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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逻辑基本原理精选(九篇)

辩证逻辑基本原理

第1篇:辩证逻辑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辩证法;形式逻辑;“人”的逻辑;“物”的逻辑;现成性;生存性

中图分类号:B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3)01-0021-04

辩证法和形式逻辑一样,也是一门古老而常新的学科。虽然两者共同作为人类认识和思考的方式来辅助人类的发展,但辩证法和形式逻辑之间却一直上演着“恩怨情仇”的纠葛,甚至有时一方要取消另一方的存在,从而达到取而代之的目的。为了廓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其进行比较研究也是由来已久,几乎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语境中。亚里士多德便对两者进行了一些区分,形式逻辑(在亚氏那里主要指三段论)是一种科学认知的方式,人们通过推理和证明来获取知识,它要求前提的真实性和推理过程的有效性,是“真理”的逻辑:而辩证法(在亚氏那里主要指修辞论证,也有人直接称其为“辩证推理”)则是思考伦理道德和法律政治的思维方法,与形式逻辑迥异的是,它不要求前提的真实性,只要求论辩双方的认可。但遗憾的是,亚氏的这一观点并未引起后世的充分注意。

可以说,辩证法和形式逻辑的关系一直是两千年西方哲学史中的重要课题。至今依然没有完成。在我国当前的学术界,由于特殊的时代背景,对两者的关系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们知道,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和思考的基本方法,而形式逻辑也在塑造人的思维素质。提高思维辨析能力方面不可或缺。因此对于两者的关系进行正确分析。依然有着十分重大意义。笔者拟立足于我们时代哲学发展的最新成果和马克思哲学本身的立场,对辩证法和形式逻辑的关系进行一种新的解读。只是由于辩证法与形式逻辑不同,不同的哲学家对其理解有一定的差异。因此本文在对辩证法与形式逻辑进行比较时,主要立足于马克思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的比较分析,毕竟马克思的辩证法是我们最为普遍接受的一种思维方式。

笔者认为我们之所以在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关系上出现许多偏差,甚至提出要用辩证法取代形式逻辑,或者用形式逻辑取代辩证法的极端观点,主要是在辩证法和形式逻辑之间缺乏边界意识。辩证法和形式逻辑是两种有重大区别、异质的思维方式,它们遵守不同的“逻辑”路径,辩证法是一种“人”的逻辑。主要用于对人以及与人密不可分的伦理道德、法律政治及社会历史等问题的思考;而形式逻辑则与此不同,主要是一种“物”的逻辑,用于思考“物”,主要是外在于“人”的东西,包括各种实体的自然物等,这些“物”中缺乏人的意志。

其实,辩证法和形式逻辑“逻辑”路径的不同,在两者最初产生的动机上就有明显体现,只是由于某些原因被后人忽略了。

一般认为,苏格拉底是辩证法的奠基人,他的“问答法”或者“精神助产术”影响深远。苏格拉底除了作为一只“牛虻”。不断地“叮咬”雅典的城邦制度,希望保持城邦机体的健康外,整个哲学思想立足点就是“人,认识你自己”。苏格拉底不断地奔跑在整个雅典的大街和广场上,利用“精神助产术”与人辩论的目的,就是要重建雅典的伦理道德,以期为他的同胞找到通向幸福的道路。因此,苏格拉底与以前的哲学家不同,他的哲学前辈主要关心的是自然和宇宙,眼睛“盯着”的是浩瀚星空,而苏格拉底则主要关注于“人事”,“他把哲学从天上召唤下来,把它安置在城市中,引进家家户户,使它成为探究生活和道德、善与恶所必需。”因此,苏格拉底的辩证法主要是一种关于“人事”的解释原则和思考方式。

马克思继承了苏格拉底的传统,把辩证作为认识人及人类社会的根本思维方式,尤其发挥了辩证法的批判功能,在马克思那里辩证法就是对“旧世界”进行批判的武器。马克思运用他的辩证法对“现实世界”进行了无情的批判,他先后批判了“宗教的异化”、“政治的异化”、“劳动的异化”以及“资本的异化”等,其实这些“异化”本质上都是人自身的“异化”。马克思通过他有力的批判,为“新世界”的建立做了准备性工作。

亚里士多德则是形式逻辑名副其实的创始人和奠基者。如前所述,亚氏对形式逻辑和辩证法进行了区分,形式逻辑的使命和宗旨就是获取知识,主要是人类关于外界的认识成果。真理要求人的认识与外界事物相符合。对此,亚氏有明确的界定:“凡以不是为是、以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因此这种真理只能是主体对客体的认识,是人对外在事物的认识。与此相应,形式逻辑便是对“物”的认识,是科学认知的工具。这种逻辑是科学的思维方式,极具工具色彩,这也许就是后人在编辑亚氏的逻辑论文时选用《工具论》这个名称的原因。

在当前的学术界。由于对这两种思维方式的异质性缺乏注意。在辩证法和形式逻辑之间缺乏边界意识,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其一,就是辩证法的“异化”,沦落为“变戏法”。辩证法超越其应有的界限,成为关于世界的普适性工具,仿佛它可以解决任何问题,是一把万能的钥匙,自然科学真理也必须在辩证法的“照耀”之下,接受辩证法的检验和指导。辩证法可以对任何问题发表批判,唯独它自身可以免于批判,拥有一种超级的话语霸权。此种情况下。“辩证法退化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教条,”失去了本来的解释和评价能力。其二,形式逻辑的抽象思维导致人的异化。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便指出:“个人现在受抽象统治,而他们以前是互相依赖的。”由于形式逻辑思维的绝对性和确定性,窒息了人的“自由自觉”本性,把人看成了“死”的东西。尤其现代逻辑的超形式主义,在其中,人被抽象为一个个“冷冰冰”的符号,失去了本来丰富多彩的规定性。因此,把辩证法推广到物上,就是“变戏法”,成为充满任意性和偶然性的东西:把形式逻辑运用到人身上就是把人“物化”,使人失却了本来的自由性和高贵性。

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在认识和思考对象上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立于不同的基点之上。辩证法在观察和思考时采取“动态”的方式,对人以一种“生存性”的方式来把握;而形式逻辑在观察和思考事物时采取“静止”的方式,对事物采取一种“现成性”的方式来把握。之所以会有此根本区别,主要在于人是一种特殊的存在者。

按照马克思和海德格尔的理解,人不是摆在那里的“现成性”存在者,而是呈现为一个生机勃勃的生存过程。人之为人就在于他不是“现成性”的,他要不断地否定自我,超越自身,从而达到“今日之我”不同于“昨日之我”。人不是“死”的东西,没有固定的规定性,他的生命活动、生产劳动都在不断地赋予自身全新的性质。对于人的生存本性,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着详细的论述,在其中,他说道:“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者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一当人们开始生产自己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决定的,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

人的生命本质在于“生存性”,他的生产实践把他和各种其它事物包括动物都区分开来,因为在生产实践中他能不断地否定和生成自身。具有超越性。这种存在遵循的是可能性法则,而非必然性法则,内含其它物种所不具备的自由本性。其它物种一旦存在,其不能增加自己的内涵。比如一块石头。即使存放亿万年,它依然不能丰富自己的内涵,唯一可能的是由于外力作用发生一些外貌的改变。但这种改变不是出自生命的本质,与内在无染。而人不同,他由于自己的生产实践不断地发生改变,不断地否定自我,超越既有的东西,所以辩证法才会要求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人。

其它物种,包括动物都是以一种“现成性”方式存在的。各种无机物本身就是以一种“死”的样态存在的,不存在否定,更谈不上发展,它的本性决定无机物一旦如此,就永远如此。因此。我们可以采取概念化的思维方式去把握。对其的认识任务就是通过“拨开”现象的迷雾,去把握背后的本质。一旦获得了正确的认识,就必然如此,永远如此、绝对如此。这就是人类自然科学的存在依据。科学就要求确定性。偶然性和可能性是科学的反面。动物与无机物虽然有别。它有生命。但动物的全部生命活动都是规定好了的,是自然赋予的,具有前定的性质,它不能进行否定和超越,没有这种自由和能力。

对于人的生产生活活动和动物的生命活动的本质区别,马克思有着深刻的认识,那就是:“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他具有有意识的生命活动。这不是人与之直接融为一体的那种规定性。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动物只能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

“生存性”和“现成性”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存在维度,彰显着“人”和“物”的根本区别。“生存性”意味着存在者不断地自身否定和超越,向世界敞开自己,同时面向未来敞开;它“放逐”“永恒性”和“必然性”,终结先验的本质规定,在未来的“可能性”中得到“自由”。而“现成性”则意味着存在者将自身封闭于先验的本质和固有的规定中,坚守抽象的“自身同一”;它拒绝可能性,追求利用概念的方式去把握“永恒”。

因此,对于“生存性”的“人”和“现成性”的“物”必须配以不同的解释原则和理解方式,也就是不同的“逻辑”。对于人以及与人的生存相关的伦理道德等只能采取辩证法的方式来理解和把握,辩证法“是对生存实践和以生存实践为生存方式的人的存在的自我理解学说,因而是关于人的存在的‘实践诠释学’”。形式逻辑对于把握“人”则无能为力。形式逻辑的本质就是抽掉具体事物丰富的规定性,只保留形式,采用外延的思考方式,是一种形式性、单调性的思维,只能把握“死”的“物”。

由于辩证法和形式逻辑观察和理解对象时立于不同的基点,也就产生了在解释和理解对象时采取不同的原则。逻辑思维原则的不同是导致两种逻辑殊异的重要原因所在。

(一)自我呈现原则和对象化原则

辩证法在把握人的生存时,对人的“生存性”的诠释采取的是一种自我呈现原则,也就是去对象化原则。如前所述,人是一种特殊的存在者,在其生存过程中,不断地否定自我,超越自身,他向世界展示,向未来敞开。人没有一个“完成性”的定义,甚至对人根本无法定义,一旦对人进行了定义,人就变成了一个现成的存在者,和“物”一样了。人的性质就体现在他的生产生活中,他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他就是怎样的。因此对人不能采取对象化的思维方式,不能用概念去把握,只能采取自我呈现的方式,这一点和现象学有相通之处。因此对人这种特殊的存在者,我们不能问“是什么”,只能问“怎样”和“如何”,只有如此,才能体现出人“自由自觉”的生命本性。

形式逻辑在认识和理解“物”时,总是采取对象化的原则。毕竟事物是外在于人的,我们可以把“物”放在我们的对立面,采取主客体二分及反映主义的态度来把握事物,事物是外在于我的对象。在主客二分的基础上,两者分别两重化,主体两重化为感性和理性,客体两重化为现象与本质,其中感性把握现象,理性却把握本质,只有关于本质的认识才是知识。以亚里士多德为传统的逻辑一直被称为“同项逻辑”,主词揭示把握的对象,宾词赋予对象以性质,因此,形式逻辑思维方式的提问方式是“是什么”。西方哲学传统基本上就是奠基于这种思维方式之上的,以逻辑的分析来把握事物,所以“是”才能成为西方哲学的阿基米德支点,由此演绎出本体论、存在论哲学。

(二)辩证原则和知性原则

辩证原则是自我呈现原则的派生原则。既然人这种特殊的存在者,不是“现成性”的存在,而是去“生存”。他不断地否定和超越自身,面向未来敞开。生产活动构成了人的本源性存在方式,生产什么,怎样去生产就是人本身的规定。那么,人就没有终极和永恒的规定,伦理道德,甚至社会历史也是一样。马克思告诫人们:“历史同认识一样,永远不会在人类的一种完美的理想状态中最终结束;完美的社会、完美的‘国家’是只有在幻想中才能存在的东西;相反,一切依次更替的历史状态都只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进程中的暂时阶段。”无数先哲力图对人的存在给出一种本质的、永恒的说法,最后都以失败告终。正如学者贺来所言:“人犹如一个调皮的精灵。总是躲闪着对他的把握,当哲人们殚精竭虑,自以为达到了对人的一劳永逸的理解时。人马上又露出他的另一幅面孔,证明了这所谓“一劳永逸”不过是一厢情愿的幻觉。”辩证原则是内在于辩证法的,如果对人的思考放弃了辩证原则,“人”就会有沦落为“物”的危险。人类曾经为此犯过错误,奴隶就曾被视为“物”,可以用来交易,那是人类对自己的“贬低”和“放逐”。

知性原则是形式逻辑的应有之义,所以形式逻辑有时也被称为知性逻辑。既然形式逻辑在观察和理解事物采取对象化的原则,就必然会走上知性化的道路。把外在事物作为一种认识对象来看待,那么这种看待和把握就被归结为“知识”,一种外在事物的知识。而知识的本性之一就是采取概念化的方式,上升为概念,只有达到了概念才能被称为“真理”,被人们所“崇拜”。

(三)自由原则和本质原则

自由原则有时也称作可能性原则。根据马克思哲学的观点,“人”永远都是一个“未完成式”,他不断通过否定自我和超越自身来生成一个又一个“自我”,在生存筹划中面向未来,通过敞开自我,不断地丰富自己的本质规定性。“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是一个“名词”,而是一个“动词”。人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是必然,他有“自由”。辩证法正契合了人的这种自由性,因为它有自由原则作保证。“辩证法的根本目标都在于推动‘人的自由’与‘社会的发展’,因此,‘自由’和‘发展’是辩证法作为实践理性的重要价值。”未来的哲学应该摆脱科学思维方式(形式逻辑)的纠缠,放弃必然性,追求可能性,哲学是“自由”的事业,那么哲学就要服务人的可能性、人的自由性。对此,我国学者张志伟有着深刻的认识,他在《哲学的未来·人的未来》一文中提到:“人类之所以可以有未来。乃是因为可能性之开放为人类打开了未来之门。从这种可能性的思维方式出发,才谈得上展望哲学的未来。”“理想性乃是哲学的本性。以往人们把哲学的理想性解释成了必然性,而未来的哲学应该把这种理想性理解为可能性。”

本质原则也就是必然性原则。形式逻辑作为科学的思维方式,它所追求的知识,并不是关于表层、关于现象的认识,它是一种事物“本质”的认识,它通过“去伪存真”,最终达到对事物本质的把握。形式逻辑的这一原则就是知识论原则,知识论认为只有关于事物本质的认识才是知识,才是真正的知识、可靠的知识、必然的知识,只有这样的知识才能放人真理的“海洋”。由此决定我们的认识必须去把握现象背后的本质,最终形成一种关于本质的必然性认识。

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分别立于“人”的“生存性”和“物”的“现成性”来进行观察和思考,并且在理解和诠释对象时遵循不同的原则,这也就导致了两种思维方式各有自身特点,不同的特点同时也反过来揭示了辩证法和形式逻辑是不同的“逻辑”。

(一)开放性与封闭性

人作为一种特殊的存在者,他不是“现成性”的存在者,而是“生存性”的存在者。他通过生产生活实践标示自己的“生存”。正是通过生产实践,人得以不断地否定自我,取得全新的自我;不断地超越自身的定在,寻求一次又一次突破。人的存在不是一个封闭的规定,而是面向未来和世界敞开自身。开放性就是人这种存在者的一种规定,人生存于“世”,总是离不开他人,更离不开社会,与他者处于“因缘关系”之中,保持开放性,就是不断超越自身的可能。中国有句古话叫“盖棺定论”,只要个体还有生命存在,还能进行生产实践,他就不是“完成式”,他的性质就是开放的,未来就会有多种可能性。一个人生命的终结,也就意味着生产实践的终结,此时他就不再是一个本真意义上的特殊存在者,不再是一个本真意义上的“人”,而是一个“物”,只有此时他才向世界和未来“关闭”自己的“出路”。人的这种特性就是辩证法的特性,两者相“辉映”。

形式逻辑作为一种“物”的逻辑,遵循“物”的特性。那就是封闭性。无机物的性质是自其存在之时就规定好的,所谓“太阳底下无新事”就是如此。比如水是一种无机物,亿万年前的水和现在的水一样,其本质都是H2O由两个氢原子和一个氧原子构成。动物的存在也是封闭性的,当它来到世上时,它的生命活动都是已经规定好的,是一种“自然”赋予的“前定和谐”性质,它不具有自我否定的能力,不能超越自身的既有规定。与此相应,形式逻辑追求自身的融贯性和一致性,要求自身是自足和充分的,它拒绝向自身之外“借入”“要素”。“完备性”是形式逻辑的“美德”。

(二)矛盾性和无矛盾性

人的开放性以及不断否定自我性都来源于人是一个矛盾的存在者,他的生存充满着矛盾。人的存在就是一个矛盾的综合体。在人自身上,存在着自然性与社会性、感性与理性、有限与无限、自在与自为、自我和他我、理想与现实等一系列对子,可见人自身充满着矛盾。在人与世界的关系上也是矛盾重重,人与自然,与他人都不是圆融的和谐状态,充满着征服与依存等。人的生存过程就是不断克服矛盾的过程,正是在克服矛盾的过程中,人得以不断地否定自我。超越自身。与此相应,辩证法就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式”。因此,辩证法在思考和理解“人”自身时坚守矛盾的观点,矛盾的观点是辩证法的基本观点之一。

由于物的存在和其种的规定性保持抽象的“同一”。遵守“同一性原则”,个体完全就反应种的规定性,两者保持“一体性”。与此相适应,“物”的逻辑也坚持“同一”原则,反对矛盾的存在,不矛盾律就是形式逻辑最重要的基本规律。如果一个形式逻辑系统中出现矛盾,就意味着它的崩溃,因为矛盾就意味着可以推出一切,也就意味着系统的无用。

(三)历史性和非历史性

第2篇:辩证逻辑基本原理范文

一、提出和论证了马克思主义“实践的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

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思维方式,较为流行的是从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出发,认为马克思主义提供的是一种“唯物辩证的思维方式”。倪教授认为,把“唯物辩证的”理解方式当成马克思主义的思维方式有两个根本缺陷:第一,把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误解为旧唯物论的物本主义的唯物,而不是新唯物论的实践唯物主义的唯物。因为,实际上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在怎样地唯物的问题上,是一种既否定自然(物本)主义(朴素唯物论、机械唯物论)的、又否定人本主义(费尔巴哈的唯物论)的新唯物论,即“新的”、“现代的”、实践唯物主义的唯物。第二,把马克思主义的“辩证”,误解为旧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辩证,而不是新唯物主义即实践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辩证。因为,实际上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在怎样地辩证的问题上,是一种既否定朴素唯物主义辩证法、又否定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法的辩证法,即从实践理解世界发展、特别是人类世界发展问题的“实践唯物主义的辩证法”。

