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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科技全文(5篇)

科研科技

第1篇:科研科技范文

立项方向体现了农业发展方向。目前,我国农业科研单位对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农业企业的成果孵化器作用都不够突出。一是农业科研单位的研究方向是多年形成的,受传统习惯和人员专业影响,往往是能做什么就申请什么项目,很少考虑产业需求。二是科研主管部门的科研导向是项目形成的,受个人偏好和经费定向影响,往往是有什么专款就什么专项,很难体现对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和对农业科研的导向作用。这种传统的立项模式,直接导致了农业科研与农业发展的脱节[4]。建立以农业发展需求为导向的立项机制,改变以往“专家能做什么就做什么”的状况,确立“产业需求什么→能做什么→如何做→谁来做”的选题思路,立项形成与之匹配的流程:“技术需求→科研课题→技术指标→技术方案→承担单位”。一是科研主管部门、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企业、新型农民主体加强沟通,立项部门让科研单位参与非竞争性项目拟定工作,并广泛征求农业企业和新型农民主体意见。二是建立以服务产业为目的的创新团队,以有威望的首席专家为核心,组建一批年龄结构和专业配置合理,研究与转化配套的产业服务团队,并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给予非竞争性项目稳定的支持。三是注重自然区域内农业协调发展和单位合作问题,如贫困带连片科技扶贫、京津冀一体化建设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立项内容应符合国家发展规划,长期项目重点解决水资源短缺、耕地质量提升问题,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中期项目重点围绕农副产品的资源化利用、减少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数量和拓展农业市场功能等,确保农业的增值增效;近期项目主要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废弃物的治理和农业灾害的应对措施等开展研究,确保农产品安全、高效。2014年,农业部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根据产业需求进行顶层设计,从源头到转化一次性拟好任务书,只需申请人认领任务和证明自己能完成任务的做法是农业科研立项机制创新的有益尝试。

2成果转化机制

成果转化是将科技创新转化为生产力的关键步骤。现阶段,我国每年有7000多项农业科技成果问世[5],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仅占40%左右,转化率仅为发达国家的一半左右,主要问题是研究方向与产业需求偏差、成果过剩与短缺并存、转化过程半途而废、激励机制不配套、科研单位与企业结合不够、知识产权不易保护和绩效评价内容不合理等。尤其是在绩效评价方面,重论文轻发明,重形式轻应用,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职称评聘对成果的要求一高再高,直接促使科研人员追求书架成果,助长科研浮躁风气。提高成果转化率,要从成果培育入手,多出实用型的物化成果。一是鼓励项目组以解决产业发展难题为主攻方向,开展内容丰富的研究工作,尽快出物化成果、高水平成果和影响力大的成果。二是为成果与产业的结合创造条件,及时解决成果应用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鼓励出成果的同时更为成果的应用作出不懈努力。三是鼓励农业科研单位与农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形成利益共同体。四是对农业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绩效评价,应该考虑对相关产业发展的贡献份额。在评价方法上,由单纯的专家鉴定转向专家、服务对象和社会舆论为一体的总体评价。五是职称评聘等利益相关制度,应更加重视诚信、奉献、论文和效益。黑龙江省农科院在这方面做得较好,根据其区域的独特性,以院校合作和加强交流的农业服务为重点,采用“专家在线”、“合作共建”、“科技帮扶”等模式建立起广泛而深入的农村科技服务机制,力求把论文写在大地上,把成果留给农民家。

3人才培养机制

人才队伍是科研创新的主体。现存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农业科技人才数量偏少,领军人才更是匮乏。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科技人才相对于农业劳动力的比例只占美国的1/20,日本的1/10。二是人才队伍结构不够合理。受编制限制,农业科研单位人员更新缓慢,年龄和职称倒挂现象比较突出。三是不少科研人员献身农业科研的意志不够坚定。农业科研人员的收入相对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主动性。建立多层次人才队伍培养机制,必须坚持“人才优先,以人为本”的原则,以自身科技人才培养为主,通过多种培训方式,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科研骨干;以引进人才为辅,主要引进团队稀缺和产业技术急需人才;以培养青年科技人员申报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能力为抓手,培养一批高层次青年人才;以国际交流合作为契机,吸引高层次人才,促进人才结构多元化。为此,山东、河南、浙江和四川等省农科院已相继出台重大项目资金匹配制度和重大贡献奖励机制,以期留住高水平人才和培养青年科研骨干。在团队建设方面,河北省农林科学院不打破现有研究所建制就能改变分散格局的做法值得借鉴,以研究室为交叉节点,在研究所横向管理的基础上,利用创新团队再建一条纵线把研究方向相同的研究室串起来,充分发挥创新团队在农业科研中的创新潜能。

4协同创新机制

协同创新是农业研究进入大联合、大协作时代的必然选择。每个单位的研究方向都是多年形成的,范围较小,布局分散,而单位间的合作可以凝聚力量提高大项目执行力。在科技创新的过程中,以至整个科学技术的发展进程中,必然伴随着情报、信息的提供、传递和获取等活动,这是科技创新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协同创新与学术交流是相伴而生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主要包括产业联盟和创新中心;“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模式包括了“政府+学校+企业+合作社+农户”五位一体;行业协同创新模式是把同行几个单位联合起来壮大力量;内部协同创新是建立创新团队或平台。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协同过程中的交流多,实质性的合作少,成果不落地,容易流于形式。协同创新机制应以项目为纽带,集聚能量,把分散的科研力量凝聚起来形成联合攻关和团队优势,由单一研究走向综合研究,即课题组→研究室→团队→集团军,逐步打造立足地域内跨单位联合的研究团队。协同创新团队对外联合广泛,有平台支撑,有标志性成果,成果推广力量强大。在协同创新领域,学术交流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对学术交流的质量和真实性更加重视。传统的学术交流形式要加强,如编辑学术刊物和专著、做学术报告和讲学、科学考察和情报交换等。还要创新学术交流的形式,利用好互联网,及时准确地传递科研信息。比较典型的做法是在国家京津冀一体化战略背景下,三地农科院签署了农业科技合作协议,并由8家主要农业科研单位组成“京津冀农业与水安全协同创新战略联盟”,形成“战略—生产模式—技术创新”相协调、可配套和见成效的创新体系,促进了当地生态环境改善和现代农业发展。

