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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思维与逻辑思维的区别精选(九篇)

辩证思维与逻辑思维的区别

第1篇:辩证思维与逻辑思维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抽象;具体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3-0066-02

在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史上,列宁是一个对马克思辩证法真正理解的重要人物,在《哲学笔记》中他终于认识到想要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以及马克思的重要思想,不钻研和理解黑格尔的全部逻辑学是不能达到的。从黑格尔、马克思到列宁,辩证法、认识论及逻辑学三者同一有着丰富的发展过程。

一、黑格尔的“三同一”观点

在黑格尔看来,辩证法、逻辑学和认识论三者是何意,并非可以直接的同一,这首先也体现了黑格尔区别于唯物主义者只能在同一门科学中得到统一的唯心主义特征。其论黑格尔亦是在对辩证法、逻辑学、认识论重新解读上来表述的。在黑格尔看来,辩证法并不是人们以往历届处在自身之外的一种否定。这种行为的依据来源于人们一种主观愿望。相对较为深刻的柏拉图辩证法,通过思维概念的逻辑推演来表述对立又三同一相结合的思想,但是柏拉图这种独立的东西能够同一辩证思想是在纯概念中逻辑推演的。知识在理念中来表现关系,而不是建立在客观存在的事物基础上。亚里士多德批判了柏拉图这种理念的辩证法,可是他又动摇在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一方面提出一般不能离开个别而存在,但他又把一般与个别对立起来,即便诸如于对此辩证法发展做出伟大贡献的人,黑格尔认为,辩证法始终没有上升到真正方法的水平上。

辩证法在黑格尔看来不在仅仅是一种思维方式,他认为辩证法其实就是内容自身,是自身发展推动自己前进的一种过程,而内容是概念或是思维规定所认为的。

辩证法所揭示的对象本质自身的矛盾和作为发展动力的原则,不仅是具有普遍性,也是获得其他科学的知识灵魂。黑格尔很重视概念的运动原则,当黑格尔讲道的辩证法已成为完成时的时候,他所知的辩证法是一种纯概念的运动。试图揭示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从现象的内在联系上揭示运动和发展的源泉和真实内容。《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描述个人意识达到绝对知识的历程。而它所展开的意识以及概念并不是纯粹的,其中还包括着概念同与之相关又存在与自身之外的物质之间的循环往复运动关系,而作为灵魂存在的东西才是纯粹概念或纯粹思维,而在《逻辑学》第一版序言中,黑格尔提到《精神现象学》中的意识形态运动,只是以构成逻辑学内容的“纯粹本质”的本性作为根据。《逻辑学》是以纯粹思想为对象,研究的是思想作为内容而存在。其中的纯粹思想可以说是以《精神现象学》中辩证法的结果作为基础。正因为这种纯粹的思想概念运动与逻辑发展没什么区别。在此意义上,黑格尔认为辩证法与逻辑的同一性。

然而黑格尔对于逻辑的重新理解,区别于以往人们认为逻辑是一种思维科学单纯形式的认知。逻辑表现为作为知识的形式条件而存在的东西。黑格尔批判形式逻辑,知识注重思维形式,而却与内容毫无联系。黑格尔甚至说道:“到现在为止的逻辑概念是建立在通常意识所始终假定的知识的内容与形式的分离或真理与确实性的分离之上的。”[1]326黑格尔认为逻辑恰恰不是单纯地形式而是知识内容本身。“自在自为的存在者就是被意识到了的概念,而这样的概念也就是自在自为的存在者。”这正好说明黑格尔认为纯粹的概念完全是只需用自身来证明自身的存在,不需要与此相关的其他事物,而只有这种纯粹的概念才是真正的科学,这种逻辑所展现的内容,才是真正的内容。黑格尔理解的逻辑即是纯粹理性的体系,而正是自在自为的真理本身。

黑格尔对认识论的问题也尤为重要,认识作为整体看,具有三元运动。认识初开始于感官知觉,感官对客体事物的意识,然后通过对感觉的怀疑批判,认为成为纯主题的。最后,认识主题和客体不再有任何区别的情况下,认识达到自我认识阶段。黑格尔明确地反对了认识论在对认识对象理解抑或认识规则把握都建立在“假设”基础上思维与对象的二分法上的认识论观点。在黑格尔看来都是应该“在应用之前其本身就需要加以批判的范畴。”[1]328在事情或者对象本身的发展过程中来揭示阐明,认识过程中自己所运用的方法是否就是一个“科学”分析方法,主题所面对的对象是否是以理论分析出的真实对象。不是在认识之前就假设出来,而在发展过程中证明出来的。黑格尔认为人的意识存在于实体之中,只有人的精神作为实体才是唯一的实体。理性作为宇宙的实体,而宇宙的实体便是绝对精神,所以黑格尔的认识论面对的并不是客观存在的人或事物,而是纯粹思想、理念、自我发展延伸的过程。黑格尔的认识论是一个纯粹思维,不借助自身之外而只从自身出发,自我认识的一个过程。区别于思维与对象的二分法所假设的任何条件与前提,而是把一切概念假设放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从而达到最终认识自己的目的。同时黑格尔也指出,在最好的思维当中,真和假并不是普通想的那样,真实的事物也只是纯概念所外在的一种表现形式,只有纯粹概念自身才可以被称为真实。所以在此意义上可以看出黑格尔的辩证法、逻辑学、认识论是同一的。

然而黑格尔的“三同一”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黑格尔用纯粹概念,纯粹思维取代了客观事物存在本身的发展,这也恰恰证明黑格尔的理论是在唯心主义基础上。黑格尔认为客观事物本身存在和发展与认识客观事物的逻辑和思维过程是一样的,把作为人认识的主观逻辑与客观事物发展画上了等号,这意味着客观事物怎么发展是人怎么认识的逻辑过程,人对客观事物思维逻辑便应该是客观事物辩证发展的过程。

二、马克思的“三同一”

在黑格尔哲学中,理性是一个假定的先验的存在,然而与18世纪的理性不同建立于大工业时代的理性,德国的哲学家们认为法国的启蒙理性是仅仅属于个人的,并不是以实现社会的良性发展,然而黑格尔所讲的理性是一种社会理性,在这种理性中,黑格尔所讲的历史,并不是社会生活的真实发生过程,只是社会理性运转的展示,黑格尔显然把事情发展手足颠倒了。理性活动掌握着社会生活,而不是社会生活中去理解理性的显示内容。马克思恰恰从这点出发来对黑格尔的辩证法进行改造。而马克思对黑格尔“三同一”思想的改造也集中在黑格尔对客观事物发展本身的忽略。唯心主义方面,针对黑格尔思想中的观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从抽象上升到的具体的逻辑方法。马克思指出,从抽象到具体,是思维掌握具体并使其上升到精神上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并不是具体自身产生的过程。马克思严重的具体是一种事物本质层面上,在思维中再现出来的思维具体,代表着深层的有机联系。马克思的抽象是一种简单的,为具体吸收而发展的底盘。如果从本体论的意义上成认辩证法、逻辑学、认识论的“三同一”,那么马克思也必然走向黑格尔式的先验唯心主义立场。然而这种立场恰恰是马克思所批判的对象。

马克思认为客体的具体是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外,人们的活动如果还局限于自我理论认识之内,那么就永远不可能触摸到这个客观存在的具体。马克思很明确地把抽象上升到具体的科学认识方法与客观事物本身的发展区别开来。避免走上黑格尔的道路如果我们仍站在思维与存在这一命题上理解马克思的“同一”思想,那么我们就曲解了马克思“同一”的意义,马克思对于黑格尔“三同一”思想的改造在于马克思打破了唯心主义的基础,将具有思想价值的东西运用于唯物主义的框架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将其发展。辩证法并不是思维逻辑领域,而是客观存在的,同样认识不仅仅只局限于思维领域,人们从客观外部世界物质规律转换为思维规律再转换为辨证规律经过很长时间,同时发现思维并不只掌握已被认知或者所专长的事物。马克思的“三同一”是一个认识论和方法论结合的论断。

黑格尔式在纯粹概念唯心主义的基础上构建起“三同一”,而黑格尔强调的纯粹理念顾名思义是一种不依赖任何外在的前提条件单纯的无人身的思维。既然纯粹本体就是它自身,它必然是从自身的本性,内在矛盾推动自身的发展过程,在黑格尔看来旧式认识论一开始便假设一个具体的认识对象,这种对象却是处于在应用自身之前就本应该被批判的,然而真正的对象只有认识活动达到最终时才能被把握。黑格尔的逻辑中阐发的观点没有真正的有、也没有真正的无,所谓纯有或者纯无都是在某种已经发生变化,并且到达最终变化的结果中产生的,黑格尔从抽象到具体可以理解为最初某物还只是一种抽象地存在,随后不断发展自我认识的过程中最终达到具体的一种真实。而想要理解整个发展的历史,不能再初始也不能再过程中去寻找,只能在结果的状态中去寻找,这种理解才被认为是可能的。

黑格尔强调辩证法、逻辑学和认识论的同一必须建立在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上,原因在于黑格尔完全是站在纯粹概念的基础上,反对假设,但一切都在思维中进行。相对于黑格尔,马克思从对象的历史性关系中揭示内在本质层面的联系,“三同一”思想与抽象到具体方法结合在一起。显然马克思是吸取了黑格尔观点中的精华,为了避免放弃从事物内在矛盾的角度来看待事物发展过程,马克思必然要采取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

首先,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是马克思认识论的根本方法,经验主义认识论知识把对象当作一个感性具体感性存在物,从它获得的是直接感受,但是一旦涉及一个复杂的有机体时,它只能看到事物外部特征联系,深究不到本质层面内在联系。而马克思的认识论则不同,马克思认为经验主义的认识论达不到对认识对象的理论认识,“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2]220这正好说明社会关系总和并不是一个单纯集合概念是指这些联系通过相互作用而达到了辩证统一是指由他们之间的关系所形成的有机整体。如果认识只停留在经验主义的直观上,那么就不可能了解规定联系之间的内在联系,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要对一个对象进行本质上或者真正意义上的认识,必须要掌握完整的科学知识,发现多种多样规定间的内在联系,具体不再是感性具体,而是思维中的具体,作为理论把握对象的出发点,抽象是通过思维提取之后而规定的,之所以具体不是出发点,因为具体恰恰有着混沌的表象不经过思维的萃取就不能作为起点。所以,认识论中认识对象只能是简单的抽象规定,通过思维的发展上升到思维中的具体,最终得到完整、真实、客观地理解。马克思正是吸取了黑格尔辩证法中的合理因素,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深刻地反映并揭示了认识对象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马克思具体概念是指多样性的统一,而抽象是一个整体中局部关系或简单规定,对具体科学认识是应该从表面现象中蒸发出最简单的抽象,逻辑地在从点发展到体的过程。

正是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为基础,才可以理解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辩证法、逻辑学和认识论“三同一”的内涵。

三、列宁的“三同一”

列宁在《哲学笔记》中曾讲道在《资本论》中的辩证法,逻辑学和认识论是同一个东西的观点,他说:“在《资本论》中,唯物主义的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不必要三个词;它们是同一个东西),都应用于一门科学,这种唯物主义从黑格尔那里吸取了全部有价值的东西并发展了这些有价值的东西。”[3]375,列宁显然是在黑格尔《逻辑学》与马克思《资本论》下形成的结论。

列宁认为逻辑学是辩证法是因为列宁特别重视黑格尔在《逻辑学》中论证内容与形式相同一的“逻辑”,列宁摘录黑格尔阐述客观主义,逻辑范畴的话后,注释了这样的评语:“典型的特色辩证法的精神和实质。”[3]99显然这样的评价不是一蹴而就的,列宁认为黑格尔提出两个基本要求即联系的必然性和差别内在发生正是体现了辩证法。

“辨证的东西=‘在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3]97列宁想要表达出首先得掌握“具有客观意义”概念的辩证法和认识论的辩证法,才可能在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而这种辩证法恰恰也是逻辑学。列宁在辩证法与逻辑学同一中重新解读“概念”。列宁指出只有客观运用灵活性,灵活的反应出物质过程整体性统一,这就是辩证法,是世界发展正确的反映。列宁以《资本论》中商品为例。商品交换的行为其实已经暗含着资本主义所产生的矛盾。作为概念即便再简单也包含着对世界的客观联系的认识日益加深。

辩证法是认识论,同样列宁也明确提出过:“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3]410。列宁强调辩证法是认识的规律,并是认识客观世界的规律。

列宁的《哲学笔记》都是在把辩证法理解为客观存在的运动发展是在思维逻辑把握的基础上,全面地论证。在《哲学笔记》中辩证法既是逻辑学又是认识论这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论断,而是在用同一个东西的不同方面来解释同一种物质。

“人不能完全把握=反映=描述全部自然界,它的‘直接的整体’,人在创立抽象、概念、规律、科学的世界图画等等时,只能永远地接近于这一点。”[3]194辩证法是一种认识论,是人类认识固有的,认识的每一个命题之中都包含着辩证的因素,无限的趋近也无限的延伸发展。

列宁指出“辩证法是活生生的,多方面的(方面的数目永远增加着的)认识……”[3]411“人的认识不是直线(也就是,不是沿着直线进行的)……独立的完整的直线……绝对的人类认识这棵活生生的树上的一朵不结果实的花。”[3]412这里列宁表达的观点同马克思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有着异曲同工之处。人的认识刚开始是抽象循环式的圆圈,认识对象也只是简单地规定,没有连贯、直接性。当每一个片段通过认识思维提取后就可以变成具体的独立完整的直线。列宁在吸取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思想以后提出的辩证法对现在的研究具有很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18世纪~19世纪初德国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5.

第2篇:辩证思维与逻辑思维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 康德哲学;黑格尔哲学;形式逻辑;辩证法;自相矛盾;二律背反;

一、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的逻辑相接

西方哲学史是按照时间顺序来排列哲学家的思想和哲学家的。哲学发展史的研究家并不着重研究各个哲学家的哲学思想究竟有哪些不同,因为他们总是把哲学思想首先当作哲学家个人的思想去研究,然后才是这些哲学思想对哲学史的影响。因而,在一般看法里面,西方哲学是随着时间的延续而不断发展的,后世的哲学家总的来说在前世哲学家的基础上不断地有所进步。对于康德哲学和黑格尔哲学这两个在西方近代哲学史上有着重大影响的哲学家及其哲学的看法,大体也是如此。英国哲学家罗素认为,虽然黑格尔对康德的哲学有所批评,但总的来说黑格尔发展了康德哲学,“康德哲学的重要发展是黑格尔哲学”[1](p263)。罗素认为:“《批判》(指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的这一部分(指康德提出的四个二律背反)对黑格尔有了极大的影响,所以黑格尔的辩证法完全是通过二律背反来进行的。”[2](p252)罗素的观点不仅承认了黑格尔哲学对康德哲学的发展,而且指出了认定这种发展的哲学思维逻辑上的依据。WwW.133229.CoM可以说,这个观点代表了西方哲学史对康德哲学和黑格尔哲学发展关系的一般看法。

(一)黑格尔和康德哲学的逻辑接触。不难看出,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确乎有着不只是表面上的关系,而且还有着包含在哲学的深层次里的逻辑方法上的联系。那么,黑格尔究竟是怎样理解康德哲学的逻辑方法和逻辑规则的,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需要对黑格尔哲学逻辑的形成过程进行研究,或者说,需要对黑格尔如何在康德提出的逻辑问题的基础上进行自己的逻辑构造过程进行研究。因为黑格尔对康德逻辑哲学的解决方法,就是黑格尔用他的哲学观点对康德哲学方法进行的批评和对比。通过对这种解决的考察,能够更客观地认识黑格尔哲学逻辑思想的形成过程和其理论思维的要点。在他们著作中原有的大量表述,可以作为弄清这一问题的依据,同时也可以从中看出黑格尔从他所面对的哲学逻辑材料的基础上去构造他自己的逻辑方法,经过了哪些逻辑的改动。

(二)逻辑在哲学中的位置。逻辑学是哲学理论中的方法论层次,因为任何严肃的哲学观点都需要经过对其正确性进行证明的过程,而证明就需要一定的方法。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说过:“一个人如果不能对自己的观点作出逻辑的论证,那么他能获得我们主张他们应当具备的任何知识吗?”[3](p297-298)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分析篇》里,开宗明义地指出他所开创的逻辑哲学“它所研究的对象是证明,它归属于证明的科学。”[4](p83)逻辑学就是为证明哲学观点的正确所必须运用的固定方法,或者也可以称之为证明方式。应当说,逻辑学像其它哲学思想一样也是不完美的,它有它自己由不全面到较为全面的发展过程。在这期间,不同的哲学观点和不同的哲学家,会有不同的哲学逻辑,并会用不同的逻辑方法去论证他们的哲学观点。那么,研究和弄清某一位哲学家的逻辑哲学观点,也就是弄清其在哲学理论上的方法论,弄清其究竟用何种方法证明其哲学观点。不同的哲学逻辑,也就是不同的哲学方法论。掌握某一种哲学观点的最为便捷的方法,就是掌握它证明自己哲学观点的方法论,也就是掌握它的逻辑哲学。从这个意义上说,康德的逻辑哲学观点,就是康德的哲学方法论;黑格尔的逻辑哲学,就是黑格尔的哲学方法论。抓住了逻辑哲学思想,就是抓住了哲学问题的方法论。

(三)逻辑学的划分。黑格尔对康德哲学逻辑的阐述和分析,十分全面和详尽。他的《逻辑学》(又称“大逻辑”)和《小逻辑》著作,几乎就是用他的哲学观点写就的康德哲学述评,其中大量篇幅是对康德逻辑哲学的分析和评价。他的阐述过程,就是他对康德哲学逻辑的批评过程,并在这种批评的同时提出和论证他自己的哲学逻辑。我们可以将他们的逻辑哲学分为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两个方面来对比他们的逻辑哲学观点。普通逻辑在有些情况下又称为形式逻辑,在近代和近代以前的哲学中属于哲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期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并不是不同的两门逻辑,只是在逻辑哲学这个大范围内为阐述问题的方便而进行的划分。在康德和黑格尔的逻辑学和哲学理论中,这两种逻辑不仅没有划分为互不干涉的两类逻辑理论,而且就他们的哲学原理的论证关系来说,这两种逻辑还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通过对比这两种逻辑哲学的不同观点可以看到,普通逻辑是辩证逻辑的基础,离开了对普通逻辑的理解区分,将无法弄懂在辩证逻辑上不同观点争论的根据何在。现在通行的将普通逻辑与辩证逻辑分为不同的逻辑科目,从而对逻辑学加以割裂的作法往往会使问题难以弄清。

二、黑格尔与康德对普通逻辑观点的对比

黑格尔和康德在普通逻辑上的观点,除了在个别地方相同外,在对普通逻辑的一些基本方法和基本规律上有着许多明显的不同,这种不同成为黑格尔和康德在辩证逻辑上形成区分的原因。我们可以通过对比看出他们在普通逻辑上的相同点和主要的不同点:

(一)逻辑以思维为对象。在逻辑的认识对象为思维或思维方式这一点上,黑格尔与康德基本是相同的。康德认为:“逻辑的研究范围已经严密规定;它的唯一的任务,就在于对一切思维——不论其为先天的或经验的,它的起源如何,它的对象如何,以及在我们心中所可能遇到的障碍(不管是偶然的还是自然的)——的方式的规律,加以详细说明和对它加以严格的证明。”[5](p9)黑格尔认为:“逻辑的对象即思维,或更确切地说,概念的思维,基本上是在逻辑之内来研究的;”[6](p23)所以,两者在这一点上区别不大。

