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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增值险全文(5篇)

财产增值险

第1篇:财产增值险范文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涉税风险;管控措施

近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税务局对于保险行业的税收政策做了一些重要的调整,这对增值税风险管理提出更高要求。本文从增值税的免税险种、理赔环节进项抵扣、赠送礼品、联共业务结算模式等方面进行涉税风险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营改增”后财产保险公司存在的涉税风险

(一)未准确界定免税保险业务和非免税保险业务的涉税风险

财产保险公司销售部分保险产品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比如农牧业保险、出口货物保险和一年以上人身保险业务。而实际操作上,财产保险公司存在销售综合性或一揽子保险产品的情况,即一份保险合同同时涉及免税保险产品和非免税保险产品。这要求从前端业务数据颗粒度至财务核算维度需准确识别免税保险产品,以准确计算应税保费收入。[1]此外,如果企业购进货物同时用于免税保险产品或非免税保险产品,应按照应税保险产品与免税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百分比法分摊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因此,免税保费和非免税保费收入核算的准确性不仅影响销项税额计税基数,决定了进项税转出金额是否准确,如果核算不准确将面临少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二)赔付成本不符合抵扣进项税条件的涉税风险

在“营改增”初期,各地方税务局对财产保险业务发生的理赔支出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问题的持不同态度,行业内也掀起一阵讨论浪潮,如何降低赔付成本,同时合理、规范享受税收红利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不言而喻如果不能享受赔付成本抵扣进项税这一政策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无疑是一项巨大的损失,也加重了该行业整体的税收负担。直到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第31号公告,该公告明确了赔付成本抵扣进项税的条件,如果保险公司未以自己名义向车行或修理厂采购修理劳务或未与被保险人约定以提供修理劳务方式来承担保险责任的,获取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此外,实际操作中,财产保险公司可能因为核算系统功能不健全,出现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不一致的情况,产生税会差异,造成税款缴纳金额不准确。[2]

(三)业务推广赠送客户礼品的涉税风险

虽然“营改增”已经过去五年,但是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环节赠送客户礼品计征增值税问题仍没有明确,在税收稽查实操中,各地方税务局执法尺度也不尽相同,如厦门国税局官方网站的“营改增”专题问答(十一)明确了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向其客户赠送的物品可不视同销售,并可抵扣进项税额。而在湖北省税务局则认为只要是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礼品,均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且获取专票也需要做进项税转出。保险公司可能存在应视同销售但未做视同销售的情况,部分省市税务局已把该事项列为重点稽查突破点,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在现有政策下,即使地方税务局认可销售环节赠送的礼品无须缴纳增值税,但企业仍需向税务局提供真实、合理的资料以举证,资料通常包括与保险产品高度契合的营销方案、采购协议、合理的宣传品品类、发票、可供追溯的产品出入库记录、客户签收记录等。如果企业疏于内部管理工作,所举证的资料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能被税务局认定为无偿赠送他人礼品,需要补缴增值税。[3]

(四)虚列费用的涉税风险

自2018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不断升级对保险行业监管力度,逐步形成了常态化监管,通过异常资金流动和供应商外调等方式,狠抓保险公司虚开发票列支展业费用的行为,据银保监会的官方网站通报,2020年多家银行保险机构遭到处罚,被罚没金额高达22.8亿元,处罚力度空前。另一方面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大背景和疫情的冲击下,国家税务总局加大使用税务稽查这把“利剑”,大力推进科技稽查、精准稽查、协同稽查,持续形成对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在严监管的背景下,如公司继续以虚开增值税方式作为纳税筹划手段,将公司和个人面临承担更大的税收成本。如果企业获取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意味着一旦被监管机构认定为虚列费用行为,所产生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税务局有权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

(五)联共保业务合作模式的涉税风险

财产保险行业普遍存在联保和共保两种业务承保方式,联保是指同一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对同一保险标的,按约定比例分摊保费、分担责任的业务承保方式。共保是指不同的保险主体对同一保险标的,按照约定比例承担保费、承担责任的业务承保方式。目前税务局仅认可由主承保方统一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并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按照约定的共保比例份额向他方承保方开具发票并支付保费的保费结算模式。而对于承保双方的手续费和佣金结算模式是否可参照保费结算税务局尚未给予明确答复,这造成存在大量共保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着进项税损失的风险。[4]

二、财产保险行业的涉税风险防范措施

(一)以搭建高效、智能的管理系统为保障

由于增值税核算和账务处理复杂程度与远大于营业税,对核算数据维度和准确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因为需要搭建一套高效、智能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系统。系统功能可包含以下几项功能:一是根据现行计税规则可自动计算应缴税款,提高自动化水平,替代传统人工计算,减少税款计算不准确,从而减少税会差异。二是设计涉税数据分析指标体系,加载分等级风险预警功能,快速识别潜在税务风险。由于大型财产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层级多,业务收入主要集中在县支公司,涉税风险信息传递需逐级上报,因此最高管理层掌握涉税风险信息时间较为滞后。如果应用智能管理系统,一方面通过事中环节的预警指标,按照风险等级定期提示所辖分支机构开展风险排查,有利于可持续收集税务风险信息,建立内部涉税风险案件库。另一方面加快风险信息传递速度,提高管理层应对风险事件的响应速度,最大程度降低税收损失。三是搭建税务筹划分析模型,置入方案的关键要素或动因,自动生成多方案的预测分析结果,严判方案可行性,降低决策失误概率,为公司决策者做出最优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二)以提升票据管理水平为重心

