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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思考的重要性精选(九篇)

辩证思考的重要性

第1篇:辩证思考的重要性范文

一、学生解答评析题的失分原因分析

(一)题目分析

39.(42分)阅读材料,回答问题。“美丽中国”凸显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融合,彰显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材料一高二(1)班同学以“建设美丽家园”为主题,收集资料,展开讨论。

(2)运用经济生活知识,评析材料一“讨论结果”中的任意一个观点,并说明该观点在思想方法上的不足。(12分)

1.该题特点在于要求归纳知识点。考查的主要知识有正确消费观、收入与消费、生产与消费,发展生产的意义;又好又快,科学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统一,建设生态文明等。如果用这些知识答题,学生是很难做到的,但是该题妙在解题过程要求考生归纳为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两个主干知识,并能正确处理两个主干知识之间的辩证关系。体现立足考查学科主干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2.该题坚持辩证的思维方式。39(2)是《经济生活》和《生活与哲学》混合题,注重点在于解答经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辩证关系,要求考生辨证运用《经济生活》和《哲学生活》的知识回答。

(二)学生在评析题解答中存在的问题

五年新高考,评析题的得分率都偏低,一般平均分在3分左右。得不到好分数的直接原因是缺思辨性。这些考生答题基本状况:

1.写题套路是旧的。很多考生开头语就写该观点是错误的或对的,或者是片面的,缺批判性思维。

2.分析理由缺思辨性。要么是对的理由,要么是错的理由,要么是片面的理由,要么没理由瞎写。

3.题型错。把评析题写成体现题或其他题型,使知识点与题型规范要求不一致,未能分析和解决问题。

调查学生,发现很多学生不懂评析题该怎么想、怎么写?没有评析题的思路和写题规范意识,使评析题成“鸡肋”,得分超低。

二、评析题失分的教学反思

考生评析题缺思辨性,没能很好地领悟该题型的要求特点,除了考生自身的原因外,也影射出思想政治教师课堂教学存在的不足,有几点突出的表现:

1.课堂忽视整合拓展环节

在调研中发现思想政治课堂能在情境设计中形成一定的感性认识。但感性有余,理性不够,热闹表象有余,归纳深度不够。整合拓展环节被许多教师忽略了,往往把这个环节留给学生课后去做。据了解课后很多学生没做或不会做,做不好,教师也没再在课堂上评讲布置的该环节,学生迷惑、茫然着。学生对知识整合拓展的习惯、能力在高一、高二几乎被忽视,到了高三,学生有了思维惯性和顽固,很难形成辩证思维,无法应对评析题对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进行综合评析、论证探究和辩证思维的能力要求。

2.课堂忽视主观题答案形成过程的演绎

思想政治课堂试题的训练和评讲,忽视主观题答案形成过程的演绎。突出表现在课堂做题训练往往喜欢选单项选择题进行训练和评讲,即使选主观题进行训练和评讲,也忽视如何把知识迁移到答案中来的过程,忽视如何进行转换变通写题的过程,使学生没能很好地领略夯实基础和活学活用的结合,使相当多的学生不会写或瞎写主观题,逐渐形成试题训练不写主观题的习惯,无法正确应对评析题考查考生思维过程的严谨性、科学性和思辨性。

3.课堂忽视学生的写题困惑

学生能力高低主要体现在能否写好主观题答案。调研高中学生,发现学生对思想政治主观题写题很困惑:主观题该如何入手,知识如何用进来,知识该用到什么程度,如何升华表达。学生普遍反映自己不知道,教师上课也没怎么教。一般教师交代学生自己看参考答案或对照参考答案,或说有几个角度,很少演绎几个角度怎么来的。学生说即使看参考答案,思想政治主观题的答案也很不规范,不像数理化那样获得思维启发,认为思想政治的主观题是随便写、瞎写,似乎也都能得一点分数。无法正确应对评析题对知识转换变通的能力要求。

4.课堂忽视思辨性

思想政治课堂教学,大多教师用形而上学的教法,独立在课、框、目中,忽视课、单元之间的联系、整合,迁移、拓展等引导。即使设计讨论某个问题,开辩论赛,也仅局限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愿意甚至没想过引导学生领悟肯定的理解中有否定的理解,否定的理解中有肯定的理解,总结出全面的有所侧重的辩证思维观,使学生“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评析题对思辨性的要求。

思想政治教师课堂的“忽视”,使学生很难有评析题题型及其解题思路,不易实现知识变分数,变能力。

三、评析题的解题思路探析

突破“评析题”的瓶颈,要培养评析题的解题思路。评析题的解题思路:对题中观点进行判断,肯定观点中的合理部分,指出其不合理的部分,在分析和评价的过程中,要坚持辩证批判思维、综合分析和创造思维,反对绝对化。体现如下:

1.找“辩点”。找题中观点的肯定点,找题中观点的否定点,找题中观点辩证统一的点。比如福建卷2013年高考文综政治试题39题第(2)问,观点一,肯定的点是“经济发展是兴国之要”;否定的点是“有了金山银山,就有绿水青山”;辩证统一的点是“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即既要看到经济建设的重要性又不忽视生态文明建设,用辩证的观点看问题。

2.“辩点”和知识的逐一对应。要结合“辩点”检索相关模块知识,实现知识和“辩点”的准确对接。比如福建卷2013年高考文综政治试题39题第(2)问,考生应根据材料一提供的GDP与财政收入、居民收入的关系;居民收入与消费的关系;能源消费总量与万元GDP能耗的关系;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与土壤、水体质量下降的关系;煤炭、石化产业投资规模与环境影响的关系等信息,结合辩题内容检索出《经济生活》相关知识,并进行分析和综合,对诸多涉题知识点进行筛选,从中抽象出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两个主干知识,同时正确处理两个主干知识之间的辩证关系,并运用主干知识的辩证关系进行解题,完成由繁到简思维的抽象过程的飞跃。

第2篇:辩证思考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辩证法;形式逻辑;“人”的逻辑;“物”的逻辑;现成性;生存性

中图分类号:B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3)01-0021-04

辩证法和形式逻辑一样,也是一门古老而常新的学科。虽然两者共同作为人类认识和思考的方式来辅助人类的发展,但辩证法和形式逻辑之间却一直上演着“恩怨情仇”的纠葛,甚至有时一方要取消另一方的存在,从而达到取而代之的目的。为了廓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其进行比较研究也是由来已久,几乎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语境中。亚里士多德便对两者进行了一些区分,形式逻辑(在亚氏那里主要指三段论)是一种科学认知的方式,人们通过推理和证明来获取知识,它要求前提的真实性和推理过程的有效性,是“真理”的逻辑:而辩证法(在亚氏那里主要指修辞论证,也有人直接称其为“辩证推理”)则是思考伦理道德和法律政治的思维方法,与形式逻辑迥异的是,它不要求前提的真实性,只要求论辩双方的认可。但遗憾的是,亚氏的这一观点并未引起后世的充分注意。

可以说,辩证法和形式逻辑的关系一直是两千年西方哲学史中的重要课题。至今依然没有完成。在我国当前的学术界,由于特殊的时代背景,对两者的关系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们知道,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和思考的基本方法,而形式逻辑也在塑造人的思维素质。提高思维辨析能力方面不可或缺。因此对于两者的关系进行正确分析。依然有着十分重大意义。笔者拟立足于我们时代哲学发展的最新成果和马克思哲学本身的立场,对辩证法和形式逻辑的关系进行一种新的解读。只是由于辩证法与形式逻辑不同,不同的哲学家对其理解有一定的差异。因此本文在对辩证法与形式逻辑进行比较时,主要立足于马克思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的比较分析,毕竟马克思的辩证法是我们最为普遍接受的一种思维方式。

笔者认为我们之所以在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关系上出现许多偏差,甚至提出要用辩证法取代形式逻辑,或者用形式逻辑取代辩证法的极端观点,主要是在辩证法和形式逻辑之间缺乏边界意识。辩证法和形式逻辑是两种有重大区别、异质的思维方式,它们遵守不同的“逻辑”路径,辩证法是一种“人”的逻辑。主要用于对人以及与人密不可分的伦理道德、法律政治及社会历史等问题的思考;而形式逻辑则与此不同,主要是一种“物”的逻辑,用于思考“物”,主要是外在于“人”的东西,包括各种实体的自然物等,这些“物”中缺乏人的意志。

其实,辩证法和形式逻辑“逻辑”路径的不同,在两者最初产生的动机上就有明显体现,只是由于某些原因被后人忽略了。

一般认为,苏格拉底是辩证法的奠基人,他的“问答法”或者“精神助产术”影响深远。苏格拉底除了作为一只“牛虻”。不断地“叮咬”雅典的城邦制度,希望保持城邦机体的健康外,整个哲学思想立足点就是“人,认识你自己”。苏格拉底不断地奔跑在整个雅典的大街和广场上,利用“精神助产术”与人辩论的目的,就是要重建雅典的伦理道德,以期为他的同胞找到通向幸福的道路。因此,苏格拉底与以前的哲学家不同,他的哲学前辈主要关心的是自然和宇宙,眼睛“盯着”的是浩瀚星空,而苏格拉底则主要关注于“人事”,“他把哲学从天上召唤下来,把它安置在城市中,引进家家户户,使它成为探究生活和道德、善与恶所必需。”因此,苏格拉底的辩证法主要是一种关于“人事”的解释原则和思考方式。

