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辩证逻辑思维方法范文

辩证逻辑思维方法精选(九篇)

辩证逻辑思维方法

第1篇:辩证逻辑思维方法范文

思维方式是指“不同时代的不同主体在思维过程中继承和改造前人的思想方式的基础上形成的、又为该时代的不同主体普遍接受的、反映和把握对象的一般方式[1]”。思维方式作为规范和引导人们认识和思维活动的一个范畴,具有历史传承性、相对稳定性和群体性,同时它也具有时代性,反映了社会发展的特点、趋势和要求。思维方式是历史的产物,是在一定的环境和文化中形成的,但是它一旦形成,往往会成为思维主体的思维习惯和思维定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时代的发展。社会现代化是指人们利用近、现代的科学技术,全面改造自己生存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过程。从内容上看,社会现代化不仅包括以工业化为核心的经济现代化、政治现代化和文化科学思想道德现代化等,还包括人的现代化。人是社会的主体,是现代化进程中最基本的因素。人的现代化包括人的生活观念、生产观念以及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思想观念的现代化,其中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是实现人的现代化的最为根本的因素。因为思维方式是社会文化在人们思维深处的积淀,是一个民族文化的基因,也是最核心的因素。只有人的思维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形成现代的人格和现代的理性,才能使现代化在一个民族和国家中落地生根,“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先进制度以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掌握和运用先进制度的人本身在心理、观念、思想和行为上还没有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那么,失败和畸形发展就是难以完全避免的[2]”。培育现代思维方式,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关键,也是一个民族自立自强于世界文明之林的必要前提。所以,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思维方式现代化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也是当前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发展,政府治理机能的健全,都需要有科学的现代思维方式作指导。十以来,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防止出现“新办法不会用,老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不顶用”的情况,以科学的思维方法保证各项改革顺利推进。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的头脑还在不同程度上受着传统思维方式的束缚,人们的思维方式和方法与其从事的现代化事业之间出现了不协调的状况,甚至存在着明显的矛盾。这种矛盾如果不解决,势必影响甚至阻碍现代化的进程。所以,必须实现思维方式现代化的变革。思维方式现代化也是自觉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必要条件。

2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特点和不足

中国传统思维方式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是中华传统文化在人们思维深处的积淀,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基因。它是在自然经济、中央集权、儒家思想的基础上建立和形成的,它具有整体性、直觉性、辩证性、封闭性、保守性、模糊性、中庸性和道德化等特征。与现代思维方式相比,它有它的优势,也有它的不足。“整体思维、辩证思维、直觉思维、以人为本的价值理性是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优势特征,具有与现代思维方式相契合的科学性、合理性因素;思维内容的偏颇、思维形式和思维手段的缺失以及思维倾向的封闭保守,则与现代思维方式相背离”[3]。本文仅就思维方式中的逻辑思维进行探讨,从逻辑出发,分析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特点和不足。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中也有逻辑思维,但和西方的逻辑思维不同。1953年,爱因斯坦在致斯威泽的信息(J.E.Switzer)指出“西方科学的发展是以两个伟大的成就为基础,那就是:希腊哲学家发明形式逻辑体系(在欧几里得几何中),以及(在文艺复兴时期)发现通过系统的试验可能找出因果关系。在我看来,中国的贤哲没有走上这两步,那是用不着惊奇的。要是这些发现果然都做出了,那倒是令人惊奇的事”[4]。李约瑟在《中国科学技术史》一书中指出:“当希腊人和印度人很早就仔细地考虑形式逻辑的时候,中国人则一直倾向于发展辩证逻辑”[5]337。他明确指出:“先秦以来,科学家主要是从朴素的辩证逻辑取得方法论的指导”[5]209。也就是说,中国人的传统思维方式中缺少西方的形式逻辑,而更多的则是辩证思维,辩证思维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重要特征之一。

1)形式逻辑思维缺乏

中国古代也有逻辑。中国古代的逻辑在逻辑史上被称之为“名辩逻辑”或者“名辩学”。先秦时期,百家争鸣,儒墨并称“显学”。儒家提出“正名”的逻辑思想,要求名实相符,“名”要保持确定性。孔子曾对“名”的功能有这样的阐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孔子明确了名与言的关系:言由名致,言的正确性必须依于名的正确性。名,要明白、确切;由名构成的言、辞,要顺畅、通达。孟子、荀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正名逻辑思想,荀子的学生韩非,继承了儒家的正名逻辑思想,并把它运用于法治实践,为刑名法术服务。“辩”,则主要是指墨辩,也即墨家的逻辑学。墨家对“谈辩”高度重视。“谈辩”包括“谈”和“辩”。“谈”指“言谈”,也称“言”,是指口头的讲述。“辩”指论辩,其本质是分持“是”、“非”之说的两方之间的对诤,即《经上》所说“辩,争彼也”。论辩中,凡与理相符的辩言则为“当”,即“正确”,“当”者一方在论辩中获胜。墨家辩学以言谈论辩为对象,讨论了涉及二者的诸多内容,形成了中国逻辑史上第一个较为完整的逻辑思想体系,这一思想体系在墨子后学编著的《墨经》中得到比较系统的阐述。除了儒墨两家,名家学派对逻辑也颇有研究。名家善辩,其学者被称为“辩者”或“辩士”,他们要求“辩”要“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名家也注重名的分析和名实关系的考察:名家创始人邓析提出了“循名责”、“按实定名”的思想,名家集大成者公孙龙提出了“以名谓实”和“唯乎其彼此”的正名理论。可惜,到了西汉,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儒家思想大一统的情况下,墨家的逻辑学说及名家的分析思想均走向了衰微。至晋时,许多名辩著述“后世莫复传习,于今五百余岁,遂亡绝”(《墨辩注·序》)。所以,先秦时期的逻辑思想基本上对此后的中国人的思维方式没有产生什么太大的影响,中国古代逻辑学也再没有获得重大发展。这不能不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缺憾。而西方自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建立了传统形式逻辑后,逻辑不断获得发展,时到今日已发展成了现代形式逻辑。形式逻辑思维在西方人的思维中始终存在,根深蒂固。相反,自西汉以后的2000余年的历史,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中基本上是没有形式逻辑的。这就导致了中国传统思维中的形式逻辑思维能力不足,偏低。中国人形式逻辑思维能力不足,使中国人的理性思维缺乏,主要表现在概念模糊、不会分析、不论而证等。

2)辩证逻辑思维的特点和先天不足

辩证思维是与形而上学思维相对立的一种思维方式,它强调用联系、发展、全面的观点看待事物和思考问题,整体性和发展性是它的两个重要特征。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中不仅有“天人合一”的整体思维,而且还有对立统一和发展变化的辩证思想。这些在《易经》和《道德经》等著作中都有所体现和反映。《周易》通过象征天、地、雷、风、水、火、山、泽的八种自然现象,推测自然和社会的发展变化,认为阴阳相互作用产生出了万物,提出了“一阴一阳谓之道”以及对立面及其转化、物极必反等思想。《老子》中则指出“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盈,音声相和,先后相随。”认为自然界的根本法则是对立面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揭示了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认为万物都含有阴阳的对立,阴阳二者在斗争中得到统一,从而促进事物的变化发展。后来,这些朴素的辩证法思想又在柳宗元、刘禹锡、王安石、张载、王夫之、黄宗羲等后世的唯物主义哲学家那里获得进一步发展,而且这种哲学上的朴素辩证法思想也广泛渗透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许多领域,使许多门类的科学得到了辩证思维方法论的指点,辩证思维在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但中国传统的辩证思维具有经验直观性,所揭示的阴阳、男女、天地、长短、福祸、大小、高低等的矛盾关系,都是立足于事物的直观呈现,是经验可以把握到的东西,而不具备严密的科学论证,所以它是朴素的。无论是先秦时期还是秦汉以后,中国都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形式逻辑,中国人的思维也缺乏形式逻辑的方法论指导,但中国传统文化中并不缺乏逻辑思想,人们对辩证思维的规律和方法进行了总结,形成了辩证逻辑,辩证逻辑在中国古代社会有了长足的发展,也取得了不少的成就。中国古代哲学和科学论著中就存在着丰富的辩证逻辑的思想:先秦时期,荀子阐述了辩证逻辑方法的基本原理,如“辨合”(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符验”(理论应接受事实的检验)、“解蔽”(克服主观片面性)等;宋明时期,王夫之进一步阐述了逻辑范畴的辩证关系“类”、“故”、“理”等,以及逻辑方法“比类”、“求故”、“明理”等[3]。但是,辩证逻辑在中国古代并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也不具备严密的科学形态,它是朴素的。而且中国古代的辩证逻辑思想由于缺少形式逻辑作基础,缺乏“理性”的支持,所以其有模糊性和含混性,容易滑向相对主义或诡辩论。所以说中国古代辩证逻辑思想有其先天不足。

3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现代化的途径

逻辑是思维的工具,这一工具不仅指形式逻辑,也包含辩证逻辑。但中国传统思维方式比较缺乏形式逻辑这一思维工具,传统的辩证逻辑思维又由于缺少形式逻辑的支撑而导致其先天不足,所以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现代化必须从加强使用和更新思维工具开始,实现形式逻辑思维和辩证逻辑思维的统一。

1)加强形式逻辑思维的培养和训练

形式逻辑是在20世纪初传入中国的,面对亡国灭种之危机的中国人,在积极学习西方的“德先生”(民主)和“赛先生”(科学)的同时,认识到了学习西方重要的不是西方的“金子”(现成的科技成果),而是取得他们那个点石成金的“手指”(逻辑分析的思维方法)。冯友兰说:“逻辑分析法就是西方哲学家的手指头,中国人要的是手指头”[6]。中国人注意到了学习“逻先生”(逻辑)的重要性,积极学习西方的逻辑学。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由于对逻辑学的重视,形式逻辑学的发展在我国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但由于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形式逻辑在我国受到辩证法的排斥,一度还曾被辩证法所取代,受到冷落①。改革开放后形式逻辑重新受到重视,高等学校纷纷开设逻辑课,中学教学中也讲授一些逻辑方法,训练学生的逻辑思维,学界也掀起了研究逻辑学的高潮。但好景不长,逻辑教学在高校中逐步萎缩,逻辑研究也被边缘化。由上所述,中国社会缺乏形式逻辑思维的传统,近代国人认识到了西方逻辑思维的重要性,积极学习西方的形式逻辑学,但是客观地说,形式逻辑学在中国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学界特别是哲学界,还存在着对演绎逻辑(引者注:形式逻辑的核心)的傲慢与偏见”[7]。逻辑分析精神和逻辑分析方法也并没有渗透到中国的文化当中,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中仍缺乏形式逻辑思维,社会生活中的逻辑混乱和言语失当的问题依然突出,令人担忧。所以我们必须加强形式逻辑思维的培养和训练。思维能力是可以后天培养和训练的,逻辑思维能力的提升可以通过教育而实现。加强形式逻辑思维的培养和训练,我们必须重视形式逻辑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的学习。在大学根据学生情况开设逻辑学相关课程,普通逻辑学、形式逻辑学、批判性思维等,讲授逻辑学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编撰逻辑学通俗读物,普及逻辑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方法。当然,仅学习逻辑学相关的知识,并不能掌握并会运用逻辑思维的方法,也不能提高逻辑思维的能力,逻辑思维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思维能力的提高还需要长期的思维训练。而在我们的教育中,不管是社会教育,还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都缺少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中国学生,不管是大学生,还是小学生尽管都知道学习,也会学习,但都不会思考,缺乏问题意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我们还必须转变教育方式,重视形式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教育工作者要转变重知识传授、轻思维训练的教育理念,做到知识传授与思维训练并重,想方设法加强对学生的思维训练;鼓励学生独立思考,敢于怀疑,鼓励不同见解,充分尊重孩子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不用死板、教条的标准答案限制学生的思考,让孩子的个性与思维得到充分的发展。家长要改变保姆式的、独裁式的教育方式,减少对孩子的溺爱和过度控制,给孩子充分的自由空间和足够的人格尊重,重视培养孩子的独立思考能力[8]。

