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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精选(九篇)

注册会计

第1篇:注册会计范文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入世;职业前景

一、入世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需求主要体现的几个方面

(一)外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对人才的需求

外国会计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外国在华的金融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其实早已看到了中国这一新兴市场潜在的巨大需求。加入WTO后,他们会大举进入我国会计市场,在中国市场开展业务并展开竞争。然而,由于语言、文化、制度等方面的差异以及相对成本方面的考虑,他们必然把国际化置于本土化之中,雇用大量高素质中方员工,尤其是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那些熟悉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国内资本市场运作、精通外语及熟练掌握计算机的专业人才,这从目前在我国的外资银行和外国保险公司主要雇用中方人员便可看出。外国公司雄厚的经济实力和灵活的用人机制,使他们能够在高素质人才竞争中取得优势。

(二)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全方位需求

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将失去关税保护和出口补贴等,必须在国家法律、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去运作,完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并面对开放的国际市场,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会计准则行事,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能够为企业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因为企业将不但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和一般信息披露服务,还会要求提供有关资产重组、上市运作、投融资决策、风险规避、市场预测等一系列更高层次的管理咨询服务。也就是说,入世后的中国企业,对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范围、服务形式、服务层次、服务质量等有更大的需求和更高要求。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将面对开放的国际市场竞争压力,将有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制企业,他们也渴望得到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高质量服务。所以,对注册会计师服务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质量和内容上都将有巨大的需求。面对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入世后的我国企业必须按国际惯例去经营和运作,也必须遵守WTO规则,因此,到时众多的中国企业更加需要高水平的注册会计师为之提供全方位和高层次的服务。

(三)外国投资者对注册会师服务的需求

加入WTO后,会有更多的外国资本大量涌入中国。外国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主体为保护自身的利益,迫切要求中国的会计市场能够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会计准则为他们提供规范的注册会计师服务,如进行独立和公正的审计、提供规范和真实的信息及管理咨询服务等,以便进行科学决策。因此,入世后外国资本流入和外国投资增加,也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服务产生新的更大需求。要迎接加入WTO的挑战,必须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的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认真办好注册会计师专业的高等教育,我国政府应增加对注册会计师专业人才教育的投资,并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注册会计师专门人才。目前大约有22所大学已实施了注册会计师专门化教育计划,设立了CPA专业,其核心课程包括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成本和管理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税法、经济法、会计电算化和审计等。应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专门化高等教育,使高等院校会计人才的培养能跟上时代的步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长远发展储备后续人才,并培养造就一批硕士生、博士生加入注册会计师队伍,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整体素质。目前,我国共有执业的注册会计师6.9万人,行业非执业会员7万多人,行业从业人员20多万人。2005年,行业实现业务收入超过180亿元,继续保持20%左右的年增长幅度。“十一五”期间,一系列金融、投资和企业改革措施的推出,以及市场体系的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将迎来大发展。

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主要是面向注册会计师行业培养高水平、国际化的财经后备人才。通过会计、审计、税务、财务管理、经济法以及证券投资、信息管理等一系列课程的学习,使之能够胜任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业务,以及专业性会计和管理咨询工作。其毕业生也适合政府与事业单位、公司企业、金融证券机构等领域的会计和审计工作。

二、加强会计师专业方向教育的举措

后备人才的培养已经纳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人才战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支持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上,将采取行业人才战略,着力推进行业领军人才和后备人才的培养,并采取五大举措支持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教育:(1)建立激励和竞争机制,以专项资金资助和对相关院校师资力量、教学效果等方面的考核评价为杠杆,促进教学质量提高。(2)建立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优秀学生到境外国际会计公司实习的选派机制。(3)积极推动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优秀学生提供资助的助学机制。(4)建立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与相关院校的合作机制,畅通学生到国内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实习渠道。(5)建立开放、系统、递进的人才跟踪培养机制,实现深度、持续和系统培养。

三、对于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就业前景看好的理由和判断

(一)注册会计师是一个热门职业(下转第26页)

(上接第51页)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注册会计师、律师和医师是3个高收入的智力密集型职业。在我国,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人数每年都保持在60万人左右。

(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巨大

早在10年前,我国就提出要发展30万注册会计师的目标。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对注册会计师队伍发展的需求还将进一步扩大。目前,行业的人才缺口依然很大。

