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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护理精选(九篇)

公共基础知识护理

第1篇:公共基础知识护理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利益平衡;效率

1 利益平衡理论(theory of interests balance)

利益平衡是指在社会运行的过程中,基于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法律发挥其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功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和实现各种主体的利益。利益平衡理论的基本思想在于如何解决利益矛盾和平衡利益冲突。基本内容是:个体利益应该受到保障,它是构成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每个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能够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公共利益也应该得到维护,它体现了每个成员或者说是绝大部分社会成员的需求,如果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维护,那么个体利益也无从保证实现,整个社会将处于停滞和混乱的状态。当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会选择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必要时限制个人利益甚至牺牲个人利益,从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本来就是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法律通过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使权利人得到可观的回报,能够收回其投入的成本,激发其创新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有利于知识的传播和市场竞争,从而促进社会的文明化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给公众提供更多的优质产品。

而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反垄断法的规制正是体现了利益平衡理论。社会公共利益一般优于个人利益,当个人利益的实现将损害公共利益时,个人权利得进行适当的限制甚至剥夺。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主要体现的是私人权益,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而反垄断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属于典型的公法。但如果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不当的扩大自己的权利行使范围,非法垄断,获取超额利润,阻碍技术进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私法规制基于自身的局限性而无法有效的进行调整,那么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必要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纳入其规制范围。

因此,当知识产权的滥用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有害于社会整体效益和实质公平的实现,严重背离了反垄断法的目标时,反垄断法得以优先适用,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

2 效率理论(theory of efficiency)

效率,简而言之,就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得同样多的产出或者用同样数量的资源获得最大的收益。效率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之一,法律“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如果一部法律不追求效率,那么这部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就会极为有限,甚至阻碍社会的发展。如果一项权利的行使有碍于法律效力目的的实现,那么这项权利极有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或者否定。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是经济调节的基础,而能促进资源最优配置的则是竞争。如果没有竞争,一切都会是无效率的。反垄断法是以鼓励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和促进竞争为目标,对限制市场竞争行为、阻碍提高市场效率的行为持否定性态度,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和法律、行政手段。权利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过滥用知识产权,获取垄断地位,非法限制竞争,致使市场运行的低效率,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和公众的合法权益。这是与反垄断法以效率为重要目标和宗旨相违背的,因此,对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不仅仅要有知识产权法等私法规制,更要受到反垄断法的控制,特别是此种行为严重妨碍到市场竞争秩序时。

从更深层次上说,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权利人的创新成果,使权利人在该领域可能拥有支配地位,从而滥用造成限制竞争的后果,而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竞争、打击非法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持市场的竞争效果,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实现法律的重要价值,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

3 结语

运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法学领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而厘清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理基础有助于确立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应纳入反垄断法规范领域的正当性,同时为我国在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提供一定程度的指导。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j]法律出版社,2008.

[4]?刘丽娟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j]知识产权,2009.

[5]?徐敬华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

法规制的理论基础[j]法制与经济,2009.

第2篇:公共基础知识护理范文

摘要: 知识产权滥用原则上属于私法规制的范畴,其也常常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但这并不表明知识产权滥用就完全游离于反垄断法,不受反垄断法的制约,对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的法理基础主要在于利益平衡理论和效率理论。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利益平衡;效率

1 利益平衡理论(Theory of Interests Balance)

利益平衡是指在社会运行的过程中,基于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法律发挥其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功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和实现各种主体的利益。利益平衡理论的基本思想在于如何解决利益矛盾和平衡利益冲突。基本内容是:个体利益应该受到保障,它是构成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每个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能够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公共利益也应该得到维护,它体现了每个成员或者说是绝大部分社会成员的需求,如果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维护,那么个体利益也无从保证实现,整个社会将处于停滞和混乱的状态。当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会选择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必要时限制个人利益甚至牺牲个人利益,从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本来就是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法律通过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使权利人得到可观的回报,能够收回其投入的成本,激发其创新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有利于知识的传播和市场竞争,从而促进社会的文明化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给公众提供更多的优质产品。

而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反垄断法的规制正是体现了利益平衡理论。社会公共利益一般优于个人利益,当个人利益的实现将损害公共利益时,个人权利得进行适当的限制甚至剥夺。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主要体现的是私人权益,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而反垄断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属于典型的公法。但如果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不当的扩大自己的权利行使范围,非法垄断,获取超额利润,阻碍技术进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私法规制基于自身的局限性而无法有效的进行调整,那么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必要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纳入其规制范围。

因此,当知识产权的滥用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有害于社会整体效益和实质公平的实现,严重背离了反垄断法的目标时,反垄断法得以优先适用,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

2 效率理论(Theory of Efficiency)

效率,简而言之,就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得同样多的产出或者用同样数量的资源获得最大的收益。效率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之一,法律“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如果一部法律不追求效率,那么这部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就会极为有限,甚至阻碍社会的发展。如果一项权利的行使有碍于法律效力目的的实现,那么这项权利极有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或者否定。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是经济调节的基础,而能促进资源最优配置的则是竞争。如果没有竞争,一切都会是无效率的。反垄断法是以鼓励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和促进竞争为目标,对限制市场竞争行为、阻碍提高市场效率的行为持否定性态度,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和法律、行政手段。权利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过滥用知识产权,获取垄断地位,非法限制竞争,致使市场运行的低效率,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和公众的合法权益。这是与反垄断法以效率为重要目标和宗旨相违背的,因此,对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不仅仅要有知识产权法等私法规制,更要受到反垄断法的控制,特别是此种行为严重妨碍到市场竞争秩序时。

从更深层次上说,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权利人的创新成果,使权利人在该领域可能拥有支配地位,从而滥用造成限制竞争的后果,而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竞争、打击非法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持市场的竞争效果,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实现法律的重要价值,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

3 结语

运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法学领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而厘清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理基础有助于确立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应纳入反垄断法规范领域的正当性,同时为我国在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提供一定程度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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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的理论基础[J]法制与经济,.

第3篇:公共基础知识护理范文

论文关键词 商业秘密 公众知情权 冲突 协调

一、商业秘密概述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其在本质上属于信息的范畴。但是并非所有的信息均属于商业秘密。关于何种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目前,国际上对此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而对商业秘密营业并没有一个统一权威的定义。通说认为,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中的“未披露信息”即是指商业秘密。我国由于对商业秘密认识较晚,因而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在国外是对此概念发展比较完善的基础上继受而来的。在1993年1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该法对商业秘密作出了如下法律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众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商业秘密的特征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秘密性

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商业秘密主要是以其秘密状态来维护其价值的。商业秘密一旦被公开,其固有的价值将可能会完全或部分丧失。因此商业秘密持有人必须因地制宜地通过内部和外部的措施保证信息处于保密状态。必要的保密措施是取得法律救济的条件,未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不受法律保护。

2.价值性

商业秘密必须有价值,即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者潜在的积极利益和竞争优势。国际商业理事会曾规定,商业秘密必须完成工业实施的使命和为商业提供利润。而国家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也旨在维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秩序。

3.新颖性

商业秘密应当“不为公众所知悉”,可以认为同时包含对新颖性的最低要求,目的是为了避免人们把社会公共知识或一般常识当作自己专有的东西。商业秘密的一般所有人只要证明有一定的先进性或对公有技术作了一定的改进即可。