按照倪志安教授的理解,马克思主义“从实践理解问题”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是:第一,以主体的实践为思维的切入点。第二,以主体的实践为思维的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点。第三,以主体实践的内在本性、规律作为理解相关哲学问题的规则、途径和方法。人的实践具有十分丰富、复杂的矛盾本性和规律。它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本然和应然的统一,理想和现实的统一、真善美的统一等等。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思维方式,自觉地从实践去思考、把握、理解、评价和解决这些所有的“实践的对立面的统一问题”。

按照倪志安教授的理解,如果说实践思维方式规定着马克思主义怎样思考相关问题,实践逻辑则规定着马克思主义怎样地思考相关问题。他认为,以往人们把马克思主义的思维逻辑认为是“辩证逻辑”,实际上是对恩格斯有关辩证法的本体论思想的误解。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的哲学思维把握属人世界的思维逻辑,应是合于它的实践存在那样的存在的逻辑(即实践的逻辑),而不是像形式逻辑、思辨逻辑那样,用思想(概念)来限制、规定和推论存在。由于属人世界中一切存在均是属人存在,对属人存在的思考,由于“实践”这个规定项、基础项和中介项,即属人存在的生成、发展项的注入,属人存在已贯注了实践的烙印,创生出自然存在所不曾具有的新的生成、发展方式,亦即规定它自身超自然存在的属人存在的逻辑——实践存在的逻辑(规律logos)。由之决定了马克思主义的思维逻辑,应是以实践为基点,以实践为视角、切入点、立足点(包括出发点和归宿点),按实践的内在本性和规律进行思维的实践逻辑。倪教授在著作中,进一步论证了马克思主义“从实践理解问题”的思维逻辑的五大基本规律:即实践的思维和存在同一律、实践的对立统一律、实践的质量互变律、实践的否定之否定律、实践的历史和逻辑统一律。

应看到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思考:第一,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问题,我认为是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忽略了的一个问题,这就为我们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提出了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第二,有关思维方式问题的研究,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才逐渐开展起来,而实践逻辑则是刚提出一个新课题,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这些问题又势必涉及到诸如“实践思维”的逻辑结构与“唯物辩证思维”的逻辑结构在本质上的有何区别、在致思趋向上有何不同、在运思途径上分歧何在等。

二、提出和论证了马克思主义一系列新的观点、原理、方法和规律

遵循马克思主义“从实践理解问题”的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倪志安教授提出和论证了马克思主义一系列新的观点、原理、方法和规律:诸如马克思主义“从实践理解”人类世界的统一性、真理的本质和属性、社会历史时空、劳动价值论、生产力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等观点和原理;马克思主义“从实践理解”实事求是、矛盾分析、历史主义、群众路线、统筹兼顾等一系列的方法;科学发展视阈的马克思主义本体论与辩证法、科学发展观与实践历史观的一致性、马克思主义教育观念要实现的“三大转变”等应用性原理;以及作为历史唯物论的“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规律。

这里仅以他从实践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观”和“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规律为例,说明他的良苦用心和理论创新所在:

倪教授认为,传统教科书一般都把“生产力”界定为“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的实际能力”。这样理解、阐释的马克思主义生产力观的缺陷是:第一,对“生产力”的界定,未能准确概括马克思主义生产力观的丰富内涵;第二,从“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劳动者”等构成要素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观,是附加在马克思名义下的斯大林的观点;第三,从“构成要素”理解马克思主义“生产力”范畴,遵循的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思维方式,而是旧哲学的思维方式。那么,从实践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观会得出什么样的不同结论呢?第一,可以把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范畴界定为人们解决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矛盾的实践能力。第二,对其基本内涵可以理解为“人类进行社会生产的生产力”和“组织社会生产的生产力”两大构成部分。倪教授在著作中并进一步对人类生产力这两大构成部分,分别给予了合于马克思主义思考的系统而全面的阐述,从而既深化了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观,又拓展出一种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观的当代解读。

第3篇:辩证逻辑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名辩;逻辑;方法论

中图分类号:B81-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2)05012308

作者简介:晋荣东,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 (上海 200241)

所谓“名辩”(Mingbian or the study of name and argumentation),指的是中国古代(主要是先秦时期)思想家围绕名实、同异、坚白之争等论题及“辩”之用途、方法、原则等问题而展开的研究与争论。着眼于是否对名辩所涉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及其在理论上的贡献大小,邓析、惠施、尹文、公孙龙、后期墨家和荀子通常被认为是名辩的主要代表。

从名实关系看,名辩之实古已有之,但“名辩”一词则很可能晚至近代方才出现。1904年,章太炎在《訄书重订本》中指出:“惟荀卿奄于先师,不用。名辩坏,故言殽;进取失,故业堕;则其虚誉夺实以至是也。”① 综观近现代学者对“名辩”的使用,“名辩”一词至少可以区分出学派、思潮和理论三种含义。例如,汪奠基明确使用了“先秦名辩学派”的表述,认为这一学派非《汉书?艺文志?诸子略》所列“名家”七子所能范围,还包括了不少热衷于坚白、同异之辩的“辩察之士”②。郭沫若、赵纪彬、任继愈、庞朴、周山等则较为充分地揭示了“名辩”的思潮义,认为名辩思潮贯穿整个春秋战国时期,并非仅为名家或辩者所推动,传统所谓儒家、墨家、道家、名家等学派均卷入其中③。而刘培育、周云之、崔清田、林铭钧、曾祥云等更多地发掘了“名辩”的理论义,对“名辩学”的基本性质与主要内容进行了各自不同的诠释④。

徘徊于古今中西之间的近现代名辩研究,以“名辩逻辑化”(the logicization of Mingbian)为主导范式,实质上展开于中国逻辑史研究的框架之下与“名辩逻辑化”相对的是“逻辑名辩化”(the mingbianization of western logic),即在西方逻辑输入中国之初,译者和学者们往往援引本土文化来“规抚”外来文化,借助中国旧有名辩的语汇来翻译与阐释西方逻辑的术语与理论,使后者带上某种本土的色彩与特点,以便能够得到更为有效的普及和研究,更容易地为中国社会和中国文化接纳。有关“逻辑名辩化”的更为深入的讨论,可参见晋荣东《逻辑的名辩化及其成绩与问题》,《哲学分析》2011年第6期。。百年来,名辩研究的成绩不容否认,但暴露出的问题也颇为明显,近20年来更在方法论层面上引发学界广泛而持续的争论。本文拟从“据西释中”的全面理解、名辩内涵的综合研究、逻辑工具的多元运用、名辩理论与名辩实践的双重推进等方面对近现代名辩研究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并提出深化名辩研究的若干设想。

一、近现代名辩研究概览

历史地看,名辩自秦汉以降即已衰落,直至明清之际诸子学的兴起,才被重新发现。不过,当时的研究多是著作校勘与文字诂释,鲜有义理的阐释与发挥。具有近代意义的名辩研究最早可追溯到梁启超。1897年,孙诒让致信梁启超,一方面提及自己的《墨子间诂》对《墨辩》的诠释尚有遗憾,另一方面又说:“《经》《说》诸篇,闳义眇恉,所未窥者尚多。尝谓《墨经》,楬举精理,引而不发,为周名家言之宗;窃疑其必有微言大义,如欧士论理家雅里大得勒之演绎法,培根之归纳法,及佛氏之因明论者,惜今书讹阙,不能尽得其条理。……拙著印成后,间用近译西书复事审校,似有足相证明者”孙诒让:《与梁卓如论墨子书》,《籀庼述林》,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382页。。梁启超由此获得灵感,于1904年发表《墨子之论理学》一文。在他看来:“墨子全书,殆无一处不用论理学之法则,至专言其法则之所以成立者,则惟《经说上》、《经说下》、《大取》、《小取》、《非命》诸篇为特详,今引而释之,与泰西治此学者相印证焉。”梁启超:《墨子之论理学》,载《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8册,专集之三十七,第56页。

孙、梁二人论及的《墨辩》研究方法,就是用表述逻辑“大义”的西方逻辑术语来诠释《墨辩》中的“微言”,在《墨辩》用语与西方逻辑术语之间建立对应关系,以此证成《墨辩》在义理上与西方逻辑(主要是传统逻辑)的一致性。经过胡适、章士钊、谭戒甫、杜国庠、伍非百、汪奠基、詹剑峰、温公颐、赵纪彬等学者的加盟与推动,孙、梁所倡导并实践的这种“以(逻辑)新知附益(墨辩)旧学”的方法,逐渐从《墨辩》研究扩展至对整个名辩的研究,相应地,“名辩逻辑化”也逐渐被确立为近现代名辩研究的主导范式。对此,赵纪彬给予了自觉的表述:“在中国特殊的古代思想史上,名辩即是逻辑,二者是实质上的同义语。”赵纪彬(纪玄冰):《名辩与逻辑——中国古代社会的特殊规律与古代逻辑的名辩形态》,《新中华》1949年第4期。

近现代的名辩研究展开于中国逻辑史研究的框架之下,其发展进程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一)起步与开拓阶段(20世纪初至30年代末)。代表性成果有梁启超的《墨子的论理学》(1904)和《墨经校释》(1922)、章士钊的《逻辑指要》(初稿于1917)、胡适的《先秦名学史》(1922)、谭戒甫的《墨经易解》与《公孙龙子形名发微》(俱成书于1928)、王琯的《公孙龙子悬解》(1928)、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1931)、郭湛波的《先秦辩学史》(1932)、伍非百的《中国古名家言》(脱稿于1932)、虞愈的《中国名学》(1937)等。这些著作均在不同程度上尝试通过与西方逻辑、印度因明的对比来研究本土名辩,或致力于揭示名辩与后二者之同,或侧重于发掘其异;或企图“以欧洲逻辑为经,本邦名理为纬”而别开生面,或希望重构“我国本有独立性的辩学”。

事实上,完整的“据西释中”包含相互联系的两个环节:一方面,在研究名辩时,可以运用逻辑的术语和理论来印证、解释,以重构中国名辩;另一方面,在印证、解释和重构时必须实事求是地比较二者,避免简单附会和过度诠释。以此观之,近现代名辩研究存在的上述问题就不是“据西释中”所固有的特征或不可避免的后果。为其负责的,应该是在制定和运用这一方法时研究者拥有的那种文化民族主义心理崔清田已意识到中西比较之所以走向比附,不能排除文化价值取向和文化心态等方面的因素,但他把这种比附归因于“据西释中”进而要求改变甚至放弃这一方法,似未注意到这一方法内在地包含着对比较研究中可能出现的简单比附和过度诠释的批评。参见崔清田《逻辑的共同性与特殊性》,《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因此,那种把“据西释中”等同于“比附”并主张彻底抛弃前者的观点,其实并不符合这一方法的本义,至少不符合梁启超制定此法的本义。

三、名辩内涵的综合研究

“据西释中”涉及名辩与逻辑之间的比较,而科学的比较法是类比和对比的统一。只有对各比较项本身进行矛盾分析、对比,才能在不同比较项之间进行类比;而对不同比较项的类比,又有助于深入揭露所考察的比较项的具体情况参见冯契《中国古代哲学的逻辑发展》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0页。。如果说以逻辑的共同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为前提的比较研究,不仅能够帮助我们发现名辩与逻辑的同异,而且有助于通过发掘名辩中有价值的思想资源来推进逻辑的当展,那么要对名辩进行具体的分析,要把握它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环境及其对名辩的影响,就必须多学科地来揭示名辩的多重内涵。

鉴于“名辩逻辑化”的研究范式在处理名辩与逻辑的关系时,重认同、弱求异,崔清田提出应该对名辩进行“历史分析和文化诠释”。所谓历史分析,就是把名辩置于它们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具体历史环境之中,对这一历史时代的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的特点和提出的问题,以及这些因素对思想家提出和创建名辩的影响等,作出具体的分析。所谓文化诠释,就是视名辩为先秦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并参照先秦时期的哲学、伦理学、政治学、语言学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思想,以及文化发展的基本特征,对名辩的理论给出持之有故、言之成理的阐释参见崔清田(主编)《名学与辩学》,第11页;亦可参见崔清田《墨家逻辑与亚里士多德逻辑比较研究——兼论逻辑与文化》,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8页。。

关于“历史分析和文化诠释”的地位,崔清田似乎将其看作是一种独立于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即对名辩的历史分析与文化诠释,是名辩与逻辑的比较研究能够正确进行的必要前提。更进一步说,这种方法与“据西释中”之间存在着一种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我们所以提出用历史分析与文化诠释的方法代替以西方传统形式逻辑为唯一参照模式去解释和重构名学与辩学的方法,是因为……”崔清田:《中国逻辑史研究世纪谈》,《社会科学战线》1996年第4期。。不过,按笔者之见,“历史分析与文化诠释”不仅不与比较法、“据西释中”相排斥,而且就是科学的比较法在“对比”环节上的具体体现。“据西释中”之所以在实际使用中会造成简单比附、过度诠释,就是因为使用者局限于在名辩与逻辑之间展开类比,未能注意到这种类比应该建立在对二者自身的矛盾分析(对比)的基础之上。这种缺乏对比环节的比较,“不过是把中国古代逻辑思想和逻辑理论纳入西方逻辑的框架之中,也就是运用中国古代逻辑思想和逻辑实例去说明和解释西方逻辑体系的基本思想和理论而已。而这势必在一定意义上要抹杀中国古代逻辑思想和逻辑理论的特点,把那些不可能为西方逻辑体系所包括的具有中国逻辑特色的思想和理论……有意或无意地忽视或忽略”彭漪涟:《中国近代逻辑思想史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41-242页。。

按照辩证逻辑的理解,在分析和综合的统一中进行矛盾分析,要求在考察某对象时,首先弄清该领域的原始的基本关系,通过揭示和把握对象所包含的各种矛盾及其矛盾着的诸方面的对立统一关系,以及对象的主要矛盾及其矛盾的主要方面,来把握对象的实质与特点,进而把握对象的具体真理。具体到名辩研究这一领域,“历史分析和文化诠释”,无论是就其目的说还是从其内容看,强调的都是如何通过矛盾分析(对比)来达到对本土名辩与西方逻辑的实质和特点的把握。因为只有把这两种思想传统纳入孕育、生成并制约其发展的历史、文化背景之中,我们才有可能正确把握二者所具有的独特个性。这样,也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地认识名辩与逻辑之间的共同点和差异点,才能对它们做出科学的比较。

笔者认为,对于名辩予以历史分析和文化诠释这一思想的提出,对于通过多学科的综合研究来揭示名辩的多重内涵,避免“名辩逻辑化”存在的简单化倾向,具有积极的意义。事实上,当我们把“历史分析和文化诠释”运用于名辩研究时,这一方法必然要求对名辩进行多学科的综合研究。一方面,必须结合社会史、经济史、政治史以及文化史等学科,去具体分析名辩所处环境的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的焦点和提出的问题,以及这些因素对名辩的形成与发展的影响;另一方面,必须把名辩视为先秦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结合相应的哲学本体论、认识论、伦理学、政治学、语言学,以及科学技术史等学科,来对名辩的内涵予以多向度的阐释。

近年来,受益于对近现代名辩研究的方法论反思,学者们除了继续从逻辑角度来研究名辩外,还对名辩进行了多学科的综合研究,并取得了一批积极的成果。如本文第一节所提及的,不少学者立足名辩自身的问题域而不是传统逻辑的理论框架来重构本土名辩,提出了不同形态的“名辩学”体系,并反对把“名辩学”完全等同于“中国古代逻辑”。着眼于语用学同语言学、逻辑学和哲学的密切联系,以及名辩自身所涉语用学问题,有学者致力于勾勒中国语用学思想的发展脉络,建构其理论框架,对于把握名辩的多重内涵不无益处陈宗明主编:《中国语用学思想》,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为了把握中国古代“名”之本性,避免把“名”简单比附为传统逻辑的“概念”,有学者从符号学角度对“名”的本质进行辨析,尝试重构中国名学的体系;还有学者着重从政治思想史的角度对名辩,尤其是先秦有关“名”的学说,进行了重新阐释曾祥云:《中国名学——从符号学的观点看》,海风出版社2000年版;曹峰:《中国古代における“名”の政治思想史》,东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有见于知性层面上语言分析和逻辑与科学精神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也有学者尝试把名辩视为先秦子学中独具科学气质的文脉来加以研究周昌忠:《先秦名辩学及其科学思想》,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还有学者从汉语史研究的角度深入研究了名辩的代表性文本《墨经》,对百年来训诂考证和义理研究的成果予以综合创新,编撰出版了《墨经辞典》,代表了综合研究名辩多重内涵的一种新尝试张仁明、王兆春、黄朵:《墨经辞典》,贵州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四、逻辑工具的多元运用

“名辩逻辑化”视逻辑为名辩研究的唯一工具或主导范式固不足取,但这并不意味着就要彻底否定逻辑的视角是名辩研究的一个合法进路。1990年代以前,学者们主要借助传统逻辑(traditional logic),即数理逻辑产生以前的形式逻辑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名辩,进而建构出“中国古代逻辑”或者“名辩逻辑”,并在后者的所属类型问题上将其归类于传统逻辑。但是,林铭钧和曾祥云对此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传统逻辑”并不是“古代逻辑”的代名词。“作为逻辑类型意义上的传统逻辑和作为历史分期意义上的古代逻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林铭钧、曾祥云:《中国逻辑史研究中的两个理论问题质疑》,《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1994年第2期。进一步说,由于这两个概念不具有同一关系,因此传统逻辑未曾涉及的问题,并不意味古代逻辑就一定不涉及;反过来,古代逻辑学家所探讨的问题也未必尽属于传统逻辑。林、曾二人的这一辨析对于准确把握名辩研究的逻辑进路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提醒我们不要简单地把名辩所包含的逻辑思想定性为某种逻辑(如传统逻辑,或别的其他类型的逻辑),也不要局限于仅用传统逻辑去研究名辩,而应该站在逻辑科学发展的高级阶段来回顾历史,结合各种逻辑理论与方法来对名辩的丰富内涵给予多元的阐释。

