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范文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精选(九篇)

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1篇: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范文

关键词: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引言

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搞好煤矿生产、建设,实现煤矿安全的根本措施。

一、落实主体企业(办矿者)管理责任:

落实主体企业(办矿者)安全责任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前提。

主体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监管部、生产技术部等机构,配备总工、安全副总等人员。起到宏观决策和安全管理两个作用。认真履行三项职能:1、选好一个矿长,根据矿长提名配备其他五长;2、制定生产建设目标,签订责任书;3、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奖惩兑现。

二、落实煤矿安全责任

煤矿必须是相对独立的法人经营实体。煤矿必须建立以矿长为核心的生产建设和安全管理体制及责任权利相统一的安全机制。煤矿应做好以下十项工作:

1、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专业人员。达到工作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①至少要设置安全科、生产(技术)科、通风科、机电科、地测防治水科、监控室、调度室、掘进队、采煤队、运输队、通风队、探水队、抽放队(高瓦斯矿井)。安全科要配足专职安全员,确保每采掘工作面每班有一名安全员;探放水队要独立设置与掘进队分离。②配足技术力量。30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不少于120人;12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不少于100人;120万吨/年以下矿井不少于50人。③特殊工种人员按规定配备到位。

2、强化业务保安,形成齐抓共管。煤矿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通风、机电、地测、调度、监控等科室要搞好业务保安,各岗位人员要做到自主保安,并形成互保联保机制。

3、健全基本制度,强化日常管理。煤矿必须完善以下基本制度:(1)安全例会制度;(2)安全举报制度;(3)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4)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5)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管理制度;(6)安全投入保障制度;(7)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9)风险抵押金制度;(10)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监控预警制度;(11)安全与工效挂钩的奖惩制度;(12)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3)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

4、加强培训教育,提升全员素质。要强化培训、教育工作,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生产意识。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对企业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备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

5、狠抓技术管理,夯实安全基础。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向技术要安全。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会审;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及变更,必须由总工程师审批;采区设计、采掘计划、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图纸必须由总工程师把关;一通三防、防治水工作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

6、抓好两面管理,加强两点治理。煤矿企业在抓好采掘两面基础管理的同时,要重点加强水害和瓦斯治理,向现场管理要安全。在防治水方面,要做到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在瓦斯治理方面,要做到采掘正规、通风可靠、抽放到位、监控有效。

7、强化队伍建设,保持职工稳定。用“五个统一”管理人,用“五个百分之百”稳住人,用优美的环境留住人,用事业的发展激励人。

8、安全效益挂钩,严格考核奖惩。煤矿企业要统筹兼顾职工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制定明确奖罚标准和考核办法,将安全与职工收益挂钩,严格考核,做到奖罚分明。

9、强化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建立矿长负总责,分管矿长各负其责的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及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遇到险情时,立即停产撤人,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险区。

10、严格质量标准,提升安全水平。煤矿企业要开展学习标准、贯彻标准活动,说标准化、干标准活、做标准事,做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用安全质量标准化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三、结语

第2篇: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范文

为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对象与范围

1.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小煤矿是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的小煤矿和其他国有小煤矿,可参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116号)执行。

(二)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2.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是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要求。我国小煤矿占矿井总数的90%左右,其产量占总量的三分之一。但是,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突出,违法、非法生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事故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占全国煤矿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安全生产状况十分严峻。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对落实国务院确定的从*年下半年算起,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明显好转的目标,任务十分紧迫和重要。

3.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小煤矿是我国煤炭开采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其健康发展,必须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通过资源整合、技术改造,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小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状况。

(三)指导原则和目标

4.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重特大事故;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监管,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本地区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5.在完成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工作任务的同时,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到2010年,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实现“煤炭工业‘*’规划”的要求。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小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制

6.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7.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小煤矿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8.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9.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矿井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10.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小煤矿每周至少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二)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1.建立技术管理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矿井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12.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要由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13.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14.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每旬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随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对风门、局扇等设施明确专人看管和维护。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并确保传感器安装符合规定,系统完好,监控有效。采掘工作面要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及时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情况,杜绝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必须落实“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保证有效使用。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必须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所有矿井都要建立防尘系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15.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受水威胁的矿井和区域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探放水设备。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矿井水情调查,查明矿井和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

16.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技术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经专家论证,矿井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止生产。

(三)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7.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18.落实现场管理制度。煤矿要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等下井。要建立各生产、辅助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作业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19.加强现场作业管理。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生产和辅助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等工作,煤矿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20.加强现场的顶板管理。井巷推广使用锚喷支护,回采工作面采用金属液压支护,2008年底淘汰木支护,严禁无支护从事采掘活动。要建立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标准和办法,严格当班的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

21.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

22.加强爆破材料和放炮作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23.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达标计划和考核标准,努力实现小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

24.落实职业危害的防治。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四)加强隐患排查的管理

25.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26.加强隐患排查整改。煤矿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煤矿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进行验收。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

27.认真做好停产整顿、节日放假停产检修和复产验收工作。停产整顿的小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节日停产放假或检修的矿井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煤矿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煤矿整顿、整改完毕后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五)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28.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制度。新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井的生产规模,应符合煤矿建设项目产业政策。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报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时期,各地区一律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29.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专篇》,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0.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资源整合、基建和技术改造的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资源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禁基建过程中边施工边生产,严禁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建设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培训管理

31.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煤矿必须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建立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对井下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实时掌握井下人员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

32.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33.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煤矿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煤矿违规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4.保证安全培训条件。煤矿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确保按规定落实对职工的培训。自身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小煤矿,必须与具备资质的培训基地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委托培训。

35.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煤矿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七)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36.加强应急管理建设。煤矿要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制度,并报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防范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培训和演习。

37.保障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时,应当落实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38.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矿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严禁发生事故后逃匿;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提供伪证和虚假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规定及时存储或补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三、加强小煤矿安全监管,扎实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一)健全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机制

39.落实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政府作为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要完善小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充实和加强本地区煤炭行业安全监管力量,制订本地区煤矿安全发展的整体规划,研究制订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推进小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施煤矿的整顿关闭。小煤矿要自觉服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

40.健全相关职能部门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度。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统一行动,落实对小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生产中的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对不服从政府依法监管,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依法关闭等行政处罚。

41.严肃事故查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小煤矿主要负责人要予以资质处罚:对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责令参加复训,合格的退还其两个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

(二)扎实推进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42.加强组织领导。煤炭行业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43.发挥员工监督作用。小煤矿要组织员工参与、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为群众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作用。

44.发挥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予以曝光,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鼓励和支持群众和媒体举报煤矿违法违规生产、重大安全隐患、瞒报伤亡事故等。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加强基础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第3篇: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范文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今年以来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简要回顾

今年以来,全县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打基础、保安全,保增长、促发展”的思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从严监管、铁腕整治,全县煤矿安全整改工作稳步推进,办矿条件进一步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1—7月,全县共生产原煤95.8万吨,同比减少32.56万吨;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4起,同比下降64%;死亡5人,同比下降81%;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同比下降75%;百万吨死亡率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5.71。主要表现在:

一是煤矿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今年以来,县委、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新招聘了48名驻矿安监员,使全县高瓦斯煤矿驻矿安监员达到2名,低瓦斯煤矿驻矿安监员达到1名,煤矿安全监管力量得到加强。制定了《××县煤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严格实行考核奖惩,增强了全体监管队伍的责任感。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并与煤矿企业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违约保证制度,确保了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二是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稳步推进。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精神及监察监管指令,我县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集中精力开展煤矿瓦斯参数测定、突出危险性鉴定、地质补勘和设计补套等工作,逐矿会诊,分析研究,编制“一矿一策、一矿一档”的煤矿瓦斯治理方案,成立了××县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服务中心,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截至目前,全县共投入瓦斯治理资金5000余万元,进一步完善了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完成了全县矿井瓦斯治理的现场检查工作,完成瓦斯参数测定25对、突出危险性鉴定17对,启动了35对矿井的地质补勘和设计补套工作。

三是煤矿生产技术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立健全了煤矿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查、任职审批、履职考核”管理制度和以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实行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季度交换审查,启动了煤矿年度采掘接替计划和采掘作业点审批工作,煤矿开采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目前,全县大部分煤矿配备了采煤专业技术人员,为煤矿安全、科学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

四是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严格执行《××县煤矿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完善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和培训制度,逐矿开展工人培训,实行挂牌上岗,强化从业人员进出管理,每月15日对新工人进行集中统一培训。建立了驻矿安监员业务培训和考试考核制度,按月对驻矿安监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核,提高监管队伍监管水平和业务技能。今年以来,全县煤矿组织复工前培训39矿3850人次,组织了95名煤矿企业负责人到省安培中心培训、576名管理人员到市安培中心参加特员培训,县煤炭工业局培训中心深入30家煤矿企业培训工人2750人,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2690人。

五是煤矿安全整改取得明显成效。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督查检查制度,采取煤矿自查和县煤炭工业局包片领导、监管人员、驻矿安监员帮助排查的方式,全面排查矿井采、掘、机、运、通及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对排查出的每条隐患都注明基本情况、基本类型、整改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验收人和安全措施,并在井口挂牌公示,整改验收合格后销帐。今年以来,全县共查出煤矿安全隐患1497条,现场整改1316条,限期整改181条。

总之,今年以来,通过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全县煤矿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等指标同比大幅度下降,煤炭行业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全县煤矿企业的安全基础条件离国家小煤矿基础管理规定还有很大差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依然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安全基础不牢。大部分煤矿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陈旧,开采条件和采煤工艺落后,历史欠帐较多,瓦斯参数测定、突出危险性鉴定、矿井地勘和初步设计工作滞后,安全基础脆弱。二是管理水平不高。部分煤矿采煤技术人员缺乏,甚至有的煤矿有证无人,技术人员挂个名,不在岗履职,安全整改工作无技术保障。三是安全意识不强。部分煤矿业主“安全第一”的观念仍然树得不牢,还不能正确处理和解决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少数煤矿业主安全投入意识差,煤矿从业人员大部分是农民工和轮换工,综合素质和能力不高,安全意识有待加强。四是隐患整改不到位。一些煤矿随着开采规模、开采深度的加大,新的危险源不断滋生,安全风险日趋增大。部分煤矿对市、县的整改通知和执法文书不思考、不执行,错误地把主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的工作措施、工作要求,当成对立面,不把主要精力放在隐患治理和安全发展上,反而把精力放在制定对策和应付检查上,整改效果不明显。五是责任落实不够。部分煤矿企业短期行为严重,无视相关规章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冒险蛮干,违法违规生产;有的煤矿主体责任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力,管理混乱;个别安监站人员工作不深入、不细致、不扎实,抓落实的力度不够。六是金融危机给我县煤炭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冲击。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煤炭市场疲软,煤价走低,煤矿企业利润薄,部分煤矿筹资和融资困难,安全整改投入跟不上,给安全管理带来压力,增加了难度,也影响了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引起深刻认识,从促进全县煤炭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防止和克服侥幸心理、松懈思想、厌战情绪,始终坚持警钟长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各类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明确要求,推动“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工作深入开展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县政府研究决定,从8月10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5个月的“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这次“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的主题是:铁腕整治煤矿安全,促进行业和谐发展。目标是:通过开展“县长霹雳行动”,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此期间,杜绝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全力确保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运行,确保全年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三年工作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各产煤乡镇、各相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县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工作方案》(威政办发〔2009〕103号)文件精神,明确要求,抓好落实,确保“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取得实效。

(一)认真贯彻执行“六个从严”,确保霹雳行动落实到位。

一是从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2004〕79号),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和工作责任体系,落实煤矿安全监管的机构、人员、装备“三大保障”,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部署重点工作,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采煤方法改革、支护改革、通风和机电质量标准化建设等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基础工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双承诺、双保证”制度(煤矿企业对政府承诺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生产;政府对煤矿企业承诺保证提供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严格执行驻矿安监员制度。二是从严执行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制度建设和人员配备等规定,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三是从严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规定,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等各项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四是从严执行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和现场管理有关规定,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井下定员、入井检身、特员跟班、交接班、放炮管理、瓦斯检查、敲帮问顶等管理制度,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五是从严执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督促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切实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六是从严执行保障职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有关规定,督促煤矿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开展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一是坚定不移地抓好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督促煤矿企业加快瓦斯参数测定、突出危险性鉴定、地质补勘和设计补套工作进度,抓好采区设计、抽放设计、防突设计等措施的落实,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和维护工作,按月开展瓦斯治理专家组会诊,认真落实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加强高突矿井“专盯、专档、专督、专报”的“四专”管理,严格按标准提取和建立瓦斯治理专项资金,严格落实测风配风制度,强制推行井外放炮和配带隔离式自救器,狠抓矿井“通风可靠、抽采卸压、专业防突、监测监控、制度保障、责任落实”六个重点环节,全力构建瓦斯治理工作体系,为煤矿安全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强力推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双百工程”示范矿井建设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215号)要求,加大资金、设备、技术的投入,采取分步推进、示范带动等形式,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现场指导,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考核奖惩机制,按季度考核评分,年终考核兑现奖惩,强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双百工程”(国家在100个县和100个矿井开展瓦斯治理体系建设)示范矿井建设要求,建立健全“双百工程”示范矿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加大投入,狠抓管理,制定下发月报表并按月进行考核,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确保“双百工程”示范矿井在2010年底前通过考评验收。

三是认真抓好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和改扩建工作。督促鉴定单位,增强技术力量,指导煤矿做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相关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协调配合鉴定单位,在9月底前完成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抓紧上报审批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瓦斯参数测定报告,确定2009年度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督促鉴定单位和煤矿企业加快矿井地质地勘、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工作,严格按照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要求,加强煤矿建设管理,大力推进矿井改扩建工作,提高单井生产规模和办矿水平。

四是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对煤矿从业人员培训的规定和要求,认真落实《××县煤矿从业人员管理办法》,采取多种形式,逐矿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念,逐步养成良好的安全意识和行为习惯。完善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和培训制度,全面完成煤矿所有从业人员的信息采录、清理登记工作,加强煤矿从业人员进出管理,加大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力度,严格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证的制作、发放和管理程序,严格落实全员培训制度,实行全员挂牌上岗。

