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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部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综合部管理办法

第1篇:综合部管理办法范文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立以来,按照中央要求和现实需要,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各企业在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出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制定《管理规定》,及时将这些做法和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对于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高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水平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将对各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起到重要的带动作用。《管理规定》是经过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形成的。

在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各地各有关单位和各中央企业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实践中,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没有充分体现企业特点,干部考评与业绩考核“双轨运行”,考核评价主体比较单一,考核评价导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因此,出台《考评办法》也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问:《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作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规章,它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制定《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央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领导班子,以完善领导体制、健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为重点,规范程序,明确要求,建立制度,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保证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在研究起草《管理规定》过程中,我们按照“反映现实、大胆创新、留有余地、逐步完善”的总体思路,力求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结合: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依法办事相结合。党管干部原则是党的干部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管理规定》始终贯穿了这一原则。同时,注意把党管干部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注意把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聘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把组织选拔与竞争选聘结合起来,使《管理规定》符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二是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管理规定》注重把近年来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和做法,加以归纳、总结和完善,同时注重吸收借鉴党政干部管理工作的有益经验,以及国外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好的做法,积极探索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新机制、新方法、新途径。三是坚持可操作性与指导性相结合。《管理规定》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主要环节从内容、程序到方式方法,都尽可能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对尚处于探索中的一些做法,从原则上提出要求,为今后的实践和改革留有空间。

在制定《考评办法》过程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树立导向、改革创新、体现特点、简便易行”的总体思路,强调以业绩为基础,全面考评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能力素质、履职行为和履职结果,引导企业更加注重班子团结、企业党建、科学管理等“软实力”提升,与现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互为补充,形成了综合考评与培养使用挂钩、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挂钩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在考评方式上形成了多维度、全方位、开放式考评,实现了考评制度的创新突破。

问:《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有什么特点?

答:这两个文件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管理规定》将科学发展观的新要求融入到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资格条件、考核评价、问责之中。《考评办法》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优化产业结构等科学发展内容作为考核要点及标准,增加了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的考核指标或要点,引导企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是体现了改革创新精神。《管理规定》积极吸收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改革的新成果,提出了公开招聘、任期制、任期考核、多维度测评等多项新举措。《考评办法》借鉴国际通用的企业考评方法,吸收360度考核的理念,形成了多维度的立体评价,探索建立了综合考核评价的量化评分体系,实现了定性分析与定量测评有机结合。三是体现了中央企业特点。《管理规定》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原则、资格条件、职数、任期、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激励约束、职业发展、退出等方面都赋予了有别于党政干部管理的鲜明企业特点。《考评办法》突出业绩导向,在考评内容中赋予业绩50%的权重,将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和财务绩效评价结果直接运用到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评中。

问: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干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管理规定》、《考评办法》是如何体现这一要求的?

答:《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要求:一是进一步扩大职工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管理规定》要求,在本企业内部选拔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民主推荐情况,实行差额考察制度、任前公示制度、职工代表对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制度,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要接受职工民主监督。《考评办法》强调,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规定职代会测评结果作为考核评价的组成部分并赋予较高的权重;未成立职代会的,参加企业内部民主测评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小于10%。二是进一步强化竞争机制,把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作为选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方式。去年,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首次面向全球公开招聘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总经理,实现了中央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突破。《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对经理班子成员的选拔应逐步加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力度。三是全方位开展民主测评,在更大范围听取群众意见。《考评办法》借鉴国际通用的企业考评方法,吸收360度考核的理念,建立了由企业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职工代表、上级管理部门、监事会共同参与的多维度测评,并结合个别谈话、听取意见、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综合运用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考核评价。

问:《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对解决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的问题,有哪些规定?

答:目前在一些企业,确实存在能上不能下的现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上来后,除了到达退休年龄或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才能“下”来,否则,即使工作平庸,业绩平平也不会“下”来。为解决这个问题,《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实行任期制。《管理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党委的任期作了明确规定。二是强化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将考核评价与任免、奖惩挂钩。三是健全退出机制。《管理规定》提出,完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辞职、退休制度,并规定了免职(解聘)的五种情形和应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的三种情形,明确了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四种辞职形式。同时规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达到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其在下属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也应当一并免除”。上述规定有助于建立企业领导人员的正常退出机制,真正实现领导人员的“能上能下”。

问:社会上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薪酬问题比较关注,请问《管理规定》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中央高度重视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问题,经过这些年的探索实践,目前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已经形成了以业绩考核为基础,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薪酬制度。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管理规定》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严格执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二是明确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方案审核、批复的程序。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任何收入,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等任何报酬。三是按照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制度。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差旅、考察培训等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应当明确标准,制订预算方案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复后实施,年终将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并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问:请谈谈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对贯彻执行《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有什么具体部署和要求?

第2篇:综合部管理办法范文

建立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在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和支持下,经过专班人员的共同努力,市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正式挂牌成立了。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对中心的挂牌运作表示热烈的祝贺!