所谓逻辑科学发展的高级阶段,指的是逻辑科学在近现代乃至当代的发展。其中,以数理逻辑(mathematical logic)为基础的各种现代逻辑就是这一发展的重要成果。肖尔兹(Heinrich Scholz)指出:“一般来说,现代逻辑斯蒂形式的逻辑在目前的所有成果,已经成了判断逻辑史的标准。因此,必须毫不含糊地声明,对这些成果的知识或原则上掌握这些成果,已经成了任何有益的逻辑史研究的必要条件。”[德]亨利希?肖尔兹:《简明逻辑史》,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4页;亦见Heinrich Scholz: Concise History of Logic, Philosophical Library, 1961, p ii在当代名辩研究中,已有不少学者运用现代逻辑来研究名辩,并取得了颇为引人瞩目的成果。例如,莫绍揆、沈有鼎等都曾运用数理逻辑对《墨辩》的基本概念及其体系进行了分析和整理,使《墨辩》的思想得到了更为清楚的解释和展现莫绍揆:《数理逻辑初步》,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62-171页;沈有鼎:《墨经的逻辑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张家龙则指出,中国名辩学既包括属于形式逻辑的内容,也有属于非形式逻辑的部分,而对于前者就应当采用现代逻辑的方法来研究。唯其如此,才能深刻认识古代逻辑的成果所表露的当代成果的征兆并对其做出科学的解释,也才能澄清对古代逻辑成果的种种误解,并对其成就与缺陷做出科学的评价参见张家龙《论中“侔”式推理的有效式》,《哲学研究》1998年逻辑学增刊。。张清宇也认为,“要澄清、理解、阐明历史上的逻辑思想,使其中有价值的东西发扬广大,光靠传统逻辑是肯定不够用的,甚至加上数理逻辑的两个演算也许还是不够用的,还需要有哲学逻辑和自然语言的语义分析等方面提供的逻辑工具”张清宇:《邓析“两可之说”的弗协调逻辑态度》,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逻辑室编《摹物求比——沈有鼎及其治学之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92页。。

辩证逻辑(dialectical logic)也是逻辑科学在近代以来取得了一项重要成果。把辩证逻辑的理论和方法运用于名辩研究对于理解中国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长期致力于中国科技史研究的李约瑟(Joseph Needham)曾困惑于“为什么近代科学没有在中国产生”,而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则是:直至16世纪仍领先于世界的中国古代科技所依赖的逻辑和方法论基础是什么。按李约瑟之见,处于名辩思潮核心的名家与后期墨家“曾试图奠定可以建立起自然科学世界来的那些基础。关于他们最有意义的一件事,或许是他们显示出一种明显无误的辩证逻辑而非亚里士多德的逻辑的倾向”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第二卷,科学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221页;参见Joseph Needham:Science and Civilisation in China,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56, vol2, p199。他进一步指出,“当希腊人和印度人很早就仔细地考虑形式逻辑(formal logic)的时候,中国人则一直倾向于发展辩证逻辑(dialectical logic)”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第三卷,科学出版社1978年版,第337页;参见Joseph Needham:Science and Civilisation in China,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59, vol3, p151。李约瑟的这一论点引起了我国辩证逻辑研究的先驱者冯契的高度重视。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他就撰写了一系列论文来发掘名辩中包含的辩证逻辑思想参见冯契《智慧的探索》,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逻辑思维的辩证法》,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而如何在冯契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中国古代辩证逻辑的研究,仍然是摆在当代名辩研究学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逻辑工具的多元运用也包括从非形式逻辑(informal logic)或论辩理论(argumentation theory)的角度来阐明名辩包含的逻辑思想关于非形式逻辑和论辩理论的更为详细的介绍,可参见Ralph H Johnson and J A Blair: “Informal Logic and the Reconfiguration of Logic”, Dov Gabbay et al (Eds):Handbook of the Logic of Argument and Inference: The Turn toward the Practical,Elseliver, 2002, pp339-396; Frans H van Eemeren et al (Eds):Fundamentals of Argumentation Theory: A Handbook of Historical Backgrounds and Contemporary Developments,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 1996 国内学界把名辩与非形式逻辑相联系始于1980年代末,参见赵继伦《〈墨辩〉是中国古典的非形式逻辑》,《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89年第6期。。笔者认为,阐明本土名辩与非形式逻辑的相关性,应着眼于二者在研究眼界和目的上的类似。非形式逻辑在研究实际推理与论证时,往往将其置于对话或论辩的情景中加以分析,突出的是推理与论证的实践本质;其目的是想通过发展对实际推理与论证进行分析、解释、评估、批判和建构的标准、准则和程序,来参与现代性的建构与批判,从而为推进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提升社会的合理化程度,培育公民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做出贡献。而作为本土名辩的代表性文本,《墨辩》强调“辩,争彼也”,即主体间围绕针对同一对象而形成的两个彼此否定的意见所展开的言谈论辩;将论辩的功能归结为“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表明后期墨家注意到主体间的言谈论辩不仅有助于区别真假、判定对错,而且对于处置利害、协调行动也有积极的意义。因此,正是这种在研究眼界(将推理与论证置于对话或论辩的情景中加以考察)和目的(干预社会现实和日常生活)上的类似,为我们从非形式逻辑的角度来研究名辩所包含的非形式逻辑思想提供了可能,也为我们在参与现代性的建构与批判的背景下深化名辩研究提供了可能。

五、名辩理论与名辩实践的双重推进

既然逻辑的视角是名辩研究的一个合法进路,那么在研究名辩所涉逻辑思想时,如何避免“名辩逻辑化”所业已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呢?叶锦明指出,中国古代逻辑的范围和研究方法是研究中国古代逻辑首先要解决的两个基本问题。一般而言,逻辑是研究正确推理形式及其有关概念的学问,而研究推理(study of reasoning)不同于运用推理(use of reasoning),但不少中国逻辑史学者却混淆了运用推理(第一序的推理活动)和研究推理(第二序的推理活动)的不同,犯了“序次谬误”(fallacy of order confusion)参见叶锦明《对研究中国逻辑的两个基本问题的探讨》,《自然辩证法通讯》1996年第1期。。例如,《中国逻辑史资料选》的编选例言自称:“本资料所选的范围,以中国历史上有关形式逻辑的思想资料为主,并包括与形式逻辑有直接关系的某些认识论内容(如名实关系等)和某些科学方法论思想等资料,其他方面的逻辑问题暂不编入”李匡武、杨沛荪:《中国逻辑史资料选?先秦卷》,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可事实上该书收录的资料不少既与科学方法论无关,也跟与形式逻辑有直接关系的认识论无关,而仅仅是一些运用推理而非研究推理的例子。凭心而论,《中国逻辑史资料选》的确犯有“序次错误”。不过笔者认为,要进一步推动名辩研究,就不能局限于去研究名辩已经明确言及的有关推理研究的资料,而应该从名辩理论与名辩实践两个层面同时加以推进。

所谓名辩理论(theory of Mingbian)的层面,与中国古代对于推理和论证的研究有关,主要是指立足于逻辑科学的当展,去整理、分析、重构和发展本土名辩已经明确言及了的有关推理和论证的研究,尽管这些研究很可能仅仅是存在于名辩文本中的一些零散的、不系统的思想。近现代以来的名辩研究主要从事的就是这方面的工作。

第4篇:辩证逻辑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归纳逻辑/休谟问题/概率/贝叶斯主义

【正文】

一、概述

归纳逻辑是关于或然性推理的逻辑。或然性推理是这样一种推理:当其前提真时其结论很可能真但不必然真。现代归纳逻辑的显著特点就是对或然性推理加以系统化和定量化。本世纪二、三十年代以后,随着数学概率论趋于成熟,概率归纳逻辑得以产生和发展。概率归纳逻辑是应用概率论来系统地研究和表述或然性推理的。本世纪七十年代前后,出现了一种非数学概率论的归纳逻辑理论,这种理论也被称为“非帕斯卡概率归纳逻辑”(参见非帕斯卡概率归纳逻辑)。不过从总体上讲,比起经典的(亦即帕斯卡的)概率归纳逻辑,非帕斯卡概率归纳逻辑还显得比较薄弱,亟待改进和发展。

凡属经典概率归纳逻辑的理论都满足数学概率论的三条公理即:(1)任何事件或命题的概率大于等于0,即p(a)≥0;(2)一个必然事件或命题的概率等于1;(3)对于任何两个互斥的事件或命题a和b,p(a∨b)=p(a)+p(b)。任一事件或命题a的概率p(a)叫做“基本概率”。概率公理系统的逻辑功能就是在给定基本概率之后推导出有关的其他概率来。至于基本概率如何确定,概率公理除了告诉我们,一组互斥且穷举的事件或命题的基本概率之和等于1外,什么也没说。 这种情况类似于演绎逻辑。演绎逻辑并没有告诉我们如何得到真前提,其作用仅仅在于我们得到真前提之后保证由此推出的其他命题都是真的。可见,概率公理系统实际上只是演绎逻辑或数学的一个分支。正如怎样获得真前提的问题属于归纳逻辑研究的范围。怎样获得基本概率的问题也属于归纳逻辑研究的范围。因此,确定基本概率的原则属于归纳原则,它与概率公理系统一道构成一个扩充的系统,这个扩充的系统就是概率归纳逻辑系统。采取不同的确定基本概率的原则以及对概率给以不同的解释就导致不同的概率归纳逻辑系统,进而导致不同的概率归纳逻辑学派,其中主要包括经验主义,逻辑主义和主观主义(即贝叶斯主义)。

现代归纳逻辑还面临着一个传统逻辑遗留下来的疑难问题即休谟问题亦即归纳合理性问题。此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如果作为经验科学基础的归纳推理没有合理性,那么,人们的科学活动也就成为非理性的行为。对于休谟问题,现代归纳逻辑的各个派别都试图给出解答,但是至今尚未得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除了休谟问题外,现代归纳逻辑还面临若干悖论,其中包括认证悖论(乌雅悖论)、绿蓝悖论(新归纳之谜)和抽彩悖论,它们分别由当代逻辑学家和哲学家亨佩尔(c.g.hempel)、古德曼(n.goodman)和凯伯格(h.e.kyburg)提出。 这些悖论的共同特点是,从人们通常公认的原则或原理出发,却得出逻辑矛盾或与常识相违的结论。对于这些悖论能否给出恰当的解决,是衡量一种归纳理论是否恰当的重要标志。

出于解决休谟问题、归纳悖论以及其他归纳疑难的企图,本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现了一种新的思潮即局部归纳逻辑。局部归纳逻辑不同于整体归纳逻辑的地方在于,它不要求对一切非演绎的原则或知识进行辩护,而只要求对那些在科学家们看来已经成为问题的原则或知识进行辩护。这意味着,如果科学家们对诸如简单枚举法这些最常用的归纳原则的合理性没有产生疑问的话,那么,哲学家们也大可不必为此操心。可见,局部归纳逻辑在很大程度上是绕过休谟问题以及其他一些疑难问题的。尽管局部归纳逻辑对于现代归纳逻辑的发展起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如此宽泛的局部化使其哲学价值受到怀疑。主观主义亦即贝叶斯主义概率归纳逻辑走了一条介于局部归纳逻辑和整体归纳逻辑之间的道路,而且近年来其发展势头仍然不减甚至愈来愈猛,显示出一个进化的研究纲领的某些特征。在笔者看来,贝叶斯主义概率归纳逻辑代表着现代归纳逻辑的发展趋势。下面就对有关问题分别加以简要的讨论。

二、休谟问题

休谟问题也叫做归纳问题,是由十八世纪的英国哲学家休谟(d.hume)提出来的,它在现代归纳逻辑中仍然是核心问题之一, 并且至今尚未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休谟提出的问题是:归纳法具有理性的依据吗?如何为归纳法的合理性进行辩护?休谟本人的回答是:为归纳法的合理性进行辩护是不可能的,因此归纳法没有合理性,只不过是人的一种心理本能。休谟的理由大致是:一切推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观念间的推理,具有必然性;另一类是关于经验事实的推理,具有或然性。归纳法是要根据过去发生的事情推断将来要发生的事情,既然过去和将来之间没有逻辑上的必然性,所以不能用前一种推理为它进行辩护;但也不能用后一种推理为它进行辩护,否则就会出现循环论证。在概率归纳逻辑中,休谟问题转化为:如何为确定基本概率的原则进行辩护?对此问题,不同的学派采取了不同的论证方式或思路,但有一种趋向似乎是共同的,即为归纳法的实用合理性进行辩护。实用合理性与真理性之间并无直接关系,而是与人的主观目的性直接相关的:如,为归纳法的渐近性、简单性或可避免大弃赌等性质进行辩护均属关于实用合理性的辩护。尽管这些辩护还存有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却是富有启发性的;至于从实用合理性的角度为归纳法辩护是否最终取得成功,则有待进一步的研究。笔者在拙作《归纳逻辑与归纳悖论》(1994年)中也对休谟问题提出一种尝试性的解决方案。

三、经验主义概率归纳逻辑

经验主义概率归纳逻辑主要是由莱欣巴赫(h.reichenbach )于本世纪三十年代提出的,后由萨尔蒙(w.salmon)等人给以进一步的发展。在此理论中,概率被定义为相对频率的极限。具体地说,在关于某一事件a的无穷序列中,如果被观察的某一特征b出现的相对频率fn(b,a)趋向某一极限l,那么,l就是b相对于a的概率,记为:

lim

p(b,a)=

f[,n](b,a)=l

n∞

由于这种定义下的概率涉及到事件的无穷序列,所以是不可能被直接观察到的,只能由渐近认定的方法来得到。渐近认定的方法是一个不断修正的过程即:当观察次数n为一有限数n[,1]时,观察到特征b 出现了m[,1]次,便认定概率p(b,a)就是相对频率m[,1]/n[,1];当n 增加到n[,2]时,相对频率变为m[,2]/n[,2],那么便重新认定p(b,a)就是m[,2]/n[,2];以此类推,直到n充分大。这种渐近认定方法并不假定事件的无穷序列一定存在极限,但它仍然是合理的,因为,如果不存在极限,用任何方法都找不到极限,反之,如果存在极限,那么用这种方法便一定能够找到。这就是说,对于寻找频率极限,渐进认定方法不会比其他方法差而只会比其他方法好。渐近认定方法的这种合理性与真理性并无直接关系,因此常常被称为“实用的合理性”。然而,具有这种实用合理性的渐近认定规则并非只此一种,而是有无数种,它们可被统一地表述为:给定fn(b,a)=m/n,则推得

lim

f[,n](b,a)=m/n+c(当n∞,则c0)

n∞

显然,上面提及的那种渐近认定方法只是当c为常数0时的特例,比起其他一般的渐近认定方法,它的优越性亦即合理性仅仅在于它的简单性;这能否成为对休谟问题的一种恰当解决,乃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此外,把概率定义为无穷序列的频率极限,从根本上讲是不适用于单个事件或有限多个事件的,这一事实威胁到此定义的恰当性,也是此理论所面临的一个疑难问题。

四、逻辑主义概率归纳逻辑

逻辑主义概率归纳逻辑起源于凯恩斯(j. m. keynes)和杰弗里斯(h.jeffreys)等人,不过其代表人物当推卡尔纳普( r.  carnap),他于本世纪四、 五十年代系统地建立起这一理论,  后由欣蒂卡(j.hintikka)等人给以改进和发展。该理论把概率定义为假设h相对于证据e的认证度(the degree of confirmation),记为c(h,e)。c(h,e)仅仅表达了h和e这两个命题之间的某种逻辑关系,而对h和e 各自的真假毫无断定,因此对它的确定只需进行语义分析,而无需与事实相对照。该理论是建立在一个简单的语言系统之上的,该语言仅由个体常项、一元谓词和逻辑常项构成,而且其数目都是有限的;这样便可形成一些对所有个体的各种性质同时有所断定的语句即“状态描述”,而其他任一语句的概率都可根据状态描述的概率从逻辑上加以确定。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各个状态描述的概率,对此,卡尔纳普先后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和态度。它开始将无差别原则直接用于状态描述,从而给各个状态描述以相等的概率;后又改为将无差别原则用于所谓的结构描述,最后又建立了一个“归纳方法连续统”,允许用无数多种方法对状态描述赋予概率;至于一个人如何在这诸多的归纳方法中加以选择,则取决于他在实用上甚至在直觉上的理由。这样一来,卡尔纳普便在很大程度上放弃了原先的逻辑主义主张,在很大程度上转入主观主义的阵营。

五、主观主义概率归纳逻辑

主观主义概率归纳逻辑也叫做私人主义(personalism )或贝叶斯主义(bayesianism)概率归纳逻辑。 此理论发端于本世纪三十年代,其创始人是拉姆齐(f. p. ramsey)和菲耐蒂(de finetti)。在此理论中,概率被解释为一个人的合理的主观置信度。主观置信度是人的内省经验,为了使之具有可测度性,它又被定义为一个人关于某一命题的

d[,1]真实性所愿接受的最大赌商,即:p(a)=───────,这里d[,1]

d[,1]+d[,2]代表某人关于命题a的真实性进行打赌时所愿下的最大赌金,d[,2]是其对手所下的赌金。该理论的一条重要定理即大弃赌定理( the dutch book theorem,有文献译为“荷兰赌定理”)表明, 一个人要能避免大弃赌,当且仅当,他的最大赌商满足概率论公理。所谓大弃赌是这样一种,无论所赌的那个命题是真还是假,赌者都要输钱。显然,导致大弃赌的赌商以及相应的置信度是不合理的;这表明,把概率解释为一个人的合理置信度是恰当的。该理论的另一条重要定理是意见收敛定理,它表明,如果按照贝叶斯定理来不断地修正验前概率,那么,无论验前概率是怎样的,验后概率终将趋于一致;这样,验前概率的主观性和任意性就成为无关紧要的,因为它们终将淹没在验后概率的客观性和确定性之中。一个人对被检验假设的验前概率是由他当时的背景知识决定的,这表明主观主义具有局部归纳逻辑的特征;同时,主观主义又要求按照贝叶斯定理用检验结果不断地修正验前概率,从而使局部化的程度及其影响降至最低。可见,主观主义走了一条介于整体归纳逻辑与通常的局部归纳逻辑之间的道路。

意见收敛定理也是对休谟问题的一种解答, 然而, 哈金( i.hacking)指出,贝叶斯定理仅仅是关于条件概率的,而非关于验后概率的,因为从逻辑上讲,验后概率可以不等于条件概率。把验后概率等同于条件概率,这是主观主义概率归纳逻辑的一个预设,其合理性有待进一步的辨护。在这方面,拙作《归纳逻辑与归纳悖论》作出一定的努力。