(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重处违法违规企业。

为迅速掀起煤矿安全整治风暴,县政府将每月专题研究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每月组织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各产煤乡镇和县煤炭工业局要每月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例会,按月逐矿开展以瓦斯防治、顶板管理、水害防治、现场管理为重点内容的煤矿安全大检查,严厉打击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该停产的停产、该罚款的罚款、该整顿的整顿、该关闭的关闭,迅速整治安全隐患,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资源管理、炸材管理等方面的督促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的各类隐患要督促煤矿企业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和整改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推进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深入开展专项督查,加大工作落实力度。

为确保我县“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取得实效,9月底以前,县政府领导将分别带队组成9个督查组,对全县煤矿安全整改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督查组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全面检查各煤矿在责任落实、机构人员、证照管理、制度建设、技术管理、瓦斯防治、顶板管理、工人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工作要求。各产煤乡镇要高度重视,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各煤矿企业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确保煤矿安全专项督查行动有组织、有检查、有落实、见实效。同时,各产煤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要严格对照批准的煤矿整改方案,从查制度、措施、证照、装备、管理、培训等方面入手,全面仔细排查整改煤矿各类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隐患,必须督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整改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专人盯守,死守硬看,现场督促整改,对逾期仍未整改的,坚决从重处罚。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问责。

为确保“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落到实处,县政府成立了由我任组长、皮副县长任副组长,其他政府领导为成员的煤矿安全“县长霹雳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各产煤乡镇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切实领导好、组织好、落实好煤矿安全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期间,由县煤炭工业局、安监局、国土局、公安局联合开展1—2次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资源管理、炸材管理等方面的督促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而引发事故的,从严追究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严格兑现煤矿安全生产承诺;对发生较大煤矿事故或连续发生一般事故的乡镇,对乡镇或相关部门的领导实施严厉的行政问责。各产煤乡镇每月底前要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按要求报县人民政府。专项行动期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通报一次全县煤矿安全运行情况。

三、统筹兼顾,扎实抓好其他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今年是国务院确定的“安全生产年”,建国60周年纪念活动也即将举办,抓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安全生产年”各项方针政策,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平稳运行。

(一)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要深刻汲取“4•26”梅子坳采石场坍塌事故教训,以“三推行二强化一整治”为重点,在全县范围内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深入开展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系统专项检查,督促企业限期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抓好地下矿山机械通风、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培训。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管理,针对过去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搞好矿山规划布点,增强矿山布点的科学性。依法完善矿山开采设计,切实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强化隐患排查工作,对存在的隐患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对一时整改不了的隐患,严密监控,一旦发现事故苗头,能够及时处置,确保安全生产。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私挖滥采的非煤矿山,一律予以取缔、关闭。

(二)全力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今年以来,全县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8起,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市、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认真分析形势,集中力量排查整治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要认真落实“四长”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切实做到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个人。公安、交通、安监、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落实《××县预防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威政办电〔2009〕21号),抓好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要坚持以减少事故、保证畅通为重点,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强化对长途客车、短途微型车、客货两用车和农用车辆的管理,进一步加大路面监控力度,严肃查处超速、超载、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章违法行为,切实把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要加强基层消防队伍建设,努力改善消防设施,开展经常性的火灾隐患排查,增强城乡抵御火灾的整体功能。要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消除火灾隐患。切实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场所和部位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坚决责令整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实行政府挂牌跟踪督办;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要严格审查,没有消防安全保障的,不得举办;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使用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和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使用、营业的,要坚决依法拘留违法人员。

(四)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力度。

行业监管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要督促企业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五)全力确保其他行业安全平稳。

第4篇: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范文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做强煤炭主体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1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全市煤矿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煤矿复工复产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市政办发电〔2010〕32号)、《市煤矿复工复产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全市煤矿节后复工复产工作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市煤复办明电〔2010〕1号),以及全省煤炭工作会议精神和省煤炭厅厅长王守祯在全省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煤矿企业整顿复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整顿复工范围

经《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市介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批复》文件中批准的除金阜煤业以外的16座保留煤矿。

二、煤矿企业整顿复工原则和标准

此次煤矿企业整顿复工工作仍参照执行市政办发〔2008〕11号、市政办发〔2009〕7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标准、程序,鉴于我市煤矿企业停工停产时间较长,所以整顿复工要按照先维修、后整顿、达标准、再验收的要求,成熟一个、复工一个。

要严格落实“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大矿优先、机采矿优先、管理团队素质高的矿优先、井下现场管理水平高的矿优先验收的原则,严格执行省煤矿复工8项36条标准和程序,积极稳妥地推进整顿复工工作,坚决遏制盲目复工现象。

三、煤矿企业整顿复工验收条件

(一)所有保留煤矿必须在子公司实质性控股到位、管理团队全部接管到位之后,方可进入整顿复工验收程序。

子公司对保留煤矿实质性控股,是要求对保留煤矿净资产进行控股,至少不得低于51%,首付不得低于应付资本的30%,且剩余出资必须在一年内全部到位。

子公司管理团队必须按晋政办发〔2010〕5号文件要求派齐、派足、派强,公司主要负责人必须具有8年以上管理大中型煤矿的经历,并具有煤矿相关专业(指地质、测量、矿建、采矿、通风、安全、机电及运输等专业)高级职称,企业所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要有足够的工程师以上(含)职称技术人员。子公司对保留煤矿企业“六长”要按有关规定严格筛选,任命到位,并配齐生产、通风、机电、安全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

对上述“两到位”,市煤炭企业整顿复工领导组办公室要全部据实验收。

(二)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其完善的煤炭安全管理体系。

无论是子公司还是保留煤矿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要充分运用现代管理经验和科学技术,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第一,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人员能有效履行职责。子公司内部组建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派驻制,驻各矿安全管理机构由新组建公司直接领导,煤矿的“一通三防”、电气设备防爆、水文地质等安全管理工作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

第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公司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

第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落实到位。子公司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负责做好所属保留煤矿企业(含整合关闭煤矿)的安全工作,保留煤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必须确保自身及整合关闭煤矿的安全。

第四,责任管理体系健全。要严格落实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划分明确,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跟踪考核,奖惩分明,确保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第五、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开发机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难题,加强现场技术管理,加强安全资金足额到位,严格执行“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矿井水患防治工作。

第六、整合改造矿井的安全管理责任到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把建井队伍的资质等级关,杜绝井下工程转包,严禁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工程承包给没有防突专业技术和装备的队伍施工。

(三)重大安全隐患真正排除。

(四)煤矿企业涉及生产、安全、机电、通风等矿井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必须经市煤炭局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基建矿井要做到“五落实”,落实建设单位安全责任;落实施工单位安全责任;落实监理单位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投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业务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符合有关要求,并且在市煤炭局审核备案。

(七)按分级管理程序要求,采掘计划、矿井建设方案设计和矿井建设计划须报市煤炭局审批。

(八)矿井必须要有综合防水措施和完善的探放水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探放水作业队伍。整顿复工前各煤矿企业必须将周边采空区充水图报市煤炭局。

(九)整顿复工验收要严格按照市政办、文件要求的分类管理意见执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符合资质要求,严格按招投标程序选择,并报市煤炭局审核备案。