马克思继承了苏格拉底的传统,把辩证作为认识人及人类社会的根本思维方式,尤其发挥了辩证法的批判功能,在马克思那里辩证法就是对“旧世界”进行批判的武器。马克思运用他的辩证法对“现实世界”进行了无情的批判,他先后批判了“宗教的异化”、“政治的异化”、“劳动的异化”以及“资本的异化”等,其实这些“异化”本质上都是人自身的“异化”。马克思通过他有力的批判,为“新世界”的建立做了准备性工作。

亚里士多德则是形式逻辑名副其实的创始人和奠基者。如前所述,亚氏对形式逻辑和辩证法进行了区分,形式逻辑的使命和宗旨就是获取知识,主要是人类关于外界的认识成果。真理要求人的认识与外界事物相符合。对此,亚氏有明确的界定:“凡以不是为是、以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因此这种真理只能是主体对客体的认识,是人对外在事物的认识。与此相应,形式逻辑便是对“物”的认识,是科学认知的工具。这种逻辑是科学的思维方式,极具工具色彩,这也许就是后人在编辑亚氏的逻辑论文时选用《工具论》这个名称的原因。

在当前的学术界。由于对这两种思维方式的异质性缺乏注意。在辩证法和形式逻辑之间缺乏边界意识,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其一,就是辩证法的“异化”,沦落为“变戏法”。辩证法超越其应有的界限,成为关于世界的普适性工具,仿佛它可以解决任何问题,是一把万能的钥匙,自然科学真理也必须在辩证法的“照耀”之下,接受辩证法的检验和指导。辩证法可以对任何问题发表批判,唯独它自身可以免于批判,拥有一种超级的话语霸权。此种情况下。“辩证法退化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教条,”失去了本来的解释和评价能力。其二,形式逻辑的抽象思维导致人的异化。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便指出:“个人现在受抽象统治,而他们以前是互相依赖的。”由于形式逻辑思维的绝对性和确定性,窒息了人的“自由自觉”本性,把人看成了“死”的东西。尤其现代逻辑的超形式主义,在其中,人被抽象为一个个“冷冰冰”的符号,失去了本来丰富多彩的规定性。因此,把辩证法推广到物上,就是“变戏法”,成为充满任意性和偶然性的东西:把形式逻辑运用到人身上就是把人“物化”,使人失却了本来的自由性和高贵性。

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在认识和思考对象上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立于不同的基点之上。辩证法在观察和思考时采取“动态”的方式,对人以一种“生存性”的方式来把握;而形式逻辑在观察和思考事物时采取“静止”的方式,对事物采取一种“现成性”的方式来把握。之所以会有此根本区别,主要在于人是一种特殊的存在者。

按照马克思和海德格尔的理解,人不是摆在那里的“现成性”存在者,而是呈现为一个生机勃勃的生存过程。人之为人就在于他不是“现成性”的,他要不断地否定自我,超越自身,从而达到“今日之我”不同于“昨日之我”。人不是“死”的东西,没有固定的规定性,他的生命活动、生产劳动都在不断地赋予自身全新的性质。对于人的生存本性,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着详细的论述,在其中,他说道:“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者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一当人们开始生产自己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决定的,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

人的生命本质在于“生存性”,他的生产实践把他和各种其它事物包括动物都区分开来,因为在生产实践中他能不断地否定和生成自身。具有超越性。这种存在遵循的是可能性法则,而非必然性法则,内含其它物种所不具备的自由本性。其它物种一旦存在,其不能增加自己的内涵。比如一块石头。即使存放亿万年,它依然不能丰富自己的内涵,唯一可能的是由于外力作用发生一些外貌的改变。但这种改变不是出自生命的本质,与内在无染。而人不同,他由于自己的生产实践不断地发生改变,不断地否定自我,超越既有的东西,所以辩证法才会要求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人。

其它物种,包括动物都是以一种“现成性”方式存在的。各种无机物本身就是以一种“死”的样态存在的,不存在否定,更谈不上发展,它的本性决定无机物一旦如此,就永远如此。因此。我们可以采取概念化的思维方式去把握。对其的认识任务就是通过“拨开”现象的迷雾,去把握背后的本质。一旦获得了正确的认识,就必然如此,永远如此、绝对如此。这就是人类自然科学的存在依据。科学就要求确定性。偶然性和可能性是科学的反面。动物与无机物虽然有别。它有生命。但动物的全部生命活动都是规定好了的,是自然赋予的,具有前定的性质,它不能进行否定和超越,没有这种自由和能力。

对于人的生产生活活动和动物的生命活动的本质区别,马克思有着深刻的认识,那就是:“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他具有有意识的生命活动。这不是人与之直接融为一体的那种规定性。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动物只能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

“生存性”和“现成性”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存在维度,彰显着“人”和“物”的根本区别。“生存性”意味着存在者不断地自身否定和超越,向世界敞开自己,同时面向未来敞开;它“放逐”“永恒性”和“必然性”,终结先验的本质规定,在未来的“可能性”中得到“自由”。而“现成性”则意味着存在者将自身封闭于先验的本质和固有的规定中,坚守抽象的“自身同一”;它拒绝可能性,追求利用概念的方式去把握“永恒”。

因此,对于“生存性”的“人”和“现成性”的“物”必须配以不同的解释原则和理解方式,也就是不同的“逻辑”。对于人以及与人的生存相关的伦理道德等只能采取辩证法的方式来理解和把握,辩证法“是对生存实践和以生存实践为生存方式的人的存在的自我理解学说,因而是关于人的存在的‘实践诠释学’”。形式逻辑对于把握“人”则无能为力。形式逻辑的本质就是抽掉具体事物丰富的规定性,只保留形式,采用外延的思考方式,是一种形式性、单调性的思维,只能把握“死”的“物”。

由于辩证法和形式逻辑观察和理解对象时立于不同的基点,也就产生了在解释和理解对象时采取不同的原则。逻辑思维原则的不同是导致两种逻辑殊异的重要原因所在。

(一)自我呈现原则和对象化原则

辩证法在把握人的生存时,对人的“生存性”的诠释采取的是一种自我呈现原则,也就是去对象化原则。如前所述,人是一种特殊的存在者,在其生存过程中,不断地否定自我,超越自身,他向世界展示,向未来敞开。人没有一个“完成性”的定义,甚至对人根本无法定义,一旦对人进行了定义,人就变成了一个现成的存在者,和“物”一样了。人的性质就体现在他的生产生活中,他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他就是怎样的。因此对人不能采取对象化的思维方式,不能用概念去把握,只能采取自我呈现的方式,这一点和现象学有相通之处。因此对人这种特殊的存在者,我们不能问“是什么”,只能问“怎样”和“如何”,只有如此,才能体现出人“自由自觉”的生命本性。

形式逻辑在认识和理解“物”时,总是采取对象化的原则。毕竟事物是外在于人的,我们可以把“物”放在我们的对立面,采取主客体二分及反映主义的态度来把握事物,事物是外在于我的对象。在主客二分的基础上,两者分别两重化,主体两重化为感性和理性,客体两重化为现象与本质,其中感性把握现象,理性却把握本质,只有关于本质的认识才是知识。以亚里士多德为传统的逻辑一直被称为“同项逻辑”,主词揭示把握的对象,宾词赋予对象以性质,因此,形式逻辑思维方式的提问方式是“是什么”。西方哲学传统基本上就是奠基于这种思维方式之上的,以逻辑的分析来把握事物,所以“是”才能成为西方哲学的阿基米德支点,由此演绎出本体论、存在论哲学。

(二)辩证原则和知性原则

辩证原则是自我呈现原则的派生原则。既然人这种特殊的存在者,不是“现成性”的存在,而是去“生存”。他不断地否定和超越自身,面向未来敞开。生产活动构成了人的本源性存在方式,生产什么,怎样去生产就是人本身的规定。那么,人就没有终极和永恒的规定,伦理道德,甚至社会历史也是一样。马克思告诫人们:“历史同认识一样,永远不会在人类的一种完美的理想状态中最终结束;完美的社会、完美的‘国家’是只有在幻想中才能存在的东西;相反,一切依次更替的历史状态都只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进程中的暂时阶段。”无数先哲力图对人的存在给出一种本质的、永恒的说法,最后都以失败告终。正如学者贺来所言:“人犹如一个调皮的精灵。总是躲闪着对他的把握,当哲人们殚精竭虑,自以为达到了对人的一劳永逸的理解时。人马上又露出他的另一幅面孔,证明了这所谓“一劳永逸”不过是一厢情愿的幻觉。”辩证原则是内在于辩证法的,如果对人的思考放弃了辩证原则,“人”就会有沦落为“物”的危险。人类曾经为此犯过错误,奴隶就曾被视为“物”,可以用来交易,那是人类对自己的“贬低”和“放逐”。

