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卫生应急工作计划范文

卫生应急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卫生应急工作计划

第1篇:卫生应急工作计划范文

一、加强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完善卫生应急领导组织和工作机制,按照县卫生局应急办公室的部署,组织召开应急工作会议,明确工作责任,畅通信息互通渠道,建立更加紧密的部门协作机制。明确卫生应急职责,健全卫生应急常态长效管理机制。总结我院卫生应急管理、特别是医疗卫生救援和医疗卫生保障等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不断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

二、强化卫生应急常态管理

健全卫生应急预案体系。逐步完善我院卫生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保障方案,开展人流感、手足口病等重大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主动搜索,定定期汇总相关信息,逐步建立和健全区域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分析报告工作模式。组织开展区域内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三、积极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工作进基层

开展卫生应急工作进基层,夯实卫生应急工作基础,与卫生局、防疫站等部门共同协商,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建立卫生应急志愿者队伍,加强卫生应急培训,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灾害等事件的多部门协同演练。

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开展卫生应急健康教育及科普宣传,提高居民、学生群体的卫生应急知识水平和防护能力。组织学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风险沟通指南》,增强风险沟通意识。

四、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

调整充实卫生应急队伍,明确卫生应急人员的岗位职责,建立通讯网络,做好应急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完成卫生应急人员重点传染病防控等专业知识培训,组织1-2次综合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模拟演练和应急拉动演练,提高队伍的应急反应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

五、加强卫生应急装备管理

参照卫生部办公厅《卫生应急队伍准备参考目录(试行)》,有计划、有重点地配备或补充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包括极端灾害情况下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的装备配置,建立药品、器械储备目录,完善应急物资的调用机制,为快速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物资保障。积极准备做好自然灾害情况下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第2篇:卫生应急工作计划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不断提高卫生队伍业务素质为核心,广泛开展卫生应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案的培训,为促进卫生应急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持。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医院应急办公室负责全院卫生应急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实施、评价督导和管理协调。各科室按照分级负责、滚动实施的原则,根据上级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和计划。

(二)联系实际,注重实效

紧紧围绕卫生应急工作形势和任务,紧密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实际,根据受训对象层次的不同,分别实施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做到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知识学习与技能训练相结合,达到培训与卫生应急工作实际需求的高度统一。

(三)规范管理,提高质量

建立健全卫生应急培训工作管理制度,形成监督、评估和考核体系,明确培训标准、任务和规范,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规范开展卫生应急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二、培训目标与具体要求

(一)培训目标

通过较为全面、系统的培训,切实提高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卫生应急意识、政策、理论和管理水平,提高卫生应急专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向社会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建立健全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的卫生应急培训体系,全面提高我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能力。

(二)具体要求

1.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培训。

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培训的重点是掌握卫生应急预案、技术规范和标准,精通卫生应急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现场调查、分析和处置能力。以突发急性传染病、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中毒、各类重大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救治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技能和应急处理程序、安全防护为主要内容。

2.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应急培训。

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培训的重点是掌握应急预案、重点急性传染病、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鼠疫、中毒、核和辐射损伤、各类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救治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方法和安全防护技能,熟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监测、预警和处置程序,以及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实验室生物安全和现场快速检测技术。

3.医疗救治人员卫生应急培训。

医疗救治人员培训的重点是掌握应急预案和重点急性传染病、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中毒等诊断治疗技术和安全防护技能,熟练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伤病员的急救处理技术,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现报告、现场处置、医疗救援和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同处置的能力。

4.大众卫生应急知识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宣传版面、宣传单等形式大力普及卫生应急知识,重点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避险、识别、报告、防护、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以及风险心理意识,提高公众广泛参与卫生应急的能力。

三、培训方式

采取专题培训,辅以情景模拟、预案演练、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做到集中培训与在岗自学相结合,现场处置培训与理论学习相结合,采取多种灵活方式,提高培训效果。

第3篇:卫生应急工作计划范文

2015年,全县卫生和计生工作要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服务舟山群岛新区和美丽海岛建设,推进全县卫生和计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启动实施浙江省卫生强县和卫生应急示范县的创建工作。积极创建省级卫生强县和卫生应急示范县,建立高效的卫生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健全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程序、操作规范和技术方案,强化应急队伍素质能力提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积极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艾滋病、肺结核等重大传染病社区防控工作。通过浙江省卫生强县和卫生应急示范县的创建工作,使我县的卫生总体工作和卫生应急的组织领导、经费保障、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等方面更上一层楼,解决卫生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促进全县卫生事业的均衡发展和公共卫生、社区卫生、医疗服务、医学科研、医疗保障等各项卫生工作的协调发展。要根据创建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具体任务分解,落实好相关的创建指标和工作要求。

(二)继续提升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对公立医院的考核激励机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人才培养、人事薪酬制度。深化阳光用药工程,加强医疗费用控制。继续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实施医药费用总量和人均门诊住院费用控制,合理确定各类药品目录的比例,严格控制药品金额在业务总收入中的所占比率。提升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加强临床技术能力建设,使常见病、多发病、危急重症能够在县级医院得到及时有效救治。进一步加强《腹腔镜技术推广》、《中医针灸推拿学科建设》等5个临床学科建设项目。完善省人民医院对口帮扶县人民医院机制,提高县人民医院的消化内科、泌尿外科、妇科等学科建设水平。加大医疗机构设备投入,加强县级综合医院硬件建设,争取磁共振(MRI)项目落地县人民医院,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基层卫生服务机制。深化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工作,为签约群众提供连续、综合、有效的个性化服务,签约人群覆盖率巩固在30%以上,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量。加强社区医生预约诊疗,完善一站式服务,逐步引导建立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的服务格局。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体系,争取有效签约服务经费单列,调动基层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积极性。

(四)继续提升慢性病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在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专业机构支持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与体制建设,完善“疾控中心负责牵头、县级医疗机构技术支撑、社区卫生机构为基础”的慢性病综合防治网络体系,逐步提升慢性病防控的管理水平和服务内涵。

(五)进一步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大力实施舟山群岛网络医疗与网格化健康服务应用示范项目建设任务书内容,加快建立具有海岛特色的远程网络医疗服务体系,探索信息技术条件下居民健康管理的有效方式,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以大数据提升社会治理能力课题研究为契机,建设全县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平台,通过集成现有应用软件的数据,实现对全县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包括合理用药、处方点评、成本核算、疾病谱分析等人流、物流、财流进行综合管理,提高医疗效率和医疗效果。从知识的产生、医疗质量的提高、个体化医疗和临床决策等多个层面推动医疗模式的改变。