(二)逻辑的抽象方法。康德认为逻辑方法应当是抽象的方法:“逻辑因此能有正当理由抽去——实际因其任务的要求——知识的一切对象及对象的差别,而留存于悟性的,仅为逻辑思维自身及其方式”,[7](p9)“因此种形式逻辑乃抽去知识之一切内容(不问其为纯粹的或经验的),而仅论究普通的所谓思维的方式(即论证的知识之方式),因而在其分析的部分中能包含理性的法则。”[8](p140)

但黑格尔的逻辑观点与此不同。他不认同普通意义上抽去质料的逻辑方法:“因为思维与思维规则既然是逻辑的对象,那么,逻辑在它们那里就也直接有逻辑的独特内容;逻辑在它们那里也有知识的第二组成部分,即质料”。[9](p24)黑格尔对抽象的逻辑规则嘲笑道:“所谓规则、规律的演绎,尤其是推理的演绎,并不比把长短不齐的小木棍,按尺寸抽出来,再捆在一起的作法好多少,也不比小孩们从剪碎了的图画把还过得去的碎片拼凑起来的游戏好多少。”[10](p34-35)

(三)逻辑的规则。康德哲学完全是按照逻辑思维的规律来进行的,逻辑思维规律在康德哲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黑格尔对逻辑思维的规律却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康德哲学也没有使那些成为普通逻辑内容的概念形式经受批判,反而采纳了这些形式的一部分,即使把逻辑形式看作不过是思维的形式功能,那么,就因此也已经值得研究它们本身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于真理。”[11](p261)矛盾律是逻辑学中的最为基本的规律之一,是指在思维当中不允许有自相矛盾的现象存在。康德不仅认为:“一切分析判断的共同原理是矛盾律”,[12](p19)而且认为:“无论什么都不能违背矛盾律”。[13](p20)

而黑格尔对此另有看法,他赋予了矛盾律完全不同的含义:“因为矛盾命题在它的表述中,不仅包含空洞的、单纯的自身等同,也不仅包含这个同一的一般他物,更包含绝对的不等同,自在的矛盾”,[14](p36)“一些作为绝对的思维规律而提出来的命题,更仔细地看来,便是相互对立、相互矛盾、相互扬弃的。”[15](p29) 黑格尔不仅认为矛盾律等思维规律本身就包含着自在的矛盾,甚至认为:“既然同一命题或矛盾命题只是把与区别对立的抽象同一作为真的事物来表述,它便不是思维规律,而不如说是思维规律的反面。”[16](p36)这里,黑格尔为了克服思维规律所规定的思维当中不应包含矛盾成分的戒律,干脆不愿承认形式逻辑的规律是思维的基本规律。

(四)自相矛盾。自相矛盾是思维逻辑规律的检测对象,是对任何命题进行证伪的最终形式结果。康德说:“人们在形而上学里可以犯各种各样的错误而不必担心错误被发觉。问题只在于不自相矛盾”。[17](p123)显然,康德把自相矛盾看作是理性逻辑思维的最终界限,超出这个界限以外的地方是人类思维不可踏入的区域。因而,自相矛盾只能是对任何问题进行证伪的最后的逻辑终点。而黑格尔则说:“自相矛盾的东西并不消解为零,消解为抽象的无,而是基本上仅仅消解为它的特殊内容的否定;或说,这样一个否定并非全盘否定,而是自行消解的被规定的事情的否定,因而是规定了的否定;”[18](p36)这段话简单地说就是,自相矛盾只是否定了某种规定的东西,在它本身当中包含着的矛盾仍然存在,因为矛盾的存在和运动是绝对的;自相矛盾也是矛盾,它并不是矛盾作为逻辑运动的终止区域。

然而,康德并不这样看待自相矛盾,他说:“一切普通的所谓判断的普遍的(虽仅消极的)条件,(不论我们所有知识的内容如何,以及与对象的关系如何)为不自相矛盾;如若自相矛盾,则这类判断的自身,即使不就它与对象的关系而言,也属于空虚不实之类。”[19](p149)然而黑格尔说:“知性很不费力就可以指出一切关于理念所说的话都是自相矛盾的。但这种指斥是可以予以同样的回击的,甚至可以说,在理念上已经予以回击了”,[20](p400)“知性当然可以举出种种理由来证明理念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譬如说:主观的仅仅是主观的,老是有一个客观的东西和它相对立,存在与概念完全是两回事,因而不能从概念中推出存在来”,[21](p401)“但是逻辑学所推出的毋宁正是上述说法的反面,即:凡仅仅是主观的主观性,仅仅是有限的有限性,仅仅是无限的无限性以及类似的东西,都没有真理性,都自相矛盾,都会过渡到自己的反面。因此在这种过渡过程中和在两极端之被扬弃成为假象或环节的统一性中,理念便启示其自身作为它们的真理。”[22](p401)这里,黑格尔要说的是,自相矛盾作为知性和逻辑所推出的理念假象,它的两极过渡便成为包含在理念之中的假象的反面,也就是真理。自相矛盾当中也包含着真理,黑格尔对自相矛盾的这一番演绎及其结果,是支持他的哲学逻辑的重要观点之一。

三、黑格尔与康德对辩证逻辑的不同认识

对辩证逻辑的不同分析和认识构成了黑格尔和康德哲学逻辑方法的最终区别。通过下面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和康德在普通逻辑上的不同观点,如何造成了他们在辩证逻辑上截然不同的看法:

(一)辩证法。通过康德和黑格尔的基本著作,不难发现他们对辩证法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在康德的著作里,除了认为在人类理性里面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辩证法以外,几乎找不出对辩证法的肯定评论,而且相反,在《纯粹理性批判》里面,占一半的内容是康德用他的逻辑理论展开的对辩证法的诘难和批驳。这种批驳不能不说是自辩证法在古希腊哲学中产生以来所遇到的最强有力和最彻底的逻辑解析和批驳。康德说:“辩证法这一名词,应当有另一用法,即列举在逻辑中成为批判‘辩证的幻相’的一种逻辑。本书中所用的辩证论,即属此义。”[23](p76)或者说,康德称辩证法为“辩证的幻相”,他在著作中列举辩证法的目的是为了批判辩证法的逻辑。康德说:“古人把辩证法作为学问技术的名称而使用的,虽然其意义种种不一,我们就他们对于这个名词的实际用法所能够断言的,则在于古人,这个名词绝不出乎‘幻相逻辑’之外。这是由于模拟逻辑所规定的严密方法,及以逻辑的论题掩藏其主张的空洞,而使其无知及伪辩具有真理的外形的伪辩术。”[24](p76)

黑格尔不能同意康德认辩证法为虚假逻辑幻相的说法,黑格尔说:“辩证法是那些古代科学在近代人的形而上学中以及通过古代人和近代人的流行哲学而最遭到误解者之一”,[25](p537)“人们常把辩证法看做一种技艺,似乎它是靠主观才行,而不属于概念的客观性。它在康德哲学中获得了什么样的形态和什么样的结果,这在他的哲学观点的一些例子里已经指出过了。重新承认辩证法对于理性是必然的,这必须看作是无限重要的一步,尽管必须引出相反的结果以反对他的哲学所发生的结果。”[26](p538)显然,黑格尔认为辩证法遭到了误解和不公正的待遇,他要复兴辩证法,并对康德哲学对辩证法作出的结果提出反对意见。

(二)辩证的形式和推理。在古代传统意义上,无论是作为论辩术,还是作为辩诘推理,辩证法一直有着它的固定形式。亚里士多德说:“辩证的前提则是对在两种相矛盾的陈述中应接受哪一种这一问题的回答。”[27](p84)也就是说,辩证法的形式通过三个条件来构成:1.命题前提必须是两个;2.这两个命题必须相互矛盾;3.论辩的结果不能是两个命题都正确。

康德对辩证法逻辑的实质分析,是按照它的这种两相对立的固定形式来开始的,从而发现其中所包含的矛盾。康德认为:“当理性一方面根据一个普遍所承认的原则得出一个论断,另一方面又根据另外一个也是普遍所承认的原则以最准确的推理得出一个恰好相反的论断,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理性才迫不得以泄露了自己的隐蔽的辩证法,而这种辩证法是被当作教条主义拿出来的。”[28](p124)然而,黑格尔对辩证法的这种将矛盾命题加以并列对立的形式表示批评,他认为列出这种辩证的形式属于形而上学的独断论:“这种形而上学便成为独断论,因为按照有限规定的本性,这种形而上学的思想必须于两个相反的论断之中,如上面那类的命题所代表的,肯定其一必真,而另一必错。”[29](p101)

黑格尔说:“康德在讨论理性的矛盾时所遵循的方法是这样的:他并列两难问题中所包含的两个相反的命题,作为正题和反题,而分别加以证明,这就是说,他力求表明这些相反的命题都是对这些问题加以反思所应有的必然结果,这样他就明显地避免了建立论证于幻想之上,偏为一方辩护的嫌疑。”[30](p134)从这里不难看出,康德按照辩证法的形式对其中的对立命题分别进行推论,目的是为了从这种辩证的形式当中,找出隐藏在长期以来一直作为不变教条来使用的辩证法之中的矛盾性质。而黑格尔则不同,虽然他明确表示反对列举辩证法的对立形式,但这并不是从此不要辩证法,相反,而是为了忽略辩证法的对立形式以及对双方命题的推论。

(三)二律背反。不难看出,辩证法中对立命题的矛盾究竟属于何种性质,这是认识辩证法对于人类理性具有何种意义的关键所在。康德说:“这些辩证推论里有些仅仅是表面自相矛盾的,有些是真正自相矛盾的”,[31](p155)“理性在此种辩证的推理中之位置,我将名之为纯粹理性之二律背反。”[32](p268)二律背反(antinomie)与两难推理(paradox)的意思基本相同,是指相互矛盾而又无法解决,康德的意思显然是用它来指称包含在辩证法中固有自相矛盾的性质。而黑格尔对辩证法所包含的矛盾有另一种看法:“康德的二律背反所包含的,不过是这样极简单的直言主张而已,即:一个规定的两个对立环节中的每一个都把自己从其他环节孤立起来。但是在那里还把简单直言的、或本来是实言的主张,掩盖在一套牵强附会的歪道理之中,从而带来证明的假象,掩盖了主张中的实言的东西,使其变得不可认识”。[33](p201)

黑格尔为什么会认为康德的证明是歪道理?黑格尔说:“至于康德对这一正题的证明,和康德其余的二律背反命题的证明一样,也采取了反证法的弯路,这种弯路表现得是很多余的。”[34](p202)对于康德的这种对对立的正反命题的反证法的证明,黑格尔说道:“但是人们立刻看到这并不需要用反证法来作证明,甚至根本不需要证明,因为应当证明的东西,已直接包含在证明本身之内,作主张的基础了。”[35](p253)这样,问题又不在于究竟是正向推论还是反证法,而在于命题本身就是直言主张,或者说,要证明的东西就包含在命题里面,因而不需要证明而只要进行分析性的叙述就可以了。黑格尔说:“辩证的性质,深入观察一下,就会看出每一个概念一般都是对立环节的统一,所以这些环节都可以有主张二律背反的形式。——变、实有等等以及每一个其他的概念,都能够这样来提供其特殊的二律背反,所以,有多少概念发生,就可以提出多少二律背反。”[36](p200)在这里,黑格尔不仅对康德对二律背反的逻辑性质的认定不予认同,而且还要用他创造的“对立环节的统一”的辩证逻辑概念来代替二律背反在逻辑哲学中的意义。

四、黑格尔与康德对矛盾逻辑属性的不同看法

然而,即使取消了对对立命题的证明而只运用对命题的叙述,对立的命题仍然是矛盾的,辩证法的实质就是不容回避的矛盾。通过黑格尔和康德对辩证法的分析不难看出,黑格尔对康德哲学逻辑方法的理解及其分歧,主要集中在对矛盾的逻辑认识上。矛盾是从哪里来的,辩证逻辑的矛盾属何种性质,人类理性应当如何看待矛盾,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是黑格尔与康德在哲学逻辑上的区别点所在。

(一)辩证逻辑矛盾的来源。康德说:“互相矛盾的两个命题不能都是错误的,除非它们所根据的概念本身是自相矛盾的”,[37](p124)“这两个互相冲突建筑在一种自相矛盾的概念上。我从这一点来解释为什么在这两个互相冲突里正题和反题都是错误的。”[38](p125) 康德的意思是指辩证矛盾的根源在于存在在辩证前提里的概念就是包含着自相矛盾于一体的东西,辩证法的两个对立命题实际是从这个包含着自相矛盾概念的前提里引伸出来的,因而不可能得出无矛盾的逻辑结果,而罗列对立是为了解决矛盾的。那么,在辩证形式背后所掩盖着的这种矛盾是从哪里来的呢?康德说:“从这里就很容易暴露出来辩证的假象。这种假象的产生,是由于我们把我们思维的主观情况,当成事物本身的客观情况了”。[39](p135)康德认为,辩证的矛盾实际上是主观自设的矛盾,并非客观事物自身带来的矛盾,矛盾的根源就在于这种辩证理性总是引导人们的思维去进行超越人类认识能力的理性推论,而最终却又不能不陷于自己的思维所不能解决的思维死区。

但是,黑格尔对康德对辨证矛盾的批判说道:“康德这种思想认为知性的范畴所引起的理性世界的矛盾,乃是本质的,并且是必然的,这必须认为是近代哲学界一个最重要的和最深刻的一种进步。但康德的见解是如此的深远,而他的解答又是如此的琐碎;它只出于对世界事物的一种温情主义。他似乎认为世界的本质是不应具有矛盾的污点的,只好把矛盾归于思维着的理性,或心灵的本质。”[40](p257)

显然,黑格尔的这段阐述把康德对矛盾的批判认作了对“理性世界矛盾”具有本质性和必然性的阐释,并称之为“是近代哲学界一个最重要的和最深刻的一种进步”,这是对康德哲学从根本上的曲解和误解。康德是把矛盾当作对立的东西来加以认识的,而黑格尔却把这种认识当成了将矛盾认作理性自我的东西,黑格尔将康德哲学对矛盾逻辑的看法的原意完全解释反了。至于康德“认为世界的本质是不应具有矛盾的污点的”,这倒是的的确确的。

五、批判辨证法与发展辩证法

(一)分析矛盾的不同逻辑方法及其影响。通过以上的引述和对比不难看出,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在逻辑方法上的不同之处的主要表现就在于,这两种哲学对形式逻辑及其基本规律有着不同的哲学认识,并从对形式逻辑的不同认识继而形成了对辩证逻辑的不同认识。康德哲学是从形式逻辑的逻辑规则出发来认识辩证法的逻辑,而黑格尔哲学正好相反,是从辩证法的逻辑方式出发来认识形式逻辑的思维原则。两者分别以形式逻辑和辩证法作为自己哲学的逻辑思维原则和逻辑思维方法,进而对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形成了自己不同的哲学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各自的哲学逻辑。他们各自用自己的哲学逻辑分别对矛盾这一思维对象作出了不同的哲学解释。

(二)世界本质矛盾论和世界本质和谐论。如果姑且不论形式逻辑或辩证逻辑的原则究竟何者正确的问题,而单就作为两者的共同对象的矛盾的来源而言,笔者认为,黑格尔对康德的矛盾观点就存在着明显的分析误解。从康德的哲学中,我们找不出康德认为世界不应当存在矛盾的观点,也找不出认为理性思维不应当存在矛盾的观点。换句话说,康德并没有否认矛盾的存在。相反,正是由于有矛盾的存在,人类才需要用智慧去解决矛盾,无论是主观的矛盾还是客观的矛盾。人类并不是因为需要矛盾才去研究矛盾,相反,人类是为了克服矛盾才去面对矛盾的。哲学作为人类的智慧之学,同样也不是为了扩展矛盾和发挥矛盾而给矛盾以合理性,恰恰相反,哲学是把识破矛盾和排除矛盾作为自己的理性使命去完成的。康德的思路是要把客观存在的矛盾从主观认识的角度加以解决,并无保留矛盾的嫌疑。在这个问题上,黑格尔明显地误解了康德哲学的总体思维过程。从前后关系上来说,康德不仅深刻地接受了莱布尼茨对形式逻辑基本原则的改造和简化,而且深受其预定和谐说的影响。他认为世界的本来面目是和谐的、有序的和完美的,而恶的东西只能对它构成某种干扰,并不能改变它的实质。从他的哲学逻辑构造形式和方法来说,康德既不是温情主义也不是调和主义,因为他的立场十分鲜明,那就是,人类理性的正常思维逻辑规范在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之间二者只能取其一。

而黑格尔自顾自地去发展他的矛盾辩证哲学,没有对康德哲学的原意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仅仅根据形式上的东西就做出了自己的解释。在黑格尔哲学的逻辑体系里,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是非常暧昧不清的。他没有明确说明形式逻辑在他的哲学逻辑系统里面究竟是什么,而是单独地发展了辩证逻辑的各种范畴形式,而且这些辩证范畴的逻辑发展形式都是雷同的和相似的,缺乏各自的特异性,所表现出来的只是从小范畴到大范畴的金字塔式的等次递进,在其形式上确切地说应当属于构造逻辑。虽然他大力发展了辩证逻辑作为内核,但也没有明确表达是否有了辩证逻辑,从此哲学里面就可以不要形式逻辑。

(三)黑格尔哲学就在于把矛盾作为正题来加以阐释。黑格尔认为世界并不应当是无矛盾的世界,人类理性也不应当是无矛盾的理性,矛盾到处存在,遍及事物的存在和发展过程当中以及人们的思维活动当中,而辩证法则是矛盾存在和运动的普遍形式和内在动因,“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41](p177)矛盾按照辩证法的原则和方式来发展自己,展现自己,成为世界的实在和思维的精神。

至于在逻辑的批判方面,黑格尔解释康德逻辑的哲学意义为揭示了矛盾的实质和必然的看法,以及将这种看法引申为历史性进步的观点,显然不过为了为自己的辨证哲学的开展铺平哲学道路。他的这种曲解对后来西方哲学家对康德哲学的理解产生了严重的误导,后世许多哲学家对康德哲学的认识都因袭了黑格尔的这个有意的,也可以说是不适当好意的错误解释。

总之,黑格尔对康德对辩证逻辑的批判的误解和拒绝,应当认为是近代哲学发展中在逻辑基本规律上并没有解决的问题。费希特和谢林是发展辨证逻辑的先导,但他们并没有贬低形式逻辑,而是试图从形式逻辑中找出辨证逻辑来。黑格尔比他们更为彻底和极端的是企图取消形式逻辑并发展他的辨证逻辑,但他的论证并不充分。在黑格尔之后的哲学发展中,绝大部分哲学家顺应和接受了黑格尔的辩证逻辑思想,甚至认为辩证逻辑是一种更高层次的逻辑,从而使之在后来的哲学发展当中对哲学的逻辑构造方法产生了巨大的支撑作用,从马克思和恩格斯一直到西方现代哲学家都是如此,从未在这个问题上提出过异议。形式逻辑从哲学当中,特别是从论证哲学问题的方法论当中分离出来,而成为几乎是与哲学无关的单纯逻辑学科,只是作为某种具有实际用处的分析工具而加以使用。然而,我们翻开《纯粹理性批判》不带成见地仔细看一下就不难发现,康德是批判辩证法的,而黑格尔及其《逻辑学》是发展辨证法的,两者各说各的,没有共同之处。非常令人遗憾的是后来的许多西方哲学家已经看不懂康德的这部大作的原意何在了,以至于将完全不同的东西看成了相互继承的东西,这不能不说是西方哲学文化传统的一种失落。

[注 释]

[1][2][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m]商务印书馆 1976年版.

[3]〔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4][27]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5][7][8][19][23][24][32]〔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因蓝译本为半文言文,引用时稍加改动.