4.独特性

这是商业秘密在质量上的特征,即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必须达到一定水平的新颖性和较长时期内不易被他人总结、研究而掌握。保护商业秘密的实质就是保护权利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

二、公众知情权概述

(一)知情权的概念

关于知情权的概念,各国有不同的定义。就我国大陆理论界而言,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狭义的知情权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从内容上讲,知情权包括接受信息的权利和寻求获取信息的权利;后者还包括寻求获取信息而不受公权力妨碍与干涉的权利以及向国家机关请求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

(二)知情权的特征

1.基础性

知情权是其他权利得以正确行使和顺利实现的基础性权利。在私法领域内,公众只有了解了社会生活信息,才能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义务状况,进而做出正确的决策。反之,如果公众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就难以充分享受自己的权利、有效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难以避免由于不知情而致使自己的权益受损。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就不知道如何寻求救济,其合法权益也就难以保障。

2.广泛性

知情权的广泛性主要体现为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和权利对象的广泛性。知情权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所共同享有的基本权利,市民社会中的人,没有差别地均享有该项权利。除此之外,各种法人、非法人组织也是知情权的主体。知情权的客体是社会各个领域的信息,只要是为有关部门和组织所掌握的、且关乎市民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的信息,都属于知情权的权利对象。

3.多重性

知情权兼具第一性权利和第二性权利的属性;同时也兼具积极性权利和消极性权利的属性;不仅如此,知情权也同时具有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属性。

4.公益性

知情权的受益人是社会全体成员。任何一位公民行使知情权的请求功能的结果是不仅使本人受益,而且全体社会成员也因此获得利益,因为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因为任何一项公共信息的公开而得益。知情权的公益性,强调的是全体社会成员在知情权制度中的制度。任何公民都可以成为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并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即任何一个公民在代表自己行使知情权的同时,也代表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

三、商业秘密保护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

商业秘密的特征决定了信息公开范围越小越好,而公众知情权则要求公开商业秘密,尤其是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甚密的商业秘密。二者不同的价值追求,决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公众知情权之间必然会出现冲突。

商业秘密保护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首先,商业秘密作为一项无形财产,其持有人在依法享有商业秘密时必定会因地制宜地通过内部和外部的措施使信息处于保密状态。否则,商业秘密一旦被公开,其固有的价值将可能会完全或部分丧失。此时必然发生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其次,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在行使权利时可能会受到他人诸如知情权之类的合法权利的限制,比如在他人通过自行研发、反向工程等合法方式获取该商业秘密或者国家在特殊条件下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强制许可他人获得、使用、披露该商业秘密等情况时,原权利人不能以自己拥有某项商业秘密而去阻止他人获得该商业秘密的信息,由此也会产生二者的冲突。

四、商业秘密保护限制的理论依据

对知识产权法而言,其实质就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一种分配、法律部选择与综合。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国家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有利益或者说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的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更为广泛的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专有权的授予限制了知识和信息的自由流动,为此需要在知识专有权和知识共享权之间进行利益平衡,以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因此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种的商业秘密权,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从而避免不法权利人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滥用权利。商业秘密限制的理论基础主要表现为:

(一)商业秘密权利限制的目的——为了更好的保护商业秘密

权利限制的目的不在于削弱和缩小权利,相反在于扩大权利,更好的实现权利。对商业秘密的限制是在不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础上进行的,它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并不矛盾,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限制商业秘密的保护时为了更好的保护商业秘密。

一方面,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限制有利于权利冲突的解决。社会中不同类型、不同主体的权利交织在一起,使商业秘密持有人的权利与其他人的权利冲突的可能性必然存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限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冲突的发生,实现商业秘密持有人权利与他人权利的和谐共存。

另一方面,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限制有利于包括商业秘密权利在内的多种社会价值共同实现。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价值取向是追求经济效率,这是与社会的其他价值目标息息相关的。而竞争秩序、社会公平等价值一直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要。如果商业秘密持有人的权利不受约束和限制,势必会扰乱社会秩序、违背公平正义。为减少此种不利因素的出现,保证多种社会价值共同实现,限制上商业秘密的保护,禁止持有人权利的滥用是一种方法。

由此,商业秘密权利的实现过程是与其权利的限制联系在一起的。限制的目的,仅仅是扩大权利和达成其他价值目标的一种手段。不断限制商业秘密保护的过程,就是商业秘密持有人的权利实现的过程。

(二)商业秘密权利限制的法理基础——权利不得滥用理论

博登海默认为,任何自由都容易被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必须受到限制;如果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

权利必须受到限制,这对任何权利来说都是通用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也必然遵循权利不可滥用的原则,如果权利人滥用其商业秘密权,影响了社会成员的利益,就必然要制约其权利。从法理学的角度讲,一定的权利总是与一定的义务或者责任构成统一体的。对商业秘密权进行限制体现了商业秘密权利人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商业秘密权利的限制体现了促进权利人承担确保包含商业秘密的相关产品和信息被公众依法合理接近和利用的社会责任。

(三)商业秘密权利限制的价值目标——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商业秘密权利限制体现利益平衡原则,体现了公平和正义的法的价值目标。商业秘密权利的限制主要是为了协调各方利益主体的行为,寻求商业秘密权利人与有关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与商业秘密相关的权益中商业秘密的其他主体的利益,尤其是公众的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般的社会利益。从利益的角度考察,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便是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垄断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平衡和整合。

五、商业秘密保护与公众知情权的协调途经

根据上文所述,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为了合理保护公众知情权,有必要对商业秘密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促进商业秘密保护与公众知情权的协调。具体而言,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公众知情权对商业秘密权利限制的各种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当作出如下规定:

(一)规定商业秘密的强制许可制度

具体情况分为两种:第一,如果商业秘密权利人长期拥有该项商业秘密而不予利用,且其不利用影响了公众的知情权的行使;第二,商业秘密权利人利益该商业秘密形成的垄断地位谋取暴利,而具备实施该商业秘密能力的第三人以合理条件请求商业秘密所有权人许可转让或使用其技术,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他人可以申请公开该商业秘密;不过,获得该商业秘密的呗许可人应当对该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第4篇:公共基础知识护理范文

1.1提升环境科学行为能力

社区居民环境科学素质提升主要表现为居民在个人生活与社会公共生活中是否能够身体力行,在具备基本环境科学知识与环境科学方法的基础上,“从我做起”完成环保实践。对于社区居民环境科学行为能力的提升,需要围绕环境科学知识,针对不同人群的智力水平和认知差异进行设计,既需要考虑到环境保护的实际效果,也需要照顾到居民日常学习、生活与工作的基本便利性,重点在于基于知识和方法,映射环境科学意识。社区居民需要具备的环境科学行为能力主要有:研究身边的环境现象与环境问题,利用已有的环境科学知识与方法,分析和解决某些生活、生产或社会实际问题;追求环保事业,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积极参加环保活动,并带动家人、同事完成环保实践;做到节约资源、绿色消费、农业清洁生产、物品回用与合理处理生活垃圾;积极参与环保公益活动,参观所在地区环境保护单位、环境质量监测单位;科学认知、理性应对环境污染事件;主动关注并积极参与环境问题的公共议题与社会决策。

1.2培养环境科学意识

社区居民环境科学意识的培养应在了解和掌握一定环境科学知识的基础上,在初步具备一定环境科学行为能力的同时,潜移默化地促进其环境科学意识的形成,使居民在日常生活和生产经验的积累中,摸清事物的本质规律,进而形成理性的认识,能动地指导其学习、工作、生活与实践。