增值税实行“以票控税”,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这使得纳税人税收风险显著加大,因此票据管理成为防范涉税风险的重中之重。上游企业的经营风险、财务税务风险有可能通过“发票”这一载体传导到下游企业。税务局稽查上游企业时,根据发票开具链条可能对下游企业虚开发票行为进一步稽查,并要求下游企业不得抵扣税从走逃企业或非正常户企业获取的进项税额,同时还可能对接收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单位进行追责。因此,务必做好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一是要加强费用列支真实性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二是合作前加强对上游供应商的背景调查工作,尤其是关注税务局定期公布的重大违法案件当事人,谨慎向涉税风险企业采购货物或服务。三是获票时做好发票审核工作,应确保发票开具事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四是制定涉税工作标准化作业流程,加强公司合同管理,扩大培训宣导的受众面,覆盖至承保、理赔、财务各个环节生产环节,向相关岗位宣导相关税收法规知识,为发票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五是建立内部定期检查制度,可采用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相关岗位的工作情况,制定考核奖惩措施,提高发票相关的岗位人员主动参与风险管理的积极性。[5]

(三)以提高税务筹划能力为抓手

俗话说“人无远虑,必有近忧”,2019年“车险综合改革”后,利润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多家财产保险公司纷纷制定了各项措施,进一步缩减固定成本。税务筹划也是提升公司竞争力的重要方式,当然我们这里说的税收筹划一定要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合理的、恰当的开展,激进、盲目的减税型税收筹划方案,不仅不能帮助企业缓解税负压力,只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税收风险。因此,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管理的过程中,应当注重结合国家税收法律、市场环境以及自身实际经营情况等多方面的因素来设计税务筹划方案。在工作实践中树立长远、全局战略眼光,制定合适的税负目标、着眼于公司可持续发展,进一步确保公司收益的稳定增长。

三、结论及建议

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随着国家法规和行业监管背景的变化,企业需要不断加强风险识别、风险分析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将风险管理方式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机制融入企业生产管理过程,致力于铸造税收风险“防火墙”。

参考文献

[1]肖太寿.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实物赔付和现金赔付方式条款约定的税务处理[EB/OL].新浪,2020-04-14.

[2]蒋菊香.增值税时代保险行业涉税风险及防控[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4).

[3]常文静.浅析“营改增”政策环境下金融行业税收风险规避——以财产保险公司为例[J].农村经济与科技,2020(3).

[4]李晓诚.基于财务报表的企业涉税风险管理——以房地产企业为例[J].纳税,2018(18).

第2篇:财产增值险范文

一、老年人理财现状

我国老年群体理财意识正在不断增强,但多以银行存款为主,这主要是因为银行理财简便快捷。从我国现阶段的理财市场来看,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理财需求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对老年群体而言,在短时间内取得一定收益是其主要理财目标。但较高的收益利率是老年人选择理财产品的因素之一,其他关键因素为产品收益是否稳定、投资机构是否可靠及理财产品是否灵活。与定期存款不同,理财产品保证投资本金,却不保证理财收益,若筹资机构发生经营困难等问题,老年人会无法按期取得理财收益,这也是当下绝大部分老年人所面临的理财现状。对此,老年人应从自身出发,增加理财知识储备量,灵活购买理财产品。

二、老年人对理财产品的需求特点

1收益稳定

收益稳定是老年人对理财产品的主要需求之一。大多数老年人进行理财投资的原因是保证资产的原有价值并获取增值收益。通常,理财投资的收益率高于活期存款利率,相比于直接存入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是老年人的首选,同时由于老年人不愿意承担投资风险,收益稳定的理财产品更能激发老年群体的购买欲望。

2投资可靠

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银行存款或用于投资的固定资产大多是老年人一生的积蓄,无论是本金还是收益,都是老年人为养老或为子女准备的资金,一旦理财资产遇到较大的投资风险,老年人无法承担投资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投资可靠是老年人理财的主要需求之一,而投资是否可靠往往由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决定,金融机构的可靠性决定了收回理财本金的概率。

3灵活性较高

理财产品收益越高、风险越低,意味着理财期限越长。购买理财产品的本金在理财期限中不能随意取出,也就是说在理财期限内,理财本金归金融机构管理,金融机构拥有使用权,当理财期限到期后,金融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将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归还投资人。因此,理财期限越长,理财产品的灵活性越低。而老年群体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对理财产品的灵活性要求相对较高。

三、满足老年人理财产品需求的优化策略

1扩大理财服务的产品类型

对于老年群体来说,收益稳定、风险较低是购买理财产品的首要要求。相对于高收益的理财产品,老年人偏好稳健型理财产品,因此老年人应扩大理财服务的产品类型,不限于收益稳定和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而考虑理财产品的灵活性及购买期限。老年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要明确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购买期限、风险等级等重要内容,并与销售人员深入沟通,了解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类型及获取理财收益的时间。老年人理财服务的产品需求会随着消费实力的增强而扩大。同时,在不断理财的过程中,老年人可能会逐步发现自身的风险偏好类型,从而选择类型更丰富的理财产品,这就需要老年人主动了解理财产品,丰富理财知识。在理财时,老年人可选择理财期限合适且收益相对较高的理财产品,勿警惕盲目追求高收益而导致投资失败。

2满足自身多元化的理财需求

老年群体多元化的理财需求主要是收益高、风险低、灵活性高。我国现阶段的理财市场同时满足上述理财需求的理财产品并不多,而且收益高和风险高同时存在。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何种形式的理财需求,老年人进行理财都应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为主要目标。第一,收益高的理财产品是老年人的追求目标,但收益越高,理财风险也越高。例如,渤海银行在2018年推出的渤祥09号理财产品,业绩基准高达3.45%,但起售金额为50万元,并且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类型,购买该理财产品一年可以取得17250元收益,但如果发生理财风险,并不一定可以收回理财本金。理财产品的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而难以收回本金则是最高的风险类型。因此,老年人在选择理财产品时,要确保本金可以正常收回,注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第二,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并不适合老年人投资,这是因为对于老年人的理财需求来说,高收益只是众多理财需求中的一种,低风险、短期限等也是老年人理财需求类型,但并不是所有的理财产品都可以满足老年人的任何需求。第三,期限越长、收益越高意味着理财产品的灵活性越低,老年人应在满足自身多元化理财需求的同时,选择灵活性较强的理财产品,避免理财时间过长,导致正常消费行为受到影响。虽然期限越长,金融机构越可以充分提高理财金额的利用效率,但是较长的理财期限意味着理财产品的灵活性低,老年人急需资金时,无法立即取出本金。

