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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奖励方案精选(九篇)

专项奖励方案

第1篇:专项奖励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简称“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是中央或地方财政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建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督促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制度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奖励扶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试点地区省级人口计生委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地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

第七条奖励扶助标准: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第三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来源、拨付和发放

第八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安排。地方负担的资金,以省级财政为主。

第九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按基本标准,西部试点地区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中部试点地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50%;鼓励东部地区自行试点。

第十条各省(区、市)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自行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统一发放机构。

发放机构要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并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6月30日前下达到试点省份;地方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7月31日前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后,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发放机构;发放机构应在8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四条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9月30日前报送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上述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同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国家人口计生委10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个案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

第十五条省级发放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并会同人口计生部门输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的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奖励扶助对象持有效证明到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扶助金。

第十七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奖励扶助金的额度。

第四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测算、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加强对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取消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从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奖励扶助范围和奖励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

(三),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第2篇:专项奖励方案范文

一、奖励资金的使用原则

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坚持实行“引导生产、多养多奖、力求平衡、直补到户、专项使用”的原则。

二、管理职责

按照上级政策要求,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奖励资金。

(一)财政部门为奖励资金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财政激励政策。

2、组织制定本地区的奖励资金的使用方案。

3、审核确定奖励资金具体扶助项目,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4、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5、监督检查奖励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做出处理。

6、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二)畜牧部门为奖励资金扶助项目的实施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

2、认真核实生猪规模化养殖户的基础数据,提出具体奖励项目建议。

3、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4、对生猪规模化养殖户项目实施业务指导和提供技术服务。

5、监督检查生猪规模化养殖户项目资金的使用,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做出处理。

6、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三、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申报条件

(一)使用范围。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支持推广标准化养殖150、500模式猪舍,对按150、500模式新(改、扩)建猪舍的养殖户,经验收合格,给予奖励扶持;为配套150、500模式猪舍建设的存栏基础母猪300头以上的父母代种猪场给予奖励扶持。

2、支持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的猪舍标准化改造。对养殖户进行猪栏、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降温和取暖设施设备等的改造给予奖励扶持。

3、支持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的良种引进。对养殖户引进大约克、长白猪、杜洛克等良种猪给予适当补贴。

4、支持规模化生猪养殖户粪污的无害化处理。对养殖户改造净道污道、粪污存贮池、氧化池、沼气池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扶持。

5、支持生猪生产服务体系建设。对畜牧部门为生猪生产提供疫情监测、生产动态监测、畜牧技术服务与培训和病死无害化处理等服务项目给予适当奖励扶持。

6、支持鼓励生猪养殖大镇创建活动。对乡镇为发展当地生猪生产而实施的配套建设,如通电、通水、通路等工程给予适当扶持。

(二)申报条件。申请使用奖励资金的规模化养殖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此次奖励范围为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的规模化养殖户。

2、年出栏生猪300头以上,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的规模化养殖户。

3、防疫严格、管理规范,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免疫程序、消毒和科学饲养管理制度,按照标准化饲养程序组织生产。要有健全的生产记录档案和免疫台账,有《动物防疫合格证》。

4、引进种猪应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购买,并有种猪合格证和动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

5、年国家通过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项目资金给予专项扶持的,不再享受奖励资金支持,从年开始列入支持范围。

四、奖励资金的申报拨付

奖励资金的申报拨付程序为:由养殖大户向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申报--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乡镇财政所共同实地审查--乡镇政府核定--畜牧局、财政局组成专班检查验收审定--财政局测算分配资金方案--市政府审批--财政局下拨资金--财政所直发到养殖户。

(一)资金申报。畜牧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并确保养殖户(场)基本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1、申报时间:申报时间截止年5月31日结束。各地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符合条件的养殖户要申报当年项目计划和实施,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

2、申报资料:符合奖励条件的生猪养殖户(场)按申报项目填写《年生猪养殖奖励资金申请表》,申报奖励资金的资料要内容完整、真实可信、签字齐全、一式二份。申报猪舍改造、良种引进和粪污处理支出奖励,根据项目需提供以下相应资料:(1)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标准化栏圈“150”、“500”要求的猪舍改造选址、工程设计、工艺流程、畜牧部门完工验收报告和支出凭证;(2)良种引进后种猪系谱和检疫证明及支出凭证;(3)粪污处理建沼气池、化粪池等设施或配套的粪污处理相关设备、粪污处理达到无害化标准的相关证明。(所有申报资料统一用A4文档纸)

以上申报资料以乡镇为单位汇总,由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基层财政所填报《年生猪养殖户(场)基本情况汇总表》,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调查审核人及各地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加盖行政公章后,连同分户(场)申报资料一式二份上报市畜牧局。市畜牧局汇总后连同分户(场)申报资料一并报市财政局。

