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学籍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学籍管理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学籍管理工作计划

第1篇:学籍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尴尬的社会身份和艰难复杂的生存境况,学界已有所关注,但以往有关无户籍公民宪法权利实现问题的学术研究甚为少见,归结起来主要有:陆益龙博士“治理归责”式的原因探索;武汉大学研究团队“国家—公民”关联式的事实探究与制度建构。陆益龙博士从户籍制度安排与制度运作两个角度对无户籍公民宪法权利实现状况及其形成原因展开了阐释:从户籍制度安排来看,衍生无户籍公民生存困境的症结在于户口这一公民身份符号的缺失。作为一种“虚拟资源”[1],户口的有无直接关涉到公民能否参与社会利益的分配、实现自身应有的基本权利,而无户籍人群正是在“不一致”的户籍制度安排下承受不公平社会待遇的一类弱势群体;[2]从户籍制度运作来看,无户籍公民产生于国家户籍机关“条块分割”格局下的非制度化治理逻辑,集中以户籍管理机关为追求“政绩”而人为控制公民入户登记环节的运作模式为现实表现。[3]有理由认为,陆益龙博士意在将无户籍问题的产生归咎于积弊甚深的户籍管理制度。武汉大学研究团队则从国家与公民二元关系的“断裂”与“弥合”两个层面切入,对无户籍公民宪法权利实现状况进行事实阐释与制度改革构想:就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断裂”层面而言,无户籍问题存在的核心原因在于户籍管理机关与公民双方“合作机制出现问题”,例如,“信息沟通渠道不畅”导致“政策落实不到位”,“户口办理程序复杂,涉及部门较多”,公民自身对入户的“重视程度不够”等;[4]而就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弥合”层面而言,可以从公民权利保障与相关制度理论创设角度理解,希图以建构“国家主导”和“公众参与”的二元互动样态作为解决无户籍问题的理想制度模式与价值期许,以此呼吁国家机关应在制度设置与运行方式上积极作出创新与改革,同时也对公众的维权意识与能力的提升作出颇富理想意味的倡导。[5]

不可否认,以上两项研究成果为无户籍问题的开掘与深化提供了较为丰富的理论资源和经验依据,也对加快相关立法、推动制度改革与整合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这两项研究成果存在一个共同现象——仅将无户籍公民宪法权利实现问题的研究视域框定于国家治理层面,并以此作为问题展开单一分析,②而此种独执“唯治理”的研究理路分析路径恰恰缺乏对现实中无户籍人群权利实现状况与执政党政治决断关系的应有关注与深入思考。比如,陆益龙博士在其论述中已对计划生育政策与无户籍公民关系有所揭示,也对以计划生育政策为目标的户籍管理机关运作逻辑作出了鞭辟入里的分析,可问题是,在论及无户籍公民权利实现过程中却将问题的症结径直对准治理机关的运作模式,而未能将具有政治特性的计划生育政策纳入无户籍问题的研究范围。由此或可认为,既有无户籍公民宪法权利的学术讨论往往带有“去政治化”的研究倾向。无户籍公民宪法权利研究政治性因素的缺失或许会导致如下明显后果:其一,研究视域局狭于国家治理领域而分析无户籍公民权利实现与保障问题,必然孤立地将运作逻辑复杂无序的户籍管理制度视为批判的重点;其二,批判对象的锁定使得治理层面的制度建构与改革成为应对无户籍问题的切近路径与当然面向;其三,制度改革方向的认定恰恰阻隔了对无户籍公民权利实现问题深层原因的探究,以致限缩相关学术研究与制度实践的问题追索空间,进而使得关于无户籍公民宪法权利实现问题的讨论湮没于悬而不决且老生常谈的户籍制度改革论调之中。为此,笔者将基于现实治理实践所面临的户籍制度改革困局,以我国宪法权利二重属性为基本理论依托,深刻反思无户籍公民存在之根源,进而对宪法权利实践中的无户籍公民宪法权利实现困境的形成过程予以二元动态解析。本文的核心观点是:无户籍公民困境形成的根本原因为阶层宪法权利的“去政治化”。

二、无户籍公民宪法权利制度保障实践的困局

欲对无户籍公民宪法权利进行讨论,须对其权利实现状况作出必要的描述与说明。我国无户籍人群可以“原因类别”与“人群类别”为标准予以类型化展示(见表一)。①无户籍人群可分为四类:由国家治理因素而产生的无户籍未成年人群(婴儿、儿童);由公民能动因素而产生的无户籍未成年人群(婴儿、儿童);由国家治理因素而产生的无户籍成年人群;由公民能动因素而产生的无户籍成年人群。其中,前两种类型是无户籍人群构成主体中的核心人群类别,社会上称之为“黑娃”,在我国农村地区甚为常见。②在类型划分标准中,“原因类别”分为国家治理因素和公民能动因素两类。国家治理因素是指与户籍管理相关联的治理规范与制度约束。以无户口的计划外生育人群为例,其不能取得户口的因素在于“缺少出生证明”、“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等入户程序要件的缺失或不符;[6]又如,收养和领养人群入户困难的部分原因在于不符合收养法的具体规定。[7]

公民能动因素是指公民基于自主选择在争取户口过程中的作为与不作为。比如,在农村地区部分农民主动放弃上报或登记户口主要有两种情形:其一,部分农户由于对计划外生育儿童、被收养儿童办理户口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没有户口也不会影响国家惠农政策与儿童的实际利益,基于此种考虑而不予上报或延迟上报户口;[8]其二,在某种情况下,自主选择行为作出的动因并非完全出于个人意志,与其说部分无户籍现象的产生是基于公民个人选择,不如说此种“选择”是对国家治理因素的被动妥协而不得不为之的表现。由此,一些农民迫于农业负担、社会抚养费的压力而放弃了子女户口上报的机会。笔者发现,致使无户籍人群享受应有公民待遇之艰难的共有因素凸显在户籍管理中的入户环节上,由此将户籍管理的具体制度运作视为无户籍病痛之所在似乎无可厚非,然而问题强烈彰显之处未必就是病症之根源。在治理实践中,“唯治理”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研究模式,却无法对现实户籍制度调整与改革所面临的困局作出合理回应。

围绕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展开的户口整顿似乎为“黑人”们带来了希望,但终因无法摆脱政治性因素的牵绊而陷入改革与治理的困局。为将无户籍人群纳入人口普查统计范围,国家户籍机关针对无户籍问题采取了相应治理措施,其中,公安部的《第六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尤为值得关注:人口普查期间,“对户口待定人员,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调查核实后给予落户或恢复户口,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及时登记落户。”户籍管理机关对待“黑户”态度的积极转变,意味着长期以来游离于国家制度保障之外的“黑户口”群体将浮出水面。户籍管理放宽了原有的制度限制,无户籍公民可借人口普查之便利略过复杂繁琐的户口登记程序而直接取得户口,进而享有公民应有的权利与待遇。然在为无户籍人员回归公民身份、摆脱生存困境感到庆幸与欣喜之余,笔者认为,无户籍问题是绝非因此次暂时的漏户清理而能得到实质性遏制的,对无户籍人群的权利实现与保障的现实质疑与追问更不会就此彻底终结:其一,既然同是“黑户”,在此次户口整顿中超生人员亦应与其他户口待定人员一样拥有相同的入户机会,但其为何仍须以额外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入户的必要前提?[9][10]其二,如果说“‘黑户’落户不意味计生政策的放宽”,只要“计划生育政策不改,超生现象就没法遏制”[11],逻辑地推知,人口普查结束后,在原有计划生育政策框架下势必又会出现一批新生“黑娃”,户籍管理机关对此后果预期又将作网上何解释?难道无户籍人群又要苦苦企盼下一次人口普查的漏户“大清理”才可摆脱“黑人”的身份轮回?①

