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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心得体会精选(九篇)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

第1篇:法治中国心得体会范文

古语云"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是事关人民幸福安康的重要举措,是落实提出的构建清明政治生态的有力保障。推进依法治国,应科学立法不留"死角",应严格执法不分"对象",应公正司法不出"冤错",应全民守法不越"雷池".

科学立法不留"死角"

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这就要求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到对经济生活各个领域"全覆盖"确保不留"死角".科学的法律体系既是对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充分补充,也是对全体人民行为的有效约束,更是对公务员人员依法行政的有力保障,逐步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必将营造出"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良好政治生态。

严格执法不分"对象"

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执法是关键,确保把权利关进"笼子".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分"对象",不搞"态度执法"、"关系执法",做到见违必纠,纠违必罚,处罚有据,真真正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公正司法不出"冤错"

古语云"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必然要求。司法机关应该从执法理念、素质能力、工作作风、制度落实等方面严格要求,对司法问题的关键岗位、环节,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程序、严格标准,完善涵盖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全部环节的"制度链",努力预防和减少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出现。

全民守法不越"雷池"

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必然结果,是社会进步的有力保障,是居民素质提升的充分体现,随着我国法制进程逐步完善,"言必合法,行必守法"正在成为一种自觉。促进全民守法,既要求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也要求群众"依法维权",让法治成为全体中国人的最大公约数,形成一个"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使任何人都不越"雷池".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把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等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揭示出搞好法律实施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作用,为如何加强法律实施提供了基本遵循。

法律制度能否有效实施,关系到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的衔接。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与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效的法治保障体系,通过法律实施这根"红线"紧密联系在一起,共同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整体。社会对法治的感知和理解,集中于法律的实施环节。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的实施最能集中体现法治水平的高低,直接表现为制度的执行力。同时,搞好法律的实施对于增强公众法律意识、树立全民守法观念、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定出一部好法律不容易,而将之实施好更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社会上不遵守法律规范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法不依现象存在,说明法律实施仍有待强化。"如果有了法律而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当前,从"有法可依"向着"有法必依"迈进,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本要求。唯有把法律贯彻实施到社会之中,以法律定纷止争,才能充分发挥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保障社会有序运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作用。

各级政府是行政执法主体,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对推动法律实施意义重大。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深水区,利益主体多元、利益纠葛交织、社会矛盾多发。只有因应形势新变化和新要求,"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避免职能错位、权责不清、管理缺位、执法偏袒、滋生腐败、与民争利,确保政府一切活动都在法制框架内开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承担起维护公共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责任。

法律的实施要确保公平公正,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政府权力运行规则,大力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责任主体和运行流程,从而避免行政执法错位、越位、缺位,既杜绝多头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人情执法等乱象,又使各类违法行为依法受到严厉惩处,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坚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使全社会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人民群众对行政权力的决策、执行、结果等各个环节都能了解,有助于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法律的有效实施还有赖于高素质的法治队伍。其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特别是法治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直接决定着国家的法治水平和其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影响到全社会对法治的信心。加强法治工作者思想政治建设,增强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的信仰,带头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争做严格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模范,带动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引领人们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随着依法治国全面推进,法律制度必将贯彻到治国理政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在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不断前进。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三)

虽然时值深秋,但刚刚结束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却让很多人感到,中国迎来了一个春天——法治的春天。

一份旨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法治本身。这是因为,对于一个现代国家,法治就是框架、是轨道,决定着运行的方式;对于一个现代政党,法治也是手段、是规范,决定着执政的效能。从这个角度看,这次会议的"红利",将有一个持久而深沉的释放。

党的中央全会专题研讨法治,在历史上还是第一次。翻开并不久远的报纸就能发现,过去全会的议题,涵盖改革、党建、文化、社会等方面,而此次全会,无疑把法治的重要性,提升到了"一级目录"的水平,这本身就意味着法治尊严的彰显。而全会提出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总目标之一,更是从根本上肯定了法治的基础性作用。

法治尊严的提升,最基础的一点,是法治"全链条"的收紧。细读全会公报可以发现,在依法治国总目标、总原则,重要性、必要性的阐释后,其实是按照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在安排,这包括了法律从制定到生效的全链条。无论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还是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无论是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还是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积极性和主动性;围绕法律各项体制机制的全面完善,也让法治本身更有刚性、更具权威。

第2篇:法治中国心得体会范文

十八届四中全会思想汇报:对今年四中全会的法治期许

敬爱的党支部:

反腐不避政治局常委,这种超常规、超期待的大动作,表明执政党在对待党纪国法与至高特权的关系上,选择站在了维护法治的坚定立场,蕴含着执政党执行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绝对性,体现出中国共产党执政决意走上法治轨道的强大决心;而在中央委员会上专题研究依法治国,这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

反腐不避政治局常委,这种超常规、超期待的大动作,表明执政党在对待党纪国法与至高特权的关系上,选择站在了维护法治的坚定立场,蕴含着执政党执行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绝对性,体现出中国共产党执政决意走上法治轨道的强大决心;而在中央委员会上专题研究依法治国,这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它更加表明执政党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对中国的现代化转型而言,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性意义。

不过,在赞赏这种超常规动作的同时,亦应看到,中国现行法律从未规定可以对任何层级的高级领导人法外开恩。仅从法律来看,这至少没有超越法律的常规,这种超常规更多指向政治惯性和普遍的社会观念。

中国具有数千年的人治传统,求索法治的道路崎岖曲折。十八大以来,从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建设法治中国",从新法治十六字方针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执政党力行法治的思路与部署清晰可见。更为可信的是,这种矢志法治的决心在很多领域开始得到践行,诸如反腐"有案必查"对法治原则的兑现,废除劳教对于法治精神的捍卫,司法改革对于法治理念的汲取等等,都预示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站在了新的时代起点。

中国共产党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渝信念,源于对法治求根治本优良本质的认同,源于对时代中国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省察,也源于对治国理政历史规律的把握。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并不是最优的统治方案,但却是现实世界中所能找到的"最不坏"的方案,因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和"少数人之治".无论是破解改革中的阻力与障碍,还是摆脱既得利益的束缚与干扰,无论是走出绝对权力的腐败定律,还是步入权利神圣的时代殿堂,都需要法治在更纵深的层面落地生根。当前,中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深水区",各种复杂的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逐渐显现,权力的失范与社会治理的失效不断挑战社会公平,与各种"治标"的方式相比,只有法治才是求根治本的良方。选择法治,坚定地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中国梦的实现便有了坚实的根基。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核心议题,必将勾画出未来法治中国的发展蓝图,寄托着华夏儿女百余年来追求现代化的绵绵厚望。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不菲的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形式法治的构建更加完备。立足于这种现实基础,中国法治建设正处于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转型阶段。

欲让法治真正成为党的执政方式,成为政府的行政方式,成为全民的生活方式,千百年沉淀下来的心理、习惯与传统,还会呈现出诸多文化层面的阻力。由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更加呼吁顶层设计,更加要求系统配套,更加强调知行合一。

法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刚开始的构建需要所有侧重。不同国家基于不同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选取不同的方向作为法治着力点,进而分化出不同的推行实质法治的进路。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主要采取的是一种"司法中心主义"进路,强调法院对法治的捍卫、发展功能;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主要采取"立法中心主义"进路,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与规则效力,立法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构成法治大厦的"拱门石".中国的法治走的也是一条"立法中心主义"的道路,将"有法可依"作为法治系统的首要前提,通过在经济、行政、社会领域急速立法,最终确立起治国理政的规则框架。

但是,在目睹立法如潮的同时,普通民众并没有相应地增长对法律的信心和期望,甚至怀疑"法"的存在。法律为什么实施不下去?制定出来的法律为何不能赢得人们的信仰?中国法律实施过程中究竟遭遇哪些瓶颈?念兹于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得不面对当前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大困境:法律体系背景下的实施难题,并由形式法治转入实质法治建设阶段。

基于中国不同的政治体制,推行实质法治依赖司法的崛起,同时也依赖在行政执法的归位,司法与行政执法共同构成一种"执法中心主义"的法治进路,以推动良法得到良好的实施,重塑法治的权威与公信。因此,我们不难理解在执政党的治国理政"总盘子"里,为何对行政体制改革持续倾注心力,为何将司法体制改革置于突出地位予以顶层设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当中,特别强调了两方面的法治改革,一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一是司法体制改革,两者共同指向法律的实施系统。

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无济于事。" 而只有从司法和行政执法领域打通法律运送正义的两条"大动脉",才能为整个法治肌体输送新鲜血液,维系政体和国家、社会肌体的健康。

