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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精选(九篇)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第1篇: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范文

第一部分 挂熨机项目背景信息

一、挂熨机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的承办单位

(三)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情况

(四)项目的主管部门

(五)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目标

(六)项目建设地点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

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

第二部分 挂熨机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

这一部分主要应说明项目发起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投资理由及项目开展的支撑性条件等等。

一、挂熨机项目建设背景

(一)国家或行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发起人以及发起缘由

二、挂熨机项目建设必要性

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三、挂熨机项目建设可行性

(一)经济可行性

(二)政策可行性

(三)技术可行性

(四)模式可行性

(五)组织和人力资源可行性

第三部分 挂熨机项目优势

一、组织优势

二、技术优势

涉及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

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等。

三、市场优势

四、模式优势

五、其他优势

第四部分 挂熨机项目产品规划

一、挂熨机项目产品产能规划方案

二、挂熨机项目产品工艺规划方案

(一)工艺设备选型

(二)工艺先进性说明

(三)工艺流程

三、挂熨机项目产品营销规划方案

(一)营销战略规划

(二)营销模式

(三)促销策略

第五部分 挂熨机项目建设规划

一、挂熨机项目建设地

(一)挂熨机项目建设地地理位置

(二)挂熨机项目建设地自然情况

(三)挂熨机项目建设地资源情况

(四)挂熨机项目建设地经济情况

(五)挂熨机项目建设地人口情况

二、挂熨机项目土建总规

(一)项目厂址及厂房建设

(二)土建总图布置

(三)场内外运输

(四)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

(五)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造价

(六)项目其他辅助工程

三、挂熨机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方案

四、挂熨机项目建设节能方案方案

五、挂熨机项目建设消防方案

六、挂熨机项目建设生产劳动安全方案

七、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分析

章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787号)要求进行编写。

第六部分 挂熨机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一、挂熨机项目组织

(一)组织形式

(二)工作制度

二、挂熨机项目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一)劳动定员

(二)年总工资和职工年平均工资估算

(三)人员培训及费用估算

三、挂熨机项目实施的各阶段

(一)建立项目实施管理机构

(二)资金筹集安排

(三)技术获得与转让

(四)勘察设计和设备订货

(五)施工准备

(六)施工和生产准备

(七)竣工验收

四、挂熨机项目实施进度表

第七部分 挂熨机项目财务评价分析

一、挂熨机项目总投资估算

二、挂熨机项目资金筹措

一个建设项目所需要的投资资金,可以从多个来源渠道获得。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资金筹措工作是根据对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和流动资金估算的结果,研究落实资金的来源渠道和筹措方式从中选择条件优惠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对每一种来源渠道的资金及其筹措方式逐一论述。并附有必要的计算表格和附件。可行性研究中,应对下列内容加以说明:

(一)资金来源

(二)项目筹资方案

三、挂熨机项目投资使用计划

(一)投资使用计划

(二)借款偿还计划

四、项目财务评价说明&财务测算假定

(一)计算依据及相关说明

(二)项目测算基本设定

五、挂熨机项目总成本费用估算

(一)直接成本

(二)工资及福利费用

(三)折旧及摊销

(四)工资及福利费用

(五)修理费

(六)财务费用

(七)其他费用

(八)财务费用

(九)总成本费用

六、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

(一)销售收入

(二)销售税金及附加

(三)增值税

(四)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

七、损益及利润分配估算

八、现金流估算

(一)项目投资现金流估算

(二)项目资本金现金流估算

九、不确定性分析

在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价时,所采用的数据多数来自预测和估算。由于资料和信息的有限性,将来的实际情况可能与此有出入,这对项目投资决策会带来风险。为避免或尽可能减少风险,就要分析不确定性因素对项目经济评价指标的影响,以确定项目的可靠性,这就是不确定性分析。根据分析内容和侧重面不同,不确定性分析可分为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和概率分析。在可行性研究中,一般要进行的盈亏平衡平分析、敏感性分配和概率分析,可视项目情况而定。

(一)盈亏平衡分析

(二)敏感性分析

第八部分 挂熨机项目财务效益、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

一、财务效益评价

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

二、经济效益评价

(一)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

(二)行业影响分析

(三)区域经济影响分析

(四)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三、社会效益评价

(一)社会影响效果分析

(二)社会适应性分析

(三)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

第九部分 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经营状况相关文件(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省级分行以上)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节能、土地、规划等必要文件;

