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资助政策助我成才范文

资助政策助我成才精选(九篇)

资助政策助我成才

第1篇:资助政策助我成才范文

《办法》由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是继今年市政府“一号文”和市委“一号文”后,东莞下发的又一具有深远战略意义的政策文件。

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甄瑞潮表示,《办法》是对现有人才政策的全面优化,标志着东莞加快实施“人才东莞”战略,打造“人才型城市”迈出大步,将对东莞“三重”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特色人才”分三大类

根据《办法》,“特色人才”包括“三重”建设、园区建设、特色区域建设等所涉及的行业、产业、项目、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紧缺急需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共分为三大类,一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部级、特别分量的省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二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省部级、特别分量的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或一类人才中相应部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三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或二类人才中国家、省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同时,包括相当于一、二、三类人才的国(境)外人才和经市委市政府认定的特殊人才。

配套国家资助最高1:2

与往常不同,《办法》对“特色人才”的支持分为配套资助、创业资助和奖励两部分。其中,在部级人才配套资助方面,对于一、二类人才标准中如中央“”、“”等部级荣誉和奖励,在我市申报并成功入选的人才,视人才项目层次及对东莞经济社会贡献等情况,由市财政按国家资助的1:1至1:2的比例配套资助资金;由市外迁入我市的人才,视人才项目层次及对东莞经济社会贡献等情况,由市财政按国家资助的1:0.5至1:1的比例配套资助资金,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地方资金配套的除外。

在省级人才配套资助方面,对于一、二类人才标准中如入选省创新科研团队和省领军人才等国家、省级荣誉和奖励,视人才项目层次及对东莞经济社会贡献等情况,按国家、省资助1:0.5至1:1的比例配套资助资金,国家、省政策规定不予地方资金配套的除外。

创新团队最高资助奖励2000万元

在创业资助和奖励上,我市创新科研团队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奖励标准也大幅提高。对我市引进的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创新科研团队,应给予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在其来莞工作两年以上,其团队人员到位、技术研发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人才聚集培养以及产业带动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给予团队500万元至1000万元创业奖励,给予团队带头人最高100万元的创业奖励。

第2篇:资助政策助我成才范文

关键词:助学贷款;政策;实施过程

一、国家助学贷款定义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政府主导、国家财政贴息,合作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管理的专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从而完成学业的无担保信用贷款。它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举措,为实现“不让一个大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教育目标和“科教兴国”战略作出了重要贡献[1]。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基本原则是“不让一个大学生因贫困失学”。国家助学贷款首先要解决高等教育成本中产生的教育机会公平问题同时还要考虑高等教育成本的可持续发展问题[2]。

二、我国国助学贷款相关政策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1999年出台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试行)》、2000年出台的《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2002年下发《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004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2004〕51号)、2007年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2009年下发《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及其配套办法等最新文件不断调整规定及其内容而形成的。尽管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并不断得到完善,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各种问题出现,探讨如何改进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三、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过程的缺陷

(一)助学贷款政策本身的系统性

公共政策实施困难,首先要考虑的是该政策本身存在的问题,政策质量的好坏关系着执行的情况。一是调节机制不健全。助学贷款政策涉及教育、财政、金融等多个职能部门,集体、个人、家庭等多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各个部门又都有自己的运行规律。想金融部门的规律在于盈利。对于贷款他们迫于政府的政策外,还看到了作为资助高素质人才在信誉和利息及回收方面不会有大的风险。但是从政策推出至今,现今高校毕业生没有经受起考验,一些地方高校已经停止了高校助学贷款。

二是政策与政策环境缺乏整体性。公共政策是环境的产物,政策环境是影响政策运行的基础。政策与环境的统一有助于政策的实施,反之则会阻碍政策的运行。我国现行的助学贷款采用的是个人信用贷款模式,而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存在信用的空白,国家助学贷款依傍的市场运行机制和信用体系相当薄弱,这就使得助学贷款面临着极大的违约风险,回收、违约率低下。

三是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缺陷。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的过程中有效性常常会由于各种原因而会受到影响,同时因缺乏强有力的监控机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政策执行的效果缺乏明确的标准,难以认定和划分执行者的职责,赏罚不够明确,导致各执行机构之间以及机构内部办事拖沓,而主管部门除了公开批评外也没有其他行之有效办法。

(二)助学贷款政策执行手段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运行的实践表明,我国的助学贷款是政府部门选择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选择,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的干预特点。因而导致助学贷款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出现异化和变形。其主要表现在:

一是失信惩罚机制不力,让学生在守约与违约之间留下大片空白地带,失信成本低廉。与其他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证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的法律制度上明显不健全,包括法律规范、行为准则在内的助学贷款政策等。尽管现行的助学贷款政策中多处有信用制度建设的规定和处罚,但这些制度无论从数量还是结构及内容上都体现为制度供应不足,且缺乏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处在行政规定的层次上,并没有提升到法律层面。

二是政策宣传方面不到位,致使政策无法发挥准确的引导机制。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大多集中在边远贫困地区,而这些地区交通不方便、信息不畅通,那些农村家庭大多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个的政策。

(三)助学贷款政策实施过程中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执行过程中的不平主要是地区之间的不平衡。城市与农村之间,东西部之间、大型城市和中等城市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执行的广度、强度和深度都呈现出不均衡性。而这种不均衡将影响到政策的公平。助学贷款财政利息由政府支付,这样对于教育部直属高校来说获得财政补贴是有保证的,但对于经济弱势的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本来就短缺,贴息的实施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负担,而成为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的阻碍。

四、改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的对策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个需要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错综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国家助学贷款必然使社会各个领域发生深刻变化,各种社会关系进行重大调整,随之而来的不只有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也有政治的长期稳定[4]。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

(一)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保障性工作

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法律法规,不仅为助学贷款体系的完善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而且是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法律化、固定化的必然趋势。国家关于学生资助的政策,已经由《高等教育法》作了概括性的总结。法律较政策而言,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可以给人们合理的预期,同时,政策多由原则性规定组成,法律则由规则组成,明确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更加有效地调整学生助学贷款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立法,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法律化或者以法律形式实施新的助学贷款制度,是助学贷款体系的基本框架确立以后,完善具体助学贷款制度所必需的。

完善助学贷款立法,有利于保障国家教育权和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国家教育权是国家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要求,国家教育权的目的之一,就是培养各类人才,推进科技发展、经济和社会进步。然而经济困难在影响着学生学业完成的质量,同时威胁着他们能否完成高等教育阶段的学习,也就是说,对学生的资助,关系着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

另建立完善信用的法律保障体系,就是完善法规制度建设的广度。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核心是在于大学生的信用,而建立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条件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必须同时满足货币资金商品化、金融实体法人化和金融行为法制化的内在要求。大学生的信用不可能只是单纯地建立在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之上,更加重要的是需要建立对市场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管理的完整法律、法规、制度和准则的制定上。

(二)加强助学贷款各主体的利益诉求渠道建设

助学贷款政策在实施中发生利益冲突时,政策法规等往往成为各利益主体维护自身利益,争取自身利益的策略或武器。也就是说,助学贷款形成了一个利益博弈的特定“场域”。建立利益诉求渠道,扩展利益表达空间,让国家助学贷款的各利益主体银行、高校、大学生等有一个表达利益的制度平台,建构起反应灵敏、运转高效、沟通快捷的利益表达机制,使各主体的合理利益诉求通过正当、规范的渠道输入公共决策过程。这也是一个社会走向稳定和繁荣的底线。也就是说,助学贷款政策中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让潜在的隐患无法自然消解。“利益表达往往意味着矛盾,因为它包括了为达到利益的目标而采取的想对方施加压力的方式和手段。利益表诉求总是产生于利益失衡或利益冲突的时候,如果不开启诉求的渠道,矛盾不得到解决就会日积月累,从而形成更严重的矛盾危机。”

(三)加强助学贷款各利益主体的协调制度建设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方面面,政策执行手段的单一性与助学贷款问题的复杂性,使得单一的政策手段已难以全面解决助学贷款的各种问题,因此要求政府在进行执行手段选择时,必须注重发挥政策手段的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只有相互一致和相互支持的制度安排才是可持续的;否则,精心设计的制度就可能很不稳定”。这个政策手段体系的精髓就在于倡导个利益主体的协调与配合。行政手段在这个陪合体系中起到主导地位,同时,应将法律手段、教育手段、经济手段、宣传手段纳入这个配合体系中,充分发挥政策手段的作用和优势。行政手段应该作为政策的稳定器,避免成为政策波动的振荡器。经济手段应当成为稳定国家助学贷款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稳定器,避免出现惜贷不贷的状况。宣传手段应当成为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效传播的推进器,避免变成政策传播缺位的情况。

(四)高校在学生贷款后的管理

首先,高校应将诚信教育作为一门课程纳入学校必修课。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贷款学生信用意识的好坏影响着贷款的是否按时偿还。我们应注意到这一问题,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加强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但这些措施还不够,诚信教育大多停留在口头上,虽说也进了宣传橱窗,有些省份也编了诚信读本,但基本上都是短暂的,不到位的,效果也不好。教育的效果是和教育的时间成正比的。我们各高校都在说要加强诚信教育,但是却没有该怎样加强诚信教育的制度和措施。应当把诚信教育单独作为一门课程纳入学校的必修课范畴,让诚信教育进课本、进课堂、进思想、进习惯。其次高校要实实在在地建好专职队伍。最后高校协助银行对学生信息进行更新的工作,由于贷款毕业生的流动性比较大,银行很难对毕业学生进行跟踪。因此只有通过熟悉学生的培养单位高校来进行跟踪和个人信息的更新。

五、结论

对高校助学贷款,事关广大贫困家庭优秀子女的入学问题,事关高等教育平等问题,事关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问题,所以,必须花大精力把助学贷款工作做实、做好。同时,还必须将助学贷款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层次。同时考虑到现阶段高校资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中学后教育的可负担性和开放入学机会,政府和高校应该将重点放在扶贫性的学生资助项目而不是竞争性的资助项目。(作者单位:邵阳学院)

参考文献:

[1]谢荣华.关于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问题的几点思考[J].经营管理,2009.

