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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查询方法精选(九篇)

居民养老保险查询方法

第1篇:居民养老保险查询方法范文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内容及其特点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是一种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运用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及其他不同的载体对新型农村居民进行养老保险参保情况的记载,这些记载内容具有法律效力的特点,有效地将农村养老保险文件、个人投保状况及经办投保业务等内容记录在案,便于经办机构及投保个人的查询。具有政策性强,操作性能高;农村居民投保牵涉面广;农村居民流动性加大等特点。

二、新农保档案管理工作现状分析

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体系中,我国农村参保人数众多,内容复杂,在农民的养老档案中涉及到个人参保的详细个人信息、农民交纳的养老保险金额、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中基金的转入转出的管理以及保险关系因变动产生转移发生接续等内容,都要全面细致地记录在案,但由于农村人口流动大,情况较复杂,不及时将变动信息提供给社保经办人员,造成档案资料一次录入或缺项,就从此不再有所更改的现象。在档案信息采集过程中,档案信息采集不全,使档案管理资料不详细,对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档案对象统计不全,管理规范和标准也不统一,对资料的归档口径、分类标准、分级管理以及档案管理的保存期限等事项,经办人缺乏熟知程度,无规范、无要求地处置档案资料。

三、加强新农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建议

1.制定法律法规,依法治档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工作,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求真务实,统一标准,吉林省政府先后颁发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等文件,由社会保障局统一领导,各地区的乡镇领导负责,对档案资料的收集渠道、方式及分类归档管理,设立规范管理的档案管理库,添置档案柜、档案袋及其他相关档案整理工作的管理要件,进行集中管理并制定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的查询、保管及销毁制度,都要有章可循,使档案工作真正地服务于广大农村民生。

2.加强宣传力度,强化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

通过新农保的普及宣传,参保人员更加了解新农保的政策及信息,知晓参保的重要性,促进新农保深入人心。吉林省社会保障局每年举办一次组织全省新农保业务档案培训,加强社会保障人员的素质,时间定为1-3天,旨在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掌握熟练的档案管理方法和操作技能,使档案管理人员在管理意识中改变原有的观念,明确自身所在位置的责任及重要性,意识到养老档案管理是民生期盼的“放心屋”,提高管理好新农保的责任心,增加他们为民谋福的幸福感,为新农保资料内容完整做好服务工作。同时,减少档案管理人员的调动频率,保持档案管理队伍的稳定性。

3.加强现代化信息管理,实现档案信息共享系统,提升档案管理水平

新型农村各具特点,人数多且分散,参保缴费的方式各有不同,且参保期限及享受的待遇保障周期相对较长。农村居民向城镇流动频繁,工作单位也处于变动之中,尤其是农村女性由于结婚嫁到男方所在地而将户口进行迁移,养老保险档案也随之变动,提供的档案信息变动情况不及时,要保证档案资料完整、准确性,工作量很大。积极推崇通过与政务网络连接,各地档案资料通过数据信息平台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完成对农村居民的信息档案的变更、增加及查询等功能。档案管理人员将真实有效的养老保险档案输入计算机,在档案资料管理库进行统一管理,实现养老信息办公、资料存档及对外查询一体化,保密性强,安全性高,可以有效地防止不法分子对养老保险数据信息进行非法修改,以免农村居民的经济受到损失。

四、结束语

第2篇:居民养老保险查询方法范文

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3篇:居民养老保险查询方法范文

县委、县政府决定今天下午召开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首发式,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动员全县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迅速行动,狠抓落实,确保圆满完成试点工作各项任务。刚才,省市领导作了重要讲话,大家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先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发放的重大意义