2)更新辩证逻辑思维

辩证思维是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核心,这种思维方式注重在变化中追求统一,但是它更多地是在经验层面上,缺少理性支撑,具有模糊性、含混性和实用性,所以,它要削弱自己的经验属性,进入逻辑的怀抱。但中国人的辩证思维步入逻辑的怀抱可谓命运多舛。前面说过,西方的形式逻辑在20世纪初传入了中国,但与此同时,中国人还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和黑格尔的哲学辩证法,从此,传统文化中的辩证思维取得了现代辩证法的理论形态。由于受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的看法的影响②,并且随着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化,“辩证法的自我感觉一直非常良好,一直以居高临下的贵族心态,教导和批判着分析理性(形式逻辑)”[9]。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对立统一”“量变质变”等规律被认为可用以论证一切事物,“但事实上,辩证法离诡辩论只有一步之遥。如果没有实证精神和逻辑精神的约束,辩证法会膨胀为一个无所不能的法师。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国,处处留下了这个法师作法的痕迹”[9]。我们说,中国传统思维中形式逻辑薄弱甚至可以说是缺失,中国传统的辩证思维本身就缺少逻辑理性的支撑,当它取得了现代辩证法的理论形态后,又长期对形式逻辑存在着傲慢与偏见。事实上,尽管黑格尔还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了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但是他们都不反对形式逻辑[10],相反,他们对形式逻辑的作用都是肯定的。黑格尔一再强调形式逻辑的基础性,辩证法应有尺度和规定性。他说:“东方无尺度的实体的力量通过希腊精神,才达到有尺度的有限度的阶段。希腊精神就是尺度明晰,目的就在于给予形形的材料加以限制,就在于把不可度量者与无限华丽富有化为规定性和个体性”[11]。辩证思维没有形式逻辑方法支撑容易向诡辩的方面发展,正如美国科学院院士、国际知名社会学家理查德·尼斯贝特指出的:“辩证法在推理方面没有有力、可靠的规则,(就会)冒着违背辩证法真谛的危险”[12]。这里,有力、可靠的规则指的就是形式逻辑规律和规则。所以,随着现代科学的迅猛发展及其伴随而来的全球化,不论是辩证法,还是辩证逻辑,都要克服偏见,也要走出误区,正视形式逻辑的作用,真正进入逻辑的怀抱。

3)实现形式逻辑思维和辩证逻辑思维的统一

第2篇:辩证逻辑思维方法范文

关键词:逻辑学;知性思维;理性思维;普通逻辑;辨证逻辑

中图分类号:B811.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13)05-001-06

收稿日期:2013-04-06

作者简介:马佩(1929―),男,河南巩义人,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一、黑格尔论逻辑学

(一)黑格尔关于逻辑学对象的论述

什么是逻辑学的对象?黑格尔说:“我们可以说逻辑学是研究思维、思维的规定和规律的科学。”“逻辑学是以纯粹思想或纯粹思维形式为研究对象。”“关于思想的某些形式如概念、判断和推论与其他的形式如因果律等等的关系,只是在逻辑学本身内才能加以研究”。黑格尔又说:“对思维的细密研究,将会揭示其规律与规则……从这种观点来研究思维的规律,曾构成往常所谓逻辑的内容。亚里士多德就是这门科学的创始人。”由上可知,黑格尔认为,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

我国逻辑学界关于逻辑学的对象的观点有两大派。一派人称大逻辑观派,认为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本文作者属于此派);另一派人称小逻辑观派,认为逻辑学是关于必然推出亦即研究演绎推理的科学。是否可以请持小逻辑观的同志们看一看黑格尔的《小逻辑》呢?

什么是思维形式的本质?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如何?试看以下黑格尔关于形式与内容的辩证关系的论述:“我们在这里看到了形式与内容的绝对关系的本来面目,亦即形式与内容的相互转化。所以,内容非他,即形式之转化为内容;形式非他,即内容之转化为形式。”根据这段话我们可以推知:逻辑学所研究的思维形式实乃思维内容的转化。思维形式是什么思维内容的转化?黑格尔没有进一步加以说明,在拙作《逻辑哲学》中倒是有这种解释:“在客观事物的一般性质和关系中,有某些最一般的性质和关系,像事物之间类的包含关系,事物之间的条件关系、选择关系、同时关系……正确地反映这些性质和关系,能够正确地运用各种命题、推理形式,有助于人们更好地认识事物的其他一些一般的性质和关系,这样的事物的一般性质和关系我们称之为事物的逻辑性质和关系。逻辑科学的范畴(思维形式)、规律所反映的乃是事物的逻辑性质和关系。”“思维是客观存在的反映,反映在思维中的客观存在(事物的性质和关系)就是思维内容。……思维内容又可以分为思维的非逻辑内容和思维的逻辑内容两类。思维的非逻辑内容是客观事物的个别性质和关系以及非逻辑的一般性质、关系的反映……思维的逻辑内容则是各个具体思维中的某种一般内容,它是客观事物的逻辑性质、关系的反映”。这也就是说,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其实也是一种思维内容。它是思维的逻辑内容,是客观事物某些最一般的性质和关系的反映。

(二)黑格尔关于逻辑学作用的论述

黑格尔对于逻辑学的作用是加以肯定的。他说:“从事这种形式逻辑的研究,无疑有其用处,可以借此使人头脑清楚,有如一般人所常说,也可以教人练习集中思想,练习作抽象的思考……人们可以利用关于有限思维的形式的知识,把它作为研究经验科学的工具,由于经验科学是依照这些形式进行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下,也有人称形式逻辑为工具逻辑。”黑格尔又说:“概念的逻辑通常被认作仅是形式的科学,并被理解为研究概念、判断、推论的形式本身的科学,而完全不涉及内容方面是否有某种真的东西;殊不知关于某物是否真的问题完全取决于内容。如果概念的逻辑形式实际上是死的、无作用的和无差别的表象和思想的容器的话,那么关于这些形式的知识就会是与真理无涉的、无聊的骨董。但是事实上,与此相反,它们(逻辑形式)作为概念的形式乃是现实事物的活生生的精神。现实的事物之所以真,只是凭借这些形式,通过这些形式,而且在这些形式之内才是真的。但这些形式本身的真理性,以及它们之间的必然联系,直至现在还没有受到考察和研究。”黑格尔的这段话讲的是多么精彩啊!这一段话可以给我们如下三点启示:(1)逻辑学所提供的各种逻辑形式绝非是和真(理)无关的所谓思维纯形式的东西;(2)逻辑形式乃是事物的某种(些)本质(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可解释为,逻辑形式乃是客观事物某些最一般的性质、关系的反映);(3)现实事物只有凭借这些本质才是真的(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可解释为,任何思想只有符合这些逻辑形式时才可能是真的)。

由上可知,黑格尔认为逻辑学虽然是研究思维形式的科学,但绝非是与真理无关,而是获得真理的科学。列宁在《哲学笔记・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曾对黑格尔的这段话作了如下批注:“逻辑学是和具体科学(关于自然和精神的科学)相反的‘形式科学’,可是它的对象是‘纯粹真理’。”“黑格尔反对纯粹形式的逻辑观……他说:逻辑中形式的东西是‘纯粹真理’。”列宁还进一步批注道:“逻辑学是和认识论一致的。”“逻辑学一关于真理的问题。”遗憾的是,我国逻辑学界至今仍有人宣扬逻辑学只研究思维形式,不研究思维具体内容,因此,是不管真假的。我们奉劝这些同志,还是读读黑格尔和列宁的这些话吧!

二、黑格尔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

(一)、黑格尔关于知性思维(普通思维)和理性思维(辩证思维)的论述

黑格尔并没有构建任何相对完整的普通逻辑、辩证逻辑系统。他是在论述有关知性思维、理性思维的过程中,对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进行了相应的论述,从而形成了他关于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的思想。

黑格尔关于知性思维和理性思维的思想来源于康德。黑格尔说:“康德是最早明确地提出知性与理性的区别的人。他明确地指出:知性以有限的和有条件的事物为对象,而理性则以无限的和无条件的事物为对象。’然而,黑格尔对于康德关于知性与理性的观点并不满意,他认为康德关于知性的观点具有片面性,因为康德“认为知性范畴之所以有限,乃因为它们仅属于我们的主观思维,而物自体永远停留在彼岸世界里。事实上,知性范畴的有限性却并不由于其主观性,而是由于其本身性质,即可从其本身指出其有限性。然而依康德看来,我们思想的内容之所以有错误,是因为我们自己在思维”。他认为康德关于理性思维的观点“仅停滞在物自体不可知性的消极结果里,而没有更进一步达到对于理性矛盾有真正积极的意义的知识。理性矛盾的真正积极的意义,在于认识一切现实之物都包含有相反的规定于自身。因此认识甚或把握一个对象,正在于意识到这个对象作为相反的规定之具体的统一”。

黑格尔认为知性思维(黑格尔也称之为理智思维)和理性思维(黑格尔也称之为辩证法的思维亦即辩证思维)乃是思维的两个阶段。他说:“思维无疑地首先是知性的思维。但思想并不仅是老停滞在知性的阶段。”什么是知性思维?他说:“就思维作为知性(理智)来说,它坚持着固定的规定性和各规定性之间彼此的差别。以与对方相对立。”黑格尔充分肯定知性思维对于认识的必要性。他说:“无论如何,我们必须首先承认理智思维的权利和优点,大概讲来,无论在理论的或实践的范围内,没有理智,便不会有坚定性和规定性。先就认识方面来说,认识起始于理解当前的对象而得到其特定的区别。例如在自然的研究里,我们必须区别质料、力量、类别等等,将每一类孤立起来,而固定其特性……知性的定律是同一律……也就是通过这种同一律,认识的过程首先才能够由一个范畴推进到别一个范畴。”接着黑格尔又从数学、法学,理论方面、实践方面,人的品格方面、人的教养方面等,说明知性思维的必要性,这里就不赘述了。

显然,黑格尔所谓的知性思维也就是由亚里士多德创始的传统逻辑所研究的思维(本文作者称之为普通思维)。但是,黑格尔又认为知性思维有其局限性,它必然要进一步上升为理性思维(辩证思维)。他说:“理智并非究竟至极之物,而毋宁是有限之物,而且理智的发挥,如果到了顶点,必定转化到它的反面。青年人总喜欢驰骛于抽象概念之中,反之,有生活阅历的人决不容许陷于抽象的非此即彼,而保持其自身于具体事物之中。”什么是理性思维(辩证思维)?黑格尔说:“在辩证的阶段,这些有限的规定扬弃它们自身,并且过渡到它们的反面。”“思辨的阶段或肯定理性的阶段在对立的规定中认识到它们的统一,或在对立双方的分解和过渡中,认识到它们所包含的肯定。”黑格尔又说:“理性矛盾的真正积极的意义,在于认识一切现实之物都包含有相反的规定于自身。因此认识甚或把握一个对象,正在于意识到这个对象作为相反的规定之具体的统一。”由上可知,黑格尔所说的理性思维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辩证思维,就是按照辩证法进行思考的思维。

