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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的特殊性精选(九篇)

医药行业的特殊性

第1篇:医药行业的特殊性范文

 

关键词: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知识产权;特殊制度

一、民族医药及其知识产权界定

民族医药是我国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总称,与汉族中医药学和民间草医草药共同构成我国传统医药学的组成部分…。

民族医药有如下特点:

第一,传统性。民族医药是各民族在特定自然条件下积累的独特的医药知识,为各民族或其居住地域所固有,并代代相传,随着环境变迁而不断演进。因此,民族医药是基于传统而非在当今社会现实中产生的,国际社会普遍将民族医药作为传统知识的组成部分。

第二,传承性。民族医药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渐进的、不间断的、世代相传的创造过程,不同于现代西医药的间断性和跳跃性发展,因而具有鲜明的传承特性。民族医药传承的方式主要有口头传承和文字传承两种,除了少数已经文献化的民族医药如藏药等有文字传承之外,民族医药知识多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这是由民族医药理论和实践的特殊性及其独特传承规律决定的。

第三,民族性。民族医药并非靠某一时期单个成员智慧与灵感完成,其是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尽管个人的努力与创造性活动可能对民族医药的形成与保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历史的长河中个人的角色作用逐渐被民族集体主义所替代。

二、现有的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困境

(一)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1.专利保护。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创新。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利用现代技术在民族传统医药基础上创新的新剂型完全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但传统的民族医药如传统成药配方,是也同样否能获取专利保护呢?下面我们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方面进行分析。

在新颖性方面,如果民族医药尚未文献化,亦未公开使用,即具备新颖性,完全可以申请专利。另外,即使有的民族医药在本民族公开流传和使用,也可能符合新颖性标准。因为一项技术被“发明人以外的他人”知悉或使用才丧失新颖性,而民族医药的创造具有群体性,在本民族公开流传和使用应视为“发明人自身”而非“发明人以外的他人”知悉或使用。因此,若民族医药技术知识没有为本民族之外的人所知悉或使用,就不会丧失新颖性。

在创造性方面,民族医药的渐进式发展并不影响其创造性。因为民族医药在其传承过程中是一个整体,先前流传的技术并非是既有技术而是同一技术。判断民族医药的创造性就不能以先前流传的技术为参照,而是要与申请日前已公开的其它技术相比较。如果民族医药相对其它既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就可以通过创造性的审查。在实用性方面,民族医药具有防治疾病的作用,相关技术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毫无疑问具有实用性。

因此,一些未经文献化、未在本族群外公开的民族医药,如各种秘方、验方、药物用途、炮制技术等,完全有可能符合专利要件,获得专利保护。

2.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商标是由特定的符号、颜色、字母、形状或名称所组成的标记,用以区别或代表产品的制造来源。商标权是对特定标记及其相关商誉的专有权。医药企业的商标往往蕴涵着企业形象、药品质量、患者对药品的信赖。利用商标保护民族医药,对于民族医药的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的商业利益。如少数民族医药企业贵州神奇公司的“神奇”商标、奇正藏药公司的“奇正藏药”商标,先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为本民族医药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理标志是指用来辨别某一商品产自某一领域、某一地区或地点的标志,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它特性与该地理来源密切相关。许多少数民族使用的药材受到当地气候和土壤等特殊地理因素的影响,甚至只能在当地特殊地理环境下生长,移植到其他地方则不能生长或药性锐减,是为道地药材。因此,可以利用地理标志来保护民族医药中的道地药材。如吉林的人参、云南的三七、宁夏的枸杞等道地药材都可以通过地理标志来保护,以提高产品的商业价值。

3.商业秘密保护。我国许多民族医药是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的。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民族医药当中有大量的祖传秘方、诊疗技术,医药炮制技术是世代口耳相传,没有形成文字记载,属于未

公开的技术秘密。如云南白药的配方及工艺就是利用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此外,已文献化的民族医药知识还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当然这仅仅是对其表达形式,而不是该表达包含的技术内容进行保护。

(二)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民族医药上所面临的困境

知识产权制度来源于西方国家,迄今只有300年历史,其保护客体为具有显著创新的现代知识。由于现行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所具有的功利性和对保护客体的人为选择,使其在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上存在理论困境和现实障碍。这表现在:

(1)知识产权以保护个人财产权为基础,权利人通常为特定的个人或团体。而民族医药知识并非靠某一时期单个成员智慧与灵感完成,通常是集体创造、改进和传授。而“集体”的范围一般没有明确的界限,这就导致以民族医药申请知识产权时,面临权利人认定的难题。(2)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护跨越式的创造性成果,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条件。而民族医药世代流传已久,即使将民族集体作为发明人,如果流传范围超出本民族或本地区,也难以认定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很难获得专利权的保护。(3)知识产权制度仅提供一段有限的保护期限,一旦专利期满,该民族医药技术便进入公共领域。而民族医药却是基于传统、世代相传,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保护实际上不利于民族医药的传承,也不利于保护民族医药的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4)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民族医药关于疾病的独特诊断和治疗方法也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然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加紧利用先进科技提取民族特效药材中的有效成分,几乎未做任何实质性改进便申请专利权,却未对提供资源的民族支付任何报酬。这不仅对持有该医药之原住民族不公平,而且将使民族医药资源遭受大肆掠夺,逐渐消亡。因此,在无法利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民族医药的情况下,必须寻求其它特殊制度加以保护。

三、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特殊保护

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包括积极性保护和防御性保护。积极性保护是指诉诸现行知识产权之外的其他特别权利对民族医药进行保护,防御性保护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阻止他人对民族医药主张知识产权所进行的保护。

(一)防御性保护

1.传统医药数据库制度。由于民族医药知识大多是通过口头方式在民间流传,文献化程度低。因此,如果他人试图申请专利权,在缺乏任何文字记载的情况下,很容易通过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进而获得该专利权。建立以传统医药为既有技术的数据库,作为各国专利机关审查专利新颖性及创造性的参考,有助于避免专利的不当授予。因此,传统医药数据库制度就起到了防御性保护作用。

目前世界上比较有影响力的传统医药数据库为印度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hetraditionalknowledgedistallibrary,tkdl)和中国的传统中药专利数据库(chinatcmpatentdatabase)。tkdl旨在收集印度传统医疗方法的草医学,将已置于公共领域的现有印度草医学著作以数字化形式加以保存。tcm收录了自1985年4月中国专利法实施以来所公开的传统中药专利。

2.事先告知同意与利益分享制度。事先告知同意与利益分享是指在使用民族医药资源申请知识产权之前,应当披露其来源地,并提供知情同意以及利益分享的证明。这一制度最早为《生物多样性公约》(the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cbd)所提出,同样适用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一方面从民族地区大规模获取遗传医药资源,另一方面又将利用此种遗传医药资源开发的专利产品高价返售给不发达民族和地区,而作为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少数民族却无法从中获得合理的利益。根据事先告知同意及利益分享原则,民族医药遗传资源的拥有者对于使用民族特有医药资源享有事先告知同意权,并可获得因使用资源而产生的金钱或非金钱性利益。在不适宜授予民族医药传统知识排他性财产权利的情况下,建立事先告知同意及利益分享机制能起到特殊的保护作用。