可以看出,户籍制度改革并非仅为制度层面的弊端所困,致使其举步维艰的恰恰是潜藏在户籍制度背后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政治性牵制。在国家的治理实践中,作为执政党政治决断的计划生育政策,其贯彻落实离不开户籍管理制度整体运作模式的有力配合与支持,而计划生育政策与“黑娃”在户籍管理运作中形成的微妙关系正是无户籍问题研究所不容回避的事实。于此,“唯治理”论“去政治化”观念之悖谬在遭遇改革的困局时显露无余。然追究此种固步自封的分析模式形成的学理原因,则在于研究者对中国宪法权利基本常识的忽视,②因而不假思索地“将西方宪法权利的原理与制度模式替代为中国宪法权利研究的当然标准”[12],依此无条件地将公民基本权利奉为宪法权利研究的逻辑起点,遂将研究视野执迷于治理领域,因而在事实上排斥了权利实现与其他多元性因素的关联性与有机分析。若仍旧因循“唯治理”论寻找无户籍问题的解决之道无异于画地为牢,这就使得有关无户籍问题研究路径的转变有了切实理由。为此,笔者将以阶层宪法权利与公民宪法权利的关系为分析视角,对无户籍人群产生的深层原因作重新审视与审慎反思。

三、无户籍公民宪法权利实现困境形成原因之反思

如果说计划生育政策与无户籍公民的产生存在事实上的关联性,那么,此种关联缘何产生?又与户籍管理运作存在何种关联?计划生育政策又因何与无户籍公民宪法权利实现发生勾连?欲探明上述问题,就应以中国特有的宪法权利保障与实现方式为事实背景,析出无户籍人群的权利实现困境形成的根源所在。由韩秀义教授的“中国宪法权利二重属性”理论可知,中国宪法权利是“以阶层宪法权利为核心,以政治为主导的政治化保障与实现方式”。[13]在中国结构中,宪法权利分为阶层宪法权利和公民宪法权利两种类型,且分属于政治系统与治理系统。在政治系统中,阶层宪法权利以分属各个社会界别的阶层团体为主体,其特性体现于意涵上的政治决断性、功能定位上的整体性以及运作机制上的代表性,此种权利的享有与实现取决于执政党对国家整体形势的政治识别与政治判断;与之对应,存在于治理系统的公民宪法权利则具有意涵上的治理性、指向上的整体性与局部性、运作机制上的直接性与代表性,此种权利的享有与实现并非简单取决于国家治理制度对权利保障的范围与程度,而受“执政党”、“以人大为核心的‘一府两院’”、“公民自身的能力与偏好”等多元因素的存在秩序及其排列状况的制约与影响。基于执政党以行政绩效的实现为当前基本执政理念的“去政治化”执政方式,使得两种宪法权利属性的动态制度联接与运作机理表现为阶层宪法权利与公民宪法权利交错缠绕于治理领域,于此情况下,阶层宪法权利表现为“去政治化”的实现方式而使公民宪法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③

若以上述论断为理论前提,或许可以对无户籍公民宪法权利实现困境的形成作出合理解答。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执政党的政治决断,其出台着眼于对时下中国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宏观把握与调和,以确保各阶层人民根本利益在极度膨胀的人口增长势态下得以普遍实现、稳定存续。然而,就在计划生育政策的政治性意旨惠及各阶层的事实背后,却在国家治理领域遗留着公民个人基本权利缺失的真空。由于政治领域内缺乏有机的阶层权利实现与保障的制度性通道,因而政治决断的意涵不能直接有效地注入社会各阶层,只有借助微观多元的治理性渠道才能实现对阶层利益的维护,而治理领域中的公民权利保障与实现的制度化渠道却由此受到阻塞。就计划生育政策而言,其部分贯彻落实任务即是由户籍管理制度的具体运作承担的,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为核心目标,户籍管理制度运作逻辑便受到其政治性意旨的主导,在此情形下,公民权利实现方式貌似是治理性的,实质上却夹杂着政治色彩。由此可知,当公民个人权利的实现需求与政治性治理目标相违背时,公民权利的治理性在逻辑与事实上为政治性所排斥却不失为一种必然——超生人员因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户籍管理机关迫于行政指标和政绩考核,不得不对超生人员设置重重限制条件。正是基于计划生育政策对户籍管理运作的根本性牵制,使得计划外生育人群丧失取得户口的机会,因而无法证明自己的公民身份和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资格,最终成为游离在国家治理范围之外,徘徊于社会保障制度边缘的“黑人”。由此可以看出,无户籍公民的境遇正是自身权利政治性与治理性博弈、政治性排斥治理性、阶层宪法权利“去政治化”的真实写照。

基于对无户籍人群权利实现困境根源的学理挖掘与阐释,下文欲以宪法权利实践层面为切入口,在政治与治理二元系统中,对无户籍公民宪法权利实现困境予以动态解析。通过描述计划生育政策制定的历史背景和相关治理制度的安排与运作对无户籍公民的产生与权利实现的影响状况,在政治领域与治理领域中具体分析和阐释作为一类政治决断的计划生育政策与无户籍公民权利实现的根源性关系,以事实证成政治权利的“去政治化”这一学理论断。

四、无户籍公民宪法权利实现困境的二元解析

(一)政治系统中的历史描述:政治决断的作出与阶层宪法权利的实现

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及落实工作被视为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进程中“符合国情的战略决策”与“造福于民的社会事业”。所谓“符合国情的战略决策”,即作为政治代表的执政党基于中国基本国情所作出的重大决定、决议、决策与相关规定等理性选择和政治决断。①对于一类政治决断的计划生育政策来说,其政策内涵之“符合国情”体现于中共中央全体对时下中国人口状况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整体秩序的考量与整合构想之中:七十年代初期,中共中央基于“人口增长过快对经济、社会发展不利”的全局性判断而将计划生育政策纳入国家发展日程;而“战略决策”则表现为中共中央领导人对中国国情所作的审慎洞悉与理性判断,其为代表执政党总体意志的政治决断的作出提供了意识形态层面的核心导向与指引: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深刻分析了中国的基本国情,揭示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必须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认为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政治目标必须“把人口问题放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来考察和处理”,由此“明确提出中国的人口政策是带有战略性的重大政策”[14]。因此,在政治系统中,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台及其政治意义的实现使得以国家整体秩序为目标指向的各个社会阶层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实现与保障自身的宪法权利成为可能。此时,具体的计划生育工作便成为了“造福于民的社会事业”,而在这个意义上,“造福于民”的“民”是划分于不同社会阶层中政治意义上的全体人民,“造福于民”则可以理解为分享政策成果于各个阶层并使其宪法权利得以享有与保障实现的政治过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取得成就,为经济的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创造了有利的人口环境。”[15]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结构的不断演进,中共中央会阶段性地对国家人口状况作出相应的总体性的判断,相继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2007年)等重要文件。如果说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以“控制”人口增长作为国家应对人口问题的主导意识形态,那么,以实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为目标的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及其相关工作的展开便成为制约国家以及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主导性依据,具体表现为相关立法工作、制度安排与运作均以“控制”为国家政治目标的实现手段在治理领域相继展开,由此,政治决断以合法的形态深入到治理中。户籍管理制度正是达成计划生育政策意旨的国家治理手段之一,为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和控制人口数量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无户籍现象的产生与无户籍公民权利实现问题的出现,又使得户籍管理制度的治理权能在和同以公民权利实现与保障为核心目标的应然人权保障制度理论进行对比时显得不尽人意。在漏户清理过程中不难发现,计划生育政策似乎始终与户籍制度运作纠结缠绕,使得超生子女落户工作的展开无法摸清头绪。既然计划生育政策是影响公民入户的重要因素,那么,计划生育政策与户籍管理制度存在何种制度关系样态,两者又是如何在治理领域中交相运作的?在户籍管理中,计划生育政策又是怎样与无户籍公民的命运联系在一起的?下文将视角进一步移入治理系统,在户籍管理制度具体的安排与运作层面详细分析计划生育政策与无户籍现象的根源关系。