第2篇:注册会计范文

一、美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研究的基本背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美国经济陷入“滞胀”,表现之一就是企业的景况不佳,因此,企业希望聘请收费较低的会计公司,以求节省审计费用,一些企业还以广告的形式对此意向进行公开宣传。与此同时,美国会计公司之间的竞争也加剧,一些会计公司采用了不正当的手段(包括低价竞争)招揽审计业务。这种情况引起了相关管理部门的忧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美国司法部于1977年开始调查审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查一直持续到1981年。这期间,美国参议院的司法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以及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其报告中对会计公司采用“低价进入式审计定价策略”(“low-balling”)提出公开批评,认为它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并号召会计理论界对这一定价策略进行研究,为制定相关监管措施提供理论依据。在政府有关部门和AICPA的推动下,美国会计理论界开始关注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问题。进入八十年代以后,针对会计公司和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数量显著增加,如“六大”会计公司(现为"五大")1990年的赔偿费和诉讼费约占其总收入的7%,1991年增加到9%,总额高达4.77亿美元,1993年则迅速上升到19.4%,金额之大,增长速度之快,令人咋舌。1991年,整个会计职业界面临着高达300亿美元的损失赔偿要求。从责任保险金来看,据AICPA1994年的调查,1985年以来,“六大”会计公司的责任保险费增加了约6倍,而其他会计公司的责任保险费增加了3倍。由于必须支付高额的保险费用以防止和减少诉讼失败时的损失,这些被调查的会计公司中有40%陷入“无利经营”的境地。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加也使美国会计理论界对其原因的探讨不断深化,眼光逐渐从审计收费以外投向审计收费本身,审计收费作为委托人与注册会计师之间重要的经济联系,不再被看作研究的前提,而被当作研究的主要对象。探讨审计收费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由此逐渐成为理论研究的热门话题。二、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的构成及其主要影响因素美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一般由三部分构成。一是产品费用,即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所需要的费用;二是预期损失费用,包括诉讼损失和恢复名誉的潜在成本等;三是会计公司的正常利润。影响审计收费的主要因素如下:(一)影响产品费用的因素产品费用的多少随委托人的特征而定,一般取决于委托人规模的大小、业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总体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的强弱。对较小的会计公司而言,产品费用受委托人特征的影响程度要大于那些财力雄厚的大会计公司。1.委托人的规模。衡量委托人规模的指标一般是其总收入和总资产。委托人的规模越大,其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也越多,其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水平也可能越高,相应地注册会计师就需要扩大审计测试的范围,增加审计时间;同时,注册会计师所面临的审计调整事项也越多,因此,委托人的规模越大,审计收费也就越高。2.总体财务状况。财务状况越差,需要的审计证据越多,审计测试的范围越大,相应地需要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另外,财务状况较差的委托人更可能粉饰财务报表,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这会加大审计的难度,审计费用也会越多。3.内部控制的强弱。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基于内部控制评价的抽样审计,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能使注册会计师评价较低的控制风险,减少实质性测试的程序和范围,减少审计时间,降低审计费用。另外,较强的内部控制本身就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审计费用。(二)影响预期损失费用的因素预期损失费用随被诉讼风险的增加而增加。衡量预期损失费用的指标一般是以委托人是否是上市公司以及若干财务比率为依据。注册会计师一般通过了解委托人的资产结构、销售增长率、市场公允价值以及股票价格变动率,来判断诉讼风险的大小,估计预期损失。委托人总体财务状况越差,注册会计师承受的诉讼风险越大,向委托人要求的或有诉讼保证金也越高,一般而言,“五大”会计公司的预期诉讼损失和恢复名誉的潜在成本大于较小的会计公司。因为,小会计公司赔付能力较差,而大会计公司有“深口袋”,在同等条件下,审计委托人、投资者和债权人等利益关系人更可能只对大会计公司提讼,这样,大会计公司的这类收费就较高。(三)审计市场竞争的强弱审计市场存在不同类型的竞争,如会计公司与委托人供求双方的竞争,会计公司之间的竞争。1.若会计公司之间竞争激烈,总体审计费会减少。如玛尔等证明,1974年-1977年,美国会计市场的审计费每年下降1.365%,1977年-1981年,审计费每年下降3.908%,这正是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审计费总体显著下降。2.若会计市场需求旺盛,总体审计费会增加。如每年11月到次年3月,是注册会计师进行年报审计的“繁忙季节”,此时审计市场的需求旺盛,审计费总体上要高于平常时期。3.供求双方的竞争使审计费趋于均衡。虽然“五大”会计公司实力雄厚,能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但由于竞争性审计市场的存在,并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五大”会计公司的收费高于其他会计公司。帕尔姆罗丝应用基于销售额的两分统计法,对商业性上市公司进行实证研究,其研究没能发现,会计公司越大,审计费用越高。除此以外,影响审计收费的因素还有会计公司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审计费的影响,委托人财务主管的任期长短,签署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审计费的影响,委托人聘请注册会计师的特定目的的影响等。三、非审计服务对审计费的影响八十年代中、后期以来,美国会计理论界开始探讨非审计服务对审计费的影响。(一)审计费增加萨缪尼克认为,委托人向同一会计公司同时购买审计与非审计服务时,审计费与非审计服务费呈正相关关系,向同一会计公司同时购买两种服务的委托人所支付的审计费,要显著高于只购买审计服务的委托人所支付的审计费。帕尔姆罗丝还发现委托人向不同会计公司购买两种服务时也支付较高的审计费。这两项研究表明,委托人只要同时购买了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其所支付的审计费就较高。但美国会计理论界对其原因的分析及其是否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等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二)审计费增加的原因及其对独立性的影响一种观点认为,委托人向同一会计公司同时购买审计与非审计服务时,提供非审计服务所获得的知识,可能向审计产品“溢出”,从而节省审计成本,提高审计产品的效率。会计公司可以据此提供价格折扣。为什么委托人愿意支付更高的审计费呢?其可能的原因是:(1)审计服务中所获得的知识向非审计服务“溢出”,可以使会计公司更好地为委托人提供非审计服务,委托人愿意支付较高的审计费;(2)同时购买两种服务使会计公司与委托人之间建立起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委托人试图继续维系这一关系;(3)委托人试图通过支付较高的审计费来购买会计原则。由于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相联系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往往是无法直接观察和测试的,在利益动机驱使下,注册会计师有可能做出不适当的让步。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审计费增加会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不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的会计公司而言,不可能有知识在审计服务中的溢出,也不可能产生委托人与会计公司之间的经济连结,因而不可能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对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的会计公司而言,较高的审计费可能是因为非审计服务能提供审计线索,从而使注册会计师对同时购买两种服务的委托人的审计需要更多的努力。戴维斯等的实证研究表明,虽然同时购买非审计服务的委托人支付较高的审计费,但它是与注册会计师额外的审计努力相联系的,在这一研究中衡量审计努力的指标是加权和不加权的审计时间。其研究并不支持“知识溢出”提高审计产品效率,从而导致注册会计师在客观公正性上做出让步,影响其独立性的观点。但究竟是注册会计师的努力程度带来了高审计费,还是“知识溢出”产生的高审计费,导致了注册会计师额外的努力,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目前,我国会计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仅限于规范研究,而少有实证研究,无法判定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是否受到损害。