今天,是一个值得铭记的日子;在这喜庆的时刻,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首发仪式隆重举行,这标志着宿松养儿防老的千年传统已成为历史,标志着宿松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梦想成为了现实。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让广大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民,年老后可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在“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的基础上,初步实现了“养老不患愁”的梦想。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切实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富裕文明和谐宿松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城乡居民增收,提高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全面小康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中央和省级财政对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贴资金,每年将达到**多万元,我县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至少可增加660元收入。这些资金将全部计入城乡居民个人账户或直接发放到城乡居民手中,使广大居民在实现“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的基础上,又实现了“养老不犯愁”,将有效改善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状况,切实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

二、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全力以赴抓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发放工作

首批城乡居民养老金的发放,对于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来说,仅仅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要在11月底前完成全部适龄对象的养老金发放、年前实现90%的参保率,任务还非常繁重。全县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宣传,确保政策宣传知晓率达100%;要坚持狠抓落实,把好政策关、制度关和基金监督关,做好参保对象的调查登记工作,实现应保尽保;要不断总结推广,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新经验、新方法,努力推进工作进程,以此次发放仪式为契机,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浓厚范围,做好相关工作,真正把这项顺民意、得民心、惠民利的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三、几点要求和希望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量大面广,工作环节多。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严格按照县上的统一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通力合作,努力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三个到位”:

一要组织领导到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发放,责任主体是县人社部门、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因此,各乡镇、街道办的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自始至终参与,经常督促检查,切实解决发放及经办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二要协作配合到位。牢固树立全县上下“一盘棋”的思想,既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真正做到认识上统一、工作上协调、行动上一致,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

三要工作服务到位。要统一业务操作,统一发放流程,对参保缴费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参保登记、账户查询、待遇审核和发放养老金等全方位的热情服务。各乡镇、街道办要统筹安排,调整充实人员力量,确定专门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4篇:居民养老保险查询方法范文

一、主要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基金收支情况

市社会保障各项指标已接近或提前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全年考核任务。其中社会保险覆盖率53.8﹪%已提前完成市“两个社会”考核指标指标53.75%全市参加养老保险职工总数共157286人其中企业122348人新增12058人,截止11月底。已提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指标新增1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17168人其中在职92474人,退休24694人新增11030人指标新增10000人已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10%工伤保险参保人数244365人,新增22938人指标新增2人已提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生育保险参保人数74817人,新增5196人;被征地农民参保18900人,其中11301人已享受待遇;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6.68万人,年度新农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数84.33万人,均完成了市考核指标任务。

共收缴企业养老保险费总额4.29亿元,截止年11月底。拨付养老金总额3.21亿元,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5.8亿元,净支付能力19个月。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13855万元,支出10703万元,基金滚存结余23561万元。收缴工伤保险费2812万元,支出1271万元,基金滚存结余6850万元。收缴生育保险费1394万元,支出1210万元,基金滚存结余1509万元。年度农医保基金收入10561.2万元,报销支出8835.5万元。城医保基金收入870万元,报销支出610万元。

二、主要工作情况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政策法规。

局于年初完成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一是按照浙江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3号文件精神。月人均调整额150元,超出全省平均水平;

局和财政地税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集中减征的通知》落实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减征工作。减征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统筹部分,二是4月份。涉及全市参保企业2447家,减征社会保险费2229万元,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制定和完善我市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

临政办194号提高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一是起草并提请市政府印发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临政发〔〕51号和《关于调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临政办〔〕194号这两项政策均已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临政发51号文件使我市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起草并提请市政府印发了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修订稿临政发[]54号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临政发[]55号新政策大幅提高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和保障水平,二是完善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9月份。住院补偿比例平均达到60%封顶线提升50%以上,80周岁以上免缴个人保费。

连续参保三年以上的从5万元提高到7万元。三是印发了关于调整年度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补偿封顶线的通知》临政办〔〕169号本年度农医保住院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从原来的4万元提高到6万元。