1.2.1“从我做起”意识促进社区居民关心环境,关注家庭、社区、国家和全球面临的环境问题,能够从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完成个人生活与社会公共生活中环保实践。这是热爱生命与尊重生态环境的内心映射,是最为朴素的环境保护责任观,同时也是指导社区居民环保行为最为直接的意识导向。

1.2.2“节约资源、绿色消费、循环使用、清洁生产与分类处理”意识促进居民以节约的方式利用资源、以环境友好的方式进行消费,能够为保护生态环境付出时间、空间和经济的代价。通过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循环使用生活物品、一物多用、绿色出行的个人行为,以求形成合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改变,共建环保事业、共享美好环境。

1.2.3“科学认知,理性应对”意识这是对社区居民环境科学意识提出的较高要求。强调居民掌握相应的环境科学知识与科学方法,能够正确避险。在遇到公共环境事件或问题时,保持头脑冷静,不盲目跟从、不信谣、不传谣,采取具有科学依据的防护手段和措施。

1.2.4“共建共享”意识这是对社区居民环境科学意识的最高要求和引导方向,是对“从我做起”意识的升华,更强调培养重点人群在处理环境方面的社会公共事务时应该具备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促进公众正确认识自己环境权利的具体内容,并积极主动的争取权益、维护权益。促进居民参与环境公共事务的决策;促进居民参与环境公共事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居民参与环保宣传、环保公益事业等公共服务。

2提高居民环境科学素质的主要方法

根据地域、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特点的不同,社区居民对环保知识的认识和兴趣点也存在较大差异,在环境科学知识普及方面可以结合与居民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环境内容,在国家环境科普主题宣传日期间,通过开展不同形式的科普活动,吸引居民广泛参与,逐步提高居民解决日常生活与实际生产中有关环境问题的能力。

2.1社区居民环保科普活动的开展条件

2.1.1确定活动特色结合社区地理环境、资源环境和人员环境的特点,在充分调研公众需求的基础上,确定活动主题特色。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应当特别重视科学方法、科学精神的传播,加强反对伪科学、反科学、迷信的普及宣传。

2.1.2创建环保社区活动站应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社区图书阅览室、科普大学教室等居民公共活动场所,开展环保科普活动,配置专用活动器材或设施(不包括办公设备及影视播出设备),配备固定的科普活动辅导人员。应免费向社区公众开放,并辐射周边。

2.1.3开发活动资源围绕特色环保主题,设计并实施有创意、有特色、有示范意义、可操作性强的科学探究实践项目。编写形式灵活的活动方案和多媒体视频资料。定期组织相关的环保科普活动。

2.1.4聘请科学顾问聘请环境科学、科普、科学教育等各领域的专家,为环保科普活动的开展提供咨询,对社区环保科普活动进行指导。协助社区科普工作者,设计策划活动内容和形式,注重活动的科学性、趣味性和参与性,富有实效地组织实施。

2.2社区居民环保科普活动的形式

2.2.1环境科学知识传播活动知识传播活动模式是以普及环境与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为主,面向广大社区居民,传播环境科学知识、展示环保科技成果等的一种模式,主要通过环保科普活动主题纪念日、科普讲座、报告、展览、科普宣传栏、网络等特定时段或方式进行知识和方法宣传普及的活动。在知识传播的过程中,应当重视科学方法、科学精神的传播。反之,不重视科学的精神层面,很可能造成社区居民尤其是老年人、待业人员等相信伪科学、反科学甚至迷信,对此缺乏起码的怀疑和批判的后果。因此,在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指导下进行的科学知识传播尤为必要。

2.2.2科学游艺活动科学游艺活动模式是从社区居民的兴趣出发,在社区设立固定环保科普活动室,添置互动游艺展品、设施,再现知识的形成或深化过程。科学游艺活动一般是在特定的设计规则下进行的,它以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为前提,它的特点在于居民们乐于接受,容易置身于设计规定的情境氛围之中,能够在轻松愉快中获得知识,在参与实践中体验情理感受。科学游艺活动模式一般可分为智力游戏、角色游戏、体验游戏等,如通过简单的实验可以验证一个环境现象或环境科学原理。

2.2.3生活小窍门推广实践活动小窍门推广实践活动是面向广大社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家庭主妇。鉴于老年人、家庭主妇等人群能够掌握家庭日常生活的主要开支,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他家庭成员的行为习惯,围绕他们对“开源”和“节约”的重视程度,普及既能够省钱、省力、省物又对保护环境产生积极意义的生活小窍门的模式。主要通过定期举办讲座、互动实验、家庭“妙招”大比拼等活动,在“趋利”动因推动下,使社区居民在具备保护和改善环境所必需的知识、价值观、态度和义务的基础上,形成在日常生活中的环境保护的自觉行为实践。

第5篇:公共基础知识护理范文

论文摘要:介绍了科技平台的概念、目标及任务,分析了科技平台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提出了加强科技平台建设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科技平台建设是近几年国家科技部门、财政部门针对科技资源投人大量增长,但科研主体间却未形成共享,造成投人浪费、建设重复、资源闲置、使用效率低下的状况而提出设立的一项专项工作,旨在利用先进的现代化信息网络技术手段,以较少的资金投人,整合带动激活过去形成的大量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连点成线,以线布网,建成专门的服务于科技人员科研活动的条件平台,以对科研探索、技术发明、社会生产、自主创新提供基础条件的支撑。

1、科技平台的概念和目标及任务

科技平台建设的目的,最重要的就在于避免科技资源的重复建设和闲置浪费,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投人产出和科技资源的配置效率。从宏观层面讲,科技平台为学科交叉基础研究提供基本支撑,为前沿创新性取得突破性进展提供必要条件,为科学研究和科技人员的成长创造公平参与、高效运行的良好环境。笔者认为科技平台是利用数字信息化技术将分散的实物科技资源收集并标准化表达,再将信息放置到先进的网络平台系统中,以开放共享的理念为指导,建立创新的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实现科技资源的集中配置和高效利用,为提高国家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性国家提供支撑的一种集实物资源、信息资源、技术资源、制度资源、标准资源、人才资源为一体的运行服务体系。可以说,科技平台建设是科技资源管理领域中的一项“金科”工程。根据不同客体运行服务方式的特点,可以将平台归纳为基础资源类平台、技术服务类平台、面向企业创新平台以及研究实验基地等4种类型。一般来讲,它具有基}}I,性、公益性、战略性和动态开放等特征。

根据《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的描述,我国科技平台建设的目标是到2010年,初步形成以共享为核心的制度框架,初步建成适应科技创新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的科技基础条件支撑体系,以共享机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与平台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和研究服务机构。

这期间科技平台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构建和完善物质与信息保障系统,制定科学、合理、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快实现资源的信息化、网络化,建立适当集中与适度分布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格局,建立以共享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加快推进修改、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和评估监测机制,推进管理方式创新,创造公共资源公平使用的法制环境,培育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和机构;深化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评价体系,建立人才凝聚机制,培育、形成一支专门从事科技基础条件管理与技术支撑的人才队伍。

自2003年科技平台T作开展以来,取得了很多成绩,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这其中就包括科技平台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需要在对科技平台建设进一步的思考分析和实践发展中求解。