5科研诚信机制

第2篇:科研科技范文

关键词:大数据;科研档案;科技成果转化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加速演进,多学科、多领域的交叉融合不断深入,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与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相互赋能。科技创新的渗透性、扩散性、颠覆性特征正在重塑经济发展方式、社会伦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既是科技创新的落脚点,又是科技创新的价值体现。2016年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强调:“促进科技和经济结合是改革创新的着力点,也是我们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的地方。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产学研结合、上中下游衔接、大中小企业协同的良好创新格局。科技创新绝不仅仅是实验室里的研究,而是必须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由于档案具有凭证价值,当科技成果转化发生权属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时,科技成果转化档案能够及时发挥真实、可靠的法律凭证作用。成果转化档案的建设与管理是否规范与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将直接影响成果转化的管理效率。经过对同类单位的调研发现,成果转化材料此前大多与成果研究项目材料、报奖材料等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构成成果档案(或科研项目档案),进行统一管理。随着科技成果转化的聚焦效应日益凸显,成果转化工作中形成的原始记录与使用频率增多,保存价值增大。从档案保存与利用方便的原则出发,成果转化原始记录有必要从成果档案(或科研项目档案)中分离,成为一级类目,作为成果转化档案进行管理,建设与管理研究刻不容缓。

1科研档案的特有价值

对于科研工作来说,档案与资料从价值上而言有着相当大的区别。科研资料的价值在于其灵活性与高效性,能够围绕工作快速形成参照,带有相当强的参考性质,起着传播知识和推广经验的作用。而科研档案在程序上背靠公权力,不仅具有可证明其唯一可信的凭证作用,还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价值和社会记忆价值。

1.1凭证价值

经过加工的档案形成资料。资料一般而言是直接复制的,利用时相对更注重其参考性质,起着传播知识和分享经验等作用,如各类文件、文集、汇编、报刊、图书等,其在法律上不具备查考功能。而科研档案完整记录了一个科研项目从产生至结束的全过程,其全面性、完整性、系统性乃至准确性远远超过科技资料。科研档案是产品定型、生产与停产,设备使用和维护的依据;作为第一手材料和原生信息,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在追根溯源与纠责乃至知识产权纠纷中起到重要的凭证作用。

1.2知识储备价值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创新与知识创新才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唯一方法。任何科技的发展都是建立在前人科技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而内源性的科技成果是一个单位的核心竞争力所在。科研档案中蕴藏的思想、经验与教训同样是一笔宝贵的财富,不仅是现行产品制造的依据,也可以成为新型产品开发的基石,更是提升科研人员知识结构与研发能力的教科书。

1.3社会记忆价值

科研档案的社会记忆价值主要通过两方面体现:一是通过搭建记忆工程平台,宣传中国科研史,将科研名人与其科研精神传承于后世;二是通过建设智库,将科研技术与科研情报进行共享。科研档案从不同角度折射出一个国家在某一时期的科技发达程度与工业发展状况,反映某一专业的科学技术发展脉络,是时代的缩影,具有一定意义上的科技史学价值。同时,科研档案中蕴含着设计者思想演变的动态轨迹,隐含着科研工作者不畏艰难、为国奉献的科研精神,对于后继者起着指引与激励的作用。

2大数据时代科研档案管理创新

2.1档案管理观念的转变

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人们对档案发展的需求,各种计算机以及云技术等的发展为档案储存提供了新的媒介,大数据时代人们的档案管理理念也发生了转变,不仅注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储存等,同时也越来越注重档案的利用功能和服务功能。

2.2档案数据的采集和处理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科研档案数据的采集和处理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是档案数据的采集,需要对原有的相关数据进行整合,针对科研各领域来进行网络数据建档、数据分类整理、数据清洗、结构化,建立数据库,以异构多维多源大数据融通管理为基础支撑,通过建立各科研领域大数据的统一标准和规范,形成科研档案指标本体。基于本体,实现各维度的数据挖掘分析利用及知识服务。

2.3搭建好科研档案管理应用综合服务平台

面向科研档案创新管理协同研究解决科学研究知识密集型平台,集研究、学习、管理、创新于一体的科研档案管理平台,对科学研究的全部过程进行档案化管理,包括研究资料、过程文档、成果文档等。从科研档案资源数字化着手,到在线归档、档案管理系统,到档案数据资源知识化,最后再对科研档案进行综合与利用等全档案生命周期业务需求,围绕科研档案管理的各个环节,坚持按照智慧档案的数字化——数据化——知识化的建设思路,建设全省统一的科研档案管理应用综合服务平台。