(二)积极性保护

1.注册登记制度。注册登记制度早已有之,如物权法上的动产、不动产登记制度。其功能主要在于确认和公示权利。注册登记,可分为宣示性的注册登记和创设性的注册登记。对于民族医药的保护而言,宣示性的注册登记的作用是公示权利存在,以方便对抗第三人。民族医药宣示注册登记的前提是其权利先前已得到国家承认,因此还需要有相应的确权法律法规或国家认可的民族医药习惯法配合才能发挥作用。宣示性注册登记制度为民族医药的利益分享及挑战以民族医药为基础的专利提供了合法根据。

创设性注册登记指民族医药一经注册登记,即创设出排他性的权利(如署名权、专有制造、使用、销售权

等),同时公示权利的存在。未经注册登记,法律上权利则不存在。民族医药也可采用创设性注册登记保护,确认权利主体道德上、经济上及法律上的利益。原住民族通过申请注册登记即可享有传统医药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2.习惯法。许多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积累了处理本民族事务的习俗,这些习俗对本民族成员具有约束力,具有习惯法性质。如苗族的“榔规”、“理词”,侗族的“侗款”“侗耶”等。民族习惯法通常会规定如何开发、保持及传承民族医药传统知识,并就其中涉及的权利及义务有详尽的规定,这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无法做到的。因此习惯法对于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维护及保存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某些情况下习惯法所保护的权利内容与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甚至不相上下。

当然,对民族医药的保护不仅仅是一国国内的问题,还涉及到国际保护问题。因为民族医药保护的许多问题比如生物剽窃问题,大多涉及国际争议。如果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制度仅仅局限于国内,不能在域外适用,其效力将大为减弱。知识产权制度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在保护客体、保护水平等方面已经具有明显的国际协同性。但是,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制度目前仍缺少国际统一立法推动,这也成为适用特殊保护制度的首要难题。

四、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之构想

(一)制定传统医药法或民族医药法:构建特殊保护制度

根据民族医药的传统知识属性,制定专门的传统药法或民族医药法,是我国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战略选择。目前,我国已经启动中医药法的立法工作,笔者建议,未来的传统医药法或民族医药法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保护客体及其分类。受保护民族医药传统知识须为特定区域民族所持有,以保密性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为限,即尚未在本民族区域之外公开,如果已公开于特定区域之外则不受特殊保护。

2.注册登记制度。建立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名录及其数据库,防止对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和利用。实行民族医药传统知识分类登记确权制度,将登记分为宣示性注册登记和创设性注册登记两类。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应依职责搜集整理民族医药知识进行注册登记,持有传统医药知识的社群或原住民族也可主动向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此外,注册登记方式应分为公开的注册登记和保密的注册登记两种,对于已公开的传统医药应为公开注册登记;未公开的传统医药应为保密性注册登记,仅登记其基本信息,而不公开其具体技术。

3.权利内容。权利人享有使用权、事先告知同意权、利益分享权等权利,有权排除他人未经同意而使用,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建立民族医药文献出版、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审查制度,完善相应的保密措施,避免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不当泄密或流失。

5.国际互惠原则。对于相互承认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其他国家,实行互惠对等原则,以解决内国法地域局限性问题。

6.与习惯法、知识产权法的相互协调衔接。构建特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注意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相结合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相互协调运作的统一体。注册登记的民族医药知识权利不得妨碍习惯法关于民族医药知识的使用限制、管理、利益分配方式的施行。已经注册登记的民族医药知识不得再申请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二)修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完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

当然,对民族医药实施特殊保护并不排斥某些集体和个人对民族医药基于创新而获得知识产权。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涉及了药品专利保护的问题,但主要是借鉴的西方专利法规的有关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民族医药的特殊性,在民族医药专利保护上还存在缺陷。为了充分利用现有专利制度保护民族医药,目前有必要修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方便民族医药等具有传统知识属性的技术申请专利。

1.扩大权利主体范围。民族医药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以一个完成的、系统的知识群的形式存在,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应为该民族群体。建议我国专利法将创造传统知识成果的群体作为专利申请权人。具体操作时可由民族自治组织及其代表提出专利申请。

2.对专利要求的“三性”做出详细规定。在民族群体为同一发明人的情况下,如果在专利实施细则中宜将公有领域知识范围明确界定为“发明人以外的他人”,那么仅仅在本民族内流传的医药知识就不会丧失新颖性;另外,宜将将既有技术明确界定为“发明人之外的其它技术”,不能将先前内部流传的民族医药作为既有技术而否定其显著进步性。

3.对民族药复方采取相对宽松的保护。目前的专利制度只能保护民族药配方和配方的剂量,对配方的用途与加减即复方则未能有效保护。根据两方药物化学的理论,民族药的活性物质不能完全被确定,因而其专利保护就不是绝对的。意味着对于复方,永远有留给他人改进专利

的机会。

第2篇:医药行业的特殊性范文

关键词: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知识产权;特殊制度

一、民族医药及其知识产权界定

民族医药是我国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总称,与汉族中医药学和民间草医草药共同构成我国传统医药学的组成部分…。

民族医药有如下特点:

第一,传统性。民族医药是各民族在特定自然条件下积累的独特的医药知识,为各民族或其居住地域所固有,并代代相传,随着环境变迁而不断演进。因此,民族医药是基于传统而非在当今社会现实中产生的,国际社会普遍将民族医药作为传统知识的组成部分。

第二,传承性。民族医药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渐进的、不间断的、世代相传的创造过程,不同于现代西医药的间断性和跳跃性发展,因而具有鲜明的传承特性。民族医药传承的方式主要有口头传承和文字传承两种,除了少数已经文献化的民族医药如藏药等有文字传承之外,民族医药知识多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这是由民族医药理论和实践的特殊性及其独特传承规律决定的。

第三,民族性。民族医药并非靠某一时期单个成员智慧与灵感完成,其是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尽管个人的努力与创造性活动可能对民族医药的形成与保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历史的长河中个人的角色作用逐渐被民族集体主义所替代。

二、现有的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困境

(一)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1.专利保护。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创新。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利用现代技术在民族传统医药基础上创新的新剂型完全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但传统的民族医药如传统成药配方,是也同样否能获取专利保护呢?下面我们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方面进行分析。

在新颖性方面,如果民族医药尚未文献化,亦未公开使用,即具备新颖性,完全可以申请专利。另外,即使有的民族医药在本民族公开流传和使用,也可能符合新颖性标准。因为一项技术被“发明人以外的他人”知悉或使用才丧失新颖性,而民族医药的创造具有群体性,在本民族公开流传和使用应视为“发明人自身”而非“发明人以外的他人”知悉或使用。因此,若民族医药技术知识没有为本民族之外的人所知悉或使用,就不会丧失新颖性。

在创造性方面,民族医药的渐进式发展并不影响其创造性。因为民族医药在其传承过程中是一个整体,先前流传的技术并非是既有技术而是同一技术。判断民族医药的创造性就不能以先前流传的技术为参照,而是要与申请日前已公开的其它技术相比较。如果民族医药相对其它既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就可以通过创造性的审查。在实用性方面,民族医药具有防治疾病的作用,相关技术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毫无疑问具有实用性。