借此机会,我根据常委市长联席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就今后如何加强和推进综合招投标工作,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充分认识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深化反腐败抓源头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市场机制、优化发展环境的客观要求,是改革所趋、发展所需、民心所向,是一件事关全局的大事。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党性、讲纪律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建立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是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的需要。近几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房屋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得到了有效规范;交通、水利、土地整理、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土地招标拍卖等专业工程和项目的招投标也相继启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化,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管理体制不顺、政事不分、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日益显露出来,中心多、主体多、业务量小、效率低、各自为政、监督乏力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浪费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少数单位和个人围标串标、分包、转包、泄露标底、“明标暗定”、同体监督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地损害了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招投标实行综合管理,建立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为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搭建一个良好的平台。今后中心将依据《招标投标法》、《省招投标综合管理办法》,按照省政府、省纪委的要求,坚持“统一进入,分行(级)管理,集中监督”的原则,把所有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全部纳入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阳光操作。这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节约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有利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有利于规范办事行为,改变办事作风,提高行政效能。

(二)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需要。近年来,我们先后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投诉中心、财会核算中心,实施了政务公开、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等源头治腐举措,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这也为实施项目综合招投标积累了经验。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意味着对招投标项目实行集中办公,公开办事,全程监控,是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的重要举措。可以从机制上保证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可以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铲除、权钱交易的土壤和条件,保证并监督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可以从根本上遏制“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的现象产生,标本兼治,更好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提高预防腐败的能力。

(三)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效的现代化市场体系,保证市场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就是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集中服务、依法监督”的运行机制,通过整合资源,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我市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来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二、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切实提高综合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水平

建立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是顺应改革发展新形势,加强招投标综合管理的一种新模式。要使这一管理模式具有生命力,使之健康持久地发展下去,必须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强化管理,才能使工作收到实效。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综合招投标工作顺利运行。

市政府《关于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对综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大家要认真学习,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一是要明确综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为规范执法行为,市政府在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时,成立了市综合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职责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履行,两办合一,其职责是:负责全市招投标日常监管工作,对全市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招投标工作实施协调、督办;对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专家评委库的建立和管理。市政府办与、有关部门协商,拟建立三市区域评委库,这个办法很好,这样可以解决评委不足和评标失范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执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切实管好使用好专家评委;要做好招投标活动中投诉案件的管理、分流、处理工作及督办、协调工作。确保《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在我市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是要明确市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的职责。服务中心是一个综合性的操作平台,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要搞好各类招标信息的收集、存储、工作。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和商务服务;要为各类招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交易场所。为提高服务水平,使之操作规范,市政府投资建立了电视监控系统,电子评标系统及相关设施将随之配套,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和手段,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中心要严格按制度办事,按程序操作,严于律己,创优质服务,优良作风和优美环境。全力打造规范、高效、廉洁服务平台。凡在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各类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业务,都必须在电视监控系统的监控之下进行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规避监督,违者,将严肃查处。

三是要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实施综合招投标管理后,有关职能主管部门不再直接参与招投标具体操作,但各行业和部门的执法主体没有变,监管职能没有变,要依法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建委、财政、土管、水利、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业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和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对中标后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做好招投工作。

在明确各自职责的基础上,还要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好政府采购中心、土地交易中心与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的关系。三个中心都是依法建立的服务平台,都属市政府管辖,都要接受综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监管。同时,政府采购中心还要接受政府采购办的监管,按政府采购法的程序操作,所有政府采购业务必须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运作和交易,接受统一监督。土地交易业务暂不进入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但必须接受综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监管。二是要正确处理好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关系。《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是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专门法律,两部法是平行法,根据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长办公会决定,政府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按政府采购法程序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水利、交通、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产权交易等工程和项目皆按招投标法程序由市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三是要正确处理好综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全市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协调、督办,各职能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同时,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不能形成两张皮、两不管,要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总之,各单位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做到“到位不缺位、到位不越位、到位不错位”,严把交易制度关、交易程序关和交易中各环节的监督关,确保招投标交易活动公正、公平,规范运行。

(二)进一步完善现行招投标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认真执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招投标管理,提高管理水平。要抓源头,要在交易项目的“应进尽进”上有新突破;要抓制度,要在健全统一监管的机制上有新突破;要抓监管,要在发挥齐抓共管优势上有新突破。一是要强化每一个环节的备案管理工作。重点要放在“一核查四备案一公示”上,即:一核查:就是核查招标条件、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四备案:就是招标项目的公告或邀请书备案;资格审查文件及结果和招标文件备案;建立评标定标组织和评标定标报告备案;书面报告备案。一公示:就是每个招标项目中标结果,都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备案审核的重点是招标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是要加强招标过程中主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市场主体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三是要探讨和研究招标后的跟踪管理内容和方式,查处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等不法行为。要加大对招投标举报投诉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招投标弄虚作假、串标、陪标等行为,维护招投标的正常秩序。

(三)尽快完善专家评审制度,确保评标活动公正性。要按照国家、省对评委专家库的组建要求,尽快组建天仙潜三市区域评委专家库。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委参与评标。要严明评标纪律,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评委资格,并不得再录用;同时提请其主管单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市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廉政制度建设,规范监管行为和服务行为。严禁招投标管理人员单独执行重要公务,严禁参与评标、定标的具体活动。要模范带头执行相关法规,建设一支清正廉洁、高效务实的招投标监管和服务队伍,为我市的招投标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强化领导,严肃纪律,确保综合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

(一)要加强部门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综合招投标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各部门、各单位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站在大局的高度,与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服从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推进综合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要强化监督,确保公平公正。要建立健全监督网络,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一是加强民主监督。要建立投诉信箱和举报电话,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建设和施工单位等代表参与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争取市人大、市政协的支持,尽快在城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中选聘部分人员作为我市综合招投标工作的义务监督员,对招投标的主要环节实行有效监督。二是加强纪律和执法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在中心设立监察室,加强对全市招投标活动的执法监察,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三是加强司法监督。对重大工程,检察等部门可以派驻人员提前介入,防患于未然。