从美国会计理论界对此问题的实证研究来看,其结论也并没有一致地证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到了损害。因此,当前比较好的选择应该是,维持现状,继续进行理论研究,尤其要加强实证研究。四、“低价进入式审计定价策略”问题“低价进入式审计定价策略”(“low-balling”)是指:会计公司为招揽审计业务,将最初几年的审计费设定为低于其成本,并期望通过较长的审计约定来弥补此前的损失,而采取的一种审计定价策略。一般而言,“low-balling”研究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估计这一价格现象的规模;第二类则探讨其对独立性的影响。(一)“低价进入式审计定价策略”的规模虽然相关管理部门对“low-balling”定价策略可能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表示忧虑,但当时并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会计公司广泛地采用了这种定价策略。大致而言,1988年以前,传闻性的证据居多,而实证性的证据较少。萨缪尼克于1980年,利用同业审计费模型间接测试了“low-balling”定价策略的存在性。其思路是,会计公司期望通过较长任期来弥补此前的损失,如果“low-balling”发生,那么注册会计师的任期就会延长。但在其研究结果中,注册会计师的任期变量并不显著,其研究没有证明“low-balling”定价策略的存在。罗宾于1987年采用与萨缪尼克相同的思路进行了研究,其研究结果表明存在“low-balling”现象,但他使用的样本仅限于市政部门审计。1986年,帕尔姆罗丝直接测试是否在签订初次审计约定时存在较大的价格折扣,其测试结果并不显著支持“low-balling”现象的存在。总的来看,1987年以前的实证研究要么没能发现会计公司采用了“low-balling”定价策略,要么虽然发现会计公司采用了这一定价策略,但样本具有局限性(仅限于市政部门)或样本量太少,不具有普遍意义。1988年,西蒙和弗朗西斯在其1987年研究的基础上扩大样本量,延长时间跨度,再次对"low-balling"问题进行了研究。他们对照测试了1979年-1984年间214个更换了会计公司的公众公司和226个没有更换会计公司的公司,结果表明,初次签订审计约定书时,平均有24%的价格折扣,在随后两年,有15%的价格折扣,到第4年以后,审计收费与正常水平没有显著的不同。这一研究结论支持了AICPA的观点,即在第1年或最初几年,审计费较低,在随后的几年内,审计收费恢复到正常水平。(二)“低价进入式审计定价策略”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美国审计市场监管者和会计理论界一般都认为“low-balling”会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但也有学者提出,“low-balling”对独立性的损害是依条件而定的,不能一概而论。1.关于“low-balling”损害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观点。1978年,AICPA下属的注册会计师职责委员会在其名为《结论和建议》的调查报告中指出:“据AICPA道德准则第52号之规定,若存在尚未支付的以前年度的审计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就会受到损害。制订此条规定的依据是,这类应收账款使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利益相关……,同样的道理,若会计公司在签订审计约定书时,期望将来弥补此前的损失或低收费,也威胁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该报告进一步指出,“low-balling”等同于保释金,它为委托人的经理人员持有,一旦注册会计师可能发表对其不利的审计意见,经理人员就以没收保释金相威胁,“low-balling”成为注册会计师准备做出让步的不良信号,因此“low-balling”可能会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与AICPA的立场一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认为“low-balling”会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它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任何显著低于预期直接审计成本的审计费信息”,以引起信息使用人的注意。从理论界来看,对"low-balling"有较早研究且影响较大的是迪安格罗。其1981年的研究认为,根据经济学原理,“low-balling”是一种沉没成本,它本身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没有影响,但最初的低审计费使注册会计师获得审计委托,通过“干中学”,在任注册会计师拥有了成本优势,较长的任期可以使其在随后几年内获得特定委托人“类租金”,这样“low-balling”就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1988年,西蒙和弗朗西斯引用对沉没成本的心理学分析文献进一步提出,沉没成本本身也会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审计费折扣使注册会计师有延长任期的内在动机,甚至在与委托人存在严重的意见分歧时,注册会计师也不愿失去审计委托,而倾向于按委托人的意愿解决争议,因此,沉没成本本身也会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他们认为,直到审计费折扣被弥补回来,注册会计师的“独立精神”才会恢复,平均来看,这一时期在三年以上。2.关于“low-balling”增进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的主要观点。李和古在其1998年的文章中提出,在雇佣和解雇注册会计师方面,股东事实上拥有最终控制权。其理由是:首先,股东可以通过审计委员会来施加影响;几乎所有的公众公司都设有审计委员会,95%以上的审计委员会成员是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参与选择和更换注册会计师,而股东通过股东代表大会对独立董事的选任和履职情况的审查来监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的选任。其次,股东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的选任,约90%以上的公司成文和不成文地规定审计委员会在选任注册会计师时,要报股东大会批准。再者,机构投资者日益增加,所有者将更加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在所有者拥有雇佣和解雇注册会计师的主要权利的情况下,“low-balling”所创造的保释金成为所有者约束和控制注册会计师的方便而又廉价的把柄,“low-balling”也变成注册会计师准备维护所有者利益的信号。注册会计师必须绝对忠诚于所有者,他与经理人员之间的任何合谋一旦被察觉,所有者就会没收保释金。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要想通过“low-balling”获得特定委托人“类租金”,就必须自觉维护所有者利益,这样就增进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他们进一步提出,“low-balling"能使所有者以较低的成本有效的消除注册会计师和经理人员之间的合谋,因而对“low-balling”的指责是不公正的,限制“low-balling”会导致市场无效率。五、审计费用与审计质量的关系1978年,AICPA下属的Cohen委员会发现,65%的已离开职业会计界的人士和56%的业内人士认为低额的审计费用不适当地影响了审计程序和时间预算;进而指出,不合格审计的最重要的原因是低额的审计费用所导致的时间压力。10年后,AICPA下属的Treadway委员会于1987年又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会计公司之间激烈的竞争导致了审计费用上巨大的压力,费用上的压力又带来了相应的问题,如减少人员编制、减少时间预算以及在审计约定中减少注册会计师及业务辅助人员。”这两个委员会都指出,低额的审计费用是导致审计质量低的重要原因。但对于审计质量与审计收费的关系,会计理论界的观点并不一致。(一)审计质量与审计收费之间是彼此独立的关系其理由是:在审计环境中,审计质量与审计收费都是由许多内生变量共同决定的,它们之间没有直接的相互决定的关系。从审计服务的需求来看,根据委托理论,由于经理人员、债权人和外部股票持有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委托人期望通过注册会计师审计来监督人的行为,降低成本,不同的经济实体存在问题的程度不同,对审计服务水平的需求也不同,也就是说,是否选择大会计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以便更好地监督经理层的行为,取决于问题的严重程度,而与审计费用无关,或仅有弱相关关系。从审计服务的供给来看,被审计单位的规模、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的复杂程度以及审计风险等因素影响审计服务的成本,审计收费的多少主要由会计公司的成本结构决定,审计收费的变化并不必然表明审计质量的差异。(二)审计质量与审计收费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其理由是:有高质量审计需求的委托人,要通过选择提供高水平审计服务的会计公司和注册会计师,来降低不合格审计的风险;而在审计市场上,审计产品的质量特征是与审计费用相联系的,就某一个审计约定而言,审计费用随会计公司的不同而变化,会计公司不同,提供的审计产品的质量特征也不同。这样,选择了会计公司也就同时选择了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从注册会计师来看,高质量的审计需要较强的敬业精神、过硬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职业声誉,显然,拥有这些品质的注册会计师收费较高。如1994年,科伯莱等的实证研究证明,审计费用与审计产品的质量呈正相关关系,即会计公司和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产品的质量越好,审计收费越高。但过高的审计费用也可能使委托人选择较小的会计公司。

