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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分析精选(九篇)

注册会计师分析

第1篇:注册会计师分析范文

[关键词]审计风险;风险模型;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0-0074-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10-035

[本刊网址]http://

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各国控告审计人员的诉讼案件急剧增加。到九十年代索赔给会计公司造成巨额损失:1991年美国的六大国际会计公司被直接索赔共计近5亿美元,占其收入的9%,比1990年上升了7.7%。1992年8月,美国整个CPA职业界面临的诉讼损失估计有300亿美元。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因诉讼而陷入困境甚至倒闭。我国也先后发生了深圳“原野”事件、北京“中城”事件、浙江“尖峰”事件、四川“红光”事件、宁夏“银广夏”事件及“麦科特”事件等等一系列重大事件。这些事件表明,审计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有,而且愈演愈烈,接连引起审计理论界和职业界的震动,关于审计风险的研究日益得到广泛的重视。如何正确认识审计风险,如何有效控制审计风险,成为审计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要课题。

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自1980年恢复审计制度以来,对审计风险的认识主要分为三个阶段:(1)对审计风险认识的初期阶段(1980年一1991年)。在这一阶段注册会计师几乎不承担任何风险,其主要任务是实现自身的发展,并且也顺利地渡过了谋生存的第一关。(2)对审计风险的初步认识阶段(1992年-1995年)。在这一阶段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这不但标志着对审计风险认识的加深,更为判定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提供了初步的依据。审计风险的主要来源开始由职业内部转为职业内部和外部。(3)审计风险研究的纵深发展阶段(1996年-现在)。在这一阶段,我国对审计风险的形成、性质、特点等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在借助现代审计风险模型的基础上,加之有效的定性分析,已能比较合理的控制审计风险。但是与不断发展的实践相比我国审计理论研究至今仍不成熟,特别是对于审计风险及控制的研究。在各类关于审计的书籍中论述审计风险的篇幅很有限,很多都是把它做为某章的一节简单介绍,很难对其有深入的了解。现有的关于审计风险的认识散见于各审计杂志和刊物,并且仅限于定性,多数呈现出就风险论风险的局面。因此,深入研究审计风险,特别是对于审计风险的定量分析以及控制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目前,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控制还非常薄弱,往往缺乏必要的审计风险意识和控制管理措施。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事务所的审计风险控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审计业务文书不规范。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业务文书不但是审计工作成果和质量的最终体现,同时也是审计风险的重要载体。审计业务文书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审计风险的控制。

(二)会计师事务所体制不当。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发展的时间还不长,在体制方面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可以设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在我国大约有90%的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制。合伙制这种形式,由于它的实质是会计师以无限责任的形式承担业务失误或作假所造成的风险,相当于以自己的损失来担保业务的质量和真实性,因此可以弥补有限责任制的一些不足。但是合伙制的缺点也很明显,由于连带责任的存在,各合伙人不仅要对自身的行为负责,还要在一定程度上为其它合伙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事务所的稳定,同时由于事关切身利益,也可能由于过于谨慎而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因此。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这两种体制都不是很合理和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审计风险。

(三)注册会计师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在我国,注册会计师风险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风险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或不执行。存在此类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虽然对审计风险有一定认识,并制定了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但在实际业务中执行极为不力,甚至不执行,致使制度形同虚设。这种“有法不依”的状况与无审计风险管理制度没有多大区别,要使审计风险得到很好的控制是不可能的。

第二,风险管理缺乏系统性。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对审计风险加以重视,并懂得回避风险,不再单纯地追求客户规模的扩大,并在接受委托时对客户进行必要的选择。但对审计风险进行管理的手段还是不系统的、零星的,如对风险只是简单评估,只涉及了部分风险因素,没有科学的评价和控制等等。

第三,对潜在风险重视不够。审计风险具有潜在性、复杂性。风险管理不仅应当对大量有规律可循的风险进行管理。还应重视新的潜在的风险。而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风险管理时,多重视前者的管理而忽视了后者,导致审计风险管理出现偏差,从而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四,风险管理的执行缺乏一致性。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时经常对不同的企业实行差别对待。如对大企业比较重视,而对中小企业重视不够:对上市公司相对重视,而对非上市公司重视不足。实际上。不论企业规模大小同样存在风险,这种对不同企业的区别对待会影响审计风险的管理。并且注册会计师对大企业的内部控制的过分信任会影响对风险的评估,亦会降低审计工作的质量。

风险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普遍地存在于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他们往往忽视了审计风险,置审计客户的信誉和管理水平于不顾,也不考虑其自身可能遭受的损失,为了取得更多的业务收入,片面追求业务规模的扩大,对审计业务基本上“来者不拒”。因此,产生审计失败是必然的。

(四)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不高。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它的缺乏影响审计风险。独立性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独立于客户和其他单位之外,与客户和其他单位免除任何利益关系。以客观、公正的原则和立场分析、判断和处理问题。但由于非审计服务因素的存在,使得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受到负面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很难保持在精神上的超然独立,使得审计的服务质量让人质疑,势必会加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五)审计工作计划编写不严格。《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规定:编制审计计划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总体审计计划就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了解、重点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的关注、审计小组的组成及人员分工、对专家工作的利用等内容,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会计师事务所针对经常服务的常年老客户,出于对他们的信赖,并不编制完整的审计计划。这样,当这些客户公司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和发生重大的交易事项时。就无法引起事务所的足够重视,一些事务所甚至对新客户也不编制严格的审计工作计划,这样造成的后果可能会更严重。

(六)分析性复核没有被执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一分析性复核》规定,分析性复核是指注册会计师分析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包括调查这些比率或趋势的异常变动及其与预期数据和相关信息的差异,分析性复核在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阶段都可以运用,在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过程中,长期以来几乎都没有执行分析性复核的审计程序,对于审计质量的保证主要依靠实质性测试,这种情况下,当被审计单位有意欺骗时,事务所仅仅依靠抽查凭证、核对账簿报表是很难发现的。

(七)审计费用较低。审计费用较低是制约我国注册会计师业发展的因素。审计费用较低,会计师事务所就不可能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审计某一个项目,审计质量就不可能提高。而且,为了揽客户。事务所之间不惜竞相杀价,压低收费。这些行为的存在,说明我国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较为淡薄,光想到怎样赚进来,没想到将来会赔出去。我国大多数城市的财政机关都为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最低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以资产或资本总额等指标为参照,而很少考虑客户的复杂程度、审计风险等因素。因而,往往同样规模的客户,审计人员苦乐不均,从而也增加了审计的风险。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控制对策

