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财产税的特点范文

财产税的特点精选(九篇)

财产税的特点

第1篇:财产税的特点范文

一、 房产税与财产税

1. 房产税的功能。众所周知,房产税有两个主要功能,一是政府通过对房产征税获得财政收入,为公共服务提供经济保证;二是房产税作为国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手段,具有再分配和抑制房地产投机、减小贫富差距的社会功能。因此,合理的房地产税制对于抑制房地产市场过热,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具有积极作用。

国内外学者对房产税的功能进行了大量研究。在市场价格方面,P.Boelhouwer对OECD国家房地产税制改革经验的实证研究表明,房产税对投机行为的抑制作用不明确,只有部分国家的房产税收达到预期政策效果。国内学者的大量研究则证实,房产税的作用具有时间和区域差异。在短期内,房产税的征收可能导致房地产价格上涨;而长期内则导致价格下降。此外,王智波的研究表明,房产税并不能稳定市场,反而放大了市场泡沫,造成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损失。从房产税与政府关系角度出发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成果,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房产税的征收使得政府财政收入增加,公共服务水平降低,其中Yinger利用中位选民模型和Oates基于资本税视角的研究颇具代表性。二是房产税对政府具有激励作用。研究普遍房产税的征收约束政府的预算并提高居民对公共服务水平的心理预期,迫使政府增加公共服务投资,控制成本以提高公众福利。

2. 财产税与房产税的关系。财产税与房产税是紧密连结的两个经济学概念,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具体到以房屋为课税对象就是房产税,房产税属于个别财产税。

可以说,针对财产税和房产税的理论研究,目前已有较长历史。威廉配第首先对财产税做出较为系统的阐述,认为地价是地租的折现,更适合作为财产税的计税依据;重农学派的魁奈认为土地税是财产税的唯一形式。事实上,在亚当斯密之前,土地税都是财产税的唯一形式。亚当斯密则认为土地和土地的产出物都应是财产税的征税对象,他首创了对土地和建筑物分别征税的分税率理论,房产税作为单一财产税在理论上得到支持。马歇尔将地产价值划分为土地和土地改良物两部分,针对土地改良物的税收以房租的形式转嫁,是一种类似于消费税的“有偿税”,而土地税不能转嫁,效率更高。他将地产划分为土地、土地改良物(主要指房产)两部分进行征税,这被普遍地运用在西方国家的财产税实践中。

在马歇尔之后,个人财产税(主要指个人所有的动产)逐渐被纳入财产税的范畴,构成西方国家财产税的重要部分,针对财产税的理论研究主要侧重于财产税的归属、效率和作用,其中较为突出的是蒂布特模型。蒂布特认为财产税是公共服务的价格,以社区为单位、以公共服务为产品、以居民“用脚投票”为形式的价格竞争使得地方公共产品的供求达到一般均衡。在税制方面,西方国家财产税相关实践的基本思想相同,即土地涨价归公。亨利·乔治提出单一税制论,认为因社会发展导致的土地价值上升并非是土地所有者劳动的结果,其增值应由政府征收并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唯一来源。在财产税的归宿方面,存在着“传统论”、“受益论”和“资本税”三种代表观点,这些理论没有将财产税和房产税明确划分,但整体上,针对土地和房产的税收在理论研究中的地位更加突出,先前的土地产出物则被逐渐剥离并纳入农业税的范畴。

总体而言,早期农业生产在社会总产出中占据主要地位,财产税的主体为土地税,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土地改良物和房产税在财产税总额中占比不断增加。时至今日,房产税在西方财产税中已占主要地位。

二、 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方案的主要特点

1949年《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将房产税和地产税纳入征收范围。1986年,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颁布施行。房产税按照房产余值的1.2%或房屋租金的12%进行征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房产以及个人非营业用房产均属于免税范畴。这种税制安排避免了对房屋现价的评估,极大地降低了房产税征收的成本,但固定税率落后于经济发展,税收不具成长性。此外,由于税基过于薄弱,加之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房产税无法为地方政府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为调节我国房地产市场,构建地方主体税种,2011年1月上海、重庆两市对个人所有住房正式试点开征房产税,并有望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推广。两市的试点方案针对性强,特点鲜明。

首先,上海、重庆两市的房产税试点方案具有明显的调节性,是旨在市场调控、促进房价合理回归的政策措施。沪渝两市对部分个人所有住房征税,房产税征收范围明显扩大,征税对象以新增购房为主,管理市场预期的作用明显;差别化税率指向控制高价住房,抑制高价房需求的意图明确;两市房产税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的建设和相关支出,从长期来看,试点方案在限制住房需求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扩大市场供给,调节商品住宅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2篇:财产税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财产课税制度房产税土地税遗产税、赠与税

财产课税制度是一国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4年税制改革曾对我国财产课税制度作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相对于所得税制、商品税制来说,财产课税制度改革的步子要小得多。目前我国财产课税制度在税种设置、税制设计、组织收入等方面有其明显的不足,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财产课税制度,建立一个科学、合理、公平、有效、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产课税体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世界各国财产课税的发展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财产课税历史悠久,曾是各国政府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目前世界各国都已着手建立一套种类齐全、功能完整、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财产课税制度。从财产课税的实践来看,根据应税财产的形态不同可分为动态财产税和静态财产税。动态财产税是对转移或变动中的财产课征的财产税,主要包括遗产税和赠与税。静态财产税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拥有的财产进行课税,是财产课税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时静态财产税依据其征收方式不同,分为综合财产税和特种财产税。综合财产税,又称为一般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全部财产实行的综合课征。这种财产税的应税范围较广,原则上包括纳税人所有或支配的全部财产。实行综合财产税制度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德国和新加坡等。特种财产税,又称个别财产税,是对特定类型财产课征的财产税,主要包括土地税、房屋税、车辆税等。发展中国家一般实行以土地、房屋和车辆为课税对象的特种财产税制度。综合财产税和特种财产税虽同属财产税系,具有一定的共性,但在税制设计、征管方式、课税对象和作用侧重点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前者课税范围较广、公平性较强、筹集的收入相对较多,但计征方法比较复杂,偷逃税问题比较突出。后者以土地、房屋和其它特定的财产作为课税对象,课税范围相对较窄,但不宜隐匿虚报,,计征方法相对简便。发达国家由于居民的纳税意识较强,征管手段先进,征管制度严密,多选择综合财产税制度并普遍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而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有许多欠缺,多实行特种财产税制度。同时,还应看到,过去由于顾虑征管难度较大和税源较少等原因,很多发展中国家没有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但在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先后开征了遗产税和赠与税,并取得了良好的财政效果和社会效果。可以预见,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发展中国家将会逐渐增多。

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要求税收制度不断地变革和完善,财产课税制度自然也不例外。如今,财产课税制度呈现出许多以前所没有的特点,具体表现为:

1.财产课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不复存在,但仍是一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课税是最古老的税收形式,曾是各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课税的主体地位已被所得税和商品税所取代,在全部财政收入所占的比重较小。发达国家财产课税收入约占全部财政收入的10%-12%,发展中国家平均仅为5%-6%。但从长远来看,由于财产课税在保证地方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人们收入水平、促使闲置财产投入使用等方面,仍具有所得税和商品税所没有的功能和特点,它能有效地补充这两个税系的不足,如商品税不能对不动产、继承财产进行课征,所得税无法对未使用资产和未实现的资产收益课税等。因此,财产课税的地位比较稳定,仍然是现代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2.财产课税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财产课税具有税源分散广泛、区域性等特点,地方政府易于做到对本地区的税源实施严格监控,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同时财产税收入主要用于本地区提供公共服务,有利于形成“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的良性循环机制。据OECD组织1990年的资料,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美国财产税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也极为重视财政分配关系的调整,并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管理和支配,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而且,随着地方政府权限的扩大,一些国家正逐步下放财产税税种的立法权,增加财产税税种、调整其税率。这不但保证了财产课税仍旧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而且使税源更加广泛。

3.财产课税多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且评估制度健全,并建立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和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以达到公平税负、税款的充分征收的目的。从各国财产税的实践来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大体有三种:土地面积、市场价值、其它价值(如帐面价值)。目前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财产课税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一般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客观地分析,以市场价值为税基有三个优点:一是税基具有弹性,随着房地产市场价值的上涨,税基扩大,财产税的收入也将相应增加。二是市场价值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原则。但以市场价值为税基要定期对财产进行评估,税收征管成本较高。因此,大多数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的国家都设立专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实行严格的财产登记制度,同时税务机关从不同渠道搜集有关财产税、纳税人以及市场的信息,注重与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