所以,保障严格执法,克服非平等执法、钓鱼执法、寻租性执法、非文明执法、限制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疲软式执法、非法性执法、滞后性执法等行为,彻底纠正行政执法不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独立与公正,让每个人在司法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中之重。如此,我们才能从法律大国转型为法治强国。

汇报人:

2014.10.17

十八届四中全会思想汇报:治理国家,要综合砍好三板斧

尊敬的党组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即将召开,会议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重大问题,审议《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次会议,倍受国内外关注,其必将产生深远的政治影响。

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来治理国家呢?笔者觉得,要着重综合砍好"三板斧"才好。

第一板斧:是"文化"板斧。用"文化"来治理国家。我国有五千年的文明史,其中,用儒家思想来治理国家的时间最长。在今天,我们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中,其体现的东西,是包括了儒家思想在内的中国古老文化在里面的。随便挑一两个出来,都可以说明很多东西。如"诚信"问题,今天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谓让"天下不安"."天下不安",那社会会"和谐"吗?中国文化要求人要遵循"礼义廉耻"的价值观,商人们这样赚钱,是合乎这一要求的吗?因此,用"文化"来治理国家,得靠教育,得靠榜样,得靠无数的人率先做标杆才行。

当前,共产党执政,短期目标就是要实现"两个百年"的梦想,那我觉得,党的所有组织和所有党员,都应当率先带头用"文化"来治理国家。因此,领导干部带头学点儿国学,带头学习历史上的国家治理经验,就显得特别重要。(fanwen.chazidian.com)

第二板斧:是"民主"板斧。用"民主"来治理国家。国人对"民主"一词,并不陌生。民主与科学是1919年"五四运动"精神的核心。在人类历史上,民主及民主思想源远流长,可追溯到古代。在我国,民主一词的思想真正被执行的时候,是新中国家建立以后。因为,在我们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就明确要求:要实行民主集中制。新中国建国以来的历史证明:当我们执行民主到位的时候,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就很快,很健康。当我们破坏民主的时候,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就受到严重的影响,甚至出现停滞不前或者倒退现象。文革时期,民主被严重破坏,改革开放最近这10多年,民主制度坚持得也不好,最终导致官员腐败盛行。

当前,我们正在深化改革,要治理好国家,我觉得,还是要依靠民主才行。"家长制"、"一言堂"、"一手遮天",让权力没有约束,为官者想干啥就干啥,这是对"五四精神"的亵渎,更是对当前人民群众的犯罪行为。因此,党的所有组织和党员,都要带头,用生动的实践,践行好"民主"的内涵,践行好党的民主集中制。

第三板斧:是"法治"板斧。用"法治"来治理国家。一个国家法治道路成熟的标准,一是看宪法的权威性是否确认,二是看宪法是否进入了老百姓的生活。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法治"成为我国基本的社会价值,"依法治国"成为我国基本的政治共识,"法治国家"成为我们为之努力奋斗的基本目标。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在这个方面,还存在很长的短板。"人治"常常大于"法治",人情往往大于法。当前,我们正在突破一些封建官场残余的"条条框框",如打大老虎,已经突破了"刑不上大夫"的"规矩",法制建设出现新气象。但是,新气象并不等于"新常态".新气象,或许是昙花一现。"新常态"就是相对稳定的"制度常态".历史上变法的例子很多,我们这次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会议,不是变法,而是想尽千方百计更好地执行法律法规,进而修订制定出与时俱进的法律法规,目的就是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将"依法治国"很好地落实在行动上,而不是写在纸上,让其 "看上去很美",忽悠国人。

当前,腐败形式严峻,深入推进市场经济进程困难重重,社会正处于变革期,政治改革也举步维艰。如果不用好"法治"这一板斧,很多事情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显得杂乱无章,不能有效管理国家。可以预言,再过100年,世界上很多国家,还必须强化"法治"这一"国家利器".因此,我们领导干部和党员,首先要有法制意识,时时带头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才好。

治理国家,靠"文化",靠"民主",靠"法律"这三板斧。但是,说者容易做者难。在这治理国家的"三板斧"中,当前就我国来说,我觉得"文化"这一板斧,显得还较为软弱,"民主"这一板斧,显得较为慵懒,而"法治"这一板斧,还显得比较"乏力".而"法治"这一板斧,却最显得有威力,它才会真正触及人的敏感神经,让人惊心、惊醒、警醒。

这三板斧,要"综合"起来"砍",效果才会更好。三板斧如果表现形式是"单打独斗",那效果就会"大打折扣".聪明的治国者,都不会这样"砍".

"法治"这一板斧究竟会产生啥威力,国人正拭目以待。当然,我们期盼的是看到这一板斧的"正能量"效应在四中全后,威力常在。当然,更希望看到党中央"综合"砍下的这"三板斧",所形成的"正能量"出现立体效应。

汇报人:

2014.10.17

十八届四中全会思想汇报:"法治中国"首先要做好"普法中国

敬爱的党组织:

今年10月召开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将聚焦"依法治国".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的全会中,以"依法治国"作为主题还是党史上第一次。从司法实践方面,要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中。

"中国梦"里,"法治中国"是最重要的一道景色。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就"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和重要讲话,并指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蓝图。全国民众通过媒体获知的精神,甚至法治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最有利的保障。

有的"法治中国"的美好愿景,最现实的一个问题也迎面而来:"法治中国"的首要任务应该是实现"普法中国",让每一位中国公民都能够执法懂法守法,但是如何实现普法教育的最大化,如何让中国公民都怀着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成为了一个难题。据权威部门调查现实,由于此前曝出的各种政府司法部门的负面报道,民众对司法部门存在怀疑状态,相反开始相信以法律电商为代表的律师事务所,法律电商成为获取法律知识最重要的渠道。

在一个名为"最受欢迎的法律网站"的投票选举中,法律电商网站成为网民的热门选择。其中,夺得榜首的广州易法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旗下开发了 "合同宝"、"诉讼宝"、"法务宝"、"结婚宝"、"离婚宝"等"宝"字辈互联网产品。或许是因为电商环境下的选择习惯,该网站迅速成为法律服务用户的首选产品,该法律电商聘请了大批专业律师在线为网民宣传法律知识,也为民众解决了一系列大小案件。

归根结底,普法工作的落实困境,根本原因出在普法教育的错位。普法主体范围过窄、普法对象确定错位、普法内容脱离实际、普法成本分担失误、普法评估办法呆板、普法目标本末颠倒等问题都直接导致了普法工作未能真正得以贯彻和落实,最终导致违法事故频发,而事故发生的原因竟是不懂法的荒谬新闻。

是中国共产党中央第一位拥有法学博士学位的总书记,他频频指出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在近两年来,在"法治中国"的国策之下,打老虎,治贪腐,博得老百姓的一致赞许。以笔者看来,要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群众利益。此间,最关键的要让人民群众也执法懂法,让他们能够在司法案件中庸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第3篇:法治中国心得体会范文

郭广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坚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出发,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了深入的整体谋划。《决定》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大任务等方面做了全面系统的阐述与部署,以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丰富与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发展的最新成果。其中,在论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时,《决定》提出了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论断,这既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与基本经验的科学总结,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深厚底蕴与鲜明特色,也是对法治和德治关系的深刻把握,把我党对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进入一个新境界。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就必须深刻认识与把握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相辅相成的内在统一关系。

一、国家与社会治理需要法律

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法治与德治是治理国家与治理社会的两种基本方式,都具有调节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虽然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同,但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二者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缺一不可,不可偏废。

法治与德治作为两种不同的治理理念和方式,其区别是显著的,主要表现在,依法治国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它要求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逾越法律,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和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所以法治主要表现为一种刚性的、他律性的治国方式;以德治国则依靠社会舆论、价值评判、良知等无形力量的维系,通过说服、劝导、教化等方式培育人们健全的道德品格,自觉引导人们做出恰当、得体的行为,所以德治主要表现为一种柔性的、自律性的治国方式。法治与德治二者虽有不同,但它们对于国家和社会治理来说却同样是不可或缺的,单一地强调法治或德治,都会带来相应的弊端。只强调法治而不讲德治,将会使法治丧失其合理性和正当性来源,丧失对正确价值导向的反思能力;同样,只讲德治而忽略法治,将会由于道德原则的一般性和抽象性所带来的模糊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导致难以保证道德和价值共识的有力落实,社会道德的进步靠自觉自律,也离不开法律的保障。

