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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分类标准精选(九篇)

突发事件分类标准

第1篇:突发事件分类标准范文

关键词: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问题;思路。

一、引 言。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水路运输、社会安全、公共卫生以及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引发的,造成或可能造成航道或港口出现中断、瘫痪、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等造成重要物资需要由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水路应急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多为水上(海上)船舶或水上(海上)其它财产或生命因自然和人为原因,遭遇到无法自救的危险或对水域(包括海洋、内河)环境的损害,通常包括船舶碰撞,搁浅,触礁,火灾,船体破裂,有害物质泄露,船舶失去操纵能力,水上(海上)人身伤亡,飞机失事,等等,种类极为复杂。同时,船舶在水上(海上)航行,除了会受到风、浪、流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外,还要受到船舶工作人员操纵船舶的能力、航海经验、使用各种仪器设备的熟练程度等各方面人为因素,以及人员的素质和责任心等自身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近年来,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航运业的快速发展,水上(海上)从事生产作业以及交通运输等正常航行的各种船舶,无论是数量还是种类,都在逐年增加,船舶的吨位也越来越大,在海事事故高发区域,如进出港口或港内、内河水域等船舶的航行密度越来越大,单船所拥有的航行区域逐渐变小。正是在以上诸多因素的影响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频频发生,数量逐渐增多。

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公布的数据统计:

2008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342件,死亡351人,沉船213艘,直接经济损失5。19亿元。1999-2008年10年间,我国水上交通事故5 774。5件,造成的死亡失踪人数为3 861人,直接经济损失33亿元[1]。频繁发生的海事以及复杂的海上安全形势对海事管理工作和海上应急处理提出更高的要求。而海上应急处理的核心是如何使应急机制运转良好,即在突发事件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中,采取各种制度化、程序化的应急管理方法与措施,使预防、预警、应对及处置能够达到最佳的效果。

目前,国内外应急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突发公共事件[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公共危机[4-5]、重大自然灾害方面[6]的应急机制建设以及我国与发达国家应急机制的比较[7],针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研究的文献,主要是预警机制的研究[8-9],而少有文献全面分析我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严重威胁人命及财产的安全,危害海洋环境。如何针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防、应急响应与处置,是应急机制建设的核心问题。建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是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重要保证。本文剖析了我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和提高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的措施和对策。

二、我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现状与存在的问题2006年我国交通运输部在国家应急预案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编制完成了《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截至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交通部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程序》、《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计划》为龙头的国家、省级、市级和港口四级各类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了各地海上搜救中心和船舶溢油应急反应指挥中心,应急反应机制逐步完善,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建设全面启动,应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明显增强。尽管我国在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基本已成体系,应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应急反应机制逐步完善,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建设全面启动。但是应急预案、管理机制、基础条件以及绩效评估等方面仍然仍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不强。应急预案的每一环节中,应根据辖区水域特点,结合历年所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数据和致因机理,进行风险分析,明确实施应急预案过程的主体、客体、实施预案应达到的目标和实施过程中应采取的方法、方式和手段。而目前的应急预案的编制没有充分明确和考虑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和后果,也未能结合自身应急能力的实际,对应急的关键信息进行系统而准确的描述,导致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差。

第二,应急管理机制不顺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在预案演练、应急培训、宣传教育方面没有实现正常化和规范化。各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没有理顺。预警机制、专家评估、物资调用、社会动员等机制亟待建立。

第三,应急反应的基础条件薄弱。应急建设资金投入缺乏,应急救助和反应所需装备和资源贮备不足,应急队伍的装备落后,技术力量不强,缺少相应的训练和演练,应急反应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四,应急反应绩效评估体系不健全。绩效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完善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对险情的应急处置能力。由于应急反应绩效评估体系的缺失,无法评价出应急处置的有效性和不足。

三、我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的思路。

我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着眼长远,抓好当前,全面建设,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应急体系建设为主线,以“一案三制”(应急预案,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为重点,以应急资源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宣传教育培训为基础,以应急管理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为保证,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运行机制[10]。具体应着重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完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预案是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龙头,是“一案三制”的起点,是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应急教育、预防、引导、操作等多方面工作的基础。应该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近年来我国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中取得的经验和教训,完善以《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为龙头的各类应急预案。

首先,应急预案的制定要做到领域上全覆盖,内容上高质量,管理上动态化。一是预案体系要全面,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二是个案要实用。

每个预案都要体现针对性、实效性和操作性,要具体适用,简明易行;三是广泛邀请专家参与,充分借鉴国内外的成功做法,运用行业最新的技术和手段处置突发事件,力求使应急预案科学、规范、实际。尽量减少应急预案层级,提高应急管理的效率效果。

其次,应急预案的制定要尽量做到精细化、标准化和流程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要把各项应急管理工作按内容范围分解成工作单元,由相应人员承担,形成清晰的日常应急分工和工作流程,要有第一责任人和检查监督人,其失职失责的后果明确,责任追究制度具有可操作性。

再者,各负责部门和支持机构应按照预案中的应急功能设置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作为应急预案的附件。标准操作程序应尽量采用检查表形式,对每一活动留有记录区,供逐项检查核对时使用。已做过核对标记的检查表,成为应急活动记录的一部分。标准操作程序是可以保证在事件突然发生后,即使在没有接到上级指挥命令的情况下可在第一时间启动,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质量。

2。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其一,要尽快建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完善热带风暴、冬季大风、风暴潮和雾等极端天气预警机制,建设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制度,充分利用电子屏幕、内部网络平台、手机短信息、电话等载体和手段,及时预警信息。

其二,要建立完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对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划分标准进行研究并作出具体规定,加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通报和交流工作,做好信息汇总和核实工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确保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准确上报和妥善处置。同时加快推进应急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系统资源,构建综合应急平台体系,实现互通互联,满足值守应急、信息汇总、指挥协调、视频会商等基本功能。

其三,要确保应急处理机制启动的快速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应急处理机制是整个应急反应机制中的核心部分,若突发安全事件一旦发生,就必须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其有效运转,并着力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信息上报要迅速准确。二是先期处置要及时高效,控制事态发展从而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三是应急预案要有序启动,措施到位,防范严密,处置得当;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作用,提高应急决策和应急处置的科学性;要坚持“标准化运行”,从应急准备一直到应急恢复的过程中,应遵循标准化的运行程序,包括物资、调度、信息共享、通讯联络、术语代码、文件格式乃至人员服装标志等,都要采用所有人都能识别和接受的标准,以减少失误,提高效率。

3。健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

要按照“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的方针[11],强化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的排查和监控工作。对水上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分析汇总和风险评估,建立有关风险隐患普查数据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动态监控。同时,要逐步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网络检测系统,开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研究,把握突发事件的发展动态,建立风险隐患调查和监控的长效机制。

同时,要建立健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重建和评估机制,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基本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及时组织开展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首先要建立评估机制,组成突发事件评估小组,对突发事件处理全过程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形成评估分析报告[12]。其次要加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完善分类分级标准,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建立突发事件档案,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闭环管理。

4。建立应急物资与组织保障体系。一是建立应急资源贮备体系,在对现有各类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专业人员、重要设备和应急物资数据库,形成对应急专业人员和应急物资的动态管理,统筹规划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等物资,提高统一调配能力,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二是建立应急管理投入机制[13],以保证应急管理工作经费,使其适应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储备等方面的建设与更新维护资金的要求,从而增强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三是加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

设,形成统一、高效、科学的决策指挥制度和各方协作的应急处置机制,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建设。同时,应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制度和应急管理绩效评估制度,严格实行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责任追究制度。

四是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建成各级各类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逐步完善专家信息共享和参与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安全事件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形成分级分类、覆全系统的应急专家咨询的网络系统。

四、结 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设贯穿在突发事件预防、响应、处置到善后的全过程,直接关系到预警预防、应对处置及善后处置的有效性。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在预案的可操作性,应急管理的基础条件及应急绩效评估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的重点在于:建立健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与组织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1] 国家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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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祁明亮,池 宏,赵 红,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研究现状与展望[J]。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2006(4):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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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全国海事系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意见[EB/OL]。(2008-06-30)[2010-05-21]http:∥www。msa。gov。cn/。

第2篇:突发事件分类标准范文

〔关键词〕交互关系;突发事件;舆情预热度;舆论共识度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7.03.008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821(2017)03-0040-06

〔Abstract〕The weakened or derived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occurrence of emergencies,effect the heat of the current incident.Based on the interaction of emergencies,this paper built a public sensitive information database to predict the heat of emergencies.Through the experimental verification and theoretical analysis,the paper obtained the ideal result,which was the efficiency of the government to dissipate the negative public opinion.The results provided feasibility recommendations and methods.

〔Key words〕interaction relationship;emergencies;public opinion preheat degree;the consensus of opinion

突发事件具有紧急性、严重性、扩散性、群发性和连锁性等方面的特征[1],发生后迅速引爆网络舆论场,而因传播过程中速度迅猛但信息不对称、网络舆情主客体素质良莠不齐等原因,让不理性、负面的声音甚至谣言更容易在网络上传播,增大了突发事件类网络舆情的负面影响及治理难度。突发事件之间本身存在的衍生[2]、连锁[3]、系列化呈现[4]、舆情共振[5]等关系,而又由于抢占网络注意力的利益驱使,网络媒介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主动协同过滤关联事件并加以大量传播以期望引起更大的关注量和话语权,网民对于特定突发事件存在群体记忆,使得突发事件的交互关系对突发事件类网络舆情热度产生了多重影响,将其量化并引入到热度预测的研究中,对于有效的引导舆情的正确走向,控制突发事件类舆情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6]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微博客用户规模已经达到204亿,虽然随着微信、知乎以及豆瓣社区的兴起,微博舆情主引擎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但是当突发事件爆发后,微博因为其广播性和互动性,可以更加原生态的展现社会舆论,故仍然是研究网络舆情的最佳平台。本文就以市场份额为694%的新浪微博微博为例,对突发事件在新浪微博上的应对机制进行研究。

1相关研究回顾

现有研究中,学者们对于突发事件类网络舆情热度的研究相对较多,主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展开。定性研究主要从监测角度,建立突发事件热度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突发事件的关系来进行热度预测。如张一文等[7]从媒体影响力,政府疏导力,事件性质和网民相互作用力建立了四级指标的突发事舆情热度评价体系。刘毅[8]将三角模糊数学对网络舆情的各个指标权重进行量化研究,在此基础上曹学G等[9]又将政府应对等级引入到网络舆情热度评价指标中;而关于突发事件关系中,王国华等[10]对热点事件的关联的研究中就曾提出要建立关联舆情数据库来进行热度预测和舆情监控,王建伟等[11]也指出突发事件之间可能存在的连锁反应可用于应急预警和综合减灾。

定量研究主要是从基于自然语言处理和数据挖掘和基于内容的热度分析方法。如鲁明羽[12]针对中文语义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提出模糊聚类算法来对论坛热点话题挖掘。邓爱萍[13]提出可以快速聚类的网络热点事件识别与跟踪的算法。郑魁等[14]对突发事件的网络信息分词后合并关键词,以关键词列表的形式反映事件热点。

综上,对于网络舆情危机的研究方向较多,其研究成果也为本文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但是在突发事件的热度研究中,往往都是在舆情传播阶段的博主指标、博文指标、传播指标和受众指标几个方面测定舆情热度等级,在此阶段测定的热度具有一定滞后性,不利于政府快速采取行动阻止舆情进一步扩散,同时没有将突发事件的交互关系考虑其中。因此本文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热度预测模型,在突发事件的爆发初期根据舆情敏感信息库对其进行衡量,得出突发事件的可能热度,为每次突发事件的舆情处理提供参考。

2突发事件热度预测模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定义,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15]。在事件发生的早期,参照敏感信息库以及突发事件的首发信息特征对突发事件热度进行预测,得出此次舆情的可能热度,如果预测的热度值超过设置的阀值则对此次事件加大处理网络舆情的处理等级。快速开展调查行动,并即时参与调查和处理的信息公开。

21基于历史建立舆情敏感信息库

舆情预热度是基于网络资源有限且注意力是稀缺下提出的概念。在一个时间间隔内,媒体和公众对一个事件的注意力是有限的且对于每个事件所给予的注意力是不同的,而政府用来处理突发事件在网络上的传播的资源也是有限的,要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将有限的资源用于处理可能会造成最大影响的事件上来。而在突发事件爆发期,政府再介入只会导致意见的分裂但不会影响到传播过程的完整性,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仍然比较大。因此在突发事件发生的早期进行热度预测,是减少损失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