因此,一些未经文献化、未在本族群外公开的民族医药,如各种秘方、验方、药物用途、炮制技术等,完全有可能符合专利要件,获得专利保护。

2.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商标是由特定的符号、颜色、字母、形状或名称所组成的标记,用以区别或代表产品的制造来源。商标权是对特定标记及其相关商誉的专有权。医药企业的商标往往蕴涵着企业形象、药品质量、患者对药品的信赖。利用商标保护民族医药,对于民族医药的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的商业利益。如少数民族医药企业贵州神奇公司的“神奇”商标、奇正藏药公司的“奇正藏药”商标,先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为本民族医药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理标志是指用来辨别某一商品产自某一领域、某一地区或地点的标志,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它特性与该地理来源密切相关。许多少数民族使用的药材受到当地气候和土壤等特殊地理因素的影响,甚至只能在当地特殊地理环境下生长,移植到其他地方则不能生长或药性锐减,是为道地药材。因此,可以利用地理标志来保护民族医药中的道地药材。如吉林的人参、云南的三七、宁夏的枸杞等道地药材都可以通过地理标志来保护,以提高产品的商业价值。

3.商业秘密保护。我国许多民族医药是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的。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民族医药当中有大量的祖传秘方、诊疗技术,医药炮制技术是世代口耳相传,没有形成文字记载,属于未公开的技术秘密。如云南

白药的配方及工艺就是利用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此外,已文献化的民族医药知识还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当然这仅仅是对其表达形式,而不是该表达包含的技术内容进行保护。

(二)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民族医药上所面临的困境

知识产权制度来源于西方国家,迄今只有300年历史,其保护客体为具有显著创新的现代知识。由于现行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所具有的功利性和对保护客体的人为选择,使其在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上存在理论困境和现实障碍。这表现在:

(1)知识产权以保护个人财产权为基础,权利人通常为特定的个人或团体。而民族医药知识并非靠某一时期单个成员智慧与灵感完成,通常是集体创造、改进和传授。而“集体”的范围一般没有明确的界限,这就导致以民族医药申请知识产权时,面临权利人认定的难题。(2)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护跨越式的创造性成果,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条件。而民族医药世代流传已久,即使将民族集体作为发明人,如果流传范围超出本民族或本地区,也难以认定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很难获得专利权的保护。(3)知识产权制度仅提供一段有限的保护期限,一旦专利期满,该民族医药技术便进入公共领域。而民族医药却是基于传统、世代相传,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保护实际上不利于民族医药的传承,也不利于保护民族医药的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4)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民族医药关于疾病的独特诊断和治疗方法也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然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加紧利用先进科技提取民族特效药材中的有效成分,几乎未做任何实质性改进便申请专利权,却未对提供资源的民族支付任何报酬。这不仅对持有该医药之原住民族不公平,而且将使民族医药资源遭受大肆掠夺,逐渐消亡。因此,在无法利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民族医药的情况下,必须寻求其它特殊制度加以保护。

三、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特殊保护

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包括积极性保护和防御性保护。积极性保护是指诉诸现行知识产权之外的其他特别权利对民族医药进行保护,防御性保护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阻止他人对民族医药主张知识产权所进行的保护。

(一)防御性保护

1.传统医药数据库制度。由于民族医药知识大多是通过口头方式在民间流传,文献化程度低。因此,如果他人试图申请专利权,在缺乏任何文字记载的情况下,很容易通过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进而获得该专利权。建立以传统医药为既有技术的数据库,作为各国专利机关审查专利新颖性及创造性的参考,有助于避免专利的不当授予。因此,传统医药数据库制度就起到了防御性保护作用。

目前世界上比较有影响力的传统医药数据库为印度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hetraditionalknowledgedistallibrary,tkdl)和中国的传统中药专利数据库(chinatcmpatentdatabase)。tkdl旨在收集印度传统医疗方法的草医学,将已置于公共领域的现有印度草医学著作以数字化形式加以保存。tcm收录了自1985年4月中国专利法实施以来所公开的传统中药专利。

2.事先告知同意与利益分享制度。事先告知同意与利益分享是指在使用民族医药资源申请知识产权之前,应当披露其来源地,并提供知情同意以及利益分享的证明。这一制度最早为《生物多样性公约》(the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cbd)所提出,同样适用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一方面从民族地区大规模获取遗传医药资源,另一方面又将利用此种遗传医药资源开发的专利产品高价返售给不发达民族和地区,而作为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少数民族却无法从中获得合理的利益。根据事先告知同意及利益分享原则,民族医药遗传资源的拥有者对于使用民族特有医药资源享有事先告知同意权,并可获得因使用资源而产生的金钱或非金钱性利益。在不适宜授予民族医药传统知识排他性财产权利的情况下,建立事先告知同意及利益分享机制能起到特殊的保护作用。

(二)积极性保护

1.注册登记制度。注册登记制度早已有之,如物权法上的动产、不动产登记制度。其功能主要在于确认和公示权利。注册登记,可分为宣示性的注册登记和创设性的注册登记。对于民族医药的保护而言,宣示性的注册登记的作用是公示权利存在,以方便对抗第三人。民族医药宣示注册登记的前提是其权利先前已得到国家承认,因此还需要有相应的确权法律法规或国家认可的民族医药习惯法配合才能发挥作用。宣示性注册登记制度为民族医药的利益分享及挑战以民族医药为基础的专利提供了合法根据。

创设性注册登记指民族医药一经注册登记,即创设出排他性的权利(如署名权、专有制造、使用、销售权等),同时公示权利的存

在。未经注册登记,法律上权利则不存在。民族医药也可采用创设性注册登记保护,确认权利主体道德上、经济上及法律上的利益。原住民族通过申请注册登记即可享有传统医药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2.习惯法。许多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积累了处理本民族事务的习俗,这些习俗对本民族成员具有约束力,具有习惯法性质。如苗族的“榔规”、“理词”,侗族的“侗款”“侗耶”等。民族习惯法通常会规定如何开发、保持及传承民族医药传统知识,并就其中涉及的权利及义务有详尽的规定,这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无法做到的。因此习惯法对于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维护及保存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某些情况下习惯法所保护的权利内容与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甚至不相上下。

当然,对民族医药的保护不仅仅是一国国内的问题,还涉及到国际保护问题。因为民族医药保护的许多问题比如生物剽窃问题,大多涉及国际争议。如果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制度仅仅局限于国内,不能在域外适用,其效力将大为减弱。知识产权制度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在保护客体、保护水平等方面已经具有明显的国际协同性。但是,民族医药的特殊保护制度目前仍缺少国际统一立法推动,这也成为适用特殊保护制度的首要难题。

四、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之构想

(一)制定传统医药法或民族医药法:构建特殊保护制度

根据民族医药的传统知识属性,制定专门的传统药法或民族医药法,是我国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战略选择。目前,我国已经启动中医药法的立法工作,笔者建议,未来的传统医药法或民族医药法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保护客体及其分类。受保护民族医药传统知识须为特定区域民族所持有,以保密性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为限,即尚未在本民族区域之外公开,如果已公开于特定区域之外则不受特殊保护。