第3篇:注册会计范文

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考生可以凭借全科合格证申领注会非执业会员证书。 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但尚未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自行向取得全科合格证书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注册为非执业会员: 1.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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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注册会计范文

——我国现有国有企业31.5万户,有限责任公司5000多户,其年终会计报表都必须经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至21世纪,所有企业财务状况都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监督;

——我国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已逾20万户,其在中国的会计报表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报告方为有效;

——所有境外中资企业,须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

——国家每年计划安排的数千亿元基本建设投资,为确保投资效益,也要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基建审计;

——企业股份上市,必须经过严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仿佛就在一夜之间,—个在经济领域内举足轻重、似乎无所不在的新角色已悄然兴起,本期为你策划——

“超然独立的第三者”

注册会计师制度是世界通行的一项以独立审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监督制度,依法审查企业经济活动和相关会计记录。与一般传统意义上的会计有所不同,注册会计师不属于任何行政单位或组织,因而无须为任何“领导”特别负责,这样注册会计师就成了“超然独立的第三者”,从而具有了客观、公正、严格依法独立审计企业经济状况的可能性。其执行审计业务所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也因而赢得了社会“经济警察”之美名。

作为独立的职业会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内,事务所属于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有偿审计服务,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需要发展相应的社会监督而非国家强制体系为其正常的经济秩序提供保障,进而维护国家与企业权益。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在90年代以后获得了长足发展。截至目前,我国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人员已达13万人,其中58000人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注册会计师与会计、会计师有什么不同

通常意义上的会计是指某单位从事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财务科室人员或金融单位的计核人员,审计为其职务内工作,为本单位领导负责。其职称序列由低至高分别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而注册会计师属不同体系。注册会计师专指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没有所谓级别高低。因其从事中介服务,故与单位内部拿固定工资的会计人员有所不同,待遇与其业务量直接相关。所以,如果你想多劳多得,你可以试试做个注册会计师。而且,你的工作环境相对单纯,没有上下领导关系,除了客户,你只须对你的职业良心负责。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范围:(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其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可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目前这一业务在国际上发展态势良好,已占到会计师事务所全部业务的一半左右。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要求