突发事件的传播过程往往经历萌芽、形成到爆发、高潮直至消退、消亡(残留)的完整过程,爆发期和高潮期持续时间较长,呈现出二级甚至多级传播的态势、热点频现、周而复始的循环状态。特别是突发事件具有持续性和延展性,公众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都会关注,因此具有很长的潜伏期。这种潜伏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引起极大关注的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消退后仍有二次爆发的可能;二是突发事件出现后并未引起网民足够的重视,但下次相似的事件发生时再次被唤起。这两种情况下,网络舆论在前期基础上传播的更加汹涌。突发事件大多涉及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对此网民倾向于负面认知和反面判断。因此在处理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中有必要建立舆情敏感信息库,将公共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官员贪污、执法犯法等极易引起民众情绪的敏感事件收入其中,以便为现发的网络舆情提供处理经验,也利于于并对其进行监控,防止二次舆情的爆发。

对中国人民网监测中心每年的《网络舆论共识度研究报告》[15]中政府认同度比较低、舆论场差异较大的事件性质作为舆情敏感信息库的类别。具体如表1:

借鉴并结合文献[9]的网络舆情热度应对等级的评价指标,构建舆情敏感信息库的数据结构。根据新浪微博的2010-2015年的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提供的事件热度值以及当年的新浪微博的讨论量,将2010-2015年有影响的突发事件录入舆情敏感信息库中,其中收集的数据分为客观数据和主观数据,客观数据是指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微博讨论量、事件性质、热度等定性数据,客观数据过新浪提供的API接口应用python爬虫程序进行搜集。主观数据如应对等级、政府应对满意度等采用德费尔法,由10位网络舆情管理领域的专家对事件的政府处理效果打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平均而得。具体结构如表2实例。

22指标构建与热度预测的计算方法

本文热度预测采取的方法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对突发事件的具体特征以及舆情敏感信息关联事件进行分析,得出事件的可能热度的一种预测方法。指标构建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叠加影响,如“深圳娃娃鱼”事件与“山东青岛大虾”事件属于在不同时间段内的同类型突发事件,两次事件的叠加使得民众对于不良商家和涉事政府的不作为产生了更大的反感情绪,加大了“山东青岛大虾”事件的恶劣影响。二是不同类型事件的交互影响,这种交互影响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可能产生衍生舆情。衍生舆情是指在原始舆情的高潮结束后,因为某个衍生点产生的衍生舆情造成的另一个舆情高潮,与原始舆情交叉在一起造成更大的影响[1]。例如地震属于自然灾害类,而官员贪污属于官民关系类,若在地震事件期间爆出官员挪用救灾资金,则会产生更大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在一个时间间隔内,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若没有联系,则存在削弱的关系。例如自然灾害类的“庐山地震”和社会道德争议类的“复旦投毒案”事件在同一天发生,但是“复旦投毒案”热度就被“庐山地震”削弱。故在舆情敏感舆情信息库时,需要建立突发事件之间的内在联系,将孤立的突发事件有机的联合起来。因此引入度分布的概念,度分布是网络的重要统计特征,在社会网络中,度可以表示个体的影响力和重要程度[16],将每个类别的突发事件抽象为节点,则度表示突发事件的交互关系,使用数据可视化软件Gephi计算度生成突发事件关系图,如图1所示。1

其中节点为舆情敏感信息库中的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边表示与其它类型的突发事件的关系,分为正相关和负相关,正相关表示连锁或者衍生关系,负相关表示削弱关系。绝对值越大则表示两个节点的交互影响越强。较大的节点拥有与比其它节点相比更多的联系。

为了对预热度进行量化的计算,需要建立合理并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指标,借鉴文献[15]比较成熟的网络舆情热度的部分指标,结合突发事件的自身特征以及与其它突发事件的联系,形成指标体系,其中一级指标1个,二级指标3个,三级指标8个。热度预测的指标体系如表2所示。

221数据标准化

预热度中的计算指标包括效益型指标和成本型指标,E11、E12、E21、E22都为效益型指标,而E13、E23为成本型指标。为了使数据更易于计算,要对其进行同趋化处理,采用指标无量纲化方法,公式分别为(1)和(2)。

得到的数值在[0,1]区间内,对其进行标准化将其放大100倍,至区间[0,100],得到最终计算数据。

222末级指标含义

2221同类型事件的时间间隔E11

突发舆情的影响具有时间效应,距现发事件的时间间隔越长,对现发突发事件的影响则越小,故计算现发的突发事件距离最近一次的同性质的突发事件的时间间隔n(n的单位为月,若时间间隔不足1个月则计做n=0),同类型时间间隔权重为E11=100-n。

2222突发事件的热度E12,E21

对舆情敏感信息库中的同类型突发事件的热度加权求平均,以保证计算尽量符合最近时间间隔的实际情况,提高计算精度。2010-2015年赋予了不同的权重[07,075,08,09,1]。例如“抢盐风波”这类型的网络谣言类突发事件,因为近几年对于网络谣言的治理,此类事件已经很少能引起极大的影响,但若不加权处理就记入热度计算,则会影响计算的精度。最后为了使数据更具有可比性进行归一化处理之后可得表3所示。

2223突发事件的政府满意度E13,E23

对舆情敏感信息库中的相同类型突发事件的政府应对满意度进行与热度的类似的操作,可得表4。一般而言,政府应对满意度与突发事件的热度成反比,政府应对满意度低的突发事件再次发生只会增加网民的不满情绪,而不会削弱舆情热度。为了后来的层次分析法的计算,对政府应对满意度进行处理,先进行取反1-θij,再对取反结果进行归一化和标准化处理,公式(1),放大100倍将最终数值区间固定在[0,100],结果如表5所示。

2224与不同突发事件的关系系数E21

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一般持续时间在10~20天左右,舆情的爆发期和高潮期集中在前5天,若在此期间发生无联系的另一起突发事件,则突发事件的热度就会被削弱;或若此突发事件是由前一突发事件衍生的、相关联的事件,则此突发事件的热度就会增强。

关系系数具体见图1所示的边标签。

将其关系系数放大100倍,使值落在[0~100]区间内。

2225突发事件主体E31

突发事件的主体是指参与或者涉及事件的人,从主体身份以及主体影响力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主体身份是指当事人或涉事人的社会身份,不同的社会身份所引起的关注以及情感态度都不一致,如大学生、婴儿、孕妇、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更容易激起民众同情,高官、城管、医生等容易激起社会道德讨论;而主体影响力是指知名度、社会地位,影响力越大的主体引起的关注也越大。若无主体则忽略不计(自然灾害无主体)。

2226损失程度E32

在突发事件初期,损失程度难以一步明朗的情况下,若属于A类则按照国家分类标准划分,见图并分别赋予权重,若不属于A类事件,则根据具体情况划分。

223AHP方法计算指标权重

层次分析法是由美国匹兹堡大学教授TLSaaty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提出的。它的基本思想是把一个复杂的问题分解为各个组成因素,并将这些因素按支配关系分组,从而形成一个有序的递阶层次结构,层次分析法可以考虑指标之间的相对重要性,提高权重设计的科学性[15]。

依据表2建立的指标体系,构建两两比较判断矩阵B=(bij)n*n,得到各个指标的相对权重,对指标权重特征向量进行一致性检验,最后计算组合权重,得出一级指标相对于上级总体指标的权重分配值。利用同样方法可以得到二级指标相对于一级指标的权重,得到其权重如表7所示:

3实验验证

对2015年引起较大影响的事件进行“预热度”的计算,对计算结果与《2015年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2015年网络热点舆情》给出的实际事件热度进行比较分析,分析结果如表8所示:

可知拟合结果较好,预热度和实际热度数据显著相关。

以山东疫苗事件为例,315曝光的劣质义齿生产后,2016年3月18日山东疫苗事件的发生,迅速的引爆了舆论场,引起民众极大的恐慌情绪和对政府监管失守的极大不满。而“山东疫苗事件”之所以造成如此巨大的舆论影响,正是因为前期劣质义齿事件的铺垫,以及2013年“乙肝疫苗致人死亡事件”和2010年的“山西疫苗事件”的文章《疫苗之殇》微博上二次传播,导致民众对政府监管的不满情绪在涉及医疗安全这类敏感事件时彻底引爆。以此次事件为例带入计算可得舆情预热度EH=078125,可知已经属于较大负面舆情事故。

此种热度预测方法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初期,对突发事件可能热度的预测。在此基础上将有限的网络舆情管理资源优化分配到最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上,尽管因为突发事件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和演变机理的不同,就算出来的热度并不等同于突发事件的实际热度。从实验结果上看,预测热度值对实际热度也存在普遍的高估,但是为了降低忽略任何一个可能会引起较大影响的负面事件的可能性,这种有限度的高估是可以接受的。

4结论与展望

突发事件的热度预测,对政府合理调度网络资源,监督引导舆论正确走向,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准确性和即时性是热度预测最重要的两个因素,因此本文在分析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特征以及之间存在的交互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舆情敏感信息库来对现发的突发事件进行热度预测,相较于对突发事件发生后再进行数据挖掘等处理方法上提高了预测的速度,且具有可接受的预测精度。

另外本文将突发事件类网络舆情关系引入到舆情热度指标的研究中,丰富了已有的舆情热度的评价指标,也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类网络舆情提供参考,即重视历史突发舆情的处理结果和处理经验的价值,在舆情传播的潜伏期能识别出可能引起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并优先处理,破环其演化路径,减少由于谣言、错误舆论等对于公信力的削弱。

丰富了舆情热度计算指标,预热度的计算是基于以往突发事件的权重指标计算,但是针对负面突发舆情的多爆发点的特点,由于敏感舆情信息库不具有足够多的数据,应用机器学习算法容易出现过度拟合的特征,因此在将来的研究中基于前人关于热度等级的研究基础上,尽可能完善舆情敏感信息库,以便于采用机器学习算法进行数据的拟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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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兰月新.突发事件网络衍生舆情监测模型研究[J].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13,(3):51-57.

[3]王建伟,荣莉莉.突发事件的连锁反应网络模型研究[J].计算机应用研究,2008,25(11):3288-3291.

[4]方付建,肖林,王国华.网络舆情热点事件“系列化呈现”问题研究[J].情报杂志,20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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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王建伟,荣莉莉.突发事件的连锁反应网络模型研究[J].计算机应用研究,2008,(11):3288-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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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突发事件分类标准范文

关键词:中小学;校园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建设

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有利于控制事态恶化蔓延,增强风险识别,加快突发事件的恢复。笔者针对现状,就如何加强校园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建设进行探讨,旨在确保校园安全。

1.主要特点

通过处理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应对、恢复等措施,中小学校园突发事件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1种类较多

校园突发事件有较多的种类,有自然灾害类、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等三大类型。在自然灾害方面,包括地震、泥石流等等。在公共卫生方面,主要有食物中毒事件、流行病传染事件等,在社会安全方面,主要有校园踩踏事件、暴力事件、校园周边安全事件等。这些多个种类的校园突发事件,导致应急难度增大。在中小学校园突发事件应急过程中,不要构建应急体系,要针对具体的突发事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此外,还要防止某一种校园突发事件转化为另一种突发事件,如因为地震而导致踩踏,因为校园中毒事件引发家长与校方的冲突。

1.2脆弱性强

中小学校园中的学生身心特点尚不成熟,安全意识差,反应能力差,应对能力差,加上日常校园突发应急的演练不重视,应急安排不到位,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就难以及时有效地应对处置。校园的突发事件应对设施设备建设不重视,校园安全应急照明设施,安全疏散楼道较狭窄,从而出现踩踏事件。

1.3P注度高

学生是家庭的幸福,也是祖国的未来。如果发生突发事件,不仅会给学生带来伤害,还直接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和未来,引发社会的安危。加上媒体的关注和报道,就会引发社会的不安全因素。

1.4发生率低

因为出现校园突发事件的概率低,容易让人产生麻痹大意的心理,从而难以发现存在的隐患。一旦出现校园突发事件,群众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就会引发心理恐慌,从而造成公众安全感下降。

2.加强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

应急能力是影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重要因素,加强应急能力建设,能够有利于突发事件的解决,有利于善后恢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控制事态蔓延和恶化。大量事实表明,在专业应急力量快速赶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之前,就必须培养第一反应力量,进行应急自救,从而控制事态蔓延和恶化。二是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各种风险在发生之前,都有一些潜在的状态,通过对风险识别能力的培养,能够尽早及时地发现和处置潜在风险。三是有利于源头预防校园突发事件发生。有的是因为学校管理有漏洞或不到位,就会引发踩踏、中毒、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有的因为师生危机风险意识不强,反应应急能力较差,校园周边环境不优,等等,这些需要强化源头预防,从源头上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四是有利于善后恢复。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有利于确保善后恢复快速推进,还可以在心理进行疏导,帮助师生尽快恢复稳定的心理状态。