黑格尔给予辩证思维以最高的评价。他说:“辩证法构成科学进展的推动的灵魂。只有通过辩证法原则,科学内容才达到内在联系和必然性。”“正确地认识并掌握辩证法是极关重要的。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同样,辩证法又是知识范围内一切真正科学认识的灵魂。”显然,这些看是对辩证法进行肯定的话,同时也就是对辩证思维的肯定。

(二)黑格尔关于普通逻辑的论述

1.黑格尔对同一律的批判

由上可知,黑格尔说同一律是知性思维的规律(也就是普通逻辑的规律),并且对同一律的作用加以肯定;但是,当他谈到知性思维局限性,当然也就是普通逻辑的局限性时,又对同一律进行了猛烈的批判:“于是同一律便被表述为‘一切东西和它自身同一”;或‘甲是甲’。否定的说法:‘甲不能同时为甲与非甲’。……这个命题的形式自身就陷于矛盾,因为一个命题总须得说出主词与谓词间的区别,然而这个命题就没有作到它的形式所要求于它的。……有人说,同一律虽说不能加以证明,但每一意识皆依照此律而进行……但这种逻辑教本上的所谓经验,却与普遍的经验是相反的。照普遍经验看来,没有意识按照同一律思维或想象,没有人按照同一律说话,没有任何种存在按照同一律存在。如果人们说话都遵照这种自命为真理的规律(星球是星球,磁力是磁力,精神是精神),简直应说是笨拙可笑。”这里对于普通逻辑同一律的批判可谓十分严厉了。如果按照同一律讲起话来就只能是“星球是星球”、“磁力是磁力”,那么,同一律乃至整个普通逻辑不仅不是什么科学,而且成了人们思维的桎梏了。问题在于真正了解同一律的人都知道,同一律并不要求人们说话只能说“星球是星球”,同一律的“甲是甲”只是要求人们思维要保持概念的确定性,不要混淆、偷换概念。黑格尔为了强调知性思维以及普通逻辑的局限性,不惜片面曲解同一律的内容,确实是不应该的!

2.黑格尔对排中律的批判

黑格尔说:“排中律是进行规定的知性所提出的原则,意在排除矛盾,殊不知这种办法反使其陷于矛盾。说甲不是正甲必是负甲;但这话事实上已经说出了一个第三者即甲,它既非正的,亦非负的,它既可设定为正的,亦可设定为负的……即就数的单纯的加减或抽象的方向而言,我们也可以说以零为它们的第三者……”可以看出,黑格尔对排中律的批判同样是在歪曲排中律的基础上进行的。众所周知,排中律的公式“甲或非甲”,是说任一事物都有它之所以为它,以及它之所以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不同之处。因此,任一事物,要么是甲,要么不是甲,绝不可能既是甲,又不是甲,亦即任一事物,如果是甲,就不是非甲,如果是非甲,就不是甲。如果对任一事物,既称之为“甲”,又称之为“非甲”,这就是“自相矛盾”。黑格尔说排中律“意在排除矛盾”,这倒是正确的。但说排中律又使自己陷于矛盾,却是不正确的。黑格尔把排中律的“甲或非甲”歪曲为“正甲或负甲”与“正数或负数”,说什么“正甲”与“负甲”之间有“甲”这一中间物,“正数”与“负数”之间亦有“零”为中间物。但是,试问黑格尔,难道排中律的“甲或非甲”与“正甲或负甲”、“正数或负数”是一样的吗?难道“甲”能成为“甲”与“非甲”的中间物吗?

黑格尔又说:“代替抽象理智所建立的排中律,我们毋宁可以说,一切都是相反的。事实上无论在天上或地上,无论在精神界或自然界,绝没有像知性所坚持的那种‘非此即彼’的抽象东西。无论什么可以说得上存在的东西,必定是具体的东西,因而包含有差别和对立于自己本身内的东西。”这里,黑格尔用辩证思维来否定普通思维的排中律,又犯了片面性的错误。不错,任何事物都是具体的,都是内部包含有差别和对立的统一体。辩证思维能看到这一点正是它比普通思维高明(看得更深刻)之处;但是,决不能把辩证思维和普通思维对立起来,用事物都具有具体性来否定排中律。从一方面看,事物内部都包含有差别和对立的统一;但是,从另一方面看,任何事物也都有它之所以为它以及它与其他事物所以根本不同之处的规定性。并且就认识的秩序来说,人们总是首先要认识事物之间的这种差别,然后才能进一步认识事物内部的那种差别和对立的矛盾。当然,我们可以肯定普通思维有局限性,肯定普通思维与辩证思维之间初等思维与高等思维的关系,但决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以辩证思维来否定普通思维。黑格尔要求人们必须首先承认普通思维的权利和优点,并且从多个方面证明认识事物的规定性和确定性的重要性。这里却又要用辩证思维来否定普通思维的正确性,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吗?

3.黑格尔对充足理由律的批判

什么是充足理由律?黑格尔说充足理由律是“某物的存在,必有其充分的根据”。首先,黑格尔对充足理由律的解释是不准确的。充足理由律是有关思维的规律,而黑格尔却把它说成有关事物的规律了。

黑格尔又说:“形式逻辑在阐明这条思维规律(指充足理由律)时,却对于别的科学提出一个坏的榜样。因为形式逻辑要求别的科学(须说出根据),不要直接以自己的内容为可靠,但它自己却提出一个未经推演、未经说明其中介过程或根据的思维规律。”我们认为,说形式逻辑未给充足理由律提供充足的根据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形式逻辑充足理由律最早是由莱布尼兹提出的,他说:“充足的理由或最后的理由应当存在于这个偶然事物的系列之外……所以事物的最后理由应当在一个必然的实体里面……而这个实体就是我们所谓上帝。”这种“上帝”是事物的充足理由或最后的理由的唯心主义说法,当然不能算是为充足理由律本身提供了充足的根据。但是,决不能说形式逻辑绝不可能为充足理由律提供充足的理由(根据)。当代具有一定形式逻辑知识的人都知道,充足理由律的客观根据(客观基础)乃是客观事物必然联系特别是事物因果联系的反映。“既然一个事物存在必然有它所以存在的条件和原因,那么,一个判断被确立为真,也必然要有足以确立该判断为真的理由;既然没有一定条件和原因的事物是根本不存在的,那么,没有充足理由,一个判断也就不能被确立为真。”因此,说充足理由律是没有客观根据的,是不正确的。

4.黑格尔对普通逻辑“概念”理论的批判

黑格尔说:“在‘知性逻辑’里,概念常被认作思维的一个单纯的形式。”但是,黑格尔却又说:“我们常说,从概念去推演出内容,例如,从财产的概念去推演出有关财产法的条文,或者相反,从这些内容去追溯到概念。由此就可看出,概念并不仅是本身没有内容的形式。因为假如概念是一空无内容的形式的话,则一方面从这种空形式里是推不出任何内容来的,另一方面,如果把某种内容归结为概念的空形式,则这内容的规定性将会被剥夺掉,而无法理解了。”很显然,黑格尔这里犯了“偷换概念”的毛病:把普通逻辑中所研究的仅仅是“概念”这种思维形式的概念,偷换成某个具体科学中的具体的概念(如“财产”)了。以这种办法来批判普通逻辑,又怎么能服人呢?

黑格尔又说:“关于知性逻辑所常讨论的概念的来源和形成问题,尚须略说几句,就是我们并不形成概念,并且一般来说,概念决不可认作有什么来源的东西。……我们以为构成我们表象内容的那些对象首先存在,然后我们主观的活动方随之而起,通过前面所提及的抽象手续,并概括各种对象的共同之点而形成概念,――这种想法是颠倒了的。反之,宁可说概念才是真正的在先的。事物之所以是事物,全凭内在于事物并显示它自身于事物内的概念活动。……换句话说,世界和有限的事物是从神圣思想和神圣命令的圆满性里产生出来的。由此必须承认,思想,准确点说,概念,乃是无限的形式,或者说,自由的、创造的活动,它无需通过外在的现存的质料来实现其自身。”先有客观事物,后有概念――概念是人们思维对事物本质属性的反映,这是关于概念的唯物主义观点,也是正确的观点。黑格尔却说什么“这种想法是颠倒了的”。黑格尔认为,概念具有神圣性、无限性,是先有概念,整个世界都是由概念创造出来的。这里,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观点倒真是把事情弄颠倒了。

由上可知,黑格尔在对普通逻辑进行论述时,为了说明普通逻辑的局限性,往往不惜对普通逻辑加以歪曲,以致造成普通逻辑与辩证逻辑的根本对立。这一情况所造成的恶果之一就是后人往往把普通逻辑与形而上学混为一谈。我国在上世纪30年代,曾经因此对普通逻辑开展了大规模的批判。苏联建国后则长期把普通逻辑排斥在大、中学校的教学范围之外。直到1940年,斯大林为普通逻辑恢复了名誉,苏联在全国范围内又进行了逻辑问题大讨论,人们才把普通逻辑与形而上学严格区分开来。

(三)黑格尔关于辩证逻辑的论述

在黑格尔的《小逻辑》中,并未把“哲学”和“逻辑学”、“辩证法”和“辩证逻辑”严格加以区分,书中有关辩证法的论述,也就是他有关辩证逻辑的论述。

1.黑格尔关于对立统一律的论述

“一切有限之物并不是坚定不移,究竟至极的,而毋宁是变化、消逝的……有限事物,本来以他物为其自身,由于内在的矛盾而被迫超出当下的存在,因而转化到它的反面”。“同一矛盾原则是构成其他一切自然现象的基本原则,由于有了内在矛盾,同时自然被迫超出其自身”。“近代哲学常被人戏称为同一哲学,殊不知,揭穿了脱离差别的单纯知性的同一是虚枉不实的,恰好就是这种同一哲学,特别是思辨逻辑学,而这种新哲学也曾确实竭力教人不要自安于单纯的差异,而要认识一切特定存在着的事物之问的内在统一性”。“在对立中,有差别之物并不是一般的他物,而是与它正相反对的他物;这就是说,每一方只有在它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它自己的(本质)规定,此一方只有反映另一方,才能反映自己。另一方也是如此;所以,每一方都是它自己的对方的对方”。“无论什么可以说得上存在的东西,必定是具体的东西,因而包含有差别和对立于自己本身内的东西”。由这些话可知,黑格尔认为对立统一规律(他称之为“同一矛盾原则”)乃是事物、思维和辩证逻辑(他称之为思辨逻辑学)的基本规律。这一规律告诉我们,任何事物和思维内部都包含有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正是这种矛盾推动事物的发展,推动事物由此物必然转化为他物。

