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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会计与税法差异

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会计与税法差异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内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已构成我国GDP指数的重要部分,其企业开发、运营周期长,资金量大,涉及税目种类繁多,纳税金额大等,导致在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会计与税法均有所不同,即缴税纳税也存在着很大差异。本文首先追随到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根源;其次根据会计与税法核算差异,寻找哪些具体方面存在不同,如预收账款、间接费用、税金等差异分析;最后,在房地产企业的核算差异中,提出房地产会计核算处理与税法差异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税法;差异

一、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

会计与税法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差异,两者都是构成企业财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会计核算出来的数据信息可以为税法审核监督提供重要凭证,然而,税法审核且核准后的结果也可以为会计核算更新数据,改变财务决策方向。

(一)核算依据和标准不一致

虽然会计和税法都构成企业财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两者在实际核算中都存在明显差异。会计在核算时,都严格遵循会计准则,记录企业实际的资金活动,并将企业的资金收支状况,转达给投资者、决策人等需求者。同时,会计会根据不同行业的企业,其核算的方式也多有变化。然而,税法则是必须严格以税务的法律法规制度为依据,其工作职责是监督、审查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力求客观准确,以免发生纳税人偷漏税等事件发生。所以,会计在实际操作中倾向于灵活性,而相对于会计,税法更多都是真实、严谨、准确,并带有一定的强制色彩在里面。

(二)核算对象不一致

目前,就核算对象来说,会计的核算始终贯穿于企业运营的整体,其涉及企业的所有,如各个部门、资金、资产和原材料等,都是会计核算的重要部分。而税法则是核查纳税人的缴款情况。因此,相较于会计工作的全面烦琐,税法工作的内容往往简单且单一,工作压力也比较小。

二、房地产企业中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一)预收账款的差异分析

(1)财务准则及会计核算。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周期较长,其过程大致分别为取得项目、开发土地、建筑实施、项目完工阶段,企业主要以预售方式销售商品房屋。根据财发【2003】55号文件《关于建筑、施工房地产企业的财务制度》中,明确指出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土地上建筑的商品房屋,待到工程竣工后,可与买方签订购房协议,并移交商品房屋,进而实现房地产的主营收入。若工程项目未达到竣工状态,房屋为半成品,则收到的房屋款项视为预售款,会计核算中不确认收入,记为“预收账款”,等到项目竣工后,结转相关成本,再确认主营收入。(2)税法规定及税法调整。依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中,规定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无论项目是否竣工,所取得的一切收入,均视为销售收入。如果在房地产竣工前和竣工后中,结转相关成本,得出实际利润额与预计利润额有差异,则合并其他相关项目计算房地产企业应纳税额。由此可见,在房地产企业与客户签订购房合同后,取得商品房预售款,会计核算中不确认为收入,而税法中确视为收入,则两者之间有差异,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时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二)间接费用的差异分析

(1)财务准则及会计核算。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间接费用的核算也存在差异。其一,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管理费或销售费,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宣传费,作为费用科目,记在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下。其二,房地产企业用于配套实施所花费的款项,即预提费用,记账时借方:“开发成本”,贷方:“预提费用”或“应付款项”。其三,房地产关联企业受其委托,向银行贷款支付费用等成本,其利息会计核算为当期费用,在利润中予以扣除。(2)税法规定及税法调整。据我国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的管理费或销售费科目下,业务招待费按实际费用的60%和当年实际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孰低原则,予以扣除;广告费和宣传费按规定,予以扣除销售收入15%的支出费用。而预提费用和借款利息支出,也都存在扣除上限,预提费用可以扣除小于合同金额的10%部分;借款利息则是予以扣除借款金额小于注册资本50%部分,其余超过部分都要在所得税汇算时,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三)所得税差异分析

(1)财务准则及会计核算。目前,就房地产企业而言,会计与税法的税金差异主要体现在预收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结合上述结论,在会计核算中,预收账款收入不确认主营收入,且依据会计配比原则,没有主营收入也就不存在利润。因此,在财务制度下,会计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主要以企业利润总额为依据,收入没确认,则企业利润和所得税也都无法确认。(2)税法规定。根据我国税法制度,房地产企业即使没有确认预收款为主营收入,也需要做好会计核算,计算出利润和应纳税额,并以此申报企业所得税。例如,A房地产企业预收款150万元,房屋未竣工未交付,企业成本利润率10%,所得税率25%,具体核算如下:会计计算所得税=0*25%=0元;税法计算所得税=(预收款*成本利润率)*所得税率=(150*10%)*25%=3.75万元。由此可见,在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方面,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巨大,尤其是在年末,更会影响企业的财务报表。

三、提出房地产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对策

(一)在预售方面协调好财务准则与税法

在房地产企业与客户签订购房合同后,企业收到房屋预售款项时,无论企业是否确认主营收入,都要进行计提、缴纳各项税费,这种会计核算方式,既违反了收入、成本、税费的配比原则,又不符合我国税法规定,也影响了房地产企业的未来发展。因此,房地产企业在收到房屋预售款项时,可暂时不进行会计核算,待到确认主营收入后,再对预收款、尾款等确认,同时也要计提、缴纳税费,最后再结转各项款项。

(二)在间接费用方面合理协调好财务准则与税法

在房地产企业开发、施工、竣工等阶段,都会产生一定比例的间接费用,如营销费、管理费、成本类等,财务人员在核算期间费用时,都应该明确这些间接费用的真实用途,哪些费用发生某项目的哪个阶段。在房地产企业开发时,会计核算并控制好管理费额度,如招待费预算,对于广告和宣传费,若扣除本年费用仍有余额次年可继续扣。但在房地产开发后,二者对间接是间接费用,即将房地产的开发成本支出核算成开发间接费用,这并不符合房地产会计核算要求,不仅影响房地产的项目成本核算,也影响企业缴纳所得税金额,有可能被视为企业偷逃税。所以,房地产企业的会计人员一定要严谨审核每笔费用支出的用途,以免错误的核算方式为企业带来不良影响。

(三)熟悉会计与税法的所得税核算方式

在房地产收取预售房款时,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根据《房地产开发和视同销售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节明细表》---“计算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额”所明示,税法已将预售房款确认主营收入,但“营改增”后纳税义务有所改变,可将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等小税种,于当期税前扣除,减少房地产企业本期利润,进而合理冲减了应纳税所得额。

四、结语

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政策的不断改革,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多,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人员除了合理、合法地会计核算外,还要不断地学习税法中的相关内容,尽可能做到熟悉房地产会计核算和税法之间的差异,从而合理合法地为企业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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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锦晨 单位:浙江中大元通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