六、贝叶斯定理

贝叶斯定理是概率论的一个定理,它在现代归纳逻辑中常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为它提供了一种计算假设的验后概率的方法。贝叶斯定理的表达式是:

在p(e)>0和p(h[,i])>0的条件下,如果h[,1],h[,2],…,h[,n]是互斥且穷举的,那么,

p(h[,j])p(e/h[,j])

p(h[,j]/e)=───────────── (1≤j≤n)

n

∑p(h[,i])p(e/h[,i])

i=1

此等式左边的条件概率p(h[,j]/e)一般被称为被检验假设h[,j]相对于证据e的验后概率(上面提到,哈金已指出此说法并不严格),等式右边分子中的p(h[,j])表示h[,j]的验前概率,p(e/h[,j])表示h[,j]对e的预测度(或似然度);类似地,分母中的p(h[,i] )和p(e/h[,i])分别表示该组假设中的任一假设h[,i]的验前概率亦即主观概率和对e的预测度。根据贝叶斯定理, 在对一个假设进行检验的时候应当满足以下几个要求:(1)至少存在另一个竞争假设,即n≥2;(2)这n个假设中至少并且至多有一为真;(3)任何一个竞争假设的验前概率大于0而小于1;(4)证据的无条件概率大于0。应当说,这些要求对于科学检验的实际过程来说都是合理的;并且有文献表明,满足这些要求对于解决归纳逻辑的一些疑难问题是必要的。由于贝叶斯定理给各个竞争假设的验前概率亦即主观概率留有发挥作用的余地(对之只有很弱的限制即大于0而小于1),从而成为从假设的验前概率过度到验后概率的桥梁。这使得它在现代归纳逻辑中,尤其在主观主义概率归纳逻辑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就是主观主义概率归纳逻辑又被称为贝叶斯主义的原因。

七、无差别原则

无差别原则也叫作“不充分理由原则”,其内容是:对于任何两个事件或命题a和b,如果我们关于它们的知识是无差别的,亦即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其中一个比另一个更有可能发生,那么,我们就应当对它们赋予相等的概率,即p(a)=p(b)。无差别原则在古典概率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为概率的古典定义是:

a所包含的基本事件的数目

p(a)=─────────────

全部基本事件的数目

基本事件的特征之一是具有等概性,而这种等概性就是由无差别原则确定的。无差别原则在现代归纳逻辑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这在逻辑主义概率归纳逻辑中是十分明显的。无差别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主观性和任意性,因为在一定意义上它是基于人们对两个事件或命题的相等的无知,这势必导致某些荒谬的结论。正因为此,现代归纳逻辑的另一些学派都尽量避免使用无差别原则。但是,这种努力是否成功,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不过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使保留无差别原则,也必须对它的使用条件或使用范围加以限制。

八、相关变项法

相关变项法(the related variables method)是由英国逻辑学家和哲学家科恩(j.cohen)于本世纪70年代提出来的。它的新颖之处在于试图给出一个分级的而非连续的归纳支持测度。这种分级归纳测度的现实根据在于,科学家们为检验一个科学假设而进行的科学实验是经过精心策划的和有限的,而不是盲目的和无限多的,科学家们设计实验的基本方法就是逐一改变与被检验假设相关的变项及其组合。例如,对于“蜜蜂能辨别颜色”这一假设的检验来说,相关的变项包括:蜜蜂所追逐的目标的排列位置,目标的气味,等等;这些变项可以分别记为:v[,1],v[,2],……v[,n]; 其中每一变项又包括若干变素(即变项的值),如气味这一变项所包含的变素有:甜味、苦味、酸味,等等;变项v[,i](1≤i≤n)的k个变素可记为:v[1][,i],v[2],…,v[k][,i]。由于各个变项对于被检验假设的相关性程度是有所不同的,相应地,它们对于检验的重要性也就有所不同。相关变项v[,1],v[,2],…,v[,n]是依其重要性程度由小到大的次序来排列的。 为检验一个具有“所有r都是s”这种形式的假设,实验可以按照如下方式来安排。实验t[,1]:改变相关变项v[,1],让它依次在k[,1]个变素中取值,其他变项均保持不变,这样就构成k[,1]个子实验,从而构成一个实验完备组, 即“规范实验”;如果假设没有通过这个规范实验,那么检验到此为止,否则,继续进行实验t[,2];以此类推,直到实验t[,n]。请注意,构成实验t[,2]的一组于实验并非仅由改变v[,2]的变素决定的,而是由改变v[,1]的k[,1]个变素和v[,2]的k[,2]个变素的组合决定的。显然,t[,2]包含了t[,1],这使得如果一个假设通过了t[,2],那它就一定通过了t[,1],但反之不然。这种关系适合于任何两个实验t[,j]和t[,i](j>i)。在进行t[,1]之前,被检验假设已经具有一定的支持度, 否则它就没有被检验的价值;因此可以说,被检验假设首先通过t[,0]。这样,n个相关变项便构成包含t[,0]在内的n+1个规范实验,从而使被检验假设的支持度可以分为n+1个级别。如果一个假设h通过t[,i],而没有通过t[,i]+1,

i+1那么它就获得第i+1级的支持,其支持度记为s(h,e[,i])=────,

n+1,其中e[,i]是关于t[,i]的证据报告。当假设h通过t[,n]时,其支持度便达到1。科恩宣称, 此方法是对培根和穆勒的传统排除法的发展和精制;不过,此方法还面临一些有待克服的困难。

九、非帕斯卡概率归纳逻辑

“非帕斯卡概率论”这个概念首先由科恩于1977年正式提出,但对它的研究可以追溯到沙克尔(g. shackle, 1949 )。 所谓帕斯卡(pascal)概率论就是经典概率论;它有一条定理即:p(@①h)=1-p(h),此定理叫做“否定律”,也叫做“互补律”。但是, 此定理在非帕斯卡概率论中不成立,而代之以另一条定理即:如果p(h)>0,则p(@①h)=0。科恩的非帕斯卡概率归纳逻辑是对其归纳支持理论的简单扩展,即把一个普遍概括的归纳支持度移植到它的某个特殊事例上。前面谈到,归纳支持理论是以相关变项法为其语义模型的,因此,科恩的非帕斯卡概率如同支持度也是分级的而非连续的。具体地说,如果假

i+1设“所有r是s”获得的支持度是───,那么某一具有性质r的特殊

n+1

i+1

i+1事例a具有性质s的概率也是─────,记为:p(sa,ra)=──。

n+1

n+1由于非帕斯卡概率不满足经典概率的互补律,这使得,任何一个假设如果曾经获得大于0的支持度,那么它就永远不会被彻底否定:更有甚者,如果一个假设曾经在实验t[,i]中获得较高的支持度如4/5,那么,t[,i]以后的任何否证性实验t[,j]都不能使之降低一丝一毫。应该说, 这一结论是与科学检验的实际情况相违的。总之,与帕斯卡概率论相比,非帕斯卡概率论以及相应的归纳逻辑无论从语法上还是从语义上都显得不够成熟,亟待改进和发展。

十、局部归纳逻辑与整体归纳逻辑

局部(local)归纳逻辑是于本世纪六  七十年代在归纳逻辑研究范围内兴起的潮流之一,其代表人物是科恩、莱维(i. levi)等。局部归纳逻辑是相对于整体(global)归纳逻辑而言的,而且同归纳逻辑的辩护问题直接相关。休谟把对一切或然性推理即归纳推理的辩护归结为对简单枚举法的辩护,他论证了简单枚举法的合理性得不到辩护,因此一切归纳推理都得不到辩护。休谟这里所要求的辩护是一种整体的辩护,即除演绎推理原则以外的任何原则或知识都需要辩护。以整体辩护为目标的归纳逻辑就是整体归纳逻辑。卡尔纳普和莱欣巴赫等人的归纳逻辑均属此类。与此不同,局部归纳逻辑只要求对归纳推理作局部的辩护。以科恩的相关变项法为例,它是以相关变项及其相关程度的知识为前提的,至于这种知识是如何得到的,此问题则超出归纳逻辑的范围,正是需要哲学家们向科学家们请教的,而不是相反;事实上,对于一个成熟的科学共同体来说,有关相关变项的意见往往是一致的,因而无需哲学家们节外生枝地对此提出质疑。用莱维的话来讲:“在科学中,仅当在具体的研究语境中产生了辩护的需要,关于信念的辩护才成为必要的。”现在一般认为,休谟所要求的那种关于归纳逻辑的整体辩护是不可能达到的,只能达到局部辩护,问题在于局部化的程度。应当说,一种归纳逻辑理论的局部化程度越低,其哲学价值越高。在许多学者看来,科恩和莱维等人所主张的归纳逻辑的局部化程度太高了,几乎等于对休谟问题的回避,因而是不能令人满意的。相比之下,贝叶斯主义归纳逻辑的局部化程度要低得多。

【参考文献】

〔1〕c. howson & p. urbach, scientific reasoning —— the bayesian approach, chicago: open court publishing company,1989.

〔2〕r. j. bogdan, local induction, dordrecht: reidel,1976.

〔3〕m. hesse, 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inference,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4

〔4〕w. c. salmon, the foundations of scientific inference, pittsburgh: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press. 1967.

〔5〕h. reichenbach, the theory of probability,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49.

〔6〕l.j. savage, the foundations of statistics, new york: john wiley and sons, inc. 1954.

〔7〕 i.  hacking, 'slightly more realistic personal probability', in philosophy of science, vol. 34, 1967.

〔8〕b. de. finetti, ‘foresight: its logical laws, itssubjective sources’, in studies in subjective probability,edited by h. e. kyburg, jr., and h. e. smokler,  new york:john wiley and sons, inc. 1964.

〔9〕camap, logical foundations of probability,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0.

〔10〕r. carnap, the continuum of inductive methods,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2.

第5篇:辩证逻辑基本原理范文

一、职业教育学逻辑起点理论研究的逻辑归属

通过梳理国内外学者对职业教育学逻辑起点的研究,总结和归纳主要分为三类:属性逻辑、起始逻辑、实践逻辑,这三种逻辑走向呈现了职业教育学研究视域的广阔性、研究对象的丰富性和研究因素的复杂性。

(一)属性逻辑

属性逻辑是思维形式下对事物本身区别其他事物的特有性质进行逻辑分析与研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职业教育学称之为职业与技术的教育,一般西方发达国家把其进行教育的场所称为技术学院或技术大学,技术性和职业性是职业教育学区别于其他教育学科的本质属性[1],学者们从属性逻辑出发梳理职业教育学的逻辑起点。

1.把职业作为职业教育学的逻辑起点。职业教育学的职业性,主要是指职业教育是定向教育,为适应职业教育而进行的教育[2]。当今以职业作为职业教育学逻辑起点的研究为主流思想,以职业作为职业教育学逻辑起点是从社会职业分类的需要出发,以职业分类为人才培养载体,根据职业岗位需要制定培养人才方案,同时社会职业变化反作用于职业教育学的发展。商圣虎认为,职业是在社会学领域伴随社会分工而产生,职业是人们在社会领域从事劳动和服务为个人和家庭生活来源所从事的工作[3],职业教育学的职业性是以职业和就业服务为导向培养学生职业能力,职业教育学旨在培养生产与服务、管理、技术一线所需要的高素质和高技能应用型人才[4]。

2.把技术作为职业教育学的逻辑起点。商圣虎认为,技术是职业教育学最基本、最抽象、最简单的问题,以技术为核心的职业教育学本质特征,决定了职业教育学研究的逻辑起点[5]。技术性是职业教育学的特有属性,技术的内涵不仅仅是手工技巧,而是一种逐步增多的智能技巧,技巧内涵和表述形式逐步多样化[6]。技术是职业教育学特有的竞争优势,技术水平的提高影响职业教育学的可持续发展,不同环境下技术发展水平对职业教育学内容、形式、层次构建程度起到不同作用。

(二)起始逻辑

起始逻辑是从事物矛盾需求出发分析事物发展规律与形式的一种抽象思维。马克思主义学说认为生产力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在生产力诸要素中人是生产力的主体,在生产力中具有决定性作用;教育体系中职业教育学与经济发展需要具有最本质和最直接的联系,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职业教育学提出技能型人才需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需求构成了起始逻辑,人与经济发展需要通过供和求把二者紧密连接起来。

1.把育人本性作为职业教育学的逻辑起点。教育是一种以人为培养主体的社会活动,教育中所设定的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培养专业等等都是根据受教育者的需要而设定的。职业教育学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出高技能、高素质同时具备的应用型人才,卢梭提出以人为本的职业教育思想,他提出职业教育学的培养目标是为了培养人的个性,而不仅仅只是为了教授技能和职业生涯需要,职业教育学所培养出来的人才具有丰富的情感、美好的心灵、健康的心理以及高尚的情操[7];裴斯泰洛齐提倡职业训练,他认为提高人的技能是增加实际生产量最好的途径,他认为职业教育学不是一种学生技能训练,而是在教授学生技能的同时关注人的自身需求[8]。

2.把供求作为职业教育学的逻辑起点。供求该观点是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经济市场中人力资源供与求的关系,探讨经济市场中需求方与供给方如何达到平衡,以追求生产者供应方与消费者需求方之间数量切合点为最大目标。20世纪6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巴洛夫学派最早把供求作为职业教育学逻辑起点,从古典经济学理论出发,以社会发展需求为目标,探讨职业教育学与经济发展之间投入与产出的关系,职业教育学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出人力资源需求规划和预测为主要任务。

3.把经济发展需要作为职业教育学的逻辑起点。职业教育学与经济发展需要之间具有协调发展的互动关系,职业教育学是为经济生产服务的,经济水平的发展反作用于职业教育学的发展。姜琦在《职业教育的本质之研究》中提出,生产力是职业教育学的本质属性,他认为职业教育学是为经济发展需要服务的,职业教育学就是生产力,职业教育学是为满足生产力发展需要而应运而生的学科[9]。职业教育学主要任务是在生产实践中,为生产力发展需要提供相应技能型人才,并随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力能力的提高,职业教育本文由收集整理学努力提高自身的适应能力。周明星认为职业教育学是教育体系中与经济发展联系最为紧密的学科,他认为职业教育学诞生的本质是产业性,职业教育学为产业化发展提供充足的实践研究,产业性发展需要成为职业教育学发展研究重要的参考因素[10]。

(三)实践逻辑

实践逻辑是以事物发展的现实存在为核心进行辩证思维分析。职业教育学是一门与实践联系紧密的学科,职业教育学以其独特属性从实际需要出发培养社会需要人才,在教授学生理论知识基础之上训练学生实际操作和动手能力,以满足经济生产需要为出发点制定专业技能型人才培养方案和目标,以帮助技能型人才把技能知识转化为生产力提高经济发展水平为重要任务,以技能型人才在实践需要中寻找立足点为核心。职业教育学的实践逻辑,主要从职业教育学与实践的互动关系出发,在互动中找寻职业教育学以实践为核心的逻辑起点。

1.把技能训练作为职业教育学的逻辑起点。王川认为技能训练是职业教育学的逻辑起点,主要原因有三点:首先,他认为技能训练与其他事物相比较所包含的含义最简单,技能训练也是最基础的范畴,不仅包含求知,还具有在认知基础上技能和能力的提升;其次,他从逻辑起点也是历史起点的角度考察,逻辑起点是人类思维中认识教育现象最早的起点,技能训练是职业教育学的最本质规定;最后,他认为职业教育学在实际变化中以技能训练为轴线展开,职业教育学的整个发展历史实际上就是技能训练从萌芽、发展到丰富的过程[11]。

2.把职业技能授受作为职业教育学的逻辑起点。兰州大学教育学院马君博士认为,职业技能授受是职业教育学的逻辑起点。主要有以下四个原因:职业技能授受的逻辑起点与历史起点原则相统一;职业技能授受标志职业教育的直接存在;职业技能授受揭示了职业教育的最本质规定;职业技能授受是职业教育学的最简单和最基本的起始范畴[12]。

属性逻辑重本质;起始逻辑重联系;实践逻辑重操作。三个逻辑走向都各有侧重回答了职业教育学关注的重点问题,也为学科的展开提供了不同的逻辑次序和体系建构依据。

二、职业教育学逻辑起点理论研究的逻辑方法

辩证逻辑方法以事物辩证法为客观依据,对思维客观内容和思维形式进行全面考察分析,职业教育学逻辑起点的逻辑归属不同,它们对应所采用的方法论也有不同。

(一)属性逻辑:辩证范畴分析法

辩证范畴分析法是运用辩证逻辑揭示事物本质的一种方法,通过具有辩证性质的、成对的范畴对对象进行分析、归纳与演绎的方法,同时具有逻辑性质、辩证法和认识论的方法[13]。教育辩证范畴分析,通过辩证分析教育存在中的内容与形式、现象与本质、偶然与必然来认识教育现象。职业和技术是职业教育学特有的属性,运用教育辩证范畴分析法对职业逻辑起点说和技术逻辑起点说进行辨析。

职业逻辑起点说。一门学科逻辑起点研究包含学科本质特征,以职业作为职业教育学逻辑起点,使职业教育学广义与狭义界限难以辨别,职业虽是职业教育学特有属性,但不是职业教育学独有属性,社会上所有从事的不同种类的工作都可以称之为职业,职业一词被广泛使用;职业作为职业教育学的本质特征,是职业教育学与其他学科区分的标志,职业逻辑起点说以职业作为逻辑起点,研究范畴被扩大化,职业教育学有别于其他教育的价值被缩小,使职业教育学的职业性与其他使用职业一词的含义难以辨别和区分;以职业为职业教育学逻辑起点,内容和形式一切以职业为核心,非职业化研究被忽视,而职业教育学中的职业,不仅包括现实中所从事的工作,还包括为从事某种工作所接受的知识和技能训练,以及为满足现实工作要求,接受的员工培训、员工继续教育和职业生涯教育。职业逻辑起点说使职业教育学学科内所研究问题的界限难以划分,一门学科逻辑起点本身具有最抽象和最简单的特点,职业逻辑起点说的复杂性与简单和抽象原则相矛盾,使职业教育学所研究的逻辑起点方向难以把握,不利于职业教育学整个学科体系的构建。

