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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申请低保申请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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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申请低保申请书

第1篇:农村申请低保申请书范文

xx县xx镇xx村委:

我叫……,家中5口人。现住农村。房屋是1998年住房改革时购买的公有住房。住房面积为46.1平方米。我家收入只有207元,家中生活困难,特申请低保。我的家庭情况是:我本人,1948年生,慢性气管炎哮喘病,长年有病。曾在建筑陶瓷厂上班,于1998年病退。工厂给生活费207元,再无其它收入。妻子,王秀芝,1950年生,没有参加过工作,没有任何收入。儿子,xx,1973年生,先天性呆傻,无工作无收入。

我还有一女儿叫xx,1977年生。现已出嫁。住河北小区x楼x门x室。在唐山第九瓷厂上班,月工资451元。其夫,是同厂的下岗工人。厂子开下岗生活费251元。她有一个女儿,2周。她家生活也很困难,不能给我生活费用。请求政府根据《农村低保》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农村低保申请书范文二:

xx县xx镇xx村委:

我叫xxx,今年xx岁,住xxxxx,身份证号xxxxxxx,系xx乡xxx村农民。

我家现有几口人,现我已年老多病,积劳成疾,已经不能再下田地干活,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生活过得风餐露宿,幸好,我听说中央对特殊困难的农民有政策照顾,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于是,我特向上级领导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现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望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第2篇:农村申请低保申请书范文

XX县XX镇XX村委:

我叫XXX,男,193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妻子XXX,女,194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均住XX县XX镇XX村X组。因我们夫妻二人年老多病,尤其是我多年半身不遂,瘫痪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致使家庭异常困难,年收入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生活十分拮据。

为此,为我们夫妻二人享受国家对我们老弱病残的照顾,

特申请领取低保,让我们能安度晚年!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年 X月 X日

2申 请 书

尊敬的领导:

我叫***,祁阳县***镇***村第*组人. 1932年8月出生,现年75岁,由于原来家境贫寒,小学只读了五册,1950年10月在广州军区46军当兵,52年九月入朝参加抗美援朝战争,参加了多次著名的大型战役,在一次攻坚战中,被炮火埋在战壕里,死里逃生,大腿光荣负伤,荣立三等功,回国后,又于54年入团,56年2月复员回家,60年代,受众所周知的历史事件影响因家庭出身原因一直不能解决组织关系,现在不能劳动,年老多病, 妻子早丧.冬天没有棉被盖,大冷天也没有炭火烤.两个儿子也都是本土农民,家境一直不太好,为抚养孙辈长大成才,俱已负债累累.根本无力照看我这孤寡老头.由于旧伤在身,腿部风湿一直没得痊愈.每年医药费开支都在三四千元以上,凭一己之力根本不能负担.加之现在已丧失基本劳动能力,只能靠日常捡些破烂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有这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现在连平时控制病情的药只好停了;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可以救我于水火。于是几经斟酌之后,我个人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第3篇:农村申请低保申请书范文

村委会:

本人______

,性别____,____岁,家庭共同生活____口人,现住在爱阳镇____村____组。

本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每月靠

实际收入____元,年人均收入____元,低于丹东市政府规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故提出申请。

以上情况属实,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这是我代表全家人的申请,请各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批准为盼。

申请人:

____

办理疫情期间贫困户低保边缘户流程

办理疫情期间贫困户低保边缘户所需资料

1、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家庭成员户籍证明、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补助、津贴、救济金、养老金、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

3、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劳动部门的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离退休证;残疾人员需提供残疾证,重症病人需提供医院证明;单亲家庭提供丧偶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文本);

4、在职职工提供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特困职工应提供市(区)总工会证明;

5、申请表一式三份;

6、社区评议小组的评议审核表;

7、第一次公示报告。

办理流程:办事程序

1、社区接到申请报告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其家庭进行全面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对符合条件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群众无异议后将上述相关材料上报街道救助所;

2、街道民政办在七个工作日内根据社区初审意见,再次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报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进行核查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街道民政办,再由街道民政办通知社区再次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群众无异议,上报民政局并通知申请人,发给救助证。

救助标准

享受除低保金外的所有低保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第4篇:农村申请低保申请书范文

您好!我是田___,是___市___镇前__村的一个农民。是个奔60的人了。15年前在村里胶鞋厂中和胶时,不幸被烧伤致残,双手畸形,丧失了正常的劳作能力;爱人是肿瘤患者,术后身体亏空极大,常年离不开药。家里所有的经济来源是我300元/月的杂工和杂活收入。