(二)治理系统中的微观切面:制度实践与公民权利的实现困境

基于描述与分析户籍管理在制度运作中的便利考虑,笔者将选取无户籍未成年人(婴儿、儿童)作为具体分析实例;基于描述的简明与直观的考虑,将以列表的形式列举展示导致“黑娃”出现的相关因素。根据表二②所展示的“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户籍管理方式”及与之对应的无户籍公民类型,可以通过对该表内容的逐层描述与判定,透析无户籍公民产生的根本原因。

第一,户籍管理制度以计划生育政策为户籍管理机关治理权能实现的根本目标,因此,户籍管理工作表现为治理方式政治化。执政党政策贯彻落实于治理领域,要依靠国家机关依职权将政策的原则性、灵活性内容细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运作标准,与此同时实现抽象政策内涵的具体化。③在这个意义上,户籍管理制度充任计划生育政策意涵在治理领域发挥作用的重要手段这一判断,即可作为对以上论断在逻辑上的现实表达:户籍管理部门通过户口登记、户口管理、保证公民取得户口等工作的开展,了解和掌握辖区内人口信息情况、履行户籍管理职责之外,还须协助计划生育部门搞好当地计划生育工作,在居民入户环节把握当地人口动态,即便在身兼多重治理任务的情况下,户籍管理部门权能的行使也不应偏离其基本治理目标。然而在治理实践中,户籍管理机关恰恰本末倒置地将计生工作当作权能实现的核心指向,而将户籍管理当作计生工作的辅手段,此种局面的形成是由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政策的客观约束所致。如表二所示,计划生育政策要求计划外生育的人员缴纳社会抚养费,且户籍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和行政任务的考核指标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相挂钩。①为了完成计划生育工作硬性任务指标,于是在户籍管理过程中便形成了“如果不控制登记户口这一环节,是罚不到款的”这一荒谬户籍管理观念,②试图以控制户口登记来实现与计划生育工作相关的行政化指标,以掩盖超生的事实。再如,计划生育政策以控制人口增长率和婴儿出生率为计划生育工作要求,“出生率和增长率越低就被认为计划生育工作做得越好”,于是就导致户籍管理机关不如实上报户口或设置各种规则限制和约束户口上报的现象接连发生。[16]由此可见,户籍管理机关在权能行使中并未以户籍管理为实际工作目标,而是将落实政策、实现具体的政绩指标视为户籍制度存在与运行的目的。因此,户籍管理制度未能与制度设置的原初目标相契合,自身的治理也受到政策目的政治特性的削弱而在具体运作中呈现出治理方式政治化的特征。

第二,无户籍未成年人(婴儿、儿童)的产生直观显现于受户籍管理者观念支配的治理性制度运作逻辑之中,但其存在与权利实现的困境根源实为计划生育政策政治性选择的结果。既然判定户籍管理工作以政策的落实为实际目标,并以政绩反映相关政策的行政性指标完成情况,那么,在户籍管理者看来,追求政绩才是实现其切身利益的唯一途径,这就使得户籍管理方式以计划生育政策为根本目标带有客观的政治必然性。以此为前提,户籍管理者对公民户口登记环节的控制正是完成行政管理指标、实现政绩的有效手段。如此一来,作为户籍管理制度服务对象的公民,其户口取得与否以及户口附带的相关权益、资源能否享有与实现就成了户籍管理者眼中衡量政绩达标、政策落实甚至谋取个人私利的便利途径或工具。表二中户籍管理机关以控制和限制户口登记的治理举措来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符合取得政绩所要达到的标准,然而,以无户籍“弃婴”为例,倘若轻易让其按照规定程序取得户口,就很可能影响到出生率指标,有碍户籍管理机关自身政绩的实现[17]。因此,表中无户籍公民的产生是户籍管理机关对户口登记施以控制的结果,在此情况下,公民自身利益实现的选择权不在于公民个人,而在于户籍管理者个人观念的恣意支配,即为追求政绩而控制户口。③

由此可知,以往相关研究将这一类无户籍公民产生及其所面临的权利实现困境归咎于户籍管理制度运作的合理性无可厚非,所提出的户籍管理制度的调整与改革也是理所当然,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导致户籍管理者“控制”观念形成的因素是作为户籍管理机关治理根本目的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实对应。户籍管理机关实现治理权能的根本目标的政治绝对性是不可动摇的,是户籍管理制度运作模式形成的决定因素。因此,由微观制度运作层面上升到宏观政策层面可以判断,公民未能取得户籍的根源在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政治性特质在政策实践过程中的间接政治性选择。藉由对计划生育政策在政治系统和治理系统发挥的政治性作用的诠释,可以断定,无户籍公民权利实现问题的发生与存在确是以阶层权利统摄公民权利这一关联性规律为根本前提的,是阶层宪法权利与公民宪法权利交错在国家治理领域中动态博弈的表现。由此可知,无户籍公民的产生及其权利实现的困境是由计划生育政策主导下的阶层宪法权利的“去政治化”导致的。五、无户籍公民权利实现与保障之改革构想基于对无户籍公民宪法权利实现困境的分析,可以将现实户籍制度改革在解决无户籍问题过程中所遭遇的治理困局生成的冲突核心概括为“黑娃”入户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利益碰撞与纠葛。笔者拟从解决无户籍现实问题入手,为寻找应对无户籍问题的制度突破口提出合理的改革建议。

第2篇:学籍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国土资源;规划;地籍信息

1.引言

现如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对于国土资源规划和管理的要求也在逐渐提升,通过合理安排国土资源规划,并加强土地资源管理,能够有效提升土地利用水平。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通过应用地籍信息,有利于确定土地权属,从而保障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顺利进行。

2.国土资源管理概括

一直以来,关于国土资源的数据都要经过详细的测评、计算与估化等,十分谨密,国土资源管理也可谓是综合了经济学、管理学、数学等一系列学科,共同实现了土地规划与利用的工作的进行。因为土地资源管理本身就是综合了诸多学科的一门综合学科,它决定着我国每一寸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并预计从中获取的最大的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等,促进着国土资源管理带来的诸多利益关系协调和规范,以最优化的方式合理分配土地资源,属于可调节我国国土资源的一种重要的载体。大家知道,我国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国土资源管理就决定着如何促进国土规划和资源利用,其管理过程带来的影响巨大,同时也将会不断计划提升着我国国土的利用价值。