[2]贾永梅.改进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建议[J].现代教育科学,2009.(5)

第3篇:资助政策助我成才范文

贫困资助育人困难学生

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因为家庭经济贫困造成上学困难,为了让这部分学生有公平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我国目前建立了针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体系,通过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多种途径帮助他们完成大学教育。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出现了一些未尽人意的地方,如何使资助政策的使用更合理,达到资助和育人的最优化,是目前政策执行中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当前高校资助育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高校资助工作体系的目的是解决贫困生上学难的问题,令每个人都可以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也确实使很多贫困生受惠,但是该政策在执行的过程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资助工作认识简单。政策执行工作人员在对这部分资金的认识中出现两个误区:一是认为这是“慈善资助”,只是完成一个将资金由国家或校方转交到贫困生手里的过程,时间长了,受资助人容易产生一种“应该资助”的心理。二是认为这是“金钱资助”,觉得只要帮助贫困生解决经济问题就可以了,忽视了心理等方面的教育。这两种简单的认识都只是解决了表面问题,而忽视了育人的初衷。

2.贫困认定存在困难。助学金的发放需要对学生进行贫困认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没有计量依据,往往会出现贫困生不贫困现象。由于利益驱动,贫富的同学们都参与申请,一般能否申请的标准取决于有没有地方贫困证明材料,因为学生面很广,工作人员很难了解到每名申请同学的具体情况,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

3.育人功能不突出。国家建立的贫困生资助体系,除了帮助大学生度过经济难关获得教育机会的目的外,更希望可以培养出自立自助的素质型人才,而不是让学生产生“等、靠、要”的依赖心理。而现在高校对这一点认识不足,除了资助外,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和诚信意识教育,没有将困难资助与育人有机的结合起来,达到全面素质教育的结果。

二、高校资助育人工作的应对策略

针对上面提到的几方面问题,各高校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资助的公平性,同时制订一定的后续管理制度,将资助和育人结合起来,确保国家贫困生资助政策的实效。

1.多方位进行帮助。有些大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在走进大学后,面对截然不同的环境和贫富差距以及各种诱惑的时候,往往会产生一定的心理落差等一系列的问题,我们称之为“家庭经济困难并发症”。所以高校对大学生在进行资金帮助的同时,还要进行必要的教育引导和心理引导,从更深层次对贫困大学生进行全面的帮助,使他们形成健全的人格。另外,对于学生本人或者家人出现意外情况时也应及时关注,并积极实施帮助。

2.有针对的分阶段性帮助。现在的贫困生资助中“一刀切”现象很严重,无差别化对待并不符合我国制定困难生资助政策的初衷。应该根据贫困学生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选取不同的资助措施和方式。

可以将资助阶段按学年划分三个阶段,制定一定的资助目标。第一学年是学生初入学阶段,这一时期应以解决贫困生的经济压力以及积极引导,帮助贫困生适应大学生活为主。第二阶段为就学中期,这个阶段可以更改资助方式、奖学金、勤工助学等应该成为贫困生的资金来源,这样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精神,同时应该进行爱心帮扶、社交拓展等形式,让学生体会到集体的温暖。最后一学年为第三阶段,这是择业的关键时期,贫困生由于社会资源比较少,就业压力很大,这个阶段除了经济困境外,他们需要的是就业能力和机会的帮助,资助重点要转到这上面来。

3.规范资助程序。贫困资助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有时候会出现不公正现象,这就使得贫困而得不到帮助的学生心理失衡。所以需要制订一定的规范程序来保障资助的有效实施。通过“观察、访谈、评议”来有效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是否贫困,只有在切实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后,才能保证资助公正。

要认定家庭贫困对象,首先,要观察该对象的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并听取其他同学、老师的评价;其次,是通过询问学生或学生家长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如果还是觉得信息不够准确,可向当地民政部门进行了解,这样的信息最为准确,可以使真正贫困的学生得到帮助。集中评议是确定资助对象的关键一步,班级和院校的双层评议,可以保证资助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

在贫困生接受资助后,学校的任务并没有完,对学生接受资助后的后续跟踪管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要建立一定的监督体系,既要帮助受资助学生健康成长,又要保证资助资金的有效使用。也是第二年是否继续资助的依据。同时建好档案,做好学生毕业离校后的信用还贷工作。

4.突出目的性。资助作为帮助贫困生的措施和途径,其目的是为育人,这是学校在实行资助政策时始终应该坚持的一点。除了经济资助,还应该帮助受资助学生树立克服困难和成长成才的信心,可以选择贫困生中自立自强的榜样进行宣传,对学生产生激励作用。同时要及时对贫困生进行引导,帮助他们正确看待贫困,能够处理好贫困和人生价值间的关系,认识到人生除金钱之外的意义。

三、贫困资助与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

1.诚信教育

诚信教育是高校中应该积极倡导的,可以采取思想政治课堂教育和校园文化教育等多种方式来进行。通过对诚信理念的宣传和教育,使贫困学生明白自己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树立“诚信为人,诚信立业”的人生理念,按规定条款积极履约还款。

2.感恩教育

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是以人为本的国家,要让学生明白国家的贫困资助政策帮助自己实现了完成学业的梦想,要对国家、学校、老师、同学对于自己的帮助和关心心怀感恩,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回报社会,不但努力学好学业,还要用爱心回报社会,将爱的火炬一代代传下去。

3.知识教育

要让学生对资助的政策充分了解,除了基础的贷款常识外,还应让学生明白信贷的风险,同时要普及法律知识,不还或者迟还应该担负的法律责任等。一方面,可以填补学生因为法律盲点而导致的还款纠纷;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学生树立自觉还款的意识。

四、结束语

贫困生资助是国家实行的一项惠民政策,工作人员在实施的时候要不停的改进和完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资助政策公平公正的执行。同时各高校要将贫困生资助政策与育人结合在一起,使国家的政策发挥最大的效用,达到人才培育最优化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教育部.教育部介绍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有关情况.中国网

第4篇:资助政策助我成才范文

关键词: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

一、研究背景

2007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得到了较大完善。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实施后,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在制度上保障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系列资助政策的实施,是政府促进教育公平,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传递了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帮助一大批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了上学难得问题。然而国家的资助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现象,如平均主义、假冒贫困、争贫不争优、等靠要思想等,这对于大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以及和谐校园建设都是不利的,促使我们必须重视并不断的探索更为合理的资助政策和措施,只有将国家的投入合理有效的利用,切实提高政策的效率,才能真正实现教育公平。

二、贫困生资助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1.贷款人数逐年降低,为实现高贷款金额及高还款率的目标,家庭富裕的学生充斥贷款生中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两类,助学贷款作为高校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院系考核的重要内容,而贷款的高还款率更是各院系资助负责人的工作目标。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全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贫困学生的人数在不断降低,需要靠申请贷款来完成学业的学生随之减少,在国家的资助政策体系中只有助学贷款是需要偿还的,而且申请贷款流程繁多,许多学校还要求学生在毕业前必须还清贷款,因此,除特殊贫困无法凑足学费的学生家庭会选择申请助学贷款,多数会选择助学金来获取“免费补助”。为了保证高的贷款规模和高还款率,各院系资助负责老师被迫选择班级内部家庭条件较好,毕业前保证还款的学生纳入贫困生贷款的行列中。国家发放助学贷款的初衷及收效名存实亡。

2.困难生认定标准不明确,出现假冒贫困的现象

目前困难生认定分为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档,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档。主要为孤儿和单亲家庭的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一般困难档,大部分学生属于该档次,具体的困难程度就比较难界定。困难生认定需要填写家庭情况调查表,要求加盖乡镇或县级民政部门的公章,目前乡镇部门盖章随意性较强,真实性难以保证。甚至有些学生为了认定为困难生出现收买评定小组成员的情况,在班级造成恶劣的影响。