四、煤矿企业整顿复工验收程序

(一)煤矿企业整顿复工前,须由煤矿企业、子公司提出申请并经主体企业同意后,报市煤炭局巷道维修维护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维修方案要具体明确每天维修维护工作量、安全保障措施、跟班领导等,经市煤矿企业整顿复工领导组办公室同意后,对煤矿企业现场启封,并组织相关技术专家、矿山救护队人员现场实地进行检测、检查,帮助煤矿企业完善巷道维修维护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跟踪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按照巷道维修维护方案实施。严厉打击违规组织生产。

(二)巷道等设施的维修维护结束后,市煤矿企业整顿复工领导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维修维护达标检查,并要重点针对各大系统存在的问题、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管理团队、安全管理机构及采掘现状等内容进行专项摸底检查,提出具体的整顿复工整改内容并进行井下实测。同时煤矿企业将采掘计划、矿井建设方案设计和工程建设计划报市煤炭局批准。

(三)巷道维修维护达标后,子公司根据自检情况和市煤炭局摸底检查情况,认真制定整顿方案并报市煤炭局,经市煤炭局组织专家会审后报市煤矿企业整顿复工领导组批准整顿复工,同时报所属乡镇政府备案。整顿方案要具体详细,特别要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间、整改任务、入井人数,并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四)整顿结束后,实行分级验收。由子公司组织初验合格后报所属乡镇政府,经审核同意报市煤矿企业整顿复工领导组办公室,经市煤矿企业整顿复工领导组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现场验收、签字并确保无重大安全隐患后,由市煤矿企业整顿复工领导组办公室通过会审批准复工并报市复工复产领导组办公室备案,或提出初验同意意见上报市复工复产领导组办公室验收。子公司、所在地乡镇、市煤矿企业整顿复工领导组成员单位应将初验中各类整顿复工审核表、验收表以及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等,一式三份报市煤矿企业整顿复工领导组办公室存档。

五、煤矿企业整顿复工验收要求

(一)各级验收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把关,真正履行职责,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验收,绝不走过场,同时监察局要严格督查,对不负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要严格按照市煤矿复工复产领导组办公室要求,整顿期限不得超过10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5天,在批准整顿期限内,必须达到验收标准,初验不合格的,一个月内不得再次批准整顿;连续两次批准整顿复工都未能通过复工验收的矿井,原则上两个月之内不再安排整顿复工。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企业,由市煤炭局查封主提升,供电部门切断主提升电源,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劳动部门遣散工人,不再办理整顿复工手续,只允许通风、抽水、测瓦斯。坚决杜绝出现无限期重复整顿现象。凡发现长期以整顿复工名义组织生产的违规行为,要对煤矿企业采取最严厉的制裁措施。

(三)市煤炭局要切实加强监管,市安全生产执法稽查大队要切实加强稽查,保证煤矿企业正常整顿,正常执行验收程序,同时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重拳出击、严厉打击。

(四)对未经批准整顿复工的煤矿企业,擅自强行组织施工和生产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罚款100万元,并不准参加今年的整顿复工程序。

六、煤矿企业整顿复工组织机构

第5篇: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范文

 根据省经信委皖经信煤炭函【2011】1157号文件通知要求,现将我市煤矿安全生产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   全市小煤矿基本情况

1、个数与分布:我市目前现有矿井12处,按行政区域分:宣州区5处、广德县5处、泾县2处;按瓦斯等级分:高瓦斯矿井3处、低瓦斯矿井9处,矿井总共设计能力为57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56万吨/年。

2、煤炭储量及生产:至2010年底,全市地方煤矿煤炭储量共计 939.44 万吨,可采煤层单一煤层即龙潭煤系c煤层,煤层厚度1—1.5米,煤层开采区域地质构造复杂,区域煤炭开采率低,煤炭生产量低。 2011年生产原煤大约19万吨。

3、自然灾害及安全状况:我市煤矿自然条件差,地质条件复杂,存在瓦斯、水、火、顶板、地温等各种灾害威胁。煤矿随采深的增加,地应力、瓦斯压力、地温也越来越高,煤矿自然灾害的威胁逐步加重,在这种复杂的地质条件下,我市的煤矿尤其是瓦斯矿井容易发生灾害事故,因此,瓦斯灾害事故防治是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2011年9月14日宣州鑫源煤矿(高瓦斯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4人,目前全市煤矿全部停产整改。

4、矿井主要系统和回采工艺:目前,全市煤矿都已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健全了煤矿通风、监测监控、防尘、机电、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安全生产系统,并积极按照省、市有关煤矿“六大系统”建设规划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实施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煤矿技术装备方面,经过各级煤矿安全监察和监管部门的日常监察和监管,各煤矿企业都已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淘汰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禁止使用超期服役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气设备,对在用安全可靠性差,不能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和设施进行了技术升级和更新改造,以提高矿井装备的安全可靠性。强力推进支护改革,淘汰落后的采煤工艺和方法, 2010年底全市有条件的煤矿回采工作面都使用了单体液压支护并实施正规化壁式布采,资源回收率得到有效地提高;所有新掘巷道都坚持使用金属支护,同时对原有的木支护巷道,各煤矿企业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更换计划。2011年所有生产矿井都开展了“六大系统”建设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5、煤矿从业人员及培训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配备方面,我市严格安全准入,各煤矿企业都按安全资格准入条件及时安排人员到各级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井下从业人员,要求按规定参加培训,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入井作业,同时督促煤矿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标准、操作技能及自救互救等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增强了职工实际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全市煤矿综合整治情况

近些年来,我市在完成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整顿关闭两

个攻坚战工作任务同时,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到2010年末,全市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实现了“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要求。2010年我市进一步对照国发【2010】23号文件和省政府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加大贯彻落实力度,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1、强化组织领导,狠抓瓦斯综合治理

随着矿井开采深度增加,瓦斯压力和含量越来越大,瓦斯治理难度也相应加大。我市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一直高度重视,并将它放在煤矿安全工作首位来抓。一是认真学习贯彻了国务院、省有关文件精神,并对瓦斯集中整治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和统一部署。市、县和重点产煤乡镇三级政府成立了瓦斯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强化了瓦斯治理监管责任,督促帮助解决本地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二是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定了《***市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和《***市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印发到各级煤矿监管部门贯彻落实,从而进一步明确了整治目标、整治重点,为整治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严格实了煤矿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的定期排查、调度和通报等制度。各煤矿企业根据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安排,针对采掘部署、系统建设、管理体系等关键环节开展了全面排查和治理,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所属煤矿企业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促煤矿从严、从细排查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对有重大瓦斯隐患须进行整改的矿井,实行挂牌督办,明确督办责任。四是要求矿井必须按规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建立瓦斯防治工作体系,实现“一通三防”达标;所有煤矿都按期、按规定建设完善了煤矿瓦斯安全监控系统,并实行了数据上传,网内监控;煤矿掘进工作面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实行双局扇自动切换,并将煤矿瓦斯报警值下调至0.8%,提高了瓦斯管理安全系数。五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强了对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监管力度,把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监管内容,按相关规定对达不到瓦斯治理要求的矿井,责令停产整改;对瓦斯灾害严重、拒不执行防治措施、现有条件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以及违法生产造成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煤矿,提请地方政府实施关闭。六是督促企业加大了瓦斯治理投入,按规定提取瓦斯治理专项资金,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保障了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落实政策法规,推进煤矿整顿关闭

