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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精选(九篇)

居民养老保险

第1篇:居民养老保险范文

1.参保缴费激励不足

根据《意见》要求,安化县设置了100-3000元十二个缴费档次,不同缴费档次政府补贴从30元到60元不等,最高补贴也是60元,这使得参保者选择高档缴费的动力不足,普遍选择财政补贴比率高的低档缴费。从安化县2013年的参保情况来看,参保者普遍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的只有1870人。同时安化县根据“长缴多得”原则,在普惠性基础养老金之上又增设了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增加一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0.5元,但这一补助水平太低,对中青年居民吸引力不强。

2.待遇保障水平偏低

根据安化县城乡居保养老金测算办法,一位参保人按照最高档3000元的年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15年,他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待遇为(按照现时银行1年期利率3.25%计算,每年结算一次):55+(15×3000+60×15+11914.63)÷139=470(元/月),全年能获得5640元,而安化县2013年全年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639元,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该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刚好能满足基本的生活消费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2.6%,其中食品价格上涨4.7%,且农村居民消费价格上涨得比城市更快,农村为2.8%,城市为2.6%,其中价格上涨主要集中在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上。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参保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保障不了基本生活。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保人,其个人缴费由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至60周岁,但最多不超过15年,按测算一个月只能拿到最低的待遇标准72元。对于这部分十分贫困、自保能力有限、最需要重点扶持的人群来说,这一点养老基础金只是杯水车薪。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与其他群体的养老金相差悬殊,2013年,调整后的安化县企事业单位退休员工月人均养老金为1625元,而企事业单位退休员工的养老金又不及退休公务员的退休金,这意味着每月470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不到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的三分之一,只有公务员退休金的五分之一。

3.险种之间的衔接不配套

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基本解决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但城乡居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重复参保现象难以避免。国家审计署今年8月的社保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有112.42万人重复参加三类养老保险(新农保、城居保、职保),9.27万人重复领取养老金6845.29万元。[3]安化县也存在这种现象,2013年清理重复参保1513人,2014年清理重复参保300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以及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都有所不同。二是跨省转移接续不便利。安化县是一个劳务输出大县,每年外出务工人员26万多人,且多为跨省务工,每年有100多人从外省转回社保。由于我国各省市目前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保障水平不一致,当在外务工并在当地参加了职保的人员返乡办理省外养老保险转移时,只能转移个人账户金额,不能转移统筹基金,从而影响了其待遇的发放水平。

4.管理有待加强

在城乡居保试点初期,安化县城乡居保参保人数迅速增加到35.72万人,发放养老金人数达到12.56万人,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工作量非常大。但信息化水平低,所有工作几乎都通过人手操作,且人手严重不足,管理效率低下。除了县一级具有专职负责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外,乡镇一级无经办机构,人员多为兼职,一人要兼顾多项社会保障工作,村级一般由一两个村干部担任协理员,负责此项工作,使得工作效率和质量大打折扣。安化县目前还没有构成一个资源共享同用的管理信息平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之间、经办机构与决策部门、监督部门、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与沟通。

二、原因分析

1.政策体系不完善,配套制度不健全

安化县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方式,而湖南省目前尚未制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且从省至县,社保基金行政部门和基金管理部门不相分离,没有建立统一、独立的强势监管主体,使得基金管理运作存在一定程度的制度缺失。另外,从城乡居保养老金的发放方法来看,并没有明确规定基金增值所带来的收益如何运用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中去,就算基金得到有效的运营,基金增值所带来的收益并没有体现在居民收益的提高,这也降低了政策本身的激励性。《意见》没有明确对集体补助的鼓励政策,集体补助的作用难以体现。按照政策规定,城乡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主决定对所属参保人给予不定额的补助。并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但从中央到地方均没有制定具体完善的集体补助及社会资助的鼓励政策和管理办法,忽视了它们的筹资作用,这使得集体补助难以操作,很多村集体经济较发达的地方都不愿意提供补助,并没起到应有的理想效用,使得城乡居保资金筹集的重担基本落在城乡居民和政府身上,村社集体的作用基本没有体现。

2.县域经济发展水平落后

安化县是部级重点贫困县,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经济水平比较落后。表1显示了安化县2011至2013年地区生产总值及其增长速度,表2显示了益阳市各区县市2013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和人均GDP,可以看出,安化县近三年来经济保持了适度快速增长,但在益阳市六区县市中,其生产总值位列第四,增速排名第三,而人均GDP则屈居末位,其经济发展水平在益阳市是相对落后的。安化县城乡居民收入普遍偏低,且安化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中农民比例较高,占到总人数的75%以上,2011年至2013年,安化县城镇居民及农民的年收入都逐年增长,而我国2011年至2013年消费物价指数(CPI)分别为5.4%、2.6%、2.6%,扣除消费物价指数的影响,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十分有限,这使得安化县城乡居民个人缴费能力弱,普遍选择较低档次缴费。

三、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问题的对策

1.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责任

明确各级政府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责任,合理设计和划分各级财政的筹资比例,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

2.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目前,北京市、浙江省分别建立了基础养老金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正常调整机制,从2009年到2013年,北京市、浙江省分别将基础养老金金额由280元、60元,上调至390元、90元,北京市累计提高幅度达近40%,浙江省各地市累计提高幅度达50%。从今年7月起,湖南省在国家规定的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的水平上增加了5元钱的补贴。目前,湖南省宁乡、长沙等经济较发达的地市县在国家标准之上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水平,但是大部分市县囿于财力,仍然没有建立基础养老金随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动上调的机制。中央和省级政府要率先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并要加大对经济落后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