[6][9][10][18][33][34][35][36]〔德〕黑格尔:逻辑学(上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

[11][14][15][16][25][26]〔德〕黑格尔:逻辑学(下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12][13][17][28][31][37][38][39]〔德〕康德: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

[20][21][22][29][30][40][41]〔德〕黑格尔:小逻辑[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参考文献]

[1]k.r.波普尔:开放的社会及其敌人.第二卷:预言的高潮:黑格尔、马克思及余波[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p79-80.

on the kant’s criticize on dialectic and hegel’s distort on the kant’s philosophy

第3篇:辩证思维与逻辑思维的区别范文

这诸多的创造与创新,都有一个共同的支撑点,这就是大智慧。大智慧的核心是社会主义价值观,是中华民族振兴的精神,是创造性思维能力。

著名科学家钱学森曾说过:“我们中国人并不比外国人差。”为此,钱学森院士在20世纪80年代就大力倡导开展思维科学研究,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为我国研制智能机提供理论基础,二是为了大力提高人们的创造性思维能力。

在这样的背景下,《创新思维学》这部书诞生了。这部书,由本刊总编辑于童执笔,龙江省委党校刘奎林教授、北京大学赵光武教授、北京理工大学田运教授、哈尔滨速读学校王功玲校长、哈尔滨师范大学陈明文先生、中共吉林省委党校胡珍生教授等专家学者集体创作而成。

“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钱学森之问”启示我们:不研究创造思维,不懂得创造的规律,是难以造就出杰出人才的。为此,本刊2015年特辟《创新思维学研究》专栏,连载《创新思维学》这部书,为追梦征途上的人们,增强创造与创新的思维能力。

第二章 抽象(逻辑)思维

抽象思维也称逻辑思维。这种逻辑思维是从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演变而来,成为人们唯一一种思维形式。

第一节 抽象(逻辑)思维是基本思维形式

一、抽象(逻辑)思维形式

所谓抽象(逻辑)思维规律就是以概念为思维逻辑起点,再经过判断、推理的加工处理抽象信息的一种思维规律。

概念,是人脑反映客观事实的内含和外延之本质属性的概括;概念是对具体事物的抽象;概念是借助词或词组来实现的;概念是众多人的长期实践并相对取得共识之产物。

抽象思维是人类最基本的思维形态之一,在人类的认识发展史上出现得最晚,因此,是人类最高级的思维形态。它同语言结合在一起,在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不仅对它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形成了逻辑学,是迄今为止研究得比较成熟的思维形态,甚至使人们似乎觉得是唯一的思维形态。

二、打破抽象(逻辑)思维的一统天下

上世纪80年代初,世界著名科学家钱学森教授倡导建立思维科学,明确地指出:思维的基本形态不是抽象思维一种,还有形象思维、灵感思维等形态。著名心理学家朱智贤等从心理学,特别是思维发展心理学的角度,也明确地论述了思维的基本形态不是抽象思维一种,还有运作思维与形象思维。虽然还有一些人仍然不承认其他思维形态的存在与地位,但总算是基本上打破了抽象思维一统天下的局面。

思维科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心理学――认知心理学的研究,逻辑学――数理逻辑的发展,计算机科学――新一代计算机的研制,确实取得了很大成就,思维问题越来越引起相关学科的广泛关注,令人高兴。但是,发展中暴露、提出的问题,也是非常值得注意的。把注意力放在形象思维上,符合钱学森所提出的“形象思维是思维科学研究的突破口”的战略部署。一些人强调创造性思维、特别是直觉与灵感的研究,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有利于提高全民的创造意识。现代逻辑确实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对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计算机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然而现代逻辑所研究的是不是全部的抽象思维?现代逻辑学是否等于抽象思维学?抽象思维有哪些区别于形象思维的特点?抽象思维的基本发展过程如何?目前,对抽象思维研究的基本状况应如何认识与估价?今后如何进一步开展抽象思维的研究?对这些问题,思维科学需要从宏观、整体的角度有个明确认识,否则会影响思维科学研究的正确、全面地发展。

第二节 抽象(逻辑)思维的基本特征

抽象思维不是思维的唯一形态,而是思维中与形象思维、灵感思维、社会思维、动作思维相并列的一种思维形态。因此,要正确理解本质与特点,必须把它与形象思维等其他思维形式相比较,抓住只为它所单独具有、形象思维与动作思维所没有的特有属性(特点)。根据这种理解,试对抽象思维的本质作如下概括:抽象思维就是以概念为思维的基本单元,以抽象为基本的思维方法,以语言、符号为基本表达工具的思维形态。

一、概念性

这是抽象思维的基本特点。因为,概念是抽象思维的基本因素,任何抽象思维都是建立在概念与概念体系的基础上的,因此,抽象思维又可叫做概念思维。

概念是人类认识发展中由感性认识跨入到理性认识的基本标志,概念的产生是认识发展中的质变。感性认识反映的只是个别事物的表面现象、外部联系,概念反映的则是一类事物的普遍本质、内在联系。

同志说:“社会实践的继续,使人们在实践中引起感觉和印象的东西反复了多次,于是在人们的脑子里生起了一个认识过程中的突变(即飞跃),产生了概念。概念这种东西已经不是事物的现象,不是事物的各个片面,不是它们的外部联系,而是抓住了事物的本质,事物的全体,事物的内部联系了。概念同感觉,不但是数量上的差别,而且有了性质上的差别。”

概念是抽象思维的基本因素、基本形式,判断以概念为基本构成成分,推理以判断为基本构成成分。任何科学理论都是以概念为基本元素,通过一系列判断、推理建立起来的。没有概念,就无法建立科学理论。例如,在数学中,数、整数与小数、正数与负数、有理数与无理数、实数与虚数、常量与变量、函数、极限、微分与积分等等,就是建立数学理论的基本概念。没有这些概念,数学理论就根本无法建立。概念的基本认识功能就是“代表”客观事物参与大脑中的抽象思维活动。因为,客观事物是根本无法进入大脑的,只能以概念的形式进入大脑,并以它为基本单元进行抽象思维活动。

概念一经形成,就成为认识的基本工具,就可以把大量关于同类事物的认识压缩到概念中去。列宁说:“在人面前是自然现象之网。本能的人,即野蛮人,没有把自己同自然界区分开来。自觉的人则区分开来了,范畴是区分过程中的梯级,即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梯级,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所谓范畴就是最高层次的概念。

新概念的形成是人类认识水平的标志,是抽象思维的结晶。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逐步扩大、逐步深入的,每扩大到一个新的领域、深入到一个新的层次,就形成一些新的概念,把这些新的认识成果巩固下来。

二、抽象性

思维的抽象性是抽象思维的核心。“抽象”一词,具有多种含义,通常是指“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也指孤立、片面、内容贫乏、空洞的思想,哲学上把它与具体相对应,科学上把它与形象相对应。抽象作为一种思维活动或过程,是对已经获得的大量感性材料、经验事实,经过比较、分类、分析、综合,将一类事物同其他事物区分开来,排除个别的、偶然的、外部的表面现象,抽取出普遍的、必然的、内在的本质或规律。这是贯穿于抽象思维过程始终的基本思维活动,是认识事物本质与规律的基本方法。是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中介与桥梁。因此,把这种思维形态称作“抽象思维”是非常恰当的。列宁指出:“物质的抽象,自然规律的抽象,价值的抽象等等,一句话,一切科学的(正确的、郑重的、不是荒唐的)抽象,都更深刻、更正确、更完全地反映自然。”

抽象活动是概念形成的基本方法与活动,没有抽象就不可能形成概念。同样,抽象活动也是获得判断、推理及其规律的基本方法与活动,没有抽象也就不可能产生判断与推理,更不可能找到推理的规律。

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入的过程,“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这样不断地加深下去,以至于无穷;“这并不是简单的、直接的、完整的反映,而是一系列的抽象过程”。因此,抽象是有层次的,经过不同层次的抽象,就能够认识、把握客观事物不同层次的本质。抽象的层次大致可以分为下列三个层次:

一是表征的抽象,它是初级的抽象,是对事物表面特征的抽象。如果抽取出来的是一类事物的共同的或相似的特征,就可以形成作为形象思维基本单元的意象或典型形象;如果抽取出来的是一类事物的共同属性,那就可以形成作为抽象思维基本单元的概念。因此,表征的抽象是抽象思维与形象思维都必须运用的思维活动。

二是本质与规律的抽象,它是对事物的深层次的抽象,抽象所得的结果可以是科学的概念、定理、定律、原理。例如,马克思对价值、使用价值等概念的抽象,列宁对阶级等概念的抽象,牛顿对万有引力定律的抽象,门捷列夫对化学元素周期律的抽象,爱因斯坦对相对论原理的抽象,如此等等,都属于这种抽象。这种抽象又包含许多层次或等级,各门科学本身就有若干等级的抽象。在各门科学内部与各个学科之间,还有形式、结构与功能的抽象。它比本质与规律的抽象还要高,往往是在本质、规律抽象的基础上才能进行。

三是哲学的抽象,它是人类认识过程中最高层次的抽象,各种哲学范畴、规律就是哲学抽象的产物。哲学范畴是对人类认识的所有概念进行最高抽象的结果,是人类认识的最高层次的概念;哲学规律是对自然界、社会、思维各种规律进行最高抽象的产物,是人类所认识、掌握的最高层次的规律。

在强调抽象是抽象思维的核心时,不要以为,抽象是只有抽象思维才用的,其实,形象思维也要用抽象,形象思维中意象与典型形象的形成也都必须运用抽象。

三、逻辑性

思维逻辑性是抽象思维的重要特点。因为,研究抽象思维的形式与规律的科学称为逻辑学,所以,抽象思维又称为“逻辑思维”。人类对抽象思维研究得最早,至今已有两千五百多年的历史了,逻辑学就是人类对长期以来抽象思维活动经验教训的总结,经验部分就概括为各种逻辑规律,教训部分就概括为违反逻辑规律所犯的各种逻辑错误。这是人类积累下来的宝贵的精神财富。

经过两千多年来抽象思维活动的检验证明,逻辑学是很有用的,它不仅大大简化了人们的抽象思维活动,保证了抽象思维的正常进行,促进了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建立各种科学理论的有力工具,而且,由于总结出了抽象思维初级阶段――知性思维――中演绎思维活动的基本规律,并形成了形式化方法,为现代的计算机技术模拟、代替人类抽象思维初级阶段的演绎思维活动提供了理论基础。这标志着逻辑学对抽象思维初级阶段演绎思维的研究是相当成功的。

逻辑性的含义很多,主要有下列一些。

(1)推理的严密性。推理是抽象思维的中心环节,在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中起巨大作用。逻辑学对它研究得比较充分,总结出了许多推理规律,遵守这些规律,对于保证推理的严密性起了重要作用。

(2)遵守逻辑规律,尤其是基本规律。逻辑学总结出来的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是一般抽象思维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对于保证抽象思维活动的正常进行起了重要作用。其他抽象思维规律,在规范人们的抽象思维活动上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3)论证有说服力。论证是对推理、逻辑规律的具体运用;逻辑学也总结出一些论证的规律与方法,运用这些规律与方法,就可以保证各种论证活动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和说服力。论证的说服力,不仅要靠论据的真实、充分,还要靠严密的逻辑性。

(4)条理性与系统性,这是逻辑性的重要内容。条理性主要体现在抽象思维的初级阶段,它保证了知性思维的思维清晰,避免思维混乱;系统性主要体现在抽象思维的高级阶段,它保证了辩证思维的完整、严密,避免片面性。

(5)线性,即抽象思维活动总是按照一定的程序与步骤,一步一步地进行,既不重复,也不跳跃,它不可能按照几个思路同时进行。钱学森说,“抽象逻辑思维是一步步推下去的,是线型的,或又分叉,是枝杈型的”,“这是它的特点。这联系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电子计算机,因为一切逻辑思维的东西都可以上电子计算机,都可以用电子计算机来代替人的劳动。现在电子计算机的最大作用就是如此”。认知心理学把抽象思维的这个特点称为“系列加工”,并认为“现在的计算机基本上是系列加工”。

四、语言符号性

这也是抽象思维的重要特点。抽象思维的产生与发展,同语言的产生与发展是同步的、相互促进的。因为作为抽象思维基本单元的概念,只有借助词语才能巩固下来、表达出来;反映客观事物情况的判断,也只有通过语句才能巩固下来、表达出来,与别人进行思想交流。抽象思维活动是只存在于头脑中的意识性、精神性的东西,只有借助于语言这个物质载体才能巩固与进行,才能表达出来同他人进行思想交流。因此,抽象思维的产生与发展促进了语言的产生与发展,语言的产生与发展也为抽象思维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工具。

思维同语言的关系,是长期以来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这种争论是建立在仅仅把思维理解为抽象思维的基础上的。因为迄今为止,大多数人尚未摆脱单一抽象思维论的影响,而抽象思维确实同语言有着相互促进、同步发展的密切关系。只有当形象思维的研究取得突破性的进展,逐渐被人们普遍理解、接受的时候,对思维同语言的关系才能有新的认识,“没有语言就没有思维”的观点才能彻底破除。

语言与符号有密切关系,语言是人类所使用的最成功、最有效的符号系统。在人类所使用的语言中,除了自然语言外,还有许多种类的人工语言,其中,最成功、影响最大的要算数理逻辑使用的符号系统,它不仅成为现代逻辑的基本工具,而且对其他科学乃至哲学都产生很大影响,尤其是对计算机的影响最为突出。计算机的各种语言都是人工语言,因为计算机所能够处理的就是各种符号。计算机之所以能够模拟人的某些思维活动,就是因为运用数理逻辑提供的形式化方法可以把人的部分抽象思维活动转化为符号,再通过几次计算机符号语言的转化,才能变成计算机能够处理的符号。

抽象思维不仅同自然语言有密切关系,而且同人工语言的关系更为密切。人类对抽象思维研究所取得的成功,不仅依赖于自然语言,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更依赖于人工语言――符号系统。从历史上看,亚里士多德逻辑的突出特点就是把思维活动中的可变部分抽象为变项――符号,现代逻辑就是建立在变项――符号的基础上的,因此,现代逻辑又称为符号逻辑。

总之,概念性、抽象性、逻辑性、语言符号性是抽象思维的四个基本特点。

第三节 抽象(逻辑)思维的基本过程

抽象思维活动,不论从人类的系统发展还是个体发展来看,也不论从日常生活、工作还是科学研究来看,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既有多种多样的具体表现,也有共同的、基本的过程。其中,所有抽象思维活动都有的共同的、基本的过程,是首先需要认清的,它不仅对认识论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思维科学、尤其是现代逻辑科学与科学方法论更具有现实意义。马克思在谈到政治经济学研究方法时说的非常精彩。他说:“如果我从人口着手,那么,这就是关于整体的一个混沌的表象,并且通过更切近的规定我就会在分析中达到越来越简单的概念;从表象中的具体达到越来越稀薄的抽象,直到我达到一些最简单的规定。于是行程又得从那里回过头来,直到我最后又回到人口,但是这回人口已不是关于整体的一个混沌的表象,而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了。……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马克思就是运用这样的方法完成《资本论》研究的,因此,这是他宝贵经验的总结。恩格斯对这个方法给予很高的评价。

从马克思的这个关于逻辑思维方法的论断中得到启发,并结合人类的认识史、科学史、思维发展史的事实,近些年来的认识论、辩证逻辑与思维科学论著中,一般都把抽象思维的基本过程划分为两个阶段:运用从感性具体形成的初步的思维抽象进行初级的抽象思维的阶段,和进一步把思维抽象上升到思维具体,对复杂对象进行高级抽象思维的阶段。至于对这两个阶段的称呼,仅就国内学者说就有很大不同:有些学者称作知性思维与辩证思维,有的学者称作普通思维与辩证思维,有的学者称作抽象思维与具体思维,有的学者称作经验理性与理论理性,如此等等。

一、知性思维――抽象思维的初级阶段

从感性具体上升到思维抽象,在人的认识的发展过程中是一个质变或飞跃;它表明人对客观事物的把握方式已经由感觉进入到思维,已经从混沌的表象中提炼出思想的规定,这是抽象思维的开始。借用西方哲学史的概念,我们把这个抽象思维的初级阶段称为知性思维的阶段。

所谓感性具体,就是指通过感性认识所获得的关于具体的客观事物的认识成果,是对具体对象的表面现象、外部联系的直接反映,其最高形式是表象。感性具体是一切思维活动的必要基础与前提,是一切思维活动的加工对象。如果以动作为基本单元,以身体器官为中介、手段或工具,加工的结果就形成直观动作思维或实践损伤思维;如果以意象为基本单元,以具体形象为中介、手段或工具,加工的结果就形成具体形象思维;如果以概念为基本单元,以抽象规定、语言符号为中介、手段或工具,加工的结果就形成抽象逻辑思维。由此可见,感性具体是一切思维活动的逻辑起点。

所谓思维抽象,就是指运用比较分类、分析与综合、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感性具体进行加工,从而获得关于客观事物的某种本质或规律的抽象规定。这是抽象思维的初级阶段,与感性具体有着本质的不同。思维抽象所反映的是一类事物某一层次上内在的共性、本质或规律,属于间接反映;感性具体所反映的则是许多个别事物外在的特性与表面现象,属于直接反映。思维抽象只是以抽象规定的形式对一类事物某一层次、某一侧面上某一属性的反映,具有明确性、清晰性;而感性具体则是对个别事物整体的反映,具有笼统性、混沌性、模糊性。

从感性具体上升到思维抽象的过程,是初级的但却是基本的抽象思维过程,近代及其以前的人类抽象思维,任何个人青年早期及其以前的抽象思维,基本上都属于这个阶段;在现代人类的抽象思维活动中,在成年人的抽象思维活动中,它依然是基本的抽象思维活动。总结经验教训,经验科学的建立,都属于从感性具体上升到思维抽象的过程。这样的过程,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复杂;有的一个人短时间内就能完成,有的需要很长时间甚至几代人才能完成。

例如,开普勒从他的老师第谷・布拉赫积累的大量观测资料中发现行星运动三定律,就是从感性具体上升到思维抽象的典型事例。第谷・布拉赫是把行星运动的详细情况精确地记录下来的第一位天文学家,一生中积累了大量的观测资料,他由于受托勒密地心说的束缚,没有能够对这些资料进行整理与加工,因此,这些资料在他那里虽然是天体运行整体的丰富、具体、翔实的记录,但却是杂乱无章、混沌模糊的关于天体运行的表面现象,在认识过程中只能算是感性具体的水平。开普勒则不同,在没有人支持甚至没有人了解的情况下,专心致志地进行了几十年艰辛的工作,在哥白尼太阳中心说的影响下,对第谷・布拉赫积累的大量资料进行比较、分析与归纳,得出了著名的行星运动三定律,为天文学、力学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开普勒的工作就属于思维抽象。

从感性具体上升到思维抽象的行程,是以感性具体――最高形式是表象――为逻辑起点,以各种简单的思维方法如比较与分类、分析与综合、抽象与概括等为中介,以各种抽象规定为逻辑终点。当各种抽象规定形成以后,人们就以这些抽象规定作为思维元素,运用一定的逻辑原则进行判断和推理,这是抽象思维的初级阶段,即知性思维的阶段。

二、辩证思维――抽象思维的高级阶段

思维抽象虽然是人类认识过程中的质变或飞跃,但它还仅仅属于抽象思维的初级阶段,它所认识到的事物的本质或规律,仅仅是某一层次、某一侧面的本质或规律,属于经验定律,不仅肤浅、片面,而且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因此,思维抽象并不是抽象思维的最终目的,只有从思维抽象继续前进,上升到思维具体,才能深刻、全面地把握事物的本质与规律。

所谓思维具体,即在对于一类事物进行了一系列思维抽象、从而得到一系列抽象规定的基础上,再将这些抽象规定在矛盾分析的基础上辩证地综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整体,从而在思维中深刻、完整地再现客观事物。

