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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基本原理精选(九篇)

辩证法基本原理

第1篇:辩证法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辩证法;否定性范式;肯定性范式;改革开放;中国奇迹

中图分类号:B0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3)02-0099-12

作者简介:郭忠义,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贺长余,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 辽宁 沈阳 110036)

辩证法就其对知性思维的超越和自身的辩证本性而言,是一种承载着现实生活和时代精神的理论思维形式,而不应是像一般教科书所说的那样以公理化方式存在的逻辑公式,因为,那种表达仍然是重形式轻内容的知性思维。正如恩格斯在谈辩证法时所说,“每一个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①。因此我们认为,辩证法不仅存在内容上的历史进步,也存在着自身辩证本性所决定的肯定性和否定性两大范式(这里借用库恩的范式概念,指特定历史阶段的核心理论结构模型,其他理论都围绕着这一核心旋转)的历史变迁。

一、 辩证法范式变迁问题何以存在?

辩证法不是一成不变的思想形式。尽管直至黑格尔才开始了真正的辩证法,但此前已经有着漫长的历史。在辩证法的前史中,辩证法就有着不同的品格和风貌。英国学者阿伦·布洛克指出,“文艺复兴时期的辩证法是启蒙运动时期辩证法的祖宗和先决条件;但是,尽管紧张情况相似,解决办法却是不同”②。这里指的是历史的思想运动的辩证主题。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家力图将古典哲学与基督教信念、对人和上帝的信任结合起来实现肯定性兼容。18世纪的思想家“对抽象哲学体系没有耐心,不仅攻击经院哲学,也攻击笛卡尔的唯理论。他们在谈理性的时候,心中想的是对智力的批判性和破坏性的运用,而不是它的建立逻辑体系的能力” [英]阿伦·布洛克:《西方人文主义传统》,董乐山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7页。。对基督教的妄自尊大的批判成了他们共同的否定性主题。

18世纪的启蒙精神使以牛顿范式和形式逻辑为基本标志的理性登上了人类精神的王座,并几乎在所有领域确立了至上的权威。然而,无不彰显出时代精神的否定性主题,却掀起了波及全欧的革命风暴。这种风暴在德国采取了哲学革命的形式,黑格尔的肯定性辩证法成为哲学革命最珍贵的思想果实。

康德曾坚信一手执实验、一手执逻辑就可以洞悉宇宙的真理。然而,休谟的怀疑论惊醒了他的形而上学迷梦,使之重新划定理性的边界,并将理论理性或知性思维的对象严格地限制在“现象界”的领域。当知性思维认识形而上学对象“物自体”时必然陷入二律背反,这种二律背反就是辩证逻辑幻象。尽管康德认为辩证法是作为“实用的技艺”使用,“在真理的假象之下陈述一些错误的原则,并且试图根据这些原则,按照假象对事物作出主张”[德]康德:《逻辑学讲义》,许景行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7页。;但是,他的思想却直接影响了黑格尔辩证法的降生。

首先,康德的“哥白尼革命”,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牛顿经典力学奠定的主客体符合论范式,确立了让现象界的客观混沌的质料符合主体的主体性原则,即“人的理性为自然界立法”。黑格尔正是将这一主体性原则进一步贯彻到了形而上学的存在论领域,弥平了康德“物自体”与“现象界”之间的鸿沟,确立了辩证法的存在论基础。

其次,康德在他的《逻辑学讲义》中,在“量”、“质”、“关系”的逻辑传统判断分类之外,创设“模态”一类,列入“可能与不可能、存在与不存在、必然与偶然”三对范畴,涉及了概念的内容实质,突破了知性逻辑不管内容的弊端,“表明了从形式逻辑到所谓先验逻辑的转变”,为黑格尔辩证法提供了基本的思路。同时,康德范畴表的四类范畴,每一类的三项均以正、反、合的方式来说明,为黑格尔辩证法的基本逻辑环节提供了思想资源。

再次,康德在《形而上学认识各首要原则的新说明》第一章矛盾律中,第一个命题就指出,“如果一个命题确实是简单的,那么,它就必须要么是肯定的,要么是否定的。但我的辩驳是:如果它是二者之一,它就不能是普遍的,并且把所有的真值统统都包容在自身之下;实际上,如果它是肯定的,那它就不能是否定性真值的绝对第一的原理;如果它是否定的,那它就不能在肯定性的真值中居支配地位”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6页。。第二个命题就指出,“有两个所有真值的绝对第一的原理:一个是肯定性真值的原理,即这样一个命题:任一事物都是其所是;另一个是否定性真值的原理,即这样一个命题:任一事物都不是其所不是”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7页。。他还指出,“由于存在着两种真值类型,我们为这两种类型也确定两个第一原理,一边是肯定性的,一边是否定性的”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0页。。这些论述为黑格尔存在论提供了“肯定-否定”的基本逻辑框架,为辩证法从“技艺性幻象”到“真理性逻辑”提供了启示。

黑格尔无疑是举世公认的辩证法大师,也是辩证法范式的创立者。他基于传统知性思维在论证存在问题上的理论困境,着眼于“存在”的澄明,用辩证法的理解方式重建形而上学的宏伟框架,展现绝对精神宏大的历史辩证运动。在这最后一个无所不包的体系中,实现了逻辑学、存在论和认识论三者的同一。

黑格尔的逻辑学或存在论与传统形而上学不同。传统形而上学在阐释存在或本体问题时,总是以一种脱离内容的抽象方式来看待存在或本体,这种方式决定了人们以“非此即彼”、“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眼光审视世界,脱离开丰富多彩充满活力的内涵,仅把存在看成一种僵化的、凝固的、一元孤立的绝对本体,否定一切差异性和对立性,强调无矛盾的抽象同一性。这种形而上学“大都以为只须用一些名词概念〔谓词〕,便可得到关于绝对的知识。它既没有考察知性概念的真正内容和价值,也没有考察纯用名词〔谓词〕,去说明绝对的形式是否妥当”[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5页。。这种形而上学必然会陷入独断论的窠臼。“因为按照有限规定的本性,这种形而上学思想必须于两个相反的论断之中……肯定其一必真,而另一必错。”[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1页。它“坚持片面的知性规定,而排斥其反面。独断论坚持着严格的非此即彼的方式。……坚持各自分离的规定,当做固定的真理”[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1页。。通过这种方式理解存在的形而上学就是“知性形而上学”。知性形而上学以抽象的有限的知性规定去把握理性的对象,并将抽象的同一性认作最高原则。讲究从差异中探求同一,从个别中探求普遍,从现象中探求本质,从变化中探求永恒。他要去除一切的繁复多样,个别差异,从中求取至高至大的同一性和普遍性,并将此同一性和普遍性视为关乎整个世界的终极存在和终极解释。在黑格尔看来,这种形而上学无法诠释存在的真正意义。

因此,黑格尔要重新构建存在论辩证法的理解方式,通过全新的视角去揭示和阐述存在或本体,也就是按照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逻辑程式揭示实体即主体的自在和自为过程,描述绝对精神自身在自然、人类、思维领域的空间拓展和历史演进。在这里,作为实体和主体的绝对精神俨然成了上帝的化身,不仅以这种辩证的逻辑方式实现宇宙的拓展,而且通过自身外化的人类认识实现自我认识,通过绝对精神自身的理论实践实现社会历史的辩证创生。辩证法从存在论角度就是绝对精神(实体)的存在形式,从逻辑学角度来说就是纯粹思想的存在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逻辑学即存在论,存在论即辩证法。可见,辩证法是在存在论视阈中确立的,存在论是辩证法何以存在、如何存在的基石。当然,也是辩证法范式变迁的基础。

马克思揭示出了黑格尔辩证法的虚幻性,从唯物论前提出发重新为辩证法奠基。马克思明确指出,黑格尔的“逻辑学是精神的货币,是人和自然界的思辨的思想的价值——人和自然界的同一切现实的规定性毫不相干地生成因而是非现实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42页。。非现实的本质是超感性的,具有神秘主义色彩的精神实体,是一种虚幻的不真实存在。因此,马克思多次声明:“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11-112页。 “因为我是唯物主义者,黑格尔是唯心主义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78—579页。“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而甚至把它转化为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12页。于是,马克思将辩证法的存在论基础从黑格尔虚幻的绝对精神,转换为人的感性实践活动创生的人化自然和社会历史性存在,解释了实践活动和包含着自然的人类历史的辩证生成,创立了唯物史观。

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的辩证法的存在论基础,是人类活生生的实践活动和生活过程。而不是脱离人的自然界及其自在的自然规律。世界影响着人的存在,同时人的存在也改变着世界,人所在的属人世界是人的本质力量——实践的展现,历史就是人与世界辩证的交互生成过程。辩证法也就是自然界对人的生成过程,就是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及其历史的基本逻辑。

一旦将人类物质实践活动及其历史过程作为辩证法的原型和存在论基础,辩证法这一人类的理论思维的形式,必然随着人的实践及其场域的变化改变自己的存在形式。就像“随着自然科学领域中每一个划时代的发现,唯物主义也必然要改变自己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8页。一样,辩证法这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也必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实现自身的范式变迁。

如何界定辩证法的范式呢?

辩证法的范式只能从其奠基者的著作中,从辩证法自身的辩证本性中去寻找。如果说,辩证法的范式受存在论意义上的“存在”的辩证本性的规定,那么,我们认为,辩证法存在着肯定性和否定性两大范式。

黑格尔奠定了辩证法的一般形式。在《小逻辑》中,黑格尔对存在或本体的理解包括如下三个不可分割的基本环节:“(a)抽象的或知性〔理智〕的方面,(b)辩证的或否定的理性的方面,(c)思辨的或肯定理性的方面。〔说明〕这三方面并不构成逻辑学的三部分,而是每一逻辑真实体的各环节。”[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72页。正是“肯定”和“否定”构成了黑格尔的辩证本性的基元并贯穿于全部体系的每一个逻辑环节之中,所以,辩证法的范式也就只能从肯定性和否定性去把握。

那么,这一理解能否适合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呢?回答是肯定的。

原因在于,黑格尔的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辩证法虽然存在论基础不同,但却有共同的历史性本质,都有宏大的历史感,都以辩证法构成其历史的基本逻辑架构。如果说黑格尔的辩证法是绝对观念的辩证历史展开,那么,马克思的辩证法则是实践活动中的自然与社会的辩证历史生成。就属人世界的历史而言,肯定与否定是现实实践活动的基本属性,“否定之否定”则标志着历史超越简单循环的真正进步。因此,肯定性和否定性能够成为辩证法的基本范式,范式变迁能够解释现实的人类实践活动及其精神的内在逻辑与历史的创生。

二、为什么说黑格尔的辩证法属于肯定性范式?

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虽然是以肯定与否定的对立统一为自身的辩证本性,但是,它既是“存在”的空间性的自在和拓展的逻辑,又是“存在”时间性的自为的历史进展的逻辑。随着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存在论基础的颠倒,“现实的历史”——实践创生的自然与人类社会存在的逻辑,也就既表现为肯定与否定的空间性的对立与统一,又表现为历时性的联系与发展。辩证法已经不是黑格尔辩证法建之于绝对观念之上的圆式封闭系统内的辩证演进,而是建之于社会实践之上的开放系统的“现实的历史”发展。于是,随着社会存在的主要矛盾和解决方式的差异所呈现的不同的时代主题,辩证法的肯定性特征与否定性特征必然出现此消彼长似地转换,于是产生范式转换问题。

简言之,所谓肯定性范式,就是辩证思维在对事物总体上肯定性的理解中包含着否定性的理解;所谓否定性范式,就是辩证思维在对事物总体上否定性的理解中包含着肯定性的理解。一般说来,肯定性范式强调联系性、兼容性、发展性,强调过程的有序演进,否定性范式强调对立性、对抗性、飞跃性,强调过程的中断,结构的崩解与重构、无序与重生。在理论的实践取向上,肯定性范式对现实采取基本肯定的理论态度,强调矛盾双方的和谐共生,积极否定现存中的不合理性,并渐进地实现合理性变革,哪怕是最终彻底实现变革,在变革的每一具体过程都存在着对现实事物和秩序的肯定性基调;否定性范式对现实采取基本否定的理论态度,强调矛盾双方的对立以至于你死我活,主张彻底否定现存的基本结构及其总体秩序,致力于激进的爆炸式合理性变革,甚至不惜否定现存结构的合理性要素。在政治取向上,否定性范式主张社会革命和剧变,肯定性范式主张社会改善和渐进变迁。

据此判断,黑格尔的辩证法是辩证法的肯定性范式。

首先,黑格尔的辩证法诞生的欧洲背景是法国大革命、拿破仑战争的失败和欧洲封建势力的复辟,这一背景使黑格尔的政治理想也发生了由自由共和向君主立宪的转变。因此,尽管他的哲学有着非常革命的元素,但是,总体上还是相对保守的改良主义基调。这种基调决定了它的方法论必然具有对现实政治的“肯定性”取向。这就使其辩证法具有相应的肯定性范式。

其次,黑格尔辩证法的主要逻辑程式由肯定、否定与否定之否定的三大环节构成的圆圈式矛盾进展程式,而不是非此即彼的两极的线性对立统一。其全部体系也是以此为逻辑主线构成的环形宇宙图式,在能动的“否定性”原则推动下最终实现绝对精神的“肯定性”回归。正如恩格斯所说,“黑格尔的整个学说,如我们所看到的,为容纳各种极不相同的实践的党派观点留下了广阔的场所”,体现了矛盾着的思想与价值的统一与兼容。“黑格尔本人,虽然在他的著作中相当频繁地爆发出革命的怒火,但是总的说来似乎更倾向于保守的方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0页。因此,黑格尔的辩证法无疑属于肯定性范式。

再次,就其自身的阶级立场和哲学的阶级属性来说,黑格尔哲学是对社会制度现实具有肯定性立场的维护性意识形态。他做过柏林大学校长和政府代表,属于体制内的哲学家。他认为世袭君主制是国家制度的顶峰,王权是普遍利益的最高代表,赞颂现存的普鲁士王国,主张以此为基础而建立君主立宪制政体。正是因此,“黑格尔的体系,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被推崇为普鲁士王国的国家哲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4页。。它“把现存一切神圣化”的辩证话语引起近视的普鲁士政府感激。“在《法哲学》的结尾发现,绝对观念应该在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向他的臣民再三许诺而又不予兑现的那种等级君主制中得到实现。就是说,在那种有产阶级适应于当时德国小资产阶级关系的、有限的和温和的间接统治中得到实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4页。这就决定了他的辩证法必然是肯定性范式。

我们不完全同意国内学界关于黑格尔是否定的辩证法和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体系束缚辩证法内容的观点(将另文专论)。我们假设,黑格尔的辩证法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辩证法指的就是其整个思辨体系中逻辑环节,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逻辑程式。这种逻辑程式规定了黑格尔哲学是无数小圆圈构成的封闭的大圆圈的绝对真理体系。狭义的辩证法是指黑格尔逻辑环节中的第二环节——“否定的理性环节”。

黑格尔对第二环节的辩证法有明确的界说,由于知性“坚持着固定的规定性和各规定性之间彼此的差别。以与对方相对立”[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72页。。这种以有限规定认识无限的存在的形而上学独断必然导致自身矛盾。于是,思维进到的第二环节即“辩证的或否定的理性”环节,“在辩证的阶段,这些有限的规定扬弃它们自身,并且过渡到它们的反面。”[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76页。

《小逻辑》在论证这一环节时提出有两种辩证法形式:一种是继续固执于知性思维,就是单纯否定性思维的怀疑主义。“当辩证法原则被知性孤立地、单独地应用时,特别是当它这样地被应用来处理科学的概念时,就形成怀疑主义。怀疑主义,作为运用辩证法的结果,包含单纯的否定。”[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76页。这一环节由于对知性环节的形而上学独断论采取了一种外在否定的态度,没有看到矛盾性或否定性中的肯定性因素,此环节仍没有超出非此即彼的知性思维模式,是 “彻底怀疑一切认识形式的否定性科学”。

另一种辩证法形式是“哲学的辩证阶段”—— “把怀疑主义作为一个环节包括在它自身之内”,但又不像怀疑主义那样,仅仅停留于辩证法的否定结果,是包含着积极肯定内容的否定。这才是黑格尔所倡导的真理的形式。

这种辩证法“是一种内在的超越(immanente Hinausgehen),由于这种内在的超越过程,知性概念的片面性和局限性的本来面目,即知性概念的自身否定性就表述出来了。凡有限之物莫不扬弃其自身。因此,辩证法构成科学进展的推动的灵魂。只有通过辩证法原则,科学内容才达到内在联系和必然性,并且只有在辩证法里,一般才包含有真实的超出有限,而不只是外在的超出有限”。这种“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是知识范围内一切真正科学认识的灵魂。……是一种普遍存在于其他各级意识和普通经验里的法则”[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76-179页。。

与坚持单纯抽象否定的怀疑主义“辩证法”不同,当思维辩证地规定“否定”时,必然过渡到或者说已经过渡到第三环节。黑格尔说,“辩证法既然以否定为其结果,那么就否定作为结果来说,至少同时也可说是肯定的。因为肯定中即包含有它所自出的否定,并且扬弃其对方〔否定〕在自身内,没有对方它就不存在。但这种扬弃否定、否定中包含肯定的基本特性,就具有逻辑真理的第三形式,即思辨的形式或肯定理性的形式”[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81页。。“思辨的阶段或肯定理性的阶段在对立的规定中认识到它们的统一,或在对立双方的分解和过渡中,认识到它们所包含的肯定。”[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81页。

由此可见,黑格尔的辩证法即使是狭义理解,也不能仅仅作为第二逻辑环节的单纯否定,尽管这种否定性是实现世界一切事物的创造和推动原则。这种环节本身就包含着肯定、否定和否定之否定的内在逻辑,并构成了第三逻辑环节的开端。

三、马克思辩证法:由肯定性到否定性的范式转向

马克思开始是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后来成为激进的共产主义者。正是基于这种立场,黑格尔辩证法的革命和批判意义得以呈现并在马克思哲学中获得了异乎寻常的革命性、批判性本质,于是,辩证法实现了由肯定性范式向否定性范式的转向。决定这种转向的因素包括:辩证法存在论基础的转换即唯物论前提的确立,马克思阶级立场的转换和无产阶级解放和全人类解放目标的导引,以及马克思哲学现实性品格的约束。

如前所述,黑格尔哲学中存在论和辩证法是一致的。绝对观念就其存在论而言是精神实体,就其存在形式和活动方式而言是辩证法。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的颠倒首先是将唯心主义存在论基础转换成唯物主义前提。马克思将黑格尔自我意识实践展开的辩证法,变成人的实践活动的辩证法,并将实践作为辩证法的现实基础;把黑格尔的绝对观念的存在变成人的现实存在,因为“意识[dasBewuβtsein]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dasbewuβteSein],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2页。。人的现实生活过程就是人类基于物质实践活动的历史。这样黑格尔的绝对精神活动的辩证法,就变成了人的实践活动的辩证法,也就是实现了辩证法唯心主义基础向唯物主义基础的转变。在一定意义上说,这种辩证法也就是唯物史观或历史辩证法。唯物史观或历史辩证法,以人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要求不能像黑格尔的辩证法那样从思维原则出发,而是从人的现实历史、从人的实践活动及其场域出发进行理论思维,因此,辩证法的范式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

19世纪上半叶,欧洲工业化、市场化的勃兴使社会矛盾迅速积聚、社会阶级分化烈度空前,此前的法国大革命为欧洲提供了示范,哲学革命成为法国革命在德国的思想回声并成为政治崩溃的先导。德国正处于资产阶级革命的前夜。这种社会情境酝酿着时代的革命主题,马克思在德国古典哲学迂腐晦涩的言辞背后和笨拙枯燥的语句中发现了隐含其中的具有绝对革命性质的 “辩证哲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7页。,并赋予其革命和批判性的否定性品格。

其次,1845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已经从激进民主主义青年变为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共产主义战士。在被视为《资本论》先声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高扬了辩证法的否定性原则的积极意义和价值,指出了“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辩证法,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伟大之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5页。。马克思以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为终生奋斗的目标,后来明确提出这一目标“只有用暴力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由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实践的迫切需要批判现实的理论武器,辩证法从肯定性范式向否定性范式的转向也就势在必然。

再次,马克思从青年时起就反对脱离实际的哲学说教,批评“德国哲学,爱好宁静孤寂,追求体系的圆满,喜欢冷静的自我审视……从其体系的发展来看,不是通俗易懂的;它在自身内部进行的隐秘活动在普通人看来是一种超出常规的、不切实际的行为;就像一个巫师,煞有介事地念着咒语,谁也不懂得他在念叨什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9页。。他坚信“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的精神上的精华。因此,必然会出现这样的时代,那时哲学不仅在内部通过自己的内容,而且在外部通过自己的表现,同自己时代的现实世界接触并相互作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0页。。后来,他在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中,开启了辩证法的时代精神维度,也赋予了自己的哲学现实性的基本向度。于是,黑格尔作为绝对精神的历史表现的时代精神及其自我认识的哲学,就变成展现人类活动历史进程的时代精神的精华的辩证哲学。这种哲学的现实性旨趣和理论向度,决定了自身必受自己的时代所规定。因此,马克思的辩证法必然由黑格尔的肯定性范式,转向革命批判的否定性范式。