3.完善参保激励机制,提升缴费档次

根据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调查统计情况,安化县80%以上的城乡居民在选择缴费档次时,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即100元一500元几个档次,选择最低档次(100元)的又占了大多数。对于低缴费档次的存在,从短期看,可能会减少政府财政的补贴支出,减轻政府财政的负担,但是从长远看,城乡居民缴费水平过低,则其年老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额同样较低,较低的养老金若不能保障其基本的养老需求,仍然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需要政府财政进行埋单支付。所以要通过制度设计的方式,上调城乡居民的缴费档次、舆论宣传等方式,鼓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多缴费,以便参保人年老后领取的养老金能保障其基本的养老需求。一方面可实行“多缴多补”政策,地方政府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区别补贴的档次和标准。另一方面可建立“长缴多补”制度。目前安化县的政策是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增加一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0.5元,这样的补助力度还应该加大。如云南省普洱市等9个试点县规定,从参保人缴费第16年起,每年给予120元缴费补贴。鼓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多缴费,有助于实现参保人年老后领取的养老金能基本满足其基本养老需求。

4.改进和完善制度衔接办法

一是逐步缩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间的差距,充分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除待遇标准高,还制定了丧葬补助政策,建议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也应适当考虑丧葬补助金的安排。二是尽快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优惠政策。2014年5月,湖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31号),文件中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失去集体土地时,由政府提供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或100%)×12%(或20%)×补贴年限。各级政府应尽快落实《意见》要求,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待遇。

5.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

第2篇:居民养老保险范文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施不仅是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原则的具体体现,更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和进步以及我国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战略目标的具体要求。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一样,中央政府免费提供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对缴费参保居民进行财政补贴,然而利益驱导的制度机制能否激发城镇居民参保的热情,直接关系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效果和推广意义。

二、相关研究综述

目前国外经济学家对有居民参保的研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考察自身的条件对居民参保的影响;2、考察制度对居民参保的影响。

三、调研基本情况

(一)研究对象

本研究数据来自2014年7月对“张家界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意愿”的问卷抽样调查。在抽样方法上采用选点随机抽样,资料收集采用入户问卷访谈方式。在调查中共放问卷400份,获取有效问卷339份,有效回收率87.45%。

(二)变量的测量

本文选择城镇居民是否参保作为因变量。基于已有的研究我们选择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健康自评、心理自评、经济状况、儿女孝顺程度、老年活动状况、社会关系作为考察影响居民参保的自变量。

四、湘西地区城镇居民参保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一)居民参保现状分析

在本次调查的339名居民中,参加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有227人,占67.4%;没有参保的有112人,占32.6%。由此可见,仍有三分之一的人员没有参保。

(二)影响老年人幸福感因素分析

将性别、年龄、经济状况、健康状况、政策了解和政策信任情况等自变量分别与居民是否参保进行交互分析,并进行卡方检验,得到以下结果。

1、性别和年龄

从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男性的参保比例比女性要高,并且高出了近16个百分点;从年龄方面来看,随着年龄的增大,居民的参保意愿也随之增高。

2、经济状况

随着个人月收入的提高,居民参保的比例也越大,其中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居民参保的比例分别比月收入为2001-3000、1001-2000和1000元以下居民的参保率高出3.8、25.9和26.9个百分点。

3、健康状况

身体健康好的居民其参保率(72.1%)比身体健康差的居民参保率(47.7%)要高,身体差的居民认为医疗保险比养老保险更重要些。4、政策了解情况从分析结果我们可知,对政策了解的居民其参保意愿更强(82.1%),不了解这项政策的居民其参保率仅为36.9%,因此加强政策的宣传是提高居民参保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居民参保影响因素的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

为了进一步检性别和年龄、经济状况、健康状况、政策了解情况、制度信任情况等因素对居民参保的影响是否具有统计显著性以及具体的影响程度。笔者引入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并采用Forwardconditional(LikelihoodRatio)的方法。

1、经济状况对回归模型贡献了25.5%的解释力。这说明经济状况是影响参保的最重要因素。经济状况往往影响居民的消费行为,从而直接影响居民是否参保的意愿。

2、政策了解情况对回归模型贡献了10.2%的解释力。居民是否了解这项政策,是否了解这项制度所带来的好处直接影响着居民的参保行为。

3、制度信任对回归模型贡献了3.6%的解释力。在调查访问的过程中,笔者发现由于大部分居民对这项制度的实际效果还存在比较大的疑虑,他们担心即使参加了这项保险制度,这项制度带来的实际效果还有待时间的检验,毕竟领老保险金是要达到退休年龄后才能领取的。

五、有效提升居民参保的意见和建议

第3篇:居民养老保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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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睢h臣,董莉,张朔婷.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问题的思考[J].北京社会科学,2014,07):38-43.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OL].中华新闻网,2011-04-28.

[6]颜令帅,吴忠,向甜,职韵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探究[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2,(11):49-52.

[7]阳代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后存在的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04):186-188.

[8]罗遐.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问题的实证研究――基于安徽省四县市的调查[J].社会保障研究,2011,(01):67-73.

[9]李时宇,冯俊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效应――基于多阶段世代交叠模型的模拟分析[J].经济评论,2014,(03):3-15.

第4篇:居民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加剧转型,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结构小型化趋势愈加明显,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养老保障问题备受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实现让全体人民“老有所养”

的目标,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2009 年 9 月1 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部分地区在“新农保”制度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制度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起全覆盖的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城乡二元化界限,使得社会养老保险向着城乡一体化转变,朝着社会公平迈出了重要一步。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转变时期,如何正确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正确认知其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着力从制度层面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制度在大规模推广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期待着为其他地方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筹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参考。

一、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缓解不断加剧的养老压力。

人口老龄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 60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 13.26%,其中 65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 8.87%。与 2000 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 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 2.93 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 1.91 个百分点。①可见我国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程度在不断加深。人口学家预测,2010- 2049 年,我国 65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在2049 年将达到 22%,2055 年将达到 25%。人口老龄化直接导致代际养老压力增大。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社会婚育观念的变化,导致我国独生子女增多,人均寿命增长,家庭结构出现“4- 2- 1”甚至“8- 4- 2- 1”现象,不可避免地削弱了传统家庭的养老功能,城乡居民越来越需要通过制度化安排,解决其老年生活保障问题。