作为一名注册会计师,你的职业道德要求很高,你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标准的要求规范执业。因为,你的审计报告具有证明效力,从这个意义上,你是社会公正的象征。你的报告要对得起你的客户,更要对得起你的社会良心。假使你审计的是上市公司,那么你的报告就是千万股民的“生”“死”依据。再比如说,一个基本建设项目,可能是涉及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资金。如果你被委托审计这笔资金相对于这一项目而言是否合理,那么你这个报告是否“道德”可能最终就关系到为国家节省还是浪费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注册会计师工作是项智力劳动,本钱不多,做得好会有很可观的经济收入。它可以让你上天堂,也能让你下地狱,如果你不守职业规范,违背职业道德,作虚假审计报告的话。注册会计师业务涉及的都是经济问题,而且之中很多数额巨大,如果你没有很高的职业道德素质,恐怕总有一天你会翻船的,毕竟,经济领域的浪头一向来势凶险。

年轻人,入业发展的大好时机

朱*基副总理曾经说过,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我们至少需要“30万律师、30万注册会计师和30万税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事业直接关系到我国财政、经济和税务改革的整体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不好,我们的财税改革只能算完成了一半。”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渐完善,注册会计师工作的重要性也将日益显示出来。

而目前我们的注册会计师数量还很不足,会计师的年龄结构偏大、素质水平也有待提高。这正是一个年轻人入业发展的大好时机。除了广阔的就业前景,作为个人职业选择,它还有很多其他行业不能比拟的优势。比如作为智力工作的简易(一纸、一笔加一个打印机即可,不需设备、资金、机器等外在条件,实施操作起来简单易行)与高薪(国外一般年薪40000美元以上)、体面与荣誉感(社会公正的象征)以及作为行家的自豪感(其出具报告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非财务人员可以做注册会计师吗

1991年以前,注册会计师都是从财务人员中考核选拔。自1994年开始,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规定非财务专业人员通过考试也可以做注册会计师了。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按规定,凡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注册会计师考试每年9月下旬举行,科目有会计、审计、税法、经济法、财务管理等5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实行单科结业,即你不必一年之内同时5门课程全部通过,也就是说即使你今年只有一门及格,你的这科成绩5年之内都会有效,只要你最终5科能全部通过。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即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

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有两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者(没有相关工作经验者,可去会计师事务所实习),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获准注册后,你就是一名可以依法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了!

要做注册会计师,你应该具备的素质要做一名注册会计师,首先你应有一定的会计基础。因为,不管资格考试还是以后执业,你都要熟悉会计业务,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如前所述,注册会计师业务牵涉到的都是经济问题,相对比较敏感,所以你必须培养谨慎、扎实的工作作风,严格自律,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平,从而做到真正的客观公正,不负“经济警察”之美名,也不致让自己“一失足成千古恨”,毕竟,你离诱惑是最近的。

第5篇:注册会计范文

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规定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此法律责任条款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中。1.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证书”《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2.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3.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该案件追诉标准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律条款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将被追诉刑事责任。二。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三种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如下问题:1.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按《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实际情况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的不同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不一致,使实际司法判决不一。因此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疑问。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法律都明确阐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却一纸通知,将由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范围压缩,而且还设置了前提条例。法院不仅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还将皮球踢给证监会,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方依据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判决不利,也不利于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3.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问题。《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重大失实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都应被追诉。这些规定没有损失的相对百分数,这就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的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4.《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法》的规定,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应属于部门规章。《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是目前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唯一技术标准。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独立审计准则》阐述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对于注册会计师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在实际中法官很少将《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决依据,一方面是由于法官们不了解《独立审计准则》,另一方面是由于《独立审计准则》毕竟是部门规章委等级的,不能同《刑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相提并论。5.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问题。虽然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但是目前没有哪部法律规定了什么是虚假的财务报告。因为会计行业内外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识是不同的。会计行业外的人士认为只要财务报告与事实及结果不符,就是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行业人员认为,只要按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得出的财务报告就不应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即使这个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结果不符,因为企业中出现的许多舞弊,并不是会计人员及注册会计师所能发现的。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对所有的虚假财务报告负责,应明确注册会计师应负责的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三。相应的解决思路为了更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护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权益,同时也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应采取如下措施:1.完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1)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2)为使注册会计师合理承担刑事责任,应建议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损失绝对数额的基础上增加相对比例数,损失的相对比例数应考虑企业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数据。(3)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4)建立“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和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等认定标准。作为注册会计师的主管部门财政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尽量协调、反映,使我国目前的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完善,以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2.大行业宣传和行业处罚,树立严格执业的观念。目前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中,有很大部分是和注册会计师本身法律意识淡薄,不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执业有关。因此,中注协应努力宣传按《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的重要性,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应严格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6篇:注册会计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符合注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报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通过专业和综合阶段考试以后,可以申请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3.已经取得全科合格者。 ——来源:《201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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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注册会计范文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9)》第十七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遵守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所谓“应有的关注”,指的是谨慎的审计人员在计划和实施审计业务时必须保持的职业关注,也可理解为职业谨慎。尽管各国准则对职业关注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内涵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是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尽到职业关注责任的标准,也是对职业关注的最低要求;二是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意评价自己的专业能力是否可以胜任所承担的责任,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则应当考虑向专家咨询或拒绝接受委托;三是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时,勤勉尽责,积极充分地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是注册会计师应具备职业的敏感性,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以质疑的思维方式对可能表明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的迹象保持警觉,对审计程序和所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