当然,否定性范式转向并非意味着“否定性”是马克思的辩证法唯一本质。我们认为,黑格尔的逻辑是二维的,既是绝对观念或存在自在的逻辑,又是存在自我展现的自为的逻辑;既是存在自身绝对抽象同一、自己规定自己的主观内向的逻辑,又是存在自身自己分化自己、给予自己以客观性的内容并扬弃分化、回归于统一的外向性逻辑。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积极意义的理解,一是将其作为逻辑学意义的一般思维方式,一是作为前述狭义上的黑格尔辩证法(逻辑的“辩证的或否定的理性”环节),即具有推动意义的创造意义否定性思维原则。因此,在赞誉否定性原则的同时,马克思还指出,“在他的思辨的逻辑学里——所完成的积极的东西在于:独立于自然界和精神的特定概念、普遍的固定的思维形式,是人的本质普遍异化的必然结果,因而也是人的思维普遍异化的必然结果”《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8页。。马克思还说“因为黑格尔根据否定的否定所包含的肯定方面把否定的否定看成真正的和唯一的肯定的东西,而根据它所包含的否定方面把它看成一切存在的唯一真正的活动和自我实现的活动,所以他只是为历史的运动找到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表达”《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1页。。这里马克思阐明了黑格尔辩证法的逻辑维度和历史运动维度。“否定性”是历史辩证运动的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而思维逻辑意义上的辩证法——“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逻辑环节则是一般的固定的思维方式,是作为结果的存在,是抽象的逻辑表达。它是一种逻辑思维程式,不具有单一的否定性规定。正是因此,马克思的许多著作都是按着黑格尔的辩证法的逻辑程式展开的。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无论是对私有财产积极扬弃的共产主义的宏观叙事,还是对劳动异化的微观考察;无论是“人类与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的主张,还是自然主义、人道主义、共产主义统一的理想,都隐含着黑格尔的逻辑程式。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正是用上述逻辑再现了产权制度变迁的宏观进程和走向。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按照黑格尔的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即从普遍性到特殊性再到个别性,展开自己的全部论证。他公开承认自己是黑格尔的学生并在关于价值理论的一章中甚至卖弄起他特有的表达方式,认为黑格尔“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9页。。

由此可见,所谓马克思开始否定性范式转向的辩证法,指的主要是历史运动维度的(实践把握意义上的、作为时代精神精华的)辩证法,也就是受现实宏观实践场域约束的、带着主体精神取向的外向性的方法论原则——被实践环境所把握又把握实践的辩证精神,而不是基于内在性的辩证思维的逻辑形式。

四、列宁的辩证法:否定性辩证法范式的完成

由于马克思哲学的实践的存在论原则与现实性品格的规定,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必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实践的进展而改变自己的形式。19、20世纪之交,资本主义发展到了帝国主义时期。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矛盾、帝国主义宗主国与殖民地国家的矛盾的立体化交织,构成了一个冲突的世纪。列宁洞悉了战争与革命的时代主题并在哲学上达到了淋漓尽致的主题再现。辩证法以彻底的革命和批判形式成为思想斗争的利器,并主导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实践进程。如果说马克思开始了辩证法范式的否定性转向,那么,列宁的唯物辩证法则标志着否定性范式的确立和完成。其显著标志在于:

第一,辩证法实质与核心发生了转换。从黑格尔到马克思和恩格斯,甚至在当时的新黑格尔主义者那里,“否定之否定” 的逻辑规律是辩证法的中轴,“否定性”是能动的“推动和创造原则”, 作为否定性原则内容的“矛盾进展”侧重于历史演进,从属于“否定之否定”规律。马克思也提到过“矛盾”和“规律内部的矛盾的展开”问题,但是在标志马克思哲学创立的主要著作中并没有专门谈及矛盾进展规律问题。恩格斯对辩证法问题有过专论并提出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问题,还涉及到了辩证法和形而上学两种宇宙观的对立,但是这种对立仍是在历史的“否定之否定”的逻辑主线中演进。直到《反杜林论》中,恩格斯还是把否定之否定作为唯一的辩证规律和普遍规律。他说,“所有这些过程,当说它们是否定的否定的时候,我是用这唯一的运动规律来概括所有这些过程。正因为如此,我没有去注意每一个个别的特殊过程的特点。而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4页。。在《费尔巴哈论》中,恩格斯虽然提出了哲学基本问题和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对立,依然是按照历史的“既克服又保留”的否定之否定规律去论说。列宁认为“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规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2页。,“ 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0页。。这样,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发生了由否定之否定规律向对立统一规律的转换。着眼于历史演进过程的否定之否定的逻辑程式,被着眼于空间结构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所整合,成为其特殊的表现形式和补充,辩证法的所有范畴开始围着这一核心旋转。

第二,对立统一规律中的对立性被推向绝对,辩证法的历史性日渐隐退。形式逻辑认识哲学本体就是知性的形而上学思维,这种思维是超历史或无历史的注重空间边界的逻辑形式,因此,恩格斯说它是孤立静止甚至片面的思维方式。辩证法的逻辑是超空间边界的历史的逻辑,离开历史的时间维度或空间的边际交叠,辩证法是不可理解的。例如“是又不是”的陈述形式只有加入时间元素,它才是真理,否则无疑会使思维混乱。恩格斯说世界是过程的集合体而不是一成不变的事物的集合体讲的正是辩证法的历史性原则。与黑格尔辩证法的概念的内在超越不同,恩格斯将黑格尔的“概念”间的内在联系和超越变成事物间的联系。反对形而上学主张对象空间边界绝对清晰的“孤立”地看问题原则,主张联系原则。这种原则就空间联系而言,指的是空间边界的交叠,即对立差异的对象间的兼容和同一。肯定否定规律明显地体现了历史性原则,矛盾的对立构成历史的“进展”,历史“进展”中形成扬弃即“既克服又保留”。扬弃体现了过程中的事物间对立和同一。列宁的辩证法对对立统一规律的高扬,实际上是用黑格尔或马克思的狭义的辩证法——“否定性”原则替代辩证法,用矛盾性、对立性诠释否定性,进而提升对立性的价值。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中指出:“对立面的同一………就是承认(发现)自然界的(也包括精神的和社会的)一切现象和过程,具有矛盾着的相互排斥的对立的倾向……发展是对立面的‘斗争’ ……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统一物之分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对立面的统一(一致、同一、均势)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相互排斥的对立面的斗争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7页。由于“矛盾是在其本质规定中的否定的东西”《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16页。,因此,列宁突出对立性的矛盾原则,体现了辩证法否定性范式。

第三,列宁将存在论意义上的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方法论意义上的辩证法和形而上学之间的对立斗争提到空前的理论高度。世界观方法论意义上的空间对立远超时间意义上的历史兼容。如果说马克思的博士论文中对唯心主义的溢美不足以表明成熟马克思的态度,那么《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第一条足以证明马克思对唯心主义的否定中包含着肯定,实践范畴包含着对唯心主义主体性能动性的兼容。同样恩格斯对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的批判也绝不少于对唯心主义的批判。列宁则强调了二者不可调和的对立。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中,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已经形同水火了。在列宁看来,马克思恩格斯“在自己的一切哲学著作中,在一切问题上都简单明白地把唯物主义路线跟唯心主义路线对立起来”《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9页。。因此,这种对立应当成为哲学的党性原则。

列宁的辩证法以唯物主义为存在论前提,以生动的现实实践为基础,适应了战争与革命的时代主题,反映了俄国的国情和实践需要,因此,取得了空前的实践力量。在实践中列宁淋漓尽致地发挥了辩证法的否定性原则,并通过“十月革命”的开拓性实践,引来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伟大诞生。

五、否定性辩证法范式的中国实践与辩证法的异化

十月革命炮声送来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就其方法论来说就是否定性范式的辩证法。它成为时值革命和战争状态下的中国共产党人救国的真理,与唯物主义学说、阶级斗争理论一起,成为取得中国革命胜利的思想法宝。

唯物史观以其对资本逻辑深刻的批判力、对现实社会矛盾惊人的解释力、对未来社会发展的预测力在20世纪前30年实现了对中国思想界的理论征服,并迅速成为先进知识分子的主导思想。马列主义在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基于私有制基础上的阶级剥削理论成为中国以农民为主体的无产阶级的思想启蒙,没有剥削、压迫和三大差别的共产主义社会成为人们为之奋斗的伟大理想,阶级斗争成为实现这一理想的现实道路,为天下穷人谋利益、肩负国家独立民族复兴历史使命的中国共产党成为绝大多数国人的历史性选择。在艰苦卓绝、波澜壮阔的中国革命实践中,等第一代共产党领导人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最基本的“存在论”原则——从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娴熟地运用了作为否定性范式辩证法的政治理论形式——阶级斗争学说,创造性地找到了“农村包围城市”这一独特的中国革命道路,在短短30多年时间里就建立了新中国和社会主义基本国家制度,完成了民族独立的历史任务,并产生了思想这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理论成果。

应当说,否定性辩证法成为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思想瑰宝。20世纪30年代,打上了苏联党内路线斗争烙印的哲学教科书传入并影响了中共领袖的思想和决策,在读西洛可夫等人写的《辩证法唯物论教程》时,高度赞同书中所述列宁关于“对立的统一、同一性是相对的,对立的斗争是绝对的”的观点,并且批注道:“辩证法的本质是矛盾斗争问题”,“一切过程的矛盾运动同一是相对的,斗争是绝对的”《哲学批注集》,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97页。。“对立的统一性不是本质,对立的斗争(是)” 《哲学批注集》,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99页。。这说明强化了否定性范式辩证法,使辩证法本质由对立统一规律变为对立统一规律中的斗争性。由于坚持实事求是的唯物论原则,这种否定性辩证法依然成为中国革命胜利的思想武器。

新中国诞生后,通过社会主义道路实现民族富强是中华民族的历史选择,而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则是前无古人的伟大探索。中国革命的巨大成功、世界两极格局的巨大压力与传统专制治理方式和经典思维方式的巨大潜在影响,使主流意识形态产生了革命成功经验模式化、思想教条化倾向,并逐渐成为“左”的指导思想和行政原则。

日丹诺夫关于“哲学史是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辩证法与形而上学斗争的历史”的教条主义论断,被理解为“两个对子”并统领了哲学思维的纲领,加剧了革命经验模式化、教条化进程,“阶级斗争为纲”论、“无产阶级下继续革命”论一度成为主导意识形态。作为这些理论方法论基础的否定性辩证法也改变了它的形式。在革命时期因受“实事求是”的存在论规定而符合国情党情和世情并取得巨大实践成功的否定性范式辩证法,一旦离开了以生动实践为现实的存在论基石,就变成了无内容的空洞形式;一旦存在论基础由“实事求是”原则转向教条主义原则,必然走向恩格斯所说的“在绝对不相容的对立中思维”,走向唯意志论的“形而上学”。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将辩证法简约为对立统一规律,并进一步简约为“一分为二”。从语义学上来说,用“矛盾”规律这一形象比喻对译对立统一规律,实际上强化了外在的空间性对立的涵义,淡化了内在否定性超越的固有内涵。于是,以外在性超越为特征的否定性范式的辩证法就存在跨越辩证法界限的理论可能。从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将矛盾规律简约为“一分为二”。他说,“一分为二,这是个普遍的现象,这就是辩证法” 《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33页。。1963年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上说:“‘一分为二’是辩证法。‘合二而一’恐怕是修正主义、阶级调和吧。”逄先知、金冲及主编:《传》(1949-1976)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385页。随着对杨献珍“合二而一”观点的全国规模的大批判,“一分为二”成为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普遍规则。于是,本来是统一物的矛盾双方成为对立面的无限对分和无限对立。

第二,将马克思主义哲学简约为“斗争哲学”。20世纪30年代就将“斗争”作为辩证法的本质,40年代就转述并认可“我们的哲学叫斗争哲学”的观点,并将马克思主义作为被压迫人民的“斗争哲学” 《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16页。。他说:“按照唯物辩证法,矛盾和斗争是永远的,否则不成其为世界。资产阶级政治家说,共产党的哲学就是斗争哲学。一点也不错,不过,斗争的形式,依时代不同而有所不同罢了。” 《著作专题摘编》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页。 “有阶级斗争才有哲学,不搞阶级斗争,搞什么哲学。搞哲学的人以为第一是哲学,不对,第一是阶级斗争。搞阶级斗争,才搞哲学。”萧岛泉:《关于“一分为二”与“合二而一”的论战》,《湖北文史》2008年第1期。

总之,以对“合二而一”的批判为标志,一分为二成为辩证法的代名词,斗争哲学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代名词,否定性范式的辩证法完全变成了“在绝对不相容的对立中思维”。这种理论简约使建立于实践的唯物论基础之上的辩证法转换为建之于个人崇拜之上的抽象不变的不可怀疑的神圣教条,转换为异化的“形而上学”。它引导社会主义实践探索走向“”迷途,自身也就走到了思想的尽头。

六、改革开放的辩证法:肯定性范式的当代回归

如果说“十年浩劫”是异化的否定性范式的辩证法的直接现实,那么,改革开放新时期则是肯定性范式的辩证精神的实践诠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辩证法范式的肯定性转向和历史回归。

十一届三中全会从“两个凡是”转向实事求是,确立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存在论基石;从政治中心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回归了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从“否定一切”、打倒一切革命、斗争,转向了肯定现实基本秩序的改革开放。党的指导思想的变革实质是深层的世界观方法论的重大变革,是从异化的否定性辩证法向肯定性辩证法的历史性变迁。

首先,邓小平以大无畏的理论家勇气和政治家胆略回答了“社会主义”这一理论和实践难题。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概念和理论来看,“社会主义”不再具有先天的神圣光环,而是一种现实的制度安排。因此,要从实际出发规定概念和理论,而不是从理想的抽象概念和理论出发剪裁现实。这包含着对现实秩序的肯定性理解。尽管现实是如此的不理想,也要在现实中寻找否定不合理现实、走向理想现实的具体路径。沿着这一思维路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应运而生。它以穿透历史与现实的笔力勾勒出中国的“发展中”现实和发展过程的宏观逻辑,标志着对建国30多年来国情的准确认知。邓小平突破了教条主义思维,对和平与发展这一时代主题的判断标志着党对世情的科学判断,显然这是肯定性范式的辩证思维逻辑的结果。“三个代表”理论突破了阶级斗争的分析模式,将两极分化等社会分层问题置于经济发展过程中去考量。党的角色由阶级精英到全民族代表的转换,也只有在肯定性辩证法中才得到了合理地阐释。党情的新变化使全党加深了对稳定(秩序)、改革与发展关系的更深理解。于是,“发展”成为中国当下的历史主题,经济、政治、社会和精神的主题,成为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和民族复兴的百年大计,成为路线方针和政策的中心,成为公共行政是非成败的价值尺度。科学发展观总结了全球发展的正反经验和中国经验,进一步解决了如何发展的根本问题,发展战略提升为凝结着全球发展理论精华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理念,正是肯定性的辩证法的思维逻辑。至于“一国两制”、和平发展道路、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的目标,更是体现了肯定性的辩证精神。

其次,改革开放毫无疑问是一种强国之路,但是,从哲学而言,它同时是一种唯物史观视域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直接现实。改革,尤其是经济体制改革标志着对世界市场经济秩序的认可,开放标志着对经济全球化的召唤和对现代经济文明的态度,改革开放标志着对世界秩序的基本认可和逐步融入。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封闭不仅是因国际环境的严峻而“被封闭”,更是否定性辩证法的否定一切的思维立场导致的主动性“封闭”,是基于理想理念对现实世界的排斥。改革开放不仅是实现现代化的道路,而且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重新选择。改革不是革命性否定性的制度“休克”和“爆炸”,而是在坚持基本宪法制度的条件下的制度自我完善和优化,是在相对稳定的秩序下的包容性发展,是“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渐进制度变迁。中国经济改革最关键的步骤,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村改革,诠释了“姓社”、“姓资”没有截然有别的形而上学边界;城市国企股份制改革诠释了“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在兼容对立、奇正相生、相互转化、互相吸收精华的肯定性思维中,过去那些看似不可能的东西变成了伟大的理论创新和现实生成。中国政治改革以自己的范式和节奏悄然进行,依法治国纲领、公务员制度的引入、行政管理体制的转变,说明中国正在突破传统的意识形态视界,逐步地吸收消化着全球的政治文明。这种改革是肯定性思维主导的,坚持着中国的优秀传统和社会主义传统,坚信曾经对立的制度安排可以优化兼容,坚信政治体制改革要有序进行,更要有利于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可以说,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秉承着改革和开放的双重理念。30多年来,中国处于200年来最好的历史时期,改革开放成为新时期最显著的标志。可以说,改革开放标志着中国的一个“时代”,因为它反映了世界和平发展的时代主题,体现了我们时代肯定性的辩证精神。

第2篇:辩证法基本原理范文

“答辩失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安排,在民事诉讼中尽管有种种缺陷,在我国现有法律文化环境中不宜生搬硬套,但无论从获得证据准备答辩的时间方面,还是从原、被告当事人权利平等角度,“答辩失权”制度都有其合理的成份。因此,本文从各个方面论述了,在我国民事诉答程序中有条件地实行“答辩失权”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一论点。

[关键词]诉答程序             有条件地实行             答辩失权

一、诉答程序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诉答程序即起诉答辩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中,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寻求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从而启动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被告则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书面应答和抗辩。而广义的诉答程序还包括在法庭开庭审理阶段,原告阐明自己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提出相关证据,被告则有针对性地对原告对自己的控诉提出反驳、对抗的事实和理由,积极防御、进行抗辩,该程序至法庭辩论阶段完成后终结。本文所涉及的仅为狭义的诉答程序,即开庭审理前的原告起诉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的答辩。

诉答程序不同于当事人的辩论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论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辩论权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辩论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它与诉答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既重合又有区别。①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要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而诉答程序中,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是双方当事人各自独立进行的;②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的和书面的;而狭义的诉答程序中的诉答主要是书面的;③辩论的内容包括程序问题,实体问题证据问题,而诉答程序中的起诉仅涉及实体和证据问题;④辩论权的行政使,贯穿于诉讼全过程,而不仅仅限于开庭审理的法庭辩论阶段;狭义诉答程序限于被告依法定期限提出的书面答辩状送达原告之日。虽然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之间通过书面形式各自阐述自己的观点或反驳对方的观点,都属于行使辨论权的范畴,但综上所述,两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作为民事诉讼开庭审理程序的重要准备程序,诉答程序具有如下法律特证:

(一)自主性:诉答程序中,无论是原告起诉,要求司法保护,还是被告书面答辩,防御乃至反击对方的控诉,均以处分权的行使为基础,在现有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最直接最明显地体现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处分原则。换句话说,无论是原告是否起诉,以谁为起诉对象;还是被告是否答辩及其范围,均由原被告双方自主决定。

(二)制 约性:在诉答程序中,原告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形成明确的证明对象范围和行使处分权的范围,是对其自身的约束,不仅如此,更主要是对法官裁判对象的限定,是对法官审判权行使范围所施加的约束。

(三)时限性:诉答程序的设计,其功能之一,在于尽可能减少事后救济,以从根本上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地对双方当事人乃至受诉人民法院创设利益而减少救济成本,实现诉讼经济的目标。因此诉答程序中的被告答辩是有时间限制要求的,即以狭义上讲限于被告收到起诉状后的十五日内,广义上讲,也仅限于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阶段。

二、我国现行诉答法律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2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这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初步构建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答程序。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答程序的设计存在明显的缺陷,尤其是对被告答辩权的行使无任何程序上的限制,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后段)的规定,从条文字面内容来看,并没有明确要求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书面答辩,因此可以看做是一条任意性规范,即被告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答辩权。这实际上为当事人设计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模式,即要么在法定期限内(15日)提出书面答辩,要么经书面答辩期限后,在法庭开庭审理时,直接提出口头答辩,这似乎更倾向于答辩仅仅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即然法律规定倾向于答辩是一项诉讼权利,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被告不仅可以自由处分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而且还可以自由处分自己所享有的包括答辩权在内的民事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若干规定》第32条(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则进一步将被告的答辩规定为一项诉讼义务,即答辩本身既是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又是被告的一项诉讼义务。被告答辩又称为抗辩权,它首先是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辩论权的外在表现。答辩权是被告辩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与原告的起诉权相对应的,作为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来说,被告的答辩主要是指被告提出各种事实、主张、理由包括证据来反对原告的请求,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手段,也是我国民事诉讼以辩论权为基础确立的辩论原则所赋予被告的权利。义务之所以为义务是因为不履行义务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答辩如同被告应诉一样,既是一项诉讼权利,又是一项诉讼义务,如果被告不应诉,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尽管法律尚设有明确规定不答辩的法律后果,但是以民事诉讼法的整部法律来看,首先在程序方面还是以看出不履行答辩义务,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被告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必须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否则就会失权。被告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就可以理解为被告在程序上的答辩内容之一;在实体方面,答辩又可以理解为应诉的内容或方式之一,被告仅有答辩,而不参加开庭,不能认为被告没有应诉,法院对答辩意见在实体处理时同样要认真对待,但是,被告如果不参加开庭又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即答辩状,法院就可以作出缺席判决。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定》将被告答辩规定为一项义务,但由于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低于法律,故其没有规定被告如在答辩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法律后果,对被告答辩权的行使仍未加以任何实际意义的限制,这项义务仅限于文字上的表述,对被告来说没有任何强制力和约束力。