(二)完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制度公平。

基本社会养老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多年试点和探索的基础上,1997 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制度改革的总体架构和主要思路,并在后期的发展中得到进一步完善,从制度上覆盖到所有的正式职工。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在总结自 1991 年开始在全国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及 2003 年以后部分地区“新农保”经验的基础上,2009 年国务院通过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制度架构、筹资方式、资金管理等重要内容,真正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步入正轨,目标是2009 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 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 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至此,从制度覆盖面上讲,仅有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还未被纳入到制度保障范围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提前实现了我国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目标,促进了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权利的平等。

同时,对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意义重大。

(三)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努力扩大国内需求,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和基本立足点,也是我国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近期看,拉动经济增长,必须积极地提升居民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把扩大消费作为经济工作的着力点,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障的再分配调节功能。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被纳入到制度化的保障体系中,减少了由于对未来经济保障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压力,有利于稳定其消费预期,促进储蓄向投资和消费转变,从而改善低收入群众的生活质量,对整体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形成强大而持久的拉动作用。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特征。

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的基础上,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浙江省、河南省等地出台了全省(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纵观各省(市)出台的制度可以发现,其在制度设计上与“新农保”有很多共同之处,都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综合部分省(市)的制度发展历程及政策内容,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一)制度发展超前,整合度高。

从制度发展进程上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均是在国务院出台“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之前就已经在探索实施“新农保”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务院“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对正在实施的政策进行调整,最终出台了与国家指导方针相一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比 2011 年 7 月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时间节点上提前 2 年以上,较早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目标。由此可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发展超前,制度基础牢靠,已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从制度体系上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制度整合程度较高,体现出城乡统筹的特色,既避免了部分群体在城乡间的转移问题,又有部分省(市)在政策中提出了解决不同群体转移接续问题的方案。以郑州市为例,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从一开始就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体化,这避免了分别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碎片式”养老保险制度,人人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险权利。

(二)应保尽保,坚持广覆盖原则。

公平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理念,要求所有国民的养老保障权益都能得以实现,以维护起点公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于参保对象的规定体现了公平性理念,最大限度地扩大了制度的覆盖面。各地制度仅以参保对象的户籍、年龄和未参加其他形式的基本养老保险为限制条件,适应了人口“城—乡”、“乡—城”大规模流动和部分群体就业状态难以明确界定的局面,从而真正覆盖到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退休但没有基本养老保险等许多被忽视的群体。

(三)普惠性和保险性相结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统筹部分主要由基础养老金支付,基础养老金体现了政府对公民养老保障权益的承担,完全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参保对象在年龄达到 60 周岁以后,即使不缴费,也可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个人账户部分主要强调个人的缴费义务,同时政府也进行缴费补贴,在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后,与基础养老金一同发放给参保对象,体现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险性质。由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普惠性与保险性结合的制度设计内涵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四)结合实际,制度设计弹性化。

弹性化的制度设计能够确保制度的有效性。通过比较各地的实施办法可以发现,各地均是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城乡居民的收入等多种因素,对缴费、财政补贴、待遇调整机制等实行差别化设计,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在居民自愿参保前提下制度的广覆盖,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譬如,在缴费标准方面,北京市、天津市等少数几个地区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或其一定比例作为缴费基数,而现在更为普遍的做法是直接确定不同档次的缴费金额,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增设或调整。如郑州市将其缴费基数由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算术平均值调整为固定金额的缴费档次。浙江省规定缴费标准设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五个档次,按不低于地方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的标准,增加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各地实施办法鼓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并根据财力状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助。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部分地区刚刚建立起来,制度本身及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

通过调查发现,部分城乡居民对该制度的了解程度极其有限。一些有保障需求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知道如何在当地办理该类保险。还有一些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居民对自己参加了何种保险、今后享受的待遇状况及相关管理制度的理解程度与实际规定存在较大程度的偏差。这些一方面由于基层政府对制度开展的重视程度不够,仅当做是一项行政任务或政绩指标强势推行;另一方面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处于不断的调整和完善时期,在国务院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各省、市、区(县)也会多次根据自身状况对原有制度加以调整或出台新的办法,群众接收信息的渠道单一,导致对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甚至误读。

(二)保障水平偏低,逆向选择现象明显。

从各地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看,保障水平偏低,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以郑州市为例,根据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测算办法,一位参保人即使按照最高档次 1 500 元的年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为 15 年,那么该参保人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为 161.87 元,加上基础养老金,他能够领取的养老金合计为 226.87 元。

②多数调查对象反映缴费档次太少,待遇水平过低,参保对于养老问题的解决意义较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群体的养老金待遇相差悬殊。2011 年,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 1 531 元,③而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又不及退休公务员的退休金三分之一。这意味着每月 226.87 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仅仅是企业退休金的 14.8%,更不到公务员退休金的 4.5%。另一方面,年轻人参保积极性不高,他们更加看重眼前利益,即使参保也倾向于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较低的费率、较短的投保年限进行投保,还有些年轻人持观望态度,想等到 40 岁以后再参加。相反年龄在 60周岁以上的老人参保热情很高,造成逆向选择。

(三)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尽合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些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制度实施偏离预定目标。如何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关键在于对其进行有效的激励。在激励机制设计方面,各地财政既补“入口”,又补“出口”。山东省青岛市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55元,对于缴费超过 15 年的,每超过一年加发 1%的基础养老金,也就是每月会多得 0.55 元的基础养老金,一年才多得到 6.6 元,很显然激励作用不大。同时部分地区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年 30 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常表述为给予适当鼓励,并没有作强制性规定和具体说明。一些地区的实践中,参保人员选择高档次缴费标准得到的钱,基本上类似于储蓄型保险,根本无法调动其积极性。这也是造成参保人员倾向于选择低档次缴费标准的重要原因。在待遇享受条件上,要求年满 60 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需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需参保缴费。这种捆绑缴费的制度规定违背了参保的自愿性原则,同时违背了普惠价值理念。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城乡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是政策给予老年群体的一项享受社会养老的福利,是国家赋予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应受其他人或因素的影响。

(四)制度的转移衔接问题。

为满足不同群体的养老需求,我国建立起形式多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解决部分群体的养老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碎片化的制度安排严重阻碍着制度间的相互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不可避免的面临着与其他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例如“新农保”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等。

