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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意识的重要性精选(九篇)

法治意识的重要性

第1篇:法治意识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政治文化;传统文化 ;公民意识;官本位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3 — 0014 — 02

政治文化,是一个国家中的阶级、民族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这个国家中的成员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历史与现实的环境中形成的政治思想、政治制度、政治观念等内容的总和。中国政治文化发轫于两周,具有数千年历史,是当代政治文化的牢固的精神支柱和深层的文化土壤,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了巨变,整个社会由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和信息文明急剧转型,在物化层面和制度层面发生了显著变化,在人们的精神世界里也发生着持续的、深刻的、革命性转变。在此背景下,如何构建和谐的政治文化,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四个方面对构建和谐政治文化的基本途径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构建和谐社会有所助益。

“重民”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一大特点。早在周武王伐纣时,就提出了“敬天保民”的口号;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争夺土地进行战争,又提出“无民孰农”和“无民孰战”的口号。从孟子的“民贵君轻”到唐代魏征的“载舟覆舟”,历代统治阶级中都有主张重视民生、民意者。但重民不是民主,民本主义不是人本主义。因为重民的主体是君、官(统治者、掌权者),而民主的主体是民(人民、公民),是人民、公民当家做主,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重民是要求统治者重视人民的疾苦,为人民做主,人民则只要“俯首贴耳”依靠明君、清官即可〔1〕。概言之,传统民本思想中的“民只是统治者维护王权的一种手段或工具,与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思想相距甚远。构建和谐的政治文化,必须重视民主的政治文化建设。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社会主义的终极追求目标,人民是社会主义政治体系“内生态”的必然要求。从政治发展的角度看,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也就是公民的政治自由的发展。而要实现社会主义公民对于政治自由的追求,作为一种政治生活方式的民主政治文化,是不可或缺的,“为了享有自由,唯一的办法就是致力于民主机构和民主习惯的逐步发展”〔2〕,只有民主的人民,才更有可能成为自由的人民。因此,和谐政治文化的建设必须以民主的政治文化为其目标之一,坚持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原则,张扬宽容、愿意妥协和崇尚自由平等的理念,承认人民在国家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主张国家是为社会服务的工具,尊崇社会对国家的监督和约束等,从而为和谐的政治文化提供价值理念支撑和合法性、合理性证明。

中国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夫、妇妇”的宗法关系、“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专制皇权导致的权威崇拜、奴性心理,造成的依附顺从观念,深深影响人们的政治思想和行为模式,是形成臣民意识的深层文化土壤,也使臣民意识至今仍然盛行。从而导致人民缺少民主实践的经历,认识不到自己会对政治产生影响,在现实生活中不想去参与政治生活,缺乏自主意识和合理利益及权利的追求精神。这种影响导致当代中国不少民众对社会管理和政治既无参与的热情和意识。对政治冷漠,成为当下中国不少民众的自觉行为,严重影响着我国国民参政议政意识的形成,阻碍着我国当代公民在现代意义上公民意识的形成。

构建和谐的政治文化必须培育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现代社会以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为内容,以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基石,将权利观、义务观、归属感、责任感、使命感、自律意识、法治意识、平等意识和宽容精神等融为一体的现代民众意识。培育公民意识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价值和基本理念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公民意识是衡量政治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尺,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

构建和谐的政治文化是当代中国政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历史性课题,就是实现传统臣民文化向现代公民文化的转型,以达成与政治生活民主化进程的生态对接公民文化是一种复合的政治文化,它坚持“参与以有序为前提,督政以认同为基础,维权以守法为要旨,纷争以节制为条件,批评以宽容为原则”〔3〕,从而使公民在处理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倾向于寻求偏向集体主义的平衡点,营造一种具有无限适应性与创造力的弹性空间,使政治处于合乎生态发展的适当状态。构建和谐政治文化过程中,非制度性的公民文化还有利于提高民众对国家的忠诚度对执政党及其政府的认同度,直接影响和匡约着民众的政治行为方式,成为支撑民主政治的社会心理模式。

第2篇:法治意识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公民意识 法治 市民社会 公民教育

眼下关于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素质与公民意识的呼声越来越高,对于公民意识的作用、意义、结构与内容等,许多专家学者都从不同角度给予较详细的论述,然而对于公民意识的生成机制,如何培育公民意识的探讨却较少,笔者欲从这一角度分析当代中国公民意识薄弱的原因,并根据公民意识自身生成机制,对如何提高当代中国公民意识提出建议。

一、当代中国公民意识的现状分析

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的形式之一,它是公民对于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包括公民对自身的社会地位、社会权利、社会责任和社会基本规范的感知、情绪、信念、观点和思想以及由此而来的自觉、自律、自我体验;还包括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和人们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自我价值、自我人格、自我道德的评判,对实现自身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所采用手段的理解,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社会群体的情感、依恋和对自然与社会的审美心理的倾向[1]。

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与改革开放之前相比,社会结构日趋复杂,涌现出了很多新兴社会阶层;社会内容日趋丰富,不仅绝大多数人解决了温饱问题,而且有相当一部分达到小康水平,人们在不断提高自己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社会流动性增强,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农民工的流动,城市之间的人才流动,国内与国外之间的人口与资本流动,都显著提高。社会的进步与变革必然带来人们思想观念上的深刻变化,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有力荡涤着腐朽的封建思想文化,催生新的进步的思想观念。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人们的民主法制意识、平等公正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自主意识、社会公德意识等都有了明显的增强,这对于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保持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完成我国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根本性转变有重大意义。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当代我国公民意识的现状与现代社会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有学者就指出:“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差距”[2],这主要是由于长期的封建专制社会历史所造成的。现代公民和公民意识是伴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和资产阶级统治的建立才逐步确立的,在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里,是不可能有公民的概念和公民意识的,有的只是臣民、顺民、子民意识、奴隶意识。中国封建的占主导地位的小农经济、封建的专制政治制度与在思想领域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文化是相互适应的,共同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与家族统治,根本没有产生公民和公民意识的土壤。中国社会从来都缺乏个体权利与自由的思想,没有法治社会的根基。儒家宣扬的“仁政”是让人做奴隶的政治,宣扬的三纲五常是教人做奴隶的道德。鲁迅曾说过,一部中国史只有两个时代:“一、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二、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2](P212)在专制之下,中国人从未当过主人,也从未争取当主人的资格。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封建专制统治,开始尝试在中国建立民主共和制度。然而在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条件下,民族压迫日益深重,国家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国民教育落后,封建思想遗毒得不到有力清除,民主共和观念在中国的生长发育注定要经历艰难曲折的历程。争取民族独立,反抗封建压迫,建立一个独立统一的新中国成为压倒性的任务。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奋勇拼搏,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开始了传播公民意识,建立和完善民主共和制度的实践征程。五四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国家主人地位,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地位和公民意识在法律上有了保证。可惜的是,1957年以后“左”的错误倾向越来越严重,最后竟导致十年文革动乱。文革中社会主义民主遭到极大破坏,社会主义法制遭到践踏,宪法上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受到蔑视和百般蹂躏,个人的生命自由与公民心理受到极大的摧残,这些都妨碍了当代中国公民意识的生成。相反文革中暴露出的宗法等级意识、臣民意识、人治意识、盲从心理等封建传统意识,说明自觉清除腐朽反动的封建思想意识的影响是我们一项长期的任务。邓小平指出:“我们进行了二十八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成功的,彻底的。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4](P335)

二、现代公民意识的生成

机制公民和公民意识是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根据西方国家的历史经验,公民意识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化进程中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的结果,是由臣民变成公民,臣民文化逐步走向公民文化在人的观念中的体现。

(一)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划分是公民意识生成的客观前提。

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5](P32)公民意识是个体对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政治地位的现实感受和应有的认识,它代表人类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性的、定型的、系统的认知。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是公民意识产生和存在的客观前提。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市民社会创造国家之时即反过来被政治国家所制约,实现了二者的异化和同一,并表现为人治专权、自足经济和宗教权威的统治,进而成为套在劳动人民头上的沉重枷锁。公共利益变作与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相分离和对立的统治者的特殊利益,强权的绝对自由吞噬了社会成员的主体自由,从而衍生了自然主义生活图式下的单向度服从的臣民意识,根本谈不上公民意识,人性受到严重压抑和扭曲,人的尊严和价值遭到严重贬损。

资产阶级市民社会革命把自己从封建政治国家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这种“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6](P443)具体言之,一方面由于市民社会获得独立的充分的发展,并呈现现代商品经济运行形态,奉行财产私有、契约自由和责任属己原则,使市民社会分解为集合形态的,以交换价值为纽带的独立的、自由的各个个人;另一方面,在民主契约原则上重新确立了只能以市民社会为目的的政治国家,实施三权分立和民主代议制,使国家主权成为公民平等而广泛参与创制并共享的公共产品。宪法以最高法律权威的形式,宣布社会成员为公民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享有充分的人权和公民权。作为公民的个体获得了政治生活和市民生活的双重组织生活,从而摆脱了王权、神权以及政治社会生活一体化对人的束缚,个性获得了空前解放,主体自由得到充分确认和空前发展,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加速了人从社会关系中解放出来的历史进程。

从根本上说,公民意识的存在反映的是社会的需要,而不是国家的需要,展示了社会权利制约从社会中产生并凌驾于其上的国家权力的一种努力。公民意识在本质上必然表现为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主体自由追求和理性自律精神。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国家“必然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同时,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的理性的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7](P129)。