(二)资金拨付。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分配、管理,资金拨付采取事后原则。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将资金分配、划拨到基层财政所,财政所直接发到养殖户,父母代种猪场、农业小三场所属养殖场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账户。

五、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畜牧部门要对规模化养殖大户进行登记造册,对养殖场的名称、负责人、所在地、规模及相应配套设施等进行详细记载,并对养殖大户相关硬件配套设施进行拍照存档,做到户户建有档案、管理科学规范。

(二)建立动态监管制度。畜牧部门要对建档的生猪养殖大户进行动态监管,每月对各地的生猪调入、调出和出栏、存栏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跟踪基础数据的变化。养殖大户申报的生猪出栏数按畜牧部门开据的运输检疫证明数为准;对申报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验收,掌握项目落实、进展情况。根据动态监测情况,对生猪养殖大户奖优汰劣,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三)建立公开透明制度。畜牧部门要对奖励政策通过媒体、广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生猪养殖户切实了解政策、享受政策、落实政策,提高生猪奖励申报的覆盖面和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同时,对列入奖励范围的养殖户的相关情况在场址所在地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奖励政策公开透明。

第3篇:专项奖励方案范文

1. 我国实施绩效工资的背景

国务院决定,义务教育学校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效工资是;有利于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更好地教书育人,有利于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

2. 我校探索实施绩效工资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背景

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大背景下,番禺区高瞻远瞩地将普通高中纳入实施绩效工资学校的行列,而我校作为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和番禺区政府合作办学、共建共管的一所独立高中,是广东省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学校,肩负着在院校合作背景下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任务及积极探索出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成功经验的重任。

二、实施绩效工资激励教师专业发展的理论依据

1. 亚当斯 的“公平理论”

公平理论(Equity Theory)是由美国学者亚当斯(J.S.Adams)在综合有关分配的公平概念和认知失调的基础上,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一种激励理论。。如果报酬公平,当事人就会获得满足感,从而激励当事人的行为。

2.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Maslow's hierarchy of needs),亦称“基本需求层次理论”,是行为科学的理论之一,他把人类的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排。

3. 弗鲁姆的“期望理论”

期望理论(Expectancy Theory),北美著名心理学家和行为科学家维克托・弗鲁姆(Victor H.Vroom)于1964年在《工作与激励》中提出来的激励理论。

4. “双因素”理论

双因素理论(Two Factor Theory)又叫激励保健理论(Motivator-Hygiene Theory),是美国的行为科学家弗雷德里克・赫茨伯格(Fredrick Herzberg)提出来的,也叫“双因素激励理论”。 第一类因素是激励因素,包括工作本身、认可、成就和责任,这些因素涉及对工作的积极感情,又和工作本身的内容有关。第二类因素是保健因素,包括单位政策、技术监督、薪水、工作条件以及人际关系等,这些因素涉及工作的消极因素,也与工作的氛围和环境有关。

三、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实践

1. 让教师最广泛地参与制定方案的过程是实施绩效工资的前提

根据亚当斯的“公平理论”,一方面要重视程序公平,在方案的设计中程序要民主、科学,要公正、公平、公开,让教师理解和支持决策规则;另一方面要重视教师的公平感受,发挥教师的主人翁精神。

成立方案起草小组。起草小组的18位代表由各组别推荐产生,并充分考虑代表的年龄、性别、职称、职务、岗位,使起草小组的广泛代表性得到全体员工的认可。

起草方案。起草小组进行了一个多月地深入学习文件后,每位成员都起草和提交一份方案,然后开会讨论,轮流发表意见和相互听取意见。

工作小组修改方案。起草小组将草案提交给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开会认真听取起草小组汇报、阐释草案后,再次讨论和修改方案。

宣传学习方案。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工作小组印发再次修改的方案给全体员工,并组织学习和讨论,收集更多的意见,对方案作进一步修改。

表决方案。学校召开全体教师大会,投票表决方案,最后方案成功地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员工的同意,使日后方案的实施得以顺利进行。

在这一过程中,特别要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其一,制定方案的程序要民主、开放。从方案的认同度和实施效果的角度看,方案的制定程序的合理性有时比方案的内容还显得重要。学校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程序上充分体现了我校“民主、开放、科学、高效”的管理特色,使方案得到较高的认同度并得以顺利实施。

其二,方案的实施要严格、公开。考核分配方案一旦经过教职工大会通过,一般不再改动,如果运行时发现考核分配方案有明显漏洞或显失公允,修改方案仍然要遵照制定方案时的程序进行。

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各项得分必须有原始数据,随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质询。学校将考核结果及绩效工资分配情况进行公示。