第3篇:综合部管理办法范文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机构的设立:设立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目的之一,在于通过“加快平潭在经济、社会、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先行先试,争取率先取得突破,为我国新时期深化改革发挥示范作用。”[1]因此,平潭综合实验区将“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机构,建立起机构精简、职能综合、结构扁平、运作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为平潭开发开放提供组织保障。”[1]但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如何在平潭构建有利于开发和发展的管理体制机制,存在两个比较尖锐的问题:一是实验区区域和平潭县所辖区域重叠,如何设计管理架构,减少层级,提高行政效率;二是行政区域未调整前,如何处理好实验区与福州市的关系。因此,在平潭县建制还存在、行政区域调整需要一个过程的背景下,福建省委、省政府的总体思路是以两步走实现“区县合一”:“第一步,在开发建设阶段,参照经济开发区的做法,设立实验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开发建设工作,同时保留平潭县建制;第二步,根据实验区发展建设情况,逐步实行区县合一体制。”[1]根据上述思路,2010年9月,福建省委、省政府下发通知,批准了《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体制方案》。该方案明确将平潭县划归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同时设立党工委、管委会、纪工委,分别作为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的派出机构。另外,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称管委会)设立办公室、经济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等机构,分别对应指导平潭县相关工作部门;平潭县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等省以下垂直单位,直接由省直单位垂直管理,不再由福州市管理;实行双重管理的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明确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协管,不再由福州市协管。此后,又设立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公安局;设立福建省监察厅驻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监察专员办公室,作为省监察厅派出机构,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纪工委合署办公;设立福建省审计厅驻平潭综合实验区办事处,为省审计厅的派出机构[1]。目前,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行政管理体制主要是四级架构:第一级是省政府;第二级是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第三级是平潭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第四级是平潭县所属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法律性质:按照中央编办的批准文件,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为省政府派出机构。福建省委、省政府也是将管委会定位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②。但是,法律上并无“政府派出机构”的地位。对该机构的性质,应如何理解呢?

1.管委会应认定为政府派出机关

根据地方组织法,所谓“派出机构”,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构管理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2]也就是说,派出机构是政府部门的派出单位,不是政府派出的。通说将地方政府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认定为“派出机关”,具体有三类:作为省级政府派出机关的行政公署,作为县政府派出机关的区公所和作为区政府派出机关的街道办事处。对此,具体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第68条,该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因此,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作为省政府派出的单位,应理解为“派出机关”。

2.存在的争议

当然,将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定位为“派出机关”,可能引发两方面争议:一方面,这个机构被称为“管委会”,而非“行政公署”,将其定义为派出机关于法无据。有人认为,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只有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三种,管理委员会没有得到地方组织法的确认。事实上,“行政公署”的提法出现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其第42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该法历经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多次修改。在1986年修订时,上述第42条被改为第59条,第1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也就是删除了“行政公署”的提法,至今也仍是如此规定。换言之,现行地方组织法里没有限制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只能是“行政公署”。更何况,“作为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型管理模式和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对现有体制进行创新并无不妥”,管委会这种形式“在探索开发区管理模式方面取得了宝贵经验,将其界定为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是对实践经验和规律的总结,通过修改法律确认改革的成果就可解决此问题。”[3]另一方面则是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审批程序。有人认为,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政府派出机构应当经“国务院”批准。事实上,国务院在2011年11月批准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后,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也就设立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作出批复。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于机构的批复可以视为管委会成立的依据,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3.基本职能

作为派出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实质上代表省政府对平潭县区域内的一定事务进行管理。目前,省政府赋予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职责包括:负责探索和实践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先试体制、机制,负责制订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投资、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环保、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承担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也就是说,在这些管理领域内,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代表省政府进行管理,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涉及平潭的行政复议管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确定的管辖原则,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四级架构中,对省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平潭县所属各乡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平潭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些都比较好确定。目前可能出现的争议主要是因“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而产生的四类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是:第一,不服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管辖;第二,不服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管辖;第三,不服平潭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管辖;第四,不服平潭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管辖。以下分别加以探讨:

(一)不服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管辖

对于省政府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争议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最初是不明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出台前,大家都把省政府的“派出机关”视同为“设区市政府”来看待。因此,1999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项规定:“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从法律上承认了“派出机关”在行政复议制度中类似“一级政府”的地位。根据上述规定,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74号)正是依据此条明确规定:“以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为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由省人民政府管辖”。

(二)不服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管辖

虽然地方组织法里没有规定,但在实践中政府派出机关设立工作部门的现象比比皆是。比较遗憾的是,对不服政府派出机关设立工作部门的行为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没有作出规定。实际上,这些工作部门履行了“一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能,也会依法作出行政行为,也易产生行政争议。为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对海南省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请示》作出的复函(国法函〔2002〕246号)中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由当事人选择,可以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相应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换言之,在行政复议制度中,政府派出机关设立工作部门是与“一级政府”工作部门相同的。因此,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工作部门的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既可以选择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申请,也可以选择向省政府所属的相应主管部门申请。比如,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管委会或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管理机构设置比较特殊。除了办公室外,目前只设有经济发展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公安局和监察机构,与省直厅局并不是一一对应的。比如,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拟订综合实验区综合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和协调土地规划、利用、报批等工作;负责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负责陆地和海洋环境保护、治理和生态建设,分别对应着省住房和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单位。交通与建设局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指导、监督交通运输行业、工程建设行业和建筑市场管理,分别对应着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与建设厅。因此,行政复议管辖又显得比较复杂。对于这种情况,“省政府所属的相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应的业务和不同的法律依据来确定。比如,交通方面的行政行为就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