3.对策与建议

3.1树立正确的理念

首先要确保预防的可行性。预防为主是安全管理的第一原则,从实际情况来看,有的预防措施可以避免某些突发事件的发生,有的则是无法避免的,只能将最大可能地降低损失,这就是我们需要考虑预防的可行性。其次,认识到预防的重要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就会给生命健康带来危害,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可能挽回的。还会影响师生的身心健康,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严重影响学校的形象。再次,要认识到应急的复杂性。校园突发事件的种类多,概率低,十分复杂,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和突发性,必须尽可能考虑到所有导致校园突发事件发生的因素,才能避免其发生。

3.2加强标准化建设

应急能力需要用一定的标准去衡量。不同的学校,其应急能力也不相同。只有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明确具体内容、水准和目标,才能更加准确客观地评估校园安全管理水平。因此,必须加强校园安全标准化建设。一方面,建议国家从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高度建立健全规范完善的标准体系。另一方面,要建立评估体系。当前,在法律法规层面已经有了一定成效,但是还存在漏洞,有待进一步完善。这就需要从评估体系建设上下功夫,科学分类,细化项目,量化标准,确保评估体系的科学性、准确性。在应急能力评估操作实施方面,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学校也可自己进行,还可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评估。

在构建评估体系时,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科学明确内容和分值权重,对数据科学处理,主要可以采取层次分析、模糊综合评价方法等。

3.3优化周边的环境

校园周边是校园与社会接触的过渡段,校园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着校园内部的安全和稳定,影响着师生的安全与健康。因此,校园周边的治安、交通等问题,都的导致突发事件的重要因素。为此,必须充分认识到校园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应明确各自职责,形成联动机制,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注重定期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常规与重点相结合,坚决清除一切有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的隐患。同时,加强调查研究,收集各方意见建议,使这项工作搞得更好。

3.4狠抓校内管理

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得如何,直接影响着校园突发事件应急的效率和结果。因此,作为中小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校内安全管理。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学校应充分借助黑板报、文化栏、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宣传阵地,加大应急知识教育力度,让师生掌握一些常用的应急知识技能,切实增强师生的应急能力。还可以充分借助网站,移动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自媒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应急意识,让突发应急思想和知识技能深入到广大师生心中,并成为一种自觉习惯。二是加强制度建设。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校园安全隐患进行大排查、大清楚和大整顿,让校园安全隐患无处藏身。应加强校园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安全设备得有配足配齐和及时维护。三是加大制度执行力度。校园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建设,需要依靠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通过制度执行来规范师生的行为。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的,必须及时要求整改,对于屡教不改的,要予以严惩,确保师生的安全警钟长鸣,避免因为麻痹大意而造成更大的伤害。四是加强安全应急演练。首先要制定好应急预案。要掌握突发事件的基本规律,还要结合学校实际,掌握应急事件主要特点,通过调查研究,制定出符合学校实际的应急预案。同时,要加强应急演练,如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听到警报声后,走廊通道上要开启应急照明灯,快速有序地疏散到空旷的操场中,通过实践演练,增强师生的现场应急能力,从而使突发事件的损失和伤害降到最低程度。

4.结语

综上所述,安全是校园的根本保障,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建设是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为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必须转变思想观念,注重校园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着力优化校园周边环境,狠抓校内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师生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参考文献

[1]郝宁,刘玫瑰.中小学教职工应对校园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意愿研究[J].心理研究,2013,06:86-91.

第4篇:突发事件分类标准范文

关键词:边境 处突 财务保障

在处理突发事件时,部队往往采取不同于一般军事斗争的作战方式。为适应这一特点,财务部门在保障部队行动时,必须立足于最复杂、最困难的局面,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完成保障任务。

一、立足平时,打好“处突”财务保障基础

(一)建立多套保障预案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因此,边境地区部队各级财务部门应在平时的财务工作中建立完善的保障预案。“处突”财务保障预案,是部队执行“处突”任务时后勤保障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处突”部队实施不间断供应的依据,所以在平时要根据未来“处突”方向以及所担负的任务制定周密的、切实可行的财务保障预案。边境地区财务部门要结合实际,设计多套保障预案,制定多种措施,既要有处置大规模突发事件的保障预案,又要有处置局部突发事件的保障预案;既要有处置城乡突发事件的保障预案,还要有处置边境交壤地区的保障预案;既要有独立的保障预案,又要有支援保障的预案等等。制定预案时一是要合乎上级意图,与后勤保障方案相一致;二是在预案中,预想的情况要力求客观全面,要有一定幅度的变通性和适应性;三是制定预案时要科学论证,结合模拟演练,进行修订完善,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可行性。

(二)建立完善的储备制度

完善的储备应包括物资储备和资金储备。“处突”任务虽不像作战,但其也有自身特点,其最大特点就是要求部队反应迅速,关键时刻能“拉得出,用得上”。因此,为争取反应时间,平时应储备一定的物资。尤其是在边境地区,筹措物资困难,在有“处突”任务时部队再筹措物资就延误了战机,因此应在平时就储备一定数量的便于携行的物资,并定期检查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质量、数量,确保对部队接到任务之初的物资保障。对于资金的储备,要提高经费储备的种类和数量,保障战时急需。边境地区金融机构的分布不像内地地区那么广布,因此在平时应储备一定数量的现金,并适当加大储备量,保障部队开进之初的需要,在预测经费供应量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一般保持在本部队日耗量的25倍左右,采取随时支付、随时记账的办法。由于我国接壤或相邻的国家众多,可能有时物资的采购、经费的支付要用到外币,因此也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外币。外币储备的数量不需太多,也不能太分散,应统一集中在团一级财务部门,使用时采取单独核算、单独记账的方法。

(三)建立“处突”岗位并加强训练

在师以上部队财务部门设置处突岗位,由一或两名财务人员负责“处突”事务。平时其主要职责如下:第一,与地方相关部门联系,同步掌握处置其驻守地区各方面的相关信息,时时掌握情况的变化,同时协调地方政府资金投入与我军“处突“经费的供应关系。第二,定期与其他保障力量如军兵种、武警部队,及地方预备役、民兵等联系,进行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处置突发事件时财务保障演练,重点掌握和熟悉各类边境地区易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处置方式,掌握“处突”期间的有关财务供应、保障方法,明确“处突”时财务保障机构的设置、指挥程序、任务分工等,在平时积累经验、提高素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财务保障的能力。同时应根据制定的保障预案对所有财务人员进行相关业务训练,使其做到心中有数,业务熟练,在保障部队完成“处突”任务时能实现保障有力。

二、立足法制,建立“处突”经费标准化制度

(一)加快“处突”财务保障立法进程

国家已经颁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建立应急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军队担负支援国家建设,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的职责,也应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坚持依法保障,是确保军队突发事件财务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现行的财务法规没有充分考虑高科技对财务保障的影响,也没有依据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改进。尤其是在目前大联勤的形势下,多军种联合财务保障的难点就在于没有出台一个统一的“大法”让大家遵循,因此各军种都各自为政,按自己的标准保障本部队,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大联勤。特别是针对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特点,军地通用、社会通行的全民性保障法规,到目前基本上还是空白。因此必须加快军队边境地区处置突发事件财务保障的立法进程,使“处突”财务保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建立“处突”经费供应标准化制度

建立“处突”经费供应标准化制度,是从经费供应上进行规范和细化,是满足当前财务管理日益精细化的发展需要,也是满足边境地区经费足额供应、合理使用的前提。对边境地区“处突”经费的标准化供应要体现边境地区的特点、不同类型部队的经费需求,保障部队“处突”任务的完成。一是完善人员生活待遇标准。“处突”中按所到地区领报生活费的规定,解决了跨地区执行任务人员的生活待遇问题。但就目前实际情况看,到艰苦的边境地区处置突发事件时执行当地标准的难度大,如草原、沙漠、戈壁、无人区、距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较远的地区等,应根据所在地的特殊情况制定特殊的补贴标准。二是完善公用经费领报标准。适当提高艰苦地区补助标准,以解决远距离采购和艰苦条件下部队生活设施购置的需要,主要有车辆维修管理费、油料费、给养器材费等。三是建立“处突”一次性补助标准,即根据突发事件的规模分级设立一次补助标准,对“处突”部队进行补充经费保障。

三、立足全局,理顺关系,重点保障

(一)经费保障中要区分各阶段的保障重点

“处突”财务保障不是在接到任务之初对部队拨款后就一劳永逸了,它贯穿于整个“处突”的过程当中,有不同的保障内容,分为不同的保障阶段。尤其在边境地区,经费筹措困难,财务部门更要分清轻重缓急,明确各阶段的保障重点。从保障对象看,直接担负处置突发事件任务的一线部队是重点,必须优先满足其需要,确保部队拉得出、开得动、打得胜。从保障内容上看,军需物资供应、交通运输、装备购置和维修、战救药材供应是重点,要确保运得上、救得了、收得拢。从保障阶段看,行动前,保障部队的生活、训练和卫生防疫是重点;开进过程中,保障部队的给养、装备和车辆维修等急需开支是重点;收尾阶段,卫生防疫、车辆运输及相应的跟踪检查是重点。财务部门应理顺关系,根据部队的后勤保障方案区分重点,有效保障。

第5篇:突发事件分类标准范文

关键词: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标准;安全与应急预案;完善

中图分类号:F5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2-0144-03

旅游饭店是满足旅游者的住宿、餐饮、娱乐、康体等需要的设施,是旅游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它比较早的融入到了国际化的行业。自1993年,中国开始实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管理以来,在星评标准的指引下,中国星级饭店不断健康发展。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旅游饭店数量逐步攀升,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到2009年底,中国旅游星级饭店已达到14 237家,拥有客房167.35万间,拥有床位306.47万张。其中在14 237家星级饭店里,五星级饭店506家,四星级饭店1984家,三星级饭店5 917家,二星级饭店5 375家,一星级饭店455家[1]。这些旅游星级饭店在满足了国内外旅游者的需求的同时,既在自身的发展中积累了一定的经营经验,又为国家创造了经济效益。

一、GB/T14308-2010――《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的出台

为使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更加规范,解决在旅游饭店运营中存在的诸如服务质量、设施设备、星级标志的使用,特别是在客人健康和生命安全等方面的一些突出问题,使得旅游业三大支柱之一――旅游饭店在设施功能、安全卫生、服务质量等更加适应中国成为世界旅游目的地强国的需要,2011年1月1日中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业标准GB/T14308-2010――《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以下为行文方便,将该标准简称为“新星评标准”)。新星评标准正是在中国旅游事业高质量地发展,旅游饭店数量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本着发扬优势、克服负面效应、促进旅游住宿服务业健康发展的目标,针对旅游饭店存在的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经过全面缜密、科学规范而制定的既体现对旅游饭店如何满足不同群体的客人需求,又体现和谐社会“人性化”管理的一部高质量、权威性、操作性强的国家标准。它对于旅游饭店管理内涵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新星评标准从评定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星级划分及标志、总则、各星级划分条件、服务质量总体要求、管理要求、安全管理要求等十个方面,对饭店软件、环保、安全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形成比较完善的评价体系。这对于饭店来说是有了一个明确的目标和方向指引,使得饭店在保证和提高质量方面更有据可依,而对于星级评定机关来说,则有了行政管理和评定的标准。可见,新星评标准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星级评定管理体系,能够促进饭店业的整体发展。

二、新星评标准的新意和亮点

1.有限服务饭店与完全服务饭店标准的提出有利于旅游饭店的市场定位。新星评标准对旅游饭店的定义为:以间(套)夜为时间单位出租客房,以住宿服务为主,并提供商务、会议、休闲、度假等相应服务的住宿设施,按不同习惯可能也被称为宾馆、酒店、旅馆、旅社、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2]。从旅游饭店营销角度来讲,只有对所提供服务的对象――顾客群体,进行市场细分,才能准确的进行定位,抓住市场机会。有针对性地开展营销工作,提供优质的饭店产品。新星评标准将一二三星级饭店定位有限服务饭店;将四五星(包括白金五星)饭店定位为完全服务饭店。具有创新性。这样划分,改变了过去无论是哪一星级都盲目追求拼硬件、加项目、无经营重点等状况,最后结果都是浪费大量精力、财力的局面。新星评标准提出的有限服务和完全服务饭店能够使不同星级的饭店明确自己的市场定位、对客服务方面等的主要工作,发挥不同星级的作用。