(二)现代法治是公民意识生成的制度基础。

公民意识体现为相应的公民观,即作为特定社会的成员对现代国家以及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基本价值和行为规范总体的认知,是对法治国家的理性认识。公民意识又是一种现代意识,是在宪政体制下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民众意识。因此,公民意识不同于以往的专制社会中对人的精神的强制和控制,而是对以妥协和宽容的精神,使得不同的政治努力获得均衡的政治现实的认知的开化性,是人类意识进化的一种表现形态,它使公民在成为统治者的同时也能够作为被统治者服从国家整体与发展。法治国家通过制度性的安排使得这种开化性成为一种现实,或者说,这种开化性正是在民主政治的法治国家状态下,在法治国家中权利本位的政治与社会伦理观念下,公民通过对国家公共事务的参与,通过反复的熏陶和训练而逐渐成为一种心理定势的。如已经获得普遍认同的对公民主体地位的肯定、对权利的确认,以及社会责任意识等,甚至我们还可以描绘出法治国家、民主政治状态下的公民所具有的相应的人格特质,表现为勇气、直率、积极的参与精神等。

合法性是公民意识的构成基础。美国人类学家哈维兰强调,“不管一个社会的政治制度会采取什么形式,不管它怎样处理它的事务,这个制度总是必须首先找出获得人民效忠的途径。”[7](P497)这个途径就是制度合法性的确立。哈贝马斯则认为,“合法性就是一个合法的制度赢得承认。合法性就是承认一个政治制度的尊严性。”因此,“任何一种政治制度,如果它不抓住合法性,那么它就不可能永久地保持住群众(对它所持有的)忠诚心,这也就是说,就无法永久地保持住它的成员们紧紧地跟随它前进。”[8](P339)现代法治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了这种合法性的基础,占据公民意识核心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等在作为根本性大法的宪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三)公民教育是公民意识生成的重要途径。

公民意识是社会存在的一种反映形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存在只是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了一种客观前提,但公民意识却不是自动生成的,它需要靠对全体公民的教育,需要在全体公民的社会化过程中来实现。在现代社会,公民教育伴随个体的社会化全过程,伴随作为个体的人的发展的始终。通过公民教育的实施,必须完成从生物意义上的人到社会意义、文化意义上的人的转变;从只是具备公民资格的人到完全意义上的成熟公民的转变。

公民教育包含了对公民的知、情、意、行等多个方面、多个层次的教育,公民意识是其结果的集中体现。公民意识的强弱可以用来作为衡量公民教育效果好坏的客观标准。学校是公民意识生成的主要环境,但同时家庭、传播媒介、社会等也影响着公民意识的健康发展。公民意识中的民主意识、主体意识、平等意识、自主意识等意识的形成和发展需要在一种平等开放的教育环境下进行,传统意义上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必须改变,以适应新形势下培育平等独立的公民的需要。消极简单的灌输只“会降低民主对成员所要求的那种评价道德与政治的能力”[9](P286),使社会成员成为臣民,从而与民主的、自由的公民精神背道而驰。真正的教育必须以尊重受教育者本人的经验和理性为前提,只有当一个人成功地运用了自己的经验和被教育机构所激发的理性能力为他人和社会作贡献时,我们才能说此人受到了教育。在作为专门教育机构的学校里,“如果只让教材与教师有发言权,旨在培养理智与性格的学习就不能完成”[10](P25)。

三、构建当代中国公民意识的生成机制

(一)理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合理划分双方的权限,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客观物质前提。

在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国家并不能成为市民社会的实现形式,反而成为其外在限制而产生严重对立,出现了“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市民也是彼此分离的,因此,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质上二重化”的异化状态。[6](P443)马克思反对“用复古的办法来消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论”[6](P443),认为只有民主制才能最终消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和对立,实现“普遍与特殊的真正统一”[6](P443)。而民主制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能真正建立。但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实践中,各个个人也需要在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这种分离的界限里活动”[11](P28)。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合理划分政治国家和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职能和权限,着重培育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健全国家体制,引导和促进公民意识健康发展。

转贴于

长期以来,政治国家过于强大,市民社会极度萎缩是导致我国社会成员公民意识难以健全的原因之一。而事实上,由各种独立的社会利益集团与非政治组织组成的市民社会,对于刺激政治参与、增强民主制度下的公民民主技术和效能,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民主权利与义务意识有重大作用,是培养和深化民主法治文化价值,如宽容、妥协、尊重他人权利、追求自己的权利等的重要场所,是孕育公民文化促进现代法治社会形成的重要社会基础。在市民社会中,“身份和利益各不相同的社会单元,由于对国家保持独立性,不仅能够限制统治者的无端专横行为,而且也可以有助于造就更好的公民:他们对别人的偏好有更深的了解,对他们自己的行为更具自信,在为了公共福祉而情愿奉献方面更加具有文明的心灵。”[12](P27)市民社会以社会民主制约权力,从而培养社会成员的民主参与、自主自律和公共精神,它不仅是法治国家的基础,而且也是公民意识得以存在的社会土壤。

(二)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基础条件。

公民意识的生成离不开市场经济的发展,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生发和健全公民意识,巩固和提高公民意识有着潜移默化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中,利益驱动和公平竞争机制有利于调动竞争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助于唤醒公民的主体意识。主体意识的增强对公民意识生成的影响,在于公民个体意识到了自己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主人地位,开始积极参与政治经济生活,在理性思维的基础上逐步形成自觉的反思、认同以及平等意识、独立意识、自主意识、民主意识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必将促使人们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市场经济的这种以法律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特点,有助于市场主体乃至全体社会成员积极守法精神和理性自主精神的养成。同时市场经济活动还对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意识、互利意识、诚信意识、自律意识等有重要作用,并对全体社会公众有示范效应。

(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扩大公民的有效政治参与,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制度保证及政治实践机制。

政治参与是民主实践的重要形式,是公民自我教育和实现政治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公民通过各种形式的政治参与,可以获得政治知识,积累政治经验,学会政治技能,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民主意识,培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需的政治能力;还可以通过广泛有效的政治参与,增强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人翁精神,提高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认同感和责任感,培育宽容精神,充分权衡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实践证明在参与过程中培养公民意识,塑造公民人格,是现代社会培养具有民主观念和民主能力的现代公民的重要途径。

当前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相对滞后,其总体状况表现为:制度优越但体制不够合理;内容真实但法制不够健全;形式多样但机制不够完善;保障可靠但发展不够平衡;主体广泛但参与不够充分。[13]无法提供满足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尚未形成吸纳公民广泛参与的能力。相当一部分公民并没有参与到政治过程之中,这大大阻碍了社会成员在政治实践中生成公民意识的可能性。因此需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探索新的公民政治参与的方式和途径,使公民的政治参与做到经常化、秩序化、制度化,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程序化、规范化,从而为社会公众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制度保障和政治实践机制。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法律保障和引导功能。

我国封建社会源远流长,有着深厚的“人治”、“礼治”而非“法治”的文化传统与心理,对于建设法治社会,生成公民意识与建设公民文化起重重阻碍作用。在我国,由于政治家和各级官员特有的地位、权力和职责,在法治建设和催生公民意识方面负有独特的责任,并起到独特的作用。具有健全法治心态和公民意识的政治家和官吏自觉公正地遵守和执行法律,从而有效地树立法律权威,对于唤起社会民众的法律良知和公民意识,促使广大公民积极守法,建设法治社会有重大意义。因此各级官吏依法行政,遵循程序公正原则,通过公正无私的执法,使社会成员感到法律能够在实践中被不折不扣地执行,对养成民众的法律至上信念和积极守法意识有积极的引导作用,反之将摧毁公民对法律的信任甚至走向反面。当前司法公正已成为突出问题,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司法,对克服封建思想遗毒,健全和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有直接作用。只有当人们发现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案件得到公正判决时,人们才会真正感受到良善的法律距离自己是多么近,人们才会对法做到切身理解并相互沟通,从而在长期潜移默化当中不自觉地对法产生信仰意识。

(五)普及教育尤其是公民教育,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相应的文化素质保障。

在我国文盲和半文盲的绝对数量还很多,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文盲的起点也在提高。加强旨在提高公民的识字率和文化素质的基础教育仍然是个重要任务。当前受过良好教育的少数人与教育不良和未受教育的多数人之间在文化素质和能力上的差距日益扩大。“现在最紧迫的教育工作不是让少数人学更多的东西,而是让多数人受到足够的教育。”[9](P287)缺乏教育使公民无法胜任以合法的方式在各种场所和组织进行表达和交流的活动。

公民意识生成的过程,是以民主法治为核心理念的公民文化内化为全体公民共识的过程,这就要求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为公民教育。在对公民的政治教育中,变单纯的政策宣讲为民主政治意识、民主参与能力的培养;道德教育中,变空洞的道德说教与灌输为个体道德良知的启蒙、道德人格的培育,培养社会成员自主意识与独立人格,团体意识与公德意识;在法制教育中,变单纯的知法守法教育为权利观念、自由观念的启蒙教育,尤其应让公民懂得现代国家的本质是什么,清楚权利和权力的界限,弄明白什么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现代法治,引导和强化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反思和认同。只有持之以恒地认真实施公民教育,改进教育方法和形式,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公民才会源源不断地加入到公民队伍中来,才能为一个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提供强大而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姜涌.中国的“公民意识”问题思考[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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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第3篇:法治意识的重要性范文

一、公民权利意识发展的反思

1.树立法律信仰的先决条件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公民就不会自觉遵守法律,也不会真正实现法治国家。公民权利意识觉醒,是树立法律信仰的先决条件,权利意识的缺位导致公民对权利认知错误,对法律产生质疑。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树立法治信仰,正如某学者所说:“真正的法治必须抱定这样一个基本的生活信条:尊重生活,尊重每一个作为常人的普通百姓,惟有从常人的日常生活开始的法治,才是可能获得成功的法治;也惟有立足于常人的生活,时刻关注并最终落实于常人生活之中的法治,才是真正值得追求的法治。”公民权利的维护需要司法机关公正裁决,政府的监督与制约需要司法机关予以保障。若没有权利意识发展,法治信仰将会失去其存在根基。权利意识的觉醒是法律信仰形成的先决条件,但法治何以可能?公民权利对权力的限制是法治建设的社会根基,司法机关对宪法的遵守,对法的价值的践行是法治建设的保障,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形成,它是司法机关在不断地遵守法律、践行社会基本价值观过程中,不断地在人们心中得到强化,这是法律信仰的“秘密,”也是法治的“秘密”。2.推进法治进程的重要基础法治的基础不仅在于国家,而且更在于社会,法治的推动者应是公民,而不单是政府,如果没有内生于社会生活的自发秩序作支撑,国家法就有可能缺乏坚实的基础,难以形成合理的、正当的秩序。至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制趋于不断完善,但我国司法实践却不容乐观。亚里士多德指出: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法治建设不仅需要良法,更需要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指出:“法律必需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只有公民信仰法律,法治才能得到发展,法治文明建设才能取得不断进步。一蹴而就的民主与法治,因其不存在任何适宜其生长的土壤,往往走向了更加极端的专制。舍弃公民的权利意识而建设法治国家,无疑是缘木求鱼,舍本逐末。