也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今年1月1日,三全面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的一项重大惠民举措。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实施;1月19日,杜桥镇和白水洋镇同时召开了养老金首发仪式;1-6月份,全市近15万名60周岁以上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已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6月份,参保缴费阶段工作正式启动,涉及全市城乡居民65万人。为确保今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开门红,局大力做好政策宣传和经办人员业务培训等服务工作,抽调骨干人员组成五个工作组深入各镇街道开展经办人员、系统操作人员、协理员业务培训会,讲解我市居保政策和经办规程,涉及相关人员多人次。同时印制了通俗易懂的业务经办流程图》政策咨询》温馨提示》等宣传资料40余万份,发到各家各户手中,做到45周岁以上人员宣传资料签收确认,确保不留宣传死角。截止11月底,16-60周岁参保15.6万,其中45-60周岁参保12.5万人。

确保“即征即保”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四大力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即征即保工作。为及时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截至11月底,局为已为全市18900名被征地农民参加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其中11301人已享受待遇。

规范基金管理。为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监督管理,局加强稽核和监督力量,公开举报渠道,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查处各种违规行为。今年6月份,局专门部署开展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专项检查工作,并联合市纪委纠风办、财政、药监、卫生、物价等部门对部分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重点抽查。通过专项检查,对全市各定点单位开展了一次全面的宣传教育,以促进其增强依规经营的自觉性,减少违规现象的发生。日常工作中,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主要以明查暗访和网络监控为主,重点查“挂床住院”冒名住院”此外,还聘请了医保定点药店监督员,对各药店不定期进行暗访,查处违规行为。今年以来,共查处违规医院一家,卫生院所3家,均按规定暂停了医保定点业务或限期要求整改,五加强稽核监督。维护了医保基金安全。

专门指定由分管局长直接抓,六做好两会提、议案的答复和工作。局领导十分重视“两会”代表提案、委员议案的答复和件的处理工作。并有专人负责。今年共接到提案、议案7件,信件64件,都能主动上门与代表、委员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同人打电话或面对面沟通。对今年所有的两会”代表提案、委员议案和件的答复处理工作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今年我市还实施了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新办法,七做好退管工作。本年度共办理企事业人员退休手续1112人次。两年一次的企业退休干部健康体检工作已完成。此外。取消了户籍退休人员、遗属、精简人员及失土保障人员到社保现场认证的办法,改由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进行核对来确定退休人员的生存情况,使退休人员安坐家中便可领取养老金。户籍不属市的人员,也可通过网上填写认证表,并由现居地社保部门协助认证的方法办理养老金资格认证,免去了来回奔波的麻烦。

解决监管难题,八提升社会保障信息化水平。方便群众办理业务。

新系统基础数据更加完善,一是年初完成了社保信息化系统升级。业务流程更加简便,同时创新工作措施,通过统一信息化平台,整合各险种人员数据资源,解决了全省各地医疗保险重复参保、重复报销的难题。此项创新工作获得了浙江省和市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

建立了与各镇街道一体化的社保业务网络平台。各镇街道实现了农医保、城医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险种的即时查询、维护参保信息和参保群众办理结算业务等,二是完成了社保网络系统完成向镇街道一级延伸。方便群众办事社保业务。

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今年以来,九狠抓效能作风建设。以全市作风效能考核和关键岗位重点监督效能考评工作为契机,把效能作风建设作为贯穿全局工作的一条主线来抓,开展了机关服务基层干部服务群众”双服务活动、创先争优”活动和争创“巾帼文明岗”活动,始终把“创建优质服务窗口”作为争创和服务活动的主题,以推动作风效能工作的开展。通过创新工作措施,改进工作作风,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年度工作计划

竭尽全力确保各项任务指标的圆满完成。同时内抓管理,局将围绕市、市“两个社会”考核指标及“为民办实事任务”中涉及到局的工作项目。外树形象,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障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于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国第一部全国性、综合性的社保“基本法”这是实现我国社保制度由实验性阶段向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步骤。将把《社会保险法》宣贯工作当作明年的首要任务来完成。同时以《社会保险法》宣传贯彻工作为契机,一以《社会保险法》宣传贯彻为契机。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落实“村改居”居民生活保障待遇,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力度,提高各险种参保人数、参保率,提高覆盖面。