马克思说:“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显然,思维抽象是思维具体的前提与基础,没有一系列思维抽象,也就不可能形成思维具体;但是,思维具体却与思维抽象有了本质的不同,它并不是各种抽象规定的简单相加,而是把各种抽象规定联系起来,特别是关于同一事物的表面上完全对立的规定统一起来,形成一个整体,这就不仅避免了思维抽象简单化、片面性的缺点,而且能够反映各种属性之间的复杂关系;它所反映的不是客观事物浅层本质、简单共性或经验规律,而是深层本质、内在矛盾与规律,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因此,思维具体的内容就是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与规律丰富、深刻、完整而全面的在思维中的再现。

从思维抽象上升到思维具体的逻辑行程是,以思维抽象为逻辑起点,以矛盾的分析与综合为中介或主要方法,以思维具体为逻辑终点。这是抽象思维的高级阶段,一般称之为辩证思维。这种辩证思维,在人类的发展史上只是到了近代末期以后,特别是到了现代才有了较快的发展。在个体发展中,只有到了青年时期以后,才逐渐形成。在日常工作与科学研究中,只是在处理复杂问题时才真正使用。因为,这样的抽象思维活动都是比较复杂的。

例如,从近代开始人类对真核细胞的认识,就经历了这样的从思维抽象上升到思维具体的辩证思维过程。19世纪上半叶,植物学家施莱登与动物学家施旺,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了细胞学说,认为“细胞是动植物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有机体生命活动的基本单位”;随着光学显微镜的进步与电子显微镜的出现,科学家发现真核细胞的结构是由细胞膜、细胞核、细胞质组成,并进一步对细胞核、细胞质作了分析,形成了一系列关于细胞的抽象规定,为具体地认识细胞提供了逻辑起点。后来在显微外科手术中发现,细胞核是细胞中起合成作用的组织。通过实验发现,细胞质的颗粒状细胞器――溶酶体(lysosome)能够分解、消化外来物,另外一种细胞器――线粒体具有催化作用,为生化反应提供能量。这些发现表明,细胞内存在着相互矛盾的组织与作用。科学家根据这些发现进一步研究终于认识到,细胞的新陈代谢过程中,存在着吸能与放能的“偶联反应”和氧化还原反应,这是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正是分解与合成、吸能与放能、氧化与还原这些矛盾运动,才构成真核细胞乃至整个生物体的新陈代谢运动,才有宇宙间的生命运动。只有运用辩证思维的矛盾分析,才能在抽象思维中真实、具体、生动地再现真核细胞的生命运动。

三、两个阶段的区别与联系

抽象思维的这两个阶段既有质的区别,也有内在联系;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完整地体现出抽象思维的全过程。知性思维与辩证思维主要有以下三个区别。

第一,知性思维的基本特征是抽象同一性,关于客观事物某一层次、某一侧面的抽象规定性是知性思维活动的基础;辩证思维的基本特征是具体同一性,把关于客观事物各个层次、方面的一系列抽象规定性在思维中综合成为一个完整的整体,把对象在思维中全面、具体地再现出来。

第二,知性思维是不允许矛盾存在的,因此,协调性、一致性、无矛盾性是知性思维的另一个基本特征;辩证思维不仅允许矛盾存在,而且特别重视矛盾分析,正是从分析矛盾入手来研究辩证思维的,因此,不协调性、矛盾性是辩证思维的另一个特征。

第三,知性思维是从相对稳定、相对静止的角度反映客观事物的,既不研究事物的发展变化,也不研究思维的发展、转化与过渡,排除中间过渡状态;辩证思维则相反,不仅关注事物的发展变化,而且研究思维的运动、变化,承认中间过渡状态,注重研究思维形式之间的转化与过渡。在看到知性思维与辩证思维两个阶段之间区别的同时,还要注意到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这些内在联系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首先,它们都属于抽象思维,都具有抽象思维的基本特征,都是抽象思维必不可少的发展阶段;在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中都起着重要作用。

第4篇:辩证思维与逻辑思维的区别范文

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势是用符号语言取代自然语言,建立以符号为基础的数理演算系统。逻辑学实质上是研究关于思维外在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数理逻辑在剔除思维内容研究思维形式的方向上走到了极致,在此影响下许多人把逻辑学称为形式逻辑。西方逻辑学说在引入中国的过程中,当时相当多的学者不能正确认识形式逻辑和形而上学的关系,因而,从20世纪20年代末开始,一些学者对形式逻辑进行了错误的批判。1929年许兴凯在《“演绎法”、“归纳法”与“辩证法的唯物论”》一文中指出:“演绎和归纳法有一个共同的错误,都是静止的、固定的、孤立的、绝对的方法观察一切自然和社会的现象……”王特夫在《论理学体系》中指出,演绎逻辑就是“把事物当作孤立的、永久如一的、静止的东西去思维”。邱瑞五在《形式逻辑与辩证法的逻辑》一文中断定:“形式逻辑只在事物的静态中、事物的表象中观察事物。把一切事物看作不变的、形而上学的隔离着的。”从批判者的言论中不难看出,这场批判的实质是把形式逻辑当成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杜国庠并未参加这场对形式逻辑的批判,不过他显然是赞同上述批判言论的。杜国庠认为,一方面形式逻辑不研究思维的具体内容,只研究思维形式,以孤立的、静止的观点看问题,会导致出现僵化、封闭的倾向;另一方面形而上学的认识论往往和唯心主义相联系,不注重历史地考察逻辑学和认识论的关系,使二者相割裂。尽管杜国庠认为形式逻辑存在问题,但是他并不因此认为形式逻辑可有可无或一无是处。杜国庠指出:“‘将丰富的感觉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工夫’,是离不开比较、判断、类比以及其他推理等具体的逻辑工作的。这就需要逻辑学的具体知识了。并且,这里不但需要演绎逻辑,而且也需要归纳逻辑。”

二、逻辑学和认识论统一的基础

逻辑学和认识论,从产生时起就是一致的,并在发展过程中相互作用、相互渗透。杜国庠确信客观世界运动的法则是客观辩证法,人类的意识反映客观世界的认识成果也应该是符合辩证法的,意识对客观世界规律的反映形成了“思维的辩证法”,即“概念的辩证法”。杜国庠认为,意识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过程同时也是认识的过程,在认识过程中所得到的客观世界的运动法则,概括起来便成为逻辑的法则。认识的发展规律是对客观世界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反映,逻辑学的范畴体系正好展示了这一发展规律。所以,“由于逻辑与认识论都是实在世界的运动之意识的反映,在实质上是同一的东西。”在杜国庠看来,逻辑学和认识论都来源于“实在世界的运动的意识”———客观辩证法,换句话说,客观辩证法是逻辑学和认识论统一的基础。客观辩证法存在于客观世界的发展变化之中。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认识和把握,并通过认识活动把客观辩证法转化为主观辩证法,用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的辩证法来表现思维内容。因此,离开人的认识谈逻辑是不现实的。所以杜国庠强调指出,真正的逻辑一定建立在对于实在世界的正确认识的根基之上,没有对客观辩证法的认识,就谈不上有真正的逻辑思想。

三、流动的认识,定式化的逻辑

虽然杜国庠认为逻辑学和认识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他认为认识论与逻辑学并不是无差别的完全的同一,而是在表现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区别。杜国庠把人类的认识看作一个不断流动发展的过程。“认识是一个过程,不是一次就可以完成的;实践产生了认识,同时认识也要经过实践的检验,才能证实它是否正确。”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是具体的、历史的,总的来说,人们对世界的认识永无止境;同时,在实践中产生的认识是否正确,也有待于实践的验证。人们的实践水平在具体时空中总是有限的,实践对认识的检验也不可能一次完成,而是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认识在实践检验的推动下不断得到修正和发展,呈现出波浪式前进的图景。逻辑是人类认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作为思辨、理性化身的逻辑,其发展体现了人类的认识水平。在杜国庠看来,逻辑是从人类认识成果中提炼出的具有规则性的东西。唯物辩证法包括客观的辩证法和主观的辩证法两个部分。客观辩证法以一种不可阻挡、必然的方式蕴含在客观世界的发展变化之中,独立于人的意识、思维而存在;主观辩证法则是人类对呈现在思维中的客观辩证法进行抽象、概括的结果,表现为观念的、逻辑的形式。逻辑离不开认识的发展,只有在人们思辨能力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会产生逻辑。人们在实践的过程中获得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对认识结果进行反思,从中得到思维的一般规则———逻辑。杜国庠把主观辩证法称为“思维的辩证法”,即“概念的辩证法”。杜国庠认为,客观辩证法和“概念的辩证法”的差异表明,“没有对于实在世界的正确的认识,便没有方法建立起真正的逻辑。逻辑的概念、范畴乃至法则等等,事实上无一不是人类认识过程所获得的结果之被定式化了的东西”。

四、三大逻辑传统中的认识论因素

杜国庠认为三大逻辑传统都具有非常丰富的认识论因素,并以此来说明逻辑学与认识论在本质上的“同一”。杜国庠专门论证这个问题的文章有以下三篇:《为什么逻辑学离不开认识论》《墨家的逻辑也没有和认识论分家》《“因明”没有脱离认识论的立场》。杜国庠以荀子和墨家学派为例说明先秦逻辑思想富有浓厚的认识论色彩。杜国庠认为先秦逻辑的最大特色表现为其和认识论交织在一起。杜国庠指出,荀子在哲学上主张“明天人之分”,而“物之理”是可知的,人们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来认识“理”,从而“制天命而用之”。在“名实”问题上,荀子主张“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此主张说明名的产生离不开人类社会,离不开人们的认识。杜国庠又以墨子的三表法和《墨经》重视实践为例证明墨家逻辑也没有离开认识论。杜国庠认为墨子主张的三表法要求人们的一切言行“必须以经验为根据并以事功作为检证”,形成了基本符合唯物主义反映论的认识论思想。杜国庠还认为墨子提出的“类”与“故”的概念,是在认识论基础上对思维形式的进一步发展,使思维从类推走向归纳逻辑。杜国庠看到“因明”同样具有认识论的因素。唐玄奘的弟子窥基所作《因明入正理论疏》,是国人研究因明的重要典籍。杜国庠指出,其开宗明义的颂文表明:“能立与能破,及似,唯悟他。现量与比量,及似,唯自悟。”论旨破、立的目的是悟他;而要“悟他”、论胜,必须“自悟”。求真以“现量”(对客观世界的感性认识)和“比量”(对感性认识推理分析得到的理性认识)基础,而认识“现量”和“比量”,无疑离不开“悟”,离不开人们的认识。同时,在因明中,“宗”能否确证,不仅要看“因”“喻”和“宗”的逻辑关系,还需要考察“因”“喻”和“宗”的现实关系。因此,杜国庠得出结论:“由此可见,因明的宗旨,不仅限于研究思维和辩论的理法,同时也兼重真理的追求;不仅限于研究正确的推理,同时也注重准确的感觉,换句话说,在因明的整个体系里面,逻辑并没有和认识论分家。”对于西方逻辑和认识论的密切关系,杜国庠没有专门撰文论述。不过,这并不影响我们了解杜国庠对此问题所持的态度。杜国庠认为,既然“概念的辩证法”是对客观世界运动规律反映的结果,那么没有对于客观世界的正确的认识,就不能建立真正的逻辑。概念、判断、推理以及逻辑规律,事实上都来自人类认识过程所获得规律性的知识。所以,在杜国庠看来,尽管三大逻辑源流由于地域、政治、人文等诸多因素的差异,有着自身的特点,但都或多或少地具有认识论的因素。西方逻辑当然也不可避免具有认识论的成分。

五、历史主义的研究方法

杜国庠注重从认识论和逻辑学发展的历史中探究逻辑学与认识论的关系。古代农耕文明生产力低下,人们缺乏先进的生产工具和实验手段,各学科自然地融合在一起,学科之间往往缺乏明确的界限,逻辑学和认识论呈现出朴素的结合和统一的状态。近代工业文明的实践方式,多借助精密的实验设备和分析的方法对客观世界进行细致的考量,最终使形式逻辑和认识论相分离。“随着人类的实践活动向更广阔的领域进军,向更广泛、更有效的社会化大工业方式转变,客观世界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辩证本性鲜明地呈现在人们面前”,体现逻辑学和认识论相一致的辩证逻辑得以产生。作为一个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杜国庠不仅积极主张以历史主义的研究方法来考察逻辑学和认识论的关系,而且身体力行,用历史主义的方法来研究先秦逻辑。杜国庠以历史主义的研究方法,对名实问题、公孙龙和墨家逻辑思想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得到了许多有价值的结论,对后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他始终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观,把逻辑思想的演变看作不断发展、变化而又错综复杂的历史过程。杜国庠强调:“研究逻辑,就应该在认识史的基础上来研究它。如上所述,逻辑是认识史的概括的、总合的表现,在这意义上,过去的逻辑(及逻辑思想)便成为认识史上的里程碑。”杜国庠主张坚持历史主义研究方法的三个理由是: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使逻辑真正成为认识客观现实性的工具;对历史正确的理解,能够帮助人们掌握理论;以历史主义的观点看问题,不仅能认识已知(过去和现在),还能达到未知与未来。

六、结语

第5篇:辩证思维与逻辑思维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 形式逻辑 辩证逻辑 “对立说” “高低说” “主从说” “协同说”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A

关于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特点、优劣及其二者的关系,一直以来都见仁见智,争论不休。至少有三种典型的说法:“对立说”、“高低说”和“主从说”。这些见解对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关系的把握虽然各有其合理的一面,但都言之武断,有失偏颇,不仅不能从理论上全面地说明二者的关系,更不利于在实践中把两种思维方式的长处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其功能。故此,笔者斗胆提出“协同说”,以求教于方家。

1“对立说”

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是两种“水火不容”、根本不同、不能并存的逻辑方法和思维方式。当然,由于其显而易见的片面甚至错误,奉行这种观点的人少之又少。

之所以有人认为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是根本对立的,主要是由于对“矛盾”的理解和态度不同。

形式逻辑最主要的一个原则和定律就是“(不)矛盾律”,即“A=A”。 什么是“(不)矛盾律”呢?从对象语言的角度看是指同一个对象不能同时既是又不是,不能既具有又不具有某个性质。从元语言的角度看,矛盾律是指相互否定的两个命题不能都是真的,其中必有一个是假的。根据矛盾律,如果同时对互相否定的两个命题加以肯定,没有从中否定一个,就会出现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这在形式逻辑看来是不可能的,必须从逻辑系统中排除出去。所以,协调性即不矛盾性定理是形式逻辑系统的一个基本元定理。

西方逻辑学传统中,首要的是开创形式逻辑的亚里士多德传统,最早可追溯到巴门尼德认为“世界是协调的,关于世界的知识也必须相应地一致,所有矛盾都必须加以排除”,通常称为“无矛盾原理”。

亚里士多德说:“一切意见中最为确实的是,对立的陈述不能同时为真。”这一思想在整个现代经典逻辑中普遍得到了认可,认为逻辑就是协调的、一致的、不矛盾的,而包含矛盾的逻辑是不可能的。

在现代,坚持无矛盾原理最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波普尔,他说:“科学是按照矛盾不能被允许和可以避免这一假设而推进的,因而发现矛盾就会迫使科学家尽一切努力去消除它。”不错,一旦承认了矛盾,所有的科学就必然瓦解。“千万不要认可一种矛盾。”“如果我们准备容忍矛盾,那么批判以及一切人类智力进步都必定同归于尽。”他说“如果承认了两个互相矛盾的陈述,那就一定要承认任何一个陈述;因为从一对矛盾陈述中可以有效地的推导出任何一个陈述来。”波普尔所理解的科学,错误地以经典形式逻辑取代黑格尔的辩证逻辑对理性的定义,从而将科学理性仅仅确立为形式逻辑为支撑的内容,这种错误背离了宇宙天道和西方的辩证法传统,直接将科学推向狭隘偏执乃至异常缓慢发展的困境。

经典形式逻辑不容忍矛盾,追求线性的发展,最后又逃不出矛盾,因为它与现实存在不符;但其本身没有错,错就错在人类仅仅掌握形式逻辑并将其作为唯一的研究手段,而不知运用辩证逻辑、不明白二者亦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辩证逻辑则如实地揭示了现实世界中矛盾的客观存在,既承认一定条件下的“非此即彼”――这是形式逻辑所认同的,又承认另一条件和范围内的“亦此亦彼”――这是形式逻辑所不能接受的。因此,有人提出二者关系的“对立说”。

2“高低说”

对于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坚持“高低级”之说的学者为数众多,成为当时的一种主流观点,其主要是靠援引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结论,具体说是引用恩格斯的一个比喻。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把使用“固定不变的范畴”比喻为“就好像是逻辑的初等数学”。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又说:“形式逻辑也首先是探寻新结果的方法,由已知进到未知的方法;辩证法也是这样,只不过是更高超得多罢了;而且,因为辩证法突破了形式逻辑的狭隘界限,所以它包含着更广泛的世界观的萌芽。在数学中也是存在着同样的关系。初等数学,即常数的数学,是在形式逻辑的范围内活动的,至少总的说来是这样;而变数的数学――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微积分――本质上不外是辩证法在数学方面的运用。”

形式逻辑主要从形式结构上研究思维形式和规律。它是由固定范畴建立起来的体系,是对既成的、凝固的、间断的认识成果进行概括与总结,只是反映客观对象间最普通、最简单的关系。推理的环节每一个都是完全确定与界限分明的,它用逻辑符号来指称对象,建立一套严密的逻辑规则进行精确的逻辑演算。

辩证逻辑则着眼于研究动态的、过渡的、生成变化的对象和层次,在这个层次上,形式逻辑则会“失灵”,必须运用辩证逻辑才能正确反映和揭示出来。借用恩格斯的话说:“辩证法对今天的自然科学来说是最重要的思维形式,因为只有它才能为自然界中所发生的发展过程,为自然界中的普遍联系,为从一个研究领域到另一个研究领域的过渡提供类比,并从而提供说明方法。”

但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特色上的区别不是说明二者有高低、优劣之分,而是说明了二者各有所长,各有其劣。因此,用“高低说”来概括二者的关系是不恰当的。正如所言:“说形式逻辑好比低级数学,辩证逻辑好比高等数学,我看不对。形式逻辑是讲思维形式的,讲前后不相矛盾的。它是一门专门科学,同辩证法不是什么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数学有算术、代数、几何、微分积分,它包括许多部分。形式逻辑却是一门专门科学。任何著作都要用形式逻辑,《资本论》也要用。形式逻辑对大前提是不管的,要管也管不了。那得由各门科学来管。”

3“主从说”

持“主从说”的学者主要是周谷城。1956年,《新建设》2月号上发表了周谷城的《形式逻辑与辩证法》一文。该文提出了新的见解:形式逻辑的对象是推论方式,它的法则只是对推论过程的形式规定,它的任务侧重于依据大前提如何推论,却不追问大前提是怎样成立的;它对任何事物都没有主张,它既可为辩证法服务,也可为形而上学服务;既能为正确的主张服务,也能为错误的主张服务;在认识活动中,“辩证法是主,形式逻辑是从;主从虽有别,却时刻不能分离”。

周谷城的文章一登出,就注意到了。他十分欣赏这篇文章的探索精神和新见解,认为“也不错”。认为形式逻辑不管前提的思想内容,因而没有阶级性。这些观点,同周谷城的文章的观点是一致的。

“主从说”与“高低说”有非常相似之处,也有共同的不足,即还是把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做了像“高低”、“贵贱”、“主从”这样的“尊卑”之分。但它比以往学说高明的地方在于:它不再从外部形式上,而是开始关注两种逻辑在本质和功能上的区别,开始从动态上注意二者的协同运用,指出在认识过程中,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都在发挥作用。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4“协同说”