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

已开工项目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气体保护焊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一部分 气体保护焊机项目背景信息

一、气体保护焊机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的承办单位

(三)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情况

(四)项目的主管部门

(五)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目标

(六)项目建设地点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

第二部分 气体保护焊机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

这一部分主要应说明项目发起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投资理由及项目开展的支撑性条件等等。

一、气体保护焊机项目建设背景

(一)国家或行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发起人以及发起缘由

二、气体保护焊机项目建设必要性

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三、气体保护焊机项目建设可行性

(一)经济可行性

(二)政策可行性

(三)技术可行性

(四)模式可行性

(五)组织和人力资源可行性

第三部分 气体保护焊机项目优势

一、组织优势

二、技术优势

涉及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等。

三、市场优势

四、模式优势

五、其他优势

第四部分 气体保护焊机项目产品规划

一、气体保护焊机项目产品产能规划方案

二、气体保护焊机项目产品工艺规划方案

(一)工艺设备选型

(二)工艺先进性说明

(三)工艺流程

三、气体保护焊机项目产品营销规划方案

(一)营销战略规划

(二)营销模式

(三)促销策略

第五部分 气体保护焊机项目建设规划

一、气体保护焊机项目建设地

(一)气体保护焊机项目建设地地理位置

(二)气体保护焊机项目建设地自然情况

(三)气体保护焊机项目建设地资源情况

(四)气体保护焊机项目建设地经济情况

(五)气体保护焊机项目建设地人口情况

二、气体保护焊机项目土建总规

(一)项目厂址及厂房建设

(二)土建总图布置

(三)场内外运输

(四)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

(五)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造价

(六)项目其他辅助工程

三、气体保护焊机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方案

四、气体保护焊机项目建设节能方案方案

五、气体保护焊机项目建设消防方案

六、气体保护焊机项目建设生产劳动安全方案

七、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分析章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787号)要求进行编写。

第六部分 气体保护焊机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一、气体保护焊机项目组织

(一)组织形式

(二)工作制度

二、气体保护焊机项目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一)劳动定员

(二)年总工资和职工年平均工资估算

(三)人员培训及费用估算

三、气体保护焊机项目实施的各阶段

(一)建立项目实施管理机构

(二)资金筹集安排

(三)技术获得与转让

(四)勘察设计和设备订货

(五)施工准备

(六)施工和生产准备

(七)竣工验收

四、气体保护焊机项目实施进度表

第七部分 气体保护焊机项目财务评价分析

一、气体保护焊机项目总投资估算

二、气体保护焊机项目资金筹措

一个建设项目所需要的投资资金,可以从多个来源渠道获得。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资金筹措工作是根据对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和流动资金估算的结果,研究落实资金的来源渠道和筹措方式从中选择条件优惠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对每一种来源渠道的资金及其筹措方式逐一论述。并附有必要的计算表格和附件。可行性研究中,应对下列内容加以说明:

(一)资金来源

(二)项目筹资方案

三、气体保护焊机项目投资使用计划

(一)投资使用计划

(二)借款偿还计划

四、项目财务评价说明&财务测算假定

(一)计算依据及相关说明

(二)项目测算基本设定

五、气体保护焊机项目总成本费用估算

(一)直接成本

(二)工资及福利费用

(三)折旧及摊销

(四)工资及福利费用

(五)修理费

(六)财务费用

(七)其他费用

(八)财务费用

(九)总成本费用

六、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

(一)销售收入

(二)销售税金及附加

(三)增值税

(四)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

七、损益及利润分配估算

八、现金流估算

(一)项目投资现金流估算

(二)项目资本金现金流估算

九、不确定性分析

在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价时,所采用的数据多数来自预测和估算。由于资料和信息的有限性,将来的实际情况可能与此有出入,这对项目投资决策会带来风险。为避免或尽可能减少风险,就要分析不确定性因素对项目经济评价指标的影响,以确定项目的可靠性,这就是不确定性分析。根据分析内容和侧重面不同,不确定性分析可分为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和概率分析。在可行性研究中,一般要进行的盈亏平衡平分析、敏感性分配和概率分析,可视项目情况而定。