做好医保政策修订和完善。积极推进医疗体制改革,二围绕医改。完善我市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障待遇,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一体化。明年医保政策修订和完善的重点是

一是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逐步实现城乡医保政策一体化,二是做好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提高医保待遇。

主要重心在45-60周岁的参保缴费和60周岁以上的参保和待遇发放工作上。明年的主要工作是抓参保,三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今年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第一年。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参保率和服务水平,确保46-60周岁参保率达到95%以上,16-60周岁参保率达到80%以上。

提高社保信息化水平。立足社保信息化系统多险种“同城同库”数据库,四配合市民卡建设。结合市民卡这一社会保障和社会公共服务的共同平台,做好社保各险种人员参保数据的分析、整合和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网衔接,实现数据共享,提升社保公共服务效能,为市民卡顺利启用做好本职工作。

针对我市涉及社保方面矛盾相对突出的问题进行排摸梳理,五加强工作。继续做好接待工作。加强宣传、解释和稳控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对于因政策或其他客观原因,部门和地方难以解决的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努力妥善解决特殊群体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工作。

发挥镇街道一级社会保障信息化业务平台在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业务办理、待遇结算和发放、信息查询和维护等方面的功能,一是继续完善社保信息化网络。真正将业务办到群众家门口,给群众带来实实在便利。

第5篇:居民养老保险查询方法范文

彭女士是结婚近十年的外来媳妇,今年36岁,她的先生是上海市城镇户口,在公司里担任保安,每月收入1500元左右。由于彭女士的收入也不过1800元左右,夫妻俩一直为养老问题烦恼。

而就在最近,两人看到了希望,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页上,“关于本市居民外省市户籍配偶参加本市养老、医疗保险若干事项的通知”张贴了出来,从2009年11月24日起,符合参保规定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就可以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了。这无疑为彭女士和先生增添了一份安全感。

了解参保细则

和彭女士有着相同处境的人不在少数,那么符合怎样条件的外省市户籍配偶才能够参加社保?参加后的养老、医疗待遇又是怎样的呢?

首先,参保的条件是外省市户籍配偶必须是上海市灵活就业并有着合法经济收入者,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且夫妻双方至少一方为城镇户籍。

其次,外来配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本人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不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30%,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或14%。

外来配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按月缴费满5年的,可以提出按月领取养老金申请。月养老金计发按照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

不符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外来配偶,可提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由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其养老保险账户全额支付给本人。如果外来配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但本人继续从事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的,则可以继续缴费。

此外,在医疗待遇方面,外来配偶按照8%比例足额连续缴费满6个月,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参照上海市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若按14%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无论按8%或14%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满15年,实际按月缴费满5年的,在按月领取养老金后,可按照本市退休人员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手续如何办理

符合参保条件的外来配偶可以向本市居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所要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提出申请。申请参保时应当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夫妻二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户主和本人信息业复印件及本市颁发的外省市居住证复印件等材料。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参保申请后,再向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

第6篇:居民养老保险查询方法范文

二、扎实做好待遇发放和认证工作。待遇发放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非常重要的环节,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把待遇发放作为保障民生的根本目标抓紧抓好,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金发放机制。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人社部门核批的基金年度预算及分月支出计划,在每月的1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申请及养老金发放的相关信息,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及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应在每月的15日前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银行支出户,各相关金融机构要在每月的20日前将养老金及时存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帐户,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绝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扣押、错发。

要加大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力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经办人员、村居协理员要明确责任分工,每月10日前完成待遇领取资格核实,并报送停止发放人员核定表。县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县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信息比对机制,及时掌握待遇领取人生存状况,对在当月死亡的待遇领取人,要在下月停发养老金。对骗取养老金待遇的,除及时追回骗取的养老金外,还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三、及时做好个人帐户管理和转移工作。要将个人帐户管理作为工作的重点,健全社保经办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经办部门的三方对帐制度,切实做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及时建立、准确记帐。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全部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跨统筹范围转移的参保人员,转出地当年财政补贴未到帐的,应将当年未到帐政府补贴一并记入个人帐户,随同转入到保险关系接收地社保机构。要实行多种方式方便参保人员对账查询,保证参保人员对账户的知情权。