知性原则是形式逻辑的应有之义,所以形式逻辑有时也被称为知性逻辑。既然形式逻辑在观察和理解事物采取对象化的原则,就必然会走上知性化的道路。把外在事物作为一种认识对象来看待,那么这种看待和把握就被归结为“知识”,一种外在事物的知识。而知识的本性之一就是采取概念化的方式,上升为概念,只有达到了概念才能被称为“真理”,被人们所“崇拜”。

(三)自由原则和本质原则

自由原则有时也称作可能性原则。根据马克思哲学的观点,“人”永远都是一个“未完成式”,他不断通过否定自我和超越自身来生成一个又一个“自我”,在生存筹划中面向未来,通过敞开自我,不断地丰富自己的本质规定性。“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是一个“名词”,而是一个“动词”。人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是必然,他有“自由”。辩证法正契合了人的这种自由性,因为它有自由原则作保证。“辩证法的根本目标都在于推动‘人的自由’与‘社会的发展’,因此,‘自由’和‘发展’是辩证法作为实践理性的重要价值。”未来的哲学应该摆脱科学思维方式(形式逻辑)的纠缠,放弃必然性,追求可能性,哲学是“自由”的事业,那么哲学就要服务人的可能性、人的自由性。对此,我国学者张志伟有着深刻的认识,他在《哲学的未来·人的未来》一文中提到:“人类之所以可以有未来。乃是因为可能性之开放为人类打开了未来之门。从这种可能性的思维方式出发,才谈得上展望哲学的未来。”“理想性乃是哲学的本性。以往人们把哲学的理想性解释成了必然性,而未来的哲学应该把这种理想性理解为可能性。”

本质原则也就是必然性原则。形式逻辑作为科学的思维方式,它所追求的知识,并不是关于表层、关于现象的认识,它是一种事物“本质”的认识,它通过“去伪存真”,最终达到对事物本质的把握。形式逻辑的这一原则就是知识论原则,知识论认为只有关于事物本质的认识才是知识,才是真正的知识、可靠的知识、必然的知识,只有这样的知识才能放人真理的“海洋”。由此决定我们的认识必须去把握现象背后的本质,最终形成一种关于本质的必然性认识。

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分别立于“人”的“生存性”和“物”的“现成性”来进行观察和思考,并且在理解和诠释对象时遵循不同的原则,这也就导致了两种思维方式各有自身特点,不同的特点同时也反过来揭示了辩证法和形式逻辑是不同的“逻辑”。

(一)开放性与封闭性

人作为一种特殊的存在者,他不是“现成性”的存在者,而是“生存性”的存在者。他通过生产生活实践标示自己的“生存”。正是通过生产实践,人得以不断地否定自我,取得全新的自我;不断地超越自身的定在,寻求一次又一次突破。人的存在不是一个封闭的规定,而是面向未来和世界敞开自身。开放性就是人这种存在者的一种规定,人生存于“世”,总是离不开他人,更离不开社会,与他者处于“因缘关系”之中,保持开放性,就是不断超越自身的可能。中国有句古话叫“盖棺定论”,只要个体还有生命存在,还能进行生产实践,他就不是“完成式”,他的性质就是开放的,未来就会有多种可能性。一个人生命的终结,也就意味着生产实践的终结,此时他就不再是一个本真意义上的特殊存在者,不再是一个本真意义上的“人”,而是一个“物”,只有此时他才向世界和未来“关闭”自己的“出路”。人的这种特性就是辩证法的特性,两者相“辉映”。

形式逻辑作为一种“物”的逻辑,遵循“物”的特性。那就是封闭性。无机物的性质是自其存在之时就规定好的,所谓“太阳底下无新事”就是如此。比如水是一种无机物,亿万年前的水和现在的水一样,其本质都是H2O由两个氢原子和一个氧原子构成。动物的存在也是封闭性的,当它来到世上时,它的生命活动都是已经规定好的,是一种“自然”赋予的“前定和谐”性质,它不具有自我否定的能力,不能超越自身的既有规定。与此相应,形式逻辑追求自身的融贯性和一致性,要求自身是自足和充分的,它拒绝向自身之外“借入”“要素”。“完备性”是形式逻辑的“美德”。

(二)矛盾性和无矛盾性

人的开放性以及不断否定自我性都来源于人是一个矛盾的存在者,他的生存充满着矛盾。人的存在就是一个矛盾的综合体。在人自身上,存在着自然性与社会性、感性与理性、有限与无限、自在与自为、自我和他我、理想与现实等一系列对子,可见人自身充满着矛盾。在人与世界的关系上也是矛盾重重,人与自然,与他人都不是圆融的和谐状态,充满着征服与依存等。人的生存过程就是不断克服矛盾的过程,正是在克服矛盾的过程中,人得以不断地否定自我。超越自身。与此相应,辩证法就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式”。因此,辩证法在思考和理解“人”自身时坚守矛盾的观点,矛盾的观点是辩证法的基本观点之一。

由于物的存在和其种的规定性保持抽象的“同一”。遵守“同一性原则”,个体完全就反应种的规定性,两者保持“一体性”。与此相适应,“物”的逻辑也坚持“同一”原则,反对矛盾的存在,不矛盾律就是形式逻辑最重要的基本规律。如果一个形式逻辑系统中出现矛盾,就意味着它的崩溃,因为矛盾就意味着可以推出一切,也就意味着系统的无用。

(三)历史性和非历史性

第3篇:辩证思考的重要性范文

【摘要】在为辩证法确立根基的意义上,实践辩证法概念是清晰的,但是在以下两个方面它又呈现出模糊状态:一是实践辩证法的思想史定位不清,二是实践辩证法的思想特质界定不清。基于此,我们提出从实践哲学的视角阐释辩证法的议题。一方面,在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的比较视域中,揭示其思想脉络,勾勒其学术纹理;另一方面,通过辨析实践哲学与实践理性、实践智慧、实践等概念的区别及其与辩证法的关系,进而揭示其思想特质和当代价值,从而进一步获得对实践辩证法的清晰印象。

关键词 实践哲学;辩证法;实践辩证法

中图分类号:B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15)02-0033-05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马克思辩证法的实践本质研究”(14CZX05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黄志军,湖南郴州人,哲学博士,(北京100089)首都师范大学讲师。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代中国思想史中,实践辩证法是一个似清晰却又模糊的哲学概念。说其清晰,大致是指“实践的辩证法” 的思想语法很简洁,以“实践的”这样一个形容词来修饰辩证法,以表明与传统意义上“唯物辩证法”的区别,突出辩证法的实践特性。一般来说,与唯物主义辩证法把基础和根基安置在物质与意识的关系中不一样, “实践的辩证法”是奠基于实践基础上的辩证法,即是以主客体关系为载体的辩证法,于此便为辩证法重新找到了一个根基、中心和基础。在学理层面,物质与意识的关系和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显然存在根本性的区别。就此而言,实践辩证法是清晰的。

然而,实践辩证法在我们的印象中又是一个处于模糊状态的概念。这种模糊状态主要表现两个方面:其一,实践辩证法作为一个哲学概念,具体而言,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哲学概念,它在思想史中的定位是不清晰的。如果将它的思想渊源仅仅上溯至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实践唯物主义讨论是不够的,在这个思想界域内,我们不足以获得关于实践辩证法的学术纹理,更无法划定实践辩证法的研究边界。要使它获得厚实的学术底蕴,显然还要推进辩证法思想史方面的研究,把握其思想脉络;其二,在学界对实践辩证法的阐释取得重要进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对“实践”自身的理解就直接影响到实践辩证法的研究。在“实践”的光圈中,实践理性、实践智慧、实践哲学等相关概念相互逐鹿,纷纷建构它们自身与辩证法之间的关系。在这个有关“实践”的概念群中,实践辩证法的研究呈现出一种莫衷一是的局面,使实践辩证法的思想特质似乎愈发模糊。

诚然,指出关于实践辩证法的模糊认识,并非是虚妄到要形成一种阐释辩证法的统一方式。我们认为,要说明实践辩证法的学术渊源或者思想脉络,恰当的做法是应该将其置于实践哲学的视域中来考察,这不仅符合辩证法思想本身的历史进程,也符合实践辩证法研究的内在要求。更进一步而言,在实践哲学的视域中阐释辩证法,或者说要揭示实践辩证法的思想特质,需要在实践哲学与实践理性、实践智慧、实践之间做出合理区分,以及辨析它们各自与辩证法的关系。