二、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进路

如上文所说,法治发展的进路因国而异,公民权利意识发展亦具有其特点,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一方面需要公民“为权力而斗争”,另一方面需要国家给予保障。

(一)公民权利意识发展的自我进路1.发展公民权利思维权利意识推动人们自己行使权利,将纸上的法变成现实的法,耶林说过:法是不断的努力,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真实的权利始终是个人的权利。公民作为社会个体,在权利意识发展上具有重要作用。对权利的渴望,使得他们对国家制度、政策产生不满。权利意识的觉醒就在公民对现实的不满与批判中逐步发展而来。这不仅是个人权利的发展,更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性构建。2.培育正确权利意识纵观世界法治的实现从未有固定的进路,但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却是普遍存在的。权利意识的勃兴有助于公民形成良好权利意识,理性维权。公民的权利意识觉醒不仅包括公民理性的认识权利,还包括公民理性的反思自我;不仅要从权利认知向权利主张、权利要求发展。还要对他人以及社会权利予以尊重与维护。只有正确认识自我与他人的权利,才能正确的行使权利,推动法治的进步与发展。

(二)公民权利意识发展的国家责任1.要树立权利思维法治不会从天而降,而来自国家和公民的价值自觉与司法实践。2011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吸引了大量公民参与讨论就充分说明,我国公民从来不缺乏权利意识,相反,正是政府工作的缺位才使得公民的权利意识在发展中受阻。国家普及法律不仅是让我们不犯法,消极守法。更是实现从感性到理性,从认知到实践,从抽象到具体的转变,让公民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培育理性的法治思维,正确维权;让公民参与到我国的立法、守法、护法工作中,切实体会到法律是权利的保护者,才能促进法治的不断完善。2.要合理分配权力权利意识增强使得公民认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但仅公民自身努力还不足以发展法治,只有国家保障才能强有力的促进权利意识发展。建设法治社会,维护公民权利必须做到权力合理分配。政府工作的依法开展有利于公民权利免受侵害,同时也促进法治政府的构建。而法院在工作中则可以有效地保障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民间非政府组织的发育需要国家予以支持、引导,推动公民的自治,建设法治社会。

第4篇:法治意识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法治背景;大学生;法律意识;思考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7-0010-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继1997年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1999年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修正案之后的第三次法治建设高潮。法治的关键,不仅仅在于法律数量的增加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更在于形成一定的法治思想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法治的社会思想基础,要求公民崇尚法治的意识和观念的塑造与传播。当代大学生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的公民群体,培养他们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树立平等、正义、等法治意识,无论是基于现实性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还是着眼于培育未来社会主义建设的优秀接班人,都具有极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因此,在当前法治背景下,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应当成为高校大学生教育的重点内容之一。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法治

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是关于法律的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其内容包括人们对法律的要求、态度、评价以及对行为的法律评价、法治观念等。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这一特定群体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态度和评价的总称,由法律知识性要素、意向性要素和决策性要素构成,分别解决“法律是什么”、“需要什么法律”和“选择何种行为方式”的问题。

作为一种内在的意识和精神,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巨大。法治的内涵之一就是法的普遍遵守,即法律之上,任何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如何提高和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遵法的社会氛围,法律意识起到重要的作用。全社会成员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就能主动将现代法治的实质要求内化为自身对法的价值、秩序和精神的认同,就能将法的外在国家强制力转化为内在的自觉遵守,形成理性守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法治国家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容之一,加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是重要的途径。

二、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

(一)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大学生是国家的未来,是民族振兴的希望,是实现伟大中国梦的生力军。对于大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关系到我们国家社会、民族未来的发展和兴衰。尤其在新一轮依法治国建设进程中,大学生因其受教育程度高,文化知识素养水平有别于社会其他人群,其作为“国家培养的具有社会精英潜质”的四千万特定人群。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强弱、受法律文化影响水平的高低、法律信仰度的大小,与党员干部一样,对我国法治进程有着深刻的影响。因此大学生应率先成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治思维的先行者。

(二)群体法律意识对法治的作用决定了要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群体法律意识是指某个社会群体中通行的共同的法律意识。如果说在大学生群体中形成一致的法治思想和法律意识,那么作为大学生群体中的个体,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其个体法律意识必定受到群体法律意识的影响,对法律的认知和判断、对法治的追崇会有新的提高,通过以点带面,推动全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反之,个体法律意识也包含了某一群体的法律意识,公民个体的法律感、法律思想、法律信仰和信念如能按照法治的要求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必能很好地推动群体法律意识的发展。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无论是从个体或群体法律意识来讲,这无疑对中国法治建设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三)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决定了要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法治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规则下产生的自由、平等、自主、责任等观念,构成了法治的精神与灵魂,因此法学界共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其内在要求法律的至上权威、对公权力的限制、权利的充分保障,以市场对规范的渴求、以经济必然性的形式推动法治的生成。大学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未来生力军,体量庞大的大学生毕业后将参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各个方面中去。其个体法律意识的水平高低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影响依法治国建设。他们对市场规则的认识,对秩序、规范的遵守,对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想的追求,对法治的尊重,需要在大学教育阶段就加强培养。

三、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

(一)加强大学生法律知识教育。法律知识是公民形成法律意识的知识和理性基础。法治的最低要求是任何主体要守法,而法律意识左右公民行为与法律一致性的程度。个体的法律知识较丰富,对法律情感较好,信任程度高,则行为的合法性程度高,反之则低。因此要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根本途径之一是要加强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实施以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为教育目的法治理论系统教学,从而真正使大学生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对法治的崇尚。笔者认为,在国家再次强化依法治国,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今天,高校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教育应强化法律知识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制度化教学。法律教学应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中独立出来,形成从法的一般原理、法的体系、法治理论到应用法学的完整法律知识体系的教育,这种法学教育要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教学手段,通过这个过程,让大学生能动自主地反映掌握法律的过程,并且是以掌握的法律知识为前提的,他们只有在一定的法律知识结构中才能了解法律“是什么”,才能在内心形成对法律的认知、了解和评价,从而提高法律意识。

(二)加强大学生法律规范的实践。法律意识有着指导人们实践法律规范从而推动法律实现的践行功能,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是通过司法实践来实现的。要切实加强大学生法律实践活动的开展,使得大学生在实践中验证法律理论,更进一步地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因此高校在正常的法律理论教学安排之外,要尽可能多的让大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活动,如组织参加旁听审判、参观监狱、法律援助中心等社会实践活动;要组织大学生对社会上出现的大学生违法犯罪热点问题进行研讨、辩论等活动;要让大学生在假期积极参与跟劳动就业、婚姻家庭、环境保护等法律有关的民生问题社会调查。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加强大学生法律规范的实践,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

(三)提高高校法治文化环境的建设水平。在诸多影响人的发展的因素中,最深刻、最持久的便是文化。高校法治文化建设是社会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法治思维或法律意识的培养,缺少不了特定的法治文化环境的熏陶和影响。高校应提高校园法治文化环境的建设水平,坚持章程治校,依法治校,完善大学法人治理结构,自上而下优化高校法治环境,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使得大学生在校园法治文化中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逐渐并牢固树立法律至上、限制公权、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基本法治理念,切实可行地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强化自身法律意识,树立现代法治思维。

积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背景下加强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高校责无旁贷,责任重大。大学生良好法律意识的养成,关键在于当前法治教育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参考文献:

[1]刘旺洪.法律意识之结构分析[J].江苏社会科学,2001(11).

[2]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

[3]田宏伟.法律意识及其内容结构[J].山东社会科学,2005(10).