技术起点说。技术起点说是从职业教育学培养目标寻求职业教育学的逻辑起点,职业教育学整个教学过程是为实现技术这个目标,起点和过程都是为目的做的准备,而不是逻辑起点本身;职业教育学逻辑起点具有最本质、最抽象的性质,技术需要复杂的过程才能实现,技术起点说不具有这样的性质;寻求职业教育学的逻辑起点同时也是寻求职业教育学的历史起源,在职业教育学产生之前技术一词就被广泛使用,技术发展历史与职业教育学发展历史不同步,因此,技术不能作为职业教育学的逻辑起点。

(二)起始逻辑:辩证综合分析法

辩证综合分析法是以辩证逻辑法原理为基础,在此基础之上建立的辩证逻辑思维方法,辩证综合分析法中直接辩证分析分为矛盾分析、相互作用分析、具体分析与变化发展分析[14]。运用辩证综合分析方法对起始逻辑进行综合辨析。

1.具体分析与变化发展分析法育人本性说。具体分析与变化发展分析法是把事物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内部条件与外部条件结合在一起分析,且在具体的、变化的、特定的背景和条件中分析事物具体规定的综合分析方法,对于事物从当前状态到未来状态的历时联系或纵向联系的把握。人是职业教育学中受教育的主体,人在不同发展阶段对职业教育学提出不同培养要求,培养要求虽不一样但育人本性原则贯穿教育始末,育人本性可以作为职业教育学研究范畴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为适应发展变化所提出来的多种要求,不能满足职业教育学逻辑起点简单的原则;育人本性是所有教育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并不是职业教育学区别其他学科的特有属性,把育人本性作为职业教育学的逻辑起点需放在特定时段和环境中,不能放在全局发展视角下分析。

2.矛盾分析法供求起点说。矛盾分析法是对事物之间存在的具体矛盾直接进行分析的方法,并在思维中具体分析矛盾和综合分析矛盾,事物之间进行矛盾分析,首先要明确事物之间矛盾的存在,然后在从事物变化和运动中具体分析矛盾。供求起点说是从供和求二者需要角度探讨职业教育学的逻辑起点,扩大了供求起点说的范围和作用,且否定了除供与求其他方面的重要性,供求起点说与职业教育学逻辑起点全面性相矛盾;供求起点说在特定背景和特定时间段下的不变性与时代变化性呈矛盾发展态势,供求起点说更侧重人力资源研究,美国芝加哥大学福斯特教授曾进行归纳和总结,由于人力规划的准确性难以把握以及实际就业结构与预测之间的矛盾,社会失业以及资源浪费现象不可避免,供求起点说与社会现实需要的矛盾会加剧,阻碍职业教育学的发展[15]。

3.经济发展需要说:相互作用分析法。相互作用分析,就是思维对任何直接联系着的两个因素的相互作用影响和相互制约的直接分析,相互作用的两个因素之间是一种并列关系,二者以最直接和最简单的联系相互作用和影响。职业教育学与经济发展需要二者之间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经济发展需要逻辑起点说是以经济发展需求为职业教育学逻辑起点,明确了职业教育学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职业教育学与经济在相互作用中,二者努力适应对方发展需要,经济发展为职业教育学研究提供大量经费支持,有效解决了职业教育学教学实践过程中教学技术和基础设施不足的问题,职业教育学为经济发展需要培养各种专业型、职业型和技能型人才。从历史角度分析,经济发展需要呈一种动态发展模式,从经济发展需要自身来分析,经济发展需要是一种很复杂且多变的社会存在,很难寻找到起源和总结出自身发展特点,因此,不能作为一种理论发展的源头。经济发展需要并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经济发展与职业教育学两种因素之间是一种间接又直接、简单又复杂的关系,二者在适应对方过程中被动适应现象很难避免,被动情形的出现会导致滞后现象,经济发展需求可以作为职业教育学研究中实践逻辑研究范畴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最简单、最抽象的逻辑起点。职业教育学的逻辑起点既包含学科历史发展逻辑又包含职业教育学自身特有属性,经济发展需要逻辑起点说很难准确寻找到职业教育学源头及发展逻辑,又忽视了职业教育学中职业与技能的特有属性。

(三)实践逻辑:系统综合分析法

系统综合分析法是以综合为主即分析又综合的方法,其逻辑程序是综合-分析-综合[16]。通过综合分析法,能够进一步把握事物的辩证本性。系统综合分析法包括相关分析、多元分析和总体分析三种,运用多元分析对实践逻辑起点说进行辨析,多元分析法是对某一教育问题或教育要素进行多向、多边、多角度等多重性分析的综合分析方法,主要通过思维分析来解决生产实践中所遇见的问题。

职业技能授受说。职业技能授受说是以职业加技能为核心的起点说,是从实践教学角度出发,重点关注职业教育学教授学生学到职业知识和技能,职业技能起点说把逻辑起点限定在教学范畴、把职业教育学重点研究对象限定在技能传授中,除技能授受以外的其他方面的重要性被边缘化,职业教育学学科内所研究的其他问题重要性被缩小,而职业教育学逻辑起点本身具有多元包容性,既符合作为逻辑起点的所有规定,又包含职业教育学整个学科体系发展中所涉及的多元因素。

技能训练说。技能训练说是从实践角度寻求职业教育学的逻辑起点,技能训练把逻辑起点限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而与实践相对应的职业教育学理论属性被忽视,理论与实践在职业教育学研究中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技能训练说未能包含多元研究对象。逻辑起点是多元研究对象的综合体,具有限定领域和因素的研究对象都不能作为职业教育学的逻辑起点,技能训练是一种实践过程,是为学生学习到技能所采用的一种实际训练方式,并不是一种抽象的规定。

三、职业教育学逻辑起点理论研究的逻辑归正

黑格尔认为逻辑范畴体系应以纯有为开端,按照存在本质概念的次序排列[17],马克思的《资本论》逻辑体系也是按照这个发展过程,既商品货币资本的逻辑次序,且概念分析和政治经济学发展过程基本一致,职业教育学逻辑起点的寻求过程同样需遵循存在本质概念的次序原则。

第一,技术是职业教育学研究的起始范畴。黑格尔认为逻辑起点问题直接影响一门学科或理论的范畴体系及其科学性[18]。职业教育学起始范畴的寻求是职业教育学逻辑起点的开端,寻求职业教育学逻辑起点首先从寻求起始范畴开始,起始范畴主要包含三个要素:职业教育学的本质属性、立足之本以及贯穿职业教育学学科发展整个体系。起始范畴与逻辑起点是不一样的概念,技术不能作为职业教育学的逻辑起点,但可以作为职业教育学起始范畴的研究对象,技术是职业教育学在长期复杂教育现象中归纳和总结出来的特有本质,技术以其特有属性贯穿整个职业教育学学科发展体系,技术是职业教育学生成长和立足之本,技术作为职业教育学研究的起始范畴具备了以上三个要素。职业教育学是一门重实践的学科,技术作为职业教育学起始范畴实质上不是从理论体系的思维维度出发,而是从起始范畴的历史维度出发,历史维度是知性认识的起点,知性认识是一门学科上升到理性认识的基础。一门学科起始发展历程是了解学科方向定位的重要途径,也是知性认识的重要载体,技术作为职业教育学理论体系的开端范畴,是挖掘职业教育学学科本质的快捷通道。理论思维离不开起始范畴,理论体系在起始范畴基础上发展思维理论,重视职业教育学学科起始范畴研究的重要性和基础性,职业教育学逻辑起点研究以技术作为起始范畴,才能更好把握职业教育学的本质,在本质基础上上升到思维范式。

第二,技能是职业教育学研究的逻辑重心。抽象是把复杂问题具体化,找到事物所共有的属性,马克思用精神的货币比喻逻辑学中范畴的抽象性,抽象的东西对人类认识和把握人类和自然界的一切具有思辨的思想的价值[19]。逻辑思维是抽象的一种表现形式,从哲学角度出发,以抽象规定寻求职业教育学学科存在的形而上学思维,进而寻求职业教育学的逻辑起点。逻辑起点是一门学科所有问题研究的出发点,寻求职业教育学的逻辑起点就是寻求职业教育学学科的灵魂所在,技能是职业教育学学科本身特有的本质,从抽象内涵角度出发,站在技能高层次角度审视职业教育学的发展历史,理清职业教育学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做出的改变。技能是职业教育学与其他教育学科区别的独有属性,技能是一门学科发展壮大的核心所在,黑尔格逻辑学范畴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思路基本上是人类认识的一般规律,职业教育学抽象规定所反映的是职业教育学教育现象的本质、教育思维的变化以及育人过程中教育活动的表现形式,教育本质、教育思维、教育活动都以技能为中心点展开。

第6篇:辩证逻辑基本原理范文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正是利用辩证法才揭示了隐藏在商品中的矛盾,从而发现了剩余价值及其规律,并进一步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矛盾。因此,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客观辩证法在人们思维中的反映而已。很简单的例子莫过于一块磁铁,截然对立的两极就存在于同一个物体之中,无论你怎么将它分解,原来的两极仍然不变。然而,事实上正是中国人在全人类首先认识到了磁铁的这种特性才发明了指南针,中国人对大自然中“到处盛行的”客观的阴阳关系具有最敏锐的经验观察能力,客观辩证法最早反映到中国人的头脑中来的,从而形成了中国哲学中的逻辑——这就是中国人超越形式逻辑的根深蒂固的辩证思维逻辑。

包括爱因斯坦在内的一些中外学者不厌其烦地指出,中国是一个缺少逻辑思维的民族,他们在这里所说的“逻辑思维”主要指的是形式逻辑。然而,正像斯大林在《马克思主义和语言学问题》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样:形式逻辑和辩证法本来就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是对立的统一,不可能只存在形式逻辑而没有辩证逻辑的思维,也不可能只存在着辩证逻辑而没有形式逻辑的思维。那种认为中国没有形式逻辑的主要理由在于中国缺少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的演绎法则。三段论的演绎法是一种最朴素、最基本的推理形式,无论在《易经》还是在墨家的著作中我们都不难找到这种方法的应用。如《易经》根据观物取象原则认为凡是阳刚的事物都可用一长横“一”符号表示。凡是阴柔事物都用两短横“--”符号表示,太阳是阳刚的事物,所以用符号“一”表示,月亮是阴柔的事物,所以用两短横符号“--”表示,此处便用归纳结论作演绎推理的前提。整部《易经》的判卦方式虽然充满着矛盾法则,但都不离演绎和归纳的思维法则。

章太炎认为《墨经》充满着“三段论”,大故就是大前提,小故就是小前提,胡适举《墨子》一书中“狗也,犬也,杀狗非杀犬也”、“盗,人也,爱盗,非爱人,……杀盗非杀人也”等判断句为例否定了章太炎的说法①但是,胡适不懂得《墨经》中包含着矛盾的逻辑已超越了形式主义的不包含矛盾的逻辑,是一种比形式逻辑更高级的逻辑。尽管如此,我们不能就此否定《墨子》无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种不包含矛盾的逻辑。不少学者指出,先秦墨家在形式逻辑的应用上,比亚里士多德毫不逊色,如张静虚就以墨子《耕柱》篇中的一组判断为例指出《墨子》一书中确凿无误地运用了三段论的演绎推理逻辑。②

近代以来,人们总是把形式逻辑看得十分深奥,当然,形式逻辑的系统化是始自希腊哲学中经阿拉伯学者传下来的一项宝贵的人类文化遗产,比较之下,中国哲学中的形式逻辑理论体系不完备。但是,每个人的思维都自觉地不自觉地使用着形式逻辑,恩格斯说过,形式逻辑的思维甚至在动物那里都有:普通逻辑(形式逻辑)所承认的一切研究手段对人和高等动物是完全一样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己。“相反地,辩证法思维——正因为它是概念本性的研究为前提——只对于人才是可能的,并且只对于较高发展的人(佛教徒和希腊人)才是可能的。而其充分的发展还晚得多,在现代哲学中才达到。”③恩格斯在这里明确指出形式逻辑是思维的低级阶段,辩证法是思维的高级阶段,创造了这种高级思维形式的巨大成就有希腊人的一份,但恩格斯却首先把它归功于“佛教徒”的发明,——这是发人寻味的。

众所周知,印度佛学传到中国来的逻辑学的代表性成果是“因明学”,而“因明学”所阐明的实为一种形式逻辑。应该说,佛教逻辑中已经包含着一些辩证思维的因素,但佛学辩证法主要生长和发育在中国,宋明新儒学的辩证法内在地包容了儒释道三家辩证学说的精髓,其中有华严宗的“共相和殊相”的辩证法、道家关于矛盾及其转化的辩证法以及儒家的“正反合”的思想等等。在西方人的眼里,“佛教徒”并非特指印度人,当英国对印度实行殖民统治时,佛教在印度早已绝灭几个世纪了。恩格斯的时代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佛教国家,当时欧洲人所接触的佛教资料有许多来自中国,如德国诗人海涅在法国大革命的感召下写道:“当革命的波涛在巴黎,在这个人类的大洋中汹涌沸腾的时候,那时莱因河那边底德国人的心脏也吼动着了。……他们站在中国制造的佛像之下,这佛像对着全无感觉的瓷器、茶器、咖啡壶和任何的东西,都像无所不知似地点着头。”④这里的佛像和瓷器、茶器、咖啡壶都是从中国传来的,恩格斯所说的那些发明了辩证逻辑的“佛教徒”是对包括中国人在内的东方人的泛称,实际上就是指的中国人。这无疑在说:中国是辩证逻辑(辩证法)的发源地。

马克思的辩证法来自黑格尔哲学的“合理内核”,但是,它与黑格尔的辩证法有着本质差异,即把黑格尔“头足倒置”的体系又颠倒了过来,从而把辩证法与唯物论相结合,所以列宁指出,辩证法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逻辑学。⑤有趣的是:黑格尔正是否定了中国哲学中具有唯物主义趋向的“实在”论,而悄悄吸取了东方哲学的辩证法。这种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哲学在马克思主义那里被再颠倒,那就是在唯物的实在论基础上辩证的思维和辩证的认识论。这至少在表面上完全是对儒学辩证法的“复归”。

儒家哲学的辩证法有如下特点:

第一,儒家辩证法来源于客观辩证法。所谓客观辩证法正是潜藏在客观事物内部的对立统一规律。如儒家经典《周易》中所讲的发展变化即指的日月、暑寒、男女、天地和万物等自然现象的运作,所谓阴阳变化之“道”就是通过“观于天文,察于地理”的抽象,这种观念影响了整个中国哲学思想发展史。如王夫之在论证自己的辩证法和物质不灭及转化的思想时,总是以自然现象为立论的先决前提,此与恩格斯论证辩证法的方法完全一致。这一点,恰是黑格尔所拼命否定儒学的地方,黑格尔认为:中国哲学“精神”太少,中国哲学总不能摆脱物质实在性,“道”不是西方哲学的“逻格斯”,而是老子所说的“有物混成”的“物”。作为“理神论”代表者的黑格尔,他所说的中国哲学缺乏“精神”,实际上就是说中国哲学是一种无神论和唯物论的哲学,一种非宗教的哲学,而“唯物论”在当时的西方恰是一个贬义词。应该说,黑格尔对中国儒家哲学超越性的一面并无深究,但就他指责中国哲学倾向于唯物主义这一点来说,并非没有道理。因为中国哲学尤其是儒家哲学,其“观物取像”的法则始终是把客观世界看成第一性的。

第二,中国哲学强调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一致,如《周易》认为变化之道“百姓日用而不知”,也就是说,辩证法在主体行为中达到了高度自觉的一致;张载认为“二端故有感;本一,故能合”(《正蒙·太和》),又说:“见闻之知,乃物交而知,非德性之知。”(《正蒙·心》)这里,他一方面强调了客观辩证法的第一性,另一方面表述了主观辩证法依赖、同一于客观辩证法。王夫之认为“所固以发能”、“能必副其所”,也正是道出了这层意思。此外,朱熹、王阳明、王夫之等人的“知行”观中,尽管表述不一,侧重点不同,但都揭示了思维过程中主客观统一的应然性。这一点,后来被拿来跟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相结合,形成了的哲学思想,其中,本人所特别偏好的“主观能动性”的命题,应该说是对中国传统哲学的一个具有创新性的继承和发展。另外,中国哲学在对运动、变化、联系、矛盾、转化、内因,对立统一、个别一般等关于辩证法的基本观念上与现行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的表述都大体一致。

第三,中国哲学强调辩证法的应用性。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辩证法是一种锐利的思想武器,列宁说:“马克思的辩证法是最新的科学进化论,它正是不容许对事物作孤立的即片面的、歪曲的考察。”⑥因而,马克思的辩证法给人们提供了一种普遍适用的思想方法论。儒学辩证法是中国人智慧的最高科学,儒学强调对任何事物都要作整体性的动态思维考察,所谓“物生有两,相反相成”、“天地之化,日新其德”、“合二为一、一分为二”,再如“中庸之道,勿失其偏”等等高度浓缩的警句就是中国人观察、把握事物的普遍方法,所以王夫之说“万物之成,以错综而成用”——即点明普遍联系的观点是一种实用的理性法则,所谓“《易》以道阴阳,圣人则之”亦是此意。这样一种实用理性精神,不恰在儒家那里十分明显,在老子哲学、兵家、法家哲学中都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兵家重实战,自成一套系统的兵家辩证法;法家重耕战和威权,“法、术、势、利”充满着辩证思维。至于老子哲学,剥开其遁世趋向的外衣,他的所有辩证命题,都是为“南面而王”服务的,如“无为而无不为”、“无治而无不治”、“将欲取之,必先予之”、“治大国若烹小鲜”等,辩证思维在这里都成了一种彻底的实用法则。当黑格尔说阴阳辩证法是中国人“最高的科学”时,多半是指的这样一层价值。当我们常以无往而不胜的“中国人的智慧”而自豪时,也即指的中国人的这种思维。