3.助学金比例较高,奖学金比例低,导致学生争贫不争优,挫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高校资助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教育公平,主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目前我校助学金的比例可达到27%,励志奖学金的比例占到约5%,而纯粹奖学金性质的国家奖学金所占人数比例只占到不足0.5%。所占比例最高的助学金的获得条件只有“家庭经济贫困”这一条,而励志奖学金也只能从困难生中产生,国家奖学金虽然不以困难生评定为前提,但名额很少,因此家庭条件不贫困的学生获得奖励的机会就很小,通常只有校内奖学金一条路。而我校校内一等奖学金的金额都不超过1000元,低于助学金资助的最低档次2000元的标准,这极大的挫伤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产生学习好还不如家里穷的扭曲想法。而且目前,除一些特殊家庭外,多数家庭的经济条件差别不大,争贫不争优的思想导致高校困难生认定工作非常棘手,学生矛盾多发,影响了班级良好班风的形成,降低了班级凝聚力。个别班级甚至采取轮流申请,利益共享的方式以缓和矛盾。

4.其他资助措施收效甚微

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主要是针对特困生的直接资助方式,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具体的减免及发放办法由各高校制定,维持这两种资助方式,需要连续增加大量资金,经济负担较重。许多高校划归地方管理后,办学经费减少,无力支撑大规模的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有些高校为了照顾资助面而采取“撒胡椒面”的做法,有些高校甚至取消了这种资助方式,因而,可获得性较差,收效甚微①。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这种“授之于渔”的资助方式有利于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的精神,可有效避免“等靠要”思想的滋生。但目前勤工助学仅限于校内职位,多为一些无技术含量的体力劳动,月工资也比较低,难以发挥作用。

三、优化困难生资助政策的建议

1.更大限度的推行助学贷款,加紧完善国家征信系统,将贷款还款纳入法律程序

自我国2000年起实施助学贷款政策以来,该政策已发展成为我国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主体措施,大量的贫困学生从中受益,顺利的完成学业。相比其他的资助措施,助学贷款信用贷款、限期还款的特点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激励学生奋发进取,避免滋生等、靠、要思想的产生。在现行的资助体系内,政府应协调好各种资助方式之间的关系,合理调整形成以助学贷款为主,以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和学费减免为补充的大学生资助模式。

针对目前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及回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保证资助的公平性、合理性及权威性,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国亟需对国家助学贷款进行立法,并逐步完善国家征信系统。对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管理、回收、违约责任与惩治手段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约束有关组织与个人的借贷行为,使助学贷款从贷前到贷后的一系列活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改变贷款还款依赖学生道德觉悟的现状,依靠法律制度降低贷款风险,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良性发展,切实确保出身贫寒学子的受教育权利②。

2.充分发挥学习因子在助学金资助体系中的作用,调整奖助学金比例,实现助困与助学的统一

资助政策的实施,是政府促进教育公平,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资助体系的建立不仅是为了助困,更要助学,通过各种奖励性资助手段不仅让学生上得起学,更要激励他们自强不息的拼搏精神,整个教育环境中形成一种积极向上,努力进取的氛围,让更多的孩子从教育中得到真正的实惠,从而培养出更多的兴国之才。根据这一思路,必须改革现行的资助体系,增加国家奖学金的比重,降低奖励金额,设定不同的奖励等级,惠及更多的学生。在助学金评定体系中纳入学习因素,将成绩排名作为除经济困难外的另一考核因素,二者各占一定比例。实行助学金撤回制度,对于学习态度不端正、未能按时完成学业、长期挂科和受学校重大处分的同学,经学院考察核实上报相关部门,可以对这类同学实行助学金撤回,从而使助学金的激励作用达到效用总和的最大化和最优化③。

3.合理设置、充分配置勤工助学岗位,杜绝等靠要思想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的要求,高校应当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 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不能挤占、挪用。同时高校要进行制度创新,减少纯劳动性岗位,增加智力型岗位,如增设教研室助理,科研小助手等岗位,鼓励学生参与科研,有能力的高校可以兴办校办工厂。还要积极开发更多的校外工作岗位资源,并尽量提高岗位的技术含量,这样通过优秀教师及管理者的言传身教, 有利于学生树立信心、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增强与人交往的本领④。

4.加强对困难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充分发挥国家资助政策的育人功能

提及对困难生的资助,大家的理解多停留在经济层面,把国家对贫困生的资助政策单纯的理解为物质资助,在2009 年召开的中央部属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会议上,教育部明确提出了在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中要努力培养学生树立爱党爱国、奋发进取、自立自强、诚实守信、勤俭节约、感恩奉献等意识。这不仅是推进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核心任务,也是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健康成才的关键所在。高校应不断开拓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在落实好国家政策的同时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让同学们充分感受到来自党和政府的关爱与温暖,从而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发掘困难生中的优秀学生典型,通过广泛宣传、榜样示范等手段激励广大学生自强自立,奋发进取;以勤工助学为平台,以感恩活动为载体,帮助学生树立勤俭节约、感恩奉献的意识;把握好助学贷款工作的各个环节,将诚信教育贯穿其中,做好大学生的信用普及工作,提高学生的诚信意识。通过对广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发掘资助政策的育人内涵,实现资助育人的目标⑤。

引文注释

①黄敬宝.我国大学生资助制度的评价与改进[J].晋阳学刊,2007(1):58-61.

②李燕,洪梦飞,赵仲麟.我国助学贷款工作的困境和对策探析―基于政府职能的视角[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13,12(8): 860-864

③盛馨,周振雷.高校助学金使用效用及助学模式改进途径研究―基于南京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的实证分析[J].现代阅读,2012(10):18-19.

④路利红.完善和创新高校贫困生资助制度的思考[J].2009,22(5):66-70.

第5篇:资助政策助我成才范文

【关键词】孤儿学生 资助工作 问题 对策

How to do well the sustentation work on the orphan students

He Xu

【Keywords】The sustentation work on the orphan students is a piece of important work for the college students managing work, because the effect of the sustentation work will have a direct influence on the harmoniousness and stabilization of a school and society. Therefor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hould keep renewing the working idea and innovating the working mode under the new sustentation policy and make the sustentation policy of a country bring its function into play.

【Keywords】Orphan student Sustentation work Problem Countermeasure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孤儿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经过各方面多年的共同努力,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以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资助孤儿学生的政策体系,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共同行动。但是由于资助工作处于探索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1.资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重社会资助宣传,轻国家资助政策的宣传。在整个物质资助体系中,国家的政策资助占据非常大的比例,社会爱心资助仅仅占很小一部分。但是对国家近年来资助工作所做的工作进行系列宣传的较少,而对一些社会资助却动用大量的宣传力量比如举办大型晚会等方式进行宣传的较多。而且大部分社会资助都要举行仪式,媒体参与报道的也比较多。让孤儿学生知道,正是党和国家的好政策,才使他们没有了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完成学业,所以通过宣传工作使同学们更深切地感受党和国家对孤儿学生的关心,培养和激发同学们爱党爱国、成才报国的情感与壮志,是更为重要的事情。

1.2 把物质资助当作助困工作的全部。孤儿学生所遇到的问题不仅仅是物质层面上的,还有因为生活环境、家庭条件、成长经历等因素所带来的经济以外的各类问题更需要我们去关注。环境的反差、素质的反差、贫富的反差、能力的反差、评价标准的反差,以及一些孤儿学生自我认同偏差,认知不全面等原因,容易使他们产生盲目自卑、封闭自我、怨天尤人、紧张焦虑、脆弱等心理问题。所以,还应把加强对孤儿学生的思想教育、心理疏导、素质提高、人格健全作为资助工作的重要内容。离开育人的救助是片面的,背离了资助工作的目的。

1.3 给予性扶持多,主体性激励少。在目前的资助体系里,大多都是无偿的。我们想到更多的是怎样把资助金公平、公开、透明地发到学生手中;当学生出现困难时,我们会毫不犹豫地去提供帮助。这样有可能会使有些学生在思想上走入了误区,以贫困为资本,一味依赖学校和社会的资助,完全把希望寄托在资助上,平时不思进取,不期望通过获得奖学金、更不愿通过勤工助学活动来解困,“等、靠、要”的思想严重。这种情况的出现还会引起一些学生的心理不平衡。因为一些学生看到某些孤儿学生不努力,学校活动也不积极参加,也没有为学校和班级做出多少贡献,但他们可以得到资助,其数目比自己通过努力学习和优良表现而得到的奖学金还要多,很可能产生心理的不平衡。

2.做好资助工作的对策。

2.1 充分发挥物质资助的基础作用。物质性资助就是通过奖、勤、助、补、贷等完善的资助体系,充足的资金支持,使孤儿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得到满足,解除后顾之忧。这项工作做得好与坏,关系到党构建和谐社会、执政为民理念的贯彻实施,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关系到教育公平。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认真把握资助工作的重大意义;其次要做好孤儿学生档案的建立和动态管理工作,发挥其在资助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再次要注重资助的各个环节,做到资格认定要准确,资助工作要透明,资助措施要落实,资助款项要到位。

第6篇:资助政策助我成才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利资助政策;政策评估

专利资助是政府运用公共财政资源鼓励自主创新和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大部分省市相继出台了专利资助政策,这些政策对鼓励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还存在政策导向不明确、专利申请质量不高、政策监督不力等问题。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专门颁发了《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8]11号文件),要求各地按照指导意见精神,适时制定或修订当地的专利申请资助政策.