2.更加体现和谐社会中“人性化”的要求,突出强调安全与应急管理。安全与应急管理是新星评标准中最大的亮点。一是强调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案制定作为各星级饭店的必备条件。二是规定了一至五星级饭店均需制定火灾等六类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预案。

旅游饭店的服务对象是住店客人,从客人预订、入住、离店,就是旅游饭店为客人提供服务的全过程。客人的安全是旅游饭店在服务中的重大问题,涉及到客人的健康和生命财产,只有把安全放在首位,才能真正达到客人在饭店接受服务时安心、放心、静心。只有增强对客服中安全意识,才能保护顾客的利益。这就是饭店的产品。而饭店的产品应一切从客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安全、质量、秩序是基础,只有基础扎实,才能提供舒适、富有文化氛围、个性突出的服务,饭店才能提升质量和扩大影响。新星评标准中的关于安全方面的规定,具体体现了和谐社会中“人性化”的要求。

3.培育企业安全文化增强员工凝聚力。旅游饭店管理的重要基础是企业文化,安全文化构成了星级旅游饭店文化的重要部分。其本质是将人暴露在危险或有可能造成伤害的条件减低到最低限度而建立起来的规范、信念、任务、态度和习惯等[3]。员工的生存离不开企业,同样企业的发展创新也离不开员工的努力。员工是旅游饭店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资源,员工的素质如何,决定饭店的生命。作为旅游饭店对安全文化的普及就是通过培训,强化安全意识,使全饭店人员不仅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形成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因此,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文化培育的同时,也要对员工进行团队荣誉感和激励的教育,即酒店的安全就是客人的安全,同样也是员工的安全和企业发展的安全。而星级饭店标准,将安全、员工和企业发展联系在一起,正是激励因素在工作上的非常有效的量化说明,它潜在地影响着星级饭店员工的职业形象、工作激情和企业的经营理念、凝聚力,形成对饭店的满意感和荣誉感。

尽管新星评标准有许多创新,特别规定了安全与应急预案的重要性,体现了重视客人安全的理念和要求。但在安全与应急预案中的相关规定中还存有一些值得探讨和分析的问题。经过对《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的学习思考和细致研究,认为新星评标准是动态的,在实践和应用中要不断的完善,以弥补有关漏洞。因此,就以下几个方面来提出一些建议。

三、对新星评标准中关于安全和应急预案规定中的建议

(一)关于有限服务饭店中安全与应急预案的问题

1.在附录A(规范性附录)必备项目检查表中,对一、二星级的突发事件要求是一致的“应有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预案”,而对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规定是“应有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包括火灾、自然灾害、饭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事故、公共卫生和伤亡事件、社会治安事件等)处置的应急预案,有年度实施计划,并定期演练”[2]。这样规定与安全预案应急要求有区别是不应该的。因为在标准中已经明确地划分出有限服务饭店和完全服务饭店:一二三星级饭店定位有限服务饭店;四五星(包括白金五星)饭店定位为完全服务饭店。按照一般规律,对有限服务饭店的评定标准应该是一致的。但在对待突发事件问题上却把三星级的有限服务饭店要求同四五星级完全服务饭店要求等同,使有限服务饭店的要求又不同,失去了划分的目的。另外,一二星级没有规定突发事件的种类和年度实施计划、定期演练的规定。这从对整体旅游饭店在突发事件的要求上存在差异。事实上,在安全与应急预案的问题上无论星级如何,要求都应一致,才能体现出标准的指导作用。

2.标准中“各星级划分条件”在设施设备问题上做出了“一星级、二星级饭店不作要求的”[2]规定。但在附录B(规范性附录)设施设备评分表中却有“先进、有效的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点报警、面报警、消防疏散广播等)”[2]的规定。这种规定是对星级饭店在火灾报警方面要求不一。既然划分出了一二三星级饭店为有限服务饭店,四五星级饭店为完全服务饭店。那么,有限服务饭店中的一二星级饭店要求就应有一致性。否则,给人们的概念就是整个标准中关于火灾报警要求方面不匹配。而事实上近年来旅游饭店发生火灾事故中,有限服务饭店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因此建议对这类的饭店火灾报警系统也应与完全服务饭店要求一致,而不能不作要求。

3.关于安全制度明确性问题。在这方面问题上,附录C(规范性附录)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中,规定了“有完备的岗位安全责任制与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培训、演练计划和实施记录”[2] 。但标准中在“各星级划分条件”同样做出了“一星级、二星级饭店不作要求的”[2]规定。同样是有限服务饭店,三星级却要求在运营过程中有这方面的评分标准,而一二星级饭店却不作要求,这在对待饭店客人安全、饭店内部制度建立上的要求不一致,将导致一二星级饭店在安全责任制方面的缺失和轻视。

(二)关于服务质量总体要求中的安全性明确规定问题

安全是服务质量的重要内容,它包含在旅游饭店各项工作中,安全与否体现出一家旅游饭店是否能使住店客人满意,更加体现出能否吸引潜在客人、创造服务品牌的能力。因为安全是客人入住饭店的一个隐含需求,包含在旅游饭店为客人在住宿期间的整个时间和环节上。因此,在服务质量总体要求中应包含服务安全方面的要求。如应明确旅游饭店员工应熟练掌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的能力。实践中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死亡人数较多的原因中,就有服务人员不会报警、不懂疏散和逃生的方法和技能造成的。

(三)关于标准中相关法律法规列举问题

在标准的总则中规定,“ 星级饭店的建筑、附属设备设施、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劳动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与要求”[2]。但为使申请星级的饭店更加明晰在经营管理中要履行哪些义务、承担什么责任,还应该加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及《中国饭店行业突发事件应急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因为这些法律法规都涉及旅游饭店客人的安全问题和旅游饭店对突发事件应急的处置问题。只有这样才会使旅游饭店在经营管理中全面执行相关安全事务。体现标准的全面性。

(四)关于旅游饭店中保安部和工程部标准问题

因为在饭店安全中这两个部门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中最重要的职能部门[4]。担负着旅游饭店运营过程中的客人是否得到功能完美和服务舒适的饭店产品的职责。而在新星评标准中的附录A(规范性附录)必备项目检查表、附录B(规范性附录)设施设备评分表和附录C(规范性附录)饭店运营质量评价表中,只体现一部分内容(如对客服务方面的前厅、客房、餐饮、服务等方面的规定),而没有对安全部门和工程部门的标准。这种缺失会造成人们的一种片面认识:饭店只要达到直接面对客人服务部门的标准要求即可得到星评机构的认可和通过。进而造成对旅游饭店运营中的安全与技术支撑部门的轻视。

(五)关于“安全管理要求”中突发事件种类列举问题

在新星评标准“安全管理要求中”虽然规定了地震、火灾、食品安全、公共卫生、治安事件、设施设备突发故障等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但是为了体现标准所针对的旅游饭店是全国范围的。因此,还应加进其他自然灾害的预案。如台风、暴雨、海啸等极端气候灾害的内容[3]。因为中国地域辽阔,沿海省份比较多,处于从渤海、黄海、东海到南海的广阔海岸线上的旅游城市比较多,而这些城市又集聚着中国大部分的旅游饭店。每年的极端气候灾害对这些城市的旅游饭店经营安全势必造成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这部分地区旅游饭店极端气候灾害的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这样才是全面的覆盖全国的旅游饭店。

世界旅游组织预计,到2015年,中国将成为世界最大的旅游市场,并且中国将取代法国成为最受欢迎的旅游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旅游饭店就应该加大饭店 “软环境”――安全的建设与管理,提升旅游饭店在对客服中的能力和水平,体现旅游饭店所提供的产品的内涵。因此,就应不断对星级饭店标准进行有效补充和升级,满足国际国内宾客在安全方面的需要,提高旅游饭店业的服务品质,使中国真正从旅游大国晋级到旅游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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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方伟群.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实务[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8:1.

Analysis on the Regulation Standards of Security and Emergency-response-plan in Tourism Hotels Star-rating

SHI Yong-chun

(Beij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Finance and Commerce,Beijing 101101,China)

第6篇:突发事件分类标准范文

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区公共安全形势仍然严峻,各类自然灾害时有发生,生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事故仍处于易发期,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增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非常必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5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淄政发〔*〕88号)的要求,现就全面加强我区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我区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全面提高应急管理能力,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和谐,为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和谐*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2、目标要求。“*”期间,健全完善覆盖全区各级、各行业、各单位,多层次衔接配套、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完善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健全完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配套完善应急管理法规和政策措施,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平台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保障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全面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1、加强应急体系规划建设。组织实施《“*”期间*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优化、整合全区各类资源,统一规划建设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项目和基础设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编制本级和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重点建设项目,统筹建设基础设施,明确政策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2、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区总体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本级、本行业和领域的各类预案,并加强预案的管理和督促检查。各基层单位的预案要简便实用。*年3月底前,乡镇、街道、开发区总体预案和各大企业预案编制基本完成;*年年底前,所有社区、乡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预案编制基本完成,形成覆盖全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预案体系。要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建立完善预案修订、评审、备案制度,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逐步建立各级政府预案库,提高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预案间的互联互通。建立预案演练制度,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实战能力。

3、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建设。区政府是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是全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办)是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区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法规和各自职能,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尽快明确承担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任务的应急管理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确定相关责任人员,承担日常应急管理的各项职责和任务,力争*年3月上旬完成。*年10月底,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将应急管理工作作为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责任到人,做好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明确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

4、加强应急管理机制建设。加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各专项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建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联系工作机制,研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并建立工作例行报告制度。研究建立保险、社会捐赠等方面参与、支持应急管理工作的机制,充分发挥其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等方面的作用。

5、加强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切实做好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实施准备和颁布后的贯彻落实工作,研究制定我区配套政策措施。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抓紧做好有关标准和政策措施的制订、修订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完善应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措施办法,切实落实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三、努力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推进全区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应急平台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搞好衔接、标准规范、整合资源的原则。应急平台要具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依托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构建政府综合应急平台体系,实现与市政府及与同级主要部门之间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有效整合各专业信息系统资源,形成统一、高效的应急决策指挥网络。积极推进紧急信息接报平台整合,探索建立“统一接报、分类分级处置”的有效形式。区应急平台的预警功能,要通过公用通信网络向街道和社区等基层组织延伸,着力解决边远地区信息报告和预警的“最后一公里”瓶颈问题,努力构建全覆盖、无缝隙的应急管理信息网络。

2、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期间,建立健全充分发挥公安消防、特警以及武警、人民、预备役民兵的骨干作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互为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改善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技术装备,强化队伍的培训演练,不断提高其应急救援能力。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办法,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和培训。各乡镇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应急救援专业人才库,成立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加强各类应急资源的管理。建立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做好对现有各类应急资源的普查和整合工作,统筹规划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生活用品等物资和紧急避难场所,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健全全区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征用、紧急配送体系,为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提供有力保障。完成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和综合应急物资储备库的建设任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加强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实现资源共享,为妥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

4、加大对应急管理的资金和科技投入力度。各级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的划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以及预防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由政府负担的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适应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的资金需求。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投入机制,增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资源依法征用与补偿办法。对公共安全、应急处置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政府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

5、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培训。要制订应急管理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健全培训制度,做好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培训机构,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加强对应急管理干部、基层干部、企业负责人应急管理工作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加强对有关从业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知识、处置技能和操作规程的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强化培训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一律不准上岗。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区政府应急办要总结交流应急管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密切跟踪研究国内外应急管理的最新理论和发展动态,促进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6、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加大基层应急投入,及时协调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问题,全面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立完善“政府统筹协调、群众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实际需要,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域的单元化应急管理模式和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要以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为重点,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制订操作性和针对性强的各类应急预案,增强第一时间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积极推进应急预案进社区、乡村、学校和企业,积极开展公共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做到家喻户晓,努力提高公众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充分整合现有力量,吸收有关专家和有相关救援经验的人员参加,尽快组建基层综合应急队伍,配置必要装备,强化训练和管理,提高综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在社区,要重点加强消防、避难场所、医疗卫生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和信息平台建设;在乡村,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并充分发挥城镇应急救援力量的辐射作用;在学校,要结合隐患排查整改,重点做好教室、宿舍、集体活动场所等建筑、设施的安全加固工作;在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装备及设施建设,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有预案、有救援队伍、有联动机制、有善后措施。