2、科技平台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分析

2.1从辩证的角度分析

科技平台建设以建立共享机制为核心,以资源系统整合为主线,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特别强调资源、知识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流通、扩散、传播和利用,最终目的是提高整个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科技平台保障的是社会知识创新,表达社会层面的发展利益。而对于科技平台整合的相当一部分知识资源,则是基于个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或垄断,具有专有性、排他性。我们知道,知识的本质是信息,信息是有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其经济学特征是公共物品。根据效益论原理,信息的本质及其价值(实际价值与潜在价值)是界定谁将持有并行使权力的评判标准。授权与否的主要考量,则是通过给予适当激励,促进知识或信息的生产与传播。换而言之,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口标,是致力于创造适当的个体激励机制,促进社会中的个体信息生产最大化,最终推动社会福利增长。对于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已进行了很多的研究,目前基本认为:二者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也不是简单的统一关系,而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体现在个体合法权益的保障与社会福利最大化追求的对立统一上,时间性方面存在着长期与短期,创新性上存在着继承与发展的关系。二者是一个闭环系统中不同的节点,循环往复,交错提高。由此,在开展科技平台建设,促进科技信息资源共享的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信息收集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信息在制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以及进行信息资源链接中的产权保护问题。

2.2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分析

科技平台就像是知识资源的“销售渠道”,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是知识生产者对所生产的“知识”的“所有者权益”。由于知识资源天然所具有的溢出性和经济外部性,通过科技平台对知识资源进行流通和传播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力度就会时时影响知识资源提供方和使用方的成本和收益水平。在一定范围内增加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会提高使用方的边际成本,同时提高提供方的边际收益,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此时社会整体的边际收益为正,可以促进社会整体的创新效率的提高。科技平台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效益的影响见图1。图1中,当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从尸点向T点提高时,资源使用方的成本加大,边际收益转负,资源提供方的收益仍在缓慢上升,直到T点,社会系统整体的效益达到最大,创新效率达到最高,此时,产权保护和信息资源共享达到一种动态均衡。知识产权保护就像是调节器,通过调整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调整知识资源提供方和使用方的成本和收益水平,影响知识的产出水平和创新效率,最终社会系统的效益曲线的最高点形成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3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分析

知识生产和消费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乃至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方式。尤其在现今的“后危机时代”,抢占科技创新的制高点,促进知识传播和运用,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拓展社会发展空间,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当仁不让”的责任。促进先进的科研知识资源不断地生产出来,要以社会公平原则为指导,构建公平合理的创新秩序。通过强制性法律规定,维护科研知识资源生产的正常秩序,加大对新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使高端原创的知识产权得到强有力的保护,使产权人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社会地位以及成就感得以提升。同时又要通过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加强政府对科技平台建设的投人引导和规范监督,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供保障,创造条件提供支撑,最大限度地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促进市场中的企业成为创新的主体,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导力量。

3、加强科技平台建设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3.1技术手段

有研究学者提出D-RBAC(DocumentRoleBasedAccessControl)模型,它是在HBAC模型基础上进行了改进。RBAC模型包含用户、角色和许可3个实体,其中,用户为访问计算机资源的主体,通常指人;角色指一个组织或任务中的工作或位置,代表了一种资格、权利和责任;许可表示对系统中的客体进行特定模式访问的操作。用户分配指根据用户在组织中的职责和权利被赋予相应的角色;角色分配指角色按其职责范同与一组操作许可相关联;会话指用户与系统进行的交互;约束为对指派给角色的主体和权限及会话中激活的角色进行限制。D-RBAC模型在角色与操作目标之间引人了文档操作集概念,将被保护的文档与可进行的操作封装在一起(形成文档操作集),生成新的许可,新的许可不仅包括操作,而且包括被保护的目标文档,在权限分派时直接把文档操作集指定给相关角色,极大地简化了权限分配的问题。

再就是引人实名制身份认证技术。目前我国公安部门已建立了身份证查询系统,如果在这一系统上加人网络接口,对网民提供的身份证件进行识别是可以做到的,而且技术要求也不会太高。部分网络技术人员认为,网络运营商与公安部门的身份证查询系统建立联网后,通过输人网民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就可以识别实名的真伪;另外,计算机也可以装上身份证扫描系统,网民在注册时,只要把身份证放在扫描仪上即可识别。此外,将基于角色管理的访问控制还可进一步扩展。为防止科技平台中共享资源的二次传播,可以将共享文件与个人计算机或手机等电子设备的Mac地址捆绑,保证只有具有该电子设备的用户才能访问平台中共享的信息,即使信息通过网络传播给其他的用户,由于Mac地址的制约,其他用户也无法打开该信息,从而为科技平台上的信息资源共享保护打上双重和多重保险。

3.2法律手段

在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著作权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了网络传输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权利之间的交叉,明确规定了网络传输是属于著作权人使用作品和享有作品的专有权利。二是《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借鉴了美国DMCA和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的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著作权法中的不足和空白。三是《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系列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为权利人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四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保护条例首次对网络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做出明确规定,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多重视一些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增加相应的符合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权利限制和必要的豁免条款。给科技平台建设营造更实际更宽松的法律制度环境。

在经济全球化和数字时代的新形势下,我国面临着加强科技资源共享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紧迫需求,在人们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的同时,还要有健全的法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规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或限制信息正当有效传播和共享的行为。注重研究现有的其他国家的有关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同国际规则接轨。特别是有关处理科技资源、网络空间中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规范,开展深人研究,并结合我国数字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实际,为我国网上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建议和素材。建立和完善科技平台资源共享的法律体系,与建立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都是适应人们的科研创新的需要,提高知识创造的活力,有益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有益于人们科学素质的提高,只有从根本上解决科技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问题,才能营造和谐共赢的科研和社会发展局面。

第6篇:公共基础知识护理范文

1、科技平台的概念和目标及任务

科技平台建设的目的,最重要的就在于避免科技资源的重复建设和闲置浪费,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投人产出和科技资源的配置效率。从宏观层面讲,科技平台为学科交叉基础研究提供基本支撑,为前沿创新性取得突破性进展提供必要条件,为科学研究和科技人员的成长创造公平参与、高效运行的良好环境。笔者认为科技平台是利用数字信息化技术将分散的实物科技资源收集并标准化表达,再将信息放置到先进的网络平台系统中,以开放共享的理念为指导,建立创新的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实现科技资源的集中配置和高效利用,为提高国家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性国家提供支撑的一种集实物资源、信息资源、技术资源、制度资源、标准资源、人才资源为一体的运行服务体系。可以说,科技平台建设是科技资源管理领域中的一项“金科”工程。根据不同客体运行服务方式的特点,可以将平台归纳为基础资源类平台、技术服务类平台、面向企业创新平台以及研究实验基地等4种类型。一般来讲,它具有基}}I,性、公益性、战略性和动态开放等特征。

根据《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的描述,我国科技平台建设的目标是到2010年,初步形成以共享为核心的制度框架,初步建成适应科技创新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的科技基础条件支撑体系,以共享机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与平台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和研究服务机构。

这期间科技平台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构建和完善物质与信息保障系统,制定科学、合理、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快实现资源的信息化、网络化,建立适当集中与适度分布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格局,建立以共享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加快推进修改、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和评估监测机制,推进管理方式创新,创造公共资源公平使用的法制环境,培育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和机构;深化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评价体系,建立人才凝聚机制,培育、形成一支专门从事科技基础条件管理与技术支撑的人才队伍。