开展科学的政策评估是专利资助政策制定、继续或调整的前提和依据,但是国内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实践还很少见①。只有姜胜建简要分析了我国专利资助机制的不足及改进的建议[1];管煜武从专利价值的角度分析了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实施的效应[2],这些文献并没有设计系统的政策评估指标体系,也没有涉及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等重要环节的评估;其他文献主要是介绍各地出台的专利资助政策的内容,或者对专利价值的评估(例如:万小丽、朱雪忠对专利价值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3]),并不涉及政策评估的问题.

即使是知识产权政策评估这一更宽泛的领域,国内的研究也还刚刚起步,现有文献大多是对知识产权政策的介绍和述评[4][5],或者对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例如:黎运智、孟奇勋介绍了韩国知识产权政策运行的绩效[6],齐欣、张继东评价了政府支持企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政策的效果[7]等,这些研究只针对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评估面过窄,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规范的政策评估。从实践操作来看,政府相关部门主要是统计每年用于专利资助的金额、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的变化,缺乏对资助政策制定、实施及其效果等政策全过程的系统思考。可见,必须从知识产权政策与公共政策评估交叉的理论视角,尽快构建专利资助政策评估的理论体系并积极开展评估实践活动,这对规范各地政府资助申请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专利资助政策的作用、提高公共财政资源配置的效率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设计了专利资助政策评估的指标体系和权重,并且以上海这一全国较出台专利资助政策的城市为例,分析十年来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的变迁,通过现场访谈、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对上海市实施专利资助政策十年来的绩效展开全面评估,分析该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对策建议.

1 专利资助政策评估指标体系及权重的设计

1.1 专利资助政策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与方法

主要遵循以下原则进行指标的设计:(1)系统性原则。专利资助政策目标及效果的多重性决定了评估指标应当是多层次的体系,能够衡量该政策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等综合绩效,将描述政策结果的常规静态指标和反映政策制定及实施的动态过程指标相结合。(2)实用性原则。应充分考虑指标数据的可获取性和可度量性,协调各种数据源,做到“来源可靠、度量一致”,避免评估主体实施评估时的主观随意性。此外合理控制指标体系的规模,兼顾技术先进性与经济合理性。(3)兼容性原则。指标体系要具有适当的可扩展性,能够根据不同层级或地域的政府部门、不同的评估要求和评估阶段灵活地增加或删减指标.

为确保质量,设计专门的流程来建立指标体系(见图1)。首先界定专利资助政策评估的目标:对专利资助政策的制定、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的评估,为专利资助政策的去向(继续、调整、终结)、相关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依据。随后,在大量查阅国内外相关研究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依据知识产权理论(尤其是专利制度)、政策过程及政策评估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等多种理论,深入分析专利资助政策过程、政策绩效的形成机理和绩效特征,并据此建立指标体系。设计时主要借鉴三类逻辑框架:(1)“4e”评估框架[8],即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2)“输入-转换-输出”的系统论逻辑框架;(3)政策制定-政策实施-政策结果及其影响的政策过程框架[9]。这三类框架渗透于各个评估指标中.

图1 专利资助政策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流程与方法

依据指标设计原则和逻辑框架,构建指标体系的层次结构及初步的二级指标体系,通过专家调查进行修正,再逐层细化到三级和四级指标。随后,将初步建立的指标体系制成专家咨询表和访谈提纲,采用邮寄信件、电子邮件、现场访谈等方式,邀请来自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的相关专家进行筛选①,删除隶属度低于0.4的指标,并综合专家意见进行指标调整,最终确定评估指标体系。此外,为每个四级指标建立指标操作系统,阐明指标的含义、权重、评估主体、评估方法及评分标准等,以便于实际操作.

1.2 专利资助政策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

依据上述设计流程,最终建立“五层叠加、逐层收敛”的评估指标体系(见表1)。其结构如下:第一层为总目标层,描述专利资助政策的综合绩效水平.

第二层为一级指标层,反映专利资助政策绩效的外显特征,包括专利资助政策的制定(a1)、专利资助政策的实施(a2)、专利资助政策实施的效果(a3)三个指标。第三层至第五层分别为二至四级指标层,将一级指标逐层细化为可测的指标,以反映政策制定、实施及效果的状况。整个指标体系共设二级指标6个,三级指标13个,四级指标39个。从指标类型看,成本指标与业绩指标相结合、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静态指标与动态指标相结合.

专利资助政策制定(a1)指标评估专利资助政策程序(b1)和政策方案(b2)两个方面。政策程序主要考察制定该政策的依据(c1,理论依据、政策问题严重程度、制定该政策的必要性等)、政策方案的拟制及论证情况(c2,调研及论证的充分性、参与制定人员的代表性、政策合法性等);政策方案主要考察政策目标的合理性(c3,目标的明确性、具体性、可行性、一致性等)、政策方案的具体内容(c4,方案的完备性、易理解性、公平性、政策手段的有效性等).

专利资助政策实施(a2)指标评估专利资助政策的实施机制(b3)、政策实施成本及效率(b4)两个方面。前者主要考察专利资助政策的传达(c5)和政策落实的情况(c6,政策配套程度、信息系统建设、政策手段、政策主客体的素质、政策稳定性等);后者主要考察政策监督与反馈(c7,政策监督机构、政策主体反应能力和纠错能力等)、政策资源投入(c8)(尤其是人力、财力投入)、资源利用效率(c9)等情况.

专利资助政策效果(a3)指标主要评估专利资助政策的直接效果(b5)和政策附带效果及效应(b6).

前者主要考察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c10,如专利申请及授权量的变化等)、政策问题的解决程度(c11);后者主要考察专利资助政策的综合影响(c12,政策对地方综合竞争力、市场竞争机制、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等多方面的影响)、政策各方的满意度(c13,政策客体、政策实施主体、公众等对政策的满意度).

1.3 专利资助政策评估指标权重的确定

主要采用以下方法:(1)通过层次分析法[10]确定前两级指标的权重。将指标体系分为目标层o(专利资助政策绩效)和若干准则层(如按指标层次分为a、b层)。采用1~9标度标准,综合考虑来自高校、知识产权局等8名专家的意见,构造o-a判断矩阵和a—b判断矩阵,进行层次单排序并通过一致性检验,再进行层次总排序得出前两级指标的权重。(2)通过专家评定法[8]确定三、四级指标的权重。由于指标数量较多,为便于操作采用专家评定法。先拟订各个指标的重要性评价表(五等级,a很重要、b比较重要、c一般重要、d不太重要、e完全不需要),再请专家进行选择。将专家分为理论组和实务组两类,理论组包括来自高校和知识产权局的专家共8名,实务组包括来自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负责人10名。将对照结果进行t检验及χ2检验,取平均值并检查误差,结果显示两组专家评分无显著差异,具有可信性。将全部专家评价累加求平均值,并取整处理,得出三、四级指标的权重(结果见表1).

2 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的评估

上海市1999年首次出台专利申请费资助政策,并于2001、2003、2005、2007等年度进行了多次修订①,今年将对政策再次修订。此政策对提高上海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但是在专利资助质量、效率和公平性等方面也引起了一些质疑。作为国内最早出台专利资助政策的城市之一,对上海市十年来实施该政策的绩效进行评估,可以为政策的再次调整提供依据,也可为其他城市的政策制定或修改提供借鉴.

2.1 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评估的方法

评估组站在第三方的中立立场,通过资料和数据查阅、问卷调查、专家访谈等多种方式获取信息.

调查对象包括三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负责人、知识产权和政策评估方面的专家、政策制定及实施部门的相关人员②。问卷中为各个四级指标制定了详细的五级评分标准③,以方便做答。问卷回收及访谈结束后,对三类对象的调查结果分别进行统计分析和对比,证实调查结果可信。对各类信息和调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得出四级指标的评分,经加权汇总后得到总分。随后,在对各指标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查找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2.2 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评估的结论

经过评估,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的整体绩效良好,总评分为83.40分,前三级指标的评分见表2.

(1)对“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制定”的评价。此项指标的最终评分为80.73分。从政策程序(b1)看,制定该政策的理论依据和调查论证比较充分,程序合法。但是参与政策论证的对象主要是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中小企业和专利申请的个体代表参与不足。近年来该政策问题的严重程度有所缓解,1999年政策首次出台时上海的经济发展居全国前列,但在激励知识产权创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方面相对滞后①,近几年上海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稳定在全国第五名左右,政策问题严重度有所下降。此外,有专家指出,该政策与上海市其他系统的创新激励政策有所重叠,而且创新是企业或个体的自主行为,不需要过多地给予专利资助,尤其是专利申请资助费.