2. 广泛深入地宣传实施绩效工资的相关政策是绩效工资推行的基础

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学校的各项管理。要顺利实施绩效工资方案,促进教师和学校的发展,就要让教师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广泛地支持学校的分配方案,就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实施绩效工资的相关政策,这是顺利实施绩效工资的保障。

3. 明确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发挥绩效工资作用的关键

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是一种分配制度上的改革,改革就会有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所以必须让全体教师清楚认识分配改革的原则。我校在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中重视以下四个原则:

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绩效贡献。

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重视激励,促进发展。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要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让广大教职员工积极参与,广泛发表意见。

重视教师主观上的公平感受。要在制定绩效工资方案中充分考虑教师的公平感受,避免引发较大范围或较大程度的不公平感。学校在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中要多倾听教师意见,了解感受,及时发现和调整教师心理层面的潜在问题。

重视不同岗位间有差别的相对公平。要重视贡献与报酬在不同教师中有着一致性。要明确中层干部、级长、科组长、班主任、科任和教辅人员等不同岗位的职责与要求,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绩效贡献,评估各种岗位的劳动确定相应的报酬。

重视设计和实施方案的程序公平。程序公平比分配公平更重要,所以在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程序上的民主性、公平性和公开性,让教师有要求和申诉的权利。

4. 以精神奖励弥补物质奖励的不足是实行绩效工资的有效补充

根据“双因素”理论和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为了激励教师专业化发展,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中,既要以奖金形式给予教师奖励,也要结合教师职业特点和心理特征,多对教师进行证书、奖状或提拔干部等方式的奖励,提高教师的归属感和成就感,增强教师主动发展的动机。。

学校特别注重通过奖励项目的设计来凸现激励教师专业发展的作用。方案的设计既兼顾了普利性原则,如设立了节日慰问金、出勤奖和基本工作量等普利性的项目,又体现了激励性原则,如设立岗位津贴、超课时工作量、岗位履职考核、评优评先和教育教学成果奖等激励性项目,特别要在激励教师专业化发展方面有大比例的体现。同时,通过各种检查及评优评先活动鼓励教师积极投入到自身专业发展和科组专业发展中去。提高师德优秀教师、教学能手、名教师、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奖励标准,制定《广东二师附中教师科研、竞赛奖励条例》、《名教师评选方案》、《优秀青年教师评选方案》、《课堂教学改革积极分子评选方案》、《高考奖励方案》、《科组长、备课组长考核方案》、《先进德育工作者评选方案》和《优秀教师评选方案》等。这样,学校就能通过设计方案的激励项目达到引领教师专业化化发展的目的。

四、探索实施绩效工资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主要成绩

1. 教师学历、职称迅速提高,名师队伍快速壮大

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我校教师自主发展的内驱力大大增强,教师专业化成长效果显著,教师努力学习,不断提高学历,教育硕士从实施绩效工资前的13人发展到现在的43人。全体教师积极开展教研活动,撰写论文,高级教师从12人增加到现在的41人。目前,我校有广东省名校长1 人,广州市教研中心组成员1人,番禺区特约教研员2人,番禺区新课程实施学科中心组成员11人,番禺区教育学会学科分会副理事长和秘书长3人,广东省骨干教师3人,广州市骨干教师4人,番禺区骨干教师7人,番禺区名校长名教师研修人员4人,教学能手和名师队伍快速壮大。

2. 教师课堂教学改革和创新能力不断增强

绩效工资的实施不仅是一种“多劳多得”的量化考核,更重要的是一种“注重实绩、优绩优酬”激励性的考核,实施方案将工作的重心引向教育教学,特别是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上来,追求高效课堂,追求教学质量成为了教师最重要的追求。

第4篇:专项奖励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提升我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区域创新发展能力,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搭建区域创新平台,激发创新动力,走内生增长、创新驱动发展道路,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建设特色经济强县、构建和谐幸福”进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旨在支持和引导企业成为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支持和引导全社会广泛营造尊重知识、服务创新、敢于创新的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产学研结合、市场需求为方向、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设立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人,县白管委、县总工会、县三产办、县工商联、县科知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文化旅游(版权)局、县质监局、县农牧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行业专家组成。

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奖奖项设置的审定、科技创新奖评审、批复和授予工作,受理涉及科技创新奖的申诉与调解工作。

第六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设在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处理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说明,组织各奖项的推荐和评审工作,获奖者的档案材料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奖励管理

第七条每年10月10日至12月31日为科技创新奖申报期。

第八条科技创新奖申报人限于县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住所在辖区内的自然人。

第九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团体、个人须在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填写《县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申请表》,并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包括项目的技术概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等)、项目受上级财政资助情况的文件和凭证等电子文档和纸质资料报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审。