二、“从实践哲学阐释辩证法”的思想脉络

在对辩证法的众多阐释中,存在着两种基本的异质性阐释方式,一种是立足于理论哲学的视野,将辩证法看成是关于思维的逻辑或方法,另一种是从实践哲学的视角,把辩证法与实践关联起来,从而揭示辩证法的实践本质。这两种阐释方式或视角并存于当今辩证法的研究中,而且各自为自己的合理性或正统性进行辩护,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某种相互对立、有我无他的态势。在我们看来,这种为争正统而只取其一的研究态度,本质上仍是或属于非此即彼、两极对立的思维方式,本身就是非辩证的。以理论哲学的方式和以实践哲学的方式阐释辩证法,都是研究辩证法的一种有效渠道,而各自又都有自己的合理性界限或范围。

必须承认,从理论哲学的角度理解和阐释辩证法是一个悠久的传统。如果把这种视角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便会发现他的《论题篇》、《辩驳篇》和《修辞术》都是从理论哲学的维度阐释辩证法的杰作。事实上,西方哲学史意义上的辩证法都离不开这个视野,其核心的线索和议题便是知识论。无论是亚里士多德的作为或然性知识学说的辩证法、中世纪经院哲学中的辩证法、康德的理性辩证法,还是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在这里都可以得到合适的理解。在马克思主义家族内部,恩格斯强调辩证法作为理性思维把握对象本质的科学方法,也是理论哲学的阐释方式。不过,恩格斯对辩证法的阐释并没有走上西方传统知识论的道路。正如学者孙正聿所说的那样:“恩格斯所概括的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而不是‘思维’ 与‘存在’的问题。这个实质性区别表明,哲学不是以‘思维’ 和‘存在’ 对象,形成关于‘思维’和‘存在’ 的某种知识,而是把‘思维与存在的关系’ 作为‘问题’ 予以反思。”① 正是由于这种区别,从理论哲学的视角来阐释辩证法的方式并没有因为西方传统知识论基础的坍塌而寿终正寝。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罗蒂的新实用主义、利奥塔的后现代知识状况报告,还是福柯的知识考古学,只是将西方传统的知识论抬进了历史博物馆,而并没有驱除理论哲学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令哲学颜面扫地。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内以孙正聿为代表的以理论哲学来阐释辩证法的学术路径和恩格斯的理解息息相关。从理论哲学的视角看,辩证法作为关于思维的方法和智慧,是一种高级思维的艺术,它以通晓概念的辩证本性和思维运动的规律为前提,或者说主要体现为理论探索和创新过程中的运思技巧。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辩证法的批判本性亦即哲学的批判本性,是对思维与存在的否定性同一关系的理论表达,也就是对人类自身的超越本性的理论表达。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是人类从事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自然的和绝对的前提,而哲学和辩证法的任务就在于把“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批判地反思这个“前提”,这是哲学和辩证法的价值的根本方面。② 准此,辩证法主要被界定在以下三个层面:一是作为科学研究方法的辩证法,它与形而上学的方法相对立,这种界定的理由在于把理论思维而非经验思维看成是辩证法的理论本质,其实质在于以辩证的概念来把握存在,从而实现思维与存在的同一;二是作为理论思维的运行方式,同样,它也与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相异,这种界说主要是把辩证法理解为思维活动的规律,认为思维的运行规律具有一种辩证法的形式,这就是黑格尔所说的思维自己构成自己的道路。辩证法就是这些规律自身及其对这些规律的反映;三是作为理论智慧的辩证法,这是一种与理论哲学本身有区别但又相互关联的界定,其前提在于认为理论的运思需要把握一定的度和技巧,所谓理论智慧便是辩证法通过辩驳和批判能够实现理论对存在之为存在的探寻和理解。

以实践哲学阐释辩证法的方式并没有像理论哲学的方式那样具有悠久的历史,尽管如此,它们同样具有深厚的学术底蕴。这一点与辩证法的思想史密切相关。苏联学者捷·伊·奥伊则尔曼主编的《辩证法史》系列著作认为,辩证法在古代哲学中占据着最为重要的地位,实质上它和哲学具有同样悠久的历史③,而在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统治时代(十四到十八世纪),辩证法退居了次席,这与哲学成为神学的婢女、经院哲学的勃兴、教会的精神专制都有着密切的关联。① 在奥伊则尔曼看来,德国古典哲学最重要的成就,是创立了作为发展理论、认识论和逻辑理论的辩证法,这一点与古代哲学把辩证法建立在日常经验的基础上,以及与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占统治时期的辩证法只有零星的发展具有重大区别,正是在德国古典哲学这里,辩证法得到了系统的制定和研究。② 在罗森塔尔编著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史》中,马克思主义被认为是辩证法走上科学道路的通道,即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挣脱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基础,获得了唯物主义的阐释。在我看来,这种划分辩证法史的方式不仅具有年代学的意味,而且是完全按照哲学史的套路来书写的。尽管不无启示,但是问题在于人们以何种方式来理解辩证法的历史并没有得到明确说明。我认为,从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的划分来看,辩证法史事实上可以作以下划分:在古代哲学时期,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既存在着理论哲学的阐释,也存在着实践哲学的阐释,但前者占据着主导地位;在之后的中世纪和德国古典时期,理论哲学勃兴,实践哲学式微,继而辩证法的阐释也是在理论哲学的视域中展开的;而以马克思为开端,辩证法被纳入了实践哲学的视野。由此可见,在辩证法史的视域中,以理论哲学阐释辩证法占据着主流,而以实践哲学阐释辩证法的方式却或者被压制、或者被忽视。从这一点来说,在当代突显实践哲学的视角,有助于揭示辩证法的完整性、展现辩证法的多维性,从而使其恰当地履行时代所赋予的使命。

事实上,从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这两个视角理解辩证法,在西方现代哲学的线索上都能得到合理的解释,比如海德格尔、罗蒂、伽达默尔等人对辩证法的阐释可以看作是在实践哲学的地基上展开的。其中,马克思立足于实践哲学理解辩证法具有开创意义。需要指出的是,亚里士多德尽管有其实践哲学,但是他并没有自觉地从实践哲学的视野中来阐释辩证法。与此不同,马克思的哲学是实践哲学,而且他立足于实践哲学来理解辩证法,但也不乏从理论哲学方面理解辩证法的思想。无论是以此为思想背景,还是借助于西方哲学中的实践哲学资源,国内的辩证法研究开始日益凸显辩证法研究的实践哲学视角。究其因,大致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实践唯物主义讨论,使国内实践辩证法的研究初具雏形,此后一段时间受到压制,当今学界从实践哲学的视角来阐释辩证法可以看成是对那段研究的继承、批判和发展;二是学界开始有意识的将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区分开来,一方面通过追溯它们的历史起源,或它们与哲学之间的关系来阐明其差异,另一方面当学界意识到辩证法作为理论哲学或实践哲学的基本议题时,其实也就预示着谋划辩证法的新阐释已成为可能。

鉴于对实践哲学理解的差异,学者们并非都是用该词来意指辩证法的新阐释,但是其渠道却是相通的。比如,贺来教授就从实践理性的视角来阐释辩证法,他认为传统理解的辩证法批判本质主要是立足于理论哲学或理论理性的角度,它无法克服有限的理论视角和无限的生活实践之间的矛盾,因而主张从实践理性和后形而上学的视野来理解辩证法的批判本性。“最为关键之点就在于超越长期支配着辩证法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与理论哲学思维方式,从后形而上学视野和实践理性的层面上来理解辩证法批判本性。”③ 与此不同,王南?教授一方面认为在作为哲学思维方式的意义上,在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这一基本哲学问题的意义上,我们应当确认辩证法作为一种理论逻辑的现实存在;另一方面他又认为相对于理论思维的有限性、单一性和片面性,生活实践本身则具有无限性、多维性和整全性,因而他把“实践活动中通过实践整合而构成包容多视角的实践知识的行动称为实践活动的辩证法”④,简称实践辩证法,或者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无论是把辩证法与实践理性,还是与实践智慧关联起来,都是与理论理性或理论智慧相比较而言的,与前两位学者注重“辩证法研究”不同,刘森林教授的《辩证法的社会空间》更注重“研究辩证法”①。他认为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实践辩证法,而不是黑格尔意义上的辩证法三式,这种辩证法的根基是立足于自然世界、物品世界且面向意义世界的社会世界。换言之,辩证法所要面对的是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但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社会世界,因此,他以重新回归实践的方式,进一步探索了辩证法的新发展和新样态,② 比如在现代性的视野下重新探讨了矛盾概念,分析了异化话语的构成和历史。

以上论述试图说明两点:一是以理论哲学阐释辩证法并不能替代实践哲学阐释辩证法,反之亦然,它们承担各自的功能,履行各自的使命。但问题在于,以实践哲学阐释辩证法这种方式在辩证法史上并没有得到突显,甚至在当代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研究。作为内涵于辩证法史中的两种阐释方式之一,实践哲学这个维度的突显能够更完整的揭示辩证法的理论内涵和批判本性,以契合于它自身的使命与功能,或者说契合于处于现时代中人们赋予它的使命与功能。这是以实践哲学阐释辩证法的重要理由。二是通过描述在当今以实践哲学阐释辩证法的大致路径,试图阐明学界在实践哲学内部阐释辩证法的共同点和差异之处。其大致的共同点在于都意识到了在理论哲学视域中阐释辩证法的局限性和有限性,都认为理论思维的有限性与生活实践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不可能在理论哲学内部得到解决,除非立足于实践哲学的视域中。因此,他们的差异就在于如何在实践哲学中阐释辩证法,如何解决有限性和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有的从实践理性的视角,有的从实践智慧的视角,还有的直接从现代实践本身所蕴含的矛盾中来寻求解决之道。