从政策方案(b2)来看,该政策目标清晰明确、政策方案比较完备,可行性较强。但是政策目标定位中对专利申请的质量考虑不足,政策方案的易理解性和公平性也有待提高。例如:有70%的调查对象认为该政策在专项资助对象的选择上对科研能力强的企业过分倾斜,造成对中小企业和个人的不公平.

(2)对“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实施”的评价。此项指标的最终评分为79.40分。从政策实施机制(b3)来看,该政策出台后宣传效果较好,政策目标群体认知度较高;制定了实施细则等配套政策,建立了基本的信息沟通机制,门户网站具备政策查询和表格下载功能,但整体服务功能有待提升;政策主体主要通过受理窗口、电子邮箱、信函、专题会议等方式了解相关的意见或建议,反馈速度较快,但是并未设立单独的监督机构;政策执行主体和客体的素质及表现均属于中上水平;此外,虽然政府能够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政策,但两年一次的修订频率表明政策稳定性较差。从政策实施成本及效率(b4)来看,目前配备的工作人员基本能够满足需要,办理资助事宜的效率较高、态度好;在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方面,该政策实施以来上海市专利申请数量从1999年的4605件大幅增加到2007年的47205件,每项专利申请的资助费从几百到几千元不等,再加上专项资助金额,以及主管机关在政策制定、宣传、实施等环节中支出的实际成本,政策总成本非常高。如此高的资金投入与产出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资金的使用效率究竟如何还有待进一步的考证.

(3)对“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效果”的评价。此项指标的最终评分为86.45分。从政策直接效果(b5)来看,该政策实施以来,上海市专利申请量由1999年的4605件增长到2008年的52835件,年均增长率高达35.66%,专利授权量由3665件增长到24468件(各年度专利申请及授权的情况见下图),充分体现出该政策在促进专利申请与授权,尤其是职务专利申请方面的促进作用(职务专利年均增长率高达41.56%)。虽然这一结果是多种政策交互作用、政策对象自身努力的结果,但是该政策功不可没。政策实施十年来,已经较好地解决了上海市专利申请及授权量不高的问题。对于长期政策问题解决程度的预期,有75%的调查企业认为该政策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发挥作用②,但是绝大部分专家认为此政策的作用会逐渐减少,长期实施还可能产生负作用。此外,此政策对中小企业关注度不够,对专利申请质量的把关不足,有可能引发新的政策问题.

从政策附带效果及效应(b6)来看,79%的调查对象认为此政策对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有一定的或积极的影响,且对改善上海投资环境、提高综合实力等方面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从满意度指标看,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该政策的内容基本合理,比较容易理解,但一些地方仍需完善。政策客体对政策执行情况及结果的满意度调查中,选择非常满意、比较满意、不太满意及很不满意的比例分别为22%、56%、22%.

2.3 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专利申请的质量难以保证。目前该政策面临的主要困境就是如何在促进专利申请数量提升的同时保证专利申请的质量。虽然2007年将发明专利的申请资助费由原来的每件2000元调高到3000元,但是单凭此政策仍然无法保证专利申请的质量.

例如:1999-2008年上海市专利授权量年均增长率低于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率近九个百分点。由于缺乏对质量的把关,有些单位或个体盲目申请,造成质量低下的专利申请较多,资源低效使用和浪费,偏离了真正的政策目标。此外,由于未能兼顾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政策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不足、每两年就要调整一次政策的局面.

(2)重复资助难以预防。此政策面临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防止专利的重复申请。据调查,目前重复申请的现象仍然较多,包括一案二申请(将一个专利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进行申请)、一案多申请(一个专利项目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重复申请等,影响了专利资助资金的有效利用。虽然2007年在政策修订中专门增加了相应的条款,但是该问题仍然无法消除,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缺乏有效的信息系统,专利申请信息难以共享;二是专利申请的保密性和对审核人员的专业性要求,使得对专利申请难以开展审核.

(3)专项资助设定有失公平。目前上海市的专利资助主要分为普通制的申请费资助、优惠制的专项费资助两种。专项资助的范围包括:自愿申报并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企事业单位;有关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创新活动的参加单位。这种专项资助上的差别待遇(即对示范企业和重大项目的倾斜)①,反映了上海市政府为提高本市综合竞争力、重点支持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政策导向,但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中小企业等迫切需要资助的对象,造成对这些客体的不公平待遇。专利资助政策本质上是一种补的、鼓励性的政策,其关注的对象不仅是重点企业,更应关注有创新潜力的中小企业或个体②.

(4)对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资助力度不足.

《办法》第五条规定只有在国外或港澳获得授权后的专利才能得到资助,且资助金额有限(上限分别为3万元和1万元)。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费用高、风险较大,在未获授权前给予过多资助可能造成财力的浪费。实际上,相比数量庞大的专项资助而言,这一资助力度并不算高.

调查结果显示,相当的企业或个体因为难以负荷申请前期的高成本和高风险,放弃了向国外申请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向外国的专利申请应该作为专利资助的重点,因此,上海市可以考虑给予更大力度的资助或奖励③.

(5)专项资助初审的质量有待提高。在2005年修订的政策中就增加了专利申请初审的规定,现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专项资助的由有关政府部门初审后,再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办理。这一规定有助于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本系统的专利申请动态,并减轻市知识产权局的审核压力。但是从初审的实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其原因在于:负责初审的人员大多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难以准确判断申请专利的质量,而且负责初审的部门为了鼓励专利申请,对初审采取宽容的态度,导致初审流于形式,难以起到过滤的作用.

(6)政策的易理解性和便利性不足。现行政策包括《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和《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实施细则》①,这两份文件在内容安排上不够合理,初次阅读政策的人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才能找到目标内容,对于不同的申请对象也难以实现一查即明的效果。而北京市2008年出台的专利资助政策在内容编排上以申请对象为划分依据,在快速查询相关政策内容方面效果良好,一查即明,大大方便了政策对象.

2.4 国内其他城市专利资助政策的经验借鉴

(1)广东省的专利资助政策。广东省在2000年颁布了《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并于2003年进行了修订。作为国内专利申请数量榜首的广东省,其专利申请资助政策在资助优先权、资助范围、资源分配等方面均有其独特之处:①列入各级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发明专利的,以及民营科技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的,均可优先获得资助。②对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和相关企业有关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明专利申请,由省知识产权局给予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全额资助和费资助。其他专利申请需先申请本地资助(市级或更低),而且资助范围仅限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③对经济实力发展不等的地方给予不同程度的资助,对经济实力相对越弱的地方给予越大的资助力度,这对于各地区专利申请的平衡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专利申请资助政策在鼓励科技创新、鼓励医疗专利发明、平衡地区专利发展水平等方面都具有鲜明的特色.

(2)北京市的专利资助政策。北京市于2007年修订出台了《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以下项目申请给予优先权:列入本市重点发展计划以及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高新技术、技术改造项目;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示范单位的项目;发明专利。该政策对不同的对象设定了不同的资助力度,重点扶持专利研发条件好的企业。例如: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可享受到的每项发明专利最高资助标准为5000元人民币,但非专利示范、试点的单位或个人能够享受到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1200元人民币。在国外专利申请方面,北京市的单项资助力度比上海低(每项最多资助2万元,而上海市为3万元),但是最多可以资助5个国家的部分费用(上海的上限为3个国家)。此外,北京市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单位设置了最高资助限额(50万元),但上海市并未设置最高资助限额.

(3)浙江省的专利资助政策。浙江省于2006年修订出台了《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鲜明特点是采取补助而非资助的办法来支持专利申请,并且只对发明专利授权予以补助,即只有当企业、团体和个人等在取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或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才可以得到相应的资助。此外,该办法对授权后的专利实施过程中会给予补助,以促进专利技术的转移和专利产业化。该政策还规定专利专项资金的来源多样化,用途也并不仅限于专利的补助,还可用于对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关系浙江省行业或者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协助调查、应诉准备等事项的补助等多个方面.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的政策也较有特色,例如:湖南省每个年度的专利申请资助情况会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予以公示。这一透明、公开资助金额的做法受到资助对象和公众的好评,也便于社会监督;四川省专利资助政策资助的重点是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优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重大的涉外专利申请;天津市近年来致力于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创建工程,因此其专利资助政策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重大发明专利申请给予奖励,金额不受最高资助限额限制等等.

2.5 完善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的对策建议

(1)完善政策目标,注重参与政策制定主体的多元化。国知发管字[2008]11号文件明确规定了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目标为:促进专利申请质量的提升、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促进我国国外知识产权拥有量的提高、促进公众对专利制度的了解和运用。可据此对现有的政策目标进行修订,兼顾专利质量和数量的提升,才有可能真正提高政策的前瞻性和稳定性。目前该政策每两年进行一次修订,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开联席会议,并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听取专家、企业体表(除大型企业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外,应包括中小企业的代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关社会团体、专利申请个人代表,甚至部分公众代表等不同主体的意见,充分借鉴其他地方相关政策的可取之处,增强政策方案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2)按比例资助、以比例差异体现政策倾斜.