加强人口统计平台建设,加快卫生和人口统计信息资源的共享。

(六)稳妥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完善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着重在再生育人群中开展优生检测等咨询服务活动,建立新形势下人口预警机制,发挥再生育服务绿色平台作用。研究现行政策对我县人口现状的影响,适时提出更趋可持续的政策建议。按照省市的考核评估要求,认真贯彻计生工作“三个坚持”,因地制宜地抓好全县计划生育责任制考核工作,严格执行计生“一票否决”制度,努力发挥责任制考核的工作杠杆作用。

(七)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增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机制建设,注重区域协作和部门协同。深入开展“幸福驿站 爱在流动”创建活动,继续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的对接。进一步开展增进计生关爱促进家庭幸福活动。以落实渔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为重点,做好确认、监督、发放、补助等工作,确保资金到位、程序到位、发放到位。进一步完善计生利益导向政策,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争取更多的便民利民政策向计划生育群众倾斜。

(八)进一步加大公

共卫生各项工作。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提高疫情报告质量。继续加大以手足口病、结核病、霍乱、H7N9禽流感、埃博拉出血热为重点的传染病防控力度,严防疫情的暴发和流行。加强监督体系建设,整合执法资源,进一步理顺卫生监督执法体制,实现卫生计生的综合执法。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保持“打非”高压态势,坚决遏制游医、假医、“黑诊所”等的回潮,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净化医疗市场环境。加强饮用水安全工作,探索实施饮用水在线监测。加快县妇保所和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的整合工作,推动正常有序开展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工作。深化母婴健康工程,全力确保孕产妇安全,杜绝因孕产妇保健工作不到位和产科直接原因导致的孕产妇死亡。依法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着力降低剖宫产率,提高母乳喂养率。规范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专项,整合优化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探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新模式,规范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管理,落实各项免费、安全、有效的避孕服务,加强科普宣传,减少非意愿妊娠,提高服务可及性。(九)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进一步推进中医药适宜技术进社区工作,要以中医药传承人才、中青年临床骨干和基层中医药人员为重点,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切实提高中医药队伍的整体素质。争取在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开设中医科和中药房。

第4篇:卫生应急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 应急管理地理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决策系统组成模式

1 概述

公共卫生是一个涉及微观结构和宏观系统的多分支科学,大量与宏观有关的事件具有空间分布特点。将地图和空间分析应用于卫生决策研究中,至少可追溯到1854年John 应用GIS技术研究伦敦宽街水井污染引起霍乱爆发,为卫生部门果断封闭污染水井控制霍乱继续流行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而在通常的卫生决策研究中,地理因素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 众多的卫生事件都具有空间属性。GIS作为一种新的科学研究方法和手段,在医疗卫生各个领域的应用也不断扩大和深入。GIS技术在公共卫生管理领域的应用不仅可以促进理论研究的提高,同时也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辅助决策信息系统的建设成为可能。

目前国内关于GIS在公共卫生领域的应用主要集中在血吸虫、症疾、流行性出血热、蜱传脑炎等疾病的空间分布研究, 使用地理信息系统(GIS) 与空间遥感(RS)技术结合, 对空间相关数据进行输入、管理、分析、模拟和显示,为流行病的研究和决策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取得良好的效果。在我国GIS 及RS 应用于流行病学研究虽然已有一定的进展, 但由于地图边界和遥感图像的价格昂贵,使进一步扩大其应用还存在一定困难。

2003年,在我国及世界范围内爆发了非典型肺炎。这种传染病通过呼吸道进行传播,传播速度快,危害面广。政府和有关防疫部门在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的同时,运用GIS平台,快速建立了应用于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的地理信息系统。由于GIS具有交互定位和逻辑查询以及广泛的关系数据库连接能力,可以有效帮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疫点定位、疫情事件分析、绘制疫情危害图、现场工作情况实时采集传送、人员派遣、规划、显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分布图、重点单位基本状况分布图、紧急调度和路径优化等任务, 从而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应急处理效率、降低疫情危险程度,基于GIS 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系统的研究开始出现。

2 系统构建和设计实现

2. 1 系统设计目标

基于GIS 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系统的目标是综合运用先进的计算机工程、卫生统计学、地理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数据仓库及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建立一个能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全过程、多层次的信息服务和多种支持手段的应急指挥和辅助决策系统。系统能快速、及时、准确地收集、处理和存储实时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以超媒体(文字、声音、影像等) 方式显示各类信息。该系统采用标准Web服务器―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的三层计算结构,应用分布式面向对象设计方法、安全TCP/IP协议及Geo information Web Service技术,最终目标是以基础空间地理数据及各类专题图形数据为基础,建立预警指标数据库、危机事件数据库、预测与评价模型库、应急指挥预案库、领导决策知识库, 以信息报告―采集―录入―管理―分析―决策为主线,建立高效查询及分析机制,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指挥调度能力,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2. 2 系统的体系结构

系统采用开放式的网络结构设计,系统中各子系统之间、系统与其他相关系统之间都可以容易地实现互连互通,充分保证了系统的开放性。

2. 3 系统的功能结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系统的总体功能是辅助指挥调度和决策支持,可将系统总体功能划分为八个方面:信息收集分析、预警报告、资源整合调动、指挥统一协调、评估及时客观、联系视频直观、使用内部联动和外延接口灵活。

3 系统的功能及其特点

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应急管理特点,系统沿应急准备、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反应处置、事件终止、恢复重建、评估完善的流程进行运行,循环反复不断提升系统的应急处理支持能力。

(1) 应急准备:应急中心开展培训、演练和研究工作, 模拟应急业务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完善相关政策法规、预案;规划储备应急医疗卫生资源等,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体系。

(2) 监测分析:应急中心负责接收、分派、核实与处理事件的报告,协调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监测工作,获取动态监测、事件调查和疫情评估信息,跟踪事态发展。主要分析方法有:空间分布分析, 时间历史曲线分析,动态演变分析,病例的逗留、影响和交叉分析,卫生统计学分析,扩散模式分析,流行转归分析等。

(3) 预测预警: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流程与预案,应急中心组织专家进行事件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预警信息,针对相关突发事件快速开展有关工作准备,落实预案与方案涉及工作的准备情况,及时通报与汇报进展情况。