(一)盈亏平衡分析

(二)敏感性分析

第八部分 气体保护焊机项目财务效益、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

一、财务效益评价

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

二、经济效益评价

(一)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

(二)行业影响分析

(三)区域经济影响分析

(四)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三、社会效益评价

(一)社会影响效果分析

(二)社会适应性分析

(三)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

第九部分 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经营状况相关文件(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省级分行以上)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节能、土地、规划等必要文件;

第2篇: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范文

第一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由省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设立。

第二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

专款专用的原则;

地方自筹资金为主,省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由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安排。

第三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主要安排用于列入*省*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项目,重点支持我省*上游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流域水质保护。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二)重点区域综合整治项目;

(三)流域内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处理项目;

(四)生态保护建设项目;

(五)水环境管理能力重点建设项目;

(六)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决定安排的其他*流域综合整治项目。

第四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县)环保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省*流域水质保护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等材料逐级上报到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项目填写《*省*流域水质保护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盖章。在上报书面材料的同时要发送一张填写内容与书面表格相一致的《申请表》电子表格到省指定的电子邮箱;

(二)各地级以上市环保、财政部门编制本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年度计划,联合上报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

(三)项目设立审批部门同意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书(污水处理厂项目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要求)及其批复文件和可行性咨询评估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咨询评估意见须由省级以上工程咨询协会认定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

(五)项目资金证明书。

1.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

2.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

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和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由申请单位出具,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第五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审批、拨付和管理

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按规定对申请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水质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报主管的省领导审批并经常务副省长、省长确认。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预算管理规定下达预算支出指标及拨付款项。

省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环保部门,按预算、国库、政府采购等管理规定及项目进度情况,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

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向省*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报告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第六条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

各级财政、环保、建设部门要对本地区使用省水质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加强监督检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环保、建设部门每半年应向省*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和省建设厅。

水质保护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项目承担单位如有以下情况,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并按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使用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的;

(二)项目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不动工,不向省报告的;

(三)项目建设进展缓慢,迟迟不能竣工投产的;

(四)不按期报送项目工程进展情况的。

第3篇: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加快文化强市建设步伐,根据《市关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厅发〔〕67号),设立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项资金为市本级财政安排的支持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条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引导激励、科学评估、择优扶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重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依照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国统字〔〕24号)规定,包括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旅游服务和其他文化服务。

第五条结合我市实际,现阶段重点支持的文化产业门类是:文化旅游业、文艺演出业、文化娱乐业、广告会展业、影视音像业、文化产品业、动漫产业和体育竞技产业。根据发展需要,不同阶段会对重点支持的文化产业门类做出调整。

第三章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创意、文化产品的研发、制作、推广销售的企业和其他法人单位。

第七条在以资助对象自身力量为主的基础上,专项资金采取无偿扶持、借款、贷款贴息三种方式予以资助。

(一)无偿扶持适用于市场前景较好、收益回报周期较长、科技含量较高,对提升我市文化软实力作用较大、启动阶段有较大困难的项目。无偿扶持每年安排的资金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30%。

(二)借款适用于市场前景较好、人才技术力量储备较强、处于提升产业层次关键阶段、资金运转有一定困难、对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项目。借款每年安排的资金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30%。

(三)贷款贴息适用于上一年度利用在市注册的银行(包括分支机构)发放的进行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及市场适应性较强、发展潜力较大、处于品牌建设关键阶段的项目贷款。贷款贴息每年安排的资金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40%。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项目的同一个环节已经获得市其他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人因其违法行为被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人在享受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或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申请人商业信誉及经营能力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六)申请人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七)被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每年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规定支持重点,指标分配,各门类的扶持方式、额度和申请人条件、申报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申报指南,填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企业效益报告,申请资助理由,申请资助方式、额度,上年度银行贷款协议、利息结算清单,还款计划以及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原件等。

第十一条在市工商部门注册的申请人按所申报的项目行业门类向相应的市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申报指南要求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审查意见,对于不受理的要告知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在旗区工商部门注册的申请人向旗区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旗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22个工作日内按申报指南要求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审查意见,对于不受理的要告知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市行政主管部门和旗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在完成初审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和风险评估机构对各部门各旗区审查通过的资助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和评估,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市级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项目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下发审批文件,由财政部门下达指标文件,与受资助人签订借款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人要接受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在市工商部门注册的专项资金使用人应于每年年终向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送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会计报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等有关材料。在旗区工商部门注册的专项资金使用人应于每年年终向旗区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和财政局报送上述材料,旗区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和财政局汇总后报送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相关专家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行业和地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确定资助重点的依据。资助项目完成后适时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对于弄虚作假套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已资助专项资金,对于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责令其改正,归垫资金用途,并对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风险评估机构和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评审、评估资格,并做出相应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审批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受理、审批、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中、、的,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4篇: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范文