自2003年科技平台T作开展以来,取得了很多成绩,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这其中就包括科技平台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需要在对科技平台建设进一步的思考分析和实践发展中求解。

2、科技平台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分析

2.1从辩证的角度分析

科技平台建设以建立共享机制为核心,以资源系统整合为主线,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特别强调资源、知识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流通、扩散、传播和利用,最终目的是提高整个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科技平台保障的是社会知识创新,表达社会层面的发展利益。而对于科技平台整合的相当一部分知识资源,则是基于个人的智力创造性 劳动成果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或垄断,具有专有性、排他性。我们知道,知识的本质是信息,信息是有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其经济学特征是公共物品。根据效益论原理,信息的本质及其价值(实际价值与潜在价值)是界定谁将持有并行使权力的评判标准。授权与否的主要考量,则是通过给予适当激励,促进知识或信息的生产与传播。换而言之,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口标,是致力于创造适当的个体激励机制,促进社会中的个体信息生产最大化,最终推动社会福利增长。对于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已进行了很多的研究,目前基本认为:二者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也不是简单的统一关系,而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体现在个体合法权益的保障与社会福利最大化追求的对立统一上,时间性方面存在着长期与短期,创新性上存在着继承与发展的关系。二者是一个闭环系统中不同的节点,循环往复,交错提高。由此,在开展科技平台建设,促进科技信息资源共享的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信息收集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信息在制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以及进行信息资源链接中的产权保护问题。

2.2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分析

科技平台就像是知识资源的“销售渠道”,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是知识生产者对所生产的“知识”的“所有者权益”。由于知识资源天然所具有的溢出性和经济外部性,通过科技平台对知识资源进行流通和传播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力度就会时时影响知识资源提供方和使用方的成本和收益水平。在一定范围内增加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会提高使用方的边际成本,同时提高提供方的边际收益,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此时社会整体的边际收益为正,可以促进社会整体的创新效率的提高。科技平台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效益的影响见图1。图1中,当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从尸点向T点提高时,资源使用方的成本加大,边际收益转负,资源提供方的收益仍在缓慢上升,直到T点,社会系统整体的效益达到最大,创新效率达到最高,此时,产权保护和信息资源共享达到一种动态均衡。知识产权保护就像是调节器,通过调整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调整知识资源提供方和使用方的成本和收益水平,影响知识的产出水平和创新效率,最终社会系统的效益曲线的最高点形成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2.3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分析

知识生产和消费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乃至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方式。尤其在现今的“后危机时代”,抢占科技创新的制高点,促进知识传播和运用,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拓展社会发展空间,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当仁不让”的责任。促进先进的科研知识资源不断地生产出来,要以社会公平原则为指导,构建公平合理的创新秩序。通过强制性法律规定,维护科研知识资源生产的正常秩序,加大对新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使高端原创的知识产权得到强有力的保护,使产权人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社会地位以及成就感得以提升。同时又要通过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加强政府对科技平台建设的投人引导和规范监督,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供保障,创造条件提供支撑,最大限度

地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促进市场中的企业成为创新的主体,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导力量。

3、加强科技平台建设中知

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3.1技术手段

有研究学者提出D-RBAC (Document Role Based Access Control )模型,它是在HBAC模型基础上进行了改进。RBAC模型 包含用户、角色和许可3个实体,其中,用户为访问计算机资源的主体,通常指人;角色指一个组织或任务中的工作或位置,代表了一种资格、权利和责任;许可表示对系统中的客体进行特定模式访问的操作。用户分配指根据用户在组织中的职责和权利被赋予相应的角色;角色分配指角色按其职责范同与一组操作许可相关联;会话指用户与系统进行的交互;约束为对指派给角色的主体和权限及会话中激活的角色进行限制。D-RBAC模型在角色与操作目标之间引人了文档操作集概念,将被保护的文档与可进行的操作封装在一起(形成文档操作集),生成新的许可,新的许可不仅包括操作,而且包括被保护的目标文档,在权限分派时直接把文档操作集指定给相关角色,极大地简化了权限分配的问题。

再就是引人实名制身份认证技术。目前我国公安部门已建立了身份证查询系统,如果在这一系统上加人网络接口,对网民提供的身份证件进行识别是可以做到的,而且技术要求也不会太高。部分网络技术人员认为,网络运营商与公安部门的身份证查询系统建立联网后,通过输人网民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就可以识别实名的真伪;另外,计算机也可以装上身份证扫描系统,网民在注册时,只要把身份证放在扫描仪上即可识别。此外,将基于角色管理的访问控制还可进一步扩展。为防止科技平台中共享资源的二次传播,可以将共享文件与个人计算机或手机等电子设备的Mac地址捆绑,保证只有具有该电子设备的用户才能访问平台中共享的信息,即使信息通过网络传播给其他的用户,由于Mac地址的制约,其他用户也无法打开该信息,从而为科技平台上的信息资源共享保护打上双重和多重保险。

3.2法律手段

在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该着作权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了网络传输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权利之间的交叉,明确规定了网络传输是属于着作权人使用作品和享有作品的专有权利。二是《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借鉴了美国DMCA和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的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着作权法中的不足和空白。三是《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系列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为权利人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四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保护条例首次对网络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做出明确规定,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多重视一些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增加相应的符合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权利限制和必要的豁免条款。给科技平台建设营造更实际更宽松的法律制度环境。

在经济全球化和数字时代的新形势下,我国面临着加强科技资源共享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紧迫需求,在人们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的同时,还要有健全的法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规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或限制信息正当有效传播和共享的行为。注重研究现有的其他国家的有关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同国际规则接轨。特别是有关处理科技资源、网络空间中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规范,开展深人研究,并结合我国数字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实际,为我国网上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建议和素材。建立和完善科技平台资源共享的法律体系,与建立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都是适应人们的科研创新的需要,提高知识创造的活力,有益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有益于人们科学素质的提高,只有从根本上解决科技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问题,才能营造和谐共赢的科研和社会发展局面。

第7篇:公共基础知识护理范文

[关键词]信息获取 网络信息资源共享 公共领域信息 完全著作权权利信息 部分著作权权利信息

[分类号]G203 G250.73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发展,信息资源共享的范畴从文献资源共享发展到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共享实践活动从重拥有转为重获取,获取的信息资源不再是信息资源本体,而是信息资源的网络使用权。在网络环境下图书情报机构怎样选择合适的信息资源共享模式?本文从信息获取角度来研究不同类型网络信息资源的共享模式,为信息资源共享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1 信息资源共享的理论基论基础

1.1信息共享性

信息的本质在于共享,信息的共享性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信息共享性指不同个体或群体在同一时间或不同时间可以共同享用同一信息,这时信息的共享性也被理解为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另一方面,“信息只有被利用才会产生价值”,信息的价值在于共享,而信息资源共享是一个潜在的信息生产过程,信息产品创造者的创造活动无不是建立在前人智力成果的基础上。

1.2信息资源共享的理论基础

科斯定理告诉我们,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产权配置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通过产权设定改变信息资源的分配方式,直接影响到信息的获取模式,产生不同效益。因为信息的本质在于共享,“产生不同效益”可以理解为产生不同的共享效果。所以信息资源的共享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信息资源的产权性质分别讨论。本文所探讨的共享效果只是信息获取情况所反映的共享程度,并不是指信息共享效益。信息资源共享程度提高只是扩大了可供获取的信息的总量,即增加了信息的供给,一定范围内信息的共享程度越高,可供获取的信息就越多。