3.地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3.1地籍数据组织

集动态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于一体的地籍数据不仅是地籍管理的核心,也是现代地籍的基础。在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中,因为大量的空间数据被输入以及处理,所以就需要制定更为合理的数据管理系统。数据没有及时更新等问题使项目延期或者无法完成。数据库按照要素种类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许多个包括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的专题图层。数据库组织应按《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和《地籍调查数据库规范》严格执行。其中空间数据分为矢量数据和栅格数据,包括点、线、面。需遵循地理覆盖面全、信息不冗余的原则。

3.2数据软件

地籍信息管理系统的重点在于开发土地管理地籍数据的数据库软件,这项数据库技术不仅能处理海量的GIS数据而且还能对其进行合理地管理。现在已有很多数据库软件能用二进制数据将空间数据储存于数据库中,同样的数据的输出、输入处理等也可以用属性数据来储存。

3.3系统软件结构

C/S模式结构和B/S模式结构是现有的两种常用系统软件结构,“请求—响应”这种应答模式是C/S系统基本运行模式,C/S系统软件结构的核心是数据由服务器集中管理,这个系统结构在接收客户机请求的同时还能将响应结果发送回给客户机;客户机除了可以发出请求和接收回应之外,还具备控制、计算能力。C/S系统软件需要在客户端安装,不过安装所花费的流量较少,安装速度比较快。B/S模式结构是由C/S模式结构和WEB技术相结合形成的三层体结构,客户端可以通过一般的浏览器进行数据传输和浏览。B/S与C/S混合模式的地籍信息管理系统伴随着WebGIS的发展以及地籍管理部门对网络办公的要求,使用率越来越高。数据检查、管理、输出、专题图制作和数据库维护等是C/S结构模式的核心模块。B/S结构模式的核心是系统服务,用户通过浏览器可以浏览数据的基本情况,确定数据订单后传送给数据库,然后数据库把请求信息回应给用户。

4.地籍信息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的应用

4.1地籍信息在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中的应用

现如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城市规划至关重要,通过优化城市规划方案,能够为城市建设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提升土地资源利用率。城市规划是由很多内容所组成的,包括城市总体划分、功能分区、城市设计等等,在各项规划内容的实施过程中,都必须依靠完善的地籍信息资料作为基础数据。在城市规划中,地籍信息不仅可以作为基础数据资料,而且由于其具有空间特征,因此,通过应用地籍信息,还可以对城市容积率、城市规划建设经济指标等进行计算分析,提升国土资源利用水平。

4.2地籍信息在地政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地政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在于供应土地资料,并制定完善的土地出让以及地价政策,在拆迁征地方面,需要加强拆迁赔偿管理,地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即为地籍信息。地籍信息中包括土地来源、土地所在位置、面积、信息代码等各类资料,其详细记录了土地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以及规划利用现状,因此,能够为地政管理提供依据。与此同时,在土地出让方面,地籍信息也可以充分发挥作用,首先,由地政部门拟定具体的用地方案,然后由地基管理部门制作地图信息,比较用地方案是否符合地籍信息数据,如果发现矛盾问题,则还需要对用地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在对用地方案进行调整后,即可返回地政管理部门,并签订规划后的土地出让合同,最后返回地籍系统,完善最新的地籍信息,包括土地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性质、土地用途等等。由此可见,将地籍信息应用于地政管理中,不仅能够保证土地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且还有利于完善地籍信息资料。

4.3地籍信息在房地产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地籍信息是由很多内容所组成的,其中房地产产籍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地籍信息是由国家负责监管的,地籍信息中的土地信息具有法律意义,因此,在房地产产权认定方面,也应该合理利用房地产产籍。在地籍信息中,房地产数据是由很多部门所组成的,包括房地产登记数据、历史用地数据、临时用地数据等等,通过合理利用各类房地产地籍信息,能够为房地产规划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4.4地籍信息在土地使用费征收工作中的应用

在国土资源规划利用方面,土地使用费又被称为地租,其能够体现出国土资源的经济特征,通过征收土地使用费,有利于政府对土地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增加土地税收。在土地使用费征收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土地资源的各类信息,包括土地所在位置、土地等级、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等,对于不同的土地,需要征收不同标准的土地使用费。因此,在征收土地使用费方面,也可以充分应用地籍信息,提供完整的土地使用资料,为土地费用的征收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4.5地籍信息在土地监察工作中的应用

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土地监察工作至关重要,通过土地监察,能够及时发现随意滥用土地资源的问题,比如擅自增加建筑容积率、违章建筑等等。为了保证土地监察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也应该充分利用地籍信息,促进城市化建设,避免国土资源流失。

5.结语

综上所述,现如今,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通过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能够有效提升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内容有很多,比如城市规划建设、地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土地使用费征收、土地监察等等,在国土资源管理方面,需要以地籍信息作为重要依据,确保国土资源规划合理,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袁磊,杨昆,赵俊三.云南省土地利用变化特征及耕地变化驱动因素分析[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15,32(3):1-10.

[2]刘彦随.中国土地资源研究进展与发展趋势[J].中国生态农业学报,2013,21(1):127-133.

[3]姜建军.“十二五”规划实施以来国土资源部的科技与国际合作管理工作[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13,30(4):1-8.

[4]春雨.赤峰市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化建设初具成效[J].西部资源,2014(2):20-20.

[5]张淑培.国土资源部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J].西部资源,2014(4):54-54.

[6]张宝,彭志帆,赵锁志.我国遥感技术在国土资源调查与监测发展现状综述[J].西部资源,2012(1):135-136.

[7]刘敏.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9,37(8):3840-3841.

[8]李玉春,丁志平.关于数字地形图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及其重要作用[J].西部资源,2010(6):17-18.

[9]姚彤彤.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分析[J].西部资源,2013(1):78-79.

[10]刘欣荣.现代测绘技术在地籍测量中的应用分析[J].西部资源,2015(6):37-38.

第3篇:学籍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对策研究

 

一、我国流动人口现状

流动人口是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下相对一地户籍人口而产生的概念。,对策研究。。流动人口大量出现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而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也是我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体现。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统筹城乡发展,对农民外出务工采取了积极引导政策,流动人口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目前我国流动人口总量已从改革开放初期不足200万人增加到1.5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1%,而且每年以600至800万人的速度在增长,流动人口大量涌入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他们作为城市建设的一支生力军,在城市的建设、发展、繁荣等方面显示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给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因此如何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是摆在各级政府和计划生育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对策研究。。近几年来,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对此加大了工作力度,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法规,采取了一些比较有效的管理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但在实际工作中,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状况仍不尽人意。本文试对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现阶段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及其弊端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生育由计生部门垂直管理,人口流动及生育受到严格控制。,对策研究。。然而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流动人口数量快速增长,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也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98年9月22日,国家计生委适时颁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并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双向”管理模式由此出现。实践证明“,双向”管理模式自1999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流动人口少、双方互通信息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多的情况下,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审批、行政处罚的矛盾尚不突出,但在进入新世纪后“,双向”管理模式的弊端随着流动人口的成倍增长日益显现。2003年12月1日,国家计生委又颁发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双向”管理的职责范围以及信息交换和反馈等具体制度。

但是,由于流动人口自身的特点,其管理内容、管理程序、管理方式等均不同于世居人口,而目前所健全的管理责任制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要求不相匹配,再加上管理意识、投入机制等原因,庞大的流动人口对目前实行的“双向”管理模式形成了严峻的挑战。其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不畅,统计不准确;其二,流动人口超生现象突出,负面影响很大。在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共同管理的“双向”管理模式下,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双向”管理往往都难以到位,这给那些有超生意图的流动人口以可趁之机;其三,流动人口高危产妇多。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普遍缺乏保健知识,又不愿参加优质服务,妇科发病率较高,且缺乏治病意识。