3档案成果转化的利用策略

为进一步提高成果转化效率、增强成果转化效果、促进成果转化良性发展,应充分发挥政府、成果研发机构、企业等多方优势,整合政策、资金、成果、团队等多种资源,合力打造具有公信力、适用性、影响力的科研档案管理应用综合服务平台。该平台是集档案资源数字化—档案资源管理—档案资源知识化—档案资源多元化服务一体化综合平台,在档案资源多元化服务模块层中含成果、转化交易、信息互动、效果跟踪、第三方评估等功能于一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全面服务。将有效缩小双方信息鸿沟,使科技人才、成果、技术更好地服务于企业,为不同主体提供信息支持和市场服务,减少盲目性和重复性工作。一是通过科研档案管理应用综合服务平台,建立科技成果立项机制。第一时间将成果信息在平台,科研成果档案,及时面向创新主体、企业及相关受众公布,通过平台的各种传播手段进行传播,以扩大受众面及科技成果宣传力度。二是在科研成果档案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化手段全程跟踪成果转化情况。通过平台促成成果研发机构与创新主体、企业的合作,达成成果转化交易,并对成果转化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全面了解成果转化后的应用效果。并建立成果转化互动机制,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成果研发机构与企业应充分沟通,全面了解成果与企业需求的适用性。另外,成果转化交易达成后,双方还应不断对成果应用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互动反馈,及时反映成果转化效果,以促使成果研发机构不断对成果进行优化升级,以适用于企业生产需求,提高成果转化效果。三是通过平台或引入第三方对成果转化效果进行评估,通过平台或第三方对成果档案及跟踪情况的了解,结合成果在企业生产中应用的情况,遵循科学、合理、公平的原则,对成果转化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形成成果议价基础理论和数据,为成果转化交易定价、议价提供依据。

4结语

大数据时代是科研档案管理工作不可选择、不可摆脱的新环境,更是科研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机遇。大数据等引发的技术革命,将从应用层面和方法论层面不断影响档案工作,为档案数据挖掘、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提供可能。科研档案工作者应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在档案管理工作中顺“大数据”之势而为,推动档案大数据工作发展。要立足新环境,高效率收集并整理海量科研档案,提高档案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效率,在扎实推进科研档案资源信息共享化进程的同时,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资源保障和数据共享平台,跟踪成果转化效率。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N].人民日报,2015-09-06(1).

[2]赵丹阳.数字环境下科技文献信息开发利用与服务模式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2.

[3]何南洋.基于科研档案生命周期的档案系统平台建设策略研究[J].档案工作,2020(3):78-79.

第3篇:科研科技范文

科技强国要求要在创新空间拓展迈出新步伐,当前国际科技合作全方位深化,创新活力不断加强,科技创新的技术和手段愈加先进。在我国科技创新的层面越来越广泛,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多方面的创新。其中农业创新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在农业创新中农业单位科研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肩负着中国农业重大科研项目的调查研究、立项、实施、应用、实际推广的重要任务。对我国农业高新技术研究和新型技术推广起到了极其关键的作用,有效地推进了我国农业技术创新的进程,为我国农业高技术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农业科研室的相关研究及科研成果有力地提升了我国的农业技术水平,在推动我国农业经济和农村新业态的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推进农业技术创新活力,我国在农业创新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科研经费,而由于政府会计制度的变化,会计核算基础及相关的会计要素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在我国政府会计制度遵循了“双基础、平行记账”的模式,提出了“费用”为新要素的规定,并重新对“收入”和“费用”这两个要素进行了界定,以收付实现制为成本与费用进行核算,久而久之形成了庞大的资产规模。在实际的会计核算中,固定资产并未进行累计折旧,所以许多农业科研单位的资产负债表上存在着虚增资产,从而不能客观地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程度,最终导致夸大了农业科研单位的资产价值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资产监管的力度不够等因素,都导致了科研单位资产管理出现了资产管理效率质量差的现象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农业科研单位应按照新会计准则制度的相关要求,全面分析新会计准则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农业科研单位资产的改革管理,结合单位自身管理现状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最终达到拓展科研经费的使用空间,达到利用效率最大化;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避免铺张浪费,提高专项资金实际作用转化率的目的。推动农业科研单位资产管理科学化、系统化、有序性发展。

一、科技创新背景下农业科研单位资产的特殊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以重大科学问题和重大成果产出为导向、科技人才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注重发挥雪球效应,注重科技创新生产力转化的重要时期。进一步激发科技创造活力,进一步挖掘创新因子以及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都成为影响到我国科技创新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因素。在这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技术攻坚的重要时期,科研单位的创新能力对于我国农业科研创新技术的进一步提升以及农业技术生产力的加快转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科研单位作为国家科技创新项目的主要承担者、科技创新思路的实践者,以其自身的实验设备及相关技术人员承担了国家大部分的科研项目,而随着研究项目的逐渐深入,以及科研领域的不断细分,对各类科研设备的专业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农业科研工作存在科研项目情况复杂、资源分散、科研对象范围较大、相关设备更新慢的特点,从而对科研项目研究的技术性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决定了农业科研项目的相关设备往往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高成本性,这也变相增加了事业单位资产的数量,同时农业科研单位资产具有标准多、统计难、变化快、人为因素影响大等特点,资产管理工作压力也随之增加。面对农业科研单位资产种类多,分布广,不同领域、不同阶段及不同学科的资产还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农业科研单位资产的正确评估和管理也就显得非常重要。