国外经验表明,发达国家都已基本上建立了一套多税种协调配合、功能健全的财产课税制度。发展中国家虽受经济发展条件、税收征管水平等方面的制约,但大都已开征了多个财产税税种,财产课税制度将会进一步完善。各国在尽可能完善税制的同时,还不遗余力地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强化财产课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财产课税制度的调节功能,作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主渠道地位日益巩固。当前,我国财产课税的特点是:税种少,税基窄,以土地面积或帐面价值为计税依据,内外资实行两套税制,财产课税收入未能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支柱。这种财产课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分税制和地方税体系的需要,与现行税制改革的“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原则也不相符合。因此,研究和改革我国现行的财产课税制度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财产课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财产课税的税种少,税基窄,影响其作用的充分发挥。我国现行的财产课税税种严格说来只有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和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具有资源课税和行为课税的特点,在我国的税种分类中大多不将其归为财产税类中(对土地的课税各国一般归为财产税类,为方便比较,以下把这两个税种作为财产税一并分析)。1994年的税制改革虽把遗产税和赠与税列为征收范围,但实际上并未开征。税种少的同时,税基也窄,征收面不宽,比如只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房产税,而拥有的机器设备不纳税;个人自住房屋不纳房产税;私人财产的继承和赠与都不须向国家纳税等。加之现行的财产税的税负普遍较低,使得财产课税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很小,未能充分发挥组织收入、调节财产水平、公平财富的作用。

2.内外两套财产税制,不符合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目前,我国对内资房产征收的是房产税、对土地征收的是土地使用税;对外资征收的是房地产税、对土地征收的是土地使用费(不由税务机关征收)。两套税制在征收范围、税(费)率、计税(费)依据方面都有所不同。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待遇,不仅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且违背了我国现行税制改革的初衷。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制,因此,研究、出台统一的内外资房地产税制,是完善我国财产税制的重要内容。

3.财产课税集中的收入少,未能确立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体地位。我国的财产课税与大多数实行分税制的国家一样,属于地方税收。但由于税种少、税基窄、税负低、税源零散、征管难度大,使得财产课税收入较少,未能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只能成为地方政府收入的一个补充部分。加之财产课税的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税种的设置,税率的设计过于统一,缺少因地制宜的灵活性,地方政府缺少必要的税收自,导致地方政府征收管理的积极性不高,从而反过来制约财产税的正常发展。

4.计税依据不合理,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不够,征管漏洞较大。以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作为财产课税的计税依据应该说是比较科学的,这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计税方法。市场价值反映了土地、房产作为经济资源的价值,它不仅包括土地的级差收益,而且包括土地、房屋的时间价值。在市场经济下,任何土地、房产都有一个时间价值。市场机制越完善,这个价值就越容易体现,越容易得到认可。但是,我国当前是以土地的面积和房产的原值或租金作为计税依据,不能反映土地的级差收益和土地、房产的时间价值。同时,为调节土地的级差收益,采用不同城市、不同地段设置不同税率的方法,结果造成税率档次设置不合理,并且随意性大,操作起来缺乏客观标准。另外我国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私人财产登记制度,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房产、土地、户籍等有关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的协作配合不够,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造成财产税收入的大量流失。

三、完善我国财产课税制度的设想

1.规范和增加财产税税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我国财产的私有化程度已有所提高,财产税的税源增加,税基扩大,应适时增加财产课税税种,适当调整某些税种的征收范围,调整税目税率。由于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征管水平较低等原因,我国的财产税制宜采用按不同财产分别课征的个别财产税制,而不是综合所有财产课征的一般财产税。我国财产税制应包括的税种有:房产税、土地税、不动产税、车船税、契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2.重视财产税制建设,提高财产课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经过改革开放20年的经济高速发展,人们收入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分配悬殊问题也日益显凸出来,这一方面使财产税的税源增加,税基扩大,增加财产课税收入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也使征收财产税更为必要。因此,要从思想上转变观念,重视财产税制建设,从增加税种,完善税制、加强征管入手,适当增加财产课税收入。

3.健全税收立法,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财产课税有关的税收立法要尽早出台,使税收法规健全,规范和指导各税的征收管理。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完善税务稽核、征管手段,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堵塞税收漏洞。同时要建立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和有权威的财产评估制度,加强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机制。

5.有关财产课税制度的设计。(1)完善房产税的设想。首先改革内外有别的房产税制度,对外资征收的房地产税改为与内资统一的房产税,内外资一视同仁。其次,扩大税基。房产税是我国财产税制的主要税种,我国现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虽从城市扩大到农村,但对城乡居民住宅免税。随着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将会不断增加,应在一定条件下,对私人拥有一定数量的房产课税,扩大房产税税基,税率可适当从低。再次,建立和完善房产估价制度。房产估价历来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我国的房产估价刚刚起步,估价制度很不完善。要注意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房产专门估价机构和一支富有实践经验专职估价人员,提高专门估价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加强对房产评估方法的研究,逐步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房产评价方法体系,为房产税的计征提供科学的依据。房产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税务部门,提供相关的税务资料。最后,房产税宜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房产税属于地方税种,但中央政府对房产投资规模应有一定的调节作用,可在税率的制定上由中央政府确定税率幅度,各地依据本地区的情况和房屋等级最后确定税率。这样既保证中央有一定的宏观调控权,又能体现和照顾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2)完善土地税的设想。从加强对土地的取得、占用和转让等各环节进行有效的调节和控制的角度出发,首先改革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全国范围内土地资源的占有使用征收一般土地税,征税范围从城镇扩展到农村。农村收益水平低、负担重是客观事实,但我们可以通过减少各种摊派、清理各项收费以及改革现行农业税制,在保证农民总体负担水平不变或略有下降的前提下征收一般土地税,且规定较低的税率予以照顾。这既有利于统一我国的土地税制,又有利于规范农村收益分配关系。税率的设计上可在现行按照土地位置标准基础上,同时采用土地用途标准,使前者起到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后者达到调节土地使用结构的目的。其次,扩大契税的征收范围,保护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除要对单位购买房屋、城镇职工征收契税外,对承受出让、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包括外国人、华侨购买房屋、承受出让土地使用权也征收契税。这样有利于保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创造稳定的出让、转让秩序。征收契税同时有利于保护国有土地资源,对目前有的地方为吸引投资,竞相降低出让价格,有一定的制约作用。最后应适时开征土地闲置税和土地荒芜税。从合理使用土地资源,充分利用我国有限的耕地出发,适时开征土地闲置税和土地荒芜税极为必要。(3)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调节高收入。首先应尽早及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从完善税制、增加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鼓励勤劳致富等方面考虑征收两税都极为必要。从国际惯例来看,不仅发达国家,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陆续开征了两税。我国尽早开征,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保障了我国的经济权益。其次在税制模式上选择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我国的遗产继承无需经过法院的认定,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同时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短期内无法提高。基于这些实际情况,我国宜选择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既保证税源可靠,税收收入及时,又简便易行,适用于我国的征管水平并为纳税人所接受。再次,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任何管理与个人财产相关的部门,未有税务机关开列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不得办理任何转让遗产的手续。各有关部门有义务为税务机关提供查证遗产的资料和情况。

参考文献:[1]曲顺兰:“国外财产课税的比较与我国财产课税的完善”,《涉外税务》1999年第5期。

[2]彭龙运:“外国财产课税制度”,《中国财政》1999年第6期。

第3篇:财产税的特点范文

一、 世界各国财产课税的发展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财产课税历史悠久,曾是各国政府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目前世界各国都已开征并着手建立一套种类齐全、功能完整、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财产课税制度。从财产课税的实践来看,根据应税财产的形态不同可分为动态财产税和静态财产税。动态财产税是对转移或变动中的财产课征的财产税,主要包括遗产税和赠与税。静态财产税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拥有的财产进行课税,是财产课税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时静态财产税依据其征收方式不同,分为综合财产税和特种财产税。综合财产税,又称为一般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全部财产实行的综合课征。这种财产税的应税范围较广,原则上包括纳税人所有或支配的全部财产。实行综合财产税制度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德国和新加坡等。特种财产税,又称个别财产税,是对特定类型财产课征的财产税,主要包括土地税、房屋税、车辆税等。发展中国家一般实行以土地、房屋和车辆为课税对象的特种财产税制度。综合财产税和特种财产税虽同属财产税系,具有一定的共性,但在税制设计、征管方式、课税对象和作用侧重点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前者课税范围较广、公平性较强、筹集的收入相对较多,但计征方法比较复杂,偷逃税问题比较突出。后者以土地、房屋和其它特定的财产作为课税对象,课税范围相对较窄,但不宜隐匿虚报,计征方法相对简便。发达国家由于居民的纳税意识较强,征管手段比较先进,征管制度比较严密,多选择综合财产税制度并普遍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而发展中国家在这些方面有许多欠缺,多实行特种财产税制度。同时,还应看到,过去由于顾虑征管难度较大和税源较少等原因,很多发展中国家没有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但在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先后开征了遗产税和赠与税,并取得了良好的财政效果和社会效果。可以预见,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发展中国家将会逐渐增多。