2.注册登记制度。建立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名录及其数据库,防止对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和利用。实行民族医药传统知识分类登记确权制度,将登记分为宣示性注册登记和创设性注册登记两类。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应依职责搜集整理民族医药知识进行注册登记,持有传统医药知识的社群或原住民族也可主动向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此外,注册登记方式应分为公开的注册登记和保密的注册登记两种,对于已公开的传统医药应为公开注册登记;未公开的传统医药应为保密性注册登记,仅登记其基本信息,而不公开其具体技术。

3.权利内容。权利人享有使用权、事先告知同意权、利益分享权等权利,有权排除他人未经同意而使用,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建立民族医药文献出版、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审查制度,完善相应的保密措施,避免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不当泄密或流失。

5.国际互惠原则。对于相互承认民族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其他国家,实行互惠对等原则,以解决内国法地域局限性问题。

6.与习惯法、知识产权法的相互协调衔接。构建特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注意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相结合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相互协调运作的统一体。注册登记的民族医药知识权利不得妨碍习惯法关于民族医药知识的使用限制、管理、利益分配方式的施行。已经注册登记的民族医药知识不得再申请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二)修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完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

当然,对民族医药实施特殊保护并不排斥某些集体和个人对民族医药基于创新而获得知识产权。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涉及了药品专利保护的问题,但主要是借鉴的西方专利法规的有关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民族医药的特殊性,在民族医药专利保护上还存在缺陷。为了充分利用现有专利制度保护民族医药,目前有必要修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方便民族医药等具有传统知识属性的技术申请专利。

1.扩大权利主体范围。民族医药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以一个完成的、系统的知识群的形式存在,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应为该民族群体。建议我国专利法将创造传统知识成果的群体作为专利申请权人。具体操作时可由民族自治组织及其代表提出专利申请。

2.对专利要求的“三性”做出详细规定。在民族群体为同一发明人的情况下,如果在专利实施细则中宜将公有领域知识范围明确界定为“发明人以外的他人”,那么仅仅在本民族内流传的医药知识就不会丧失新颖性;另外,宜将将既有技术明确界定为“发明人之外的其它技术”,不能将先前内部流传的民族医药作为既有技术而否定其显著进步性。

3.对民族药复方采取相对宽松的保护。目前的专利制度只能保护民族药配方和配方的剂量,对配方的用途与加减即复方则未能有效保护。根据两方药物化学的理论,民族药的活性物质不能完全被确定,因而其专利保护就不是绝对的。意味着对于复方,永远有留给他人改进专利的机会。

第3篇:医药行业的特殊性范文

[关键词] 药品企业;学术营销;非处方药

随着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的出台, 医改的效应已逐渐显现。医药政策的变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将医药行业推入新的调整期。传统医药企业主要依靠给医生回扣和媒体广告两个营销手段,然而从2000年开始,药品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开管理,非处方药不用凭医生的处方就可以购买;2001年开始,国家对药品实行限价政策、药品公开招标采购政策、处方药禁止在大众传媒刊播广告等一系列政策,使得药品企业面对着一个全新的政策空间下的市场空间,在传统营销手段终结的同时,规范运作、精细化管理、学术营销势在必行。

1 药品具有特殊性,营销需谨慎

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1],具有双重性、专属性、时限性等特点。药品的双重性表现为防病治病的同时会有不良反应的发生,因此精细化的药品管理尤为重要,关系着民众的健康和生命;药品的专属性表现为对症治疗,彼此之间不可替代,更不可滥用,处方药须遵医嘱使用,非处方药须依据病情,患者自身合理选择药品,按照说明书使用;药品的时限性表现为药品储存有严格的使用期限,药品供应要及时。药品有它特殊的营销方式,需寻求目标消费者。

2 学术营销,实现终端上量

学术营销就是以处方药产品特征与临床价值为核心,提炼具有竞争力的产品特点,通过多渠道与目标受众(以医生为主)沟通,实现客户价值的增值(提高处方质量,优化治疗方案),从而实现产品的销售与产品品牌忠诚度的营销模式[2]。学术营销秉承尊重科学和生命的态度为广大医疗工作者、患者、社会服务,也让企业朝着品牌企业发展。学术营销不是简单的通过几个会议就可以解决的,而是药品销售人员在日常的拜访中就要用科学营销的态度与专业学术语言跟医生进行交流和沟通。目前,学术会议营销和专业人员营销还没有列入国家管理的行列,随着国家对医药行业的监管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迫使我们必须要用学术营销、品牌营销的方式带动终端销售。

3 非处方药与处方药营销模式不同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医药行业的蓬勃发展、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以及人们自我药疗、自我保健趋势的不断呈现,迅速发展的非处方药市场为药品企业提供了巨大的商机,然而非处方药的营销模式与处方药的营销模式并不完全相同,简单的移植处方药的营销模式,以市场为导向显然是不够的,因此,药品企业除了汲取4P理论精华,即做好产品技术、质量、成本、服务等基本营销工作,还要吸纳4C理论,即以消费者为导向,坚持一切服务消费者,并将其贯彻到非处方药研发、定价、销售的整个过程,满足消费者需求同时为药品企业带来利润[3-4]。

4 药品营销过程中的道德观、伦理观

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定义为伦理性行为[5]。由于药品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目标消费者的特殊性,客观上也决定了其营销过程中的道德伦理性也较一般产品更具意义,药品营销的道德伦理性不仅表现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药品企业、消费者、国家政府部门负责,还包括精美、方便老年人打开的包装、清晰的字迹等人性化的内容。随着药品行业法律、法规的逐渐实施,药品营销人员须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不能只求经济效益而忽略道德伦理,要处理好营销过程中经济利益和伦理之间的关系,为目标消费者提供全面、安全、经济、科学、人性化的服务,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5 调整药品营销思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新医改方案的出台,必然对医疗行业产生巨大的影响[6-7]。如何使自身立于不败之地,药品企业需要调整思路,开拓进取,通过发展农村市场、向社区延伸、树企业品牌、建立品牌忠诚度、占领非处方药市场、在全国开办连锁药店、加大创新力度等一系列举措,完善以往营销思路,让药品营销人员成为医生的好帮手,成为消费者的好朋友,促进企业快速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明旭.医药消费者行为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165.

[2]李新泰.医药企业的学术营销探讨[J].齐鲁药事,2006,25(11):59-60.

[3]冯国忠,彭嘉莹.我国OTC药品营销的4P和4C战略[J].齐鲁药事,2006,25(10):628-630.

[4]徐爱军,陈传明.制药企业药品营销模式比较及发展方向探讨[J].中国药房,2006,7(12):893-895.

[5]闫冠韫,周福仁.从药品特殊性看药品营销的伦理性[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7,20(1):116-117.

[6]梁东明.医改后药品营销思路[J].中国医药导报,2008,5(16):117.