实际上,从作用机制看,法治与德治二者之间也是内在相关的,法律与道德都不能离开对方孤立发挥作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涵就是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但这种法治化丝毫不意味着可以脱离道德基础,法治的施行必须有道德正当性,反映与凝聚人们的利益共识与道德共识,因而必须与德治结合才会有亲和力、生命力,才会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与遵守。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是通过把人们在实践中共同认可的、反映人们利益共识与道德共识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从而使其获得坚实的民意和道义基础,并通过法律普遍性的约束,为道德要求的切实落实提供法律保障。比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增了“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的法律规定,从而以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保障敬老孝老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弘扬。

从实际的操作机制看,法治的有效运行也要依托于道德平台的良好建构,而道德平台建构的起点同时又依赖于良好的法治建设。由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高度复杂性,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覆盖国家与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所有方面,在一些领域,特别是关于人们如何过良善生活的种种追求上,更多地应由道德来调节与维系。比如,对敬老孝老这一传统美德的真正弘扬,不仅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保障,更重要的是,要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加强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从而使人们通过对孝道这一道德价值的认同增强对法律的认同和遵守。因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既是推动和检验法律实施效果的动力,也为依法治国的顺利施行创造良好的道德平台。但是在人们还未能全面自觉地养成这一优良美德之前,则需要法律的力量介入,对突出存在的问题加强管理,建立赏罚分明的奖惩机制,借助法律的力量引导和示范人们的价值和行为导向,从而为道德平台建构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因此,正如《决定》所指出的,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

道德意蕴,努力“以德养法”

《决定》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大方面系统阐明了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而这些要求无一不蕴含着丰富的道德理念和道德底蕴,也无一不表明,只有用道德滋养法治精神,才能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主体和社会环境。

首先,关于“立法”。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而“立法”就必须要确保“法”是“良法”,而不是“恶法”。《决定》郑重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这一提法集中反映了法的道德与价值属性,“良法”就是所立之法应以保障人民权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服务人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同时,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这就从学理上保证了我们的法律必然是良法,从源头上保证了法律的道德正当性与权威性。

其次,树立法律的权威关键取决于法律的切实执行,即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否则,法律就如同虚设。《决定》强调,执法既要严格规范,又要公正文明。“公正文明”内涵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道德要求。“公正”就是不偏私,不能选择性执法,更不能,贪赃枉法;“文明”则意在强调执法要人性化,有人道主义精神,不得侵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人权、搞刑讯逼供等。政府作为法律执行的主体之一,其是否能够做到依法行政、权责统一、公开公正的要求,直接影响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法律权威的信任和尊重与否,这就要求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要率先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用法律的准绳规范和约束自己的权力行使,做到公正执法、执法为民。这不仅是依法行政的问题,也是每个党员干部自身职业道德的要求。只有如此,才能为公正文明的执法提供富有道德自律感、坚实可靠的法治主体。

再次,关于“司法”。《决定》明确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由此,司法中的道德与价值底蕴显而易见。因此,《决定》强调,要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证司法公正,杜绝司法腐败,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参与,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可以说,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既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全部“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最后,关于“守法”。依法治国理念的最终实现需要每个公民的共同努力。公民作为法治建设的主体,只有当法律从最初作为一种外在的强制性要求转化为每个公民的内在道德要求,从而得到人民的真心拥护时,人人自觉守法的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才可能真正建成。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心中有“法”,就会在即使没有外力的强制约束下依然保有最为深厚的法治精神,做到“君子慎独”。一个自觉守法、不做法律“逃票乘客”的公民,其实也是在践行友善、诚信、公正、平等的道德准则,以法治主体的责任感和担当感为法治社会的全面建成提供最为坚实的道德屏障。

综上所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以德养法”,努力夯实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道德基础,把践行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与价值理念贯彻落实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中。

三、强化法治对道德建设的

保障与促进作用,切实“以法护德”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每一个环节上,法律与道德的要求都是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统一体。这就要求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既要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建设的价值导向作用;也要通过扎实的法治建设保障其中蕴含的价值理念和道德观念的落实,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制度性支撑和保障。

依法治国,就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法律是道德的基点和起点,这不仅意味着合乎道德的必须首先是合法的,更意味着法律为道德提供了确定的底线和边界,并以其明晰性、公共性和可预测性使人们明确知晓自己在社会公共领域中所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否则,无法保证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行以及人与人相互之间的合理期望。因此,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用法律的权威性增强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以法治力量推进道德建设,要“以法护德”。

为此,第一,对于道德领域出现的突出问题与矛盾,法律不能袖手旁观,而是要切实发挥其建构公序良俗的强制性作用,通过公正严明的奖惩机制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第二,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把全民普法教育和守法教育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使广大人民养成法治思维的习惯,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第三,要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使人们依然保有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道德正义感,从而更好地守护公平正义,弘扬美德善行。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的道德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它带来的对恶行的纵容会极大地挫伤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感、对道德的崇敬感,甚至摧毁人们最为基本的善恶观念。第四,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的监督和管理,把权力的行使关进制度尤其是法治制度的笼子里。这是因为,作为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推动者和实践者的领导干部,他们能否起到以身作则、上行下效的示范性作用,将直接关系到良好法治环境和道德氛围的形成与否。因此,领导干部除了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水平,更要带头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4篇:法治中国心得体会范文

十以来,中国反腐败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破,但接下来,建立起“不敢腐、不能腐”的反腐败法治体系,特别是实现吏治的制度化、法治化,是个很大的战略性任务――这也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赢得未来长期稳定与发展的基本前提。

就法治建设本身看,在中国,从来就不缺少法制,法制在农耕文明时代,本质是“治民”,即单纯把民众作为控制、管理对象。法治则是现代文明之果,法治的真谛是“治权”,即通过良好的制度安排,有效地制约和规范公共权力。建设法治中国的核心任务,是置宪法于崇高地位,维护公民权利,以宪法和法律作为国家治理和公民行为的准则。

中国社会,少的是法治精神和法治的文化基础。由于缺乏根深蒂固的法治精神,由于缺乏对于法律的信仰,在中国,修法律易,行法治难,并常以法治之名,行法制之实。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形成了坚韧的“吏治-人治”传统。从民国建立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短短几十年里,制宪频率之高,在世界亦为罕见。北洋政府时期,曾出台过10多部宪法和宪法草案,但都没有把国家推上法治化的轨道。

今天中国社会,很重要的一点,是要在全体公民中培育起对于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宪法的本质精神有两点:一是人民享有最高权力;二是政府授命于法。换句话说,是“保障民权,限制政府”,这是构成现代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原理,也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实质所在。

在形而下意义上,法律是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形而上意义上,法律更是一种信仰。任何国家,法治真正有效的推行,须深植于民众对于宪法和法律的普遍信仰。信仰所成的“不成文法”,比成文法更有权威。一个国家可以较快建立起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建立起对于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并使之社会化,则是个相当漫长也是困难的过程。

1997年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开启国家治理的法治化进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命题,并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建设构想。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问题,这是推进法治建设的新开篇。毫无疑问,它将改变以政治意志治理国家的旧方式,迈入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新境界。

第5篇:法治中国心得体会范文

【关键词】 国家治理;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法治

国家治理问题是当今世界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国家治理低下与失效是国家混乱、社会分裂、贫困疾病等诸多严重问题的根源。如何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使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成为当今学术界和理论界高度关注和深入思考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我国首次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其被称之为是继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四个现代化”之后的“第五个现代化”。“四个现代化”是从经济基础层面阐述现代化,表征着国家的“硬实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上层建筑层的现代化,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上层建筑更好地适应经济基础的客观需要,实现国家软实力的全面提升。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被称为“姊妹篇”,以法治为核心构建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观点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最新的理论成果,包括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两方面的内容。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制度体系,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由党内法规、党和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等一整套制度共同构建而成,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和党的建设各领域。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包括制定制度的能力和制度执行能力。治理体系为治理能力的提高构建制度基石,提高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治理体系的效能,二者相辅相成,共同组成国家治理的有机整体。由“国家管理”到“国家治理”并不是简单是词语的变化,而是思想观念和价值理念的深刻变革。相对于自上而下的、单向的、强制而刚性的管理而言,治理更加强调多方主体多元共治,治理主体不再局限于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是参与国家治理的主体。治理更多地是运用民主协商、规范科学的方法来达到治理效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解决我国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难题和问题,实现国家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关键。

二、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核心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就是制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更加完备、稳定、管用的制度体系,使国家治理体系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程序化。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通过治理方式和价值理念的更新,充分发挥治理制度的效能,达到最佳的治理效果。法治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处于基础和核心的地位,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