3提供灵活的资产配置方案

第3篇:财产增值险范文

一、代刷卡方式缴纳保费

代刷卡方式缴纳保费有两种情形:第一,根据中国保监会“见费出单”管理制度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只有在收到客户保费后,在业务系统中完成缴付费处理后才能生成并打印正式保单,而部分未在财产保险公司出单点进行投保缴费的客户则要求先拿到正式保单后才缴纳保费,保险销售人员或机构为促使保险合同的早日达成,通常情况下会先保人刷卡垫付保费,待完成缴付费操作业务系统生成、打印出正式保单送交客户后由投保人支付等额现金或转账至保险销售人员或保险机构。第二,投保人没有银行卡,在其缴纳保费时,先将应缴保费以现金方式交给财险公司销售人员、出单网点工作人员或其他第三方,再由以上人员在财险公司POS机上代为刷卡(基本为信用卡)至财险公司保费收入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情形的代刷卡缴费,保费由实质上的现金缴纳转变为形式上的无现金缴纳,这种情况已在近期财险公司洗钱风险自查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保监部门等监管部门现场检查中充分暴露出来。

二、代刷卡缴费存在的洗钱风险

保险行业具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既可分离又可融合的特殊性,利益分配流向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而且目前我国缺少一个全面、系统的保险行业反洗钱规则和机制,由此使得保险业成为洗钱者青睐的领域。财产保险业潜在的洗钱风险隐含在业务流程设计和实务操作中,对此,外部监管机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针对承保、减保、退保及赔付等容易发生现金流向改变的环节进行重点监测。

(一)承保环节

1、变相协助投保人隐瞒资金真实来源

刷他人卡缴纳保费,虽然方便了持现金的投保人,使其隐瞒了资金的真实来源,并且表面上看,符合财产保险公司“无现金收付”的管理要求,但这种缴费方式实质上增加了财产保险公司在资金放置阶段的洗钱风险,增加了刷卡人协助投保人洗钱的嫌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款,通过第三方缴纳个人投保人应缴保费,不能合理解释第三方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保险公司应将该类交易作为可疑交易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报告。但在投保人刷卡缴费时,财险公司业务系统将投保时系统生成的唯一缴费通知单号和交易金额向银行或中国银联公司发送待收费信息,银行或中国银联公司向财险公司业务系统返回缴费成功信息,而不会返回所刷银行卡账户的户名等客户信息,财险公司出单人员无法判断刷卡账户所有人是否为投保人之外的第三人,即财险公司无法在承保环节辨别实际保费资金流向变动。洗钱者凭借刷他人卡进行投保缴费的合法、合理行为,模糊投保人实际资金来源和性质,隐蔽地实现了非法资金转换、转移。因此,POS刷卡收缴保费带来的银行卡客户信息不明是保险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加大了财险公司对可疑交易漏报的风险,加大了协助投保人洗钱的风险。

2、变相协助投保人隐匿真实身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保险费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千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在承保环节财产保险公司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准确录入业务系统,并留存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然而,刷他人卡缴纳保费,虽然投保人缴纳保费的实际支付方式为现金,但保险公司仍按照转账缴纳20万元的起点标准对投保人进行身份识别,致使很多应按规定进行核对、登记、留存身份资料的持现金投保人游离于保险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以外,为洗钱者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并隐匿真实身份轻易处置非法所得及收益等黑钱打开方便之门,使得保险公司承受错漏识别客户身份的风险。

(二)理赔与批减退环节

在相关人员将赔付资料、减退保资料录入理赔系统或承保系统时,从反洗钱角度来看,财产保险公司未通过业务系统控制对客户提供的收款账户(不得为贷记卡)与原缴纳保险费账户进行匹配,因而无法发现POS刷卡缴费方式下,通过第三方代刷卡缴纳保险费的情形,只能在事后通过信息技术人员依据保单号进行系统提数,来发现资金流入与流出账户是否相匹配。

三、对策建议

(一)监管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外部监管部门发文明确规定“客户刷卡缴纳保险费视同转账形式,如保险销售等人员先收取客户现金保费再代客户刷卡缴费,则视同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费,按现金投保识别起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或制定法规明确要求“投保人只能使用本人的账户缴纳保费”;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移交报告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明确“合理”与“不合理”的范畴;控制使用贷记卡缴纳保费,限定贷记卡的缴费金额和次数,防止投保人占用银行资金牟取私利,防止第三方代刷卡缴费非法套现行为。

(二)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相关内控管理

财险公司应全面评估资金风险,考察承保、理赔、财务等环节设计是否合理;制定和采取《财产保险业务收付管理规定》等行之有效的管控措施;进行业务系统改造,设定反洗钱功能,完善业务系统对资金来源与流向的管控措施,留存完整的资金收付信息;注重培育良好的反洗钱内部控制环境,提高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认知程度和参与意识,确保从业人员熟悉反洗钱的责任和义务,拥有良好的道德风尚和专业知识,从思想上意识到其刷卡代缴保费为自身及财险公司所带来的风险隐患;规范承保出单、减保、退保及理赔环节工作流程。

1、承保环节出单人员应进行持续性的客户尽职调查,严格审核第三方付费人的身份信息资料,严格核对银行卡背后签名与投保人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由业务人员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认投保人与银行卡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建立第三方代刷卡缴纳保费业务台账,对其进行跟踪存档,对公司规定刷卡金额或刷卡次数以上并由第三方缴费的大额保单或可疑交易,如果有退减保、理赔等业务发生,应对资金支付情况进行人工分析及研判后及时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上报监管部门,预防第三方缴款人利用多家保险公司刷卡代缴保费进行洗钱犯罪活动。