第4篇:医药行业的特殊性范文

关键词: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知识产权;特殊制度

一、民族医药及其知识产权界定

民族医药是我国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总称,与汉族中医药学和民间草医草药共同构成我国传统医药学的组成部分…。

民族医药有如下特点:

第一,传统性。民族医药是各民族在特定自然条件下积累的独特的医药知识,为各民族或其居住地域所固有,并代代相传,随着环境变迁而不断演进。因此,民族医药是基于传统而非在当今社会现实中产生的,国际社会普遍将民族医药作为传统知识的组成部分。

第二,传承性。民族医药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渐进的、不间断的、世代相传的创造过程,不同于现代西医药的间断性和跳跃性发展,因而具有鲜明的传承特性。民族医药传承的方式主要有口头传承和文字传承两种,除了少数已经文献化的民族医药如藏药等有文字传承之外,民族医药知识多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这是由民族医药理论和实践的特殊性及其独特传承规律决定的。

第三,民族性。民族医药并非靠某一时期单个成员智慧与灵感完成,其是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尽管个人的努力与创造性活动可能对民族医药的形成与保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历史的长河中个人的角色作用逐渐被民族集体主义所替代。

二、现有的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困境

(一)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1.专利保护。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创新。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利用现代技术在民族传统医药基础上创新的新剂型完全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但传统的民族医药如传统成药配方,是也同样否能获取专利保护呢?下面我们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方面进行分析。

在新颖性方面,如果民族医药尚未文献化,亦未公开使用,即具备新颖性,完全可以申请专利。另外,即使有的民族医药在本民族公开流传和使用,也可能符合新颖性标准。因为一项技术被“发明人以外的他人”知悉或使用才丧失新颖性,而民族医药的创造具有群体性,在本民族公开流传和使用应视为“发明人自身”而非“发明人以外的他人”知悉或使用。因此,若民族医药技术知识没有为本民族之外的人所知悉或使用,就不会丧失新颖性。

在创造性方面,民族医药的渐进式发展并不影响其创造性。因为民族医药在其传承过程中是一个整体,先前流传的技术并非是既有技术而是同一技术。判断民族医药的创造性就不能以先前流传的技术为参照,而是要与申请日前已公开的其它技术相比较。如果民族医药相对其它既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就可以通过创造性的审查。在实用性方面,民族医药具有防治疾病的作用,相关技术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毫无疑问具有实用性。

因此,一些未经文献化、未在本族群外公开的民族医药,如各种秘方、验方、药物用途、炮制技术等,完全有可能符合专利要件,获得专利保护。

2.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商标是由特定的符号、颜色、字母、形状或名称所组成的标记,用以区别或代表产品的制造来源。商标权是对特定标记及其相关商誉的专有权。医药企业的商标往往蕴涵着企业形象、药品质量、患者对药品的信赖。利用商标保护民族医药,对于民族医药的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的商业利益。如少数民族医药企业贵州神奇公司的“神奇”商标、奇正藏药公司的“奇正藏药”商标,先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为本民族医药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5篇:医药行业的特殊性范文

【关键词】分类管理三类对策

药品分类管理顾名思义就是把药品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加以管理。广义上,等特殊管理药品归属于处方药管理,但其处方的管理较之其他非特殊管理药品更为严格,其殊管理的药品又分为品、、医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四大类(不包括麻黄素、美沙酮、罂粟壳等个别管制药品)。又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等同于品管理,其总体品种有52种,而在我国使用有如下6种:丁丙诺非、氯胺酮、马吲哚、可可巴比妥、三唑仑及哌醋甲酯。而第二类大部分是抗焦虑药,如阿普唑仑、唑吡坦、硝基安定、艾司唑仑等,另外还有治疗多动症的匹莫林和镇痛药异戊巴比妥等等;同时管理条例还规定:可在药品经营部门(指已取得特殊管理药品经营资格的经营部门)零售的特殊管理药品有二类、医用毒性药品两种,其他特殊管理药品均不得零售。

我国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现状,可以这样概括:特殊药品的管理较为规范;这是因为由于特殊管理药品的购买手续较为繁琐(指需出具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执业医师处方等等管理上所需求的手续),相对与其他药品比较利润较小,因而特殊管理药品在零售终端基本上是雷区。而医院在管理、使用和经营上占有绝对的优势。因而某些一旦列入特殊管理的行列,管理必定规范,但是某一些未列入特殊管理的处方药则成为药品管理中比较薄弱的环节,这种环节也主要集中于药品的经营单位。笔者曾经亲眼目睹,一个在我院长期门诊治疗的精神病人无须任何手续,在医院附近药店就可购买到了自己所需的抗精神病药,这种相当于非处方药的管理模式和其他处方药相比危害甚多,这种危害主要是由于这些药品自身的药理作用和对此类疾病治疗上的要求所决定。

1危害的原因[1,2]

1.1第一种原因药理作用上精神疾病治疗药物可分为抗精神病药、抗抑郁药、抗焦虑药、抗躁狂药、抗强迫药五大类。这些药物大多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虽说长期使用无成瘾性,但可能会产生某种躯体依赖性,如果停药能引起焦虑不安、失眠等症状,同时不良反应较多,对人体的危害性较大,如几乎所有抗精神病药都有嗜睡这个不良反应:氟哌啶醇、舒必利、氯丙秦等等;这和第二类中的抗焦虑药一样,迟发性运动障碍,这种不良反应又属于不可逆,在停药后仍可发生:如氯丙秦、氟哌啶醇、舒必利等等;还有的如锥体外系反应(EPS),心血管系统反应,急性肌张力异常等等;比较严重的是服用氯氮平可致粒细胞减少猝死,但从使用效果上此药优于他药,在绝大多数精神病院使用量是居高不下的;抗抑郁药:虽不会造成嗜睡等中枢抑制反应,但有一定的心脏毒性:如三环类过量可致死,新型抗抑郁则会造成减低,尤其是SSRT类。以上这些药物副作用和其他处方药相比危害更大,因而在使用上更要加强管理,否则极易造成医疗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1.2第二种原因治疗上,精神疾患是一个长期的病患,必须遵从医嘱长期服用药,并随时根据病情进行适当调整。有些病患由于随着身心的变化,而必须酌情加大或减少药量,这样才有利于病患康复。从这个角度来讲如列入特殊管理药品,即在精神专科医师的指导下使用,在治疗上形成规范性,更加有利于病患康复。2防止危害的对策

2.1将分类笔者建议将分为三类,即在第一、二类药品的基础上再加上一类即第三类(舍曲林,盐酸帕罗西汀,丁二酸洛沙平,阿立哌唑,枸橼酸坦度螺酮,多塞平,氟伏沙明,西肽普兰,拉莫三嗪,文拉法辛,齐拉西酮,瑞美隆,富马酸喹硫平,曲唑酮,氯噻平,氯丙嗪,奋乃静,氟奋乃静癸酸酯,奥氮平,氟奋乃静,哌泊塞嗪棕榈酸酯,三氟拉嗪,洛沙平,五氟利多,舒必利,氟哌啶醇,丁螺环酮,利培酮,硫必利,碳酸锂,丙米嗪,氟伏沙明,阿米替林,马普替林,氯米帕明,氟西汀,氯普噻吨,吗氯贝胺,阿莫沙平)。且将未列入第一、二类特殊管理的严格按处方药管理,并规定此类药品可以药店零售,但需根据执业医师处方购买使用。