1、法律制度是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载体

国家治理体系实质上是制度体系,国家治理制度法律化的一般途径是党和政府先以党内法规或政策的形式宣示、确认其治国理念和路线方针政策,经过实践检验成熟之后,通过立法程序将党内法规和政策以宪法、法律的形式确认和完善。法制化的国家治理制度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等特点,既有利于公民自觉遵守,也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避免政策治国导致的政策侵权、不稳定性和不可诉性等缺陷,赋予现代治理制度以无比的优越性。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以宪法为核心、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涉及社会生活各方面内容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成了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载体。

2、法治是最基本、最高效的治国理政方式

伴随社会历史条件和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社会利益格局和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传统的治理方式已失去其坚实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强调法律作为全体社会成员必须遵守最高的行为准则,具有最高的权威成为治国理政的第一选择。善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必须摒弃人治思维和运动式思维。人治过分依赖于少数人的智慧、能力治理国家,人治社会虽然也存在法律,但是,当个人的愿望与法律冲突时不是“人依法”,而是“法依人”。由于统治者缺乏法律的外在约束,只是单纯的依靠自身道德和自律来约束权力,所以,往往会“因人成事”、“因人败事”。运动式思维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具有合理性,也能解决一些社会问题,然而,由于其发动起来后很难控制,会导致难以预料的灾难性的后果。中国共产党已经取得政权并长期执政,不能依靠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来解决日益多样和复杂的社会矛盾。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将法治作为最基本、最主要和最必须的治国方式,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激发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绝不允许违反法律规定或背离法律精神的情况出现,构建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秩序。

3、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

秩序、公正、人权、效率既是“良法”的基本价值,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价值追求和精髓所在。尤其是公平正义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追求,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为人类社会成员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和利益提供了最基本的标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发展成果更多的惠及全体人民。法治是公平正义的最基本的表达途径和实现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司法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主要内容。唯有通过法律设定经济运行机制、民主参与机制、公权力约束监督机制、公民权利的保障机制,所有社会成员才能平等地享有基本的权利;才能获得公平参与和实现梦想的机会;才能获得平等的保护和救济;公平正义才能最终得以实现。

4、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全面深化改革,法治指引、规范、保障、促进改革

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全方位的深化改革,法治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又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改革求“变”,法治求“稳”,在以往的改革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领导认为改革是目标、硬任务,法治只是实现改革目标的手段。因此,对于改革和法治,传统的处理方式是:当法律有利于改革时,就运用法治;当法治可能阻碍或延缓改革时,就抛弃和规避法治,造成“良性违法”。在改革初期,各种制度尚未形成或不成熟,这种处理方式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时期,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经形成,必须纠正在法治与改革关系认识和处理上存在的误区和偏颇,重新审视和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既不允许突破法律的红线进行改革,也不允许以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拖延改革的进程,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规范、保障、促进作用。

三、加快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和基本手段,然而,法治本身也需经历一个现代化的过程,唯有现代化的法治才能与现代化的国家治理相匹配。正如所讲“不是什么样的法都能治国,也不是什么样的法都能治好国。”这一精辟论述深刻阐明了法治现代化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意义,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必须把握以下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1、强化“良法“之治,构建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

国家若想实现善治,必须先有良法。良法的内在要求是体系科学完备、规范运行有效且能充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公民权利。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矛盾冲突、越权立法以及法律不能实现对权利的有效保护等现象迫切需要通过科学民主立法来解决。在未来的立法工作中至少应当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将现代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平等、公平、人权、和谐的现代法治品质和基本价值在法治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和根本的作用,是良法产生的关键。在立法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加强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和接纳,更有助于法律的自觉遵守。二是通过立法构建多元共治的制度体系。在立法中应当明确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激发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活力,实现“共治”、“自治”。三是通过法律构建制度的笼子,有效约束公权力。通过法律界定权力的行使主体、范围、程序及责任追究,能够防止公权力腐败和滥用。

2、严格法律实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不能有效的实施,再好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将是一句空话。宪法是权力的笼子,权利的保障,针对现实中违宪难以纠正的现状,必须健全违宪审查和监督机制,尽快设立违宪委员会,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法律实施的关键,在执法和司法中应当注重维护公民权利、政府权威。

3、建立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引导提高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现代国家治理中,政府应当定位于解决社会矛盾和消除社会不公,注重以人为本、为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而不是以GDP为中心。为此,必须纠正以往单纯以经济增长的规模和速度为核心的政绩评价体系,建立法治GDP评价体系,运用法治的标准约束、规范、引导官员的行为,树立鲜明用人导向,把法律素养高、依法治理能力强的工作人员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4、培养公民对法治的信仰,营造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

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依法治国的制高点是信仰的塑造。信仰不是铭刻在大理石和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里。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顺畅法律运行、树立法律权威,尤其是领导干部应当争做守法的表率,让法律成为全体国民共同的信仰。

【参考文献】

第6篇:法治中国心得体会范文

关键词:法家势治思想;权势;政治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014-04

先秦法家对“势治”的认识是建立在夏、商、周到春秋、战国两千余年治国实践的基础上的。法家学派基于当时的社会形态和统治需要创立了势治思想,其强调权势在专制主义政体中对君王维护政治统治的积极作用,本文跳出历史的局限来看待法家势治思想,兼论政治合法性视角下权势的作用。

一、法家势治思想

1.势治思想的核心

“‘势’指的是君主所处的那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地位。势就是权力的延伸,有权即有势,这是君主得以‘胜众’的根本保证”[1]21。包括用人之权,赏罚之权,法家势治思想强调权势大于德行和才能,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把法、术、势三者相结合,全面地阐述了三者的内在联系,构成了一套以“法”为主,“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强调没有势位,法和术都是空的,君王如果没有权势,就无法行使用人之权,赏罚之权,没有权势的光绪皇帝就是一个傀儡,依靠一个没有实权的皇帝来推动一场变革注定是要失败的,纵使康有为、梁启超的改革方略多么精妙,光绪皇帝也无法保证改革的实施,臣民不会惧怕一个没有权势的傀儡皇帝,可见权势在专制主义政体中的重要性,专制主义政体中的合法性必然和权势结合在一起,百日维新的失败就值得深思,从马克斯·韦伯的三种合法性类型来看,清王朝的皇帝更迭,政权维护是符合传统权威型的政治统治的,光绪皇帝是正统的皇帝,但事实却是他没有任何权威,只是一个空壳,究其原因还是在于他没有抓住和掌握权势,没有权势他就无法驾驭群臣,无法保证统治的继续进行,在封建社会对于皇帝来说权势至少是安身立命之本。但不是说权势就是万能的,假如权势是万能的,反动统治就不会灭亡了,对于权势的作用要看其在什么样的政体形式中,也就是说要对权势的拥有者做阶级分析,以阶级为背景来衡量权势的使用。

2.理性看待势治思想

商鞅、慎到为公的势治思想强调君王拥有权势谋取天下之私,但却不是君王所需要的,统治都是自私且维护特定阶级利益的,因此理论思想的创立应该符合政治统治的需要,商鞅虽然推崇君主专制,但并不是提倡君主利用统治大权来谋一家之利,而是要他们利用权势治理好社会,为公众服务;慎到同样提出君主应该掌权为天下,而不应借权吞天下,君主享有的权势应该谋天下人之利,而不是君主之私,慎到、商鞅的势治思想和韩非之说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前者之说是为公的,“他们主张君主为天下人治理天下,这与儒家在《礼记·礼运》中所宣扬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思想是一致的”[2]214,但在专制主义政体中只不过是一种空想,“君主们对权力一元化理论无疑感兴趣,而为天下的旗帜多半被踏在了脚底下,不过有时也会举起来招摇一番,以示自己无私,颇能欺骗一些老实人”[3]82。韩非是个务实的人,他完全把国家看作是君主的私有财产,把国家政权看作是君主的命根子,把权势看作是君王用来谋取私利的安身立命之本,商鞅、慎到为公的势治思想比韩非之说高尚,而韩非之说却更合乎当时的实际情况。但并不能说明韩非关于势治的思想就是进步的,只不过是较适应当时落后的政治制度和保守的社会形态而显得更具合理性,要论进步与否,还得看是否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从现今的角度看,则还是应该推崇“天下为公”的观念,关注公意,用权势来维护社会秩序以达到为公众服务的目的,建立具有法理性的政治统治,把二者不同政治目标的势治思想进行比较之后,发现一个关于合法性的论点:政治主体采纳何种理论思想作为政治统治的理论工具,关键在于是否与当时当地的社会背景、历史形态相适应,比如说慎到为公的进步思想在一个专制主义的封闭社会中反而是空想,而韩非务实而又保守的思想却在落后的制度中占有一席之地。这就要求我们要在特定的历史环境和社会形态中来正确看待权势对政治主体建立合法性的影响。但不管是商鞅、慎到为公的势治思想还是韩非务实之说都强调君王的权势,都