第四,“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在中国哲学中,无论是儒家还是道家,抑或先秦的兵家、名家,后世的佛家,等等,都强调对立双方的统一。《易经》说“一阴一阳谓之道”,《道德经》强调“负阴抱阳,冲气为和”——相传朱熹弟子蔡元定在四川寻来的道家陈抟留下来的“太极图”,合阴阳鱼为一环,阴阳和合相抱,阴中有阳,阴中有阳,阴盛阳衰,阳盛阴衰——即用图例形象地揭示了阴阳对立统一的深刻原理。这个图流传到世界各地,到了近代,有的科学组织把它作为会徽,有的国家把它作为国旗。对立统一,和合一体,和而不同,即“一分为二”又“合二为一”——统一中包容着黑白分明、截然为二的两种对立势力——这正是“太极图”和阴阳辩证法要向人们开显的科学道理。列宁说,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中国哲学的阴阳辩证法早就具备了这一核心,而在西方哲学中,直到黑格尔和马克思才发现和总结了这一点,尽管它比中国的阴阳辩证法更加高级化、体系化、科学化、近代化了,但在核心原理上,阐明的仍然是“对立统一”。

儒学辩证法与“科学辩证法”也有一些类似和相同的命题。如朱熹对辩证法有着许多精辟的分析,他的关于“万个是一个,一个是万个”的命题即恩格斯所提出的“一与多”的命题,作为一种形而上的普适性,“理”是“一”,但就宇宙的无穷性而讲,“理”又是万,是“多”。对此,窦宗仪先生指出:“令人惊讶的是,当恩格斯明确指出‘一在多中,多在一中’时,他并不孤立。”⑦意在指出早在恩格斯的见解之前,朱熹已经阐明这一点了。“一与多”的关系实际上没出共、殊关系范畴——此为整个新儒学讨论的核心问题。在这一点上,儒学与唯物辩证法采取了完全相同的方法并提出了相同的命题,但在出发点上,儒家中的实学辩证法与“实践唯物主义”的辩证法更为一致,实学的辩证法认识论(如王夫之的哲学)主张对事物作具体分析,主张“即物穷理”、“尽器求道”即主张“实事求是”,这正是所阐述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精髓——“具体地分析具体的事物”。

当然,儒学辩证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分化为两个路向,一派是思辨的路向,一派是经验主义的路向。思辨的路向趋向于概念辩证法,这在本质上更接近于黑格尔主义,如朱熹的“一与多”的关系,陆九渊的“吾心即宇宙”的观点,以及后世王阳明“心即理”的命题等,其出发点与黑格尔理解的“一与多”颇具辙合之处。黑格尔还在《老子》一书中发现了“一与多”的关系,于是他联想到了他的“绝对理念”及其与具体事物的关系,从而充分显示了其理性的“泛神论”的思想与朱熹理性的“泛理论”思想如出一辙,它跟儒学中的玄学方向相一致。朱熹哲学带有明显的二元的特征,后世中国的玄学跟他有关系,但后世的实学鼻祖也是他。实学的方向就是经验主义的方向,以明清时期的“经世致用”之学为代表,形成了接引西方科学主义的重要的民族思想源头。

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改造的黑格尔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在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哲学中都有现成案例。像朱熹、方以智、王夫之所提出的“一分为二”和“合而为一”命题就是对立统一规律的不同侧面的表述,《内经》中“阳盛为阴,阴盛为阳”的命题阐明了典型“否定之否定”规律,王夫之“积成久大”和“化渐为著”揭示了量变与质变或渐变与突变的关系……此外,在时空观、运动观、发展观和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上,儒家都提出了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相通的见解。应该说,在“科学的辩证法”或现代辩证逻辑问世之前的二千多年来的各个历史阶段上,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哲学中的辩证思维无疑在世界上居于领先地位,在人类的思想发展史上谱写了光彩夺目的一页——这就无怪乎黑格尔要把它称为是“中国人的最高科学”了。

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哲学的辩证法于清代王夫之的著作中达到了高峰。王夫之强调“变化日新”、“物极必反”的发展、运动、转化和普遍联系的观点,提出了物质不灭和能量转化的见解,论证了对立统一规律。其理论价值和思想成就直接辐射到中国近现代。但是王夫之的辩证法在宗旨上仍没超出儒家思想的局限。如他指出“一分为二”是“合二而一”的基础,“故合二以一者,即分一为二之所固有矣”,⑧这是说在对立统一规律中统一是以对立为基础的——仅此而论,无疑是正确的,它跟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没有丝毫的不同。不过王夫之的意旨所归并不在“一分为二”上,而在“合二而一”上,如说“一之体立,故两之用行”,这就肯定了统一性是根本和绝对的方面:首先有了统一体,对立面双方的氮蕴相荡才能促进事物的运动和发展。所以王夫之十分赞赏张载“仇必和而解”的观点,指出“太和,和之至也”,⑨从而在根本上削弱和消融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那种斗争和革命的精神。

孔子的弟子有若曾说“礼之用,和为贵”,“和”、“和合”、“和谐”——这既是儒家辩证法的出发点,也是儒家辩证法的归宿点。在极左路线占统治地位的年代,儒家“和”的方法论、价值观和世界观,从学理层面上升到政治层面,受到了猛烈地批判,认为它是跟辩证法截然相反的一种“反辩证法”思维方法,唯一的理由就是它过分强调“和”。孰不知,“和合”、“和谐”正是辩证逻辑推理的必然结论。如从价值层面上来看,只要有人类存在,就免不了有对立和争斗,免不了革命和战争,但只要有对立和争斗、有革命和战争,就永远抛弃不了“和”的价值和结果。可见,儒家辩证法跟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在逻辑和方法上是一致的,但在价值和结论上是互补的。

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就可发现,儒学辩证法与近代的唯物辩证法最大的同中之异就是儒学辩证法减弱了斗争在事物运动中的重要意义,而马克思主义的唯物

辩证法正是立足于揭扬事物的运动、发展、斗争和转化,具有实质上的革命性——马克思有句名言,即“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⑩恩格斯也指出,辩证法就是主观反映客观世界中那些到处盛行着的对立,“这些对立,以其不断斗争和最后的互相转变或向更高形式的转变”决定现实生活,⑩列宁则一再明确指出:“发展是对立面的斗争。”“对立面的统一(一致、同一、同等作用)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相互排斥的对立面的斗争则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⑩只有斗争、运动、发展和转化事物才处于不断的新陈代谢和向更高阶段进步的过程中。这种斗争、运动、发展和转化的哲学是对现实世界的真实、客观和科学的描述,决不是在主观上追求“仇必仇到底”的唯意志论的情感谊泄。斗争性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革命灵魂。但是,把斗争性强调过了头,也就失去这个灵魂。因此,儒家“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的和谐观点,正可大补“绝对斗争性”之所缺。

的辩证法思想立足于中国哲学的辩证法去契合和会通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从而赋予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以鲜明的中国特色。例如,把对立统一规律用儒学哲学成语凝练为“一分为二”,有时也用“相反相成”的命题表述相似的思想。除吸收了儒、老、法等学派丰富的辩证法思想以外,还充分借取了中国传统的军事辩证法思想,此为中国古代真正科学的思想,具有极大的应用价值,这些都构成了辩证法思想的主体来源。如果说,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是一种概念思辨方式,是绝对理念的自我否定,在马克思那里把它改造成为一种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而到了手里则不仅是世界观和认识论,而且是中国共产党的整个革命策略的思想基础和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逻辑。如曾经指出:“对于的磨擦,同志还说了三条原则,第一条出自《老子》,‘不为天下先’,就是要后发制人,不先发制人。第二条出自《左传》,‘退避三舍’,一舍三十里,你打边区我们就退几十里再说。第三条出自《礼记》,‘来而不往非礼也’,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样,有理,有利,有节,结果坚持了八年抗战。”⑩在这里列举的这三条辩证原则都不是出于马克思主义的原典,而是源于中国的儒家和道家,即中国传统的思想。这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革命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方法既来自于中国传统的哲学智慧,应该说是打通近代最先进的辩证思维与中国传统儒家的辩证思维之路的典范。

参考文献:

(1)胡适:《先秦名学史》,《胡适学术文集.中国哲学史》下册,第849页,中华书局,1991

(2)张静盛:《实事求是地研究中国传统思想》,《哲学思想研究》1986年第2期

(3)《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3卷,第545页

(4)转引自朱谦之:《中国哲学对于欧洲的影响》,第341页.福建人民出版杜,1969年

(5)(12)《列宁全集)第38卷,第410.408页

(6)《列宁选集》第2卷,第642页

(7)(美)宾宗仪:《擂学与马克思主义》第二版序,第69页

(8)王夫之:《周易传卷》卷五

(9)王夫之:《张子正蔽注·太和篇》。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18页。

第7篇:辩证逻辑基本原理范文

建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及其体系,必须遵循三个方法论原则。

1.逻辑与历史一致的原则

任何一门成熟的科学理论都表现为系统的逻辑范畴体系。这种逻辑范畴体系和历史发展过程是一致的,逻辑与历史的一致为科学理论系统化提供了客观依据和方法论的指导原则。这里所说的历史,是指客观事物本身发展的历史,即事物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演变过程以及人类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思维发展的历史过程。这里所说的逻辑,就是指人的理性思维对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概括和反映,是历史的东西在人的思维中的再现。逻辑与历史的一致,是科学的辩证思维方法之一。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要求,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及其体系的构建,正是遵循了辩证唯物主义的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原则的。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历史总是丰富多彩的,它在无数的偶然、曲折和跳跃中展现了思想政治教育内在的必然性。而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是以“浓缩”的形式,在“纯粹”的形态上,撇开了一切偶然的因素去把握思想政治教育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性的。在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的内在逻辑联系中,把基础理论维(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对象、思想政治教育的灌输原则)确定为“逻辑起点”,体现了理论的逻辑行程和人们认识发展的历史过程的一致,因为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首先要对诸如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理论基础等基础理论作出理论的论证和科学的解释,因而它从一个方面体现了逻辑与历史一致的原则。

2.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原则

辩证思维的发展,总是经历着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从片面到全面的过程,也就是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因此,坚持逻辑的与历史的一致,也就必须贯彻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原则。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原则,是构筑任何理论体系的必循准则,任何一种理论体系,只有当它形成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理论体系时,才真正地实现了对其对象的辩证认识;只有实现了这种辩证认识的理论系统,才能成为严密的科学的理论形态。所谓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就是通过分别确定思维对象的各方面、各部分、各层次和各种关系的基本规定性,揭示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把这些方面、部分、层次和关系有机地综合为思维整体。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是科学的辩证思维方法之一。研究和建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及其体系,必须遵循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原则。因为,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及其体系的运行过程,就是从逻辑起点(基础理论维)、逻辑中项(价值认识维、教育过程维、对偶范畴维)到逻辑终点(方法载体维)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展开过程。这个逻辑的展开过程同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客观进程是基本上相一致的。这样,以基础理论维为逻辑起点,以思想政治教育的历史发展为根据和内容,一个具有强烈的历史感和现实感,具有严密的内在联系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体系,就可以逐步建立起来。这说明,从逻辑起点到一般范畴体系,是一个各个、各对一般范畴之间不断转化、过渡、前进、上升的过程,是起点范畴不断获得自身规定而丰富自身的过程,是起点范畴潜藏着的内容不断显露和表现的过程,是起点范畴和其他一般范畴相互关系的阐述过程,是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对象和本质特征的明确和展现过程,是思想政治教育历史内在规律、总体轮廓的复制过程,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生动地体现了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原则。

3.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同一的原则

列宁在《哲学笔记》中指出:“虽说马克思没有遗留下‘逻辑’(大写字母的),但他遗留下《资本论》的逻辑,应当充分地利用这种逻辑解决这一问题。在《资本论》中,唯物主义的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不必要三个词:它们是同一个东西]都应用于一门科学”[1](p290)。一般认为,列宁正是通过此类有关辩证逻辑特性的论述,明确提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统一的原理。列宁明确提出三者同一的原则,体现了现代科学认识发展的历史趋势,代表了现代哲学科学的发展方向。现代科学的发展趋势是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特别是整体化、一体化的趋势是主导方面。把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在同一门科学中完全融合统一起来,变成“同一个东西”,这是对科学认识提出的最高要求,是科学理论发展臻于成熟的标志。一切科学理论只要不满足于单纯的经验描述和现象复制,就要力求借助于理论思维和逻辑推演向体系化、整体化的方向发展,在这个方向上对象中的客观辩证联系转化为思维中的逻辑联系,转化为认识运动中概念和范畴的依次递进。由此而建立起来的概念和范畴体系不仅克服了经验认识的表面性,而且也克服了形式逻辑的片面性,从而把对象当作丰富的整体、有生命的过程在其内在联系上加以把握。研究和建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及其体系,必须遵循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同一的原则。因为,在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的运行过程中,不是各个、各对一般范畴的简单列举和依次排列,而是所有一般范畴都按照一定的逻辑法则从一个到另一个、从一对到另一对地推导出来的。通过这种推导和证明,表明每一个或每一对一般范畴都不是任意产生的,而是合乎规律地必然出现的。这种建立在严密推论和证明基础上的一般范畴体系,恰恰表现为人们对思想政治教育现象的理论理解和范畴把握的辩证过程。这个认识过程从思想政治教育的最简单规定(起点范畴)出发,开始是最抽象、最肤浅的认识,然后沿着既是分析又是综合的道路一步一步地深入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从而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认识愈来愈丰富、愈来愈具体。当思维上升到逻辑演进的最高点,它同时也就达到了认识和理论理解的最高点。在这里,思想政治教育逻辑的进程和思想政治教育认识的发展是完全一致的,之所以一致,是由于它们二者都遵循着同一个规律──思想政治教育的客观辩证法。因此,思想政治教育辩证法、思想政治教育认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逻辑学完全融合和统一了起来,变成了“同一个东西”,从而生动地体现了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同一的原则。

二、建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及其体系的基本原则

建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及其体系,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客观全面性原则

(1)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指在研究和建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及其体系时,必须采取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态度,排斥主观臆断。客观性原则是由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的客观性特征决定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的内容来自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所研究的特殊领域,它反映着思想政治教育固有的本质和规律性,具有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性。而一切唯心主义者都夸大范畴的主观精神的方面,否认范畴所反映的内容的客观性。马克思主义创造性地扬弃并消化了人类认识史的全部成果,认为逻辑范畴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反映客观世界联系与发展的主观辩证法。而现实的客观世界是按照其固有的必然趋势辩证地联系和发展着的,有它自己的客观辩证法。当层次分明、系统严密的客观世界作为完整的对象进入主体作用范围时,人们必定相应地形成有关逻辑范畴及其体系。即是说,先有客观辩证法,然后才有主观辩证法。客观辩证法创造了主观辩证法,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这个历史顺序是不能颠倒的。依据客观性原则,我们无论是提出、阐述还是概括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时,都要对大量的思想政治教育经验材料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研究,都要从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所研究的特殊领域中吸取客观内容,而不能主观臆断,闭门造车。

(2)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是指在研究和建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及其体系时,必须从时空整体上全面地考察其运动发展和辩证联系,即对其作多方面、多角度、多侧面、多方位的考察。全面性原则是由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体系的整体性特征决定的。全面地认识对象,这是思维的本质所在。而“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住、研究清楚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我们永远也不会完全做到这一点,但是,全面性这一要求可以使我们防止犯错误和防止僵化。”[2](p419)列宁在此指出了全面性的具体内容,即从总体上研究和把握对象的所有方面、所有联系和环节。全面性原则的基本逻辑要求就是:

第一,从整体出发考察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体系的运动发展过程,反对那种脱离整体而孤立地考察对象的部分或要素的做法。因为离开了整体,就弄不清它的各个组成部分或要素,甚至就会得出片面性的结论。在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一般范畴体系中,各个、各对一般范畴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和辩证发展的。因为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若干一般范畴反映了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各种现象的普遍联系和全面发展的不同侧面,因此,当我们对其进行具体考察时,就会清楚地看到这种联系。我们不应当把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各个、各对一般范畴看成是孤立的、互不联系的、僵死不动的东西,而应当揭示出各个、各对一般范畴之间的联系、转化和运动的过程,应当“像从简单范畴的辩证运动中产生群一样,从群的辩证运动中产生系列,从系列的辩证运动中又产生整个体系。”[3](p142-143)也就是说,应当体现一般范畴本身的有机联系,先行的一般范畴是后来的一般范畴的起点和环节,后来的一般范畴是先行的一般范畴的发展和结果。比如,在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中,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就是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的起点和环节,而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的发展和结果。因此新概念“比先行的概念更高、更丰富;因为它由于成了先行概念的否定或对立物而变得更丰富了,所以它包含着先行的概念,但又比先行概念更多一些,并且是它和它的对立物的统一。”[4](p36)我们考察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若干一般范畴之间的相互关系,就是要弄清楚它们之间的互相隶属的关系和从简单到复杂、从抽象到具体的辩证发展过程。

第二,用对立统一的辩证观点考察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每个对偶范畴的辩证联系,反对形而上学地割裂每个对偶范畴之间的辩证关系的思维方法。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每个对偶范畴都是对立的统一。我们知道,对立统一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当然也是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对偶范畴的实质和核心。但是,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每个对偶范畴究竟是怎样对立统一的,只有在系统地研究了每个对偶范畴的辩证关系之后,才能有更明晰的了解;同时,也只有用对立统一观点去研究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每个对偶范畴,才能更深刻理解它们的内在关系和本质。研究和考察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每个对偶范畴的对立统一关系,首先必须了解它们之间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联系。理论与实践、表扬与批评等等,不仅不能孤立存在、互相分离,而且是互相渗透、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其次,要研究它们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每个对偶范畴之间,如主导性与多样性、继承与创新等等,也如同各个前后之间的一般范畴那样,不是凝固的、僵死的,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动的、相互转化的。

2.实践求是性原则

(1)实践性原则

实践性原则是指在研究和建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及其体系时,必须将它的完善和发展建立在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的基础上。实践性原则是由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的客观性特征决定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是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的源泉,是形成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的决定性条件。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并不是先验地存在于主体之中,而是“自然界在人的认识中的反映形式”[1](p153),这种反映形式之所以具有公理的意义,能够成为我们思维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之网的“网上纽结”,恰恰是在于它们是人们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从客观实际中抽象出来,并经受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反复检验证明是正确的;同时,还在于它们是历史关系的产物,说到底,是一定的社会的经济关系、生产关系赋予这些一般范畴以历史的、具体的内容,从而使它们在人们的思维活动中具有了确切的、具体的性质、作用和地位。它们的有效性和非有效性,完全取决于其所反映的规律的深度、全面性程度和相符性程度。而这些程度的确定,只有以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作为标准才是可靠的。贯彻实践性原则,要注意下列问题:第一,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使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得到检验。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总是具体的,总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进行的,因此,人们在实践中获得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也总是具体的,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这样一来,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的具体性和历史性就使得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具有具体性和历史性。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我们前面所考察的经济范畴,也都带有自己的历史的痕迹。”[5](p192)马克思的这一思想,同样适用于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因此,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所反映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的深度和广度都是有限的、相对的。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更和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的发展,必定使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得到全面的检验、修正和充实。一方面,会使某些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成为过时的或是陈旧的东西;另一方面,又会使某些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的内容更精确、更科学、更完善。第二,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使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得到发展。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的内容和数量,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认识水平和认识能力的提高以及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人们不仅会丰富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已有一般范畴的内容,而且会提出和增加新的一般范畴,丰富其范畴理论的宝库。