特别是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往往呈现出经济比较发达,劳动力较为密集,劳动力的流动性较强等特征。因此,明确的制度衔接安排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纵观各省(市)的政策规定,我们发现仅有天津、郑州等少数几个地区出台了具体的办法,其他地区均未作较为详细的说明。同时尽管在制度设计上,可以规定流动就业劳动者无论在何地参保,符合条件时均可在全国任意地方的社保机构或银行领取养老金。但对异地单位缴费的资金划转能否到位,流动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在操作上和具体经办上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这也是覆盖城乡各类群体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长期运行中面临的难题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④。

(五)基金保值增值问题。

随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广泛展开,其积累的基金总量会急剧增加,如何利用现有基金滚存结余的运营来达到保值与增值的目的,以便实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成为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允许地方社保基金“入市”和直接投资,使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只能通过购买国债、银行存款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投资渠道比较单一,从长远来看将影响到基金的支付能力。

四、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制度实施的重视程度。

作为一项意义重大的制度安排,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要落实并加大宣传解释的力度,必须使广大城乡居民从传统的家庭保障意识向现代保障意识转变。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现代传播工具进行制度宣传,提高基层工作者和城乡居民对制度建设重要性和优越性的认识程度,准确把握制度发展的最新动向。同时,政府应定期对本地社会保险执行情况向居民公示,鼓励广大居民对本人在参保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咨询和投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增强群众参保积极性,实现应保尽保。

(二)加大财政投入,适当提高保障水平。

鉴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偏低的状况,各级政府应明确责任,切实落实各项财政投入,中央、省级政府在全面推进全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应继续加大中央与省级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和统筹层次,逐步建立养老金待遇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与调整的长效机制,让广大城乡居民共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坚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补充保障等其他模式相结合,形成以社会养老为核心、家庭养老和其他形式养老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模式,以真正解决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三)不断完善制度,加强激励力度。

坚持制度的普惠价值观念,对年满 60 周岁的老年人领取养老金必须要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的规定进行完善,避免将父母的养老权益与子女的缴费捆绑在一起。在地方政府可承受范围内,可以考虑基础养老金按不同的缴费档次差别给付,与缴费档次呈正相关关系。同时也可增设高档次缴费标准,满足不同群体、不同收入水平人员的参保需求,加大缴费激励,调动城乡居民对较高档次养老保险的投保积极性,激励和引导他们早参保、多缴费、多得益。

(四)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保政策的转移接续。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将走向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成为必然趋势,更多的人将加入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来。为此,尽早制定明晰的衔接转移办法显得尤为紧迫。办法中应充分考虑制度的可携带性和转移性,体现城乡居民非缴费型账户与个人账户的既得受益权。如城乡养老保险待遇衔接可选择改革缴费年限规定,实行“累计缴费年限 + 分别计算待遇 + 累计养老保险权益”的待遇衔接政策,即参保人合计缴费满 15 年即可获得养老金权益,基于权益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分别计算两种养老保险待遇。

⑤。

(五)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是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特别是随着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保值增值的形势更加严峻。当前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风险控制制度和投资管理机制。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基金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在投资管理方面,应出台相关政策,放松投资管制,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创造更多的投资渠道。建议效仿全国社保基金委托投资模式进行市场营运,根据市场信号和基金效益选择进退,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减少政府财政负担,实现基金供给的可持续性。

注释:

① 资 料 来 源 : 国 家 统 计 局 网 站 ,http://www.stats.gov.

cn/zgrkpc/dlc/。

②李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证研究。开放导报,2011(05)。

③资料来源:http://www.people.com.cn/h/2012/0305/c25408- 1- 4277155077.html。

④林义、林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三个难题。四川省情,2011(09)。

⑤龚秀全。 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衔接政策优化研究———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例[J].人口与经济,2011(06)。

参考文献:

[1] 郑功成主编:《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养老保险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2] 李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证研究》,载《开放导报》,2011(05)。

[3] 林义、林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三个难题》,载《四川省情》,2011(09)。

[4] 程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方向》,载《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1(05)。

[5] 刘军民:《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要点与要领》,载《社会保障研究》,2011(05)。

第5篇:居民养老保险范文

(一)基本情况

1、参与问卷调查居民基本情况。参与问卷调查的男女人数比例相差不大,而接受问卷的人群中,婚姻状况的分化较为明显,其中已婚占比86%,未婚占比14%。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对此类问卷感兴趣的人多为已婚人群,未婚人群参与问卷的积极性较低。

2、了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方式。调查显示,通过当地政府宣传了解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分别在对未领取养老金人群问卷调查中和在对已领取养老金人群调查中占比40%、64%,都是在了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方式中占比最高的。可知,山东省金乡县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很是重视,达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二)调查结果分析

1、山东省金乡县城镇居民养老收支现状

(1)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据调查资料显示:2014年山东省金乡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048元。本次调查数据也显示,月收入在1,000~2,000元之间占比最高为38%,其次是2,000~3,000元和1,000元以下,分别占比24%、20%,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者只有18%。由此可知,山东省金乡县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县,著名的大蒜之乡,主要经济来源还是农业领域,所以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居民收入水平偏低。

(2)城镇居民每月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养老金情况。在对已经领取养老金人群进行调查中发现,34%被调查者反映每月满足基本生活需求需要养老金401~600元,其次是每月需要养老金201~400元和101~200元之间的各占比26%、22%。需要养老金600元以上者只占10%。这是由于山东省金乡县属于北方县域城镇,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物价也比较低,所以老人每月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养老金水平主要在401~600元之间。

2、金乡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运行状况

(1)参保情况。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末山东省金乡县人口数为65万。而至2014年12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县已有38.3万人参保,约占总人口数的58.92%。在对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主要原因调查中,52%的被调查者表示主要原因是想等年龄大些再参加,有29%的被调查者是由于费用太高,缴不起费,还有19%的被调查者是觉得养老金太少,作用不大,所以没有参保。根据以上调查可知,大多数尚未参保者还是打算将来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只是考虑到现在还年轻,想等到年龄大一些再参保。