认为权势对于专制主义政体建立合法性有积极作用。

二、政治合法性

任何形式的政权统治者都很重视建立和维系政治统治的合法性,都需要理论思想去渲染和包装,法家势治思想为秦朝专制主义政体提供理论依据,为秦始皇至高无上的地位提供嫁衣,权势的拥有天生就具有正负两方面的作用,贤德的君王拥有权势是苍生之幸,权势的作用在专制主义政体中就能得到有效发挥,权势就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对于建立、巩固政治合法性的作用;暴君的产生则是权势滥用的结果,不但不能发挥作用,还会导致合法性危机,在政治合法性视角下看权势的作用,首先要找到二者应有的联系,合法性的本质是政治权力客体对政治权力主体统治的认可和接受,不难发现合法性存在的前提是政治统治的存在,而要进行政治统治的关键是掌握政治权力,拥有权势的君王在专制主义政体中就是政治权力的核心,因此分析权势和政治合法性的关系是有一定道理的;同时权威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从权势和权威的关系分析也能找到权势在建立政治合法性中的作用,下面进一步论述。

1.合法性的基础

合法性的基础就是统治者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具有合法性而具备的各种统治资源,有的学者将它概括为:暴力、宗教、权威、民主,这种概括是符合政治统治暴力基础、信仰、心理基础的,就权威的类型来说,只有法理权威才能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其所追求的是一种政治客体对国家政权的信仰和认可,是一种以服从为表征的合法权力,只是这种服从是不以惩戒为前提的自愿接受,国家权威的大小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政治管理的合法性,也就是政府的合法性,而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则表明国家拥有的是何种权威,中国古代社会君王凭借所拥有的权势而获得了驾驭群臣,君临天下的传统权威,不得不承认这种权威同样具有合理性,同样是合法的,也能强制臣民服从,只是在专制主义政体中权势的作用最容易被滥用,在对政治合法性建立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很容易破坏传统权威型的政治统治,权势的占有者得不到有效制约,从法家势治思想来看有权无贤亦可立国,过分强调了权势对于维护政治统治的作用,暴力的使用或许不受任何约束,这样一种适合春秋战国时期的理论思想在今看来却不符合时代的进步性,但我们却不能因此而否定权势在那个时期对于政治合法性的建立所发挥的作用,更不能完全否认势治思想,正是有了法家的势治思想作为理论支撑,权势才能为秦始皇建立传统型权威的政治统治提供应有的暴力基础,我们之所以要理性地看待法家的势治思想,是因为权势给先秦社会带来了正负两方面的作用:君王是必须拥有权势的,没有权势,政治主体想要获得的任何政治权威和一切政治措施都无法实现,恰恰它们是获得政治合法性的手段,所以权势和政治合法性的建立关系紧密,而拥有权势的君王必要时是可以使用暴力的,只是这种暴力的使用不应该追求君王之私,而应谋取天下之利,现代法理型权威的政治统治同样需要暴力,但这种暴力从君王的独有武器变成了国家机器,要维护政治统治必须要有国家机器来履行国家职能,追求公共利益,法理型权威的政治统治中暴力的使用显得更加高尚,但暴力在任何形态的社会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实施暴力的主体必然都是具有权势的,因此要努力发挥权势在建立政治统治合法性中的积极作用,尽量减少暴力的滥用;另一方面是因为“严刑峻法”是用来对付人民的,无可取,暴君的产生常常伴随着暴力的滥用,虽说暴力也是维护政治统治的工具,是巩固政治统治使其具有合法性的重要途径,但暴力的滥用往往给专制统治者带来致命的一击,不具有法理性的合法权威的滥用会造成“官逼民反”“众叛亲离”的困难局面,动摇政治统治。因此一个贤德的君王在拥有权势的同时,往往会利用获得合法性的各种途径来建立政治权威,以期获得民众对自己统治的权威性支持来达到巩固政治合法性的目的,其实法家势治思想中也有同样论调,强调权势是胜众之资的同时也分析了权势的来源,认为权势的获得在于得到人民的支持,但凡不懂得如何取信于民者,其命运都是悲惨的,空有权势而沦为暴君。 2.权威与权势

有必要对权威和权势做一简单的界定,权威强调的是对权力的自愿服从和支持;而权势则是权力和势力的总和,一个荒淫无道的皇帝很有权势但不一定有权威,但不管是权威还是权势都必须有权,法家学派的势治思想所说的“势”就是权势和威势,

君主的原则就是确保权力,运用暴力和严法对付臣民,本文把法家学派的势治思想和政治统治合法性联系在一起并不无道理,“势”强调的权势和威势对于春秋战国时期欲在集中权力统一六国君王来说是必备的,不管这种权势是否具有权威,不管这种权势是否具有法理性,但在当时是适合各国的,是有利于各国政治统治的,这样一种哪怕不具有威信的权势对于传统权威的政治统治来说是有用的,在专制主义政体下,权势和权威发挥的作用很相似,都是建立和维护政治秩序的条件,圣贤的君王体恤民情也就能获得相应的权威,统治也就更加稳固,而诸如秦始皇之类的君王在统治之初很有权势,但却不懂得如何取信于民,也就无法获得民众的权威性支持,他过分强调权势导致秦朝很快失去民众的支持而走向灭亡,权势在政治秩序建立之初发挥了比道德更加有效的作用,君王应该拥有权势,但这对于政治统治的稳固显然还不够,在专制主义社会统治同样需要合法性支持,而合法性的获得就需要统治者在拥有权势的基础上努力建立自己的权威,中国古代诸如此类的皇帝很多,李世民就是典型的例子,在谋取君王之位时他是利用手中的兵权,建立起他自己的统治之后,他就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治国思想来改变民众对他的看法,而获得民众对其统治的权威性支持,来达到巩固李家江山的目的,其后世的任何一位皇帝,但凡要想有所作为、励精图治,都必须掌握权势来获得政治权威。我们对权势做一研究,就是要看到权势对于传统社会统治者建立统治秩序的积极作用,又要看到盲目崇拜权势的不利后果,而有效处理权势的方法就是把权势转化为权威,通过理论和意识形态的渲染,在专制主义社会中则是通过神化等一系列手段来包装暴力的政治统治,使政治统治获得民众更多的权威性支持,从而建立传统型权威的政治统治。从权势和权威的关系中可以看出权势与政治合法性的建立也是有着直接联系的,以现代政治合法性理论的实际,我们分析权威和政治合法性的关系,从中也能看到权势的作用。

三、权势在不同政体中对建立政治合法性的作用

“任何一种人类社会的复杂形态都面临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即该秩序是否和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问题’”[4]408。合法性是政治统治的关键,在专制主义政体中,合法性的获得与权势关系紧密,当君王把权势看作是建立政治权威的前提时,权势的作用就会在一定的范围内得到很好的发挥,也就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权势在专制主义政体中对建立政治合法性的积极作用,反过来说,如果君王盲目崇拜权势,认为权势万能,而不注重权威性的获得,结果只会走向暴政而产生合法性危机,同时民众盲目崇拜权势也不利于政治形态的发展,民众都在追求和向往权势而忽视了对权力的限制;而在民主政体中,权势的作用有所弱化,政治合法性的获得更多地体现在政党制定何种方针政策来获得民众的支持,更加关注民意。伴随着人类政治的发展,符合各个时代的政治统治思想都会配合政治统治的需要而产生,春秋战国时期的中国社会,战火连连,社会流动频繁,统一成为社会追求的价值取向,权势成为追求大一统的君王必备的利器,法家的势治思想得到秦始皇嬴政的赏识,成为对秦朝专制主义政治进行包装和渲染的理论工具,在民主政体中,政治合法性的类型发生了变化,朝着一种更理性的方向发展,权势的作用开始变化、弱化,法家势治思想对于政治合法性的建立收效甚微,其强调的“势”甚至与现代法理性的政治合法性理念相违背,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法家势治思想在专制主义政体中对建立传统权威型的政治统治发挥的正面作用,下文将从合法性的视角,结合法家势治思想分析权势在不同政体中的作用。