从对以上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出,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分属两种不同的逻辑思维方式和方法,既各有长短,又相互依赖、相互补充。因此,现实中应把二者结合起来,协同运用,才能更好地认识世界、规范和明确理论。

形式逻辑的优点是,它给予了概念方式的事物定格,使人类的意识活动可以定格地造就事物样式的概念建构,并以此进行观念的和实在的制作。如,山就是山,水就是水,它们都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定而获得观念的和实在的概念制作,并以此确立彼此的界分,从而使人类的意识活动能够对种种意识对象作出定格判定,形成恒定的判断和推理。形式逻辑的不足则在于,它不能把握处在变易中的事物,不能造就和处理变易中的事物样式和事物过程,以及相关的概念建构和过程式的判断和推理。

辩证逻辑则是从变易的逻辑上把握事物。在变易的逻辑必然中,事物的样式处在了一种是无非无,是有非有的状态中,或者说处在既是无又是有的状态中,这样的“是无又是有”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则是形式逻辑所难以接受的。而对于辩证逻辑来说,它和形式逻辑不同,它不是建立在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的定格上的,它是建立在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的变易上的。对于辩证逻辑来说,“是无又是有”正好是一种变易式和过程式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这种变易式的和过程式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建构,并以对立统一建构绽出了一种辩证方式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这样,辩证逻辑就在我们的意识活动中,以及在我们的知识建构中,造就和确立了一种对立统一的事物样式,以及这种事物样式的概念建构,使得人类的意识活动能够从事物的定格到事物的变易,进入到事物变动的历史过程,造就出了一种与形式逻辑所不同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以及一个以对立统一为逻辑展开的,运动的、联系的和历史的,处在不断生成、变化和发展过程中的世界。

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并无优劣之分,两者是不同的概念逻辑工作方式。在形式逻辑中,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有着其定格式的恒定确立;而在辩证逻辑中,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则有着其对立统一式的辩证确立。前者以定格式的事物和概念,造就恒定式的判断和推理;后者以变易式的事物和概念,造就对立统一式的判断和推理。

无论是形式逻辑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还是辩证逻辑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都是人类概念方式的制作,我们既不能凸出辩证逻辑而扬弃形式逻辑,也不能停留于形式逻辑而拒绝辩证逻辑,而应共同地将它们作为人类的重要思想原则,作为不同场合的概念制作、建构、使用的规范和工作方式。对于人类的观念、思想、知识和实在制作来说,两者都是极为重要和不可偏废的。也就是说,我们当在需要定格的认知和实践场合运用形式逻辑的工作方式,而在变易和过程的认知和实践场合运用辩证逻辑的工作方式,使之互为映辉,各成其就。

参考文献

[1] 苗力田.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七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2] 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二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3] 波普尔.猜想与反驳[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

第6篇:辩证思维与逻辑思维的区别范文

一、一个人使人类困惑的思维之谜:矛盾是否真实。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从不同的入口抓住了对立统一。

古希腊爱非斯的晦涩哲人赫拉克利特在西方哲学史上第一次明确地表述了事物的矛盾,即对立面统一的思想。他说:"我们踏进又踏不进同一条河,我们存在又不存在。"[2](23页)

赫拉克利特的思想象一道划破长空的闪电强劲地震动着人类的思维,启开人类的智慧之窗。但格言警句似的哲理却未经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有力论证,因此在往后的发展中出现了相对论和诡辩论的逆流。赫拉克利特的弟子克拉底鲁以及埃利亚学派的巴门尼德、芝诺等人相继举起了砍杀赫拉克拉利特的长刀,战争围绕着"矛盾是否真实"的问题紧张进行。芝诺以他的"两分法"、"飞矢不动"、"阿基里斯追不上乌龟"的著名诡辩一时稳握胜券,似乎矛盾是不真实的,对立统一是一种主观幻想。

亚里士多德站在这样的历史入口,以他特有的智慧和博学审视这场思维的苦斗,他的思维也经历了一场阵痛和难产。他一方面跨入了反对赫拉克利特的行列;另一方面又从不同的入口抓住了对立统一。这是一种矛盾,然而却是十分真实的。他指责赫拉克利特,说:"传闻赫拉克利特曾说'同样的事物可以是亦可为非是',这是任何人所不能置信的。"[3](60页)批评赫拉克利特的辩证法,说"辩证家与诡辩派穿着与哲学家相同的服装","哲学在切求真知时,辩证法专务批评;至于诡辩术尽管貌似哲学,终非哲学。"[3](60页)

> 可否据此认为亚里士多德就反对事物的矛盾规律,即对立统一法则呢?当然不能,因为事情是复杂的。应当说事物对立统一规律的确立在辩证法发展史上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探索过程。赫拉克利特的格言警句虽然处处显示天才的光辉,但形式逻辑和辩证思维在赫拉克利特那里并没有明确的分野。亚里士多德是形式逻辑的创始人,他十分清楚地看到古希腊哲学之所以受到诡辩派和相对主义袭击而无法自拔,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在思维的过程中不遵守形式逻辑的规则。所以在形式逻辑的范围内亚里士多德举起了反对赫拉克利特的旗帜,十分强调事物质的稳定性和概念的确定性,认为不能说一个东西是"这样又不是这样"。没有充分的事实说明亚里士多德反对赫拉克利特的"对立统一"学说。恰恰相反,亚里士多德对事物的内部矛盾,即对立统一的学说作了认真的探索。在这里可以明显地看到亚里士多德与黑格尔选取了不同的入口,也就是辩证思维的不同突破口。

唯心辩证法大师黑格尔在论证他的"对立统一"学说时,是从直接攻击形式逻辑,特别是它的同一律"a=a"时开始的。黑格尔指出形式逻辑的同一律"a=a"确立的是一种"抽象的同一性",它是不包含内在差别的,因而具有空洞、孤立、静止的特性。辩证法则要求把握"具体的同一性",即在自身中包含内在差别、内在矛盾的同一性。这种"具体的同一性"的充分完全的开展就是黑格尔的对立统一体系。所以黑格尔对赫拉克利特的思维推崇备至,说:"[像在茫茫大海里航行],这里我们看见了陆地;没有一个赫拉克利特的命题,我没有纳入我的逻辑学中。"[4](295页)

亚里士多德则另辟蹊径,他绕过赫拉克利特提出的在当时无法从科学上充分证明的命题,而直接从形式逻辑的判断入手。但是,在对判断的深入研究中亚里士多德却从形式逻辑的疆域中挺拔而出,进入辩证思维领域,亚里士多德关于判断的理论--主词和宾词的关系,实际上是被当作对立统一的关系而把握。亚里士多德明确地指出了逻辑系词的辩证性质,指出主词与宾词既有区别又相互同一。"苏格拉底是人"就意味着"个别"就是"一般"。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指出这就是aristoteles. metaphysik(即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一书中的辩证法。[5](409页)并指出:"这就是说,对立面(个别跟一般相对立),是同一的: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系而存在。"[5](409页)

黑格尔的"对立统一"学说,从攻击形式逻辑抽象的"同一性"开始,确立了"同一本身就是绝对的非同一"[6](32页),引出差异、对立、矛盾的系列。从而达到"一切事物本身都自在地是矛盾的"这一命题,并把它规定为把握真理的途径,指出:"真理只有在同一与差异的统一中,才是完全的,所以真理唯在于这种统一。"[6](33页)

亚里士多德从研究判断的主宾关系入手,不仅把握了人类思维从个别到一般和从一般到个别的辩证运动,而且也揭示了"同一"和"差别"的对立统一,并从同一和差异进到对立。亚里士多德指出:事物并非绝对相同,"各有所同而不是悉数相同"[31](96页);相似而不是绝对相同;说事物相"异"必需一事物与另一事物之间具有某些方面的差异,所以"异用于…那些事物虽各有别,而在某些方面仍有所同的。"[3](96页)而最大的差别亚里士多德称为"相对"[3](97页),或称之为"对反",也就是说对立就是最大的差异。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关于"同一"和"差异"的理论,我们看到这两位大师在辩证法最基本范畴的研究中,对构成辩证法基础的两块主要基石的内涵作了大致相同的规定:其一是他们寻求的不是"抽象的同一"而是包含差异和联系的内在同一;其二,差异本身是"对立"(亚里士多德)和矛盾(黑格尔)的一个环节。明确这两点对于理解辩证法的本质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是坚持"抽象的同一",还是"具体的同一"是形而上学和辩证法的分水岭,列宁说:"辩证法是一种学说,它研究对立面怎样才能够同一,是怎样(怎样成为)同一的…。"[5](111页)而是否坚持"差异就是矛盾"也是区分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标准之一。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世界上的每一差异中就已经包含着矛盾,差异就是矛盾。"这一科学论断既是毛泽东对中国革命实践经验的理论概括,也是对辩证法发展史的理论概况。

那么为什么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探索对立统一规律选取了不同的突破口呢?这与他们各自所处的理论思维的环境和条件有关。亚里士多德以前的古希腊哲学,探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一"与"多",也就是"个别"与"一般"关系的问题。柏拉图的"理念论"就是对"一般"与"个别"关系的唯心主义方式的思考,亚里士多德批判柏拉图的"理念论"也是从个别与一般的关系入手的。个别与一般的关系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中不仅具有本体论意义,也具有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意义。所以从个别与一般的关系入手去探索事物的对立统一关系也就是亚里士多德哲学题中应有之义。列宁认为从这里"发现辩证法一切要索的萌芽"不仅是"人类全部认识所固有的",而且是"自然科学"向我们揭示的,是完全合符科学思维路径的。[5](410页)

至于黑格尔采取攻击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开始,对"对立统一"学说进行阐述,则是由于黑格尔辩证法诞生的前晚,欧洲哲学被形而上学思维方式所统治。这种思维方式的重大特征就是采用片面、孤立的方法去思考一切。认为在两个矛盾的判断中只有一方为真,别一方为假,是就是"是",非就是"非","非此即彼";把形式逻辑的同一律上升为世界的绝对的规律。康德的"二律背反"虽然给了这种思维方式以沉重的打击,但是康德认为"二律背反"只是主观幻相,不承认矛盾的真实性。因此,黑格尔继康德之后在探索"对立统一"时,不能不从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开刀把它从世界观的宝座上拉下来,恢复它知性逻辑的应有地位。而理性的即辩证的思维正在于意识到"对象作为相反的规定之具体的统一。"[7](133页)

条条大道通罗马。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这两位辩证法大师从不同的入口,同样达到"对立面的统一",达到对矛盾的认识和把握。这说明矛盾是真实的,无论古代的芝诺否认矛盾的诡辩、近代的康德认为"二律背反"只是主观的幻相都是违背理性的,是人类思维的错觉和迷误。

二、亚里士多德强调在"事物对立面的对立"中把握对立面;黑格尔强调在"事物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

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基本规律,而"对立"和"统一"又是构成这一规律的两个基本范畴。"对立"和"统一"既相互对立,又相互渗透。发展既是对立面的斗争,又是对立面的统一。

应当说,无论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还是在黑格尔那里,他们都既看到了对立面之间的"对立",也看到了对立面之间的"统一",看到了"对立"和"统一"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但是由于这两位大师所处的时代不同、理论思维的环境不同,他们在对"对立统一"的探索中又各自有所偏重。从总体上说亚里士多德着重研究了事物之间的"对立",着重强调从"事物对立面的对立"中把握对立面,把"对立"范畴规定为辩证法的最基本范畴。在《范畴篇》第十章中,亚里士多德区分了四种意义的"对立":"(1)相关者的相互对立;(2)相反者的相互对立;(3)缺乏者和实有者的对立;(4)肯定命题与否定命题的对立。"[3](38页)后来在《形而上学》一书第五卷第十章中,亚里士多德在上面四种意义的"对立"上又加上了两种,即"生成和消解所从发生和所向演进的两端"及"一切事物的质性,其两极可涵融于同一事物中而不能同时出现的。"[3](96-97页)

亚里士多德关于"对立"六种含义的区分可以说明客观世界中最广泛的"对立"现象。"对立"的多样性是亚里士多德在其全部哲学著作中探索的主要课题之一。例如物理学上的运动和静止、重和轻、光明和黑暗;生物学中的健康和疾病、生与死、雌与雄;数学上的正与负、奇与偶、直线与曲线;伦理上的好与坏、勇敢与懦弱、正义和非正义;哲学上的存在与非存在、形式与质料、潜能与现实,等等。

亚里士多德在确认对立的多样时不仅只停留于现象的思考,而且深入事物的本质,把它上升到本体论的高度,确认对立的普遍性。他说:实体(substance,或译本体)最突出的一个标志是"当它保持着自己同一性的时候,却同时能容受相反的性质。"[9](315页)

从亚里士多德对"对立"范畴的界说和阐明中,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他是把"对立"范畴作为辩证法的最普遍的范畴而把握。"对立"范畴在亚里士多德辩证法体系中具有总体性性质,它既是亚里士多德辩证法体系的逻辑起点,也是这一体系的逻辑基项。矛盾(即肯定和否定)的对立,只是对立的一种形式,对立双方不同时出现,就是矛盾。

应当客观地说,亚里士多德把"对立"范畴规定为辩证法的最普遍范畴时,这"对立"的形式也在自身中包含着对立面之间的联系和转化。没有大就没有小,没有生就没有死,没有冷就没有热;冷转化热、热又转化为冷;大转化为小,小转化为大。"谐和的事物必然由不谐和的事物产生,不谐和的也由谐和产生。谐和的消失变成不谐和的,也不是变成随便什么的不谐和,而是和谐和相反的状态。"[10](29页)但是也应当说,亚里士多德对"对面统一"的研究尚处于一种萌芽和探索的状态,特别是对"对立面"的转化并没有达到普遍地把握。

在这一点上近代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无疑比"古代世界的黑格尔"高出一头。黑格尔是继亚里士多德之后集对立统一学说之大成的唯一巨匠。在他的一系列著作中(主要是《逻辑学》)从不同的方面对"对立统一"学说作了更为详尽和深入的发挥,创造了矛盾产生、发展和在合题中解决的有关矛盾发展的学说,在西方哲学史上建构了一个辩证唯心论的庞大体系。"对立统一"是这种庞大体系的主干的脊骨。

黑格尔认为亚里士多德是哲学史上"对立统一"最好的见证人,因此,他紧紧抓住亚里士多德的"对立"范畴,并把它引申发展提炼出一个更普遍更概括的哲学范畴--"矛盾",把它作为辩证法的总体性范畴。黑格尔宣称他的《逻辑学》就是要认识和把握矛盾,对"矛盾"作思辩的陈述:"思辩的思维在于思维把握住矛盾并在矛盾中把握自身。"[6](67页)

把"矛盾"规定为辩证法的最根本最普遍的范畴有深刻的理论原因和历史原因。在理论上,黑格尔认为"矛盾"必然是"带有对立面的统一的那种矛盾",与亚里士多德认为的那种对立面不同时出现的"矛盾"根本相反。黑格尔的"矛盾"范畴具有深刻的内在性,"矛盾"表示着事物内部对立的双方在自己的他物中相互映现。因此,黑格尔认为"一切事物都自在地是矛盾的""这个命题比其它命题更加能表述事物的真理和本质。"[6](65页)真理就是矛盾。"天地间绝没有任何事物,我们不能或不必在它里面指出矛盾或相反的规定。"[7](200页)"矛盾则是一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事物只因为自身具有矛盾,它才会运动,才具有动力和活动。"[6](66页)黑格尔从矛盾的普遍性和事物发展的动力、源泉的角度把"矛盾"范畴规定为辩证法的最根本最普遍的范畴。所以,黑格尔又常常把辩证法称为"矛盾进展的原则",这在理论上就能更准确地把握和表征辩证的实质。

在历史上,黑格尔把"矛盾"规定为辩证法的最根本最主要的范畴也是对辩证法史的一个重大突破。在辩证法史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甚至康德都着重强调事物中的对立因素,这就难以最后同形而上学划清界限。柏拉图只强调事物的"对立",因此他的辩证法缺乏"发展和提高"。康德"二律背反"学说可以说是近代辩证思维的发端,但康德也是处处强调事物和现象间的对立,"他没有考虑到建立统一性,并从统一性发展出差别来。"[11](270页)康德的"二律背反"仍然停留在矛盾的对立阶段,没有达到矛盾的统一、过渡和转化,康德仍然没有跳出形而上学的窠臼。黑格尔在康德哲学也是整个西方哲学处于困境的时刻提出对立统一的原理,强调从"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把"矛盾"范畴提升为辩证法的最普遍的范畴,使西方哲学辩证法从困境中立刻重获得蓬勃发展的生机。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说"黑格尔的矛盾"是"一切辩证法的源泉。"[12](748页)

因此,"矛盾"范畴必然成为黑格尔关于对立统一学说的总体性范畴,它既是这一学说的逻辑基项,也是它的逻辑起点。

至于亚里士多德着重强调在"事物对立面的对立"中把握对立面也是整个古希腊辩证思维的一个显著特点,它历史地积淀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之中。古希腊早期的自然哲学家阿拉克西曼德最先提出对立物的思想,南意大利的毕达哥拉斯学派较多的谈到了事物之间的对立,他们开列了十组对立面。但毕达哥拉斯学派却没有在这十组对立面之间建立联系,十组对立面之间也缺乏转化,是一些形而上学的固定范畴。甚至被列宁称为辩证法的奠基人的赫拉克利特也过分强调对立面间的对立和斗争,忽视了对立面的统一。因此亚里士多德在总结他以前先哲的哲学思想时,也没能超越这一特定时代的思维,过多地强调从对立面的对立中把握对立面。把对立看作辩证法的最主要最根本的范畴,而把"矛盾"只当作"对立"的一种形式。

在亚里士多德以后,人类思维发生了一次巨大的反复,古希腊自发辩证法逐渐为形而上学思维方式所取代。中世纪以后,在西方哲学发展史上关于"对立统一"的思想除了在个别的杰出的思想家那里曾经闪现出若干天才的火光之外,在哲学发展的主动脉上差不多已经销声匿迹。而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的重大特点就是思考于毫不相容的对立之中。从思维继承关系看,这不能不带有古希腊自毕达哥拉斯到柏拉图,再到亚里士多德思考方式的遗风。而黑格尔哲学"它的最大功绩,就是恢复了辩证法这一最高思维形式。"[1] (59页)而抓住矛盾范畴,主张从"对立面的统一"中去把握对立面,这就是黑格尔哲学恢复辩证法首要的和具有决定意义的步骤。

但是,在黑格尔辩证法取得世界意义胜利进军的同时,也埋藏着这一思维形式终结的种子由于黑格尔过分强调对立面的"统一",他的"对立统一"学说的基本思想是描述一种以"合"为结局的矛盾运动,因此黑格尔的"对立统一"学说最终完成的是封闭的理论体系,辩证法在黑格尔的体系中必然走到发展的尽头。它只有倒过来,形成道尾相接,但在最终意义上是一种自我循环的大圆圈。辩证法大师黑格尔仍然钻进了形而上学的牢笼。

三、亚里士多德的发展观是通过"由潜能到现实"的转化实现的;黑格尔的发展观是通过"否定之否定"的形式实现的。

辩证法是关于发展的学说,而"对立统一"则是揭示发展的内在机制和源泉,是建立辩证法发展观的最重要的基石。但是发展的动力与泉源和发展的外部表现又不是直接同一的。不同的思想家对发展动因把握可以通过不同形式进行。亚里士多德对发展的把握和对发展动因的揭示是通过"潜能"和"现实"这对重要范畴间关系的阐明而实现的。