“职业关注”是一个职业概念,同时也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律诉讼中,“未能勤勉尽责,尽到应有的职业关注”往往成为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原因及量刑的依据。但无论从理论研究的角度还是司法判案的角度,如何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做到“勤勉尽责,尽到起码的关注”目前仍然是个难题。

二、注册会计师保持高度职业关注的必要性

(一)审计过程中大量职业判断的运用 职业判断,是指在审计准则、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和职业道德要求的框架下,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相关知识、技能和经验,做出适合审计业务具体情况、有根据的行动决策。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从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实施应对措施、评价审计证据到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等所有重要审计环节都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由于审计从本质上说并不是单纯的技术手段的运用,也不是按程序操作就能达到审计目的的流水线作业,而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分析判断的过程,这就要求注会计师首先应是一名好的分析师,能够跳出财务知识的囿苑,从整体、全局的角度观察被审计单位本身及其所处的行业环境,关注异常的变化或信号,敏锐捕捉相关信息,确定主要风险因素和高风险领域,制定适当的审计策略。

(二)审计的局限性及审计成本的限制 审计只能是合理保证财务报告中不存在由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而不能提供绝对保证,这是由审计的局限性所致。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广泛使用审计抽样技术,这一技术虽然能提高审计效率,但对审计质量却可能构成损害。由于不能对所有的业务进行审计,需要注册会计师运用经验、判断和技巧,关注抽样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并充分关注未抽取样本可能存在的潜在的问题对财务报告的影响,以控制抽样风险和审计风险。另外,由于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局限性甚至是制度失效和管理层舞弊以及审计程序实施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阻碍和困境,都需要注册会计师敏锐地关注到异常的信息。同时,对审计时间和成本的考虑也促使注册会计师必须保持职业关注。面对被审计单位庞大的信息量,要在合理的时间和成本要求下完成审计任务,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职业关注在设计最佳审计程序和获取证据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重点识别和查找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事项,合理安排,提高审计效率。

(三)知识更新和客户反审计能力的提高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力的挑战 注册会计师是一个高准入的行业,专业胜任能力成为一种职业道德要求。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可分为获取和保持两个阶段。专业能力的获取虽然不易,但要在知识更新迅速、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要求不断提高的环境下,要始终保持与所提供专业服务相匹配的专业胜任能力却非常困难。尤其是在当前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审计知识与能力,还要掌握法律、金融、税务、计算机、管理等知识;面对不同行业的客户,还要了解相关的业务性质特点、流程、技术和工艺等行业知识。同时,不能忽视的是,客户的反审计意识和能力也在不断提高,很多客户的财务人员就是注册会计师出身,熟悉审计程序和方法,大大增加了审计的难度。这些都要求注册会计师时刻关注自己是否具备应当具备的专业胜任能力。如果注册会计师承接了自己不能胜任的业务,则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就是未尽到应有的职业关注。

(四)审计环境的变化提升注册会计师职业关注的重要性 接连曝光的会计舞弊案和随着越来越多的注册会计师卷入法律诉讼,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水平受到普遍质疑,人们通常会指责注册会计师在这些会计舞弊案中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关注。虽然审计并非专为发现舞弊,但是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查找舞弊的期望却日益增加,公众期望注册会计师能在舞弊审计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在2010年11月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以下简称1141号准则)中也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在舞弊审计中的责任。实务中,舞弊已经成为注册会计师执业中面临的最重要、最棘手的问题之一;而且由于“深口袋理论”,在司法判案时也倾向加重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但事实情况是,既便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仍有可能出现失误导致审计失败。面对审计环境的变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和职业关注的重要性空前提高。

三、舞弊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特别保持的职业关注

(一)关注管理层舞弊的可能性及舞弊动机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高度关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导致管理层舞弊的可能性。尽管防止和发现舞弊的责任在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但从所有已经查证的会计舞弊案来看,绝大多数都是管理层舞弊。由于管理层处于特殊地位,其所实施的舞弊的手段和方式具有不可预见性,管理层舞弊通常会对财务报表的整体产生影响并导致重大错报,且往往是精心策划并刻意隐瞒,所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很高,如果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有理由怀疑可能存在管理层舞弊,应保持警觉并采取恰当的应对措施,切不可相信管理层的解释或借口,也不能因为被审计单位以前没有舞弊行为而放松警惕。同时,由于舞弊动机是促发舞弊行为的主要动因,那些急需获得融资及再融资资格、摘帽保牌、以良好业绩以维持股价及获取更多政治或经济利益的被审计单位都具有极强的舞弊动机,且往往会让管理层甚至治理层搬出“为了公司的利益”这样的借口而实施集体舞弊,注册会计师对于这些客户要给予高度的怀疑和特别的职业关注。

(二)关注审计程序的有效性及审计证据的评价 常规的审计程序是针对常规的审计项目设计的,但由于舞弊手段的多样性和舞弊行为的隐蔽性,将其用于发现舞弊却可能是无效的。而且,从近年曝光的会计舞弊案的情况来,舞弊行为呈现整体性和协作性的特征,一件舞弊案往往是管理层的整体性舞弊并且是内外协同完成,极端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面对的是一个强大的舞弊群体。就舞弊手段来说,也许并不多么高明和复杂,但舞弊行为却更具隐蔽性,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程序时,可能会受到阻挠和障碍,获取的是虚假的文件和伪造的证明,在客户对内众口一词和对外协同合作的环境下,蓄意隐瞒的舞弊行为更难以被发现,甚至可能导致虚假的审计证据被注册会计师误认为具有说服力。在这种情况下,合理的怀疑和最起码的职业关注是远远不够的,注册会计师应以怀疑一切和推定有错的态度,设计特别的审计程序,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并对发现的问题追查到底;以审慎的态度,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并应以能解除对所追查事项的怀疑为标准。