(4) 反应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预案,根据预案迅速指挥与执行工作,有条不紊地组织调度人员与物资,开展应急的专业处理与相关配合工作。同时根据反馈情况,动态评估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5) 事件终止: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隐患或相关因素被消除;最后一例病人发生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6) 恢复重建: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中心快速开展从应急状态恢复到正常状态的工作。有计划地补充应急处理阶段所消耗的储备资源,逐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7) 评估完善:应急中心进行科学总结,完善相关预案, 开展应急处置研究和探讨,总结经验和教训,制订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等,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4 实例运用

用本文研究的几个主要技术方法,结合软件工程的基本思想,开发的基于GIS 技术的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系统。该系统包括的区域范围将近20万平方公里,地表模型用数字地图生成,并将河流、湖泊、公路、居民区等地表特征物以面的形式覆盖在数字地表模型上。系统在运行初期只包含了事件定位、信息的上传下达等,但其提供相应功能使用后可以完成事件处置各过程。通过在现场的实际运用,该系统可以较好地实现各项交互功能,完成系统理论上应提供的功能。

5 总结与展望

通过合理的利用三维模型构建和模式设计方法,提出了一种基于GIS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系统的设计方案和实现方法,并在卫生应急管理中得以实现。由于本系统采用合理的软件体系和模块化设计模式,将来也可以方便地成为应急培训和模拟演练、传染病疫情分析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设计等高层应用。

参考文献

[1] 马家奇. 公共卫生地理信息系统应用教程[M]. 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6.

第5篇:卫生应急工作计划范文

常委会深度参与立法调研起草

2013年,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在参与五年立法规划编制过程中,积极主张并坚持院前急救、院内急救、社会急救“三位一体”的急救医疗服务立法理念,推动有关方面达成共识,使之成为规划的正式项目。

2014年,教科文卫委制定《关于开展2014-2015年立法调研活动的工作方案》,开展系列立法调研工作。一是以个别访谈的方式,走访曾在或仍在卫生行政部门或综合性医院负责医政工作、拥有长期管理急救医疗工作经验的老专家,听取他们对立法结构、主要内容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调研市医疗急救中心和闵行区医疗急救中心,发现院前急救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包括救护车难叫、等待时间较长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急救医师待遇不高,工作强度大,人员流失严重;非急救病人呼叫救护车现象普遍,比较稀缺的急救资源被大量非急救病人占用。三是暗访部分二、三级医院急诊科,感到不同级别医院急诊室利用情况反差明显,一些二级医院急诊资源利用率较低,造成医疗资源浪费,而许多三级综合性医院急诊室收治大量非急诊患者,急诊分流不畅,导致急诊室人满为患,急救“压床”现象比比皆是。四是与来自红十字会的市人大代表沟通,了解到由于缺乏法律保护和培训力度不足,掌握急救技能的公民不敢救人,有意愿救人的又无能为力,“不敢救、不会救”现象普遍。五是考察杭州、广州、深圳、南宁等城市,了解本市急救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学习兄弟城市的有效管理措施和立法经验。六是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立法研究所等单位联合开展急救医疗服务立法课题研究,先后形成了立法研究报告和《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建议稿)》。在这些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委员会梳理出立法涉及的39项主要问题。

2015年,教科文卫委制定了立法相关工作方案,充分发挥立法中的主导作用,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提前介入调研和起草工作。第一,分别设立领导小组、专家小组、代表专业小组、工作小组,各自承担研究、决定立法中的重大事项、针对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草案主要内容提出专家意见、深度参与立法调研、从事具体工作等职责,做好立法的组织保障。第二,定期与政府相关部门召开双向通气会,沟通起草工作的进度,讨论立法主导思想和关键条款内容。委员会办公室还参与市卫生计生委和市政府法制办相关处室的具体起草工作。第三,针对立法涉及的与市民密切相关的难点问题设计问卷,如由谁决定120救护车上的患者送往哪家医院、急诊室就诊顺序如何决定,由800余位市人大代表在联系选民过程中开展调查,了解市民呼声。第四,召开三次专家、代表研讨会,针对立法草案文本,听取来自医疗卫生领域、法律实务部门等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

草案明确院前、院内、社会急救相关规定

在11月16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常委会上,市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被提交审议。草案共七章六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院前急救医疗服务、院内急救医疗服务、社会急救、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总则部分,草案第4、5条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财政投入机制和运行经费补偿保障机制,完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保障急救医疗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范围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院前急救部分,草案第10、14、18、23条明确了院前急救机构的建设要求,救护车配置与使用方面的要求,规范了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强调了院前急救的送院原则。院内急救部分,草案第30、33、34、36、37条提出了院内急救能力建设要求,完善了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的衔接机制,强调了首诊负责制,规定了转诊分流的要求和引导措施。社会急救部分,草案第39至42条鼓励紧急现场救护,明确了应当配备急救器械和相应人员的场所和单位,明确了特定人员的培训要求,提出了普及性急救培训的要求。保障措施部分,草案相关条款明确了救护车通行的保障措施、信息共享与信息化保障的要求、突发事件的急救保障措施。

人大审议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第6篇:卫生应急工作计划范文

公 告

《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2月17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4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现场抢救、途中紧急救治及监护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急救网络医院,是指接受市急救中心指令,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急救站(点),是指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根据相关规划分别设置在医疗机构内部,具体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将院前医疗急救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健全和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体系。

第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是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国土资源、价格、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红十字会、通讯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信息和资源进行整合,建立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院前医疗急救公共信息和指挥基础平台。

第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社会急救技能培训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建立指导公众自救、互救的信息化平台。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急救知识普及、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等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急救知识和急救基本技能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在专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适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出版等单位以及公共场所、旅游景点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公共卫生知识、常规医疗急救知识和其他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第一时间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八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志愿者,应当接受红十字会、市急救中心的相关专业培训,服从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和管理,遵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

受捐赠单位应当将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及审计结果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对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条 本市建立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及其设置的急救站(点)共同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并逐步提高市急救中心设置急救站(点)的占比。

本市积极推动陆地、水面、空中等多方位、立体化救护网络建设。

第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明确急救站(点)设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保障急救站(点)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救护车活动半径三至五公里范围内至少设置一个急救站(点);人口密集的地区每二十万人口设置一个急救站(点)。其他区域每个建制镇(街)设置一个急救站(点)。

急救站(点)的配置标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急救网络医院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医院专科设置情况等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确定为急救网络医院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医疗急救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师、护士;

(二)配有救护车,车内设备、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符合配置标准;

