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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制度下森林可持续经营研究

生态文明制度下森林可持续经营研究

【摘要】在当代的《森林法》中,森林可持续化经营制度作为根本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森林法》的不断修改完善,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将关注点聚集在森林的经营理念、分类经营、生态补偿、采伐限额以及经营方案的编制等方面,而这些也逐步在成为而今的热点问题。本文从热点问题以及外国借鉴对森林可持续经营进行了研究,并加以展望。

【关键词】森林可持续经营;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森林法》修改;研究与展望

1引言

从建设“美丽中国”时代要求的角度来讲,森林的可持续经营制度是“美丽中国”建设在森林方面的要求与指导。森林可持续化经营的制度设计也必须要服从生态文明制度的整体背景设计。所以说,《森林法》修改的基本任务之一也就是要实现森林的可持续经营。目前现行的《森林法》始制于1984年。即使在经过1998年和2009年这两次的修正后,《森林法》没有很大的变动,同样,也依然没有能够在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的整体背景下去确立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理念。而这也就是说明,《森林法》没有能够将森林的经营业务放置到林业建设的基础性地位;在相关的森林经营制度设计当中,少了一种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整体性思维,因而很难切实有效地提高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整体质量,很难建设符合“美丽中国”的要求。

2目前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上的热点问题

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背景下,森林的可持续化经营是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同时也是来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性发展的基本途径。经过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后,森林的可持续经营正式进入了实质性阶段。森林经营作为支撑着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目前也面临着许多的问题。那现在所存在的问题,也就是当前各界所关注的焦点大致就是要怎样才能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角度,以此为背景建立健全森林经营法律制度体系来确保森林的可持续化经营。针对这样的问题,林业、经济学、管理学、生物学、法学等各界学者对森林可持续经营进行了研究。2001年之后,对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研究从理论上的《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转移拓展到具体的现实中森林经营管理的规范与实践。在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理论上的重点又继续从法律法规转移向生态文明建设方面。逐渐的,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大背景下,各界对与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律制度有关的研究开始引导理论、立法、政策与具体实践的良性互动。

2.1森林的分类经营

森林分类经营制度是在《森林法》中五大林种划分的基础之上,又将森林分为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两大类,针对不同类型使用不同的经营目标以及管理技术。有不少学者在森林分类经营制度方面持的是基本肯定的态度,在肯定的基础上又提出这样做法的不足之处:森林的分类经营缺少法律依据,而公益林的认证在立法上也是空白的[1]。当然,也有不少的实践的工作者会讨论“政策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健全,林农生活水平与公益林建设之间矛盾突出”的问题[2]。作为持不赞成态度中的一员,谢剑斌也曾在其研究实验中批评道:“这种分类方法存在纯自然性、静态性和微观性等弊端,特别是没有涉及到管理体制、资金来源等社会经济问题,造成与森林经营管理和资源林政管理体制严重脱节。”他的这一段话虽说带有明显的反对色彩,但却是一语道破实际管理难题的根本成因。目前为止,在森林的分类经营模式方面所剩关乎森林经济法律制度生命力的问题就是分类后的定向经营管理会不会违反森林生态系统的多功能和整体性的原理以及怎样同时顾及至今未有学者详细论述的局面。

2.2森林的采伐限额

依照如上的森林分类经营模式来讲,采伐限额应从属于商品林类型。从组成上,森林的采伐限额制度无疑是商品林的经营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直接关系到经营商品林主体的收益。针对我国《森林法》所规定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学者的主要讨论都集中在制度的废存或是改良之上。学术界中有人认为保护森林资源的必要手段就是森林的采伐的限额制度,对“推进私有林审批制度,实施林木采伐限额审批许可和申报备案制度”持赞成态度。也有人认为应当要因地制宜地逐步开放采伐的限额管理,也就是说要适当的放宽采伐的限制,借此方法用以确立所有权人采伐的申报制度。当然,也还有人认为这项制度不如改革,就是说,采伐限额必然会阻碍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森林经营主体的收益权利也不能得以保障,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也难以维持。另外,还有学者的建议是取消采伐限额管理制度。诸多学者在采伐限额方面的分歧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各界人士在这项制度的认识上还存在着很多的疑问。

3国外森林可持续经营制度建设的主要经验

德国、美国、日本等在森林可持续经营建设方面积累了极为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去借鉴和引用。

3.1德国

德国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具体措施方面都可以作为欧洲林业强国的代表。德国森林可持续经营的主要特点在极度重视森林的生态文明效益,尤其注重森林经营管理法的建设,使得森林可持续经营法的法规健全、管理的机构独立、程序规范、制度周延。除此之外,德国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相关制度及政策等也都成为促使林业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在制度逐步变化的过程中,森林的经营理论也经历了森林多功能经营到近自然经营、从法正林的发展过程。德国和我国一样,都曾经历过森林由原始林被破坏到大面积人工造林回归自然的阶段,但现在德国森林质量较我国来说优异很多。所以说,根据德国森林自身的特点来看,在借鉴时,研究人员自然会更多的关注它的营林思想和专业技术,在国内倡导森林可持续经营中贯彻多功能经营理念。另外,还有学者指出,我国的《森林法》与德国相比,最大的缺陷在于它缺乏立法的价值理念,并且在管理的体制上,我国相关部门并没有形成长期有效的协同机制。