二、科研单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科研资产日常管理缺“匠心”1.缺乏专业管理部门及人员。虽然更新换代速度较快,但是进行科学研究的单位的设备大部分仍旧是科研单位的固定资产,其精密度极高,而且相关的设备采购及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设备操作技术,才能发挥这些科研设备的利用价值。然而部分科研单位并没有建立专门负责资产管理的部门,在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方面更是有很大缺失,这就使得日常固定资产的管理十分松散,无法明确科研单位的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另外,还有部分科研单位虽然对资产购置的前期工作如预算及审核审批等十分重视,但是在设备等固定资产采购回来之后,对资产的管理工作反而忽视了。另一方面,在很多科研单位在进行年中或年末的绩效考核之时,科研成果、科研论文以及项目资金等往往成为考核的重点比对对象,而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往往不被纳入其中,使得固定资产的管理在科研使用过程中不被重视。在科研单位对科研人员的科研项目进行验收时其在财务上的核点往往也是资金使用的规范程度,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再一次被忽视。2.在内部控制中对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在权力以及管理任务上进行划分是十分必要的。否则,科研单位在对固定资产进行采购过程中,在设备出现故障后的进行维修时以及日常的管理中便会出现不同部门及人员之间的责任推诿,既降低了办事效率,也不利于资产的有效管理。在农业科研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中,日常的登记核算实现了电算化、建立了固定资产卡片,但对于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总体价值等信息仍然存在本单位不能做到及时了解、固定资产的管理仅限于采购入账阶段、后续的管理维修、计量等问题未实现及时管理,正是由于农业科研单位中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在实际的资产购置中存在着一定的设备重复购置的问题,在使用效率上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设备的利用效率。3.科研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登记中,关于仪器设备耗费情况、使用效率等的涉及屈指可数。未能科学对相关制度进行设计,使得固定资产的而管理长期以来被忽视。另一方面,在科研单位的年末绩效考核中也并未将固定资产的管理纳入其中,并且在单位内部也存在过度重视科研项目的多少的问题,对固定资产的后续使用情况关注较少,这也造成了单位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不够重视。4.固定资产在相关准则中被分为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及装具等不同种类。在理论层面会计准则对于不同的设备资产折旧年限有着不同的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界定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却出现了分歧和差异。而且通用设备中有仪器仪表,而专用仪器仪表却属于专用设备一类,这就使得计提折旧额最终的计算结果出现分歧。这样一来,不同的折旧年限计算出来的计提折旧额也会存在很大差异。

(二)科研仪器设备资金效能低随着科技创新要求的不断提高、科研实践更加高效化、科研领域和项目数量的不断增加,对固定资产的需求也随之不断增长,要求与之匹配的科研设备参数精准。但是同时也出现了相同种类的设备过量购置、采购数量远远大于实际需求量的情况,再加上大部分使用者在使用设备时往往喜欢选择新设备,在这种实际情况下难免出现了设备利用率低,设备资源浪费的情况。新会计制度下,过多的“僵尸”资产会随着其使用化为折旧,影响事业单位会计主体的当期运行结果。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共享制度,但是仍然存在着表面共享,实际仪器存在闲置的状态,并且一些科研单位也存在着各实验室所配备的设施功能相近,数量过多的情况,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设备设施资源的浪费和利用效率的下降。

(三)固定资产折旧存在核算差异性在摊销或折旧单位计提固定资产时,原有的会计准则只是规定对非流动基金进行冲减,而不计入费用或成本。而这一规定就导致了固定资产发生的损耗在账面上无法准确真实的反映。新会计制度下,基于权责发生制,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由原来“虚提”折旧的方式改为“实提”折旧,理论上解决了资产价值的不够客观真实的问题。对于如何客观准确归集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在这新旧制度衔接阶段的转换的问题,在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难度。科研单位采购的固定资产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各科研项目,科研项目实施期限通常仅为3至5年,科研课题周期比资产周期要小。大部分科研课题的经费使用与资产状况十分复杂,年中新购资产与已有的资产在年度折旧周期中并存往往是十分常见的状况,这些问题使得传统会计手段很难在短时间内进行有效核算。

(四)资产处置程序复杂,可操作性不强固定资产种类的在科研事业单位是十分繁多的,现行的会计制度对资产处置进行了较为复杂的规定。由于科学研究的需要,相当一部分科研单位地理位置较为偏僻,在科研单位附近无法找到产权交易的平台,或者相关平台数量很少。在这种情况下,科研单位在对一些并无回收价值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时却仍需花费时间精力去寻找专业人员评估,而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的造成了部门支出的增加,加大了本单位财政压力。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科研单位闲置设备的处理存在废旧设备积压的问题,严重影响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上报及计算。

三、科研单位资产管理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建立相应资产部门或精专尖管理人员在科研单位中设立资产部门、财务部门、具体使用部门等相关部门,采取多部门联动机制,将统一管理权划归于专门的实验室管理部门。而对那些用途较为单一的仪器和设备,可以对其进行分类,以功能为分类标准,对其进行统一管理。另外,对于价格在50万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以及专业特色明显的设备,科研单位应当将其统一纳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进行管理,并对与之相对应的固定资产的调配机制进行改进。促使这些设备首先在单位内部部门之间实现共享,提高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利用效率。

(二)建立固定资产信息化系统,提高资源共享效率,采取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制度资产管理部门需要在设施购置之前对本单位的购置需求做更加全面的了解,依据固定资产的不同种类细化设备共享平台,查询设备资产时不仅仅要包括固定资产的购入或者建造时间,还要包括固定资产的数量、使用情况、维修以及保管位置等详细信息。这样的数据库的建立对于后续的固定资产的核算、折旧以及后续的固定资产的核查都有很重要的意义。科研单位的相关部门要严格设备设施购进审批准则,减少不必要的设备购置数量,同时应转变观念更加注重资源的使用效率。注重资产资源的投入与产出,要结合科研室的具体设备要求对科研设备进行有筛选性的购进及选择,进一步提升设备资源的利用效能。