2、批减退或理赔环节对于减退保业务、投保人与受益人一致的赔付业务,理赔系统中收款人账号栏不能手工录入,只能由系统根据保单号自动调用承保系统中原刷卡缴费账号。如财险公司在支付赔款时,客户要求将资金转入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非缴费账户,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财险公司业务人员必须采取必要手段核实原刷卡缴费账户的真实账户信息,除在理赔或承保系统加以备注说明外,还要作为可疑交易向上级机构反洗钱部门报告。

(三)财产保险公司或保险应引导投保人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缴纳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应减少公司销售等人员代客户刷卡缴费行为,限定第三方代刷保费的金额和次数;借助与银行建立的保银合作模式,对于无银行卡进行缴费的投保人,由银行、保险公司网点或保险销售人员向其推销银行卡,并协助投保人申办银行卡,办理后引导投保人在银行卡背面签名处签名。对坚持以现金形式投保的客户,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对大额及可疑交易及时提交公司反洗钱监控系统,以降低公司及业务人员的洗钱风险。

(四)财险公司应加强反洗钱宣传

财险公司应进一步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从源头上对资金流动进行监控,不断向客户灌输反洗钱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身的反洗钱责任与义务,引导客户配合保险公司实施无现金收付管理模式,避免洗钱者利用保险公司进行洗钱操作。

参考文献:

[1]许井荣.“零现金管理”模式下保险业数卡代缴保费套现现象探究[J].中国信用卡,2014[4]

[2]瞿绍清.保险公司“无现金收付”管理分析[J].金融科技时代,2014[4]

作者:李颖颖 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第二篇:财产保险公司“营改增”思考

“营改增”的实施必将会给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带来很大的影响,从而导致财产保险公司的运营出现诸多问题,所以财产保险公司需要对公司的经营、操作系统、业务流程等各方面作出调整,使得公司能够更加适应市场的发展需求。

一、“营改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影响

(一)对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流程的影响

1.在支付流程方面,财产保险公司先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进行比对后,再支付资金,例如,收取保费、赔款支付、手续费支付等,都应当按照“营改增”核算办法,拆分收付中销项税、进项税税额,以保障公司承保、收付等业务操作的合规性,避免公司遭受财务损失。

2.在资产采购、费用等的报销流程方面,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采购、费用报销流程为事先采购或是接受服务,然后再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索取和比对,最后才进行资金支付,所以在实施“营改增”之后,财产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将增值税项目和税票的比对增加到采购流程中来,完善公司的采购、费用报销流程。

3.在发票开具流程方面,“营改增”后,财产保险公司必须区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管理,从而区别不同业务的增值税缴交。对于所提供保险服务产生退保、误开发票等现象,应当开具专门的红字发票,在全部发票管理流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注意专人管理、专机开具,避免虚开、假开、错开发票的行为出现,需要特别注意和系统研究与退保和批改业务相关的开具新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回收原票等事项。

4.在纳税申报业务流程方面,在实施“营改增”之后,财产保险公司纳税申报业务流程将变为进项税抵扣销项税,抵扣后的净额就是公司需要缴纳的税款,而对于财产保险公司来说,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到赔款的支付、手续费的支付、佣金的支付、费用的报销和资产的采购,而以上所说都会产生进项税,但是由于根据不同的对象所涉及的增值税税率却是不同的,这样一来使得公司的纳税申报非常复杂,无形中增加了员工的工作量。

(二)对财产保险公司操作系统的影响

1.在业务操作系统方面,在“营改增”实施之后,因为财产保险公司在进行各项业务时需要将进项税和销项税分离开来,从而财产保险公司的税务方面做了很大的调整,所以财产保险公司需要相应的对收付、理赔、承保等众多业务系统进行调整,而在承保签单时,由于“营改增”要求分离销项税,所以财产保险公司需要在签单时计算出保费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并且将其在承保系统中分别录入承保信息后再进行核保、打印保单等。

2.公司需要按照保监会的要求对不同的人和保单分别计算出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增值税的进项税,而这样一来就会使得公司的承保系统相比之前的较为复杂;而在理赔业务操作系统方面,由于财产保险公司在“营改增”实施之后,公司在进行报价、核损、理算、结案时需要将增值税进项税、含税赔付支出和不含税赔付支出区分开来,所以使得公司在理赔系统方面需要作出调整。3.在开票系统方面,在实施“营改增”之后,财产保险公司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根据不同的开票对象开具不同种的增值税发票,即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并填写完整的信息,而对于专用发票,公司需要在开具后将其上传到税务系统,并抄税和报税,由税务局进行核实和监督,因此,人员配备上,财产保险公司应当适当调整。同时,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性,国税规定公司必须采用财税系统的专用发票打印机进行发票打印,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成本负担。营改增后,财产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支付赔款、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环节需要拆分出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进项税额,公司的承保、收付、理赔等业务系统都需要做相应的改造。公司承保签单时,根据保险金额和费率计算出含税价格,根据增值税率拆分出保费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承保系统应该区分含税价格、保费收入、增值税等信息,并在核保、打印保单环节都需要区分,会对承保业务系统产生较大的影响。公司计算标的损失、核价核损时,IT系统需要区分含税赔付支出、增值税进项税额及不含税赔付支出金额,会影响公司报价、定损、核损、理算、结案等环节理赔业务系统。

二、财产保险公司的应对措施

(一)业务流程方面

1.加强“营改增”相关知识和政策的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面对“营改增”的实施,财产保险公司首先必须要做是调整公司内部人员,提高公司业务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IT人员的素质,创建完善的、能力强的“营改增”工作团队,让员工充分认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加强员工对“营改增”相关知识和政策的了解,通过课程培训、实际考察和研究让员工不断学习相关知识和政策,并通过自身的学习和能力的提高让公司生产经营和各个系统能够更加适应“营改增”,尽最大限度减轻“营改增”对公司的不利影响,从而为公司谋求更好的发展。