关于事物发展的动因问题,泉源问题,早已是古希腊哲学中的一个重大难题。亚里士多德以前的先哲曾经用各种不同的理论来回答这一重大难题:例如恩培多克勤用"爱"和"憎"、阿拉克萨戈拉用"努斯"、柏拉图用"神"。他们的共同点是用事物的"外因"来说明事物的运动和发展。亚里士多德则一反古希腊先哲的外因论,企图从事物内部寻求事物发展运动的原因。他用"现实"和"潜能"这对范畴从总体上描述事物的运动变化。他认为在事物自身内部就包含运动变化的可能性,这是"潜能";当事物的运动变化一经展开,就由"潜能"变为"现实"。他说"潜能

,的命意(一)动变之源","一般说来,'能'是使它物动变之源(或是将自己当作它物而使之动变)。"[3](100页)这里的"将自己当作它物"实际上是一种内在矛盾,与黑格尔所谓"本身在自身的映现"[6](27页)有相同的涵义。在《物理学》中他还指出:"一切自然事物都明显地在自身内在有一个运动和静止(有的是空间方面的,有的是量的增减方面的,有的是性质方面的)的根源。"[10](43页)

亚里士多德用"潜能"和"现实"来解释事物的运动变化,不仅从这里深入地把握着事物的内在矛盾,把握着由潜能向现实的不断转化,这种转化使动变表现为一个前进运动的过程,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涉及一系列对反概念:原因和结果、质料和形式、可能与现实,必然与偶然,等等。这些范畴都是成对出现,是作为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双方而被把握的。从这里显示出亚里士多德思维的真正辩证性。

黑格尔与亚里士多德不同,在确立"对立统一"是事物前进运动的根源时,他却用"否定之否定"的形式来实现发展。因此在黑格尔"对立统一"的学说中,"否定之否定"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逻辑学》里,"对立面的统一"与"否定之否定"相互纠结,在大部分的篇章里"对立面的统一"是以"否定之否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逻辑学》所描述的思维的辩证运动,是从"纯有"开始的,"纯有"就是纯粹的无规定和无内容的概念,因此它在自身中就潜藏着自身的"否定",必然向它的对立面"无"转化。"无"虽然是没有内容的概念,但也是一种"存在",这种"存在"使"无"与"有"相互过渡、相互转化--这就是"否定的否定"。这后一次"否定"产生一个新概念即"变易"。黑格尔整个《逻辑学》就是按照这种"否定之否定"的框架构造的。因此,黑格尔特别重视"否定性"范畴,认为"引导概念自己向前的"就是这个"否定的东西","它是概念自身所具有的;这个否定的东西构成了真正辩证的东西。"[13](38页)

无论是亚里士多德用"潜能"和"现实"的观点来说明事物发展,还是黑格尔用"否定之否定"来说明事物发展,他们的发展观都是不彻底的、半途而废的。因为亚里士多德关于"潜能"和"现实"的理论还带有浓重的唯心主义杂质,这就是亚里士多德企图用"纯粹现实"的"终极因"来说明一切事物发展,因而也就把"潜能"和"现实"的关系形而上学的割裂开来,把它们绝对对立起来。亚里士多德从潜能开始,最后走向"第一推动者",这就使得他的动变说罩上了浓重的神学光环。

亚里士多德最终皈依了神学,这决不是偶然的,因为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是不彻底的,在他的辩证法中有僵死的东西。这种僵死的东西来源于他还没有科学地掌握对立统一法则。虽然亚里士多德选取了一般与个别的关系论证了事物的对立统一;并以此为突破口,天才地批判了柏拉图的"理念论",严重地破坏了唯心主义的基础。但亚里士多德也没有真正弄清"一般"和"个别"的对立统一关系。他虽然承认"一般在个别之中",反对一般在个别之外,但他又认为在个别之中的一般是先于个别的,决定个别的。这就为唯心主义打开了大门。列宁在读亚里士多德的著作时就已经概括出一个重要的理论结论:"人类认识的二重化和唯心主义(=宗教)的性已经存在于最初的、最简单的抽象中:一般'房屋'和个别的房屋。"[5](421页)既然一般可以先于个别,决定个别,那么继续往上推溯,这就必定有一个最后决定一切个别的最普遍的一般,这就是"神"。"神学"的藩篱最后扼杀了亚里士多德的唯物论,也扼杀了他的辩证法。

> 至于黑格尔则完全把他的辩证法建立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之上,他虽然比亚里士多德更系统更完整地探索和论证了"对立统一",但同样把这一学说更加神秘化了。黑格尔在对立统一学说上散布了重重浓厚的迷雾,以致使人往往看不清辩证法的实质之所在。黑格尔的"对立统一"学说只是"纯概念"的自身发展、自身认识的思辩体系。"纯概念"是一种脱离自然和社会历史的"无身的理性"。马克思指出这种理性"在自身之外既没有可以安置自己的地盘,又没有可以和自己对置的客体,也没有自己可与之结合的主体,所以它只得把自己颠来倒去;安置自己,把自己跟自己对置起来,自己跟自己结合--安置、对置、结合。"用希腊语来说,这就是:"正题、反题、合题。"[14](140页)这里面有多少主观随意性是可想而知的。特别是黑格尔在构造他的辩证法体系时,在形式方面用了更大的功夫,把"对立统一"学说强制地纳入一个个僵化的结构。由于构造体系的需要,黑格尔往往把"否定之否定"看得比事物自身的矛盾性更为重要,把它看成辩证法的"实质和灵魂"。在《逻辑学》最后一章《绝对理念》中黑格尔作了结论:"矛盾思维"虽是"概念的本质要素",但是只有"否定性",才"构成概念运动的转折点。这个否定性是自身的否定关系的单纯之点,是一切活动--生命和精神的自身运动--最内在的源泉,是辩证法的灵魂。"[6](543页)

对于辩证法实质的二重理解是贯穿在黑格尔《逻辑学》中的思维之谜。这说明了两个重要的理论问题:第一,《逻辑学》所展示的"自在"理论体系的"实际内部结构"并没有被哲学家"自为"的把握;第二,在黑格尔那里"对立统一"规律,还没有最终与否定之否定规律分化开来,黑格尔所重视的是"矛盾"的范畴,对矛盾规律的理解还未能达到理想的高度。

> 虽然在黑格尔关于"矛盾"的学说中,不时地"爆发出革命的火光",但这一学说由于过分强调"否定之否定"的公式、强调"矛盾的解决",思维的过程以一切矛盾在"绝对观念"中的调合、消解与告终。黑格尔通过"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达到了最后否定一切矛盾的"合题",他的发展观也就半途而止了。

四、简要的结论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我们将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关于"对立统一"的思想作了一个大致的比较。在这种比较中,首先,我们看到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分别从不同的入口抓住了"对立统一"。这说明"对立统一"规律不仅是支配客观世界的主要规律,也是支配人类思维的主要规律,它具有客观性和强制性。历史上不同的思想家可以找到辩证思维的不同突破口,但辩证法的核心却只有一个--即"对立统一"。列宁认为"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5](240页)是对辩证法史的科学总结。

其次,我们看到作为辩证法实质的"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5](407页),在历史上也是不断发展、不断丰富、不断深化的。亚里士多德把"对立"范畴规定为辩证法的主要范畴这表现为古希腊辩证思维的重要特点。这时的个别哲学家虽然也看到了对立面的统一、联系和转化,但认为这是一种难题,很难解决,仍处于探索过程中。对于"对立面的统一",列宁指出"希腊哲学家们接近这种思想,但他们没有掌握这种思想,没有掌握辩证法。"[5](416页)只有近代德国的黑格尔才比较深刻地把握了"对立统一"的思想,黑格尔的"矛盾"范畴突出了在"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但黑格尔的矛盾学说又过分强调了"统一",强调肯定和否定的"合题",而导致黑格尔辩证法的自我封闭。

第三、"对立统一"作为事物运动变化的源泉、动力,可以通过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是"潜能"和"现实";在黑格尔那里是"否定之否定"。但由于两位大师都受唯心主义思想的束缚,这两种形式都未能完全展示"对立统一"的动力作用和对发展的深刻的内在机制。只有把"对立统一"建立在唯物主义基础之上,才能找到完全科学的表现形式。

最后,虽然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的"对立统一"学说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但在西方哲学发展史上也只有他们两人才系统地探索过"对立统一"学说,并确定一系列辩证思维的主要形式。因此,我们在建构和拓展唯物辩证法的理论体系时也必须进一步开掘这两位大师的理论遗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西方哲学原著选读: 上卷.

[3]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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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列宁《哲学笔记》,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6]黑格尔《逻辑学》下卷,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76.

[7]黑格尔《小逻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2.

[8]亚里士多德《范畴篇·解释篇》, 商务印书馆, 1986.

[9][古希腊罗马哲学], 北京·三联书店, 1957.

[10]亚里士多德《物理学》,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2.

[11]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 第4卷,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3.

[12]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53.

第7篇:辩证思维与逻辑思维的区别范文

一、百家争鸣

春秋战国时代,在社会急剧变化的情况下,亟待解决的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围绕着如何回答和解决这些问题,产生了各种思想流派,如儒、墨、道、名、法等,他们著书立说,互相论战,出现了中国学术史上的繁荣景象,这就是后世所说的“百家争鸣”。沈有鼎说:“和古希腊、印度一样,古代中国的逻辑学是首先作为辩论术而发展起来的。”在百家争鸣中展开论辩活动,是墨家逻辑得以产生的重要原因。名家的开创者,公元前6世纪的律师邓析擅长于“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列子力命》篇)。到了公元前4世纪,名家的另外一个重要代表人物惠施,承继了邓析的论辩作风,而且将论辩活动从司法或法律领域扩大到自然科学领域。从得以流传下来的惠施“历物”十事而作出的十个论断看,都是一些和人们的感觉、直觉、直观、常识不同的自然科学论题或论断。类似地,同惠施进行辩论的“辩者”,他们所提出来的“二十一事”,也是一些对于显然违背人们直觉和常识的命题进行论证或论战。比如“白狗黑”(《庄子天下》),从常识来说,白狗就应该是白色的,但“辩者”却认为,白狗有些地方也是黑色的,比如白狗的眼珠子就是黑色的,所以也可以说“白狗黑”。论辩术的兴起是逻辑产生的重要条件,但不必然会导致逻辑的产生。只有以追求真理为目的,论辩术的探讨才能升华为逻辑的研究。

辩者学派所进行的各种论证或论争,引起了当时人们的深入思考。你说“常识不对”,那到底不对到什么程度?你说“理性可靠”,那到底可靠到什么程度?什么是推理?怎样的推理论证才是可靠的、正确的?怎样的推理或论证则是错误的、无效的?辩者们所进行的“推理”真的能够“驳倒”常识所能看得见的活生生的事实吗?在中国先秦诸子中,首先起来批判和总结百家争鸣的论辩学术成果的就是墨家。高亨指出:“晚周时代,百家创说,诸子争鸣。儒、墨、道、名、法、阴阳、农等各个派别,互相批评的风气,极盛一时。墨家为了和别家辩论,才写出《墨经》作为根据。”墨家逻辑正是顺应先秦百家争鸣的需要,作为百家争鸣的工具,并对当时百家争鸣辩论的素材加以总结和创新而得以创立的。在中国先秦诸子百家中,只有墨家才是站在百家争鸣辩论的最前列,从正面来总结当时百家争鸣中进行论辩和科学思维的方式及方法,并将其提升为逻辑学的形式和规律,进而指导百家争鸣辩论向更高层次的水平发展。

集合与元素之间、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当时曾经极大地引起过人们的困惑和惊异。《庄子•天下》篇所载,“辩者”曾经提出过“鸡三足”、“黄马骊牛三”等辩题来与惠施开展辩论。在《公孙龙•通变论》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对“鸡三足”(鸡有三只脚)和“牛羊足五”(牛和羊都有五只脚)等辩题的论证。显然,这些辩题都是违反、违背人们的常识和直觉的。因为根据常识,鸡只能是二足,黄马和骊牛加在一起只能是“二”,牛羊只能是足四。但是,辩者却可以论证,鸡足的元素是二,“鸡足”的集合是一,加起来说是三,所以就可以说“鸡三足”了。类似地,“黄马”是一,“骊牛”(黑牛)是一,再加上“黄马骊牛”(黄马和黑牛组成的集合)说就可以是三,所以可以是“黄马骊牛三”。同样,牛羊的足单从元素来说是四,但从集合来说也可以是一,加起来说就可以是五了,所以“牛羊足五”。与辩者的做法针锋相对,墨家学者区分了兼名和体名,指出:集合与元素各自所具有的性质是不同的,而辩者正是由于混淆了兼名和体名、集合名和元素名的不同逻辑层次,因而他们所进行的论证和推理是不成立的。《墨经》中将集合概念称为“兼名”,将元素概念称为“体名”。《经上》说:“体,分于兼也。”“体”是从“兼”(整体)划分出来的部分。“兼”指整体,“体”指部分。《经下》也说:“牛马之非牛与可之同,说在兼。”“牛马中有不是牛的部分”这个事实和“牛马不都是牛”这个判断正确是相同的,其理由在于“牛马”是一个集合。墨家认为,“牛馬”是兼名,但“牛”和“马”则是体名。《经说下》说:“牛不二,马不二,而牛马二”(牛不是集合,马不是集合,但牛马是集合),“牛不非牛,马不非马,而牛马非牛非马。”(牛就是牛,马就是马,但牛马不是牛也不是马)“牛”和“马”都只是体名,“牛”不兼有“牛”和“马”两个元素,“马”也不兼有“牛”和“马”两个元素,但是,“牛马”是兼名,它能够兼有“牛”和“马”两个元素。因此,可以说,牛是牛,马是马,但牛马不是牛而且也不是马。《墨经》由于对兼名和体名进行了区分,指出了集合和元素的不同性质,从而为澄清辩者的诡辩式命题及其论证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二、政治伦理背景

中国先秦时代,诸子百家辩论之风兴盛,相互之间经常进行辩论和论辩:议论时政,各抒己见,但他们宗旨都是治国安民以求太平盛世。墨家的情况尤其突出,他们把“辩”即论辩看成是去乱求治、兴利除害,以便达到国泰民安的有力工具,也就是说逻辑研究可以直接为明确现实中的同异、是否、治乱服务,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国家社稷安定或者人民大众能够安居乐业。不过,墨家的思想学说有其独特性。中国思想文化发展到春秋战国时代,西周形成和确立的礼制文化受到了很大的破坏,这就是通常说的“礼崩乐坏”,于是出现了以孔子为首的儒家学派站出来维护西周的礼乐制度。墨子虽然曾经是“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但由于发现“其礼烦扰而不悦,厚葬靡财而贫民,久服伤生而害事”,所以“背周道而用夏政。”(《淮南子•要略》)认为儒家学说繁琐不容易实行,儒家所主张的厚葬会浪费钱财从而使得老百姓贫穷,儒家所主张的长时间为死去的人服丧容易伤害到活着的人的身体,也会妨碍人们做事,于是反对儒家所主张的周代的礼制文化,而推崇原始社会末期的夏禹的主张,提出节用、节葬、非乐等观点。孙中原指出:“墨学在自身成长过程中,逐渐跟儒学分道扬镳,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学术思想体系。”李绍崑指出:“墨子对儒家的背离,实际上是一种革命,对传统的保守的儒家来说,它是一种放肆的态度,甚至是异端邪说。”墨家的学术思想体系似乎更类似于西方的传统,如陈汉生所说:“墨子的基本语言理论,跟他哲学的许多其他部分一样,较之儒家或道家的学说,相对地更类似于占优势的西方传统。”墨家思想学说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具有强烈的批判理性精神,“墨学是中国先秦时代具有批判精神的显学,其‘墨论’思想中专门有‘非命’、‘非乐’、‘非儒’、‘非攻’等,批判当时儒家与其他各家学说中的消极观点。”

与荀子相比,荀子虽然也强调“辩”,但他主张的是“圣人之辩”、“士君子之辩”,强调“辩”必须从维护“仁”即维护周代礼乐制度出发来开展(《荀子•非相》),但墨家的“辩”则不设这样的前提。墨家已经把逻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去探讨它的内容和规律。墨家的“辩”是为真理而辩,为正义而辩,“辩”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明是非之分”,墨家逻辑是认识科学真理的方法。关于“辩”的基本内容,墨家提出了“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提出了“以类取,以类予”的基本推论原则,还总结了“辟、侔、援、推”等各种推论式。但是,墨家逻辑在某种程度上也没有能够完全摆脱政治伦理因素的影响,最集中地体现在需要用它来解释和解决实际社会中各种具体的政治伦理问题。如陈汉生所说:“道家和儒家学说中的预设,在墨子思想中仍有很大作用。”墨子的观点“需要在伦理推理过程中进行概括,成为一致的或者进行普遍化。”因此,墨家逻辑并非完全像西方逻辑那样,仅仅偏重于考虑外延的关系,而是必须着重从内涵上来分析和把握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比如,墨家在《小取》中说:“盗人,人也。杀盗,非杀人也。”墨家学者显然知道,“盗”都是人,即“盗”和“人”在外延上为真包含于关系,但却坚持人不可以杀而盗是可以杀这样的社会政治伦理,因此,必须用逻辑来解释和把握现实社会中的价值与伦理关系。如果仅仅从外延关系看,墨家关于“杀盗不是杀人”的主张显然是十分荒谬的,其论证似乎也是在做诡辩,但是如果我们能够从内涵去分析,墨家的认识却是非常合理的。从“杀盗”这两个字的本义看,“杀盗”并不是因为“盗”是人而杀他,因此,杀盗并不是要杀在“人”上,而是要杀在“盗”上。“盗”虽然在外延上属于人,但在内涵上却不只是人,即“盗”还具有“非人”的本质属性。同一个对象,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去分析其所属的类。这就是说,盗如果是与学生、平民等相比较,他们都具有“人”的属性,但是如果将盗和贪、抢相比较,他们又都具有“违法”的性质。

三、墨家学派自己的需求

墨经逻辑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墨家的科学实践和社会实践需要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儒者不重视生产实践活动。《论语•述而》说:“子不语怪,力,乱,神。”孔子是不谈怪异、勇力、叛乱和鬼神的。《论语•宪问》又说:“子曰:骥不称其力,称其德也。”千里马(骥)并不是要赞美它的气力,而是要赞美它的品质。这说明,孔子主要关心道德伦理世界的建构问题,而对知识论或认识论的问题关注不足。孔子认为,从事生产活动是小人或者的作为。墨者则不是这样。他们大都是社会实践和科学技术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墨子教育学生的总体方法是“能谈辩者谈辩,能说书者说书,能从事者从事”(《耕柱》),“从事”是“为义”的三大任务之一。墨家的“从事”既包括将军、大夫的攻防战事,也包括士人的一般行政事务,还包括一般老百姓的农业生产和手工业者的技术性劳动。墨子本人是一个熟悉当时手工业技术的能工巧匠,技术与古代名匠公输盘不相上下(《鲁问》)。墨家集团的成员大多数也是手工业者,他们直接从事生产劳动,制作军用民用器械。墨者既是生产劳动和科学技术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又是实践活动经验的总结者。墨家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同时都是科学家,《墨经》是百科全书式的著作,所讨论的包括哲学、逻辑学、数学、力学、光学、心理学、经济学、教育学、政治学、伦理学等方面的内容。离开大量的实践活动,没有对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没有对各门科学的探讨,墨经逻辑是不可能创立的。正是由于实践的需要,由于科学技术和科学理论的发现和论证的需要,由于在墨家科学精神的滋润下,墨经逻辑才得以创立。

