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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务危机解决方法精选(九篇)

地方债务危机解决方法

第1篇:地方债务危机解决方法范文

论文摘要:财务危机又称财务困境,不仅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形象伤害,处理不当甚至会导致企业倒闭。企业财务危机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发生。 

 

一、财务危机的概念及危害 

财务危机又称财务困境。是指企业因财务运作不善而导致财务状况恶化的动态过程。财务危机不仅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形象伤害,处理不当甚至会导致企业倒闭。 

 

二、企业财务危机形成的原因 

 

企业内部控制薄弱、管理混乱。企业由于内部控制薄弱、管理混乱,出现违法违纪事件、会计反映不实、费用支出失控、经济效益低下、财产物资严重损失等经济现象。这种状态积累到一定程度,最终导致危机的发生和企业的彻底失败。 

资本结构的不合理将使企业财务负担沉重,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有可能出现财务危机。中国企业财务结构上,普遍存在着资产负债率较高、银行贷款过多的问题。负债结构上,长期负债较少,短期负债过多,过度的负债会削弱企业的支付能力。当企业出现支付危机时,一方面使自己失去信任而加大其财务风险,另一方面又因逾期借款而使融资成本加大。 

投资缺乏科学性。一方面由于企业投资决策者对投资风险的认识不足,盲目投资,导致企业投资损失巨大,从而财务危机不断。另一方面是企业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缺乏周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加之决策所依据的经济信息不全面、不真实以及决策者决策能力低下等原因,使得投资决策失误频繁发生。投资项目不能获得预期的收益,投资无法按期收回,形成不良资产或巨额损失,加大财务风险。 

商业信用过度使用。现代社会企业间广泛存在着商业信用,大量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产品。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这可以增加企业利润,但相当多的企业在信用销售过程中对客户的信用等级了解不够,盲目赊销。造成大量应收账款失控d一旦信用链上的某一环节出现故障,资金链断裂,企业将会发生支付危机和偿债危机。 

 

三、企业财务危机的防范 

 

(一)加强危机的管理 

1、加强对危机的教育,使企业全体员工树立牢固的危机意识。企业在制订发展目标,决策企业经营活动,组织企业经营战役时,要有危机观念,从思想上不放松对危机的控制。危机出现时,不胆怯、不畏缩,迎难而上,同心协力,摆脱困境、克服危机。 

2、加强对危机的防范。在危机尚未发生之前,未雨绸缪,事先对企业的资本经营活动进行战略设计。制定防范危机方案,以便对危机进行预控。在财务管理上,应用财务预警指标对企业举债、用债、偿债过程中所涉及的环节、因素进行预测分析,充分估计各种不利因素可能引发危机的程度,以便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3、加强对危机的控制和处理。加强财务危机的管理。除了加强会计核算,进行财务预警分析,健全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体系外,必须建立健全一套既符合国家监控要求,又符合企业发展要求的财务危机管理机制,特别是建立健全一套企业财务危机应急管理系统。在危机发生时,通过设立的危机控制机构和人员,制定周密的危机应急处理方案,按照既定的程序,以迅速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及时控制和扭转被动的财务局面,使企业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危机损失。 

 

(二)制定和实施应急行动方案 

制定和实施应急行动方案是危机指挥中心进行危机应急管理的重点。目的是降低现金需求,谋求资金来源最大化。可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迅速制定处理方案,控制和扭转财务被动局面。 

1、债务展期与债务和解。债务展期是与债权人洽商推迟到期债务要求付款的日期:债务和解是债权人自愿同意减少债务人的债务。包括同意减少债务人偿还的本金数额,或同意降低利息率,或将一部分债权转化为股权,或将上述几种选择混合使用。债务展期与债务和解在企业发生财务困境时能为企业赢得时间,进行财务调整。操作起来也方便简捷。当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时,首先应该想到的应该是债务展期与债务和解。此外,利用商业信用,争取供应商继续进行信用融资。如以储代购,缓解周转资金占用;以销货的百分比偿还应付账款:以退货抵消部分应付账款:签订新的定货合同抵消债务等也是实践中常用的有效方法和措施。 

2、资产变现。正常情况下,企业通过资产运作,利用经营活动创造的现金流量偿付到期债务。而通过变卖某些资产偿付到期债务也是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时的一条途径。处分不良债权,加速回收应收账款;处分存货,包括制成品、原料、零部件;处分闲置资产、无效资产,出租、出售无用资产:减少固定资产投资或收回对外投资。 

3、与企业出资者协商增资的可能性,增加企业可运用的资金,共渡难关。 

4、促进销售增长,提高收现比例,减短赊销期,使收入期限短于支出期限,应付资金不足的局面。 

第2篇:地方债务危机解决方法范文

关键词:欧债危机 行政管理 启示

1.欧债危机的历史背景及产生原因

首先,从根源上来讲,欧债危机的爆发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多种矛盾长期积累的后果。欧债危机本质上讲是财政危机。美债危机是金融市场出现动荡,投资低迷,消费者信心不足,失业率居高不下,联邦政府为了提振市场信心而实施的提高债务上限,大开印钞机,从而突破债务上限,带来全球资本市场、大宗商品市场和经济增长预期大幅波动。这个危机的基本形成过程是“市场政府”的传导机制。与美债危机不同的是,欧债危机的危机源是债务,国家的信用出现危机,从而波及银行等市场主体,包括全球资本市场、大宗商品市场和经济增长预期,经济风险传播到市场主体,这个危机的基本形成过程是“政府市场”的传导机制。再次,个体主义与集体主义的观念不同。这似乎显示了在风险面前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两种观念力量的不同,西方的“泰坦尼克精神”不再出现。

其次,保持国内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坚持将解决本国问题置于制定货币政策的中心环节。从表面上看,中国的货币政策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但其实不然,在国际经济形势波动剧烈时期,国内的货币政策往往容易被国外的政策动向所左右。最典型的就是2008年年底出台的经济刺激计划中,过多考虑国外经济危机的程度和对本国经济的冲击,致使过于庞大的刺激计划至今后遗症难消。不仅如此,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还应该尽量减少行政对央行货币政策的干预,尽快实现利率的市场化,使货币政策工具的效应能够得到正常和充分的发挥。

最后,解决思路不一样。短期内,美债可以通过简单的方式解决,即提高债务上限、开动印钞机。由于不能像美联储那样充当最终贷款人的角色,欧洲央行无法采取开动印钞机的方式解决债务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欧洲央行只能通过不断地采取举新债还旧债的机制减少一些成员国的流动性风险,而核心国家也因央行持续的财政支付转移而蒙受损失。首先,应高度重视政府债务问题,必须未雨绸缪,将风险遏制在萌芽状态。目前,中国的债务规模相对来说并不太大,国债余额总量约为10万亿元左右,占GDP的比重不足25%,远远低于国际公认的60%的安全标准。

2.欧债危机的现状分析

首先,美债发生在一个国家之内,欧债发生在一个区域经济联合体内。作为联邦财政体制的国家,美国不仅有统一的金融联盟,还有稳定的政治基础,以及统一的财政联盟。而欧元区缺乏赖以依存的财政联盟,更勿论统一的政治基础,这就注定了决策成本较高但决策效率可能较低,不利于在危机中采取合作的拯救行动。

其次,从形成原因和传导机制看,二者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从危机形成的内在逻辑看,无论是美债还是欧债,基本都有一个基本规律,即“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社会危机政治危机”的演变过程,但二者又有细微差别。美债危机的根本原因既有国际货币体系的因素,也有美国长期财政赤字的因素;而长期的高福利制度和财政软约束是欧元区债务危机的根本原因。因此,欧债危机本质上是财政危机。美债危机是金融市场出现动荡,投资低迷,消费者信心不足,失业率居高不下,联邦政府为了提振市场信心而实施的提高债务上限,大开印钞机,从而突破债务上限,带来全球资本市场、大宗商品市场和经济增长预期大幅波动。这个危机的基本形成过程是“市场政府”的传导机制。与美债危机不同,欧债危机的危机源是债务,国家的信用出现危机,从而波及银行等市场主体,包括全球资本市场、大宗商品市场和经济增长预期,经济风险传播到市场主体,这个危机的基本形成过程是“政府市场”的传导机制。

最后,解决思路不一样。短期内,美债可以通过简单的方式解决,即提高债务上限、开动印钞机。由于不能像美联储那样充当最终贷款人的角色,欧洲央行无法采取开动印钞机的方式解决债务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欧洲央行只能通过不断地举借新债来偿还旧债的机制减少一些成员国的流动性风险,而核心国家也因央行持续的财政支付转移而蒙受损失。希腊和意大利总理相继辞职,欧元区不断上演政客“辞职救国”。壮士断腕的英雄义举令人钦佩,却也显示出诸多无聊。欧元区是否会出现政权更迭救市的多米诺骨牌,还要拭目以待。

3.欧债危机对中国行政管理的启示

近期,中国应防范外部风险对国内经济带来的冲击,尤其是系统性风险。在短期内,应采取积极心态应对欧债危机,宏观调控应坚持“保增长、促稳定”的基调。中长期,应科学合理地处理公债发行和外汇储备问题。

3.1近期积极参与制定欧债危机的应对策略,宏观调控应稳步有序

欧债危机警醒我们,独善其身的危机应对思路绝对不可取,应该争取主动,积极参与制定多边救助机制,更应该在危机中处乱不惊。因此,首先必须正视和妥善处理以下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关于是否应大幅进入欧洲市场的问题。目前最为紧迫的是,必须思考变欧债之“危”为“机”,积极参与多边谈判,掌握制定规则的主动权。如果预期欧债危机得到解决,我国可以制定抄底战略,甚至大举进入欧洲市场,进行大规模并购;如果预期出现欧洲“失去的十年”,对外经济战略结构调整的重点应该放在新兴经济体上;如果出现全球范围内的系统性风险,外汇资产缩水不可避免,应做好其他的替代应对方案。二是关于中国近期宏观调控走向的问题。按照欧债危机的基本走势,中国应该坚持宏观调控的基本走向不变。过多收缩会造成硬着陆,应该通过逐步微调实现整体经济平稳回落,这也是顺应经济周期由高速增长向中速增长的自然回落,是稳增长的必然要求。因此,财政政策应做到更加稳健有效,货币政策应渐近宽松,并且不断增强政策之间的协调性。再次,在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注意避免走福利国家的老路。目前中国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提前到来的老龄化浪潮,再加上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完备,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有了迅速的提高。与此相适应,财政收入中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快速增加,据统计,早在2006年,我国财政支出中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就首次超过10%,而且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从世界范围看,保障水平和标准大多只能涨不能跌,否则容易引发社会动荡。所以社会保障的改革应秉承循序渐进的策略,注重扩大保障的覆盖面,努力消除保障水平和标准的不公平现象。

3.2重点发行国家公债,防范地方债务风险

首先,应高度重视政府债务问题,必须未雨绸缪,将风险遏制在萌芽状态。

其次,保持国内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坚持将解决本国问题置于制定货币政策的中心环节。从表面上看,中国的货币政策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但其实不然,在国际经济形势波动剧烈时期,国内的货币政策往往容易被国外的政策动向所左右。

最典型的就是2008年年底出台的经济刺激计划中,过多考虑国外经济危机的程度和对本国经济的冲击,致使过于庞大的刺激计划至今后遗症难消。不仅如此,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还应该尽量减少行政对央行货币政策的干预,尽快实现利率的市场化,使货币政策工具的效应能够得到正常和充分的发挥。

再次,在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注意避免走福利国家的老路。目前中国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提前到来的老龄化浪潮,再加上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完备,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有了迅速的提高。与此相适应,财政收入中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快速增加,据统计,早在2006年,我国财政支出中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就首次超过10%,而且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从世界范围看,保障水平和标准大多只能涨不能跌,否则容易引发社会动荡。所以社会保障的改革应秉承循序渐进的策略,注重扩大保障的覆盖面,努力消除保障水平和标准的不公平现象。

3.3合理盘活外汇储备,藏汇于民

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掘推动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经济发展是解决包括债务危机在内的各种经济问题的最佳良方。欧洲各国以及美日等国目前的债务危机,究其根源还在于增长乏力甚至停滞不前。中国经济已经保持了30多年的高速增长,寻找未来的发展动力和增长点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犹如悬在中国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巨额外汇储备一直备受各界关注。首先面临的是欧元贬值的风险;从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和人民币国家化趋势来看,这一方案无疑是可供选择的。而从更长的时期看,我们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中长期问题。

第一,减少外汇储备和实现外汇储备保值增值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欧债仍然在发酵,美国经济也没有出现根本好转。但是,要实现外汇资产保值增值,除了购买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债券外,我们的选择余地很小。由于对海外投资环境的不适应,我国投资商的海外生存能力差,我国外汇储备不断攀升的根本原因是长期的出口驱动型经济,这种经济结构亟待调整。如果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仍然是以投资和出口为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外汇储备的增加则不可逆。

第二,关于合理处理存量和增量的问题。一般的观点认为应该调整增量,从而带动存量调整。很显然,以增量带动存量调整的阻力、风险和成本较小,是一种权益之计。如果进行整体调整战略,外汇资产保值增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令人很难作出决策。