(三)不服平潭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管辖

无论实践,还是立法,目前都将省政府派出机关视同为“一级政府”。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闽委办〔2010〕74号通知,平潭县划归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因此,对平潭县政府的行为不服可以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正由于此,闽委办〔2010〕74号通知规定:“以平潭县人民政府为复议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管辖”。

(四)不服平潭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可以明确的是,对平潭县政府工作部门的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可以向平潭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律上不明确的是,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是省直各部门还是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工作部门?由于实践中都将省政府派出机关视同为“一级政府”,相应地将派出机关所属部门视为“一级政府”工作部门,不仅赋予了管理职责,也赋予了行政复议权。因此,虽然法无明文规定,但在1992年1月10日,福建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地区行政公署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通知》(闽政〔1992〕综8号),明确规定:“宁德、南平、龙岩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可以暂时比照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职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从行政复议管辖制度的“上一级”复议原则或叫做“有领导关系的上级”复议原则来看,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工作部门是平潭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具有监督职责。因此,对平潭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向相应的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工作部门申请复议。问题在于,目前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工作部门的设置与平潭县政府工作部门不一样。有些部门有设置,如环境与国土局;有些部门没有设置,如卫生部门。没有设置的部门,管理体制也不一样。比如,闽委办〔2010〕74号通知明确,“平潭县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机构,由省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实行垂直管理。”而卫生、宗教、体育、文化等职能并没有相应规定。对于这种情况,有观点认为,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没有设置工作部门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向相应的省政府工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有观点认为,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原来的设区市政府工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分类处理、业务对口的办法:1.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设置工作部门的,对平潭县政府相应工作部门作出的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向管委会工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实行垂直管理的地方税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对平潭县政府相应工作部门作出的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向省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没有设置工作部门的,对平潭县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向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根据闽委办〔2010〕74号通知明确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要职责包括“承担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也就是说,本应由相应工作部门承担的有关管理职能均由管委会承担,相应的监督下一级工作部门的职能也由管委会承担。由管委会来复议平潭县相关部门的行为,符合复议管辖的原则。

在平潭试点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想

从上述分析来看,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都承担着行政复议职能。事实上,以目前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的力量是难以承担的。为了避免复杂的复议管辖产生的问题,提高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效能,建议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情况

我国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行政复议制度发挥作用的瓶颈。从体制上看,实行“上一级”管辖和选择复议制度,虽然有助于方便当事人申请复议,但是,却经常发生管辖权争议,谁都有权管实际上谁都不管。而且,几乎每个行政机关都具有行政复议权,但每个机关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都很少,以致于行政复议机关“林立”,工作力量分散、无力。从机制上看,行政复议审理主要以行政机关内部审查为主,缺乏公众参与,影响制度的公信力。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从2008年8月起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截至2011年11月底,全国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08个单位开展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④。从各地情况看,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有三种模式:一是全部集中模式。将原来分散于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权,全部集中到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行使,形成了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综合性行政复议机构,原来由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受理、审理和分别作出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统一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理。比如,福建省厦门市就采用这种模式。二是部分集中模式。将部分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权集中到行政复议委员会行使;被集中的行政复议权也只是行政复议的受理权、审理权,不包括决定权。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案件,名义上的决定权保留在政府部门。三是合议委员会模式。在保持现行行政复议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吸收外部人士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集体研究,以表决方式提出案件处理建议意见,供行政复议机关在裁决时参考④。通过三年多的试点,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不仅进一步彰显了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纠纷、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而且也提升了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二)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优势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一项体制创新。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这项试点工作将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化解发展中的行政争议、为实现“五个共同”的愿景提供保障。一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建立,目的之一就在于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先行先试,“建立起机构精简、职能综合、结构扁平、运作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创新和改革符合设立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初衷。二是提高化解行政争议的效率。根据上文的分析,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架构下,行政复议管辖问题显得比较复杂。不仅管委会有行政复议职责,管委会的各工作部门也有这种职责。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初创阶段,人力、精力显然不足以应对这些职责。但是,行政争议又是随时发生的,矛盾纠纷又会伴随着发展。不采取有效办法化解这些矛盾纠纷,只会影响发展,影响稳定。通过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改变行政复议力量分散的形势,集中力量化解行政争议,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三是实现“五个共同”的具体内容。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一个定位是:探索两岸同胞“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机制,逐步把平潭建设成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试、科学发展的共同家园[1]。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邀请台湾地区法律界人士作为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参与案件审理,实际上是体现“共同管理”的理念。尤其是在台湾地区,与大陆行政复议制度非常类似的是“诉愿”制度。诉愿制度就由一级“政府”成立一个诉愿委员会,处理不服部门、下级政府行政决定的诉愿申请。两相比较,行政复议委员会与诉愿委员会无论是功能上,还是构成上,都非常类似。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无疑可以为两岸人士交流提供“交集”。

第4篇:综合部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综合治税;信息利用;强化措施;部门联动;取得成效

近年来,射阳县积极探索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新模式,努力形成“政府管税、专业治税、部门协税、社会护税、司法保税”的综合治税新格局,全力推动综合治税工作实现新突破,全县涉税单位能够履行职责,加强税源监控,提高征管水平,为促进财政收入快速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综合治税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肯定成绩,查找不足,客观总结综合治税工作成效