第5篇:法治意识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学生 法治意识 培育方式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7)01B-0127-02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素质教育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越来越深入人心。为提高法治教育的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教育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于 2016 年 6 月,联合印发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普及学生的法治知识,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使在校学生真正做到学法、用法、守法,这既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学校教育的重要任务。当前,思想政治课是对高中生进行法治教育的主要方式,为此,政治教师需充分利用课堂这一平台,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

一、高中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民主化与法治化。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公民作为建设的核心主体,需具备一定的法治意识,不仅要关注各项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更要时刻优化自我的法律举止。因此,我们必须要提高公民的法律观念,增强法治意识。

高中是人生的关键时期,法制意识作为公民核心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因此,高中生需要不断强化法治意识,增强自我法治观念。

(二)有利于实现高中思想政治课的课程目标

“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增强公民意识”是高中思想政治课程目标的重要内容。作为教师,需要提高高中生法治教育的重视程度,培育高中生的法治意识。在实际开展课堂教学过程中,注重将高中生培育为“四有新人”。高中生的法律知识大部分都来自于教材内容,教师要从学生核心素养的养成入手,明确“民主与法制、权利与义务”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概念,明白“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民主,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的意义。从而不断提升自我法律素养。

为了使高中生更好地理解法治社会,在更好的环境中学习成长,就必须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高中学生要将所学习到的知识灵活应用至现实生活中,学会自觉守法。教师强化高中生的法律意识,利于提升高中生的法治意识。

二、高中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实践方式

(一)积极扩展课堂法律内容

当前高中思想政治课教材中,虽然也有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但大都比较笼统和抽象,学生感觉较乏味。基于此,教师在实际课堂教学中,需要对教学内容进行扩展。在综合探究课中,教师应精心挑选与学生关系密切的案例让学生进行讨论,此举既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又能使他们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从而认识到拥有法治意识的重要性。

例如,教师在讲授人教版教材必修2 中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与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基础和原则”内容时,可适当对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进行拓展。在引入具体案例进行教学时,可以让学生先观看一些关于同龄人违法犯罪的案例视频,最后让学生进行分组讨论。如发生在贺州市的一真实案例:16 岁的宋同学下课后到学校食堂就餐,他先把书包放在餐椅上,然后去窗口打饭。但是当小宋回到原位置时,发现自己的座位被邱同学使用了。两人因座位问题,起了口角。待两同学回到宿舍后,又再次因座位问题产生了口角。两位同学约定第二天放学后在校门口对面的超市打架。第二天,两位同学各自叫上了多名社会青年帮忙“助战”。在第二天的打架过程中,宋同学叫来的社会青年用刀具砍伤了其中一打架人的左手臂。双方看到事情闹大了,便一哄而散。后经当地法院审判,持械伤人的社会青年构成了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因宋同学与陈同学是未成年人,且有悔罪表现,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不予。教师分析这一贴近学生成长经历的案例,增强了学生的法治观念,提升了学生的法治意识。

(二)积极创新课堂的教学模式

优质内容借助良好的教育形式会获取事半功倍的成就。人教版高中政治教材编写了许多具实用性的教学内容,但是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纯文字叙述,另一种是图文并述。在媒体发展迅速的当下,此种传统的知识展现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学生的需求。基于此,高中教师在实际开展的课堂过程中,需要积极创新课堂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在课堂营造的虚拟环境中,收获法治经验,提升法治素养。 (下转第138页)

(上接第127页)

例如:教师在讲解教版高中思想政治必修二第一单元第一课《政治权利与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基础和准则》人内容时,需要向学生强调公民权利虽然是神圣的、法定的、不可非法剥夺的,但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义务却是公民应尽的,是不容推卸的。教材中对这一内容的表述,就是单一的文字叙述。为了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在实际教学中,可以为学生播放一段新闻视频,如播放 2016 年发生在某市地铁上“凤爪女被多名女子暴打”事件的视频。学生观看视频后,可自愿扮演视频中的人物角色,凤爪女、打架乘客、地铁其他乘客,未成年学生,要求人肉搜索凤爪女的网民等。学生参与了角色扮演,现场还原了当时的冲突场面,切身体会到参与社会生活时应承担的公民权利与义务,并认识到依法参与社会活动的价值,从而提升自我的法治意识。

(三)积极开展各类普法活动

培养高中生的法治意识,除了教授课本的内容,还需要添加适当的案例。增添的案例不H延伸到学生的现实生活中,更要延伸到中国的经济社会中。又如教师在讲解人教版高中思想政治课必修二第一单元第二课《民主选举:投出理性一票》内容时,学生通过对前一课时的学习,对民利知识已有了一定的认识,学生在生活中也常从媒体和网络上看到各种各样的选举活动,但因未直接参与过选举活动,对一些选举现象的认识并不全面,所以还需要进一步学习。在实际授课中,教师可以尝试以学生代表大会为契机,在班级中主持选举学生代表活动,请学生自己拟定一个选举方案,并选择合理的选举方式。在主持选举的过程中,教师需要引导同学分析、权衡各种选举方式的优缺点。需要注意的是,学生策划的选举活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选举。同时,教师还可以尝试在班级中模拟法庭活动,组织开展各类法治知识问答比赛、家庭普法宣传等活动,以此强化学生的法治意识,增加学生法治知识,进而引导学生利用“法”的思维解决现实问题,以此来深化学生的认识,帮助学生利用法律思维解决现实问题。

综上所述,在高中政治课堂中,培育学生法治意识的工作任重而道远。教师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通过创建具创新性的课堂教学方式,并结合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深化学生的法治观念,帮助学生提高法治素养,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参考文献】

[1]张 瑜.浅析高中政教学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J].好家长,2016(4)

第6篇:法治意识的重要性范文

摘要:推进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推进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需要在六个方面做出努力:一是根除人治意识,弘扬法治意识;二是破除权力本位意识,树立权利本位意识;三是根除臣民意识,培育公民意识;四是摈弃官本位意识,树立民本位意识;五是转变全能政府意识,树立有限政府意识;六是转变扬善为主意识,树立制恶扬善并重意识。

关键词:政治文化;法治意识;权利本位意识;公民意识;民本位意识;有限政府意识;制恶扬善并重意识

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进程中形成的政治认知、政治态度、政治信仰、政治情感和政治评价。中国政治文化发轫于两周,制度化于秦代,定型于两汉,承袭发展于隋、唐、宋、元、明、清各代,流行数千年经久不衰,成为政治体系和政治生活牢固的精神支柱与深层的文化土壤,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推进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本文拟对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需要实现的六个根本转变展开深入分析,以期对推进当代中国政治文化发展有所助益。

一、根除人治意识,弘扬法治意识

中国政治文化中人治意识源远流长,且一直占主导地位。孔子认为国家的兴衰取决于有无圣主明君:“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①孟子同样认为:“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② 荀子在《荀子·君道》中更开宗明义提出“有治人,无治法”,即只有自觉致治的人,没有自动致治的法。“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③ 君主是超越于礼义法度之上的,礼义法度是约束百姓的。法度只是君主“牧民”、“驭民”的工具,且法度依附于礼义。它赋予君主、圣人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与西方政治文化推崇“天赋人权”不同,中国政治文化倡导“天赋王权”。君权神授,真正的君主是体现“天人合一”的大德之人。自然的天或人格化的天赋予君主绝对的政治权力,民众只有服从的义务,毫无权利可言。君权至上,可遍及社会政治生活的所有领域和各个层面。“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④ 国家权力为君主所私有,君主独揽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大权,君主随时享有对官员和民众生杀予夺的权力。正所谓,民以君为心、君为民之本、官为民之主。儒家非常重视统治者道德教化的政治功能,强调统治者教化民众的社会责任,把教化与否作为评判政治系统好坏的根本标准。务治民心是政治统治的最高境界,道德教化是王道政治的根本标志。

人治意识的根本特征是权力至上,统治者意志至上。人治把国家和人们的前途与命运完全交给少数官员,尤其是最高统治者掌握。统治者支配着公共权力,权力依附于权力的拥有者,而不是处于其外的法律。人治之下,权力支配法律。它直接导致了法律与社会的分离,因为法律不体现民众的共同意志,不反映社会的基本诉求。民众不是基于保障自身权利发自内心地尊重和服从法律,而是基于权力的强制不得不服从法律。权力支配法律会导致法律对权利的限制和消解,权力借法律之助,侵犯甚至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家也倡导法律的统治,但法家的法律观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观念,法家在倡导“法”的同时,将其与“术”、“势”并列,正体现了人治的特征。法家认为,权术的应用是无条件的,不受法律的约束,当法与权术相结合时,法不再能体现法的精神,而只是权力的附属品和权势的工具,严刑峻法的主要功能在于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和强化君主的统治权威。

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要求彻底根除人治意识,大力弘扬法治意识。把法律而不是把某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作为社会政治生活管理的最高准则。彻底根除人治意识,大力弘扬法治意识,将法治提升为治国方略,必须体现三个方面的核心思想:一是树立法律至上意识。这是划分法治和人治最根本的标志。凡是宪法和法律权威高于任何个人或集团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宪法和法律权威屈从于个人或集团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法治要求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地服从法律体系的规约,不得有任何个人、集团或权力超然于法律之上、游离于法律之外,它从根本上否定特权意志和特权现象。二是坚守保障权利意识。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法治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前提。这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可以修改,但人的基本权利不可侵犯、不可剥夺,维护这些权利的目标不得背弃。法律必须根植于社会生活,反映多数人的利益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破除人民对权力的高度依附,塑造具有独立自主人格和良好法治意识的新型公民。法律是否体现了这些原则,不仅是基于国家意志和利益的判断,而主要是现代社会的多元价值评判经过公共领域,进行公开的、自由的、理性的讨论而整合为公共舆论,进而通过政治系统成为制定法律和公共政策的依据和监督力量。它不仅构成了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基础,而且为宪法和法律制度的变革开辟了道路。三是强化制约权力意识。“治权”是法治的重要功能之一,法治要求严格界定、约束和规范政府权力与政府行为,有效控制权力的自我扩张、自我腐化。法治要求政府不得违背其价值前提——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直至最终把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规则纳入宪法的轨道,使政府权力受到理性的、透明的、稳定的宪法性规约,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得到真正的实现。

二、破除权力本位意识,树立权利本位意识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权力是谋取个体利益和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权力是衡量个体地位和人生价值的基本尺度,此种意识为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权力是政治国家的主导运行规则,当国家与社会、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时,权力必然会泛化为整个社会体系的主导运行规则,即表现为权力本位。国家政治功能无限膨胀、全面覆盖,社会自主空间极度狭小、社会经济功能极度羸弱。在中国封建社会,对于高居独尊地位的政治权力的无尚尊崇和绝对服从,对于作为政治权力人格化的君主和各级长官的无条件忠诚乃至盲目迷信,成为中国民众的重要特征。