(三)具有完善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急救医疗资源短缺的区域,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确定由当地镇(街)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承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未经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冒用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名义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第十四条 市急救中心设置的急救站(点)不足的,可以根据急救站(点)设置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急救网络医院设置急救站(点)。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购买服务的内容、规模、资质要求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等相关信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承接主体确定后,依法签订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购买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院前医疗急救不得采取个人承包、变相承包等形式运营。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院前医疗急救的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确定急救网络医院;

(二)制定五年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制定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对市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履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考核,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行信用量化分类监管,建立严重失信单位黑名单制度和公示制度;

(五)依法查处院前医疗急救违法行为;

(六)依法组织购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并对急救网络医院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管;

(七)对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市急救中心履行院前医疗急救的下列职责:

(一)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日常组织和指挥调度;

(二)负责对急救网络医院进行业务指导;

(三)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系统建设;

(四)参与大型活动急救保障、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急救网络医院履行院前医疗急救的下列职责:

(一)服从市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指定的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二)实行院前医疗急救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三)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资料、信息的登记、保管和上报工作;

(四)落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制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不得擅自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得擅自减少急救人员。

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因故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至少于停业、中断服务前两个月向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区域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下列重点单位、公共场所应当组建适应急救基本需求的专业性或者群众性救护志愿者队伍,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在突发事件中协助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一)机场、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枢纽;

(二)幼儿园、学校、体育场馆、会展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旅馆、商场、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养老机构、市3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场所;

(四)从事建筑施工、采矿、交通运输等高危险性作业的单位。

机场、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养老机构、市3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有医疗机构的旅游景区(点)及轨道交通换乘车站等场所,还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急救器械,由专、兼职人员进行使用和维护。

重点单位、公共场所配备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的种类、标准及经费来源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应当定期接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对突发疾病的患者实施初级医疗救护。

警察、消防员、乘务员、养老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导游等公共服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时主动救护。

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需要急救的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紧急现场救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鼓励重点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公众参与紧急现场救护。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专用呼叫号码为12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其他院前医疗急救号码、冒用120号码,不得对120呼救电话谎报呼救信息、恶意呼叫、骚扰等。

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立急救联动机制。110、119、122、12349等紧急呼叫平台接到患者需要急救的求助信息时,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联系市急救中心。

第二十三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设置与全市院前医疗急救呼叫量相适应的呼叫线路,配备急救指挥调度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接听公众呼救电话,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

第二十四条 急救指挥调度人员应当熟悉院前医疗急救知识和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

急救指挥调度人员应当在收到完整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待命急救人员发出调度指令。急救人员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五分钟内出车。

第二十五条 市急救中心的调度呼叫电话录音、派车记录和救护车出车、运行的音频视频监控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院前医疗急救病历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业务需求增长量等因素,按照每四万常住人口至少配备一辆救护车的标准配置救护车。

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配备救护车,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救护车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音频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施以及里程计费装置,并喷涂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标志图案,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救护车的日常管理。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医疗急救活动,不得冒用院前医疗急救专用标识。

第二十七条 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应当配备三至五名随车急救人员,包括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师、护士,以及驾驶员等;有条件的可以配备医疗救护员等辅助人员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急救人员应当接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急救人员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时,应当统一穿着急救服装,文明待人,规范服务。

第二十八条 急救人员应当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尽快到达急救现场,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立即对患者进行现场救治。在到达急救现场之前,急救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患者病情,指导患者自救或者指导其他在场人员采取适当救护措施。

患者家属或者现场其他人员应当协助配合急救人员的工作。急救人员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或者其家属意愿的原则,及时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急救人员决定送往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传染病的;

(三)存在严重精神障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急救人员在急救过程中发现患者存在危害他人、自身身体以及财产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并协助运送。

第三十条 患者被送至医疗机构前,急救人员应当与医疗机构进行沟通,提前告知患者有关情况,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接诊准备。

患者被送至医疗机构后,急救人员应当及时与接诊医生、护士交接患者病情、初步诊疗和用药情况等信息,并按照规定填写、保存病情交接单。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收治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推诿,不得占用车载急救设施、设备等。

对接收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患者,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并通知公安机关和救助管理机构。

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需要再次将患者送往其他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的,由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

第三十一条 患者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和结算清单制度,并提供有效票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患者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医疗急救费用的,有关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三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院前医疗急救监督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四章 保障

第三十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专项经费应当足额用于下列事项:

(一)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和运行;

(二)购置、更新和维护救护车、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械、通讯设备,储备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

(三)大型活动和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医疗急救保障处置;

(四)急救人员培训和演练,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培训;

(五)购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对急救网络医院进行财政补贴;

(六)其他与院前医疗急救相关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提供下列保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将符合相关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纳入医保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结算服务;对急救人员的招聘、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扶持;

(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侵害急救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院前医疗急救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急救中心提供道路交通实况信息,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优先通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采取措施确保应急车道畅通;

(三)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急救患者中符合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协调落实相关救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养老服务组织参与急救的补贴经费;

(四)通信运营企业负责保障120通讯网络畅通,及时提供救护车到达前呼救者无线定位等服务。

第三十五条 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相关医疗机构和急救人员依法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其正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三)在禁停路段临时停放;

(四)在高速公路上使用应急车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阻碍救护车通行。其他车辆和行人有条件让行而拒不让行的,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可以将阻碍救护车通行的情形通过视频记录固定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因让行而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不予行政处罚。

其他车辆和行人因主动参与救护患者而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应当优先放行,免收道路通行费和道路停车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直接造成人身损害严重后果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急救网络医院拒不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或者不服从市急救中心指挥调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派出救护车的;

(四)违反院前医疗急救转运原则转运患者的;

(五)未按照规定登记、保管或者上报院前医疗急救资料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冒用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名义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急救网络医院对急救站(点)采取个人承包或者变相承包方式运营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对院前医疗急救业务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院前医疗急救电话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市急救中心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动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医疗急救活动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动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医疗急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未按照规定配备急救人员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疗机构拒绝、拖延、推诿患者交接,或者无故占用救护车的设施、设备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120呼救电话谎报呼救信息、恶意呼叫、骚扰的;

(二)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

(三)侮辱、殴打急救人员,或者以各种方式阻碍急救人员现场施救的;

(四)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认定后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十八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未能履行相关职责,不落实本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不按规定设立急救站(点),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接受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但拒不支付急救费用的,市急救中心或者急救网络医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7篇:卫生应急工作计划范文

年初以来,我中心在区委、区政府和区卫生局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的悉心关怀下,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为契机,全面推进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体系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现将一年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培训,增强能力建设,提升应急处置整体水平