国知发管字[2008]11号文件明确指出,专利申请资助工作应遵循“部分资助”的原则,坚持以实际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但上海现行的政策对专利申请实行全额资助,因此建议改为按比例资助,并通过比例的差异体现对重点扶持对象的倾斜。①对专利申请中实际发生的费用,采取申请人和政府共同承担的方式。为减少政策的不稳定性,建议短期内政府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专利申请的资助比例分别为70%、60%、50%,延续一定年限后再调整比例。②对资助对象进行细分,在基本比例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例如:对申请专利质量高的重点单位的发明申请专利资助比例可提高到80%;对涉及地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国计民生的专利申请,可采取全额资助的方式等。还可考虑重点资助以下对象:向国外的专利申请(包括香港和澳门);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或参与本市重大创新活动的企事业等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上海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专利示范、试点类的部分企事业单位(需根据对这些单位的动态评估决定资助额度);发展势头良好、创新能力较强的部分中小企业;专利质量高但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个体申请者等.

(3)逐步调整专项资助的内容,重视后期的补助与奖励。专项资助是专利申请实际发生费用之外的补助,不符合“部分资助”的原则,且该政策公平性不足,建议进行如下调整:第一,短期内(如五年)保留专项资助,但必须对资助对象进行细分和动态评估,不应将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培育企业,或有关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作为认定的条件,而是对这些单位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未来科技创新计划及实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培训专项资助初审人员的培训,加强专利资助初审的质量,采取有差别的、动态的资助额度。此外,应逐步将部分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民营企业纳入专项资助的范围。第二,从长期来看逐步取消专项资助项目,将事前的专项资助改为事后的补助或奖励。例如:对取得发明专利的企业,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补贴其实施专利技术和产业化项目;对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高科技含量,已实现产业化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尤其是在国外取得发明专利授权、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单位,或者在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等等.

(4)改变资金的发放程序,改进政策文件的表述方式。目前国内专利申请的专利费资助在提交申请阶段即可获得全额资助,容易造成有些企业和个人追求数量忽视质量的行为,而国外专利申请的资助费用要在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才可取得。为此,在专利费资助的程序上可以采用分次发放的方法.

例如:对于国内专利申请,在专利申请阶段只发放第一笔资助费(按照一定的比例资助专利申请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如给予计划资助总额的50%),待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之后再发放其余的专利资助费用(不能低于计划资助总额的20%)。此外,政策文件应考虑政策服务对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便捷性,可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按照政策客体进行分类整理,将针对不同对象或类型的政策规定单列出来,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使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和国外专利的不同对象,能够根据自己所属的类别,快速查询到相关政策内容.

(5)建立有效的监督与反馈机制。尽快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政策制定及执行人员的工作绩效、资助资金的发放管理、政策实施情况等进行检查和监督。监督机构的成员构成应多元化,适当引入专家学者、公众代表、企业代表等。应建立对政策客体违反政策行为的惩罚机制。例如:发现重复资助的,在后续申请资助时首先要抵扣掉原先的资助额度.

还可以建立举报奖励政策,对举报重复资助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体,一经查实,可以从追回的资助金额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对举报人的奖励。此外,必须增强政府网站的相关服务功能,例如:在网站上除了现有的政策查询、申请表格下载功能外,逐步提供网上申请预约、专利申请资助办理情况查询、在线问题解答、资助资金额度的及时公布等服务功能.

3 结 语

近年来我国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各自的专利资助政策,但是对这些政策制定及实施的绩效却较少关注,国内也很少有专利资助政策评估方面的研究成果。科学的政策评估是专利资助政策制定、继续、调整或中止的重要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专门发文要求规范政府资助申请知识产权工作,以充分发挥专利申请资助政策的作用。本文从知识产权政策与公共政策评估交叉的视角,基于“4e”理论、政策过程等逻辑框架,构建了包含3个一级指标、6个二级指标、13个三级指标和39个四级指标的专利资助政策评估指标体系,采用ahp方法、专家直接评定法等确定指标的权重,并且运用这一指标体系对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实施十年来的绩效进行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对策建议。评估结果表明,本指标体系可操作性较强,能够较好地应用于专利资助政策评估的实践。当然,由于不同地域、不同层级政府出台专利资助政策的背景、实施环境等存在较大的差异,资助政策的目标和内容也不尽相同,因此难以设计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专利资助政策评估指标体系。实际运用时,可以此指标体系为基础,根据特定的评估目标、政策环境、资源限制等因素,灵活地选择和增减指标,调整指标的权重,并且选用恰当的评估模型与方法,才能真正科学地评估专利资助政策的绩效.

参考文献:

[1] 姜胜建.专利资助机制的分析与思考[j].今日科技,2006,(9):5-7.

[2] 管煜武.基于专利价值的上海专利资助政策效应分析[j].中国科技论坛,2008,(7):102-106.

[3] 万小丽,朱雪忠.专利价值的评估指标体系及模糊综合评价[j].科研管理,2008,(2):185-191.

[4] 郭丽峰,高志前.我国鼓励自主专利资助政策措施评述[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4,(7):31-35.

[5] 彭茂祥.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的构建[j].知识产权,2006,(5):15-18.

[6] 黎运智,孟奇勋.经验与启示:韩国专利资助政策的运行绩效[j].中国科技论坛,2008,(8):140-144.

[7] 齐欣,张继东.政府支持企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政策效果评价[j].现代财经,2008,(2):42-45.

[8] 卓越.公共部门绩效评估[m].北京:人大出版社,2004.

第7篇:资助政策助我成才范文

2012年,十闭幕不久,到河北阜平县考察扶贫开发工作时,专门讲了这么一段话:“治贫先治愚。要把下一代的教育工作做好,特别是要注重山区贫困地区下一代的成长。”

今年教师节前夕,在给“国培计划(2014)”北师大贵州研修班参训教师的回信中指出:“扶贫必扶智。让贫困地区的孩子们接受良好教育,是扶贫开发的重要任务,也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重要途径。”

教育部在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扶贫开发的重要战略思想的同时,紧紧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关键词,着眼于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地区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使命,全力推进教育扶贫全覆盖。

面向未来

今年夏天,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引发全国上下的集体聚焦。因为这是一项惠及广大乡村教师、亿万乡村孩子的民心工程,通过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等关键举措,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让每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帮助乡村孩子学习成才,阻止贫困现象代际传递。

着眼未来,面向未来,是教育扶贫全覆盖各项政策举措的一个鲜明基调。

从2011年开始连续实施两期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中央财政已投入700多亿元,支持贫困地区学前教育发展。截至2014年年底,中西部地区幼儿园数量比2009年增长77%,是东部地区增速的四倍;中西部地区在园幼儿数量比2009年增长65%,是东部地区增速的两倍。

在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政策规划中,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640亿元,带动地方财政投入800多亿元,惠及3 000多万名农村贫困学生。

一项对贫困地区6至15岁男、女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数据显示,近年来,各年龄段平均身高、体重、平均成绩都有不同程度提高。这一结果对我国2011年开始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无疑是个积极的回应。截至2015年6月,中央和地方已累计安排资金1 443亿元,全国超过1/3的县实施了营养改善计划,惠及3 210万名农村学生。

今年初,在的亲自关怀下,教育部会同9个部门共同编制了《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规划》将680个连片特困县从出生开始到义务教育阶段结束的农村儿童作为实施范围,重点围绕健康、教育两个核心领域,加快实现从家庭到学校、从政府到社会对儿童关爱的全覆盖,确保贫困地区的孩子生得好、长得好、学得好,以超前规划、着眼未来的姿态,编就一张保障贫困地区儿童成长的安全网。

民生底色

21世纪初开始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曾伴随着广袤乡间随处可见的“标语”深植于一代农村学子的心间。

随后,“农村”二字的消失,赋予了这项政策更多的民生内涵,也让政策的阳光洒向更多生活在城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已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农村学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学生免费配发汉语字典。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

在高等教育阶段,目前已经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并举的资助体系。

在国家学生资助体系逐步完善的进程中,普通高中、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三大领域一度“缺席”。然而,从2010年到2012年,连续3年,一年一进阶,在国家政策的强力推动下,三大领域全部纳入国家学生资助体系――

2010年,开始实施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 000元,资助面约为20%,2014年495万名学生享受资助;

2011年,开始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地方政府对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中央财政予以奖补。2014年,各级政府资助幼儿382万人,资助资金51亿元;

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生活费政策,这一政策已对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实现了100%全覆盖。