权力本位意识的基本特征可集中概括为八个方面:一是权力无界观念。即认为“权力圆”无限大,权力的行使范围和影响范围没有边界,可以随心所欲地渗透到任何权利者的任何领域,不受权利者“权利圆”的边界限制,其具体表现是权力无边,权力包管,权力很少甚至不受约束。二是权力万能观念。即相信权力可以改变一切、实现一切,受权力支配的一切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权力,否则必受权力者惩罚。三是权力至上观念。权力在整个社会序列中处于最高等级,其地位至高无上,人也因拥有权力的大小分属于不同的等级。四是权力情结。权力拥有者将权力看做一种不可或缺的资源,整个社会普遍呈现迷恋权力、崇拜权力和争夺权力的倾向。五是权大于法观念。在理念上将权力的价值和地位看得高于法律,在实践中权力拥有者往往轻视法律、虚置法律,以自己的意愿取代法律,破坏法定的制度。六是权力独立化倾向。权力的价值被从“工具”提升为“终

极”。七是强调公共权力的至高无上地位,倾向于认为有了权力就有了一切,没有权力就会失去一切;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官本位、家长制盛行;对权力的保护的力度和广度远大于对权利的保护。⑤ 八是主张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集体利益。权力本位理念下,只谈集体利益,漠视个人利益,要求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服务于集体利益。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经济从封闭走向开放的过程,也是权利从权力中获得解放的过程,即权力与权利发生结构分化的过程。努力维护基本权利、切实保障基本权利、充分享有基本权利,成为文明社会成员的共同心声。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与社会的两重分化、文明社会的建构、权力本位的逐步消褪和权利本位的逐渐生成是同时发生的历史过程。

树立权利本位意识包含如下五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权力来源于权利观念。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源泉,权力是权利的次生形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国家权力由人民所赋予,被人民所委托。国家权力的配置、国家官员的产生、国家权力机构的设置及其运作方式和程序等都是公民行使权利的结果。权力来自于社会的权利冲突和社会管理的需要,不是权力“创造”和“衍生”了权利,而是权利“创造”和“衍生”了权力。人民的利益应成为国家活动的根本目的和力量源泉。二是权力服务于权利观念。国家权力的目的和价值都体现在为人民的权利服务之中,维护正义、保障自由、防止侵权、惩恶扬善是国家权力的应尽之责。国家政治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有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互相侵犯,维护权利平衡,才是合法的和正当的。权力服务权利,不仅体现在防范对权利的侵害,更重要的是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创造条件,并随着社会的发展拓宽权利的领域。三是权力以权利为界限观念。权利界定了国家权力运作的合理性基础、范围和限度,它是国家权力的界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民权利就意味着公民的自由活动空间,就是防止国家或他人干预的屏障。在这个空间内,主体可以尽其所能地行使自己的意志自由,充分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利益,创造性地发挥其才能和潜力,同时也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这个自由空间不仅是为他人所设定,也是为国家所设定,国家权力的运行应当以此为界限。⑥ 四是权利制约权力观念。这是由权力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权力自身具有强烈的扩张性,不受控制的权力常带来破坏性的结果,且其容易成为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找寻制约权力的有效途径是政治哲学家们矢志不渝的追求。许多现代文明国家都将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作为宪法制度的灵魂,权力配置和相互制约机制构成现代宪法的基本内容。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是迄今在实践中应用于制约权力的两种最有效的手段。五是法大于权观念。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任何个人或组织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以权利为核心重构现代法理念已成为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共同追求。法律是解放人类的工具,而不是束缚人性的枷锁。良法的本质在于它同正义与道德原则的一致,而不在于它同命令与威胁的结合。

三、根除臣民意识,培育公民意识

臣民意识是传统社会的基本政治意识,臣民意识与君主专制制度相伴而生、如影相随。中国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宗法关系、专制皇权导致的权威崇拜、奴性心理,人治传统造成的依附顺从观念,是形成臣民意识的深层文化土壤,臣民意识至今仍深深影响人们的政治思想和行为模式。

臣民意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高度依附心理。君权至上是封建专制社会基本的政治价值准则,人们处于绝对的从属和被支配地位,毫无自主性,没有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更谈不上政治参与意识。等级森严的封建专制社会严重扼杀了人的个性,束缚了人的自主意识,造就了人们无条件服从的依附心理和奴性意识。封建专制之下,个人具有高度的依附性:对家庭的依附,对土地的依附,对土地所有者的依附,对权力的依附,对权力拥有者的依附,直至对最高权力拥有者——君主的依附。这种高度的依附性使个体的自主、平等从根本上失去了成长的土壤,形成了“尽人皆奴仆”的政治心态。二是迷信盲从心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分散封闭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上的愚昧落后为迷信盲从心理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对权力的膜拜又加剧了人们的迷信盲从心理。面对强大的自然力量的威胁和公共权力的宰制,人们深感自身的渺小软弱、无可奈何,于是唯有求助超自然力量的庇护和超验的幻象来支撑。绵延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则为其推波助澜,迷信盲从心理已积淀成一种稳定的深层“负文化”。民众无法独立自主地以整体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平衡为目标作出理性选择和价值判断,从而使某些政治异己力量仅仅通过低频率的宣传动员就能激发人们的迷信盲从心理,在短时间内产生“风响云集”之效,危及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常见的唯命是从、唯上是从、随大流、一窝蜂、人云亦云等,都是迷信盲从心理的现实表现。三是崇尚明君和清官心理。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人们往往把国家和个人的前途命运寄托在能“为民做主”的明君和拥有清正廉洁、刚正不阿、不畏强权、秉公执法品质的清官身上,人们期望明君和清官来主持公道,捍卫百姓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视其为根治世间丑恶的灵丹妙药。在政治管理中注重个人的修养,强调个人的作用,以为有了明君和清官就可以天下大治,而忽略人性的弱点、忽略程序的正义、忽略制度的防范。明君和清官形象是封建统治者追求贤人政治所需标榜的对象,是平民百姓在人微言轻的社会里的最后一缕曙光。

实现政治文化的现代化必须根除臣民意识,培育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现代社会以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为内容,以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基石,将权利观、义务观、归属感、责任感、使命感、自律意识、法治意识、平等意识和宽容精神等融为一体的现代民众意识。培育公民意识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价值和基本理念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公民意识是衡量政治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尺,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现代公民意识的培育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树立政治主体意识。个体应摆脱依附和臣属心理,克服政治冷漠心理,具有独立的政治人格意识,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从被动、消极的客体转变为主动、积极的主体。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体现出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时代使命感和积极主动的精神。二是强化政治参与意识。社会成员对政治参与不再是非理性的狂热抑或极端冷淡,而是伴随着理性的约束和规范的热情。对政治的普遍参与(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是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其目标在于影响政府决策和与政府活动密切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政治参与意识实质上也是一种践行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业务的意识。公民广泛参与政治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度也反映着政治民主化的水平。有序、有效的政治参与是公民发挥其政治主体地位的重要途径。三是培育政治监督意识。没有对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的监督与制约,就不会有民主政治成长的健康环境,就不会有公民发挥其主体作用的活动空间和政治舞台。培育政治监督意识是公民文化的题中应有之意。四是确立政治规则意识。克服几千年的“为政在人”的人治思维定势,确立起法律法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依法治国,依法治权(此权包括权力和权利),促进公民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律化、制度化,促进公民政治参与的有序化、理性化。民主社会的公民不同于专制统治下的臣民,就在于后者只是统治者的顺民,只能绝对服从统治者,没有参与国家政事和反抗政府的政治权利,也没有自觉的权利意识;而前者的这种参与权和反抗权受到高度尊重,以制度规则的形式得到体现,并被因势利导,使之成为推进政治改革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四、摈弃官本位意识,树立民本位意识

官本位意识是人们头脑中存在的以官为本、以权为纲、官尊民卑、官贵民贱的思想意识和价值取向。官为百业之首,唯有走上仕途,才能出人头地,光宗耀祖;只有做了官,才能获得特权和利益。人们把做官、升官看做人生最高价值追求,同时又用做官来评判人生价值的大小。官与民社会地位完全不同:官贵民贱,官重民轻;官为中心,民为边缘;官在上,民在下;官为主,民为仆;官的特权可延伸扩张,而民的权利被压缩甚至被剥夺;用官僚体制管民、牧民、控民、压民,自下而上一级捧一级,从上到下一级压一级。人们以官为贵,以官为尊,以官为荣,全社会形成以官职大小衡量人的价值、成就、地位的官本位意识。官本位意识是封建集权制和官僚制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同时反过来维护和服务于封建集权制和官僚制。

官本位意识的基本内涵有四:一是政治系统的设计和公共权力的运行以“官”的利益和意志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严格的上下层级制度,下级对上级唯首是瞻,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的权力。三是以是否为官、官职大小、官阶高低为标尺,或参照官阶级别来衡量人们社会地位和人生价值。官大,社会价值就高;官小,身价自然就低。与官不相干的职业也比照“官”来定位各自的价值。四是在此基础上全体社会成员形成普遍的敬官、畏官社会心理。⑦

从历史维度看,中国的官本位意识萌芽于先秦时期,成型于秦朝,因科举制度的实施而渐趋兴盛。明清时期,官本位意识达到了顶峰,辛亥革命后官本位意识才逐渐走向没落。新中国的建立开始了从根本上摈弃官本位意识的艰难历史进程。但官本位意识根深蒂固。直到今天,官本位意识不仅在一些官员身上严重存在,而且在一些普通群众中也广为存在。

实现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必然要求摈弃官本位意识,树立民本位意识。民本位意识建基于人民主权原则之下,奠基于现代民主政治基础之上,诞生于现代文明社会之中。牢固树立民本位意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我们党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指引、评价、检验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是执政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密切联系群众是执政党的最大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执政党的最大危险。民本位意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治系统的设计和公共权力的运行必须以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二是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的理念。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拜人民为师,把政治智慧的增长、执政本领的增强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之中。必须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权益。必须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行使权力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能把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三是全体公民享有独立的政治人格和平等的法律地位。要坚持法律和制度面前,官民平等。普通公民要克服“臣民”意识,强化公民意识,特别是要强化维权意识,官员要克服“特权”思想,彻底改变只对上级负责不对下级负责、只对领导负责不对群众负责的思维定式。