(2)求是性原则

求是性原则是指在研究和建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及其体系时,必须经历从感性的具体到抽象的规定,又从抽象的规定上升到思维中理性的具体的辩证过程,实事求是地反映客观现实,从中引出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性,以获得真理性的认识。求是性原则是由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的抽象性特征和一般范畴体系的具体性特征决定的。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都是从具体到抽象、从抽象到具体逐步形成的。在科学抽象过程中,具体既是认识的起点,又是认识的终点。因为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总是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发展的。认识并不能停留在这个具体上,而是继续前进,我们再分析这个具体,就可以得到更高级的抽象,这些抽象的综合提供更深刻和更全面的关于对象的具体认识,认识就是这样无限的螺旋式的上升过程。因此,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及其体系形成和建构的过程,是从感性的具体到抽象的规定,又从抽象的规定上升到思维中理性的具体的辩证过程。一方面,如果没有从感性的具体到科学的抽象,那么,就不可能有思维中的理性具体,也就不可能形成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了;另一方面,科学的抽象又有待于上升到思维中理性的具体,否则就不能完整地、全面地反映内容丰富多样的具体事物,也就无法形成和建构反映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领域中各种现象的普遍本质和辩证矛盾的一般范畴及其体系。可见,我们只有遵循求是性原则,坚持抽象和具体的辩证统一,才能建构逻辑完备、表达明晰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及其体系。

3.动态开放性原则

(1)动态性原则

动态性原则是指在研究和建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及其体系时,必须把它看成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因而需要人们加以动态把握,并不断地吸收反馈信息,调节思维程序。建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及其体系之所以是一个过程,首先是因为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所研究的特殊领域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发展过程;它作为过程还在于,它要随着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的深入而深入,随着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并不断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的检验;它作为过程最根本之处在于,认识与客体的相符,亦即主观与客观的相符是一个运动、发展的过程,它就表现在这一运动、发展过程中。正如列宁所说:“真理是过程。”[1](p170)动态性原则是由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的辩证性特征决定的。因此,动态是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体系固有的属性,也是它的辩证本性之所在。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的发展,既指某个或某对一般范畴的内容越来越精确,越来越完善,也指整个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体系的变化:新一般范畴不断创建,旧一般范畴有所淘汰。任何范畴体系都是历史的产物,是和一定历史时期的科学和思维认识的发展水平相联系的。因而,一定时代的人受一定时代历史条件的限制,不可能把握绝对正确、绝对完善、最终完成的逻辑范畴体系。对我们来说,已经揭示的、建构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及其体系要深入研究,还要不断揭示、创建新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以适应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的发展,推动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前进。

(2)开放性原则

开放性原则是指在研究和建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及其体系时,必须充分认识它同社会环境系统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表现在认识论上就是教条主义和独断论,表现在逻辑范畴上,就是体系的自我封闭性。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本性在于批判性、革命性,其生命就在于自我运动、自我发展。在认识上就是承认真理的相对性和认识的无限性,在逻辑范畴的体系上则表现为开放性。因此,开放性原则也是由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的辩证性特征决定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体系既然被称之为体系,必然具有体系固有的开放性。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体系的开放性表现为: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工作者与社会环境系统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一方面,不断地形成具有新内容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以丰富其体系的内容;另一方面,还可以不断地改变自身整体的或层次的结构和功能,以形成新的辩证思维的逻辑形式。遵循开放性原则,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坚持时代性。时代性是指通过吸收现代科学发展中的新成果,从中概括出新的一般范畴。现代科学已进入以高度分化和高度综合辩证统一为特征的新阶段,要不断完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体系,必须从新学科中摄取养分,提炼出新的一般范畴。第二,坚持全面性和联系性。全面性和联系性是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体系的基本要求,只有从全面的、联系的观点出发去建构一般范畴体系,才能使其发挥整体综合的功能,成为辩证思维的有效形式。

4.创新前瞻性原则

(1)创新性原则

创新性原则是指在研究和建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及其体系时,必须具有敢于破旧立新,推陈出新,追求独到和最佳的精神,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开拓性的现代思维方式。创新性原则也是由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的辩证性特征决定的。创新性是人的根本特征之一。思维方式由保守性向创新性的转变,是现代实践和历史发展的产物。21世纪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世纪。我国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赶超世界先进水平,最为关键的就是要培育、保护和有效发挥中华民族的创造力。现在,我国从倡导发挥人的创造能力到提出建设“创新工程”,进而规划和建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正是中华民族创造精神的历史性升华和时代性自觉。新科技革命的兴起,新方法论的发展,新学科的诞生,都已经远离对客体的感性直观,在今天,人们只靠感性直觉来上升为概念已经远远不够了,思维触角必须扩展到直觉范围之外;人们只靠已有经验材料来产生理论也远远不够了,还必须依靠理论思维创造出新的理论。当今的很多新理论、新概念、新模式、新假设,都证明了这种开创性思维的普适性和重大功能,为人类的认识和实践开拓了新途径、新领域。例如,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正在以一种深入持久的方式改变着世界的面貌,网络化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一大突出特征。网络既是一种新的信息传播媒介,也是一种新的文化传播和整合载体,正悄然改变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网络给人类思想文化的内容带来了新变化。网络以其独有的传播特性,如:全球性、开放性、互动性,强化了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也加剧了全球文化的趋同性。网络中人们精神生活的各个侧面都可以显现出来,各种价值判断、意识形态、话语系统、审美倾向等在这个环境内不断冲撞。面对当今的网络信息时代,思想政治教育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必须在观念、内容、方式、队伍等方面努力进行创新和改进,以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这是当前思想政治教育亟待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比如,我们要改进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方法,使之符合网络时代的需要;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新手段、开辟新空间和新渠道,大力弘扬主旋律,占领新阵地;要开辟网络教育阵地,建立教育互联网平台,加大教育软件开发的力度,不断保持思想政治教育的科技先进性,努力营造出全新的网络文化氛围,加强网络道德建设,促进网上自律和他律的有机结合。我们遵循创新性原则,必须在现有一般范畴中及时地充实网络时代思想政治教育新鲜的、活生生的具体内容,使之更科学、更完善。

(2)前瞻性原则

前瞻性原则是指在研究和建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及其体系时,必须具有超前思维和超前意识。它的主要特点是立足现实,着眼未来,依据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规律预测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趋势和未来状况,这成为人们主观认识能动作用的前导工具。正是古人所说的“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的思维原则。前瞻性原则是由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对偶范畴的辩证本性决定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对偶范畴的前瞻性,是对偶范畴在反映思想政治教育各种现象的矛盾本性的同时,对思想政治教育未来发展变化可能性的展望,是认识的超前性对思维形式的新要求。遵循前瞻性原则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第一,思想政治教育现象具有内在的发展变化规律性。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对偶范畴作为反映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客体的辩证思维的逻辑形式,就是要根据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获得新的内涵。思想政治教育的客观现象是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对偶范畴形成的前提和基础,当人们的思维能够揭示和把握住思想政治教育发展过程中各种现象的本质以及转化的规律时,就可以通过诸对对偶范畴将这些认识成果反映出来,并推广到对未来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性的认识活动中。

第二,人的思维具有认识的目的性。思维对思想政治教育现象的反映,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活动,尤其离不开思维主体人的主观认识倾向,这种认识的目的性,是人的思维的本质力量的体现,是人的生存活动中所特有的发展自身素质、揭示和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和规律的主动性的表现。人们通过一个又一个的认识目标,不断地将思维的本质力量投射到新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客体上,根据所获得的对该客体规律性的认识,在有目的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中改造世界。思维的这种目的性反映在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对偶范畴中,就形成了对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必然发展趋势的把握。

第三,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对偶范畴自身的发展具有历史的连续性。作为预见思想政治教育未来特性的对偶范畴,是从人们长期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和创造性的理论研究中发展而来的,是人们认识由肤浅到深刻、由简单到复杂、由摹写到推断不断升华的结果。科学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对偶范畴的形成,使人们将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有机地统一起来,并根据反映在对偶范畴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规律性,创设出对人们未来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具有超前指导意义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对偶范畴及其系统。遵循前瞻性原则,建构起来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对偶范畴及其系统,应该反映出思想政治教育对人们未来生存和发展所产生影响的本质及规律性的东西。自觉地形成并运用具有前瞻性意义的科学的对偶范畴,有助于人们超前预测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结果,指导人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少走弯路,以高效率的思维活动为人们高水平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提供必要保证。

5.系统综合性原则

(1)系统性原则

系统性原则是指在研究和建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及其体系时,必须用系统的方法来思考和解决问题,将它看作是一个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若干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立足系统整体去注重研究一般范畴体系与要素之间、要素与要素之间以及一般范畴体系与社会环境系统之间的关系,由此来把握一般范畴及其体系的本质和规律。系统性原则是由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体系的整体性特征决定的。现代思维的系统性认为,在系统中,存在着系统整体和作为系统组成部分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存在着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存在着系统整体和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此外,系统内部还有结构和功能、输入和输出、原因和结果、上层和下层、正反馈和负反馈的相互作用。如果把中介作用考虑进去,可以认为客观世界的一切事物及其在人脑中的反映都处在相互作用之中。整个世界呈现为一种无限复杂的既有纵向等级层次之分,又有横向类型并列之别的立体网络式的相互作用图景。伴随着当代高科技的突飞猛进和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的发展,呈现在我们面前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是一个多规定、多层次、多联系、多功能、全方位的动态体系。它不但是作为体系而存在的,而且体系中的每一基本要素都不是孤立的,这些要素既在本体系之内,又与其他体系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所以我们在研究和建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及其体系时,就要有“一盘棋”的思想,要把一般范畴看成是由许多要素组成的有机体系来把握,而不能只站在某一角度,只考虑问题的某一方面,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2)综合性原则

综合性原则是指在研究和建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及其体系时,必须对它作综合考察,即通过揭示一般范畴各种关系的总和来认识它的本质。综合性原则也是由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体系的整体性特征决定的。综合性思维是适应和反映现代科学、现代社会发展的高度综合化和整体化趋势而产生出来的。综合性思维既不同于古代把直观的、思辨的玄想和猜测掺杂在一起的自发性综合思维,又在继承近代综合思维辩证本性的基础上,改造和深化了传统的综合思维,打破其先对部分进行分析,然后再对部分进行综合的先分析后综合的思维程序。所以,综合性思维是把握系统整体的根本思维原则和重要思维方法。

第8篇:辩证逻辑基本原理范文

一、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生命命题

 

苏格拉底一句“认识你自己”成为人类寻求生命的意义的肇始,不仅成为现代生命哲学方兴未艾的主题,更是社会普通人思考日常生活意义时不可绕过的问题。逻辑学自亚里士多德以降至培根,一直被界定为认识客观事物、把握规律、探索真理的工具,围绕“工具”目的是其不变的主题,即“暂时撇开思维的具体内容,而专门研究人的思维结构及其运动的规律和规则”(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形式逻辑)。自笛卡尔到康德,再到黑格尔,传统的形式逻辑逐渐形成围绕概念的 “内涵逻辑”的辩证法,逻辑学的范畴推演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和境界,尤其是黑格尔做出了巨大贡献,在他的努力下,辩证法的理论形态发生了根本转换,即从自发到自觉。黑格尔最终把辩证法发展为本体论、认识论和逻辑学相统一的思想运动逻辑。尽管还没有摆脱被恩格斯批评的“变戏法”的尴尬,但是毕竟已经开始涉及人(尽管是类的层面)的自由以及对美的感受问题。对这种“类”概念的自由,有学者指出“当黑格尔把‘理性’视为人的全部丰富性──包括感受、情感、意志、想象、目的等──的深层统一性时,他便以一种泛逻辑主义的思维方式把人抽象化了”。[1] “认识你自己”不免也就成为一种抽象,一种理念的东西,无关生活。

 

马克思开启了逻辑学发展的另一丰碑,即唯物主义辩证法。这种立足于历史发生学立场上的辩证法是对黑格尔抽象理念辩证法的扬弃,因为它根源于人类的社会劳动实践,以探求人类的自由解放为使命。但是,马克思的逻辑学关照下的人已不再是类的概念,社会实践中“有生命的个体”,追求人的自由解放是贯穿马克思辩证法始终的红线,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内在理论品性。就方法论意义而言,总体上,唯物辩证法以矛盾分析为主轴,是一个方法的集合,还有由抽象上升到具体、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归纳和演绎、辩证的分析和综合方法,等等。恰如列宁在《哲学笔记》中所指出的:“辩证法也就是认识论”。一般而论,人们心目中的逻辑学更多时候都是在认识论中发芽、开花、结果的学问,有时候也涉及价值、自由的东西,但多数时候是为认识而认识的,是为其方法的本性服务的。即使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学习过程中,如此的认识也是屡见不鲜的。至今,苏格拉底的那个古老的生命命题仍活跃在人们生活的逻辑中,有意思的是逻辑学本身也在执着地寻求着它自身的“生命”意义,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即通过逻辑学的生活关照尤其是辩证法的学习以促进理想自由的人格塑造与形成。

二、“化理论为方法,化理论为德性”与辩证逻辑生活关照的使命

 

冯契先生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就提出“化理论为方法,化理论为德性”,显见,这为解答上述问题提供了极佳的思路。因为这关乎知识与智慧的根本关系问题,也是生命意义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可能最大,难度也可能是最大的。正如冯先生所指出的:“这是一个要克服种种异化现象,刻苦磨练的过程。” 又说,“因为理论不仅仅是武器、工具,而且本身具有内在价值,体现了人格,表现了个性”。[2]理论尚且如此,何况乎方法论呢?就唯物辩证法而言,毫不讳言,它为我们提供了强大的认识武器,掌握其方法的精髓是至关重要的,这是“转识成智”的必须前提,也算是第一步骤。孙正津教授对此有着深刻的分析。他认为,辩证的分析和综合是唯物辩证法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方法,其他都以此为依据主要用来进行概念的辩证推演,这种推演的特点是立足于概念的辩证本性,通过概念内在矛盾的展开、演化,在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中形成具有辩证特性的理论体系。事实上,唯物辩证法的推演进路和方法与人们认识的过程与规律是内在统一的,是内恰的。我们之所以视之为科学,就是因为它体现了人们认识事物的客观规律,这种辩证思维的概念推演方法一方面源自认识和研究事物的认知实践;另一方面,又通过其特有的逻辑结构和方式深化对事物的考察和认识。进一步,当我们把辩证法的思维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和思考中时,就会相应地转化为工作和思想方法,同理,当运用到学术研究中,则会转化为一定的研究和表述方法,而运用到生活中,就会转化为表达方法和生活“智慧”。

 

辩证法化理论为方法主要是通过辩证的分析和综合进行的,因为辩证的分析与综合主要针对目标是分析和综合被研究对象包含的矛盾。所有关于矛盾的理论或学说都是辩证法可以分析的对象,只有在对矛盾的剖析中才能深化对方法把握。“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 [3] ,还必须客观分析矛盾对立面的转化。这里讲的转化要求我们需要从更广的视域去理解,用动态变化的眼光审视问题。矛盾的转化是有条件的,事物的矛盾在一定条件下的确可以转化,但是不是绝对的。辩证的分析和综合在推进认识的发展时需要二者之间的不断相互转换。有分析、有综合,相互交织和渗透。辩证的分析和综合要分清主次、理顺关系。运用时,要借助矛盾分析的若干范畴,从事物诸多矛盾中,要分析出其先后、主次、基本和非基本矛盾,弄清楚起始矛盾与后继矛盾、主次矛盾、基本与非基本矛盾的关系。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分析为我们认识事物提供了强大的方法论武器。通过矛盾分析,尤其是对立的矛盾有着内在转化的前景,这让我们可以乐观的看待事物发展,从而冷静地等待事物的统一,乃至和谐,这是难能可贵的方法论价值立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与传统矛盾分析法对待宏大历史、人类命运矛盾的乐观精神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人作为微观个体的生活对待矛盾的无奈和焦虑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普遍。

 

在践行“化理论为德性”的命题中,密切关注日常生活的同时,尤其要注意逻辑悖论问题。逻辑悖论矛盾的误用与缺位不能也不应再被忽视。钱广荣教授认为“自相矛盾”是典型的逻辑悖论矛盾,将其用作“对立统一”意义上的矛盾是误用,这种误用将导致逻辑悖论矛盾在唯物辩证法中的缺位。[4] “缺位”是从辩证法的方法论运用而言的,在此主要着眼于人的生活领域谈“误用”的问题,以分析我们对唯物辩证法生活关照方面理解与把握上还存在某种程度的局限。生活中的自相矛盾往往是人们实践经验的产物,但是不能因为多为主观而忽视其地位和意义。它体现了实践主体即个人和社会在选择和实现价值的过程中由于认知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制约而出现的不能自圆其说的自相矛盾情况。它不同于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逻辑悖论,而是一种与人们诸多行为选择(尤其是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普遍的客观存在。也就是说,生活中的自相矛盾与辩证法的对立统一矛盾是不同的。这里人们容易犯的错误是要么把二者直接等同起来,要么是直接把生活中的自相矛盾遮蔽掉,无视其存在。在多数时候将前者混同于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而加以误用,这实在是一个逻辑错误。不仅如此,这样做的实践“恶果”恰如钱广荣教授所指出的那样:“我们至今只能运用‘对立统一’的规律描绘和说明世界,不能运用自相矛盾的逻辑悖论的方法,揭示和叙述社会和人生选择中客观上大量存在的悖论现象尤其是道德悖论现象,忽视开发自相矛盾研究的重要的科学认识和社会实践价值。”[5]如此一来,势必会导致人们不能用“悖论方法”认识和把握社会和人生的价值选择中出现的种种矛盾,把矛盾刚性化,视矛盾转化自然化,进而影响到自身的生活观念和情绪,严重的会出现心理失衡,引发行为失范,甚至制造社会不和谐和社会动乱。回到冯契先生的“化理论为方法,化理论为德性”命题,我们就可以看到如果缺乏了人们的生活实践这个环节,“化理论为德性”最终将成为单纯的理论抽象,换言之,如果人们对生活实践的经验总结和提炼出了问题,又将如何形成正确的理论呢,没有正确的理论,如何又化为科学的方法呢?