三、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几点建议与措施

温家宝同志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继续做好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工作,稳定计划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目前,我国人口总量早已超过最优规模,正逐年向安全警界线逼近。,对策研究。。如不采取果断措施,预计到2010年,我国人口将会突破15亿。到那时,庞大的人口总数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使我国资源相对紧缺的格局愈演愈烈。,对策研究。。因此,各级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及计生工作者,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更要做好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对策研究。。为此,现就当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提出几点建议:

1.做好流动人员对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工作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政府、计生管理部门及计生工作者,要切实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工作。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居住地,开办人口与计划生育学校,随时让他们利用业余时间,免费让他们来学校接受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使他们真正认识到,庞大的人口会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少生优生对提高人口素质、民族振兴、家庭富裕的道理。

2.建立全新的“一地”管理模式

所谓“一地”管理模式,即完全由现居住地有关部门对流入本地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进行全面管理的规范体系。它是相对于既有的户籍地、现居住地双头管理而言的。其要点有:现居住地以流动人口流入时查验的《婚育证明》作为流动人口流入现居住地的必要证件和入口关;以统一查验的《婚育证明》人数为基础,建立管理台帐,输入互通信息网,构建横向、纵向互通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从流入之日起,对流动人口实施居住地生育政策,生育政策的审批权在居住地各县区计生局,审批手续与世居人口完全一致;在现居住地违反计划生育者由现居住地负责取证处理。

3.尽快推行户籍制度改革

流动人口是我国社会经济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流动人口的大幅度增加是必然的,而且这是打破二元社会壁垒和地区封闭,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途径。因此,一方面,我国政府应尽快采取措施,全面推行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统一实行区域化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按照国际惯例,应建立统一的流动户籍制度,即任何人只要在一地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应有资格办理暂住或常住证,并依法享受当地居民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4.做好流动人口暂住的稳定工作

各级政府应建立由党政领导牵头,公安和计划生育部门为主,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管理机制,共同抓好流动人口暂住的稳定工作,做到层层有人抓、级级有人管。在做好流动人口暂住稳定工作上,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其一,建立以服务为核心内容的管理体制,强化政府对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职责;其二,正确处理好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部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工作中心定位于“服务至上”,实行“以服务促管理”的工作方针;其三,政府必须全面规范劳动力市场中雇主与雇员的行为,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农民工的平等劳动就业权利,从制度化劳动就业安排入手,为流动人口构建稳定、平等、牢靠的社会组织系统。

参考文献:

[1]伍海霞,李树茁,悦中山.城镇外来农村流动人口的生育观念与行为分析———来自深圳调查的发现[J].人口研究,2006,(1)

[2]宋元梁.西部地区人口流动与族际交往[J].深圳大学学报,2005,(2)

第4篇:学籍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5-0019(2009)7-0285-01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我国正在进行户籍制度的改革,必然给社会的各个方面带来影响。计划生育首当其冲,因此,本文研究的重点就是如何使户籍制度改革与计划生育相适应的问题。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计划生育;方法

从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进程来看,保证了我国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次是通过控制人口从农村到城市的大量迁移,较好地避免了城市人口的过分膨胀以及由此带来的城市社会问题;通过一致的人口登记措施,严格控制人口的流动,从而起到了预防犯罪、有效侦破案件、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作用;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和人口微观控制的有效进行,保证了人口统计和人口宏观控制的顺利实施。

1户籍制度与计划生育的关系

户籍管理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管理制度,是指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民户的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和管理,其内容包括常住人口登记和上报制度、居民户口或身份登记即管理制度、暂住人口登记制度、出生人口登记制度、迁移登记制度、变更更正登记制度等。户籍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统计人口数量,维持社会稳定。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旨在通过宣传与教育,并采取其他措施来放慢人口增长速度,控制人口数量,以适应环境的承受力。这两项措施的范围及于全国,深刻影响着人们的各个方面。二者之间的联系既对立又统一,互相促进,互相制约。

户籍制度建立之初,严格限制人口流动,人民群众被死死的钉在固定的地方。社会经济学认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在生产要素的不断优化组合和流动中实现的,各种社会资源自由式流动,进而能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发挥人力物力的最大效能。其中最重要的元素人力资源的流动至关重要,但传统的户籍制度不是从社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出发鼓励劳动力由经济势能低的农村、小城镇向中等城市、大城市迁移,而是从保护城市的利益出发,采取种种措施,设置重重障碍阻止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它反而鼓励人口由城市到农村、由发达地区到欠发达地区的流动,使生产要素难以实现最佳配置。这是违背市场经济原则的。同时劳动力合理流动的不能实现,遏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不利于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这不仅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给现代化建设增加了不必要的制度成本,延缓了我国社会发展的进程。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我国户籍制度做了相应的调整,不再严格限制人口流动,因此,我国人口迁移与流动呈现出大规模的跨区域、长距离的特点。据有关部门分析估计,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流动人口还将以平均每年500万左右的速度增长。发展经济学的理论和实践也均已证明:经济越发展,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就会越多。虽然流动人口的增多,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一定的问题,但从总体上说,它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建设和实现。因此,对流动人口不能排斥和歧视,应注重把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的户籍人口管理的轨道,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切实维护好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户籍制度不管是对于人力资源的分配,还是对于人口数量的控制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力,因此,户籍制度的改革必然会引起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调整。

2户籍制度改革背景下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措施

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将逐步全面实行公民在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形成由户口登记、迁移为基础,居民户口簿、公民身份证两种证件和常住、暂住两种户口组成的管理制度,以居住地划分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区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当然户籍制度的改革面临一个非常敏感而棘手的问题,就是户籍性质变更现象普遍化和台法化后的生育政策该如何制定和掌握呢?

2.1实行双轨制生育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因此,暂时不能以“一元化”的生育政策来适应“一元化”的户籍制度,而应当采取过渡的方式来执行现行城乡有别的生育政策。目前,在基层调查时,有些计划生育工作者提出了不少看法,其中一种即在一定时间内,户口落在村民委员会并分到责任田的,适用农民生育政策;没有责任田而从事其他职业的,适用城镇生育政策。采取这样的办法执行现行生育政策,既有利于提高城市化水平,也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也便于操作。当然了,这种城乡有别的生育政策也会带来一些问题,例如当我们不能区分城市,还是农村人口时,我们应该适用怎么样的政策呢?因此,们现在做的也只能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做出相应的计划生育政策。

第5篇:学籍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学籍管理;数字化技术;学籍管理信息化

一、引言

计算机信息技术在高校学籍管理中的应用,是促进高校各项管理手段的划时代变革重要因素。为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使得学籍管理工作大大提速传统的高职院校学籍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当今高职院校扩大规模后的运转需求。因此,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提升现代高职院校学籍档案管理水平势在必行,校园网的广泛运用是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前提。2001年起照教育部开始对毕业证书实行电子注册,2002年起又将高校学生毕业照与毕业证书基本信息一起同步上网, 2008年起要求在校生必须进行学年电子注册。教育部这样一系列举措都要求高职院校迅速实现学籍管理电子信息化。本文将对高职院校学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进行探讨。