五、转变全能政府意识,树立有限政府意识

全能政府可能有很高的行政效率,也可能暂时为人们带来众多福利,但它绝不可能带来公民的自主和自治,它与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要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发展民主政治,就必须转变全能政府意识,树立有限政府意识。全能政府意识是指政府自身在职能、权力、规模和运行方式上具有无限扩张、不受法律和社会有效制约倾向的政府设计理念。全能政府意识有三个根本特征:一是政府大包大揽。政府职能非常广泛,既包括政治管理也包括经济管理、文化管理和社会管理,既涵盖公共事务也涵盖私人领域,既运用宏观指导规划对经济进行调控,也运用行政指令性计划对企业进行微观管理。政府垄断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所有资源和一切事务的决策权,成为权力无所不包、行为无所不及、范围无所不在的政府。二是权力高度集中。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经济、文化和社会组织的权力过分集中于党政领导机关,基层权力过分集中于上级领导机关,部门权力过分集中于一把手。三是社会泛行政化。国家按照行政科层对社会进行全面整合,为每一个单位(包括企业)确定相应的行政级别,各级干部由上级任命,作为国家的代表对单位进行管理和控制。单位成为国家权力的自然延伸,并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国家通过单位对个人实行严格的管理,整个社会被整合到一个以官职为本位的统一的行政科层体系中。

有限政府意识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政府职能有限观念。政府职能须严格限定在政治性公共权力领域,其要旨在于维护和发展公共利益。主要是维护公共安全、进行宏观调控、维持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提供科教导向、管理公共事务和服务社会大众。政府只“掌舵”而不“划桨”,只当“裁判员”而不当“运动员”。二是政府权力有限观念。有限政府是法治政府,政府权力有严格的边界,必须依法行政,不得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政府权力源于个人权利的让渡,政府有保护产权、维护秩序、仲裁纠纷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力,政府在任何时候都不可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三是政府规模有限观念。现代政府管理要求决策科学化,实现从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转变,有限政府应是一个机构精简、人员精干和办事高效的“小政府”。实行透明行政,公民对公共事务享有广泛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⑧四是政府责任有限观念。政府通过确立责任机制强化对政府自身的限制,但人们在享有自由和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政府必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不承担维护公民生存和发展的无限责任。五是建设服务型政府观念。有限型政府必须是一个服务型、高效型、廉洁型政府。

六、转变扬善为主意识,树立制恶扬善并重意识

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有极大影响的是以孟子的“性善论”为代表的儒家人性论。儒家人性论,以道德与政治的互渗为手段,将道德伦常推崇为政治行为的最高准则,既为政治上“王权至上”的权力绝对化提供了理论支撑,也为道德政治化奠定了基础。道德是个体存在的终极性依据,是人性的评判尺度和直接体现。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不管王朝政权如何更迭,“三纲五常”作为调节社会关系最基本的道德准则,都始终被提升到人性和天理的高度,构成普遍适用于所有领域的普遍价值规范和最高行为准则。基于性善的前提假定,“性善论”认为,社会治理应致力于道德教化,其理想模式是内圣外王的统治者施“仁政”,实行“德治”(中国传统政治中的“德治”与当代意义的“以德治国”不是同一概念。“德治”与君主政治密切相关,是君主领导下的德治,是对君主政治的道德要求,其实质是与法治相对立的人治)。人皆有善端,并有向善的无限潜能,内省和践仁是人性至善的修炼途径,通过诚心正意、修齐治平的正确途径,个体和社会就能求仁得仁。

西方政治文化传统中占主导的性恶假设作为对人性的终极假设,断然否定了“圣人”临世的可能性。它既解构了期望“哲学王”或“圣君”等完人救世、治世的价值基础,又为“法律的统治”确立了理论的逻辑前提。主张人治的政治哲学最终必然把政治权力归属于人格至善的统治者,其骨子里透出对人性特别是统治者品性的极度自信。性恶假设认为人具有与生俱来的恶。以制度防范人性的弱点是法治主义者的永恒关怀。没有法律的统治必然导致暴政。在性恶论者看来,统治者高于法律的君主专制和极权政体是与自由、民主、平等、正义和人权相悖的,要实现自由、民主、平等、正义和人权就只能寄希望于法治。

性善论与性恶论都是在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中求解人性。非性善即性恶,它导致不是对人性盲目乐观就是极度悲观,这是不可取的,它会使逻辑与历史严重相背离。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雄辩地说明人兼有善恶双重本性,有为善和作恶的两重性,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因此,制恶与扬善是制度设计的双重任务。当代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充分发挥这两方面的功能,克服传统政治文化中扬善有余而制恶不足的缺陷。法律是一种硬约束,以国家强力为后盾,其主要是制恶功能。它既要制个体之恶,更要制公共权力之恶。道德是一种软约束,依靠的是人的自我约束和道德自律,作为自律性规范,其主要功能是扬善。两者有机结合,可共同证明和提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必须充分体现制恶和扬善的双重功能。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制恶是扬善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有效的权力制约和政治规范,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民主、法治。扬善是制恶的目的和归宿,没有正确的道德规范和道德激励,个体就会丧失精神家园,公共权力就会异化和丧失其合法性,社会就会出现道德缺位。制恶与扬善,两者不可或缺、不可偏废。只有把权力制约与道德激励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压制人性中坏的可能,实现人性中好的可能。只有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前提下,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全社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水平,才能把我国真正建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第7篇:法治意识的重要性范文

论文关键词 法治中国 文化特征 文化建设

法治作为人类优秀的价值文明积淀,不断推进着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当下我国正处在全面推进改革的重要攻坚期,2013年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 “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建设法治中国已经成为凝聚全体人民共同力量的源泉。追寻中西法治文明之探索,从我国先秦典籍《管子》中的“以法治国”一词的出现到一代哲学先贤亚里士多德深刻揭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先进思想,中西方对法治文明都有着共同的向往,而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必须重视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构建全社会的法治文化体系,这对建设法治中国、文化强国都有重大意义。

一、 法治中国视域下法治文化的新特征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基本属性,反映着一个民族的深厚积淀与持久创造,法治文化作为一种优秀文化,关乎文明的传承与进步。关于法治文化,学者公丕祥认为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的精神内核,是在一定历史时期积淀下来的支配法律实践活动的群体性法律价值观以及这种价值观被社会化的过程和方法”新时期内,建设法治文化,不仅是建设法治中国的软环境的内在要求,更是要从法治文化中培育主权者和民众对法治的信仰。笔者认为,新形势下法治文化应具备如下特征:

(一)市场经济基础上尊重规则与契约的法治文化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利益的冲突与整合,呼唤并需要调整各市场主体利益的规则体系,因为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各主体既要竭力主张其自身利益,同时在与其他主体合作时要兼顾他方利益,这就必须在自由平等基础上建立市场交易规则,而这种理性规则作用的发挥,必须仰赖于市场主体树立尊重契约,信守契约、践诺契约的意识,这是建立在公民对契约认同的基础上,自觉地遵守和服从隐藏在契约背后的法律规则,而这种契约意识应该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正当权利意识,即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树立以契约积极主张合法权利的意识,树立以契约合法保护正当权利的意识,二是正当程序意识,即市场主体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时要在契约约定下讲程序,讲规则,而不能滥用权利侵犯他人的利益,符合契约自由与契约衡平的价值取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不断完善,尊重规

则与契约的法治文化会不断深入。

(二)科学理性基础上崇尚良善的法治文化

法律是科学和理性的体现,科学能使人客观和规范,而由科学孕育的理性能使人们公正平和。因此,法治文化必须首先体现科学理性价值,而科学理性基础上的法治文化必然是良法文化,这是是现代法治文化的基础构成。“良法”最早是由

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在提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意思: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其又出现了不同的解释,笔者比较赞同李步云教授和赵迅教授的教授的观点:广义的良法是指对社会发展起积极或推进作用的法,从一定意义上说,也就是具有真、善、美之品格的法。“真”是指法的内容的合规律性;“善”是指法的

价值的合目的性;“美”是指法的形式的合科学性。依法治国,应是依良法治国。因此,建设法治中国必须要遵循自由、正义、公平、人民权利至上、等符合良法理念的精神,在满足人民的利益和价值诉求的同时,充分满足人民的正义和秩序诉求,在保持稳定性与持久性基础上体现崇尚良善之价值取向。

(三)人民权利至上基础上充分保障人民监督权的法治文化

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和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尊重人民的主体性和创造性,以人民的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在人民权利至上的基础上保障人权,落实人民各项基本权利,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精髓。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保障

公民各项法定权利,就是要落实宪法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人民利益至上的理念,树立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树立纠纷解决途径法治化的观念,保证民意的充分表达,使民众在认同法治观念的前提下,培养公民自觉接受规则约束和维护秩序的意识,在此基础上,扩大公民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诚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

不易的一条经验。”因此,在法治视阈下,必须逐步提高公民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公权力的意识,并由意识转化为行为,行使公民监督权以促使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能。

(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基础上体现创新法治思维的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在追求其价值目标的过程中,是一个动态演进的过程,也就是说,法治文化的价值目标是与时俱进的,其内容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不同的时代,法治文化的价值被赋予不同内涵。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虽然时间还很短,但已经取得了斐然的成就,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党和国家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法治建设的任务,而法治文化所追求的具体目标也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在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的初始阶段,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民众普及法律基本知识,是首要目标;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之后,重心转移到培养全社会法治意识,具体来说通过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这所体现的就是会主义法治文化与时俱进的特点。 在此基础上的法治思维是一种整体性的、体现国家治理的理念的思维模式,一种与社会进步相适应思维模式,即国家治理中确立公民和政府机关的规则意识,把法治思维模式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并由此彰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价值追求。