第三,关于合理优化外汇资产结构的问题。外国国债在我国政府的海外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现阶段主要是购买美欧等发达经济体的国债,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占比较小。

参考文献:

1.王姚瑶:从奥地利学派视角解读经济危机[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年02期

第3篇:地方债务危机解决方法范文

欧元区债务危机持续发酵,其中反映出一些战略性问题,其道理如下:

1、欧元区的债务危机有某种战略含义,欧元倒下对美元的霸权有利。应该说,欧元是为了对付美元才出现的,是为了打破国际货币体系中美元的霸权。第一个提出欧洲统一货币主张的人是比利时经济学家特里芬,而恰恰是他第一个揭示出了美元的两难选择。这不是偶然。特里芬提出,美国如果没有贸易赤字,则其他国家不会有美元储备;而如果美国贸易赤字太大,则其他国家又担心美国会利用美元贬值来转嫁债务负担,于是就可能产生挤兑,就会产生危机。他曾提建议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创造一种人造的货币:特别提款权,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来管理,用以解决美元这一美国的货币作为世界储备货币的两难问题。然而,当尼克松政府决定让美元与黄金脱钩,美元大幅贬值后,美国人就认识了特里芬说的两难解决了,他建议创建的特别提款权也被束之高阁。特里芬很生气,提前从耶鲁大学退休回到了比利时,后来便积极推动欧共体国家建立共同货币机制,最终创立了统一货币――欧元。

2、欧元区债务危机的出现时段似乎也不那么偶然。法国的战略研究人员认为,当希腊债务危机爆发时,正巧是欧元债务总额要超过美元债务时,这似乎不那么偶然。他们问道,希腊债务危机爆发的前后有没有美国的战略安排?希腊如果没有美国高盛的“金融创新”安排,根本不够条件进欧元区。所以希腊进入欧元区就如同美国在欧元区内安置了一个“特洛伊木马”。引爆这个木马的恰恰又是美国评级公司给希腊债务的降级。

3、2008年爆发的债务危机是美国房地产泡沫破裂引发的,美元的信誉受损严重。在债务危机中,重要的是拉住新鲜资本,谁抓住新鲜资本,谁的债务就能滚起来,谁就能控制债务成本。如果欧元区陷入债务危机,新鲜资本只能流向美国,美国就可能靠新鲜资本让自己的债务重新滚起来。这里面的逻辑关系很清楚。因此美国的金融公司不仅可以借欧元区的债务危机发一笔财,而且还可以把大笔亚洲及产油国的剩余资本拉到美国去,压低美国的债务收益率,帮助美国政府廉价筹资。

第4篇:地方债务危机解决方法范文

推进财政一体化对缓解债务危机的作用

“实行货币一体化的同时缺乏财政一体化”一直被认为是欧洲债务危机的根源,那么在危机倒逼下推进财政一体化是否就能化解危机呢,答案似乎是否定的。象征着财政联盟雏形的“财政契约”于2012年3月签订后,债务危机仍在继续恶化,同年6月西班牙和塞浦路斯陷入危机。根据表1,欧元区和欧盟整体的债务占GDP的比例在2012年第三季度的数值均高于2011年同期水平和上期水平,危机国家的债务占比也进一步升高,法德轴心的数字略有降低。从就业市场来看,不断攀升的失业率(图1)反映出经济的低迷。事实上,就目前来看,推进财政一体化对缓解债务危机的作用既有积极性也有局限性,甚至还更应考虑到其负面性。数据来源:根据欧盟统计局网站的失业率数据整理。1.提振欧元信心和避免债务危机反复发作的积极作用一方面,积极构建财政联盟的举措有助于提振市场对欧元的信心。自从债务危机爆发以来,欧元崩溃论的支持者就一直在讨论希腊离开欧元区的可能性(Krugman,2010)及其引发的连锁反应并最终导致欧元区解体的可能性。2011年的“希腊公投提议最终取消”事件助推了欧元崩溃论的高潮。积极推进财政一体化并签订“财政契约”,无疑对欧元崩溃论是有力的反击。正如欧洲央行行长德拉吉所言,“财政契约”是通向欧洲财政联盟的第一步,将有助于增强市场对欧元区的信心。另一方面,加强财政纪律可以避免债务危机反复发作。债务危机爆发的直接原因就是政府财政赤字过高,无力偿还过高的债务。虽然1997年签订的《稳定与增长公约》对财政赤字和债务上限有明确规定,亦有对违反国家的相应制裁条例,但由于执行不力和公约修改导致公约早已失去约束力。欧盟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欧盟27个成员国中有17个国家的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都超过了3%的上限。旨在加强财政纪律的“财政契约”将帮助欧洲找回不可或缺的财政纪律,契约规定的政府间相互监督以及欧洲法院的惩罚措施将有利于避免债务危机重演。2.从财政职能看当前财政一体化对缓解危机作用的局限性按照财政理论,公共财政具有三大基本职能,即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发展。从财政职能的角度来看,当前的财政一体化程度较浅,联盟的财政职能还不完善,这将制约其对债务危机的缓解作用。首先,当前的财政一体化缺乏财政转移机制。在一般的国家内,中央财政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的功能对经济落后地区和衰退地区进行财政补贴。美国有高达25%GDP的中央预算可向陷入困境的州进行财政转账,而欧洲的联盟预算只占其GDP的1%。对于欧盟来说,中央财政缺乏转移支付的财力,而成员国间的财政转移更是无法取得进展。在“财政契约”签订之前,德国总理默克尔曾提议建立转移联盟。根据该提议,德国和其他强劲欧元区经济体将每年向希腊和其他困难经济体转移资金,条件是援助国将有权力监督和管理受助国的预算和税收。但转移联盟设想的失败原因在于政治阻力太大,既受到德国选民的坚决反对也受到危机国家的抵制。当然,即使财政转移得以建立,它对缩小欧盟地区差距、缓解成员国危机的作用也会有所限制,其原因主要为欧洲经济体间的差距太大。美国最富裕的新罕布什尔州人均GDP比最贫困的密西西比州的数值高50%,而在欧洲,卢森堡的人均GDP比爱沙尼亚的数值高出700%。经济增长和危机解决不能只靠财政转移,必须同时提高经济竞争力。其次,缺乏对财政赤字和公共债务的结构管理。从《稳定与增长公约》到“财政契约”,无论是财政赤字3%和公共债务60%的GDP占比上限,还是结构性赤字0.5%的GDP占比上限,都是笼统的总量规定而缺乏结构性管理。财政赤字的结构源于政府收入和支出的结构。目前成员国间在税种、税率上没有取得一致,所以政府的收入结构有很大差异,而在支出方面,成员国在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和政府购买等方面做法也各不相同。在财政赤字结构差异较大的前提下,应对危机的努力在欧盟范围内就很难形成合力。对于危机国而言,应对危机的紧缩政策很难实施,甚至可能引起政治风险。西班牙的增加税收政策导致部分富人移民到其他税负较小的国家,最富裕的加泰罗尼亚州甚至要求全民公投是否继续留在西班牙。公共债务的结构一般包括期限结构和品种结构。期限结构是指短期债务、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之间的比例关系。显然,一国政府如果借入太多短期债务则债务违约的风险就会较高。事实证明,欧元区最先爆发债务危机的希腊就是借入了太多的短期债务,甚至陷入了借新债还旧债的债务循环。公债的品种结构是指公共债务中不同品种公债的组合情况,如对内债务和对外债务的比例关系等。日本的公共债务占GDP的比重超过200%,高于希腊,却并没有发生债务危机,这是因为其公债的绝大部分债务为对内债务,风险较高的外债较少。可见,如果没有合理的结构管理,即使成员国在总量上达到了欧盟的标准,但债务的风险仍难以控制。再次,“财政契约”中的结构性赤字指标易受主观性影响。根据“财政契约”的规定,年度结构性赤字超过GDP0.5%的国家将受到欧洲法院的处罚。但是结构性赤字只是个理论概念,计算时也容易受到主观因素影响。根据宏观经济学概念,(实际)财政赤字指政府支出超过收入的部分。结构性赤字是在实际财政收入和支出结构下,经济处于充分就业产出水平时的赤字。由于充分就业产出一般大于实际产出,结构性赤字往往低于实际财政赤字。所以根据定义,要准确衡量结构性财政赤字的规模必须确定充分就业时的潜在产出。但充分就业产出本身就是个理论概念,不能通过经验统计得到,需要通过计量方法来估计。由于变量、参数和计量方法的不同,各成员国计算出来的充分就业产出具有异质性,在此基础上得出的结构性赤字难以作为统一规定的指标。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指标本身可能被人为操纵,成员国可以在保持实际赤字不变的前提下,人为地创造出符合规定水平的结构性财政赤字而免于处罚,那么契约的条款就失去了约束力。3.危机中推进财政一体化可能会起到不利于危机解决的反作用财政一体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即使在经济繁荣时期推进财政一体化也可能对成员国经济带来负面影响,更何况对于陷入危机的成员国而言,推进财政一体化可能更危险。首先,丧失财政政策自主性意味着危机国家失去宏观经济调节的可能性。陷入债务危机的国家都是欧元区成员国,在丧失货币政策自主性的前提下,财政一体化又压缩了成员国的财政政策运用空间,结果会导致陷入危机或经济困难的国家无法动用宏观经济政策来调节经济。考虑到欧盟目前还没有建立财政转移的机制,经济困难的国家只能任由衰退演变成危机,而陷入危机的国家则只能任由危机继续恶化,随着这种市场预期的形成,成员国和整个欧元区都将面临巨大的困难。当然,财政联盟的建立有其必要性和积极意义,但是这要看在什么时机和对什么国家而言。经济繁荣时期建立财政联盟的反作用较小(尽管往往在经济危机中才有足够的政治动力去推动财政联盟的建立),另外,在政治一体化进行到一定程度再推进财政一体化也会产生较少的负面影响。其次,仅强调紧缩财政抑制经济不利于危机解决。危机爆发以来,救助方对危机国的要求就是财政紧缩,而“财政契约"更是从制度的层面规定了各国财政紧缩的方向。对于没有陷入经济衰退的成员国而言,紧缩财政十分必要,不仅可以将长期超标的赤字拉回规定水平,也能避免债务危机进一步蔓延。但对于陷入衰退甚至危机的国家而言,紧缩可能会将其引入灾难(斯蒂格利茨,2010),甚至会增加这些国家脱离欧元区的可能性(Krugman,2010,2011)。因为机械地要求危机国家紧缩财政有悖于经济学原理,即一国政府应在经济繁荣时实行紧缩政策,而在经济萧条时应实行扩张的宏观经济政策。但扩张的财政政策又会恶化债务危机,紧缩财政是缓解债务危机的必要选择。所以在要求危机国家紧缩财政的同时,应辅以刺激经济的其他措施。如对于希腊,债务危机的实质是失去偿还债务的能力,所以应从增加投资和就业等途径帮助其经济发展并重获偿债能力。随着游行、罢工的增加和失业率的攀升,欧盟意识到这一问题,通过了“增长与就业契约”,并开始酝酿旨在增强欧盟竞争力的“连接欧洲”计划①。再次,构建财政联盟的努力可能掩盖危机的真正根源。目前来看,欧盟构建财政联盟的动力来自于应对欧元区债务危机的需要,因为大多数经济学家将债务危机的成因归结于统一货币政策的同时缺乏统一的财政政策。然而,如果债务危机的根源另有其他,那么欧洲努力构建的财政联盟就无法达到治本的目的,至多达到缓解危机的治标性作用。即使欧盟有幸走出债务危机,危机还会以别的形式爆发出来。Feldstein(2012)认为,此次债务危机即欧元危机并不是政府管理失当造成的偶然性结果,而是将单一货币强加于多个迥异国家的必然后果。其实纵观二战后的欧洲一体化进程就可以发现,从1951年煤钢联营的建立到货币联盟的建立以及欧元区的扩大,是政治而不是经济推动了这一切事件的发生。在经济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政治性地强力推动经济一体化必然造成很多隐患,这就是欧洲问题包括此次债务危机的症结所在。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不顾经济条件而政治性地强力推动经济一体化的做法,主要体现在欧元区过快的吸纳成员国速度以及让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国家进入货币联盟的草率决定上。与最优货币区理论要求的经济趋同要求相反,这些成员国的加入增加了欧元区成员国的异质性,再加上金融危机和债务危机的双重影响,使得欧元区成员国尤其南北差距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成功构建财政联盟,也需要大量的资金转移和长期的结构改革才能使危机国走出债务危机。甚至在构建财政联盟时也会出现不顾经济条件而通过政治力量强行推行的问题,这会导致在解决债务危机的同时又造成其他隐患。欧洲只有深刻认识到这种做法的严重性,才有可能在后续的一体化进程中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进而避免危机以其他的形式再现欧洲。但目前欧盟将大量精力用于构建财政联盟,可能会导致问题的症结被淹没其中而难以得到真正的重视。