四、严格做好基金管理和内控稽核工作。要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3号)要求,科学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定期(每季度)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按规定开设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会计核算的及时性、清晰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个人账户基金和基础养老金要实行分账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各项业务环节应相互衔接,相互制约。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全过程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清理暂付款和暂收款项,基金收入按月上缴财政专户,切实做到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加强社会监督,按规定定期披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五、认真做好档案资料整理和保存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和《省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档案以村居(社区)为单位分类整理,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按年度整理审核,县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和保管业务档案。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存”的管理机制。归档的主要资料包括:《参保登记表》、《保费补缴申请表》、《个人缴费明细表》、《集体补助明细表》、《集体补助汇总表》、《补缴费明细表》、《补缴费汇总表》、《待遇申请表》、《残疾人缴费补助申请表》、《变更登记表》、《注销登记表》等。建立档案登记簿,使用统一标准文件柜保管,档案柜按顺序排放、编号,力求整齐划一、便于查找。档案由专人管理,发行档案查阅登记手续,防止单证流失。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严格履行档案清点和交接手续,切实做到“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

第7篇:居民养老保险查询方法范文

一、广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能力现状

广西从2009年至2011年分别开展了三批新农保工作试点,涉及72个县(市、区),占全区109个县(市、区)的66.1%。第一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涉及66个县(市、区),占全区109个县(市、区)的60.5%。两项制度均圆满完成了覆盖面达60%以上的工作目标(以下统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截至2011年底,广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813.48万人,有285.63万人按月领取了养老金。收取养老保险费6.05亿元,发放养老金14.66亿元,基金累计结余16.81亿元。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服务体系,随着事业的蓬勃发展逐步得到加强。2011年底,在试点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置中,市级机构7个,经办人员112人;县(市、区)经办机构85个,经办人员738人;乡(镇、街道)级机构775个,经办人员(含兼职)2052人;村(居)委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设村7208个协管员。初步建立了自治区、地级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协办五级经办管理服务网络。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广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尚显薄弱,难以承担制度全覆盖带来的繁重业务经办任务。

二、广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经办服务能力与担负的扩面、征缴、发放任务矛盾突出,人、财、物短缺

集中反映在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保障不足,办公场地不足。例如:截至2011年底,14个设区的市目前只有7个设有经办机构;自治区本级经办机构只配4个编制;县(市、区)级85个经办机构,在经费来源方面,其中有68个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16个由地方财政差额拨款,1个自收自支;775个乡镇负责新农保试点工作站点办公场地有单独办公场所(含租用)的376个,与其他单位合用的399个。从经办服务的需求上看,基层反映比较强烈,特别是乡镇和行政村经办人手紧,没有正式编制,有的甚至靠自筹资金过日子。由于工作任务繁重,加之待遇偏低,基层经办人员流动过于频繁,难以保证工作质量和基金安全。可以预见,制度全覆盖工作的推进要比之前三批试点所遇到的问题和矛盾更多、更复杂。

(二)经办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网络联通建设滞后

虽然新农保信息网络由自治区统一投入、统一建设,但是部分乡(镇)、村级的业务信息管理网络建设相对滞后,未能及时联网,即使有的已经开通也未能很好地应用,直接影响了经办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经办管理粗放,基金安全隐患大

