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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著作权论文

数字图书馆著作权论文

1国会馆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中的著作权解决方法

1.1数字资源建设中的著作权解决方式

1.1.1“近代数字图书馆”项目

2002年起,国会馆开始实施“近代数字图书馆”(DigitalLi-braryfromtheMeijiEra)项目,即将馆藏的明治、大正时期的图书、期刊等资料数字化,同时清理著作权,将进入公有领域或解决完著作权的资料到互联网上,为读者提供浏览、复印等服务。日本《著作权法》第四节规定,著作权保护期为著者在世及逝世后50年,团体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为发表后50年。自2002年起,国会馆开始解决馆藏的明治、大正时期图书期刊等资料的著作权。流程为:首先公开对象资料,然后调查这些作品是否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如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则调查有无著作权人,查找相关权利人的联系方式,争取取得授权。在2005年至2007年间,国会馆通过这种方式确定了16298名权利人的作品进入公有领域,找到480名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取得315份授权许可。2002年至2013年之间,国会馆通过这种方式大约解决了34万册图书的著作权。在“近代数字图书馆”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资料为孤儿作品,不能确定是否有权利人或查找不到著作权人的联系方式。根据《著作权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于经过相当的努力仍然不能取得著作权人联系方式的作品,可以申请文化长官裁定,交付一定的补偿金后对作品进行使用。在“近代数字图书馆”项目中,国会馆通过向文化长官申请裁定的方式,即向每个作品提供51日元的补偿金,获得5年的使用权的方式,解决了72583个作品,38794个权利人的作品的著作权。

1.1.2网络信息资源采集保存项目

WARP国会馆自2002年开始实施“网络信息资源选择性存档实验项目”(WebArchivingProject,简称WARP),即选定一些网站,定期对其网页进行采集和保存。为大规模采集和保存网络信息提供了法律保障,国会馆积极推动相关立法。2002年3月,国会馆向议会提出将“网络出版物”等列入缴送范围的议案,2010年1月,《国立国会图书馆法》和《著作权法》正式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国会馆采集网络信息资源时无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国立国会图书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了国会馆有权采集的对象机构的范围;第二项规定了如果国会馆在采集时遇到障碍,对象机构有义务协助消除障碍;第三项规定,必要时国会馆有权要求上述机构向其发送指定内容的网络信息资料。《国立国会图书馆法》和《著作权法》的修订为WARP项目解决著作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法律修订后的两个月内,WARP采集的机构对象数量由480个增加到2400个,增长了5倍。

1.1.3“历史的音源”项目

国会馆自2011年开始提供“历史的音源”服务,即在国会馆的专门网页上公开“唱片数据库推进协议会”(HIRAC)缴送的数字化唱片。除国会馆外的公共图书馆或其他类型的图书馆只要提供资源,都可以免费参加这个项目。在这个项目中,国会馆将小部分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期满的唱片内容在互联网上,其余大部分尚在著作权与邻接权保护期内的,则仅在国会馆或参加馆馆区内提供服务。采用这种根据著作权情况区别提供服务的方式,截止到2013年9月,国会馆公布了1900年初到1950年之间的唱片约5万种,包括日本传统音乐、流行乐、落语(类似于单口相声)、漫才(类似于对口相声)、演讲等。

1.2读者服务中的著作权问题

为了保证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提供数字图书馆服务,国会馆主要采用了两种方法:一是根据资源的权利状态分区域提供服务,如:在WARP项目的网页上,国会馆在为读者提供采集的网络信息资料阅览服务时,根据《国立国会图书馆法》第二十一条、《著作权法》陈瑜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数字图书馆著作权解决及其启示7第三十八条,在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才将资料在互联网上公开,其余的仅在国会馆东京总馆、关西馆、国际儿童馆馆区局域网内为读者提供阅览服务。二是在每个网页适当的地方声明,以提醒读者在使用数字资源时遵守相关法律。如在“近代数字图书馆”项目的网站上,国会馆了声明:“收录资料的著作权归著作权人所有”、“如果有想将著作权保护期未满的作品私用的情况,需要取得该作品的权利人的许可”。在“历史的音源”中,国会馆在网站上明示:“收录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归著作权人(著作权邻接者)所有”。“著作权(邻接权)保护期满的作品,在互联网上公开。其余的只能在国会馆馆内欣赏。

2国会馆著作权解决的特点

可见,国会馆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解决著作权的主要方式有:

①推动相关立法,扩大国会馆合法使用的范围;

②甄别是否进入公有领域,充分利用公有领域作品;

③取得相关权利人授权,根据授权协议使用;

④申请文化长官裁定,对孤儿作品进行利用。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国会馆则根据资源的著作权情况区别服务范围,且警示读者在权利范围内进行使用,以保证读者的使用行为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

2.1积极推动相关立法

国会馆在解决数字资源著作权时,积极推动相关立法。修改法律或者立法能够从源头上解决著作权问题,有力的推动相关工作的进展。著作权相关的法律能够及时立法或修订,得益于日本法律体系相对比较完善,也与国会馆本身就是属于国会的政府机构有关。

2.2侧重解决自建资源的著作权

国会馆数字资源有自建资源的较多、商购资源相对较少的特点。由于商购的数据库使用范围有较为严格的限定,提供服务仅限于国会馆馆区内,或馆区的某些阅览室,所以国会馆更侧重发展自建资源及解决其著作权,以较少的资金和人力成本获取范围更大、时间更长的权利。

2.3重视公有领域作品的著作权

国会馆在解决著作权的时候,集中安排人力物力,有计划分步骤地清理进入公有领域的近代作品,并在之后形成固定的制度,让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能及时上线供读者使用。建立公有领域作品甄别制度,能够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范围的权利,充分利用公有领域作品为读者服务。

3对我国相关工作的启示

我国从2005年起大力推进数字图书馆建设工作,而著作权问题是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过程的瓶颈,只有解决好数字资源的著作权问题,才能更进一步推动数字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从以上对国会馆著作权解决方式的分析中,可以得出对我国相关工作的以下启示:

3.1积极推动立法

建国以后,我国图书馆行业相关的立法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还明显滞后,涉及到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的内容很少。《文化部“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到:要加强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政策法律法规建设,继续推进《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我国图书馆界也在积极推进《国家图书馆条例》的制定。我国图书馆界可以积极呼吁,在将来会颁布的这些法律法规中,增加一些数字图书馆在建设与服务中的著作权的相关条款,如逐步建立数字资源呈缴制度,允许图书馆在馆内提供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作品的阅览服务等,以从源头上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著作权问题。

3.2推动自建资源著作权解决力度

国家图书馆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建立了很多馆藏特色资源。如数字方志、善本、讲座、文津图书奖图书等。可以通过甄别这些资源是否进入公有领域,或取得权利人授权等方式,进一步加快解决自建资源著作权的问题。相比购买资源著作权的方式,直接解决自建资源的著作权能够省略一些中间环节,节省成本,提高效率,以更加直接的方式取得数字资源的著作权。

3.3加快公有领域民国资料的甄别进程

据统计,国家图书馆藏有民国图书、期刊和报纸总计约67万册(件),其中民国图书45万册(件)、期刊20万册(件)、报纸合订本2万余册。国家图书馆自2008年开始启动“公有领域图书筛查”项目,即搜集并制作民国以来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中文图书目录,目前已征集到6万多种书目数据。今后可进一步推动该项工作,并使之常规化,以及时甄别进入公有领域的民国图书,充分利用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图书为读者提供服务。

作者:陈瑜 单位:国家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