欧盟财政一体化面临的挑战

欧盟的财政一体化进程涉及到成员国的让渡,势必在众多挑战中艰难推进。从短期来看,虽然“财政契约”在芬兰完成国内法批准后已经取得12个成员国批准,并于2013年1月生效,但产生效力的契约可否有效执行将是一大挑战。从长期来看,不断推进财政一体化进程并构建财政联盟也将面临一系列经济和政治的难题。(1)“财政契约”能否有效执行存在疑问。从经济周期来看,经济公约往往在繁荣时期可以顺利执行,但遇到经济衰退执行公约就会困难重重。从政治角度看,公约往往对小国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但对大国而言约束力可能会打折扣。1997年签订的“稳定与增长公约”就是因为执行不力最终流于形式,导致其公信力下降的原因就是在2004~2005年经济减速期间德国、法国等大国违反规定并最终修改公约。“财政契约”作为稳定与增长公约的修订版,其执行力能否落实还需拭目以待。(2)欧盟经济陷入滞涨可能性增加。债务危机爆发以来,欧盟经济增长十分缓慢。再加上欧盟国家普遍存在经济竞争力弱、劳动生产率低、劳动力市场僵化等问题,欧盟实现经济增长的前景十分暗淡,经济低迷将会长期存在。同时,欧洲央行为了应对危机先后放松银根,实行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导致欧元区的通货膨胀率自2009年起一路攀升(见图2)。意识到赋予欧洲央行最终贷款人的职能比实现财政一体化容易得多(徐明棋,2012),2012年底,欧洲中央银行宣布无上限持有成员国国债计划后,债务危机得到一定缓解,通货膨胀率略有下降。但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欧洲央行持危机国家的债券总额达2087亿欧元。经过一定的时滞,这一增加货币供应操作的效应将会逐渐显现。况且,2013年欧洲还面临多国领导人的大选,债务危机还存在很多变数,欧洲央行可能需要继续大量购买国债进而增加货币供应。总之,如果欧盟经济陷入滞涨,任何形式的一体化进程都无法推进,这是财政一体化面临的最大挑战。图22000~2012年欧盟与欧元区的通货膨胀率数据来源:欧盟统计局数据库。(3)债务危机使成员国经济更加趋异。最优货币区理论强调的是经济趋同指标,然而金融危机和债务危机的双重影响使欧元区成员国经济的趋异性增强,这会危及已经取得的货币一体化成果,财政一体化也很难推行。(4)让渡财政的政治阻力。第一种政治阻力来自于德国、法国、英国等大国的博弈。成员国的利益各不相同,使得欧盟的经济政策重点常常被政治目的所左右(黄立新,2003)。在“财政契约”的酝酿阶段,大国博弈不仅使计划内容一再变更,而且使最终出台的契约效力大为降低。另一种政治阻力来自于成员国退出的可能。JimO''''Neill曾指出,欧元区财政整合政策可能促使西班牙、葡萄牙、爱尔兰、芬兰、希腊等成员国无意继续留在欧元区①。Heisbourg(2012)也分析了英国在深化一体化的压力下离开欧盟的可能性。总之,在债务危机的背景下,欧洲财政一体化得以艰难的推进。但“财政契约”的签订只是财政一体化的序曲,并没有从实质上推进财政一体化。从财政职能的角度来看,推进财政一体化对债务危机的缓解作用有限。而财政一体化意味着危机国家在货币统一的前提下又受到了财政政策的制约,不利于危机的缓解。推进财政一体化的努力还可能会掩盖债务危机的真正根源,不利于危机的最终解决。作为欧洲一体化的重要内容,财政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和深化有其必然性,但这个财政让渡的过程将会非常漫长。

本文作者:姜云飞工作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

第5篇:地方债务危机解决方法范文

【关键词】债务危机;高校;控制;化解

【中图分类号】F81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3)06-0166-04

随着高校扩招政策的深化和高校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多,我国高校的建设规模持续膨胀进而产生了严重的债务危机。沉重的负债压力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高校教学、行政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债务危机成为了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和高校科学发展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拟通过分析高校债务现状、债务形成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以期为解决好高校的债务问题提供启发和参考。

一、债务危机掣肘我国高校的科学发展

高校债务危机是近年来学术界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也是我国高校科学发展面临的共性问题和重要瓶颈之一。根据《2007年中国教育蓝皮书》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中国高校债务总额达到了4500亿-5000亿元,而2008年,中国仅公立高校的贷款总额就达到了4500亿-5000亿元。如果按照年平均6.5%的利率计算。全国公立高校每年需要偿还高达300多亿元的贷款利息,如果考虑利率上调因素,高校还贷成本将更高。另外,据有关调查数据统计,2008年我国吉林大学等全国贷款前十名的高校债务总额就达到了162亿元。很显然,面对如此巨大的债务规模,仅仅依靠高校自身的力量是根本无法在限期内解决债务问题的,沉重的债务负担也必然而且已经在事实上影响着高校的正常运转和科学发展。教职工工资、科研经费、教学设备、公共基础设施等都是高校的重要支出项目,在巨大的债务压力下。高校必然会控制上述项目的投入及支出。教学和科研作为高校的核心工作,该项经费投入的缩减无疑会影响教学和科学活动的正常开展,而且还可能会因为待遇、科研经费等因素把一些高水平的教师“拒之门外”。不利于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师资水平的提高,使学校由“负债的外伤”演变成为“教学、科研的内伤”,增大高校科学发展的阻力。更有甚者,出于减轻债务的压力。部分高校还可能会采取“违规手段”,向地方政府部门虚报项目费用和违规收费。由此可见。债务危机对高校科学发展的影响是多方面和深层次的。令人忧虑的是,高筑的债台已经迫使不少高校管理者由“教育者”转向了“筹资者”。而且,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一些高校已经陷入了倒闭、停止办学的绝境。如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由于债务危机的困扰,其仅招生两年就不得不于2010年宣布停止办学。鉴于此,探索防范和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有效途径已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二、造成我国高校债务风险的“三大矛盾”

(一)高校急速发展的社会需求与高校投融资体制不适应的矛盾

高校持续的大规模扩张与政府资金投入不足是大部分学者对高校产生债务危机的普遍认知,这也是事实上导致高校债务激增的直接原因,笔者也对上述观点持相同态度。这是因为,在现行的体制下,高校的经费主要是依靠财政性拨款和学费,两者之和约占了高校90%的办学经费。自1999年以来。我国高校扩招就保持急速攀升的态势。高校招生人数由2008年的108万激增到2012的689万。在这种跨越式的招生规模背景下。高校必然要投入大量资金扩建校园面积、运动场地、教室、实验室、食堂,购买教学设备,引进师资力量等。与此同时,学生人均教学与行政用房面积、宿舍面积等均是教育主管部分对高校的硬性考核指标,这也就迫使高校必须加大对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如此一来。筹集大批资金就成为了高校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难题。与之不相适应的是,近年来,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虽然有了一定幅度增长,但一直低于发达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水平,直到2012年才达到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例达到4%(世界衡量教育水平的基础线)的目标。从我国高等教育经费构成比例来看,近年来,由于我国对九年制义务教育及职业技术教育的倚重,高等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由1995年的70.9%下降到2005年的42.8%,其他事业收入、社会捐资和集资办学收入比例基本变化不大。而按照相关规定,财政拨给高校的教育经费主要是用于支付学校员工工资,对于高校的基本建设却没有相应的投资拨款;在高校所收取的学费中,要求用于返还学生、弥补教学经费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的比例分别不低于25%、20%、1%。同这就意味着,财政拨款对高校自主发展资金支持的作用十分有限,虽然近年来高校的学费有所增加,但与巨大的资金需求相比仍显得“苍白无力”,通过银行贷款以缓解学校建设和发展的资金缺口就成为众多高校的无奈之举和必然。因此,高校债务危机的出现和加剧从表面上看是由高校的扩招引起的,但实质上是财政对高校的支持体制和高校融资制度缺陷所致。

(二)高校法人主体与债务责任缺失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公立高等学校是独立的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但实质上,公立高校并非像其他独立法人一样完全享有独立的财产权自和财产支配权,政府才是公立高校的实际和最终所有者。在这种财产权主体与法人地位不相匹配的体制下,在负债中高校并不需要承担与其作为法人的债务主体责任,政府才是高校贷款的“隐形担保者”和“实际还款者”,当高校无法偿还其债务时,政府必然承担起其债务及其风险责任。这种法人主体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所产生的另一种结果是高校非理性、超标准、超预算的扩张建设,进而加剧高校债务危机的发生。因此,高校借款进行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当然还包括其他方面)一贷款规模超出高校实际偿还能力时再贷新款偿还旧债一政府“买单”的现象在公立高校普遍存在甚至形成恶性循环也就成为必然,这也是当前高校出现举债办学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高校建设政绩评价体系与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缺陷并存的矛盾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将高校建设纳入政绩评价体系内容,把高校的“规模建设”和“超越发展”作为衡量政府官员政绩的重要标准之一,通过“教育经济”的发展为“政绩”添砖加瓦。这种政绩评价体系的实质就是政府鼓励、扶持高校进行大规模建设,甚至通过降低土地价格、减免税收甚至是主动帮助高校筹措资金、跑马圈地等方式来促进高校进行投资扩张。与之并存的是,由于高校领导者任命体制的缺陷和高校并非债务的实际偿还者,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资金使用绩效的约束问责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和预警功能严重不足。在这“多矛盾”并存的情况下,一些高校领导为了使自己的政绩更加光彩,在缺乏长远科学规划和超出学校承受能力的情况下,依然大兴土木,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建设,并冠冕堂皇地以之作为“筑巢引凤”、吸引人才的理由。毋庸置疑,高校这种“空心化、形象化、规模化”的基础设施建设,必定会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及资源的极大浪费,最后导致高校借债越来越多、还债压力越来越大。

三、我国高校债务风险的控制与化解对策

(一)转变办学理念,完善高校科学发展规划

应当承认。高校的发展和债务危机的解决无法离开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但我们也必须明白,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拨款或者补贴在解决高校债务中更多的是起到暂时的缓解性作用(刘纯银、王岳斌,2011),最基础和最关键的是要减少高校债务的发生与积累。这就要求高校必须转变办学理念,通过节俭办学、抑制不合理的资金需求等方式防止债务的产生。一方面,“大学之大谓之大师而非大楼”(著名教育梅贻琦语),地方政府和高校领导要摒弃把规模大、名气大、学生多、面子大作为衡量学校好坏的观念,把学校的教学、科研、学术水平以及对社会发展的贡献和优秀人才的培养作为评价高校的准绳,把更多精力和资金投入到教学、科研和学生培养等“软实力”上。高校教育主管部门也要通过完善对高校的评估考核体系来引导高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在高校评估体系中,要把教学质量作为对高校考核的主要指标;在财政对高校的支持上。国家财政教育资金应重点支持那些教育质量好、资源利用效率高的学校和学校迫切需要的建设项目,以此引导和激励高校向内涵式方向发展。另一方面,要节俭办学,抑制不合理资金的需求。党的十以后,党中央把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再次提高到了更高层面来认识,而这也应该成为高校办学和解决债务问题的共同理念和办法。因为如果高校无规划地盲目建设,即使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再大也于事无补。因此,各高校应建立完善的预算管理机制,编制科学的预算计划和提高预算的执行效率。鉴于此,高校应建立财务咨询委员会、项目建设论证会和听证会,增强学校预算的科学性,在学校的经费安排上,增大教学、科学和师资培养等方面的经费比例,适当减少行政、交通和招待等方面的支出,确保学校经费用在“刀刃上”。大项目建设必须经过专家组的科学论证和听证会的监督,认真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减少和避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建设:对于因高校发展确实需要建设的项目,也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根据高校的实际需要进行建设,减少资源浪费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了减少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各地方政府应科学规划区域高校的总体发展规模和高校的区域布局,保证高校总体规模和布局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受教育程度相适应;各高校也要根据自身的发展技术和需求,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有计划地推进高校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明确责任主体。优化财政对高校债务的偿还扶持制度

随着扩招政策的深化,由高校基础设施扩建等带来费用支出的增加是难以避免的。教育财政加大对作为公共属性的高等教育的资金投入也是必要的。但笔者认为,高校所发生的债务都并不应该全部由国家通过增加财政教育资金来解决。这是因为,本来国家的教育财政资金本已十分有限。如果高校的一切债务均有由国家承担,暂且不说国家的偿还能力有限,而且还很可能会助长高校的各种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建设变之风,“大兴土木”也必定会更加“昌盛”。这种挤占有限的财政资金、浪费资源和对社会产生巨大负面影响的基础设施建设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必须加以禁止。为此,必须明确政府与高校在偿还债务中的主体责任。高校既然是学校的法人主体、借债人和贷款的受益者,在偿还债务中应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应该让政府成为还款的唯一主体,要坚持“谁贷款、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奖惩制度,强化高校承担解决债务的责任。对于确实是高校发展需要而发生的债务而且数额巨大的。政府可以给予一定支持,但必须制定政府与高校按照例偿还债务的办法。认真分析高校的债务对象和产生债务的真正原因,核实高校实际偿债能力,考虑债务项目对提高高校教学、科研等水平的因素,然后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帮助的高校和支持力度。而且还要加强对其偿债行为的监督。对那些不符合高校实际发展需要、跟风建设的“功利化”项目所产生的债务应不予以支持,而由高校自行解决:对于那些高校发展确实需要增加的教学设备、教室、实验室、食堂等基础设施建设也要考虑到其实际效用情况,如果存在超规模、超预算、超标准建设的。应由高校承担大部分的债务责任。此外。要进一步优化教育管理部门对高校领导的考核体系和扶持资金的监督机制。在原有高校领导考核体系中,增加不符合学校发展需求的债务情况考核内容。强化高校领导在资金使用成本上面的约束力;同时要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督,确保该项资金用在学校发展的迫切需求的项目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6篇:地方债务危机解决方法范文