2.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保障各项业务流程顺利运行

内部控制是加强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财产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的业务流程,即采购、财务管理、销售流程,保障各项业务顺利进行,同时,公司必须明确各个部门以及人员的职能,调配或聘用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各项税务进行管理,提高公司税务处理的专业性和准确性。除此之外,公司采购人员需要对不同的供应商进行信息管理,明确是否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分类,在采购时尽量选择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进行进项税抵扣,从而减少公司采购的成本,减轻公司的财务负担。3.预留部分预算,为适应“营改增”政策变更做好充足的准备由于“营改增”的实施,财产保险公司必定会投入一定的资金来进行人员的培训、设备的采购、系统的开发等,所以公司需要在年前编制预算时留出一部分的预算资金,保证公司能够对“营改增”的实施作出最快的响应和调整,从而使得公司各项业务能够平稳运行。

(二)操作系统方面

1.合理规划公司各项指标,保障公司平稳发展

由于“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变化会给财产保险公司的各方面带来影响,也会给公司的保费收入带来不利影响,所以公司在年度战略规划时应对保费收入进行一定的调整,适当的降低保费收入指标,并提升公司的盈利指标,从而保证公司能够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周转,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平稳运行。

2.提高IT系统的灵动性,使其能够对接自如

由于IT系统是公司管理各项活动的解决方法,同时也是业务流程的载体,所以财产保险公司应在对IT系统进行改造时要保证能与增值税系统兼容,同时还需为“营改增”的实施预留一点可以调整的空间,保障IT系统可以随“营改增”政策的不断变动而变动,从而提高公司IT系统对“营改增”的适应能力,保证公司业务流程和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马树强.对保险业“营改增”的若干思考[J].中国保险,2015,02:44-48.

[2]裴国华.浅析财产保险基层财务工作“营改增”后的变化[J].商,2015,17:172+155.

[3]杨业昌.浅谈“营改增”对财险公司的积极影响[J].财会学习,2015,18:164+166.

作者:黄溢俊 单位: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第三篇: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现状及前景

保险是对人们的意外伤害的一种经济补助,它通过收取大多数人的费用来几种解决部分受到损失的人们渡过困难。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内容,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包括医疗损失赔偿和医疗赔偿风险的社会化分担等,并与医疗保险制度紧密相连。随着医患纠纷的日益显著,如果仅仅通过调节价格来转化医疗风险,会直接导致医疗服务的费用升高,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还会加剧医患关系的恶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建立一定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为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同时也缓解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经济压力。我们应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作用,有效化解医患纠纷,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使得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1.我国医疗机构的现状

近年来,医患纠纷是一个影响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各级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到来了很大的困扰。在医患纠纷发生时,人们并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而是以偏激的行为来处理问题,出现了聚众闹事、威胁医务人员甚至打砸医院的事件发生。这种现象的发生对社会的秩序及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同时也引起了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广泛关注。医患纠纷的产生原因比较复杂,仔细分析其中的原因可以概括归纳为以下几点,由于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合理,出现了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人们对这种现象比较抵触,对此的意见比较大;部分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有待提高,服务态度差强人意,不能很好的处理医患纠纷,导致了纠纷的恶化;患者及其家属没有认识到医疗过程中的风险性,一旦出现医疗事故人们就将矛头指向医院,导致了矛盾的产生;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医患纠纷闹事,故意扩大事态的发展,从中获利;由于医院对医患纠纷的调解及处置渠道不够通畅,使得一些纠纷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解决,导致了矛盾的加剧。为了降低医患纠纷的发生率,更好的为患者服务,医疗机构要逐渐提高本单位的医疗水平,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医院的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将医疗风险降到最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扩大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这也是保险公司应积极做好的工作。目前,我国市场上的医疗责任保险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高风险较低风险医院的投保多,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了不利因素,保险公司对于一些赔偿金额比较大的事故无法及时理赔。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会因为保费较高,或者理赔不及时而不愿投保。

2.实施医疗机构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保险是应对事故灾害等的一种分摊损失的方法,保险机制是通过向大量的投保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来应对少数成员的损失。如果没有大量的具有同质风险的投保人,或者投保人中大多数成员具有必然性的风险,那么,保险分摊损失的理赔将不会达到较好的效果,保险也就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意义。(1)风险的可保性以医疗机构为研究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内,医疗机构总会出现或大或小的医患纠纷,其发生的概率是不确定的,但是医疗风险是必然存在的。我国的医疗机构比较多,把各级的医疗机构的风险集合起来是一项比较好的方法,同时强制保险是此项方法实施的基础条件。(2)风险的“逆选择”各个医院的风险发生的多少是不同的,在同一医疗机构其中不同的科室之间发生风险的概率也是不同的,相对来讲,妇产科、骨科等科室普遍高于其他科室的风险概率。所以,高风险科室及高风险医务人员会选择投保,而其他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则不愿投保。由于医疗事故发生的概率不确定性较大,如果出现了医疗机构的“逆选择”,则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失,尤其是出现大量医疗机构“逆选择”的情况时,由于投保对象数量不多,收取是费用也明显不足,保险公司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使得保险公司无法实现理赔的全部功能,这就失去了医疗责任保险的真正功能。(3)发挥约束力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对建立健全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具有重要的作用,面对医疗纠纷的困难,可以有效缓解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经济困难。同时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为其带来了经济效益,同时,维护了社会秩序,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但是,随着保险费用的日益增加,导致了很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愿投保,另外,保险公司面临巨额的理赔时不愿意承保。由此看来,我国医疗责任保险需要一定的法律途径来完成,将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保障医疗机构的投保义务,保险公司积极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理赔。通过这种方式,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当医患纠纷发生时,可以及时合理的解决问题,使得医疗得到应有的补偿。(4)保障受害人权益对于一些小型的医疗机构,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其注册金额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按照自愿是原则,较大一部分医疗机构都不会选择投保,但是当遇到较大事故损失时,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发展,甚至会导致倒闭的危机。