2.黑格尔关于质量互变规律的论述

“如果某一质量统一体或尺度中的量超出了某种界限,则和它相应的质也就随之被扬弃了。但这里所否定的并不是一般的质,而只是这种特定的质,这一特定的质立刻就被另一特定的质所代替。质量统一体……的这种变化的过程,即不断地交替着先由单纯的量变,然后由量变转化为质变的过程”。“尺度中出现的质与量的同一,最初只是潜在的,尚未显明地实现出来。这就是说,这两个在尺度中统一起来的范畴,每一个都各要求其独立的效用。因此一方面定在的量的规定可以改变,而不致影响它的质,但同时另一方面这种不影响质的量之增减也有其限度,一超出其限度,就会引起质的改变”。黑格尔在对立统一规律中告诉我们,事物中所包含的矛盾必然促使此一事物转化为彼一事物。在质量互变规律中黑格尔又告诉我们,事物由此一事物转化为彼一事物的过程,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即一开始仅仅是数量的变化,即该事物仍然是该事物;但这种量变的逐渐积累,一旦超出一定限度,就必然引起质变,亦即该物也就变成他物了。

3。黑格尔关于否定之否定规律的论述

黑格尔在《小逻辑》中对否定之否定规律论述得比较简单,只是说,“某物成为别物,而别物一般地又成为别物。某物既与别物有相对关系,则某物本身也是一与别物对立之别物”。“如果我们另外说,无限是‘非有限’,那末就可算得真正道出真理了,因为有限本身既是第一个否定,则‘非有限’便是否定之否定,亦即自己与自己同一的否定,因而同时即是真正的肯定”。在这里黑格尔又告诉我们,事物的发展必然转化为他物,此他物对该事物来说是第一个否定,而此他物进一步发展,又必然转化为他物的他物,此他物之他物则是否定之否定,而这种否定之否定乃是真正的肯定――事物在更高层次上的发展。

以上是黑格尔关于辩证法(也是辩证逻辑)基本规律的论述。在《小逻辑》中,黑格尔也谈到了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关系问题以及辩证逻辑有关概念、命题和推理的一些问题,这里限于篇幅就不予涉及了。

第3篇:辩证逻辑思维方法范文

关键词:《哲学笔记》;辩证法;“三者同一”

在全面地研究黑格尔的《逻辑学》、马克思的《资本论》以及深刻地分析了现实之后,列宁发展了马克思有关于辩证法的原理,在《哲学笔记》的《黑格尔辩证法(逻辑学)的纲要》中作出了一个天才的论断——逻辑学、辩证法、认识论三者同一。这是一个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全局性论断,对于其内在含义理论界一直颇具争议,时至今日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一个较难的议题。

一、逻辑学、辩证法、认识论三者同一的内容

列宁三者同一的思想其内在含义是什么?理论界大致有三种看法:第一种,认为是三个东西,具有同一性;第二种,认为三者就是同一个东西;第三种,认为三者是同一个东西的三个方面。三者同一其内涵究竟是什么这要从列宁的思想中寻找答案。

“虽说马克思没有留下‘逻辑’(大写字母的),但他遗留下《资本论》的逻辑,应当充分地利用这种逻辑来解决当前问题。在《资本论》中,逻辑、辩证法和唯物主义认识论[不必要三个词:它们是同一个东西]都应用于同一门科学.....”[1]357这是列宁关于三者同一思想的经典阐述。显然,马克思的《资本论》是列宁三者同一思想的直接来源。在列宁看来,《资本论》就是一本关于逻辑的书,其起始点就是最简单的商品,犹如黑格尔的《逻辑学》的起始点是“纯存在”一样,经过一系列的矛盾分析,马克思生动地描绘出一幅商品——货币——资本——利润的生动画卷。“《资本论》是资本的范畴体系,因而它是资本的逻辑学。”[2]83而从商品的认识,到货币、资本,再到对利润的认识,这符合人类认识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从不深刻到深刻的认识过程,因此,《资本论》中有关于资本的演化体系其实质就是资本的认识论。同时,从资本主义经济最基本的“细胞”——商品开始,经过一系列矛盾分析,马克思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是如何从简单的商品生产发展成为资本,以及资本主义经济为何必然会产生内在矛盾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深刻地展示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辩证规律,因此,《资本论》也是资本的辩证法。基于以上,列宁明确提出“在《资本论》中,逻辑、辩证法和唯物主义认识论[不必要三个词:它们是同一个东西]都应用于同一门科学.....”[1]357

上述是从直接理论来源方面对列宁三者同一思想进行了分析,下面我们还要考察列宁的一些其他相关思想。首先,列宁认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辩证法就是一种认识论。其一,列宁肯定唯物辩证法是反映整个现实世界普遍规律的学说,“也就是说,唯物辩证法既是科学的、完整的世界观,又是科学的思维方法、认识的方法、和实践的方法。”[3]358其二,列宁认为辩证法实际是一种认识史的总结。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是科学的辩证法,它的形成离不开对以实践为基础的人类认识史的总结和批判,单纯对某一阶段的认识进行加工妄想得出一个科学的普遍规律的行为是形而上学辩证法。其三,列宁认为辩证法是人类认识固有的,认识论是关于认识形式的学说,形式的内容即是辩证法。“认识的辩证规律是现实本身的辩证规律的反映。”[3]358客观世界各种物质形态的运动和发展有着辩证规律,由此,认识的对象有着辩证的性质,而人的意识反映客观世界,人的认识也具有了辩证的性质,辩证法的规律体现在认识的过程中,即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其次,列宁认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辩证法就是一种逻辑学。(这里的逻辑指的是辩证逻辑而非形式逻辑,二者有着很大区别。)辩证逻辑研究辩证的思维形式、规律及其方法,以概念表达事物;而唯物辩证法实质是以概念范畴组织起来的学说。一方面,概念是解释事物本质的,逻辑以概念范畴表达事物;另一方面,概念、范畴都是逻辑思维的产物,因此,逻辑是辩证法的形式,逻辑的规律与辩证的规律是一致的。最后,列宁认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逻辑学是关于认识的学说,是认识的理论。”[1]194从认识的过程来看,必须借助一系列逻辑分析,才能够去伪存真,达到對客观事物正确的认识,逻辑是认识的一个高级阶段。就辩证逻辑而言,逻辑从不是一个纯粹的思维的活动,总是与人类的认识活动相关,实际上,正是在人类认识史的研究中,才得以总结出辩证思维的规律。

综上,我们看到,列宁三者一致的思想,并没有否认三者的差异性,三者就研究范围、对象等都存有差异,三者并非完全等同。当然,三者完全是三个东西,只是具有同一性也不是列宁所要表达的。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倾向于三者是同一个东西的三个方面,三者统一于唯物辩证法的普遍规律。

二、逻辑学、辩证法、认识论的三者同一的重要意义

三者同一的思想是列宁《哲学笔记》中最有价值的论断之一,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天才贡献,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三者同一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实质,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指导原则。三者同一的理论回答了该体系的研究对象、理论功能等等,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构思找到了根本方向以及途径。“是把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看作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总体,还是用传统的‘纯粹认识论’来加以解释?”[2]95通过三者同一的论断我们能够找到答案。正是在此意义上,三者同一的论断为我们进一步研究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

其次,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三种功能的统一,其根本原因在于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的三者同一。三者同一与三种功能的统一具有一致性。“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那种脱离认识论基础的本体论,脱离唯物论原则的辩证法,脱离辩证法规律的认识论,脱离认识论内容的逻辑。”[4]197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走向带有神秘色彩的唯心主义,才能避免走向诡辩论.....,才能建立全面的、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哲学。

最后,三者同一的思想突出了唯物辩证法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的功能,突出了辩证法的最高普遍性。“哲学要实现同一,就要找到客观世界、认识活动和逻辑思维的共同的规律性.....”[5]262辩证法揭示了这种共同的规律,适用于指导一切,由此,唯物辩证法具有最高的普遍性。

三、结语

第4篇:辩证逻辑思维方法范文

(一)

“自相矛盾”即逻辑矛盾,是指人们在思维过程中,对同一论断既给予肯定又给予否定,它是违反形式逻辑矛盾律的结果。矛盾律认为,任何思想不能既是真实的又是虚假的。它要求一个思想不能自相矛盾,也就是要求思想有确定性。违背了矛盾律,就会出现逻辑矛盾即“自相矛盾”。如:“我们班全体学生都是团员,但有个别学生又不是团员。”逻辑矛盾不是对客观事物关系的正确反映,而是思维中出现的逻辑混乱。列宁指出:“‘逻辑矛盾’——当然在正确的逻辑思维的条件下,——无论在经济分析中或在政治分析中都是不应当有的。”(《列宁全集》,第23卷,33页)辩证矛盾则是指客观现实中,事物自身所包含的对立面的统一关系。它是任何事物所普遍具有的(即“事事有”“时时有”),是现实的客观的矛盾,不是错误论断的矛盾。辩证矛盾是一切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这种现实的辩证矛盾在思维中得到正确反映,就形成了思维中的辩证矛盾。

(二)

当我们深入一层分析“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时,就会发现,在“逻辑矛盾”中,矛盾双方是绝对互相排斥、互不相干,无任何相互过渡的联系环节(中介),一方对另一方的否定并不是作为发展的、联系的环节的否定,而是绝对的、单纯的否定。与此相反,“辩证矛盾”则是由两个对立双方组成的矛盾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中,矛盾的任何一方都不能离开另一方单独存在,它们互相联系、互相渗透,又相互排斥、相互斗争,从而推动矛盾的运动和变化。统一体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否定,不是绝对的、单纯的否定,而是辩证的否定,即否定中有肯定,肯定中有否定。

(三)

第5篇:辩证逻辑思维方法范文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正是利用辩证法才揭示了隐藏在商品中的矛盾,从而发现了剩余价值及其规律,并进一步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矛盾。因此,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客观辩证法在人们思维中的反映而已。很简单的例子莫过于一块磁铁,截然对立的两极就存在于同一个物体之中,无论你怎么将它分解,原来的两极仍然不变。然而,事实上正是中国人在全人类首先认识到了磁铁的这种特性才发明了指南针,中国人对大自然中“到处盛行的”客观的阴阳关系具有最敏锐的经验观察能力,客观辩证法最早反映到中国人的头脑中来的,从而形成了中国哲学中的逻辑——这就是中国人超越形式逻辑的根深蒂固的辩证思维逻辑。

包括爱因斯坦在内的一些中外学者不厌其烦地指出,中国是一个缺少逻辑思维的民族,他们在这里所说的“逻辑思维”主要指的是形式逻辑。然而,正像斯大林在《马克思主义和语言学问题》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样:形式逻辑和辩证法本来就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是对立的统一,不可能只存在形式逻辑而没有辩证逻辑的思维,也不可能只存在着辩证逻辑而没有形式逻辑的思维。那种认为中国没有形式逻辑的主要理由在于中国缺少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的演绎法则。三段论的演绎法是一种最朴素、最基本的推理形式,无论在《易经》还是在墨家的著作中我们都不难找到这种方法的应用。如《易经》根据观物取象原则认为凡是阳刚的事物都可用一长横“一”符号表示。凡是阴柔事物都用两短横“--”符号表示,太阳是阳刚的事物,所以用符号“一”表示,月亮是阴柔的事物,所以用两短横符号“--”表示,此处便用归纳结论作演绎推理的前提。整部《易经》的判卦方式虽然充满着矛盾法则,但都不离演绎和归纳的思维法则。

章太炎认为《墨经》充满着“三段论”,大故就是大前提,小故就是小前提,胡适举《墨子》一书中“狗也,犬也,杀狗非杀犬也”、“盗,人也,爱盗,非爱人,……杀盗非杀人也”等判断句为例否定了章太炎的说法①但是,胡适不懂得《墨经》中包含着矛盾的逻辑已超越了形式主义的不包含矛盾的逻辑,是一种比形式逻辑更高级的逻辑。尽管如此,我们不能就此否定《墨子》无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种不包含矛盾的逻辑。不少学者指出,先秦墨家在形式逻辑的应用上,比亚里士多德毫不逊色,如张静虚就以墨子《耕柱》篇中的一组判断为例指出《墨子》一书中确凿无误地运用了三段论的演绎推理逻辑。②