(一)改进法律条文,制定相关准则。2010年9月1日,国家审计署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并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审计准则》共包括七章内容。重点对如何进行审计计划安排,如何有效开展审计现场实施工作,如何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和明确审计责任进行了规定。新《审计准则》是适应新时期我国审计环境新变化而从行为上全面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通过明确职业标准来客观评价审计工作质量,也是各级审计机关制定审计业务操作规程的基本依据。新《审计准则》的颁布,对促进审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因此,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进而整体上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应该需要从整体上提高相应的法律风险水平,制定更加完善的审计准则,包括对举证责任的修正、赔偿风险的提高以及诉讼条件的放宽等,从而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社会责任感。

(二)形成合理的会计师事务所体制。目前,在世界各国所有的不同的组织形式中,有限责任合伙制是当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普遍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兴起于90年代。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既融入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摒弃了它们的不足。在这种组织形式下,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有许多优点。首先,这种形式与有限责任制相比,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促使注册会计师增强了风险意识,提高了其规避风险的能力。其次,这种形式与合伙制的形式相比,其合伙人不必为别人的错误或舞弊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后顾之忧,也比较合理,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稳定与发展。因此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两者优化组合的结果。它体现了广大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是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的组织形式。但是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改革是一个漫长的逐渐的过程。首先重要的一点是建立起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是唯一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各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但它只规定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这两种事务所组织形式存在。因此,还需要建立有限责任合伙制相关的法律规定。其次就是在有限责任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下,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责任。这就存在各合伙人之间责任的明确问题。现实中,可能会存在责任划分不清的现象。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体制改革,就能以一种更合理的形式存在,拥有一个健康发展的审计风险管理主体将有利于审计风险的控制。

(三)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社会审计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客观、公正、独立地执业,而高素质的执业人员是保证执业质量的关键。

(四)严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在生产制造企业里,产品的质量是企业制胜的关键。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严格的质量控制也很重要。审计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提高内部质量控制,相应的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提高将会减少审计风险,有利于审计风险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和程序。质量控制政策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针和策略:质量控制程序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方法。事务所应该综合各方面因素,建立比较有效的制度约束机制,建立事务所内部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五)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威胁,会加大审计风险,能够保持注册会计师超然的独立性,也是审计风险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注册会计师要保持审计的独立性,不仅要保持其形式上的独立,也要保持其实质上的独立。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确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合理的保证所有的人员符合独立性要求。为了保持应有的独立,注册会计师必须具有诚实正直的品质,并拒不受任何与客户及其管理当局或所有相关的经济利益的影响。

(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意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意识要贯穿于整个审计计划过程中,从业务委托到出具审计报告,都要加强审计风险的意识。(1)业务承接阶段。在这一阶段,主要存在着签约的风险。要避免签约风险,注册会计师要对被审单位有深入的了解。(2)审计执行阶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执行阶段,要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对容易引起风险的关键领域应该实施严格的监控。(3)审计报告阶段。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阶段,主要是考虑出具何种类型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有四种类型: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审计风险大,而发表其他类型的审计报告的审计风险相对较小。注册会计师应该根据所发现问题的一严重程度以及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构成影响来判断审计意见的类型,而不能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勉强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只有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并对审计风险引起足够的重视,把对审计风险的管理当作与个人切身相关的事情,才能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七)充分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分析性复核程序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注册会计师如果不适当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则可能会增加审计风险甚至导致审计失败。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各个阶段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具体包括:第一、在审计计划阶段,帮助确定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第二、在审计实施阶段,直接作为实质性测试程序,以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第三、在审计报告阶段,对会计报表进行整体复核。

(八)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要规范审计收费,首先要了解审计收费的构成。在美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一般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产品费用,也就是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所需要的费用:第二、预期损失费用,包括诉讼损失和恢复名誉的潜在成本:第三、会计公司的正常利润。产品费用的多少一般取决于委托人规模的大小、业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总体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强弱等因素。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一般包括产品费用和会计师事务所正常的利润这两部分。但由于国内的事务所违规成本相对较小,不太考虑诉讼成本。我国应以资产或资产总额为参照物,同时综合客户的复杂程度、审计诉讼成本、事务所的正常利润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计收费标准收费,而不能任意的降低收费标准。审计收费的规范,能够促进审计市场的有序竞争,形成良性循环。同时,由于审计收费的规范和合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经济利益就能得到保证,能够减少他们的违规作业,降低审计风险的发生。

总之,审计风险是审计界的一个不老的新课题,有着相当的难度。然而受能力及资料所限,本文有些方面论述比较简略,存在某些不尽之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各行业都将受国外同行业的冲击,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也必将发生一些变化,产生一些新问题。因此仍需要对审计风险这一课题进行不断地探索和研究。

参考文献:

[1]周红.浅析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9)。

[2]冯均科.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第2篇:注册会计师分析范文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内涵及特征