第十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奖励项目进行汇总后,组织与项目相关的行业专家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对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初审意见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于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审定后的第3日开始,在有线电视台和公众信息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有异议的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的申诉和调解,情况严重或调解不成时,报请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十四条经审定和公示无异议的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在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后,由县委、县政府行文表彰,县财政局按照县委、县政府科技创新奖励表彰文件拨付奖金,在全县科技大会上颁奖。

第十五条县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由多人或课题组完成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员和参加人员奖励金额不得低于80%,各级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不得超过20%。奖励分配方案须经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后,报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在县监察局监督下领取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申报资料和授奖资料归档处理后,将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资料送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5篇:专项奖励方案范文

钱祝伟原是朗地公司的总工程师,在其任职期间,先后组织和参与了“锁簧装置”和“柱塞弹簧”两项发明的研发,尔后这两项发明创造均以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下海公司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并于九个月后获准。在下海公司申请专利时,在发明人栏只署钱祝伟个人名字。

后来,下海公司与朗地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将上述两项专利无偿转让给朗地公司。不久,朗地公司与雷富公司签订了《A型、B型产品技术转让协议》,将上述技术(包括两项系争专利)许可给雷富公司使用,其技术入门费为250万元;技术提成费为相关产品净售价的4%,朗地公司共收取技术使用费计1600万元。

下海公司与朗地公司此前曾在1998年和1999年对原告进行了住房奖励、购房款奖励和企业突出贡献奖金奖励等。钱祝伟退休后仍感不足,双方协商过程中,朗地公司和下海公司突然收到钱祝伟的状,要求两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职务报酬200万元。

上海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先后三次开庭审理,并组织了两次专家鉴定,经多次调解不成,法院判决朗地公司支付钱祝伟专利报酬27万余元,原告对此判决不服,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

我是在2005年6月接受被告方下海公司的委托接受了这个错综复杂的专利报酬纠纷案。原来,朗地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是国有集团公司下海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原告方钱祝伟是朗地公司主管此事的总工程师,两项专利申请文件上只有钱祝伟一人的署名,当时没有引起重视,不料却酿成后患。

我对此案的判断是该公司原总工程师离职后向公司索要巨额职务报酬。诉讼尚在进行,不料,案外第三人雷富公司以两项系争专利缺乏新颖性、创造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经口审后,于2005年12月23日决定:宣告上述两项专利全部无效。

在法庭进入辩论阶段,我考虑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本案专利报酬是否应该支付;二是如果要支付专利报酬,理应合理合法;三是涉案专利是一般技术,并非核心技术,相关技术贡献率如果可以通过简单的计算公式计算出来,那就无需再请鉴定机构,正是由于这是个复杂的技术难题,法庭才会求助于五位技术专家科学地自由裁量,裁梁结果应当受到尊重。四是专利被宣告无效后,那么专利无效是自始无效,即从申请日起就无效,并非从宣告日起无效。只是专利被无效后,其先期已被执行部分不再回转而言,而尚未执行的理应停止。

但是,最后合议庭多次与原、被告沟通,但终因差距颇大,调解不成。在2007年12月25日,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朗地公司支付原告专利报酬27万余元。朗地公司去函中院,表示服判,不过如果对方上诉,则我方也上诉。后原告果然上诉,朗地公司也就被迫上诉。目前,高院庭审也已结束,并因双方差距仍远,故调解未成,高院将择日做出判决。

【律师感言】

勿将专利报酬和奖励混为一谈

很多国有企业对对专利报酬支付机制认识不够,更分不清报酬与奖励的区别

本案后,我通过本案的事实,了解了当前国有企业在专利管理方面,尤其是在专利报酬方面存在的问题,颇有感慨。

自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知识产权在国内已经越来越为公众所关心。众所周知,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是工业产权。我国政府积极鼓励科技创新,现在很多企业,特别是很多国有企业对知识产权都很重视,鼓励企业科技人员创新,提倡专利申请。

但随着国有企业专利申请量的不断增加,问题也接踵而至。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国有企业不论是自行实施还是许可实施专利技术,均需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对此,很多国有企业认识不够,如:有的国有企业很重视科技人员,在他们发明创造后,给予了重奖;有的国有企业没有报酬机制,对科技人员的发明创造不知道要支付报酬,更分不清报酬与奖励的区别。前者是国有企业把报酬与奖励混为一谈,不明白奖励是一次性的,报酬是经常性的等;后者是国有企业在机制上就有问题,存在纠纷的隐患。