近代以来,人们总是把形式逻辑看得十分深奥,当然,形式逻辑的系统化是始自希腊哲学中经阿拉伯学者传下来的一项宝贵的人类文化遗产,比较之下,中国哲学中的形式逻辑理论体系不完备。但是,每个人的思维都自觉地不自觉地使用着形式逻辑,恩格斯说过,形式逻辑的思维甚至在动物那里都有:普通逻辑(形式逻辑)所承认的一切研究手段对人和高等动物是完全一样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己。“相反地,辩证法思维——正因为它是概念本性的研究为前提——只对于人才是可能的,并且只对于较高发展的人(佛教徒和希腊人)才是可能的。而其充分的发展还晚得多,在现代哲学中才达到。”③恩格斯在这里明确指出形式逻辑是思维的低级阶段,辩证法是思维的高级阶段,创造了这种高级思维形式的巨大成就有希腊人的一份,但恩格斯却首先把它归功于“佛教徒”的发明,——这是发人寻味的。

众所周知,印度佛学传到中国来的逻辑学的代表性成果是“因明学”,而“因明学”所阐明的实为一种形式逻辑。应该说,佛教逻辑中已经包含着一些辩证思维的因素,但佛学辩证法主要生长和发育在中国,宋明新儒学的辩证法内在地包容了儒释道三家辩证学说的精髓,其中有华严宗的“共相和殊相”的辩证法、道家关于矛盾及其转化的辩证法以及儒家的“正反合”的思想等等。在西方人的眼里,“佛教徒”并非特指印度人,当英国对印度实行殖民统治时,佛教在印度早已绝灭几个世纪了。恩格斯的时代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佛教国家,当时欧洲人所接触的佛教资料有许多来自中国,如德国诗人海涅在法国大革命的感召下写道:“当革命的波涛在巴黎,在这个人类的大洋中汹涌沸腾的时候,那时莱因河那边底德国人的心脏也吼动着了。……他们站在中国制造的佛像之下,这佛像对着全无感觉的瓷器、茶器、咖啡壶和任何的东西,都像无所不知似地点着头。”④这里的佛像和瓷器、茶器、咖啡壶都是从中国传来的,恩格斯所说的那些发明了辩证逻辑的“佛教徒”是对包括中国人在内的东方人的泛称,实际上就是指的中国人。这无疑在说:中国是辩证逻辑(辩证法)的发源地。

马克思的辩证法来自黑格尔哲学的“合理内核”,但是,它与黑格尔的辩证法有着本质差异,即把黑格尔“头足倒置”的体系又颠倒了过来,从而把辩证法与唯物论相结合,所以列宁指出,辩证法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逻辑学。⑤有趣的是:黑格尔正是否定了中国哲学中具有唯物主义趋向的“实在”论,而悄悄吸取了东方哲学的辩证法。这种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哲学在马克思主义那里被再颠倒,那就是在唯物的实在论基础上辩证的思维和辩证的认识论。这至少在表面上完全是对儒学辩证法的“复归”。

儒家哲学的辩证法有如下特点:

第一,儒家辩证法来源于客观辩证法。所谓客观辩证法正是潜藏在客观事物内部的对立统一规律。如儒家经典《周易》中所讲的发展变化即指的日月、暑寒、男女、天地和万物等自然现象的运作,所谓阴阳变化之“道”就是通过“观于天文,察于地理”的抽象,这种观念影响了整个中国哲学思想发展史。如王夫之在论证自己的辩证法和物质不灭及转化的思想时,总是以自然现象为立论的先决前提,此与恩格斯论证辩证法的方法完全一致。这一点,恰是黑格尔所拼命否定儒学的地方,黑格尔认为:中国哲学“精神”太少,中国哲学总不能摆脱物质实在性,“道”不是西方哲学的“逻格斯”,而是老子所说的“有物混成”的“物”。作为“理神论”代表者的黑格尔,他所说的中国哲学缺乏“精神”,实际上就是说中国哲学是一种无神论和唯物论的哲学,一种非宗教的哲学,而“唯物论”在当时的西方恰是一个贬义词。应该说,黑格尔对中国儒家哲学超越性的一面并无深究,但就他指责中国哲学倾向于唯物主义这一点来说,并非没有道理。因为中国哲学尤其是儒家哲学,其“观物取像”的法则始终是把客观世界看成第一性的。

第二,中国哲学强调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一致,如《周易》认为变化之道“百姓日用而不知”,也就是说,辩证法在主体行为中达到了高度自觉的一致;张载认为“二端故有感;本一,故能合”(《正蒙·太和》),又说:“见闻之知,乃物交而知,非德性之知。”(《正蒙·心》)这里,他一方面强调了客观辩证法的第一性,另一方面表述了主观辩证法依赖、同一于客观辩证法。王夫之认为“所固以发能”、“能必副其所”,也正是道出了这层意思。此外,朱熹、王阳明、王夫之等人的“知行”观中,尽管表述不一,侧重点不同,但都揭示了思维过程中主客观统一的应然性。这一点,后来被拿来跟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相结合,形成了的哲学思想,其中,本人所特别偏好的“主观能动性”的命题,应该说是对中国传统哲学的一个具有创新性的继承和发展。另外,中国哲学在对运动、变化、联系、矛盾、转化、内因,对立统一、个别一般等关于辩证法的基本观念上与现行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的表述都大体一致。

第三,中国哲学强调辩证法的应用性。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辩证法是一种锐利的思想武器,列宁说:“马克思的辩证法是最新的科学进化论,它正是不容许对事物作孤立的即片面的、歪曲的考察。”⑥因而,马克思的辩证法给人们提供了一种普遍适用的思想方法论。儒学辩证法是中国人智慧的最高科学,儒学强调对任何事物都要作整体性的动态思维考察,所谓“物生有两,相反相成”、“天地之化,日新其德”、“合二为一、一分为二”,再如“中庸之道,勿失其偏”等等高度浓缩的警句就是中国人观察、把握事物的普遍方法,所以王夫之说“万物之成,以错综而成用”——即点明普遍联系的观点是一种实用的理性法则,所谓“《易》以道阴阳,圣人则之”亦是此意。这样一种实用理性精神,不恰在儒家那里十分明显,在老子哲学、兵家、法家哲学中都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兵家重实战,自成一套系统的兵家辩证法;法家重耕战和威权,“法、术、势、利”充满着辩证思维。至于老子哲学,剥开其遁世趋向的外衣,他的所有辩证命题,都是为“南面而王”服务的,如“无为而无不为”、“无治而无不治”、“将欲取之,必先予之”、“治大国若烹小鲜”等,辩证思维在这里都成了一种彻底的实用法则。当黑格尔说阴阳辩证法是中国人“最高的科学”时,多半是指的这样一层价值。当我们常以无往而不胜的“中国人的智慧”而自豪时,也即指的中国人的这种思维。

第四,“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在中国哲学中,无论是儒家还是道家,抑或先秦的兵家、名家,后世的佛家,等等,都强调对立双方的统一。《易经》说“一阴一阳谓之道”,《道德经》强调“负阴抱阳,冲气为和”——相传朱熹弟子蔡元定在四川寻来的道家陈抟留下来的“太极图”,合阴阳鱼为一环,阴阳和合相抱,阴中有阳,阴中有阳,阴盛阳衰,阳盛阴衰——即用图例形象地揭示了阴阳对立统一的深刻原理。这个图流传到世界各地,到了近代,有的科学组织把它作为会徽,有的国家把它作为国旗。对立统一,和合一体,和而不同,即“一分为二”又“合二为一”——统一中包容着黑白分明、截然为二的两种对立势力——这正是“太极图”和阴阳辩证法要向人们开显的科学道理。列宁说,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中国哲学的阴阳辩证法早就具备了这一核心,而在西方哲学中,直到黑格尔和马克思才发现和总结了这一点,尽管它比中国的阴阳辩证法更加高级化、体系化、科学化、近代化了,但在核心原理上,阐明的仍然是“对立统一”。

儒学辩证法与“科学辩证法”也有一些类似和相同的命题。如朱熹对辩证法有着许多精辟的分析,他的关于“万个是一个,一个是万个”的命题即恩格斯所提出的“一与多”的命题,作为一种形而上的普适性,“理”是“一”,但就宇宙的无穷性而讲,“理”又是万,是“多”。对此,窦宗仪先生指出:“令人惊讶的是,当恩格斯明确指出‘一在多中,多在一中’时,他并不孤立。”⑦意在指出早在恩格斯的见解之前,朱熹已经阐明这一点了。“一与多”的关系实际上没出共、殊关系范畴——此为整个新儒学讨论的核心问题。在这一点上,儒学与唯物辩证法采取了完全相同的方法并提出了相同的命题,但在出发点上,儒家中的实学辩证法与“实践唯物主义”的辩证法更为一致,实学的辩证法认识论(如王夫之的哲学)主张对事物作具体分析,主张“即物穷理”、“尽器求道”即主张“实事求是”,这正是所阐述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精髓——“具体地分析具体的事物”。

当然,儒学辩证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分化为两个路向,一派是思辨的路向,一派是经验主义的路向。思辨的路向趋向于概念辩证法,这在本质上更接近于黑格尔主义,如朱熹的“一与多”的关系,陆九渊的“吾心即宇宙”的观点,以及后世王阳明“心即理”的命题等,其出发点与黑格尔理解的“一与多”颇具辙合之处。黑格尔还在《老子》一书中发现了“一与多”的关系,于是他联想到了他的“绝对理念”及其与具体事物的关系,从而充分显示了其理性的“泛神论”的思想与朱熹理性的“泛理论”思想如出一辙,它跟儒学中的玄学方向相一致。朱熹哲学带有明显的二元的特征,后世中国的玄学跟他有关系,但后世的实学鼻祖也是他。实学的方向就是经验主义的方向,以明清时期的“经世致用”之学为代表,形成了接引西方科学主义的重要的民族思想源头。

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改造的黑格尔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在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哲学中都有现成案例。像朱熹、方以智、王夫之所提出的“一分为二”和“合而为一”命题就是对立统一规律的不同侧面的表述,《内经》中“阳盛为阴,阴盛为阳”的命题阐明了典型“否定之否定”规律,王夫之“积成久大”和“化渐为著”揭示了量变与质变或渐变与突变的关系……此外,在时空观、运动观、发展观和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上,儒家都提出了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相通的见解。应该说,在“科学的辩证法”或现代辩证逻辑问世之前的二千多年来的各个历史阶段上,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哲学中的辩证思维无疑在世界上居于领先地位,在人类的思想发展史上谱写了光彩夺目的一页——这就无怪乎黑格尔要把它称为是“中国人的最高科学”了。