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互联网增强了信息的可获取性,也极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催生了新的信息产权模式,影响了信息获取模式。信息资源共享应区分不同产权性质的信息资源而采用不同的获取方式,建立不同的共享机制。

2 信息资源的分类

信息资源可以按多种方法进行分类。从知识产权角度来看,信息资源传统上被分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专有领域信息和公共领域信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比较明确(至于著作权“排除领域”的信息,由于这部分信息仍属于专有领域的信息,只是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况下才不受著作权保护,所以没有单列出来),但关于公共领域信息的性质和确切范围还存在诸多争议。Julie M.Esanu和Paul F.Uhlir在《公共领域的科学和技术数据、信息的作用》中把公共领域的信息定义为“不受知识产权和其他法定制度限制使用以及公众能够有效利用而无需授权也不受制约的各种数据来源、类型及信息”。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普及网络空间及促进并使用多种语言的建议书》中强调,公共领域的信息是由“公众可访问的信息组成,对这些信息的使用不应损害任何合法权益和任何保密规定的。因此它包含了任何人不经授权即可使用的作品或者邻接权客体,比如国内法或者国际法没有实行保护,或者保护期限已经失效的作品。它还包括政府和国际组织产生的并且自愿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数据和官方信息”。

但是,我们不应该把公共领域信息和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专有领域信息的区别简单理解为公有、私有的区别。公有领域还包括一个重要的范围:即属于公共集体或者国家的财产或知识,但是公众无法接触的领域。例如,国防领域的研发秘密、某些保密的行政规程或情报、某些公立大学或者实验室申请的专利等。私有领域的信息还包括不具有财产权的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不受知识产权保护。

传统的著作权在赋予作者专有权利的同时,保留了权利人的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所有权利保留),“无传播也就无权利”成了著作权学界的通说。版权法一般也不提供特殊手段给权利人放弃版权,(美国1990年计算机软件租借修正法案在国会图书馆为公有领域计算机程序提供了一个注册机制。但这仍然没有解释某一作品是否该进入公有领域)。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发展,“自由、开放和共享”的理念也传播开来,出现了介于公共、专有之间的中间部分信息。中间部分信息也可称为部分著作权权利信息,指著作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传播权等),但是保留部分或全部人身权利(署名权、修改权、保证作品完整权)的信息。如果著作权人放弃全部财产权和人身权,则该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互联网上早就出现的各种私人的、个别的、不规范的版权声明催生了这类中间部分信息,而建立在不同自由内容、开放内容许可协议基础上的各种开放内容运动不断扩大中间部分信息,极大提高了互联网信息的共享性。

部分著作权权利信息的典型代表是采用CC(Cre-ative Commons)许可的信息。CC授权条款在承认作者拥有完全版权的前提下,对版权所含的权利做了分解。分解后,作者根据CC提供的多种授权形式及条款组合选择保留其中一部分权利,而转让其他一些权利。将作品置于CC许可证意味着作者仍然持有版权,但这时版权只是部分权利保留,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例如署名权仍得到了保护,但部分甚至全部财产权(复制、发行等)却通过授权许可的方式向使用者公开,使用者受益的前提是必须接受许可条款的制约。

3 不同类型信息资源的共享方式

3.1公共领域信息的共享方式

保尔・萨缪尔森认为公有产品有两个属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于对信息的使用不会导致该信息使用价值的减损,所以信息具有非竞争性特点,公共领域的信息也不例外。此外,公共领域的信息由于不受知识产权的专有权保护,还具有公共产品的另一属性:非排他性。非排他性指一个人使用信息的同时并不能排除其他人同时使用该信息,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公共领域的信息。

公共领域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公共获取是公共领域信息共享的主要方式。公共获取是指一般公众便捷地、免费或通过合理付费方式无障碍获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5年的世界报告《从信息社会迈向知识社会》强调,要“推动以教育、科学、文化为目的的自由和普遍获取公共领域信息”,公共领域的信息“无论其性质和确切的范围如何,首先要保证每个人都能不受歧视地访问公共领域的内容”。

公共领域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该领域信息的共享是最普遍的、最广泛的信息共享。

但是,对公共领域信息进行再利用产生的数据库,情况复杂,存在版权保护模式和版权、特别权双重保护

模式。现有法律强调对数据库制作者权利的保护,不利于公共获取。

3.2完全著作权权利信息的共享方式

知识产权通常分为两大部分:工业产权和版权(著作权),本文所探讨的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专有领域信息主要是版权部分的信息。为与部分著作权权利信息相区别,将版权中所有权利保留的信息称为完全著作权权利信息。

与公共领域信息不同,拥有完全著作权权利的信息除了具有公共产品特征外,同时还具有私人财产的性质,换个角度说,信息的内容是公开的,但信息的版权是私有的。版权作为一种私有财产权,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是一种独占使用和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的专有权利。这类信息的获取主要通过版权制度提供的各种版权使用模式来得到,获取的方式主要有购买许可使用制度、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信息的共享是版权许可范围内的共享。

购买使用许可是拥有完全著作权权利的网络信息资源最主要的获取方式,信息的共享表现为产权的租让过程,即通过许可,将权利人的专有权利在不转让财产权的条件下让渡财产权中的部分权利,使被许可人获得了非排他性的使用权。但这种共享方式使用户的信息资源共享往往只能局限于一定范围,难以获得充分的可利用资源。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使用者获得版权信息的使用权,这时版权信息可被视同为公共领域信息,即著作权的“排除领域”,使用者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使用,并且不必向版权人支付报酬。合理使用是作者权益的让渡,并没有涉及到作品的产权。法定许可虽然也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使用,但必须直接或间接向版权人支付报酬,此时版权人的权利降格为获取报酬权。这两种共享都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

由于信息技术和网络环境改变了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方式,出现了一些新的获取方式,例如超星数字图书馆将专利许可中的交叉许可模式移植到版权领域。超星公司与每个作者单独签约,作者同意将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超星公司,作为交换,超星公司向作者赠送十年期读书卡,以免费使用超星公司已获得其他作者授权使用的资源,当然超星公司也不用支付作品使用费。这是一种以权换权的模式,作者将部分或全部财产权转让给他人或组织,以换取受让方提供的网络信息免费使用权。这种模式的共享是版权所有者在合同受让方内的共享,前提是有权可换,无权可供交换的使用者仍需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作品。

3.3部分著作权权利信息的共享方式

部分著作权权利信息极大丰富了互联网的共享性内容,也适用于公共获取,但这种公共获取与公共领域信息的公共获取有所不同。公共领域信息是社会的公有财富,不具有版权,部分著作权权利信息创作者保留有版权中的人身权利部分,有的还保留有部分财产权,公共领域信息的共享是自由无障碍的公共获取,但部分著作权权利信息的共享是在接受许可条件下的公共获取。这种许可条件下的公共获取在保护衍生作品的共享性上,比公共领域信息的公共获取更具优势。公共领域内的作品由于无版权,可以通过修改部分作品的方式,将修改后产生的衍生品据为私有。而cc的一个重要思想是“一旦开放,永远开放”,如果选择“相同方式分享”许可协议,那么任何修改或衍生的作品必须遵照与源作品同样的协议分发,这样就保证了作品不会被人“半道截获”据为己有,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作品的安全性。