因而在司法实践中,被告在答辩期间不提出书面答辩是常有的事,究其原因:1、被告本身没有什么象样的答辩理由,几乎只能认输;2、仅仅因为疏懒而不提交答辩状,比如被告对是否聘请律师犹豫不决,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错过了答辩期,如果被告是法人,如何答辩可能需管理高层确定,而他们可能因为“非常忙”,加之法律观念淡薄而疏怠;有些被告对原告起诉存在情感的抵触,对答辩“轻蔑地”置之不理。3、出于诉讼突袭策略的考虑,担心原告知道自己的对策而准备充分,故意不提出答辩状,却在答辩期过后,才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答辩,或者直接实施提交证据、进行反诉等防御及攻击的行为。在有律师被告应诉的一些案件中,被告一方正是利用答辩权的行使可以随心所欲,或突然袭击,出奇制胜,或有意拖延,迟滞诉讼,致使原告一方常常处于措手不及的被动境地。这样将违反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要求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和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被告可以充分了解原告的主张和证据,就应该同样赋予原告了解被告主张和证据的机会和权利。否则,被告隐蔽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就剥夺了原告的庭前诉讼知情权并限制了其辩论权的行使。

随着我国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民事审判压力日益加大,进一步提高民事审判效率成为司法改革的客观要求。人们也越来越关注法律的效益性价值目标。开始重视程序经济问题,程序经济是司法改革的大方向。所谓程序经济,简而言之,就是诉讼主体以最低成本取得最大法律效益,实现诉讼目的。程序经济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是使司法资源耗费降低到最小,达到最低诉讼成本;二是加速诉讼程序进程,降低诉讼拖延。在这种背景下,被告在答辩期间不提出答辩状所产生的消极后果愈来愈清晰地显现,主要包括:1、对原告实施诉讼突袭,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因为公正的程序要求双方当事人平等且对等地攻击和防御,对方当事人应有机会进行陈述和辩论;2、答辩期间将形同虚设,造成时间浪费和诉讼迟延,同时将产生诉讼成本和审判成本的攀升,不符合程序经济之要求;3、原告无法知悉被告对原告起诉主张和事实的意见,因此难以对被告的反驳和主张作进一步的辩论,显然将影响开庭审理的效率,并且第一次开庭通常难以取得较好的效果,因为被告开庭时提出答辩主张和事实的,法院应当给原告机会和时间重新收集证据,为开庭审理作准备。

三、在诉答程序中应有条件地实行“答辩失权”制度

基于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的程序性诉讼权利的理念,原告有权从被告处获得对等的信息或者与被告享有相同的获取信息的机会。当被告答辩权的行使对原告的程序权利构成经常性、制度性损害时,其答辩权就受到相应的限制;基于原告、被告、法院三方共同诉讼利益的考量,亦即在有限的时间内在快速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尽快从实体上解决纠纷,鉴于法律已限定法院的审判期限,司法解释已限制原告的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应当通过对被告的答辩权实行程度相当的限制,从而刺激被告及时向对方和法院公开其主张和信息。

因此,对于民事诉讼中讼答程序功能的定位应当是,通过一种合理的激励或制裁机制,促使双方当事人和法院在尽早的阶段,以最低的成本获得关于纠纷的充分信息。

从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和诉讼经济的理念出发,被告答辩权应当设计为一种有时效和可丧失的权利或者因滥用而招制裁(如赔偿对方因此的损失等)的权利。即诉答程序中应根据中国国情有条件,区分不同对象地实行“答辩失权”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失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原本享有的诉讼权利因某种原因或事由的发生而丧失。答辨 失权,是指法律明确规定诉讼中的被告在规定期间内,因未实施答辩行为而丧失以后的答辩权利。以各国立法例来看,答辩失权大致有两种模式:一是答辩期间作为答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丧失答辩权的结果是法院直接承认原告的权利主张。二是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即确定当事人双方出庭的第一次期日,要求被告在第一次期日到庭并提出答辩状,没有在第一次期日到庭或到庭后不提出答辩状的,丧失以后进行答辩的权利。普通法国家多属前种模式,大陆法国家多采后一做法。

鉴于我国民事诉讼目前的状况:很大一部分当事人(尤其是被告)都没有律师,包括书写、表达在内的辩论能力常常不足,送达既存在种种困难,在方式上也往往不够规范。因此在诉答程序中,建立“答辩失权”制度应当,1、在观念上应大力提倡引导被告及时答辩;2、通过增加律师的诉讼,促使被告及时进行答辩。3、在由律师被告的案件中,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书面起诉状后,未在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即丧失部分程序权利或给予对方当事人以相应的程序性赔偿。如在现行举证时效制度框架内,被告常常在举证时限届满之后于当庭提出抗辩主张,致使举证时限没有意义。那么未提交书面答辩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当庭提出积极抗辩,则鉴于被告已超过举证时限,被告无权申清重新指定举证时限;如果系为具有实质意义的消极抗辩(如主张合同不成立,未履行等),从而使原告方有必要重新提交证据,那么原告方有权要求法院重新指定不少于答辩期(十五天)的举证时限,重新举证。此外,由于延长举证时效而导致的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增加,原告有权向被告索取这一程序的取证费、律师费、误工费等额外费用的赔偿,并可以直接追加为实体请求。

如上文所述,在目前我国法律文化背景下,当事人尚无承担“自我责任”的心理承受力,整个社会尚未形成司法终局性意识,整个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仍在不断强化各种事后的和程序外的救济途径的背景下,假如规定被告答辩期内不提交内容上有着种种技术性要求的答辩状,原则上就必须承担败诉后果的话,给法院(尤其是地处农村或经济不发达地域的基层法院)诉讼实务带来相当的冲击乃至混乱是可想而知的。

因此,这里的“答辩失权”决不等同于针对无答辩的被告,原则上不待开庭审理就直接宣告其败诉的“不应诉判决”。不应诉判决与其说具有督促信息披露方面的功能,不如说是一种程序性结案方式。如果建立“答辩失权”制度仅仅或主要在于通过限制当事人的权利,而促使案件的快速审结,那么诉答阶段了结案件将导致更多的“官了民不了”的案件,将会使第二审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和更多地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这无疑将会大大增加纠纷最终解决成本,并进一步削弱司法制度解决纠纷的功能和以此为基础的司法公信力。

总之,在诉答程序中有条件地实行“答辩失权”,有利于维护民事诉讼原告、被告之间的平等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公正的判决,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所以,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的民事诉讼的诉答程序中,有条件地实行“答辩失权”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2月出版。李国光主编)

第3篇:辩证法基本原理范文

1.1发掘“辩证”一词的含意

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辩证”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作动词,意为“辨析考证”:如反复辩证。也作“辨证”。第二层意思是:作形容词,表示“合乎辩证法的”:如辩证关系、辩证的统一。在理解这两层意思时,我们应注意如下几点:

首先,“辩证”作“辨析考证”理解时,“辩证”同“辩证”。从哲学角度分析,“辩证”所指的“辨析考证”,是人们对自然界、人类社会与人的精神三大领域的人或事物自身进行直接地或通过相关文献资料进行间接地反复辨别、分析和研究以探求事实的过程,是主观见之于客观、客观又见之于主观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螺旋式上升的认识过程。可见,“辩证”一词背后隐含的是在可知论基础上的唯物主义认识论。

其次,“辩证”是直接与辩证法相联系的。“辩证法”是希腊语“dialego”的汉语译文,原意为谈话、论战的技艺。后指与形而上学相对立的、专门研究世界普遍联系和发展变化规律的哲学学说。辩证法在发展演变过程中先后出现了古代朴素辩证法、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唯心辩证法和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三种基本历史形式。其中,只有唯物辩证法是客观物质世界的发展规律和认识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

1.2透视辩证管理观

当前学术界对管理的研究大多是沿着美英等国的管理思路进行的,而对辩证管理方面的研究很少。总体来说,关于辩证管理现有的论述主要可概括为三类观点:

第一类观点是从管理实践中挑出几个诸如“疏”与“堵”、“宽”与“严”、“刚”与“柔”等具有辩证关系的词并加以简略分析,于是便称之为辩证管理。如果这能够称为辩证管理的话,那么中国古代《管子·正世》篇中所言“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反映出的“变革”与“稳定”之间的关系也可称为辩证管理。实际上,管理过程中偶然闪现出的辩证管理思想火花并不等于辩证管理。

第二类观点是从中国传统中医学“辨证论治”或“辨证施治”理论延伸出辩证管理,并认为“医人医国”,“其道一也”。按传统中医学观点,“证”通“症”,“辩证”的意思就是根据中医学理论,运用四诊、八纲等方法,辨别各种不同的症候,以做出正确的诊断。“施治”或“论治”,即根据辨证的结果,针对病情,确定治疗原则,选择恰当的治疗方法。可见,辨证施治在诊断和治疗上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再现了上文所分析出的“辩证”的两层含义。但值得注意的是,辨证论治本身并不是辩证法和认识论,更不是辩证管理的思想源头与方法论基础。

第三类观点是从马克思辩证唯物论和管理二重性原理出发,认为辩证唯物论是辩证管理学的方法论基础,管理二重性原理是辩证管理学的思想渊源,并且辩证管理学是以管理过程中的一般性(自然技术关系)和特殊性(社会关系)及其对立统一关系为研究对象的综合性管理学。仔细推敲后,很容易发现这种观点有两点不足需要指证。

首先,该观点所提出的“辩证唯物论是辩证管理学的方法论基础”的论断具有一定片面性。因为唯物主义是研究世界物质本性的,而辩证法是研究世界的联系、运动、变化、发展的一般规律的,这两部分结合起来才会形成科学、完整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按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结合方式可以形成侧重点不同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中,一个是辩证唯物主义,另一个是唯物主义辩证法。前者在承认世界普遍联系、运动和变化、发展条件下研究世界的客观物质本性,后者在坚持世界客观物质本性基础上研究客观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运动、变化、发展的规律。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管理所应该研究的是如何通过认识、把握和利用管理主体、客体及管理中介的普遍联系、运动、变化与发展的规律以实现既定目标,而不是在普遍联系、运动、变化和发展中研究管理主体、客体与管理中介的本性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说辩证唯物论是辩证管理学的方法论基础,还不如说唯物辩证法是辩证管理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重要基石。这是其一。其二是,该理论虽然以辩证唯物论为方法论基础,但没有意识到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唯物主义历史观也是构成辩证管理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基础的另外两块重要基石。因为管理作为一种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所以,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在唯物主义认识论指导下透过现象把握本质,必须在唯物主义历史观指导下用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及相关范畴对管理二重性,即管理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进行辩证分析和研究,从而才有可能使管理走出令管理学界千夫所指的管理理论的“丛林”、摆脱管理中的困惑。

其次,该观点仅仅是对创建辩证管理学的一种理论构想,并未涉及如何建立辩证管理学、如何把辩证管理理论应用于具体的管理实践等内容,所以,其对具体管理实践的指导性和实用性较差。

商业银行欲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首先要改变原有观念,并树立商业银行辩证管理观,即在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与唯物史观基础上,以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唯物主义辩证法作为方法论基础,认识、把握和利用管理与生产力相联系的自然技术属性方面的规律、与生产关系相联系的社会属性方面的规律,以及管理与上述两大规律之间的辩证规律,从管理二重性的辩证关系角度研究提高管理效率的管理方法,以保证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2商业银行传统管理因缺乏辩证管理的优势而陷入双重困境

客观地说,无论是对一般企业进行管理,还是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都具有对生产力进行管理和对生产关系进行管理的二重性。若在管理过程中能够坚持辩证管理观,即在兼顾对自然技术属性进行管理的同时,兼顾对社会关系属性进行管理,并处理好二者的辩证关系,则这种管理才是科学的。否则,管理在理论或实践方面很容易陷入这样或那样的困境。

2.1商业银行管理思想的三次革命没有使银行真正摆脱理论方面的困境

随着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变化,在不同时期的银行家对安全性、流动性和营利性的认识和取舍也不断发生变化,从而引起商业银行的管理思想与管理理论也随之发生变革和更新。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管理虽然经历了以商业贷款理论、资产转换理论和预期收入理论等为代表的资产管理理论、20世纪60-70年代出现并占统治地位的负债管理理论和20世纪70年代中期出现并延续至今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以下简称为资产负债管理)理论三次管理思想的革命,但是这三种理论都是从管理的自然技术属性角度分析银行管理的,也都不约而同地忽视了从管理的社会属性角度对银行管理的研究,所以是具有片面性的。不仅如此,这种银行管理思想与管理理论上的片面性,导致资金池法、线性规划法和财务规划模型等以资产或负债为内容的具体管理方法也会加强和延伸这种片面性。其实,这只是商业银行管理理论的困境之一。

商业银行管理理论的另一个困境就是,现行的诸多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方面的教科书不只是单方面从管理的自然技术属性来研究银行管理,而且还把银行经营运作中技术性联系很强的业务人为分割开来并机械地加以研究。比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教科书中常见的情形就是,把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和流动性管理分别分成不同章节讲述;还有就是把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企业信贷风险管理也分别分成不同章节进行研究,诸如此类,不一而足。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对某个论题像“解剖麻雀”般地“分而析之”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仅仅是把“解剖麻雀”形而上学地加以运用,并且对“解剖麻雀”观点背后的“个别到一般,特殊到普遍”的哲学要义全然不知的话,那么就有可厚非了。实际上,除了上述资产、负债和流动性管理之间以及贷款管理与企业信贷风险管理之间密切相关以外,商业银行管理中还有其它很多管理项目之间的关系都是密不可分的。我们需要用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的观点对这些项目进行辩证研究,机械的“解剖麻雀”观是要不得的。

2.2商业银行管理实践方面的困境

从管理二重性角度来看,如果说现在的一般企业管理由于在自然技术属性与社会属性方面偏倚重于一方、缺乏把两者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科学管理理论指导而被称为“瘸腿管理”的话,那么目前的商业银行管理就可以被称为“单腿管理”。因为当前商业银行不仅缺乏像一般企业管理中人际关系学说和行为科学那样专门研究人与人际关系的管理理论,而且也没有反映管理二重性辩证关系的科学理论的指导,在此情况下,经济中出现以巴林银行为代表的银行倒闭事件以及人们发出“不断下降的竞争力和沉重的监管负担,正在将商业银行推向死亡”的感慨,都是不足为奇的。这恰恰是银行管理实践方面困境的写照。

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相比,尽管它们正在奉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有“单腿性”,但是,我国的资产负债管理依然不可与之同日而语。正如我国有些学者所言:“我国银行的内部管理基本上还处于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阶段,没有真正进入全面资产负债管理阶段。”具体说来,我国商业银行管理实践中的困境主要体现为目前尚无法有效得到解决的一些矛盾。比如,实行能够体现管理二重性辩证关系的科学管理与缺乏这种科学管理理论指导之间的矛盾,实行全面资产负债管理与某些银行职员因素质差而读不懂资产负债表之间的矛盾,实行全面资产负债管理与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门和负债管理部门内部各自为政的矛盾,实行全面资产负债管理对员工群策群力和团队精神的要求与银行职工在现有奖惩机制下工作积极性不足的矛盾等等。

3商业银行实行辩证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原则

商业银行要逐步摆脱管理实践中的困境,应该把辩证管理观落实到具体的管理中工作,通过具体的银行业务及相关管理践行辩证管理观。在此过程中应遵循如下思路和原则:

3.1商业银行应该从其自身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把握自己的生存规律及将来的发展趋向

构成人类社会的各种要素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构成的人类社会基本要素。第二类是由氏族部落、民族、家庭、企业、国家与政党等组成的人群共同体或社会组织。第三类是包括需要、利益、社会分工和社会交往等在内的运筹性因素。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商业银行应该用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的辩证眼光,在人类社会基本要素构架下,在商业银行与其他人群共同体和社会组织共同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考察商业银行与其他社会组织与人群共同体如何通过选择、调动、处置、分工、匹配等手段来发挥运筹性因素的作用,从而由商业银行发展的历史轨迹中概括、总结并发现规律,以便为自身的发展提供规律性指导。

3.2建立商业银行辩证管理的双中心制

客观经济活动过程的辩证二重性决定了商业银行管理的辩证二重性和辩证管理的双中心制。如图1所示,银行管理自然技术关系和人与人际间的社会关系决定了银行必须同时以人和工作为辩证管理的中心,处理好以工作为管理中心和以人为管理中心的辩证关系,才能确定科学的领导方式和领导行为,才能做好管理工作。

3.3商业银行应在不同环境下确定自己的行为准则和行为模型

无论在确定性还是不确定性条件下,商业银行应该能够处理好营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三者之间辩证关系,处理好银行偏好与银行效用的辩证关系,在此基础上确定银行理性选择行为、行为准则和行为模型。这决定了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的现状和前景。

3.4在综合权衡各个管理主体不同管理特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商业银行的最佳管理策略

商业银行负债经营和经营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业银行管理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银行的经营对象是银行重要的管理客体,同时也可能是不同特征的另外其它管理主体的管理客体。例如,商业银行给生产性企业发放的贷款,既是商业银行的管理客体,又是作为借款人的生产性企业的管理客体,同时还成为银行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的管理客体。如图2所示,银行对贷款的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的二重性与银行信贷客户使用信贷资金进行生产的管理二重性融合在一起,增加了银行管理的复杂性。这也正是我们研究和倡导商业银行进行辩证管理的主要原因之一。

(1)按银行业务关联度或重要性不同,把银行业务分为不同的业务群,研究同一业务群内部和不同业务群之间的辩证关系,在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前提下,把重要的业务群管理与银行内部组织结构管理结合起来,对重点业务群的管理交由相关部门进行专项管理。比如,可以把商业银行市场营销与金融创新业务合并成为一个业务群,并建立金融产品创新推广部专门负责这一业务群对老产品的改良和新产品的创造、原有市场的巩固和新市场的开拓等业务的辩证管理。

(2)处理好以工作对象的银行业务绩效管理与以人为对象的人力资源管理之间的辩证管理关系,在此基础上建立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与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杨文士编著.管理学原理(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张金鳌.二十一世纪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3]陈功伟.试论辩证管理[J].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3).

[4]沈云岗.关于创建辩证管理学理论的构想[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2,(8).