四、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

1、着力开展对各类风险隐患的排查和监控。要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因素以及矛盾纠纷等进行普查登记、分析汇总,建立有关隐患排查信息数据库,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治理,特别是对位于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的高危企业,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要加强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素的排查,认真做好预警报告和快速处置工作。对风险隐患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对重大风险隐患要加强实时监控。基层组织和单位是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隐患及时发现、定期排查、实时监测、有效整改的排查监管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2、切实抓好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要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监管手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监察,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要提高监管效率,对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实施联合执法。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监察机构要把督促风险隐患整改情况作为衡量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是否到位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网络,增加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面,不断提高监测水平。对监测中发现的不稳定因素,开展风险分析,及时作出预测。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预警信息。

4、搞好突发公共事件趋势分析。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趋势年度分析制度。每年年初,区政府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面临的形势、发展趋势及其成因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的趋势分析工作,细化应对方案,采取有力措施,防患于未然。

五、全力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

1、严格信息报告制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及省、市、区政府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和救援机构报告;乡镇、街道、开发区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要通过鼓励社会公众报告、举报,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形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工作条件,明确值班人员责任,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2、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及时掌握、准确判断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根据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并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加快实施。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处理责任人员,总结事故教训,制订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3、认真做好评估和统计分析工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评估分析制度。每年年初,区政府应急办要组织有关方面对上年度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及相关防范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每年12月底前,向区政府应急办报送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评估报告,并总结典型案例。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根据分类分级标准,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突发公共事件的统计信息实行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区民政、安监、卫生、公安部门分别归口统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况。要研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及时调查掌握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并预测发展趋势。

六、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1、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切实把应急管理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要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度和应急管理绩效评估制度,把应急管理工作的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理顺关系,明确责任,搞好条块之间的衔接和配合。建立健全同级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深入一线,加强组织指挥。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奖惩制度,对不履行职责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预防和处置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2、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依靠群众,军地结合,警民协作,广泛动员,夯实基础。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重视培育和发展社会应急管理中介组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物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积极开展基层公共安全创建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局面。

第7篇:突发事件分类标准范文

【论文摘要】区别于法理学从微观抽象视角研究法律冲突,鉴于行政法视野中法律冲突现象的普遍性和复杂性,行政法律规范冲突已经占据了我国法律冲突的绝大多数,极具代表性和典型性,故本文旨在通过时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实证分析得以令我国国内法律冲突之类型“一览无余”。【论文关键词】行政法律冲突 实证分析 类型化 作为无法回避的法律现象,法律冲突表现形式错综复杂、“多彩多姿”。为了得以全面、系统、规范、深入地描述和分析我国法律冲突的现状和全貌,辨明各种形式法律冲突之异同,仅靠澄清法律冲突的内涵与外延显然难以达致,概念本身的模糊与多变性也需要通过类型化的方法来弥补概念性思维的不足。类型化的研究进路可以通过开放式的思维模式,阐释法律冲突的具体表现,管窥法律冲突的全貌,得以为法律冲突的解决提供一种全新的尝试性思路。虽然本文并非直接关注法律冲突解决机制本身,但是通过对法律冲突类型化的研究进路,无疑将会对法律冲突的预防、排除及其消解具有“对症下药”式的基础性意义。 一、关于法律冲突之界定 学术领域中的许多论争不是始于论题,更不是始于观点和论证,而是始于对概念的理解和定义。故澄清法律冲突的涵义显然会对准确深入把握法律冲突之全貌大有裨益。所谓法律冲突,是指调整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法律规范因内容上的差异而导致效力上相排斥进而互不兼容的现象。可见,法律冲突由三个要件构成:一是关于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法律规范间出现“管辖”交叉点是构成法律冲突的连接因素,是产生法律冲突的根本原因,只要是生效的法律规范,是否违法在所不问;二是关于法律冲突产生的直接原因,共同调整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法律规范必须在内容上有所差异而引发效力上竞相排斥;要件三关系到法律冲突的结果,不同内容的法律规范因调整同一法律关系而导致互不相容、竞相适用。 由于行政法律规范与法律规范是种属关系,法律冲突的一般理论当然也适用于行政法律冲突,行政法律冲突只是法律冲突在行政法视野中的特别化。可见,行政法律规范的范围和种类直接决定了本文研究视野下的法律冲突的界限。鉴于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效力层级太低、数量过于庞杂,若将其纳入研究范围无疑会令文中所采用的法律规范实证分析方法变得异常复杂而又难以操作,因此本文对于行政法律冲突类型化分析的尝试仅限定在效力等级在地方政府规章以上的行政性规定范围内,具体包括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规范以及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当然,行政法律规范也可以具有涉外属性,但由于公法冲突往往具有很强的属地性,故本文对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类型化研究主要限定在我国国内同一法域下行政法律体系内部所发生的法律冲突问题,排除国际公法冲突以及区际公法冲突。 二、我国法律冲突的具体类型 类型化研究旨在综合多种分类标准以实现具有立体分类结构的法律冲突的体系化,以便能够为构建法律冲突解决机制提供“全景式”的分析视角。可见,最关键之处就在于确定一个标准,作为分类归纳整理法律现象的基础,使法律研究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形态各异的法律冲突产生原因不同,外在表现形式可能就会有所不同,其对法治的破坏力也会有所差异,相应地可能就需要适用不同的冲突解决机制。故本文将以构建冲突解决机制为中心同时兼顾考虑法律冲突产生原因以及外在表现形式的差异性,共同作为类型化的基本依据。 (一)类型一:层级冲突之纵向法律冲突与横向法律冲突 根据行政法律规范制定主体间的隶属关系,行政法律规范表现出明显的层级性,相应地,行政法律冲突主要表现为上下级法律规范间的纵向法律冲突以及同级(包括准同级)法律规范间的横向法律冲突,事实上,层级冲突是最早进入学界研究视野、学界研究最为广泛和深入的冲突类型,同时,这也是2000年生效的《立法法》所力图规制的主要冲突类型。 1.纵向法律冲突 纵向法律冲突主要表现为上下级行政法律规范在管辖交叉点上的竞相抵触,具体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违宪冲突 在现代法治国家,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违宪冲突对一国法律权威乃至法律体系和谐统一的破坏是最具毁灭性的,必须彻底得以避免。原则上如果下位法与宪法相抵触,那么该规范性文件自然应 当自始无效,“违宪冲突”似乎是一个没有意义的“伪命题”。正如凯尔森所言,违宪法律自始无效可能只有在“存在一个超越于制宪机关之上的专门监督机关才有可能完全取消‘违宪法律”,,事实上,“普通的立法者也可以被授权在某些情况下,作为宪法的立法者来行为,宪法使立法者有权、或者适用在宪法中直接立下的规范,或者适用立法者自己可以决定的其他规范”,因此,违宪冲突也是一种无法完全根除的客观存在。在我国,违宪冲突主要体现为下位法与宪法在具体条文内容上的相抵触以及下位法违反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方面。比如某一法律对宪法明确规定的事项在范围上作了扩大、缩小或者变更,或者下位法的具体规定与宪法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不一致等等。 (2)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 上下位法间的冲突是行政法律冲突中最为普遍的冲突类型,具体指在行政法律体系中,除了宪法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级别高的规范性文件与级别相对较低的规范性文件间因管辖交叉而引发的冲突。根据《立法法》规定,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主要包括以下八种形式:其一,行政法规与法律的冲突;其二,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的冲突;其三,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冲突;其四,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的冲突;其五,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与行政法规的冲突;其六,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与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冲突;其七,较大的市地方政府规章与同级人大地方性法规与上级(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冲突;其八,较大的市地方政府规章与上级(省级)地方政府规章的冲突。相比于违宪冲突,上下位法间层级冲突更为常见,我国行政立法主体多元化、多层级性以及立法主体权限不明是导致上下级法律冲突广泛存在的直接诱因,在具体内容方面,既可能表现为下位法与上位法在基本概念层面以及范围层面(包括主体范围、适用事项范围、行为幅度范围、权利义务范围、期限范围五个维度)相抵触,又可能表现为下位法直接越权立法,也可能表现为下位法与上位法所确定的原则和精神相抵触,当然,上位法如被修改或废止,而下位法没有及时做出回应的,也会引发法律冲突问题。 (3)变通后的不一致 通常情况下,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效力等级层面原则上要高于下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在特殊情况下,有关立法主体还可以在宪法以及地方组织法授权以外的其他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立法权。根据《立法法》第81条规定,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经过全国人大特别授权的经济特区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权做出与其上位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规定,虽然这种变通规定属于上下位法间的法律冲突,但因为经过特别法律授权而具有了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并非属于越权立法的范畴,但是该“合法冲突”规定仅在其所辖区域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而对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变通立法的权限,《立法法》第66条同时又进行了特别限制,因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其上位法(包括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冲突还要作进一步区分,如果是属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以及其中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乃至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相冲突的情形的,则属于违法的越权冲突,而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冲突则因得到法律的特别授权而可以合法存在。 2.横向冲突 不同于纵向冲突,横向冲突是指效力等级相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因出现管辖交叉但内容不一致而引发的法律冲突类型,具体表现为同位法冲突与准同位法冲突两种类型。 (1)同位法冲突 同位法冲突包含两种形式:既可能发生在不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不同法律规范间,具体包括部委规章之间的部门立法冲突以及不存在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不同地区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间的地域立法冲突;也可能发生在同一立法主体制定的不同规范性文件间以及同一规范性文件内部不同法律规范间,其中对于同一立法主体在不同时期制定的法律规范间的冲突表现为新法与旧法的冲突即时际冲突,而对于同一立法主体先后制定的调整特别法律关系的特别规范与调整一般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间的冲突则表现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冲突即特别冲突,当然,还可能出现时际冲突与特别冲突杂糅的情形,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发生冲突的情形。总之,时际冲突与特别冲突共同构成同一立法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间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 (2)准同位 法冲突 立法实践中,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既可能因为立法主体间存在直接隶属关系而引发纵向法律冲突,又可能因为立法主体间是平级关系而产生同位法冲突,而如果出现不同立法主体间既不属于上下级领导关系、又不能被视为同级别立法主体情形时,对于其制定的不同规范性文件间的法律冲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可将其视为准同位法冲突,具体表现为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间的冲突、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冲突以及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间的冲突。而根据授权原理,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授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相同的效力,故对于经过特别授权制定的法规如与法律冲突的,也同样应被划归为准同位法冲突类型。可见,准同位法冲突类型实际上是来源于《立法法》的特别规定,因需要适用独特法律冲突解决机制而区别于同位法冲突类型。 (二)类型二:有冲突解决机制的法律冲突与无冲突解决机制的法律冲突 冲突解决机制可以发挥法律条文的作用,为存在冲突的法律规范拾遗补缺,帮助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对法律冲突的危害起到了很好的稀释和消解作用。但实践中法律冲突的具体样态并非已被《立法法》所完全涵盖,故以是否具有冲突解决规则为标准对法律冲突进行类型化研究,无疑会有很强的目标导向性价值。 1.有冲突解决机制的法律冲突 毋庸置疑,法律冲突解决机制的存在得以令法律冲突对法治破坏力消失殆尽。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有两种形式:一种为直接解决机制,包括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以及新法优于旧法规则;另外一种为间接解决机制即需要有权机关裁决规则,包括制定机关裁决规则和特定机关裁决规则。可见,无论是针对具有隶属关系的立法主体制定的具有层级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引发的纵向冲突,还是效力等级相同的法律规范间所产生的部门立法冲突以及准同位法冲突,也包括同一立法主体制定的不同法律规范间的同位冲突,《立法法》均已建立相应的冲突适用规则,只是解决冲突的途径不同而已。 2.无冲突解决机制的法律冲突 尽管我国不同地域的地方立法(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地方政府规章)均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机组成部分,但因为需要结合各自所辖区域特点进行自主性立法,所以不同地方立法往往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原则上地方立法仅在各自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同地域的地方立法并不存在管辖权交叉的可能,但法律关系主体跨区域的频繁流动,导致适法者常常需要在相冲突的不同地域立法规范中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然而,对于这种地域立法冲突,法律尚未规定明确的冲突解决适用规则,而实践中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跨地区流动早已成为现代社会人类生活的常态,适法机关常常要在竞相冲突的不同地域法律规范间做出抉择,因此,当务之急,应当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冲突适用规则以摆脱当前适法窘境。事实上,确立地域立法冲突适用规则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笔者建议借鉴国际私法冲突规范适用规则,确定若干系属公式,如被告所在地法、人民法院所在地法、当事人住所地法、行为地法、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地法等,以便针对不同情况适用不同地区的法律规范。 (三)类型三:合法冲突与违法冲突 尽管我国已经在《立法法》以及相关法律制度中专门建立了针对下位法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的事前批准程序以及事后监督备案程序,但由孙志刚案件引发的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则鲜明地印证了违法规范性文件的存在并非偶然而是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不容否认,当前中央乃至地方对立法文件的定时清理制度也在很大程度上令违法的立法文件难以继续安然无恙地“隐匿”,但正如违宪冲突也是一种无法杜绝的客观存在一样,下位法违法已然成为无法彻底根绝的现实,故以引发法律冲突的法律规范是否合法有效为标准,作为对法律冲突类型化研究的另一路径,无疑会对完善法律冲突控制机制大有裨益。 1.违法冲突 所谓违法冲突,是指由本因违法而应无效的法律规范引发的与其他法律规范间的法律冲突,属于法律规范间的对抗性冲突类型。无效法律规范既可能由其实体性越权也可能由其程序性越权导致。《立法法》第87条对有权机关改变或撤销适用对象的规定,实为法律规范的违法无效划定了界限。违法无效的法律规范本应自始无效,不得发挥法律的功能和作用,但实践中常常因立法监督机制的失灵而导致其不仅能够实现 其效力内容,而且还会引发法律冲突问题,可见,违法冲突在本质上即具有特殊性,作为一种本应“扼杀在摇篮中”的冲突类型,不仅应当在事前审查机制中将起铲除,而且应当在事后监督程序中得到彻底根除,违法冲突消除过程实为有权主体对法律规范“去伪存真”过程,违法规范将被撤销而排除适用,合法规范继续存在,故违法冲突存在多寡理应成为检验立法监督机制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尺。 2.合法冲突 所谓合法冲突,是指发生在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间的法律冲突类型。从实际情形而言,合法冲突主要由四方面因素引发:一是立法权限不明确,导致法律规范之间的合理冲突;二是立法授权不明确,由此引发“政出多门”;三是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存在,使得相关立法依据条款界限不清;四是立法的连续过程,法律的废、改、立引起相关规定难以及时配套。可见,与引发违法冲突的法律规范间彼此对立不同,合法冲突不仅难以避免,而且得到法律“认可”,竞相冲突的法律规范有权在法律体系中共存,显然属于非对抗性冲突的范畴。虽然合法冲突属于法律允许的冲突类型,但对于一国和谐、有序的法律体系而言,只要是法律冲突就应当尽可能避免,否则适法者会在纷繁复杂而又前后不一的行为规范面前“手足无措”,陷入适法困境。当然,冲突解决机制可以起到对法律冲突消极作用的弥补功能,二者一正一反正好抵消,但同时自然就对合法冲突适用规则提出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重视法律合法冲突的预防与补救是防止因合法冲突而引起社会失序的必要保障。 (四)类型四:显性冲突与隐性冲突 社会现实永远都比法律规范预设情境复杂得多。有些法律冲突可以因贴有预设的客观标签而容易被识别,比如法律规范间的纵向冲突与横向冲突类型,当我们对该种冲突类型的表现形式和基本特征了如指掌时,稀释并消解该种冲突对法治的破坏力就成为一种可能。但在实践中发现,总有一些法律冲突是立法者无法事前预见的,或者即使有所预见,也无法确立一种单凭涵摄就可解决冲突的适用规则,适法者需要在个案中裁决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因此,以法律冲突的可识别程度为标准进行类型化研究,将有助于探求限缩和控制适法者主观裁量余地的解决机制,尽量实现法律冲突适用规则从定性到定量模式的完全转化。 1.显性冲突 显性冲突是指法律规范在时间、空间和逻辑三个维度上所发生的冲突,因其烙有明显的客观印迹而谓之为“显性”。显性冲突往往脱离于个案事实,在立法阶段就已存在,因不同法律规范内容抵触或不一致但管辖权却又交叉而引发。可见,显性冲突最独特之处,就在于其极易识别的特性,往往可以通过构建“对症下药”式的冲突解决机制而得以令该种冲突的危害力得到抵消,也就是说,立法者可以事先通过固化价值取向和法益权衡标准而实现预设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的绝对化。适法者面对显性冲突,无需考量发生冲突的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而只需诉诸立法者所型构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当然,这无疑又对法律冲突解决机制的完备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隐性冲突 与显性冲突不同,隐性冲突仅仅存在于法律规范适用阶段,我们无法从具体的法律规范中发现该种冲突的丝丝“痕迹”,当某个“疑难案件”出现时,隐身于法律规范背后的潜在冲突被“激活”了,从而引发隐性冲突。可见,谓之“隐性”,乃是指立法者事前无法预见这种冲突的各种情形,而只能委诸适法者在个案中的具体衡量。追根溯源,隐性法律冲突的无法预见性正是来源于法律规范基于内在逻辑结构不同而被类型化的两种不同规范形态—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因为法律规则是以要么有效要么无效的方式适用,所以法律规则间的冲突较易识别,谓之“显性”;而法律原则有着法律规则所不具备的重要性维度,即原则具有“分量”,对于不同原则间的冲突只能通过“称重”或“衡量”的方式并结合“个案情势”确定该原则适用的程度,故包含法律原则的冲突(包括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间的冲突以及不同法律原则间的冲突两种),不仅难以预见,而且很难通过具体适用规则实现冲突解决机制的量化和精细化。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面对隐性冲突,我们只能依赖于适法者依据“情境思维”在个案中进行法益衡量,适法者可以堂而皇之地依据自己的主观见解进行裁判。事实上,我们可以凭借实践的日积月累,逐渐具体化须填补的评价标准,形成统一的法益位阶体系,当然,面对隐性冲突,适法者每次仍然必须认真考量个案的具体情势,事实上也不会出现一个个案与另一案件完全相同的情形,但事件比较可以促成类推适用,通过对 事件作某种程度的类型化研究,也可以令法益衡量变得更容易些。同时,加强对适法者法律适用论证过程的监督和评价,也将有助于令适法者的判断余地日渐缩小。 三、结语 统一、完备、和谐的法律体系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石。正如黑格尔所言,法的“完善性只是永久不断地对完整性的接近而已”,法的完善只是一种理想状态,而立法的不完备才是一种恒常的客观存在。虽然追求良法完美之治仅是法律世界的乌托邦而已,但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冲突并将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则应当成为法学界乃至立法学界孜孜追求的目标。 注释: 参见刘红:"法律冲突的概念辨析",载《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See Liu Hong. On the Concept of Legal Conflict[J]. 1 Hubei Social Sciences,2009.参见刘莘主编:《国内法律冲突与立法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页。See Liu Xin. Domestic Legal Conflict and Legislative Measures[ M]. Beijing: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 Science and LawPress.6-7 (2003).注意上位法效力优先不代表上位法适用优先,在上下位法间发生法律冲突时,适法者优先适用上位法,如果上下位法间并不存在法律冲突,既然下位法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具有更强的明晰性与可操作性,反倒是下位法优先适用于上位法。沈秀莉:"论法律冲突及其消解-兼评《立法法》之相关规定",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Shen Xiuli. On Legal Conflict and Its Resolution[J].6 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edition). 2001.参见胡玉鸿、吴萍:"试论法律合法冲突的制度成因',,载《学习与探索》2002年第6期。See Hu Yuhong, Wu Ping. On the Institutional Causes of Due Legal Conflict[J].6 Study&Exploration. 2002.法律冲突的控制机制能够抑制法律冲突消极作用的发挥,但违法冲突与合法冲突对控制机制要求不同,违法冲突控制机制应当侧重于对违法冲突的事前排除,尽量令违法冲突得以彻底根绝,而合法冲突控制机制侧重于对冲突后的补救机制的完善,重在建立对症下药式的冲突解决机制,以抵消合法冲突的消极作用。参见雷磊:"法律规范冲突的含义、类型与思考方式",载《法学方法》第7卷。See Lei Lei. Meaning,Type and Thinking Ways of Legal Conflict[C].Juristical Means( vol. 7).