一是部分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严格实行经办规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特别是部分乡(镇)、村级经办人员存在自收自存社保费,不及时归集存银行的现象。一些地区个人账户建账不及时,记账不规范,实账管理落实不到位。二是业务经办人员知识结构配备不合理,从试点县的情况来看,85个县(市、区)级经办机构,只配有47名计算机专业管理人员,特别是从机构改革富余人员中调剂进入新农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绝大部分缺乏计算机操作知识,难以独立胜任业务经办工作。另外,部分从事业务经办的村干部没有经过政策和业务培训,就作为一线工作人员,对政策不熟悉,不懂业务操作,势必影响经办工作正常开展。三是内控监督体系脆弱,不规范的业务经办或错误操作事件时有发生,基金安全隐患大。四是忽视了基础资料管理,特别是初次参保登记的纸质档案随便堆放,参保原始数据难以保障完整无缺。

三、提高广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能力的建议

广西要快速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着力把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发展趋势,以标准化建设、精细化管理、规范化运作、人性化服务为目的,打造高标准的经办服务模式,坚持走社保主导、社银合作、管理提升、服务下沉的路子,努力实现决策支持系统化、业务处理计算机化、基础管理网络化、数据管理电子化、网络管理智能化、咨询服务人性化的最优目标。

(一)建立健全经办机构,统一机构名称,保障经办管理服务的必备条件

一要成立专门的经办机构,按照业务流程科学设置内设机构,统一经办机构名称,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没有一个正规的机构负责经办服务,老百姓参保不放心。建议市、县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并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整合为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要在国家尚未出台经办机构管理服务标准情况下,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通过整合资源、增编、聘用,调整补充等办法进一步充实人员,但正式在编人员必须为主体。特别是县(市、区)级经办机构,必须配备1名计算机管理人员,确保信息系统维护和正常运行。一些临时性、突发性工作可以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三要落实好业务经费和办公场地及设施,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天等县是广西新阶段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县党委、政府非常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组建机构、充实人员,落实办公场地。做到每个乡镇经办机构办公面积达30平方米以上,人手电脑一台,办公桌一张、复印机一部、打印机两部。并明确了今后每年的业务运行经费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按应参保人数每人每年5元计。其中县级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按应参保人数每人每年1.5元计;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业务经费按本乡(镇)年度应参保人数每人每年1.5元计;村(社区)按本区域年度完成参保人数作为绩效奖,每参保1人奖励2元计。天等县以奖代补方式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提供业务经费保障,这样虽然不可能完全满足业务需求,但它是解决经费保障的一种好办法。

(二)健全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确保经办业务正常运行

信息系统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的重要技术支撑,也是提高经办效率,实现精确化管理的必由之路。目前,全区已建有统一的信息系统,各地要积极配合,首先要把网络开通,其次是经办人员要熟练操作,第三是遇到问题要及时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信息中心加强联系。一方面要形成省集中数据管理,市经办管理并指导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经办服务网络,业务数据全部实现信息化管理。逐步形成以信息系统核心平台为基础,以网上办事和综合服务平台为延伸,以数据挖掘和审计分析系统为工具,以社会保障卡为介质的全方位信息化构架的“电子社保”。另一方面,依托集中型数据库开发网上查询服务平台或开通声讯查询系统,使参保人轻松快捷地查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相关信息,推动社会保险工作“阳光运行”。同时,实时联网,共享数据,也有利于参保人员办理关系转移接续和待遇资格认证,真正做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信息系统全覆盖、信息应用全覆盖。

(三)强化经办管理,确保社保基金安全

社保经办服务讲管理,要求工作推进的时效性,信息数据的准确性,经办流程的规范性,档案材料的完整性,部门衔接的周密性。笔者认为,强化经办管理必须一要建立统一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完善经办管理制度,做到建章立制,办事有章可循,用制度管人管事。二要抓住经办管理核心,加强个人账户管理和基金管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制度本身决定了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组成。基础养老金由财政补贴支付,个人账户存储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并全部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个人账户必须进行实账管理。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申请人填写的参保登记表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社保机构要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实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进行实账管理。社保机构要编好预算,根据城乡居民的缴费情况,及时提出财政补贴计划,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将财政的缴费补贴划拨到财政专户,并将相关单据提交社保经办记收入账。社保、财政部门、金融机构要按月对账,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三要强化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经办人员“应知应会”业务培训,建设一支业务精、素质好的经办队伍。目前,广西已相继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广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广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关键在于严格执行,不断优化经办流程,完善内控制度。通过培训,让工作人员都能够熟知政策规定,熟练操作工作流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钱从银行流、业务网上走,基础台账规范,业务档案完整。