2006年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会议在我市召开以后,市委市政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攻坚克难,多措并举,强力推进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一是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我市明确规定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整顿关闭工作第一责任人,关井工作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主动抓,同时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层层签订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工作层层落实,压力层层分解,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二是把握政策,平稳实施。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颁布实施后,我市通过政策宣传,在思想观念上形成共识,并给每个煤矿企业发放了《致全市煤矿企业业主的一封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煤矿业主理解,争取社会民众支持。市、县党政主要领导、政府分管领导以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多次深入煤矿检查工作,和企业投资人以及企业职工促膝谈心,通过形势分析、算账对比、政策引导等方法,为煤矿业主算好“经济账、政治账和人命账”,劝其权衡利弊,尽早决定,尽快主动退出。“十一五”期间我市共关闭煤矿企业56个,矿井总数由2006年初的68处减少到目前的12处。三是出台政策,引导退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涉及经济利益和再次创业两个现实问题,煤矿关闭后还要重点帮扶业主实现二次创业。为此,我市采取政策引导、经济扶持的办法,实施“关闭无情、操作有情”的做法,加快煤矿转产退出,广德、宁国等县市区根据市政府要求,先后出台了《关于鼓励引导高危行业生产企业转产退出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煤矿企业自愿转产,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可以享受一定优惠政策和经济扶持。四是制定措施,依法操作。2009年乌石煤矿发生瓦斯事故后,我市更加坚定了安全发展理念,市政府迅速出台2009年第65号《煤矿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纪要》和2010年第50号《常务会议纪要》,依据“皖政办[2009]118号”文件精神,明确规定:全市高瓦斯矿井一律不再实施矿井改扩建工程,不再开拓新的采区,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不再给予延续,到期后三个月内关闭到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实现托管或者退出突出危险区域,否则由所在市区政府组织关闭。2010年5月底前我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全部关闭。2013年底高瓦斯矿井将全部关闭。

3、加强安全监管,夯实煤矿安全基础

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根基,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的管理是控制煤矿安全风险、提高煤矿安全能力保障的需要,为此我市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一是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下发后,我市依据文件组织制定了《***市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实施办法》并予以宣传和贯彻,同时要求全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加强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分级监控制度,定期对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跟踪治理。二是督促各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大力实施管理强矿战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工作现场每个岗位、每个环节都处在制度的管理规范之下;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并将其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了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三是要求各煤矿企业必须加强技术管理,科学合理组织生产,坚决防止“三超”;强化矿井“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顶板、机电等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切实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保证安全投入到位,淘汰落后装备和落后的采煤工艺和方法,指导煤矿推广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强力推行支护改革,提升煤矿安全基础条件。四是着力落实了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国家安监总局《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下发后,市煤矿监管部门立即召开了专门会议进行了宣传和贯彻,同时全市各级煤矿安监部门也将此项工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煤矿有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一律依照规定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处罚。五是积极推进了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所有煤矿企业都建立了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标准,至2010年末,所有生产矿井都已实现了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三级达标。六是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加强了安全全员培训。督促煤矿严格执行职工岗前培训有关规定,制定教育培训计划,确保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规定时间的教育培训。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对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切实做到不持证不上岗,不培训不上岗。

三、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问题

1、我市煤矿矿井规模小、地质条件复杂,安全装备、生产条件较差及生产技术相对落后,加之当前国家煤矿政策和地方政府对小煤矿发展限制,部分矿业主心有余悸,不愿加大煤矿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影响了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同时,煤矿技术职工流动频繁,专业技术人员相对欠缺,制约了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6篇: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范文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近期与长远、治标与治本、预防与查处相结合,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以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机制、安全生产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的“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一)落实责任。督促企业建立以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并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层层分解目标,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到班组,形成安全生产责任网络。

(二)控制指标。全年矿山企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四项指标在去年基数上分别下降20%,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指标范围之内。

(三)巩固成果。巩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和瓦斯治理成果,着力解决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整治,减少冒项片帮事故发生。继续贯彻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建立完善瓦斯集中监控、矿井监控等系统,落实“防突”措施,杜绝瓦斯事故发生。

(四)安全发展。继续开展煤矿打“三非”(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治“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活动,着力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三、建立监管责任体系

(一)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县成立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专班,其组成如下:

组长:(县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县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及专家组成员,相关部门煤矿安全专管员。

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专班全面负责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保证对瓦突煤矿每月不少于1次,对其它煤矿全年不少于3次的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或抽查)。

(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产煤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专班,由一名乡镇领导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安监站)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组成,负责落实乡镇煤矿驻矿负责人和驻矿责任人制度,确保所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到位。

(三)瓦斯监控责任体系。成立瓦斯监控专班,由县瓦斯监控中心全面负责。其组成如下:

组长:田宏波(县瓦斯监控中心主任),

副组长:田科骥(县瓦斯监控中心副主任)

邓开红(县救护队队长)。

成员:(县瓦斯监控中心工作员)和煤矿企业瓦斯监控人员。

瓦斯监控专班负责煤矿瓦斯监测监控,严格落实工作制度,包括瓦斯监控管理制度、设备安装制度和督促企业落实更新校验维修制度。

(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投资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制定落实各项工作制度。

(五)矿山安全专家组服务支撑体系。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专家组分片联系乡镇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在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

四、具体措施

(一)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加强体制机制建设,着力推动责任落实和长效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坚持和完善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考核奖惩制度,有奖有罚,奖优罚劣,发挥控制考核指标应有的激励约束作用,调动和保护各类企业、各级干部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努力形成领导有力、职责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和责权利相对应的责任体系,推动各方面履行职责到位。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保障井下工人劳动保护用品的正常发放,按规定设立综合防尘系统,完善防尘管网,做好煤矿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工作。督促指导企业改善作业环境,防范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加大经济政策落实力度。所有煤矿企业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每吨10元)。所有煤矿企业都要全面推行工伤保险。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和使用,逐步贯彻落实《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财企发〔〕111号文件精神,矿山企业自主选择商业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

(二)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增强安全发展意识。运用多种方法途径,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意义、要求和各类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好全国第8个“安全生产月”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社会氛围。坚持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搞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职工自我保护能力。按照新进工人上岗前不低于72小时、熟练工人不低于24小时的规定,抓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从今年起,推行井下工人持证上岗,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下井作业。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持证率要达到100%。落实工人班前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组织学习作业规程,广泛开展反“三违”活动。加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加强农民工安全技能培训。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监督、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水平。坚持矿长和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制度,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天,副矿长下井不得少于20天。投资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5天,及时掌握井下生产安全动态,做到井下安全生产情况心中有数。坚持隐患日常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登记台帐,在排查治理过程中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制定整改方案。