(三)关注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和经营环境的变化 审计证据的外部化是风险导向审计的一个重要特点,但是对于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外部信息的关注和环境证据的收集往往为注册会计师所忽略。其实,任何一个公司都是处于宏观经济环境下的微观经济个体,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以及行业的竞争程度、公司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所占的市场份额、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认可度都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影响,其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和经营业绩的变化也必然会在财务报表中有所反映。这些信息和证据虽然不具有直接证明作用,但却能为财务报表中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有力的佐证。业绩压力往往促使管理层实施舞弊,甚至可能存在通过舞弊掩盖经营失败并蓄意向注册会计师转嫁法律责任的动机,因此,在舞弊审计中,注册会计师要对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公司业绩可能产生的影响高度关注,对那些由于各种原因急需良好业绩的公司要格外警惕,尤其是当外部信息与财务报表信息的严重背离时, 注册会计师应高度怀疑舞弊的可能性并采取恰当的应对措施。

(四)关注道德保持的难度及对审计意见表达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是一个尤其强调职业道德的行业,遵守职业道德对于维护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声誉意义重大,没有道德操守作底线的审计质量是难以想象的。对资本市场影响重大的会计舞弊案中,连续多年的无保留审计意见使人们更多质疑的不是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而是职业道德。在审计过程中,职业道德的保持是很困难的,尤其是应对舞弊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面临巨大的诱惑和严重的威胁,这些都直接影响审计的最终结果――审计意见的恰当表达。从被审计单位的角度说,想要的只是审计报告中的需要的审计意见类型,如果财务报表不符合要求,就可能会出现购买审计意见的情况。应该说,如果注册会计师觉察到自身职业道德保持的难度越大,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和舞弊的可能性就越大;而道德上的妥协将很可能会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卷入法律诉讼。因此,注册会计师应高度关注审计过程中各种因素对职业道德保持的影响,如果应对措施不足以消除这种影响的话,应退出审计项目组;如果是会计师事务所整体上所采取的措施也无法消除影响的话,应拒绝接受委托、解除业务合同或中止审计。

参考文献:

第8篇:注册会计范文

注册会计师大学在校生中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中注协规定,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可以参加注册会计师报名。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3.已经取得全科合格者。 ——来源:《201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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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注册会计范文

一、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聘任

在选聘注册会计师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评估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如先行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及政府法令中有关独立性的规范,在选聘前与注册会计师商讨有无违背独立性要求的条款,在续聘的过程中检查独立性条款的遵循状况,并与注册会计师沟通,确定有无管理当局干涉注册会计师使其不能独立执业的情形。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公司管理当局及内部审计部门征询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看法,以与注册会计师的答复作双向比较。

具体而言,在注册会计师的选聘、续聘和解聘问题上,审计委员会须履行如下职责:(1)了解审计合约的性质与范围;(2)向管理当局及内部审计部门征询有关审计质量的建议;(3)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在相关行业的审计经验;(4)考察会计师事务所用于执行本公司审计合约的合伙人及人员的素质;(5)评估注册会计师或其事务所在同业检查中的结果;(6)考虑注册会计师或其事务所涉及的诉讼与责任问题是否会影响履行本次审计合约的能力;(7)考察证券主管机关纠正或处分注册会计师或其事务所行为的情形;(8)对于管理当局解聘注册会计师的提议,考察管理当局所提出的解聘理由,并与注册会计师讨论发生意见分歧的原因。

由于审计委员会在注册会计师选聘上更多的是参与复核,而管理当局仍旧占据着主导地位。因此即使有审计委员会作为后盾,注册会计师仍有可能基于诸般顾忌而屈服于来自客户管理当局的压力,从而对审计委员会有所隐瞒。在这一背景下,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所属的公众监督委员会(POB)于1995年发表了有关审计委员会的报告“董事、管理当局与注册会计师—保护股东利益的联盟”,建议在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的委托合约中,应写明委托人是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明确表示注册会计师不受管理当局的操控。由纽约证券交易所与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共同成立的蓝带委员会(the Blue Ribbon Committee)在1999年2月发表的题为《关于改进公司审计委员会效果》的报告中也强调:“外部审计人员的最终责任系向董事会负责,而审计委员会作为股东及董事会的代表,在选聘、评估是否胜任及更迭外部审计人员方面拥有终极的权威与责任”,藉此希望改变由管理当局占据主导的立场,而由审计委员会担当起主要责任。