三、“从实践哲学阐释辩证法”的思想特质

不弄清楚实践哲学这个维度的含义,就无法讨论辩证法本身。这里的前提预设是实践哲学并非是一个现成的拿来就可以用的哲学思想,它需要加以选择和辨析。实践哲学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研究实践”的哲学,或者说在哲学层面对实践的研究,它还是一种以实践作为人的生命存在的基本形式,作为人的全部社会生活包括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基础,作为人的一切关系和能力得以形成、展开和实现的孽生地,以此为前提和视角而展开的对哲学理论的各种形式及内容的理解、反思和论述。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将实践哲学与实践理性和实践智慧甚至实践自身区分开来,进而将它们与辩证法的关联及其各关联之间的区别进一步揭示出来。

首先,实践理性是与理论理性相对而言的,是人的理性在运作和功能角方面的区分。如果说理论理性的使命和任务在于使人认识、把握对象的“是什么”、“为什么”和“会怎么”,那么实践理性则是要解决人要“做什么”、“如何做”;理论理性借助于抽象在思维所设定的理想环境中将对象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种条件予以分解(分析)和统和(综合),因而对许多偶然的东西、非本质的东西予以忽略或舍弃,以求发现规律和趋势,那么实践理性就必须充分考虑主体所处的当下条件和特殊境遇,从现实存在的多种可能性中依据价值大小而选定自己的目标(做什么),制定行动的计划(如何做)。二者的功能和运作方式不同,但又不是对立的,毋宁说是统一的,至少是应该相互为用、相互促进的。贺来教授的《辩证法与实践理性》直接把实践理性和实践哲学等同起来,似乎实践哲学就是关于实践理性的哲学。在笔者看来,如果对实践理性不作过于宽泛的理解,那么就应对实践哲学与实践理性进行一定的区分,实践哲学比实践理性的内涵和外延都要大得多。一方面,实践哲学关涉两个维度,一个是实践的科学维度,另一个则是实践的价值维度,它包括研究实践的非理性维度,比如价值、情感、意志等等。在后者的意义上,徐长福教授认为马克思的实践概念首先是一个价值本体论概念。另一方面,从关于实践理性与实践哲学的思想史来看,实践哲学比实践理性具有更深厚的学术传统,所蕴藏的学术资源也较为丰富。辩证法作为实践理性所面对的核心问题是理论的有限性与生活实践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辩证法作为实践哲学则是要突出辩证法解决这种矛盾的内在规范性,即要揭示出辩证法的三个基本维度:一是它作为一种人的生命活动逻辑,二是价值作为它的内在规范维度,三是它的超验性维度。

其次,实践智慧与实践哲学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是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徐长福教授认为, “实践哲学只能揭示实践智慧所蕴涵的道理,因此它不能替代实践智慧本身。实践智慧是实践主体在实践中长期养成的,不是某种实践哲学理论转换的结果”①。换言之,实践哲学研究揭示的是关于实践的一般性或普遍性道理,如实践中主体、客体、中介和条件的复杂关系、实践的目的和手段、计划与方法、实践的样式与因素等等,而实践智慧则是人们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凝结的成功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特定的方法、特殊的方式、特别的途径等等,是在特定的情景中产生的实践能力,简言之,它具有特殊性和个别性。王南?教授比较强调实践辩证法与实践智慧的一致性或共同性,认为“实践辩证法也就是一种实践智慧,或者说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②。一般地说,这样表述当然是可以的,甚至可以说是很重要很深刻的,但如果把实践辩证法与实践哲学等同,或者说辩证法就是实践辩证法,这种说法可能会消泯实践哲学与实践智慧的区别,既没有注意到从实践哲学理论向实践智慧转化的问题,也没有给理论智慧和理论辩证法留下足够的空间。

最后,还要区分出实践哲学和实践的关系。正如前文所言,实践哲学既是关于实践的哲学,是以探讨实践问题为核心的反思性和批判性理论,还是以实践为基础、把一切现实、感性、对象都“当作实践去理解”的哲学。但无论多么重视实践,它毕竟还是一种哲学,是哲学理论,属于“批判的武器”,而不是“武器的批判”,不是实践活动本身。马尔科维奇曾指出, “必须把实践(Praxis)同关于实践(Practice) 的纯认识论范畴区分”③。在他看来,实践(Practice) 仅指主体变革客体的任何活动,是可以被异化的;而实践(Praxis)则是一个规范性概念,指一种人类特有的理想性活动,这种活动就是目的本身并且有其基本的价值,同时又是其他一切活动形式的批判标准。从这个角度而言,实践(Praxis)比实践(Practice) 更靠近实践哲学的意蕴。前者具有规范性和批判性,是对“做”本身的一种形而上思考,而后者则具有事务性和操作性,是对“做”的形而下演绎。实践哲学既以现实的实践活动为基础,同时又对现实的实践保持一种批判的态度,同样的,实践辩证法既以揭示实践活动的内在规律为前提,又以批判现实实践从而提升实践为使命。这就要求,实践哲学、实践辩证法应当也必须与现实实践保持一定的距离和张力,既不能脱离现实实践,又不能非批判地一味地迎合实践。应该指出的是,在一些研究者那里,这种距离和张力是被抹去了的,或者说批判现实实践的维度是不彰的,我们以实践哲学阐释辩证法,就是试图重新恢复或者阐释二者之间的差异或张力。

第4篇:辩证思考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传统管理观;辩证管理观

1商业银行辩证管理观探析

1.1发掘“辩证”一词的含意

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辩证”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作动词,意为“辨析考证”:如反复辩证。也作“辨证”。第二层意思是:作形容词,表示“合乎辩证法的”:如辩证关系、辩证的统一。在理解这两层意思时,我们应注意如下几点:

首先,“辩证”作“辨析考证”理解时,“辩证”同“辩证”。从哲学角度分析,“辩证”所指的“辨析考证”,是人们对自然界、人类社会与人的精神三大领域的人或事物自身进行直接地或通过相关文献资料进行间接地反复辨别、分析和研究以探求事实的过程,是主观见之于客观、客观又见之于主观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螺旋式上升的认识过程。可见,“辩证”一词背后隐含的是在可知论基础上的唯物主义认识论。

其次,“辩证”是直接与辩证法相联系的。“辩证法”是希腊语“dialego”的汉语译文,原意为谈话、论战的技艺。后指与形而上学相对立的、专门研究世界普遍联系和发展变化规律的哲学学说。辩证法在发展演变过程中先后出现了古代朴素辩证法、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唯心辩证法和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三种基本历史形式。其中,只有唯物辩证法是客观物质世界的发展规律和认识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

1.2透视辩证管理观

当前学术界对管理的研究大多是沿着美英等国的管理思路进行的,而对辩证管理方面的研究很少。总体来说,关于辩证管理现有的论述主要可概括为三类观点:

第一类观点是从管理实践中挑出几个诸如“疏”与“堵”、“宽”与“严”、“刚”与“柔”等具有辩证关系的词并加以简略分析,于是便称之为辩证管理。如果这能够称为辩证管理的话,那么中国古代《管子·正世》篇中所言“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反映出的“变革”与“稳定”之间的关系也可称为辩证管理。实际上,管理过程中偶然闪现出的辩证管理思想火花并不等于辩证管理。

第二类观点是从中国传统中医学“辨证论治”或“辨证施治”理论延伸出辩证管理,并认为“医人医国”,“其道一也”。按传统中医学观点,“证”通“症”,“辩证”的意思就是根据中医学理论,运用四诊、八纲等方法,辨别各种不同的症候,以做出正确的诊断。“施治”或“论治”,即根据辨证的结果,针对病情,确定治疗原则,选择恰当的治疗方法。可见,辨证施治在诊断和治疗上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再现了上文所分析出的“辩证”的两层含义。但值得注意的是,辨证论治本身并不是辩证法和认识论,更不是辩证管理的思想源头与方法论基础。

第三类观点是从马克思辩证唯物论和管理二重性原理出发,认为辩证唯物论是辩证管理学的方法论基础,管理二重性原理是辩证管理学的思想渊源,并且辩证管理学是以管理过程中的一般性(自然技术关系)和特殊性(社会关系)及其对立统一关系为研究对象的综合性管理学。仔细推敲后,很容易发现这种观点有两点不足需要指证。