deagenlo(1981)曾将审计质量归纳为“发现”和“报告”会计报表错弊两个方面的内涵特征,具体地说:审计师是否能够发现会计报表存在的错弊(审计质量的技术性特征);审计师是否能够报告已发现的会计报表错弊(审计质量的独立性特征)。审计质量由此可以表述为:当会计报表存在错弊时,审计师发现并报告会计报表错弊的联合概率。正如不同产品之间具有质量差异一样,不同审计师或同一审计师向不同的客户提供的审计服务也有质量的差异,质量的差异表现为发现并报告会计报表错弊联合概率的大小。概率越大审计质量越高,反之则越低。(1)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技术性特征。当会计报表存在错弊或重大错弊时,注册会计师能否发现错弊是能否报告错弊的重要前提,可见技术性是构成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审计技术性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包括:一是技术因素。即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教育程度、专业技术素养、职业谨慎态度、专业判断能力以及所使用的审计技术方法等等。在审计职业的发展过程中,上述各个方面都长期受到各国审计界的高度重视本文由收集审计技术方法的不断改进,审计准则与技术指南的不断完善,各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建立以及我国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考试制度等等,无一不是旨在努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提高注册会计师发现会计投表错弊的概率。二是经济因素。即会计师事务所投入审计过程的经济资源。事务所投入审计过程的经济资源主要包括用于聘请和培训注册会计师的费用及投入各个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成本。就前者而言,受专业教育越多、技术水平越高、经验越丰富的注册会计师要求的报酬越高,他们发现会计报表错弊的能力也越强。就后者而言,由于对于任何一个具体审计项目来说,审计过程实际上就是审计证据的收集与分析判断过程。审计证据的收集需要成本,而且一般而言,证明力越强的审计证据所需的成本也越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不断完善,不仅企业的组织结构、经济关系以及交易方式等日益扩大,事务所如果没有足够的经济资源投入审计过程,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就无从谈起。(2)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独立性特征。独立性是审计服务本质的要求,也是影响审计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众所周知,注册会计师实际上是由公司管理当局聘请(或解聘)和付费的。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经济命脉基本上是掌握在公司管理者手中。因此,在将注册会计师作为经济人的假设之下,被管理者掌握了经济命脉的注册会计师如何能够不屈服于管理者的压力,自主地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便引起了广泛的怀疑与争论。也正因为如此,独立性这一质量特征才受到如此广泛的关注。有的人则认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只有在严厉的外部监管和高额的经济赔偿之下才有可能实现。但是,不论是监管还是经济赔偿,都只是外部因素,不是导致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的内在动因。这种被市场感觉的审计独立性,就是注册会计师的声誉。正因为声誉对客户和对注册会计师都具有经济价值,所以注册会计师具有保持独立性从而建立良好声誉的内在经济动因,声誉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本,声誉越好的事务所其声誉资本价值越大,创造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也越强。审计独立性程度的高低差别是构成审计质量差别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二、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主要因素

(1)独立性。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是影响审计质量的关键因素。传统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包括两个方面: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职业行为中要求:“在公共业务领域中的会员(执业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与形式上的独立。”如果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不能保持独立,存在经济利益、关联关系,或屈从外界压力,就很难取信于社会公众。因此,针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存在的问题,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2)专业胜任能力。作为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专业胜任能力”既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又要求其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的业务。这意味着,一个合格的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能力,对自己充满信心,更重要的是,必须清醒认识到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存在的不足,不承接自己不能胜任的业务。(3)职业道德。职业道德对审计质量的影响也至关重要,一位注册会计师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就很难保证有良好的审计质量。所谓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水准如何是关系到整个行业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大事。(4)收费与佣金。注册会计师的收费标准直接影响审计质量。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应当公平地反映为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的价值,但是,收费问题与竞争相互联系。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过度的竞争,特别是低价格的竞争,往往削弱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降低其服务质量。注册会计师的竞争与其他商业竞争是不同的,低廉的收费很可能对应的是低质量的服务。或有收费在鉴证业务中危害较大,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与否或多少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得收费或多收费,往往会发表不恰当的意见。此外,佣金也是影响注册会计师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3篇:注册会计师分析范文

一、涉及货币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1: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分别出资人民币25,000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5%。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即向银行函证,核对函证、银行对账单和进账单是否一致,检查进账单真伪和要素是否完备,并审验了注明投资款10万元的进账单。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审验符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一验资》及其规范指南的要求,但为了避免:(1)各个自然人之间代为出资而引起的权责纠纷。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进账单上显示的是各出资者缴款的汇总金额,不能反映各个投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如果某个出资人如丙方没有资金,私下协议由其他出资人代为垫付,这在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证据中没有办法得知,并且在各个出资人拟设立公司的良好关系下,他们也不会把实情告诉注册会计师。但一旦出资人之间出现矛盾,其权责无法私下调和需要司法介入时,代为出资方可能会控告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不实,因为实际情况是丙方没有出资;(2)出资人用借款出资,取得验资报告拿到营业执照后,立即抽逃资本还债。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l)证明各个自然人经济状况的资料;(2)由各个出资人、被审验单位签名盖章的“出资人货币出资清单”。如果某一出资人的经济状况不能保证其货币出资,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出具验资报告;如果存在代为出资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还应取得由出资方、代为出资方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出资协议”,并关注出资方和代为出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代为出资款的偿付条款的规定。

事项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组建A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会计师审验三方投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时,发现一张3月2目的30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B公司转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转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300万元是B公司欠乙、丙两公司的款项”的证明材料,要求注册会计师把300万元验证为乙、丙两公司对A公司的货币出资。

分析: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审验证明3月2日确有300万元的货币资金进入 A公司,但对于 300万元货币资金的权属及其是否属于投资款尚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证据,注册会计师遇到这种事项必须小心,因为我国尚没有关于代为投入出资款的法规规定,而且代为投入出资款的双方串通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注册会计师最好不审验这种情况的出资。但如果现实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这种事项进行审验,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经济业务行为及其所欠款项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投入出资额的协议”,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签名的“货币出资声明书”,主要注明300万元货币出资各占的份额;(4)乙、丙公司财务状况及其资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证据或根据取得的证据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项不可信,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此货币出资。

事项3:注册会计师一进驻被审验单位S公司,S公司就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完整的验资证据和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出资方甲方货币出资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向银行询证函回国。

分析:在验资实务中,被审验单位能够提供出较完善的验资相关资料,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是一件幸事,但验资应是注册会计师主动取证的过程,“主动取证”不是被审验单位提供什么资料,注册会计师就验证什么,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证目标的需要,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有效控制审验程序实施中获取有力的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验证时,不仅要谨慎地审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的真伪,还应亲自寄发和收回、分析向银行函证出资款的回函,询证函不能让被审验单位一并办理,以避免被审计单位和银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虚假证据。

二、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个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产的决算书、付款凭证,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赁协议,土地租赁期为20年。

分析:虽然造房屋确实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赁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证,其权属问题容易发生经济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甲方以此实物出资。

事项5:甲方以一批抵债收回的存货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货的发票,仅提供了某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存货所做的评估报告。

分析:由于存货价值、存在性和权属的变动性大,因此以存货投资的验证本身风硷性大,初果被审验单位原合同、章程中没有规定以存货作为出资,被审验单位只是为了凑够足额出资而准备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货出资,这时在没有购买存货的发票表明存货的归属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确认此存货投资。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以存货方式出资,表明存货为生产经营所必需,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验证存货投资:(1)实物出资清单。注册会计师应把实物出资清单镇列的存货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与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相核对,并实地观察、监盘存货的数量及其品质状况,在出资清单上记录审验情况;(2)评估报告;(3)投资各方及其被审验单位对存货评估的确认书,如为国有资产,是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投资各方确认存货的价值是否以评估报告为基准,如果与评估结果悬殊大,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被审验单位重新考虑对存货的确认;(4)财产交接清单;(5)存货发票的复印件,如果是抵债收到的发票,由于其购货方不是投资者,还需要检查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凭证,获取投资方对该存货的所有权证明。