(三)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为目的,大力开展“双基”达标活动,着力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双基”达标活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结合企业实际,研究制定“双基”达标工作实施方案。在达标活动过程中,各企业要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主要内容,对照《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确定达标工作重点和各生产系统达标的具体要求,将井上、井下安全生产系统、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矿区建设等环节分解到部门、班组、岗位,并制定严格的奖惩办法,实行周检查、月考核,在11月底以前完成达标验收工作。

(四)以防治瓦斯事故为重点,切实加强矿井基础管理,着力增强抵御风险能力。继续强化瓦斯监测监控,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落实“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实行“三专”、“两闭锁”;所有低瓦斯煤矿监控系统都应在今年6月30日前安装到位,逾期不安装的一律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安全生产“三同时”的矿井,凡未按规定装备、使用和管理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的不予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矿井内瓦斯探头必须安设到位,数量齐备,按时校验(这项工作由技术副矿长负责,驻矿安全技术员指导)。县瓦斯监控中心要定人、定岗,加强管理,发挥瓦斯监控“千里眼”作用。远程监控系统的功能在于再监控,目的是监督煤矿强化监控和执行,不能取代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的主体责任,矿内必须配备专职瓦斯监控员,切实加强调度值班机制,煤矿一旦出现瓦斯超限,要及时按照制定的矿井瓦斯监控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各个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瓦斯“一班三检”制度和“一炮三检”制度,按要求配备光学瓦斯检测仪和瓦斯报警仪,守住瓦斯不超限这条“高压线”。

井下施工建设以“一通三防”为突破口,加强矿井通风管理。主扇、局扇必须保证正常运行,进风巷、回风巷断面必须达到行业标准,测风站的布置和建设达到规定标准,坚持测风和风量分配制度,按风量确定采掘人员,杜绝循环风,串联风或微风作业。

加强顶板现场管理,严格敲帮问顶制度,落实顶板管理责任,编制有针对性的作业规程和采掘顶板管理措施。

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及时掌握老窑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情况和变化,妥善处置水害威胁。

加强运输和机电设备管理,非矿用机电设备严禁下井,严格执行电机车、斜井运输操作规程。

严禁滥采乱挖、超层越界开采,矿井一个采区内只允许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或两个掘进工作面。

加强应急管理,配足井下防护设施,设置避灾线路挂牌和安全可靠的躲避硐室,配齐消防器材,下井人员每人必须佩戴化学氧自救器。组织矿山辅助救护队与县救护小队联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企业抗御事故灾害能力。

(五)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着力解决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16号),制定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立足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以冒项片帮、瓦斯、水害为重点,定期对矿井的采、掘、机、运、通等各个系统和环节进行专业化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停止作业,在采取针对性安全措施后,制定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按程序组织验收。

(六)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建立一支作风硬、执法严、本领强的安全监管队伍,构筑一道部门监管、企业主管、社会监督的监管网络体系,严防安全生产领域里的失职渎职行为。坚持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每一起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坚持“三项基本要求”(即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坚持和继续完善事故现场分析会、事故后约谈、事故通报制度,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和改进防范工作。严肃事故查处,对瞒报事故的要从严从重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产煤乡镇、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煤矿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按“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完善责任制,强化督办检查落实,及时通报情况。

(二)强化协调,形成合力。各产煤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沟通联系,密切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第7篇: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范文

一、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督促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认真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变事后查处为事前预防,努力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组织全市专项行动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周群兼任,具体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二)各相关区(县)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

三、排查治理范围

全市各类煤炭生产矿井、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和20**年淘汰、关闭矿井。

四、实施步骤

此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5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4日-5月25日)。

1.紧急动员。各相关区(县)政府及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立即安排部署,紧急动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内容、目标和要求,确保专项行动及时有效开展。

2.强化学习。要立即组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辖区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20**〕1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7部委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95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134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13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122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明确主体责任,熟练掌握编制隐患整改方案和排查治理隐患的方式方法。

3.周密部署。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质性效果。隐患排查要分级分类管理和监控,逐类进行。一般隐患按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安全培训等分类;重大隐患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分类。

(二)煤矿企业自查阶段(5月26日—5月31日)。

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认真对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9号),对矿井各个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和行为的,煤矿企业要立即停止生产。针对自查的安全生产隐患,分类、分级并登记建档,立即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并及时向区(县)煤矿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要对隐患整改方案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并监督落实。环鹏公司矿业分公司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方案上报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查、备案。

(三)整改治理阶段(6月1日—6月20日)。

对于一般隐患,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指导整改负责人立即整改,做到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对于需限期整改的一般隐患,煤矿要指定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对于存在的重大隐患及行为,煤矿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报所属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审批,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积极落实整改项目、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对照整改标准,采取严密的监控措施,完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认真进行整改。整改结果要向所属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辖区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并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煤矿企业加大隐患排查力度。

(四)监督检查阶段(6月21日—7月21日)。

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明确责任,突出重点,逐矿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存在《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所列的8条情形之一的,严格按照该办法第十三条执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矿井和20**年已被淘汰、关闭矿井的监督检查,严防非法组织生产、建设。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按照要求再进行认真整改。整改完成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对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产申请,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规定程序组织力量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矿井,提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

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对此次专项行动中各类矿井的隐患及整改情况、经济处罚情况、停产整顿情况、关闭情况以及安全费用和维简费提取与使用情况等,进行认真检查和总结。

(五)检查验收阶段(7月22日—7月28日)。

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检查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现场随机抽查等方法,对各相关区(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不力、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区(县),将责令重新组织,限期达标。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环节,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体现。各相关区(县)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宣传动员,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明确分工,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严格排查,落实责任。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在此次专项行动中,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要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要按照辖区具体行动部署,立即组织技术力量,认真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加强隐患排查与治理。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的提取使用制度,依法加大投入,在隐患自查的基础上,落实隐患治理整改项目、资金、责任和进度,切实查处本企业安全生产中的各类隐患和违法行为。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大督察指导力度,严格、规范、有序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中严把检查、整改和验收关,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书,提出整改要求,对一时无法消除的重大隐患要登记建档,实行挂牌督办,并落实督办人。对重大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各相关区(县)政府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加大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专项行动中要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针对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制定详细的执法监管计划。在执法检查工作中,要吸收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深入生产一线,认真查找事故隐患。对隐患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要严格审查,对整改结果要严格督察,对复产验收工作要严格标准。对资金投入不足、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和经验收不合格的矿井,要依法从重处罚,直至依法关闭。

(四)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类煤矿要对生产技术管理、设备管理、现场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等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全面、细致地查找、整改、治理,确保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切实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突出重点,严大隐患。

一是重点排查治理瓦斯隐患。必须保证瓦斯监控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通风、机电设施、设备必须符合设计、管理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加强对盲巷、密闭的管理和采、掘工作面通风管理;正确处理矿井采掘接替关系,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在瓦斯超限、停风停电等异常情况下,要按规定撤人、排放瓦斯,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放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二是重点排查顶板隐患。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0号令的规定。采煤工作面顶板不能保证随采随冒的,必须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措施。对辖区内存在采空区大面积悬顶威胁的矿井,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逐矿进行检查,提出治理方案,并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治理方案,切实消除顶板隐患。

三是排查水害隐患。煤矿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老空水、地表水和岩溶水等隐患的排查,建立水害防治长效机制。要落实井上下防排水设施、设备和专职水害防治人员,制定并执行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掌握矿井周边水害情况,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情况。