财产课税制度经过若干年的发展,呈现出许多以前所没有的特点。具体表现为:

1、财产课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不复存在,但仍是一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课税是最古老的税收形式,曾是各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课税的主体地位已被所得税和商品税所取代,在全部财政收入所占的比重较小。发达国家财产课税收入约占全部财政收入的10-12%,发展中国家平均仅为5-6%。但从长远来看,由于财产课税在保证地方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人们收入水平、促使闲置财产投入使用等方面,仍具有所得税和商品税说没有的功能和特点,它能有效地补充这两个税系的不足,如商品税不能对不动产、继承财产进行课征,所得税对不使用资产和未实现的资产增益无法课税等。因此,财产课税的地位比较稳定,仍然是现代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2 财产课税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财产课税具有税源分散广泛、区域性等特点,地方政府易于做到对本地区的税源实施严格监控,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同时财产税收入主要用于为本地区提供公共服务,有利于形成“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的良性循环机制。因此,许多实行分税制国家将大多数财产课税归为地方税。在发达国家中,无论是美国、德国等联邦制国家,还是日本、英国等单一制国家,大多数财产课税的税种归地方政府,成为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据OECD组织1990年的资料,在地方税收中,美国财产税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也极为重视财政分配关系的调整,并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管理和支配,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而且,随着地方政府权限的扩大,一些国家正逐步下放财产税税种的立法权,增加财产税税种、调整其税率。这不但保证了财产课税仍旧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而且使税源更加广泛,税收收入额有所增加。

3 财产课税多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且评估制度健全,并建立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和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以达到公平税负、税款的充分征收的目的。从各国财产税的实践上来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大体有三种:土地面积、市场价值、其它价值(如帐面价值)。目前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一般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客观地分析,以市场价值为税基有三个优点:一是税基具有弹性,随着房地产市场价值的上涨,税基扩大,财产税的收入也将相应增加。二是市场价值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原则。但以市场价值为税基要定期对财产进行评估,税收征管成本较高。因此,大多数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的国家都设立专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实行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同时税务机关从不同渠道搜集有关财产税、纳税人以及市场的信息,注重与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

国外经验表明,发达国家都已基本上建立了一套多税种协调配合、功能健全财产课税制度。发展中国家虽受经济发展条件、税收征管水平等方面的制约 ,但大都已开征了多个财产税税种,财产课税制度将会逐步完善。各国在尽可能完善税制的同时,不遗余力地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强化财产课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财产课税制度的调节作用,成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主渠道。当前,我国财产课税的特点是:税种少,税基窄,以土地面积或帐面价值为计税依据,内外资实行两套税制,财产课税收入未能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支柱。显然,这种财产课税制度已经不能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分税制和地方税体系的需要,与现行税制改革的“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原则也不相符合。因此,研究和改革我国现行的财产课税制度势在必行。

二、 我国现行财产课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财产课税的税种少,税基窄,影响其作用的充分发挥。我国现行的财产课税税种严格说来只有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和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具有资源课税和行为课税的特点,在我国的税种分类中大多不将其归为财产税类中(对土地的课税各国一般归为财产税类,为方便比较,以下把这两个税种作为财产税一并分析)。1994年的税制改革虽把遗产税和赠与税列为征收范围,但实际上并未开征。税种少的同时,税基也窄,征收面不宽,比如只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房产税,而拥有的机器设备不纳税;个人自住的房屋不纳房产税;私人财产的继承和赠与都不须向国家纳税等。加之现行的财产税的税负普遍较低,使得财产课税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很小,未能充分发挥组织收入、调节财产水平、公平财富的作用。

2、内外两套财产税制,不符合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目前,我国对内资房产征收的是房产税、对土地征收的是土地使用税;对外资征收的是房地产税、对土地征收的是土地使用费(不由税务机关征收)。两套税制在征收范围、税(费)率、计税(费)依据方面都有所不同。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待遇,不仅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且违背了我国现行税制改革的初衷。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制,因此,研究、出台统一的内外资房地产税制,是完善我国财产税制的重要内容。

3、财产课税集中的收入少,未能确立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体地位。我国的财产课税与大多数实行分税制的国家一样,属于地方税收,由地方政府负责征管和支配。但由于税种少、税基窄、税负低、税源零散、征管难度大,使得财产课税收入较少,不能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只能成为地方政府收入的一个补充部分。加之财产课税的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税种的设置,税率的设计过于统一,缺少因地制宜的灵活性,地方政府缺少必要的税收自,导致地方政府征收管理的积极性不高,从而反过来制约财产税的正常发展。

4、计税依据不合理,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不够,征管漏洞较大。以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作为财产课税的计税依据应该说是比较科学的,这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计税方法。市场价值反映了土地、房产作为经济资源的价值,它不仅包括土地的级差收益,而且包括土地、房屋的时间价值。在市场经济下,任何土地、房产都有一个时间价值,市场机制越完善,这个价值就越容易体现,越容易得到认可。但是,我国当前是以土地的面积和房产的原值或租金作为计税依据,不能反映土地的级差收益和土地、房产的时间价值。同时,为调节土地的级差收益,采用不同城市、不同地段设置不同税率的方法,结果造成税率档次设置不合理,并且随意性大,操作起来缺乏客观标准。不仅如此,税率一旦确立,长期不变,造成财产税收入的增长与房地产增值的脱节。我国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私人财产登记制度,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房产、土地、户籍等有关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的协作配合不够,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造成财产税税源的大量流失。

三、 完善我国财产课税制度的设想

鉴于我国现行财产课税制度的税种设置不全、比重过低、税制不完善、征管方面等问题,改革和完善我国财产课税制度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1、规范和增加财产税税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我国财产的私有化程度已有所提高,财产税的税源增加,税基扩大,应适时增加财产课税税种,适当调整某些税种的征收范围,调整税目税率。由于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征管水平较低等原因,我国的财产税制宜采用按不同财产分别课征的个别财产税制,而不是综合所有财产课征的一般财产税。我国财产税制应包括的税种有:房产税、土地税、不动产税、车船税、契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2、提高对财产税制的重视,提高财产课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经过改革开放后20年的经济高速发展,人们收入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分配悬殊问题也日益显凸出来,这一方面使财产税的税源增加,税基扩大,增加财产课税收入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也使征收财产税更为必要。因此,要从思想上转变观念,重视财产税制建设,从增加税种,完善税制、加强征管入手,适当增加财产课税收入。

3、健全税收立法,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财产课税有关的税收立法要尽早出台,使税收法规健全,规范和指导各税的征收管理。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完善税务稽核、征管手段、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堵塞税收漏洞。同时要建立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和有权威的财产评估制度,加强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机制。

4、有关财产课税制度的设计。(1)完善房产税的设想。首先改革内外有别的房产税制度,对外资征收的房地产税改为与内资统一的房产税,内外资一视同仁。其次,扩大税基。房产税是我国财产税制的主要税种,我国现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虽从城市扩大到农村,但对城乡居民住宅免税。随着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将会不断增加,应在一定条件下,对私人拥有一定数量的房产课税,扩大房产税税基,税率可适当从低。再次,建立和完善房产估价制度。房产估价历来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我国的房产估价刚刚起步,估价制度很不完善。要注重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房产专门估价机构和一支富有实践经验专职估价人员,提高专门估价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加强对房产评估方法的研究,逐步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房产评价方法体系,为房产税的计征提供科学的依据。房产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税务部门,提供相关的税务资料。最后,房产税宜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房产税属于地方税种,但中央政府对房产投资规模应有一定的调节作用,可在税率的制定上有中央政府确定税率幅度,各地依据本地区的情况和房屋等级最后确定税率。这样既保证中央有一定的宏观调控权,又能体现和照顾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

(2)完善土地税的设想。从加强对土地的取得、占用和转让等各环节进行有效的调节和控制的角度出发,首先改革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全国范围内土地资源的占有使用征收一般土地税,征税范围从城镇扩展到农村。农村收益水平低、负担重是客观事实,但我们可以通过减少各种摊派、清理各项收费以及改革现行农业税制,在保证农民总体负担水平不变或略有下降的前提下征收一般土地税,且规定较低的税率予以照顾。这既有利于统一我国的土地税制,又有利于规范农村收益分配关系。税率的设计上可在现行按照土地位置标准基础上,同时采用土地用途标准,使前者起到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后者达到调节土地使用结构的目的。其次,扩大契税的征收范围,保护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除要对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购买房屋,城镇职工征收契税外,对承受出让、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包括外国人、华侨购买房屋、承受出让土地使用权也征收契税。这样有利于保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创造稳定的出让、转让秩序。同时我国土地资源匮乏,目前有的地方为吸引投资,竞相降低出让价格,征收契税有利于保护国有土地资源。最后应适时开征土地闲置税和土地荒芜税。从合理使用土地资源,充分利用我国有限的耕地出发,适时开征土地闲置税和土地荒芜税极为必要。