[5]周维耀等主编.管理哲学[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第4篇:辩证法基本原理范文

论文摘 要:辩证法作为一种独特的理论思维,有其存在的“本体论承诺”。辩证法也就生成于对其“承诺”的“本体”的寻求、批判之中,因而辩证法总是与本体论纠缠在一起的。批判性是辩证法的内在本性,但这一批判本性,决不是一种对事物的简单否定和反驳,而是对其所承诺的“本体”所内含的“矛盾”的反思和批判,正是这一反思和批判,最终实现了马克思以人的生存方式为“根本”的实践批判的辩证法的本体论革命。

对于辩证法,可以说一直是哲学史上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基本哲学问题,所以有人把辩证法戏称为“变戏法”,但不管对辩证法作何种理解和解释,其内在固有的否定的批判本性是不变的,这也正是马克思曾深刻指出的:辩证法在本质上是批判的和革命的,而辩证法的这一批判本性,并不是对事物的简单否定,在其根本涵义上,是对哲学所“承诺”的作为“安身立命之本”的最高支撑点的“本体”的反思和批判。

一、辩证法的“本体论承诺”

辩证法作为一种“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是有其存在的理论前提的。不可否认,邓晓芒教授对辩证法、特别是黑格尔辩证法存在的两个前提——“语言学起源”和“生存论起源”的揭示和阐释,是很富有解释力和生命力的:语言学起源导致黑格尔辩证法的“逻各斯”主义、理性主义和方法论倾向,生存论起源赋予黑格尔辩证法以“努斯”精神、历史主义和能动的本体论特征。由此可见,辩证法天生就具有方法论和本体论双重向度。但“语言的逻辑本能恰好是出自于语言中所积淀下的生存论(或目的论)本能”,也就是说,方法论往往又内在地受制于本体论。所以。对此作进一步的追问,我们又可归结出辩证法存在的一个前提——最深层、最根本的前提——本体论前提。而辩证法自古希腊萌芽以来,就一直是与“本体”纠缠在一起的。在这一意义上,阿多诺认为,“早在柏拉图之时,辩证法就意味着通过否定来达到某种肯定的东西”。而这种“肯定的东西”,就是辩证法所“承诺”的“本体”。

按照美国当代哲学家蒯因的观点,在讨论本体论问题时,要注意区别两种不同的取向:一是何物实际存在的问题,一是我们说何物存在的问题,前者是关于“本体论的事实”问题,后者则是语言使用中的所谓“本体论的承诺”问题。“一个理论的本体论承诺问题,就是按照那个理论有何物存在的问题”。所以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说本体论本质上不是“何物实际存在”的“事实”问题,而是我们“说何物存在”的“承诺”问题,根据这一理解,“由于人类意识本性的意向性”,任何一种哲学理论,“都不可避免地具有相应的本体论设定和承诺”,而辩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理论言说,同样蕴含其特有的“本体论承诺”。无论是认定事实上何物存在,还是说何物存在,作为“安身立命之本”的最高支撑点的“本体”问题是哲学必须回答的。传统形而上学是在“何物实际存在”的意义上寻求和回答本体的,总是把本体实体化,是一种“实体本体论”。而辩证法却是在“说何物存在”的意义上反思和寻求自己所“承诺”的本体的,总是对本体进行反省和批判,是“承诺的本体论”。所以我们可以说,辩证法实质上是一种“如何”去寻求、反思和批判哲学所“承诺”的本体的理论思维。传统的哲学家们总是把“说何物存在”的“承诺”问题,视为“何物实际存在”的“事实”问题,也就是把自己的“承诺”当作毋庸置疑和不可变更的“独断”,从而走向了非批判的形而上学。而现代本体论的真实意蕴,决不是去独断何物可以作为“本体”,而是“承诺”我们有本体论的“意向性追求”。这样,本体论就由“独断”走向了“承诺”,而与之相应的辩证法也就取代了形而上学,从自发地断言本体,走向了自觉地反思、批判本体。而这也正是马克思哲学发生“本体论革命”的实质。

由此可见,辩证法在理论本性上也是一种“本体性”的理论,它与其相应的本体论承诺是内在统一的:“辩证法”是其“本体”所蕴含内容的内在展开,“本体论”是一种被“辩证”地理解了的“本体”;本体论构成了辩证法得以立足和生成自身的载体和依托,辩证法是根植于这一本体而展开的关于这一本体的思想逻辑;辩证法是本体论基础上的辩证法,本体论是一种辩证的本体论。离开其相应的本体论前提,辩证法就失去了其“真理内容”,失去了赖以存在的依托,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沦为纯粹形式化的“外延逻辑”和任意化的“概念游戏”,真,正成了“变戏法”。因此说,辩证法在本质上就是“如何”对待“本体”的一种理论思维,它的存在和生成是与其所“承诺”的“本体”密不可分的。

二、本体论批判的辩证法

辩证法与其“本体论承诺”的内在关联性,决定了辩证法的生成即是源于对“本体”的寻求。但对本体的寻求即是矛盾:哲学作为思想中的时代,它所“承诺”的本体及其对本体的理解和解释,都只能是自己时代的产物;而哲学本体论却总是要求最高的权威性和最终的确定性,把自己所承诺的本体视为毋庸置疑和不可变易的“绝对”。因此哲学本体论从其产生开始,就蕴含着两个基本矛盾:其一,哲学本体论指向对人及其思维与世界内在统一的“基本原理”的终极占有和终极解释,力图以这种“基本原理”为人类的存在和发展提供永恒的“最高支撑点”;而人类的历史发展却总是不断地向这种终极解释提出挑战,动摇它所提供的“最高支撑点”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这就是哲学本体论与人类历史发展的矛盾;其二,哲学本体论以自己所承诺的“本体”或“基本原理”作为判断、解释和评价一切的根据、标准和尺度,也就是以自身为根据,从而造成自身无法解脱的解释学循环。因此,哲学家们总是在相互批判中揭露对方的本体论的内在矛盾,使本体论的解释循环跃迁到高一级层次。这又是哲学本体论的自我矛盾。这样,在对“本体”的寻求过程中,如何对待哲学本体论的内在矛盾,使本体论从原则上区分为“传统本体论”与“现代本体论”;而与之相应,作为对“本体”所蕴含的内在矛盾进行反思和批判的辩证法也就有“自发形态”和“自觉形态”的区别。

古希腊哲学以寻求万物的“本原”、“始基”的方式,开始了对“世界何以可能”的哲学本体的寻求,从而形成了“宇宙本体论”。但古希腊哲学对本体的寻求,基本上是通过直接断言的形式,还是一种直观经验的猜测。不过这些对本原(本体)的“断言”和“猜测”,“在每一步上所提出的正是关于辩证法的问题”,已经“处处、到处都是辩证法的活的胚芽和探索”,从而形成了古希腊时期自发的朴素辩证法。在这一意义上,苏格拉底追求普遍概念的“精神接生术”,柏拉图确立理念的“通种论”,亚里士多德的“寻取最高原因的基本原理”的“四因说”,都是追寻“本体”的辩证法。但是,当哲学家们把万物的“本原”、“始基”独立出来并加以绝对化和人格化时,便演化成西方中世纪哲学的“上帝本体论”。在上帝本体论中,“上帝”成了万能的造物主,它既是宇宙的原则,也是人的尺度,人们对上帝只能绝对地信仰和服从。这样,上帝本体论就以“神”的形式,抛弃了辩证法,变成了一神教,在这一时期,古希腊哲学“一切探索、动摇和提问题的方法都被抛弃”,甚至连自发的朴素辩证法也没有了。

经过漫长的中世纪,西方哲学在近代实现了所谓的“认识论转向”,也即开始了对“认识何以可能”的追问。从表面来看,近代哲学关注的已不再是“本体”问题,而是“认识”问题,并且得出了“没有认识论的本体论无效”的论断。但从深层来看,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实际上是以考察人的认识能力的可靠性来保证自己所“承诺”的本体的有效性,在本质上还是对“本体”的寻求和反思。所以说,西方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既是对本体的寻求过程,也是对本体的反思、批判过程,而不仅仅是一种离开本体论批判的认识论哲学。其“转向”的根源在于要求把异化给上帝的人的本质力量和主体地位归还给人本身;其“转向”的实质在于把自发的本体论批判和非批判的本体论转向自觉的本体论批判。因此,西方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具有双重内涵:一是把中世纪哲学的非批判的本体论转向本体论批判;二是把古代哲学自发的本体论批判升华为自觉的本体论批判,即对本体论的认识论反省。这种近代水平的对本体论的认识论反省、即自觉的本体论批判,同时也把辩证

法理论由自发的形态升华为自觉的形态,并使之获得逻辑学形态的系统表达,从而达到本体论、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融为一体的辩证法理论。其最高表现,就是黑格尔所创建的“概念辩证法”体系,但正是在这种通过反省人的认识能力来探索“本体”的近代哲学中,出现了批判的辩证法与非批判的形而上学交织在一起并相互对立和冲突。而这一冲突和对立,一方面使被中世纪哲学所抛弃的辩证法得以复苏,并开始逐渐由自发形态走向自觉形态,从而为黑格尔创立完全自觉形态的概念辩证法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又由于这时自觉的辩证法不具有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使近代哲学对本体的追寻变成了对本体的信仰,自觉形态的辩证法最终让位给非批判的形而上学,造成了近代哲学“形而上学的猖獗”。

正是由于西方近代哲学“形而上学的猖獗”,使西方近代哲学在批判的辩证法与非批判的形而上学的冲突中,形而上学占了上风。也就是说,西方近代哲学在寻求、反思和批判“本体”的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自觉辩证法。这一问题的解决,只是到了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通过康德认识论的“哥白尼革命”,对认识能力加以区分和考察,确立了“先验逻辑”,揭示了“二律背反”,说明了矛盾是人类思维规定的本性,辩证法是理性的必然——“有一种纯粹理性之自然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与人类理性不可分离之辩证法”,才重新恢复了辩证法的合法地位。而这又直接导向了黑格尔在康德基础上对康德二律背反的批判和超越,在哲学史上第一次确立了以“绝对理念”为本体的表达人类思想运动的逻辑的自觉形态的“概念辩证法”。对此,伽达默尔认为:“黑格尔通过一种想把希腊开端处的全部真理都囊括于自身中的思辨辩证法,完成了他对形而上学遗产的异乎寻常的综合。”而这种“综合”,也就是马克思指出的黑格尔真正实现了辩证法对近代形而上学“胜利的和富有内容的复辟”。而黑格尔的这种“复辟”,在阿多诺看来,实质上是一种本体论的“纯粹的恐怖”,所以阿多诺甚至有些极端地认为,自己否定的辩证法“在批判本体论时”,“并不打算建立另一种本体论,甚至一种非本体论的本体论”。而作为辩证法的合理形态的马克思的实践批判的辩证法,也正是立足于人的现实生活过程,在寻求“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对黑格尔概念辩证法的“实体本体论”批判而形成的。

三、马克思辩证法的本体论批判

在黑格尔那里,“哲学的最高目的就在于确认思想与经验的一致,并达到自觉的理性与存在于事物中的理性的和解,亦即达到理性与现实的和解”,也即实现黑格尔所谓的“全体的自由性与各个环节的必然性”的统一。而黑格尔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就是通过运用“把实体了解为主体”的概念的辩证法,构建了“绝对理念”的精神本体论来完成的。“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所以黑格尔强调,“要这样来理解那个理念,使得多种多样的现实,能够被引导到这个作为共相的理念上面,并通过它而被规定,在这个统一性里面被认识”。而黑格尔这一“绝对理念”,既是“实体”也是“主体”,能够自己二元化自己,自己乖离自己,自己发现自己,自己恢复自己,已经超越了康德的不可捉摸的“物自体”。在黑格尔看来,世界就是“绝对理念”自我对置、自我运动、自我发展的历史展开过程。对此恩格斯指出:“要知道,当这个黑格尔发现,他借助理性不能得到另一个凌驾于人之上的真正的上帝时,他是多么为理性而感到自豪,以致他干脆宣布理性为上帝。”但黑格尔宣布理性为上帝。决不是理性向中世纪上帝的回归,在这里,代替上帝的理性(精神)本体论,也是黑格尔的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二者在黑格尔哲学的逻辑里是统一的。但是,黑格尔的“绝对理念”的精神本体论,只是对世界作了抽象的、逻辑的和思辨的表达,人及其实践也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而不具有真正的自主性和现实性。所以伽达默尔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经过一切矛盾和差异化重又建立同一性”,只是达到了精神和自由的概念,仍保留着“本体论上的自我驯服”,仍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实体本体论”。而马克思则认为它是一种“无人身的理性”,只是达到了辩证法的形式的自足,仍然是“头足倒置”的,还必须对其进行批判和拯救。

其实,早在马克思之前,德国古典哲学的最后一个代表人物费尔巴哈就以他的“人本学本体论”对黑格尔的绝对理念的“精神本体论”进行过批判,费尔巴哈认为,黑格尔关于人、自然、社会等为理念所建立的学说,只是用理性的说法来表达自然为上帝所创造、物质实体为非物质的、亦即抽象的实体所创造的神学学说,所以“黑格尔哲学是神学最后的避难所和最后的理性支柱”。而在黑格尔的这种理性神学中,人的本质被“异化”了。因此,应该对黑格尔哲学加以“颠倒”,不是把“实体了解为主体”,而是把“主体理解为实体”,破除人在宗教神学中的自我异化,颠倒人与精神的关系,把人的本质还给人,确立感性存在的人与自然的本原地位,遗憾的是,费尔巴哈把人只看作是“感性的对象”,而不是“感性的活动”,无论关于现实的自然界或关于现实的人,他都不能对我们说出任何确定的东西,在他那里,自然界和人都是空话,不具有历史性、现实性和实践性。人虽然获得了本原地位,但并未表现出作为现实主体的丰富性与能动性,人仍然是抽象的“无人身的感性”。费尔巴哈只不过是用抽象的“人和自然”取代了同样抽象的“绝对理念”。所以,费尔巴哈与黑格尔实际上遵循的是同一个逻辑:都是从一个抽象的“实体”出发,都以“还原”的方式把世界归结为一种实体性本质,都在建构一种“实体本体论”,都是一种传统的本体论思维,只不过费尔巴哈重“直观”,而黑格尔重“思辨”而已。这样,费尔巴哈的人本学本体论同样需要批判和超越。而批判费尔巴哈的人本学,以现实的人的实践活动为哲学的出发点,则奠定了马克思实践批判的辩证法的坚实基础。

第5篇:辩证法基本原理范文

其实,中医单纯的辩证论治是不能真实地反应中医学的本质。那么当我们去说中医学的特征时,首先要明确是相对谁而言。凡说特征的时候,首先要搞清楚其共性的东西。很明显,我们讲中医学的特征,是相对西医学而言,辨证论治是我们的特色,但前提是辨病论治是二者的共有。但现在我们只讲异,不求同,甚至于扬言中西医无法结合,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辨病论治不是西医的专利,也是中医学的最基本特征之一。

1 从中医学的发展史,看辩病证治的重要性

1.1 中医学虽以“辩证论治”为诊疗特点,但临床上从来就存在着“辩病施治”的方法。特别是在中医学理论体系构建之初,证候的概念尚未从疾病中分化出来,就是以“病”作为辩析目标的,治疗也就依据病来施行。如《内经》13方基本上是以病作为治疗靶点的;《神农本草经》、《诸病源候论》等著作也多以具体疾病作为治疗目标,如以“常山截疟”、“黄连治痢”等。即便在近代,中医学在注重“辩证论治”的同时,也仍在运用辩病思维。如对肺痨、肺痈、肠痈、湿疹、疟疾、麻疹、水痘、天花、蛔虫、绦虫病等的防治,主要是基于辩病的思维。因此,中医学的辩病思维与辩证思维是同时存在的,交织在一起而综合运用的[1]。

1.2 中医学从诞生便开始了辨病与辩证的结合。早在《黄帝内经》里这种现象比比皆是。它往往是先定病,然后再辩证。比如《咳论篇》、《痿论篇》等章,都是先说这种病,然后再去辩证。之后,在《伤寒杂病论》、《诸病源候论》等书,无不先言某病,再言某症,病、症、脉、证合参而治。以《金匮要略》各篇之题最能说明,如《百合狐惑阴阳毒病脉证并治第三》,百合病、狐惑病、阴阳毒都是病名。

1.3 中医辨病论治在之后的发展过程当中从未终止。兹举俩例最能说明。其一,清初温病大家余师愚在其《疫疹一得》书中,仅论及清瘟败毒饮一个方子,以一方治一病,药即中病,鲜有罔效,典型辨病而治,其重复性不言而喻。其二,清初临床大家程国彭,在其《医学心悟》一书中,运用大量篇幅讲述如何辩证伤寒。在太阳经症条下,直言麻黄汤与桂枝汤辩证之繁琐,疗效之有限,辩证少有失误则灾害险生。乃自创加味香苏散一方,说:今以此方代前二方(指麻黄汤、桂枝汤)之用,药稳而效,亦医门之良法也。不论冬月正伤寒,及春、夏、秋三时感冒,皆可取效。其也是实现了从辩证论治到辨病论治的一次飞跃。这是中医走循证医学道路的肇始。

1.4 又如中医在与疾病“非典”的抗争中,充分发挥了辩证论治的优势,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其意义不仅仅在于证明了辩证论治的优越,而在于对“非典”疾病的认知随着辩证论治的进程而不断深化,这同时也是“辩病”的认知过程。我们采用两种方法相结合,我们的认知就愈趋深刻,我们的治疗就更趋完善。

2 辩病用药的优势

2.1 在辩病用药方面,每一种疾病都有其独特的病理特点。因此,每一种疾病也意味其基本的治疗原则或治疗大法。除证选用不同的药物外,头痛可适当地配合应用川芎、白芷等止痛药物;癃闭病按照“六腑以通为用”的原则,应着于通利为主;遗尿应按照“固摄止遗”的原则去配伍组方。如肠痈一般可用大黄牡丹汤治之;如肺痨虽有肺阴亏损、阴虚火旺、气阴耗损等不同病证,但感染痨虫是其共同病因,补虚杀虫是治疗肺痨的根本原则,在抗痨杀虫的基础上再结合辩证,分别予以滋阴润肺、滋阴降火、益气养阴诸法,辩病与辩证相结合,才能取得较好的治疗效果。

2.2 在脏腑辩证中:肺系病证主要按肺气失于宣发肃降之病机特点进行辩证论治,还要结合肺系病的特点辩病用药,以复肺主气、司呼吸的生理功能。脾系病证主要按中焦气机升降失常之病机特点进行辩证论治,还要结合肺系病的特点辩病用药,以复脾主运化、升清降浊的生理功能。心系病证应按血脉运行障碍和神明失司之病机特点进行辩论治,还要结合心系病的特点辩病用药,以复心主血脉和心主神明的生理功能。肝系病证主要按肝气疏泄不畅、肝阳升发太过、肝风内动等病机特点进行辩证论治,还要结合肝系病的特点辩病用药以复肝主疏泄、臧血濡筋等生理功能。肾系病证主要按肾阴、肾阳不足特点进行辩证论治,还要结合肾系病的特点辩病用药,以复肾主生长、发育、生殖、主骨、生髓等生理功能。

3 辩病论治与辩证论治的关系

3.1 关于辩证论治与辩病论治的根本区别是什么?笔者以为,辩证论治的主要着眼点是放在对疾病发展过程中每一个病理层次的本质的认识上的。一个病理层次就是一个证候,一个汤证是一个证候辩证论治的结果。辩病是对疾病的辩析,以确定疾病的诊断为目的,从而为治疗提供依据。区别在于一为确立证候,一为确诊疾病。辩病论治则是着眼于对疾病全方位的考察,从而抓住疾病中最具本质的联系,把这个疾病和其他疾病区别开来,进而针对各种病的特殊性,采取相应的治疗。一般说来,辩病论治从对疾病的初期考察,到确定“这一个”而非“另一个”,从一般性对症治疗到确立针对性极强的治疗,是对疾病的认知阶段。只有经历了这个阶段后,辩病论治才有了基础,换句话说,辩病论治是建立在对疾病的本质有了深刻的认知基础之上的。

3.2 辩证论治和辩病论治,没有层次上的高低之分。它们各有优势,也各有其局限性。辩证论治虽然不能达到对疾病的特殊性具有深刻认知的层面上,因而缺乏特殊治疗的方药。然而,辩证论治对疾病发展过程中病理层次本质联系的认识却远比辩病论治要深刻。从而,在针对疾病每一个发展阶段的具体治疗上,更能抓住主要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比辩病论治“优越”。辩证论治的又一个优势是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包括对人类尚未认识的疾病,这在人类认识和战胜疾病的过程中,其意义不言而喻。

3.3 由此可知,“中医内科临证时既要辩证,亦要辩病。其中辩病论治,是认识和解决某一疾病过程中基本矛盾的手段,[2]”…“是对中医辩证的必要和有益补充,有利于进一步对疾病性质的认识,有助于掌握不同疾病的特殊性及发展、转归[2]”。

总之,辩证论治和辩病论治只有相互为用,相互结合,才能不断深化中医对疾病的认知和提高治疗疾病的能力。中医学是辨病论治和辩证论治的完美结合的一门传统医学科学。

因此要发扬中医学的辩证论治的诊疗特色,要提高中医的诊疗水平,提高辩证的准确率,必须坚持辩病与辩证相结合的诊疗思路。运用辩病思维来确定疾病,对某一病的病因病变规律和转归预后有一个总体的认识;再运用辩证思维,根据该病当时的临床表现和检查结果来辩析目前处于病变的哪一阶段或是哪一类型,从而确立其当时的“证候”,然后根据“证候”来确定治则治法和处理遣药。此即通常所说的“以辩病为先,以辩证为主”的临床诊治原则。对某些难以确诊的病证,可发挥辩证思维的优势,依据患者的临床表现,辩出证候,随证施治[1]。

参 考 文 献

第6篇:辩证法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 民事诉讼;辩论主义;辩论原则;处分主义

0 引言

辩论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学中一个重要的基本概念,也是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目前,“主张我国民事诉讼中引入辩论主义似乎已成学界共识”,①但有关辩论主义与其紧密相关制度间的关系尚需进一步探讨。为此,笔者仅就这一相关问题予以粗浅探讨,力图与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区别开来。

1 对辩论主义概念及其内容的解读

辩论主义是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法院只能以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事实和证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一般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典型的如日本,德国等,“从理论上将民事诉讼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起诉要件、诉讼要件、权利保护要件(本案要件)。②”法院要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这一过程主要通过对起诉要件、诉讼要件、本案要件的审理判断得以体现。也就是说“原告为了让法院对诉讼进行审理、判决,首先,诉讼必须适法提起;其次,一旦具备了起诉要件,案件便系属于法院,但其系属在程序上必须适法。法院对诉讼适法系属的审理,称为‘诉讼审理’,作出的判决称‘诉讼判决’;最后,具备诉讼要件时,诉讼才能进入本案审理,即对本案要件的审理,其判决称为‘本案判决’。③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不仅要在诉讼程序上作出判定,而且也要在非讼程序中作出判定。判定不但包括判决,还包括决定、命令。所以辩论主义适用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但就辩论主义的主要作用领域而言,一般认为“辩论主义只适用于本案的审理,起诉是否适法等事项应由法院作出判断,诉讼审理实行职权主义原则。”④因此,本文对辩论主义的探讨主要把视角界定在本案审理的范围。