2.2注重职业再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各单位员工除应熟悉特殊药品分类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外,还应努力学习国内外非处方药知识、处方药知识、处方识别知识,临床基础医学知识。真正做到发挥专长区分繁多药名,结合实践指导合理用药。

2.3将特殊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与实施GSP认证工作有机结合零售药店实施GSP认证是一项重要工作,它是企业对消费者的质量信誉、服务的保证承诺,也是企业向深向外扩展的必备条件。对于实施分类管理来说,GSP认证工作有利于推进这项改革。

据统计,我国精神患者(包括心理疾患)共有六千多万,大大超过了世界其他国家。在国外,精神疾患的康复主要在社区进行,结合我国国情,相当一部分病人需住院治疗,大部分病人可选择家中坚持服药模式。因此,如何加强这些精神治疗药物的管理就成为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如将这些药品列入特殊管理范围,则会管理规范,达到规范治疗,为人类精神卫生健康发挥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第6篇:医药行业的特殊性范文

【特殊药品安全承诺书范本一】为规范特殊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有效遏制特殊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和严厉打击违法倒卖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行为,严防省运会期间发生药源性兴奋剂管理问题,消除药品生产安全隐患,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

近日,曲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辖区内6家药品生产企业、12家药品批发和连锁经营门店签订了《药品生产(经营)安全承诺书》,并就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

一是要严格按照gmp和gsp的要求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是结合今年对新版gsp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gsp的申报工作和检查评定工作;

三是结合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继续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四是全面加强药源性兴奋剂监管,严防省运会期间出现药源性兴奋剂管理问题。

【特殊药品安全承诺书范本二】为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下简称特殊药品)的有效监管,确保医疗机构管好、用好特殊药品,峨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传达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于5月26日,与辖区内13家特殊药品使用单位签订了特殊药品安全管理承诺书,进一步完善特殊药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一是明确各单位主要领导为特殊药品使用和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职责及管理措施,完善各类报表及管理登记记录,定期开展特药安全管理自查活动,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二是要求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必须严格执行五专管理要求,建立完整的购进、入库、领用、使用记录,做到去向清楚,帐物相符,并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数据,实现特殊药品流向的实时监控,保证特药储存、使用的绝对安全,杜绝丢失、被盗、被抢事件发生;

三是特殊药品使用单位在发生特殊药品流弊时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由此发生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殊药品安全承诺书范本三】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规范药品使用行为,为切实保证201x年青奥会期间药品的使用安全,本单位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使用药品,决不违法违规使用药品。

2、严格执行《规范》要求,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药品使用质量和行为规范。

3、加强兴奋剂药品的管理,防止兴奋剂药品的不正当使用和流弊。严格执行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含特殊管理药品复方制剂的有关规定。

4、严把药品购进质量关,严格审核供货商的经营资格,索取并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及销售凭证,保证不从不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处购进药品,不购进或者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党员公开承诺书

特殊药品的安全承诺书特殊药品的安全承诺书5、严格执行药品入库检查验收制度,保证临床使用药品的可追溯性。入库药品实行逐批进行验收,验明药品质量状况,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入库、不使用。

6、严格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等措施,并做好温湿度、药品养护等记录,保证药品储存质量安全有效。

7、依法凭处方调配药品,认真执行处方调配四查十对规定,确保不出差错。调配处方,做到认真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8、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保证在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严格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立即停止使用,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9、按照《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质量管理规范》配制制剂,所配制制剂品种均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品种,配制的制剂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在市场上销售。

10、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指导,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如违反以上承诺,故意规避监管,弄虚作假,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我单位承担,并将积极配合、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理。

特此承诺!

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第7篇:医药行业的特殊性范文

关键词: 药品企业;学术营销;非处方药

 

随着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的出台, 医改的效应已逐渐显现。医药政策的变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将医药行业推入新的调整期。传统医药企业主要依靠给医生回扣和媒体广告两个营销手段,然而从2000年开始,药品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开管理,非处方药不用凭医生的处方就可以购买;2001年开始,国家对药品实行限价政策、药品公开招标采购政策、处方药禁止在大众传媒刊播广告等一系列政策,使得药品企业面对着一个全新的政策空间下的市场空间,在传统营销手段终结的同时,规范运作、精细化管理、学术营销势在必行。

1 药品具有特殊性,营销需谨慎

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1],具有双重性、专属性、时限性等特点。药品的双重性表现为防病治病的同时会有不良反应的发生,因此精细化的药品管理尤为重要,关系着民众的健康和生命;药品的专属性表现为对症治疗,彼此之间不可替代,更不可滥用,处方药须遵医嘱使用,非处方药须依据病情,患者自身合理选择药品,按照说明书使用;药品的时限性表现为药品储存有严格的使用期限,药品供应要及时。药品有它特殊的营销方式,需寻求目标消费者。

2 学术营销,实现终端上量

学术营销就是以处方药产品特征与临床价值为核心,提炼具有竞争力的产品特点,通过多渠道与目标受众(以医生为主)沟通,实现客户价值的增值(提高处方质量,优化治疗方案),从而实现产品的销售与产品品牌忠诚度的营销模式[2]。学术营销秉承尊重科学和生命的态度为广大医疗工作者、患者、社会服务,也让企业朝着品牌企业发展。学术营销不是简单的通过几个会议就可以解决的,而是药品销售人员在日常的拜访中就要用科学营销的态度与专业学术语言跟医生进行交流和沟通。目前,学术会议营销和专业人员营销还没有列入国家管理的行列,随着国家对医药行业的监管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迫使我们必须要用学术营销、品牌营销的方式带动终端销售。

3 非处方药与处方药营销模式不同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医药行业的蓬勃发展、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以及人们自我药疗、自我保健趋势的不断呈现,迅速发展的非处方药市场为药品企业提供了巨大的商机,然而非处方药的营销模式与处方药的营销模式并不完全相同,简单的移植处方药的营销模式,以市场为导向显然是不够的,因此,药品企业除了汲取4P理论精华,即做好产品技术、质量、成本、服务等基本营销工作,还要吸纳4C理论,即以消费者为导向,坚持一切服务消费者,并将其贯彻到非处方药研发、定价、销售的整个过程,满足消费者需求同时为药品企业带来利润[3-4]。

4 药品营销过程中的道德观、伦理观

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定义为伦理性行为[5]。由于药品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目标消费者的特殊性,客观上也决定了其营销过程中的道德伦理性也较一般产品更具意义,药品营销的道德伦理性不仅表现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药品企业、消费者、国家政府部门负责,还包括精美、方便老年人打开的包装、清晰的字迹等人性化的内容。随着药品行业法律、法规的逐渐实施,药品营销人员须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不能只求经济效益而忽略道德伦理,要处理好营销过程中经济利益和伦理之间的关系,为目标消费者提供全面、安全、经济、科学、人性化的服务,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8篇:医药行业的特殊性范文