"国家破产"是解决债务危机的新思路

"国家破产",实际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一副总裁安尼・克鲁格在2001年11月的讲演中提出的"国家债务重组机制",它是解决当前国际债务危机的一种新思路。这个新思路的特别之处在于,所有遭遇外债或债务危机的政府,在获得国际资助或进行债务重组之前首先进入一种"破产"状态;这种正式的"破产"的程序启动后,危机中的政府的海内外资产便处于冻结状态,其解冻情况根据债务重组的进程而确定。克鲁格认为,这种新方式有助于推动债务危机的快速解决,避免危机恶化,促使像阿根廷一类的国家免受为世人瞩目的社会动荡和政局风波,避免传统解决办法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促使新兴市场国和国际投资界更加重视经济发展和债务问题的可持续性。

创建这么一种正式机制的基本目的,是促使债务人和债权人产生自愿达成协议的内在动力。然而在实践中真正启用这个机制的时候并不多。这个机制类似与诸如美国破产法庭那样的"国内"破产体制。

债务重组机制产生的国际背景

建立国家债务重组机制,主要是为了给动荡风险不断上升的国际金融体系提供一种稳定器,它的产生有其深厚的国际背景。

发展中国家债务问题日趋严重。其债务1980年为5257亿美元,1990年为13245亿美元,2000年为22040亿美元,占发展中国家GDP的35.5%。在高外债的背景下,一旦出现外国债权人从本国撤回资金,本国政府或公司机构不能如期还债,社会公众对本国货币和金融体系的信心发生动摇,金融危机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目前发展中国家的外债问题已经成为威胁国际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近年来,随着各种证券投资的增加,各种类型的证券投资者已成为发展中国家外债的重要债权人,这使得80年代形成的外债解决方式遇到新挑战。

债务违约进入新的高发期。据标准普尔公司统计,在过去十年间,债务违约率高达19%,为1824年以来的第四个高峰期。2002年三季度,该公司确认的债务违约行为国有28个,违约金额为1326亿美元,是1994年以来的最高额,而本世纪头十年可能更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实际的最后贷款人可能不得不面对由此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

私人债权人的介入,使得发展中国家债务问题的解决更加困难。20世纪80年代,债重组是一个进展缓慢而有序的过程,那时重要的债权人是商业银行,它们通常想与债务人保持良好关系,并且很少有获得额外利益的企图。随着大量债券持有人的介入,他们与债务人的合作难度也在上升,这些债券持有人参与债务重组的目的也是多样化的:一些债券持有人想要迅速而有序的重组,以维护债权的价值;另一些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债务的人士宁愿重组过程出现紊乱,希望能够在诉讼中获利,比如像埃略特合伙人案例。

埃略特合伙人案例:外债解决方式的新挑战

埃略特合伙人是一家对冲基金,1996年以1100万美元从二级市场上买进面额为2000万美元的秘鲁政府发行的布雷迪债券。按原来的布雷迪债券解决方案,只能获得一点毛利。但该公司并不参与债务重组谈判,而是向法院提出债权追溯的申请。1999年,联帮上诉法院同意了其债权追溯的要求,秘鲁政府被迫接受了埃略特合伙人的全部偿债要求--2000万美元加上利滚利息3800万,埃略特合伙人从中获毛利4700万美元。

埃略特案例暴露出目前国际社会在债务重组的方法上存在缺陷。如果单个债权人可以依据国民法院及其判决对国外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指控行为,这便等于同意"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原则,此时,只要任何一个不同意重组计划的单个债权人都可以采取行动并获得优先偿付,其他所有债权人都会效法,以此增加自己债权的价值而减少损失。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债务重组无法进行。这种情形显然是一个两难悖论:如果债务国有能力全额偿还外债,就不会出现债务危机;一旦出现债务危机,就表明债务国无力偿还外债,外债就需要重组,而任何外债重组必然以非全额偿还为前提。如果埃略特合伙人案例流行开来,债务危机中的债务国在理论上不再可能有解决危机的希望。

国际货币组织建议债务重组的用意正在于避免出现埃略特合伙人事例,试图为债务重组建立起一个规范的程序。由于多数债权国是发达国家,其法律都有完备的债权追溯条款,因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方案的核心内容就是要限定债权追溯范围。克鲁格认为,要有一个正式的启动程序,即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的债务国政府,在一定条件下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债务重组申请,并得到审议和批准,一旦启动正式程序,该债务国在全球范围内的官方资产便处于冻结状态,任何单个债权人不可对资产或其任何部分采取法律行动。这使得埃略特合伙人案例将失去法律依据,债务重组的国际安排得到法律保护。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在试图发挥类似世贸组织的作用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新思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的法律政策、法律关系必须进行一定程度、一定范围的调整,而这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前未涉及的领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行为突破了其仅仅对短期国际收支和宏观经济运行等传统领域进行关注的框架,反映出了当今国际经济关系出现的一些深层次的变化。在各国经济关系日益紧密、公私部门都大量卷入国际经济活动的背景下,各国的债权债务法律也应该适时地加以变化或积极协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无疑应该在这个领域发挥出作用,这同世界贸易组织所出现的变化与调整应该有类似之处。随着国际贸易的广泛开展,世贸组织更加突出了对各国贸易政策与体制的关注,从某种意义讲,各国贸易政策和体制已成为制约国际贸易发展的因素,可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债务重组的新建议也是为顺应时势发展做出的调整与变化。

改革债务重组的目标在于降低围绕重组的不确定性

美国负责国际事务的财政部副部长泰勒于今年4月2日在华盛顿国际经济研究所发表讲话,表明了美国政府对此问题的立场以及采取行动解决债务问题的紧迫感:"研究与讨论的时代正在过去,采取行动的时刻到来了。"他特别建议由国际货币基金出面,把债权国和债务国聚合在一起,达成一揽子国际条款,以求妥善解决这类问题。目前对债务重组过程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当某国债务不再可持续时,债务国政府将采取什么措施?何时采取?同债权人的谈判如何进行?私人部门如何做出反映?如果一种重组方案被选定,它将费时多久?重组是否发展成某种可持续的局面?债权人是否会受到公平与公正的对待?

上述不确定性使人们(私人部门、官方部门或政府)的决策变得复杂化了。对那些步入债务不可持续状态的国家而言,一个更加可预测的债务重组程式将有助于减弱这种不确定性,从而降低爆发危机的概率和缓解危机。改革债务重组程式的目标不是要减弱国家全部并按时偿还债务的激励,而是要降低围绕重组的不确定性。鉴于利益和观点不同,可操作性是至关重要的。人们必须清楚地知道新程式将如何运转以及为什么比旧有的要好。最现实和最可接受的改革是让债务国和债权国签订新的、详尽的、分散或市场导向的一揽子条款。条款的细节由借贷双方在发行新债券时加以确定。此时法律方面的基本原则为:

首先,要有一个多数行动条款,如75%债权人同意的条款。目前许多债券条款要求的是债券持有人100%同意(英国法律)原则,该条款应该改变,这不利于可预测性和效率。

第7篇:地方债务危机解决方法范文

关键词:欧债危机;PIIGS;ECB;银行业;房地产;金融危机

中图分类号:F831

2013年塞浦路斯银行业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市场跳水,塞浦路斯股市休市、银行关门,市值比金融危机前暴跌98%。欧债危机自2009年爆发以来经历财政紧缩、债务减记及欧央行(ECB)、IMF、欧盟(EU)三驾马车的救助仍难见起色,直至ECB无限量的直接货币购买计划才企稳,但至今仍未根本解决。IMF预计欧元区经济继续衰退,经合组织(OECD)也警示防范资产泡沫风险。财政、经济、政治危机交织的欧债危机值得深入反思。

一、欧债危机发展现状

本部分在介绍了欧债危机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了全球金融危机是欧债危机的导火索。

(一)欧债危机的爆发

作为债务危机,欧债危机可追溯到2008年冰岛政府濒临破产、匈牙利等中东欧多国外债飙升。2009年10月,希腊政府财政赤字和公共债务高达GDP 的12.7%和113%,超过《马斯特里特条约》(简称《马约》)规定的3%和60%的警戒线,引爆了欧债危机。爱尔兰和葡萄牙紧随其后陷入债务危机,危机逐渐向欧洲核心经济体扩散。2010年底欧元区债务规模为8.6万亿欧元。欧债危机冲击银行业,多家银行评级下调关闭或重组。引发全球金融市场动荡、政权更迭,累及全球经济复苏步伐。

(二)欧债危机的发展现状

根据欧盟统计局4月22日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欧盟成员国政府债务率仍在继续攀升。2012年欧元区17国的债务率为90.6%,比2011年提高了3.4个百分点。欧盟27个成员国当中有21个成员国债务率比2011年还高,其中有14个成员国债务率超过60%的警戒线。其中,希腊为156.9%,意大利为127%,葡萄牙为123.6%,爱尔兰为117.6%,比利时为99.6%,法国为90.2%,英国为90%,塞浦路斯为85.8%,西班牙为84.2%,德国81.9%。

由于各国实施紧缩财政政策,欧盟27国中有13个国家的财政赤字率好于上年,但仍有17个国家赤字率超过3%的警戒线。2012年欧元区17国财政赤字率为3.7%,比2011年下降0.4个百分点。其中,西班牙为10.6%,希腊为10%,爱尔兰为7.6%,葡萄牙为6.4%,塞浦路斯为6.3%,法国为4.8%,意大利为3%。只有德国除外,但也仅实现了0.2%的财政盈余(具体见图1)。

欧元区国家正试图走出2009年以来欧债危机的泥潭,目前形势尚不容乐观。塞浦路斯因受希腊债务拖累而陷入1960年成立以来最严重的危机被迫接受救助,银行倒闭、资产减记、储蓄蒸发,严重影响实体经济,经济萎缩程度远超预期。5月18日,惠誉再将斯洛文尼亚评级由A-下调至BBB+,评级展望为负面。因经济疲软,银行系统脆弱,公共财政前景恶化,斯洛文尼亚可能步塞浦路斯后尘。2013年一季度,欧元区GDP下降0.2%,折年率1%,欧元区经济连续6个季度下滑,3月份欧元区失业率环比攀升,同比增长12.1%,4月份欧元区PMI降至46.7,低于同期全球制造业PMI的50.5。一季度,西班牙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虽然低于上年高峰,但仍接近11%;希腊GDP下滑5.7%,虽然环比降幅收窄,但失业率创27%的历史高位。3月份意大利银行不良贷款额同比增长了21.7%。

(三)全球金融危机是欧债危机的导火索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发展成全球金融危机,冲击全球经济导致债务持续攀升、银行业脆弱。2008年雷曼倒闭标志着全球金融危机达到高峰,欧洲拥有大量美国次债,金融危机爆发导致金融机构损失,流动性收紧引致房地产泡沫破灭、资产缩水波及银行业,导致银行坏账率上升。2009年3月道指重挫,10月欧洲债务危机爆发。欧洲各国政府为救市而注资银行,私人部门坏账转向公共部门。为应对金融危机导致经济衰退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财政支出大幅增加而财政收入锐减。全球金融危机最终成为引爆欧债危机的导火索。

金融危机前世界各国消费与投资需求旺盛,葡萄牙、爱尔兰、意大利、希腊、西班牙(该五国英文简写为PIIGS)等欧洲国家的旅游业和房地产业繁荣。金融全球化及各国经济发展前景良好,投资者也将PIIGS的国债与德国国债等量齐观而大肆购买。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冲击引发全球经济危机,PIIGS依靠旅游和房地产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遭到全球贸易消减、投资下降等打击而不可持续,财政收入锐减而财政支出刚性,入不敷出进而引发欧债危机。

二、从欧洲一体化进程看欧债危机的制度根源

从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可以看出,欧债危机存在的制度因素。

(一)欧洲一体化是经济政治的博弈,欧债危机存在制度因素

从欧盟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欧元区基础制度缺位是导致危机未解的成因之一,而欧债危机的解决有待于各国政治与经济的进一步博弈。