(三)科研仪器设备具体分类须有目录,以便更好地计提折旧可以从财政资产管理系统中一次性计提关于科研仪器或科研设备后期的维护费用的折旧,可以从管理费开支方面入手,或创新财政支持方式,运用PPP手段引导企业共同参与等。在制度允许的情况下,在高校、科研院所之间实现设备资源共享,依据“成本回收”原则进行共享处理,进一步提升科研单位的设施使用效率,增强废旧资源的再利用效能。

结语

科研单位设备资源部门建设能够持续性成功,不仅要注重仪器设备的选购配置,还得重视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仪器设备的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包括诸多方面,在设备资源的处理上要更重视设备资源引入后的保养和维护,对于闲置设备资源要进行相应处理,做到资源共享,提高设备资源转化效率。

参考文献:

[1]杨揽月.浅析新政府会计制度下农业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J].财会学习,2019(06):11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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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竑琰.对科研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的建议[J].山西财税,2002(03):32-33.

[4]谢佩君.对科研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探索[J].当代会计,2018(08):13-14.

[5]张迪.科研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刍议[J].中国农业会计,2019(06):16-17.

[6]孙凯,黄旭.政府会计制度实施对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影响分析[J].中国农机化学报,2019(10):232-236.

[7]黄永清,甘立.浅谈新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对农业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影响[J].财经界(学术版),2019(22):101-102.

[8]孙逊.新《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影响和相关问题浅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5(13):282.

[9]鱼永刚.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费核算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6(04):58+57.

第4篇:科研科技范文

关键词:科技期刊;科研诚信;生态

科研体系是一个复杂的自适应体系[1]。其中,科技期刊是促进科学知识传播、积累与增长的重要媒介,包括审稿人、编辑、编委、出版社、期刊行业协会学会等在内的科技期刊界是科研诚信建设的一方重要力量。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4958种科技期刊,不仅在国内的影响力呈上升趋势,也正逐渐得到国际学术界关注[2]。科研诚信建设对于科技期刊的发展日显重要。2019年,中国科协、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印发我国科技期刊改革发展的重要文件《关于深化改革培育世界一流科技期刊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论文作者及期刊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完善学术不端行为预警查处机制,筑牢学术诚信和出版伦理底线”[3]。因此,深入分析科技期刊与科研诚信的关系、明确科技期刊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角色与任务必要且重要。

1科研诚信与科技期刊

1.1科研诚信

讲究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作为一种价值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英文中的“诚信”表述一般用“integrity”。该词除了“正直、诚实,不搞欺骗、权术、虚伪和各种肤浅的手法”等含义外,还有“坚定地按照道德、艺术或其他价值准则办事”的意思[4]。同时,该词也包含了公正负责、可信的含义,高于所谓的“底线”,符合如哈格斯特龙所强调的“专门职业服务的提供者,必须强烈地承诺于更高的价值观”[5]。科技领域的诚信一般被称为科研诚信或学术诚信,是诚信在科技领域的具体体现。但目前国内外对科研诚信的认识无论是学术界、政府还是社会团体、公众都未见形成统一的定义。科研诚信的概念内涵随不同主体、地域和时间都有相应的改变[6]。狭义的科研诚信仅涉及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活动中的诚信。广义的科研诚信涉及的主体不仅包括科研人员、从事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活动的相关人员和单位、学会协会等,还包括学术期刊从业人员和机构等,涉及的行为活动除科学研究活动外,还包括对科学研究的管理、服务活动中的诚信。科学研究管理、服务诚信强调合规合宜,遵循科研管理与服务、科学传播与运用等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社会伦理道德规范。根据Martinson等(2005)和经济合作组织相关报告,将科研诚信涉及的领域总结归类为数据管理、与人或社会的联系、作者与出版、研究资助、研究方法等5个方面[7]。其中,包括科技期刊在内的“学术出版”是科研诚信涉及的重要领域之一。

1.2科研失信与不端

与科研诚信相对的概念是“科研失信”,但长期以来,我国在名词使用上相对集中于使用“科研(学术)不端”。不同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学者等对科研不端的含义解释各有不同,并存在同时使用科研(学术)不端、科研(学术)失范、科研违规等不同概念的情形。国外对科研不端有按照故意行为、疏忽职守、粗心大意等不同类型的区分,以及科研不端行为、有问题的研究行为、不良研究等不同实践的区分。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对科研诚信的负向行为提法是“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2019年,科技部等20个部门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制(试行)》首次在正式文件中将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简称为“科研失信行为”,并将其定义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同时,《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制(试行)》明确列举了科研失信行为的6种具体类型和1项兜底条款,包括了情节较为严重的不端行为、违规行为,也包括情节相对较轻的不当署名、一稿多投等科研失范行为,以及相对独立的违背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等。《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制(试行)》囊括的行为类型范围较宽,但涉及的主体则集中于科研人员和单位。涉及科技期刊的不端行为既包括科研人员,主要是作者的科研不端行为,也包括编辑、编委、审稿人和出版社等多方面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相关主体和行为类型都较为广泛,可与广义的科研诚信相对应。