我是在1994年被烧伤的,火是因为别人抽烟引起的。我当时被送进了洛阳105医院,术后我浑身缠满了白色纱布,迷迷糊糊看到身边爱人和孩子都在哭……从火灾里跑出来后我身上还着着火,而不懂急救的人们却拿起塑料纸包住我的胳膊就往下捋,我手上和胳膊上的皮当时就被捋掉了。做植皮手术时,是从我的大腿上割下来的皮……

出院后,我成了残废,手扭曲着,两条大腿上留下大片紧揪的疤……

由于属于工伤,村里为我支付了医药费和误工费,并照顾我在村委会跑跑腿儿,干点杂货……每月300元钱……

我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是个奔60岁的人了,一辈子没见过大钱,由于父亲弟兄多,家里穷,没有读过书,是个连小学都没上几天的文盲。

我的半生是辛酸的,年轻时去砖厂出窑,为了多出几块砖,多挣几个工分,刚刚烧成的砖还烫手的时候,我就开始往平板车上装了。手肚儿磨得指甲一摁,血就嘟嘟往外流……

上天不都怜惜苦难的人,刚结婚不久,我就突然得了精神病。白天挺在麦秆跺上睡觉,蓬头垢面,睁不开眼,……天一黑,就起精神了,起来就走,也不知道要上哪儿去……就这样我过了一段昼伏夜出的神经生活。那时我见车就想往车下面钻,不是人拉的及时,早就没命了。后来,一个老大夫给了一个方,天天煎药几个人按着灌下去,才渐渐好了起来。

我也算个勤劳的人,我不怕出力,病好以后继续上砖厂出窑,拉平板车……这样一拉就是7年多。

后来村里已经办了几个胶鞋厂,许多有点知识和文化的人已经不在呆在那流血流汗的砖厂,而是到了村里的胶鞋厂做事。有的当了班长,有的当了车间主任等等。爱人鼓励我也去,但没有文化的我还是只会出死力,我做了和胶工。其实是很累的,但因为每月能拿400块钱的工资,我满足得不得了、干得很卖力。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我却因为别人大意引起的火灾而再次陷入生活的苦海……

也许是我和爱人命苦,也许是屋漏偏逢连阴雨,1997年的冬天,爱人又检查出患了子宫瘤,要做手术,鹅卵石般大的瘤子被取出来了,按理说人该健康了,可因为为了省钱手术是在私人诊所做的,术中也没有输血,手术后留下了很多并发症,整天头晕,身体乏力,肾亏,颈椎病,骨刺,静脉曲张等不良症状一直纠缠着她,常年吃药……

我的多灾,爱人的多病,家庭的不幸,致使孩子从上初中就缺吃少穿。高中三年,孩子给一个在校外开饭店的熟人帮忙,下课在那儿端个饭刷个碗什么的,管一天三顿饭。总是忙到预备铃响了才随便填饱肚子就匆匆忙忙往教室跑。孩子向她妈说很影响学习,爱人总是勉励说:孩子,你看恁爸那残疾,孩子,你要是自己不争气……将来又有什么出路呢……

孩子是个好孩子,她从不抱怨,不说苦。因为我已经残疾了,她妈身体又那么不好……

第5篇:农村申请低保申请书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低保工作,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我村把农村低保自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自查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现将我村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自纠,摸清底数

二、规范申报程序:

我村严把申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力求做到申报审批程序化、审核过程公开化、对象管理动态化、资金发放社会化、档案管理标准化的五化目标。农村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乡村两级公示的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情况等相关材料。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村民小组提名并申请。

2、村民委员会调查评议。村民委员会组织调查小组对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核实,由村民评议小组分户进行评议,申请保障人员必须经民主评议成员2/3以上通过。村委会统一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评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查小组对村委会上报的初审低保户进行复查,重点复查申报低保的家庭成员、居住情况、收入情况、实际生活情况、致贫原因等情况是否真实,村委会民主评议记录是否完整,

4、县民政局审批。民政局组织核查小组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分户《靖远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按不低于上报保障人数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工作程序是否到位、对象是否正确、分类救助是否合理、档案是否齐全,在此基础上进行集体讨论,按分类救助的方法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乡镇,反馈到村再次公示。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第6篇:农村申请低保申请书范文

流程如下:

1、持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并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由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属意见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和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提请乡镇政府复审;

3、符合规定的,由乡镇主管领导签属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通过村委会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4、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对未被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在《农村低保待遇审批通知单》中说明理由,并通过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送达申请;

第7篇:农村申请低保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为保障我县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藏族自治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1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低保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公平、公开、公正;

(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与政府救助相结合,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扶贫开发相结合,与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相衔接。

第二章低保标准

第三条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线)定为年人均纯收入1700元。农村低保实行分类施保(一类,95元/月/人和二类69元/月/人)。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低保对象

第四条持有我县农业户口1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条农村低保以保障农村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及配偶和未婚子女。此外:

(一)成年未婚子女中因病、因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另一家庭计算;

(二)已婚子女按另一家庭计算;

(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可按另一家庭计算;

(四)正在服兵役人员及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第六条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不自食其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二)因购房、建房、经商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经济能力但未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商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五)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六)因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七)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当发生灾害或大病致贫除外。

(八)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

(九)国家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优先办理农村低保相关手续:

(一)家庭中主要劳动力只有一人且其因病或因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收入的。

(二)家庭成员中因病年自付医药费数额巨大的。

(三)60岁以上老人只有一个子女,且子女也是低保对象或生活困难的。

(四)子女考入或就读一、二类本科学校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孤残、孤老、孤儿等未享受五保待遇的。

第四章家庭收入的认定与核算

第八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纯收入(含货币和实物折款)的总和。

(一)从事农林牧业收入;

(二)从事加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收入;

(三)外出务工收入;

(四)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

(五)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及转租承包土地等获得的收入;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国家惠民政策补助收入,主要包括移民扶助资金、粮食直补、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资金;

(八)各种保险金、补偿金、安置金、养老金、储蓄存款及利息、现金及有价证券等收入;

(九)各类彩票中奖资金、集体分红和股息等;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可支配收入。

注:1.家庭年收入总额=全部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实物折算收入。2.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年收入总额÷家庭人口。3.户年低保金额=人年低保金额×家庭人口数。

第九条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混合家庭申报低保的,要综合计算家庭收入,不能只计算农业人口收入。混合户家庭中的农村居民综合收入未达到农村低保标准的,可申请农村低保;城镇居民综合收入未达到城市低保标准的,可申请城市低保。

第十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金等;

(二)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奖励、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奖励、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三)政府发放的临时性救济金、救灾款和建房补贴,在校学生获得的救助金、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

(四)因公(工)伤亡或遭受意外伤害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保险金、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六)国家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家庭收入的核算方法

(一)种植、养殖收入。根据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土地亩数、农机具及养殖数量、规模等计算收入。种植、养殖收入具体标准由各乡镇同村委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县民政局审核备案。

(二)从事各种行业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的,按照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也可以按照税务部门依法确定的数额计算。

(三)劳务收入。能够出示有效工资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不能出示有效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从事劳务所在地人均收入计算,零工收入可按平均务工天数和当地零工日报酬额计算。

(四)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赡养人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减去农村低保标准后剩余部分的30%计算;抚(扶)养费按抚(扶)养人家庭人均年纯收入的20%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抚(扶)养费不超过其家庭人均年纯收入的40%。赡养人、抚(扶)养人属低保对象的,视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不计算赡养费、抚(扶)养费。

第五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我县农村低保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农村低保采取个人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

(一)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家庭成员(须持户主的委托书)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家庭中有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残疾证;

4.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5.出具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及赡养费、扶养或抚养义务人收入证明材料。

6.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7.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他成员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家庭成员无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8.签订《承诺书》,就其所反映的家庭状况的真实性和承担的相关责任做出承诺。

(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可委托村委会或包村干部通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低保动态管理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附原审批材料逐级上报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县民政部门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返回乡(镇)张榜公示7日以上。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藏族自治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此作为享受相关社会救助政策的依据,建立档案。除民政部门依法取消其保障待遇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藏族自治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得将《藏族自治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转借他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低保。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对评议、审核、审批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县民政部门根据救助类别每年定期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维持、提高、降低或者终止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会应及时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入变化情况。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家庭收入、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报告,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将变化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办理提高、降低或终止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手续。

第十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一)家庭收入或人员发生变化使其人均纯收入稳定且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拒绝政府提供的劳动就业机会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劳动的。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的,由迁出地向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移交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审批资料,继续给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跨县级行政区域迁移户籍的,持迁出地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无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的,由其监护人或村委会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章必须取消的低保户

第十六条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必须取消的低保户

1.死亡人员;

2.户口转出人员;

3.享受农村五保、城市低保;

4.大学生毕业半年后,除非患重特大病或遭受重大灾难。

第七章保障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中央、省、州、县政府共同筹集。县人民政府应将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必须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年度结余部分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为主,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推行社会化发放,通过信用社直接发放给保障对象。

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时,不得直接抵扣贷款、欠款等款项。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事宜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保障对象任何费用。

第八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应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供组织、经费保障,明确工作机构,加强工作力量,提供必要条件,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县、乡应分别建立社会救助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要随时受理个人申请,不定期办理有关手续,同时要对所有保障对象实行定期核查与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在对所有保障对象实行定期核查时,调查人员要对家庭收入、人员变动等发生变化的低保户逐户进行调查,根据核查结果,提出续保、增发、减发或停发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对有群众举报或上级机关安排的调查,县民政局及乡镇、村委会要认真了解真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对需要停发低保金的要及时报告县民政局。