(3)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调节高收入。首先尽早及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从完善税制、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鼓励勤劳致富等方面考虑征收两税都极为必要。从国际惯例来看,不仅发达国家,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陆续开征了两税。我国尽早开征,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保障了我国的经济权益。其次在税制模式上选择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我国的遗产继承无需经过法院的认定,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同时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短期内无法提高。基于这些实际情况,我国宜选择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既保证税源可靠,税收收入及时,又简便易行,适用于我国的征管水平并为纳税人所接受。再次,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任何管理与个人财产相关的部门,未有税务机关开列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不得办理任何转让遗产的手续。各有关部门有义务为税务机关提供查证遗产的资料和情况。

主要参考资料:

1、曲顺兰,《国外财产课税的比较与我国财产课税的完善》,《涉外税务》 1999年第5期

2、彭龙运,《外国财产课税制度》,《中国财政》1999年第6期

第4篇:财产税的特点范文

一、 世界各国财产课税的发展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财产课税历史悠久,曾是各国政府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目前世界各国都已开征并着手建立一套种类齐全、功能完整、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财产课税制度。从财产课税的实践来看,根据应税财产的形态不同可分为动态财产税和静态财产税。动态财产税是对转移或变动中的财产课征的财产税,主要包括遗产税和赠与税。静态财产税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拥有的财产进行课税,是财产课税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时静态财产税依据其征收方式不同,分为综合财产税和特种财产税。综合财产税,又称为一般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全部财产实行的综合课征。这种财产税的应税范围较广,原则上包括纳税人所有或支配的全部财产。实行综合财产税制度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德国和新加坡等。特种财产税,又称个别财产税,是对特定类型财产课征的财产税,主要包括土地税、房屋税、车辆税等。发展中国家一般实行以土地、房屋和车辆为课税对象的特种财产税制度。综合财产税和特种财产税虽同属财产税系,具有一定的共性,但在税制设计、征管方式、课税对象和作用侧重点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前者课税范围较广、公平性较强、筹集的收入相对较多,但计征方法比较复杂,偷逃税问题比较突出。后者以土地、房屋和其它特定的财产作为课税对象,课税范围相对较窄,但不宜隐匿虚报,计征方法相对简便。发达国家由于居民的纳税意识较强,征管手段比较先进,征管制度比较严密,多选择综合财产税制度并普遍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而发展中国家在这些方面有许多欠缺,多实行特种财产税制度。同时,还应看到,过去由于顾虑征管难度较大和税源较少等原因,很多发展中国家没有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但在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先后开征了遗产税和赠与税,并取得了良好的财政效果和社会效果。可以预见,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发展中国家将会逐渐增多。

财产课税制度经过若干年的发展,呈现出许多以前所没有的特点。具体表现为:

1、财产课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不复存在,但仍是一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课税是最古老的税收形式,曾是各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课税的主体地位已被所得税和商品税所取代,在全部财政收入所占的比重较小。发达国家财产课税收入约占全部财政收入的10-12%,发展中国家平均仅为5-6%。但从长远来看,由于财产课税在保证地方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人们收入水平、促使闲置财产投入使用等方面,仍具有所得税和商品税说没有的功能和特点,它能有效地补充这两个税系的不足,如商品税不能对不动产、继承财产进行课征,所得税对不使用资产和未实现的资产增益无法课税等。因此,财产课税的地位比较稳定,仍然是现代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2 财产课税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财产课税具有税源分散广泛、区域性等特点,地方政府易于做到对本地区的税源实施严格监控,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同时财产税收入主要用于为本地区提供公共服务,有利于形成“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的良性循环机制。因此,许多实行分税制国家将大多数财产课税归为地方税。在发达国家中,无论是美国、德国等联邦制国家,还是日本、英国等单一制国家,大多数财产课税的税种归地方政府,成为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据OECD组织1990年的资料,在地方税收中,美国财产税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也极为重视财政分配关系的调整,并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管理和支配,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而且,随着地方政府权限的扩大,一些国家正逐步下放财产税税种的立法权,增加财产税税种、调整其税率。这不但保证了财产课税仍旧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而且使税源更加广泛,税收收入额有所增加。

3 财产课税多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且评估制度健全,并建立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和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以达到公平税负、税款的充分征收的目的。从各国财产税的实践上来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大体有三种:土地面积、市场价值、其它价值(如帐面价值)。目前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一般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客观地分析,以市场价值为税基有三个优点:一是税基具有弹性,随着房地产市场价值的上涨,税基扩大,财产税的收入也将相应增加。二是市场价值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原则。但以市场价值为税基要定期对财产进行评估,税收征管成本较高。因此,大多数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的国家都设立专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实行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同时税务机关从不同渠道搜集有关财产税、纳税人以及市场的信息,注重与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

国外经验表明,发达国家都已基本上建立了一套多税种协调配合、功能健全财产课税制度。发展中国家虽受经济发展条件、税收征管水平等方面的制约 ,但大都已开征了多个财产税税种,财产课税制度将会逐步完善。各国在尽可能完善税制的同时,不遗余力地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强化财产课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财产课税制度的调节作用,成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主渠道。当前,我国财产课税的特点是:税种少,税基窄,以土地面积或帐面价值为计税依据,内外资实行两套税制,财产课税收入未能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支柱。显然,这种财产课税制度已经不能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分税制和地方税体系的需要,与现行税制改革的“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原则也不相符合。因此,研究和改革我国现行的财产课税制度势在必行。

二、 我国现行财产课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财产课税的税种少,税基窄,影响其作用的充分发挥。我国现行的财产课税税种严格说来只有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和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具有资源课税和行为课税的特点,在我国的税种分类中大多不将其归为财产税类中(对土地的课税各国一般归为财产税类,为方便比较,以下把这两个税种作为财产税一并分析)。1994年的税制改革虽把遗产税和赠与税列为征收范围,但实际上并未开征。税种少的同时,税基也窄,征收面不宽,比如只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房产税,而拥有的机器设备不纳税;个人自住的房屋不纳房产税;私人财产的继承和赠与都不须向国家纳税等。加之现行的财产税的税负普遍较低,使得财产课税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很小,未能充分发挥组织收入、调节财产水平、公平财富的作用。

2、内外两套财产税制,不符合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目前,我国对内资房产征收的是房产税、对土地征收的是土地使用税;对外资征收的是房地产税、对土地征收的是土地使用费(不由税务机关征收)。两套税制在征收范围、税(费)率、计税(费)依据方面都有所不同。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待遇,不仅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且违背了我国现行税制改革的初衷。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制,因此,研究、出台统一的内外资房地产税制,是完善我国财产税制的重要内容。

3、财产课税集中的收入少,未能确立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体地位。我国的财产课税与大多数实行分税制的国家一样,属于地方税收,由地方政府负责征管和支配。但由于税种少、税基窄、税负低、税源零散、征管难度大,使得财产课税收入较少,不能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只能成为地方政府收入的一个补充部分。加之财产课税的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税种的设置,税率的设计过于统一,缺少因地制宜的灵活性,地方政府缺少必要的税收自,导致地方政府征收管理的积极性不高,从而反过来制约财产税的正常发展。

4、计税依据不合理,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不够,征管漏洞较大。以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作为财产课税的计税依据应该说是比较科学的,这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计税方法。市场价值反映了土地、房产作为经济资源的价值,它不仅包括土地的级差收益,而且包括土地、房屋的时间价值。在市场经济下,任何土地、房产都有一个时间价值,市场机制越完善,这个价值就越容易体现,越容易得到认可。但是,我国当前是以土地的面积和房产的原值或租金作为计税依据,不能反映土地的级差收益和土地、房产的时间价值。同时,为调节土地的级差收益,采用不同城市、不同地段设置不同税率的方法,结果造成税率档次设置不合理,并且随意性大,操作起来缺乏客观标准。不仅如此,税率一旦确立,长期不变,造成财产税收入的增长与房地产增值的脱节。我国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私人财产登记制度,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房产、土地、户籍等有关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的协作配合不够,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造成财产税税源的大量流失。

三、 完善我国财产课税制度的设想

鉴于我国现行财产课税制度的税种设置不全、比重过低、税制不完善、征管方面等问题,改革和完善我国财产课税制度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1、规范和增加财产税税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我国财产的私有化程度已有所提高,财产税的税源增加,税基扩大,应适时增加财产课税税种,适当调整某些税种的征收范围,调整税目税率。由于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征管水平较低等原因,我国的财产税制宜采用按不同财产分别课征的个别财产税制,而不是综合所有财产课征的一般财产税。我国财产税制应包括的税种有:房产税、土地税、不动产税、车船税、契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2、提高对财产税制的重视,提高财产课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经过改革开放后20年的经济高速发展,人们收入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分配悬殊问题也日益显凸出来,这一方面使财产税的税源增加,税基扩大,增加财产课税收入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也使征收财产税更为必要。因此,要从思想上转变观念,重视财产税制建设,从增加税种,完善税制、加强征管入手,适当增加财产课税收入。