专利报酬制度既然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那么国有企业就应该贯彻执行,如果没有健全的专利报酬制度保证,那么企业科技人员该有的拿不到,该得的不敢要,这样就会影响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更有甚者会诉诸法院,激化矛盾。我认为通过法院来解决这个问题,不是上策,应该是通过国有企业自身完善专利报酬机制来解决,防患于未然。

专利机制事关企业持续发展

建立国有企业专利报酬支付机制直接关系到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高低,不仅可以鼓励企业科技人员创新,还可以为企业创造和谐的氛围,否则企业的持续发展也将难以为继

国有企业的领导应当正视专利报酬问题,该问题解决得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高低。如果解决得好,不仅可以鼓励企业科技人员创新,还可以为企业创造和谐的氛围;如果解决得不好,则会挫伤企业科技人员创新的热情,企业的持续发展也就难以为继,最终形成恶性循环。国有企业应充分认识到此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构建合理的专利报酬的计算和发放机制,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其一,建立长效的专利报酬制度。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国有企业应当支付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报酬,那么国有企业就理应执行。我认为,在企业内部制定相关专利报酬规章制度是必要的。专利报酬的规章制度应形成文字并予以公布,让每个人特别是科技人员都清楚国家和企业的报酬制度。条件允许也可以经过例如职工代表大会等相关机构让企业职工发表意见,并表决通过,最终形成企业长效的规章制度,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保证企业科技人员的合法利益。

其二,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众所周知,专利的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有的国有企业申请了很多专利,但并没有管理好。企业拥有多少专利、专利有多少自行实施又有多少许可实施以及专利报酬的计算、统计汇总和发放等,这些复杂、繁琐的工作均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配备人员来进行管理。

有些国有企业虽设立了相关的专利管理机构,例如:在企业法务中设人管理或者在生产管理的部门中设人管理,但由于这些管理机构或徒有虚名,流于形式,或身兼数职,疏于管理,往往难以有效管理。所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这样才能使专利报酬的计算和发放落到实处,例如:在企业内成立专利管理办公室或知识产权部,这些专门的管理部门可以独立于企业的其他部门,直接由总经理管辖,也可设置于办公室、法务部、劳动人事部或总师办,视情而异。技术部门和车间要配备专门的统计人员,定期做统计报表汇总,使上下左右形成一个技术创新专利发明的统计网络。

第6篇:专项奖励方案范文

一、园区基础建设资金

安排1000万元,主要用于凤州有色金属示范区和留凤关循环经济示范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该资金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凤州有色金属示范区和留凤关循环经济示范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支持重点,组织申报并确定园区基础设施扶持项目,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工业转型升级资金

安排5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国家新兴产业、国家鼓励类产业、铅锌产品开发、非金属资源开发、新产品开发及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该资金由县工信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支持重点,组织申报并确定扶持项目,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税源企业及金融机构奖励资金

安排100万元,主要对重点税源企业和对县域经济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的表彰奖励。该资金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中小企业局按照县奖励办法组织申报并确定2012年度内企业纳税大户和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四、企业技术改造奖励资金

安排100万元,主要对省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国家、省、市、县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内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项目的奖励。该资金由县科技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支持重点,组织申报并确定扶持项目,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五、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安排300万元,主要对境内中小微企业的转型升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集群发展、人才培训、货款贴息、品牌创优、上市融资及中小微企业发展奖励等。该资金由县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实年度扶持方向和扶持重点,组织企业申报并确定扶持项目,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

安排1000万元,主要用于成立小额贷款信用担保公司的资本金注入。该资金由县工信局(中小企业局)负责,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并在2012年下半年组织实施。

第7篇:专项奖励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资助、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是民主决策,筹补结合。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宝丰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以村民民主政策、自愿筹资筹劳为前提,政府给予奖励补助,政府投入和村民出资出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二是村民受益,注重实效。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必须考虑村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受能力,重点支持村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注重项目的实际效果,防止盲目攀比。三是全面推进,重点投入。各乡镇要因地制宜,搞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总体规划,选择工作基础较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积极性高的村给予重点支持。四是加强管理,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筹资筹劳项目的方案制定、议事和审批过程、财政奖补资金的审报、资金和劳务的使用管理公开透明,实现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范围和标准

(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主要包括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农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和居民点)和户外村内安全饮水工程、村容村貌整治、植树造林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等村内公益事业项目。对整合各类资金投入农村公益事业和列入扶贫开发整村推进村、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等涉农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优先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对不符合《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举债等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不予奖补。

(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标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一是补助。政府按当地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总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中央财政40%,省财政30%,市、县财政30%。二是奖励。对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成效显著、“两委”班子公信力强的行政村和村民积极参与筹资筹劳、所议项目是村民急需的公益事业项目,实行奖励;同时,倡导社会各界捐赠、赞助、投资村内公益事业。