墨者从实践中积累经验,又从经验中总结出技术,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墨家把“摹略万物之然”(《小取》)作为认识的根本任务,强调从各种工匠技术经验中“求故”、“取法”、“明理”,即认识事物的所以然,概括出一般法则和规律。其中就包括了逻辑学的规律和规则。例如,《法仪》篇说,“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正以悬,平以水”。天下无论从事什么工作的人,都不可以没有法度。匠人们画方形用矩尺,画圆用圆规,画直线用绳墨,量偏正用悬锤,量水平用水准仪。《法仪》篇又说:“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没有法度或标准而事情能够做好的,从来都没有过。无规矩不能成方圆,人们做任何事情都得有一个规矩、法度。在墨家看来,“法”是一个外延非常广泛的概念,它可以指各种工匠操作的法度,也可以指语言规则、论证方面的要求。墨子特别强调人们的言论必须要有法度可循。先秦时代,百家异说,诸子争鸣。语言已经严重地打破了逻辑的界限。各派思想家在哲学、政治、科学等方面提出了多种多样的学说,进行了形式各异的论证,在这些学说和论证当中,哪些是正确的、合理的,哪些又是不正确的、不合理的呢?首先必须要有一个衡量的标准,墨子所提出的“法仪”就是这样的一个标准。《非命上》说:“言必立仪。”(言论必须有标准)“言必有三表。”(言论必须有三个标准)即人们的言论要以“古者圣王之事”、“百姓耳目之实”和实际的效用为当与不当的区分标准。墨子提出“法仪”思想的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了给语言和言论制定规则,其最终目的与孔子的“正名”思想一样都是为了国家安定,只是所持立场不同罢了。

四、语言文化的影响

与西方的声音语言有别,中国古代的语言文字,从根本上是一种象形文字,它充分借助形象符号来表示语言所指称或指谓的客观对象,既能表形又可表意。语言是我们的思维活动得以外化的工具,所以,中国的象形文字常常使人们的思维和思想受到直观的影响,总是摆脱不掉客观事物形象的“干扰”或“纠缠”,这种语言文字的不足之处就是,不利于人们的思维由感性的直观感觉上升到理性的抽象认识和抽象思维。由于这种形象语言文字在形和意上的内在一致性,使得字的形象就可以直接决定字义,而字的形象又源于对客观事物外在特征的模仿,字义与其所指称的对象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因此,形象语言要用来掌握发展变化着的客观世界,其意义必然随着字体所指的对象的不断变化而进行改变。而这种动态的改变关系会造成汉语文字意义的丰富性和歧义性,进而导致其概念内涵的丰富性和指称的不确定性与模糊性。从句法上看,古代汉语主要是一种靠虚词将实词联系起来构成语句的语言,而汉语的“是”字作为系动词普遍使用开来是在西汉末年或东汉初年以后;但是,“是”在西方语言中一直都作为系动词在普遍使用。

中国古代语言的特殊性的影响,使得墨家逻辑思想主要集中于考察名称概念和实际事物对象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名实关系,而对于概念和概念之间的关系的认却主要注意内涵方面,没有着重从外延上来进行思考,对推理和论证的考察也总是离不开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区分和准确把握,需要运用辩证法来做补充。古希腊学者一般将求取真理作为认识的最终目的,不以功利、实用为首要目标。亚里士多德说,“人在本性上就是要求知”。中国传统文化注重实用,讲求实际功效。林语堂认为,中国人更加注重对与日常实用具有密切关系的问题的讨论,他说:“当中国人看到一只豪猪时,便会想出种种的吃法来,只要在不中毒的原则之下吃掉它。在中国人看来,不中毒是唯一实际而重要的问题。豪猪的刺毛引不起我们的兴趣。这些刺毛怎样会竖立的?有什么功用?它们和皮怎样生连着?当它看见仇敌时,这些刺毛怎样会有竖立的能力?这些问题,在中国人看来是极其无聊的。”

第8篇:辩证思维与逻辑思维的区别范文

一、一个人使人类困惑的思维之谜:矛盾是否真实。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从不同的入口抓住了对立统一。 

古希腊爱非斯的晦涩哲人赫拉克利特在西方哲学史上第一次明确地表述了事物的矛盾,即对立面统一的思想。他说:"我们踏进又踏不进同一条河,我们存在又不存在。"[2](23页) 

赫拉克利特的思想象一道划破长空的闪电强劲地震动着人类的思维,启开人类的智慧之窗。但格言警句似的哲理却未经 自然 科学 和 社会 科学的有力论证,因此在往后的发展中出现了相对论和诡辩论的逆流。赫拉克利特的弟子克拉底鲁以及埃利亚学派的巴门尼德、芝诺等人相继举起了砍杀赫拉克拉利特的长刀,战争围绕着"矛盾是否真实"的问题紧张进行。芝诺以他的"两分法"、"飞矢不动"、"阿基里斯追不上乌龟"的著名诡辩一时稳握胜券,似乎矛盾是不真实的,对立统一是一种主观幻想。 

亚里士多德站在这样的历史入口,以他特有的智慧和博学审视这场思维的苦斗,他的思维也经历了一场阵痛和难产。他一方面跨入了反对赫拉克利特的行列;另一方面又从不同的入口抓住了对立统一。这是一种矛盾,然而却是十分真实的。他指责赫拉克利特,说:"传闻赫拉克利特曾说’同样的事物可以是亦可为非是’,这是任何人所不能置信的。"[3](60页)批评赫拉克利特的辩证法,说"辩证家与诡辩派穿着与哲学家相同的服装","哲学在切求真知时,辩证法专务批评;至于诡辩术尽管貌似哲学,终非哲学。"[3](60页) 

> 可否据此认为亚里士多德就反对事物的矛盾 规律 ,即对立统一法则呢?当然不能,因为事情是复杂的。应当说事物对立统一规律的确立在辩证法发展史上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探索过程。赫拉克利特的格言警句虽然处处显示天才的光辉,但形式逻辑和辩证思维在赫拉克利特那里并没有明确的分野。亚里士多德是形式逻辑的创始人,他十分清楚地看到古希腊哲学之所以受到诡辩派和相对主义袭击而无法自拔,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在思维的过程中不遵守形式逻辑的规则。所以在形式逻辑的范围内亚里士多德举起了反对赫拉克利特的旗帜,十分强调事物质的稳定性和概念的确定性,认为不能说一个东西是"这样又不是这样"。没有充分的事实说明亚里士多德反对赫拉克利特的"对立统一"学说。恰恰相反,亚里士多德对事物的内部矛盾,即对立统一的学说作了认真的探索。在这里可以明显地看到亚里士多德与黑格尔选取了不同的入口,也就是辩证思维的不同突破口。 

唯心辩证法大师黑格尔在论证他的"对立统一"学说时,是从直接攻击形式逻辑,特别是它的同一律"a=a"时开始的。黑格尔指出形式逻辑的同一律"a=a"确立的是一种"抽象的同一性",它是不包含内在差别的,因而具有空洞、孤立、静止的特性。辩证法则要求把握"具体的同一性",即在自身中包含内在差别、内在矛盾的同一性。这种"具体的同一性"的充分完全的开展就是黑格尔的对立统一体系。所以黑格尔对赫拉克利特的思维推崇备至,说:"[像在茫茫大海里航行],这里我们看见了陆地;没有一个赫拉克利特的命题,我没有纳入我的逻辑学中。"[4](295页) 

亚里士多德则另辟蹊径,他绕过赫拉克利特提出的在当时无法从科学上充分证明的命题,而直接从形式逻辑的判断入手。但是,在对判断的深入研究中亚里士多德却从形式逻辑的疆域中挺拔而出,进入辩证思维领域,亚里士多德关于判断的理论--主词和宾词的关系,实际上是被当作对立统一的关系而把握。亚里士多德明确地指出了逻辑系词的辩证性质,指出主词与宾词既有区别又相互同一。"苏格拉底是人"就意味着"个别"就是"一般"。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指出这就是aristoteles. metaphysik(即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一书中的辩证法。[5](409页)并指出:"这就是说,对立面(个别跟一般相对立),是同一的: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系而存在。"[5](409页) 

黑格尔的"对立统一"学说,从攻击形式逻辑抽象的"同一性"开始,确立了"同一本身就是绝对的非同一"[6](32页),引出差异、对立、矛盾的系列。从而达到"一切事物本身都自在地是矛盾的"这一命题,并把它规定为把握真理的途径,指出:"真理只有在同一与差异的统一中,才是完全的,所以真理唯在于这种统一。"[6](33页) 

亚里士多德从研究判断的主宾关系入手,不仅把握了人类思维从个别到一般和从一般到个别的辩证运动,而且也揭示了"同一"和"差别"的对立统一,并从同一和差异进到对立。亚里士多德指出:事物并非绝对相同,"各有所同而不是悉数相同"[31](96页);相似而不是绝对相同;说事物相"异"必需一事物与另一事物之间具有某些方面的差异,所以"异用于…那些事物虽各有别,而在某些方面仍有所同的。"[3](96页)而最大的差别亚里士多德称为"相对"[3](97页),或称之为"对反",也就是说对立就是最大的差异。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关于"同一"和"差异"的理论,我们看到这两位大师在辩证法最基本范畴的研究中,对构成辩证法基础的两块主要基石的内涵作了大致相同的规定:其一是他们寻求的不是"抽象的同一"而是包含差异和联系的内在同一;其二,差异本身是"对立"(亚里士多德)和矛盾(黑格尔)的一个环节。明确这两点对于理解辩证法的本质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是坚持"抽象的同一",还是"具体的同一"是形而上学和辩证法的分水岭,列宁说:"辩证法是一种学说,它研究对立面怎样才能够同一,

是怎样(怎样成为)同一的…。"[5](111页)而是否坚持"差异就是矛盾"也是区分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标准之一。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世界上的每一差异中就已经包含着矛盾,差异就是矛盾。"这一科学论断既是毛泽东对

因此,"矛盾"范畴必然成为黑格尔关于对立统一学说的总体性范畴,它既是这一学说的逻辑基项,也是它的逻辑起点。 

至于亚里士多德着重强调在"事物对立面的对立"中把握对立面也是整个古希腊辩证思维的一个显著特点,它 历史 地积淀在亚里士多德的 哲学 之中。古希腊早期的 自然 哲学家阿拉克西曼德最先提出对立物的思想,南意大利的毕达哥拉斯学派较多的谈到了事物之间的对立,他们开列了十组对立面。但毕达哥拉斯学派却没有在这十组对立面之间建立联系,十组对立面之间也缺乏转化,是一些形而上学的固定范畴。甚至被列宁称为辩证法的奠基人的赫拉克利特也过分强调对立面间的对立和斗争,忽视了对立面的统一。因此亚里士多德在 总结 他以前先哲的哲学思想时,也没能超越这一特定 时代 的思维,过多地强调从对立面的对立中把握对立面。把对立看作辩证法的最主要最根本的范畴,而把"矛盾"只当作"对立"的一种形式。 

在亚里士多德以后,人类思维发生了一次巨大的反复,古希腊自发辩证法逐渐为形而上学思维方式所取代。中世纪以后,在西方哲学 发展 史上关于"对立统一"的思想除了在个别的杰出的思想家那里曾经闪现出若干天才的火光之外,在哲学发展的主动脉上差不多已经销声匿迹。而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的重大特点就是思考于毫不相容的对立之中。从思维继承关系看,这不能不带有古希腊自毕达哥拉斯到柏拉图,再到亚里士多德思考方式的遗风。而黑格尔哲学"它的最大功绩,就是恢复了辩证法这一最高思维形式。"[1] (59页)而抓住矛盾范畴,主张从"对立面的统一"中去把握对立面,这就是黑格尔哲学恢复辩证法首要的和具有决定意义的步骤。 

但是,在黑格尔辩证法取得世界意义胜利进军的同时,也埋藏着这一思维形式终结的种子由于黑格尔过分强调对立面的"统一",他的"对立统一"学说的基本思想是描述一种以"合"为结局的矛盾运动,因此黑格尔的"对立统一"学说最终完成的是封闭的 理论 体系,辩证法在黑格尔的体系中必然走到发展的尽头。它只有倒过来,形成道尾相接,但在最终意义上是一种自我循环的大圆圈。辩证法大师黑格尔仍然钻进了形而上学的牢笼。 

三、亚里士多德的发展观是通过"由潜能到现实"的转化实现的;黑格尔的发展观是通过"否定之否定"的形式实现的。 

辩证法是关于发展的学说,而"对立统一"则是揭示发展的内在机制和源泉,是建立辩证法发展观的最重要的基石。但是发展的动力与泉源和发展的外部表现又不是直接同一的。不同的思想家对发展动因把握可以通过不同形式进行。亚里士多德对发展的把握和对发展动因的揭示是通过"潜能"和"现实"这对重要范畴间关系的阐明而实现的。 

关于事物发展的动因 问题 ,泉源问题,早已是古希腊哲学中的一个重大难题。亚里士多德以前的先哲曾经用各种不同的理论来回答这一重大难题:例如恩培多克勤用"爱"和"憎"、阿拉克萨戈拉用"努斯"、柏拉图用"神"。他们的共同点是用事物的"外因"来说明事物的运动和发展。亚里士多德则一反古希腊先哲的外因论,企图从事物内部寻求事物发展运动的原因。他用"现实"和"潜能"这对范畴从总体上描述事物的运动变化。他认为在事物自身内部就包含运动变化的可能性,这是"潜能";当事物的运动变化一经展开,就由"潜能"变为"现实"。他说"潜能 <能>,<潜在>的命意(一)动变之源","一般说来,’能’是使它物动变之源(或是将自己当作它物而使之动变)。"[3](100页)这里的"将自己当作它物"实际上是一种内在矛盾,与黑格尔所谓"本身在自身的映现"[6](27页)有相同的涵义。在《物 理学 》中他还指出:"一切自然事物都明显地在自身内在有一个运动和静止(有的是空间方面的,有的是量的增减方面的,有的是性质方面的)的根源。"[10](43页) 

亚里士多德用"潜能"和"现实"来解释事物的运动变化,不仅从这里深入地把握着事物的内在矛盾,把握着由潜能向现实的不断转化,这种转化使动变表现为一个前进运动的过程,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涉及一系列对反概念:原因和结果、质料和形式、可能与现实,必然与偶然,等等。这些范畴都是成对出现,是作为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双方而被把握的。从这里显示出亚里士多德思维的真正辩证性。 

黑格尔与亚里士多德不同,在确立"对立统一"是事物前进运动的根源时,他却用"否定之否定"的形式来实现发展。因此在黑格尔"对立统一"的学说中,"否定之否定"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逻辑学》里,"对立面的统一"与"否定之否定"相互纠结,在大部分的篇章里"对立面的统一"是以"否定之否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逻辑学》所描述的思维的辩证运动,是从"纯有"开始的,"纯有"就是纯粹的无规定和无 内容 的概念,因此它在自身中就潜藏着自身的"否定",必然向它的对立面"无"转化。"无"虽然是没有内容的概念,但也是一种"存在",这种"存在"使"无"与"有"相互过渡、相互转化--这就是"否定的否定"。这后一次"否定"产生一个新概念即"变易"。黑格尔整个《逻辑学》就是按照这种"否定之否定"的框架构造的。因此,黑格尔特别重视"否定性"范畴,认为"引导概念自己向前的"就是这个"否定的东西","它是概念自身所具有的;这个否

定的东西构成了真正辩证的东西。"[13](38页) 

无论是亚里士多德用"潜能"和"现实"的观点来说明事物发展,还是黑格尔用"否定之否定"来说明事物发展,他们的发展观都是不彻底的、半途而废的。因为亚里士多德关于"潜能"和"现实"的理论还带有浓重的唯心主义杂质,这就是亚里士多德企图用"纯粹现实"的"终极因"来说明一切事物发展,因而也就把"潜能"和"现实"的关系形而上学的割裂开来,把它们绝对对立起来。亚里士多德从潜能开始,最后走向"第一推动者",这就使得他的动变说罩上了浓重的神学光环。 

亚里士多德最终皈依了神学,这决不是偶然的,因为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是不彻底的,在他的辩证法中有僵死的东西。这种僵死的东西来源于他还没有 科学 地掌握对立统一法则。虽然亚里士多德选取了一般与个别的关系论证了事物的对立统一;并以此为突破口,天才地批判了柏拉图的"理念论",严重地破坏了唯心主义的基础。但亚里士多德也没有真正弄清"一般"和"个别"的对立统一关系。他虽然承认"一般在个别之中",反对一般在个别之外,但他又认为在个别之中的一般是先于个别的,决定个别的。这就为唯心主义打开了大门。列宁在读亚里士多德的著作时就已经概括出一个重要的理论结论:"人类认识的二重化和唯心主义(=宗教)的性已经存在于最初的、最简单的抽象中:一般’房屋’和个别的房屋。"[5](421页)既然一般可以先于个别,决定个别,那么继续往上推溯,这就必定有一个最后决定一切个别的最普遍的一般,这就是"神"。"神学"的藩篱最后扼杀了亚里士多德的唯物论,也扼杀了他的辩证法。 

> 至于黑格尔则完全把他的辩证法建立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之上,他虽然比亚里士多德更系统更完整地探索和论证了"对立统一",但同样把这一学说更加神秘化了。黑格尔在对立统一学说上散布了重重浓厚的迷雾,以致使人往往看不清辩证法的实质之所在。黑格尔的"对立统一"学说只是"纯概念"的自身发展、自身认识的思辩体系。"纯概念"是一种脱离自然和 社会 历史的"无身的理性"。马克思指出这种理性"在自身之外既没有可以安置自己的地盘,又没有可以和自己对置的客体,也没有自己可与之结合的主体,所以它只得把自己颠来倒去;安置自己,把自己跟自己对置起来,自己跟自己结合--安置、对置、结合。"用希腊语来说,这就是:"正题、反题、合题。"[14](140页)这里面有多少主观随意性是可想而知的。特别是黑格尔在构造他的辩证法体系时,在形式方面用了更大的功夫,把"对立统一"学说强制地纳入一个个僵化的结构。由于构造体系的需要,黑格尔往往把"否定之否定"看得比事物自身的矛盾性更为重要,把它看成辩证法的"实质和灵魂"。在《逻辑学》最后一章《绝对理念》中黑格尔作了结论:"矛盾思维"虽是"概念的本质要素",但是只有"否定性",才"构成概念运动的转折点。这个否定性是自身的否定关系的单纯之点,是一切活动--生命和精神的自身运动--最内在的源泉,是辩证法的灵魂。"[6](543页) 

对于辩证法实质的二重理解是贯穿在黑格尔《逻辑学》中的思维之谜。这说明了两个重要的理论问题:第一,《逻辑学》所展示的"自在"理论体系的"实际内部结构"并没有被哲学家"自为"的把握;第二,在黑格尔那里"对立统一" 规律 ,还没有最终与否定之否定规律分化开来,黑格尔所重视的是"矛盾"的范畴,对矛盾规律的理解还未能达到理想的高度。 

> 虽然在黑格尔关于"矛盾"的学说中,不时地"爆发出革命的火光",但这一学说由于过分强调"否定之否定"的公式、强调"矛盾的解决",思维的过程以一切矛盾在"绝对观念"中的调合、消解与告终。黑格尔通过"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达到了最后否定一切矛盾的"合题",他的发展观也就半途而止了。 

四、简要的结论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我们将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关于"对立统一"的思想作了一个大致的比较。在这种比较中,首先,我们看到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分别从不同的入口抓住了"对立统一"。这说明"对立统一"规律不仅是支配客观世界的主要规律,也是支配人类思维的主要规律,它具有客观性和强制性。历史上不同的思想家可以找到辩证思维的不同突破口,但辩证法的核心却只有一个--即"对立统一"。列宁认为"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5](240页)是对辩证法史的科学总结。 

其次,我们看到作为辩证法实质的"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5](407页),在历史上也是不断发展、不断丰富、不断深化的。亚里士多德把"对立"范畴规定为辩证法的主要范畴这表现为古希腊辩证思维的重要特点。这时的个别哲学家虽然也看到了对立面的统一、联系和转化,但认为这是一种难题,很难解决,仍处于探索过程中。对于"对立面的统一",列宁指出"希腊哲学家们接近这种思想,但他们没有掌握这种思想,没有掌握辩证法。"[5](416页)只有近代德国的黑格尔才比较深刻地把握了"对立统一"的思想,黑格尔的"矛盾"范畴突出了在"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但黑格尔的矛盾学说又过分强调了"统一",强调肯定和否定的"合题",而导致黑格尔辩证法的自我封闭。 

第三、"对立统一"作为事物运动变化的源泉、动力,可以通过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是"潜能"和"现实";在黑格尔那里是"否定之否定"。但由于两位大师都受唯心主义思想的束缚,这两种形式都未能完全展示"对立统一"的动力作用和对发展的深刻的内在机制。只有把"对立统一"建立在唯物主义基础之上,才能找到完全科学的表现形式。 

最后,虽然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的"对立统一"学说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但在西方哲学发展史上也只有他们两人才系统地探索过"对立统一"学说,并确定一系列辩证思维的主要形式。因此,我们在建构和拓展唯物辩证法的理论体系时也必须进一步开掘这两位大师的理论遗产。 

参考 文献 :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西方哲学原著选读: 上卷. 