3、健全税收立法,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财产课税有关的税收立法要尽早出台,使税收法规健全,规范和指导各税的征收管理。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完善税务稽核、征管手段、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堵塞税收漏洞。同时要建立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和有权威的财产评估制度,加强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机制。

4、有关财产课税制度的设计。(1)完善房产税的设想。首先改革内外有别的房产税制度,对外资征收的房地产税改为与内资统一的房产税,内外资一视同仁。其次,扩大税基。房产税是我国财产税制的主要税种,我国现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虽从城市扩大到农村,但对城乡居民住宅免税。随着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将会不断增加,应在一定条件下,对私人拥有一定数量的房产课税,扩大房产税税基,税率可适当从低。再次,建立和完善房产估价制度。房产估价历来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我国的房产估价刚刚起步,估价制度很不完善。要注重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房产专门估价机构和一支富有实践经验专职估价人员,提高专门估价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加强对房产评估方法的研究,逐步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房产评价方法体系,为房产税的计征提供科学的依据。房产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税务部门,提供相关的税务资料。最后,房产税宜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房产税属于地方税种,但中央政府对房产投资规模应有一定的调节作用,可在税率的制定上有中央政府确定税率幅度,各地依据本地区的情况和房屋等级最后确定税率。这样既保证中央有一定的宏观调控权,又能体现和照顾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

(2)完善土地税的设想。从加强对土地的取得、占用和转让等各环节进行有效的调节和控制的角度出发,首先改革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全国范围内土地资源的占有使用征收一般土地税,征税范围从城镇扩展到农村。农村收益水平低、负担重是客观事实,但我们可以通过减少各种摊派、清理各项收费以及改革现行农业税制,在保证农民总体负担水平不变或略有下降的前提下征收一般土地税,且规定较低的税率予以照顾。这既有利于统一我国的土地税制,又有利于规范农村收益分配关系。税率的设计上可在现行按照土地位置标准基础上,同时采用土地用途标准,使前者起到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后者达到调节土地使用结构的目的。其次,扩大契税的征收范围,保护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除要对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购买房屋,城镇职工征收契税外,对承受出让、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包括外国人、华侨购买房屋、承受出让土地使用权也征收契税。这样有利于保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创造稳定的出让、转让秩序。同时我国土地资源匮乏,目前有的地方为吸引投资,竞相降低出让价格,征收契税有利于保护国有土地资源。最后应适时开征土地闲置税和土地荒芜税。从合理使用土地资源,充分利用我国有限的耕地出发,适时开征土地闲置税和土地荒芜税极为必要。

(3)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调节高收入。首先尽早及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从完善税制、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鼓励勤劳致富等方面考虑征收两税都极为必要。从国际惯例来看,不仅发达国家,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陆续开征了两税。我国尽早开征,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保障了我国的经济权益。其次在税制模式上选择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我国的遗产继承无需经过法院的认定,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同时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短期内无法提高。基于这些实际情况,我国宜选择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既保证税源可靠,税收收入及时,又简便易行,适用于我国的征管水平并为纳税人所接受。再次,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任何管理与个人财产相关的部门,未有税务机关开列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不得办理任何转让遗产的手续。各有关部门有义务为税务机关提供查证遗产的资料和情况。

主要参考资料:

1、曲顺兰,《国外财产课税的比较与我国财产课税的完善》,《涉外税务》 1999年第5期

2、彭龙运,《外国财产课税制度》,《中国财政》1999年第6期

第5篇:财产税的特点范文

一、单项选择题

1.准许一次全部抵扣当期购进的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价款,就国民经济整体而言,计税依据只包括全部消费品价值的增值税,为(D)

A.生产型B.收入型C.发展型D.消费型

2.目前我国税收制度中,的税类是(A)

A.商品税类B.财产税类C.资源税类D.所得税类

3.我国增值税的计征方法是(C)

A.加法B.实耗扣税法C.购进扣税法D.减法

4.在下列税种中属于对行为课税的税种是(C)

A.增值税B.消费税C.印花税D.土地增值税

5.征税范围为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经营行为,这是我国商品课税中的(B)

A.增值税B.营业税C.消费税D.所得税

6.现行营业税是按(A)设计税目和税率的。

A.行业B.产品C.地区D.纳税人性质

7.我国消费税没有采用的计税方法是(C)

A.从价定率B.从量定额C.超额累进计征D.复合税率计征

8.以下增值税类型中最有利于激励投资的是(C)

A.生产型B.收入型C.消费型D.发展型

9.营业税不属于(A)

A.直接税B.间接税C.商品课税D.流转课税

10.以下更符合“量能课税”原则的是(B)。

A.分类所得税B.综合所得税C.比例所得税D.都不对

11.我国消费税是在对商品普遍征收(A)的基础上选择某些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

A.增值税B.营业税C.关税D.都不对

12.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D)

A.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B.比例税率和累退税率

C.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D.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13.所得课税的缺陷不包括(A)

A.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会影响商品的相对价格

B.开征及其财源受企业利润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的制约

C.累进课税方法会一定程度压抑纳税人生产和工作积极性的充分发挥

D.计征管理较复杂,需较高税务管理水平,在发展中国家广泛推行往往遇到困难

14.以下不属于我国财产课税的税种是(C)

A.房产税B.车船税C.资源税D.契税

15.我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D)

A.所得课税B.财产课税C.资源课税D.行为课税

16.房产税属于(B)

A.一般财产税B.特别财产税C.财产转移税D.都不对

17.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是(C)

A.33%B.27%C.25%D.18%

18.关税属于(A)

A.流转税B.财产税C.行为税D.资源税

19.按照课税环节可把商品课税分为(B)

A.全额税和增值税B.单环节税和多环节税

C.从价税和从量税D.都不对

20.商品课税的特征不包括(D)

A.课征普遍B.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

C.主要用比例税率D.税负难以转嫁

二、判断题

1.准许抵扣当期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折旧部分,就国民经济整体而言,计税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也是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类型。(F)

2.我国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都是价外税。(F)

3.发展中国家一般采取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F)

4.开征资源税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T)

5.一般而言,财产税课税比较公平,但其课税不普遍且弹性较差。(T)

6.不同类型增值税的收入效应也不同,其中形成财政收入最多的是收入型。(F)

7.我国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中可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是劳务报酬所得。(F)

8.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属于综合所得税。(F)

9.增值税的特点是,在对一种商品多次征税中避免重复征税。(T)

10.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内外资企业,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T)

三、名词解释

1.商品课税

2.所得课税

3.财产课税

4.资源课税

5.行为课税

四、简答题

1.商品课税的一般特征。

2.增值税的特点和优点。

3.所得课税的一般特征。

4.所得课税的类型及评价。

5.财产课税的一般特征。

五、论述题

第6篇:财产税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西部开发;财政投资;财税政策

Abstract:TheFifthSessionoftheTenthNationalPeople'sCongressemphasizedonceagainunderthenewsituationenlarginginvestmenttoThewesterndevelopmentdrive,ButinviewofthefactthatthefinanceandtaxationpolicyappearsallsortsofquestionsinThewesterndevelopment?押Forexamplethegovernmenttransferpaymentisinsufficient,thefinancialinvestmentefficiencyislow,thefinancialburdenisheavy,thepreferentialtaxationpoliciesisunabletoimplementandsoon,WesuggestewhenfinancialandtaxationPolicyonpromotingthewesterndevelopmentisformulated,Theinnovationshouldbemadeinviewoftherealityinwestregions,andTheenthusiasmofinvestmentmainbodyshouldbeincreasedineveryway,Theallkindsofopportunitiesduringtheperiodofpolicytransitionshouldbegrasped,Thecharacteristicindustryinwestregionsshouldbesupportedpointedly.