3.2美国

经数据研究发现,美国的森林占全球林产品产量的1/4。作为一个林业强国,美国的森林可持续经营不仅完成了经济的增长目标,同时还产生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由此看来,美国的森林可持续经营对改善我国森林经营的现状有很大的参考价值。美国森林作为生态系统经营模式的代表,通用的是在生态文明系统的指导下去解决森林管理的复杂性以及与相异管理目标之间的差异引发的矛盾。美国的生态系统经营模式由其法律法规、经济和科技政策及科技政策支撑着,并且是由从联邦到各州系统的四层次机构来执行的,而美国林业的产权制度是国家林业产业的核心支撑。在美国的现状是:私有林的面积远超国有林,私有林的经营主体也在守法范围内充分享有经营的自主权。另外,国有林也是交由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确定立木价格从而完成采伐的管理。美国森林的可持续经营的主要形式是“公司+基地+私有林场”的产业化经营模式。这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带来了稳定的高效益和高收益[3]。与此同时,政府还通过对国有林严格的管控去保证生态的文明、安全。一般来说,国内的学者主要主张学习美国的经营管理经验,尽量去克服或是避免小林主私有产权制度转化为林业集团带来的困难。

3.3日本

日本在国土方面有许多固有的缺陷,比如说人多地少、国土资源不足。但在森林的可持续经营方面,日本克服了困难使得其覆盖率达到了70%,因而成为了世界范围内森林覆盖率最高的的国家之一。日本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属于是一个特点鲜明的林业合作组织,它既具有经济合作的性质,又是一个公益法人的组织。这样的双重属性使日本的森林可持续经营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有别于其他的行业协会。我国虽说也同样存在着这样的林业合作组织,可森林经营活动远没有发挥预期的确保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国民们对林业合作组织参加的积极性不高。对于向日本学习,一部分学者提出从两个角度加快我国的森林可持续经营:①从外部环境的角度,为林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条件;②从内部管理制度的角度加强完成对林业合作组织的管理。还有一部分的学者是建议我国效仿日本去明确林业合作组织的公益性质,建立好高效的管理体制以及稳定的森林经营从业队伍,制定出长期、严谨的国有林经营规划,确定高效的国有林管理体制。

4森林可持续经营在国内的实践成效

想要了解森林可持续经营在国内的实践成效,就以贵州省的毕节市为例,它的金沙县、黔西县、大方县及百里杜鹃管委会依托中德财政合作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在其近两万公顷的集体林区及部分国有林区运用德国近自然林业理念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通过以参与式方法创建森林经营单位、林业专业示范合作社,对农户的技术培训(特别是间伐培训),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强化组织实施及管理等一系列森林可持续经营措施,将国外先进的森林经营理念和模式与贵州省实际相结合,创造出切实可行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通过实施各类可持续森林经营活动,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效益的良性发展,据初步估算,当地群众从中获取各类收入达5085万元,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背景下,切实达到精准扶贫,带动林区农户增收致富,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具体来讲:①将立法理念融入到经营制度中,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出发点,建立健全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法律制度;②明确提出了森林可持续经营是我国林业发展的基础。基于毕节市对森林的可持续经营,人工林的发展在生态文明安全上卓有成效,林木资源持续增长,森林利用率也在不断增高。就毕节市来说,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大背景下,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实践适应了我国林业的基本国情,稳步提高了我国森林的覆盖率及利用率,极大地提高了森林经营水平及森林质量。

5森林可持续发展的展望

想要在生态文明制度的大背景下建设符合“美丽中国”时代要求的森林可持续经营,其制度就必须要服从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设计。因而,对于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法律研究,还必须从林学、生态学以及民法学等学科的角度去深化、拓展[4]。就目前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实际需求而言,《森林法》的修改需立足于建设美丽中国的长远目标,以实现森林的可持续经营为基础任务,根据实际需要去调整林业相关的社会关系,合理安排《森林法》中森林经营的法律条文。所以说,《森林法》要从界定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出发,在主体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及经营权利的实现途径、履行方式入手,借以展望生态文明建设制度背景下森林的可持续经营。

6结语

从当前的研究出发,结合德、美、日等国的成功经验,试着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大背景下,发展我国森林的可持续经营。完善《森林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依照“美丽中国”的要求,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基础上,提出可持续经营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周训芳,张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背景下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研究与展望[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8(2):44~47.

[2]丰文财,余丽琴,方文飞,等.国有林场森林可持续经营能力评价[J].林业实用技术,2008(s1):3~6.

[3]周连兴,宋进春.森林分类经营有关政策、管理体制问题的思考[J].中南林业调查规划,2002,21(2):15~17.

[4]张莎.“美丽中国”视野下的森林经营法律制度创新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4.

作者:罗惠宁 阮友剑  罗珊 高艳平 商倩霞 单位:贵州省林业对外合作项目中心 贵州省毕节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