关键词:药价;市场;基本药物制度

一、影响药品价格的因素药价虚高的原因

有问题的。近年来政府多次对药品价格进行管制,出台政策限制药品的价格,但结果确是,每次限价,被限价的药品很快就从市场上消失,添加几种成分又以新的面目出现在市场上。这种行政降价的悖论很好的说明了政府在其中的劣势地位,因药品是在医药市场上流通的一种特殊的商品,它既有商品的一般属性还有其特殊性。作为商品,它的流通应该符合价值规律。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是: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交换要以价值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是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商品的价格由价值决定,但手供求关系的影响。药品的特殊性在于它的救治疾病的特性。政府从保证公民生存的权利出发,应该保证它的可及性。但是我国的药品显然已经背离了这两种属性。首先,我国药品的价格不是按照价值上下波动,而是高出价值好几倍。一种出场价格为1.2元的药品零售价就能达到18元。这种高于价值的高价位难以用供求关系做出解释。其次,从药品使用价值上的特殊性上看,政府应该保证药品价格既符合价值规律又能满足需求者的需要。 而我国目前药品的现状是,老百姓看不起病,买不起药。因此药价不合理既有市场的原因也有政府的原因。

首先,药品市场存在特殊性。一般商品的价格是由成本加利润构成的,成本则主要考虑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企业要想获得超额的利润,就必须采用新的技术缩短生产某种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在这个过程中,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行业内部的各个企业间以及生产者、消费者之间是可以获得的。政府的成本核定也是可行的。但是药品市场上确有着特殊性,因为药品的生产具有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点,各个生产厂家在生产药品是所使用的成分也是不一样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很难确定,加上厂商保密性的需要,政府很难对药品的成本进行核定。在我国,企业还可以申请药品单独定价,在利益的驱使下,制药企业的申报的成本是此政府的行政限价很难达到目的。这里存在的生产厂商与消费者和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药价高于价值,政府监管失效,药价很容易就飙高了。

其次,流通环节存在问题抬高了药价。药品通过流通进入医院和药店,最后进入病人手中。流通的成本是药品最终零售价的一部分。通过下图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药品流通的特点。

我国的药品流通企业中,规模小的企业居多,流通环节多,药品从生产厂商到消费者手中时要经过二级三级甚至更多的级的批发,每一次都要加一定的提成,这直接导致最后的零售价格高升。据统计,我国医药批发企业的平均毛利润是10.47%,而美国是4.5%,但是我国的平均费用率是8.75%,而美国的费用率仅为2.9%。高额的流通费用率直接缩小了企业的利润空间,而这部分费用最终又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在销售的终端上,零售主体很多,竞争不规范。在2009年医改中,基本药物的供给“由国家实行招标定点生产或集中采购、直接配送”。新的中介机构又营运而生,当政府用行政或者半行政的办法干预招标时,招标的成本也会增加,药品的流通的成本并没有下降;①

第三,以药养医的体制直接抬高了药价。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医院也被推向了市场,成为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在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下,医院开始用药品的收入来维持医院的运转。在药商、医生、患者三者之间,药商和医生的利益是一致的,两者很容易形成联盟抬高药品的价格。药品的买卖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买卖,一般商品的买卖实在自愿基础上进行的,而在药品的买卖中,买卖的双方存在着不对等的关系,首先是医院代患者向生产者买药,医生和患者在这里是一种委托关系,在这种委托关系下,方很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即从医院和医生的最大利益出发而不是从患者的利益出发,因此会出现选择性的开药的现象。而真正药效好而又廉价的药反而不会使用;

第四,基本药物制度不合理。为了有效地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新医改提出要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规定各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的药物,并规定使用的比例。但是基本药物制度在限制药价上发挥的作用并不大。以药养医的制度不改变,政府的责任不到位,医院的用药制度就不会规范,回扣药、伪科学的药就依然有市场,基本药物制度很难真正发挥作用。医学领域的复杂性,基本药物的遴选上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形成合理而稳定的制度人需要时间。

二、解决药价虚高的举措

医疗行业是个非常复杂的领域,各种利益关系环环相扣错综复杂,药价需要也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共同促成的。因此要解决药价问题,必须全方面综合考虑。降低药品价格应该是医改的目标之一,要将其列入医改的大的系统中综合考虑。

首先,要完善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改革药品价格的形成机制。作为一种商品,首先要保证价值规律能正常的发挥作用,价值规律能很好地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不仅对医院和消费者有益,对生产商也很好的指导生产的作用,可以避免资源的浪费。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领域的监管,提高监管的能力和有效性。要建立严格的成本检测体系,完善药品的成本定价方法。不应该完全按照企业上报的成本价格来定价,应该组织医药领域的专家对生产某类药物的成本进行核算。社保部门应该参与到药品价格的监管中,并能代表患者与医院和药商讨价还价,以此加强患者的话语权,弥补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弱势的地位。

其次,建立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公立医院的日常营运开支费用应该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支出。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以药养医的现状。形成合理的医生的报酬的形成机制,提高医生的待遇,在国外医生是一个非常体面而且收入很高的职业,但是在我国尤其是当前,医生的收入水平与其承受的压力和付出的劳动并未形成密切的关系。致使医生收取红包成了司空见惯的现象。医患矛盾也进一步加剧。因此要形成合理的医生收入的增长机制,使医生的收入能与技术挂钩而不是与医生开的药物相关,这在很大程度上也能遏制医生开药的冲动。解决医院和医生的收入问题,是遏制药品价格虚高的重要举措之一。

第三,完善医药流通体系的各个环节,要提高厂商研发新药的能力,并通过非专利药品迅速上市的政策,迫使药价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在流通环节,促进药品流通企业的兼并,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企业,较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在销售环节,加强政府监管,规范市场竞争,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明确市场目标和盈利点。

第四,加快即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形成合理的遴选药物的标准,提高遴选的有效性。有学者分析了基本药物的临轩过程和基本药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关系,指出要使基本药物制度走向“善治”,关键在于增进医保机构、医药企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性,提高制度的公开透明性。②

三、结语

药品价格虚高是医疗体系存在的重要的问题之一,也是我国医疗改革要解决重要的难题。药品作为一种商品,要符合价值规律,此外它的特殊性又要求政府必须加强监管,保证医疗资源的可及性。多种因素连环作用促成了药品价格的虚高。要解决它,也必须多管齐下。

注释:

①杨敬宇,价格形成机制研究,中国物价[J],2008,04

②李瑜,从药品的商品属性破解药价虚高难题,经济研究导刊,2010(12)

参考文献:

[1]康乐荣,李君梅,胡青,医药分开缓解看病贵的可行性研究,社会热点问题研究 [J],2010(13)

[2]李瑜,从药品的商品属性破解药价虚高难题,经济研究导刊[J],2010(12)

[3]薛宝库,新医改如何破解看病难、看病贵,特别关注[J],2010(5)

[4]杨敬宇,再论医药价格改革,中国物价[J],2008(4)

[5]周书美,论我国药品费用快速增长的原因与控制,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J],2010(8)

[6]丁纯.世界主要医疗保障制度模式绩效比较[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第9篇:医药行业的特殊性范文

关键词:医院医药科学管理策略方法

1前言

药物是一把“双刃剑”,科学使用可以救人脱离病痛折磨,使用不合理又会让病人雪上加霜,严重时甚至可致人死亡。我国在20世纪末就已经开始关注药品安全问题,并出台了一些相关管理条例,医院作为药物的主要使用场所,在医院内部建立科学管理方法是必不可少的医药安全使用策略。因此,本文就对当前我国医院在药物管理方面的有效措施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以便能够不断健全和完善当前我国医院的药物管理。