首先,该观点所提出的“辩证唯物论是辩证管理学的方法论基础”的论断具有一定片面性。因为唯物主义是研究世界物质本性的,而辩证法是研究世界的联系、运动、变化、发展的一般规律的,这两部分结合起来才会形成科学、完整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按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结合方式可以形成侧重点不同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中,一个是辩证唯物主义,另一个是唯物主义辩证法。前者在承认世界普遍联系、运动和变化、发展条件下研究世界的客观物质本性,后者在坚持世界客观物质本性基础上研究客观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运动、变化、发展的规律。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管理所应该研究的是如何通过认识、把握和利用管理主体、客体及管理中介的普遍联系、运动、变化与发展的规律以实现既定目标,而不是在普遍联系、运动、变化和发展中研究管理主体、客体与管理中介的本性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说辩证唯物论是辩证管理学的方法论基础,还不如说唯物辩证法是辩证管理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重要基石。这是其一。其二是,该理论虽然以辩证唯物论为方法论基础,但没有意识到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唯物主义历史观也是构成辩证管理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基础的另外两块重要基石。因为管理作为一种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所以,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在唯物主义认识论指导下透过现象把握本质,必须在唯物主义历史观指导下用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及相关范畴对管理二重性,即管理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进行辩证分析和研究,从而才有可能使管理走出令管理学界千夫所指的管理理论的“丛林”、摆脱管理中的困惑。

其次,该观点仅仅是对创建辩证管理学的一种理论构想,并未涉及如何建立辩证管理学、如何把辩证管理理论应用于具体的管理实践等内容,所以,其对具体管理实践的指导性和实用性较差。

商业银行欲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首先要改变原有观念,并树立商业银行辩证管理观,即在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与唯物史观基础上,以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唯物主义辩证法作为方法论基础,认识、把握和利用管理与生产力相联系的自然技术属性方面的规律、与生产关系相联系的社会属性方面的规律,以及管理与上述两大规律之间的辩证规律,从管理二重性的辩证关系角度研究提高管理效率的管理方法,以保证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2商业银行传统管理因缺乏辩证管理的优势而陷入双重困境

客观地说,无论是对一般企业进行管理,还是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都具有对生产力进行管理和对生产关系进行管理的二重性。若在管理过程中能够坚持辩证管理观,即在兼顾对自然技术属性进行管理的同时,兼顾对社会关系属性进行管理,并处理好二者的辩证关系,则这种管理才是科学的。否则,管理在理论或实践方面很容易陷入这样或那样的困境。

2.1商业银行管理思想的三次革命没有使银行真正摆脱理论方面的困境

随着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变化,在不同时期的银行家对安全性、流动性和营利性的认识和取舍也不断发生变化,从而引起商业银行的管理思想与管理理论也随之发生变革和更新。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管理虽然经历了以商业贷款理论、资产转换理论和预期收入理论等为代表的资产管理理论、20世纪60-70年代出现并占统治地位的负债管理理论和20世纪70年代中期出现并延续至今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以下简称为资产负债管理)理论三次管理思想的革命,但是这三种理论都是从管理的自然技术属性角度分析银行管理的,也都不约而同地忽视了从管理的社会属性角度对银行管理的研究,所以是具有片面性的。不仅如此,这种银行管理思想与管理理论上的片面性,导致资金池法、线性规划法和财务规划模型等以资产或负债为内容的具体管理方法也会加强和延伸这种片面性。其实,这只是商业银行管理理论的困境之一。

商业银行管理理论的另一个困境就是,现行的诸多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方面的教科书不只是单方面从管理的自然技术属性来研究银行管理,而且还把银行经营运作中技术性联系很强的业务人为分割开来并机械地加以研究。比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教科书中常见的情形就是,把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和流动性管理分别分成不同章节讲述;还有就是把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企业信贷风险管理也分别分成不同章节进行研究,诸如此类,不一而足。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对某个论题像“解剖麻雀”般地“分而析之”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仅仅是把“解剖麻雀”形而上学地加以运用,并且对“解剖麻雀”观点背后的“个别到一般,特殊到普遍”的哲学要义全然不知的话,那么就有可厚非了。实际上,除了上述资产、负债和流动性管理之间以及贷款管理与企业信贷风险管理之间密切相关以外,商业银行管理中还有其它很多管理项目之间的关系都是密不可分的。我们需要用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的观点对这些项目进行辩证研究,机械的“解剖麻雀”观是要不得的2.2商业银行管理实践方面的困境

从管理二重性角度来看,如果说现在的一般企业管理由于在自然技术属性与社会属性方面偏倚重于一方、缺乏把两者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科学管理理论指导而被称为“瘸腿管理”的话,那么目前的商业银行管理就可以被称为“单腿管理”。因为当前商业银行不仅缺乏像一般企业管理中人际关系学说和行为科学那样专门研究人与人际关系的管理理论,而且也没有反映管理二重性辩证关系的科学理论的指导,在此情况下,经济中出现以巴林银行为代表的银行倒闭事件以及人们发出“不断下降的竞争力和沉重的监管负担,正在将商业银行推向死亡”的感慨,都是不足为奇的。这恰恰是银行管理实践方面困境的写照。

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相比,尽管它们正在奉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有“单腿性”,但是,我国的资产负债管理依然不可与之同日而语。正如我国有些学者所言:“我国银行的内部管理基本上还处于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阶段,没有真正进入全面资产负债管理阶段。”具体说来,我国商业银行管理实践中的困境主要体现为目前尚无法有效得到解决的一些矛盾。比如,实行能够体现管理二重性辩证关系的科学管理与缺乏这种科学管理理论指导之间的矛盾,实行全面资产负债管理与某些银行职员因素质差而读不懂资产负债表之间的矛盾,实行全面资产负债管理与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门和负债管理部门内部各自为政的矛盾,实行全面资产负债管理对员工群策群力和团队精神的要求与银行职工在现有奖惩机制下工作积极性不足的矛盾等等。

3商业银行实行辩证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原则

商业银行要逐步摆脱管理实践中的困境,应该把辩证管理观落实到具体的管理中工作,通过具体的银行业务及相关管理践行辩证管理观。在此过程中应遵循如下思路和原则:

3.1商业银行应该从其自身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把握自己的生存规律及将来的发展趋向

构成人类社会的各种要素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构成的人类社会基本要素。第二类是由氏族部落、民族、家庭、企业、国家与政党等组成的人群共同体或社会组织。第三类是包括需要、利益、社会分工和社会交往等在内的运筹性因素。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商业银行应该用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的辩证眼光,在人类社会基本要素构架下,在商业银行与其他人群共同体和社会组织共同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考察商业银行与其他社会组织与人群共同体如何通过选择、调动、处置、分工、匹配等手段来发挥运筹性因素的作用,从而由商业银行发展的历史轨迹中概括、总结并发现规律,以便为自身的发展提供规律性指导。

3.2建立商业银行辩证管理的双中心制

客观经济活动过程的辩证二重性决定了商业银行管理的辩证二重性和辩证管理的双中心制。如图1所示,银行管理自然技术关系和人与人际间的社会关系决定了银行必须同时以人和工作为辩证管理的中心,处理好以工作为管理中心和以人为管理中心的辩证关系,才能确定科学的领导方式和领导行为,才能做好管理工作。

3.3商业银行应在不同环境下确定自己的行为准则和行为模型

无论在确定性还是不确定性条件下,商业银行应该能够处理好营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三者之间辩证关系,处理好银行偏好与银行效用的辩证关系,在此基础上确定银行理性选择行为、行为准则和行为模型。这决定了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的现状和前景。

3.4在综合权衡各个管理主体不同管理特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商业银行的最佳管理策略

商业银行负债经营和经营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业银行管理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银行的经营对象是银行重要的管理客体,同时也可能是不同特征的另外其它管理主体的管理客体。例如,商业银行给生产性企业发放的贷款,既是商业银行的管理客体,又是作为借款人的生产性企业的管理客体,同时还成为银行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的管理客体。如图2所示,银行对贷款的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的二重性与银行信贷客户使用信贷资金进行生产的管理二重性融合在一起,增加了银行管理的复杂性。这也正是我们研究和倡导商业银行进行辩证管理的主要原因之一。

(1)按银行业务关联度或重要性不同,把银行业务分为不同的业务群,研究同一业务群内部和不同业务群之间的辩证关系,在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前提下,把重要的业务群管理与银行内部组织结构管理结合起来,对重点业务群的管理交由相关部门进行专项管理。比如,可以把商业银行市场营销与金融创新业务合并成为一个业务群,并建立金融产品创新推广部专门负责这一业务群对老产品的改良和新产品的创造、原有市场的巩固和新市场的开拓等业务的辩证管理。

(2)处理好以工作对象的银行业务绩效管理与以人为对象的人力资源管理之间的辩证管理关系,在此基础上建立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与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杨文士编著.管理学原理(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张金鳌.二十一世纪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3]陈功伟.试论辩证管理[J].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3).