1.欧盟的发展历程是条约和法令不断建立实施的过程

欧盟是目前全球最具规模和影响力的政治经济区域一体化组织。欧盟的成立对于降低关税、统一市场、增强欧洲经济竞争力、甚至稳定金融具有积极而重要的作用。追溯欧盟发展历程,欧债危机在欧洲一体化逐步完善的进程中发生存在一些制度性因素。欧盟是由欧洲共同体发展而来的,其实是二战后由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压力而产生的欧洲一体化的结果,欧盟的发展历程就是一系列条约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从煤钢共同体到欧共体建立,再到欧盟成立,以及欧元建立,是一个逐步加强经济、政治统一的过程。而欧债危机之所以发生在欧洲而且迟迟未解,与欧洲一体化逐渐由经济一体化向安全一体化再向货币一体化发展过程中,财政始终未能一体化有关。目前欧盟货币政策统一但不完备,财政分散,不像一个国家可以自由实施统一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因此在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时,当希腊一个国家出现债务问题,便如多米诺骨牌一样波及其他国家。

欧洲统一思潮可追溯至中世纪,早在1453年拜占庭帝国首都君士坦丁堡被奥斯曼帝国攻占后就有国王建议欧洲组成联盟来对抗其扩张。18世纪受美国独立战争影响又有构建欧洲合众国设想。19世纪初拿破仑·波拿巴实行关税同盟,对于欧盟的建立有启发作用。1946年二战结束后英国首相丘吉尔提议建立欧洲合众国。1950年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欧洲煤钢共同体计划(即舒曼计划)。1951年,法、意、联邦德国、荷、比、卢六国签订了《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1955年六国建议将煤钢共同体的原则推广到其他经济领域并建立共同市场。1957年六国外长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两个条约,即《罗马条约》,促进了欧洲经济安全合作。1965年六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欧洲共同体,加强了欧洲政治经济联合。1987年为欧盟境内贸易自由流动六国签署《单一欧洲法令》。1991年欧共体通过了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下简称《马约》),1992年正式签署《马约》,1993年生效,欧盟正式成立,这标志着欧盟从经济实体向经济政治实体过渡。1997年签订《阿姆斯特丹条约》,2000年签订《尼斯条约》,2004年签订《宪法条约》。欧盟逐渐由经济共同体向政治共同体发展。欧盟成立促进经济快速发展,1995年欧盟GDP增长7%,GDP超出美国10%。1995年至2000年间经济年均增速达3%,欧盟经济总量从1993年的约6.7万亿美元增长到2002年的近10万亿美元。2004年塞浦路斯、匈牙利等十国加入欧盟,2007年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两国加入。经历6次扩围,欧盟成为涵盖27个国家人口超过4.8亿的经济实力最强、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联合体。欧元在1999年起在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芬兰、荷兰、卢森堡、爱尔兰、意大利、葡萄牙和西班牙11个国家开始正式使用,并于2002年取代上述11国的货币,欧元区逐步扩大至17国(详见表1)。

2.欧元区基础制度缺位是导致危机未解的成因之一

欧盟的建立对于消除汇兑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增加贸易与投资、促进金融稳定起到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欧盟存在的互不救助原则、严禁货币融资等基础制度缺失问题,也导致一旦爆发债务危机,协商成本高且无法退出,制度缺失本身导致欧债危机迟迟未解。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马约》约束力下降。《马约》规定所有加入欧元区的国家赤字率不得高于3%,债务率不得高于60%。但2002年和2003年,德法两国赤字率都超过3%,2005年《马约》修改后,政府预算评估期由原来的每年改为每4年,而且违反规定国家有5年时间达到预算平衡,并且教育、研发、国防等预算都不计入政府财政支出项目。

二是不救助原则。《马约》第125 款明确规定不救助原则,即债务的非共同负担原则。欧元区各成员国政府必须独立承担债务,严格禁止欧盟或者任何其他欧元区成员国分担某个欧元区成员国的债务。然而市场对互不救助原则视而不见,危机前希腊与德国的十年期国债收益率基本吻合,并未区别对待。不救助原则未能有效地敦促各成员国有效恪守财政纪律。

三是严禁货币融资。欧洲央行唯一政策目标是控制通货膨胀,欧元区成立之初就确立了严禁货币融资的基础制度,禁止ECB提供信贷业务和购买债券。ECB不能买国债向金融体系注入流动性,进而维护金融的稳定。《马约》严格限制了欧央行对市场的直接干预,这严重削弱了欧央行作为央行挽救债务危机的作用,限制其发挥稳定欧元区金融市场的功能,处理欧债危机如同隔靴搔痒,使得欧债危机久拖未决。

四是银行体系的国家属性。虽然实行统一的货币政策,但欧元区各国的银行体系仍然分散,各成员国自行监管本国银行业。金融全球化、统一的欧元促进了银行跨境经营,个别银行资产甚至会超出该国财税收入。欧元区各国财政与银行危机相互交织,从基础制度上决定银行这种脆弱性异常突出。

五是货币整合不可逆机制。这表现在欧元组合成分、权重及内部兑换权不得变更;尽管《里斯本条约》第50条允许成员国申请退出欧盟,且不说退出成本如何高昂,仅从法律上看并没有成员国退出欧洲货币联盟的规定。缺乏欧元解体及退出机制也是导致欧债危机迟迟未解的机制缺失问题。

3.欧债危机的解决是各国政治与经济博弈

作为债务危机、经济危机,欧债危机也体现为政治危机。欧债危机与政治危机交织,十几个国政府更迭。2011年爱尔兰、葡萄牙、希腊等国走马灯式地政坛更迭。而法国总统奥朗德的上位也与欧债危机有关,奥朗德承诺加大国家资助产业政策的力度、一体化的欧洲能源政策,更加强调促进经济增长和实现就业目标,积极支持欧央行的货币金融政策且支持发行债券,这些都是奥朗德赢得大选的举措。欧债危机在拖累意大利经济的同时,也加大了意大利政治大选困局,作为欧元区第三大经济体、全球第七大工业国,意大利近年经济持续低迷,欧债危机的不确定性、债务攀升、经济衰退、失业率持续提高、消费信心低迷也使得大选久拖未决。在解决欧债危机时,欧元区核心经济体与深处债务危机漩涡的边缘经济体利益诉求不同,德国等核心经济体对于用本国纳税人的所得挽救边缘经济体也有其政治经济利益诉求。诉求各异、政治博弈导致了欧债危机迟迟未解。但无论为解决欧债危机而解决分散财政问题,欧盟各国多方博弈推进了财政统一的同时也推动了欧盟进一步一体化的进程。

(二)欧元区制度缺失、统一货币及分散财政与最优货币区问题

统一货币政策与分散财政政策、要素自由流动与机制缺失、央行职能缺位等制度缺失导致欧债危机并阻碍危机的进一步解决。

1.统一货币政策与分散财政政策是导致欧债危机的财经制度根源

欧元区统一的货币政策和分散的财政政策二元结构是欧债危机的制度性根源。欧元区实行统一的货币政策,但缺乏对各成员国财政政策的有效纪律约束。这种二元结构的不对称性易引发冲突与错配,是欧元区固有的最大缺陷。“欧元之父”蒙代尔的有效市场分配原则认为货币政策主要服务于外部目标财政政策服务于内部目标时才能实现内外均衡。货币政策主要目标是抑制通货膨胀、维持币值稳定;而财政政策主要是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前者更侧重于总量调节、保持币值的稳定、治理通货膨胀时作用更突出;后者侧重结构性调节、治理通缩作用更突出。

分散的财政政策也是欧债债务危机爆发和迟迟未解的制度基础。当冲击来自外部时货币政策不如财政政策效果明显。欧元区国家在面临财政困难时无法采用统一的财政政策,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功能及货币贬值来增强竞争力和缓解财政负担。遭遇全球金融危机后,为挽救经济抵御衰退采取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来刺激经济,赤字和债务状况愈加严重。由于缺乏统一财政政策,欧债危机爆发后难以协调,财政政策工具难以及时有效发挥作用,这更拉长了存在内部和外部时滞的货币政策发挥作用的时间,更不足以有效解决这些结构性问题和通缩问题。欠缺统一财政政策这一通缩期的有效治理工具,欧债问题无法快速解决。

2.因要素自由流动与机制缺失,欧元区未符合最优货币区理论

“欧元之父”蒙代尔的最优货币区理论是以生产要素完全自由流动为前提,并以资金等各要素的自由流动来代替汇率的浮动。欧盟各国劳动力并未自由流动,虽然资本自由流动但各国税率各异。目前欧洲平均失业率12%,德国失业率不足7%,而西班牙和希腊的年轻人失业率超过50%。欧盟统一关税税率但各国公司税税率各异,英、法、德的公司税率在30%左右,而边缘经济体则普遍低于20%。PIIGS部分税率低的国家劳动力较充足,资金与劳动力结合加速经济膨胀。蒙代尔也不得不承认欧元区并不完全满足最优货币区理论条件,缺乏危机应对和调节机制。具体体现在缺乏可替代货币和汇率政策应对全球性经济危机的调节机制。最优货币区理论认为货币区受到外部冲击时应有充分及时的调节机制,使区内成员国不靠汇率变动就能在维持对外平衡的同时恢复内部平衡,且不会产生失业与通胀。

3.货币政策选择直接影响金融危机,央行职能缺位难解欧债

根据泰勒规则,美联储将均衡真实利率定义为使经济处在潜在产出水平的真实利率,如果实际利率高于均衡利率,那么就可能减低名义利率来降低真实利率,反之亦然。通过泰勒公式(R=R*+a(P-P*)-b(U-U*)a>0,b>0)可以分别计算出欧央行、核心经济体及边缘经济体的利率。统一货币政策不能有效地针对不同经济体实施不同的货币政策及利率水平,这也是不能快速有效解决欧债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金融危机期间,欧央行的目标利率、泰勒规则下的核心经济体利率与边缘经济体利率三者间差距拉大,尤其是与边缘经济体间的差距明显拉大。OECD定量研究表明,2000-2006年,统一利率政策比德国的要求高出50个基点,比西班牙、希腊和爱尔兰的要求又偏低,偏低300~400个基点。这种低利率的货币政策极大刺激了边缘经济体的经济增长和工资增速,拉大了边缘经济体与核心经济体间的差距。

欧元相对于马克贬值增强了德国制造业等产品的出口竞争力,欧元区成立时德国仍肩负东西德统一带来的巨大财政负担,货币市场低利率不仅有利于刺激经济,而且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对于同期快速发展的爱尔兰和西班牙等国来说,低利率带来经济过热,直接诱发房地产投机和资产价格泡沫;由于大量资金融入,进口扩大而出口减少,这些国家更需要上浮利率。统一的货币政策也使得市场将PIIGS国家发行的较低利率的债券与德法等债券等量齐观。在全球金融危机来临,潮水退去之时,希腊等国首先暴露出债务危机。

核心经济体与边缘经济体的需求差异加剧了ECB货币政策的两难选择,在欧元成立初期,ECB的货币政策对于以德国为代表的核心经济体过于紧缩,而对于希腊为代表的边缘经济体则过于宽松。在全球金融危机期间,ECB的货币政策对于核心经济体过于宽松,对边缘经济体则过于紧缩,货币政策更偏重于核心国家,而边缘经济体越来越游离于ECB货币政策之外。在出现欧洲债务危机时,ECB不能实施有针对性的货币政策来有效解决欧债危机。边缘经济体就使用财政政策,赤字率大幅提高,债务危机的风险增大。欧元区内这种不平衡加大了核心经济体与边缘经济体的体制脆弱性,蕴涵着巨大的债务风险。

欧央行的职能缺位也是导致欧债危机迟迟未解的原因。一是ECB缺乏国家央行所具备的权威,不能够对债务承担无形、权威的担保作用。二是不能直接贬值来消减债务、促进经济增长。ECB主要职能或唯一目标是控制通货膨胀率,而缺乏促进经济增长的职能。三是ECB缺乏最后贷款人职能。最后贷款人职能是现代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能,尤其在金融危机市场恐慌关头,央行是避免挤兑、作为最后贷款人给市场以偿还债务的信心、避免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和维持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

三、欧债危机根源及实质在于经济结构失衡、经济发展模式问题

欧洲经济结构失衡、经济发展模式是欧债危机根源及实质。

(一)欧洲经济结构失衡是欧债危机的根源

资源错配导致欧元区经济结构失衡、经济增长模式出现问题,以PIIGS为代表的边缘经济体制造业下滑,产业结构单一,劳动力成本加速上升,竞争力下降,依赖房地产业拉动经济增长,造成实体经济空心化导致危机。欧元区逐步形成以德国强大制造业为主的生产国和以PIIGS为主的消费国,边缘经济体与核心经济体经济结构失衡加剧了欧元区危机。

1.希腊、葡萄牙、塞浦路斯等国产业空心化严重

希腊工业基础薄弱,一二三产业分别占比5.8%、16.6%和77.6%,经济增长依赖旅游业和航运业,产业空心化严重。高福利制度导致财政支出快速增长,2008年个人医疗支出比世纪初增长235%。金融危机重创了其依靠外需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与希腊隔海相望的塞浦路斯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高达80%,高出欧盟近10个百分点。金融业占GDP的40%。金融危机期间两大银行因资产减记损失高达40多亿欧元,债务水平上升25%。第二大银行对希腊贷款占48%,因希腊债务损失数十亿被分拆,大储户损失惨重。葡萄牙第三产业占比74.1%,主要依靠服务业来拉动经济增长,虽然葡萄牙试图从传统制造业向高新技术产业转型,但受金融危机冲击,融资成本高企,转型受到重创。