 

三、生命主体的意义─逻辑学生活关照的可能和必然

 

苏格拉底难能可贵的从哪个“不属人”的时代提出这样伟大的“属人”命题,不仅标志古希腊的理性精神的发轫,更使“自己”成为千古之谜。自此以后,诸如人活着的价值、人活着的意义,生命的本质、意义等成为哲学家们包括芸芸众生孜孜不倦的探索和追求。历史证明,越是有价值的问题越是需要耐心和韧性,人类从一个朴素的崇尚神灵的史前史时期,到心灵开始发育、自我意识萌芽的神学时代,及至笛卡尔“我思故我在”以主体性凸显为标志的振聋发聩的呐喊,人类终从迷雾中清醒,开始并学会了从主体理性的视角审视客观的社会和人类自身。新时代为生命呐喊的是以叔本华的非理性主义为始,后有尼采的权力意志、萨特的存在主义、福柯的生命体验、柏格森的生命绵延等等都力图挣破理性主义的篱绊,对生命的本真自由进行探索,又一次开启了人类理想人格的塑造问题。

 

具有讽刺意义的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剧,人类越发现自身逐渐坠入理性至上的理念抽象中去了,理性逻辑至高无上。技术“坐架”时代的到来使得人丢掉了内心的否定性、批判性和超越性的向度,成为“单向度”的人。事实上,这种理性仅仅是工具理性而已,技术理性统摄一切。人的生活逐步陷入被“殖民化”的境地。[6]面对人的生命发展的这种内在要求,需要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诸学科给予时代的回应。而现实是,诸学科包括逻辑学借助科学技术的翅膀都呈现出了“一种可悲而又有前途的发展”的倾向[7]。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数学的应用,辩证逻辑成为真正的“逻辑”迈出了可喜的步伐。在可预期的未来,逻辑学(辩证逻辑)与人工智能、博弈论、计算技术等或结合或借助将会迎来学科范式的大发展,这是尤令人鼓舞的。但是,除了在学术之林构建自己的领地,逻辑学面对日益“殖民化”的人的日常生活在德性塑造、自由寻求上究竟能否有所作为却是一个引人深思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我们认为逻辑学尤其是辩证(批判)逻辑的生活关照不仅可能,而且必然。

 

首先,逻辑学可以为人的理性培育创造机会并促进人的理性提升。通过重新建立人类的精神生活,继续完成如哈贝马斯所言的“远未完成的”启蒙事业。康德这样界定启蒙:“就是人类脱离自我招致的不成熟。不成熟就是不经别人的引导就不能运用自己的理智,如果不成熟的原因不在于缺乏理智,而在于不经别人引导就缺乏运用自己理智的决心和勇气,那么这种不成熟就是自我招致的。要有勇气用你自己的理智,这就是启蒙的座右铭。”[8]我们可以这样判定,即主体理性是锻炼发掘、思考与探索生命意义的能力的重要前提和保证,而主体理性的生成离不开批判性的逻辑思维与方法,这种能力为基础的理性便能很好地引导主体正视生命的基本诉求,并以此为逻辑起点,去认识自然,关注对生命意义的认识、体验以及建构,在不断的社会生活实践中重新认识自身,直面生命,进而提升生命意义。因此,要在镜子中映照出真实的自我,先需要人的主体理性精神的发扬。

 

其次,对逻辑悖论的研究不仅是使辩证逻辑自身发展完善,更是使辩证逻辑更接近甚至契合现实生活的重要方向。逻辑悖论的研究并不妨碍逻辑学在当代参与学科竞争的优势,反而会添加许多有益的因素。在张建军看来,逻辑学拥有“基础学科、工具学科和人文学科三重性质,这是逻辑学在当代科学体系中独有的特征”,早在1997年,他就提出要开展逻辑社会学研究。钱广荣指出“需要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将逻辑悖论的‘自相矛盾’现象引进唯物辩证法的范畴体系。”[9]当代中国社会出现的许多矛盾(包括作为个体人的生存困惑)其实是以悖论方式存在的“自相矛盾”,认识、阐明和把握这类“矛盾”,必须要运用 “自相矛盾——逻辑悖论矛盾”的方法,分清利弊得失并分析其成因,采取扬长避短的发展策略,才有可能在“解悖”中逐步走出“奇异的循环”,赢得新的发展。这种方法也会最大程度地避免使人习惯于用“一点论”、“一极论”、“纯善论”的方法去认识、评价社会和人生,并逐步克服这种传统评价的痼疾,养成自觉运用 “两面方法”看社会和人生的“悖论素养”。 第三,重塑人的批判性思维是逻辑学的时代使命。物性化、单向度的个人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否定性思维的能力和品性,在技术理性的统治下,人成为附庸。吉登斯把现代性的极端后果总结为经济增长机制的崩溃、极权的增长、生态破坏的灾难、核冲突和大规模战争[10]。无疑,在当前的复杂风险的社会条件下,采取行动的个体面临的选择模式很多,因为选择的难度加大,在日程生活中往往多表现为犬儒主义、复古主义与激进主义等。哲学家奥伊肯这样评价我们的选择困境:“我们处于一种痛苦的困惑状态中。纯粹现实主义的文化剥夺了生活的一切意义;回到旧的生活方式又不可能,而放弃一切寻求生活意义与价值的努力也同样做不到,我们自己的时代尤其难以泰然接受这样的局面。”[11]重塑人的批判性思维则成为逻辑学当代应有之使命。对社会(生活)采用这种服膺理性、逻辑和真理的批判性思维是一种健康的怀疑主义态度,是当代人克服单向度,从而恢复人对于自由、尊严与意义最求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人必定要生活在一个逻辑的世界中,通过逻

 

辑并应用逻辑去认识世界、认识自我,是人的永恒使命,履行这个使命最终也是最重要的后果就是人获得自身的发展和完善即理想自由人格的塑造。时代越是发展,这个趋势就会越凸显,逻辑学理应并必然在人的生活世界观和生成性思维上起到应有的作用,只是有时是从反面提醒人类而已。

第9篇:辩证逻辑基本原理范文

为了行文方便,本文不再列小标题,只是基本上按照“程文”的顺序就有关问题逐次进行论述。

1.“程文”说:“逻辑学与逻辑思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逻辑学指一门思维科学,逻辑思维指一种思维活动或思维方式……逻辑思维的形成到逻辑学的诞生,是从逻辑规律和逻辑推理被人们不自觉地运用,到它们的形式被人们自觉地研究并加以系统化的飞跃。”②我们认为,“程文”这里所论逻辑思维与逻辑学的区分是正确的。逻辑思维也就是合逻辑的思维,是人们对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运用,逻辑学是人们对逻辑思维的研究,是人们对逻辑思维中所运用的思维形式(概念、命题、推理等)及其规律的逻辑总结。

但是,使笔者不解的是,“程文”所引《大学》中的一段话:“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格物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③这段话显然应属于逻辑思维的范围,竟被“程文”称之为“逻辑关系研究”,并且是“对命题逻辑的基本关系即蕴涵与逆蕴涵也有准确的理解”④。(这样它岂不是应属于逻辑学范围了?)而“程文”所引《墨经》对有关条件命题的必要条件、充分条件的理论概括:“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大故,有之必然。”本来属于逻辑学的范围(它是墨经逻辑学的一部分),竟被“程文”归属于“命题逻辑的运用”⑤!

2.“程文”认为,文化有两个基本的构成部分:价值体系和知识体系,价值体系包括道德观念、政治思想和。众所周知,道德观念、政治思想和都属于意识形态,都是有阶级性的。知识体系中有的内容没有阶级性(如自然科学),有的也是有阶级性的,如哲学(哲学也属于意识形态)。这样看来,在阶级社会,文化的主要内容乃是属于意识形态的,是有阶级性的。马克思说过:“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⑥因此可以说,在阶级社会,每一时代的文化思想的主流都必然是统治阶级思想的体现,它们的作用也首先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但是,“程文”却认为希腊文化并非如此。“程文”说,“希腊哲学的主要取向,就是认知主义”⑦,希腊哲人满足于仅仅为了认知而生活。

难道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让我们看看关于这一问题的权威著作是怎样说的:古希腊的社会是奴隶制社会。古希腊的哲学家同时是奴隶主。“古希腊哲学是奴隶主的世界观,德谟克里特的原子论和柏拉图的理念论,作为理论两者是不同的,以至对立的。但德谟克里特和柏拉图作为奴隶主的哲学家,他们的理论却都是为奴隶制度的合理性作辩护,为巩固奴隶制度服务的。他们都认为这种制度是合乎自然的制度,奴隶按着本性,天生就是安分守己,从事沉重的体力劳动;奴隶主则按照本性,天生就是发号施令,从事政治、文化、军事活动。奴隶制是永远不可改变的,改变了奴隶制就是违反了自然,悖逆了宇宙自然和人自身的本性。”

3.“程文”所以要曲解古希腊哲学的根本性质,关键在于要论证希腊哲学的根本取向决定了希腊必然会产生逻辑学。“程文”说:“希腊哲学的认知取向,代表了希腊文化的主流,反映了希腊文化的终极关怀。”⑨而“希腊文化的终极关怀,对逻辑学的产生有决定性的影响。”⑩难道希腊逻辑学的产生真的是由于希腊哲学的所谓认知主义取向决定的吗?不,如上所说,所谓希腊哲学的认知主义取向就是虚假的,而希腊逻辑学的产生是希腊哲学、文化的认知主义取向决定的说法,则更是荒谬的。试看马玉珂主编《西方逻辑史》(高等学校哲学专业教材)对这一问题是如何论述的:由于经济的发展,在一些城邦国家里出现了新兴的工商业奴隶主,“这种新兴的阶级代表进步的力量,同地主贵族奴隶主阶级进行各种政治斗争。代表不同阶层的利益的思想家、哲学家的不同观点的争论,就是这种政治斗争的反映。在古希腊,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斗争涉及政治、伦理、法律、宗教、哲学等各个方面。‘百家争鸣’,论辩之风甚盛。争鸣、论辩,不编辑。能停留在简单的说明或陈述上,需要有说服力的推理和论证,需要增强理性思维能力。于是,作为说理论证的演说术、雄辩术便应运而生。”(11)在这些演说术和雄辩术的基础上,逻辑学也就逐渐形成了。“由此可见,逻辑学的产生同论辩、证明直接有关。”

可见,希腊逻辑学的产生不仅不是由于希腊哲学的所谓认知主义取向决定的,而恰恰是希腊意识形态领域阶级斗争发展的表现——“百家争鸣”的产物。

“程文”为“希腊文化的终极关怀,对逻辑学的产生有决定性的影响”这一观点,提供了两条论据。其实这两条论据也同样适用于我们的观点。“程文”说:“首先,希腊文化的认知取向就使逻辑思维得到充分的发展。对希腊人而言,无论是认识外在的自然,还是认识自身,都是要运用推理、进行论证的。”(13)然而,进行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百家争鸣”,不是更需要运用推理、进行论证吗?“程文”说:“其次,科学总是因应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希腊文化的终极关怀也呼唤逻辑学,因为人们的认知活动十分需要逻辑的规范,借以澄清谬误和诡辩。”(14)然而,进行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百家争鸣”,不也同样需要逻辑的规范,借以澄清谬误和诡辩吗?

4.“程文”之所以要曲解希腊文化的特点并进而曲解希腊逻辑学产生的原因,关键是为了论证中国文化的特点与希腊文化根本不同,因而决定了中国不可能产生逻辑学。

“程文”说:“中国文化以道德与政治的两位一体作为终极关怀。”(15)又说:“内圣外王之道,道尽了中国文化的终极关怀。”(16)“在中国文化中,表面上至高无上的价值是道德,实际上至高无上的价值是政治。”(17)笔者认为,且不说“程文”对中国文化特点的概括是否片面化、简单化,我们只强调一点:正如上文所说,在阶级社会,一个国家的文化特别显示出道德和政治的重要地位,这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必然的。不仅中国如此,希腊也如此,只是“程文”未能正确认识希腊文化的特点而已。

“程文”为它的观点“中国文化的特点决定了中国不能产生逻辑学”进行了一系列的论证,但这些论证都是不能成立的。现择其要者反驳如下:

“程文”说,中国文化中由道德与政治结成的价值体系,与逻辑学的价值中立的本性是不相容的。它甚至引证牟宗三的话,说“是以知性中的成果,即逻辑、数学、科学,亦未出现。这一层领域完全成了一片荒凉地,意识所未层贯注到的地方。”(18)又说:“儒家不反智,只是把智当作道德与政治的御用工具……但是,由于道德与政治所结成的价值体系主宰一切,独霸一切,价值中立的知识根本就没有地位可言。”(19)笔者认为,把政治、道德放在第一位,决不意味着就不要发展非阶级性的科学——逻辑、数学、科学。因为,任何有头脑的统治者都会知道,发展逻辑、数学、科学,从而更好更快地提高整个国家的经济文化水平,改善老百姓的生活质量,是维护国家政权的最根本、最好的方法;至于说中国文化价值观决定了逻辑、科学、数学从未出现,这完全与事实相背。中国在近代以前,科技一直处于世界的先进行列,这已为中外众多的科学家所肯定,岂是可以由“程文”一笔抹杀的。

说把“智”(也就是指所谓价值中立的知识性科学:逻辑学、数学、科学等)当做政治的御用工具,这也就是它的地位,又说它根本没有地位可言,这完全是自相矛盾;并且,既然是“工具”,当然就有必要强化这种工具。也就是说,即使在道德与政治的价值体系主宰一切的情况下,也必然会发展逻辑科学,又怎么会不可能产生出逻辑学呢?

“程文”说:“先秦诸子就有不同的政治要求或善恶观念,例如,墨子主张‘兼爱’,杨朱主张‘为我’,已是互不相容,孟子更一概否定,斥之曰:‘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子兼爱,是无父也,无父无君,是禽兽也。’那么,逻辑应该与谁的政治要求一致,为谁的善恶观念服务呢?难道不同的阶级或派别有不同的逻辑?”(21)笔者认为,说逻辑学要成为政治道德服务的工具,是说不管墨子、杨朱、孟子的政治道德观念如何不同或对立,他们都需要同一的逻辑学工具,而决非是说必须创造出不同的阶级或派别的不同的逻辑学。这正像不同的工匠制作不同的家具,所用的工具却完全可以是相同的一样。

“程文”说:“当《墨子·小取》提出‘辩’要为‘审治乱’‘处利害’服务之时,也就赋予‘辩’以意识形态的属性。”(22)笔者认为,第一,这种说法是片面性的,试看《小取》中关于“辩”的性质和作用的论述的原文:“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乃)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编辑。言之比。”显然,《小取》并未把“辩”的作用归结为“审治乱”和“处利害”,而是指出它具有明同异之处等等作为认识和论说等工具的作用,而作为认识和论说的工具,当然也可用于“审治乱”和“处利害”。因此,决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小取》的说法是把“辩”归结为意识形态一类的。

第二,究竟“辩”是属于意识形态科学,还是属于工具性科学,决不能仅看《小取》有关“辩”的作用的几句论述,而是要看《小取》的全部具体内容。限于篇幅,对于《小取》的具体内容这里无法展开解释(关于《小取》的具体内容在许多中国逻辑史著作中都有详述,读者可参看),但总体上看,《小取》的内容无非如《小取》所说,是“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亦即是关于“名”(概念)“辞”(命题)“说”(推理)等思维形式的论述,也就是逻辑学的有关理论。

“程文”说:“当墨家将为‘兼爱’和‘杀盗’两个互相冲突的政治主张进行辩护的意图强加于推理之时,就陷入‘杀盗非杀人’的诡辩,导致一系列矛盾……断送它的逻辑前途,因为一个包含矛盾的理论不可能成为逻辑学。”(23)笔者认为,第一,说墨家的“兼爱”和“杀盗”是两个互相冲突的政治主张是不正确的。“兼爱”是要对广大的人民群众平等相爱,而“杀盗”则是要对破坏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坏分子进行镇压。正像我们现在要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刑事犯罪分子进行镇压一样,在当时要达到“兼爱”,也必须“杀盗”。因此,“兼爱”和“杀盗”在墨家的思想体系内是完全一致的。第二,“程文”把在一个形式化逻辑系统中包含有逻辑矛盾和一个非形式化系统中某一个局部(在一个举例中)包含有逻辑矛盾混淆了。一个形式化逻辑系统中如果既推出了定理P,又推出了定理非P(┑P),这就是出现了逻辑矛盾。而根据数理逻辑定理(P∧┑P)B,即逻辑矛盾命题可以推出任意命题,这样的逻辑系统自然是无科学价值的。但是,《小取》中的“杀盗非杀人”,只是作为“是而不然”(前提为肯定命题但却推出否定结论)的推理形式(“盗,人也……杀盗非杀人也”)的举例来讲的,即使这个举例是不当的,也不会导致《小取》所构建的逻辑系统的全部崩溃。第三,其实《小取》中对“杀盗非杀人”的论证,并非就是诡辩,相反,倒是一个精巧的论证。我们知道,“人”这个词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指包括一切坏人和一般人在内的“人”,狭义则仅指不包括坏人在内的一般人。“盗贼也是人”,其中的“人”乃是广义的人。“××坏极了,简直不是人”,其中的“人”乃是狭义的人。《小取》关于“杀盗非杀人”的论证正是在区分“人”的两种不同含义的语境下进行的。试看《小取》的原文:“盗,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若若是,则虽盗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非杀人也。”(24)很清楚,“盗,人也”中的人乃指广义的人,而“多盗,非多人也”等等句中的“人”则是狭义的人,因此,说“杀盗,非杀人也”和“盗,人也”并非是逻辑矛盾。事实上,这样的论证还是很有道理的。反之,在论证时如果分不清两种“人”的含义,倒确实会造成思维混乱。如:“杀人者犯死罪,对杀人犯处死刑是杀人,因此,对杀人犯处死刑犯死罪。”这不恰恰是诡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