如果以本案为视角,所谓辩论主义,是指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作出判决的一项原则。通说认为,辩论主义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法院不能将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第二,法院应当将双方当事人无所争议的主要事实当然地作为判决的基础,就这一意义而言,法院也受自认(白)的约束。第三,法院能够实施调查的证据只限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证据(禁止职权调查证据)。⑤可见,辩论主义是把提供诉讼资料的权能和责任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原则。那么,如何理解它所包含的这三项内容呢?笔者以为,关键在于怎样考虑权能和责任的关系。就辩论主义所包含的三项内容而言,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体现当事人的权能和责任十分明显。一方面,当事人主张什么事实或不主张什么事实,提出什么证据或不提出什么证据的问题上,当事人享有支配诉讼资料的自由,在这个意义上当事人享有权能。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不进行事实的主张,或者进行了事实的主张但不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或是这些诉讼行为不妥当,就有可能承担败诉或其他不利后果的诉讼风险负担,从这个角度思考意味着当事人的责任。对于第二项内容,一般认为自认(白)与处分主义联系紧密,或是说当事人依据处分主义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但在这里我们应该把自认与认诺予以明确区分。自认一般是诉讼中对方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自认的对象是事实而不是其他,自认并不必然导致败诉;而认诺是当事人依据处分主义对自己民事权利进行处分,其对象是对方的诉讼请求。认诺一旦成立直接会导致败诉。对于第二项内容仍从当事人的权能和责任上考虑较为妥当。这是因为:首先,一方当事人主张某一事实,而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没有争议并予以承认,相当于是一方当事人积极的主张该事实,另一方则消极的提出该事实;双方对该事实均无异议,法院便可不去用证据调查予以查明就能认定某一事实的存在而直接作为裁判的基础,即“证据的要否由当事人决定”。⑥这当然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权能,即当事人对诉讼资料的自由支配。其次,自认虽然免除了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去证明其主张该事实的责任,但对于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因该事实不利于己而被法院予以认定作为裁判的基础,这种不利后果的风险自我责任负担是潜在的。

如上所述,辩论主义是当事人有权能和责任提供诉讼资料的一项原则,其着眼点就在与当事人的权能和责任,而“权能和责任是互为表里的关系”。⑦

2 辩论主义在诉讼模式中的地位

对民事诉讼模式的概念以及诉讼模式划分的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尚未形成通说。但认为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包括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这两种类型都得到一致的认同。在这两种对立的基本模式中,其包含的内容可具体总结为以下三个对立方面:①诉讼程序的进行;②诉讼程序的开始、终了以及审理对象的确定;③事实提供和证据提供。⑧当采当事人主义时,对这三方面又采有具体的称谓,其中对①的主导具体的称为“当事人进行主义”,即当事人主导程序的进行。对②的主导称为“处分主义”,即当事人在诉讼程序的启动、终结和审理对象的确定上享有主导权。对③的主导称为“辩论主义”,即当事人有权能和责任主张事实并提供证据。反之,采职权主义的在这三个方面又具体与当事人主义对立,采用了不同的称谓,其分别称为“职权进行主义”、“职权调查主义”、“职权探知主义”。即法院主导程序的进行、法院在诉讼程序的启动、终结以及审理对象的确定上享有主导权、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当事人没有提供的证据。⑨

那么辩论主义是否决定当事人主义这一诉讼模式呢?从上述两大模式类型的内容比较可以看出,当事人主义它包含了当事人进行主义、处分主义和辩论主义这三方面的重要内容。置言之,当事人进行主义、处分主义和辩论主义都是当事人主义特征的体现,完整的当事人主义是这三者的有机统合。我们可以得出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模式特性的一个重要方面的反映这样的结论,但并不能说辩论主义就等于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仅是当事人主义的一环,尽管这一环很重要。

3 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的关系

辩论主义这一概念是由德国学者肯纳于1801年出版的《德国普通诉讼法提要》一书中所首创,而在德国普通法时代私法中并未将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详细的加以区分,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被看成是与处分主义为一体的概念,现在我们经常提的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都包含于处分主义当中,可见其与私权自治的联系十分紧密。

如果我们仅认为二者都是私权自治的体现,可谓有着共同的基础,那么,二者是否就是彼此包含、没有加以区分的必要呢?回答是否定的。随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离,对二者的区分也就显得十分重要。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所包含的内容中可以看到,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核心内容,两者集中的反映着当事人主义的主要特征。笔者以为,二者的区别也是相当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本质不同。辩论主义是把提供诉讼资料的权能和责任赋予当事人承担,承认当事人在收集诉讼资料的主体性和程序参与性;而处分主义则是尊重当事人在诉讼的开始、终了、审理对象的确定等方面的自治权。②适用范围及内容不同。辩论主义是与诉讼资料支配有关的一个原则,其适用于事实主张和证据提供方面;而处分主义则是与裁判对象有关的一个原则,其内容不仅包括程序方面,还包括实体方面,如诉讼程序的启动始于当事人的起诉、诉讼程序开始后,当事人有权放弃诉讼请求、认诺诉讼请求、法院只能相应地在原告诉讼请求的质和量的范围作出判决等。③处分主义强调了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主要从权利的行使角度加以规范;而辩论主义则是从权能和责任双重角度加以规制。

鉴于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在诸多方面存在的不同,两者各有其侧重面、适用范围乃至本质的不同,所以对两者采不同的称谓。更重要的是因为诉讼资料的收集与审理对象的确定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况且在诉讼模式这一大框架下,一个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两个方面既有可能一个方面采当事人主义,在另一个方面采职权主义,我们应明确区分这两个问题,也应明确各自的范围。所以,笔者以为,那种从广义上把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统称为辩论主义或处分主义,从而忽视了各自的侧重面,极易造成彼此界限不清,彼此混淆、包容的情况,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欠妥的、不科学的。

4 辩论主义与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该条文被认为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一般把辩论原则定义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⑩其主要内容一般认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主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②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③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形式两种。④辩论原则所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除特别程序以外,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都贯彻着辩论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⑤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11}

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无论是在概念,还是在内容,抑或在诉讼模式中发挥的作用都相去甚远,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原则。

这两者间的差别至少表现在:第一,着眼点不同。辩论主义的着眼点在于把提供诉讼资料的权能和责任赋予当事人;而辩论原则的着眼点就在于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第二,在诉讼模式中的地位不同。由于辩论原则着眼于当事人的辩论权,所以其无论是在职权主义下还是在当事人主义下都可以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它并不反映某种诉讼模式的特征;而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的体现,是当事人主义重要的一环,反映着当事人主义的重要特征,其在职权主义下没有存在的空间与体制支撑。第三,作用范围大小不同。辩论原则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作用于法庭辩论程序,即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就证据的真伪问题进行质证、辩驳、对质、辩论以及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的程序;而辩论主义只适用于本案审理。第四,法律后果不同。辩论原则规定的辩论权,其实质是一项权利。就权利而言,当事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行使,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怠于行使或放弃行使辩论权,并不必然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负担;而辩论主义在实质上为当事人设定了应诉责任,保障了当事人诉讼程序的参与性,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就必须进行事实主张和提供证据,否则必然面临着败诉的不利后果负担。

综上所述,辩论主义与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有着根本区别。那种通过比较把辩论主义概括为“约束性辩论原则”和把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概括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12}的观点值得商榷。首先,这种观点把辩论主义的概念做了广义上的理解,认为辩论主义包括处分主义的内容,从而忽视了其侧重面乃至本质。其次,从民事诉讼中法院与当事人的角色分担的角度看,无可否认辩论主义的内容所包含的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的确有约束法院职权的一面,但仅从这一方面考虑并得出结论显然是不全面的。因为从整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分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关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法院等各个主体之间的诉讼行为都应是彼此受拘束的。最后,即使这一概括或是说命题能够成立,由于辩论主义广义上包含了处分主义,那么照此逻辑,那种主张把我国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改造成“约束性辩论原则”(辩论主义)的论说,毋宁说是主张诉讼模式的转变。

注释:

①熊跃敏.辩论主义:溯源与变迁——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院作用分担的再思考,载现代法学,2007(2).

②[日]中村英郎著,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法律出版社,2001:152.另可参见崔峰著.敞开司法之——民事起诉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48-69.

③参见[日]中村英郎著,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法律出版社,2001:153-157.

④[日]中村英郎著,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法律出版社,2001:171.

⑤[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2001,第329、330.

⑥[日]中村英郎著,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法律出版社,2001:177.

⑦[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军荣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08.

⑧参见肖建国著.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12-117.

⑨参见张卫平著.诉讼架构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15-16.

⑩刘家兴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教程[M].北京法学出版社,1994:65.

{11}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M].法律出版社,1994:38-39.

{12}张卫平.论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述,载法学研究,1996,(6).

参考文献

[1][日]中村英郎著,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法律出版社,2001.

[2]崔峰著.敞开司法之门——民事起诉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2001.

[4][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军荣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5]肖建国著.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6]张卫平著.诉讼架构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7]刘家兴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教程[M].北京法学出版社,1994.

[8]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M].法律出版社,1994.

[9]刘学在著.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10]熊跃敏.辩论主义:溯源与变迁——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院作用分担的再思考[J].现代法学,2007,(2).

第7篇:辩证法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抗辩 抗辩权 反诉 否认 反驳

抗辩和抗辩权,是民法上极为重要的概念。但是对这两个相关的概念的不同含义及其类型,学界的认识较为模糊。例如,在我国学者中,大多认为广义的抗辩权包括了抗辩的概念,即广义上的抗辩权包括狭义的抗辩权和诉讼上的抗辩。这是认识不符合抗辩权概念的历史发展的,颠倒了这二个概念之间的种属关系。本文将试图对抗辩与抗辩权、抗辩与民事诉讼中的否认及反诉作出较为清晰的阐释。

一、论抗辩

在诉讼上,当事人对于原告请求主张的事实,其反映态度不外有以下四种:即陈述(无该事实-否认)、不知或不记得有该事实、承认该事实(自认或先行自认的承认)、或不为任何陈述(不争执)。而对于自认往往伴有附带陈述而主张其他事实或权利来对原告的请求进行对抗,这就是抗辩。所以,在民事诉讼中,所谓抗辩,是针对请求权提出的一种防御方法,是指当事人通过主张与对方的主张事实所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排斥对方所主张的事实的行为。

我国有学者认为,抗辩可分为三类:其一,权利障碍的抗辩,即主张原告之请求权,基于特定的事由而自始不发生。例如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未得法定人追认;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违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无权未得本人追认;合同不成立和自始客观给付不能。其二,权利毁灭(或消灭)的抗辩,即主张原告的请求权虽一度发生,但其后因特定事由已归于消灭。例如,已清偿及代物清偿;免除;混同;给付不能;提存。有人认为,抵销和撤销权的行使也属于权利毁灭的抗辩。对此,我们将在后文中进行分析。其三,抗辩权,即被告对于原告之请求,有拒绝给付之权利。

上述前两类抗辩,学说上称为诉讼上的抗辩。后者称为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在德国,诉讼上的抗辩被称为不需要主张的抗辩,实体法上的抗辩权被称为需要主张的抗辩。无需主张的抗辩,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否定性抗辩,即否认请求权形成或存续合理性的抗辩,具体分为阻止权利效力发生的抗辩和消灭权利效力发生的抗辩。需要主张的抗辩,是一般不排除请求权本体,只暂时或永久性阻碍其行使效力的抗辩。学理上对这些抗辩又分为延迟性抗辩权和排除性抗辩。

我们认为,学者们把权利障碍的抗辩和权利毁灭(或消灭)的抗辩称为诉讼上的抗辩并不科学,在逻辑上不够清楚。因为作为实体法的抗辩权也主要在诉讼中提出,抗辩权的行使必须在诉讼中主张或至少必须以各种方式将其抗辩权导入到诉讼程序中去。那么,实体法上的抗辩权为什么不能称为诉讼上的抗辩呢?我们必须注意到,在民事诉讼上,使用的抗辩概念的含义更广,它包括实体法上的抗辩,还包括程序法上的特有的抗辩。

应当说,依实体法上抗辩权所为的诉讼上抗辩和依权利毁灭的抗辩及权利障碍的抗辩所为的诉讼上的抗辩,均为以实体法为基础的抗辩,应均称为实体法上的抗辩。程序法上特有的抗辩,是指当事人主张与实体法上的事项没有关系的事实或事项以排斥相对方的请求。它完全与实体法抗辩无关,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律强制形式,是程序性行动的合理根据。程序法上特有的抗辩有妨诉抗辩和证据抗辩两类。前者指被告举证证明本诉不合法或诉讼要件欠缺,拒绝对原告的请求进行辩论。通常系被告作为向法院声明以裁定驳回原告之诉的理由而主张。有人认为,诉讼要件的存否,原则上属于法院的职权调查事项,不以被告的主张为必要。因此,此时被告的主张,不过具有促使法院发动职权的意义,不适于给予抗辩之名。后者指当事人举证证明相对方提供的证据不合法、不真实或缺乏证明力,要求不予采纳。但证据方法的调查或不调查属于法院的职权,同时证据力的有无亦委之于法院的自由心证,证据抗辩仅为当事人陈述证据上的意见的一种法律上的陈述而已,并非真正的抗辩。我们认为诉讼要件不存在或被告提出证据抗辩理由,也是对原告请求权的一种防御方法,所以将其称之为抗辩也未必不可。对这一点,德国学者也认为:“民诉法中也使用‘抗辩权’一词。在偶然的情况下,这个词代表与民法中的抗辩权一样的意思(德国民诉法典第305条),一般情况下则是指另一个概念。从德国民诉法第274条‘诉讼阻却’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这一概念产生于第283条‘举证抗辩’和第278条、第146条‘防御方法’的抗辩,据此看来,民诉法中的抗辩(即本文中所指的程序法上特有的抗辩)是一种用以阻却原告的防御方法,而与被告是否具有民法中的抗辩权无关。”

据此,我们认为,抗辩应作如下分类:抗辩分为实体法上的抗辩和程序法上的抗辩。实体法上的抗辩又分为权利障碍的抗辩、权利毁灭的抗辩和抗辩权。前两类抗辩基于一定的事实,可称事实抗辩,而事实抗辩是指债务人基于某种特殊事实而主张从来没有出现请求权或者先前出现的请求重新消灭。债务人基于某种特殊事实而主张从来没有出现请求权的抗辩被称之为权利障碍抗辩,债务人基于某种特殊事实而主张先前出现的请求重新消灭的抗辩被称为权利毁灭抗辩;权利障碍抗辩表现在诉讼效果上即是可以从该事实中得出:“由原告陈述所推出的法律后果自始起不能发生,其存在受到阻碍。”权利毁灭抗辩表现在诉讼上的后果为:“从当时起或从现在起原告已存在的权利已经消灭。”后一类抗辩则是基于法定的权利,可称权利抗辩,其表现在诉讼上的效果是:原告的请求权虽存在,但其效力被永久或一时的排除了。程序法上的抗辩则分为妨诉抗辩与证据抗辩。综上所述,抗辩的分类如图所示:

妨诉抗辩

程序法上的抗辩证据抗辩

抗辩

权利障碍抗辩

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利毁灭抗辩

抗辩权-权利抗辩

有的学者认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有两种方式,即主张对方的权利因妨碍因素而未能发生,或主张对方的权利已经消灭。”这里的意思就是说,把民事诉讼上的反驳等同于事实抗辩。这一主张颇有值得商榷之处。我们认为,反驳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于已有利的事实和理由,为反对当事人的主张所进行的辩论。根据被告所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的不同,被告的反驳可以分为程序上的反驳和实体上的反驳。程序上的反驳,是指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如被告提出原告不是本案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此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等。实体上的反驳,是指被告以实体法律为根据,说明原告的实体权利请求是不合法的。如被告用事实证明原告的权利根本就不存在或已经实现,也可以证明原告提出的作为诉的理由的事实,根本就没有发生过或与事实真相不符等等。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民事诉讼上的反驳包括了事实抗辩和程序法上的抗辩,但不包括权利抗辩,即不包括抗辩权。所以,从民事诉讼的意义上而言,抗辩包括了反驳和抗辩权。

二、论抗辩权

(一)抗辩权概念论

对于抗辩权的概念,说法不一,学者们对其大致有下面几种定义:一是认为“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或否定对方权利的权利”;二是认为“抗辩权者,妨碍相对人行使权利之对抗权也”;三是认为“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之请求权之权利”;四是认为“抗辩权者,系得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拒绝请求权人行使其请求权之对抗权也。抗辩权须经行使,始对原法律关系予以影响,故可谓为以妨碍他人行使权利,尤其拒绝他人之请求为其内容之一种特殊形成权。”五是认为“因请求权人行使权利,义务人有可以拒绝其应为给付之权利者,此项权利,谓之抗辩权”;六是认为“抗辩权属于广义形成权之一,乃对抗请求权之权利也。其作用在乎防御,而不在乎攻击,因而必待他人之请求,始得对之抗辩。又抗辩权主要虽在对抗请求,但并不以此为限,对于其他权利之行使,亦得抗辩,如对于抵销权行使之抗辩及对于抗辩权之抗辩,均不失为抗辩权(学者则称前者为准抗辩,后者为再抗辩,两者可合称为反对权)”。

从上述六种对抗辩权的定义看,第一种观点没有把握实体法中抗辩权的本质,如前所述,抗辩权在诉讼上所产生的效果是承认对方请求权的有效存在。所以抗辩权不是否认权,不是一种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第二种观点与第四种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是从广义上理解抗辩权的,认为抗辩权是对抗一切权利的对抗权,只不过第四种观点强调了主要对抗请求权,而且认为抗辩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第三、第五、第六种观点也基本一致,但它们是从狭义上理解抗辩权,把抗辩权对抗的对象限定为请求权,但第六种观点还指出了抗辩权的性质,即是一种防御性的权利。

由上述对抗辩权的定义可以看出,抗辩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从逻辑上而言,无请求即无抗辩,无请求权即无抗辩权存在的必要。如果将请求权比做矛,抗辩权就是盾。所以,民法上的抗辩权应仅指狭义的抗辩权。狭义的抗辩权乃专指对抗他人请求权行使的权利,也就是拒绝相对人请求给付的拒绝给付权。

(二)抗辩权特征论

抗辩权相对应的是请求权和形成权。与请求权和形成权相比较,抗辩权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

1.抗辩权具有永久性

关于抗辩权是否有一定的期限限制问题,有学者认为,抗辩权大都应有期限限制。因为请求权是有时效限制的,因而作为其反面的抗辩权,原则上也应当有期限限制,否则会使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该期限可能是法定的,也可能法律没有规定;而且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应在履行期限内提出。但另有学者认为,权利若表现为攻击的形态,即要求对方变更现状的形态,表现于诉讼上,自会产生权利行使期间限制(消灭时效)的问题;反之,以防御的形态即以抗辩权的形态,对他方的变更现状请求主张消极的现状维持,表现于诉讼上时,则不应受到权利行使期间的限制,即抗辩权具有“永久性”的特征。简言之,即消灭时效只能在请求权里存在,反之,在抗辩权里则不受此限制。我们认为,特别应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永久性”与前述抗辩权分类中的永久抗辩权的“永久”不可混为一谈。永久抗辩权的“永久”系就其效力可永久排除对方的请求而言,而“永久性”的永久则指抗辩权不单纯因时间之经过而消灭而言。故不但永久抗辩权具有永久性,而延缓的抗辩权亦具有永久性。例如同时履行抗辩权,虽为延缓的抗辩权,虽然应在履行期限内提出,然而如果对方永久不为对待给付而向此方请求,则此方即可以永久行使抗辩权,不能单纯因时间的经过而抗辩权消灭。

2.抗辩权具有无被侵害的可能性

凡是权利,无论是绝对权还是相对权,虽然其权利内容不一,但均有不被侵害的效力,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消极义务,这已成为权利的共同属性。但是抗辩权却例外,它没有被侵害的可能,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因为抗辩权在行使前,对原法律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但一经行使,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随即发生一定的变化,他人没干预的机会。抗辩权在行使的过程中也没有被侵害的可能,因为抗辩权的行使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权利人只要将其意思通知送达于对方就可以立即产生法律后果,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因而也就没有被侵害的可能。

3.抗辩权具有不可单独让与性

抗辩权是否可以单独转让,目前为止学界仍有疑义,但学者对于抗辩权可否单独转让也没有进行比较深入的讨论,通常认为须附随其所附的基本权利义务一起让与方可。可是,如果权利人或义务人把抗辩权单独让与,受让人是否可以取得抗辩权?我们认为,抗辩权为附属一定法律关系上的权能,其实质是权利的作用,抗辩权与所依附的基本权利义务的关系至为密切,而权利的作用须依附在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下才能够发挥其效能,因此,抗辩权的行使具有专属性。抗辩权一旦与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分离,则作用本身无法单独存在,也将无行使的可能,故具有不可单独转让的特征。