此外,部分著作权权利信息中的许可与完全著作权权利信息中的许可制度中出让的产权不同。禀承知识共享组织“以私人权利来创造公共资源”的理念,在CC许可下,作者将财产权转让给使用者,使用者必须接受许可条款的制约,要在满足著作权人申明条件的前提下,才可自由复制、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并且“一旦开放,永远开放”,作者在开放自己版权的同时,也强调了据此而来的衍生品的版权开放性,从而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完全著作权权利信息中的许可制度是在不转让财产权的条件下让渡财产权中的部分权利,使用者获得的只是作品的使用权。

部分著作权权利信息由于作者拥有部分版权,它的共享不同于公共领域的信息共享;同时又通过许可转让全部或部分财产权,它也不同于完全著作权权利信息的共享。作为一种建立在许可条件上的共享,部分著作权权利信息的共享是使用者权益受限的共享,使用者权是一种有限制的利用权,只有在满足著作权人申明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行使著作权人预先设定的权利。公共领域的信息共享和完全著作权权利信息共享,使用者只要依法使用他人作品就可享有相应的利益。当然部分著作权权利信息这么设置使用条件,是为了更广范围的知识信息共享。就目前来看,知识共享组织的理念和CC许可证的实践是成功的,这种产权分配既有助于网络领域作品版权的保护,又有利于扩大互联网信息的共享。

4 不同类型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

4.1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的基本原则

信息资源共享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信息流动。信息流动会带来无法估量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但共享不等于无偿使用,共享也必须在充分体现产权的基础上实现一种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数字时代,建立在公益机制基础上的公共领域信息资源共享体现了一种现代社会的社会公平,而建立在市场机制产权经济基础上的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资源共享同样体现了一种现代社会的社会公平。现阶段要建立的共享机制应该以维护全社会公共利益为准则,根据信息资源的产权类型,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和社会协调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共享机制。

4.2构建不同类型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

公共领域信息的共享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原则。公共领域信息由于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完全的市场机制会导致失灵,这类信息资源供给和共享应以政府行政计划为主导,适度引入市场机制。

完全著作权权利信息的共享建立在私利保护和公共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购买使用许可是完全著作权网络信息资源最主要的获取方式,而开发信息资源和获取信息产品都是受市场调控的经济行为,应该遵循经济规律,建立一种互利互惠的市场平衡机制。同时,为避免完全的市场机制下产生的信息供给不足或过剩、信息不公平等现象,政府应当适度干预,加强监督。

第8篇:公共基础知识护理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精神,建立和完善卫生人员培训体系,逐步形成以高层次技术人才为突破、高素质管理人才为重点、实用型人才为基础的人才管理格局,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素质优、业务能力强的卫生人才队伍,为全区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把握需求,分类培训。针对不同岗位职责需求,科学规划卫生人员培训工作。对新录用卫生实施分类培训、分类管理,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统筹兼顾,注重能力。卫生人员培训坚持能力与素质提高并重,坚持以专为主与一专多能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注重优化知识结构,强化实践技能,着力提高卫生人员的医疗服务能力、创新管理能力。

(三)创新管理,注重实效。把握卫生人员培训的规律和特点,加强培训工作规范化管理。着力加强培训能力建设,更新培训理念,创新培训形式,完善培训制度,优化培训内容,不断提高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培训效果。

三、培训目标

通过对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使其达到工作岗位的基本要求,全面提升卫生技术和管理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全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培训对象

1、全区卫生监督员;

2、全区已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包括助理执业医师、护士)后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3、在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的具有执业资格的执业(助理)医师;

4、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护士长及护理骨干。

五、培训内容

(一)卫生监督员培训

行政许可内涵建设及档案管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公共场所现场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案卷点评;医疗市场、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知识;卫生监督相关法律知识。

(二)乡村医生培训

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公共卫生知识与技能、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农村合理用药知识、国家和省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知识等。

(三)中医药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公共卫生知识与技能、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农村合理用药知识、国家和省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知识、中医药学基础理论知识、中医药适宜等方面知识。

(四)护理培训

现代护理管理理念、医疗卫生政策法规、护理管理理论与实践、护理绩效考核、护理程序运用、优质护理实施、护患沟通技巧、危重病人护理管理、护理安全管理、护理质量控制、护理文书书写、医院感染管理、日常膳食与人体健康及临床急救护理等理论知识培训。

六、培训要求

1、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安排专人全程负责每一个培训项目,保证规定的培训时间、内容、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9篇:公共基础知识护理范文

进行,还必须结合社会生活和宪法实践来进行。

关键词: 法治国家;公民 ; 宪法意识;

一、宪法意识的结构与内容

宪法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对宪法精神及其基本内容的理解、认同,是人们自觉运用宪法进行思考、判断、处理各种问题的心理特征,它是法律意识的基础和核心。

(一)宪法意识的结构

在内在结构上,宪法意识包括宪法基本知识和宪法观念。前者是人们对宪法常识、规范和相关知识的了解,后者是人们对宪法精神和内涵的领悟。宪法基本知识是形成宪法意识的基础,宪法观念是人们通过对宪法基本认识的消化和提炼而得到的理性认识。

在层次上,宪法意识包括宪法心理和宪法理论。前者是对宪法现象的不系统的、直观的、具体的感觉,是感性认识;后者是人们对宪法现象进行系统抽象后的思想观点,它是在宪法心理的基础上形成的理性认识,是较高层次的宪法意识。

从宪法意识主体上划分,宪法意识可以分为个体宪法意识与集体宪法意识。前者是指个人对宪法的基本认识、观念和评价,后者是社会群体对宪法的基本认识、观念和评价。

宪法意识的结构分析对公民宪法意识的形成和培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培养公民宪法意识来说,宪法基本认识、宪法心理和个人宪法意识都是基础,如果没有良好的对宪法的基本认识、良好的宪法心理和个体宪法意识,那么建构在这个基础之上的整体宪法意识就不会是稳固的、进步的、对法治建设有益的。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一个普通公民都精通宪法,对宪法的理性认识,或者说要具有系统的、完整的、抽象的宪法知识体系只是对法律职业者的要求。但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来说,则更应该着眼于普通公民的宪法意识的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是推动宪法实施和国家法治进程的重要精神力量,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准。

(二)宪法意识的内容

宪法意识的内容与宪法规范的内容在本质上是相对应的,但是又有超越之处,这体现在宪法意识不仅包括对宪法规范的理解和认识,也包括对宪法运行的思考和对宪法的评价。

对国家的基本制度的了解和认识。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包括基本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了解本国的基本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这有助于了解国情,增强对国家的整个法律制度的宏观认识。

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了解、认识和评价。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了解和认识是公民宪法意识极其重要的部分。我国现行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提到了重要的位置,相应条款居于国家机构的之前,“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写进宪法也证明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因此,培养公民的人权观念是宪法意识中极其重要的部分。同时,公民也必须对其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有所了解,以承担起作为这个国家公民的责任。

对国家机构的基本构造和基本职责的了解和认识。我国的国家机构分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国家行政机关(政府)和国家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在我国,立法机关的立法对公民的权利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往往影响到公民的日常生活和权利的实现。

二、我国公民宪法意识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民宪法意识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公民自身存在问题,另一方面是我国法律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一)公民自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民的宪法知识水平,由于他们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再加上小农经济的封闭性限制,他们的宪法知识水平与其他的社会群体之间有很大的差距。宪法知识的缺乏会制约他们对于宪法理念的理解和接受能力,影响他们对政治、社会问题的分析能力和辨别能力。在对宪法理念、宪法功能、对宪法实施的评价等问题时,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因为缺少宪法基础知识而不能做出自己的分析和判断,表示“不知道”或“不清楚”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群体。农民是我国人数最多的社会阶层,占我国人口的80%以上,他们的宪法意识水平会直接制约我国的民主和法治进程。