第8篇:突发事件分类标准范文

【关键词】行政法律冲突 实证分析 类型化

作为无法回避的法律现象,法律冲突表现形式错综复杂、“多彩多姿”。为了得以全面、系统、规范、深入地描述和分析我国法律冲突的现状和全貌,辨明各种形式法律冲突之异同,仅靠澄清法律冲突的内涵与外延显然难以达致,概念本身的模糊与多变性也需要通过类型化的方法来弥补概念性思维的不足。类型化的研究进路可以通过开放式的思维模式,阐释法律冲突的具体表现,管窥法律冲突的全貌,得以为法律冲突的解决提供一种全新的尝试性思路。虽然本文并非直接关注法律冲突解决机制本身,但是通过对法律冲突类型化的研究进路,无疑将会对法律冲突的预防、排除及其消解具有“对症下药”式的基础性意义。

一、关于法律冲突之界定

学术领域中的许多论争不是始于论题,更不是始于观点和论证,而是始于对概念的理解和定义。故澄清法律冲突的涵义显然会对准确深入把握法律冲突之全貌大有裨益。[1]所谓法律冲突,是指调整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法律规范因内容上的差异而导致效力上相排斥进而互不兼容的现象。可见,法律冲突由三个要件构成:一是关于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法律规范间出现“管辖”交叉点是构成法律冲突的连接因素,是产生法律冲突的根本原因,只要是生效的法律规范,是否违法在所不问;二是关于法律冲突产生的直接原因,共同调整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法律规范必须在内容上有所差异而引发效力上竞相排斥;要件三关系到法律冲突的结果,不同内容的法律规范因调整同一法律关系而导致互不相容、竞相适用。

由于行政法律规范与法律规范是种属关系,法律冲突的一般理论当然也适用于行政法律冲突,行政法律冲突只是法律冲突在行政法视野中的特别化。可见,行政法律规范的范围和种类直接决定了本文研究视野下的法律冲突的界限。鉴于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效力层级太低、数量过于庞杂,若将其纳入研究范围无疑会令文中所采用的法律规范实证分析方法变得异常复杂而又难以操作,因此本文对于行政法律冲突类型化分析的尝试仅限定在效力等级在地方政府规章以上的行政性规定范围内,具体包括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规范以及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当然,行政法律规范也可以具有涉外属性,但由于公法冲突往往具有很强的属地性,故本文对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类型化研究主要限定在我国国内同一法域下行政法律体系内部所发生的法律冲突问题,排除国际公法冲突以及区际公法冲突。

二、我国法律冲突的具体类型

类型化研究旨在综合多种分类标准以实现具有立体分类结构的法律冲突的体系化,以便能够为构建法律冲突解决机制提供“全景式”的分析视角。可见,最关键之处就在于确定一个标准,作为分类归纳整理法律现象的基础,使法律研究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形态各异的法律冲突产生原因不同,外在表现形式可能就会有所不同,其对法治的破坏力也会有所差异,相应地可能就需要适用不同的冲突解决机制。故本文将以构建冲突解决机制为中心同时兼顾考虑法律冲突产生原因以及外在表现形式的差异性,共同作为类型化的基本依据。

(一)类型一:层级冲突之纵向法律冲突与横向法律冲突

根据行政法律规范制定主体间的隶属关系,行政法律规范表现出明显的层级性,相应地,行政法律冲突主要表现为上下级法律规范间的纵向法律冲突以及同级(包括准同级)法律规范间的横向法律冲突,事实上,层级冲突是最早进入学界研究视野、学界研究最为广泛和深入的冲突类型,同时,这也是2000年生效的《立法法》所力图规制的主要冲突类型。

1.纵向法律冲突

纵向法律冲突主要表现为上下级行政法律规范在管辖交叉点上的竞相抵触,具体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违宪冲突

在 现代 法治国家,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违宪冲突对一国法律权威乃至法律体系和谐统一的破坏是最具毁灭性的,必须彻底得以避免。原则上如果下位法与宪法相抵触,那么该规范性文件 自然 应当自始无效,“违宪冲突”似乎是一个没有意义的“伪命题”。正如凯尔森所言,违宪法律自始无效可能只有在“存在一个超越于制宪机关之上的专门监督机关才有可能完全取消‘违宪法律”,,事实上,“普通的立法者也可以被授权在某些情况下,作为宪法的立法者来行为,宪法使立法者有权、或者适用在宪法中直接立下的规范,或者适用立法者自己可以决定的其他规范”,因此,违宪冲突也是一种无法完全根除的客观存在。在我国,违宪冲突主要体现为下位法与宪法在具体条文内容上的相抵触以及下位法违反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方面。比如某一法律对宪法明确规定的事项在范围上作了扩大、缩小或者变更,或者下位法的具体规定与宪法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不一致等等。[2]