第二十五条县、乡两级要建立农村低保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材料齐全、规范管理。农村低保对象档案包括申请审批表、入户调查表、家庭收入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民主评议情况、公示表、变动申请书等。各种表格填写要完整规范,逻辑关系要准确。

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度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并将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发放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低保对象实行“一年一审”复查管理制度;对低保资金使用情况实行“一年一审”审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二)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

(三)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

(四)未按规定受理、查处公民举报的;

(五)其他侵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采取欺骗、隐瞒、贿赂、伪造等手段获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追回其获取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殴打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

(二)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干扰、破坏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秩序的。

第九章低保分类

第二十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分类施保。分别为:一类、二类。

(一)一类对象:家庭中有大病、重残、子女上大学人员等,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二类对象:一类对象以外的农村低保对象。

第十章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农村低保对象必须每个季度的1-10号到村委会报到,认真填写低保证相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格式认真填写低保证,且字迹要清楚,特别是要编号;如需更改,要更改后加盖公章。

第三十二条如果低保对象在一年内未到村委会报到,则视为自动放弃低保。

第十一章附则

第8篇:农村申请低保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使用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七)其他按县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七条农村低保标准为年人均收入低于720元的家庭。农村低保标准随着我县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

第八条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大病重残的,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二)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实行差额救助。

(三)农村低保对象中的独女领证户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二女结扎户的救助标准可上浮10%。

第三章家庭收入测算

第九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为单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折合货币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县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县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四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保障对象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对象(含原农村特困救助对象)都要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健全档案;按程序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年度复核、季度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户一档;县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实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第六章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八条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市与县财政共同负担。

第十九条县、乡(镇)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其他多渠道筹集资金,及时拨入财政专户,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农村低保资金支出。

第二十条农村低保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年初由县农村局和财政社保机构会同县民政部门,按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标准确定乡镇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将补助指标统一下达到乡镇。乡镇在接到县补助指标后,应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对象。使用时,由县民政部门按季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乡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乡镇财政部门在接到当期补助资金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对象个人存折(卡)。

第七章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在县政府领导下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管理和实施工作。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人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第9篇:农村申请低保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抚养、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生产自救,脱贫致富。

第三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家庭主要成员因病、因残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患大重病医疗支出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单亲家庭,由于缺乏劳动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年老体弱的老年家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1)、无法定赡养人;(2)、有法定赡养人,但无赡养能力;(3)、在计算赡养人应给付的赡养费后仍不达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生存条件恶劣,或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

第五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核算。家庭成员包括户主及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成年未婚子女中因病、因残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另一家庭计算。

已婚子女按另一家庭计算。

第六条家庭收入主要包括:所有家庭成员的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给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核算家庭收入可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量化办法:主要依靠农业收入的乡(镇)、村,可以按家庭人均土地亩数或产量、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及劳动力状况进行量化;非农产业发达,收入多元的乡(镇)、村,可以以货币进行量化。具体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和乡(镇)共同制定。

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七条低保对象的实际补助金额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制定。

第八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次。发放由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保障对象的人数及发放金额,财政部门直接将保障金拨付到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统一发放。

第九条申请、审核、审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要专门成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组通过核算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后,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委托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以下简称民主评议)。评议后,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经过民主评议且公示无异议的,及时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对公示后有异议的,及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病残等特殊申请对象未通过民主评议的,要派专人进一步核实情况。必要时召开党员和群众代表会议征求意见,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提出审核意见。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要专门成立审批小组。审批小组对乡(镇)审核上报的对象,在进一步核实情况后,经过集体研究后予以审批。对初审和审批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局要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十条村民代表民主评议要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下,及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民主评议的目的是进一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认定其实际生活水平,为审批提供依据。对评议通过的对象,上报时要逐户书面说明情况,具体内容包括:家庭成员情况、收入水平、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水平等。

第十一条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批过程要公开、透明,实行三榜公示。三榜公示是:村民委员会对低保对象的收入调查和民主评议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对低保对象收入的核查情况;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的审批结果。

第十二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对生活发生困难,符合条件的对象要随时受理申请,纳入保障范围;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一年复核一次。保障期满由户主重新提出申请,经乡(镇)审核,家庭情况无变化的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家庭情况有变化的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复核。保障期满未提出复核申请的,按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处理。复核结果要及时向群众公示。

第十三条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民政部门根据保障对象人数、上级补贴资金等情况提出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对县市区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予适当补助。农村低保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为保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市县两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本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指导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扶贫、卫生、审计、统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二)贪污、冒领、扣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优亲厚友、的。

第十六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第十七条无理取闹,不听劝阻,干扰妨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农村居民对审批机关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