(四)加大省、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指导力度,开展经办管理服务示范点创建活动

第8篇:居民养老保险查询方法范文

1.1农村传统家庭养老制度薄弱

在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的养老模式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的方式。但随着家庭模式逐步的小型化和居民代际分离的倾向的出现,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并不能满足于现代养老问题的解决需求。特别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农村家庭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向城镇转移,使父母和子女异地分离,农村家庭的养老照料源和赡养源已逐步减少,家庭难以再继续承担养老保险的责任,使得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越加趋向于社会养老保险。因此,广大农民迫切地需要享受与城镇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制度。

1.2旧农村养老保险不适应现状发展

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不适应当前农村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大力发展,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的流动性日益增高,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流向了城市,但农民工还没有具备融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承受能力,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因此,农民得不到任何养老保障,从而产生一系列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的问题。

2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2.1农村补助标准偏低,保障作用仍待提高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个人缴费有一百至五百元/月五个档次,中央财政为参保农民提供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给每人每年再补贴30元。这个标准尽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农民的生活,但总体上保障水平仍然很低。对于农村贫困人群,由于自身经济条件的制约,往往选择较低档次进行投保,投入资金偏少,将来领取的养老金就会很少。由于未来还存在一定的通货膨胀,这样的保障水平只能够保证农村老年人维持较低生活水平状态,不能彻底地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

2.2养老金领取年龄偏晚

新农保规定,参保的农村居民只有在达到60周岁时才能开始领取养老金,而并没有像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那样分别规定男女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但是农村居民特别是农村女性,在50周岁以后基本就不能再从事体力劳动了,因此她们在50岁之后就没有了收入来源。这就可能导致农民的养老问题面临着既缺乏经济支撑又缺少家庭保障的双重局面。

2.3与其他制度衔接不够完善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推行试点之后,很多农户一时还搞不清楚新旧农保的区别,很多农户不知道自己老农保所缴的费用在实行新农保之后将何去何从。因此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对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也缺乏兴趣与关心。

3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的建议

根据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的实施问题,需建立健全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坚持以全面覆盖,保障基本需求,从多层次,可持续的科学发展方针,加快推进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保障制度的建设。为了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的实施,结合黑龙江省的农村保险制度,进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加快推进社会保险政治立法工作

我国需建立一部完善统一,具有相当强制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通过法律手段落实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完善政治制度的漏洞,从而保障农民从根本上,获取自身利益及对老年保障的需求。同时,在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时,不仅需考虑农村老年人的经济需求,还需考虑老年人对于精神方面的需求。与西方社会子女无需对父母进行赡养的责任观念不同,我国所讲究的是“尊老爱幼“”父慈子孝”,子女需在对年老的父母进行孝敬,满足父母物质及精神上的支持。所以,新农存保险政策不应只单方面的关注调节机制,更应该关注老年人精神上的需求与补足。

3.2提高宣传力度

地方政府或乡村城镇地区需通过电视、新闻、广播、组织集会、报纸、咨询服务等方式面向农民,提高对新型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的宣传力度,为广大农民排忧解难,答疑解惑,消除农民各种思想阻碍,调动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减少农民对于以后养老问题的烦恼。

3.3落实政府财政支持的力度

实现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实施时资金的保障。根据发达国家与我国经济发达的城市的发展经验,农村的养老保险资金筹措死以省级以上的财政资金投入为主,试点地区或市县财政配套设置为辅。而作为我国农民大户的黑龙江省,应适当地提高省级财政的投入比例,按需提高资金,同时,也可以呼应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公益基金的力量,通过募捐、发行福利等方式、积极吸收募集养老保险的资金筹备。