2科技期刊诚信政策规范

2.1国外政策规范

国外科研诚信的政策规范有多个层次,包括国家层面、地方政府层面、学术团体层面、科研单位层面等。诸多科研诚信既包括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政策,也包括科学共同体的惯例和指南等规范。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很多国家都出台了国家层面的科研诚信政策。有的国家对科研诚信进行了法律规制,如丹麦科研不端委员会(DCSD)的一切行动都有法律依据,挪威颁布了《科研伦理和诚信法》等。德国、法国等虽然没有专门的科研诚信立法,但在《民法》《刑法》《劳动法》等多种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处罚[8]。国际出版伦理委员会(COPE)是国际期刊界最重要的诚信规范制定者。2017年,COPE推出了10个方面关于出版伦理标准的“核心实践”[9],帮助期刊、出版商等多方面主体共同维护和促进科研诚信。COPE还为作者和期刊提供了编辑行为准则、文章撤稿指南、科研机构与期刊合作解决科研诚信案件等多种指南、流程图和信函模板等。此外,国际科学编辑委员会(CSE)、国际医学编辑委员会(ICMJE)、欧洲科学编辑学会(EASE)、国际实验动物科学理事会(ICLAS)等多家组织和出版商也制定了综合或专业领域的出版伦理指南规范,涉及“重复发表、一稿多投、剽窃、未公开的利益冲突、作者署名、数据造假、科研伦理”等[10]。

2.2国内政策规范

目前,我国对科研诚信没有单独立法,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版)中明确提出了“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的条款,同时规定了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处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规中也明确提出了科研诚信相关要求。与科技期刊相关的国家层面的科研诚信政策主要包括: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1999年的《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2015年的《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4年《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和《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科技期刊科学道德规范营造良好学术氛围的联合声明》,以及行业标准CY/T174—2019《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等。近几年,我国科研诚信建设步伐显著加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学术期刊应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审稿质量,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2019年,科技部等20个部门联合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指出,“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社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当主动对论文内容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等告知作者所在单位。”

3科技期刊是维护和培育科研诚信的重要力量

3.1科技期刊是科研诚信的重要守门人

科技期刊是传播科研活动成果的重要载体。科技期刊是维护科研诚信的重要守门人,对科研人员的诚信管理可以贯穿学术出版的全流程。首先,在论文投稿环节,科技期刊应重点关注作者的贡献确认,主要体现在署名方面。有时论文作者会要求文章署名排序的变更或增减,如修改通信作者或第一作者的并列作者等,这种时候就要引起警惕。其次,在论文审稿阶段,科研诚信问题主要出现在文献引用、数据和图表不当使用等方面,科技期刊可通过使用科技期刊引证报告、软件等技术支撑,检测稿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科技期刊应当审慎对待可能涉及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一稿多投、重复或拆分发表等问题的稿件,必要时可要求作者提供原始数据和有关证明材料。第三,在环节,科技期刊主要是确认稿件是否为作者自己撰写、投送和修改,避免、。近年来,新型科研失信行为是所谓的“学术黑中介”操纵出版过程,其中最突出的做法是操纵。这一现象较典型的案例是2017年《肿瘤生物学》的集中撤稿事件。第三方在过程中大量伪造审稿人和审稿意见,造成了逾百篇中国作者论文撤稿。2020年7月,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与施普林格•自然(SpringerNature)联合撰写的《学术出版第三方服务的边界蓝皮书(2020年版)》[11]正式。该书就可接受服务与不可接受的第三方学术出版服务提供了指南。最后,在后的诚信管理环节,主要涉及后的问题查处。对此,COPE提供了非常翔实的对各类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的流程指南和样表,以及与作者沟通的信件模板等,为期刊和出版社提供了细致的指导。国内已有期刊在COPE流程图基础上,结合国内实际制定出所在期刊科研不端调查的工作流程。

3.2科技期刊是科研诚信的重要建设者

科技期刊可以采取多种措施促进科研诚信生态环境的完善。回顾国际科技伦理审查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期刊对论文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伦理审批的强制性要求,这形成了一种倒逼机制。就整体促进科研诚信建设而言,科技期刊一方面可以采取预防性措施,防范科研诚信风险于未然。例如,期刊界可对论文致谢提出要求;对使用第三方服务的,要求作者在论文中说明;可实施学术规范承诺制,要求作者就论文的撰写和投稿合规进行承诺声明,特别是对贡献进行说明,且所有作者对贡献和署名顺序等确认签字,以防止后期论文署名的各种争议和变更。期刊界应在公布的投稿指南中明确合理的审稿周期并认真执行,避免作者因担心不能及时获得审稿意见、延误而选择一稿多投、拆分发表等情形。另一方面,期刊界也可以采取惩戒性措施,增加科研失信的成本代价。如建立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查处制度,明确若发现已错误或存在问题行为时,及时勘误更正、关注或撤稿等,并及时告知收录论文的相关数据库。对查实的严重失信作者,期刊应采取适当的制裁措施,如取消责任人一定期限内在期刊的资格、告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告知论文相关资助机构等,以形成震慑。此外,科技期刊还可以通过完善数据共享政策和提供相关工具、明确不同类型学术论文的诚信标准要求、使用作者身份和数字文献标识、采取措施激励优质审稿人、提供科研诚信宣传教育资源等,促进科研诚信水平的提升。