在一次宪法意识调查统计中,被调查者的宪法知识与其受教育程度是成正比的,大学生、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工作者这些学历层次较高的群体,其答对率明显高于学历较低的农民。大学生的宪法知识应该是受益于高等院校开设的法学概论或法学基础理论之类的课程,这类课程对于大学生了解宪法方面的基础知识发挥了重要作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的宪法知识除了与他们的受教育水平有关以外,还与他们所从事的职业有关,他们在日常工作中运用法律知识和宪法知识的机会明显多于其他的群体。但是,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现状是“司法”而不是“司宪”,宪法基本上不能成为司法机关活动的依据,这就大大降低了法律工作者们运用宪法知识和思考宪法问题的机会,这可能是法律工作者答题的正确率反而低于大学生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主要原因。

(二)我国宪法制度的问题

现行宪法实施20年来,我国在基本权利保护,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方面取得的进展是有目共睹的。党和政府对于保障基本人权的意义的认识不断深入,宪法的人权原则对于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指导作用也不断加强,人权保障机制在不断完善之中。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对于基本权利的保护水平与的精神之间还有不小的差距,从工作作风和工作重点看,人权原则在国家机关的工作中还没有占据主导地位,我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仍缺少人权保障的蕴涵。由于人权保障机制不健全,基本权利保障几乎成为权利保障中的真空地带,对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问题仍然没有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在日常生活中,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和纠正,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对基本权利保护提出了愈来愈高的要求,我国在基本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健全对于基本权利的保护机制,加大对基本权利的保护力度,已经刻不容缓。

在基本权利的保护方面,我国宪法自身也存在某些缺陷或不足。首先,宪法没有对当今时代新的权利保护要求作出回应,没有把迁徙自由、罢工自由等反映市场经济要求、维护职工的权利和自由,纳入保护之列。其次,宪法对基本权利的表述,存在逻辑结构不完善的问题,只是对基本权利进行简单的列举,而没有进一步规定基本权利的界限和保护措施,使基本权利条款的适用缺乏可操作性。再次,对于某些重要的公民权利,宪法中虽有规定,却没有把它作为基本权利来看待。公民财产权即是典型的一例。我国宪法把公民财产权规定在“总纲”部分,而没有规定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淡化了公民财产权的权利性质。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程度也大大低于公共财产,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对公民财产权的规定则是“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更严重的是,我国宪法缺少征用补偿条款,没有规定征用公民财产的目的、程序和补偿原则,使得公民失去了抵抗公共权力侵犯个人财产的有力手段。在城市改造、道路建设和土地征用中,一些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侵犯公民的财产权,补偿不公甚至不给补偿的事件屡有发生。从宪法层面看,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和缺少征用补偿条款,是造成这类问题的主要原因。我国民法有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规定,但这种规定只足以纠正来自个人或社会组织的侵犯,要有效防止和纠正公共权力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就必须提高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力度,增加征用补偿条款。

我国进行的三次修宪活动没有引起人们必要的关注,人们对宪法修改的印象平淡。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首先是在宪法修改的过程中缺少公民的直接参与;其次是三次修宪的内容主要是经济生活方面的原则或制度,与人们的利益没有产生直接的联系,而且这些原则或制度在宪法修改以前已经见诸于执政党的文件之中,或者已经在社会生活中贯彻施行。宪法修改只具有使现行政策合法化的意义,没有起到制度创新的作用。

我国的1982年宪法,原则性规范相对多一些,有时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宪法的司法适用。并且,宪法条款中的一些词语意思不清,弹性太大,不利于人们对宪法含义的理解和把握。例如,关于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划分,我国宪法的规定是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其中的“充分”、“积极性”、“主动性”等都不是明确、严谨的法律术语。宪法语句中的这些问题,应该在宪法修改过程中避免,不能把宪法变成一部宣言或政策汇编。遗憾的是,这些问题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三次修宪增补的主要内容依然是政治生活和经济制度方面的原则,一些政策性术语缺乏明确、清晰的意思。例如,我国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只有熟知执政党政策的人才能领会“统分结合”和“双层经营”的意思。为了印证我们的判断,我们调查了公民对于该语句的理解程度。

四、培养公民宪法意识的途径

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推动,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甚至在某些时候还推动了宪法实践的发展。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是很高、法制还有待完善、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还比较低,宪法意识还亟须提高,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仍然是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宪法教育是培养公民宪法意识的途径,而教育的手段本来就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也存在多种手段:

(一)开展普法活动,普及宪法知识

自从1985年实施第一个普法规划以来,我国的普法活动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时间。其中,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一直是我国普法活动的重点。尽管如此,由于国民的整体文化水平还不是很高,人口基数大,因此普及宪法知识的活动仍将必须坚持下去。此外,普及宪法知识的形式必须进行创新,除了固有的形式外,还可以运用现代的技术手段进行普及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重视学校课堂中的宪法教育

如果说普法活动是一种社会教育的话,那么,学校课堂中的教育是一种传统的、正式的教育,学校课堂的教育对公民宪法意识的培养具有重大的意义。当前,我国的中学课堂和大学课堂虽然设有与宪法有关的课程,但是分量仍然过轻,形式过于单一,无法完全适应培养现代公民的需要。有的学者提出的设立“公民课”、编写“公民课本”的做法在宪法教育中就显得颇有意义。

(三)通过宪法实践推动公民宪法意识的形成

实践是认识的源泉。光有空洞的说教并不能使公民形成稳固的宪法意识,而宪法实践是最有效的培养公民宪法意识的方法。在宪法实践中,“既要强调‘国家’意义上的宪法,更要强调‘公民’意义上的宪法;既要重视‘政治’层面上的宪法,更要重视‘生活’层面上的宪法。也就是说,宪法既是政治法规,又是公民的生活规范,实际上宪法在我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中无处不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可能涉及到宪法,当公民亲自参与了宪法实践,比如通过诉讼来保障其具体权利的时候,公民的宪法意识将会大大增强。

(四)培养和增强公民的人权意识

人权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人权意识即是宪法的核心意识之一。我国的传统社会一直缺乏人权意识,且人权保障机制比较薄弱。在人权保障条款写进宪法之后,公民的人权意识被逐渐激发出来。这不仅体现在法律职业者对人权理论及其保障机制的研究空前繁荣上,更体现在公民更积极地起来维护他们自身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上。在对公民的宪法意识的培养中,要强调人权观念,要紧紧围绕生存、发展、民主、自由、平等、人道、福利、正义、和平等这些基本的主题来展开,摒弃那种以公民义务教育为主线的法制教育方式。

(五)通过有序的政治参与激发公民的宪法意识

民主制度是的重要内容,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其中包括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的权利和机制。根据宪法的人民原则,在民主制的国家,国家的属于人民,人民有权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担任国家职务,管理国家事务。越发达的民主制度,公民参与政治和国家事务管理的机会越多,渠道越畅通,公民的民主意识越浓。这种民主意识实际上也是宪法意识的一个重要部分。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有序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过程也就是实践宪法权利的过程,有助于培养公民的责任感、公共精神,并激发公民的宪法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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