3.医疗推广难的原因

医疗责任保险是投保的医务人员由于自己的错误而造成了医疗事故,患者或其家属向被保险人提出一定的索赔,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规定对医疗事故进行评定后履行的赔偿行为。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提供了缓冲的余地,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了医患纠纷问题,同时推动了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稳定了社会发展秩序。所以,在医患冲突日益明显的社会环境下,发展医疗责任保险,为人们的切身利益考虑,同时也扩大了保险公司的业务量,促进保险公司的发展。从目前的情况分析,其中并没有发挥保险业务的社会功能,其中的主要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期内索赔难医疗责任保险一般采用“期内索赔式”,指在保险有限期限内,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是,出现医疗事故时,人们没有认真调查医疗事故的发生时间是否在保险期内,同时,也没有考查保险理赔是否是一起医疗事故造成的。赔偿金额是由患者或家属与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协商或者由国家部门协商确定。这些不明确的规章制度给保险索赔造成了较大的不便。(2)举证被倒置我国民法规定的“举证倒置”是指患者索赔,举证责任在医方和保险人,赔偿金额需要经过协商确定,在发生医患纠纷时,凭一般的保险合同提交仲裁和向法院起诉。在具体操作中,被保险人并没有获得应得的利益,或者采取私了的解决办法,对于当事人没有给予公平公正的处理办法。这样会使得保险人对此的信任度的降低,同时医疗卫生部门及政府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3)基层公司发展不完善基层公司一般发展的较晚,各种机制还不成熟,其中的抗风险能力及回馈社会的能力还有待提升,正处于起步积累经验的阶段。保险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社会管理功能,对于国有保险公司,发展还不够完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努力,打下良好的基础,诚信经营,并逐渐提高公司的实力,然后提升保险行业的社会管理功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就目前我国社会的大背景环境分析,没有适合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空间,所以,对于该险种的推广要理性对待,从长计议,稳步发展。

4.有效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措施

目前,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发展还不成熟,要做好这项工作,我们要充分运用好法律的效力,在制度上做到严格要求。据近几年来的情况分析,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医院的良好建设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功能逐渐得到人们的接受与认可。(1)适当运用经济和法律干预手段在自愿的市场模式下,可以运用政府的引导作用逐步扩大市场的范围,并逐渐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国家可以通过法律的制定实现强制保险。同时,在社会各界的努力下,通过政府、社会各界及医疗机构等多方筹集保险基金,鼓励人们积极投保,宣传保险各种优势,最终实现医疗卫生机构的强制投保。(2)建立专业性举证、鉴定机构从我国的医疗体制分析,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加强司法部门的管理力度,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医闹现象。强化司法部门的管理力度,设立专门的鉴定调节机构,当医疗纠纷发生时,确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一个缓冲的余地,起到良好的调节功能。协助医院解决医患纠纷问题,使得医院能尽快的从医患中解脱出来。(3)实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国家法律应对此作出一定的法律规章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强制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同时,该险种应作为医院经营及医生执业的基础条件。(4)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标准化服务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标准化是指保险公司的体系运行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并且保险主体之间可以使用统一的标准与流程,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有统一的认定标准,这样为保险公司的工作提供了较大的便利,同时也为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5.总结

综上所述,医疗责任保险造福于广大人民,但是不仅仅是通过保险公司的力量实现的,它需要社会各界包括政府、医疗机构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实现的。强制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是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途径,保险公司应树立服务民生的管理理念,加强保险公司的管理力度,在依法合理的经营的基础上,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从长计议,更好的为人们服务。

参考文献:

[1]刘凌.医疗责任险发展面临的困境及脱困的路径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5):261-261.

[2]王智.从保险的基本功能出发探讨实施医疗机构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J].时代金融(中旬),2015,(8):218,225.

[3]李军.对基层保险公司开办医疗责任保险的思考[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2,26(1):47-49.

第4篇:财产增值险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财产保险公司;成本管理

1引言

实际上,“营改增”政策的落实,不仅仅是简单的税种变化,更是对产品定价、渠道管理、销售策略、资产投资、采购管理、预算控制、理赔管理、税务管理等多种业务的改革。目前,由于落实、推动的时间相对较短,加之没有成功的经验能够借鉴,使得通过“营改增”政策的落实来提高保险公司运营效益存在较多困难,需要进一步加大成本管理的力度。

2“营改增”对财产保险公司成本管理的影响

2.1对资产、服务采购的影响

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大额物资和劳务采购,需要综合考虑采购价格、成本等因素,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采取公对公结算方式。实行总(分)公司统一集中采购方式的,应与供应商沟通,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票中的购货方栏目应填列实际接受货物或劳务的总、分、支机构名称及纳税信息。营业职场的房屋租赁费支出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租赁房产的,与出租方做好沟通工作,请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相关规定办理。总、分公司可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酒店,并签订协议,协议中明确由双方汇总结算住宿费,并向公司所在地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倡由属地单位进行住宿费结算,以实现增值税进项抵扣。

2.2对赔付成本的影响

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赔付成本是其成本管理的主要项目,主要包括直接赔款、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直接理赔费用等。由于“营改增”政策的36号文件中规定:财产保险公司所支付的被保险人应得的保险金额,不属于征税项目,所以就无法对其进行抵扣。同时,未决赔偿准备金为计提项目,不能获取发票,因此同样不能予以抵扣,导致在财产保险公司所有抵扣项目之中,能够被抵扣的成本较少。就保费收入而言,在保额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含税口径的变化,从而会进一步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财产保险公司所获得的重置服务、修复服务等赔偿方式,其能够凭借发票实现抵扣的目的,已经成为影响财产保险公司赔付成本的关键因素。也就说,如果能够顺利推行这样的政策,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财产保险公在理赔方面的成本压力[1]。