Keywords:thenewsituation;Thewesterndevelopmentdrive;thefinanceandtaxationpolicy

国务院总理2007年3月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政府投资使用要确保三个高于,即:用于直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投入高于上年,用于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等社会事业的投入高于上年,用于西部大开发的投入高于上年”由此可见,中央政府通过加大财税政策对西部大开发长期持续的支持政策是不变的但是,在这次人大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传出的信息却是国家税收政策的优惠将从地区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深圳等经济特区的企业对这一转变十分敏感,而西部地区在这一政策变化面前缺少必要的关注本文将对新形式下促进西部开发的财税政策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东西部经济和财税现状比较

1.东西部经济差距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梯度开发”战略使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也使中西部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经济上的差距逐步扩大(见表1)

从表1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东西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相对差异达2倍左右,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东部二是东西部之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绝对差异相对差异均呈逐年扩大的趋势

2.国家财政投资的东西部比较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投资布局的重点逐步由内地向沿海地区转移1978—1997年,东部沿海地区国有单位基建投资占全国的比重由40.1%迅速提高到53.3%,而中部地区由30.6%下降到23.6%,西部地区则由20.4%下降到15.7%从国家预算内投资的地区分布看,在1993—1997年,由于部分地区投资所占比重在不断下降,东部地区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所占比重提高了5.9%,而中西部地区则提高了10%之后,由于部分地区投资比重的增加,三大地带所占比重又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若以内地投资为1,沿海与内地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之比,从1993年的0.91下降到2000年的0.58后,又继续下降到2004年的0.45(见下页表2)从投资总量看,西部地区占有的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的比重到2002年时才首次超过东部地区,其人均占有的国家预算内资金在2000年时首次超过东部地区说明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在21世纪初逐渐偏向西部地区

3.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东西部比较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实行相对均衡发展战略,税收优惠政策作用较小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东部地区逐渐形成了包括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在内的区域性对外开放体系,并享受诸多税收优惠西部地区则未能享受大多数税收优惠虽然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税收政策对西部地区进行了必要的倾斜,但从总体上说,对西部的税收优惠有过多的限制条件,优惠政策很难像东部地区那样对经济发展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例如,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实际上优惠范围只是特定的产业,比起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来说没有什么吸引力在对西部的行业优惠上,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行业和比例也是限定在比较窄的范围可以说,目前西部税收优惠政策模式基本上是沿用了沿海和经济特区以减免税为主的模式由于西部和东部先天条件的不同,这一曾经带动沿海和经济特区经济腾飞的税收优惠政策模式在西部却难以奏效

二、西部开发的财税政策实施的主要问题

1.中央对西部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待加大

我国现阶段执行的转移支付制度是新旧体制交替的产物,包括定额补助专项补助结算补助1994年开始实行的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1995年开始实行的按“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进行的转移支付过渡期转移支付主要针对中西部地区,但该项转移支付规模太小,仅占这些地区当年中央净转移的几个百分点1994年开始实施的在保证既得利益前提下的分税制,把财政包干体制下形成的财力不均带入新的分税制中这使地区间不均衡的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在新体制中肯定了这种差距,使地区间财政失衡状况加剧虽然近几年中央加大了对西部的转移支付力度,但是,对面积大基础差的西部地区的发展来说,中央的转移支付无疑是杯水车薪

2.西部地区财政投资效益有待提高

东西部经济发展差距的拉大固然与投资量紧密相关,但另一个重要根源却在于东西部投资效益方面的差距国家对西部的基本建设投资比重从“三五”时期达到高峰后,直到“八五”期间,都是急剧下降,至“十五”期间才有所回升,比重达到19.48%而从投资效果来看,无论哪个时期,西部的投资效果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说明西部在投资环境产业结构生产力布局技术条件管理水平劳动力素质及资源配置等诸方面都的确与东部存在不小的差距尤其是主要依靠中央指令性计划,由国家直接嵌入项目式的开发,虽然耗费了巨大的基本建设投资,但却造成投资效益低下及对国家投资的高度依赖性等问题

3.政府机构规模庞大,财政负担沉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多次政府机构改革,但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相对滞后,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政府,改革的难度很大由于这些地区经济不发达,政府机关相对稳定的收入反而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人员从政府机构流出缺乏内在的动力每亿元GDP所供养的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西部地区不仅高于中部地区,而且是东部地区的两倍多行政管理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西部也是高于东部受经济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西部地区的财政收入一直偏低,再加上庞大的行政人员负担,使许多西部地区的政府变成了“吃饭”财政一些西部的县级财政更是捉襟见肘

4.税收优惠政策无法落到实处

虽然国家在促进西部大开发过程中出台了一些对西部的优惠政策,但是,从几年来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效果并不明显一方面表现在地域间税收优惠差距不大,有些税收优惠政策是中西部混同,有些是对东部政策的使用范围放宽,税收优惠未拉开相当距离随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特别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公布,西部税收优惠政策的“含金量”不断降低另一方面,表现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倾斜力度不够,未能有效降低西部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税收政策未能有效抵消或减轻西部企业较之东部企业在区位信息产业人才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不足此外,由于税收优惠成本多由地方承担,而地方财力不足,无法真正落实优惠政策

三、促进西部开发的财税政策的制定

在关于西部大开发的一系列文件中,国务院多次强调了要采用直接投资转移支付税收优惠等多项财政政策以增加资金投入改善投资环境从而促进西部大开发这些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运用财税政策促进西部经济发展的重视如何在这一大政方针下,有针对性地推出和完善财税政策的实施细则,应该是在今后一个时期理论界和管理层的工作重点

1.政策的制定应针对西部地区实际有所创新

现行的西部开发的财税政策,充其量只是对现有的东部税收优惠政策的简单模仿,不能通过产生西部与其他地区的税负差异达到吸引生产要素的目的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深圳等经济特区采用的土地优惠吸引外资成片开发的政策在西部只能局部起作用,西部基础设施建设主要还得以国家财政为主导,以直接投资为主要手段对于西部经济发展来讲,政策和资金都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但只有在此基础上辅之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的创新才会激发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廉洁高效的政府健全的法治充满活力的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的增强源源不断的新产品,等等,才能实现真正的经济大开发

2.政策的制定应有利于调动多种投资主体的积极性

经济特区一般地处沿海,政策着力点在于吸引外资扩大开放加强对外交流,因此,财税政策的优惠更多地表现在对外资的优惠上而西部发展重点是缩小与东部的差距,提高西部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西部地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政策的着力点在于广泛吸引包括外资东部资本及西部民间资本在内的所有社会资本因此,财税政策的优惠也应该是不论经济成分的普遍优惠税收优惠政策要有利于吸引各类投资主体积极投资于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有市场前景的产业和项目,最大限度地利用一切社会民间资本,调动多个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框架下,在引进外资和西部以外资金时,适当放宽税收政策,如提高税前扣除标准扩大扣除范围加速折旧实行投资抵免或再投资退税等,增加吸引力,以降低市场进入成本

3.政策的制定应把握政策转型期间的各种机遇

针对特殊地区的财税政策的实践,沿海经济特区的建设无疑提供了成功的典范虽然西部的现在不同于沿海特区的当初,但西部现在也存在新的机遇,首先,中国已完成了加入WTO的过渡期,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已在逐步调整,取而代之的是新的税收政策思路,向西部倾斜的财税政策显然在新思路的涵盖中,这一期间的政策调整具有足够的想象空间其次,中国现在的政策着力点从1994年的防止通胀转到今天的稳健运行,增值税的转型已提上议事日程,东北地区已在行业试点“消费型”增值税,西部财税政策的制定应该充分利用国家宏观政策提供的大好机遇,适时实行增值税的转型,从而使政策效应达到最大化再次,在新的所得税法细则中,虽然不太可能对西部按照地区的差别制定更多的优惠政策,但是,针对西部地区的特定产业的优惠应该在可以考虑的范围之列

4.政策的制定应有针对性地支持西部特色产业

由于西部的后发展,在产业结构上不应一味追求大而全,而应该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财税政策的制定必须有利于西部地区特色产业的发展,加大对西部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有选择地在西部地区建立旅游经济区能源开发区特色产品加工区等,通过财政直接投资产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时,财税政策的制定必须有利于西部地区现有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西部地区应当抓住国家调整宏观经济结构的难得机遇,加大工作力度,以市场为导向,从各地资源特点和自身优势出发,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培养扶持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培育新的经济税收增长点促进西部特色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

参考文献:

[1]王小鲁,樊纲.中国地区差距的变动趋势和影响因素[J].新华文摘,2004(7).