二、以法治文化的建设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国学大师钱穆先生曾说过:“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可以说,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生活样态,要形成先进科学的法治文化非旦夕之事,需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努力肃清传统文化中的人治观念,为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强化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性突出强调了人民的主体地位,人民群众既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创造者和受益者,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因此,必须强化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对于人民群众而言,必须强化主体意识,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自觉参与到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对于执政党而言,尤其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强化守法意识和法治思维,而“法律思维的一端连着信仰和价值,另一端连着说理方法和解决纠纷的艺术”此,各级党员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法,使行为自觉统一于宪法和法律规范;对于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必须树立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的意识,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积极为建设法治政府贡献力量。

(二)树立公民权利本位的普遍守法文化

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因此,还必须建立普遍的守法文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公民尊严和公民权利的到极大维护,而公民的普遍守法必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更有效合理的保护,进而在法律范围内维护好公民的最大利益。另一方面,在法律精神上,实现了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实质转变,尤其近年来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更加强调重视公民的人格、自由、尊严和利益,公民被赋予更多的权利,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在不断提高,最终在全社会建立起公民权利本位的普遍守法文化,这将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巨大的民意基础。

(三)维护和落实宪法为核心的良法文化

我们强调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同志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最终落脚在实施二字上,因此,一方面全社会应该形成以宪法意识为核心的良法意识。而关于宪法意识,学者韩大元指出:宪法意识是公民宪法知识、宪法思维方式、宪法情感、宪法心理、宪法观念多方面内容的总称。因此必须加大对宪法的宣传,使民众相信宪法,尊重宪法;另一方面,要具体落实宪法实施,同志强调:“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通过对宪法的实施,扩大对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及社会经济权利等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而这些基本权利一方面要靠宪法予以规定,另一方面必须依靠宪法为核心的其他法律制度予以实施保障,最终在全社会形成以维护和落实宪法为核心的良法文化观。

第8篇:法治意识的重要性范文

 

正如初中政治课本上所讲“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新课改背景下,如何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是教学工作的重中之重。传统的政治教学模式中,教师往往是照本宣科,将课本上一些枯燥的政治、哲学、经济原理强行灌输给学生,要求学生死记硬背,使得学生只背得出原理,却不理解原理。这种方式不但不能让学生明白政治课的重要意义,而且还会导致学生对政治学科产生厌烦心理,丧失学习政治的积极性,尤其是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初步形成的时候,缺少对于一些基本政治原理的认识,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因此,作为初中政治教师,我认为在政治课堂上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尤为重要,而要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意识,就要与一些传统的死板的政治教学模式“背道而驰”。

 

一、激发学生的兴趣,鼓励学生主动学习

 

兴趣是学生学习的唯一动力,不仅仅政治学科如此,其他学科也一样。我认为作为一名政治老师,应该在课堂上注意着重改变学生的被动学习意识,鼓励和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意识。作为一名政治老师,我认为教师在课堂上可以结合学生感兴趣的话题、学科和一些热门的政治事件、与学生生活息息相关的经济事件等进行课本内容的讲解,并引导学生运用政治原理,从不同的角度对一些热门的政治事件进行解读,鼓励学生说出自己的想法。教师可以在政治课本中选取几个政治原理作为辩题,组织学生进行辩论,通过辩论的形式使班里每个同学都参与进来,都能在辩论赛中激扬文字、“针砭时事”,让学生切实感受到政治课本中所学的原理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对他们正在逐步形成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意义,并逐步培养学生对于政治学习的兴趣。学生带着兴趣就会主动学习,这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的最基础的一步。

 

二、充分利用好现代化教学工具

 

教学硬件设施的进步使得原本枯燥的课堂变得生动有趣,学生可以通过图片、音频、视频等方式对课本内容有一个具体的、直观的了解,并且加深了对所学知识的认识与记忆。

 

作为一名初中政治教师,我认为教师在课堂上应该利用好计算机多媒体,计算机多媒体是现代化教学手段中最具魅力的教学手段,也是教学模式创新的最有力的证据。在政治教学中,教师应该把课本上的一些政治原理等教学内容结合相关的图片、音频、视频资料制作成高质量的课件,以ppt的形式展示给学生,并定期将一些最新的时政热点视频播放给学生,使学生通过最直观的方式去观察和思考。这种现代化的教学模式对于政治课来说尤为重要,教师不再是课堂的主导者,而是一个服务者;对于学生来说,没有了枯燥乏味的政治说教,这种形象直观的教学方式更能激发起学生对于政治学习的兴趣,使学生主动地对于当前一些热门的政治事件运用所学的政治原理进行思考,并能提出自己的一些有创见的想法,从而逐步培养起自己的创新思维意识。

 

三、教师要不断学习创新性教学的方法

 

新课改背景下教师的责任在于正确的引导学生学习,而不是传统的强行灌输式教育。但作为一名初中政治教师,我深知自己也是在不断学习的路上,一些科学的具有创新性的教学方法不断出现,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才能运用最新的、最适合学生的教学方法去引导学生学习,才能做一个负责任的政治教师。我认为教师对于创新性教学方法的接受尤为重要,尤其是作为一名政治老师,一些具有创新性的教学方法,例如情景教学法,在政治课堂上教师可以有意识通过一些与政治原理相关的名人故事、幽默笑话、寓言等,以及鼓励学生进行角色扮演等的方式进行政治教学,使学生身临其中,从而能更好的发散思维,激发学生自己对于政治原理的创新性思考,进而加深对于所学内容的认识。

 

另外教师可以拿出几个课时策划一次演讲比赛,演讲题目可以由学生自定,但必须是政治课本里的政治原理,要求学生结合其他学科所学知识和自身经历,以及当下的时政热点进行演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从而调动起每个学生的积极性。在准备演讲比赛的过程中,教师对于学生的一些创新性的想法要予以鼓励和加以适当的引导,继而培养学生的自信。教师的创新性教学方法的运用是培养学生创新性意识的关键因素,因此应该予以重视。

 

四、做好阶段性创新培养计划

 

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作为一名政治教师,要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就要做好创新培养计划,每个学生的政治学科基础不同,接受能力和接受方式也不同,因此教师在制定培养计划时要有针对性。教师在政治课堂上要注意学生的不同表现,例如在提问学生对某个政治原理的理解时,要记录好学生的不同回答,并根据学生的回答进行有针对性的创新意识的培养,因材施教。例如对于一些对寓言比较感兴趣的同学,教师应该有意识的多用一些寓言故事去启发学生将政治原理运用到寓言中去。

 

教师还应该做好定期对学生学习情况评价的工作,并将评价的结果记录到培养计划中。由于创新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在不同的阶段学生的创新性意识也会有不同的表现。教师应该保持高度的敏感,及时发现学生在各个阶段遇到的不同问题,并帮助学生解决,另外教师还要做好培养计划的总结和反思工作。初中政治教学的根本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养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所以检测政治教学成果的最好的方式便是对学生的思维和认识的发展进行检验和反思。例如在完成一个阶段的教学计划后,教师可以通过考试等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查,以此来获知学生的创新性思维发展情况。

 

初中政治教学中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作为政治教师任重而道远。政治教师应该主动适应自主、合作、探究学习的教学方式,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不断自觉主动地学习科学的、创新的教学方法,培养自己的创新意识。将政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意识的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对学生进行创新性的引导,通过对学生个性的塑造,使学生培养起对政治学科的兴趣,同时培养自己的创新性思维和创新能力,从而对一些政治、哲学和经济等的原理有自己的认识,进而形成正确的、健康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9篇:法治意识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法治思维;领导干部;执政能力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3)02-0107-04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这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对领导干部执政能力提出的新标准、新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能否充分认识和把握十报告的这一新观点、新论述,对于切实推动领导干部执政思维的转变、执政能力的提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巩固好改革开放的成果,有效化解“四大危机”,实现经济社会的转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重要意义

所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法治思维是建立在对法治的内涵、理念的明确认识和深刻理解的基础上的,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而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

(一)提高法治思维能力是顺应人民意愿对领导干部执政能力提出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提出“提高领导者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的要求,是依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人民意愿对领导者执政能力提出的新要求。十报告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依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志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强调总依据,是因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当代中国的最大国情、最大实际。这是党在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实践十六大、十七大确立的目标的基础上,深刻分析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国发展中出现的新的阶段性特征作出的总的判断。这说明,经历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虽然,我国社会的经济活力得到充分调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综合国力不断提高,但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没有变,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同时,还应充分认识看到,这一基本矛盾所呈现出的阶段性特点和要求。那就是不仅要求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因为经济健康发展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基本物质基础,而且还要在经济发展基础上使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让人民享有健康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使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充分、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要使经济社会发展步入又好又快、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为此,十明确将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作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与传统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相比,科学发展在更大程度依赖于法治,也必然要求领导者的法律思维和法律素质与法治建设的进程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科学发展中的“以人为本”,不是“人治”传统中的“民为邦本”,而是法治意义上的以人民为本,即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就要求领导者从传统的“人治”思维模式中彻底解放出来,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内涵,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是人民依法治权,自觉提高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的能力。

(二)提高法治思维能力是破解改革、发展、稳定难题之道

改革、发展、稳定是转型关键期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中面临的三大考验。长期以来,如何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有机统一起来是领导者面临的执政难题和挑战。发展是目的,是硬道理。中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要靠自己的发展。改革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它的决定性作用不仅在于解决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推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还要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打下坚实的基础。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发展和改革必须要有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实践表明,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处理得当,就能总揽全局,保证经济社会的顺利发展;处理不当,则可能导致发展止步、改革倒退、社会动荡。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既处于“黄金发展期”,“转型关键期”,又处在“矛盾凸显期”,改革发展稳定总体局势良好,但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面临着两个“失衡”的考验――即自然生态失衡和社会政治生态失衡的考验。改革进入深水区,各种利益面临调整。要化解发展、改革与稳定的矛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协调发展,必须将发展、改革、稳定统一于法治。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的制定过程就是一个充分博弈的过程,法律的实施过程也就是一个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过程。法治才能使改革中不同利益的博弈取舍无限接近公平合理的最佳目标,进而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稳定、和谐的发展环境。因此,能否协调好、处理好发展、改革、稳定的关系,关键是领导干部能否真正掌握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通过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法律制度实现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科学决策,让人民群众更多地参与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决策中来,让政府的决策更多地体现法治的精神和法治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提高法治思维能力是领导者破解改革、发展、稳定难题之道,才能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三)提高法治思维能力是转变党的执政方式的客观需要