2.德国制造业优势显著,拉大了与PIIGS的距离

欧元区各国经过产业结构调整,劳动力成本分化明显。1997-2007年,PIIGS单位劳动成本提高了32%,而核心经济体仅增长12%。2000-2010年,德国、奥地利的单位劳动成本增长3%和9%,希腊、西班牙、葡萄牙、爱尔兰、意大利分别增长26%、30%、24%、33%、27%,远高于欧元区17国的平均劳动力成本上涨幅度(见图2)。

1997-2007年,PIIGS产业结构调整是将制造业转向服务业及房地产业,制造业占GDP的比明显下降。从制造业增加值占比看,2000-2007年,爱尔兰制造业占比由32%降至22%,降幅10个百分点;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制造业占比分别下降3~4个百分点不等。而德国的制造业占比却由23%增至24%(见图3)。

从东西德合并直至欧元区成立以来,德国依靠深刻的产业结构调整、有效的经济政策与体制改革,竞争力显著增强。经济结构成功转型提升了德国竞争力,2006-2008年单位劳动力成本不升反降。劳动生产率稳步提高,而劳动力成本却缓慢增长,低成本和高生产率增强了德国制造业的竞争力,成就了德国生产国和出口国地位。

3.欧元区经济体失衡,边缘经济体与核心经济体分化明显

欧元相对宽松的货币环境刺激PIIGS国内需求,抬高非贸易品相对于贸易品的价格,尤其是房地产价格,也抬高工资相对于生产率的价格。大量外资涌入,建筑业、财政支出大幅增加,PIIGS经济快速增长,出口不变而进口上升,对外经常项目和赤字更是大幅飙升。希腊外资净流入占GDP的比由1995年的5%提高至2007年的100%。葡萄牙经历长期经常账户赤字后外债净额占比高达90%,西班牙外债净额占比达60%。对边缘经济体累计贷款额德国约占GDP的30%,芬兰约占60%,荷兰约占53%,核心经济体的多数头寸日益集中在边缘经济体。而欧元成立前德国投向边缘经济体头寸只有一成多。

詹姆斯·英格瑞姆1962年警告说除非“外债被用作生产目的”,即只有伴随着国民财富相应幅度的提高,不断累积的外部债务才是可持续的,否则货币联盟内部经常账户失衡和外债高企将如影随形互为因果。由于欧元区市场一体化不成熟,各国产业结构不同,经济结构与发展水平相距甚远。名义汇率固定但实际汇率不同,各国通胀率不同,这就影响到欧元区内贸易与资本的流动,进而对各成员国的经常帐户、单位劳动成本、经济增长产生影响,导致各国不平衡性加剧。一是以德国、法国、荷兰、奥地利等为代表,低通胀、经济稳定增长、经常帐户顺差、单位劳动成本增长缓慢,这些经济发达国家属于欧元区核心经济体;二是以希腊、爱尔兰、西班牙、葡萄牙为代表,高通胀、经济高波动、经常账户逆差、单位劳动成本增长较快,这些欠发达经济体属于欧元区边缘经济体。欧元区以德国为代表的核心经济体与以希腊为代表的边缘经济体之间的不平衡性在加大,经济结构失衡严重。

欧元区经济失衡,爆发危机的国家产业结构失衡的主要原因是竞争力缺失。德国拥有强劲的制造业竞争力,而英国拥有较强的金融业竞争力,这些国家在产业上有突出的比较优势。而PIIGS消费国无论是制造业还是金融业都缺乏竞争力,消费需求越来越多地依赖国外,在产业层级、竞争力、技术与人力资本上,均无法与德国等核心经济体相抗衡,而其消费水平、福利开支、最低工资等却不相上下。最终导致边缘经济体财富外流和债务聚集,受金融危机冲击后经济衰退,问题凸显而负债累累。

(二)欧债危机的实质是经济发展模式问题

诺贝尔奖得主克鲁格曼在2011年指出欧债危机起因在于:欧元的创建让欧洲边缘经济体出现大规模信贷狂潮,投资者误以为希腊和西班牙所发行的债务与德国发行的债务一样安全。这些信贷资金并未有效用于实体经济,而是大量流入虚拟经济,尤其是房地产行业。当信贷狂潮因全球金融危机突袭戛然而止,流动性收紧时,经济和财政危机爆发。而边缘经济体的过度借贷成为欧债危机之源。由于经济增长严重衰退拉低了税收收入,而为挽救金融危机政府财政支出不减反增,财政赤字在所难免,同时银行援助成本导致公共债务突然飙升。市场由此对欧元区边缘国家债券的信心崩溃,最终加剧危机爆发。

1.西班牙、爱尔兰依靠房地产拉动经济增长

以“凯尔特之虎”著称的爱尔兰一度成为经济增长最快国家,增速显著高于欧元区。近年来爱尔兰房地产业占比翻番,房价上涨三至四倍。房地产信贷扩张加速,住房抵押贷款占比从2003年的40%升至2007年的81%。房地产抵押贷款购买资产多用于投机,房价上涨提升房地产抵押品的价格,信贷风险敞口不断扩大。金融危机冲击房价急剧下跌,银行资产大幅缩水,高速运转的经济急转直下而陷入大幅衰退,也陷入了欧债危机。由于欧元的低利率低成本融资优势,房地产业和建筑业逐步成为西班牙近年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1997至2007年,西班牙房价累计上涨2~3倍,住房抵押贷款占GDP的比从21%提高至40%。

2.爱尔兰、西班牙房地产价格指数超过次贷危机时的美国

欧元成为PIIGS信贷扩张的制度基础,统一欧元大幅度降低了利率,PIIGS风险溢价及融资成本大幅降低,极大地推动了信贷扩张。而大量流入PIIGS的资金并未进入生产等实体经济部门,而是推动房地产快速增长。全球金融危机爆发,流动性收紧,爱尔兰、西班牙房地产价格下降,银行坏账大幅增加。1999-2009年,爱尔兰和西班牙银行信用占GDP的比分别由103.4%和111.8%提高至225.7%和228.8%。两国的债务规模翻倍增长,信贷规模显著高于核心经济体国家。而同期法国信贷规模占GDP的比基本不变,德国甚至还有所下降。

美国于2007年因房地产泡沫破灭爆发了次贷危机,但对比1997-2007年,爱尔兰的房地产产出占GDP的比由9.8%提高到13.8%,西班牙的房地产产出占GDP的比由7.9%提高到10.4%,同期美国房地产产出占GDP的比仅由4.6%提高到4.9%。爱尔兰和西班牙的房地产价格指数以年均12.5%和8.5%的速度攀升,美国房地产价格增速仅为年均4.6%。

1996-2010年,爱尔兰和西班牙的房地产价格指数甚至显著高于同期发生次贷危机的美国房地产价格指数。尤其在金融危机期间,美国房地产价格指数在2007年仅达到196.99高点;而爱尔兰、西班牙等国的房地产业泡沫急剧膨胀,2007年爱尔兰房地产价格指数达到441.27高点,2008年回落至304.7点;西班牙的房地产价格指数最高位超过了美国两倍(见图4)。

3.房地产泡沫增加银行风险,去杠杆化压力大

PIIGS产业结构的共同点是支持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爱尔兰和西班牙将房地产业作为支柱产业和经济增长点,尽管两国曾一度以良好的财政和债务记录而为人称道,但房地产泡沫破灭导致了银行资产质量恶化,政府的救助导致私营部门债务转化为债务危机,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房地产资产价格抬升了抵押品价格,加大风险敞口。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底总部设在欧元区的银行对西班牙、爱尔兰、葡萄牙和希腊的整体风险敞口占所有银行的62%。从银行资产占GDP的比看,爱尔兰从2001年的360%飙升至2007年的705%,意大利从148%升至220%,西班牙则从177%升至280%。英国五大银行资产占GDP的4.5倍,塞浦路斯银行资产占GDP的8.4倍,冰岛四家银行资产是其GDP的9倍。房地产泡沫破灭,银行背上巨额坏账,政府救助银行,紧缩财政,欧债危机发生。

二是房地产泡沫破灭引发银行业危机。欧元区低利率刺激大量信贷资金投向房地产业。2008年金融危机后抵押贷款对利率上涨的风险暴露开始快速增大,2012年底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匈牙利的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上升至20%。西班牙银行坏账率也升至17年以来的新高。西班牙Bankia银行2012财年亏损191亿欧元。政府为接受银行处置房地产坏账专门设立银行来资产重组。为挽救银行业,欧债危机以来欧央行已注资数万亿欧元。

三是欧洲去杠杆化压力大于美国同行。低利率吸引大量资金流入,信贷集中投放于房地产业,致使经营风险不断加大,欧洲银行业总资产与核心资本的比甚至超过受次贷冲击的美国同行。2009年底包括美国银行、JP摩根及摩根斯坦利的杠杆率在15~17倍之间,而苏格兰皇家银行、瑞士银行甚至是德意志银行的杠杆率都在21~49倍之间,欧元区银行体系互持债务,杠杆率明显提高,欧债危及欧洲银行业,这更加使得欧债危机牵一发而动全身。

总之,从欧债危机舒困方案中可以看出,单靠紧缩财政或者货币政策不能解决欧债危机,促进经济增长才是走出欧债危机的根本之路。欧债危机的彻底解决有赖于引发欧债危机的根源的消除,有赖于欧元区的经济结构改革、分散财政及统一货币政策等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欧元区乃至欧盟制度的完善(包括统一银行监管制度建立),有赖于边缘经济体竞争力的提升,有赖于各国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对欧债危机成因进行系统分析对于防范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防范房地产业风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职能、实施宏观与微观审慎的监管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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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志前,喇绍华.欧债危机 [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第8篇:地方债务危机解决方法范文

关键词:破产标准;折中列举主义;支付不能;经营危机标准

中图分类号:D915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3)04-0066-07

破产立案关系破产程序的启动与推进,是认定破产无效行为、董事责任产生等起算的关键时点,立案标准的高低关系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数量以及企业的变迁与存亡,因而成为破产法最重要、最基础的制度或概念之一。然而这一概念可能是《破产法》理论与实践中最为混乱的,以致破产申请难与法院受理难并存。在2007年《破产法》实施后破产案件数量不升反降,金融危机后“温跑跑现象”滋生以及大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破产而未破产,说明我国的《破产法》还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当事人申请破产保护的意识不强,法院严把破产案件受理关普遍存在。只有正视并解决破产案件的立案问题,才能真正建立起市场退出机制。

一、学术用语的混乱与厘定

破产界限、破产原因、破产标准在破产法理论与实务中一般认为是同一个概念,破产案件立案问题上学术用语的混乱既有实体意义上的也有程序意义上的,主要体现在内涵上的混乱。

(一)实体上的破产原因与导致破产原因发生的各种经济原因相混淆

纵观现有的《破产法》著述,一般定义破产原因是指表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法律事实状态,是从本质上概括描述企业财务偿债状况。至于导致这一原因的具体原因如主观上管理不善或客观上的政策原因乃至严重的自然灾害等与法律上的破产原因完全不同,其对破产程序的启动不构成直接影响。我国的旧《破产法》将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原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列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就是典型的混淆。企业亏损与否是企业经营结果,与企业有无外债以及外债的偿还状况不具有必然的联系。亏损企业对外没有负债或有外债能够清偿便不会出现法律上的破产原因,即使盈利的企业一旦丧失清偿能力也可能破产。

(二)程序上破产立案的启动原因及破产宣告的原因相混淆

由于破产程序中各程序阶段对破产标准的证明要求不同,加上破产原因的最终形成可能有一个渐变的过程,因而破产标准内涵的判断和使用可能呈现出不同的层次构成,判断所依据的因素未必是单一的。破产程序对破产原因要件的要求至少包括:(1)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原因要件;(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原因要件;(3)破产宣告的原因要件(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日本学者石川明认为破产标准是“为做出破产宣告而显示出的财产状况恶化的事由”。[1]我国台湾学者陈计男认为,和解与破产乃是对于经济上临于破产之债务人所进行的法律程序,欲对于此种债务人进行和解或者破产程序,必须债务人于实质上已具备一定之法律事由始可,此种法律原因即和解原因或者法律原因。 [2]

使用破产界限、破产原因、破产标准等名称均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三个概念均存在程序意义上的指代不清;其次,破产原因与导致破产原因发生的各种经济原因相混淆;破产界限一词从字面上理解是一个分界点,然而企业在规模、行业、所处的内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差异,丧失偿债能力的事实状态技术上难以用一个指标、一个数值精确地表示,真正的破产界限不是指一个点而是指一个范围,美国称其为“破产边缘”,因此,破产界限表达不够准确,容易产生僵化的理想化的理解偏差。“标准”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以经过验证正确的信息数据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国家标准GB/T3 9351—83定义:“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为基础,经过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因此,“标准”较贴切,表达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的财务事实情况,为了消除破产程序指代不清的歧义,笔者主张使用破产立案标准这一直观概念。

二、我国现行破产立案标准反思

我国破产程序起始没有区分可能采取的不同程序,而是统一按照清算标准概括申请与受理条件。正当性何在?这是适合国情的制度设计吗?