一是综合治税工作成效初显。全县综合治税工作体系逐步完善,从机构的建立到人员的配备,从平台的创建到涉税网络的建设,从涉税信息的传递到分析利用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去年9月份以来,采集传递各类涉税信息53000多条,清理漏征漏管并补办税务登记239户,组织税款入库超亿元。二是政府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射阳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十项规定(试行)》等文件,明确了工作要求,落实了工作措施,信息传递、委托、源头控管等工作不断加强。采取多形式宣传报道,出刊了《综合治税工作简报》5期,《射阳日报》、政府网站等媒介刊用宣传信息10多次,增强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协税护税意识,促进了综合治税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三是部门协税意识明显增强。县组织培训涉税信息员及分管领导2期共135人次,促进了各涉税单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主动加强与综合治税工作办公室以及国税、地税部门的沟通协作,解决了隐性零散税源易漏难管的问题,形成了齐抓共管、全面覆盖的税源管理新格局。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全县综合治税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一是思想认识尚需再统一。部分涉税单位负责人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上重视不够,认为综合治税是税务部门的事情,与自身本职工作关系不大,对综合治税工作应付了事,工作主动性不够强。二是宣传氛围尚需再营造。综合治税的社会化进程有待加强,纳税人诚信纳税的意识还需进一步加强,社会参与的共识尚未普遍形成,存有财税部门“一头热”的现象,大量的税源信息在不经意间流失。三是工作措施尚需再加强。综合治税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关部门创新理念不够,部分行业还存在征管漏洞、盲点的问题,个别单位协税护税措施落实不到位,信息采集不及时、质量不高,制约了综合治税工作效果。

二、创新机制,强化监管,全面提升综合治税工作水平

一要强化部门控管。将税收监管纳入规划、审批等管理服务环节,积极开展代扣、税款工作,共同发挥好控管税源的作用。在用财政资金进行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实行“先税后款”的办法,财政、项目管理单位以缴纳税款为前提进行结算拨款;在办理相关产籍权属过程中,实行“先税后证”的办法,住建、国土等部门以办结所有涉税事项为前提办理相关证件;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过程中,实行“先税后销”的办法,工商部门要以纳税人缴清所有经营期税款为前提进行工商注销登记。二要强化司法保障。财税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把依法治税贯穿于综合治税和社会办税工作全过程,努力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和征管质量。公安机关要加强与财税部门的协作,积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积极配合财税机关对抗缴税款的纳税人采取强制措施,切实维护税收秩序。要及时受理并加大执行力度,确保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要强化专业治税。财税部门要切实发挥好主体、纽带作用,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指导各部门开展综合治税工作,要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建筑、安装等全过程入手,强化建筑工程动态控管。要注意研究租赁、社会中介、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综合治税新途径,挖掘增收潜力。要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以查促管,以查促收,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四要强化信息共享。涉税信息传递、交换和分析利用,是综合治税和社会化办税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国税、地税部门要根据全县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税源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涉税信息采集的广度和深度,把涉税有用信息最大限度地纳入采集、监管范围,消除税源监控上的“盲区”。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涉税信息管理,使综合治税与纳税评估、税负分析、涉外税收审计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信息综合利用效率。

第5篇:综合部管理办法范文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综治职责

1、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矛盾排查调处工作“一岗双责”责任制管理,编办主任对全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责任,各处(中心)是本部门综合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办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要切实把综合治理及平安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市综治委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做到与机构编制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定期召开编办主任会议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3、推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逐级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4、完善绩效考核办法,把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作为岗位目标任务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年终和处室及个人考核结果相挂钩。对发生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5、强化日常管理,健全综治工作档案资料。加强督促检查,每月进行安全检查,半年小结,年终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改进。

二、严格内部管理,抓好平安建设

6、严格落实办综治领导责任制工作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和各项内部管理规章,确保全办安全、稳定、和谐。

7、认真执行重大节假日领导带班、干部值班制度,确保值班人员、带班领导到岗到位,值班记录齐全完备,交接班衔接紧密。

8、强化车辆安全管理,经常性开展安全性能检测,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确保全年行车安全无事故。

9、定期开展办公用电安全检查,抓好易燃物品管理,消除隐患,严防发生火灾事故。

三、做好矛盾调处,维护办内稳定

10、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谈心交流活动,凝聚人心,消除矛盾,确保干部队伍团结稳定。

11、坚持每月排查一次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确保办内不发生群体性或越级上访事件,不发生参加组织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12、完善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根据综治环境情况每月向市综治办报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治安检查报表及平安创建活动动态,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13、抓好上级交办的突出问题调处工作。着力解决好、“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要以“全国两会”、“七城会”召开等敏感时期安保工作为重点,制定预案,坚决防止形成现实危害和发生极端事件,全力织牢综合治理防控网络。

四、注重宣传教育,推动工作开展

14、把综治宣传教育做为机关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抓好“综治及平安建设宣传月”、法律“六进”等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综治工作氛围。

第6篇:综合部管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打造“秦岭最美是”城市名片和建设“旅游休闲名县”为目标,按照“教育、规范、监督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和“以政府为主,部门协作,分工负责”的要求,重点围绕辖区宾馆、酒店、旅馆、饭店的门牌、卫生、安全、消防、社会秩序、服务质量达标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整治,全力推进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努力提高酒店旅馆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工作重点和方法步骤