(2)缴费情况。调查显示,大多数居民选择的每年缴费标准在100~300元之间,这部分人群占比38%,其次是选择301~500元的缴费标准,占比21%。根据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缴费达到了315元。另外,对选择居民养老保险投保档次主要考虑的因素调查中,41%的被调查者表示主要考虑自身经济情况,31%的被调查者表示主要考虑政府补贴标准,其次有28%的被调查者表示主要考虑将来养老金数额。由此可见,虽然政府建立了多缴多得的缴费补助政策,但是并没有达到很好的激励作用,大多数居民在考虑自身经济情况下,仍是选择了较低的缴费标准。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山东省金乡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现状的调查研究发现,我国“城居保”制度的实施使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养老问题得到了解决,使他们享受到了改革发展的成果,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但同时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需要我们予以重视并解决。

(一)缺乏激励机制,居民缴费水平低。

由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釆取自愿参保的方式,所以通过制度激励来引导居民参保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根据调查显示,在山东省金乡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激励政策的力度不够,没有充分起到鼓励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作用。

1、在制度设计时应注意鼓励和引导不同年龄段的参保对象。按《金乡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年满60周岁,缴费满15年即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对连续缴费年限满16年不满20年、满20年不满25年、满25年及以上(不包括补缴年限)的参保人员,到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每人每月分别增发基础养老金20元、30元、40元。通过问卷调查以及个案访谈我们了解到,由于这一补助水平太低,对中青年居民吸引力不强。而且大部分年轻人并没有过早养老的意识,认为有闲置资金可以做理财投资,收益会更高于缴纳养老保险金。只要到了59周岁一次性补缴,即可得到一笔可观的收益。另外,货币具有时间价值,同样的钱,晚年再补缴明显比每年按时缴费获得微薄的政府对连续缴费的居民的补贴更“划算”。

2、地方政府补贴较少,并未达到相应的激励作用。已知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参保人员选择500~1,500元5个缴费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不低于3元的缴费补贴;选择1,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按照1,500元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但是调查显示,居民普遍认为这些微薄的补贴会因物价上涨、利率调整等影响而削弱了保障力度,使得参保者选择高档缴费的动力不足,普遍选择财政补贴比率高的低档缴费。所以,政府补贴并不能达到激励居民选择高缴费标准的目的,正如问卷调查显示,被调查者选择100~500元缴费标准的占比59%。

(二)养老金水平偏低,保障作用弱。

问卷调查显示,64%的已经领取养老金者反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养老金待遇低。另外,52%的未领取养老金者表示担心物价上涨,养老金贬值。根据山东省金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测算办法,一位参保人按照300元的年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15年,他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待遇为(按照现时银行1年期利率3.25%计算,每年结算一次):75+(15×300+15×30+1183.05)÷139=119.12元。如果是按1,000元的年缴费标准计算,可得每月可领取养老金215.82元。而问卷调查显示,60%的居民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养老金为201~600元之间,只有22%的在101~200元之间。也就是说至少缴费标准在1,000元以上即每月领取215.82元以上的养老金才能满足大多数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但是根据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山东省金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缴费达到了315元。问卷调查也显示,大多数居民在考虑自身经济情况下,选择每年缴费标准为100~300元之间,这部分人群占比38%,选择301~500元的缴费标准的占比21%,选择501~1000元缴费标准的仅占17%。所以大多数居民每月能领取的养老金金额是119.12元左右。而且在个案访谈中,居民普遍反映随着物价不断上涨,再加上老年人有可能出现重大疾病等状况,这些养老金是远远不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

(三)险种之间的衔接不配套。

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重复参保现象难以避免。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主要是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以及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都有所不同;二是跨省转移接续不便利。通过个案访谈了解到,目前山东省金乡县每年有大量外出务工人员,且多为跨省务工,每年也有很多人从外省转回社保。由于我国各省市目前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保障水平不一致,当在外务工并在当地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返乡办理省外养老保险转移时,只能转移个人账户金额,不能转移统筹基金,从而影响了其待遇的发放水平。

三、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参保激励机制,提升缴费档次。

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山东省金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缴费达到了315元。在我们的问卷调查中也显示,有59%的被调查者选择了100~500元的缴费档次。由此可知,山东省金乡县城镇居民普遍倾向于选择较低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档次。对于低缴费档次的存在,从短期看,可能会减少政府财政的补贴支出,减轻政府财政的负担,但是从长远看,城乡居民缴费水平过低,则其年老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额同样较低,较低的养老金若不能保障其基本的养老需求,仍然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需要政府财政进行埋单支付。所以,一方面要通过政府舆论宣传等方式,让居民深入了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重要性,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居民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多缴费,以便参保人年老后领取的养老金能保障其基本的养老需求;另一方面可加大对“多缴多补”“、长缴多补”政策的实施,目前山东省金乡县已经实施了这两种政策,但是根据调查显示,大多数居民反映补贴太少,不能起到实质性的帮补作用。因此,这样的补助力度还应该加大,鼓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多缴费,从而实现参保人年老后领取的养老金能基本满足其基本养老需求。

(二)加强对养老基金的监管,提高支付水平。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核心,而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则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一是基金资金来源方面,山东省金乡县可以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良好衔接以后,引导社会资金、商业资金注入到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基金中,让个人账户基金组成多元化,从而更好地参与市场运行,应该在保证基金收入在通货膨胀率以上的情况下,最大化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二是基金监督方面,可以以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形式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资金进入个人账户—资金操作运营—养老基金发放等各方面多环节的进行监督管理,从而保证基金的正常运行;三是在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方面,可以有规划、多层次的管理,一方面以社会招标的方式竞选基金管理公司,让基金公司帮忙管理一部分的养老资金,一部分资金交由专业的投资公司操作,进而保证基金增值;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发行与城镇居民养老基金相关的债券,供地方养老保险购买,也可以将一部分资金投资稳健的股票。以多个方式将养老资金分流,通过多种渠道保证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的保值增值。