(2)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

上下位法间的冲突是行政法律冲突中最为普遍的冲突类型,具体指在行政法律体系中,除了宪法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级别高的规范性文件与级别相对较低的规范性文件间因管辖交叉而引发的冲突。根据《立法法》规定,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主要包括以下八种形式:其一,行政法规与法律的冲突;其二,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的冲突;其三,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冲突;其四,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的冲突;其五,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与行政法规的冲突;其六,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与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冲突;其七,较大的市地方政府规章与同级人大地方性法规与上级(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冲突;其八,较大的市地方政府规章与上级(省级)地方政府规章的冲突。相比于违宪冲突,上下位法间层级冲突更为常见,我国行政立法主体多元化、多层级性以及立法主体权限不明是导致上下级法律冲突广泛存在的直接诱因,在具体内容方面,既可能表现为下位法与上位法在基本概念层面以及范围层面(包括主体范围、适用事项范围、行为幅度范围、权利义务范围、期限范围五个维度)相抵触,又可能表现为下位法直接越权立法,也可能表现为下位法与上位法所确定的原则和精神相抵触,当然,上位法如被修改或废止,而下位法没有及时做出回应的,也会引发法律冲突问题。

(3)变通后的不一致

通常情况下,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效力等级层面原则上要高于下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在特殊情况下,有关立法主体还可以在宪法以及地方组织法授权以外的其他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立法权。根据《立法法》第81条规定,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经过全国人大特别授权的 经济 特区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权做出与其上位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规定,虽然这种变通规定属于上下位法间的法律冲突,但因为经过特别法律授权而具有了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并非属于越权立法的范畴,但是该“合法冲突”规定仅在其所辖区域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而对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变通立法的权限,《立法法》第66条同时又进行了特别限制,因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其上位法(包括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冲突还要作进一步区分,如果是属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以及其中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乃至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相冲突的情形的,则属于违法的越权冲突,而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冲突则因得到法律的特别授权而可以合法存在。

2.横向冲突

不同于纵向冲突,横向冲突是指效力等级相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因出现管辖交叉但内容不一致而引发的法律冲突类型,具体表现为同位法冲突与准同位法冲突两种类型。

(1)同位法冲突

同位法冲突包含两种形式:既可能发生在不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不同法律规范间,具体包括部委规章之间的部门立法冲突以及不存在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不同地区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间的地域立法冲突;也可能发生在同一立法主体制定的不同规范性文件间以及同一规范性文件内部不同法律规范间,其中对于同一立法主体在不同时期制定的法律规范间的冲突表现为新法与旧法的冲突即时际冲突,而对于同一立法主体先后制定的调整特别法律关系的特别规范与调整一般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间的冲突则表现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冲突即特别冲突,当然,还可能出现时际冲突与特别冲突杂糅的情形,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发生冲突的情形。总之,时际冲突与特别冲突共同构成同一立法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间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

(2)准同位法冲突

立法实践中,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既可能因为立法主体间存在直接隶属关系而引发纵向法律冲突,又可能因为立法主体间是平级关系而产生同位法冲突,而如果出现不同立法主体间既不属于上下级领导关系、又不能被视为同级别立法主体情形时,对于其制定的不同规范性文件间的法律冲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可将其视为准同位法冲突,具体表现为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间的冲突、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冲突以及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间的冲突。而根据授权原理,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授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相同的效力,故对于经过特别授权制定的法规如与法律冲突的,也同样应被划归为准同位法冲突类型。可见,准同位法冲突类型实际上是来源于《立法法》的特别规定,因需要适用独特法律冲突解决机制而区别于同位法冲突类型。

(二)类型二:有冲突解决机制的法律冲突与无冲突解决机制的法律冲突

冲突解决机制可以发挥法律条文的作用,为存在冲突的法律规范拾遗补缺,帮助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对法律冲突的危害起到了很好的稀释和消解作用。但实践中法律冲突的具体样态并非已被《立法法》所完全涵盖,故以是否具有冲突解决规则为标准对法律冲突进行类型化研究,无疑会有很强的目标导向性价值。

1.有冲突解决机制的法律冲突

毋庸置疑,法律冲突解决机制的存在得以令法律冲突对法治破坏力消失殆尽。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有两种形式:一种为直接解决机制,包括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以及新法优于旧法规则;另外一种为间接解决机制即需要有权机关裁决规则,包括制定机关裁决规则和特定机关裁决规则。可见,无论是针对具有隶属关系的立法主体制定的具有层级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引发的纵向冲突,还是效力等级相同的法律规范间所产生的部门立法冲突以及准同位法冲突,也包括同一立法主体制定的不同法律规范间的同位冲突,《立法法》均已建立相应的冲突适用规则,只是解决冲突的途径不同而已。

2.无冲突解决机制的法律冲突

尽管我国不同地域的地方立法(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地方政府规章)均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机组成部分,但因为需要结合各自所辖区域特点进行自主性立法,所以不同地方立法往往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原则上地方立法仅在各自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同地域的地方立法并不存在管辖权交叉的可能,但法律关系主体跨区域的频繁流动,导致适法者常常需要在相冲突的不同地域立法规范中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然而,对于这种地域立法冲突,法律尚未规定明确的冲突解决适用规则,而实践中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跨地区流动早已成为现代社会人类生活的常态,适法机关常常要在竞相冲突的不同地域法律规范间做出抉择,因此,当务之急,应当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冲突适用规则以摆脱当前适法窘境。事实上,确立地域立法冲突适用规则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笔者建议借鉴国际私法冲突规范适用规则,确定若干系属公式,如被告所在地法、人民法院所在地法、当事人住所地法、行为地法、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地法等,以便针对不同情况适用不同地区的法律规范。[4]

(三)类型三:合法冲突与违法冲突

尽管我国已经在《立法法》以及相关 法律 制度中专门建立了针对下位法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的事前批准程序以及事后监督备案程序,但由孙志刚案件引发的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则鲜明地印证了违法规范性文件的存在并非偶然而是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不容否认,当前中央乃至地方对立法文件的定时清理制度也在很大程度上令违法的立法文件难以继续安然无恙地“隐匿”,但正如违宪冲突也是一种无法杜绝的客观存在一样,下位法违法已然成为无法彻底根绝的现实,故以引发法律冲突的法律规范是否合法有效为标准,作为对法律冲突类型化研究的另一路径,无疑会对完善法律冲突控制机制大有裨益。

1.违法冲突

所谓违法冲突,是指由本因违法而应无效的法律规范引发的与其他法律规范间的法律冲突,属于法律规范间的对抗性冲突类型。无效法律规范既可能由其实体性越权也可能由其程序性越权导致。《立法法》第87条对有权机关改变或撤销适用对象的规定,实为法律规范的违法无效划定了界限。违法无效的法律规范本应自始无效,不得发挥法律的功能和作用,但实践中常常因立法监督机制的失灵而导致其不仅能够实现其效力内容,而且还会引发法律冲突问题,可见,违法冲突在本质上即具有特殊性,作为一种本应“扼杀在摇篮中”的冲突类型,不仅应当在事前审查机制中将起铲除,而且应当在事后监督程序中得到彻底根除,违法冲突消除过程实为有权主体对法律规范“去伪存真”过程,违法规范将被撤销而排除适用,合法规范继续存在,故违法冲突存在多寡理应成为检验立法监督机制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尺。

2.合法冲突

所谓合法冲突,是指发生在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间的法律冲突类型。从实际情形而言,合法冲突主要由四方面因素引发:一是立法权限不明确,导致法律规范之间的合理冲突;二是立法授权不明确,由此引发“政出多门”;三是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存在,使得相关立法依据条款界限不清;四是立法的连续过程,法律的废、改、立引起相关规定难以及时配套。[5]可见,与引发违法冲突的法律规范间彼此对立不同,合法冲突不仅难以避免,而且得到法律“认可”,竞相冲突的法律规范有权在法律体系中共存,显然属于非对抗性冲突的范畴。虽然合法冲突属于法律允许的冲突类型,但对于一国和谐、有序的法律体系而言,只要是法律冲突就应当尽可能避免,否则适法者会在纷繁复杂而又前后不一的行为规范面前“手足无措”,陷入适法困境。当然,冲突解决机制可以起到对法律冲突消极作用的弥补功能,二者一正一反正好抵消,但同时 自然 就对合法冲突适用规则[6]提出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重视法律合法冲突的预防与补救是防止因合法冲突而引起社会失序的必要保障。

(四)类型四:显性冲突与隐性冲突

社会现实永远都比法律规范预设情境复杂得多。有些法律冲突可以因贴有预设的客观标签而容易被识别,比如法律规范间的纵向冲突与横向冲突类型,当我们对该种冲突类型的表现形式和基本特征了如指掌时,稀释并消解该种冲突对法治的破坏力就成为一种可能。但在实践中发现,总有一些法律冲突是立法者无法事前预见的,或者即使有所预见,也无法确立一种单凭涵摄就可解决冲突的适用规则,适法者需要在个案中裁决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因此,以法律冲突的可识别程度为标准进行类型化研究,将有助于探求限缩和控制适法者主观裁量余地的解决机制,尽量实现法律冲突适用规则从定性到定量模式的完全转化。

1.显性冲突

显性冲突是指法律规范在时间、空间和逻辑三个维度上所发生的冲突,因其烙有明显的客观印迹而谓之为“显性”。显性冲突往往脱离于个案事实,在立法阶段就已存在,因不同法律规范内容抵触或不一致但管辖权却又交叉而引发。可见,显性冲突最独特之处,就在于其极易识别的特性,往往可以通过构建“对症下药”式的冲突解决机制而得以令该种冲突的危害力得到抵消,也就是说,立法者可以事先通过固化价值取向和法益权衡标准而实现预设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的绝对化。适法者面对显性冲突,无需考量发生冲突的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而只需诉诸立法者所型构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当然,这无疑又对法律冲突解决机制的完备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隐性冲突

与显性冲突不同,隐性冲突仅仅存在于法律规范适用阶段,我们无法从具体的法律规范中发现该种冲突的丝丝“痕迹”,当某个“疑难案件”出现时,隐身于法律规范背后的潜在冲突被“激活”了,从而引发隐性冲突。可见,谓之“隐性”,乃是指立法者事前无法预见这种冲突的各种情形,而只能委诸适法者在个案中的具体衡量。[7]追根溯源,隐性法律冲突的无法预见性正是来源于法律规范基于内在逻辑结构不同而被类型化的两种不同规范形态—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因为法律规则是以要么有效要么无效的方式适用,所以法律规则间的冲突较易识别,谓之“显性”;而法律原则有着法律规则所不具备的重要性维度,即原则具有“分量”,对于不同原则间的冲突只能通过“称重”或“衡量”的方式并结合“个案情势”确定该原则适用的程度,故包含法律原则的冲突(包括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间的冲突以及不同法律原则间的冲突两种),不仅难以预见,而且很难通过具体适用规则实现冲突解决机制的量化和精细化。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面对隐性冲突,我们只能依赖于适法者依据“情境思维”在个案中进行法益衡量,适法者可以堂而皇之地依据自己的主观见解进行裁判。事实上,我们可以凭借实践的日积月累,逐渐具体化须填补的评价标准,形成统一的法益位阶体系,当然,面对隐性冲突,适法者每次仍然必须认真考量个案的具体情势,事实上也不会出现一个个案与另一案件完全相同的情形,但事件比较可以促成类推适用,通过对事件作某种程度的类型化研究,也可以令法益衡量变得更容易些。同时,加强对适法者法律适用论证过程的监督和评价,也将有助于令适法者的判断余地日渐缩小。

三、结语

统一、完备、和谐的法律体系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石。正如黑格尔所言,法的“完善性只是永久不断地对完整性的接近而已”,法的完善只是一种理想状态,而立法的不完备才是一种恒常的客观存在。虽然追求良法完美之治仅是法律世界的乌托邦而已,但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冲突并将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则应当成为法学界乃至立法学界孜孜追求的目标。 注释:

第9篇:突发事件分类标准范文

本文从管理教育罪犯的实践出发,着重探析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管理教育罪犯的新难题以及由此所凸现出的几种价值冲突:1、罪犯良好待遇与我国现有的物质文化水平的不平衡;2、管理教育罪犯手段事实上的弱化与实现改造罪犯宗旨的矛盾;3、现行的罪犯改造情况评价标准的不足与预防犯罪终极价值的冲突;4、现行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科学管理要求的背离。针对这些矛盾和冲突,笔者结合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经验,从制度层面等角度探索性地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应对方法。