事项6: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公司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方投入的工业诀窍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0。A公司运营几年后的其无形资产一工业诀窍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这时,A公司增资扩股,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方以某一专利权40万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于无形资产的投入验证,除检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中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检查无形资产的评估情况及其投资各方的确认情况;检查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无形资产交接手续和交接清单外,还应关注无形资产投入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演算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超过20%(如果是省部级高新科技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可达35%)该事项中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所占比例为(25+40)/200=32.5%,超过了20%,注册会计师应建议A公司增资时把专利权中价值25万元确认为甲方的资本投资,专利权其余不可分割的价值15万元经投资各方的协商确认为A公司对甲公司的负债或资本公积。

事项7:注册会计师承接了对A公司的设立验资业务,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机器设备、货币资金会计数额超过甲公司净资产的50%;乙方对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专利技术合计为100万元,而己公司近年来报表确认净资产均为负数。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出资方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及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接受验资委托企业。虽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但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时的出资。因此,只要注册会计师取得被审验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设立或变更的批准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关协议,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此种情况的验资委托,但应注意这样的验资风险大,容易出现出资方虚假出资、出资后抽逃资本以及出资方逃废债务等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出资方的财务状况,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加解释说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等情况。

三、净资产出资事项分析

事项8: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是由A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改制前A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在改制审计和评估时,净资产的确认都是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确认的价值为基础,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时,A公司的净资产因计提各项减值而减少。

分析: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根据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确认改制企业的出资,与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之间资产的差额,容易被社会公众或其他股东认为是验资不实造成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改制企业变更验资业务时,应建议被审验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净资产,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的说明段说明该事项。

事项9:A国有企业2000年7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把其净资产1,200万元折股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其生产经营没有间断,在2001年2月3日A公d委托注册会计师对此作变更验资,截止到2001年A公司的净资产为对万元。A公司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截止到2000年7月31日的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以及截止到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账簿。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根据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确认的验资基准日与验资外勤工作日的间隔太长,而且期间业务活动不断变化,验资的风险增大,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相关情况的了解认为验资风险不能承受,可以拒绝接受业务委托;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自己可以控制和承担此验资风险,除执行一般审验程序外,还应考虑对2000年7月31日至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财务状况实施必要的审计,关注期间引起净资产变动的明细情况,并形成相应的审验工作底稿。同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加说明段,充分披露该净资产的变动情况。值得注意的是,验资基准日和注册会计师审验日期一般不应间隔时间太长。

第4篇:注册会计师分析范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有必要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及其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并从理论上探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范。本文通过对美国安然事件的分析,探讨注册会计师在日常工作中如何能尽可能的避免法律诉讼,避免承担法律责任,这对于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发展乃至于整个社会经济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分析;避免法律诉讼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主要包括两种:第一主要是行政责任,它一般是由违约、过失引起的。第二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一般主要是由违约、过失、欺诈引起的。

一、美国安然事件案例分析

安然公司是著名的能源巨头,曾是全球最大地天然气交易商以及最大的电力交易商。2000年底,安然公司通过空挂应收票据,高估资产和股东权益,以关联交易等手段操纵利润。2001年10月22日,安然公司开始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11月8日,安然公司被迫承认做假账,多年来虚报盈利共计近6亿美元。2001年12月2日,安然公司宣布破产保护,致使众多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

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创建于1913年,并且与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并称为“五大”会计师事务所,此外安达信在所有同行中拥有多项首创记录。在“安然事件”中,安达信事务所和安然公司对财务信息联合造假、销毁大量重要文件,扮演了极不光彩地角色,使安达信滑落到几乎关门大吉的地步。

根据以上安然事件的具体情况,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安然公司的审计至少存在以下缺陷:

(一)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损

安达信除了为安然公司提供审计和鉴证服务外,还提供咨询业务并且支付相当高的经济费用。很多安达信的前雇员任然在安然公司担任着高层管理人员。

(二)明知存在问题却依然出具不合理的审计报告,构成欺诈

安达信早在安然事件发生之前就已经察觉到安然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所存在地会计问题,但是却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也没有及时进行纠正。

(三)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重大过失

安达信销毁审计工作底稿,妨碍司法调查,不仅使安达信的信誉丧失殆尽而且加大了大众对安达信串通舞弊行为的怀疑。

(四)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因素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安然公司董事会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跟职能;内部审计委员会也形同虚设。采取股票激励机制,使公司内部一些管理层故意隐瞒或掩盖公司可能存在地重大问题。

二、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分析

根据上述案例的分析可知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形成原因主要有:

(一)被审计单位及报表使用者混淆了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

被审计单位由于企业经济或经营条件的变化引起经营失败,财务报表使用者由于不理解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之间的差别,而对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控告。

(二)由于被审计单位的错误与舞弊造成的

有些被审计单位存在虚假会计信息、财务舞弊的原因有:达到上市的要求,上市后能够配股、增发新股的;其次,政府干预行为过多,例如调动政府资源进行“救市”、证券市场准入审批制等。

(三)注册会计师责任导致审计失败的原因主要包括违约、过失、欺诈

违约:注册会计师未能在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下进行审计工作。过失:注册会计师在某些条件下缺乏合理的谨慎。欺诈,又称为“注册会计师舞弊”,是一种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故意的错误行为。

三、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措施

(一)注册会计师防止发生执业过错的措施

1.增强执业独立性,遵守职业道德守则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在形式和实质上与审计客户保持独立。

2.审计人员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为具备现代化的审计业务能力而不断学习,因为现代化审计业务可以有效规避审计失败。

3.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要为了节省时间而缩小审计范围或者简化审计程序。

4.强化执业质量控制,记账员与会计事项的审核人员、财产保管员的职责权限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建立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控制招待费、办公费支出。

(二)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措施

1.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的要求,才可以减少由过失,甚至是重大过失的发生。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不断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制度,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为法律诉讼中取得胜利奠定好基础。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确定审计委托目的、审计范围以及审计双方应当负的责任与义务等事项。