援助帮扶

据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副司长何光彩介绍,经过十几次提高“三包”标准,实现了15年免费教育,“三包”政策(包吃、包住、包学习费用)覆盖了从学前至高中阶段所有农牧民子女和城镇困难家庭子女,年受益学生达52.5万人,资助金额达15亿元。在毗邻的南疆,喀什、和田、阿克苏、克尔克孜四地州则实现了14年免费教育,覆盖了学前两年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年受益人数190万人,资助金额超过50亿元。

重点帮扶、定点援助,成为近年来我国民族地区教育发展的一道风景。

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直接“成果”,是投入资金5.95亿元,17个省(市)实施的148个教育项目,涵盖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教师交流培训、贫困生资助等。而到2014年19个援疆省(市)实施的386项教育项目,则以双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培训各级各类教师14万人次,派出支教教师3 000余人。

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后,新疆与内地省(市)中小学“千校手拉手”活动全面启动,不仅新疆1 584所中小学与援疆省(市)中小学建立了“手拉手”关系,疆内1 200余所学校之间也建立了“手拉手”关系。

探索教育扶贫、人才扶贫、智力扶贫、科技扶贫等精准扶贫模式,也是教育扶贫政策的实践选择。直属高校定点扶贫政策推进过程中,44所科研实力最强、以理工科院校为主的直属高校已累计投入资金和物资折合5.3亿余元,承担44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定点扶贫任务。 (来源:《中国教育报》 柴 葳 万玉凤/文)

【相关阅读】

20项教育扶贫政策

第一项政策是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从2011年以来,已经连续实施两期,中央财政已投入700多亿元,支持贫困地区学前教育发展。截至2014年年底,中西部地区幼儿园数量比2009年增长77%,是东部地区增速的四倍;中西部地区在园幼儿数量比2009年增长65%,是东部地区增速的两倍。

第二项政策是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2013年开始实施,力争用5年时间使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基本达标。截至目前,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640亿元,带动地方财政投入800多亿元,惠及3 000多万农村贫困学生。

第三项政策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2011年起,国家按照每生每天3元(2014年11月提高到4元)标准为片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截至2015年6月,中央和地方已累计安排资金1 443亿元,全国超过1/3的县实施了营养改善计划,惠及3 210万农村学生。监测表明,贫困地区6~15岁男、女生各年龄段平均身高、体重、平均成绩都有不同程度提高。

第四项政策是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从2011年起,地方政府对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中央财政予以奖补。2014年,各级政府资助幼儿382万人,资助资金51亿元。

第五项政策是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寄宿生生活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已免除学杂费。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农村学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学生免费配发汉语字典。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中西部地区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天4元、初中生5元。

第六项政策是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从2010年起国家实施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 000元,资助面约为20%,2014年495万学生享受资助。

第七项政策是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生活费政策。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按照每生每年2 000元的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并给予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 000元的国家助学金资助。这一政策已对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实现了100%全覆盖。

第八项政策是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目前,高等教育阶段已经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并举的资助体系。

第九项政策是15年免费教育和新疆南疆四地州14年免费教育。实现了15年免费教育,“三包”政策覆盖了从学前至高中阶段所有农牧民子女和城镇困难家庭子女,年受益学生达52.5万人,资助金额达15亿元。新疆南疆四地州实现了14年免费教育,覆盖了学前两年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年受益人数190万人,资助金额超过50亿元。

第十项政策是教育、援疆政策。教育部召开了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组织17个省(市)实施了教育项目148个,投入资金5.95亿元,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教师交流培训、贫困生资助等。教育援疆工作以双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到2014年19个援疆省(市)实施教育项目386项,投入资金85亿元,培训各级各类教师14万人次,派出支教教师3 000余人。

第十一项政策是新疆与内地省(市)中小学“千校手拉手”活动。在新疆和援疆省(市)各民族学生中广泛开展“心连心手拉手”活动,新疆1 584所中小学校与援疆省(市)中小学建立了“手拉手”关系,结对学生146.8万人;疆内1 200余所学校之间也建立了“手拉手”关系。

第十二项政策是四川藏区“9+3”免费教育计划。从2009年起,四川组织藏区初中毕业生和未升学的高中毕业生到内地优质中职学校免费接受3年中等职业教育,每年1万人左右,每生每年7 000多元。已惠及藏区学生近5万人,其中87%以上来自农牧民家庭。

第十三项政策是内地民族班政策。内地班已办班30年,累计招收初中生4.64万人、高中生3.45万人、中职生0.84万人,为培养了数以万计的各级各类人才。内地新疆班已办班15年,累计招生高中生7.1万人、中职生1.02万人,为新疆培养输送高校毕业生1.3万人。

第十四项政策是少数民族预科班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自1980年举办,到2014年,累计培养少数民族学生40万余人,被誉为“造就少数民族专门人才的金色桥梁”。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2006年开始实施,截至2014年,累计为培养高层次骨干人才近2.7万人。

第十五项政策是职业教育团队式对口支援。2012年,东部地区10个职业教育集团与滇西10州(市)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对口帮扶滇西职业学校发展,并协助对口合作州(市)制订重点产业发展规划、打造高端技术技能人才队伍等。2014年,建立17个东中部职教集团与和四省藏区17个地州的职业教育对口帮扶机制。

第十六项政策是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自2012年起,在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本科一批为主的招生计划,面向贫困地区实行定向招生。到2015年,招生规模从1万名扩大到5万名,实施区域从680个连片特困县扩大至包括国贫县在内的832个贫困县,招生高校覆盖所有“211工程”学校和中央部属高校。专项计划共录取学生18.3万人,贫困地区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近两年连续增长10%以上。

第十七项政策是对新疆、高校开展团队式对口支援。2010年教育部正式启动了高校团队式对口支援工作,共成立了42所高校参加的6支对口支援团队,支援新疆大学、石河子大学、塔里木大学、大学、民族学院和藏医学院。

第十八项政策是直属高校定点扶贫。由44所科研实力最强、以理工科院校为主的直属高校承担44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定点扶贫任务,统一纳入新十年定点扶贫工作体系中。经过近3年的努力,探索出教育扶贫、人才扶贫、智力扶贫、科技扶贫等高校精准扶贫模式。据不完全统计,各校已累计投入资金和物资折合5.3亿余元。

第8篇:资助政策助我成才范文

一、 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规范工资审核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工资审批工作,把好工资审批前的职务(岗位)变动等相关材料审核关,切实做到对职工切身利益负责。全年完成全省XX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审批、职务或岗位变动工资审批等1600余人次。完成1080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完成35余名职工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补助审批等工作。

扎实做好人事与劳资统计工作。为做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前的基础工作,按照人事司部署,组织开展了全省XX事业单位2015-2017年所属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核查工作,对核查情况进行了总结并上报人事司。完成2017年度、2018年度人事劳资统计与人才分析工作,制成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报表、中央工资报表以及年度人才分析报告,2017年度报表受中国局人事司通报表扬。

认真做好养老保险登记工作。按照省人社厅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全省XX部门2015-2017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统计、资金缺口测算等工作,相关报表及时报送人社厅。对全省XX部门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进行布置,开展参保人员基础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和初核工作,完成1640名在职人员、1211名退休人员的参保登记工作,经中国局人事司审核后提交省人社厅。

开展县级职务与职级并行晋升工作。对县级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对市局上报的县级职级并行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作为考核组成员对符合条件的2名拟晋升副处级干部进行了考核。

组织开展人事干部政策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了全省XX部门人事干部政策培训班,邀请中国局人事司、省人社厅工资处、养老处等有关领导开展人事、工资、保险等政策培训,切实提高人事干部工资政策水平,培训效果良好。

积极协助完成其他工作。协助中国局人事司在合肥举办了人社部组织的工资座谈会;协助办公室开展了机关公车改革方案中的参公编制与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处理基层来信来访3件;协助计财处规范计财业务系统中的工资项目名称;承担XX现代化建设等有关人事人才部分材料的撰写工作;积极协助处领导做好人才工作。

二、体会与收获

(一)进一步增强了学习意识。在人事处挂职期间主要负责劳资、福利、保险等工作。这些工作政策性极强、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虽然自己有过较长时间的人事工作经历,但工资福利政策掌握的不够系统。到人事处后不仅要承担具体的工作,更要面临着随时解答地市局和直属单位人事干部在工资福利保险等方面遇到的各类问题,这些都要靠政策说话,靠政策办事。这让我深深感受到工作的责任和压力,丝毫不敢怠慢。只有通过多学、多问、勤沟通,尽快学习熟悉工资政策。一是学习政策文件和规定,一年来较系统地学习了工资、福利等相关政策。二是多向老人事干部请教,向他们学习取经,得到了人事处以及曾在人事岗位工作的同志的热心帮助。三是在上级这个平台上,让我能有机会与人社厅、人事司劳资部门相关人员交流学习,也让我感觉到他们就是“活字典”,通过交流促进学习,从而提高自己的工资政策水平。

(二)切身体会到了上级机关工作的严谨、规范。一年的挂职经历使我深切地感受到上级机关规范的办事程序,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无论是落实上级工作部署还是对待下级单位的来信来函,机关处室工作人员都是以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对待。行文、办事讲究依据,撰写材料字斟句酌、仔细推敲、反复修改。有时分管领导能够带领相关处室共同推敲,提出修改意见,使得文件、材料更加完善。