(一)统一主义模式对立案标准的影响

由于各国立法传统不同,破产程序起始有统一主义与分离主义之分,统一主义模式的国家采取受理开始主义,即使是当事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在受理后也并非一定对债务人做出破产宣告,还可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转由和解或者重整等挽救程序而终结。

我国破产法采用统一主义模式,以破产案件的受理而不是做出破产宣告为破产程序的开始,所以,破产原因就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即破产案件受理的原因,仅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的时点上具有是否启动破产程序的实质性意义,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是否仍具有破产原因,对破产程序的进行不再具有实质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存在破产原因,但此后由于其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巨大变化(如证券、房地产财产等),仅从资产与负债的比例情况看,债务人资产已经可以清偿全部债务,破产原因此时已经不复存在。由于破产程序具有不可逆性,故而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和解或者通过重整计划,仍需要继续进行破产程序,乃至继续宣告债务人破产,实践中已有多个这样的案例。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困惑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极富弹性的法律术语,适用不够清晰严谨,导致破产原因之规定在概念使用上的模糊不清。破产法理论已经达成的共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来就包含对债务人清偿能力的界定,其要件包括“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3]。既然缺乏清偿能力已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固有之意,那么破产法第二条再把两者叠加在一起就是同义语反复,必将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与歧义。

(三)资不抵债标准的悖论

资合性法人一旦资不抵债则丧失了存在的前提,这种论断过于武断,是没有理论基础和科学逻辑的。

根据法人财产理论以及有限责任制度,债务人是以全部财产而非全部资产承担清偿所有债务的法律责任的,如果债务人全部财产尚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姑且叫作“财不抵债”,“财不抵债”与“资不抵债”是既有联系又不相同的概念。首先,“资产”的内涵与外延不同于“财产”,财产是一个法律概念,强调所有权和价值,资产是会计的专业创造,强调给持续经营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并且可以计价的资源就是资产,并不都像财产那样要有所有权。从口径上看,虽然企业的大部分财产是资产,但也有很多的财产不是资产以及资产不是财产的情形,比如企业的客户群以及营销网络,虽然有价值但由于计价困难,会计不确认为资产;也有像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会计确认了资产但不是法人所有的财产。其次,“财不抵债” 与“资不抵债”在“债”的内涵与外延上也不相同,前者是法律意义上的负债,范围宽,既包括现实的负债也包括或有的负债,后者是会计核算意义上的负债,强调确定性和能够计价,所以类似担保以及背书的票据等产生的或有负债不包括在内。

“财不抵债”与“资不抵债”的不同既有会计核算目的的差异,也有会计核算技术局限性的原因,资产负债表仅仅能够在一定程度和意义上反映法律意义上的法人财产与法人债务关系,而不能当然完整绝对地反映。正因如此,法人理论以及有限责任制度里都用法人财产而不是资产概念。破产法的法人退出标准上也不能用“资不抵债”偷换“财不抵债”。

(四)推定缺失的遗憾

为了平衡债权人、债务人相互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现实质正义,德国、日本破产法将停止支付作为推定的破产原因。只要债权人在申请破产时,能够证明债务人在外在行为上满足了停止支付的条件,那么则推定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的情况。如果债务人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该债务人便具备了破产原因。因此,将停止支付作为推定的破产原因,可以实现破产原因举证责任的合理配置,从而有利于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

理论界通说认为,德国、日本的破产法将停止支付作为推定的破产原因其目的在于解决不能清偿(支付不能)作为破产原因存在的举证难问题[4]。貌似保护或者方便债权人,实则不然。不能清偿作为破产原因,强调的是债务人内在的财产状况以及支付能力。不论是否能以财产、信用、劳务等方式偿债,抑或是否已经全面、持续性地不能清偿债务,都不是作为个体的债权人所能掌握证据。往往会不利债权人举证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的情况。

(五)受理异议制度的缺失

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国际立法惯例是设置债务人的异议程序,我国破产法也规定了这一程序。防止债权人恶意申请损害债务人利益,保障债务人不会在未发生破产原因的情况下违背其意志被拖入破产程序。但对债务人自己提出的破产立案申请,立法一般只要求进行非严格的形式审查。原理在于债务人抛弃个别清偿自愿选择对全体债权人进行集中清偿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即使是提前清偿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失与费用也可以按照债法的规定解决。所以债务人选择集中清偿同个别清偿相比公平意义有增无减。立法与司法不应限制。当然也有的国家立法不允许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债务人选择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清偿债务,这主要是考虑破产程序占用的司法资源、社会资源要比个别清偿程序多。我国的破产立法便是采取这一理念。

在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从对债权人的清偿结果看,两者之间也并不会存在实质上的差异,更谈不上破产欺诈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后果。何况《企业破产法》在第31、32、33条规定了破产撤销权和无效行为情况,以纠正欺诈逃债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仅仅是债务人在未发生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就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是不可能发生欺诈逃债后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三、重构破产立案标准的原则

破产立案标准决定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门槛高低,影响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多方利益。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破产立案标准作为破产程序的初始以及核心制度,也应该遵循其特殊法律关系所决定的共同规定性。我们究竟确定什么样的指导思想或者坚持什么样的原则来确定立案标准呢?

(一)折中的列举主义原则

国际上对于破产标准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两种: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概括主义立法体例认为列举主义的僵化与法律的稳定性相矛盾,法律不可能朝令夕改以适应社会的变化。于是把引起破产立案标准抽象概括为几种范畴,以期达到囊括所有破产立案标准,法院审查认定能够一劳永逸。

因此,学者们认为世界范围内破产原因立法正趋向概括主义。那我们是不是一定就要采用概括主义呢?这要看我国的国情与司法体制的现状。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律的规定本身就是宜细不宜粗,列举主义具体明确,法律适用与司法审查比较容易,这些优点不能忽视,若是担心挂一漏万完全可以通过概括主义设兜底条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他情形”折中解决。概括主义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可能会有法官擅权方面的缺陷,像英美作为判例法系国家,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传统制度保障就不成问题,但是与我国法官不能造法以及没有专门的破产法庭和破产法官不相适应。另外,破产案件立案常常遭遇政府等各方干预,对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也为消极推诿、拒不受理破产案件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概括主义破产标准的抽象与模糊为法院以及法官迎合地方政府少破产的态度开了方便之门,产生破产立案法律适用的乱象,阻碍了破产程序的效率。

因此,本文认为我国破产立法适用折中的列举主义为宜。这一原则既保留了列举主义具体明确的优点,又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他情形”这样概括的条款兜底,便于当事人举证以及法院审查认定,能够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债务人债务清偿危机的治理无非是两种路径,一种是非法律的自力救济,一种是司法拯救或清算。破产法是通过司法程序主导将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财产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者对债务人予以财务拯救的有秩序的商业安排。这种司法性的商业安排不仅仅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也包括更多的利益方,包括股东、企业职工以及政府等等。因此,破产法的社会经济效果是能够“摆平”方方面面的利益,本身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

(二)债权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原则

随着经济发展,市场开放度提高,破产理念经历了从纯粹的债权人本位,到债权人与债务人二者利益平衡本位,最后到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利益相关者并重的社会本位的变迁。破产的功能也从传统的概括执行、破产淘汰的法律层面发展到破产预防这一具有社会意义的功能层面。社会经济的发展带动破产理念与功能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从经济学意义上看,为避免经济危机这种恶性循环,破产作为司法干预手段,既要使濒危企业退出市场,又要使有希望的企业起死回生,避免经济崩溃、资源浪费。因此,现代破产法均对债权人的权利内容做出一定限制,关注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结构的优化。社会本位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而要求其他个人利益或群体利益必须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破产重整制度更多地体现了社会本位的立场,它把企业置于中心地位时,并不仅仅着眼于包含在企业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利益,而且着眼于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以及企业的兴衰存亡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既然破产立案标准更侧重预防性的社会功能,那么就有必要将破产的立案标准与清算标准进行区分。所谓立案与清算之间便是漫长的整个破产过程,包括重整、和解,因此,对于立案与清算不能同日而语,更不能使用同一标准。立案并不必然指向清算,而仅仅是给公司一个涅槃再世的选择。鉴于破产的预防,立案标准便不需要过于严格,公司并非只有在确实无可救药的情况下才能进入破产程序。对于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公司通过日常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同样可以纳入到破产程序中,只有这样才能将破产制度的预防功能发挥出来。

(三)成本效益原则

成本效益原则要求在破产标准确定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各方损益,顾全大局。不同当事人对于破产程序的期望是有差异的,债务人期望的是债务负担的摆脱,债权人关心的是债权最大限度的保全与实现,而监管者则更多关注的是企业破产的外部效应的最优化,降低社会成本。破产标准制定的宽严会造成利益的天平倾斜,更有甚者会造成社会信用体系的崩溃及经济发展的停滞。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科斯定理认为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同时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在开始时无论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将是有效率的,能够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如果从法学的角度看这一问题,我们就会发现异曲同工之处,只要标准是明确的,也就是说只要制度明确,并且执行成本为零或很小,那么无论选择哪种标准或制度,都是有效率的。但是现实生活中无交易成本只是一种逻辑推理的结果,我们能做的只是利用法律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而不是消除成本。破产立案标准的确定可能会涉及财产清算、债务评估清理、监管机构及其他一些制度安排需要的费用,如果立案标准制定得过于严格,会增加一些不必要的费用,除显性成本以外还包括巨大隐性成本,如立案标准制定得过于严格,仅有少数公司能够通过破产退出市场,问题公司仍然残喘经营,那么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都将会受到影响,同时会产生羊群效应。问题公司的不规范、非正常运作会引起整个市场的震荡,影响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由此所引发的损失都应计入成本之中。因此在破产立案标准制定应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

(四)损失和风险合理分担原则

根据营运价值大于清算价值理论,清算影响范围广、程序复杂、时间跨度长,因此存在的风险及可能造成的损失比重整与和解更大。所谓损失和风险合理分担原则,是指它要衡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人和债权人之间、债务人和债务人之间损失和风险。破产立案标准应当促进并支持破产重整与和解制度。

问题企业通过破产程序拯救企业与清算不同,要求其尚存起死复生的财务基础和生存条件,破产拯救的财务状况要比清算的财务状况好,所以降低破产立案标准及时收治问题企业,避免拖延恶化到无可救药只能倒闭清算的地步。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应当扮演救死扶伤的医院,而不是清理退出的火化场。案件受理的原则是“尽早治疗,有伤就收”,而不是严把受理关的“申请难,看病难”。

四、破产立案标准理论创新与制度完善

现代破产立案标准理论应当随着破产再建破产保护理念的发展而调整,放宽而不是严格掌握破产立案标准才是破产法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直至今天,美国国会仍在考虑如何进一步改造破产法典,以鼓励更多的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时直接向破产法院递交重组计划方案而非清算方案。[5]

(一)破产立案标准的本质探寻

学者们在表述破产标准的本质时分别用申请人或法院启动破产程序的原因、条件、根据与法律事实等。笔者认同破产立案标准属于法律事实范畴,是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产生破产拯救以及清算保护的法律关系。进一步分析该法律事实当属于企业财务事实,所谓财务法律事实是一种与企业资金运动过程和结果有关的特殊的商事法律事实,是以资产、负债、成本、费用、利润及现金流量等为基础的持续偿债能力与持续经营能力状况[6]。从本原上讲,客观性是法律事实的首要特征,但是客观实在性并不否认相对性,相对性是对客观性的补充和阐释。绝对真实只是一种理论上的真实性,财务行为属于科学、理性的专门认知进入社会经济交往的事实领域,具有相对性。

本文所界定的破产立案的财务事实是一种相对真实,是对企业偿债能力与持续经营能力产生支撑危机的相对描述,以不歪曲企业财务状况为基本判别标准,是一种现实的真实性。不妨称其为财务危机事实,该事实是由一系列相关联的财务指标体系构成,包括以现金流量比为核心的长短期偿债能力状况指标,以资产周转速度为代表的营运能力指标,以资产利润率为核心的盈利能力指标,以营业增长率为代表的发展能力指标。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共同支撑持续经营能力。这些指标总体上偏离了企业稳定经营的常态,发生了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以及持续经营困难。

(二)财务危机事实理论对支付不能破产标准的突破

启用财务危机事实理论的目的是扩充持续经营困难事实,降低立案标准为破产拯救,现有的支付不能标准对应企业的偿债能力而没有考虑持续经营能力,但是破产法的目的不仅仅解决公平清偿问题,还包括企业的拯救复苏,那是不是说支付不能与持续经营危机是一同出现的呢?

