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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模式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模式

摘要:科学技术随着时代的变迁犹如坐上飞车一般迅猛向前,人工智能也有了空前绝后的发展,正因如此,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数目随着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攀升,国内国外开始重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中对于计算机软件这类比较综合和复杂的客体来说,对于它的保护迫在眉睫。由于计算机软件特殊的属性,采用单一的例如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著作权法的保护方式,或者是目前我国正在不断探索的专利法的保护方式,或是商业秘密保护方法均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因此,应当根据计算机软件综合性的属性,建立健全一种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综合性的保护模式。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著作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

1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正是由于计算机软件技术如光速一般的前进,各类的软件和操作系统也不断涌现在人们的眼帘,人类社会早已经进入到空前发展的智能化时代。这无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各种各样的便利,大大提升大家的工作与生活效率。但是,也正是因为这样的飞速发展计算机软件所独有的易复制性的特点,开发者通过反向工程等各类技术来获取软件源码的行为似乎显得轻而易举。倘若计算机软件的源码一旦泄露,那么侵权者在各类软件平台作比较简单的部署和调试后,就能够运行程序,坐享他人的劳动成果,这样的侵权行为势必会为侵权者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也正因如此各类盗版软件在市场上不断的泛滥,软件开发者的开发积极性会因此而大大受到打击。目前,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了各个国家所不断研究和探讨的课题。中美两国在双边贸易磋商中也联合声明将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且会加强合作。中方将会进一步推进包括《专利法》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在这样的国内国际形势下,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必将迎来新的发展与挑战。

2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现状与弊端分析

目前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著作权法来进行,国内相关学者也在不断探索采用专利法或者商业秘密等各种模式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但是由于计算机软件是一种比较复杂和综合的客体,目前看来,单独的采取一种保护方式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

2.1著作权法保护的弊端

采用著作权法的方式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这也是不断被国内国外学者所讨论的内容。著作权法遵从“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明确规定对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包括开发软件所要涉及到的开发者的思想。但是对于一个软件开发者来说,开发的核心就在于软件开发者对于软件的设计思想,比如开发前对于软件的用户分析,功能选择,各种功能实现的算法设计等等,这是一个计算机软件成功的根基。由于“思想/表达二分法”存在,侵权者完全可以通过反向工程等各种技术措施来获取源码,获取开发者原来的开发思想然后采用不同的代码格式和表达方式将技术表现出来,从而形成新的软件,这样就可以完美的规避著作权法的保护。由此可见,采用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是存在一定弊端的。

2.2专利法保护的弊端

采用专利法的模式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由于专利需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和实用性的特点,但是由于计算机软件客体的多元性和综合性,对于三性的审查是很复杂的,又由于国内外对于软件的“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标准也并不统一,这就给专利审查的工作带来更大的难度。根据我国《专利法》相关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受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常被认为是数学算法而不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倘若某一计算机软件能够解决某一类技术问题且能够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与一定的技术领域相关那么这样技术性的发明是可以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的。但是我国大部分的计算机软件还是无法达到上述可专利化客体的要求,因此受到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也是极其有限的,专利法很难充分发挥他的保护作用。

2.3商业秘密保护的弊端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还有通过商业秘密,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采取保护,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对软件进行保护有一定的优势,即与著作权相反,商业秘密的保护形式可以延伸到软件开发思想。但是对软件采用商业秘密的形式保护还是比较脆弱的,一旦源码被泄露并公开那么软件将不会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将其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也就失去了价值。因此采取商业秘密或者合同法等保护形式只适合作为一种补充的保护形式。无论采取哪一种单独的保护模式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都存在一定的弊端。

3建立健全综合性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

计算机软件是一种比较综合化的客体,它既包含了源代码,各类文档和数据库,软件的外观设计,以及开发者进行需求分析的思想创作,为了实现各项功能所采取的各类算法。它既满足创作作品的属性,也符合技术方案的要求,对于企业研发团队所开发的软件还可能包含商业秘密,而软件购买者与销售者和开发者也会签订相关合同,约定不得对该软件进行反编译等,此时则会涉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论单独采取著作法或是专利法都无法全面的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因此采取一种比较综合的软件保护模式是势在必行的。这种综合性的保护模式需要针对计算机软件客体的不同性质来进行设计。总而言之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一定不是单一进行的,而是需要一种综合全面的保护模式,以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为主辅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等进行补充保护,各项法律法规综合调整,结合运用,以专门法的形式建成完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体系。我国目前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是无法与飞速的软件发展现状相适应的,不健全的保护模式必然会导致软件开发者的创造积极性,从而导致社会科技与经济的进步,因此建成全面且综合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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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雪 单位:浙江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