第5篇:辩证思考的重要性范文

辩证逻辑这一概念在中国社会的出现,与马克思主义思想传播有关。唯物辩证法的传人促成辩证逻辑学科的构建。在唯物辩证法传人初期,辩证逻辑是辩证法的代名词,1930年代,它以哲学观念面目出现,是批判形而上学的工具,当时一批学者把形式逻辑等同于形而上学,这就是1930年代的形式逻辑与唯物辩证法的论战。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以后,中国逻辑界有些学者开始思考辩证逻辑的学科问题,马佩先生是其中的积极参预者。马佩先生自1950年至1960年参与逻辑讨论提出辩证逻辑思想(用“辩证法”这个词)开始,至今仍笔耕不辍,近几年出版了《辩证思维研究》、《辩证逻辑》等著作,一直是辩证逻辑学科的捍卫者和构建者。马先生努力地构建辩证逻辑理论体系,形成其富有特色的辩证逻辑观。

一、唯物辩证法的传入与我国“辩证逻辑”概念的产生

发生于20世纪30年代我国学术界关于形式逻辑的论争是中西文化交流过程中的一次文化冲突现象。它是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对形式逻辑基本态度的表现,同时也是对唯物辩证法的一种新诠释,从此,在中国文化里出现了辩证逻辑。

(一)“辩证逻辑”概念产生的社会背景

其一是文化救国的产物。正如其他爱国学者选择西方文化一样,选取苏联式的马克思主义文化也是服务于中国社会的需要。这种需要使文化发展以救国救民、挽救民族危机为目的,中国现代时期出现的东方文化派、西方文化派和苏联式马克思主义学派,都是为着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为中国革命指明了方向。“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十月革命帮助了全世界的也帮助了中国的先进分子,用无产阶级的宇宙观作为观察国家命运的工具,重新考虑自己的问题。走俄国人的路——这就是结论。”也正是如此,许多人从苏联的胜利看到了中国的道路,便去积极地学习苏联,学习苏联的成功革命经验,学习苏联的文化模式。“中国自1927年社会科学风起云涌,辩证唯物论的思想大有一日千里之势。”艾思奇认为自1927年以后,“唯物辩证法风靡了全国,其力量之大,为二十二年的哲学思潮中所未有。”这种中国现代时期文化选择的功利性倾向影响了人们对西方各种学术思潮的全面把握和系统认识,由于受不同西方文化思潮的影响,当时出现学习西方文化的不同内容的现象,有人选择马克思主义,有人选择实用主义,等等。“西方文化的浪潮汹涌袭来之后,中国人都在痛苦中处于分裂。‘西化’乎?‘俄化乎’?‘本位’乎?中国人在西方文化的挑战下,尚未表现出有力的创造性应战。”也就是说当时人们无法对西方文化各种思潮所体现的共同特征、基本精神进行把握,以与中国文化相互交流、碰撞。所以,当时选择苏联道路也是出于当时社会的需要。

其二是受苏联哲学界的影响。苏联哲学界批判形式逻辑,用辩证逻辑取代形式逻辑观念,在此影响下,出现我国1930年代对形式逻辑的批判。

对于形式逻辑的批评最早是从黑格尔开始的。黑格尔在《小逻辑》一书里,用大量篇幅评议形式逻辑,他认为同一律“便被表述为‘一切东西和它自身同一’;或‘甲是甲’。否定的说法:‘甲不能同时为甲与非甲’。这种命题并非真正的思维规律,而只是抽象理智的规律。这个命题自身就陷入矛盾,因为一个命题总须得说出主词与谓词间的区别,这个命题就没有作到它的形式所要求于它的”。“排中律是进行规定的知性所提出的原则,意在排除矛盾,殊不知这种办法反使其隐人矛盾”。黑格尔是从思维规律角度来批评形式逻辑基本规律的,例如,就对“同一律”的批评而言,他也承认同一律是“抽象理智的规律”,即思维形式的规律。他认为“甲是甲”这种表述形式不恰当,认为这一命题没有说出“主词”与“谓词”的区别。他还认为:“现今三段论法的各种形式,除了在逻辑教科书外已不易遇见,而且对于这种推论形式的知识已被认作空疏的学院智慧,对于实践的生活以及科学的研究都没有更多用处。”在这里,黑格尔仍是从具体实践中看待三段论的作用的,他认为形式逻辑对“实践生活”及“科学的研究”用处不大。

列宁吸收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从唯物论角度阐释其唯物辩证法思想。他就黑格尔对形式逻辑的理解给出自己的解释。列宁说:“认为思维形式是‘外在形式’,只是附着于内容而非内容本身的形式……这也是不对的(第17页)……”“黑格尔则要求这样的逻辑:其中形式是富有内容的形式,是活生生的实在的内容的形式,是和内容不可分离地联系着的形式。”即“逻辑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即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列宁认为:黑格尔对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片面性的批评是指这些规律的表达公式而言的,并认为黑格尔的这种批评正确。“由于形式逻辑的这些形式的空洞,它们理应受到‘蔑视’(第19页)和‘嘲笑’(第20页)。同一律,a—a,——空洞,‘不堪忍受’(第19页)。”“黑格尔引举排中律的这个命题:‘某物或者是a或者是非a,第三者是没有的’(第66页),并且‘加以分析’。如果这是指:‘一切都是对立的’,一切都有自己的肯定规定和否定的规定,那倒很好。但是,如果对这个命题的理解还是同通常一样,即在所有谓语中,要么是该物,要么是它的非存在,那就是‘废话’!!”列宁实际上是阐释唯物辩证法思想,阐释人们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中如何辩证地看待事物,只有这样,才能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这无疑是正确的。如果从这个角度看,形式逻辑基本规律就不具有这种性质,它只是思维形式的规律。所以,他说:“逻辑形式是僵死的形式——因为它们没有被看成‘有机的统一’。”“在旧逻辑中,没有过渡,没有发展,(概念的和思维的),没有各部分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第43页),也没有某些部分向另一些部分的‘过渡’。”因此,人们在认识事物时,“不仅应当对‘外在形式’,而且应当对‘内容’进行‘思维的考察’”。

由此看来,列宁对形式逻辑并非是否定的,他承认形式逻辑还是有其价值的,他说:“逻辑像语法的地

方就在于:语法对于初学的人说来是一回事,对于通晓语言(或几种语言)和语言精神实质的人说来是另一回事。‘逻辑对于刚开始接触逻辑和各门科学的人说来是一回事,而对于研究了各门科学又回过来研究逻辑的人说来则是另一回事。’”列宁承认了形式逻辑的工具性质,因而,列宁对“逻辑”的认识,分为两种,一种是形式逻辑,即研究推理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另一层意思是指唯物辩证法理论。他认为形式逻辑规律不是认识具体事物的规律,仅仅是抽象思维形式的规律,这是他对形式逻辑的理解。他认为“旧的形式逻辑——正像用碎片拼成图画的儿戏(遭到了轻视)”。这是批评形式逻辑中诸如“a是a”这种不完善的形式。他也承认逻辑学的价值,例如像语法那样对人们认识有用。

但是,20年代至40年代,苏联哲学界错误地理解列宁对逻辑学的看法,而对形式逻辑加以批判。如,1940年苏联出版的《简明哲学辞典》中有如下的话:“形式逻辑的规律和辩证逻辑的规律是对立的……形式逻辑无内容、贫乏、拙象,因为它所定的规律与范畴都不符合客观的实际。”这也是30年代苏联哲学界对哲学中形而上学、形式主义和机械主义的清算的结果。

(二)19世纪30年代中国文化学人的“辩证逻辑”思想

我国当时有关辩证逻辑的思想出现在一批论文、著作和教材里。主要观点是:视形式逻辑为形而上学、视逻辑学为认识论、视唯物辩证法为辩证逻辑、辩证逻辑扬弃形式逻辑。

视形式逻辑为形而上学。如范寿康认为:“形式论理学把一切事物看作是不动,不变,而且是各自分离,各自孤立的。”

王特夫认为:“形式论理学底概念既然一方面是固定永久的死的东西没有发展,它方面又是仅属于事物之特性之量的单纯总和,缺乏内在的内容之中的自然不包着任何矛盾。”形式逻辑把运动与静止割裂开来,“结果是什么也不能认识”。

艾思奇认为:“所谓形而上学,就是从形式论理学产生的,它的特征,就是把世界上的一切事物,或社会上的一切现象,或思想中的一切概念等都看作固定的、各自独立毫不相关的东西。”“形式论理学错误的根源,也就在于只抓住了真理的一面,在于它的片面性,并把片面的真理夸大,而忘却了还有其他方面。”

所以,“形式逻辑的统治到了黑格尔的辩证法之完成已告崩溃……谁要想挽回形式逻辑的命运,谁就去像中古焚死布鲁罗的手段来摧残现在的一切科学。”

视逻辑学为认识论。王特夫认为,论理学在这里不仅仅是一种方法学,同时也构成为认识学的本质。

李达对形式论理学总的批判为:“形式论理学是主观主义的”、“形式论理学完全缺乏发展的观点”、“形式论理学完全缺乏联系的观点”、“形式论理学的原理,与社会实践相隔离”。因此形式论理学不是科学的方法,普列哈诺夫调停两种论理学是错误的,分离理论与实践而调停论理学也是错误的,所以,形式论理学“既不能成为科学的思维方法,也不能与辩证论理学分庭抗礼,更不能成为辩证论理学的副次的或从属的部分。它只有在它经过辩证法的改造以后,才能成为辩证论理学的契机”。