1.权势在专制主义政体中作用的两面性

毋庸置疑,在专制主义政体中,权势对于传统政治秩序的建立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是君王统治获得权威性支持的前提,没有权势,权威也无从说起,法家势治思想甚至还认为有了权势,即使像桀那样昏庸,也能令行禁止;如无权势,即使像尧那样贤能,也无法管理百姓,中国古代社会无数暴君和傀儡皇帝就是明证,权势在传统社会中的作用可见一斑,政治统治为了获得合法性,就要对政治权力进行充分论证和渲染,以塑造自身的权威形象[5]192,努力把国家权力转化为权威。我国著名政治学家周平教授把获得政治统治合法化的途径概括为:暴力途径、制度途径、意识形态教化的途径,以获

得信仰方面的权威。君王的权势常常伴随着暴力的使用,同时也是暴力途径能够使用的保障,一个没有有效权势的君王是无法制约臣民的,也就无法使臣民屈从,更别说价值层面的认可和信仰,君王没有权势传统型权威的政治统治就无法建立,光绪皇帝徒有虚名而无有效的权势就是一个明证,同时在传统社会中,君王应该牢记权势获得的途径,不管是儒家的君王之道,还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都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比如水能载舟,亦可覆舟;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君王处理好了与臣民的关系自然也就会获得有效的权势乃至长久的权威,抓住这个关键才能更好地发挥权势在建立政治统治合法性中的积极作用,君主才能立功成名、治国安邦,而不是只会依靠权势滥用暴力来对付人民。法家学派势治思想强调权势为胜众之资,同时权势又来自众人的支持,告诉了我们君王权势的两面,这种君王的权势在春秋战国时期被法家学派推崇,这是适合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形态的。

君主专制政体下,帝王的统治也需要合法性,也需要理论思想去论证和渲染,使臣民认可这种君王天生就有的权力,法家学派的势治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强调君王权势的主流思想,秦始皇正是采纳了韩非之说,并顺应历史潮流,民心向背才开创了中国历史上首个中央集权的家天下王朝国家,嬴政依靠手中的权势通过暴力途径,消灭各国,通过其手中的军队给各国成员以直接的心理威慑,实现对各国社会成员政治行为的规范制约功能,从而获得有力的政治权威,他还借用暴力这一特殊的强制力进行一系列的经济改革,使既得利益得到保护,经济关系发展壮大,有效的支持了政治统治,巩固了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帝王拥有权势才可以保证新制度和法令的推行,保证传统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君主专制政体形式下的社会结构是等级森严的,权力结构层次很明显,帝王在金字塔的最顶层,假如一个没有权势的君王依赖大臣的辅佐得以登上王位,那么这种统治是不稳固的,有可能随时被拉下来,只有真正掌握权势才能在社会中贯彻自己的意志,光绪皇帝的亲政后,实际的权势仍然掌握在慈禧太后手中,正因为如此,戊戌变法中的法令和制度才没有得以推行,最后以失败而告终。相反在清王朝康熙皇帝初年,辅国大臣鳌拜权倾朝野,康熙没有坐以待毙,而是卧薪尝胆,培植心腹,掌握权势,最后在政治斗争中消灭了鳌拜,建立了更加权威的政治合法性,巩固了自己家族的统治。 法家学派的势治思想强调君主的权势,君主有权无贤亦可立国,而权势对于专制主义社会中合法性的建立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种统治的合法性是建立在自古流传下来的神圣传统之上的,被统治者也相信他们的君王是真命天子,这样一种被神化了的习俗和权威让被统治者觉得“历来如此”,君王与生俱来的权势不会受到太多的怀疑,人们相信会有圣贤的君主出现,而不去从制度根源去思考统治的合法性,正因为如此,中国古代社会才会只有王朝更替,而没有政体的变化,也正因为如此,中国古代才会有那么多的暴君,他们的权力和其统治的合法性是不会受到质疑的,一种不受质疑的权势在专制主义社会中自然具有至高无上的能力,它对专制主义政体建立政治合法性具有重要作用,但反过来说,盲目崇拜权势只会使政治统治走向暴政,暴君的产生自然也不利于专制主义统治的维护。

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不是拥有权势就一定能建立和巩固政治统治的合法性,还要看即将建立的政治统治是否符合历史的潮流,人心的向背,光绪和他的先祖康熙皇帝一样,都是想励精图治,开创大业的君王,康熙之所以能够抓住权势消灭鳌拜在于当时的社会意识形态认可康熙的统治(虽然也有刺杀康熙的政治行为,但都没有成功),而光绪却生在一个政治腐朽不堪,人民怨声载道的社会背景下,人民不再相信君王,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政体来拯救人民于水火之中,即使光绪大权在握,政体形式的变革也迫在眉睫,他再也无法保住爱新觉罗家族的统治。同样袁世凯在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哪怕掌握权势,同样无法复辟帝制,只能在一片众叛亲离中含恨死去。

2.民主共和政体中,权势对建立政治合法性的作用有所弱化

也许资本主义制度最大的贡献就是创造了政党制度,民主共和政体中政治合法性的获得更多的体现在执政党的民意支持,现代政治中强大政府的构建依赖政党的建立和巩固,力量强大的政党能够有效的组织群众参与到政治体制中来,

民意聚集在执政党体制内,民意选择成为执政党统治权力获得的前提,民意对于合法性的获得具有根本性的影响,权势的作用有所弱化,但不能认为民主共和政体中的政府不需要权势,只是在民主共和政体中,合法化途径更加多样,民主投票、普选常常成为合法性获得的惯用手段,政党竞争的核心是民意,而民意的获得不仅需要有权势去贯彻和实施自己政党的路线,还需要有新进的理念和执政思路来争取民意,换句话说政党需要意识形态领域的宣传和渲染,让民众在政治选择中做出有价值性的判断,显然只有权势的政党不一定能迎合民众,或许更关注民意来制定方针、政策的政党在民主社会中会更具亲和力。“势”是强权理论的核心,民主共和政体中还要警惕一个极端,即霸权主义,过分强调强大政府的建立,很容易走上独裁统治,当今很多自诩为是民主政体的国家,利用人道主义的幌子,大搞强权,这样一种在国内强大的政府,对第三世界国家来说却是一种独裁,世界政治秩序也会被这种强权所左右,因此更应该理性看待“势”的作用。

总之,对于往后的政治人来说,我们应把法家势治思想放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去研究它,既要看到权势对专制主义政体建立政治合法性的积极作用,也要意识到盲目崇拜权势是有害的;同时把权势放到不同政体中进行分析,找到不同政体中权势对合法性建立所扮演的角色,从而更加理性的看待法家势治思想,从而更好为政治服务。

参考文献:

[1]张易.法家大智慧[m].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05.

[2]时显群.法家“以法治国”思想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3]刘泽华,葛荃.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

第7篇:法治中国心得体会范文

盼望着,盼望着,两会的东风来了,复兴的脚步更近了。小偏整理了2020青年大学习第九季学习心得精选【5篇】,望能帮助到您。

2020青年大学习第九季学习心得精选

要时刻记住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只有这样,才能在岗位上更好的耕耘付出,才能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才对得起胸前的党徽。

不知不觉,我们党已经走过了九十八年的历程,但作为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精神却一直没有变,无论我们走的多远,心里永远保持着一颗赤子之心。面对未来,面对挑战,我们不会畏惧,也不会忘记初心。

作为一名年轻的机关工作人员,在学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同时,我也回顾了自己当初从事这份职业的初心。就是为人民服务,努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或许在这个过程中,自己所能做的很少,但我坚信,每一刻螺丝钉都有他的价值。

当下,是一个知识爆炸的时代,作为年轻同志,要适应当下就要不断学习,要把握正确的学习方向,系统的、全面的、富有探索精神的学习;不仅要向书本学习,也要向实践学习;要向人民群众学习,也要向专家学者学习。努力使自己成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人才。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在自己的岗位上发光发彩,才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我们要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高举改革开放旗帜,坚信党的根基在人民、党的力量在人民,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的道路。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在我们工作、学习、生活的同时,我们都要牢记自己的初心是什么。每一个共产党员的初心和使命也是一样的,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而我坚信,我们每个人的努力一定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中国梦。

2020青年大学习第九季学习心得精选二

一、坚持党的领导

10月底召开的党的四中全会从13个方面全面系统的总结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摆在首位的就是“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年,盛大的阅兵仪式让世界瞩目,也让每一个中华儿女感到骄傲自豪。正是因为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我们才能团结一切力量办大事,国家才能高效推进各项事业、开展各项工作,才能在前所未有之世界大变局形势下成功应对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克服无数艰难险阻,始终沿着正确方向稳步前进,才能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才能屹立于世界东方。坚持党的领导,更好的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激励全体中华儿女砥砺前行,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强调:“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我们经过不断地尝试和摸索,结合本国历史、充分学习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找到了适合自己的道路和办法。“履不必同,期于适足;治不必同,期于利民。”我们国家和人民选择了符合我们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正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国家治理发展、有利于民,才能拥有自己的生命力,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既深深植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又以开放包容的气度学习吸收其他制度先进经验,并能够不断在实践中自我完善和发展,必将使我们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其优越性得到充分展现。