根据省经委《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皖经投资〔2008〕3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08年省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的申报重点

汽车工业:轿车、客车、商用车、重型车、专用车等整车改造升级项目和围绕发动机、变速箱、车桥、汽车电子产品等重点汽车零部件,增加汽车配套产品,增强配套能力的项目。

装备工业:装卸设备、矿山装备、汽车装备、轻工装备、船舶制造、数控机床、电工电器、农用设备、动力设备、节能环保设备改造升级项目及与之配套的零部件项目。

优质金属材料工业: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发展钢材短缺品种和关键品种,提高高技术铜铅锌和稀有贵金属冶炼及深加工水平的项目。

水泥及非金属优质材料工业:非金属矿精深加工,新型干法水泥、超细微粉材料、建筑陶瓷和塑料管材管件、节能环保新型建筑材料、保温材料和绿色装饰材料项目。

农副产品加工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和发展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轻纺工业,发展粮食、油脂、畜牧及水产品、特色农产品深加工产品及营养、方便、休闲、绿色等多功能化新型食品加工的项目。

二、申报项目的条件

除具备省财政厅、省经委财企〔**〕990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以优势企业为载体,项目符合“质量、品种、效益”原则。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标志性强的项目。

2、项目已完成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手续,2008年已开工实施。

3、优先支持经营业绩良好,国内或省内行业排头兵企业,或成长性好,主业突出,主导产品市场前景好,发展空间大的企业。

三、项目申报材料

1、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见附件1)。

2、**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

3、**省2008年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3)。

四、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

1、各县项目申报单位对照条件和要求,编制完成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填写《**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后,行文向县经委、财政局提出申请;各县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盖章)后报市经委,并对初审结果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市属企业及区属企业对照条件和要求,编制完成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填写《**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后,行文向市经委、财政局提出申请。

3、围绕省重要骨干工业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及省级以上技术中心企业和节能减排重点企业组织项目;申请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应是列入省技术改造“十一五”规划和2008年“百千工程”计划的项目。

第5篇: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范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预算进行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专项资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重点,以及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但不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的个人家庭补助类和补贴类专项资金除外。

申请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用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投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需要报发展改革、科学技术、信息产业、信息化等部门审核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报其审核。

第十二条申请使用上级人民政府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审查后,报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对不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的个人家庭补助类和补贴类专项资金,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和专项资金需求量的测算工作。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应当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数额。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的性质和有关规定,确定专项资金的支付方式。

第十七条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及时下达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八条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专项资金预算、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经业务主管部门拨付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符合规定的,于收到用款计划之日起10日内拨付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上级财政部门下达和本级财政部门安排的需要下达到下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下达。

第二十一条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及时拨付、下达。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未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二十四条需要验收的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拒绝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又不说明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验收报告内容。

第二十五条形成固定资产的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纳入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各项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监督。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协调配合,互通信息。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出具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的;

(三)不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的;

第6篇: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范文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服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4]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改委(计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是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四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50万元。

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于项目建成后2个月内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财政部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

版权所有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所在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

申请时间: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企业名称:

企业

基本

情况

组织

形式

注册

地点

注册

时间

注册

资本

经营

范围

主要

产品

职工

人数

利润

总额

上缴

税金

资产

总额

负债

总额

所有者

权益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工艺技术水平

批准或备

案文号

项目建设

起止年限

投资

构成

投资总额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其他资金

申请

支持

方式

贷款

贴息

已贷款额或已签贷款合同额

申请贴息金额

无偿

资助

已投入自有资金数额

申请无偿资助金额

专家

评审

意见

签章年月日

省级

中小

企业

管理

部门

审核

意见

签章年月日

省级

财政

部门

审核

意见

签章年月日

一、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二、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五、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申请无偿资助的企业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复印件);

第7篇: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冀政[]39号)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冀政[]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河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体现资金的公益性、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的功能。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下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创业辅导、培训服务、信用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管理咨询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