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哲学的辩证法于清代王夫之的著作中达到了高峰。王夫之强调“变化日新”、“物极必反”的发展、运动、转化和普遍联系的观点,提出了物质不灭和能量转化的见解,论证了对立统一规律。其理论价值和思想成就直接辐射到中国近现代。但是王夫之的辩证法在宗旨上仍没超出儒家思想的局限。如他指出“一分为二”是“合二而一”的基础,“故合二以一者,即分一为二之所固有矣”,⑧这是说在对立统一规律中统一是以对立为基础的——仅此而论,无疑是正确的,它跟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没有丝毫的不同。不过王夫之的意旨所归并不在“一分为二”上,而在“合二而一”上,如说“一之体立,故两之用行”,这就肯定了统一性是根本和绝对的方面:首先有了统一体,对立面双方的氮蕴相荡才能促进事物的运动和发展。所以王夫之十分赞赏张载“仇必和而解”的观点,指出“太和,和之至也”,⑨从而在根本上削弱和消融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那种斗争和革命的精神。

孔子的弟子有若曾说“礼之用,和为贵”,“和”、“和合”、“和谐”——这既是儒家辩证法的出发点,也是儒家辩证

法的归宿点。在极左路线占统治地位的年代,儒家“和”的方法论、价值观和世界观,从学理层面上升到政治层面,受到了猛烈地批判,认为它是跟辩证法截然相反的一种“反辩证法”思维方法,唯一的理由就是它过分强调“和”。孰不知,“和合”、“和谐”正是辩证逻辑推理的必然结论。如从价值层面上来看,只要有人类存在,就免不了有对立和争斗,免不了革命和战争,但只要有对立和争斗、有革命和战争,就永远抛弃不了“和”的价值和结果。可见,儒家辩证法跟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在逻辑和方法上是一致的,但在价值和结论上是互补的。

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就可发现,儒学辩证法与近代的唯物辩证法最大的同中之异就是儒学辩证法减弱了斗争在事物运动中的重要意义,而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正是立足于揭扬事物的运动、发展、斗争和转化,具有实质上的革命性——马克思有句名言,即“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⑩恩格斯也指出,辩证法就是主观反映客观世界中那些到处盛行着的对立,“这些对立,以其不断斗争和最后的互相转变或向更高形式的转变”决定现实生活,⑩列宁则一再明确指出:“发展是对立面的斗争。”“对立面的统一(一致、同一、同等作用)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相互排斥的对立面的斗争则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⑩只有斗争、运动、发展和转化事物才处于不断的新陈代谢和向更高阶段进步的过程中。这种斗争、运动、发展和转化的哲学是对现实世界的真实、客观和科学的描述,决不是在主观上追求“仇必仇到底”的唯意志论的情感谊泄。斗争性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革命灵魂。但是,把斗争性强调过了头,也就失去这个灵魂。因此,儒家“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的和谐观点,正可大补“绝对斗争性”之所缺。

的辩证法思想立足于中国哲学的辩证法去契合和会通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从而赋予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以鲜明的中国特色。例如,把对立统一规律用儒学哲学成语凝练为“一分为二”,有时也用“相反相成”的命题表述相似的思想。除吸收了儒、老、法等学派丰富的辩证法思想以外,还充分借取了中国传统的军事辩证法思想,此为中国古代真正科学的思想,具有极大的应用价值,这些都构成了辩证法思想的主体来源。如果说,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是一种概念思辨方式,是绝对理念的自我否定,在马克思那里把它改造成为一种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而到了手里则不仅是世界观和认识论,而且是中国共产党的整个革命策略的思想基础和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逻辑。如曾经指出:“对于的磨擦,同志还说了三条原则,第一条出自《老子》,‘不为天下先’,就是要后发制人,不先发制人。第二条出自《左传》,‘退避三舍’,一舍三十里,你打边区我们就退几十里再说。第三条出自《礼记》,‘来而不往非礼也’,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样,有理,有利,有节,结果坚持了八年抗战。”⑩在这里列举的这三条辩证原则都不是出于马克思主义的原典,而是源于中国的儒家和道家,即中国传统的思想。这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革命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方法既来自于中国传统的哲学智慧,应该说是打通近代最先进的辩证思维与中国传统儒家的辩证思维之路的典范。

参考文献:

(1)胡适:《先秦名学史》,《胡适学术文集.中国哲学史》下册,第849页,中华书局,1991

(2)张静盛:《实事求是地研究中国传统思想》,《哲学思想研究》1986年第2期

(3)《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3卷,第545页

(4)转引自朱谦之:《中国哲学对于欧洲的影响》,第341页.福建人民出版杜,1969年

(5)(12)《列宁全集)第38卷,第410.408页

(6)《列宁选集》第2卷,第642页

(7)(美)宾宗仪:《擂学与马克思主义》第二版序,第69页

(8)王夫之:《周易传卷》卷五

(9)王夫之:《张子正蔽注·太和篇》。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18页。

第6篇:辩证逻辑思维方法范文

关键词 哲学 本质 方法论

中图分类号:B01 文献标识码:A

The Essence of Philosophy and the Research Methods

YAO Feiming

(Shaanx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Xi 'An, Shaanxi 710300)

Abstract To learn every subject, must understand the nature of it, every philosopher has his own ideas about the nature of philosophy, but it is very difficult to put these ideas together, maybe this is the place of philosophy attractive in this paper, starting from the relationship of human thinking and existence, the philosophy is defined as the human senses to the world and own a kind of ultimate care, and to explore the methodology of philosophy research problems.

Key words philosophy; nature; methodology

1 哲学的本质

哲学对世界的研究,其趣旨则在一个“总”字上,即对世界总的看法和把握,而有些科学则从一定的领域或层面上把握世界。比如亚洲史、欧洲史、美洲史等组合起来便为世界史;牛顿力学、量子力学、电磁理论及其它物理学组成完整的物理学。然而,哲学绝非是这样拼凑在一起的结合体,它有自己的要素和结构,是充满人类智慧的特殊的创造体,它考察世界的总体,有自己独特的趣旨,却又与其它科学密切相关。对世界的终极关怀是哲学家思考的兴趣所在,这种终极关怀起源自人类思维和存在的辩证关系。思维虽产生于存在,但却不同于存在,它既是对存在的肯定和认同,又更是对存在的超越。思维的第一天性是认识,从最低等的单细胞生物到最高等的人类理智,无不是因为能正确反映客观存在,得客观之规律并遵守之而得以存活。思维决不能离开存在,它在对存在的肯定中才能获得自身的存在,它与存在的同源性,正如黑格尔说过“实体既是客体同时又是主体”,就包含有这种思想在其中。思维的第二天性是创造。思维既已产生,它对于存在就是一种突破和超越,这种突破表现为思维主体的能动性。存在世界是自在世界,那里一切都依从铁的规律而行,既没有选择的可能,也没有选择的必要,从而也就无涉价值和意义,那是一个死寂的世界。思维主体的世界则是自为的世界,当其产生之初,认识能力必然有限,面对一个看似异己的纷扰冷酷的世界,免不了要进行各种选择和尝试,当然也要犯很多事与愿违的错误。然而正是在这种不断犯错和尝试的实践中,主体创造了不同于自在世界的一个自为世界,这个世界与人类主体自身密切相关,富有意义和价值。作为思维主体的人是一种未完成的存在,自然并不给他任何承诺,也不设定他存在的必然法则,人类是在不断创造中获得自己的本质和意义的。思维主体前途的不确定性,对生存和发展的忧虑,存在于人类发展的整个历史长河中,始终鞭策着人类不断地思考着世界和自身的命运。哲学正是这种思考的最大努力和精华。可以说,这种终极关怀是同人和人类思维共生共存的,只要人类存在,人们就会思考,只要人们思考,总会上升到终极关怀,于是有了哲学的存在,而这正是人类的生存方式。

2 哲学的研究方法

(1)逻辑学。要思考,首先要遵守思维自身的规则,要保证推理形式的有效性,这正是逻辑学研究的内容。在西方哲学史上第一个明确提出逻辑学的是亚里士多德,他认为逻辑学研究的是人的思维的形式和系统,以三段论作为推理的基本形式,并明确提出了公理系统的证明方法。其实早在亚里士多德之前,希腊早期哲学家就注意到了逻辑在辩论中的应用。芝诺的否定“多”和非难运动的证明,智者们传授于人的辩论之术,苏格拉底的反讥法等,无不是对推理、证明规则的精彩应用。到了近代,逻辑学获得了重大的发展,数理逻辑的产生和发展促进了整个逻辑学科的大繁荣,逻辑在哲学研究中也获得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以罗素和维特根斯坦为代表的逻辑原子主义,以维也纳小组为中心的逻辑实证主义,他们都以逻辑分析作为最主要的哲学研究工具,力求哲学语言的逻辑化。逻辑学获得古今哲学家的一致重视和应用,正是因为它是任何理性的人类思考所必需具备的基本要求,任何理论要想获得别人的认可,首先就要做到推理分析的合逻辑性。从这种意义上说,合逻辑性应该是哲学研究的规范。逻辑学方法论当然也不是完美无缺,逻辑学重分析,而轻归纳和总结。虽然也有归纳逻辑,但其还很不完善。而且对于逻辑本身的定位和它的本质,学界还未达成共识,因此逻辑学还有待进一步的发展。 (下转第187页)(上接第139页)

(2)归纳法。与逻辑分析法相反,归纳法是另一种常用的研究方法。我们生活在经验的世界,要想突破经验的局限,发现和总结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归纳法就是我们经常在用的方法。归纳其实就是抽象,经过考察同一类事物的共性,抽象出事物的本质。希腊自然哲学家们在探索世界本原时,其运用的直观、想象的方法,其实就是一种归纳法,从一定数量的经验事实和相同点上,进行大胆的联系和想象,这是一种很自觉的思维方式。

(3)形而上学。抽象的极端发展就是形而上学,形而上学本意是指哲学本身,因为哲学都具有抽象难懂,远离具体事物的特点。但把这种抽象、直观、武断的猜测加以滥用,就会使哲学观点片面化、孤立化,因此黑格尔对这种哲学和其所使用的方法进行了批判。黑格尔把形而上学定位为思维对客观性的第一态度,认为这种方法没有认识到思想自身所包含的矛盾,而以为仅仅凭借抽象和直观的方法就能够达到真理认识。但他也认识到了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在哲学史中的地位。这种没有反思性的抽象,认为思维的规定即是事物的基本规定,并且根据这个前提,坚持思想可以认识一切存在,因而凡是思维所想的,本身就是被认识了的。

(4)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相对立的是辩证法,赫拉克里特明确阐了述辩证法。他提出了“一切皆流”和对立面统一的思想,深刻地影响了后来的希腊哲学和西欧哲学。黑格尔是辩证法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马克思继承并改造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创立了唯物主义辩证法。辩证法思想克服了形而上学的缺陷,揭示了世界万物普遍联系和矛盾运动、不断发展的规律。辩证法既是方法论,也是世界观,因为它反映的是客观世界的普遍规律。辩证法承认矛盾和发展,它从本质上说不崇拜任何绝对的东西,其批判性是推动哲学不断进步的无穷动力。

3 小结

马克思说过,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哲学浸透着人类理智对世界和自身思索和智慧。哲学首先开启了人类对世界的不停探求,现在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无一不曾受到哲学精神的深刻影响。哲学锻炼了人类的思维,人类思维和认识能力正是在千百年来的哲学思考磨练中成长起来的。哲学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在人类历史的每一个伟大的转变时代,都可以找到引领这种变革的哲学思想。古希腊哲学造就了古希腊的辉煌成就,启蒙思想家们开启了西方现代化的进程,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了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风起云涌。哲学还将引导人类走向自己的未来,哲学家始终关注着人类的前途和命运,试图为我们人类找到一个合乎理性的、伟大的将来。

参考文献

[1] 苗力田,李毓章.西方哲学史新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第7篇:辩证逻辑思维方法范文