三、坚持依法治国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四中全会强调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在四个全面中,全面依法治国本身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同时又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无论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目前,我们国家的改革正处于深水区、攻坚期,只有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平稳度过目前所处的阶段。“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法治文明的发展,更体现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治理智慧。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四中全会作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部署,为贯彻落实好此次会议精神,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为建成美丽中国保驾护航。

2020青年大学习第九季学习心得精选三

在春意盎然的五月,“两会时间”再次开启。全国人民期盼着两会,世界各国瞩目着两会。“两会一召开,好事自然来”仿佛已成为国民心中潜意识的期盼,期盼伟大的祖国日益繁荣昌盛,期盼更多新的惠民政策,分享更多改革红利。

民之所望,改革所向。毫无疑问,每年全国两会都有关于民生话题的新提案,但始终不变的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幸福。

为人民服务就要增强公仆意识。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领导就是服务”,党员干部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归结为一句话, 就是为人民服务, 人民的公仆。公仆意识,是共产党人执政为民的本质体现。因此, 作为党员干部,牢记党的宗旨,处处为民着“想”,就要树立正确的“官”念,增强公仆意识:按照“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 全心全意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到最困难的地方去,到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 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疾苦, 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自觉做到“官高不移为民志,位尊不改公仆心”。

为人民服务就要改进工作作风。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和事业成败。因此,作为一名党员,牢记党的宗旨,处处为民着“想”,就要树立“人民至上”理念,努力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恪守党性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在各项工作中更好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努力改进作风,做到心中有人民,时刻把群众放在心上、当作亲人;做到干事为人民,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作为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注重勤政廉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在为民服务过程中,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为民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

2020青年大学习第九季学习心得精选四

中国共产党第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北京召开。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充分肯定我们党治理国家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全面总结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明确了加强和完善国家治理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以及总体目标、工作要求,为坚定制度自信、实现伟大梦想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正确方向。

党的四中全会闭幕以来,开发区各支部积极行动,把学习贯穿全会精神与主题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领导和指导,更加深入扎实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各支部积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并第一时间组织党员开展了专题学习会。部分党支部组织党员通过“学习强国”平台、“江苏先锋”APP和“阳澄红”公众号开展自学。

此次深入学习,党员们反响热烈。国资企业党员代表表示,党的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并审议通过了有关决定,体现了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和强烈的历史担当,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经历70年的艰苦奋斗,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们要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充分发挥资源优质,依靠相城开发区这个背景资源,不断创新,为相城区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招商业务条线党员代表说道:作为一名基层一线的招商人员,必须要将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与学懂弄通做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全面准确把握全会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要围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等方面的改革,进一步创优营商环境,当先锋、做表率。

2020青年大学习第九季学习心得精选五

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从原文中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增强政治、大局、核心、看齐意识,把握政策方向,让理论指导实际,更好的开展本职工作,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目前正值第二批“主题教育”的重要时期,怎样更加深入了解主题教育内容,贯彻主题要求,在新时代成长为合格的共产党员,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在学习中加以对照,不断完善自己、提高自己。

目前,我正在重读《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的第一专题,关于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我们的初心和使命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同志联系实际告诉我们应该怎么做,要忠于党、忠于人民、无私奉献,要在党爱党、在党为党、心系人民、情系人民。我们为什么要这么做,历史告诉我们,我们党能逐步发展起来,能克服一个又一个困难,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离不开人民忠心拥护和支持,我们只有时刻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顺应民心,尊重民意,我们党才能长期执政,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书中字里行间,充满对祖国、人民未来发展的信心,对党员同志充满了殷切希望,薄薄的书页里,带给我们无限的力量。我们要时刻注重思想政治学习,时刻牢记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永远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为完成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而努力奋斗。

第8篇:法治中国心得体会范文

【关 键 词】依法治国 道德教化 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

总书记2005年提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党的十七大上,总书记将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故此,要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必须既要大力推进法治建设,又要毫不懈怠地推进道德建设。就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关系来讲,法制建设是核心,道德建设是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最高要求,道德教化能够有力地推进法制建设。

一、依法治国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我党带领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既要靠法制建设来规范,也要靠道德教化来自我约束。以德治国既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重要推动力量。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依法治国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道德教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依法治国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从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当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保证这三个方面体现出来。

(一)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

《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无论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还是社会主义文化的健康发展,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都离不开法律的指导和规范。

(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们要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1]党要依法执政,才能赢得民心、总揽全局、巩固地位,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有序运行。当前,我国正在推进民主政治改革的关键时期,民主政治改革的成功,取决于依法治国实现的程度。故此,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民主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

(三)依法治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保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六个方面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六大特征是密切相关、互相依存的,它们都以民主法治为根本前提和制度保障的,特别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这三大基本特征是必须以法制建设为制度保障的。只有民主法治,才能妥善处理和协调社会不同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其他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局面;有效地保护好自然环境,搞好生态建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正在齐心协力奋斗所追求的目标。

二、道德教化为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

“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2]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要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道德体系,通过道德教化来助推法治建设的进程,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标。法制建设与道德教化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关系,甚至还可以相互转化。依法治国需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道德教化作为法治建设的基础,从以下三个方面可以体现:

(一)立法中的道德预算

“有法可依”是法制建设的前提,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就不存在遵守法律的可能性。法律,是对人际关系准则和社会运行规律的提炼和总结。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必须是反映人民意愿和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法,是合乎理性、正义、公平观念的法。制定法律的程序、立法人员的选择、法律的内容等等都必须符合道德要求。法律要及时反映和巩固并借助道德发展的成就,当前的立法,必须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特别是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在这方面,“醉驾入刑”和“死刑复核”就是一正一反的鲜活例证。

(二)执法中的道德考量

在立法阶段,只有符合道德标准的立法者才能够参与制定体现法律威严又维护道德尊严的法律。在执法阶段,执法主体的道德能力,即执法人员基于职业道德需要,完成执法工作所具备的主观条件,主要是道德判断力。深刻地影响着执法者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和证据采信方面的自由行政权。执法中的道德考量,还要在执法过程中,严惩不道德行为,增强公民的社会公德意识,特别是在量刑时,要充分考量违法过程中的道德因素。在实践中,“实行政务公开、审判公开,既可增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又可强化公务人员的廉政意识;依法从重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既可增强公民对国家、社会的信任意识,又可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依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可以促进职业道德的完善;依法惩处虐待老人的行为,可以促进家庭美德的培育。”[3]总之,执法中的道德考量,既要实现公正执法,又要维护法律权威,还要弘扬道德理想。

(三)守法中的道德教化

法律和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律主要是一种外在约束、规范甚至是强制力量,道德则是一种内在的精神,受耻辱感、责任心等主观因素的制约。“正是这种义务感和羞耻心的作用,大多数的社会成员才能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把守法作为一种道德义务去履行,最终保证了法治的实现。”[4]换言之,道德水平的高低与守法自觉性的强弱成正比例关系。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在内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从各个方面规范了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早些年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及当前正在大力推动的包括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对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是一个极大的促进。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必然催促和帮扶其中个体的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守法中的道德教化,就是通过这样一个由个体到群体,由群体到社会的感染过程,真正实现道德教化对法制建设的基础性作用。

三、德法并举,共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紧密结合,统一发挥作用。”[5]

(一)道德教化和法制建设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尽管道德和法律产生条件、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具体内容和作用机制各不相同,但他们之间的共同点要远大于差异。从调整范围来看,道德教化是一种自律,主要关注人们的内心世界,它以说服力和劝导力来规范人的行为,通过社会舆论来扬善抑恶;运用道德教化来推动法制建设视为法律道德化,而运用法制建设来推动道德教化则视为道德法律化。“重在惩罚已经违法犯罪的人,而道德则是重在教育那些尚未违法犯罪的人,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使他们不去犯罪。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3]据此来看,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道德教化和法制建设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二)道德教化和法制建设异曲同工,共创和谐

道德教化和法制建设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在当前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同时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改革攻坚面临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难度加大,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继续深化,社会活力显著增强,同时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诸多新课题”。根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想,“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以道德教化为基础,以法制建设为根本,共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无论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追求,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甚至是共产主义社会的最终理想,都是为了实现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以及社会主义的不同成熟阶段,这种全面和自由的程度都有所不同。但是,减少外在的规范和束缚,通过不断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使社会成员按道德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和维持社会秩序,才是符合自由而全面发展这一发展趋向的。故此,我们要想尽一切办法,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统一的基础上,创新和丰富道德教化的内容和形式,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

参考文献:

[1].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1-7-2.