第7篇:财产税的特点范文

    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税收理财无疑是财务管理目标的重要方面。现实情况是,财务人员普遍能熟练掌握会计记账技术,这固然能避免技术性错误而遭致税务部门罚息,能避免不必要的税务性现金流出。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当前财务人员的素质决定了开展企业税收理财仍是非常薄弱的环节,这不仅是因为财务人员缺乏税收理财知识,而且在理论上和实际工作中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比如,财务人员误将己实现的销售收入记入预收账款这类错误,比误将已发生的广告费计入财务费用的性质严重得多,前者的错误之所以性质严重是因为本应及时交纳的销项税被人为地延迟而被税务部门处罚,后者的错误性质却无关紧要,因为广告费无论计入何种费用,既不影响费用总额更不会影响企业利润及应交的所得税。再者,由于财务人员缺少税收理财的手段,放弃了许多本来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税收政策,达到合理避免或延迟纳税、少交甚至免除纳税更是财务人员的重要任务。所以我们认为,就纳税的角度看企业税收理财比单纯的会计记账更为重要。企业税收理财是围绕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遵守国家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采用适当公允的理财手段,在企业筹资、投资、收益分配等环节展开税收理财,以达到正确计量应纳税额,推迟纳税、合理避税或免除纳税为目的一种理财工具。

    二、企业税收理财的特征

    由于企业税收理财的性质仍属于企业理财活动的范畴,因此,税收理财的特征是相对于其他理财活动而言的。企业税收理财的特征有:

    政策性。企业税收理财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涉及的都是属于国家政策性很强的理财活动,税收理财活动不是偷税,它要求财务人员要有很强的政策观念。

    实用性。企业税收理财活动直接关系到国家、企业之间利益的调节,而且国家的税收政策实际上也体现了某种倾斜性和目的性,企业应针对自身的特点,熟悉与本企业相关的税收理财知识,制订与自身业务关联的税收理财方案,讲究实用至上。

    时效性。政策的时间性必然要求企业税收理财活动的时效性,要求财务人员针对变化的税收政策相应调整适合本企业的税收理财方法,避免使用过时的东西。

    整体效益性。尤其对集团企业而言,要追求整个集团企业的价值最大化,以能否降低整个集团的税负为出发点,通过资产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等手段,实现整体效益的提高。

    三、企业税收理财的具体内容

    毕竟税收理财仍属于企业理财的范畴,自然其内容应包括企业投资活动税收理财、企业筹资活动税收理财、企业收益分配活动税收理财、跨国公司税收理财四个方面。

    1、企业投资活动税收理财

    (1)确定投资企业的注册地点。税法中国家实行税收优惠的注册地点有: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老少边穷地区。应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作为企业注册的地点,以谋求今后的税收利益。

    (2)确定投资企业的类型。税法中国家实行税收倾斜的企业类型有:国家对民政部举办的福利企业和街道创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的企业、高校校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水利部门举办的企业、农业部门举办的企业、国家科委主管的高新技术企业。

    (3)确定投资产品类型。税法对下列产品项目实行税收优惠:利用“三废”的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列入国家科委计划的新产品、“星火科技”产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免税产品。

    (4)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分购买和租赁两种方式。采用购买投资的好处是折旧抵税,减少账面利润少纳所得税。不足的地方是,首先是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次是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在建工程期间的借款利息也不能在税前抵扣,而是一并计人固定资产原值,通过折旧的方式逐年抵扣,无疑使企业因纳税而导致现金流出提前,损失资金的时间价值。租赁的好处是租金抵税,也可以避免因设备过时被淘汰的风险,缺陷是无折旧抵税。企业应权衡以上两方面的因素,选择能最大限度降低税负的理财方案。

    2、企业筹资活动税收理财

    企业筹资可以选择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相比之下,利用负债筹资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利用权益筹资所支付的股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之后分配,因此,利用负债筹资方式能极大地降低企业的实际资金成本。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既能在前期享受利息减税的优惠,而且一旦债券转换成功,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不失为筹资的一种好方法,尤其是对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更应该大胆试用。从负债内部各筹资方式的成本看,商业信用的筹资成本最低,长期借款成本其次,发行债券的成本最高,因为债券的发行费一般比较大。

    3、企业收益分配活动税收理财

    (1)积累超额利润避税。由于股东接受股利交纳的所得税高于其进行股票交易的资本利得税,所以公司可以通过积累利润使股价上涨来帮助股东避税。我国法律对公司累积利润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公司可以将准备发放的现金股利转变为用现金收购本公司股票注销,使股价上涨帮助股东获利。当然,公司减少资本,注销股份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2)再投资避税。企业将可以分配的净利用于再投资,如增加新投资项目式扩充注册资本,可以享受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

    (3)资产重组,达到整体税负减少的目的。如集团公司内部资产重组,通过各子公司之间优质资产与劣质资产的相互置换,使盈利较多的子公司账面利润下降,亏损公司的账面亏损减少,从而减少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

    (4)兼并亏损企业避税。从节税的角度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兼并方式,一般采用吸收合并或控股兼并,不能采用创立兼并方式。因为创立兼并的结果是企业都失去法人资格,被并企业的亏损已经核销,无法抵减合并后企业的利润;二是考虑被并企业的亏损额,亏损额太小,达不到节税的理想效果。亏损额太大,固然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有损原盈利企业形象,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8篇:财产税的特点范文

几乎在同一时间,作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安徽省,也宣布正在积极推行这项改革。据安徽省财政厅的官员透露,从4月份起,安徽对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者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而改为征收农业税。这意味着,今后安徽农民生产农业特产品,也只需缴纳最高不超过7%的农业税和最高不超过正税20%的农业税附加。安徽5000万农民将由此再次减负。

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朱维新处长透露,此项改革是2000年以来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延续,旨在规范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并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

回顾中国几年来的农村税费改革,从1994年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的自发起步,到2000年安徽省在全国率先进行改革试点,再到2002年国家决定将改革试点扩展到20个省市,其间的艰辛与曲折不难想像。此轮改革的内容被高度概括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和一项改革”,其中的“两个调整”即“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规定新农业税税率上限为7%”(参见《财经》2002年8月5日号《农赋之变》)。如今,税费改革按既定步骤把目标对准了取消农业特产税,尽管仍是局部的“试点”,但毕竟在改革的道路上又前行了一步。

农业特产税终结

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税的一部分,而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其含义是对从事烟叶、园艺、水产、林木、畜牧、食用菌等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它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征的目的是防止农业特产挤占粮食生产,因此税率要高于一般意义上的农业税,在8%~20%之间。

由于农业特产税税率设计复杂,税收征收面广,农业特产品品种多,收税非常困难。收税困难又直接导致收税成本增加。安徽省涡阳县耿黄乡曾做过这样一个统计:为按规定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乡政府专门组织19人下村,跟踪农林特产的生产、销售过程两个月,最后征收到4万元的税款,而这19人下村的各种费用开支也是4万元,征收成本达到了100%,征税效率为零。

农村税费改革的倡导者、原安徽省政府参事何开荫去年年末曾撰文认为,农业特产税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产品供求不平衡、粮食短缺的情况下制定的,现在农业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粮食生产出现结构性过剩,农业亟待走向国际市场,农业特产税显然已落后于时代,解决这个问题显得越来越迫切。

在现实中,农业特产税已成为农业结构调整的羁绊。今年“两会”期间,农业部部长杜青林表示“减免农业特产税是必然趋势”,有利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发展。这其实已是农业特产税将要改革的一个直接信号。

对于农业特产税的改革,一些省份早已有过尝试。从去年1月开始,浙江省已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停止征收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今年年初,福建省也决定暂缓征收大部分品种的农业特产税。但是,这些改革都是低调进行,因为1994年税制改革后,中央只将屠宰税和筵席税的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其他税种的管理权留在中央,地方对农业特产税只有调整权,并没有停征权。在中国的税法框架之下,这些尝试并不符合法律程序。

但安徽省在4月开始的改革却略微有所不同,其要旨是用农业税代替农业特产税,而农业特产税只是农业税的一种,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杨遂周的话说,这“实际上是一种税收本身的改革”。更何况安徽省身为改革试点,牵扯到法律层面上的问题要少一些。

安徽省酝酿农业特产税的改革已有很长一段时间。2001年,该省生产的药材、大棚蔬菜等农业特产品,即由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2002年,萧县和砀山成为安徽改革农业税的实验田。一年后,经总结试点经验,安徽省委、省政府在今年3月21日正式决定,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4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这个时机刚好赶得上今年农业税的征收时间。

财政收入将出现缺口

取消农业特产税,一个直接后果是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按改革方案,将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除烟叶产品,其他应税产品按照当地农业税税率及附加比例执行。而农业特产税税率高于农业税,税收减少便是必然结果。

安徽省财政厅税费改革办公室胡玉强主任告诉《财经》,安徽省农业特产税的平均税率为8%,农业税的平均税率是7%。虽说税率的变动只有一个百分点,但财政收入却有很大的变化。像安徽改革的实验基地萧县和砀山,改革前应征农业特产税收入3673万元,改征农业税后征税收入只有1663万元,一年减少财政收入2000万元左右。

胡主任透露,安徽省农业特产税的收入原本有2亿多元,改革后全省农业税费将减收50%以上,达1亿多元。

平均税率从8%到7%,一个百分点差距为何带来如此巨大的收入差异?按杨遂周的解释,农业特产税与农业税的差别,不仅仅体现在税率之上,还有征税范围的不同。农业特产税是在农业税的基础上进行改征的,但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的课征范围有所不同。比如说荒山、滩涂等非农业用地上的农业特产品,在改征农业税之后就不能再征税了。另外,根据安徽省对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应税项目和计征办法所作的具体规定,有一部分农业税是免征的,比如对牲畜产品收购的环节和在非耕地上生产食用菌产品,农业特产税被取消,同时也不征收农业税。

另据安徽农税局黄诗柱局长透露,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进行,一些硬性摊派被取消,也是造成收入减少的重要原因。作为改革的具体执行部门,农税局对于减收数额的估计比较谨慎,称具体的数字还在测算中,“现在还不敢说少收1亿元”。但他们肯定,减收的数额一定会比较大。