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程序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申报实行自下而上、先批后建、先补后建、先建后补、奖补结合、分级负责的则。先补后建和先建后补是补助项目的两种方式。先补后建项目是指行政村需要政府补助后才能建设的项目。先建后补项目是指建设前不需要政府支持即可自行建设的项目。

(一)项目审批。由拟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行政村通过所在乡镇政府向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监办)提出一事一议项目申请(对1次筹集2年资金的议事项目,报省农业、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项目申请应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民主决策过程、投资组成等,县农监办批准筹资筹劳方案后,対先建后补项目即可组织实施;对先补后建项目,应报上级部门批准补助资金后组织实施。

(二)设立资金专户。县财政部门设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各乡镇财政所设立一事一议筹资专户,分村核算,确保一事一议资金专款专用。

(三)资金监管。按照“村财乡监”的原则,村民委员会根据县农监办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收缴筹资,组织筹劳等。村民委员会收缴村民的筹资要全额交存所在乡镇一事一议筹资专户,由乡镇政府监督村使用管理。

(四)奖补资金申请

1.补助资金申请。先补后建项目的资金申请:以乡镇为单位向县财政、农监办提出补助申请,县财政、农监办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后逐级报省级财政、农业部门审批或备案。先建后补项目的资金申请:项目建成竣工并经县财政、农监办验收合格后,可由县财政、农监部门按上述程序申请补助资金。

2.奖励资金申请。根据当地村内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由县财政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经平顶山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省级财政部门将按每个县(市、区)不超过3个行政村的范围进行奖励。

(五)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按省级审定的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将财政奖补资金按规定标准和程序逐级拨付到乡镇街道财政所。

(六)项目实施。对补助项目,村民委员会根据核定的数额,制定实施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后的实施方案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根据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下达书面开工通知。对奖励项目,村民委员会根据省审批的奖励资金数额,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明确资金用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乡镇政府核准后组织实施。

(七)资金支付。奖补资金的支付一律实行报账制。乡镇财政所按工程进度,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后支付资金。乡镇财税所可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

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相关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各乡镇、街道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按照《宝丰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议事程序,严格筹资筹劳范围,严格限额管理,规范筹资筹劳行为,切实做到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不得搭车收费,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二)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公示制。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由村民代表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村民委员会要将筹资筹劳的数量、项目资金(实物)的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得到村民认可,提高财政奖补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三)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

项目建设监管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内容、筹资筹劳的数量、奖补金额等应作为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及时向村民公布。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项目奖补资金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要一式5份,县财政、农监办、乡镇政府办事处、乡镇财政所和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村各留存1份,实行档案化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县财政、农监、纠风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挪用、骗取村民筹资和奖补资金的,要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建立村级公益事业设施管理和养护制度。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形成的资产归该村(村民小组)村民集体所有,按照“谁议事、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完善养护机制。可以成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养护责任。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农村公益事业。对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发挥资产的长期效用。

第8篇:专项奖励方案范文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按照企业纳税销售、税收贡献、成长速度,评比“工业企业30强”和“成长型企业30优”,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授予“*市杰出企业家”、“*市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并分别颁发金牌、银牌,给予享受“绿卡制”,在卫生、教育、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2.对社会贡献较大的“30强”和“30优”企业,在其当年实缴税费(除代扣代缴部分)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额度内,给予企业技术改造补助,最高补助额以100万元为限。

3.鼓励“30强”和“30优”企业实施重大技改项目,在用地和融资上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并由市领导联系,给予“一厂一策”扶持。

4.对第二、第三家实现股票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政策支持;以后上市的按照募集资金额给予0.5%的奖励。对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奖励10万元;向中国证监委报送有关上市材料的奖励5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在上市后政策兑现时予以扣回)。

5.对“30强”企业设立入围奖和进位奖:20*年起新入围的每家奖励3万元;每进一位奖励1万元。

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6.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项目,当年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给予2%的贴息补助。对列入*市三年百亿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或市本级重点工业建设项目,当年投资(财务数)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财务数)再给予1%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以100万元为限。

7.对当年完成技术改造投资(财务数)超过5000万元,设备投资占比达到60%的企业,给予经营者1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8.对当年认定的部级、省级、绍兴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1万元;对当年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2万元。

9.对当年认定的部级、省级、绍兴市级及*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5000元(其中*市级奖励资金在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对认定的部级、省、绍兴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根据我市产业、行业发展需求,高校、科研院所独立或与企业合作,在我市设立技术研究开发分中心的奖励5万元;列入省级公共创新平台建设的,奖励20万元。

10.被认定为国家新产品的奖励10万元,省级新产品的奖励3万元,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奖励3万元。对通过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和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验收的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获得本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以上的,加倍计奖。