(三)做好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第6篇:居民养老保险范文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发展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逐渐探索城乡的养老保险事业,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加之制度创新,使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断走向正轨。老农保的实质是自我储蓄,而农民参与的热情并不高,引发一系列问题。新型农保的建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工作,有利保障了城下居民中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到2012年为止,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近几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不断推进,实现养老保险的信息化具有必要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建立,对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奠定有利条件。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分析

(一)信息系统的基本要素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农保处、保障中心、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保险缴费管理、业务经办人员、养老数据库、信息网络中心。各要素缺一不可,相互协调,共同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信息系统的业务分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业务主要分为两类:首先,第一类业务的特点是城乡社会保障中心在办理业务时只能脱机办理,未能与信息中心端进行连接。此类业务在开展过程中,先由保障中心工作者对有需求人员进行基本信息采集和缴费申报,然后通过相关联机软件进行批量上传,经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处理后,完成业务办理环节。其次,第二类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实现了联机操作,可以直接将采集的信息进行上传操作。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应用

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其应用相对较为广泛,大大提高了社会保险部门的工作效率,方便了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消息的获取,对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应用于参保登记

参保登记是老年人参与养老保险的第一项工作,利用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参保登记,打破了传统保险办理的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且方便业务办理和信息的汇总。

(二)应用于保险费用的收缴

保险费用收缴工作的任务量大,且收缴双方可能承担一定的经济风险。通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社会保险机构与保险费用缴纳人可以通过银行等方面实现费用收缴。另外,即便经办机构自收保险费用,应用该信息系统,也有助于保险费用数据等信息的统计。

(三)应用于个人账户管理

基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个人账户管理,有助于相关负责人和用户了解个人账户信息情况。个人账户管理包括新建账户、注销账户、转出账户、计息结转等方面,通过信息系统,能够增强个人账户基本信息的准确性。

(四)应用于关系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能存在关系转移的情况,以转入地为业务办理的起点,到转出地接收“转入接收函”并办理业务而完成。在办理此项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地域受限的障碍,不利于业务办理。在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作用下,关系转移业务能够更加方便和快捷。

(五)应用于数据交换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包含数据交换子系统,能够轻松实现联网监测和查询服务之间的数据交换,既能方便监测人员及时获取相关查询数据,又能使查询人员获得想要的数据。

结论

第7篇:居民养老保险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系列讲话精神,按照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与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工作任务目标

从2016年3月1日开始启动征缴工作,到2016年5月30日止,实现缴费率达到95%以上,发放率达到100%。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保。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四、基金筹集

(一)城乡居保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个档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七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2、政府补贴。

(1)实行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60%、市财政承担40%。对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每人补贴30元以外,按每增加一个档次另给予5元的补贴,增加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2)、给予双女户(含少数民族三女户)夫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除外)、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1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3)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一级或二级的残疾人、城乡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分担60%、市财政分担40%。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

(4)享受五保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除外)、城乡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市政府为其代缴每年100元最低养老保险费。

(二)城乡居民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三)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结息一次。

五、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和待遇

(一)领取条件。

按规定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养老金待遇。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养老金支付终身。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缴费年限满15年,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4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60%,市财政承担40%;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缴费年限满15年,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调整而适时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城乡居保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社会统筹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3、在同一时期内,单位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只能参加一种符合本人条件的社会养老保险,并相应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4、城乡居民出国(境)定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其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划入当地城乡居保社会统筹账户,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5、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前跨省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可以全部转移,也可以一次性退还其本人。

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前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全部转移。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政府决定成立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任镇级经办人员。办公室电话:传真:

七、职责分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既要明确责任,又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推进。为明确责任,确保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现对各有关部门分工如下:

(一)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检查、监督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执行情况,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二)镇委、镇政府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定期公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并为参保人员建立档案,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核算、发放、划转、退还登记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各村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保费征缴工作。村干部负责本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及本村参保人员、享受政府代缴保费的特殊群体的户籍证明、身份证、缴费档次的统计申报和享受养老保险人员的统计申报、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报告等服务工作。

八、实施步骤

为了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目标,分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一)筹备阶段:(4月15日——4月30日)

1、做好银行代扣准备工作。在代扣前做好缴费档次修改、分流存款人群、核查特殊性质参保人等工作,推动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代扣代缴工作顺利开展。

2、做好宣传工作。特别是在政策有变动的地方,给群众做好解释工作,让整个参保过程公开透明,使群众自愿参保、自觉参保。

(二)保费征缴阶段:(5月1日——6月30日)

1、镇、村两级分别召开城乡居保工作动员大会。

2、各村委会协管员、村干部做好保费催缴工作,保证参保人在扣缴期限内缴纳当年保险费。

3、镇经办人员及时将受理业务录入信息系统,在规定办理时间内送市社保局复核,以便进行保费代扣。

4、保费征缴进度情况及时上报,实行村委会每日一报,镇每周一报制度。

(三)总结检查阶段:(10月1日——12月20日)

按照工作目标,镇城乡居保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村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

九、工作要求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涉及镇、村委会、村小组,人数多,时间紧,工作难度大,全镇上下要在吃透政策的基础上,理清思路,抓住关键,克服一切困难,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各村委会要充分认识我镇实施城乡居保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城乡居保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制定实施方案,亲临指导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城乡居保工作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同时也是一项新生事物。广大干部要求认真学习《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等文件,学深学透,弄懂弄通。要通过算细账,作对比的办法,让广大城乡居民真正地理解、支持政府的这项政策。

(三)脚踏实地、稳步推进。要建立领导干部负责制,镇干部包村委会,村委会包村小组,村小组分片包户,集中力量,抓好落实。一是在保费征缴过程中,领导干部要带头,村委会干部以及全体党员家庭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全部带头参保。二是由易到难,寻找突破口。凡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要做到应保尽保。要举办一到二次的现场发放存折仪式,做到“以发促保”。三是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紧密配合,提高工作效率,银行代办点要专人负责,征缴的保险费要及时全部上划市财政专户。

第8篇:居民养老保险范文

关键词:城镇街道居民养老保险问题

在经济逐渐多元化的今天,城镇街道居民养老保险问题也日益尖锐。为了能够有效地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对城镇街道居民养老保险体系进行全方位的完善。在参保的过程中,其涉及到的人群还相对复杂。大多为老人、小孩、并轨转制企业的弱势群体、失业或无业人员,因此养老保险与人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对居民养老保险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十分关键。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的问题所在