3.3科技期刊自身的诚信建设不容忽视

要做好科研诚信的守门人和建设者,完善科技期刊的内控和监督机制十分重要。除了对稿件严格审查把关以外,科技期刊自身的诚信建设也必不可少。期刊可通过公开评审意见等提高透明度的举措促进评议合理合规,通过签署保密协议等方式严惩擅自透露或公开讨论或抄袭、剽窃投稿论文等行为。出版机构应制定实施严格的同行评议制度、管理利益冲突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编审程序、审稿标准和稿件处理过程中的争端解决机制,组建科研诚信和伦理管理团队并定期对编辑等人员进行培训,以适当方式公开出版费用、自身经费来源等信息[12]。科技期刊相关社会团体应制定推广出版伦理与科研诚信规范、指南、标准,完善期刊从业人员诚信管理等。中国科协组织编写的《科技期刊出版伦理规范》设专章论述了期刊编辑和出版者的伦理规范和职业道德,涉及科研成果发表、论文评审、编辑加工,以及论文出版后的获取、科研失范处理、合理勘误等,是良好的示范。同时,仍需强化期刊编辑的专业协会等同行监督、专业学会组织监督、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机制[13],督促科技期刊提升诚信水平,顺应国际共同治理“掠夺性期刊”的潮流。2018年,我国明确提出建立学术期刊预警机制,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将罔顾学术质量、管理混乱、商业利益至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期刊,列入黑名单”[14],相关机构已积极落实。

4结束语

第5篇:科研科技范文

关键词:透明性;学术诚信;协同治理;科技期刊

近年来,随着科学共同体对科研诚信的关注度增强,“透明性”通过资助、评价、监管等机构的规则制定、教育培训和调查程序等环节,被引申为科研诚信协同治理的一个重要概念。本文认为,科研诚信协同治理中的透明性(transparency)最初在出版环节达成共识,即“出版透明”[1]。进一步发展,透明性还包括“研究透明”,即研究人员在研究设计、执行和发表成果等环节保持透明[2];以及“监督透明”,即学术监督机构在规则宣讲、程序合规、专家复审及结论公开等环节保持透明。科技期刊作为科学发现的承载者和传播者,应在强化自身保持学术出版规范的同时,开展对透明性的研究和实践,体现其在保持透明性中的不可替代作用,进而与研究人员和监督机构一道推进科研诚信的协同治理。

1综述

1.1共识

Gabriele提出应重新思考科研领域中资助、出版、教育、监管、实验技术和学术氛围的关系,以增加透明性[3]。Kretser等提出应通过再现研究、建立开放科学标准、鼓励期刊发表“意外”研究成果和出版透明等,以鼓励负责任的科学研究[4]。Moher等在总结第六届世界科研诚信大会的研究论文中讨论了“透明性”在科研过程中的不同表现,认为研究人员在研究过程、成果、数据共享等核心环节应遵守学术规范、保持透明性[2]。根据以上学者观点,透明性应是科研诚信治理中的基础性概念,它既可以联结科研活动中的计划、执行、出版和评价,也可以联结科研规范的规则、共识、惯例,还可以联结学术监督中的教育、调查、处理和信用修复等环节。失去透明性,则学术机构、科学共同体和监督机构就会陷入谷仓效应,在维护科研诚信的成效上事倍功半。因此,透明性问题也是世界科研诚信大会关注的议题,其宗旨“促进科研人员、教学人员、教育科研机构、科研资助机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科学出版相关编辑和审稿人等相关各方交流与经验分享,建立协同推进负责任的研究”[5],更为协同治理提供指南。

1.2透明性的特点

首先,透明性意味着共享(sharing)信息。我国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规定,各成员之间要共享信息,并有“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应加强信息通报与公开”和“加强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的协调配合、结果互认和信息共享”[6]的要求。其次,透明性意味着公开(openness)信息。科技主管部门制定科研诚信治理的政策并将之到网络上,国内学术监管部门对学术不端案件的通报,期刊通过撤稿、更正和发表关注声明[7],甚至通过撤稿重登的方式[8],向学术界展示透明性。最后,透明性必须是双向(bidirectional)行为。只有公开,不一定透明。例如,在学术调查案件中,隐去关键信息后进行公布,常常会被认为调查处理过程不透明[9]。仅有共享,也不一定满足透明的要求。例如,仅仅在联席会议机构间的共享信息,未对第三方特别是科学共同体共享该信息,则也会影响透明性。忽视这些特点,将会对透明性的理解造成偏差。

1.3科技期刊的透明性

科技期刊在维护透明性方面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科技期刊通过采用专家评议和独立审校流程的方法,参与科学新发现的过程并向学术界传播其科学价值,并通过坚守学术和出版规范,采用公开或共享等手段,对科学发现过程中的错误、不当或不端行为进行纠正,从而维护透明性。表1展示了透明性的含义及其在不同阶段的表现,显示科技期刊通过维护透明性参与科研诚信的协同治理。

2科技期刊在保持透明性中的作用

2.1科技期刊首先是维护出版规范的守门人

出版规范是学术共同体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指导学术成果公开发表的应用规则和各种要求的共识。各科技期刊的具体规范虽有差异,但总体上仍有较多共识,因而在维护科研诚信中被赋予“守门人”的地位。这一地位在近年来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充分的体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学术期刊应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审稿质量,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10],针对“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10]。一项统计结果显示(表2,多选),在科研不端行为被查实后,科技期刊被认为是应被告知的主要对象之一,尽管不是唯一的对象,但足以显示科技期刊在实现科研诚信协同治理中的作用,并被寄予厚望。表2显示,科技期刊同基金管理方一道,在科研诚信协同治理中被列为最主要的维护科研诚信的责任方,其地位超过了荣誉奖励部门和机构的上级,并远超媒体的地位。