2新药管理策略

在医院的医药管理中,新药的含义指的是第一次被医院应用于临床治疗的通用名药物。在医院的新药管理中,首先要遵循“新药跟踪”原则,即跟踪新药使用、临床疗效、不良反应症状和病历概况等,具体来说就是对新药的每一次使用,都要建立使用档案。第一步就是新药的发放,由医院院长核定每个科室的新药分发量,由科室主任接收登记,中间要由药物管理人员跟踪编号并建档。第二步在临床上使用新药时,要记录到新药使用档案中,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剂量、药效及病人临床症状反应等。第三步跟踪新药使用后三个月的不良反应,可以采用电话访问和邀请患者到院检查的方式。在申请使用新药前,也要建立申请流程,经多级复核后,再向患者使用新药。申请流程应包括:①对患者说明使用新药的原因,向患者说明新药的主要适用病症、禁忌类项和使用方法等,征求患者同意使用后,主治医师向科室主任提交新药使用申请表,申请表应注明申请缘由及患者基本信息(需患者签字)和病例概况。②科室主任审核无误后,向院长提交新药使用申请表,由院长组织召开新药使用例会,经例会讨论通过后,批复使用申请。③药品管理人员根据新药使用批复将新药取出,交于科室主任,由科室主任再转交至主治医师,然后交于护士对患者用药,这一过程中每一个涉及人员均应对使用的新药核查并签字确认。

3药物储存管理策略

医疗药品是一种直接关系到患者人身安全的特殊商品,在生产和买卖中应注重药物的储存管理。在药物储存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分类存放”、“先入先出”、“特殊药物特殊对待”的原则。

3.1普通药物储存管理

普通药物指的是对储存条件没有特殊要求,可在自然条件下储存的医用药品。在医院应设立普通药物库房,由专职医护人员担任库房管理者,对药品的出入要登记台帐,并定期核查台帐与实物的一致性。因普通药物对储存条件要求较少,可根据各要求的自然属性分别放置即可,如内服和外用分开放置;容易混淆的药物分开放置;接触易相互影响药效的分别放置等,在放置药物的橱柜外贴上标签,注明药品名称和储放时间。在使用药物时,根据入库时间先后,遵循“先入先出”的管理原则,药物出库应有取药人员、领药人员的签字,并注明药物使用科室,以方便后期的药物台帐管理。

3.2特殊药物储存管理

此处特殊药物指的是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医用药品。药物管理人员应对各种特殊药物的储存条件清楚明了,并可以辨识药物是否变质。在特殊药物储存管理中应注意一些事项:①对于见光易变质的药品,应储存在棕色玻璃瓶或铝箔袋中,进行避光处理;②对于在空气中易分解变质的药品,应采取蜡封或其他密封处理;③对于易潮解的药品,要存放于通风干燥处,要求条件严格的可放于干燥容器中;④对于在常温或高温条件下易变质的药品,应冷藏存放(在药品注明的阴凉处存放指的是2℃左右);⑤对于易挥发的药品,应采用密封处理,并定时检测药品是否有挥发现象,有条件的医院可安装检测仪器。对于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应建立交接班巡查记录,确定药物的完好保存,如有发现异常,应及时上报并查明原因。

4药物使用管理策略

药物使用管理在药物科学管理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下面本文就药物使用管理的有效措施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以便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提高我国医院药物使用的管理措施。

4.1临床用药管理方法

护士的职业道德是患者安全用药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临床用药时,护士应严格复核医生开设的药物使用单据,在使用前要检查使用药物的名称、使用剂量和使用方法(主要区分口服、外用和注射等),在临床使用中严格遵守,禁止同一品种不同规格的药物混合使用,禁止同一品种不同生产厂家的药物混合使用,禁止标签存在缺失、破损或字迹无法辨识的药品混合使用,禁止易产生不良反应的药品搭配使用。

4.2药物搭配使用管理

在患者治疗期间,医生会出于提高药效、中和药物对身体的损伤、维持患者身体状况等各种原因,在用药时进行搭配使用,但如果出现不合理的药物搭配使用时,不仅不会起到预期的治疗效果,甚至会引起不良反应的产生,因此,在用药前,医生和护士应清楚明白搭配药物的禁忌事项。如果在使用中出现了不良反应,护士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第一时间通知主治医师。口服药物应检查保质期和储存情况,静脉注射药物应遵循临时配用的原则,标注配置时间和配置人员,在配置期间,护士也应注重保护自身安全,如配戴安全防护用具等,如护士发现自身有不良反应,也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通知医生。对于出现不良反应的搭配药物,要登记不良反应记录,应包括药物的搭配比例和详细使用情况,药物应送到药检室检验,做特殊处理后不再使用。

4.3严格控制药物使用

合理使用药物,对患者的康复至关重要,不合理使用药物不仅起不到治疗效果,甚至会对患者造成更严重的伤害。在医院内部要严格规定药物使用条理,尤其是抗生素类药物,对于普通患者,能够使用普通药物治疗的,医生开据普通药物即可,不得因私利而故意开据高价的抗生素类新药,避免滥用抗生素,产生患者产生抗药性。另外在使用计量上也应合理使用,不能单方面追求治疗速度,而故意加大使用剂量,这样很容易对患者身体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在使用药物前也应检测患者对药物的过敏情况,在确定不会过敏时再使用。

5提高药物管理水平

就目前我国医院的药物管理水平来说,可以从管理方法、管理人员以及建立管理回馈档案三个方面上来提高药物管理水平。

5.1建立系统的管理方法

在开展药物管理工作时,应做到谨慎对待、严格审查、多层监督。可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定制管理方案,本院经多次讨论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管理方法。药品由药物仓库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建立出入库台帐、药品储存清单和储存使用方法,由专职人员取放药品。

5.2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药品管理工作终究要落实到管理人员上。因此,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至关重要,在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方面,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①培训新员工,对刚入职的新员工要进行统一培训,并考核,通过考核后方可入岗实习;②对管理人员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专业培训和安全培训,一方面要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清楚各种药物的医药性质和理化性质,对储存条件的要求,使用注意事项等,另一方面要时刻保持管理人员的安全警惕性,时刻牢记自身的工作关系到千万患者的人身安全;③注重一线医生和护士的培训,一线医生和护士是直接接触患者的人员,提高医生的专业水平,是科学用药的前提,而护士是药品的直接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应了解药品的性质和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

5.3建立管理回馈档案

医院定期召开医药使用点评会议,由科室主任汇总本科室的药品使用异常情况,在会议中提出,然后共同讨论,研究新的使用注意事项,并记录会议档案,为后期的药物使用提供参考依据。

6结论

综上所述,医院在医药管理方面已经做出了较大成绩,在新药临床使用上,多道把关,严格跟踪并记录药物的临床症状表现。在药物使用上,加强药物的合理搭配,使药物发挥最佳药效。在职业道德方面,树立“患者安全至上”的思想观念,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增强管理水平,为病人患者的安全用药做好职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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