(一)激励效果不明显

我国目前以居民参保的自愿程度作为原则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其在对年轻群体的激励上效果非常不明显。目前对于参保对象可以从待遇发放和基金收缴的两个方面进行补助,但是这种制度的激励效果不是很明显。在进行调查时,出现了年轻人毫无热情、中年人犹豫不决、老年人积极参保的局面。另外,政府对于居民缴费的补贴,虽然每人每年给予30-50元,但这不会影响居民选择更高标准的缴费的积极性。

(二)基础养老金在调整机制上存在不足

目前情况下,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居民基本养老金,而基础养老金资金的来源是政府财政补贴,这就导致其调整幅度受到政策的影响较大,到2012年基础养老金的比例已被提高至16.7%,但相反,居民基础的养老金的整体调整幅度却较小,企业职工养老金每年都以上浮10%的幅度在调整,低于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幅度,这就无形中给各级财政带来了压力。因而必须建立健全基础养老金合理的调整机制,使其既能够承担各级财政,又能够保证城乡居民享受到养老保险,可持续的发展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三)缺乏可操作手段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机制

根据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资金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要实行两条收支管理线,并纳入到社会基本财政专户,要单独进行核算和记账工作,并对其合理投资与运用,最终实现增值保值。可是相关的规定至今并没有明确,虽然目前可以采取投资国债和银行存款的方式对基金进行增值保值,但目前这两种投资方式收益率低,使得城乡养老保险基金在目前老龄化趋势明显和持续的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的背景下,面临着相当巨大的支付压力。所以,需要积极的探索如何增值保值基金的新途径和进行多元化的科学投资。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相关制度规定之间的衔接协调性不够

虽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运用与居民在城市和农村间流转时的社保需求,但对其他不同的性质的养老保险制度,却缺乏与这两种制度之间的具体转移衔接操作流程与办法。此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被征地农民工社会保障等制度之间的衔接目前也缺乏相关的政策指导。

(五)缺乏有效深入的政策宣传

根据目前的调查结果可知,政府社区的宣传是人们对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认知的主要来源,但是这些认知往往只存留在表明,人们对于居民养老保险更深层次的认知明显不够。这就使得各试点地区出现了中青年群体的参保积极性普遍不高,其他参保居民的参保的长期保持意识难以维持的现象与问题。认知是提高参保率和参保持续性的关键所在,人们在利益取向上,往往只重视近期而忽视长期,对于参保很可能在在中途断保,需要加大宣传的力度,使得城乡居民能对参保给自己带来的短期和长期利益能够深入了解,提高他们的参保积极性。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政府财政补贴力度,同时用多种激励方式

依据目前的规定,凡是具有所在城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同时未在全日制学校就学,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满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非从业居民,其都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整体上看,这些居民都具有以下的特点:灵活就业人口所占比例较高,缴费能力差,经济收入不够。因而居民自愿参保依然要作为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要在制度中不断完善相关激励机制和各级财政补贴制度,采取多种激励方式在发放环节和基金征收环节,将政府补助和基础养老金的幅度提高,吸引更多的居民参保。

(二)建立稳定的待遇条件机制

政府应根据目前的缴费方式,并考虑到社会的发展因素,对于缴费的标准做出一定的调整,考虑到城镇居民的老龄化、通货膨胀、物价指数、支配收入等因素,建立出符合居民生活条件的待遇调整机制。居民可在调整基础的养老金后,根据自己的养老需求,共享城乡居民的经济发展成果。

(三)采用多元化的投资方式确保社保基金能在安全的前提下增值保值

由于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管理暂时由县级机构管理和投资运营,难以保证安全性并且成本较高。所以,随着不断增加的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和不断增多的积累资金,我国应对现有管理模式进行改革,从县级管理改变为省级管理,实现省级统筹的标准。应该建立专业的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机构,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或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来管理基金的投资管理业务,最终实现社保基金在安全的前提下增值保值。

(四)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制度,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制度的衔接顺畅

目前,国家应该对相关政策制度进行梳理,尽快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制度的衔接管理制度,制定明确具体的操作规则与规范,确保城乡居民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转移中,实现待遇上的公平。此外,要对现有户籍制度进行改革,减少甚至消除目前户籍管理制度对养老关系转移接续造成的影响,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

(五)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为了能够更好的规范化的管理养老保险,应积极的做好服务工作,扩大参保的范围。在宣传相关的养老保险的法规政策,需要运用简单易懂的语言进行描述,定期的开展社会保险讲座,集中宣传,与各界媒体配合,动用有力的手段宣传社会养老保险,强化居民意思,增加参保人主动性、积极性。

同时,在进行养老保险策略的宣传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推广渠道使得其推广的效果全面的发挥出来。还要不断优化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在适应多元化经济体系的同时,对保险的政策进行适当的调节,使得其实现受保人员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实现双方的共赢。

三、结语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已经逐渐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为了能够让让养老保险能够受惠于每一位受保人,就需要对其中的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与此同时,还要全面推进基层平台建设,进一步强化医疗保障服务建设,在村(社区)要建立医疗保障服务站;梳理医疗保障工作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能,确保养老保险的保单多元化。(作者单位:云南省宣威市宛水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 邵文娟.剖析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及问题[J].社会福利(理论版).2013(12).12-15

[2] 柴文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研究及建议――基于保险信息不完全理论[J].人民论坛.2012(26).36-38

[3] 黄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标准的测算与分析[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04).45-49

第9篇:居民养老保险范文

(一)居民养老保险

今年目标任务:一是完成适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覆盖率95%;二是完成到龄居民养老金发放覆盖率100%。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今年目标任务是居民医疗保险覆盖率不低于98%。