11.对当年认定的国家信息化标准企业和省、绍兴市信息化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通过省级信息化试点项目计划验收的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对按规定进行备案实施的企业信息化项目,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10%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万元。

12.申报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分别补助3万元、2000元、1500元;申报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1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专利试点企业和省、绍兴市、本市专利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13.加快推进产学研联合。设立市共性和关键技术攻关专项资金100万元,由市有关部门牵头,行业协会和企业确定攻关课题,并实施招标,课题完成并经鉴定后兑现补助;鼓励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设立*技术转移中心,每设立一家奖励5万元;运作正常的,经考核合格,每家每年奖励5万元;企业从高校和科研机构引进新技术项目和国内外专利技术,签订科技合作合同及专利转让合同,每只签约项目奖励1万元。

14.在纳税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中,根据科技创新、技术攻关和技术服务平台等内容评出“十佳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

四、鼓励推进平台建设

15.设立200万元经济开发区及工业功能区建设专项资金,对经济开发区和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建设竞赛优胜单位进行补助和奖励。

16.设立400万元个私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对个私集聚区建设和个私经济发展竞赛优胜单位进行补助和奖励。

17.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工业生产型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不改变土地用途,在企业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或调整土地价款,并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及时办理土地和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年纳税销售超过10亿元、20亿元和50亿元的部级高新技术企业,其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可按规定标准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4个百分点和6个百分点,主要用于科研开发用房和高技术人才公寓建设。

五、鼓励实施品牌战略

18.对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通过司法认定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奖励10万元);对获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出口名牌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获省著名商号的企业,奖励3万元。

19.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省级和绍兴市级“省(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设立*市“市长质量奖”,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0.对获准设立标准委员会并实质性为主制订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参与制订或修订的分别给予2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节约集约发展

21.在年度内新竣工投产的投入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中评选“工业投资十佳企业”;在纳税销售3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中,根据亩均销售、亩均纳税额,评出“节约集约用地十佳企业”(控股关联企业一并计算),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22.对获得省级以上专项补助的节能、节电、节水项目,每只奖励5万元。在重点用能企业中评选“节能降耗十佳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

23.对获得省级、绍兴市级“绿色企业”、“清洁生产企业”及“环境友好型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七、鼓励实施产业升级

24.每年安排50万元工业性行业协会专项资金,根据行业协会年度活动情况、行业投入产销纳税实绩,结合“三比”竞赛,进行考评奖励。

25.鼓励优势产业提档升级、延伸拓展,政府实施“一产业一策”扶持。

26.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集群品牌的宣传。争取到部级基地称号的,对该产业培育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奖励50万元。

八、鼓励对外开放合作

27.设立内资招商专项资金和外资招商专项资金各150万元,用于组织各类招商活动,吸引更多中外企业来我市投资发展。

28.鼓励世界500强在国内的投资企业、知名上市企业、著名民营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企业及境外企业来嵊直接投资兴办企业。对引进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明显、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的优势项目的实施企业,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实行“绿卡制”,特别重大项目实施“一事一议”扶持。

29.凡市外境内投资者出资直接在嵊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收资本金1.5%。的奖励。本市企业与市外境内企业投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且市外资金占比达到50%以上的,给予同比例奖励。

30.对当年增资扩股的外资企业,每实到50万美元奖励企业1万元人民币。

31.对当年新批、当年实到的外资项目,每实到50万美元奖励企业1万元人民币;对上年结转、当年实到的外资项目,每实到100万美元奖励企业1万元人民币。

32.对当年引进实到外资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每引进一只奖励项目所属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功能区)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生产性外资项目,每引进一只另行奖励项目所属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功能区)50万元人民币,其中50%可以奖励给有功人员。

33.对已获进出口权的企业,参加由市政府组织的境外展销,实行摊位费定额补助,每标准摊位补助最高为3万元人民币,不足3万元按实补助。企业参加市政府重点组织的境内展销(广交会、华交会除外),给予摊位费50%的补助。企业自行赴境外参展,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补助摊位费1万元。对同家企业同次参展的补助不超过两只标准摊位。

34.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规避出口风险,按保费给予30%的补贴。

35.在境外设市场、开办企业、设立办事处,且运作有实绩的,给予投资兴办单位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3万元、1万元。

36.对企业(含关联企业)自营出口比上年增长15%以上部分,每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加工贸易比上年增长15%以上部分,每100万美元另行奖励3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含关联企业)单项最高奖励额以100万元人民币为限。对上年度出口基数为零的企业,以当年度出口额的70%作为上年基数进行奖励,计算方法同有基数企业。

九、鼓励引进各类人才

37.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设立100万元企业家培训专项资金,用于“30强”和“30优”企业经营者的培训。