【关键词】普通逻辑 日常思维 联系性

作为一门思维科学的普通逻辑,寓于生活的各个领域,它源于生活,又服务于生活,它是人们进行正确思维的有效工具。深入探讨普通逻辑与日常思维的密切联系,发挥普通逻辑对日常思维的工具作用,对提高人们的思维素质具有重大意义。

明确两个概念:“普通逻辑”与“日常思维”

普通逻辑。从我国高等学校文科专业作为基础课开设的逻辑课程来看,普通逻辑与逻辑学、形式逻辑是等同的,虽然名称不同,但从其内容体系上看,基本上是一致的,其中既有演绎,又有归纳,但都不包括数理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内容。但从科学性来考虑,还是应该明晰普通逻辑的涵义,将它与其他名称区别开来。

首先,我们将它放在逻辑学的范畴内进行考虑。逻辑学是以思维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至十九世纪以来,逻辑学逐渐发展成一个庞大而多层次的学科体系,按门类分,有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形式逻辑又可分为传统形式逻辑和现代形式逻辑,现代形式逻辑主要是指数理逻辑,传统形式逻辑也叫普通逻辑,我们日常说的学习逻辑指的就是传统形式逻辑或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数理逻辑、普通逻辑也称逻辑科学的三个分支。

其次,我们从它与数理逻辑的区别方面进行分析。普通逻辑与数理逻辑虽然都是形式逻辑,但是,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其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应用范围都是不相同的。数理逻辑是用人工语言和数学方法来研究逻辑,在计算机软件生产和自动化系统中有着广泛的应用,而普通逻辑则是主要用自然语言研究人们日常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

由此可见,普通逻辑就是利用自然语言研究人们日常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以及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

日常思维。理论层面上,日常思维是指生活中的抽象思维即理性认识。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理性认识是认识的高级阶段,是人们对感性认识材料的抽象和概括所形成的关于事物的本质、事物的全体、事物的内部联系的认识。理性认识具有间接性、抽象性和概括性,它以感性认识为“中介”,间接地反映事物,表现为一系列抽象和概括,分析和综合的过程。它舍弃事物的个别的、非本质的、外表的、偶然的特性,概括出事物一般的、共同的本质的东西。理性认识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形式,包括概念、判断和推理。概念是人类理性思维最基本的形式,也是人的理性思维的开端。判断是对事物之间的联系和关系的反映,是人们对客观事物是否具有某种属性的判明或判断。推理是从已有的判断合乎规律地推出新判断的反映形式。概念、判断和推理是三种思维形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了理性思维形式的整体。

日常思维是普通逻辑的基础和来源

从逻辑学的起源来看,普通逻辑来源于日常思维。古代中国、古代印度和古代希腊是逻辑学的三大发源地。

在古代中国,名家就思维实践中的一些典型概念与命题所展开的激烈论争,以及他们的名理研究,掀起并推动了历时百年的先秦名辩思潮,正是这波澜壮阔的名辩思潮,孕育并产生了我国古代的逻辑思想。

在古代印度,古印度的激烈论辩风气、古因明家的学术探索和正理派的逻辑研究三方面相互融合促使了佛教逻辑的诞生。

在古代希腊,亚里士多德之前,人们多是沉浸在具体的思维之网中。亚里士多德是自觉地把思维作为研究对象,探讨逻辑问题的第一人,他在日常思维的基础上,在反对诡辩论的斗争中,在广泛进行科学研究及总结当时的科学成就、科学研究方法的基础上,整理、概括了日常的思维形式,加以提炼,创立了以三段论为中心,包括论辩的、分析的、非分析的、归纳的本体论的逻辑学。亚里士多德建立了比较完整的逻辑学体系,使逻辑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

从逻辑与哲学的关系来看,普通逻辑来源于日常思维。普通逻辑由于其特殊的研究对象和性质,与哲学的关系十分密切。众所公认,无论是欧洲的形式逻辑,还是中国的名辩之学,或者是印度的因明,他们都是在哲学的怀抱里孕育、产生和成长起来的。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之前,欧洲的形式逻辑一直是作为不同的哲学的组成部分存在的。不仅如此,各种不同的哲学观点反映在对逻辑问题的看法上,便导致逻辑理论上的不同意见的激烈争论,如同恩格斯所说:“形式逻辑本身,从亚里士多德直到今天都是一个激烈争论的场所。”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之后,形式逻辑逐步从哲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但它与哲学的关系仍然是很密切的。

纵观哲学产生的历史,最早期古希腊的哲学先驱赫拉克利特、巴门尼德、苏格拉底、柏拉图,以及中国的哲学先驱老子、孟子、孔子等,他们的哲学都产生于古代一种古朴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以及人文环境,也就是日常的社会生活之中。人们在实践中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起初只是对于个别具体事物有所认识,久而久之,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入,这种认识就会逐渐丰富并联系起来,形成了对世界总体的看法,这就属于世界观的问题。先哲们把这种世界观加以理论的整理,用科学的概念合乎逻辑地表达出来,使之具备理论的形态,形成一定的思想体系,这就产生了哲学。由此可见,哲学是人们日常生活和实践中认识的发展和升华,它植根于每个正常人的实际生活中,哲学来源于日常思维,很自然,孕育于哲学的普通逻辑也必然来源于日常思维。

普通逻辑是日常思维的有效工具

当日常思维中隐含的逻辑被概括为理论形态之后,便成为日常思维的有效工具。普通逻辑来源于日常思维,又反过来服务于日常思维,其最大的特征就是具有工具性,它是人们正确思维、论证和表达的必要工具。

普通逻辑是人们日常的认识工具。人们认识世界、获得新知识的途径,一是通过直接经验,二是通过间接经验。而人们的直接经验总是有限的,大量的知识来自于间接经验。人们间接知识的形成和积累过程,也就是人们运用概念、作出判断、进行推理的过程。普通逻辑正是从这些方面指导并帮助人们在正确使用概念、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合乎逻辑地由已知进到未知,并使所获得的新知识与现实相符。普通逻辑知识在抽象思维领域内为人们提供一般规则、方法等逻辑工具,帮助人们去正确地认识世界,与人们的日常思维密切结合,直接指导人们的日常思维。

普通逻辑是人们日常表达和论证的工具。从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来看,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决定了人们相互之间的沟通交际日益频繁。而世界实际上是一个交际场,人生就是一个不断推销自己,说服别人的过程。在这个交际场中,对待同一个问题,不同知识水平、不同思想观点、不同的社会经历,会给予人们不同的认识角度和主观态度。也正是因为这种不一致,人们才需要沟通,表达思想。“为了保证沟通的正常进行,必定要求有一个‘共许’的思维接口,从而使人们的对话成为可能,促进相互沟通,使我们在认识、交流、创新活动中‘头脑更清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用思想的首尾一贯性去帮助还不充分的认识’。服从这个‘共许’,有时未必是自愿的,但却是真实的。这种真实性就在于它是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规范人们正确思维的‘强约束’。”这种强约束体现的就是一种逻辑思想,按照普通逻辑的要求做到概念明确,判断准确,推理、论证合乎规则,使所要表达的意思清楚明白,具有说服力。

第8篇:辩证逻辑思维方法范文

非形式逻辑课程源于西方,在欧美高校逻辑学教学中,由于符号化的数理逻辑系统脱离日常推理,很难有效帮助大学生构建与日常生活、学习、工作问题紧密相关的论证以及识别与这些问题相关的谬误,因此非形式逻辑课程的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性。一般来说非形式逻辑课程的内容应包括三部分: 第一,在论证中如何使用语言。 第二,论证结构(包括结构的类型、图解技术)、论证评估(评估的标准、规范)等。 第三,非形式谬误,包括关联性谬误、弱归纳谬误、预先假设、含糊不清和语法类比的谬误。[1]下面笔者主要结合我国地方高校实际,讨论非形式逻辑课程在地方高校中文专业素质教育中的功能。 一、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对于地方高校中文专业的学生来说,能说、会写、善交际是一项基本功,直接影响学生的就业竞争力,由于大学教育越来越普及,每年毕业的中文专业的学生越来越多,除了少部分读研、考上公务员、去中小学任教或其他事业单位工作外大多数须到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而企业对中文专业学生看重的是他的实际能力,最基本、最重要的就是要“能说、会写、善交际”,往往有的学生平时考试成绩不错,但是当面对用人单位面试时,却很紧张,不能有条理地回答问题;有的学生不会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写应用文,如开幕词、工作总结等等,这些存在的问题说明中文院系在培养学生时,除了传授基本的汉语言文学知识,更应在培养学生“能说、会写、善交际”上下大力气。英国哲学家培根有句名言:“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聪慧,演算使人精密,哲理使人深刻,伦理学使人有修养,逻辑修辞使人善辩。”这里提到的“逻辑”主要指非形式逻辑(论证逻辑),培根的这句名言一语中的道明非形式逻辑在培养、训练人的能言善辩才能方面的独特功能,事实上能言善辩是善于交际的基础,能言善辩的人往往也擅长交际,例如中国战国时代的辩士,凭三寸不烂之舌周旋于列国之间,纵横捭阖,游刃有余。西方非形式逻辑专家约翰逊和布莱尔指出:“非形式逻辑是从规范观点研究论辩(论证)逻辑(logicofargumentation)的学科,即决定论辩的好和坏的逻辑,好与坏的特性并不依赖论证(argument)的逻辑形式。”[2]论证(论辩)在口头上的表现就是“说”,在书面上就表现为“写”,非形式逻辑对“如何说”、“怎么写”才有理有据,使对方心服口服,为对方接受,做了比较充分的研究,希契柯克列举了非形式逻辑关于论证研究的五大问题域:论证的辨识、论证分析、论证评估、论证批评、论证构建。[1]交际,即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指二人及二人以上通过语言、行为等表达方式进行交流意见、情感、信息的过程,其中语言交际有口语交际、书面语言交际、体态语言交际、副语言交际。口语交际有口头辩论、演讲、法庭辩论、商业谈判、外交谈判等;书面语言交际有笔墨官司、学术论战等等。无论何种交际总是涉及到语境、预设等因素,要想使交际取得成功,必须要彻底把握这些因素。 (一)交际因素。交际是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中出现的,是高度依赖语境的,如果在交际中,不考虑受者的语境和话语系统,只按照自己习惯的语境和话语系统说话,就不能使自己的交际成功。 (二)预设因素。预设是说话者和听话者共同知道或相信的命题,在交际中,如果一方对隐藏在论证中的可疑预设不能识别并加以驳斥的话,就有可能陷入对方设计的陷阱里。总之,非形式逻辑课程所提供的知识、技巧对培养“能说、会写、善交际”的大学生是有用武之地的。 二、有利于提高大学生辨别谬误的能力 美国逻辑学家帕特里克•赫尔利认为,谬误(fallacy)是论证中除虚假前提之外的缺陷。[3]柯匹、科恩在《逻辑学导论》认为,谬误是一种看似正确但经过检验可证其为错误的论证类型。谬误问题也是非形式逻辑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虽然谬误研究的历史源远流长,但自从形式演绎逻辑成为谬误分析的基本模式,就日渐凋零,正是非形式逻辑专家汉布林开启的对谬误标准处理的批判,催生了谬误研究的老树新枝。[2]非形式逻辑对谬误的研究提出了很多新理论,如谬误还原论、生成错误信念的程序论,对具体谬误类型的分析也提出许多新的模型,这些新的谬误理论、谬误分析模型大大拓展了识别、分析谬误的视角,可以有效帮助我们对交际中的谬误的识别、批驳能力。 三、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创新能力 创新能力的核心是创新思维能力,所谓创新思维,指人类在探索未知领域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认识的能动作用,突破固定的逻辑通道,以灵活、新颖的方式和多维的角度探求事物运动内部的机理的思维活动。[3]而非形式逻辑是批判性思维中的非形式部分[5],因此我们可以把探讨非形式逻辑对激发大学生创新思维的问题转换为探讨创新思维与批判性思维的关系上去。我们可以从两方面讨论创新思维与批判性思维的关系: (一)创新思维以批判性思维为前提。如果对某个结论或论证的缺陷没有较强的质疑、识别能力,何来的创新?只会墨守成规。英国心理学家澳勒斯提出,科学创造一般都呈现出“准备-酝酿-明朗-验证”四阶段的结构模式。准备期是发现问题和提出新课题,显然,只有具备很强的批判思维能力,才能突破固定逻辑通道,提出新课题。当然要想突破固定逻辑通道,除了要具备批判性思维外,还要具备辩证思维能力。 (二)对运用创新思维所激发的新想法还需运用批判性思维进行质疑、检验、论证。当你运用创新思维提出新想法后,你仍需运用批判性思维考虑一些现实问题,例如,这个想法在实际中行得通吗?有没有什么问题?如何根据现实因素加以改进?