二、操作意见

(一)资金分担

1.居民养老保险

政府补贴所需资金仍按我区原规定的渠道、方式筹集:(1)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贴资金,由区、镇各半承担;(2)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支付所需资金由区、镇各半承担(不包括政府保养人员);(3)原老农保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后,所需待遇资金(不含基础养老金)由老农保基金全额支付(区财政负责托底);(4)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完以后还需支付待遇的资金及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由区财政承担;(5)列入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范围参保人员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金按原渠道、方式筹集,由各镇和征地单位共同承担;(6)各镇与村级的承担比例由各镇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区户籍(不含集体户)的学生少儿和其他居民的参保补助由我区负担;我区外地户籍(包括市区集体户)的在校学生,属我区区属学校的,参保补助也由我区负担。

由我区负担的财政补助资金,区、镇分担情况如下:学生少儿参保的财政补贴资金,区管学校学生参保补贴由区级财政负担,其余学校学生参保的补贴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学校属地原则)各半负担。其他居民参保补贴由区级财政与各镇各半承担,各镇与村级负担比例由各镇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以上涉及财政补助的资金,开发区自行承担,钱桥街道起新增部分自行承担。

(二)老农保的处理

针对并轨过程中我区部分老农保人员按照政策不能转入市居民养老保险的情况,为切实维护好此类人员的利益,对此类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由我区按照原政策、原办法执行,即对已经享受老农保养老待遇的人员继续按月发放,对今后到龄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办理老农保领取手续并按月发放,或经本人申请,也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相关业务由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经办。

此类人员包括:一是同时享受老农保养老待遇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二是已经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同时还在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人员;三是老农保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的,在其10年保证期内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继承人;四是其他按政策不能转入市居民养老保险的原老农保参保人员(含已享受待遇的人员)。

(三)保险费征收

1.居民养老保险

(1)个人缴费:缴费期内,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镇劳动保障所或村参保缴费窗口办理缴费,持“社会保障·市民卡”委托所属银行任一储蓄网点办理划卡缴费。

当年到达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人员,可在到龄当月按个人缴费办法提前办理当年缴费手续。

符合补缴规定条件的,由本人申请,所属镇劳动保障所审核后补缴。年补缴额为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由本人选择其中一个档次。个人补缴不享受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

(2)集体补助:集体补助单位向所属镇劳动保障所确认补助对象,并自主确定补助标准。

(3)政府补贴:对个人缴费的政府补贴,镇将所承担的补贴资金划入居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专户)。由区财政部门将全区政府补贴费用划缴居民养老保险市级财政专户。每月发放的养老补贴,镇在上月30日之前根据市社保中心提供的发放养老金补贴统计表,将资金划入区居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区财政配套后统一划缴市级财政专户。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原“新农合”并入的参保人员收费,由各镇劳动保障所组织实施,原来负责“新农合”参保收费的村级平台与人保系统的村级平台整合办公继续负责。学生少儿参保的业务,由区教育系统负责。其他人员的参保由各镇劳动保障所负责。

财政补助的资金,根据市社保中心提供的统计表,由区财政与各镇按实结算。

(四)上缴保费

居民养老保险费和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个人保费缴款,统一使用一个银行帐号[原各镇所开的居民医疗保险收入户],镇劳动保障所向收入户缴款时,需要分别填写进帐单和预算外资金缴款书,居民养老保险费,居民医疗保险费,不能混淆。无收入户的镇,所收居民养老保险费、居民医疗保险费分两张支票,直接缴到市社保中心三楼财务收款窗口。

缴费收据由各镇劳动保障所到市社保中心财务科领用。

(五)社会保障·市民卡

今年是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的第一年,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制作需要一个过程,目前有两类人员必须先行安排办理市民卡:一是原养老待遇不在江苏银行、邮政储蓄、锡州农商行三家银行发放的人员,由各镇劳动保障所负责通知本人,要及时办理参保缴费和市民卡,其他参保人员按序办理市民卡。

(六)工本费

我区对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医疗保险新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工本费(20元)和“病历卡”工本费(1.30元)实行减免,费用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其中学生减免对象指我区所属学校(含幼儿园)具有我区学校学籍的学生、幼儿。在校学生参保由所在学校(含幼儿园)代办参保手续。

(七)居民养老数据迁移

原我区老农保、新农保、城镇老居民补贴、征地保养人员中符合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人员信息及相关数据均属于本次数据迁移的范围,各镇劳动保障所要积极配合区人保部门,整理、核对并提供各自老农保和征地保养人员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确保居民养老数据迁移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八)其他

1.原发放的各类养老待遇,继续由我区负责发放。

2.每月15日为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日。

(九)时间要求

10月中旬至11月上旬为宣传动员培训阶段;11月中旬至12月下旬为参保登记、缴费和原四个险种的数据迁移阶段。

三、职责分工

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镇、各相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明确分工、互相衔接、紧密配合,协同推进好这两项政策的实施工作。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政策的统筹协调和实施,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工作进度,跟踪实施工作的推进情况。

(二)区卫生局

负责做好居民医保政策实施中的宣传、解释和沟通工作,配合区人社部门开展人员培训和筹备相关工作会议;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做好新农合与居民医保的衔接工作。

(三)区教育局

负责宣传、组织和发动全区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负责牵头组织教育系统人员培训;督促学校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相关业务工作。

(四)区财政局

负责区级承担资金的筹集,并做好镇承担资金的归集,安排好资金的划缴及与市财政部门、社保中心的资金核算工作;开展财政系统内实施相关政策的业务培训工作。

(五)其他相关部门

1.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政策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2.区委宣传部负责政策的宣传工作。

3.公安分局负责做好维护稳定和调查、公示、信息核对的协助配合工作。

4.区民政局负责参保人员中最低生活保障等人员的审定。

5.区残联负责参保人员中重度残疾人员的审定。

6.区总工会负责特困救助对象人员的审定。

7.区调解中心、区局协助公安分局做好维稳工作。

(六)各镇、街道

建立镇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工作班子,特别是配备好素质高、业务强、会做群众工作的村级工作人员;制定各镇实施工作方案,做好政策培训、宣传、解释工作,做好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稳定工作。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对象的人员界定工作,指导各村(社区)进行人员公示,并做好人员的审核上报工作;按要求做好参保人员数据的录入、保费缴纳工作;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七)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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