在地方财政资金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如何填补财政缺口,便成为事关改革进程的一大问题。胡主任向记者透露,对于估计1亿元的财政资金缺口,他们在想办法申请中央财政支持,同时也正努力从省财政的其他资金里挤钱补缺。安徽省政府要求各地积极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消化因政策调整而造成的财力缺口。对确有困难的县,省财政将根据情况进行转移支付。

未来改革走向

其实,需要改革的不仅仅是农业特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最近表示,已经上报中央的《农业税征收管理条例》有望在今年出台。在这个条例中,确定了两条征税界限:一是税费不混征,任何收费都不得搭车收税;二是税收只能由农税管理人员征收,非农税管理人员不得经手。这有可能成为今年农村税费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

第9篇:财产税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中义财产税法律体系;非和谐;财政民主主义;财政联邦主义;和谐

一、中国现行财产税法律体系

由于理论上对财产税内涵和外延的争议,中国尚未就财产税法律体系形成共识。目前国内的主要观点可归纳为以下三类:广义的观点认为财产税法包括财产保有税法、财产移转税法和财产收益税法;狭义的观点认为财产税法仅指财产保有税法;中义的观点认为财产税法包括财产保有税法和财产移转税法。

笔者认为,广义观点和狭义观点均混淆了财产与所得的区别,两者均模糊了财产税法与所得税法的分野,易导致整个税法体系的混乱;而中义观点正确认识了财产税课税对象,具有较强的合理性,故本文采取中义观点。据此。我国现行财产税法律体系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饲》、《资源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

二、现行财产税法律体系的解构:非和谐

财产税法作为税法体系的子系统,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的关键在于财产税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性以及它与整个税法体系、法律体系和国家经济、政治状况等的外部和谐性。而我国现行财产税法律体系具有明显的非和谐性。主要表现为:

1.财产税法与现实经济状况的非和谐。我国现行财产税法均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的产物,《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甚至是上世纪50年代的产物。当时我国经济落后,资源亟待开发,国民财富积累少且贫富差距小,财产税法以筹集收入为重心,其税种、计税依据、税率等的设计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当。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国民财富迅速大量积累,与此同时贫富差距日益扩大,资源破坏性开采严重。这需要我国财产税法在调节财富差距的功能和配置资源的功能上大展身手。可是我国现行财产税法几十年来基本按兵不动,当初重在财政收入的财产税法已严重滞后于现实经济,不能满足调节财富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2.财产税法与民主法治理念的非和谐。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下,税收负担应是基于纳税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由代议机关制定通过的税法来确定,以此合理界定国库利益与纳税人财产利益,同时明确确定课税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以防范其。这也是税收法律主义的精神内核所在,是税收立法的根本原则。但我国现行财产税法,均由国务院制定,所有财产税负担均由行政机关决定,并不通过代议机关,民众很难有参与、影响财产税法立法活动的机会和渠道。这种做法给行政机关留下过多的可能和空间,使纳税人财产权处于屈从于国库利益的境地。

3.财产税法税权与责任配置的非和谐。我国财产税虽多为地方税,但立法权仍高度集中于中央。中央享有财产税法的制定权、解释权、税基决定权、税目税率调整权以及减免税权等权力。但是在分税制下,地方政府负责提供大部分地方公共产品,地方财政收入与其财政支出缺口颇大:1996-2005年的10年间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平均比重为47.97%;而同期地方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平均比重为70.53%。该缺口呈上升趋势,2005年的收入比重下降为47.7%,支出却上升为74.1%。①在此压力下,地方政府有意修改财产税法,加大财产税收人,但无相应的立法权。而中央政府为增强其财权,重在中央税税法和共享税税法的重大改革,疏于对财产税法的实质修改。这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地方政府另辟蹊径筹集收入,导致预算外收入激增,冲击正常的财政秩序,对国民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4.财产税法与其他法律的不和谐。从理论上说,税、费和租三者泾渭分明,但是一些现行法律界定不清,导致财产税、收费和租金的混乱。例如:《资源税暂行条例》旨在调节级差收益。但根据《宪法》第九条和《物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矿藏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应以租金而非税收的方式调节级差地租。而与资源开采有关的诸多收费,实际上是对资源浪费和污染行为强制无偿征收的环境税。再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闲置费”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土地闲置费”,实质上是对闲置土地行为征收的一种惩罚性税收,同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规定的“对单位或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税、费和租的混乱,强化了部门和地方利益,扰乱了财政秩序,削弱了国家对各种资源的调控力度,严重弱化了财产税法的收人职能和资源配置功能。

5.财产税法与流转税法、所得税法的不和谐。除了财产税法与流转税法、所得税法的重叠交叉乃至重复征税等不和谐现象(例如对出租房产收入重复课征房产税和所得税)外,更重要的是与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相比,财产税法在我国整个税法体系中的地位低下,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发达国家,财产税是地方财政充足、稳定的收入来源。兼之财产税法具有为其他税法所不可替代的资源配置功能和调节财富差距功能,能够有效弥补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的不足,提升了整个税法体系的效率性和公平性,故各发达国家均十分重视财产税法。财产税占地方税收收入,日本为31%,美国为71.8%,加拿大为91.3%,英国为99.5%,澳大利亚为100%。但在我国,财产税收入仅占地方税收收入的9.7%,且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增长空间十分有限,故地方政府并不重视。在国家财政统计年鉴和税收统计年鉴中,财产税往往归人其他税收,连独立的地位都没有。立法者和执法者对财产税法的轻视,导致现行财产税法地位的低下,实际功能的薄弱,强化了我国对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的依赖,削弱了税法体系的合理性。

6.财产税法体系内部各单行法之间的非和谐。其一,课税范围不科学。例如:《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含农村,有失公平。其二,计税依据不科学。例如:自用房产以房产原值(历史价格)为计税依据,出租房产以租金(市场价格)为计税依据。同是房产却适用不同的计税依据,有失公允。而且以房产原值计税,税负与纳税能力脱节;以租金计税,难于征管,易于逃税。两者均不科学。其三,税率不科学。例如:契税税率为3%~5%,明显偏高。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2-10元;耕地占用税税额每平方米为1-15元,税率过低。其四,重复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土地使用权重复课税。而契税和印花税等也存在一定的重复课税。其五,税收优惠不科学。现行优惠措施未能体现财产税的调节功能和配置功能。其六。税法缺失。例如:遗产税法和赠与税法一直缺位,导致大量财产在无偿取得时无需纳税,财产分配差距得以代际沿承,失之公平。

三、财产税法律体系的重塑:和谐

1.重塑方式。重塑我国财产税法律体系不应再沿袭政府主导型道路,而应转为财政民主主义下的人民民主型道路。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明确规定的人民原则体现在财政领域即财政民主主义,它保留了人民对重大财政事项(含税收义务的确定)的决定权,要求重大财政事项必须经过代议机关的同意才能付诸实施,否则即属违法。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人民对于如何收取和支配这些资金应该拥有最后的决定权。这是人民在财政领域的落实,是人民政治上参政议政权的基础,并且作为人民与政府之间的一种利益制衡机制为实现财政活动的公共性提供重要的程序保障,为民众、代议机关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和谐提供制度基础。因此,政府不应是重塑财产税法律体系的主体,真正的主体是人民,人民通过代议机关来决定其财产税义务,重塑我国财产税法律体系。

那么具体承担此项任务的代议机关应是全国人大还是地方人大?笔者认为,在财声税法的重塑过程中,应从中央集权型转为财政联邦主义(nscal federalism)型。蒂布特模型、奥茨“分权定理”等从理论上论证了财政分权的必要性和效率性。而发达国家和转轨国家的实践也证明了其有效性。在财政联邦主义原则下,财产税因其税基的稳定性、收人的充足稳定和可预测性、地方征管成本的低廉性以及最符合受益原则等特性而被广泛、普遍地归于地方税,地方享有一定或完全的税基决定权和完全的税率确定权、税收征管权和收入归属权。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不具有独立的宪法所保障的财政权,但是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方式实现财政联邦主义。因此,在全国统一开征、税源较为普遍、税基不易移转且对宏观经济影响不大但对地方经济影响较大的财产税(如房地产税、资源税和遗产赠与税),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立法;对于全国不统一开征、税源零星分散、具有明显地域特点的财产税,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省级人大立法。这不仅可以保障财产税法律体系的和谐,还能为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提供有利契机。

2.重塑路径。鉴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现有的征管水平,财产税法律体系改革应本着总体设计、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根据改革条件的成熟情况逐步推行,渐进式完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财产税法律体系的改革就是简单、随意地“单兵作战”式的修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省级人大应按照受益征税原则和生存财产不课税原则,突出财产税的调节功能和配置功能,强化其地方收入功能,彼此协调,选择好主体税种和配套税种,构建和谐的财产税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