(三)体会到部门之间工作协调的重要性。面对需要落实的工作任务,上级牵头处室提出分工意见后,在分管领导的协调下,各相关处室积极配合,认真协作落实,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使得工作任务按照完成,而且确保了工作质量。

三、下一步打算

一年的挂职经历已结束,感谢上级领导给予我工作上的指导,感谢人事处领导、同志对我工作的悉心指导和热心帮助,感谢组织给予我个人生活的关心、照顾。我将加倍努力学习和工作,履职尽责,不辜负组织的期望。

第9篇:资助政策助我成才范文

一、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校长、世界著名的比较高等教育财政专家布鲁斯・约翰・斯通(D.Bruce Johnstone)第一次提出了著名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 理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是指高等教育成本完全或几乎完全由政府或纳税人负担转向至少部分依靠家长和学生负担,他们交学费补偿部分教学成本,或支付使用费补偿由政府或大学提供的住宿费和膳食费”。

约翰・斯通教授指出,高等教育成本应该由政府、学生、家长、高校和捐赠人等多方面来承担,其中主要指向学生和家长收取学费,也包括向学生提供以学生贷款为主的经济资助。教育成本分担理论从社会发展过程中高等教育经费是紧张的,不能满足人们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这一矛盾和“市场机制说”中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出发,提出了高等教育的受益者承担一定的高等教育成本,并对其进行一定的补偿,这样可以为更多的学生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有助于教育机会均等。

二.研究生经济资助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研究生教育资助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旨在明确研究生资助政策和受助学生的情况应该面向广大公众及研究生公开,保持信息的透明度,公开报道是公众知情权得以普遍实现的通道和基本保障,也是研究生资助的基本原则。研究生资助条例及资助对象的公开,是指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保持政策信息的大众性和社会性;公正、公平是研究生教育资助的内核和根本精神,也是研究生资助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公开是对研究生资助政策实施的有效监督手段。

2.效率优先、保障质量原则

效率优先、保障质量的原则是切实有效实施研究生资助的重要原则。第一,要以效率原则为重点。研究生资助政策的实施应该在管理层面上高效运作,向管理要质量,要效益,充分保障研究生学业的顺利完成。第二,要保障质量。研究生资助工作的完成一定要保质保量,这样才能确保研究生安心学习,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第三,效率优先和保障质量兼顾。研究生资助工作的开展,其根本在于缓解研究生在学中的经济困难,使他们能专心研究,多出成绩,出好成绩,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整体水平和质量。

3.区域差异资助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地区间及城乡间存在着较大的经济差异。研究生区域差异资助原则旨在面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东西部地区适当倾斜,适当向经济落后的农村贫困地区倾斜,采取扶持的态度,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研究生资助对象的额度,学校还可以根据研究生的学业成绩、承担的助理任务岗位的变动情况对贫困研究生合理资助。

4.重点支持基础研究领域原则

合理的研究生资助政策应考虑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属性,政府重点支持基础研究领域。对于公共产品属性强、社会效益好但经费来源有限的学科和专业,如基础学科,学生获得全奖的比例应较高。政府财政支持的重点应当是基础研究(以及国防)领域的研究生教育。笔者认为,政府在确定这一领域研究生资助政策时,应充分以确保有足够多的优秀生源从事基础研究工作为底限,衡量资助额度是否足够以及收入预期在生源市场上的明显反映为依据,对于应用研究领域的研究生教育,政府的支持不是必须的,如果市场可以给予支持,就交给市场。

5.重点资助学术类研究生原则

合理确定研究生资助原则,还需注意的是要明确区分学术性学位与职业性学位,重点资助学术类研究生。研究生教育所颁授学术性学位与职业性学位应根据学位划分及市场预期,政府对于学术类研究生资助,则需更多的考虑其背后基础性研究的纯公共产品属性加以扶持,以确保基础研究领域的生源及教育质量。对于市场需求及个人收益较高的学科和专业,可以基本不给予奖学金,主要通过市场调节其招生规模,以达到优化研究生规模和结构的目的。对于那些社会效益不大且市场需求不高的专业,可通过减少学生资助比例调节其招生规模。

三.教育成本分担背景下研究生经济资助措施

(一)建立多元的研究生经济资助体系

1.健全研究生“绿色通道”制度

“绿色通道”制度是近年来社会对各高校在贫困新生入学时简化入学程序的赞誉,即对被录取入学、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缓交学杂费,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措施予以资助,再通过各种资助途径帮助贫困新生解决经济困难。从几年来的实践看,这项政策对保证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起到了积极作用。建议国家在制定研究生资助政策时开通并加大对于贫困研究生“绿色通道”制度的实施力度,同时还应对各地区、各部门对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入学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认真做好高等学校贫困家庭研究生资助的工作,让每一个贫困家庭学生都能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爱护。

2.建立健全“奖、贷、助” “三位一体”的助学体系

目前我国的研究生资助主要有三个来源:奖学金、贷款和“三助”。 “三助”指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补助和专项资助。临时困难补助是最简单的资助形式。该补助只对临时有困难的学生进行一次性发放,资助额度较小发放对象相对较少;勤工助学是最常用的资助形式,在学校各部门中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使部分贫困学生能利用课外时间,通过劳动得到比较稳定的补助,但相对稳定的岗位十分有限;专项资助是一种补充形式,由关心教育事业发展的部分企业和社会热心人士在校设立贫困基金和助学金,资助一些家庭贫困但品学兼优的学生,此项资助额度较大,但资助研究生的较少。

从总体上看,奖学金占研究生资助总额的40%,“三助”占研究生资助总额的55%,贷款仅占5%。这与我国国情相符。所谓“三位一体”,主要指资助体系中贷款、“三助”、奖学金三种资助基金比例的重新组合,建立以贷学金为主导,“三助”和奖学金为一体的助学体系。贷款作为有偿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主渠道",需要进一步拓宽助贷的受益面,简化繁杂手续,方便学生申贷。奖学金则相应从助学体系中的主导地位退出,成为助学体系中的辅助手段;勤工助学资助则应有效发挥资助的“造血”功能。

3.建立并完善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制度

高等学校要结合人事制度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力争使50%以上的在校研究生能够拥有“三助”岗位。

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任务需要,凡能由研究生担任的工作,学校都应设立为研究生“三助”岗位。学校按国家规定设立的专门金费用于支付从事“三助”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参加“助教、助研、助管”岗位的劳动报酬标准要合理适当。高等学校可参照当地同类工种或岗位的酬劳标准,并结合学生的实际生活标准予以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类人员的酬劳标准,也可适当提高,以充分体现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

(二)开辟多元的研究生资助经费筹措渠道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应该依据“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建立以接受研究生教育者为主体、国家与社会力量相配合的助学基金来源体系,把研究生教育的回报主体和投入主体统一起来,政府部门在制定研究生资助政策时也应体现这一原则,规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门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税种,通过向受过研究生教育者增收一定比例的税款(工资的1~2%),建立“研究生教育回报基金”,用作研究生教育的助学基金。而奖学金经费应从国家拨款、研究生交纳的学费和导师科研项目资助中各按比例提取一部分构成奖学金基金。学校可根据接受社会和个人的捐赠意愿设立多种专项奖学金,奖励在某个领域或方面成绩突出的研究生,“三助”岗位经费由学校筹集。这样,根据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制度的渐进式发展,与之相配套的研究生资助的主体政府部门就可以在10~20年之内使国家从助学基金的主要角色中淡出,转由个人和市场取代。

(三)完善多元的研究生经济资助方式

笔者主张在制定研究生资助政策时政府应明确规定如何对研究生进行“赠与性资助”、“自资助”、“推迟付费性资助”。实行研究生成本分担后,政府财政对研究生教育拨款的增加部分将有近一半将用于增加贫困研究生的资助。除此之外,高校还应该增加研究生自资助,提高自资助的工资待遇,特别是助研、助管、助教工作,它是与研究生学习培养相关的教学科研活动,是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助研、助管、助教工作的开展,可以充分调动研究生的积极性和创新性,进一步培养研究生教学能力,实践能力,充分体现了“按劳付酬”的原则。研究生通过在较高层次和岗位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而获得一定的报酬来缓解经济压力,不仅有利于解决贫困学生的生活问题还有利于高级人才的培养,所以国家在制定研究生自资助政策时应考虑合理的资助金额,把人才培养和经济自助有机地结合起来,学校可根据研究生的实际工作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在加大研究生自资助时,社会还应提供更多的间接资助。

(四)建立研究生经济资助评审评价机制

1.建立资助评审机构

研究生资助政策的制定,需要了解全国各高校学生的实际经济能力,从而规划决定学生的资助结构和资助金额配比。

2.建立资助评价机制

政府部门在研究生教育资助体系政策出台后,需要对整个资助体系进行评鉴,并形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