(一)工作重点

1.清理整顿旅馆业经营单位门牌、标识和户外广告。对名称使用不规范的旅馆业经营单位,督促其变更登记注册,限期更换招牌、门匾。

2.开展酒店旅馆业经营单位主体资格的注册登记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3.监督检查旅馆业经营单位治安、消防、安全等工作,排查安全隐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4.开展旅馆业经营单位的卫生执法监督检查,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5.对旅馆业经营单位的餐饮废水、油烟、噪声污染等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6.开展旅馆业经营单位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监督检查;在住宅建筑内开办的社会旅馆,督促其按规定办理相关住房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和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7.对旅馆业经营单位执行水、电、气价格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8.对服务质量不规范、服务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的旅馆业经营单位,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

(二)方法步骤

综合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组建工作机构,摸底调查,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城区各大宾馆、酒店及相关职能部门会议,部署具体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市旅馆业管理办法》的要求,采取县政府组织集中开展综合整治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经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督促各宾馆、酒店做好整治工作。

第三阶段:整改提高阶段,督促旅馆业经营单位及个人落实整改措施,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各职能部门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县旅馆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县政府组织初验合格后,提请市旅馆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检查验收。

三、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县上成立旅馆业综合整治协调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主任、县商务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县公安局、人社局、环保局、住建局、市政局、文广局、卫生局、药监局、旅游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办,县商务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综合整治工作日常事务的协调督促、综合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综合整治验收的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组织机构,确保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二)职责分工:整顿和规范工作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司其职”的办法进行。

1.县旅馆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次旅馆业综合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旅馆业综合整治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2.部门职责:

商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整规行动,规范旅馆业市场秩序,逐步制定完善行业标准、行业规划等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酒店旅馆业经营单位治安、消防、安全等工作。具体为排查安全隐患,督促整顿和规范治安、消防技术防范设施设备,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人社部门:负责酒店旅馆业从业人员用工管理和职业资格管理,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环保部门:负责做好酒店旅馆业的排污检测和排污许可证颁发以及餐饮废水、油烟、噪声污染等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住建部门:负责对使用住宅建筑开办的社会旅馆在其办理完善相关住房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后,依法为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并对限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将酒店旅馆业发展规划纳入到全县旅游和城市总体规划中,严格审查酒店旅馆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坚决制止乱批乱建行为,依法办理相关住房使用性质变更的规划手续。

市政部门:负责社会旅馆周边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监督管理。依据《市旅馆业管理办法》,督促限期拆除违规冠名的招牌、门匾。

文广部门:负责旅馆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及相关信息报道等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酒店旅馆业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的执法检查,督促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推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酒店旅馆业经营单位的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包括就餐场所从业人员管理等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重点查处无证经营、超期限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严格查处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行为。

旅游部门:负责加快推进星级酒店评定和星级酒店规范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定并完善支持高星级酒店发展的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具备条件的非星酒店参与星级酒店评定,促进城区酒店业服务质量升级晋档。协助酒店旅馆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

物价部门:负责酒店旅馆业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执行价格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制定并酒店旅馆业业态分类标准,对酒店旅馆业门牌、字号和户外广告以及主体资格的注册登记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名称使用不规范的酒店旅馆实行重新核定门牌、字号、督促限期更换,重新变更登记注册;依法拆除违规、违章和误导消费者的广告牌;督促整顿和规范经营秩序,查处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旅馆业经营单位内公共信息标准的监督检查和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旅馆业经营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上下联动、相互配合,按照方案的要求,周密安排、强力推进,全力抓好集中整治,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实行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加大对旅馆业的整治和监管。对问题突出、性质严重的旅馆业经营单位,要立即责令停业,限期整改。

(三)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程序,认真细致地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拒不整改的旅馆业经营单位及个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第7篇:综合部管理办法范文

该系统可对案件实行网络化流程管理、控制,集后台管理、各部门以及上下级院之间的案件流转、案件查询、案件报备和维护、案件文书归档、文书文号统一管理分配等功能于一体。但在提高办案效率,实现无纸化办公的同时,检察综合管理系统在运用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也难以避免。为推进检察信息化工作,充分发挥检察综合管理系统在检察业务工作的起到更大的作用,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当前检察综合管理系统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和解决办法,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 当前检察信息化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系统自身存在的缺陷问题。在不断地实践操作运用中,检察综合管理系统一些自身存在的设计不合理、不到位等问题日益浮现出来。目前我院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运用过程发现了下列问题:一是办案系统缺陷影响工作效率。利用自带文书模式起草的文书差错率大,重新删改造成了重复劳动;案件信息录入、文书编辑或审批皆有时间限制,若忙于文字输入而忽视时间,则已录文字因无法自动保存而消失,造成重复劳动;取保候审、检委会等案件的默认审查期限或提请日期,与实际办案时间均存在冲突,需要人工进行后台改正,无形中加大劳动强度。二是分案或并案处理案件可能引起统计失真。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对案件进行拆分或并案处理时,办案系统会自动在原有案件号的基础上又生成一个新的案件号,导致实际受理案件编号与系统编号不一致,容易导致统计失真。三是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存在死角。自侦部门的受案日期为受理线索日期而非立案侦查日期,由于案件线索专管隶属控申部门,致使案件管理中心无法有效监控自侦部门的受案情况。

(二)检察干警的认识问题。在推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过程中,很多干警存在畏难心理:有的干警认为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为工作增加了负担,是重复劳动,没有必要;也有的干警则认为自己年龄大,没有几年干头了,学会了也就退休了,不如不学,等等。导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流于形式,在案件的集体研究、文书签发、领导审批、强制措施变更等方面仍存在以纸质为主、网上为辅的状况,一时无法真正做到检察工作全程信息化、无纸化办案。