3.4强化养老基金的监控,落实服务咨询设置

要想让参与保险的农民可以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了解及咨询自己的情况,使农民心理踏实,需建立一个全省统一的新农村保险管理系统。因此,必须大力推广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与保险人士能够通过保障卡进行缴费、领取保险金额和查询信息,发挥信息设备功能,利用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多网点的作用,给参保农民领取待遇和缴纳保险费提供便利。与此同时,需严格对养老基金进行管理,防止养老基金被不良分子利用不良手段私自挪用,保障投保人士的利益。

3.5增加农民收入

实现新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的推行,不仅需完善新农保政策制度的实施,也需关注于农村农民的经济收入。收入既是老年人生活的根本保障,也是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顺利推行的经济基础。持续加大对农村农业人口的补贴以及惠民政策,建立合理健全的农业产品价格机制,可以有效确保农民的收入与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4结论

第9篇:居民养老保险查询方法范文

1.一般参保群体

需要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区城镇户籍;(2)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3)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

年12月1日前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需缴费,从年12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特殊参保群体

(1)缴费困难群体:①经残联部门确认的1-2级重度残疾人;②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低保户;③经计生部门确认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的计生对象。

(2)经区农林水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等有关部门确认的被征地人员。

二、参保程序

(一)参保登记

3.符合《暂行规定》的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表》)和《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2),以下简称《调查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社区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4.缴费困难群体另需提供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的相关证明材料;被征地人员应提供经农林水、国土部门确认后的《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障申请表》。

5.社区协办员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以家庭户为单位整理齐全的相关材料,在《参保表》和《调查表》上签字、加盖居委会公章,并负责汇总《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群体确认汇总表》(附件3)和《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确认汇总表》(附件4),并上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事务所”)。

6.街道事务所负责审核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公章一并上报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

(二)参保变更

7.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居委会申请变更,填写《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件5),社区协办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街道事务所。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街道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街道事务所经审核,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复核。

(三)参保注销

8.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跨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9.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件6),以下简称《注销表》)。社区协办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注销表》上报街道事务所。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复核。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跨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4)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四)参保转移

10.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区转移的,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件11),以下简称《转入表》)。社区协办员负责将有关材料上报街道事务所审核。转入地街道事务所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向转出地农保机构寄送《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件12)。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区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11.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区迁移的,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继续发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养老保险费收缴

1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参保人员应于当年10月底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在城居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13.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根据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卡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合作银行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

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作银行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个人缴费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应及时提醒街道事务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社区协办员,社区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1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实行按年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允许其在年满60周岁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时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社区办理补缴手续,填写《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附件7,以下简称《补缴表》),由社区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补缴表》上报街道事务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街道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心复核无误后,应在当月月末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合作银行。

四、个人账户管理

15.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打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参保人员可到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打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以及查询相关信息。

16.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出国(境)定居的,跨区转移或死亡的、可以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

五、待遇支付

17.街道事务所按月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本街道符合条件领取养老金人员名单,并打印《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附件8),交社区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18.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所在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被征地人员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协办员负责审核并填制《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公示表》(附件9),在社区公示栏公示7日后填写《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申报表》(附件10),在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劳动保障所。

19.街道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在每月15日前委托合作银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至个人银行卡。

20.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本暂行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社区经办人员和街道事务所应及时提请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养老金停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并提出申请,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应在1个月内审核,如符合发放条件,养老金应于次月起恢复发放,不补发,不补调。

21.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社区协办员和街道事务所向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六、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22.社区协办员每月底应收集本社区当月新增死亡人员信息,填写《区城镇居民死亡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13)上报街道事务所,街道事务所应于次月5日前将汇总上报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

23.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按年度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每年第四季度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农保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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