二、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的条件

功能强大、兼容性强、标准而系统的学籍管理软件是学籍管理信息化的必要物质条件。好的学籍管理软件应具有操作简单、分类全面、系统稳定、具有强大的自我保护和保密功能以及统计分析功能等特点。标准软件的应用将会规范学籍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学籍档案管理人员对计算机软件的掌握与熟练应用程度是决定学籍管理软件能否发挥最大效能的前提条件。只有学籍管理人员及时调整并完善自身知识结构,才能够充分利用学籍管理软件的强大记录、查询和分析功能,从而使得学籍管理达到最优化的水平。

三、学籍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可行性模式

1、学籍管理信息化系统的构成

本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基本格式参照教育部平台上的数据格式,采用c/s以及b/s互相配合的模式来构成系统,开发相关网络学籍学历系统的信息化程序,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在网络上交互操作,这样既完美体现了c/s这一种运作模式的相关数据运算能力强而保障的学籍信息系统速度高、安全可靠的特性,又体现了b/s这一种运作模式使得相关用户想浏览相关数据信息只要点击网络浏览器就可以很简单便捷的实现操作,这种模式及其便于用户们操作使用。对于学籍管理信息化系统的投入使用,可以从根本上对现在诸如学籍数据库基本数据分散、不系统、精度不高、而且很难实现共享这样一些缺点进行彻底解决,这样将对高职院校学籍管理的效率大大提升。

2、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数据规范

首先把上海教育部的学籍信息管理网络平台作为数据基本格式下载当年的新生录取数据,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临时数据库导入新生数据,新生经过报到注册的手续后,对新生编排班级学号,构建组成新生基本数据库导入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学生课程计划、学年安排、学分制选课、学籍异动、成绩录入打印、学生各类奖惩数据等操作进行相关数据录入。同时把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类其他信息通过学籍信息化网络管理平台来完成补充录入,其次对教务部学籍管理人员、系部主任、任课教师、学生设置不同的使用权限范围来向他们开放学籍信息化管理平台,同时教务管理人员随时随地可查询学生各类信息和系统使用反馈信息,并在使用过程中联合信息中心管理人员对学籍管理信息化平台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并且可直接通过学籍管理信息化系统的数据库来针对教育部要求学校提供的学生数据进行上报。

3、学籍管理信息化系统的操作流程图及平台构成展示,操作流程图如下图所示:

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操作流程图

① 收集数据平台:有两部分包含上海教育部学籍信息管理网络平台新生录取数据以及新生注册后经过校对后的学生基本数据库。操作流程如下:在每学年新生报到注册后,通过教育部的网络平台导出新生录取数据,开学后由学生本人进一步校对个人基本数据,从而构建成功一个符合实际情况且学生数据精确的学生数据库。

② 录入数据平台:有五个部分组成包含课程计划、学分制选课、成绩登入、学籍异动、各类奖惩信息,这五个部分首先在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中获得学生名单学号后分步导入和学生相关的内容,逐步添加学籍信息化管理信息中学生数据库的内容。

③ 分析数据平台:梳理并且分析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数据情况,理解掌握使用功能,进一步分析使用的效果,对学籍信息化系统中的功能进行逐步的完善提高。

④ 共享利用数据平台:有六个部分构成,包含查找学生的基本信息及成绩、学生成绩分析及评奖学金条件、从学生成绩情况审查该生的培养计划完成进度、学生班级成绩情况及教学质量监测、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核、毕业生推荐表及毕业生成绩表打印。这以上六个部分都可以通过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来进行非常快速便捷的共享利用。

四、学籍管理信息化系统的使用

1、学籍管理信息化系统可以根据使用权限划分为不同用户的使用等级。

通过网络学籍管理信息化系统,在高职学校的学籍信息化网络平台上可以让学校领导、教务部、系部、课程任课教师、辅导员和学生本人根据实际需要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及时方便地查找教学资讯和学籍信息,并使教务部门教学管理者通过系统来全面掌握学校教学质量、教学进度的情况、并充分掌握各专业学生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同时通过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精确查找与分析学生成绩、学生降留级、学生奖学金评定、学生考证信息、学校教学评估等方面的情况。

2、系统使用的效率和数据平台的可靠性。

学籍管理信息化系统依托互联网运行,采用c/s以及b/s互相配合的模式来构成系统的体系结构,因为对数据的安全要求相对较高,录入数据平台采用c/s的模式结构,使得其对数据可靠性的控制掌控进一步变高,经过高职学校专设的服务器在学校的局域网中间进行数据连接和交换。共享利用数据平台选择b/s结构,并在Internet/Intranet 模式的支持下进行相关数据库的应用,这样既方便掌控,又易于控制运行成本。学籍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开发在可许的范围内尽量做到一步到位,从而使得不一样的学校操作人员通过不一样的网络接入模式在不一样的地点登录及查找资源共享的学生学籍数据库,并且通过各种模式的交互保护好数据库,使得学籍管理信息化系统的数据共享便捷可靠。系统拥有完整的流程并组建添加多种入口的登录形式,控制好各级访问权限,从而使查找利用安全有效,控制好各类人员的访问权限,设置系统访问权限的严格审查制度和系统登录制度,使得学籍管理信息化系统具备高效的安全性能。

3、充分利用学籍管理信息化系统。

经过观察监测多样化用户在不一样权限范围内对系统的利用,系统管理人员可对此进行反复的总结,通过实际现状对本系统根据需求不间断的完善和改进。当初始信息输入完成后,不用去整理查找翻阅,只要基于校园网通过学籍管理信息化平台即可实现,信息化系统不但可精确查找每个学生的学籍档案,而且能够实现各类学籍统计需求。比如说,要寻找我校某专业某班级达到及超过4门不及格的学生,以前的工作模式中要查找整个班级学生的成绩,但借助学籍管理系统只需坐在计算机前按一下鼠标,就能显示并且打印出所想要的学生名单,如果信息中心对学籍管理系统进行更加高级的设定时,甚至可以通过系统直接对以上学生发出电子邮件通知。近年来高职院校学籍管理工作逐步下放至系部,学籍管理信息化可将学生的学籍信息在学校数据库上统一存放,学校服务器对系统用户的使用权限进行设定,使系工作人员只能对本系的学籍信息进行操作。同时系统的数据源让学校数据与向教育部上报的数据格式完全一致化,这在实际意义上完全体现了学生学籍数据的资源共享。

五、结束语

在全球信息化的新形势下,学籍管理工作者要运用创新的思维,不断提高学籍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程度,为提高学校教育质量提供重要的保证。学籍管理是一项持久、深入而又具体细致的工作,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成功的经验,进一步探索改进的方法,加强学籍管理工作技术含量,使学籍管理工作更加适应时代要求.为培养创新人才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范丽萍,黄巨恩.高校学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思考 高教论坛,2005,(8):158—159.

[2]张志祥,李志芬,陶敏.学籍管理工作的体会 西北医学教育,2005,(8):399-401.

[3]顾京宇,唐桂英.学籍管理工作浅议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3):123-124.

[4]卢继萍.试论高校学籍管理现代化的理念、内容与标准[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5(10).

[5]林秀兰,朱艳.新形势下高职院校学籍管理探索与实践[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06(4).

[6]张民主.学籍管理的电子信息化.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7,(5):163-166.