(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产业集群技术支持项目;

(四)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五)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及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

(六)与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

(七)其他需要扶持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将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总量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和额度。

(一)对支持企业发展的项目,一般采取贴息的方式。专项资金对项目的贴息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年度利息的50%;

(二)对支持服务机构建设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补助方式。专项资金对项目的补助不超过该项目年度费用发生额的50%;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不超过融资担保额的1%;

对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凡当年享受过国家或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国家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九条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三)企业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申请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项目,必须是服务于我省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五)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项目,必须是在本省内注册在当地纳税,并为我省中小企业容子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申请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

(七)申请与国家有关扶持资金配套的项目,必须是在项目实施期内国家扶持资金到位的项目。

第十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并有申请意向的企业或单位,可向所在设区市、扩权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同时提出申请,经设区市、扩权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局联合审核后,分别向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属有关部门和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可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二)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的项目内容提供有关资料:

申报专项资金贴息的项目,申报单位需报送企业法人执照副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项目可行性报告(复印件);当年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及支付利息凭证;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说明;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申报单位需报送符合规范的可行性报告或有关工作的方案和计划;发生费用的预算或凭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申报与国家有关扶持资金配套项目的,附报国家有关文件和资金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和合规性审核,并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联合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并联合下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按项目资金逐级下达地方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收到扶持资金

后,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第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各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定期向所在地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效益。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项目的监督检查,每年对本市、县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

第十七条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在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局管理部门进行专项检查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对虚报、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受到处罚处分的项目单位自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8篇: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时,原则上应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制定工作方案时,要符合有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公开,以便于企业和地方政府遵照执行。

第二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第九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按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七)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凡已经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

凡已经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材料;

申请使用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总额在*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或根据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投资项目,报送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报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审查通过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要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统称为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在资金申请报告的上报过程中,如果需要经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应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工作方案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部门、上报程序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批复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必要时还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对于单个项目拟安排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数额超过3000万元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计划的依据。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资金计划。

第二十一条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二条投资补助主要采用货币补助方式,也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项目具体情况,采用设备、材料等实物补助方式,由有关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统一购置后配备给接受补助的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对于投资补助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非经营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代建制”方式进行建设,将建成后的项目移交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二十六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其他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竣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对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总结,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也要对本企业内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项目能够按照国家的要求顺利建设实施,防止项目单位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五条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9篇: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在人才开发中的作用。结合实际,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由省级财政安排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要坚持安全、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管理、评估、验收等工作。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全程监督。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

第二章申报审批

第五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社会组织都可以申请人才工作项目和专项资金。

第六条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第一季度下发人才工作项目申报通知。提交省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审定本年度人才工作项目。汇总整理各地各单位申报情况后。

第七条每年的总额度内。集中力量办大事。安排专项资金要围绕人才开发项目。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持续投入。

第八条人才工作项目的申报重点方向是人才开发方面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行动。具体范围主要包括:开发培训各类人才、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和智力、资助人才创新创业、加强人才开发基础工作、开展重大人才课题研究和人才表彰奖励等。

第九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申报采取竞争择优、逐级申报的方式。统一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省属国有骨干企业、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直接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每个实施单位每年原则上只能申报1个人才开发项目。由各单位逐级向所在地党委组织部或省直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和省直主管单位以项目实施单位的名义。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要按时提交人才工作项目论证报告和《人才工作项目申报书》以及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单位申报的项目。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估、专家评审等方式审核确定。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拨付使用

第十二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预算额度,根据项目规模。报省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审批后,下达立项通知,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并将资金核拨有关单位。有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要提供人才项目配套经费。对有配套资金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可以一次性拨付。也可以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付。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必须足额、及时拨付到位。除遇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人才项目和资金审核确定后。不能随意调整和变更。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财务管理。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安排支出。严禁白条入账。专项资金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人才工作项目采取项目合同制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申请单位填报的项目申报书即为双方的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项目责任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项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制定项目实施方案;2按照财经制度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3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调整项目的实施进度;4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5对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出时间、方式、范围和金额;

第十七条实行项目中期报告制度。按时上报项目中期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启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阶段性成效等。各项目单位按照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要求。

第十八条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手续完备、程序规范。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对人才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五章验收评估

第二十条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和说明。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上报项目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评估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