四是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要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简化生产系统,减少用人环节,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突击组织生产。

(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各相关区(县)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完善本区(县)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档案,并纳入监控、监管范围。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和安全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六)广泛宣传,舆论监督。

第8篇: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范文

【关键词】煤矿;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对策

煤矿安全管理是一个重要的管理环节与工作的综合需要,既要形成制度化的管理渠道,也要从标准化建设等角度出发,形成煤矿安全管理的制度建立、技术进度等多方面的综合管理因素,形成煤矿安全管理的综合标准,推动煤矿安全效能的整体提升。

1 分析当前煤矿安全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1.1 安全责任意识不强

在一些煤矿企业中,由于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在追求市场效益的基础上,更多的侧重于在采煤量、开采技术等方面的整体功能,对于整个安全方面的管理,既没有宏观方面的责任细化,也没有微观领域的细节管理,因此,在整个管理过程中,出现煤矿安全管理中的“三违”现象,有些管理人员对于采煤技术不深入了解,不及时掌握煤矿企业在安全管理手段上的创新,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对于相关制度的建立、检查方面的综合规矩,没有形成长效化、科学化的发展方向,企业对于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管理还不够,也没有加强安全知识方面的整体培训,管理人员的整体责任心不强。

1.2 培训方式有些脱节

在安全意识的形成中,不是单纯的依靠一次或者两次的教训来实现的,更多的是要构建长效机制,防患于未然。这样才能形成煤矿安全管理的综合模式,在煤矿安全管理中,要形成科学有效的培训机制,采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通过在网络上学习一些新的安全知识,更加全面的形成安全意识,在整个煤矿开采的过程中,建立常态化的培训机制,采用实践培训、现场培训等方式,进行安全知识方面的考虑,通过一些典型的安全事故案例,综合落到每一个环节之中,形成细化的管理措施,落到综合管理的责任意识中。但是当前的一些煤矿企业忽视安全培训方面的综合管理,只侧重于生产效能的建立,没有系统化的安全知识培训与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培养机制。

1.3 技术创新还有待加强

在安全技术的构建中,每一个环节都是相当重要,因此,要针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需要,进行技术创新的整体推进,追去设备技术的综合应用,形成全面的技术跟进方式,在加强现代化数控技术的基础上,对于煤矿巷道建设、支护方式、放顶方式等形成技术的整体创新,打破传统的一些老技术,结合煤矿地质的综合条件,从技术角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率,这样,更加有利于整个技术创新的突破,增强煤矿安全管理的整体职能。

2 探讨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2.1 创新安全管理理念

在煤矿的安全管理中,要突出先进、安全的综合管理理念,从多方面分析煤矿安全管理理念的运用方式,通过自上而下的安全管理观念创新,无论是管理者还是工作人员,要将安全意识放在第一位,增强安全管理的整体效能,形成良好的心态模式,将安全作为煤矿企业的生命线,煤矿企业的领导要时刻关注安全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加强责任心,对一些基础设备、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因素进行及时的沟通与了解,对于一些不负责任、安全意识不强的要采取及时教育、一对一教育的方式,突出责任落实机制,对于懒散、责任心不强而且屡教不改的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将安全文化作为煤矿企业的文化机制,形成浓厚的安全管理文化氛围,增强对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对于疏忽管理、安全责任不到位的要进行严格的惩处,发挥制度管理的综合效能。

2.2 发挥好宣传教育作用

宣传教育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尤其是要结合新时期的煤矿经营特点以及井下操作的实际情况,从多方面细化管理,做好宣传引导,将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安全管理的落脚点在班组,防范事故工作的终端是每一位员工,目的就是要努力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因此,如何认真地确立起每一位员工的安全意识,使之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根本性转变,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中心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方针,营造“人人关注安全”良好氛围,必须拓宽宣传教育形式,建立起整体性的,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安全环境。通过电视、报刊、板报、标语、读本等媒体和安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歌咏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攻势,做到寓教于乐,使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安全知识广为传播,潜移默化地规范人的安全行为,培养人的安全心态。

2.3 细化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在安全管理过程中,要强调安全稳定因素的综合管理,形成责任细化的管理机制,尤其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隐患排查机制,随时检查设备的综合功能,对于出现异常现象的要采取技术的措施,在一些有可能出现安全事故的地段、设备等形成细化的管理渠道,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且对煤矿开采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建立相应的责任区,每一个班组以及管理人员都要切实的履行好安全责任,构建层层分解的安全管理渠道,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形成煤矿企业认真负责、高效安全的管理机制,更好的营造踏实工作、安全有效的管理机制,有助于整个安全管理的整体作用发挥。

3 结语

煤矿安全管理容不得半点的疏忽,更是在综合技术的突破、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中形成的一种综合模式,在安全管理中,通过构建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将安全意识放在第一位,并全面发挥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的功能,为构建良好的安全环境做好整体的帮助。同时,围绕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需要,突出在安全机制、文化机制、技术机制等综合职能方面的进步,更好的降低事故的发生率。

参考文献:

[1]王彦涛.关于煤矿安全管理措施的几点思考[J].科技创新导报,2012(12).

[2]王军.我国现代煤矿安全管理分析与对策[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6(01).

[3]余婷婷.刍议煤矿安全管理[J].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4).

[4]袁秋新.基于第二序改变理论的煤矿安全管理模式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2010.

第9篇: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制范文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精神,总结上半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交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推广煤矿安全生产新技术,对下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实现全省煤炭行业平安发展、和谐发展,以更加优异的安全生产成绩迎接北京奥运会的顺利举办。

按照会议议程安排,宣读了徐福顺副省长致大会的贺词;传达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精神,通报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州安全监管局、行委、县人民政府、煤业集团公司、西海煤炭公司、西海煤电公司分别就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了发言;山东科技大学机电研究所、北京宇田世纪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分别介绍了KJ151煤矿井下人员跟踪管理系统和井下工作面悬移顶梁液压支架支护等新技术,对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很有借鉴意义。

下面,我代表煤矿安全监察局讲两点意见。

一、肯定成绩,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今年上半年,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省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和产煤地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通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活动,继续巩固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成果,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严把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关,扎实推进资源整合,严格落实经济政策,加大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提高中介服务水平,改进采煤方法,推进技术改造,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现场管理等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占全年指标的33.33%,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

取得这样的成效,得益于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全省产煤地区各级政府、发改委、经委、监察、工会、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更得益于在坐同志们的辛勤工作。在此,我代表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在坐的各位,并通过你们向奋战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表示诚挚地慰问和衷心地感谢!