进入新世纪,随着世界范围的经济现代化、全球化、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推进,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中国社会发生着深刻而巨大的变化,党的执政环境面临着重大的考验。从国家层面看,在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一方面,国家推动了现代化的进程,促进了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由于利益格局和社会结构的大变动,不仅使原来的各种社会矛盾集中暴露,同时也滋生着新的矛盾与冲突。而且,问题的复杂性在于,现代化进程不仅破坏传统结构、拉开贫富差距、加剧社会分化,还往往唤醒民众的自我意识,使之在不断扩大的规模上被动员起来。它不断地提高着民众的期望值和需求标准,以致远远超出了经济发展所能给予满足的现实能力和基本限度。这个时候,依靠传统政治权威的力量来驾驭和掌控国家的政治全局,从而实现社会变革中保持政治稳定已是远远不行,而必须建立以理性的法治为合法性基础的现代政治权威[1]。近代政治发展的经验表明,民主已成为文明国家政治建设与发展的价值取向,已成为人类治理国家的最佳模式选择。建立起以理性的法治为合法性基础的现代政治权威,是使政治发展走向稳定变迁轨道的选择。因此,走向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面对执政环境的变化作出的顺应形势、顺应社会发展的执政方式的转型,也是党的历史责任和使命。从政党建设层面看,制度建设是党的建设五大布局中最具全局性、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总结历史经验,多次强调党内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他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他还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还是制度可靠些”[2]。因此,提出确立依法执政的领导方式,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走向现代化、民主化、法治化的一个伟大里程碑,同时也是对全党提出的历史性战略任务。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必然要求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者必须树立法治意识,学会并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的深化,处理各种复杂的矛盾。因此,法治思维能力是党的执政方式转变对领导者执政能力提出的更高、更新的要求。

二、目前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使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领导干部群体的法治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转型的关键期,在处理经济社会发展转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复杂矛盾中,也暴露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依然突出,存在着领导干部法治意识与社会转型形势不相适应,法治思维尚未成为一种自觉,需要进一步提高的问题。这突出的表现在:

(一)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工具论在领导干部中仍有一定的市场。长期以来,受几千年封建法律文化和前苏联的法律文化的影响,我们在对待法的本质和作用问题上,一直存在着简单的、实用主义工具论的观念,加之现行法律对权力监督的有限性,使一些领导干部对法律还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在对待权与法的关系上,也有相当部分领导干部,不论是在认识上,或是不自觉的行为表现上都反映出,把法律视为约束普通人的行为、限制其权利的工具,而对于权力者说来是辅助其管理的工具。这极大曲解了法治的应有之意,放大或夸大法律的工具论价值,忽视甚至否定法的公平正义的本质价值。这直接导致在行使公权力中,漠视公理以及人们最基本的权利存在,使正当利益得不到保护,甚至遭到损害,如花钱买平安,为了追求政绩,为了发展经济不惜以牺牲环境与公民的健康为代价,等等。

(二)权力本位,忽视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对法及法治理念缺乏宏观的、整体性把握,同时,缺乏法治精神,加之受特权思想的影响,有些领导干部权力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对公民基本权利不够尊重甚至漠视。具体表现是: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导致领导干部脱离群众,甚至有时官与民的矛盾激化[3]。

(三)有相当部分领导者尚未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2010-2012年,笔者曾持续对县处级领导干部进行法治意识问卷调研(2009年国家社科重大项目《法治政府问题研究》子项目调研。有效问卷样本1000份)。问卷反映,有39.5%的被调查者仍然认为“法律不管用”,而其余多数人对实现法治国家寄期望较高,但对当前法制建设实践的评价不高,表现出对法治发展的未来深深的忧虑;还有5.1%的被调查者认为依法办事只是口号,实际工作中坚持不了;15.5%的被调查者表示会迎合领导意图办事。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的一种认同感和归依感,是法律得以存在的灵魂。它既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前提,也是法治社会建立的前提。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足够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即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律就会没有权威,犹如一纸空文,那么法治就会沦为人治了。而法律信仰和法律信心的缺乏直接导致了领导干部在遇到其他压力时,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性不强,遇到外来压力时往往造成对法律的放弃[4]。

(四)目前,领导干部群体普遍认识到学法懂法的重要性,但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跟不上形式的要求。总体看,当前领导干部已经充分认识到法律知识对于做好领导工作的重要性,认为有必要把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作为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但是,对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学习法律和掌握的法律法规重视不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深入,特别是对宪法、立法法等涉及法治根本问题的认识不够,对有些重要问题的理解存在严重的偏差、不扎实,有重形式而轻实效的倾向。

(五)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观念尚显落后,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习惯尚未养成。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建设的实践,领导干部的法律心理渐趋成熟,在立法目的、守法的内涵等一些重要问题上,有了较为理性的认识。但是,就高层次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来讲,情况还不是令人满意的。调查中,接受调查的领导干部中仅有67.3%认为,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应该树立宪法和法律最高权威,还有比例不小的人(8%)选择“法律的权威不能大于人的权威,尤其不能大于最高领导人的权威”这样一种人治论的观点。对于权与法的关系,仍有30.5%的领导干部认为“权大于法”或“平分秋色”;而对于“党性”和“法律意识”的关系,有11.4%的领导干部认为“党性”应高于“法律意识”,另有37.3%的党员干部认为“党性”应与“法律意识”并重。这表明在很多领导干部心目中尚未树立起法律权威,权大于法、党大于法的思想在部分领导干部群体中仍存在。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以及“国家公务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授予的”这样的法治观念在一些领导干部心目中还有待提高。

三、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之途径

领导者提高运用法治思维能力的途径很多,主要应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法律学习,注重法治精神养成,培育法治文化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论是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还是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都离不开法律的作用,没有法治观念就难以领导好市场经济。因此,领导干部在实践中,首先,要注重法律知识和法治理论的学习。学法、知法是守法、执法的前提。加强法律知识和法治理论的学习,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是转型关键期领导干部能否胜任工作的重要条件;其次,要注重法治精神、法治思维的养成,自觉摒弃封建专制思想,强化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领导的意识,克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错误做法;再次,要注重法治文化的培育。培育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基石。法治文化是与人治文化相对立而存在的进步文化形态,其实质和核心是一种现代人的法文化共识、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应当通过建立依法办事的激励机制,强化尚法理念,倡导追求正义,维护正义、守法精神,使领导干部在思想上实现从“权力至上”向“宪法法律至上”转变,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信赖法律,行为上实现从人治向法治转变。

(二)注重法治观念的更新

“十二五”规划首先强调了三个转变,即从生存型向发展型的转变,从增长型向协调型的转变,从规模型向质量型的转变。这种转变提出的法律问题之一就是要解决社会发展观的正当性问题,要回答为谁服务,为谁发展,由谁分享发展的成果这些根本性问题。如果一个社会中国家制度的发展缺乏基本价值观的指引,或者仅仅从“物”的角度看问题,有可能失去制度发展的道德基础。长期以来,我们在社会发展模式上,盲目地追求经济增长,而忽视了增长背后存在的价值观与政治道德问题。于是,借发展的名义,出现了公权力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现象,造成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有些冲突引发了社会矛盾,甚至。

基于对历史与现实问题的综合考量,未来社会发展中,我们需要高度关注“以人为本”价值的制度化问题,使之不断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进而成为国家政治文化的主流追求。用“权利本位意识”取代“权力至上”,革除‘官本位’的积习和‘官即是管’的思维,把执政理念从‘管制’转变到‘服务’上来,转变到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从这一意义上讲,未来的法治发展应更自觉地围绕着人的主体性和维护人的尊严而展开,培育权利本位意识。

(三)以制度创新促成法治信仰的形成

把守法、尚法与否作为领导干部晋升或降职的重要考核标准,以制度导向促法治信仰形成。基于培育领导干部法律信仰的需要,在制度正义配置上要把握好三个方面:第一是合理分权。合理分权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国家不同机关、部门之间职权的划分要合理,二是领导者个人与集体之间的权限划分要合理。只有做到合理分权,才能减少内耗和保证法律、政令畅通,从而使各级领导干部感受到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并能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三是责与权随。在合理分权的同时,明确责任,使领导者强化责任意识,认识到法律的权威。四是加强监督。一套合乎正义的法律制度,从其设定到运作的全过程都应该贯通保障权利与救济权利的道德与正义之品格,否则只要制度的某一环节之正义性遭到破坏就会足以动摇整个制度正义性的根基。

(四)调整法治宣传教育重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卓有成效地实施了从“一五”至“六五”普法规划,这种大规模的有计划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对增强全民的法治意识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时至今日,社会成员对法律或法制已经不满足从形式上加以接受,而更主要从内容上、从法律实施的效果上评价法律法制,较之以前,对法律或法制的态度要审慎得多,理智得多。这就不仅要求在内容上能够更广泛地反映广大社会成员的利益,同时,也要求法制宣传、法制教育等普法的重点和方式有所变化,即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强化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教育与传播,引导干部逐步提高法治意识,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

总之,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是新时期、新任务、新形势对领导干部能力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是领导干部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长期、系统、艰巨的工作。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和解决好领导者法治意识中存在的问题,持续提高以现代法治为核心的法治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只有这样,领导者才能对全社会发挥出应有的示范和带头作用,从而为促进全体社会成员法治文化的提高,为法治环境的营造,为我国经济社会的成功转型,实现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供必要的条件。

参考文献:

[1]苏青场.魅力型转向法理型:中国共产党政治权威的演变与推进[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4):5.

[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