4.会计事务所应当在日常工作中要审慎选择客户,一定要采取相关措施认证,特别是在事务所进行特殊项目的审计业务时,更应该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

5.会计事务所要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才可以降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风险。

6.事务所应当为注册会计师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通过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有助于帮助注册会计师转嫁法律责任风险,避免遭受不必要的严重损失。

7.会计事务所还应当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责任的宣传,使社会公众以及司法界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有熟悉的了解。

第5篇:注册会计师分析范文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问题;分析

一、论文背景

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恢复重建了注册会计师制度。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深刻变化,注册会计师行业得到了高度重视和迅猛发展,在国有企业改制改组、企业并购重组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目前共有执业的注册会计师6.9万人,非执业会员7万多人,从业人员20多万人。然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近年来,国内外证券市场相继爆发的红光、琼民源、银广厦、安然等一系列财务丑闻,曾使得这个行业的声誉跌至低谷,一时间,种种误解、漠视以及法律在维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上的缺失,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问题

(一)诚信问题

证券市场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有些上市公司造假却日益侵蚀广大投资者的信心,负面影响极大,一些事务所因为造假而成为上市公司造假的殉葬品。2002年3月,鼎盛时期业务量居全国前列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和华鹏会计师事务所相继在“银广夏”、“麦科特”事件上出了问题,被行政处罚,吊销执业资格,不予通过年检和收回许可证。2005年的审计风暴,审计署的李金华审出了10家央企领导人的问题上百亿。由《经济观察报》、经济观察研究院推出的最新研究成果表明,2005年上市公司信任度指数为37.7,较上年的38.1有所下降,可见会计信息的失真已经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见怪不怪了。

(二)行业发展跟不上时展

虽然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很迅速,但相对于现在的经济发展形势,仍然显得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主要表现有:

1、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多、规模小、竞争激烈。截至2006年10月31日,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6440家,执业注册会计师72037人,平均每家事务所仅有11人。根据2007年5月23日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按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综合排名,2007年度综合排名前4名的分别为国际4大会计师事务所中的普华永道(其注册会计师人数为499人,总收入为203762万元)、安永、德勤、毕马威在中国的分会所,排名第五的才是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册会计师人数为361人,占普华永道的72%,然而总收入仅为21983万元,还不到普华永道的11%,其无论是在哪个方面都无法与国际4大所相比较。由于事务所的数量众多,就形成了被审计单位长期卖方市场的局面,各个事务所之间的竞争程度可想而知。

2、业务单一,范围有限,执业资格较窄。在国际四大所中,传统的审计和会计业务收入比例在下降,管理咨询业务在不断发展,并且法律、保险精算、ISO9000认证、网络信托鉴证等新型服务还在不断兴起。但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中,仍以传统审计和会计业务为主,其他类业务发展缓慢。如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年度总收入为15330万元,审计收入就占了12442万元,约为81%。

3、行业人才缺乏,执业人员结构不协调。从国际四大所的人员构成来看,大多是小于30岁的人,他们大多是毕业不久的年轻人,充满生机和活力。而目前国内注册会计师队伍还主要是早期考核通过的年龄较大的一批人,而具有较全面的知识结构、熟悉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惯例的专业人才则奇缺。加上国内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的机会和渠道少,培训的层次也较低,使得目前的注册会计师获得新知识和提供新服务的能力十分有限。

4、政府监管部门众多、职责不清导致监管重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制度是多头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模式,国家审计机构、财政部门、证监会等部门都具有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自律管理权。但是由于监管部门之间职责权限不清楚,权力重复设置,导致在对事务所进行检查时要求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给事务所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影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解决措施

(一)针对诚信问题的措施

1、政府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继续教育。我国政府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近年来为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制度,例如,1996年公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一般原则以及其他原则,最近又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这些规定很有成效,但其成效主要反映在高端人才的培养上。因此,还应重视基层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教育的内容除了培养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和执业规范外,更应注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和职业素质教育。

2、加大处罚和赔偿力度。注册会计师行业之所以频频发生诚信事件问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目前针对行业的处罚力度不够。我国对行业的罚款通常较少,例如红光事件仅没收相应收入并罚款1倍-2倍,这方面可参考美国的做法。美国要求注册会计师除补偿原告损失外,还应支付3倍-5倍惩罚性罚款,诉讼人一旦胜诉事务所将会面临重大的赔偿责任,如安永为山登公司集团诉讼案赔偿3.35亿美元,安达信为阳光电器公司案支付1.1亿美元赔偿。所以我认为不妨加大经济赔偿力度,另外还可以尝试加入名誉与职业处罚机制,如建立诚信档案等措施。

(二)针对行业发展滞后的措施

1、效仿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之道,走规模经营之路。国际4大会计师事务所之所以发展到今天的规模,应归功于无数次的合并。目前国内事务所普遍规模较小,从业水平偏低,单靠各自的实力,很难在短期内使业务水平得到迅速提高。而通过国内事务所之间的联合兼并,可以迅速解决这些难题,并可以在合并后充分发挥在某些行业业务领域内的优势,发展特色经营,实现科学管理。因此,只有通过采取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形成以执业质量高、信誉好、规模大的事务所为“龙头”的集团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体,才能进一步提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能力。

2、大力拓展咨询服务。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提供的服务范围很窄,主要是鉴证业务。而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客户的类型也更为复杂,客户的服务需求也越来越多,如纳税筹划、财务人员培训、设置财务制度等等,当前这些服务需求都未得到有效满足。因此,政府应尽力消除行业壁垒,整合行业资格,为会计师事务所进入相关领域开拓新业务创造条件,尤其是要拓展管理咨询服务,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扩大收入来源以减轻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压力,防止事务所通过压价进行恶性竞争;另一方面可以加深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的深入了解,有利于降低风险。

3、加快人才培养的步伐,有效调整事务所的人员结构。由于高校中与注册会计师相关的专业的学生是注册会计师的后备人才,这部分人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因此有必要加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的素质教育。目前,我国比较缺乏那些既熟练掌握会计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又具有较多执业经验的专业人才,所以应考虑在会计专业学科结构中增设能够培养学生分析判断能力的宏观经济类、管理类和国际人文类等学科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另外,还应开设相应的审计实验和实践课程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4、改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模式。作为一个民间组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独立开展工作,从职能上定好位。应当搞好教育培训、建立职业道德规范、组织专业技术资格培训、组织同业互查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对于违规的会员,应当加大处罚力度,但不应超越其权力范围,在工作作风上应区别于政府机关。改变多头管理的政府管制模式,可仿效美国的做法由审计署、证监会、财政部、工商部门等派员组成一个监督委员会,行使政府监督职责;在监督方式上,事前预防应与事后处罚相结合,加大抽查力度,对造假者坚决处罚,甚至引入司法程序,提升造假成本,以儆效尤。

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还尚显稚嫩,但是我相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越来越多的行业领军人物的涌现,注册会计师行业一定会迎来一个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1、马娅丽.对我国CPA行业发展的几点认识[EB/OL].,2009(10).