2.3对成本的影响

在传统的财产保险公司中,很大程度上要通过中介的方式提高营业额,在所有的业务之中,中介所的业务占据较大部分,其中又分为经纪机构、兼业、专业的机构,以及个人所的业务。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以后,财产保险公司能够通过专用发票,对业务所产生的成本进行抵扣,而其中向个人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受个人业务特征等因素的影响,被保险人所获取的增值税发票属于普通发票,所以并不能进行抵扣,而其所承担的保险赔付支出额度并没有发生变化,个人的手续费也基本保持稳定。但是,受“营改增”政策的影响,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费基数下降了,所以就需要提高个人的手续费,由于这部分费用无法进行抵扣,所以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财产保险公司成本。

3“营改增”政策下财产保险公司优化成本管理的路径

3.1重视对供应商的管理

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营改增”政策对于其采购环节的影响较为明显,所以为了能够强化对成本的管理,就需要重视对供应商的选择、控制,并在此基础上收取发票、签订合同,从而实现对供应商管理的目的。应该对于不同的供应商,根据相关的规定对不含税价发票、不提供专票含税价发票的价格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从而减少企业的成本支出。为了能够提高管控、操作的便捷性,财产保险公司可以构建一个信息系统,其功能包括增值税管理系统、供应商管理模块、供应商对账平台等,以便于提高工作的质量、效率,完善财产保险公司采购环节发票抵扣的流程。

3.2提高理赔精细化程度

在实行“营改增”政策以后,财产保险公司的综合赔付率就会不断的上升,而为了能够保证其稳定下降,不仅需要进一步明确进项税的抵扣标准,还需要财产保险公司最大程度的挤压赔付水分、优化理赔流程、加强对理赔的管控。要求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维修费、公估费、代勘费、鉴定费、律师费、调查费、救援服务费等等。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财产保险公司获得专用的增值税抵扣发票,甚至很大程度上提高获票率,有效降低财产保险公司理赔的成本。

3.3加大对中介渠道管理

由上文的内容能够发现,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以后,财产保险公司的中介业务成本在不断提高,降低了其成本管理的效果,甚至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具体来说,由于财产保险公司主要是依据手续费支出类型获取发票,所以其相互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进而导致抵扣率之间也存在显著的不同。当前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的抵扣率从小到大依次为:个人、小规模纳税人机构、一般纳税人机构。为了能够有效降低财产保险公司所产生的中介费用,就需要财产保险公司积极与大型的机构进行合作,如一般纳税人机构等,合理中的相关约定,必须提供专用的增值税发票,从而为财产保险公司实现进项税抵扣提供基本条件。除此之外,由于财产保险公司各个分支机构纳税层级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为了能够优化对中介渠道的管理,就需要对传统的、结算等合作方式进行调整、创新,便于确定进项税,践行应抵尽抵的原则。

3.4深化成本费用预算改革

财产保险公司中,其预算管理能力影响整个公司中所有业务的盈利水平,所以相关的工作人员需要不断地进行统筹安排、深化改革。与此同时,为了能够在财产保险公司内部的日常工作中,全面调动各级分支机构、部门、人员对于深化成本预算改革的积极性,就需要将获取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率,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并将其纳入成本预算的体系之中,从而引导财产保险公司的全体成员参与其中,为推动公司的发展提供基本条件。

3.5提高风险管控的能力

财产保险公司在“营改增”的政策之下,对于增值税所带来的风险较难进行准确的预测。某家财产保险公司没有对税务进行统筹,那么在落实“营改增”政策以后其综合成本率很有可能会有上升。如果财产保险公司对税务进行了合理的安排、统筹,就能够通过“营改增”降低成本。对此,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财产保险公司所能够获得利润逐渐下降,所以在“营改增”政策下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完善经营模式对于强化成本管理至关重要。针对这样的现象,财产保险公司需要在践行“营改增”政策的基础上,通过恰当的方式不断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4结语

综上所述,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以后,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管理受到了明显的影响,需要相关人员加大重视力度。以此为基础,财产保险公司对供应商进行了更加全面的管理,提高了得理赔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加大了对中介渠道的管理力度,同时对成本费用的预算进行了深化改革,全面提高了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有利于推动公司的发展。所以,为了能够在“营改增”的背景下强化成本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将文中的方式应用在实际中。

参考文献

[1]朱静.作业成本法在财产保险公司成本管理中的应用[J].商业会计,2018(4).

[2]杨清风.浅谈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成本管理[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7(7).

[3]车晓萍.财产保险公司费用成本管理思考[J].新会计,2016(9).

第5篇:财产增值险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财产保险;影响;对策

1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行业也获得了蓬勃发展。保险业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以营业税为主,税率在5%左右。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以及生活服务业。从2016年5月1日起,保险行业将改征增值税,从此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财险公司作为保险业中的重要板块,也面临“营改增”的问题。由于保险行业具有自身发展的特点,保险业先产生收入,后有成本,需要在未来承担责任和赔偿支付。因此,“营改增”对财产保险公司会带来诸多方面的影响。

2“营改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影响

2.1对利润的影响

“营改增”不是简单的税种变化,将改变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重要经营数据,对包括财税与全部管理层级和各业务条线在内的经营全流程产生颠覆性的影响。财产保险公司从原来营业税率5%变为增值税率为6%,如果不做任务税务筹划工作的情况下,受增值税价外税影响,保费充足度下降,收入减少,而赔付增高,预计造成利润下降1%左右的影响。从财险公司目前的成本特性来看,主要是管理成本、销售成本、理赔成本。而理赔成本占到总成本的60%左右。理赔成本抵扣问题成要关注对象。从理赔款允许抵扣的省份来看,直接赔付产生的相关费用能够进行进项抵扣,从而为企业的收益带来了税收的节约,一定程度上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利润产生了影响。另外,商业车险经过一次、二次改革,以及即将到来的三次条款费率改革,进一步放开保险公司商业车险定价自主权,最终目的是还原保险业本质,让利消费者,进一步挤压费用和盈利空间。结果将是保险公司车均保费下降,营业收入降低,赔付率增加。在此情况下,财险公司想确保盈利空间,需在税收筹划上做出更大努力,在节税增效上下功夫。从业内人士透露,现各保险公司已将进项税作为利润增长点,从原来的拼费用抢市场,转变为充分利用增值税相关政策,打好税收筹划管理战,弥补商车费改、“营改增”等造成利润降低的空间,对于企业经营策略和经营指标都产生影响。