为切实加强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能力,我中心成立了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反应组织,组建了应急反应专家库和应急专业队伍,建立了反应敏锐的应急预警系统。同时制订和完善了各类传染病防控预案,加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和装备,并设专人专库管理。与此同时,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各种培训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疾控事业的开展。截止到目前,共举办应急管理和处置培训班18次,其中卫生应急培训班4次,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培训班5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培训班9次。通过强化人员培训,切实提高了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素质,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免疫规划管理工作

(一)我辖区的免疫规划工作在去年的基础上有了稳步发展,有力保障了计划免疫工作在本辖区的正常进行。截至目前,共办理接种本2638本,补办接种本164本。全区累计报告接种率分别为乙肝疫苗__%、卡介苗99.53%、脊灰疫苗99.19%、百白破99.18%、白破97.9%、麻疹99.54%、A群流脑疫苗99.34%、A+C流脑疫苗__%、乙脑99.34%、甲肝98.99%。安全注射率100%。

(二)对各乡镇卫生院、市区内接种门诊以及首针医院开展督导活动,累计督导39次,针对督导发现的部分接种门诊存在冷链温度记录不全、接种时操作不规范、预检诊不符合规定以及接种完疫苗后儿童未留观30分钟等情况,均下达了整改意见书。

(三)开展AEFI病例搜索及上报工作,共报告一般反应病例73例,未发现异常反应病例。

(四)开展麻疹病例流调追查以及麻疹疫苗查漏补种工作。截至目前,我区共发现8例疑似麻疹病例,2例为确诊病例,6例为排除病例,并对患儿进行了采集标本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经过追查,2例确诊病例均不是本辖区麻疹病例。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我区于__年3月份对辖区区8月龄至4周岁未完成麻疹免疫的儿童进行了查漏补种,发现麻疹漏种1611人次,补种1568人次。接种率97.33%。

(五)开展接种率调查工作。为迎接国家免疫规划常规疫苗接种率评估,我中心于10月份组织开展了辖区内适龄儿童的接种率抽查工作,共查找适龄儿童420人,接种率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并发放通知对辖区内适龄儿童进行查漏补种工作。

三、传染病防治工作

1、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工作

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疫情电话24小时畅通,安排专人负责网络直报的卡片审核工作,确保疫情报出后2小时内及时审核。全区各医疗机构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运转正常,疫情网络直报及时、准确。传染病报告卡自诊断至报告平均为0.63天,录入至审核平均为14分钟;无迟报卡片,无迟审卡片。

2、全力做好人感染__禽流感防控工作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关于加强人感染__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中心领导高度重视,紧急部署,成立了区疾控中心人感染__禽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相关的方案和预案,明确了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于4月3日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全体应急全员开展了相关知识的培训;4月8日至4月9日,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人感染__禽流感防控工作进行了督导;4月12日和4月16日,针对__禽流感举办了两次相关应急演练。

__月20日,北京市卫生局通报确诊一例廊坊赴京就诊患者为人感染__病例。接报后,__区卫生局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召开会议、制定措施、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研判疫情形势,并认真贯彻和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安排部署。__区卫生局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王庆乐为组长的人感染__禽流感防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成立了人感染 __禽流感医疗救治专家组和__区人感染__禽流感应急处置组,下发了《关于做好人感染__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开设预检分诊和发热呼吸道门诊,开展主动搜索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卫计委《人感染__禽流感诊疗方案》等三个规范性文件,从技术层面指导全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防控工作。二是加强监测,做好应急响应工作。7月20日,紧急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区疾控中心派出2组8名工作人员对患者就诊医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踪工作,共调查密接人员41名,并按照国家卫计委《人感染__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要求进行严格判定,最终确定密切接触者16人。对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期间共采集密接人员咽试子样本60份进行__病毒检测,未发现阳性样本。按照相关要求,于7月23日对6名密切接触者解除隔离观察,于7月25日18时,对剩余10名密切接触者解除医学隔离观察措施。辖区内5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强化监测工作,即对流感样病例、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采集咽拭子进行__禽流感病毒检测,及早发现病例。辖区各医疗机构共采集流感样病例(ILI)咽试子样品173份,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SARI)咽试子样品14份;主动搜索病例2055例,其中发热伴流感样病例82例,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7例,肺炎病例105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0例,人感染__禽流感疑似病例0例。共采集咽试子样本70份,血液30份,鸡肉制品8份,经过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未发现阳性样品。三是强化人员技术物资储备,有效应对突发疫情。根据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人感染__禽流感应急预案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了对临床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诊疗能力和规范报告意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注意询问患者禽类或活禽市场的暴露史,加强预检分诊和病例筛查工作,发现人感染__禽流感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要严格按规定时限报告。区疾控中心强化了物资储备,对应急物资和消杀药品储备等进行一次彻底的自查,检测试剂、耗材、消杀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随时更新补充,确保应急处置所需。同时加强应急值守,全天24小时双岗值班,要求应急队员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强化应急意识,增强责任感,保持24小时待命状态,一旦发生疫情,确保做到及时、有效、规范处置,严防疫情传播蔓延。四是加强宣传,普及防控知识。我们利用报纸、宣传橱窗、分发宣传资料等形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普及人感染__禽流感防治知识。继续加强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当前传染病疫情,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时应及时就医。引导公众勤洗手、保持居室通风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开展适当体育锻炼以增强抵抗力,提高群众的卫生意识和防病能力。同时呼吁民众理性应对,勿要恐慌,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避免接触病死禽、畜,是预防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疾病的有效途径。

3、以重点传染病防治为重点,加强疾病防控和监测工作

(1)流脑监测。根据市疾控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__年流脑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区设立万庄镇为监测点,于1月和4月分别开展了健康人群流脑带菌率调查工作,采集咽拭子210人份,未检出脑膜炎奈瑟菌。

(2)霍乱监测和培训工作。我中心于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外环境水、市售(海)水产品、市售食品等开展霍乱监测。共采集外环境水监测54份,监测海水产品和市售食品各108份,经过检测,未发现霍乱弧菌。

(3)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按照《__区手足口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要求,中心积极深入医疗机构、乡村、学校、托幼机构进行疫情主动搜索,分析流行趋势,提高预警能力,控制疫情传播;同时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随访,对发现的病例及时进行个案调查及消毒处理。

(4)开展聚集性病例和食源性疾病的调查工作。截至目前,我中心调查处理腹痛、腹泻聚集性疫情8起,食源性疾病1起。

4、艾滋病防治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管理。按照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定期对病人及感染者进行随访、检测和发放抗病毒药物。