二、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

注册会计师除向客户提供审计和其他认证服务(assurance service)之外,还经常提供相关的管理咨询服务,包括项目与调查、向管理当局提供各项制度的改进建议、指出现存制度的缺失、列举各种替代的改善方案和推荐新等。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管理咨询等此类非审计服务是否会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造成伤害。一种观点认为,对同一公司,既进行审计,又提供管理咨询,不会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管理咨询与审计是可兼容的。其理由是,审计和管理咨询业务的服务对象不一。在审计业务中,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感兴趣的全部公众才是真正的客户和委托人。至于被审计公司,只不过是负担着结算审计费用的责任而已。而在管理咨询服务当中,客户是管理当局,这样,注册会计师实际上并未对同一客户提供审计服务又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和管理咨询不可兼容,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客户既提供审计服务,又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会影响其独立性。其理由是:在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作为顾问,实际上是扮演着决策者的角色。如果注册会计师一方面扮演着决策者的角色,另一方面又要对决策者的工作进行审计,无疑就处在审计自己工作的位置上。即使注册会计师不被视为决策者,但由于他同时具有双重身份,同客户建立起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促成客户和注册会计师的短期利益要保持一致。这样,在形成棘手的判断时,注册会计师就可能抱有偏见,从而可能损害其独立性。即使管理咨询不会影响实质上的独立性,也会影响形式上的独立性。因为,注册会计师在为管理当局提供管理咨询的过程中,在第三关系人的眼里,肯定会在某些方面表现为不独立。比如,有专门的调查结果表明,97%的第三者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特别重视;在被调查的财务经理中,几乎有一半的人担心注册会计师为同一客户同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和审计服务可能会损害其独立性。

界的讨论也影响到监管部门的决策。由于近几年来发生了愈来愈多的上市公司舞弊案件,为提高投资大众对财务报告的信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00年11月对非审计服务加以重新规范,除了财务信息系统的设计及导入、内部审计外包与专家服务之外,限制或禁止注册会计师提供其它类别的非审计服务,诸如人力资源、交易经纪人、投资顾问、投资银行等。尽管制度越来越严密,但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的情形仍然存在。因此,如何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以确保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就开始为人们所关注。美国崔得威委员会的报告要求,审计委员会应于每一年度开始时,复核管理当局委托注册会计师提供管理顾问服务的计划,并对非审计服务的品种与预计费用加以评估。加拿大证券管理机关(Canadian Securities Administrations)则认为,如果公司寻求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审计委员会应评估其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可能造成的影响。1993年美国内部审计人员协会研究基金会(IIARF)的调查也指出,仅有10%的审计委员会不鼓励或禁止注册会计师执行管理咨询服务,多数的审计委员会主席认为复核非审计服务的性质是重要的。可见,就非审计服务而言,审计委员会须了解注册会计师所提供的非审计服务性质及其费用,委员会应与管理当局及内部审计主管讨论此项非审计服务是否可能危及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并获取正面的答案,否则应促使管理当局及注册会计师解除此项服务合约。

三、审计委员会与注册师的沟通

在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演进过程中,各国政府、专业团体均非常重视通过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来保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1978年,美国司法人员协会公司法委员会( Committeeon Corporate Law of 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对审计委员会的基本功能描述如下:“审计委员会在代表股东的董事会与外部注册会计师之间提供了适当的沟通管道”。该委员会列举的审计委员会四项基本功能均涉及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如与审计人员就审计计划提出咨询、与审计人员及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就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提出咨询等。AICPA的POB的报告“董事会、管理当局与审计人员—保护股东利益的联盟”,强调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委员会的互动沟通及与公司治理效率的关系。前述蓝带委员会也建议,审计委员会须与注册会计师进行对话,以探讨任何已披露的关系或服务是否审计目标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并建议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采取适当的行动以确保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等等。加拿大证券管理机关要求审计委员会应安排与注册会计师、内部审计部门、管理当局等进行协商的会议,并保持适当的会议记录。英国的凯布瑞报告规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在一年之中至少应该与注册会计师在无执行董事在场的情况下举行会议一次,以确保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不存在尚待解决的问题。

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委员会之间的沟通为增进彼此间的了解架起了一道桥梁,从而也为注册会计师进行申辩提供了场所。注册会计师能够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反馈与公司管理当局之间存在的分歧以及在审计过程中所遭遇到的困难,与审计委员会讨论更迭注册会计师的缘由等事宜,从而维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减轻公司管理当局对审计人员施加的压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这种信息沟通一般由注册会计师以书面或口述方式与审计委员会讨论并确认审计委员会已充分理解沟通的。即使注册会计师认为没有可供报告的事项而未与审计委员会沟通,委员会亦须主动向注册会计师征询有无此类事项。就重要及必要沟通的事项而言,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1)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应了解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公允性、内部控制的适当性与舞弊侦查等事项上所担当的责任及所负责任的程度。(2)重要的会计政策。注册会计师应确定审计委员会了解:重要的会计政策的初次采用或变动及其;重要的非经常交易项目的会计处理;缺乏权威支持或同意的议题或所暴露问题的后果。(3)重大的审计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告知审计委员会关于审计过程中的重大调整事项与是否已将调整列入会计记录及对财务呈报过程的重大影响。(4)与管理当局的不同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同审计委员会讨论与管理当局间的意见分歧和分歧对财务报表或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个别或整体的重要影响。即使这些分歧已经获得解决,注册会计师仍有义务向委员会报告,以提示委员会注意各项敏感问题。意见分歧通常包括:会计原则的运用问题;管理当局有关会计估计的判断基础;审计的范围;财务报告的披露内容;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类型等;(5)执行审计业务过程遭遇的困难;(6)在接受委托或续聘前与管理当局讨论的主要问题。任何在接受委任或续聘前与管理当局讨论的有关会计、审计及财务报告问题,注册会计师应与审计委员会作再度确认;(7)蓄意误报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及在审计中所发现的不法行为(除非影响甚微且明显不重要);(8)所提供顾问咨询等非审计服务及相关费用。

四、审计委员会与审计范围及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