(三)技能欠缺的操作问题。操作不熟练造成网上结案率低和假性超期现象比较突出,部分干警对于办案软件操作不熟练,或是案件材料过多未能同步及时、全面准确填写网上办案信息,造成一些案件在网上签批、结案等办案环节拖延或滞留,影响正常结案。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检察综合管理系统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软件开发中必然存在的客观局限因素,也有我们观念陈旧、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等主观原因。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软件开发存在硬伤。复杂的软件系统难免会存在各种“漏洞”,软件开发商毕竟不是检察业务专家,不了解基本的办案流程,无法对我们检察业务有深层次的了解,他们开发软件只能凭空想象,导致设计出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无法达到我们预期的要求,系统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

(二)观念陈旧、重视不够。检察机关中部分领导和干警在思想观念中存在着“胜任检察工作,懂法足矣”的认识错误,对检察综合管理系统的使用意义认识不足;其次由于软件系统的尚未完善,在运用过程中可能存在重复劳动影响办案效率等情形,使干警无法真正意识到检察综合管理系统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巨大作用。

(三)培训滞后,技能不熟。操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软件应用推进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我院对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技能培训力度不够,导致干警使用熟练程度不高,既有老干警没有及时跟进、学习使用的问题,也有新进干警尚未熟悉业务工作的困境。

三、完善对策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检察信息化工作应该采取措施,全力解决问题,促进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全面推进、应用。

第8篇:综合部管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平安为目标,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主体不变、职能不变、联合运作、优势互补、工作联动、形成合力、方便群众、服务大局”的原则,有效整合综治工作资源、理顺工作关系、创新工作手段、完善运作机制,全面落实打击整治、防范控制、疏导化解、服务管理等各项措施,进一步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整体水平,把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建成“矛盾联调、治安联防、工作联动、问题联治、平安联创”的工作新平台,有效推进全区综治、维稳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实现“一控制、两下降”的目标任务,为建设和谐、幸福南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由各街道负责,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以及街道综治委的领导下,整合街道综治、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社会保障等资源和力量,构筑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协作联动的基层维护治安、维护稳定的工作平台。到今年6月底前,各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全部建成并正式运行。

三、组织形式

街道综治工作中心主任由街道党工委书记(综治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综治委副主任)、办事处分管领导担任,综治、、司法、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以及特派法官为综治工作中心成员。中心日常工作由街道综治办具体组织实施。

中心实行集中办公,下设办公室、综合办公室、中心警务室、中心特派法官室等工作机构。中心办公室负责部署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协调各部门工作,收集、整理、上报各类工作信息。综合办公室为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在中心的集中办事机构,由各成员部门选派工作人员处理中心与本部门相关的各类具体事项。中心警务室负责督导社区、农村警务工作,协调治安巡防活动,由辖区派出所选派1名民警担任警务室民警。特派法官室负责指导协助矛调中心开展调解工作,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引导,由区法院选派特派法官。

四、职责任务

综治工作中心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辖区各部门、单位和广大群众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安建设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任务: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安建设工作的部署,认真分析形势,及时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2、组织开展社会不安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作用,认真做好调处化解工作。协调处置各类突发性和。

3、积极参与配合专项斗争,组织排查、协调整治治安混乱地区、突出治安问题以及各类安全隐患。

4、指导、督促本辖区社会治安防控措施的落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暂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禁毒、铁路护路联防、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和反等专项工作。

5、组织指导辖区内的社区(村)、学校、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各项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督促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组织检查、指导和考核,落实奖惩措施。

6、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法律援助、安全生产监管、交通管理和消防管理等工作。做好基层综治干部和群防群治队伍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7、定期进行治安形势分析评估,落实治安防控措施,组织辖区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积极维护本地区社会安宁。

8、完成上级和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准备阶段:各街道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制订具体工作方案,为建设工作打下良好的组织基础。

2、第二阶段:实施阶段:各街道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各项建设要求。确定办公场所,落实办公设施,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区综治办汇报。

3、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区综治委组织有关部门对综治工作中心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街道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综治工作中心是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综治工作中心建设。区综治委将把综治工作中心建设情况列入年度综治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9篇:综合部管理办法范文

一、全面推行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

针对涉税信息采集渠道不畅、内容不够规范、采集手段落后的局面,县政府以政务专网为依托搭建了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将涉税信息采集、信息比对、信息处理、统计查询和通告等工作,通过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综合处理,实现信息统一管理和信息共享。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格式、内容、时限定期报送涉税信息,由税务部门对涉税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归类、处理,建立“部门—政府—税务”涉税信息交流模式,实现涉税信息交流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二、加强涉税信息交流,提高税源控管能力

(一)强化信息传递与交流

各有关单位要以电子信息的形式,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通过县政府政务专网,在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录入以下信息内容:

1、发改局:计划投资项目立项批复信息。

2、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信息、公共建设项目拨款信息、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信息、企业兼并和改组改制信息、企业破产信息。

3、经贸局:限额以上工业及重点商贸企业信息、技术开发项目立项批复信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信息。

4、人事局:事业登记单位信息。

5、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信息、福利销售信息、社会福利企业信息。

6、卫生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信息。

7、外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信息。

8、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信息。

9、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登记信息、土地转让信息、矿产资源开采信息。

10、建设局:建设施工许可证信息、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信息、建设施工企业管理信息、建筑项目工程验收信息、市政建设项目信息。