2.2对企业财务系统的影响

“营改增”之后,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赔付支出、佣金手续费等步骤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需要进行拆分,公司的各项保险业务系统也就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例如,在签单过程中,需要依据保险金额和费率计算价格,系统依据这个环节内容,需要将含税价格、保费收入、增值税等信息进行区分,在核保环节进行区分,从而对该部分业务的财务系统产生影响。在计算标的损失过程中,IT系统需要区分赔付支出和含税(不含税)的赔付支出金额,对公司报价、结案、核算等环节的业务系统产生影响。另外,“营改增”对开票系统、报销和采购系统、手续费管理系统以及财务系统都产生影响,例如,采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抵扣销项税,因此,采购时供应商是否开具发票对公司的采购成本有较大的影响,需要对采购系统做出相应调整,由于税务记录明细科目变动,财务报销系统也需要做出相应的变动。

2.3对相关业务定价影响

产品定价影响: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被客户抵扣,因此开具专用发票的业务涉及客户群体,可在产品定价上进行重新评估,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与客户商量定价并进行调整浮动的折扣系数。以达到对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定价结果。故在产品定价上需重新评估和差异化定价产生影响。手续费定价影响:在保险中介公司能否提供手续费专用发票上进行区别定价。比如不能提供专票的中介公司,手续费定价降低,从而为公司减少成本;或者能提供专票的中介公司,手续费略有增加,从而能为刺激业务增长目的。故“营改增”也影响着费用政策的制定和销售战略的改变。

3财产保险公司在“营改增”中面临的问题。

3.1税收抵扣金额难以确认

保险公司在实际工作中,实行税票价外管理,保费收入包含了所有形式服务的收入,因此很难直接从收入中体现出包括风险、赔偿、投资、储蓄等服务类型,从而造成税票抵扣的金额难以确认。另外,“营改增”之后,财产保险公司面临如何降低税务的问题,由于面对财产保险公司各项成本开支的特殊性,例如日常费用、销售费用、理赔成本及费用等,在进行进项税抵扣的过程中,与行业本身快处快赔规定产生了矛盾。例如,车损案件的维修费中,直赔与非直赔业务很难规避三流不合一现象,难以做到应抵尽抵,合法抵扣。

3.2抵扣票据难以获得

保险行业是人力成本较高的行业,但是人力成本不能进行抵扣,“营改增”之后,能够抵扣的资产购置费用较少,保险公司产生的大部分支出是赔偿和等。用加上成本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因此产生抵扣票难以获得的情况,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财产保险公司在2017年发生的成本中能够抵扣的只有20%,然后是赔偿支付,“营改增”之后赔偿支付并不能完全进行进项抵扣,只能部分进行进项税抵扣,从而为财产保险公司的抵扣票据获得带来困难。

4财险公司应对“营改增”的对策

4.1进一步细化人员培训

在“营改增”新形势下,财产保险公司需要冷静客观分析政策影响以及公司发展情况,针对“营改增”带来的影响制定出应对方案。首先需要做的是储备专业人才应对“营改增”政策的变化。

4.2加强业务流程控制

“营改增”之后,财产保险公司首先需要对IT系统进行改造升级,预留相应的接口和改造空间应对“营改增”政策带来的业务变化的需要,让IT系统能够和增值税系统相互兼容。业务流程中,还需要对单证格式做出调整,尽量减少库存,在单据格式上预留增值税相关信息的栏目,从而节约票据资源。由于“营改增”对公司的采购等方面产生了影响,公司需要在制定年度预算时,预留一定的预算额度用于日常所需的采购、培训等费用的支出。“营改增”对公司整个业务流程的影响涉及采购、财务、销售等各个环节,因此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定专门人员管理税务工作,对不同部门的工作进行梳理和分类,依据“营改增”政策后增值税的变化和税率的变化做出相关调整,防止操作失误,有效控制税务风险。在税票开具时需要明确开具发票类型以及税率,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转嫁税赋,增加企业的保费收入。

4.3完善纳税筹划

财险公司管理层应对产品定价策略、手续费定价策略、采购定价策略等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在进项税方面,做到应抵尽抵。首先,对于理赔进项方面,与当地税局争取政策,完善直赔协议,与修理厂、公估、勘察等服务公司在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款项支付方式、发票开具等的规定。例如保险公司与修理厂、客户签订三方或四方协议,确保三流合一,合法抵扣。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理赔案件,引导客户前往直赔修理厂维修,从而取得协值税专用发票,达到降低理赔成本目的。其次,对于合作的保险中介公司,明确手续费定价与所开具发票类型联动的原则,确保销售成本的降低。对于个人人超过3万元的代扣代缴增值税,应到税务局代开专票进行抵扣。再次,对于进行实物、服务采购事项,尽量选取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票的供应商合作,并且在合同或协议中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票。同时需规范系统流程,强化增值税专票的开具要求和认证抵扣流程,避免漏开增值税专票的情况发生和抵扣及时性的硬性要求。最后,公司管理层应加强税收筹划考核制度,各专业部门在日常业务开展中,应明确节税利润目标,增加相关奖惩措施,达到降税增效益的最终目的。

5结语

“营改增”是国家层面的战略发展,财产保险公司作为金融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改革范围中,由于业务的特殊性以及面对的客户群体数量巨大,因此在“营改增”后,需要综合考虑公司、客户以及政府等各个方面的利益需求,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平稳完成“营改增”税务制度的改革。

参考文献

[1]马郡,赵金梅,徐锋.“营改增”实战[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