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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风险防范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风险防范

摘要:本篇文章首先对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的基本内容进行概述,从信誉风险、贸易风险、合同风险三个方面入手,对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解析,并以此为依据,提出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操作风险防范对策。

关键词: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操作风险;风险防范

一、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的基本概述

从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角度来说,其主要指我国内部采用赊销结算形式,卖方企业进行贸易信用保险的投保,从而特许卖方企业利用应收账款实现金融机构的融资,把销售款项当作债务偿还的主要来源。针对金融机构、保险企业、卖方企业来说,在保险项目下对应赔付款达成对应协议的状况下,金融机构需要给卖方企业在产品交付之后以及账款回收之前提供对应的短期授信服务[1]。买方企业向保险企业进行贸易信用保险的投保,用于确保企业应收账款回收稳定和安全。从保险企业角度来说,其所担受的风险主要以买家信誉风险为主,也就是买方企业在面临破产或者无力偿还相应债务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商业风险。当出现商务风险之后,假设卖方企业无法顺利实现账款回收或者面临应收账款损失,应该由保险企业提供对应的补偿,并结合保险企业、卖方企业以及金融企业三方签署的相关合同约定,由保险企业把对应的赔付账款替卖方企业交由金融机构。通常情况下,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具备的主要特性在于,应收账款+信用保险。从实际角度中,这种融资方式往往得到了金融机构的认可。主要因素在于,该融资方式能够引导企业快速处理收款困难现象的同时,还能减少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信誉风险。针对金融机构来说,这种融资方式最为重要的特性就是,一方面可以采用卖方自行采购保险的方式,减少由于买方的特殊因素导致应收账款损失现象出现,间接的缓解了金融机构信贷压力。另一方面,利用赔付转让合同,由保险企业把对应的赔偿资金交由金融机构,能够防止卖方企业在接受账款之后不归还给金融机构而面临的道德风险。

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信誉风险

即便这几年我国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得到了稳定发展,但是由于其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各个方面有待完善,尤其在贸易背景下真实性核查方面,金融机构缺少规范的核查方式。和国际相关标准约束的国际贸易存在较大差异,国内贸易不管是在模式方面,还是在运输方面,都存在多样性,并且缺少信誉度较高的第三方信息,在进行贸易背景真实性进行核查的过程中,采用的方式往往以核实合同凭证为主,如果卖方或者卖方存在道德因素,发生卖方或者买方建立虚假贸易合同状况,伪造供货单凭证,而金融机构又不能进行全面核查,使其面临较为严重的信誉风险,给金融机构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贸易风险

结合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相关标准得知,被保险人和关联主体之间出现贸易业务之后产生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赋有对应的承担责任。而怎样对关联主体加以明确,在实务认定过程中将会面临一定难度。也就是可能会涉及卖方企业控股人员、实际操控人员、董事会等,也可能包含了使得卖方企业利益转移的相关机构[2]。尤其是那些将会使得卖方企业利益出现转移的机构,识别难度相对较大。由此可见,如果金融机构在贷款之前没有进行精准核查,存在披露,或者没有意识到卖方企业和关联主体所签署了对应的贸易合同,在出现合同约定风险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三)合同风险

在开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工作时,包含的合同关系主要有四种,第一种是卖方企业和买方企业之间签署的贸易合同;第二种是卖方企业和保险企业之间签署的保险合同;第三种是卖方企业和金融机构签署的融资合同;第四种是金融机构、保险企业和卖方企业之间签署的赔偿转让合同。其中,保险合同以及金融合同之间存在独立的法律关系;金融合同和保险合同往往是编制在贸易合同的条件下;保险合同和贸易合同之间面临较为繁琐的关联性;赔偿合同主要是在保险企业支付相关补偿款的状况下才会形成对应的约束力,保险企业只是在卖方企业行使对应合同之后,并且买方企业出现了合同约定的对应风险,才会提供对应的补偿。所以,当卖方企业没有行使合同职责时,保险企业则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标准拒绝赔付。

三、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操作风险防范对策

(一)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需要全面开展风险管理工作,优化风险管理流程,强化各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尤其是各个经理人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等内容的核查和了解。在借助各个税务部门的相关数据,对专用发票的真假状况进行核查;全面实施由经理人通知买方所在领域合同的递送和验收,并告知执行方式,明确买卖双方贸易以及回执签署凭证的真伪性[3]。加强贷款、支付环节中的各项风险,针对已经获取融资额度的相关企业,金融机构需要根据相关路程和管理标准,对资金应用方式和途径进行核查,对迎合贷款人员需求的,把贷款通过卖方企业账户直接交付给迎合合同要求的买方企业交易主体,而并非由卖方企业自行发放,以此保证资金应用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二)加强保险拒赔风险把控

金融机构经理人不应该把保险当作担保依据,而是需要把风险管理放置在贸易背景真实性以及贸易纠纷而引发的交易风险等方面。尤其是保险合同中对卖方企业索赔的各项凭证要求以及时间标准等,在金融机构人员对各项业务掌握不全面的状况下,将会引发索赔延误、融资风险等。所以,应该做好金融机构经理人培训工作,引导经理人熟练的掌握各项内容和条款,并做好和保险企业交流工作,实施掌握和核查卖方企业签署的贸易合同相关内容和行使职责,做好保险企业拒赔规范和管理工作,以免给金融机构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强化对贸易企业风险情况的把控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往往是在对国内宏观环境有所认识的基础上,为了将企业融资困难现象进行处理,而形成的一项金融业务。所以,金融机构需要从宏观角度入手,做好贸易企业风险情况的把控工作,并注重其增长、汇率改变状况等[4]。尤其是在宏观背景下存在的各项风险,更需要注重贸易企业需求的异常改变情况,采取对应的防护和处理对策,以此防止信贷风险的出现。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为了更好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风险进行把控和处理,就要给予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高度注重,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风险防范工作,加强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管理力度,从基础上减少不必要风险出现,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我国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梦棋.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的风险管控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7(33):44-45.

[2]陈聪颖.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业务优化和创新研究——基于中小出口企业[J].国际商务财会,2017(11):10-19+22.

[3]姜国栋.中小企业运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研究[J].时代金融,2015(24):209-210+214.

[4]魏格坤.我国中小企业如何走出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困境[J].对外经贸实务,2015(06):54-57.

作者:冯建波 单位:中铁国际集团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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