第9篇:辩证逻辑思维方法范文

[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6)-18--02

辩证法,从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开始追溯起,到近代经过康德、费希特、谢林,到了黑格尔那里有了一个重大的理论发展,并且在其理论形式上几乎达到了完美。但是辩证法在德国古典哲学阶段的发展却是受到限制的,它被深深的包裹在唯心主义哲学的外衣之中。康德把辩证法理解成思维方式自身的矛盾,黑格尔把辩证法卷入到概念的运动之中。这虽然促进了辩证法理论的丰富,但也没有科学的说明辩证法思想。

一、康德的理性辩证法

康德的辩证法以理性辩证法的样态而出场。为了论证科学知识和形而上学的可能性和普遍必然性,康德对纯粹理性和形而上学进行了批判。在批判的过程中,理性辩证法作为一种逻辑矛盾和逻辑分析方法而产生。作为一种逻辑矛盾,康德在论证科学知识的可能性和普遍必然性时,通过先验的方法引进了先天综合判断、先验自我、先验能力等概念,使科学知识的有效性得到了保证。但由于人的先验能力的限制,人只能认识被先验能力加工过的事物表象,而不能认识事物本身。而在论证形而上学的可能性和普遍必然性时,陷入了逻辑矛盾。在康德看来,纯粹理性完全可以脱离经验材料而根据两个相互对立的逻辑命题而分别作出一番符合逻辑的推论,最终得出两个相互反对但又各自成立的命题。因而理性辩证法就陷入了谬误的推理。具体来说,产生谬误的原因在于范畴的不正当使用,将原本用于经验世界组织整合知识的范畴用于脱离材料的超验世界――形而上学领域――进行先验逻辑的演绎,因而出现了“先验幻相”这种在自然界并不存在内容的假象,因此就陷入了“二律背反”的谬误推理。作为一种逻辑分析方法,康德把理性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理论理性作为认识能力追求的是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一方面通过理论理性构造了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科学知识,另一方面通过理论理性构造了一个对象世界、一个有规律的世界;实践理性作为意志能力追求的是客观道德法则,保障形而上学的可能性与普遍必然性。

康德的伟大之处在于论证了人类的认识能力,但令人惋惜的是他把辩证法仅仅看作是人们头脑中的思维的产物,只是人的一种思维形式。

二、费希特的主体辩证法

费希特的哲学重点在于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他在考察了康德哲学之后受康德影响,充分赞扬了康德哲学中先验自我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他认为康德并没有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同一问题,相反康德哲学的缺陷仍然是理论与实践、必然和自由的分裂,究其原因还是在于康德肯定“自在之物”这个毫无意义的幽灵在其哲学世界里不可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费希特把康德受自身条件限制的先验自我发展成不受任何条件限制的自我作为其哲学的出发点,提出思维创造存在。具体来说,这种哲学思想表现于费希特建立的知识论三大基本原理:第一,自我设定自身;第二,自我设定非我;第三,绝对自我统一自我与非我。在费希特看来,自我是不证自明的、唯一的实在,是不依赖于任何别的东西的自我产生、自我肯定,也即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先验存在。非我是与自我相对立的事物,自我创造了非我、非我以自我的存在为前提。这也就是说主体创造客体。而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对立,是由于自我本身的运动产生的对立,所以自我和非我最终又在绝对自我中得到了统一。绝对自我仍然是一种无条件的、不受任何东西决定的绝对主体。这样主体和客体最终在绝对自我中得到了统一。

费希特的先验主体辩证法是一种先验主观唯心主义这哲学。他把主客的对立理解成“自我”本身产生的对立,客体完全依附于主体。最后又在绝对自我中得到了两者的统一,而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无限过程构成了主体统一的基础。这是一种主观理解,事实上自我始终无法克服与非我的对立。但费希特突出强调了主体因素在辩证法中的作用,主体在认识世界时所发挥出来的积极性与能动性。

三、谢林的客体辩证法

谢林是继康德、费希特之后的德国哲学家。他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上发展了辩证法,以此来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他提出哲学的出发点和原则是“绝对同一性”。谢林认为,主体和客体是有差别的、矛盾的,要解决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问题,需要一个超出两者之上的最高原则,那就是“绝对同一性”。绝对同一性既不是主体也不是客体,也不是同时的两者,它是客观的、绝对的“自我意识”,它凌驾于主体之上,是万物的本原,是主体和客体相统一的依据。“绝对同一性”是没有差别的和绝对的,同时“绝对同一性”又先于一切差别和矛盾而存在,是差别和矛盾的根源,差别和矛盾最终又回归到了无差别的“绝对同一性”中。进而谢林把康德、费希特的主观辩证法推广到自然界和人类历史领域形成了客观辩证法,认为人类历史如同自然发展的历史一样,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推动事物发展的是事物本身的矛盾。

谢林一方面强调了自然对精神的能动作用,另一方面强调了精神对自然的能动作用,客体和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事物和认识前进的动力,其构成了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辩证法。但是这种对于辩证法的认识,谢林没有解释清楚。无差别、无条件的绝对同一是如何过渡到有条件、相对的差别和矛盾,并且其统一的终点是客观的绝对的自我意识,就不得不陷入唯心主义的窠臼。谢林的客观辩证法对黑格尔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黑格尔正是在谢林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前发展了对于辩证法的认识。

四、黑格尔的绝对理念辩证法

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他的辩证法思想启发于康德的“二律背反”,在积极吸收了费希特、谢林的哲学思想后,批判了他们这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提出了他的理念辩证法。

在黑格尔的哲学里,辩证法是作为最高存在的绝对理念的运动法则。黑格尔认为辩证法是世界本身所固有的。他把辩证法提升为一种客观真理和普遍规律,是一种贯穿于一切事物的哲学方法。绝对理念本身发生着辩证运动,使自己完成自己的发展,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逻辑学》是黑格尔关于辩证法理论阐述的重要文献,在《小逻辑》一书中黑格尔对辩证法作了一系列的解释:“概念的运动原则不仅消融而且产生普遍的特殊化,我把这个原则叫作辩证法。”[1]“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同样,辩证法又是知识范围内一切真正科学认识的灵魂。”[2],“不可以只限于在哲学意识内才有辩证法或矛盾进展原则。相反,它是一种普遍存在于其他高级意识和普遍经验里的法则,举凡围绕着我们的一切事物,都可以看作是辩证法的例证。”[3]这就说明,在黑格尔看来,从本体论的意义上说,辩证法是绝对理念本身所固有的东西。而从方法论意义上看,“自然界和精神世界的一切特殊领域和特殊形态,也莫不受辩证法的支配。”[4]任何事物都抗拒不了这一方法的力量,“这是理性企图在每一个事物中发现和认识自己的意向。”[5]所以,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也是从方法论的意义上讲的。但无论是作为本体论的意义,还是作为方法论的意义,事实上黑格尔都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去说的,在黑格尔哲学里本体论、方法论和认识论就是同一个东西。

绝对理念的运动坚持辩证原则。绝对理念从自身中外化出整个自然界,自然界的产生正是绝对理念运动发展这套逻辑运作的结果。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说道:现实事物是没有客观实在性或对象性的,一切实证的、对象化的事物都是观念的外化,是自我意识进行“否定”的结果。“对象本身表明了自己对于自己说来是消逝着的东西……自我意识所以认识到对象的这种虚无性,一方面是由于他外在化它自己;因为它正是在这种外在化过程里把自身建立为对象……另一方面,这里同时还包含另一环节,即自我意识又同样扬弃了这种外在化和对象性,并把这种外在化和对象性收回到它自身中,因而它在它的异在本身里就是在它自身中。”[6]而上述的这一过程,黑格尔又把它搬到了《逻辑学》里。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把这一辩证运动表述为概念从普遍到特殊再到个别。

在逻辑学阶段中,绝对理念是作为纯粹概念而存在的。否定之否定是一系列纯粹概念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规律、原则。纯粹概念之所以是相互联系并且相互转化而保持统一,原因在于事物总是一个许许多多纯粹概念甚至是由纯粹概念组成的概念群复合在一起而构成的总体。在黑格尔眼里,具体事物就是具体概念,整个纯粹概念的发展是一个有着内在必然联系的、由低级向高级转化的、由抽象到具体的过程。每一个环节都和其他环节内在的联系在一起而不可分割。所以黑格尔认为只要说明了“具体概念”自身所包含的各个环节是如何相互转化、如何内在的联系成一个统一体,那也就是说明了和认识了具体概念,那也就是说明了和认识了具体事物。只要说明了这些联系,也就说明了这些环节,说明了这些环节也就说明了这些联系。因而具体概念内部的各个环节,都是由许多逻辑规定有机联系着的,并且是相互转化着的一体。

所以,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不但是理念的运动法则,还是哲学本身。这一判断的依据在于哲学的独立性是使用自己证明自己、自己回归自己的圆圈式的论证方法。黑格尔说“哲学是独立自为的,因而自己创造自己的对象,自己提供自己的对象。而且哲学开端所采取的直接的观点,必须在哲学体系发挥过程里,转变成为终点,以及成为最后的结论。当哲学达到这个终点时,也就是哲学重新达到其起点而回归它本身之时。这样一来,哲学就俨然是一个自己返回到自己的圆圈。”[7]

小结:

辩证法思想在近代得到了发展。从康德到费希特到谢林到黑格尔,关于辩证法思想理论越来越丰富,我们透过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问题的棱镜,审视近代辩证法思想,加深了我们对于辩证法问题的认识。从康德的理性辩证法、费希特的主体辩证法、谢林的客体辩证法、黑格尔的理念辩证法,马克思也是在充分考察了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黑格尔辩证法的基础上,对德国古典哲学中的辩证法思想进行了扬弃,提出了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思想。所以,对德国古典哲学中辩证法思想的考察为我们进一步去认识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奠定了基石。

注释:

[1]【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刷馆2004年版,第88页。

[2]【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刷馆2004年版,第177页。

[3]【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刷馆2004年版,第177页。

[4]【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刷馆2004年版,第177页。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