第6篇:学籍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第二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权利,依法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三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会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管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明确各业务机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中的职责。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根据需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流动人口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现居住地应当向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社区,按照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二)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四)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二)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四)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

(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六)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七)支持、鼓励和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八)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离开户籍地时办理《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后主动交验《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定期寄回《报告单》。

第十条办理《婚育证明》应坚持便民原则,提供便捷服务。

户籍地应及时为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提供服务,逐步实行进村(社区)入户办证,切实提高办证率。

现居住地在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未办理《婚育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的《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

第十一条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可委托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财政负担;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提倡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积极开展生殖保健和咨询服务活动,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手术并发症,由现居住地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受理、鉴定和处理工作。

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建立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和反馈制度。

(一)国家建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负责省际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交换;各省(区、市)建立本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实行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

(二)建立有效的双向交流和协调制度。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应通过信息交换平台以及其它方法提交、反馈有关信息,重点是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避孕节育措施、持证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情况。信息交换应准确、有效,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现居住地与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的收集、反馈及协调工作;

(四)纸质信息反馈应使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信息通报单》和《报告单》。

第十四条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现居住地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前,应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在30日内予以情况反馈;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后,现居住地应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三)《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本人或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如实出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八条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互相配合,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发现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二)对确定由户籍地征收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征收。

(三)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四)执行征收或协助征收、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并及时向对方通报征收情况。

第十九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做好经常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现居住地负责流动人口的出生统计,录入微机上报,并向户籍地反馈出生信息。

省、市、县三级的人口计划应包含流动人口的有关计划。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评估制度。根据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和户

籍地与现居住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现居住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落实情况、综合治理情况以及对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有关证件的验证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提交信息的情况等。

户籍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奖励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为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相关证件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现居住地反馈信息情况等。

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省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每年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和抽查等方式,考核评估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投入,并按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加以解决;

(二)逐步实行国家、省(区、市)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和药具经费统一结算制度;

(三)在核定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时,应包含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经费,保证与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水平。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责任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违反当地有关规定拖延办理《婚育证明》或生育审批手续的;

(二)擅自增设流动人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乱收费的;

(三)户籍地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设立孕检站点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报告单》的;

(五)已获得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报告单》或信息交换平台反馈的避孕节育信息,仍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六)出具虚假《报告单》的;

第7篇:学籍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一、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

(一)各区(县)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自治区《办法》要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综合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按照户籍地人口的标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正常的预算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要专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及社区应按照常住人口的规模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与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服务网络。

(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建立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制度”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

(四)各齐抓共管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计生部门职责:

1.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生育、节育和技术服务档案,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2.制定流动人口生育管理措施;

3.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节育及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4.督促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5.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保持联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和协调有关工作。

公安部门职责:

1.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时,应查验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同时应对计划生育进行宣传教育工作;

2.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对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提供准确的人口统计数字;

3.对于扰乱和破坏计划生育工作、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工商部门职责:

1.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管理范围,为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服务提供方便;

2.为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办理和换发营业执照时,把婚姻和生育情况列为审查内容,对无婚育证明的,或超计划生育的应当通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卫生部门职责:

1.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节育手术服务;

2.加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对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个体诊所进行清理检查。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擅自为无人口计生部门出具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摘取节育器、做输卵管通复手术或开展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

3.在为流动人口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时,负责检查其婚育证明;发现无证生育者,及时通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求职登记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或者超计划生育的,及时通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2.与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接受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生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房产部门、综治部门职责:

1.为流动人口办理租赁房屋手续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证者或超计划生育的要通知计生部门,并协助计生部门督促其限期补办;

2.发现流动人口怀孕要及时报告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如系计划外怀孕,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

3.对躲避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不得隐瞒和为其开具证明或者提供住宿。

教育部门职责:

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手续时,要查验父母户籍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或者超计划生育的,及时通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针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的问题,各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互通情况,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在全市形成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的责任

(一)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对外出的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2.督促外出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为外出的流动人口出具婚育证明;

4.为外出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发放《生育服务证》;

5.为外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6.与外出的流动人口签定计划生育合同并约定联系方式;

7.加强区域协作,会同流动人口居住地的有关部门做好外出流动人口及其所生子女的统计;

8.与流动人口居住地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互通情况。

(二)流动人口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2.查验流入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建立生育节育技术服务档案;

3.为流出的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建立生育节育技术服务档案,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4.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保持联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

6.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7.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性宣传教育制度。

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本地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总体规划,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及社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机构、人口学校等途径,向流动人口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好处;宣传计划生育办证程序,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增强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的意识。

(二)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发证、验证和登记建卡制度。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要在育龄流动人口外出前,积极开展办理“生育情况证明”的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证工作。对已外出未办证的应予补办,努力提高办证率。同时填写好《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表》,热情为流动人口提供各项服务,认真负责地做好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互通信息沟通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做好流动人口的发证、验证工作,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数据信息库;居(村)委会具体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建卡工作。

(三)建立完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工作制度。

为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怀孕生育情况,对已婚妇女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孕情检查。受委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方便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并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自治区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填写检查结果,流动人口已婚妇女可将检查结果报告单寄回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其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的检查。

(四)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制度。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和医疗服务,在流动人口育龄人群中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常见病、多发病、艾滋病的防治知识,指导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供避孕药具和紧急避孕服务。动员怀孕妇女要及时到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定期做产前检查,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五)建立完善“两地”信息通报协调制度。

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要通过《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及时掌握流动人口持《婚育证明》或出现节育措施与证明记载不符合、计划外怀孕等情况,以及有关育龄妇女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缴纳征收社会抚养费等信息。收到通知单的一方必须及时回复,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流出和流入人口较多的区(县)计生部门之间,要建立联系会议与协调工作制度,形成全国、全疆、全市“一盘棋”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格局,定期商定共同管理办法,确保重点、难点问题的妥善解决。

(六)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录入和考核制度。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完成对流出人口的登记录入和对流入人口建立《信息登记卡》并录入统计,报区(县)、市人口计生委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要纳入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重点将考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部门工作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考核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婚育证明》办证率、现居住地《婚育证明》验证率及《信息登记卡》建卡录入率、流动人口已婚妇女节育措施落实率、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查处及“两地”协调制度的落实等情况。

(七)建立完善检查与监督制度。

各区(县)应建立经常性检查监督制度,对出现管理和服务工作不落实、《婚育证明》办证、验证不及时、办证率不高、信息沟通不畅、协调配合不好、违法生育多、查处不力、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禁止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

严格执行《办法》中关于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规定,严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一)不得违反“七个不准”规定,组织流动人口中未婚女青年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不得强行要求流动人口返回户籍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三)不得在办理《婚育证明》、开展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或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时,乱收费、“搭车”收费;

(四)对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行为,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中一方已向当事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书的,另一方不得再次向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8篇:学籍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地籍管理;土地规划;利用率;改善措施

1、地籍管理的意义

土地管理是利运用国家的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对全国的土地资源进行管理,维护和完善土地公有制,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土地的利用进行合理的规划。在土地管理中,地籍管理最为重要的。地籍包括土地的经济状况、自然状况的调查和记录,并通过数据、图形以及文件的形式进行记录。地籍包含许多要素,不仅包含土地的所属权、土地的面积和位置等,还包括土地上附着物的利用现状。地籍是对土地各方面要素和关系的总称,对国家的土地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地籍通常是对土地的位置和一些数据以及状况的记录。地籍管理是对这些数据采取的一系列工作,通常针对城镇以及农村用地的所属权调查和等级,并对土地的档案进行管理。对于目前我国土地管理的状况,地籍管理正处于起步阶段,和一些发达国家的管理方面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国的地籍管理工作要从基层做起,将日常的管理工作作为重点,建立符合当前土地形式的新型地籍管理体系。