4.抗辩权具有无相对义务观念性

所谓无相对义务观念性,是指“无须相对人介入”。也就是说,因抗辩权不需相对人的协力,因而抗辩权无相对义务观念而存在。相比较,请求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在其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相对方当事人总要负有某种义务,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是建立在义务人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基础上的,即必须介入相对人的行为才可以实现其权利。由于抗辩权具有无相对义务观念性,因此在抗辩权法律关系中,只要权利人将抗辩的意思表达于对方,即可产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既不需要相对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也不需要相对人对该意思通知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也就是说相对人不负任何义务。

(三)抗辩权类型论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实体法上的抗辩又分为权利障碍的抗辩、权利毁灭的抗辩和抗辩权。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正式前两类抗辩和后一类抗辩的概括。抗辩权以区别标准之不同可作如下分类:

1.独立抗辩权与从属抗辩权

抗辩权以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为区别标准,可分为独立抗辩权与从属抗辩权。

独立抗辩权的权利人,自己不必有主债权存在,仅对于他方债权的行使,可以进行抗辩。此时对方的债权称为附有抗辩权的债权,其效力是不完整的。例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均为独立的抗辩权。

从属抗辩权的权利人,自己须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其抗辩权即从属于该债权而存在,提供担保作用。因而,该债权一旦消减,则其抗辩权亦随之消减。例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从属抗辩权。应注意的是,所谓的从属抗辩权的从属性,指从属于有抗辩权一方的债权而言的,但对其相对人的债权而言,则并非具有从属性,而只能说相对人债权是附有抗辩权的债权,其效力不完整而已,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2.永久性抗辩权、延缓性抗辩权和限制性抗辩权

抗辩权以其效力强弱的不同为区别标准,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延缓性抗辩权和限制性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是指该抗辩权的行使可使请求权行使的效力被永久排除,其在诉讼上的效果,可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驳回的裁判,例如时效完成的抗辩权。有人认为,在德国法上,对不法行为取得的债权的抗辩(德国新民法典第853条)、请求履行的债务,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承担的抗辩(德国新民法典第821条),也是一种永久抗辩权。但我们认为,这两种“抗辩权”所对抗的请求权,均无合法的权原,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在无效的法律行为基础之上,其权利的存在或存续本身就没有合法的基础,因此,对抗方是否认其请求权本身,应属于事实抗辩,而不是我们所说的抗辩权。还有人认为债的消灭如清偿、混同也属于永久抗辩权。这种观点并不正确的,如前所述,抗辩权是以对方请求的有效存在为基础的,而事实抗辩则是以否认对方请求权为前提。债的消灭的抗辩是以对方请求权已经消灭为由的,因此,它也应当属于事实抗辩而不是抗辩权。

延缓性抗辩权是指仅能使对方请求权于一定期间内不能行使或暂时地排除其请求权的效力,故也称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性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和穷困抗辩权。

限制性抗辩权的效力表现在:义务人承认存在请求权,主张此种限制性抗辩权既不能够永久性地,也不能够暂时性地阻止权利人请求权的效力,只能够令权利人有限地行使其请求权。如德国新民法典第2014条、第2015条所规定的继承人仅以遗产为限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有限责任继承抗辩权。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1款也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这条规定的就是限制性抗辩权。

三、论抗辩与抗辩权、与否认的区别

(一)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

抗辩(事实抗辩)和抗辩权(权利抗辩)尽管在民事诉讼中都表现为实体法上的抗辩,但这两者之间还有以下区别:

第一,实体上的抗辩权为一种权利的作用,它以请求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它表现为一种对抗权。而抗辩则为一种被告用以防御方法之主张,这种主张表现为否认请求权形成或存续合理性,不是以原告权利之存在及有效为前提。

第二,实体法上之抗辩权,须法律条文中有明文规定,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而事实抗辩为诉讼权之行使,只要有可以防御原告主张的事实存在,就可以主张。正如有人指出那样,“《民事诉讼法》中的抗辩是指所有的‘事实上的主张’(不是:权利),它们或者提出些诉讼的前提条件,或者是对于原告的实体法权利提出问题。”

第三,实体法上的抗辩权与事实抗辩(权利障碍之抗辩、权利毁灭之抗辩)的区别还体现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即是否必须由当事人主张,法院才加以审查上。

抗辩权(如前所述,德国法上称为不需主张的抗辩)既然为一种权利,其效力不过对已存在的请求发生一种对抗的权利而已。而作为权利而言,义务人是否主张有其自由,当事人是可以放弃的。所以在诉讼中,义务人放弃抗辩之权利时,法院不得审究,须经当事人主张,法院方加以斟酌。而事实抗辩(德国法上称为需要主张的抗辩)则为一种事实,这种事实的存在与否直接决定着原告请求权的有效存在与否,足以使原告请求权归于消灭。故在诉讼进行中,当事人纵未提出抗辩,法院有时也应查明案件事实,如果认为有抗辩事由的存在,为当事人的利益,须依职权予以有利之裁判。在诉讼中,当事人即使提出了事实抗辩和抗辩权,也会产生不同的后果。在当事人提出了事实抗辩的情况下,法官也应当依职权注意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抗辩,因为这总是或者涉及合法性问题,或者涉及权利争议整体问题,或者涉及法律救济问题等等,这里法院原则上不受双方当事人行为的拘束,特别是不受自认的拘束,并且应当自己主动审查事实。而当事人一方提出了抗辩权的情况下,法院要受到双方当事人行为,特别是自认的拘束。

依罗森贝克的观点,当事人针对相对方请求权主张行使抵销权的,同样视为权利限制规范(即抗辩权)的内容。中国学者也同样将这类权利的行使视为主张抗辩权。对此笔者无法赞同。

抵销权在民法上属于形成权,抵销权作为形成权,可以消灭权利,而且该权利的行使不以他人先行请求权为前提。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攻击,抗辩权不导致权利的消灭,它是独立于请求权之外的权利。与此类似,撤销权、解除权都是形成权。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即有抵销、撤销、解除事实的存在,则当事人可以证明该事实存在作为权利消灭抗辩,而不是行使抗辩权。

(二)抗辩与否认的区别

1.否认及其分类

根据语言学的解释,否认就是不承认。在民事诉讼中,否认是指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为不真实或不存在的事实上的陈述。有学者把权利消灭抗辩视为一种否认,进而认为这是一种否认权。这其实是对概念的混淆,因为否认是一种诉讼行为,不一定具有实体法上的事由。但权利消灭抗辩却是根据实体法上的事由而提出的。

对于否认的分类,有人认为,根据是否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否认主张,可以分为言辞否认与举证否认。言辞否认仅仅是提出否认的理由,举证否认则是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与相反方的主张相反的事实,从而作出否认。我们认为,这一分类在逻辑上不妥,因为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理论,否认者对被否认的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抗辩者则须对抗辩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那么,怎么还会存在举证否认呢?所以只能存在言辞否认,而不能存在举证否认。举证否认在实质上是一种抗辩,否认者此时提出的证据就是证据学中的反证。

反证与本证相对应,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材料,不仅原告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是本证,被告证明其抗辩的事实存在的证据也是本证。如甲要求乙偿还借款500元,被告提出所借500元已偿还,并提出还款收据为证,这里被告提出的证据也是本证。反证则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以证据证明相反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在证明责任的含义未解决之前,有的学者对本证与反证的区分并非十分清楚。当对某一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仅存在于一方当事人这一原则得到确认之后,这种区分就可以明晰起来。

通常反证是在本证之后提出,因为当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本证后,并使事实认定发生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变化,法官即将或已经形成认定事实的临时心证,对方当事人才有提出反证的必要。但不排除先行提出反证的可能,尤其是当证明责任分配不甚明确之时,提前出示反证可在诉讼中赢得主动。

言辞否认是指否认者在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仅仅以言辞陈述的方式对相对方的主张予以否定。言辞否认包括以下几种:

(1)单纯否认,又称直接否认,指当事人主张相对方主张的事实为不真实,对相对方主张的事实直接予以否定。例如,在返还借贷诉讼中,被请求人针对请求人的主张金钱借贷关系事实提出“我从来没有向你借过钱”的主张,就是单纯否认。

(2)推论否认,指当事人以不知道、不清楚或不记得相对方的主张事实为由,对相对方的主张事实予以否定。例如,被请求人针对请求人主张的金钱借贷关系,提出“我不知道有借过你的钱这回事”的主张,就是推论否认。

(3)积极否认,这种否认又称间接否认或附理由的否认,即当事人主张与对方主张的事实互不两立的别个事实,以否认对方主张的事实。也有人认为,积极否认是指当事人承认相对方主张的要件事实存在,但否认其主张的效果事实。要件事实指法律规范规定、可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效果事实则指法律关系本身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依法律要件分类说,就是权利所产生、妨碍、消灭或限制的效果。例如,被请求人针对请求人主张的金钱借贷关系事实,提出“这笔钱是你赠送给我的”主张,就是积极否认。由于赠与关系与借贷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被请求人的主张属于否认而不是抗辩,进而请求人仍应对借贷关系成立要件事实(权利成立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单纯否认和推论否定是针对相对方的要件事实,而积极性否认只能针对相对方的效果事实作出。

言辞否认虽然不以事实为依据,但在诉讼中仍有存在的价值。言辞否认的本质在于要求法官判断对方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以免轻易形成内心确认的心证。

2.抗辩与否认的区别

区分抗辩和否认的意义主要在于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在诉讼中,法官按一定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尽管证明责任由哪方当事人承担是实体法预置的,但仍然有必要设置一定原则作为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以便法官在法无明确规定时,正确地在当事人之间分配证明责任。

近代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学说,主要是德国的三大学说:

一是“法规分类说”。该说认为实体法条文中通常有原则规定和例外规定,凡要求适用原则规定的人,只就原则规定要件事实的存在负证明责任,而例外规定的要件事实由对方当事人证明。

二是“待证事实分类说”。该说依区分标准又可分为消极事实说、外界事实说、推定事实说。其中消极事实说影响最大,消极事实说把待证事实分为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认为主张积极事实的人应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消极事实说的缺点在于:(1)对同样一个事实,有时无法按表述方式区别是消极事实还是积极事实,如“某人属于未成年人”可以表述为“某人不属于成年人”;(2)有时证明消极事实比证明积极事实更容易,或者至少难易相当。如证明某人“在场”与证明某人“不在场”的难易程度是没有差别的。

三是“法律要件分类说”。该说依据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同类别分配证明责任,其中最有影响的是罗森贝克教授的规范说。他把所有与权利相关的法律规范分为彼此对立的两大类:一类是能够产生权利的规范,称为“基本规范”或“权利发生规范”,另一类是与产生权利规范相对立的“对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1)权利障碍规范,指权利发生之初,对权利发生效果进行妨碍,使权利不能发生的规范,如无行为能力人;(2)权利消灭规范,指权利发生之后,能使已存在权利归于消灭的规范,如债务的履行;(3)权利限制规范,指权利发生之后准备行使之际,能对抗权利进行遏制、排除的规范,如诉讼时效规定。于是,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对基本规范规定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当事人应对对立规范规定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罗森贝克规范说的一个致命弱点是有关权利发生规范与权利障碍规范的划分。因为一种法律效果的要件有时通过不同的表述方法,既可能是权利成立事实,也可能是权利妨碍事实。例如,关于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可以将有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作为合同成立的根据,将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作为妨碍合同效力发生的依据,但成年和未成年实际属于一种对立的事实,相对实体法而言,是将成年人作为权利发生规定还是将未成年人作为权利妨碍规定,其意义是完全相同的。

规范说的反对者以此对规范说进行了有力的攻击,以致罗氏学派不得不放弃“权利障碍规定”的概念,国内也有学者提出放弃规范说,回到罗森贝克之前另一位学者莱昂哈特的两分法(即只区分权利规范和权利消灭规范)。但是即使如此,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证明责任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因为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仍然会面临把某一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以何标准分配给哪一方当事人的问题。

权利发生事实与权利障碍事实之间的模糊不清,必然会引起对抗辩和否认区别的困难。例如,原告作为请求人提出诉讼要求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则主张附停止条件,且条件尚未成就,对此原告则主张条件已经成就。如果认为停止条件未成就作为权利妨碍规定,则被告主张为抗辩,并对此承担证明责任;如果认为停止条件成就作为权利发生规定,被告主张未成就是否认,相反应由原告对条件成就承担证明责任。史尚宽先生便认为此处被告的主张是否认。

法律要件分类说自创立以来,对世界各国的证明理论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并被许多国家立法或判例承认。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便是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体现。上述对实体法上抗辩的划分,与罗森贝克规范说中对立规范的划分是完全一致的。抗辩与否认的关键区别在于证明责任承担不同。在诉讼中,往往会出现双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提出正反不同的主张,双方的主张均未被充分证明或均无法足以对方的主张时,识别哪方主张为抗辩,哪方主张为否认,从而正确分配证明责任,将决定案件的裁判结果。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理论,否认者对被否认的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抗辩者则须对抗辩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理论最早来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时期,法学家们提出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两条原则:第一,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原告未尽举证责任时,就应作出被告胜诉的判决;原告尽到举证责任时,被告就应以反证原告所提出的证据,特别是在被告提出抗辩时,应对其抗辩提供证据。第二,肯定者有证明的义务,否定者没有证明义务。

罗马法的这两条原则为后世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在后来的罗马法注释法学家时期和德国普通法时期,有的学者以第一个原则为主线来论证举证责任的分配,认为原告应当对其诉求进行举证,被告则应当对其抗辩进行举证,如果原告或被告提出了再抗辩或再再抗辩,则应当分别对其再抗辩或再再抗辩举证。有的学者则以第二个原则为主线来论证举证责任的分配,认为对消极的(否定的)事实的举证是很难的,不应要求否定者进行举证。这些原则逐渐演化为大陆法系国家近代举证责任分配的学说,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学说是待证事实分类说和法律要件分类说。

待证事实分类说与上述第二个原则具有紧密联系。法律要件分类说则与上述第一个原则具有重要关联,是对“原告应对诉的原因举证,被告应对抗辩事实举证”这一原则的重要发展。

在当代,尽管待证事实分类说因为存在很多缺陷而基本上被人们所抛弃,但是对于“否定者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从罗马法时代流传至今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各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则普遍予以承认和坚持。至于法律要件分类说虽然也受到了不少质疑,尽管该学说有不少缺点,受到不少新说的攻击,但因其统一性、稳定性、可预测性和易操作性,仍应作为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标准,仍然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通说,为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和攻防手段的平衡,抗辩者对其抗辩事实进行举证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要求。因此,正确区分抗辩和否认实为诉讼证明中重要的一环。

(1)抗辩与积极否认

在实务中,权利障碍抗辩与积极否认很容易混淆,有人认为,它们的相同之处在于:第一,两者都承认相对方主张的要件事实成立;第二,两者都排除相对方主张的效果事实。

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利障碍抗辩是在承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前提下,通过证明其他事实的存在而排除相对方的效果事实。而积极否认则是通过主张当事人之间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从而否认对方当事人的请求。认为相对方主张的效果事实没有因为相对方主张的要件事实成立而成立,换言之,积极否认者认为相对方所主张的要件事实尚无法足以证明效果事实的成立。例如,被请求人针对请求人主张的金钱借贷关系事实提出“这笔钱是你赠送给我的”主张,由于赠与关系与借贷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从而否定了原告要求,因此,被请求人的主张属于否认而不是抗辩。如果被请求人承认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着借贷关系,但提出了其他事实而排除了原告的请求,这就属于抗辩。

(2)抗辩与单纯否认

抗辩,不论是权利障碍抗辩还是权利毁灭抗辩,当事人都承认双方之间存着过一定的法律关系,只是因为抗辩事由的出现,原告所主张的法律后果不能发生或者原告的权利已经消灭。而单纯否认则是否认方从根本上不承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过任何法律关系。

(3)抗辩与推论否认

在推论否认中,尽管当事人是以不知道、不清楚或不记得相对方的主张事实为由,对相对方的主张事实予以否定,但否认方也是从根本上不承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过任何法律关系。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8条第2款似乎不承认推论否认的效力,应引起高度重视。实务中应慎用推论否认,以免导致拟制的自认。所谓拟制的自认,是指对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对方当事人并不明确的争辩,而以单纯的沉默行为或者回避式地表示“不知道”、“不了解”作出承认。

3.抗辩与反诉的区别

反诉,在英国和美国称为反请求,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抗辩和反诉的区别体现在:第一,二者的法律关系不同。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其目的在于达到与本诉债权抵销、并吞,使原告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地失去。反诉与本诉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具有独立性。而抗辩中的债务人只能在债权人提起的诉讼程序中进行,不能单独进行。而且无论如何抗辩,都不能产生新的诉讼请求。第二,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本诉被告因反诉理由成立而与本诉原告处于同等的诉讼地位,成为本诉原告,即使本诉的撤回也不能影响其反诉部分的审理,与本诉的原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必须从程序上或实体上对反诉作出明确的裁判。而在抗辩中,抗辩者不可能改变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无论如何抗辩,其始终是被告。第三,二者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起,而抗辩意见则可以在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当然,抗辩者应对其提出的抗辩负举证责任,这也就涉及到举证时限的问题。

4.证明责任倒置后的抗辩与否认

第8篇:辩证法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否定的辩证法”  阿多尔诺  “非同一性”

作为20世纪“最富创造力的伟大的原创性理论家”[1],特奥多·阿多尔诺(theodor w. adorno, 1903~1969)是德国法兰克福学派(frankfurter schule)社会批判理论的“主要建筑师”,与学派的创始人、“社会批判理论”的奠基者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同为西方马克思主义(western marxism)的杰出代表人物。自上个世纪60年代提出“否定的辩证法”(negative dialectics)概念以来,[2]尤其到了80、90年代,阿多尔诺引起西方学界的广泛关注,对于“否定的辩证法”的研究也逐渐成为后现代语境中的显学。然而,作为标志“否定的辩证法”经典形态的完成和阿多尔诺“一生学术生涯缩影”的《否定的辩证法》(1966)一书,人们长期以来只知道它“说”了什么,却无从理解它为什么那么说。由于这种困惑,在后现代氛围中最终造成一个“‘否定的辩证法’是不可理解的”神话。在笔者看来,阿多尔诺的《否定的辩证法》并不是一本“不可翻译的天书”,但也绝非一件不付努力就能获得的“廉价品”。阿多尔诺确实为自己的思想刻意设置了许多藩篱,但更为重要的是,“阿多尔诺学术传统的复杂性和独特性大大超出了绝大多数读者的阅读期待,人们难以在自己的思想图谱中对他进行有效的完全匹配,从而留下了超量的理解剩余。”[3] 因此,理解“否定的辩证法”的唯一选择就是回到“否定的辩证法”的历史本身。本文拟从基本的文本学解读模式入手,结合中外最新研究成果,就阿多尔诺“否定辩证法”的几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否定的辩证法”的实质

辩证法一直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除了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之外,还有其他三种基本形态的辩证法,这就是青年卢卡奇(georg lukács)“历史的辩证法”、萨特(j. p. sartre)“人学的辩证法”、德拉—沃尔佩(galvano della—volpe)“科学的辩证法”。不过,他们对辩证法的理解与传统理解有着很大不同。就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而言,它是建立在对传统辩证法批判基础上孕育而成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性。

1.“否定的辩证法”的非同一性

“非同一性”(nonidentity)是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的核心概念。“辩证法倾向于不同一的东西”[4],辩证法在哲学史上所实现的变革就在于从“同一性”向“非同一性”的哲学转变。 “辩证法就是对非同一性的一贯意识。”[5]在阿多尔诺看来,所谓“同一性”,即人们对客观事物的一种“共识”,同于稳定性、确切性。“同一性”作为传统哲学的基础,是一条永不可及的地平线。在本体论上它表现为对终极实在的寻求,在认识论上表现为对首要性的强肯,其实质就在于主体和客体的分离。虽然阿多尔诺在认识论上仍然认为,“主体的首要性看来是没有疑问的”[6],但他是要建立一种新的主客体之间同一的平衡关系,这种同一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力场”(kraftfeld/force fields),即“那种没有支配而只有差异相互渗透的独特状态”。依他所见,主客体的关系将取决于人们之间以及人类与他们的对立面之间的和平的实现。这种和平的实质就是事物之间有差别的交往,是所谓集体主观性、个体主观性和客观世界的三星集结的非架构的“星丛”(constellation/konstellation)状态。星丛,(阿多尔诺借用本杰明(walter benjamin)那里的一个天文学术语)则是指一种彼此并立而不被某个中心整合的诸种变动因素的集合体,这些因素不能被归结为一个公分母、基本内核或本源的第一原理。[7]