2.2科技期刊要当好严守审校流程的控制人

科技期刊一般通过严格执行三审三校等编审流程,加强对学术论文的质量控制,维护科研诚信记录。一旦该流程失控,极易导致不透明的处理结果并提高科研失信行为的发生频率。例如,2002年《科学》杂志编辑部拒绝橡树岭国家实验室的撤稿请求,坚持发表塔式(RusiTaleyarkhan)有关的“气泡核聚变”论文,导致3位匿名审稿人公开亮出身份,批评这一做法[11]。未严格遵守流程也可能导致人情稿、关系稿增加,降低论文质量。这已在科研诚信治理历史上的多起案件中有所印证。虽然有学者认为《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赋予了科技期刊编辑部在科研失信行为查处中发挥主体责任的权限[12],但实际上基于治理实践和手段,科技期刊编辑部仍应专注严守审校流程,以便与其他机构共同推进科研诚信的协同治理(表3)。

2.3科技期刊要做维护同行评议权威的责任人

与其将某些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责任赋予科技期刊编辑部执行,不如强调编辑部应谨守学术定位,保持独立判断并强化信息共享,通过维护透明性完成科研诚信的协同治理。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科技期刊除了公开撤稿,还可通过论文勘误和关注声明的形式维护科研诚信记录。当然,也可以参照期刊同行的做法,根据实际情况公开采取撤稿重登的方式,以展示尊重科学发现、维护科研诚信的专业主义精神。按照《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治理实践中较为稳妥的做法是,科技期刊在公开操作撤稿、更正和关注声明的同时,将信息共享给第一通信作者、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由后者实施调查处理,从而实现双方各自权利边界的无缝对接。同样,有关责任单位也应将调查核实的有关失信信息共享给科技期刊,以便期刊能及时做出维护科研诚信的应对举措。无论何种方式,科技期刊和机构均保持了相应的透明性。表4也显示,相较于科技期刊,机构仍是维护科研诚信的第一责任主体,对科研失信行为的信息共享负有较高的责任。科技期刊对此应保持高度关注。

3科技期刊保持透明性和参与治理的途径

总体而言,科技期刊通过保持透明性,参与科研诚信协同治理的途径,一是加强对学术规范、出版规范或相关规则的概念、罚则等的教育和培训。二是公开处置违反出版规范或学术规范的科研论著并共享相关信息。三是在学术共同体中带头倡导和执行诚实守信的行为。具体有以下4种途径。

3.1推进分类教育培训

科技期刊应积极践行2018年中办、国办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并在“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不同人群和“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10]重要节点加强科研诚信教育。科技期刊在此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应积极参与并融入科研诚信的分类教育和培训工作中,以保持自身在学术共同体中的学术威望。同时,科技期刊还要利用自身优势,就科研诚信治理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概念、重要举措等进行研究和讨论,以便形成规则或达成共识。例如,组织学术共同体关注并分辨那些处于灰色地带的行为[13],给出专业而客观的判断标准,进而给科研人员以正确的指引。或者参考机构总结科研活动中的常见错误或问题,以公开诚信提醒的做法[14-16],对研究人员予以学术共同体的善意提醒。

3.2开展诚信承诺审核

科技期刊应紧紧把住科研诚信承诺和诚信提醒的关口,对拟发表的论文,在形式审核中增加对其诚信承诺签署情况的审核程序,并对“项目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导师等对拟发表的论文严格把好学术关、诚信关”[17]的情况进行核验。鉴于科技部将未履行科研诚信承诺作为判定“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获得科研活动审批”[6]的科研失信行为,科技期刊应特别关注此类特定失信行为的存在。同时,科技期刊应采取多种方式,善意提醒机构和科研人员“科学、理性看待学术论文,注重论文质量和水平”[17],而不是仅仅关注期刊的影响因子等。此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论文的科研原始数据进行必要核验,以保证科学发现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可追溯。

3.3共享调查程序

在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中,依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规则(试行)》规定的情形,科技期刊应积极介入机构调查方案的制订并推荐调查专家,或提供期刊编辑部已经开展的调查过程及结论等材料供机构参考。在调查实施期间,科技期刊应配合机构提供撤稿、更正或关注声明等相应证据,以便机构进行集中核验。在对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实施联合调查时,还应主动参与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进入联合调查组以第三方的身份发挥实质性的作用,进而保证学术调查的程序合规、证据确实和结论清晰。

3.4善用舆论监督

国际科研诚信治理的实践显示,各国对重大科研不端事件的调查处理能够为维护本国科研诚信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宝贵的治理经验[11]14。国内自2017年“107篇论文撤稿”事件发生以来[18],通过网络曝光多起突发科研舆情,其中不乏科技期刊撤稿的内容,引发全社会对科研诚信的高度关注,对推动协同治理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突发科研舆情往往是一把双刃剑。科技期刊仍应主要通过符合学术规范的操作,在保持透明的前提下,与学术共同体一道实现科研诚信的协同治理。在此基础上,针对那些阻挠治理或推卸责任的机构,再适71当联合媒体进行必要的监督。同时,还要防止一些学术自媒体在科研舆情中的推波助澜行为,以维护科技期刊在协同治理中的独立性。

4数据和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梳理、调研统计的方式,对作者所述观点进行论证。文献梳理主要通过“透明性”和“科研诚信”2个关键词在中国知网数据库(CNKI)中搜索获取。其中,外文文献再从必应国际搜索中找到期刊原文或PDF文件,个别文献从其官方网站获取,从中选取典型观点。中文文献以CNKI文献库中的论文为准,其他资料以官方网站公开的为准。调研数据来源于作者所在机构的科研人员、管理者,系笔者平时授课时在课堂上获取,以微信小程序形式收集并进行IP限制,同一IP只能填写一份问卷。截至2020年10月10日第一次投稿前,共获取126份有效数据。同时,本文还根据需要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责任主体的内容进行了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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