[2].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90.

第9篇:法治中国心得体会范文

 

关键词:宪政制度  宪政意识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今天,其最根本的成果就是以宪政制度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制度,或者说宪政制度是当代政治文明的根本标志。宪政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基础在于社会全体成员对它的接受和信仰,也即宪政意识的支持。可以说,如果脱离了宪政意识在全社会成员中的植根、认同和普及,政治文明的建设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认识和把握宪政意识与政治文明的这种内在关系,就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不可或缺的思想认识前提和理论基础。

    一、政治文明的核心在于宪政制度

    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表现在政治活动、政治过程、政治制度和政治理念上的逐步开化和前进的程度。近代以来政治文明的发展主要是和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形成相联系。在同封建专制集权长期斗争的过程中,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发展出了以民主政治为核心的诸多政治文明理念,如人民主权、权力制约、法治、人权、责任政府等,这些政治文明理念被载入宪法,形成以宪法为根本的一整套政治法律制度,即宪政制度,并以此为基础进而建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制共和国。这不仅是近代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和标志,更重要的是它还推动了政治文明乃至整个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

    近代政治文明发展的目标途径在于民主政治,民主政治的存在和运行则通过宪政制度得到保障。因此,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集中体现为宪政制度。首先,作为同封建专制集权斗争的产物和结果,西方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政治文明的诸多理念是通过以宪法为基础的一整套政治法律制度得以确认、落实和贯彻的。也即宪政制度是对近代政治文明以法律制度形式做出的确认,是近代政治文明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宪政制度的诞生为人类的政治活动从腥风血雨的野蛮和暴力下解放出来,进而走向文明、有序的政治提供了最好的制度保障,并成为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追求和选择。其次,宪政制度又是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并规定了民主国家政治文明的基本走向和基本原则。政治文明的诸多理念集中体现在民主政治中,它们要求民主政治的基本方向应当是实现政治权力运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治权力的分配、政治制度的设计、政治权力的实现。宪政制度就是在现代民主国家中以其特有的制度功能最大限度的满足民主政治的要求,同时对可能的针对民主政治的破坏进行预防和限制,引导和保证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再次,宪政制度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的一个成熟的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政治文明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政治只是少数奴隶主和封建贵族享有的特权,他们通过对国家权力的专制垄断实现对其他社会成员的人身占有和对全社会的财富占有。即使在古希腊奴隶制的民主制度下,享有民主权利的成年公民也不过仅占人口的百分之十。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以后,政治思想和政治活动的民主化逐步成为政治文明发展的主要方向。民主、自由、人权的基本理念,代议制度、政党政治等政治体制逐步成为政治文明发展的主要内容。这些发展成果最终通过以宪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政治法律制度得以确认和加强。可以说,宪政制度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今天的最高表现。

    二、宪政意识是宪政制度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宪政制度的产生、实施、贯彻不仅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上的一场影响深远的制度革命,要求和实现宪政首先更是一场深刻的政治观念的革命。追溯政治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每个时代的政治活动总是内含着特定的政治观念。这种政治观念为一定的政治体制的建立、存在和发展提供着强大的道义和精神支持资源。一方面它使生活在该政治体制内的不同的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社会群体保持了政治认同目标的一致性,并排斥任何可能导致背离该政治观念的政治行为。另一方面,这种高度的政治认同使得政治体制从中获得共同的价值观,并在此基础上使政治体制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政治体制的过程和目标才能得以畅通无阻和贯彻实施。作为现代政治体制根本的宪政制度的存在及其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同

样也离不开一定的宪政意识的支持。

    宪政意识是现代社会成员对建立在宪法和以宪法为核心的政治法律制度基础上的现代国家的政治活动的本质、特点、规律的认识和反映。与古代封建专制政治制度下的政治活动相比,现代社会民主政治最根本的特点在于政治权力的民主化,即政治权力产生、构成、更迭来必须自于公民的选举,必须得到人民真实的授予;政治权力的运做过程和决策目的必须保障和实现公民的依照宪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这意味着现代社会的政治活动首先必须建立在社会成员的认同基础之上,必须体现出社会成员普遍追求的价值观。这种普遍的认同和价值观反映在现代法律政治制度上就是宪政制度。宪政意识对宪政制度的意义概括地讲主要体现在:

      首先,宪政制度是宪政意识作用于政治活动的结果。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告诉我们,人类的任何活动都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即有意识的活动。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正是通过这种有意识的活动得以实现。正如列宁所说的:“人的意识不仅反映客观世界,并且创造客观世界。m[};人们改造自然的活动是如此,人们的社会政治活动亦不能例外。19世纪法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的政治制度时指出,美国取得成功的因素有三个:“第一是上帝赐予美国人的特殊和偶然的状况。第二是他们的法律。第三是他们的习惯和习俗。”在这三个要素中,“最具有生命力的是第三个要素—人民的精神、感情、信念,开宪政意识的产生,宪政意识则是宪政制度建立的精神之母。

    其次,宪政制度的完善依赖于宪政意识的不断培育和提高。如前所述,宪政制度是宪政意识活动的产物和结果,因此宪政制度必然地要体现出宪政意识的要求和价值取向,并以此作为制度设计的目的及其功能实现的基础。这就是说,有什么样的宪政意识,就必然有什么样的宪政制度,宪政制度不能脱离宪政意识而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宪政制度不仅是以宪政意识作为自己的起点,以制度的形式满足宪政意识的要求和价值取向,同时宪政制度又是以不断成熟和完善的宪政意识作为自己强大的精神动力,维持和保障着现代政治文明。

  再次,宪政意识的普及是宪政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保障。宪政制度的作用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和实现公民依照宪法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但宪政制度本身只不过是一种制度选择,是一种工具,其作用的贯彻和实施从根本上必须依靠具有宪政意识的社会民众的参与。如果只有制度的建立,而缺乏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识与毫无异议地接受,它也不会真正得以实现并持续长久的。这正如哈耶克在《走向现代化》中指出的那样:“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因此,宪政制度的实现除了需要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相应完备的政治法律体系外,还需要在广度和深度上大力培育社会成员的宪政意识,以此来保证宪政制度真正的得以贯彻和实施。

      三、宪政意识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人类政治文明的产生与发展是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相联系,并最先在资产阶级国家以制度的形式获得实现。它体现出资产阶级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进步和革命的作用。也正因如此,从空想社会主义者到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把资本主义社会称之为文明社会。但这并不意味着政治文明只能属于资产阶级,只能是资产阶级国家的专利品。恰恰相反,政治文明首先是对以往整个人类丰富的政治生活经验的历史总结,它所蕴涵的思想、理念和价值观已经超越了个别的阶级和个别的政治体制而对于整个人类政治生活及其进步和发展都具有一种普遍的指导意义,因此它是属于全人类共同拥有的的财富,也是当今不同政治体制可以共同享有的价值资源。

    如本文开始所说,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今天,其最根本的核心成果就是宪政制度。因此,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必然要求首先选择宪政建设,要在全社会树立起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的观念,并在理论认识和实践活动中真实的体现和保证宪法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基准和法律体系中最高规范的地位,不允许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这也是今后进一步发展和提升我国政治文明程度的关键和方向性保证。有鉴于此,当前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我们面临的一个基本的问题就是社会成员宪政意识的淡薄

。这里既有中国文化传统的历时性继承因素,同时也与新中国成立以来宪法功能实际上的不到位的现时性因素密切相关。

    从文化传统上看,中国封建传统政治文化的核心在于民对君(其产生不是来自竞争性的制度程序,而是传统关系的合法性和纯粹的魅力)的单向发生的义务和服从。在这种义务服从本位观念下,君主统治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可改变,体现的是一种忠孝文化。这种在中国历久难衰,影响至今的文化严重地扼杀和阻碍着为宪政需要的个人自由、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并以此为基础选择和限制统治者及其权力提供认同和发生条件。近现代以来的清朝宪政改革和国民党时期的《中华民国宪法》的失败都与此相关。而宪政从根本上讲是追求个人自由的结果。对自由的热爱和追求、为实现自由而衍生的一些基本权利要求、及为实现自由而参与、斗争和制衡,这是宪政得以生成的强大动力。同时,从现代民主国家宪法发展历史的轨迹来看,个人权利作为生活的核心所在,从来就是宪法史的主线。没有这种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信仰和追求,缺乏对个体的关怀,宪政是不可能建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