2、樊千.浅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会计之友,2008(4).

第6篇:注册会计师分析范文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分析

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规定

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此法律责任条款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中。

1.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证书”《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2.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

3.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该案件追诉标准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律条款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将被追诉刑事责任。

二。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三种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如下问题:

1.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按《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实际情况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的不同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不一致,使实际司法判决不一。因此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疑问。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法律都明确阐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却一纸通知,将由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范围压缩,而且还设置了前提条例。法院不仅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还将皮球踢给证监会,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方依据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判决不利,也不利于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3.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重大失实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都应被追诉。这些规定没有损失的相对百分数,这就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的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4.《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

《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法》的规定,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应属于部门规章。《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是目前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唯一技术标准。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独立审计准则》阐述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对于注册会计师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在实际中法官很少将《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决依据,一方面是由于法官们不了解《独立审计准则》,另一方面是由于《独立审计准则》毕竟是部门规章委等级的,不能同《刑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相提并论。

5.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问题。

虽然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但是目前没有哪部法律规定了什么是虚假的财务报告。因为会计行业内外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识是不同的。会计行业外的人士认为只要财务报告与事实及结果不符,就是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行业人员认为,只要按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得出的财务报告就不应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即使这个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结果不符,因为企业中出现的许多舞弊,并不是会计人员及注册会计师所能发现的。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对所有的虚假财务报告负责,应明确注册会计师应负责的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

三。相应的解决思路

为了更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护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权益,同时也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应采取如下措施:

1.完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

(1)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

(2)为使注册会计师合理承担刑事责任,应建议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损失绝对数额的基础上增加相对比例数,损失的相对比例数应考虑企业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数据。

(3)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

(4)建立“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和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等认定标准。

作为注册会计师的主管部门财政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尽量协调、反映,使我国目前的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完善,以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第7篇:注册会计师分析范文

关键词:审计;舞弊动因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的道德因素

注册会计师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义务。基于公众的信任,这个职业才有自己的生存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审计责任关系中,存在着“社会公众――财产管理者――注册会计师”的隐性契约。双重契约使得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人角色更加地突出和重要。如果职业道德受到侵蚀,审计职业本身的存在将受到威胁。

既然道德会危及到审计职业的存在与否,那么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何还会弃职业道德于不顾、置审计质量于不管呢?“囚徒困境”可以解释此问题。“囚徒困境”的内含是,如果所有的人都遵守道德规则,大家都会得到利益;如果绝大多数人遵守道德规则而极少数违反,那么极少数人会在损害多数人利益的基础上获得更多的利益;如果大家都不遵守道德规则,那么,大家的境况都会很糟糕。

注册会计师在面临保持独立性和协同舞弊的行为选择时,是存在“囚徒困境”问题的。如果所有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都遵守职业道德,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发表公正的意见,那么整个行业的形象将得到提升,注册会计师既可获得自身经济利益,满足自我需要,也可实现社会价值。但是如果少数注册会计师违反职业道德,实施审计舞弊,以获得不正当收益,受此影响,多数以至所有从业者置职业道德于不顾,那么,整个审计职业就会丧失公信力,失去存在的意义。

要解决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囚徒困境”问题,就应注重对其行为约束和道德约束。对于协同舞弊的注册会计师而言,行为约束和道德约束的目标就是促使注册会计师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囚徒困境”中的决策者有可能提高对对手保持独立性的信任度,在相信对方会做出和自己同样的道德行为、出具正确的审计意见时,决策者会选择保持独立性,而不会选择协同舞弊行为,从而避免非理性化结果的出现。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被发现的可能性及发现后受到惩戒的程度

审计的产品是审计报告。从形式上讲,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没有差别,都是依照审计准则形成的;但实质上,不同会计师事务所所提供审计产品的质量是有差异的,甚至差异是巨大的。审计产品使用者限于其能力、成本等因素难以对审计质量进行准确评价,尤其是社会公众,更是无法对审计产品质量加以直接评价。信息不对称使审计市场难以像商品市场一样直接向使用者传递产品质量高低的信号。对于审计质量,主要有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证监会等方面所进行的行政性质的监督或监管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自律。这种监督和自律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监管主体之间缺乏协调、监管手段乏力、处罚标准不一,未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不能保证监督或监管的全面性和系统性。较低的舞弊发现率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舞弊进一步发生的原因对于发现的注册会计师舞弊行为,应采取措施进行惩戒。惩戒的目的就是威慑、制止和预防犯罪。一般来说,加大惩罚程度能够降低增加犯罪者的犯罪成本,从而降低犯罪率。但并不是惩戒的力度越大越好,否则,会事与愿违。就我国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舞弊的惩戒程度来讲,似有过轻之嫌。我国针对注册会计师舞弊行为,监管部门主要采取警告、暂停执业、罚款等行政方式,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较少。单一的行政处罚手段降低了法律的威慑效应,在某种程度上使参与舞弊的注册会计师们怀有侥幸心理,纵容了注册会计师的舞弊行为。另外,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主要采取有限责任制,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仅为几十万元,再严重的舞弊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也不会从经济上受到重创。

三、注册会计师舞弊的形成过程

通过上述诸因素分析可以看出,注册会计师在面临舞弊行为和保持独立性的两难境地时,会将特定的心里需要转化为实在的机会,并考虑机会、受到处罚的可能性和程度等因素,确定舞弊与否及舞弊的具体行为过程。

协同舞弊的期望效用函数:U=(N+B)*(1-P)+(N1-Q)*P

保持独立性的期望效用函数:V=N+(1-q)+N2*q

其中:(1)正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获取审计净收益的效用为N,包括当期审计收益的效用和未来预期审计收益的贴现效用