二是开展宣传教育和干预工作。深入大型工地、学校、社区等场所开展大众宣传活动,已覆盖人群7118人次,发放宣传材料__份、安全套12770个;深入到市区内各足疗、按摩、保健、酒吧、美容美发、歌厅等娱乐服务场所,开展性病艾滋病防治干预活动,已覆盖人群1096人次,发放宣传材料3054份、安全套3054个。通过发放宣传画、宣传小册子、安全套、发展同伴教育员等方式,让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和高危人群更多的了解一些艾滋病防治知识,树立防范意识,保护自身健康。

三是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我中心设立自愿咨询检测室,有单独的房间,能进行保密性咨询,有保密文件柜保存资料。环境安静舒适,室内张贴规范服务要点、注意事项、工作制度等;并备有宣传资料、转介卡、安全套和有关咨询登记表。

四、地方病、慢性病防治工作及健康教育

1、碘缺乏病防治工作。一是开展碘盐监测工作,采集碘盐样品300份,监测数据已上报市疾控中心。二是开展碘缺乏病宣传工作,发放宣传资料260余份,接待咨询群众80余人。三是按照国家CDC碘缺乏病参照实验室的要求,完成尿碘和盐碘质量控制考核工作。

2、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我中心建立了全民健康生活方式领导小组及实施方案,已经建立示范单位和“健康加油站”一个,制作展牌3块,印制宣传资料3种共计300余份,并配置体重秤、自测血压计、腰围尺、控油壶等物品。

3、开展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我中心设立卫生宣教栏4个,每季度更换一次内容。设立四小、区医院、区妇幼保健院、京南食品有限公司、康乐小区和万庄镇6个健教试点,并进行了季度督导活动。开展“全国肿瘤防治周”“世界高血压日”、“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日”、“爱牙日”“世界卒中日”“精神卫生 日”“全国高血压日”等宣传工作,共计制作宣传横幅7条,出动宣传人员20余人,发放宣传资料2600余份,接待咨询群众480人次。

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

1、乡镇项目工作开展情况

截至目前,辖区5个乡镇纸版居民建档累计为11.44万份,建档率77.12%,纳入老年人管理10874人,管理率__%,糖尿病管理__人,管理率为__ %,高血压管理12853人,管理率为71.42% ,重性精神病管理336人,管理率为76.34%。各乡镇卫生院都设置了不低于2平方米的2个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换内容,累计印发宣传资料6种11.48万份。各乡镇卫生院均建立了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建立了传染病网络报告和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传染病疫情报告设备基本齐全。各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均已开展,均配备了有资质的卫生协管员,制定了详细的协管组织制度和协管方案,组织了各乡镇村医进行了系统的培训。

第8篇:卫生应急工作计划范文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益,规范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患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调度机构的调度,在将急、危、重患者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以及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交接活动。

本条例所称调度机构,是指受理院前医疗急救呼叫、调派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提供服务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是指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是指具有急诊抢救能力,接收、救治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患者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服务和城市安全运行保障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领导,对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施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建立符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点的管理体制,明确划分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并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统一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持续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发展投入,保障本行政区域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需要相适应。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力社保、民政、公安、交通、教育、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工作。

第七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执业范围、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持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做好转运急、危、重患者的交接工作。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自觉维护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秩序。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医疗急救公益性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提高社会医疗急救意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作为地方课程专题教育内容,在专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适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支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

第十一条 鼓励医学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急救和急诊医学相关研究,提高医疗急救和急诊医学科学技术水平;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使用先进医疗科学技术。

本市倡导中医药诊疗技术和方法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中的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编制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统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应当符合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

现有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设置不符合规划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划组织调整。

第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建设应当符合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五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名录、地址、急诊抢救能力等信息,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统计、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在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应急需要的情况下,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其人员和急救车辆,应当接受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十七条 调度机构应当与110、119、122等城市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和其他公共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八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执行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急救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专用呼叫号码为120。

999为市红十字会履行救护、救助、救灾职责的呼叫号码。市红十字会可以协助政府提供部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市红十字会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遵守统一的服务规范,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拨打、占用急救呼叫号码和线路。

第二十条 调度机构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急救呼叫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专线电话线路,保证急救呼叫电话畅通,并配置专门的调度人员24小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

调度人员应当掌握医疗急救知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基本情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接诊能力,及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询问并记录患者信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进行分类登记处理。对急、危、重患者,按照就近原则迅速派出院前救护车;对非急、危、重患者,告知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急、危、重患者的具体标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患者及其家属或者现场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度人员询问,如实提供患者病情、位置、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及时接听派车电话,在规定时间内出车;及时与患者及其家属取得联系,询问病情、指导自救;按照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对患者实施救治,并将患者及时转运至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收费问题延误救治。

第二十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情况,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的原则,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决定送往相应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急救人员不得为谋取本单位利益或者个人利益,违反患者转运原则。

患者转运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患者被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前,调度机构和急救人员应当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沟通,将患者有关情况提前告知拟转运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做好接诊准备。

患者被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后,急救人员应当与接诊医生、护士交接患者病情、初步诊疗及用药情况等信息,并按照规定填写、保存病情交接单。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协调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建立有效衔接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设置专线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保证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度机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时沟通院前医疗急救相关信息。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首诊医生判断转运安全性,并联系接收医院,在保证患者安全的前提下转运至其他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第二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不得擅自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因故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至少于停业、中断服务前两个月向原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保存、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并按照规定报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实现全市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共享互通。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区域人口状况、交通状况和院前、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合理确定院前救护车配备数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建立院前救护车定期查验和报废制度,保持车况和车载医疗设备、物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车辆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第二十八条 院前救护车应当统一喷涂院前医疗急救标识和呼叫号码,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具和警报器,不得用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的其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配置、使用院前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得设置、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院前救护车应当安装计价器,并在明显位置粘贴价格公示,标明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

第二十九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务,患者家属和现场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每辆院前救护车应当配齐包括驾驶员、医师、护士、担架员等急救人员,具备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务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临床类别急救医学专业;

(二)临床类别非急救医学专业的医师,应当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急救医学专业系统培训或者专业进修,并经考核合格。

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按照其执业范围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护士,应当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驾驶员、担架员应当经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组织的急救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可以聘用医疗救护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辅医疗救护工作。

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聘用医疗救护员,应当审核其职业资格,并进行岗前培训、考核;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聘用。

本市医疗救护员职业资格管理和聘用、培训、考核的有关规定,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第三十四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标准支付费用。