38.对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市科技创业中心实施转化的博士或副高职称以上高层次科技人才,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创业扶助资金。对工业企业引进的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人才,每人每月发放1500元的生活津贴;引进硕士生或副高职称以上人才,且签订五年以上合同的,可享受人才公寓的优惠政策。

第9篇:专项奖励方案范文

第二条省财政从**年到2008年设立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和部分山区市县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的补助和奖励(补助地区名单见附1)。

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及奖励的对象

(一)乡镇、行政村采用有线广播电视联网工程建设或采用MMDS微波工程建设的补助。

(二)行政村、自然村采用有线广播电视联网工程建设或采用卫星小有线技术建设的补助。

(三)对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任务较重,工作完成出色的市、县(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一)目标管理原则。省与各市(县、区)签订目标责任书,专项资金的补助(奖励)与县(市、区)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目标相结合。

(二)共同分担原则。开展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是县级政府的责任,县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省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助和奖励。

(三)效率优先原则。省对各县(市、区)年度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立项审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补助(奖励)标准。

(一)一类地区:

1、行政村与行政区域有线电视联网建设,按实际新建杆路(含借杆路)每杆公里补助5000元;乡镇联网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2、自然村采用有线电视联网建设,以自然村入户率均达到60%以上为基准,对50户以上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10000元;20—49户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5000元。

3、对不具备联网条件的行政村、自然村采用卫星小有线接收方式等建设,行政村和50户以上自然村,每个村补助6000元;20—49户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3000元。

(二)二类地区:

1、乡镇、行政村与行政区域有线电视联网建设,按实际新建杆路(含借杆路)每杆公里补助3000元。

2、自然村采用有线电视联网建设,以自然村入户率均达到60%以上为基准,对50户以上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6000元;20—49户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3000元。

3、对不具备联网条件的行政村、自然村采用卫星小有线接收方式等建设,行政村和50户以上自然村,每个村补助4000元;20—49户的自然村,每个村补助2000元。

(三)对农业人口占总人口60%以上、且“村村通”建设完成出色的县(市、区),经验收评比后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六条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广播电视“村村通”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实施主体)为专项资金申请单位。

区级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申请,由所在地市财政和广播电视“村村通”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实施主体)负责申报。

第七条申报省专项资金补助(奖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申报补助(奖励)范围;

(二)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实施方案、进度计划、资金预算;

(三)实行有线联网的须填报《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光缆联网工程计划表》(详见附2);

(四)地方自筹经费已经落实;

(五)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各市、县(市)财政、广播电视部门应按以下程序报送相关材料:

(一)各市、县广播电视、财政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在**年8月31日前编制《**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详见附3)和《**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实施计划明细表》(详见附4),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广电局、财政厅。各县(市)报送的材料应同时报市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级广播电视、财政部门分别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向省广电局、财政厅申报当年项目实施计划和当年已完工项目补助(奖励)资金。

第九条省广电局、财政厅根据各地广播电视、财政部门上报的《**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审核后,于**年9月15日前下达《**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任务分年度实施计划表》(详见附5)。

第十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于每年5月31日前下达当年开工项目预拨资金。预拨资金为当年计划开工项目省补助(奖励)部分的50%。

区级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专项资金通过市财政局进行转拨,各市财政部门在收文15天内将省补助的专项下达到区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省、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查验收,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根据验收结果,于每年11月31日日下达当年竣工项目省补助(奖励)资金的余额。

第十二条采用MMDS微波覆盖方案的建设资金,经与建设单位协商后专项安排,拨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由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三条各级广播电视、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设备、器材和工程施工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标。

第十四条省广电局、财政厅对新一轮“村村通”建设所需设备、器材采用全省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的办法,通过公开招标凡是个择优确定全省协议供货产品的品牌、型号、价格和中标供应商,由各承担村村通任务市县的广电部门,按规定直接向中标供应商采购所需有线广播电视器材,并签订协议供货合同,由省广电局审核后执行。

货款结算,供货商凭协议供货合同、验收单和销售发票等原始凭据,直接向有关市县广电部门结算。

第十五条各市、县(市、区)广电、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村村通建设补助和奖励实际情况报送省广电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省广电局对各地实施“村村通”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建立项目进展监督和信息通报制度,每年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各地应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实施,因客观原因,项目计划确需变动的,应按原程序上报省广电局审核批准,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追缴当年省补助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无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任务的;

(二)虚报项目名称(含行政村、自然村等)、内容(包括公里数、联网方式等)骗取省补助专项资金的;

(三)挪用项目资金的;

(四)承诺的当地配套资金没有到位的;

(五)不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施设备、器材等采购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