“为了全面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进程,展示我国监狱的现代、文明的形象,不断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和改造质量”①,1995年,司法部提出了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目标,并在全国监狱系统掀起了“创建风暴”,使理性、文明之光在大墙内闪耀,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理论与实践,极大地促进了全国监狱事业发展,使我国监狱开始向规范化、文明化、效率化、科技化的方向前进。但是,在社会犯罪恶性化趋势日趋严重、押犯构成恶性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罪犯的心理呈现出心理需求趋向畸形,改造动机趋向功利,服刑意识趋向淡化,价值观念趋向扭曲,反社会意识趋向增长的特点;罪犯的行为也将表现出交往关系趋向庸俗,改造行为趋向狡诈,狱内消费趋向超前,改造过程趋向曲折,非正式群体的活动趋向活跃等特点”②,这也为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的管理和教育罪犯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现实的物质条件、现行的种种管理教育制度和手段还不能完全达到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真正要求,从而引发了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的管理和教育罪犯的一些价值冲突,本文试就此问题进行初浅探析,借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 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几种价值冲突

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以比较先进、完善的监狱设施和健全、有效的改造制度为基础,依法对罪犯实施科学、文明管理和教育改造,具有较高改造质量的场所。为了便于对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量化评价,司法部制定了《考核评审细则》,列出系列的考评标准,然而,部分考评标准却与现实物质条件、现行教育管理罪犯的制度和实践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冲突和背离:

(一)罪犯普遍的良好待遇(或称人道待遇)与中国大部分地区居民生活水准的对比失衡,导致对社会公正性和改造效果的质疑。

按照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监狱要建立完善的生活卫生制度,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保证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卫生医疗条件,如罪犯饮食实施实物量标准(具体到鱼、肉、蛋等的具体数量)、罪犯人均建筑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等、对有病的罪犯及时治疗等,此外还要对罪犯采用科学的教育手段(如较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电化教学等),创造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改造环境和氛围(如建立图书阅览室等)等;我们并不否认这是对罪犯给予人道待遇的合理要求,但是,我们更应看到,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大部分地区居民生活还比较贫困,大部分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在目前还达不到这样的生活水准,在中国还有数十万失学儿童这样的现实物质条件下,对所有的罪犯都实行这样的标准,只能让人们感到社会的不公正——危害社会的罪犯待遇在很多方面要优于为社会纳税的守法公民。退一步来看,即使是按照“量力而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在经济发达地区来按此标准实行,如在深圳,这样的标准确实低于深圳居民平均水准,但仍不能否认的是:和罪犯犯罪前同一生活层次的人群(如普通的打工者)的生活也难以达到这一标准;另外,我们还必须清楚的看到,在深圳监狱的在押罪犯中,95%以上是非深圳籍罪犯且大部分来自于偏远农村,他们以前的生活也难以达到这样的标准,通过罪犯自身的前后对比,也亦产生社会的不公正——犯罪比守法的某些待遇要好;同时这也必将要影响到对罪犯的改造效果,当罪犯刑释后再次长期面临生活的困境时,他就有可能去选择犯罪,因为它的犯罪收益要大于其犯罪成本(特别是在只有20%——50%的破案率和市场经济激烈竞争条件下),事实上,有部分“多进宫”罪犯或着老病弱罪犯就有着这种强烈的意识(甚至是行动),这也是其他监狱已经碰到过的改造难题。

当然,罪犯在物质、文化方面的良好待遇不能绝对地证明其总体待遇高于普通守法公民,罪犯还要经受被剥夺自由的痛苦,但是,在物质文化需求没有普遍得到基本满足及其罪犯服刑意识逐步淡化的现实面前,不得不承认这种不公正性和负面效果性的客观存在。

(二)、改造手段事实上的弱化与改造罪犯、预防犯罪根本宗旨的冲突

在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奉行文明管理,大力推行文明执法和狱务公开,严禁干警体罚、变相体罚罪犯,严格规定了对罪犯使用警戒具的条件和程序等,这有效地防止了监狱干警任意违规执法情况的发生,保障了罪犯的基本人权,这符合世界行刑的基本原则和潮流;与此同时,在罪犯的管理教育体系中却缺乏对违规罪犯的强力惩戒措施,这就出现了对罪犯权利保障要求的提升和对罪犯(特别是常习性违规罪犯)惩戒力度降低的强烈反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相对弱化,这既不利于改造罪犯(特别是常习性违规罪犯),达到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也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在现行的《罪犯考核奖罚规定》和《罪犯分级管理规定》中,对于严重违纪(不构成犯罪)的罪犯最为严厉的惩罚是降为严管级并进行禁闭(最多14天),严管级的待遇较其他级别的最大差异仅限于不得提请减刑假释、通信会见方面受到严格限制,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在待遇上的重大差异。工作在一线的干警都知道,常习性的违规罪犯多是那些亲情观念淡薄或家中已无至亲、刑期相对较短(5年以下)或者刑期相对较长(15年以上)、价值观念严重扭曲(如为逃避劳动而自伤自残)的罪犯,对这部分罪犯即使实施上述最为严厉的惩戒,效果往往是不尽人意,在管理和教育罪犯的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实例。

此外,对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的教条化理解也事实上造成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弱化和负面效应,如对非正常死亡率标准的把握,有的监狱为了实现对此的严格控制,制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如哪个分监区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如罪犯自杀),从监狱领导到分监区值班的干警都要追究责任,其实,对此问题不应“一刀切”,而应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清责任,真正推行“过错责任原则”,要切实调查清楚罪犯的死亡与干警的管理疏漏是否有必然的联系,若干警有能力并有可能(以其他普通干警在此情况下的能力和认知可能为标准)予以制止而没有采取应有措施或者是干警的不当管理导致,自当难逃其咎;倘若没有必然联系,也就失去追究责任的因由,如罪犯因无法忍受病痛自杀或者多次申诉失败后要以死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或者是意外事件,特别是在干警进行正当批评教育后自己想不开而自杀,干警也采取了夹控措施,落实了巡仓制度,在这样的情形下,罪犯死亡的结果还是发生了,则不应当追究责任,这也是《评审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死亡率幅度的题中之义。倘若教条的理解这一标准,必然会错误追究责任,必在干警中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更要注意的是,当罪犯以自杀等方式来要挟干警或达到特殊目的时,更不应当过多追究干警不当责任(不构成犯罪),否则必将在干警中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对类似的罪犯管理时必然会追求“罪犯不出事”的功利价值,而忽视对罪犯管理教育的终极价值——改造罪犯,预防其再次犯罪,这也是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背道而驰的。

(三)、罪犯改造情况评价标准的欠缺与预防犯罪终极价值的冲突。

在现行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在评价罪犯改造表现时常用的标准是:遵规守纪情况、劳动产量、“三课”学习成绩、特长贡献等,这都是对罪犯表现的客观评价,而对罪犯思想改造(内心的悔罪意识、危险倾向及再犯罪的可能性)的评价近乎是空白(即使是对认罪服法态度的评价,也因涉及到认罪服法率等量化指标的限制,往往以罪犯自我表述为据,很大一部分都是“真实的谎言”,考评流于形式化),容易导致对罪犯改造表现评价的表面化和简单量化,不能准确的评价罪犯的改造表现,滋生“假积极”、“在监狱里走新生路,回归社会后走老路”等虚假改造现象,难以确保改造质量,这种评价体系和方法可以在操作上带来一定的便利和高效,但这既是与预防犯罪的终极价值是相左的,也是与现代化文明监狱改造质量的要求相背离的。

(四)、现行的分类管理、分类教育和分级处遇的僵化标准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科学管理要求的冲突。

现行的分类分押标准仅是按照犯罪的性质进行划分,是一种按照已然情况进行的静态分类,不能体现罪犯现实的改造情况和危险性,而且由于犯罪类型的本身构成限制(如暴力型、财产型占80%以上,淫欲型不到10%)和监区生产的压力,使得分监区的分押纯度难以达到较高程度,这与分类教育要达到100%的覆盖面又形成了突出的操作性矛盾,同时容易导致罪犯淡化羞耻感,强化罪犯的认同感和纠合性,给教育改造带来不必要的困难。这种现行的分类标准缺乏科学性,不符合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科学管理要求。

此外,现行的分级管理和分级处遇也过于简单,不能体现罪犯改造情况的差异,不能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现行分级管理主要是依据罪犯的服刑时间长短和粗略的改造表现来定级,服刑时间达到要求,没有重大违纪、能完成劳动任务,就予以晋级,而且,四个级别的处遇差距仅在于减刑假释、通信会见方面的差异;这样就难于体现同一级罪犯的改造表现差异和待遇差异,缺乏公平性、科学性。

二、 解决相关冲突的对策

针对以上种种冲突,在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监狱工作的经验基础上,按照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和要求,结合我国实际,参照有关犯罪学理论,笔者提出如下解决问题的对策,试做探讨:

(一)进行分类管理标准的改革,从“改造人”的宗旨出发,应以现实改造表现和刑释后等进行动态分类,强化对罪犯思想改造的考核,准确的评估罪犯的改造表现,并建立与分级管理和待遇的互动联系,体现科学性,增强罪犯改造意识,达到预防减少犯罪目的。

1、重置分类标准,按现实表现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将罪犯分为三类:(1)A类,没有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低,易改造。这些人有较强的羞耻感,监狱这样的特殊环境和经历对这类罪犯达到了教育改造目的;(2)B类,有一定的危险性,予以一定的教育和劳动能够转化,这也是罪犯中主体,因此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是有较大的帮助作用的;(3)C类:危险性较高,重新犯罪可能性极大,难以改造。这样既可以使分押率达到较高纯度,又可以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采取灵活的管理措施和教育措施。

2、建立动态分级管理体系,扩充分级待遇的内涵,建立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的互动联系。

增加罪犯分级级层,将各级的待遇差异扩充到饮食、居住、看电视、电影、参加文体活动、参加社会参观等罪犯生活的各个方面(如韩国《罪犯分类待遇规则》(1999年6月实行)),并与每月(或者是每季度)的考核(道德操行、劳动情况、学习状况)相挂钩,进行相应的晋级或降级,使罪犯的改造表现、危险程度直接与其待遇相关(如对C类罪犯实行高度戒备,较多限制自由,待遇远低于A类和B类罪犯)体现罪犯改造表现的实际情况,激发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3、建立专门分类和分级的评估机构,强化思想考核内容,增强评估和分级的准确性。

(二)通过建立严管监区(分监区)、扩大严管范围、实行严格的差别待遇等多种方式强化改造手段。对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罪犯倘若采取禁闭等手段仍不能达到教育效果,其分级管理序列又处于C类的,经过综合评估后,则可以将此类罪犯调入严管监区(分监区),进行高度戒备,严格限制其活动自由,在饮食等生活待遇上低于一般罪犯水平,并先把体力劳动作为主要的改造手段,具备足够的劳动体验后,配备综合素质(突出说教能力、管理能力)比较强的干警队伍(待遇从优),集中对罪犯进行自身素质(突出技能素质)的教育。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刑罚执行的强度,追加犯罪成本,产生减少犯罪量的效应③ ;另一方面有助于集中力量强化对此类罪犯的教育,此外还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有效防止“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现象的发生。

(三)联合公安机关,建立对C类罪犯(危险性大,再犯罪可能性大)的全面跟踪管理体系。此类罪犯刑满释放时,监狱应将该犯的有关信息(指纹、性格特点、社会关系、再犯罪可能性等)告知其户籍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此信息输入其个人简况中,通过互联网、IC卡式身份证等信息技术和载体传递到其流动地(或暂住地)公安机关,列入重点管理,一旦其进行再犯罪活动,就使其难逃法网。这样通过增加其再犯罪的定罪概率,打消罪犯作案的侥幸心理,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罪量的目的④;这同时也对罪犯形成心理威慑,促使其主动端正改造态度,减少“混刑期”等消极改造现象,提高改造质量。

(四)注重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建立监狱改造成果的科学衡量体系,侧重对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考察,取消一些不科学的指标限制,防止为了追求管理的稳定性而忽视、牺牲对罪犯教育改造功能和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此外,对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创建要真正的按照“量力而行”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因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硬件和软件要求必然高于现行的普遍水平,它所代表的是对监狱未来工作方向的一种指引,是现代化社会下监狱工作的一个基本目标,因此要根据各地区、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分步进行,否则,人为地强行建立一种超越现行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净土式”监狱文明(物质文明、社会文明),否则必然会不利于监狱自身的发展,也会给罪犯的管理教育工作带来监狱自身所无法解决的难题。

(五)继续加强经济建设,提高全社会的生活水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罪犯的生活条件基本与外界持平,降低予以罪犯良好生活待遇带来的负面因素。

注释:

① 见《关于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和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