今年以来,为了深刻汲取去年“·”和年初“·”两起较大事故教训,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我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以“九个一律”和“五个收回”为主要内容的煤矿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对有重点隐患的5处矿井实施停产整顿,对10处矿井暂扣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进一步整顿规范了煤矿安全生产秩序。与此同时,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政府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我们先后制定下发了《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项督查组,采取召开会议、查阅资料、现场查看、井下检查和询问等多种方式,对、、等重点产煤地区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大通、刚察、、门源、都兰、、茫崖等7个产煤县(行委)政府以及37处煤矿(矿井)企业实施了全面督查,督查产煤地区覆盖率达到100%,督查煤矿(矿井)覆盖率达到95%。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查出各类安全隐患194条,整改率达到87%;下达执法文书55份,实施罚款6.5万元,责令停产整顿煤矿3处。在这次隐患排查和专项督查期间,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由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从而保证了隐患排查和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各类煤矿企业认真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活动,生产矿井均制定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排查治理制度,成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对查出的隐患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了整改,及时消除了安全生产隐患,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了持证率;加强了对矿山救护队伍的资质管理,对煤矿救护队员进行了资格培训,加大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增强了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此外,对“12·12”和“1·29”两起较大事故进行了严肃查处,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回顾几年来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几点体会值得我们珍惜和总结:

第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全局,自觉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是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导向。总书记强调,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的理念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部署,是对科学发展观认识的深化。这几年,我们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效益与安全的关系,“安全第一”和“安全发展”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正确把握工业化进程中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逐步深化,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信心更加坚定,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创造了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

第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是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两个负责制,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责任制度。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之所以取得比较好的成效,就是我们始终坚持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强化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的责任意识,特别是行政“一把手”的责任,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共同抓的格局,增强了各级各部门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动力、压力和合力,促进了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三,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是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近几年我们所开展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专项整治,注重从规律、机制、投入等多方面入手,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如我们从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大责任追究等方面入手,有效地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四,坚持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保证。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依靠相关部门,依靠企业,依靠人民群众。在工作推进上,必须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近年来,我们加强协调沟通和综合监管监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得到了相关部门、地区的大力配合和支持,有效地推动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上半年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煤矿死亡人数增加2人,比去年同期上升了33.33%,事故死亡人数总量仍然较大,特别是较大事故时有发生,说明我省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其主要原因为:

一是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加速发展时期,煤炭需求大幅度增加,加之煤炭价格不断上扬,受利益驱动,一些煤矿企业领导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效益、发展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重生产、轻安全,安全投入不足,超能力生产的现象仍未得到禁止,生产安全事故处于多发期、易发期。

二是从业人员素质差,专业技术人才严重短缺,加之培训工作滞后,职工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的能力较差,已成为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瓶颈”,加大了企业安全风险。

三是部分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薄弱,安全欠帐多,安全责任制得不到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水平、技术力量等无法满足新形势需要,距离本质安全矿井的差距还很大。

四是我省现有的合法生产矿井,虽然数量不多,但比较分散、交通不便,加上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人员不足、装备落后,安全监管监察难度大。

五是党的大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期望也越来越大。面对新的形势,我们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任务越来越艰巨,责任越来越重大。

因此,对当前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我们一定要正确估价,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增强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警钟长鸣,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在分析不利因素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完成今年各项工作目标的有利因素: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安全工作。近几年来,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批示或作重要讲话,国务院常务会议每年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得到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从政策、资金等方面进行扶持,极大地提升了煤矿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是已初步形成了同心协力抓安全的格局。煤监局成立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力量得到了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已经形成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格局。同时,通过几年来的实践、探索和开展联合执法,进一步增强了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初步形成了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同心协力、相互配合、信息共享、管察同步”的联合执法环境。

三是煤炭开采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几年来,通过不断加强矿产资源整顿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严格安全许可,对全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煤矿(矿井)进行了集中清理和关闭,全省煤矿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煤炭开采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

四是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稳步提高。随着煤炭资源整合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安全生产投入的不断加大,全省煤矿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工艺和采煤方法得到明显改进,机械化开采水平不断提高,先进的综采放顶煤技术在我省开始得到应用,使用落后工艺和采煤方法的小煤矿数量不断下降。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普遍提高,安全管理逐步加强。

总之,只要我们正视困难,把握机遇,实事求是,真抓实干,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增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的信心,巩固和发展已经取得的成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就会得到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二、加强领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下半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煤矿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维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既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障全省经济工作大局的要求,更是确保北京奥运会和庆祝改革开放30周年重大活动顺利进行的政治要求。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保持清醒头脑,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的高度,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张德江副总理在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下气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真正把安全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切实抓紧、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下半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以党的“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深入开展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继续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行业管理和安全基础管理;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全省各级安全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提高煤矿企业技术装备、安全管理和质量标准化水平。巩固和扩大安全成果,努力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一)继续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进一步研究探索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交流信息、沟通情况,形成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良性互动的监督机制,扎实推进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要继续加强对煤矿企业排查治理报告情况的统计分析、监察,督促各类煤矿企业全面深入地排查治理各个生产系统、作业地点和设备设施、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加强对相关部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其对重大隐患执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制度。要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抓好煤矿安全监察各项措施的落实。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加大执法力度,抓好执法指令的落实。对煤矿安全隐患,特别是重大隐患做到心中有数,盯住不放,一抓到底。对以掘代采、多头多面承包采煤、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矿井,要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安排部署,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已到收尾阶段。为此,我们要在对前一阶段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小结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查找不足,研究制定措施,切实做好“回头看”工作,做到更深、更细、更扎实,确保活动取得实效。通过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摸清搞准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寻求科学有效的途径,解决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逐步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当前,要针对雨季自然灾害多发的情况,对矿井“雨季三防”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对防排水设备和物资储备、应急救援队伍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排查、消除重大水害安全隐患,做到领导、组织、预案、物质落实到位,切实做好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治理,严防洪水淹井等事故的发生。

(三)更加注重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国务院安委会召开的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坚持把瓦斯治理作为煤矿安全的重中之重来抓,在认真排查、治理隐患的基础上,把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不断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做到合理可靠、风量充足;要加强矿井特别是高瓦斯矿井的监测监控,保证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断电可靠;要加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巩固和扩大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

(四)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要坚持抓好小煤矿的治理整顿,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巩固煤矿整顿关闭成果,不断深化整顿关闭攻坚战,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狠抓落实,强力推进。要严格落实煤炭产业政策、规划,坚决关闭淘汰灾害严重、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要以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为契机、为抓手,推进煤炭产业政策的落实,促进煤矿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同时,要依靠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管理,加快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步伐,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五)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各煤矿企业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区队、班组和井下各个工作岗位。要严格煤矿负责人下井带班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要坚持把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作为实现安全生产和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手段,按照国家7部委(局)关于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两个45条”要求,逐条对照检查、认真落实到位,树立“科技兴煤”、“科技兴安”的观念。要大力推进采煤方法改革,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的要求,坚决淘汰落后的采煤工艺,实现壁式正规采煤。要严把安全质量关,逐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设本质安全性矿井,促进煤矿安全工作创水平、上台阶;大力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努力实现张德江副总理在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上提出的目标要求。要强化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突出抓好“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全面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操作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自主保安意识,特别是采掘工人的安全生产技能,促进煤矿安全生产;要重视抓好煤矿专业技术人才的使用和培养,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六)严格监管监察,严肃查处事故。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功夫下在现场、下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督促整改上、下在防范大事故上。要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效能。要加强生产能力监管,严禁基本建设矿井边施工边生产。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实行政府挂牌督办、跟踪监控;对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款。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继续依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行为,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一定要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青政办〔2006〕177号),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小煤矿,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坚决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