(2)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合谋舞弊可获得额外收益的效用为B,它是物质的正效用和精神上的负效用之和

(3)注册会计师预计舞弊被发现的主观概率为p,0

(4)受到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等直接处罚带来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负效用(或贴现效用)为Q,Q>0

(5)受到处罚后将影响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以后的市场份额,这样遭受处罚前注册会计师的收益贴现效用和处罚后的收益贴现效用之和为N1。

(6)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预计遭受解聘的主观概率为q,0

注册会计师在协同舞弊和保持独立性的选择中,会比较两者的效用函数,当U-V>0时注册会计师选择舞弊,可见,舞弊获得额外的效用B、拒绝舞弊被解聘的主观估计概率q以及拒绝舞弊被差处后预期收益效用的降低(N-N2)与注册会计师选择舞弊的概率正相关;舞弊被查处后预期效用的降低(N-N1)、舞弊后受到直接处罚的效用绝对值Q以及舞弊被查处的主观估计 p与注册会计师舞弊行为的概率负相关。

四、 结论及建议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活动中基于满足特定的利益需要,并将需要转化为动机,在机会、收益、舞弊被发现的可能性及发现后受到处罚程度等因素整体许可的前提下,舞弊由此产生。针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舞弊问题,提出下列建议:

(一)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被发现的可能性。其主要措施是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监控部门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监督检查的制度及拒绝审计舞弊的利益保障机制。

(二)减少道德低下或有违规记录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机会。其主要措施如限制其市场准入甚至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不分派其执行审计风险较高的审计项目;或通过培训等途径提高其道德水平以使其符合执业标准的要求。

(三)恰当惩处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问题。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行为,应根据舞弊过程及其所造成的后果恰当地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培育有效的审计市场。有效的审计市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审计舞弊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审计舞弊问题也有助于发现并使其受到应有的惩戒。(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李爽,吴溪.审计失败与证券审计市场监管:―基于中国证监会处罚公告的思考[J].会计研究,2002(2)

[2]焦江才.审计道德建设与控制[J].审计与理财,2006,(2)

[3]宋红梅.资本结构理论 [J].改革与战略,2006,(10).

第8篇:注册会计师分析范文

关健词:注册奋计师法律责任成因防范

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在现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电益与风险并存,地位与责任并重,可以说注册会计师从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肩负走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沮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解决好扫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不仅会影响社审计的质量,决定审计职业社会地位的低,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行、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也将起到不可估量配作用。

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范围

我国规范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法律主要有:《刑法》、《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规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个方面。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其执行业务、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发生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或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成因

1、会计目标多元化,审计风险增加

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会计主体目标由单一的经管责任向多元化发展,既为经管责任服务,又为经营决策服务,会计处理不得不在这声种要求之间予以平衡,从而增加了对会讨信息解释的可争议性。同时,市场经济斗经管责任的关系人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也成为具有双向约束力的约定权责关系,这利平等权利,既给了受托方自主处理会计信息的机遇,也增强了委托方要求获得合理保证的会计信息的需求。这就给会计信息的理解冲突埋下了伏笔。

2、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增加了审计法律责任

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的存在使得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变得不确定,双方的关系是否建立与解除,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会计信息的反映内容。因此,会计信息的决策作用变得非常重要。一项小小的错误会计信息,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资金几万、几十万,甚至几个亿的错误流向。正是由于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日益突出,一旦产生不应出现的经济后果性,或者鉴定会计信息与使用会计信息的双方对这种经济后果性产生不同看法时,必将带来法律上的冲突。会计信息经济后果性的增大,势必会引起相关的审计法律问题。

3、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性,强化了各主体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已成为调节个人与社会、秩序与自由、权威与服从三大矛盾的准则。法律地位的平等表明了受托方与委托方具有相同的经济权利。当对会计信息的理解发生冲突时,双方不再依据行政权利与级别,而更多的是依据原先制定的“游戏规则”一一法律条文来处理有关的争议。由于权利的保障及法制的完善,使得各方都有了依法自卫的勇气与能力。因此,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会计信息处理与理解的冲突,必将成为市场经济环境中最为常见的手段之一。

4、注册会计师的不规范行为最终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于专业胜任能力、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的差异,导致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水平存在很大的差异,特别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风险防范意识问题,以及某些注册会计师为个人谋取私利而不惜挺而走险等问题导致过失与欺诈等违规和犯罪行为的发生,使承担法律责任成为必然。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审计准则

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有故意欺诈或过失行为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因此注册会计师应熟练掌握准则的各项规定及其操作办法,严格依据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业务,出具报告。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规范,不从事不能胜任的委托业务,不对未来事项的实现程度作出保证。

2、不代行委托单位管理决策的职能

注册会计师不得以被审计单位一名管理人员的身份开展工作,不得代行管理决策的职能。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从事相关业务,是运用自己专业和经验的优势,指导被审计单位进行会计核算,或向被审计单位提供更为合理、更为科学的建议或方案,对其经营结果进行鉴证,而不是代为行使相关职能。

3、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质量管理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工作的核心。如果质量控制不严,很有可能因某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证明报告而导致整个会计师事务所遭受法律诉讼。因此,会讨一师事务所必须建立严密科学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并切实落实到每个人、每个部门和每项业务上,加强逐级复核力度,以降低执业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审计犯罪行为。

4、加强后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9篇:注册会计师分析范文

第21章外币折算

本章内容较为简单,但可能出计算题,尤其可能和借款费用内容结合,考生应引起充分注意。

重要考点1: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账户通常设置外币现金、外币债权和外币债务三类账户;将外币金额按照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按照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登记有关账户,考生应特别注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无论是否有合同约定汇率,均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而是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相等,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期末时,考生要注意区分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对于货币性项目,资产负债表日及结算日,应以当日即期汇率折算外币货币性项目,该项目因当日即期汇率不同于初始入账时或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在满足资本化条件下计入资产成本。对于非货币性项目,资产负债表日,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但对于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的存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等,如果其可变现净值以外币确定,则在确定存货的期末价值时,应先将可变现净值或公允价值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再与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资产成本进行比较,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或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重要考点2:外币财务报表折算。考生要注意区分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资产负债表中除所有者权益项目需特殊注意外,其他的资产和负债项目,均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考生应特别注意按照上述规定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平均汇率折算,利润自然计算出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注意提取盈余公积时采用平均汇率折算,最终计算出未分配利润。