主体和客体是不可分离的:没有客体,主体不可想象;没有主体,客体没有意义。当然,这恰恰意味着二者的不同或非同一性。[8]在阿多尔诺看来,“不同”是一种分立、平衡、转瞬即失、有差异的东西。传统哲学的错误就在于把同一性当作仅有的目的,至于那些转瞬即逝、没有太多意义的东西(黑格尔称之为“惰性的存在物”),自柏拉图(plato)以来一直是不被关心的,始终被甩在哲学之外的。学习就是回忆,遭遇就是重逢,离去就是回归,于是,有的只是同一的循环,存在物与存在物之间的差异被取消了。传统哲学陷入对同一性的沉迷之中,陷入将一切东西还原到一种原始性存在的还原主义之中。[9]这就意味着,“否定的辩证法”就是要在根本上否定一切还原主义,怀疑一切统一性,破除人们一贯长期坚持的概念崇拜,而“概念的觉醒是哲学的解毒药,从而避免哲学日渐猖獗以至成为一种对自己来说的绝对”[10]。“否定的辩证法”真正感兴趣的东西是“黑格尔按照传统而表现出的他不感兴趣的东西——非概念性、个别性和特殊性”[11]。总之,坚持对非同一性的认识,通过概念超越概念,激活差异,树立非概念、个别和特殊的权威,让“非同一性”获得应有“荣誉”。

2.“否定的辩证法”的绝对否定性

在传统哲学中,“否定”作为“肯定”的矛盾,并不是与“肯定”毫无关联的,而是与“肯定”相伴的、并且最终是为了“肯定”的动力和方法性范畴,是肯定的对立统一。如黑格尔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这一著名的三段论便是如此。因此,传统哲学的否定观是一种辩证的否定,是一种否定中蕴含肯定的否定。它承认事物在运动中的确定性状态的存在,承认人类在认识活动中借助概念等符号把握事物的意义,也就是承认以符号、概念、意义存在所构成的人类历史。在这里,肯定、概念、理性,因为与否定、非概念和反理性构成矛盾运动而形成辩证统一,并因为可以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自然性运动变化现象,而具有永恒的价值。[12]

然而,在阿多尔诺看来,传统哲学的辩证法,不论柏拉图的还是黑格尔(georg w. f. hegel)的,都对否定作了肯定的对立统一普泛性理解,否定中包含着肯定因素,否定之否定也就是肯定。但阿多尔诺进一步指出,否定之否定不会导致肯定,因为概念不能穷尽所认识的事物,人们对对象所作出的总体的、同一的认识只不过是事物的整体的幻象,所以“否定之否定并不会使否定走向它的反面,而是证明这种否定是不充分的否定”[13]。这种不充分性,使得辩证法只能进入持续的否定状态,并对任何稳定性的和确定性的状态持怀疑、批判态度。所以,对于辩证法,唯一的信仰就是否定。于是,阿多尔诺提出,仅仅去发掘辩证法的否定内涵是不够的,认为必须在“辩证法”之前冠以“否定的”这一定语,才能更彻底地突出辩证法的否定特征,才能表明自身理论的绝对否定性。由此,阿多尔诺认为真正的否定,也即“否定的辩证法”的否定是不包含任何肯定因素的绝对否定,除了否定之外再也没有别的东西,否定就是目的,否定就是一切。

基于“否定的辩证法”的否定观,阿多尔诺又提出了矛盾的不可解决性和绝对否定性,认为即便是未被思维调和的实在整体也是属于矛盾的,即只能在矛盾中思维的整体。而且现实中的矛盾本身就是否定现实的矛盾,哪怕在最简单的意义上,现实中的矛盾都是以一种否定性的力量来起作用的。[14]至于哲学上那种运用概念去命名或概括事物的行为本身就是根本否定事物的矛盾活动,最终会陷入否定它所思考的总体这样一种自相矛盾之中。

3.“否定的辩证法”的反辩证法性或否定辩证法性

否定是一种对立、批判、斗争关系,本质上是矛盾一个层面。矛盾向来是辩证法的整全性理解,因此,否定从而具备了辩证法的性质。但辩证法作为一个理论的完整体系构架,其任何一个方面、任何一个范畴都不应被突出到凌驾于这个体系之上的位置。否则,辩证法就会变成反辩证法。真理仿佛再向前迈进一步,真理就会变成谬误。阿多尔诺的“否定的辩证法”正说明了列宁这一观点。

阿多尔诺为了强化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则极力强调辩证法的否定观以一味地揭露和否定资本主义。但他一开始就没有认识到,现代资本主义已经从个人资本家之间的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垄断阶段,其中已经包含了很强的社会主义因素。当然,批判、否定是不可或缺的,“因为正是通过批判理性,现代性才能达成自我修复、自我完善和自我肯定。但是,‘否定的辩证法’将理性批判偏激化到自我指涉的程度,一开始就摧毁了自己的社会根基及与交往实践的联系,使自己蜷缩在理性的范围之内。”[15] 这不仅不能真正地为“否定的辩证法”理论提供坚实的哲学基础,反而由于践踏了辩证法而失去了哲学基础。“使社会批判理论成了充满激愤的、牢骚满篇的谩骂和诅咒。这对于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来说,是无济于事的。单就理论而言,否定的辩证法实际上是对辩证法的否定。”[16]

正如阿多尔诺值得称道的思想传记作家马丁·杰(martin jay)在评论他指出的那样:“不是思想家在作品中遭受了失败,而是历史本身否定了作品,从而否定了思想家。”[17]这种历史,既是以肯定的形式又是以否定的形式存在的历史。一个历史的思想家不是惧怕这种历史的肯定和一致,反而是在追求这种历史的肯定和一致中才成为可能。辩证法不是不承认差异,反而是指出惟有差异才是一个具体存在物是其所是的真正原因。承认差异,但又不能仅仅是差异,任何差异只有在获取概念的确定性和同一性前提下才有意义。若只是一味地片面强调差异和随之而来的非同一性,我们就只能在事物的具体存在中迂回,永远达不到普遍性的认知,永远不能凭借科学而生存,同样,辩证法就永远不能被赋予理性与秩序,也就必然在自身的发展中走向自己的初衷的背面成为反自己的敌人。因此,从“否定的辩证法”的结果而言,它实质又是反辩证法的。

二、《启蒙辩证法》与“崩溃的逻辑”

1.《启蒙辩证法》(1947):“否定的辩证法”的雏形

作为霍克海默与阿多尔诺合著的一部力作,《启蒙辩证法》(the dialectic of enlightenment)并没有严密的体系构建,而是一些片断性的哲学论证文章集,但它却是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发展史上里程碑式的经典著作,在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形成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在《启蒙辩证法》中,霍克海默与阿多尔诺首先论述了“启蒙”的概念。认为启蒙并非专指发生在18世纪欧洲的启蒙运动,而是对渗透在人类社会文化中“最一般意义上的进步思想”的总称。书的一开头,他们便指出,“从进步思想最广泛的意义来看,历来启蒙的目的都是使人们摆脱恐惧,成为主人。”[18]“启蒙纲领”就是使世界清醒,“消除神话,用知识来代替想象”[19]。启蒙精神是要摧毁神话,“但是为启蒙精神所摧毁的神话本身,已经是启蒙精神自己的产物”[20]。就是说,启蒙过程中的理性,最初是作为神话的解毒剂出现的,但在后来,“理性变成了对目的性的盲目”[21],“思想完全变成了机制”[22],“纯粹理性变成了非理性”[23],而理性本身,也就是说,“一切形式的真理都会成为偶像被盲目崇拜”[24],从而走向它反面——一种新的神话。这样,神话就已是启蒙,而启蒙退化为神话。[25]于是,所谓“启蒙辩证法”,就是那个旨在征服自然和打破禁锢理性的神话枷锁解放理性的启蒙精神,由于其自身的内在逻辑而转向了它的反面:它本想破除迷信,但实际却陷入迷信;它本想提倡自由、博爱,但现实却走向统治和压迫;它旨在反对专制、极权,但自己实则却成了极权主义;它本身是手段,而最终却偶像化了;它本想进步,但实际上则导致了退步。所以,一部文明史同时也是一部野蛮史,“不可阻挡的进步的厄运就是不可阻挡的退步”[26]。启蒙辩证法也就意味着启蒙的自我否定与自我毁灭。

《启蒙辩证法》揭露了启蒙精神的反面作用,即“已从历史上的教育推进作用,发展成了欺骗群众的工具”[27]。它的主要目的是“把对德国法西斯主义的批判追踪到启蒙精神的自我摧毁,并把极权主义归因于科学的逻辑,进而对西方社会和西方思想进行激进的批判”。[28]这里,“批判已经不在是目的本身,而只是一种手段。它的主要情感是愤怒,它的主要工作是揭露。”[29]他们揭露的不仅是启蒙精神、技术理性、大众文化和意识形态的虚伪性、否定性,还第一次对资本主义工业文明进行了系统批判与否定,并深刻揭露出一切资产阶级思想“都具有趋向对立面的倾向”[30]。当然,竭力鼓吹悲观主义,也是弥漫全书的一个基调。书中用悲观主义来分析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人类文明的未来作了悲观的预测和展望,从而开创了法兰克福学派史上悲观主义的浪漫主义文明批判之先河,并为“否定的辩证法”的形成发展迈出了关键一步,标志着其雏形的基本形成。[31]

2.“崩溃的逻辑”:“否定的辩证法”的成熟与终结

如果说“启蒙辩证法”的形成过程,对阿多尔诺哲学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具有显而易见的重要性,那么就是它显著地改变了“崩溃的逻辑”(logik des zerfalls/logic of collapse)的理论力场,使“崩溃的逻辑”本身被主题化。随着《启蒙辩证法》的完结,这样原先处于潜伏之中的“崩溃的逻辑”就走到前台,并最终在完全变化了的理论力场中转型成为“否定的辩证法”。[32] 阿多尔诺正是基于这种绝对否定性的辩证法,对包括一切本体论哲学、二元论哲学、体系哲学在内的传统哲学进行了全面颠覆,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彻底批判。

阿多尔诺哲学批判的指向是令人战栗的。他要否定的正是整个西方传统哲学在远古时代得以确立的基础,即“一”。这个“一”就是万物(像)背后的本质,可谓西方传统哲学本体论之发轫。然后才有了柏拉图的理念说(“一”和它的分有等级)、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的第一哲学和中世纪基督教的上帝(神化的、作为绝对本质的“一”)。[33]说到底,这个“一”当是全部唯心主义同一性原则的逻辑基奠。而同一性无非是一种不宽容自身之外的任何主体性思维,它要求客体的绝对同一和服从。但在阿多尔诺看来,“真理,即主体与客体在其中彼此渗透的星丛,既不能还原为主观性,也不能还原为存在”[34]。因此,不仅黑格尔辩证法,包括当代从尼采(friedrick nietzsche)、叔本华(arthur schopenhauer)、胡塞尔(edmund husserl)一直到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和萨特,都不过是以新的手腕做同一个虚假的预设,至多是原来的绝对观念现在被称作“权力意志”、“意向性”、“第一哲学”或“存在”。实质都是突出主体性、贬抑客体以便更有效地支配客体的人类主体性圈套,但这种圈套最终又套住了人本身。所以,阿多尔诺强调“在批判本体论时,我们并不打算建立另一种本体论,甚至一种非本体论的本体论”[35]。

然而,阿多尔诺批判本体论的目的,并不只是在于强调辩证法的非本体论化,而是把批判的矛头指向受商品交换原则支配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阿多尔诺指出,由于在商品交换原则中,不同的商品具有同一的质(这里的质是指把商品的人类劳动还原为社会平均劳动时间的抽象的一般概念),从而使得不同一的个性和成果变成了可通约的、同一的,并最终扩展使整个世界成为同一的和总体的。因此,商品交换原则掩盖了个人与社会的一种虚假的、表面的同一。在这里,人们之间以及人和物之间都具有同等的价值,居于同样的地位。个人生活逐渐社会化,个人被消融在社会总体之中。这样,个人就不可避免地从属于社会总体,个性就时常受其强制性结构的压抑。所以,个人的真正需要与现存文明结构之间存在着尖锐的且无法克服的矛盾,并不像黑格尔所说的集体或社会与个人本质上是一致的,相反它们是对立的。[36]因此,为了防止铁板一块的社会总体及其强制性结构对个人及其个性的同化与压制,就应该在各方面竭力捍卫特殊的、不受时间限制的个人的及其个性化自由,从而尊重和恢复特殊的非同一性事物应有的权利与地位。

如果我们以一种目的论的眼光来看待阿多尔诺对传统哲学和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研究与批判,那么同一性和非同一性观念这两个“否定的辩证法”的基本构件已经大致成熟了。但我们若搁置这种成见,就会发现本质上它们是阿多尔诺在一个总体稳定的力场中,对“启蒙辩证法”的既有理论空间进行拓展的结果,是“崩溃的逻辑”的另外两个过渡性形态。[37]当“崩溃的逻辑”的理论探索趋于完成,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也就走向成熟了。这是因为“随着他与海德格尔论战的直接化,他所身处其中的理论力场发生了一次重大的方向性调整:他原本要求促进哲学的现实化、取消哲学、瓦解哲学,但现在,对于在‘修正了的辩证法观念’的基础上建构一种批判的否定的哲学,他感到了一种必要性和迫切性,这一点在他1962年题为‘哲学何为?’(why philosophy?)的广播演讲稿和1963年为《黑格尔:三篇研究》(hegel: three studies)撰写的序言中有着明确的表达。”[38] 这里,“批判的否定的哲学”就自然是后来的《否定的辩证法》。然而,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否定的辩证法”趋于成熟之时,也就是“否定的辩证法”瓦解之日。由于“否定的辩证法”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彻底否定,但它并没有指出通向未来的出路,反而导致了绝对否定和悲观绝望。所以,当1968年左派大学生以“单向度社会”中的“文化拒绝”战略起来领导学生运动风起云涌的时候,可阿多尔诺不得不站在法庭上批评自己的学生运动领袖时,面对那些自以为在反对一切“同一性”强制的革命女学生赤裸的胸膛,阿多尔诺自然会意识得到“否定的辩证法”之辩证法对他的深深反讽,郁郁而逝,看来是必然的结局。[39]这也正如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所指的,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 在批判现代性方面走得太远,最终也就瓦解了自身理论的基础。

三、研究的意义

关于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我们如果只是否定,相反则只是毫无意义地赞成、肯定。因为这种否定,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与“否定的辩证法”的绝对否定都极为相似。实际上,单从批判的彻底性来讲,否定是较之扬弃更为深刻的一种思维模式。因此,尽管阿多尔诺片面绝对化无绝对的片面,甚至断然拒绝辩证法的辩证性,而是一味地强调非同一性,但其“否定的辩证法”思想,无论是对于阿多尔诺本身的思想体系或是对于整个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的总体构建,甚至是上个世纪50年代末开始的后现代思潮(postmodernism)和当今社会的终极关怀都不无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基于这一点,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就值得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从理论方面看,研究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其一,有助于正确把握阿多尔诺的整体思想和深刻揭示“否定的辩证法”的基本特征、精神实质与历史地位。一般认为,阿多尔诺一生的思想非常丰富,涉猎的范围极为广泛,“是一个很难画定边界的人”(s·布伦纳语)。但总体来说,对“否定的辩证法”的系统阐释,是阿多尔诺终其一生的最重要学术成就,最大贡献是从哲学上为法兰克福学派的激进批判理论奠定了基础。其二,有助于进一步了解和把握法兰克福学派及其批判理论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众所周知,作为以社会批判理论登上现代西方思想舞台的法兰克福学派,是西方马克思主义中最具影响的流派。阿多尔诺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研究他的“否定的辩证法”思想对于掌握该学派发展脉络及其“批判与重建”的理论主题是颇具意义的。其三,研究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有助于进一步完善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马克思主义是一个批判、开放的科学体系,它最具生命力的理论品质就是“与时俱进”。因此,当前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就必须在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社会主义实践的同时,研究当代各种理论与思潮,批判地吸取和概括它们当中的最新发展成果,促进马克思主义现代化。其四,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中蕴含着较为丰富的后现代思想,如关于概念与体系的超越、非同一性与中介性的张扬以及反本体、非哲学的转向等等,这些对于我们理解和研究后现代思潮都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的现实意义,一是警示社会要辩证看待科学技术的作用。科学技术向来是一柄双刃剑,当人们痴迷于科技的进步,陶醉于征服自然的胜利,同时科技也征服了人类,并且“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恩格斯语)。这就意味着,任何事物都包含自身的对立面,使人类能够征服自然的科学技术或许也正是促使人类毁灭的根源。现时代人们已经普遍意识到科技活动的负面影响,但开创这一先河的正是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而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则不失为使社会保持清醒的一剂良药。二是阿多尔诺对现代资本主义文化理论进行了激烈批判,尤其关于“文化工业”的本质特征与其社会功能的揭露,某种程度上确实反映了资本主义国家文化的堕落、消极方面。尽管阿多尔诺的文化批判没有足够的说服力,但这种文化反思已是非常深刻、发人深省的,无论对于当代文化发展还是中西方之间的“文化对话”都是有所裨益的。三是研究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很大意义上有助于社会的人文关怀和自然生态建设。阿多尔诺在批判资本主义的时候,是要求自由、解放和走向人道主义的。尤其可贵的是,他并不局限于人类社会的关注,而是思考包括自然生态的整个社会的终极关怀。按照“否定的辩证法”的理解,人类在谋求自身发展的过程中,也要承认矛盾的普遍性和(绝对)非同一性,不把自己看成地球的主宰,应当同自然生态和谐相处、共生共荣。无疑,这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有异曲同工之意,都是基于将来社会的一种正确估判。总之,尽管人们对于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的集体失忆的口实都是一致的,但却丝毫不能使其思想贬值,相反,他的洞察力和批判力愈加深刻。因此,研究“否定的辩证法”,正如阿多尔诺于1969年在《启蒙辩证法》新版说明中的希望,“能提供一些历史资料,或许对读者有所裨益”。

 

注释:

[1] 伊格尔顿.美学意识形态[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363.

[2] 俞吾金、陈学明.国外马克思主义哲学流派新编——西方马克思主义卷[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167.

[3][15][32][37] 张亮. “崩溃的逻辑”、“否定的辩证法”与阿多诺[ol]..2004-03-13.

[4][10][11][13][34][35] 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150.11.6.157.135.127.133.

[5] 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m].e.b.阿什顿译,纽约:康帝奴出版社,1973.5.

[6] 夏基松.现代西方哲学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380.

[7][33][39] 张一兵.后人学·无调哲学·否定的辩证法[ol]..2004-05-25.

[8] 王凤才.为什么说否定辩证法是“瓦解的逻辑”[n].学习时报,2004-03-25.

[9] 余治平.差异、本质与辩证法的误读——本体论对认识论的抗争[j].宁夏大学学报,2003(2):32~36.

[12] 吴炫.论“本体性否定”与阿多诺及黑格尔否定观的区别[ol]..cn.第七期2002年6月号.

[14][16] 佚名. “否定的辩证法”是否定辩证法[ol]..2004-10-31.

[17] 马丁·杰.阿多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255.

[18][19][20][21][22][23][24][26] 霍克海默﹑阿多尔诺:启蒙辩证法[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0.1.1.6.81.80. 83.107.31.

[25][30] 霍克海默﹑阿多尔诺:<启蒙辩证法>导言[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0.5.5.

[27][28] 霍克海默﹑阿多尔诺:<启蒙辩证法>序言[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0.6.3.