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与长短期偿债能力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支付危机与经营危机并非同时体现出来,支付危机是企业的现金流与债务契约义务的危机关系,而经营危机是企业的生产能力、生产手段以及产品的市场生存能力危机。虽然支付不能影响持续经营,持续经营危机又会产生支付不能,但是两者在时间上并非同时出现。支付危机或超前或滞后于持续经营困难。当支付危机早于经营危机时,说明企业仍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包括生产手段可以满足再生产的需要,或部分产品有一定市场,或局部经营单位有良好的生存能力等,以支付危机为立案标准不会影响企业的拯救复苏的可能。但当经营危机早于支付危机时,再以支付危机为立案标准,企业得不到通过破产程序及早重整和解,可能使企业失去起死复生的良机。

(三)财务危机事实理论对破产法的贡献

财务危机事实理论说明是财务危机事实而不单单是支付不能事实引起破产法律关系的产生。造成企业财务危机的原因有三种可能。一是财产贬值;二是经营失败;三是市场环境等外部因素。不免有这样一种情形,企业需要一段时间渡过难关,企业在营运状态下仍不失为具有盈利能力的实体。如果再给企业一定机会和帮助,完全有复兴的可能。正如安德森所言“重整法涉及的是陷入财务困境的商事企业的复兴……实质上,重整是通过法律机制实现财务解决以求造就稳定、恢复活力的企业的过程。”[7]

财务危机事实理论考虑到了企业重整再建,突破了原破产法构筑的只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狭小空间,将所有可能受债务人破产消极影响的利益主体都考虑在内,以拯救困境企业并使各利害相关方实现共赢为目的,从而为破产法对社会利益进行维护提供了立案标准上的制度保障。破产法的价值观念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标志着破产制度由清算型向再建型转变。

鉴于契约不完备理论,合同不是保护债权人的万能药方,公司持续经营状态下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没有法律保障只能依据合同的约定是远远不够的,破产法规定的参与权也只是人民法院受理后的债权人大会中的表决权。法人从财产意义上首先是债权人的,其次才是股东的,因为债权人的变动性,所以公司法就将持续经营期间的治理权交给了股东而非债权人。然而,一旦企业产生财务危机,危及债权人债权,立法理应赋予企业以及债权人及早启动破产的司法申请。鼓励债权人及早介入公司治理,组织债权人大会替代股东会当家做主重整企业。债权人在危机产生时如若获得实质决策或有效监督股东和管理层行为的权利,就可能避免管理层对持有债权资本的利益损害。财务危机理论下法院受理时间前移,债权人能够提前介入破产程序和公司治理,一方面,监督并阻止大量破产无效行为和破产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的目的在于监督公司和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尽可能使公司摆脱困境转向正常经营。

(四)破产立案标准的制度完善

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倾向,有的企业不想破产却不得不破产,而有的企业又能有预谋地破产,还有的是行政干预破产。之所以出现这些乱象,是与破产法的立案制度存在缺陷分不开的,“资不抵债”标准是彻头彻尾的错误,“支付不能”是用现金流衡量到期债务,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标准过于抽象和单一,又存在程度以及时间上的量化不清,容易造成认识和实践的混乱。我们主张折中的列举主义模式,改革立案标准抽象缺陷,增加财务危机事实,细化清偿不能的具体情形,更加适应我国现有的司法现状。

1深化列示支付不能的具体情形

一是强化与强制执行的关系。个别债权的实现是通过执行程序还是破产程序,由于法律缺少明确的衔接通道,导致执行难。我们认为,无论基于强制执行的严肃性还是基于集中清偿的公平性,破产法都应当规定只要有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在任何一个财产执行案件中不能清偿债务,均可认定债务人产生财务危机。这时任何一个债权人包括强制执行措施的申请人以及仍未能得到清偿的其他债权人都可以据此提出破产申请。

显然,在我国强制执行制度能够依法彻底实施、真正保护债权人利益之前,对于债务人虽资产超过负债但却长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也必须纳入破产法的调整范围,否则不仅无助于债务清偿与有关社会问题的解决,反而会使债务人财产状况在拖延中更加恶化,使债权人、债务人、职工的利益以及社会利益均受到更大损失。[8]

二是明确义务人清算义务不履行的破产立案标准。当债务人存在债务,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解散且未依法进行清算,无论债务是否到期,破产法或司法解释都应当明确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虽此时债权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但考虑到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中的债务人此时往往早已丧失清偿能力,强制清算对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实际意义,往往仍需转入破产程序。允许债权人直接申请债务人破产,更有利于通过行使破产撤销权追回财产,或者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追究清算义务人责任,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权益。 [9]

2细化经营危机的具体情形

一是强化同公司僵局制度的衔接。公司法在第183条规定了公司僵局制度,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同理,如若企业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困难,继续存续会使企业以及债权人受到损失,债权人以及公司也应当有权利要求公司破产重整或清算。

二是企业治理机构与机制的重大缺失,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比如公司债务人存在到期债务,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财产管理与债务清偿;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或者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三是债务人转移、隐匿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财产,逃避债务或破坏公平清偿等情况。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债权人可据此提出破产申请。

3借鉴美国破产法,建立立案环节的“自动中止程序”保护债务人财产

美国破产法典第七章、第十一章(重组)和第十三章(个人债务调整)均适用“自动中止程序”。一旦自动中止程序生效,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的行为便是无效行为,破产法庭还可对债权人追索债务的行为予以制裁。此时,债权人不得给债务人打电话,也不得给债务人写信。“自动中止程序”是美国破产法典中最强有力的规定之一。自动中止程序有两个目的。其一,它给债务人一个“喘息的空间”,让债务人好好地对案件进行思考,并找出一条重组或清算的途径;其二,它有助于阻止债权人“涌向法院”“哄抢”债务人的所剩财产[10]。

当然,与此相关的还需要破产法庭的专业化建设以及破产法的立法目的的现代化等问题,只有制度的协同,才能保障破产法破产预防与保护经济秩序功能的发挥。本文不再展开。

[参考文献][1][日]石川明.日本破产法[M].何勤华,周桂秋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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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 Wei-hong1, WANG Peng2

(1.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0031, China;

2.Yunnan Fayan Law Office, Luquan, 651500, Yunnan, China)

第9篇:地方债务危机解决方法范文

关键词:高校;债务危机;贷款;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G521.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017(C)-0378-02

一、高校债务危机现状

近年来,由于高等教育规模扩张过快,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入缺位,高校大规模举债。厦门大学邬大光教授的一项调研表明,公办高校贷款规模高达2000亿―2500亿元。2007年9月12日,教育部长周济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会上表示,我国高校债务总计约2000多亿元。而在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教育界特别小组讨论会上,全国政协委员田淑兰表示,目前全国的高校债务已经达到了2400亿元左右。更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高校贷款规模已经达到4000亿元以上,高校债台高筑,危若垒卵,入不敷出已成事实。

二、高校债务危机的危害

从1999年扩招开始卷入贷款风潮的中国高校将陆续迎来还款高峰。今后3―5年内,进入还款期的高校将形成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的局面,部分高校已存在严重的财务危机,有许多大学已经在亏损运行,游走在财务破产的边缘,债务危机产生的危害日益显现。

(一)债务危机产生的直接危害

高校债务危机首先影响的是高校教学质量的保障与科研水平的提高。高校巨额本息的偿付已经影响了许多高校的健康运行。在政府财政投入有限的情况下,高校教学设施不能及时更新与维修,教学材料、实验材料和科研材料一再缩减,各种科研实验活动不能顺利开展。

(二)债务危机产生的潜在危害

高校债务危机可能通过一系列反应对高校和金融市场产生潜在的危害,对社会各个方面造成更为深远的消极影响。首先,高校债务危机影响高校的可持续发展甚至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该法的适用范围为所有企业法人。公立高校是公益性事业法人,事业法人不具有破产能力,高校破产说暂时还不能成立,但随着高校债务问题越来越严重,有的大学债务利息都无法偿还,而大学债务的责任人缺位,非常类似于过去的国有企业债务。尽管事实上存在国家对高校的隐形担保,但在国家财政对高等教育直接投入增长有限的情况下,高校破产也并非危言耸听。其次,高校债务蕴含巨大的金融危机。巨额负债形成了放贷银行的不良贷款,直接损害银行的正常经营。

三、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高校债务危机

(一)高校发挥自身潜力实施自救

解决高校债务问题必须发挥高校自身的主动性,高校主动性一旦调动,办法总比困难多。比如,负债高校的老校区一般地处市区,土地升值快,学校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可以置换空置的土地、校舍,缓解资金困难;高校还可以充分利用科研成果转化等办法筹措资金。近些年来,我国高校以市场为导向逐步发展了一批高科技企业,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科技产业,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为高校的融资开辟了一条很好的渠道。早些年的“北大方正”、“清华同方”由于科技含量高,经营效益好,早早地踏上了上市融资和拓宽融资渠道及寻求跨越式发展的道路。近些年来的“交大博通”、“浙大海纳”等企业在股市上也有不俗的表现,截至目前为止,全国高校控股和参股的上市公司已有不少。另一方面,加强高校与企业间的联系,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高校集中了大批学术造诣深厚的专家、教授和科研人员,学科门类齐全、实验设备先进,可以解决企业的一些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校企合作,既能节约企业的科研投资经费,降低实验风险,又能增加高校科研经费,增强科研实力,达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收益的效果。另外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接受企业(或财团)的捐赠以及采用其他金融手段等,都是可能的自救措施。

(二)尝试多种形式拓宽融资渠道

目前身陷债务困境的高校可以尝试向民间拓宽融资的渠道,走多元化筹集资金的道路。所谓“民租”就是解决现阶段国家财力难以解决而高校又急需扩建的教育设施问题的一条出路。和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一样,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学校按照社会投资收益率和固定资产折旧率,给投资者偿付合理的租金,保证项目的正常收益水平,从而调动社会投资高校教育的积极性。这样既可以解决银行要求的担保或抵押问题,又可以解决高校急需的资金问题,还可以分散高校由于融资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三)科学管理高校贷款行为

一是国家应尽快出台规范高校银行贷款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使各高校依照规定,按其自身的发展规划需要向银行贷款,督促其合理地运用银行贷款。二是商业银行严格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增强风险和效益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放贷前对高校贷款规模、利率高低、还款期限、未来可预期收入和偿还能力等进行科学评估,控制总量、防范风险,使高校贷款从资金源头得到控制,从而杜绝高校贷款的任意性,逐步规范高校的贷款行为。三是有关部门应为高校建立负债风险防范指标体系以控制贷款比例,为每所高校设定可贷款的上限额度,设置预警指标,超过指标之后需要审批,从而本着适度负债的原则,帮助高校化解贷款风险。高校管理者也可通过该指标体系定期进行分析,正确评估高校当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测定负债投资对高校当前和未来财务状况的影响,从而更好地作出贷款决策。

(四)控制贷款规模,优化贷款结构

进一步强化高校贷款法定还贷责任,将贷款管理作为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引导高校正确认知风险,完善决策程序,使高校贷款规模不超过学校的偿债能力,年度还款付息金额不影响学校的正常运行。

(五)设立可持续发展高校偿债准备金

通过设立偿债准备金可以促使学校有计划地集中、储备偿债资金,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部分高校不顾实际情况盲目贷款的冲动,避免债务到期集中偿还影响学校正常运转的问题,减轻财务负担,降低财务风险。学校应当对偿债准备金进行严格有效管理,保证该项资金只用于偿还债务,严防将偿债准备金挪作他用,以增强偿债能力,确保财务稳健运行,实现高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六)调整高校教学水平评估体系标准

教育部正在实施的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体系标准相对单一,在客观上促动了一些高校的盲目发展行为。因此,建议教育部对这一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区别不同类型、层次的高校,制定分类指导、分层次评估的指标体系,引导高校走“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发展道路,避免单纯的规模扩张带来的高负债等问题。

(七)引进民间资本、建立股份制高校的方式值得考虑

国外的一些经验可供借鉴,比如可以建立大学理事会,并将其作为大学财政与行政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以独立理事为主,校长由这个理事会选聘,并对其负责。大学的重大建设和发展项目,必须由该理事会审议。这样,大学将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理事会将是一个信托机构,接受政府拨款和捐款,并尽到善意使用信托资金的法律责任。

(八)政府应对高校社会捐资的税收加大优惠力度,激发社会捐资教育的积极性

根据1999―2005年《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相关数据计算,1998―2004年普通高校社会捐集资收入占经费总收人的比重是1999年的2.3%,到2004年下降到1.08%。与国外大学相比,美国来自于社会团体、校友等的捐赠,约占美国高等教育经费的8%。政府对社会捐资的税收应给予政策性优惠,扩大社会捐资税收优惠范围,提高税收优惠的标准,激发社会捐资教育的积极性,做大社会教育捐资的“蛋糕”。

结束语:总之,当前我国高校的贷款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有靠国家政策和财政扶持,金融部门的帮助,以及高校自身转变观念、改变机制、加强风险意识、注重财务管理,才能避免高校贷款风险进一步扩大,有效化解债务危机。

作者单位:云南大理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