第22章租赁

本章内容在近年考试中所占分值较少,常以客观题目为主,但售后租回的业务处理也可能出计算题,考生应引起注意。

重要考点1: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开始日时,首先判别租赁是否属于融资租赁,而后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及其现值,根据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确定租赁资产入账价值和长期应付款挤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将其计入财务费用。

重要考点2: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是一种融资行为,在商品出售时一般不能确认收入。商品售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按以下规定处理。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无论是售价高于资产账面价值还是售价低于资产账面价值,均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递延收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但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被认定为经营租赁,在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情况下,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应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果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应将其递延,并按租赁付款比例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售后租回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摊销。售后租回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第23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在考试中极易与其他章节结合出综合题,尤其是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在2007年考试中所占分值较低,2008年考试中出现大题可能性非常高,因此,考生应将本章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学习。

重要考点1: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法的会计处理

根据新的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与旧的会计政策比较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并考虑对所得税的影响,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以确定前期中每一期的税后差异,从而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其中考生应特别注意新会计政策与所得税规定的区别,确定对所得税的影响。在明确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的基础上,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考生要注意资产负债表账户用原来的账户直接调整,损益类账户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替代。追溯调整分录的基本思路:

1.调整税前的会计分录:当调增利润时,借“xx资产或xx负债”,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当调减利润时,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xx资产或xx负债”。

2.调整所得税的会计分录:当调增所得税时,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当调减所得税时,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调整盈余公积的会计分录:当调增盈余公积时,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盈余公积”。当调减盈余公积时,借“盈余公积”,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重要考点2: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

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应当在其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考生应特别注意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时期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譬如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时期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发现被审单位报告年度在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资产减值、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有事项、租赁以及所得税等方面存在问题,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通过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1)追溯重述差错发生期间列报的前期比较金额;(2)如果前期差错发生在列报的最早前期之前,则追溯重述列报的最早前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追溯重述法与会计政策变更采用的追溯调整法思路一致,只是涉及到损益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核算,而后再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第24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在考试中极易与前期重要会计差错、收入、或有事项、所得税以及会计政策变更等问题结合出综合题。虽然在2007年考试中所占分值较高,但2008年考试中仍可能出现大题,因此,考生应将本章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学习。

重要考点1: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考生应特别注意将资产负债表日后时期发生的销货退回、诉讼结案、资产减值以及前期重要会计差错更正等涉及损益的内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处理。考生尤其要注意所得税处理,当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利润,增加所得税费用,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利润,减少所得税费用,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考生不仅应区分调增所得税和调减所得税,而且还应当注意区分该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还是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且调整事项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不能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调整所有损益(包括所得税费用)完成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重要考点2: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应在表外披露

第25章企业合并

本章也属于重点章节,2007年与长期股权投资内容结合出了16分的综合题。由于本章与长期股权投资、合并财务报表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且都属于重要内容,因此考生仍应引起特别注意。

重要考点1:企业合并类型的划分

按照合并双方是否受同一方控制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1年)。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合并交易,即除判断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况以外其他的企业合并。

重要考点2: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集团的角度看是内部业务的重组,会计处理中只能按账面价值,不能按公允价值入账。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以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形成的借方差额应先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如果不足冲减的就冲减留存收益。在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以前期间实现的留存收益应体现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留存收益。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以合并方的资本公积(或经调整后的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部分)为限,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调整,将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

重要考点3: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集团的角度看是购买,会计处理中应按公允价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在购买日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即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的交易费用,不包括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形成的对被购买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以支付非货币性资产为对价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的利润表。其中,以固定资产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营业外收支;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以发行股票取得投资的,应该按照股票的市价借方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贷方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当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当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应计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当期损益。

第26章合并财务报表

本章内容是历年考试的重点,考生应做好出现计算分析题、综合题的充分准备。

重要考点1: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的调整

1.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的调整。如果存在与母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情况,则需要对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2.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应当根据母公司为该子公司设置的备查簿的记录,以记录的该子公司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通过编制调整分录,对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以使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反映为在购买日公允价值基础上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本期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

3.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工作底稿中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这一步骤就要求考生不仅熟悉成本法、权益法的核算要求,而且还应找出两者的差异进行调整。

重要考点2:合并财务报表抵销分录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最重要的就是编制的合并抵销分录。考生不必按教材中不同财务报表项目思路学习抵销分录,可以按下列5个方面学习,其中不仅要考虑本期情况,而且还应考虑前期对本期影响问题,进行连续的处理。

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

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投资,母公司形成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接受投资,形成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这些都是内部交易产生的,母公司没有对集团公司以外进行投资,子公司没有接受集团公司以外的投资,所以,应做下列抵销分录:

借: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贷:长期股权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

但是,这个借贷方经常不相等,是由于合并成本与占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可能不相等所导致的,那么就形成了商誉。

2.母公司的投资收益与子公司净利润的抵销。其实质即为借记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少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即少数股东损益;贷记子公司的净利润。按我们熟悉的“期末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的公式,可以调整反映为“净利润=期末未分配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因此抵销分录可以反映为:

借:投资收益

少数股东损益

未分配利润――年初

贷:未分配利润――年末

提取盈余公积

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3.债权与债务的抵销。简单的说就是借记“债务”;贷记“债权”,只不过债务、债权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但是考生要注意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随着内部应收账款的抵销,与此相联系也应将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予以抵销,借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尤其是在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处理,由于是以前年度的资产减值损失,本年抵销时应贷记“利润分配”。

4.收入、成本与存货中未实现利润的抵销,考生要注意区分本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是否受以前期的影响,如果没有影响,只考虑本期抵销,就考虑下列3种情况即可(见表1)。

如果有以前期未售出对本期的影响时,应按下列3个方面分析抵销:

(1)假设上期未售出的存货本期全部售出,抵销原未实现的毛利部分: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贷:营业成本

(2)假设本期从集团公司内部购入存货全部对外销售了,抵销毛利部分:

借:营业收入

贷:营业成本

(3)期末未售出部分的未实现毛利进行抵销:

借:营业成本

贷:存货

5.收入、成本与固定资产的抵销。本部分内容虽然也比较重要,但考生没有必要一一学习,将上述3、4的原理加以运用即可。

第27章每股收益

本章属于非重点章节,在2007年考试中未出现题目,但考生应能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在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情况下稀释每股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