11、房管局:房产登记信息、房产转让信息、房产租赁信息。

12、公安局:外来人员房屋租赁登记信息、外籍人员登记信息、经营性停车场信息、涉税案件信息和税务机关移送案件反馈信息、炸药购买单位和个人信息。

13、法院:企业提请破产信息、民事判决中以不动产抵顶债务信息。

14、水利局:水利工程项目信息、渔业养殖信息、渔业船舶登记信息。

15、河道管理局:河沙开采信息。

16、交通局:公路建设项目信息、水运建设项目信息、地方铁路建设项目信息、交通运输业登记信息、交通客货运车船信息。

17、司法局:司法事务所登记信息、合同公证信息。

18、科技局:高新技术企业信息、专利技术转让信息。

19、教育局:教育机构登记信息、校办企业登记信息、知名学者和外籍教师登记情况信息。

20、工商局:工商开业登记信息、工商变更登记信息、工商注(吊)销登记信息。

21、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备案信息。

22、招商局:招商项目登记信息。

23、农业局:农业开发计划信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信息。

24、环保局:环保工程信息。

25、公路局:公路建设项目信息。

26、旅游局:旅游企业登记信息、星级饭店评定信息。

27、文广新局:文艺团体演出登记信息、文化经营许可信息、网吧经营许可信息。

28、体育局:体育比赛信息、体育销售信息。

29、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岗再就业优惠证信息、劳服企业年检信息、外籍人员劳动就业证信息、工效挂钩企业信息、技能培训单位登记信息。

30、物价局:物价收费许可信息。

31、交警大队:车辆挂牌登记信息、车辆过户登记信息。

32、统计局: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信息。

33、审计局:审计建议书信息、审计发现的涉税线索信息。

34、残联:残疾证发放信息。

35、农机局:农用运输车辆挂牌登记信息、农用运输车辆过户登记信息。

36、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信息、银行账户信息。

37、财险公司(人民财险、平安财险、中华联合、大地财险、阳光财险、太平洋财险等):参保车辆登记信息。

38、供电公司:用电量信息。

39、自来水公司:用水量信息。

(二)强化职能部门税源控管与协作

实施税收源头控管有利于节约办税成本,减少税源流失。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协助义务,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委托等相应措施,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1、加强登记、变更、注销等环节的税收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在登记环节,要告知业户办理税务登记;法人股东进行股权转让交易后,应到税务机关开具税务证明,工商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凡未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税务部门。交通部门在交通运输业户办理注册登记时、质监部门在办理机构代码后、发改和招商部门在新办企业审批等办理相关手续时,都应及时告知对方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2、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房产部门、国土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变更时,凡不能按相关规定提供税务发票、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对方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

3、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外来承揽工程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建设部门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交通、水利、公路等部门方可与之签订施工合同。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须出具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证明,建设部门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凡有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工作。

4、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卫生部门、文广新部门要提供营利性机构和商业演出等活动的管理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5、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应税项目管理。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行政事业单位在经营性收费前,应按规定进行应税认定登记,财政部门方可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教育部门要督导教育培训机构依法纳税,统一使用税务发票。

6、加强税收优惠企业税收管理。对各类科技、福利、劳服、外资、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下岗职工再就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经贸、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联合税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相应资格。

7、加强个体和零散税源税收管理。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对个体和零散税收实行委托。对于房产交易、土地使用权转让、矿产资源开采、建筑安装工程、水利工程、河砂开采、销售兑奖、商业性的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房屋租赁、市场商场经营等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相关的房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文广新部门、体育部门、水利部门、河道管理局、居委会(村委会)、房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单位、市场管理单位等应征税款。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税款协议书,依法对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受托方要按照协议书规定的内容依法税款,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解缴的税款和有关资料,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范围,不得违反委托协议,擅自不征、少征或多征应征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税款。

(三)强化职能部门行政监督与司法保障

1、加强发票综合治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办案过程中发现使用假发票或未取得发票的,要通知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查处。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发票即开即奖和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保障兑现奖金,及时拨付税务部门垫付资金。

2、加强税收违法行为治理。公安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密切协作,严厉打击逃税、抗税、恶意欠税和贩卖、使用假发票等违法行为,配合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阻止未结清税款、滞纳金而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各金融机构在收到税务部门的查封、扣押存款账户通知书后,要及时予以配合办理。

3、加强审计监督和司法保障。审计部门要对审计对象的投资建设、重点工程、应税收费、应税收入等项目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涉税问题要通知税务机关依法查处,符合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公安部门对税务部门移交的涉税案件,要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三、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社会综合治税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报送涉税信息,依法配合征缴,提供司法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调整充实了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调度并定期通报综合治税工作情况,确保各项涉税信息反馈到位,协税护税措施执行到位、征收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完成信息提报、税收协助、联合管理和税款代缴工作,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综合治税和信息管理平台信息报送工作,选配一名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具体负责涉税信息整理录入工作,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三)落实工作措施。各有关部门必须在每月终了后15天内,登陆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按照管理平台规定的内容和表格设计要求完整录入涉税信息,不得出现不报、迟报、漏报、错报涉税信息。对报送的涉税信息,单位负责同志要把关审阅,确保真实有效。

(四)加大信息安全管理。各部门要对信息的采集、传递进行严格管理,用于报送涉税信息的计算机必须与外网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税务部门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相关信息,不得用于涉税事项之外的其他事宜,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对外公开涉税信息包含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严格兑现考核奖惩,建立绩效考评机制

为了确保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顺利实施,县政府把综合治税及“信息管理平台”推行工作列入督导考核范围,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涉税信息的报送和利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实行月通报制度和年度综合考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