2、目前地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

2.1以地籍管理为基础,做好土地登记工作

加强地籍管理工作,首先应该建立土地登记制度,加强对土地登记工作的建设,制定初始的地籍调查制度、土地登记管理制度、档案审核制度以及变更地籍的调查制定。同时开展土地登记的公开查询、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和工作人员上岗制度。并针对这些管理制度进行完善,确保土地登记工作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使土地登记更具有威信力。同时还应加快管理进度,制定土地登记计划,按照计划进行城乡土地的登记,并进行土地档案的统一管理,避免在管理中出现遗漏,同时也避免了我国土地资源的流失。然后进行土地资源登记工作的强化,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及时土地登记公告,并针对没有登记的用户进行查处,严禁出现土地非法转让和私自变更其作用的现象,提高土地登记的权威性。土地资源的管理部门应该主动与其他各部门进行协调,针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拒绝办理营业执照!并全面提高土地使用的法律效益、积极与相关法律部门进行配合、加大对非法使用土地的管理离地,针对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将土地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2.2完善地籍管理体系,提高地籍档案管理工作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体系,并建立一系列的常规档案管理制度,通过制度的建立对地籍进行规范化管理和制约。通过对过去地籍管理制度的改变,抛弃过去对乡镇和地产所的分散式档案管理体系,开展新型的管理模式!使地籍档案进行统一管理,改变以往档案的随意性,对进出档进行严格审核和验收。同时加强档案的编排和分类,将原来档案的人工索引方式通过计算机进行索引,提高了档案管理的效率,降低了工作量。对地籍的档案进行严格排序和股管理!并对档案的收集和整理中各个环节进行统计,确保档案管理的完整性,提高地籍档案管理水平。

2.3加强农村地籍管理和提高土地利用率

加强农田的整理工作。加强水渠的修整工作。对基本农田土地和水利的修整是一项系统工程,有着相关的法律制约。所以应该严格按照规程进行量化标准,做好科学的计划和设计方案,确保工程的质量和科学的投资。针对基层国家土地部门应该认真总结小型开发项目,组织工程人员进行现场勘察,认真编写可行性方案,并实现技术专班进行农田修整和水渠建设的施工,并做好全方位的跟踪服务,及时解决遗留问题,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提高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比较多,应根据所处位置及条件,对其充分、合理利用。空闲宅基地可规划为建设用地,作为新增居户的宅基地或公共设施用地,或规划为绿地,改善村庄景观及生态环境。位于村角、村边,与大田连在一起,便于农业规模经营的空闲宅基地,宜复垦成耕地,增加的耕地可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了鼓励村庄用地复垦,可制定经济奖励政策,对原产权人进行房屋补偿,对退出土地给予奖励。

2.4加强指导,努力创新,强化地籍管理建设

首先,应将土地管理中的申请受理和初审等工作移交到窗口进行办理。然后对城乡镇所的进行土地管理,将新制定的管理目标落实到基层去,并重视地籍工作,将地籍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开展地籍管理的建设,加强地籍管理团队,实现规范化的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地籍资料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采取自动化管理制度。努力改善地籍工作环境!加大投资力度,建立标准化的档案时以及先进的地籍管理工作设备和仪器,对城镇的地籍数据库进行全面布控。实现信息化的地籍管理,使地籍工作实现规范化的管理。

在我国长期以往对地籍各项数据的调查中,一般都是采用人工进行调查和统计。随着目前科技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应用都比较广,地籍信息统计的工作量也变得越来越大,所以开展信息化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提高了地籍管理水平。所以地籍管理部门应该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开展。

(1)开展地籍信息化管理前提应确保规范化管理。地籍管理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基础,建立信息化的地籍管理体系首先要确保地籍管理体系具有规范化的特点,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有序的地籍管理工作,并确保信息化地籍管理建设的实用性。所以在开展信息化地籍管理前,应该加强地籍管理的规范化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化的优势!使地籍管理工作更有利的开展。

(2)加强地籍资料的数字化管理。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普及,应该对地籍管理中开展数字化管理模式,加强地籍数据库的管理,使地籍资料更具数字化和矢量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意义的实现地籍信息化管理,提高数据的管理水平,并确保地籍信息的实时更新。

(3)加强软件系统的更新。随着地籍管理工作的不断变化,应针对地籍管理的软件系统进行实时更新,使管理系统符合实际需求,确保系统软件的适用性和实用性,并不断的进行软件开发,确保与上级业务部门保持一致。

(4)增强安全和保密工作,并实现信息共享.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信息化地籍管理的建立,在地籍管理工作中同时也应该注意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确保数据在安全的网路环境下运行和保存,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同时采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信息的共享更能,切实的促进地籍信息管理的发展。

3、结语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应不断开展地籍管理手段,加强地籍管理工作,实现全面规范土地登记法制化、地籍资料数据化、服务水平优质化、管理手段自动化的地籍管理工作目标。真正意义的提高地籍管理水平,提高我国土地的利用率,对我国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第9篇:学籍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地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分等定级、地籍档案管理和土地登记等。但是地籍管理也会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完善和充实,在地籍管理工作中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制度进行;二是确保地籍资料的系统性以及连贯性;三是确保地籍管理资料的正确性、精确性和可靠性;四是确保地籍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和概括性。

2科学技术在地籍管理中的应用

2.1地理信息系统的应用

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informationSystem,GIS)是指,由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所支撑的对地理环境信息进行采集、存储、检索、分析和显示的综合性技术系统。GIS技术的应用突破了传统的地籍测绘、地籍管理和以计算机辅助制图为手段的管理方式,为地籍管理提供了空间信息等全方位的分析。GIS技术可以将图形数据和相应的属性数据连接起来,实现了图形和数据的相互查询。地理信息系统在地籍管理中的应用。可以有效对土地动态进行监测,能够及时、有效并且准确地掌握土地利用现状,这就为土地管理部门做出正确的土地规划和利用提供了更加科学的依据。地理信息系统在土地规划中的应用。土地规划是指一国或一定地区范围内,按照经济发展的前景和需要,对土地的合理使用所做出的长期安排。旨在保证土地的利用能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按比例发展的要求。正因如此GIS技术的应用显得更加重要。GIS和其他现代化技术在建立相应的规划管理上具有科学性、规范化和标准化。GIS的应用在全国不断扩展,为土地利用规划提高了理论依据。

2.2遥感技术在地籍管理中的应用

遥感技术(Remotesensingtechnology,RS)的兴起已有50多年的历史,在21世纪仍然是一种应用广泛的先进技术之一。该技术是以电磁波理论为基础,应用各类传感仪器进行远距离收集电磁波信息。遥感技术对于地籍管理而言,其观测具有很高的准确性和动态性。RS技术可获得大范围的地物信息数据,而且还可将所拍摄的地物囊括在遥感影像上,操作效率极高。RS技术相对于人工而言,排除了一些不利因素,比如恶劣天气、复杂地形和万变环境等。而且遥感相片精密性高,计算机进行信息数据的采集和处理工作,有效地提高了调查成果的准确性,提高了调查质量。RS技术具有实时动态性。对于土地的利用规划,要先对土地动态进行及时、有效的掌握,如果信息传达滞后,不利于土地的规划利用,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RS技术可以有效弥补信息滞后问题,第一时间对所检测的数据进行传递并及时更新,提高了地籍管理信息的准确性。

2.3GPS技术在地籍管理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