[2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

第9篇:辩证法基本原理范文

作为20世纪“最富创造力的伟大的原创性理论家”[1],特奥多·阿多尔诺(TheodorW.Adorno,1903~1969)是德国法兰克福学派(FrankfurterSchule)社会批判理论的“主要建筑师”,与学派的创始人、“社会批判理论”的奠基者霍克海默(MaxHorkheimer)同为西方马克思主义(WesternMarxism)的杰出代表人物。自上个世纪60年代提出“否定的辩证法”(NegativeDialectics)概念以来,[2]尤其到了80、90年代,阿多尔诺引起西方学界的广泛关注,对于“否定的辩证法”的研究也逐渐成为后现代语境中的显学。然而,作为标志“否定的辩证法”经典形态的完成和阿多尔诺“一生学术生涯缩影”的《否定的辩证法》(1966)一书,人们长期以来只知道它“说”了什么,却无从理解它为什么那么说。由于这种困惑,在后现代氛围中最终造成一个“‘否定的辩证法’是不可理解的”神话。在笔者看来,阿多尔诺的《否定的辩证法》并不是一本“不可翻译的天书”,但也绝非一件不付努力就能获得的“廉价品”。阿多尔诺确实为自己的思想刻意设置了许多藩篱,但更为重要的是,“阿多尔诺学术传统的复杂性和独特性大大超出了绝大多数读者的阅读期待,人们难以在自己的思想图谱中对他进行有效的完全匹配,从而留下了超量的理解剩余。”[3]因此,理解“否定的辩证法”的唯一选择就是回到“否定的辩证法”的历史本身。本文拟从基本的文本学解读模式入手,结合中外最新研究成果,就阿多尔诺“否定辩证法”的几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否定的辩证法”的实质

辩证法一直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除了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之外,还有其他三种基本形态的辩证法,这就是青年卢卡奇(GeorgLukács)“历史的辩证法”、萨特(J.P.Sartre)“人学的辩证法”、德拉—沃尔佩(GalvanoDella—Volpe)“科学的辩证法”。不过,他们对辩证法的理解与传统理解有着很大不同。就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而言,它是建立在对传统辩证法批判基础上孕育而成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性。

1.“否定的辩证法”的非同一性

“非同一性”(nonidentity)是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的核心概念。“辩证法倾向于不同一的东西”[4],辩证法在哲学史上所实现的变革就在于从“同一性”向“非同一性”的哲学转变。“辩证法就是对非同一性的一贯意识。”[5]在阿多尔诺看来,所谓“同一性”,即人们对客观事物的一种“共识”,同于稳定性、确切性。“同一性”作为传统哲学的基础,是一条永不可及的地平线。在本体论上它表现为对终极实在的寻求,在认识论上表现为对首要性的强肯,其实质就在于主体和客体的分离。虽然阿多尔诺在认识论上仍然认为,“主体的首要性看来是没有疑问的”[6],但他是要建立一种新的主客体之间同一的平衡关系,这种同一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力场”(Kraftfeld/Forcefields),即“那种没有支配而只有差异相互渗透的独特状态”。依他所见,主客体的关系将取决于人们之间以及人类与他们的对立面之间的和平的实现。这种和平的实质就是事物之间有差别的交往,是所谓集体主观性、个体主观性和客观世界的三星集结的非架构的“星丛”(Constellation/Konstellation)状态。星丛,(阿多尔诺借用本杰明(WalterBenjamin)那里的一个天文学术语)则是指一种彼此并立而不被某个中心整合的诸种变动因素的集合体,这些因素不能被归结为一个公分母、基本内核或本源的第一原理。[7]

主体和客体是不可分离的:没有客体,主体不可想象;没有主体,客体没有意义。当然,这恰恰意味着二者的不同或非同一性。[8]在阿多尔诺看来,“不同”是一种分立、平衡、转瞬即失、有差异的东西。传统哲学的错误就在于把同一性当作仅有的目的,至于那些转瞬即逝、没有太多意义的东西(黑格尔称之为“惰性的存在物”),自柏拉图(Plato)以来一直是不被关心的,始终被甩在哲学之外的。学习就是回忆,遭遇就是重逢,离去就是回归,于是,有的只是同一的循环,存在物与存在物之间的差异被取消了。传统哲学陷入对同一性的沉迷之中,陷入将一切东西还原到一种原始性存在的还原主义之中。[9]这就意味着,“否定的辩证法”就是要在根本上否定一切还原主义,怀疑一切统一性,破除人们一贯长期坚持的概念崇拜,而“概念的觉醒是哲学的解毒药,从而避免哲学日渐猖獗以至成为一种对自己来说的绝对”[10]。“否定的辩证法”真正感兴趣的东西是“黑格尔按照传统而表现出的他不感兴趣的东西——非概念性、个别性和特殊性”[11]。总之,坚持对非同一性的认识,通过概念超越概念,激活差异,树立非概念、个别和特殊的权威,让“非同一性”获得应有“荣誉”。

2.“否定的辩证法”的反辩证法性或否定辩证法性

否定是一种对立、批判、斗争关系,本质上是矛盾一个层面。矛盾向来是辩证法的整全性理解,因此,否定从而具备了辩证法的性质。但辩证法作为一个理论的完整体系构架,其任何一个方面、任何一个范畴都不应被突出到凌驾于这个体系之上的位置。否则,辩证法就会变成反辩证法。真理仿佛再向前迈进一步,真理就会变成谬误。阿多尔诺的“否定的辩证法”正说明了列宁这一观点。

阿多尔诺为了强化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则极力强调辩证法的否定观以一味地揭露和否定资本主义。但他一开始就没有认识到,现代资本主义已经从个人资本家之间的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垄断阶段,其中已经包含了很强的社会主义因素。当然,批判、否定是不可或缺的,“因为正是通过批判理性,现代性才能达成自我修复、自我完善和自我肯定。但是,‘否定的辩证法’将理性批判偏激化到自我指涉的程度,一开始就摧毁了自己的社会根基及与交往实践

的联系,使自己蜷缩在理性的范围之内。”[15]这不仅不能真正地为“否定的辩证法”理论提供坚实的哲学基础,反而由于践踏了辩证法而失去了哲学基础。“使社会批判理论成了充满激愤的、牢骚满篇的谩骂和诅咒。这对于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来说,是无济于事的。单就理论而言,否定的辩证法实际上是对辩证法的否定。”[16]

正如阿多尔诺值得称道的思想传记作家马丁·杰(MartinJay)在评论他指出的那样:“不是思想家在作品中遭受了失败,而是历史本身否定了作品,从而否定了思想家。”[17]这种历史,既是以肯定的形式又是以否定的形式存在的历史。一个历史的思想家不是惧怕这种历史的肯定和一致,反而是在追求这种历史的肯定和一致中才成为可能。辩证法不是不承认差异,反而是指出惟有差异才是一个具体存在物是其所是的真正原因。承认差异,但又不能仅仅是差异,任何差异只有在获取概念的确定性和同一性前提下才有意义。若只是一味地片面强调差异和随之而来的非同一性,我们就只能在事物的具体存在中迂回,永远达不到普遍性的认知,永远不能凭借科学而生存,同样,辩证法就永远不能被赋予理性与秩序,也就必然在自身的发展中走向自己的初衷的背面成为反自己的敌人。因此,从“否定的辩证法”的结果而言,它实质又是反辩证法的。

3.“否定的辩证法”的绝对否定性

在传统哲学中,“否定”作为“肯定”的矛盾,并不是与“肯定”毫无关联的,而是与“肯定”相伴的、并且最终是为了“肯定”的动力和方法性范畴,是肯定的对立统一。如黑格尔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这一著名的三段论便是如此。因此,传统哲学的否定观是一种辩证的否定,是一种否定中蕴含肯定的否定。它承认事物在运动中的确定性状态的存在,承认人类在认识活动中借助概念等符号把握事物的意义,也就是承认以符号、概念、意义存在所构成的人类历史。在这里,肯定、概念、理性,因为与否定、非概念和反理性构成矛盾运动而形成辩证统一,并因为可以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自然性运动变化现象,而具有永恒的价值。[12]

然而,在阿多尔诺看来,传统哲学的辩证法,不论柏拉图的还是黑格尔(GeorgW.F.Hegel)的,都对否定作了肯定的对立统一普泛性理解,否定中包含着肯定因素,否定之否定也就是肯定。但阿多尔诺进一步指出,否定之否定不会导致肯定,因为概念不能穷尽所认识的事物,人们对对象所作出的总体的、同一的认识只不过是事物的整体的幻象,所以“否定之否定并不会使否定走向它的反面,而是证明这种否定是不充分的否定”[13]。这种不充分性,使得辩证法只能进入持续的否定状态,并对任何稳定性的和确定性的状态持怀疑、批判态度。所以,对于辩证法,唯一的信仰就是否定。于是,阿多尔诺提出,仅仅去发掘辩证法的否定内涵是不够的,认为必须在“辩证法”之前冠以“否定的”这一定语,才能更彻底地突出辩证法的否定特征,才能表明自身理论的绝对否定性。由此,阿多尔诺认为真正的否定,也即“否定的辩证法”的否定是不包含任何肯定因素的绝对否定,除了否定之外再也没有别的东西,否定就是目的,否定就是一切。

基于“否定的辩证法”的否定观,阿多尔诺又提出了矛盾的不可解决性和绝对否定性,认为即便是未被思维调和的实在整体也是属于矛盾的,即只能在矛盾中思维的整体。而且现实中的矛盾本身就是否定现实的矛盾,哪怕在最简单的意义上,现实中的矛盾都是以一种否定性的力量来起作用的。[14]至于哲学上那种运用概念去命名或概括事物的行为本身就是根本否定事物的矛盾活动,最终会陷入否定它所思考的总体这样一种自相矛盾之中。

二、《启蒙辩证法》与“崩溃的逻辑”

1.《启蒙辩证法》(1947):“否定的辩证法”的雏形

作为霍克海默与阿多尔诺合著的一部力作,《启蒙辩证法》(TheDialecticofEnlightenment)并没有严密的体系构建,而是一些片断性的哲学论证文章集,但它却是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发展史上里程碑式的经典著作,在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形成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在《启蒙辩证法》中,霍克海默与阿多尔诺首先论述了“启蒙”的概念。认为启蒙并非专指发生在18世纪欧洲的启蒙运动,而是对渗透在人类社会文化中“最一般意义上的进步思想”的总称。书的一开头,他们便指出,“从进步思想最广泛的意义来看,历来启蒙的目的都是使人们摆脱恐惧,成为主人。”[18]“启蒙纲领”就是使世界清醒,“消除神话,用知识来代替想象”[19]。启蒙精神是要摧毁神话,“但是为启蒙精神所摧毁的神话本身,已经是启蒙精神自己的产物”[20]。就是说,启蒙过程中的理性,最初是作为神话的解毒剂出现的,但在后来,“理性变成了对目的性的盲目”[21],“思想完全变成了机制”[22],“纯粹理性变成了非理性”[23],而理性本身,也就是说,“一切形式的真理都会成为偶像被盲目崇拜”[24],从而走向它反面——一种新的神话。这样,神话就已是启蒙,而启蒙退化为神话。[25]于是,所谓“启蒙辩证法”,就是那个旨在征服自然和打破禁锢理性的神话枷锁解放理性的启蒙精神,由于其自身的内在逻辑而转向了它的反面:它本想破除迷信,但实际却陷入迷信;它本想提倡自由、博爱,但现实却走向统治和压迫;它旨在反对专制、极权,但自己实则却成了极权主义;它本身是手段,而最终却偶像化了;它本想进步,但实际上则导致了退步。所以,一部文明史同时也是一部野蛮史,“不可阻挡的进步的厄运就是不可阻挡的退步”[26]。启蒙辩证法也就意味着启蒙的自我否定与自我毁灭。《启蒙辩证法》揭露了启蒙精神的反面作用,即“已从历史上的教育推进作用,发展成了欺骗群众的工具”[27]。它的主要目的是“把对德国法西斯主义的批判追踪到启蒙精神的自我摧毁,并把极权主义归因于科学的逻辑,进而对西方社会和西方思想进行激进的批判”。[28]这里,“批判已经不在是目的本身,而只是一种手段。它的主要情感是愤怒,它的主要工作是揭露。”[29]他们揭露的不仅是启蒙精神、技术理性、大众文化和意识形态的虚伪性、否定性,还第一次对资本主义工业文明进行了系统批判与否定,并深刻揭露出一切资产阶级思想“都具有趋向对立面的倾向”[30]。当然,竭力鼓吹悲观主义,也是弥漫全书的一个基调。书中用悲观主义来分析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人类文明的未来作了悲观

的预测和展望,从而开创了法兰克福学派史上悲观主义的浪漫主义文明批判之先河,并为“否定的辩证法”的形成发展迈出了关键一步,标志着其雏形的基本形成。[31]

2.“崩溃的逻辑”:“否定的辩证法”的成熟与终结

如果说“启蒙辩证法”的形成过程,对阿多尔诺哲学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具有显而易见的重要性,那么就是它显著地改变了“崩溃的逻辑”(LogikdesZerfalls/logicofcollapse)的理论力场,使“崩溃的逻辑”本身被主题化。随着《启蒙辩证法》的完结,这样原先处于潜伏之中的“崩溃的逻辑”就走到前台,并最终在完全变化了的理论力场中转型成为“否定的辩证法”。[32]阿多尔诺正是基于这种绝对否定性的辩证法,对包括一切本体论哲学、二元论哲学、体系哲学在内的传统哲学进行了全面颠覆,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彻底批判。

阿多尔诺哲学批判的指向是令人战栗的。他要否定的正是整个西方传统哲学在远古时代得以确立的基础,即“一”。这个“一”就是万物(像)背后的本质,可谓西方传统哲学本体论之发轫。然后才有了柏拉图的理念说(“一”和它的分有等级)、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的第一哲学和中世纪基督教的上帝(神化的、作为绝对本质的“一”)。[33]说到底,这个“一”当是全部唯心主义同一性原则的逻辑基奠。而同一性无非是一种不宽容自身之外的任何主体性思维,它要求客体的绝对同一和服从。但在阿多尔诺看来,“真理,即主体与客体在其中彼此渗透的星丛,既不能还原为主观性,也不能还原为存在”[34]。因此,不仅黑格尔辩证法,包括当代从尼采(FriedrickNietzsche)、叔本华(ArthurSchopenhauer)、胡塞尔(EdmundHusserl)一直到海德格尔(MartinHeidegger)和萨特,都不过是以新的手腕做同一个虚假的预设,至多是原来的绝对观念现在被称作“权力意志”、“意向性”、“第一哲学”或“存在”。实质都是突出主体性、贬抑客体以便更有效地支配客体的人类主体性圈套,但这种圈套最终又套住了人本身。所以,阿多尔诺强调“在批判本体论时,我们并不打算建立另一种本体论,甚至一种非本体论的本体论”[35]。

然而,阿多尔诺批判本体论的目的,并不只是在于强调辩证法的非本体论化,而是把批判的矛头指向受商品交换原则支配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阿多尔诺指出,由于在商品交换原则中,不同的商品具有同一的质(这里的质是指把商品的人类劳动还原为社会平均劳动时间的抽象的一般概念),从而使得不同一的个性和成果变成了可通约的、同一的,并最终扩展使整个世界成为同一的和总体的。因此,商品交换原则掩盖了个人与社会的一种虚假的、表面的同一。在这里,人们之间以及人和物之间都具有同等的价值,居于同样的地位。个人生活逐渐社会化,本文来自范文中国网。个人被消融在社会总体之中。这样,个人就不可避免地从属于社会总体,个性就时常受其强制性结构的压抑。所以,个人的真正需要与现存文明结构之间存在着尖锐的且无法克服的矛盾,并不像黑格尔所说的集体或社会与个人本质上是一致的,相反它们是对立的。[36]因此,为了防止铁板一块的社会总体及其强制性结构对个人及其个性的同化与压制,就应该在各方面竭力捍卫特殊的、不受时间限制的个人的及其个性化自由,从而尊重和恢复特殊的非同一性事物应有的权利与地位。

如果我们以一种目的论的眼光来看待阿多尔诺对传统哲学和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研究与批判,那么同一性和非同一性观念这两个“否定的辩证法”的基本构件已经大致成熟了。但我们若搁置这种成见,就会发现本质上它们是阿多尔诺在一个总体稳定的力场中,对“启蒙辩证法”的既有理论空间进行拓展的结果,是“崩溃的逻辑”的另外两个过渡性形态。[37]当“崩溃的逻辑”的理论探索趋于完成,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也就走向成熟了。这是因为“随着他与海德格尔论战的直接化,他所身处其中的理论力场发生了一次重大的方向性调整:他原本要求促进哲学的现实化、取消哲学、瓦解哲学,但现在,对于在‘修正了的辩证法观念’的基础上建构一种批判的否定的哲学,他感到了一种必要性和迫切性,这一点在他1962年题为‘哲学何为?’(WhyPhilosophy?)的广播演讲稿和1963年为《黑格尔:三篇研究》(Hegel:ThreeStudies)撰写的序言中有着明确的表达。”[38]这里,“批判的否定的哲学”就自然是后来的《否定的辩证法》。然而,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否定的辩证法”趋于成熟之时,也就是“否定的辩证法”瓦解之日。由于“否定的辩证法”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彻底否定,但它并没有指出通向未来的出路,反而导致了绝对否定和悲观绝望。所以,当1968年左派大学生以“单向度社会”中的“文化拒绝”战略起来领导学生运动风起云涌的时候,可阿多尔诺不得不站在法庭上批评自己的学生运动领袖时,面对那些自以为在反对一切“同一性”强制的革命女学生的胸膛,阿多尔诺自然会意识得到“否定的辩证法”之辩证法对他的深深反讽,郁郁而逝,看来是必然的结局。[39]这也正如哈贝马斯(JürgenHabermas)所指的,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在批判现代性方面走得太远,最终也就瓦解了自身理论的基础。

三、研究的意义

关于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我们如果只是否定,相反则只是毫无意义地赞成、肯定。因为这种否定,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与“否定的辩证法”的绝对否定都极为相似。实际上,单从批判的彻底性来讲,否定是较之扬弃更为深刻的一种思维模式。因此,尽管阿多尔诺片面绝对化无绝对的片面,甚至断然拒绝辩证法的辩证性,而是一味地强调非同一性,但其“否定的辩证法”思想,无论是对于阿多尔诺本身的思想体系或是对于整个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的总体构建,甚至是上个世纪50年代末开始的后现代思潮(Postmodernism)和当今社会的终极关怀都不无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基于这一点,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就值得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从理论方面看,研究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其一,有助于正确把握阿多尔诺的整体思想和深刻揭示“否定的辩证法”的基本特征、精神实质与历史地位。一般认为,阿多尔诺一生的思想非常丰富,涉猎的范围极为广泛,“是一个很难画定边界的人”(S·布伦纳语)。但总体来说,对“否定的辩证法”的系统阐释,是阿多尔诺终其一生的最重要

学术成就,最大贡献是从哲学上为法兰克福学派的激进批判理论奠定了基础。其二,有助于进一步了解和把握法兰克福学派及其批判理论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众所周知,作为以社会批判理论登上现代西方思想舞台的法兰克福学派,是西方马克思主义中最具影响的流派。阿多尔诺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研究他的“否定的辩证法”思想对于掌握该学派发展脉络及其“批判与重建”的理论主题是颇具意义的。其三,研究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有助于进一步完善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马克思主义是一个批判、开放的科学体系,它最具生命力的理论品质就是“与时俱进”。因此,当前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就必须在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社会主义实践的同时,研究当代各种理论与思潮,批判地吸取和概括它们当中的最新发展成果,促进马克思主义现代化。其四,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中蕴含着较为丰富的后现代思想,如关于概念与体系的超越、非同一性与中介性的张扬以及反本体、非哲学的转向等等,这些对于我们理解和研究后现代思潮都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的现实意义,一是警示社会要辩证看待科学技术的作用。科学技术向来是一柄双刃剑,当人们痴迷于科技的进步,陶醉于征服自然的胜利,同时科技也征服了人类,并且“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恩格斯语)。这就意味着,任何事物都包含自身的对立面,使人类能够征服自然的科学技术或许也正是促使人类毁灭的根源。现时代人们已经普遍意识到科技活动的负面影响,但开创这一先河的正是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而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则不失为使社会保持清醒的一剂良药。二是阿多尔诺对现代资本主义文化理论进行了激烈批判,尤其关于“文化工业”的本质特征与其社会功能的揭露,某种程度上确实反映了资本主义国家文化的堕落、消极方面。尽管阿多尔诺的文化批判没有足够的说服力,但这种文化反思已是非常深刻、发人深省的,无论对于当代文化发展还是中西方之间的“文化对话”都是有所裨益的。三是研究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很大意义上有助于社会的人文关怀和自然生态建设。阿多尔诺在批判资本主义的时候,是要求自由、解放和走向人道主义的。尤其可贵的是,他并不局限于人类社会的关注,而是思考包括自然生态的整个社会的终极关怀。按照“否定的辩证法”的理解,人类在谋求自身发展的过程中,也要承认矛盾的普遍性和(绝对)非同一性,不把自己看成地球的主宰,应当同自然生态和谐相处、共生共荣。无疑,这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有异曲同工之意,都是基于将来社会的一种正确估判。总之,尽管人们对于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的集体失忆的口实都是一致的,但却丝毫不能使其思想贬值,相反,他的洞察力和批判力愈加深刻。因此,研究“否定的辩证法”,正如阿多尔诺于1969年在《启蒙辩证法》新版说明中的希望,“能提供一些历史资料,或许对读者有所裨益”。

摘要:基于对当代资本主义的激进批判,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的实质是一种非同一、绝对否定性的反辩证法。因此,“否定的辩证法”在《启蒙辩证法》孕育成长的过程中,也必然走向在“崩溃的逻辑”中的终结。然而,这并不意味阿多尔诺本身的思想贬值或是毫无意义,相反正是研究了“否定的辩证法”,我们才能全面地把握理解阿多尔诺的思想体系和整个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这甚至对于后现代思潮的兴起发展和当今社会的终极关怀都有着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否定的辩证法;阿多尔诺;非同一性

注释:

[1]伊格尔顿.美学意识形态[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363.

[2]俞吾金、陈学明.国外马克思主义哲学流派新编——西方马克思主义卷[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167.

[4][10][11][13][34][35]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150.11.6.157.135.127.133.

[5]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M].E.B.阿什顿译,纽约:康帝奴出版社,1973.5.

[6]夏基松.现代西方哲学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380.

[8]王凤才.为什么说否定辩证法是“瓦解的逻辑”[N].学习时报,2004-03-25.

[9]余治平.差异、本质与辩证法的误读——本体论对认识论的抗争[J].宁夏大学学报,2003(2):32~36.

第七期2002年6月号.

[17]马丁·杰.阿多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255.

[18][19][20][21][22][23][24][26]霍克海默﹑阿多尔诺:启蒙辩证法[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0.1.1.6.81.80.83.107.31.

[25][30]霍克海默﹑阿多尔诺:<启蒙辩证法>导言[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0.5.5.

[27][28]霍克海默﹑阿多尔诺:<启蒙辩证法>序言[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