患者及其家属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调度机构已派出的院前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支付已经发生的院前救护车使用费。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人员依法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其正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院前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受法律保护,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二)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消防车通道、应急车道;

(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四)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车;

(五)免交收费停车场停车费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市卫生计生、交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院前救护车信息共享机制,为院前救护车管理和通行提供保障。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中遇有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院前救护车,应当采取停车、减速等方式主动避让;因避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患者确无能力支付医疗急救费用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实施救治后,可以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申请经费补助。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向院前医疗急救事业进行公益捐赠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队伍建设。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门,制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引进、培养和职业发展规划,建立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点相适应的医护人员岗位轮转机制和薪酬待遇、职务晋升等激励、保障机制。

第五章 社会急救能力建设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急救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社会急救技能培训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普及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急救规范和社会急救能力建设要求,编制统一的社会医疗急救培训大纲和教学、考核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医疗急救培训活动,应当执行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学、考核标准。

第四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履行医疗急救知识普及、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等职责。

鼓励医学行业协会、医学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具备专业能力的组织开展社会医疗急救培训活动。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学者、具备专业能力的组织等对单位和个人开展的社会医疗急救培训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他人有医疗急救需要的,可以拨打急救呼叫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鼓励个人学习医疗急救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可以招募、组织志愿者开展医疗急救公益性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等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活动。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志愿者组织参与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所需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四十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利用互联网技术宣传普及急救知识、统筹利用社会急救资源,提高社会急救能力。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等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掌握必要的基本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设置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医疗急救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医疗急救保障等相关内容纳入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等相关内容,提高工作人员在预防、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医疗急救能力。

鼓励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和特点,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掌握必要的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八条 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学校、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安全保障需要配置医疗急救设备设施和药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医疗急救保障能力。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医疗急救需要,分级分类制定医疗急救设备设施、药品配置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将医疗急救服务保障内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参加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急救服务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调度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及时作出处理;需要公安、交通、发展改革、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门配合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配合。

第五十一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拒不配合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调度机构及其调度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提供服务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急救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提供服务不符合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不按照规定转运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不按照规定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交接急、危、重患者信息或者拒不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停业、中断服务前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院前救护车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其他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配置、使用院前救护车或者使用假院前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并处罚款。

第五十八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不按照规定配备急救人员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扰乱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恶意拨打、占用急救呼叫号码和线路的;

(二)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院前救护车通行的;

(三)侮辱、殴打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急救人员实施救治的;

(四)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六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中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中对患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9篇:卫生应急工作计划范文

上半年以来,为了战胜“*”和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你们别卫生部门的同志十分辛苦,也取得了很好的工作成效,我向你们表示亲切慰问和感谢!

今年9月12日和17日,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共同主持,连续两次分别在武汉和北京召开了“全国加快疾病预防控制国债项目建设工作座谈会”和“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工作会议”,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共卫生建设的高度重视。这次请大家来,主要目的是传达贯彻上述两个会议精神,进一步抓紧抓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动员和布置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的规划工作,由于这次会议已专题印发了关于加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的几点意见和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的指导原则和基本标准,下面,我主要结合国家两个会议的精神和要求,谈几点贯彻意见。

一、要切实抓紧抓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

从初步了解的情况看,目前我省各级疾病控制中心建设已开工的项目还不到40%,因此,下一步的建设任务还十分繁重。希望同志们从坚决防止疫情在今后出现反复的角度,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从关心最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确保各项目最迟在今年底前实现开工,而对于已经开工的项目,要尽可能在年底前完成主体工程。按照国家新的要求,在明年5-6月份,省计委和卫生厅将组织力量对各市、县(区)疾控中心建设项目逐一进行验收,并向国家发改委、卫生部提交总结报告。

为了确保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强化对项目的有关管理,这次武汉会议上,国家进一步提出了以下几项要求:

一是疾控中心建设必须坚持以改扩建和填平补齐为主,一般不搞新建或异地建设。在建设的规模上要以满足基本需要为着眼点,做到科学、经济、适用,不能盲目扩大建设规模,更不能建设与疾病控制中心的职能不相关的设施,特别是为了增加收入而附加的传染病门诊等。

二是个别项目建设规模需要调减的,减压下来的国债资金中央不收回,可用于弥补设备配置投资留下的缺口。但考虑到国债资金要求专款专用,擅自改变用途将被审计为挪用资金,因此,确需改变国债资金用途的,请在十月十五日前向省计委申请,由省汇总向国家发改委专报,并经批准后实施。

三是要确保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这个关键。能力建设包括业务用房建设、设备配置、队伍素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必须统一规划,同步整体推进,决不能使项目建设造成一批“空壳”机构。

二、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工作

加强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总结防治*的工作和经验,加强公共卫生建设,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

今年发生的“*”疫情,使我们清楚地认识到,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不仅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俞安全,而且有可能成为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灾害。而目前,我们的医疗救治体系尚未健全,面对今后随时可能出现的各种常见和新发传染病、各种群众性中毒事件、核辐射潜在风险等,我们的基础设施条件、装备、专业队伍等的应对能力还相对较弱,因此,加紧建设医疗救治体系,加快提高医疗救治能力,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经济和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具有直接而深远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为了切实搞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按照有关法律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已编制了全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并已经国务院审议通过。这个《规划》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是:

1、《规划》的主要目标和建设的总体框架

《规划》提出了以下三个主要目标:一是要增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提高救治水平;二是要调整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促进合理布局;三是要健全救治体系,完善救治功能。其中核心问题是要加快提高医疗救治能力。《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是:通过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一个适合国情、覆盖城乡、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医疗救治体系整体框架由救治机构、救治信息网络和救治专业技术队伍三部分组成。其中,救治机构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急救机构,由市、县急救中心和边远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医院急诊科组成;二是治疗机构,由市级传染病医院(病区)、县级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省职业中毒及核辐射救治基地,以及具备传染病防治能力的后备医院组成。救治信息网络主要是通过统一的公共卫生信息资源网络,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连通;救治专业技术队伍是省、地级市政府在当地医疗机构中抽调高水平的卫生医疗扶本人员,分别建立的一文高素质、可调动的技术队伍。其组成人员平时在原医疗机构从事日常诊疗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接受政府统一调度,承担紧急医疗救治任务。

《规划》提出的今明两年的建设任务是:

一是建设紧急救援中心。在各地级市分别完善或建立1个规模不同的紧急救援中心;二是建设传染医院(病区)或后备医院。根据服务人口,各地级市分别建设1个病床规模不等的传染病医院(病区)或后备医院。省会城市的传染病医院(病区)或后备医院设置床位规模不等的负压病房,承担重症呼吸道传染病患者救治。在县级区域,根据服务人口,依托综合医院建设病床规模不等传染病病区。在上述传染病医院(病区)或后备医院配套建设污水处置设施;三是建设职业中毒、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在全国建设若干个职业中毒应急救治基地;在有核电站、核设施、大型核辐射装置的重点省份,根据需要建设病床数不等的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达些基地主要是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设立病区;四是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主要是在充分利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增加必要的设备,开发软件,实现信息连通。

2、《规划》实施的几个原则

《规划》提出的主要建设原则是: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中央指导,地方负责;平战结合,统筹兼顾;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具体要求:

(1)一定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总的要求是在建设中不增加医院数量和城市病床总量。通过现有医疗卫生机构改建为紧急救援中心,解决目前存在的空白点,实现紧急救援中心在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全覆盖;通过现有医院改建传染病医院(病区)或后备医院,调整现有医疗资源结构;通过调减城市传染病病床总数、增加面向农村服务的县级传染病病床数,调整现有传染病医疗资源的城乡布局。

总之,加强医疗救治体系建设绝不是要盲目扩大数量规模,而是要切实提高救治能力。在城市医疗资源相对过剩的情况下,不仅不能搞重复建设,还要以此为契机,调整医疗资源结构,实现医疗救治机构合理布局,明显提高卫生资源的使用效率。

(2)统筹考虑千时和突发重大疫情时的双重需要。

(3)中央宏观指导,地方具体负责。根据现行体制,各级地方政府应承担医疗救治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在中央的指导和原则安排下,地方要根据木地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建设项目、建设布局、建设方式和投资安排,组织实施工作。

3、项目建设中的几个主要问题

(1)建设资金的安排。紧急救援中心和传染病医院(病区)或后备医院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地方财力、国内外优惠贷款等多种渠道筹措解决。

中央专项资金,国家共将安排57亿元左右,其中今年安排30亿元,先行启动市(地)级传染病医院(病区)和部分紧急救援中心建设,明年继续安排资金建设所余任务。

地方资金,原则上由省、市(地)财政为主安排,经济状况较好的县也要做出相应安排。地方资金占匡算投入总额的50%。

(2)合理确定建设任务。各地要根据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及密度、距离城市的远近及交通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种类和特点等实际情况,针对医疗救治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地确定建设项目,逐步完善救治体系,健全救治功能。在建设内容上,要根据当地流行病、多发病的具体情况,突出重点疾病的救治,有针对性地确定。在建设方式上,在整合现有卫生资源的基础上,可以选择建设传染病医院(病区),也可以建设后备医院(病区);可以按市(地)、县分别建设,也可以适当集中或合并建设。

(3)坚持标准,规范建设。为了加强指导,国家提出了项目建设的指导原则和基本标准。项目建设的布局、结构和流程要符合功能和规范要求,传染病医院(病区)的污水处理设施要一并纳入建设内容。建设后的市(地)级以上医疗救治机构基础设施必须达到符合应对烈性、重大传染病的标准;县级传染病区必须达到收治常见传染病人的条件,并具备对烈性传染病隔离观察的能力。要做到合理建设,勤俭节约,避免奢华浪费。

(4)落实配套政策,保证正常运营。《规划》的着力点是从建设的角度提高医疗救治体系的能力。但从根本上解决好目前医疗救治体系存在的问题,不仅需要增加硬件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必须配套进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解决好医疗救治机构运营方式和费用的问题。为此,《规划》提出,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在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打破现有条块分割的管理格局,形成管理属地化、指挥一体化的医疗救治管理体制;要在国家给予一定补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建立面对市场的运行机制,提高竞争力,保证正常运营;要实行传染病人的归口管理、集中收治的政策,以调节和控制传染病病人的流向;耍

完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发挥好医疗机构在日常医疗服务中的预警和哨点作用;要进一步发挥政府公共财政的职能,完善补助政策。

(5)《规划》的实施步伐。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规划》进一步制定实施意见,明确实施的具体要求,初步安排对各地方补助资金的额度和病床建设数量。各地要从现在起即对本地区救治需求、现有卫生资源状况等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在两部委实施意见下达后,据此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制定出以省为单仕的总体建设方案和今、明两年的建设计划,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卫生部;在收到各地的建设方案后,国家将及时商地方提出审核意见。然后,各省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函、省政府关于资金安排的承诺函和资金到帐户的证明文件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国债资金程序要求下达今

年的中央专项资金。上述各项工作要坟力争在10月底前完成。

四、贯彻实施国家《规划》,制订好我省的整体建设方案

根据国家《规划》的精神和有关要求,经与省卫生厅共同商量,现就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问题提出几点意见:

1、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领导。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是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很广,各市、县要成立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计划、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建立起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和责任制度。

2、关于我省医疗救治机构的布局问题。

(1)急救机构。各市州根据服务人口,分别完善或建立一个规模不同的紧急救援中心。该中心原则上独立设置,人口较少的市州也可依托一家有实力的综合性医院设置,具体方案由市州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其急救网点设在辖区内各医院的急诊科,实行集中调度管理。各县急救中心一律依托一所实力强的综合性医疗机构。

(2)治疗机构。除己有传染病医院的长沙、衡阳、郴州三市外,其余各市州只能依托一家医院建立传染病区,不另新建传染病医院。

各县原则上依托一家有实力的县级医院建立传染病区,其中人口在30万以下的县原则上只设立传染病科,也可以设立传染病区。

各区原则上不设传染病区。

这样,全省纳入国家传染病医院和病区建设规划的单位为14。

3、今明两年的建设任务,按照国家《规划》精神,今明两年,国家将安排57亿元国债资金,重点支持建设各市州级急救中心、各市(州)县传染病医院(或病区、急诊科)。其中今年国家安排30亿元,先行启动市(州)级传染病医院和部分急救中心建设。

4、建设规模和标准,请参看这次会议印发的有关附件。

5、关于配套资金。国家将根据覆盖的人口数额核定各项目的规模和床位数,并据此对各项目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国家的补助投资只占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这样,各级地方政府要相应承担另外50%投资的配套任务,并要求各地的建设资金要设立财政分帐帐户予以落实和管理。我省各级政府前一段对疾控中心建设已投入较多,这次安排配套资金可能会有一定的困难,为此,一方面,中央在今年安排1亿美元日元贷款渠道,地方政府可通过承借贷款来抵补应承担的部分资金;另一方面,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任务,不要盲目追求高标准、超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