[3]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3. 

[4]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 第1卷,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3. 

[5]列宁《哲学笔记》,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6]黑格尔《逻辑学》下卷,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76. 

[7]黑格尔《小逻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2. 

[8]亚里士多德《范畴篇·解释篇》, 商务印书馆, 1986. 

[9][古希腊罗马哲学], 北京·三联书店, 1957. 

[10]亚里士多德《物理学》,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2. 

[11]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 第4卷,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3. 

[12]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53. 

第9篇:辩证思维与逻辑思维的区别范文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正是利用辩证法才揭示了隐藏在商品中的矛盾,从而发现了剩余价值及其规律,并进一步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矛盾。因此,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客观辩证法在人们思维中的反映而已。很简单的例子莫过于一块磁铁,截然对立的两极就存在于同一个物体之中,无论你怎么将它分解,原来的两极仍然不变。然而,事实上正是中国人在全人类首先认识到了磁铁的这种特性才发明了指南针,中国人对大自然中“到处盛行的”客观的阴阳关系具有最敏锐的经验观察能力,客观辩证法最早反映到中国人的头脑中来的,从而形成了中国哲学中的逻辑——这就是中国人超越形式逻辑的根深蒂固的辩证思维逻辑。

包括爱因斯坦在内的一些中外学者不厌其烦地指出,中国是一个缺少逻辑思维的民族,他们在这里所说的“逻辑思维”主要指的是形式逻辑。然而,正像斯大林在《马克思主义和语言学问题》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样:形式逻辑和辩证法本来就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是对立的统一,不可能只存在形式逻辑而没有辩证逻辑的思维,也不可能只存在着辩证逻辑而没有形式逻辑的思维。那种认为中国没有形式逻辑的主要理由在于中国缺少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的演绎法则。三段论的演绎法是一种最朴素、最基本的推理形式,无论在《易经》还是在墨家的著作中我们都不难找到这种方法的应用。如《易经》根据观物取象原则认为凡是阳刚的事物都可用一长横“一”符号表示。凡是阴柔事物都用两短横“--”符号表示,太阳是阳刚的事物,所以用符号“一”表示,月亮是阴柔的事物,所以用两短横符号“--”表示,此处便用归纳结论作演绎推理的前提。整部《易经》的判卦方式虽然充满着矛盾法则,但都不离演绎和归纳的思维法则。

章太炎认为《墨经》充满着“三段论”,大故就是大前提,小故就是小前提,胡适举《墨子》一书中“狗也,犬也,杀狗非杀犬也”、“盗,人也,爱盗,非爱人,……杀盗非杀人也”等判断句为例否定了章太炎的说法①但是,胡适不懂得《墨经》中包含着矛盾的逻辑已超越了形式主义的不包含矛盾的逻辑,是一种比形式逻辑更高级的逻辑。尽管如此,我们不能就此否定《墨子》无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种不包含矛盾的逻辑。不少学者指出,先秦墨家在形式逻辑的应用上,比亚里士多德毫不逊色,如张静虚就以墨子《耕柱》篇中的一组判断为例指出《墨子》一书中确凿无误地运用了三段论的演绎推理逻辑。②

近代以来,人们总是把形式逻辑看得十分深奥,当然,形式逻辑的系统化是始自希腊哲学中经阿拉伯学者传下来的一项宝贵的人类文化遗产,比较之下,中国哲学中的形式逻辑理论体系不完备。但是,每个人的思维都自觉地不自觉地使用着形式逻辑,恩格斯说过,形式逻辑的思维甚至在动物那里都有:普通逻辑(形式逻辑)所承认的一切研究手段对人和高等动物是完全一样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己。“相反地,辩证法思维——正因为它是概念本性的研究为前提——只对于人才是可能的,并且只对于较高发展的人(佛教徒和希腊人)才是可能的。而其充分的发展还晚得多,在现代哲学中才达到。”③恩格斯在这里明确指出形式逻辑是思维的低级阶段,辩证法是思维的高级阶段,创造了这种高级思维形式的巨大成就有希腊人的一份,但恩格斯却首先把它归功于“佛教徒”的发明,——这是发人寻味的。

众所周知,印度佛学传到中国来的逻辑学的代表性成果是“因明学”,而“因明学”所阐明的实为一种形式逻辑。应该说,佛教逻辑中已经包含着一些辩证思维的因素,但佛学辩证法主要生长和发育在中国,宋明新儒学的辩证法内在地包容了儒释道三家辩证学说的精髓,其中有华严宗的“共相和殊相”的辩证法、道家关于矛盾及其转化的辩证法以及儒家的“正反合”的思想等等。在西方人的眼里,“佛教徒”并非特指印度人,当英国对印度实行殖民统治时,佛教在印度早已绝灭几个世纪了。恩格斯的时代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佛教国家,当时欧洲人所接触的佛教资料有许多来自中国,如德国诗人海涅在法国大革命的感召下写道:“当革命的波涛在巴黎,在这个人类的大洋中汹涌沸腾的时候,那时莱因河那边底德国人的心脏也吼动着了。……他们站在中国制造的佛像之下,这佛像对着全无感觉的瓷器、茶器、咖啡壶和任何的东西,都像无所不知似地点着头。”④这里的佛像和瓷器、茶器、咖啡壶都是从中国传来的,恩格斯所说的那些发明了辩证逻辑的“佛教徒”是对包括中国人在内的东方人的泛称,实际上就是指的中国人。这无疑在说:中国是辩证逻辑(辩证法)的发源地。

马克思的辩证法来自黑格尔哲学的“合理内核”,但是,它与黑格尔的辩证法有着本质差异,即把黑格尔“头足倒置”的体系又颠倒了过来,从而把辩证法与唯物论相结合,所以列宁指出,辩证法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逻辑学。⑤有趣的是:黑格尔正是否定了中国哲学中具有唯物主义趋向的“实在”论,而悄悄吸取了东方哲学的辩证法。这种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哲学在马克思主义那里被再颠倒,那就是在唯物的实在论基础上辩证的思维和辩证的认识论。这至少在表面上完全是对儒学辩证法的“复归”。

儒家哲学的辩证法有如下特点:

第一,儒家辩证法来源于客观辩证法。所谓客观辩证法正是潜藏在客观事物内部的对立统一规律。如儒家经典《周易》中所讲的发展变化即指的日月、暑寒、男女、天地和万物等自然现象的运作,所谓阴阳变化之“道”就是通过“观于天文,察于地理”的抽象,这种观念影响了整个中国哲学思想发展史。如王夫之在论证自己的辩证法和物质不灭及转化的思想时,总是以自然现象为立论的先决前提,此与恩格斯论证辩证法的方法完全一致。这一点,恰是黑格尔所拼命否定儒学的地方,黑格尔认为:中国哲学“精神”太少,中国哲学总不能摆脱物质实在性,“道”不是西方哲学的“逻格斯”,而是老子所说的“有物混成”的“物”。作为“理神论”代表者的黑格尔,他所说的中国哲学缺乏“精神”,实际上就是说中国哲学是一种无神论和唯物论的哲学,一种非宗教的哲学,而“唯物论”在当时的西方恰是一个贬义词。应该说,黑格尔对中国儒家哲学超越性的一面并无深究,但就他指责中国哲学倾向于唯物主义这一点来说,并非没有道理。因为中国哲学尤其是儒家哲学,其“观物取像”的法则始终是把客观世界看成第一性的。

第二,中国哲学强调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一致,如《周易》认为变化之道“百姓日用而不知”,也就是说,辩证法在主体行为中达到了高度自觉的一致;张载认为“二端故有感;本一,故能合”(《正蒙·太和》),又说:“见闻之知,乃物交而知,非德性之知。”(《正蒙·心》)这里,他一方面强调了客观辩证法的第一性,另一方面表述了主观辩证法依赖、同一于客观辩证法。王夫之认为“所固以发能”、“能必副其所”,也正是道出了这层意思。此外,朱熹、王阳明、王夫之等人的“知行”观中,尽管表述不一,侧重点不同,但都揭示了思维过程中主客观统一的应然性。这一点,后来被拿来跟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相结合,形成了的哲学思想,其中,本人所特别偏好的“主观能动性”的命题,应该说是对中国传统哲学的一个具有创新性的继承和发展。另外,中国哲学在对运动、变化、联系、矛盾、转化、内因,对立统一、个别一般等关于辩证法的基本观念上与现行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的表述都大体一致。

第三,中国哲学强调辩证法的应用性。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辩证法是一种锐利的思想武器,列宁说:“马克思的辩证法是最新的科学进化论,它正是不容许对事物作孤立的即片面的、歪曲的考察。”⑥因而,马克思的辩证法给人们提供了一种普遍适用的思想方法论。儒学辩证法是中国人智慧的最高科学,儒学强调对任何事物都要作整体性的动态思维考察,所谓“物生有两,相反相成”、“天地之化,日新其德”、“合二为一、一分为二”,再如“中庸之道,勿失其偏”等等高度浓缩的警句就是中国人观察、把握事物的普遍方法,所以王夫之说“万物之成,以错综而成用”——即点明普遍联系的观点是一种实用的理性法则,所谓“《易》以道阴阳,圣人则之”亦是此意。这样一种实用理性精神,不恰在儒家那里十分明显,在老子哲学、兵家、法家哲学中都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兵家重实战,自成一套系统的兵家辩证法;法家重耕战和威权,“法、术、势、利”充满着辩证思维。至于老子哲学,剥开其遁世趋向的外衣,他的所有辩证命题,都是为“南面而王”服务的,如“无为而无不为”、“无治而无不治”、“将欲取之,必先予之”、“治大国若烹小鲜”等,辩证思维在这里都成了一种彻底的实用法则。当黑格尔说阴阳辩证法是中国人“最高的科学”时,多半是指的这样一层价值。当我们常以无往而不胜的“中国人的智慧”而自豪时,也即指的中国人的这种思维。

第四,“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在中国哲学中,无论是儒家还是道家,抑或先秦的兵家、名家,后世的佛家,等等,都强调对立双方的统一。《易经》说“一阴一阳谓之道”,《道德经》强调“负阴抱阳,冲气为和”——相传朱熹弟子蔡元定在四川寻来的道家陈抟留下来的“太极图”,合阴阳鱼为一环,阴阳和合相抱,阴中有阳,阴中有阳,阴盛阳衰,阳盛阴衰——即用图例形象地揭示了阴阳对立统一的深刻原理。这个图流传到世界各地,到了近代,有的科学组织把它作为会徽,有的国家把它作为国旗。对立统一,和合一体,和而不同,即“一分为二”又“合二为一”——统一中包容着黑白分明、截然为二的两种对立势力——这正是“太极图”和阴阳辩证法要向人们开显的科学道理。列宁说,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中国哲学的阴阳辩证法早就具备了这一核心,而在西方哲学中,直到黑格尔和马克思才发现和总结了这一点,尽管它比中国的阴阳辩证法更加高级化、体系化、科学化、近代化了,但在核心原理上,阐明的仍然是“对立统一”。

儒学辩证法与“科学辩证法”也有一些类似和相同的命题。如朱熹对辩证法有着许多精辟的分析,他的关于“万个是一个,一个是万个”的命题即恩格斯所提出的“一与多”的命题,作为一种形而上的普适性,“理”是“一”,但就宇宙的无穷性而讲,“理”又是万,是“多”。对此,窦宗仪先生指出:“令人惊讶的是,当恩格斯明确指出‘一在多中,多在一中’时,他并不孤立。”⑦意在指出早在恩格斯的见解之前,朱熹已经阐明这一点了。“一与多”的关系实际上没出共、殊关系范畴——此为整个新儒学讨论的核心问题。在这一点上,儒学与唯物辩证法采取了完全相同的方法并提出了相同的命题,但在出发点上,儒家中的实学辩证法与“实践唯物主义”的辩证法更为一致,实学的辩证法认识论(如王夫之的哲学)主张对事物作具体分析,主张“即物穷理”、“尽器求道”即主张“实事求是”,这正是所阐述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精髓——“具体地分析具体的事物”。

当然,儒学辩证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分化为两个路向,一派是思辨的路向,一派是经验主义的路向。思辨的路向趋向于概念辩证法,这在本质上更接近于黑格尔主义,如朱熹的“一与多”的关系,陆九渊的“吾心即宇宙”的观点,以及后世王阳明“心即理”的命题等,其出发点与黑格尔理解的“一与多”颇具辙合之处。黑格尔还在《老子》一书中发现了“一与多”的关系,于是他联想到了他的“绝对理念”及其与具体事物的关系,从而充分显示了其理性的“泛神论”的思想与朱熹理性的“泛理论”思想如出一辙,它跟儒学中的玄学方向相一致。朱熹哲学带有明显的二元的特征,后世中国的玄学跟他有关系,但后世的实学鼻祖也是他。实学的方向就是经验主义的方向,以明清时期的“经世致用”之学为代表,形成了接引西方科学主义的重要的民族思想源头。

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改造的黑格尔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在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哲学中都有现成案例。像朱熹、方以智、王夫之所提出的“一分为二”和“合而为一”命题就是对立统一规律的不同侧面的表述,《内经》中“阳盛为阴,阴盛为阳”的命题阐明了典型“否定之否定”规律,王夫之“积成久大”和“化渐为著”揭示了量变与质变或渐变与突变的关系……此外,在时空观、运动观、发展观和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上,儒家都提出了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相通的见解。应该说,在“科学的辩证法”或现代辩证逻辑问世之前的二千多年来的各个历史阶段上,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哲学中的辩证思维无疑在世界上居于领先地位,在人类的思想发展史上谱写了光彩夺目的一页——这就无怪乎黑格尔要把它称为是“中国人的最高科学”了。

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哲学的辩证法于清代王夫之的著作中达到了高峰。王夫之强调“变化日新”、“物极必反”的发展、运动、转化和普遍联系的观点,提出了物质不灭和能量转化的见解,论证了对立统一规律。其理论价值和思想成就直接辐射到中国近现代。但是王夫之的辩证法在宗旨上仍没超出儒家思想的局限。如他指出“一分为二”是“合二而一”的基础,“故合二以一者,即分一为二之所固有矣”,⑧这是说在对立统一规律中统一是以对立为基础的——仅此而论,无疑是正确的,它跟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没有丝毫的不同。不过王夫之的意旨所归并不在“一分为二”上,而在“合二而一”上,如说“一之体立,故两之用行”,这就肯定了统一性是根本和绝对的方面:首先有了统一体,对立面双方的氮蕴相荡才能促进事物的运动和发展。所以王夫之十分赞赏张载“仇必和而解”的观点,指出“太和,和之至也”,⑨从而在根本上削弱和消融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那种斗争和革命的精神。

孔子的弟子有若曾说“礼之用,和为贵”,“和”、“和合”、“和谐”——这既是儒家辩证法的出发点,也是儒家辩证法的归宿点。在极左路线占统治地位的年代,儒家“和”的方法论、价值观和世界观,从学理层面上升到政治层面,受到了猛烈地批判,认为它是跟辩证法截然相反的一种“反辩证法”思维方法,唯一的理由就是它过分强调“和”。孰不知,“和合”、“和谐”正是辩证逻辑推理的必然结论。如从价值层面上来看,只要有人类存在,就免不了有对立和争斗,免不了革命和战争,但只要有对立和争斗、有革命和战争,就永远抛弃不了“和”的价值和结果。可见,儒家辩证法跟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在逻辑和方法上是一致的,但在价值和结论上是互补的。

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就可发现,儒学辩证法与近代的唯物辩证法最大的同中之异就是儒学辩证法减弱了斗争在事物运动中的重要意义,而马克思主义的唯物

辩证法正是立足于揭扬事物的运动、发展、斗争和转化,具有实质上的革命性——马克思有句名言,即“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⑩恩格斯也指出,辩证法就是主观反映客观世界中那些到处盛行着的对立,“这些对立,以其不断斗争和最后的互相转变或向更高形式的转变”决定现实生活,⑩列宁则一再明确指出:“发展是对立面的斗争。”“对立面的统一(一致、同一、同等作用)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相互排斥的对立面的斗争则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⑩只有斗争、运动、发展和转化事物才处于不断的新陈代谢和向更高阶段进步的过程中。这种斗争、运动、发展和转化的哲学是对现实世界的真实、客观和科学的描述,决不是在主观上追求“仇必仇到底”的唯意志论的情感谊泄。斗争性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革命灵魂。但是,把斗争性强调过了头,也就失去这个灵魂。因此,儒家“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的和谐观点,正可大补“绝对斗争性”之所缺。

的辩证法思想立足于中国哲学的辩证法去契合和会通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从而赋予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以鲜明的中国特色。例如,把对立统一规律用儒学哲学成语凝练为“一分为二”,有时也用“相反相成”的命题表述相似的思想。除吸收了儒、老、法等学派丰富的辩证法思想以外,还充分借取了中国传统的军事辩证法思想,此为中国古代真正科学的思想,具有极大的应用价值,这些都构成了辩证法思想的主体来源。如果说,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是一种概念思辨方式,是绝对理念的自我否定,在马克思那里把它改造成为一种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而到了手里则不仅是世界观和认识论,而且是中国共产党的整个革命策略的思想基础和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逻辑。如曾经指出:“对于的磨擦,同志还说了三条原则,第一条出自《老子》,‘不为天下先’,就是要后发制人,不先发制人。第二条出自《左传》,‘退避三舍’,一舍三十里,你打边区我们就退几十里再说。第三条出自《礼记》,‘来而不往非礼也’,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样,有理,有利,有节,结果坚持了八年抗战。”⑩在这里列举的这三条辩证原则都不是出于马克思主义的原典,而是源于中国的儒家和道家,即中国传统的思想。这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革命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方法既来自于中国传统的哲学智慧,应该说是打通近代最先进的辩证思维与中国传统儒家的辩证思维之路的典范。

参考文献:

(1)胡适:《先秦名学史》,《胡适学术文集.中国哲学史》下册,第849页,中华书局,1991

(2)张静盛:《实事求是地研究中国传统思想》,《哲学思想研究》1986年第2期

(3)《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3卷,第545页

(4)转引自朱谦之:《中国哲学对于欧洲的影响》,第341页.福建人民出版杜,1969年

(5)(12)《列宁全集)第38卷,第410.408页

(6)《列宁选集》第2卷,第642页

(7)(美)宾宗仪:《擂学与马克思主义》第二版序,第69页

(8)王夫之:《周易传卷》卷五

(9)王夫之:《张子正蔽注·太和篇》。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