潘梓年认为:“唯物辩证法是本体论,是逻辑,同时也就是认识论。”

视唯物辩证法为辩证逻辑。王特夫认为,辩证论理学的发展起源于亚里士多德,中世纪没有发展,到了文艺复兴,又得到发展,康德、菲西特、黑格尔对此有伟大的贡献。黑格尔“用是一否、否一是底辩证论理学公式,来对抗和否定那是一是、否一否底形式论理学的公式”。只有马克思和恩格斯,把辩证法建立在物质世界的基础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上,“构成了物质论的辩证法”,这才是正确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也只有这样的思维方法才是真正的思维方法”。辩证逻辑不同于形式逻辑,“就在于它是反映了自然世界之矛盾和发展底内容,反映那变动不息的世界,因而在它底思维律上,是一种运动底矛盾过程底思维矛盾律,也是一种实践的论理方法。”

潘梓年1938年写出了《逻辑与逻辑学》,体现了他的辩证逻辑观念。这本书包括绪论、方法论(逻辑学)、技术论三部分,在绪论里讨论了“思维与思维方法、逻辑与逻辑的发展”。他把方法论称为逻辑学,包括“辩证法的基本规律、辩证诸方法(本质与现象、根据与条件、必然性与偶然性、法则与因果性、形式与内容、可能性与现实性)、思维历程(概念、判断、推理、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把形式逻辑的归纳和演绎等内容作为技术纳入辩证逻辑体系中。他认为辩证逻辑是真正认识世界的逻辑,演绎逻辑与归纳逻辑仅仅是形式的,只是演绎逻辑关注语言文字的形式,归纳逻辑关注的是思维活动本身的形式。

艾思奇认为辩证逻辑是高级的逻辑,也叫辩证法。“研究认识的运动法则的学问,就叫做‘论理学’。”这种论理学也叫“动的逻辑”。“我们由论理法则的研究,不但知道思想是这样运动,同时还知道世界上的一切物质也是这样运动。因此我们的论理学同时又可以算做我们的世界观。”他认为矛盾的统一律、质量互变律、否定之否定律是“动的逻辑”的法则。“辩证法是要把这些东西看作永远会运动变化,没有一刻静止,时时刻刻互相关联,互相渗透的东西。”

辩证逻辑扬弃形式逻辑。艾思奇认为形式论理学的用处是,“如果要把一件事物单独分离开来看,或者要把它当作静止的状态来看,或者在很小的日常家事的范围里来观察事物的时候,我们就不能不用形式论理学了。”因为形式论理学是在社会不进步时候产生的,是封建社会的产物,是低级的思想,所以就要扬弃。“形式论理学的思想,虽然不能说不是思想,然而只算低级的思想;我们现在既已有了高级的动的逻辑,就用不着形式论理学。形式论理学到现在是被动的逻辑扬弃了,否定了。”

二、马佩先生对1930年代辩证逻辑思想的超越

辩证逻辑的观念的形成与用唯物辩证法对形式逻辑的批判一样,是国人接受的西方的一种思潮对另一种思潮的冲突。从文化传播讲,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西方文化的产物,可以说是中国现代西学东渐一个重大思潮,它所产生的重大影响直接成为新中国建设的指导思想。辩证逻辑观念的影响之一,是当今出现了以研究辩证逻辑为学术追求的一批学者,代表人物有马佩、赵总宽、章沛、且大有、李廉、桂起权、罗翊重、何华灿、彭漪涟等等。为了使这一门学科成立,他们对其合理性进行辩护和建构,形成直到今天中国逻辑学界还争论不休的问题。马佩先生的努力主要表现于两点,其一,承认传统逻辑的合法性,把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都作为逻辑学研究对象。其二,努力使辩证逻辑从唯物辩证法中独立出来,探讨辩证逻辑的思维、思维形式和思维形式的基本规律,换一种说法是按照“逻辑学就是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这种逻辑学的定义去探求辩证逻辑的思维形式及其规律。

(一)普通逻辑与辩证逻辑是传统逻辑与现代逻辑的关系

马佩先生认为,逻辑学就是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或者说,它是研究判定思维形式正确性的

方法的科学。逻辑学可以分为辩证逻辑和非辩证逻辑两大类。辩证逻辑是关于辩证思维的科学,是辩证思维的逻辑总结,即是研究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非辩证逻辑(或叫普通逻辑)是关于普通思维的科学,是普通思维的逻辑总结,是研究普通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他把普通逻辑分为普通逻辑的古典形式和现代形式,并认为普通逻辑不是真正的现代逻辑,就整个人类的发展看,只有对人类思维发展高级阶段辩证思维的逻辑总结——辩证逻辑,才是真正的现代逻辑。我国的逻辑学研究应以辩证逻辑为重点,把逻辑科学推进到一个新阶段——辩证逻辑阶段。

他认为:“普通思维和辩证思维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差别,前者是人类思维发展的初级阶段,后者是人类思维发展的高级阶段,前者反映事物相对稳定阶段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后者反映事物的矛盾、矛盾的发展和转化,由于辩证思维的本质在于反映事物的矛盾、矛盾的发展和转化,因而辩证思维形式也就具有能够体现出事物的矛盾、矛盾的发展和转化的结构。”

马先生反对玉路先生的取代论观点。他在《也谈我国的逻辑教学——与王路先生商榷》一文里认为,不应以数理逻辑内容完全取代大学文科逻辑教材中的传统逻辑内容。文章包括四个方面:第一,真正的现代逻辑是辩证逻辑而不是数理逻辑,因为人类思维分为形象思维、普通思维、辩证思维三个阶段,后两个阶段有两种逻辑科学: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普通思维形式有普通概念、普通命题、普通推理、普通假说和普通论证,普通逻辑包括以亚里士多德和培根的逻辑学说为代表的普通逻辑的古典形式和以古典数理逻辑为代表的数理逻辑的现代形式;辩证逻辑思维形式包括辩证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推理、辩证假说、辩证科学理论。辩证逻辑也包括非形式化辩证逻辑和形式化辩证逻辑(数理辩证逻辑)两种形态(马佩先生的辩证逻辑观主要指前者)。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关系类似于高等数学与初等数学的关系。第二,逻辑学要现代化,不能抛弃传统逻辑,传统逻辑已有两千年的历史,对人类逻辑思维的培养发挥过、_并且还正在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是不应该对它采取简单的抛弃态度的。第三,传统逻辑是数理逻辑无法取代的,因为传统逻辑中除了必然性推理的理论以外,还有许多内容是数理逻辑无法包容的,所以不能取代。第四,传统逻辑主要是用自然语言对思维形式及其规律进行论述的,数理逻辑则是用数学演算和人工语言对思维形式及其规律进行论述的;对于一般的学生和一般的干部最需要的是传统逻辑知识而不是数理逻辑知识;在讨论人生、伦理、政治、实践、心理、审美等问题的学科领域中,数理逻辑无法取代传统逻辑。在论述中,马先生根据自己的逻辑观,对王路的一系列观点进行了系统的反驳。此外,他提出在逻辑界应该允许每个人有自己的研究领域,不能要求人人都研究数理逻辑。

(二)辩证逻辑不是辩证法

马先生辩证逻辑学科构建的基础是,辩证逻辑不是辩证法,辩证思维形式不是思维形式辩证法。他说:“必须克服把辩证逻辑与辩证法相混淆的错误倾向,沿着辩证逻辑逻辑化的道路前进。”所谓辩证逻辑逻辑化,是按照逻辑学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方法来构建辩证逻辑的思维形式、辩证逻辑基本规律、辩证逻辑方法,这些理论成果集中体现在他的著作《辩证思维研究》一书中。此书内容包括人类思维发展的三个阶段、辩证逻辑的对象及其与其他科学的关系、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和辩证思维形式四个部分。马先生明确提出了辩证逻辑要逻辑化的口号,主张“辩证逻辑只应研究辩证思维形式而不要研究思维辩证法或思维形式辩证法……把思维辩证法或思维形式辩证法作为辩证逻辑的对象,势必把辩证逻辑与哲学相混淆,或者甚至把辩证逻辑归结为哲学。”

关于什么是辩证思维形式,马先生理解为,“正是在辩证思维中抽象掉形形的辩证思维具体内容后所剩下的那个东西(也就是所谓的辩证思维形式结构)。”例如,在其著作《辩证逻辑》里,关于辩证命题的理论,他认为:“辩证命题就其形式结构来看,首先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辩证命题完全承袭了普通命题的命题形式,它只是在普通命题形式中注入新的辩证的内容;另一类辩证命题在形式结构上有异于普通命题形式。”他认为,有些辩证思维不具有特有的辩证思维形式及其结构,决不能排除其他的辩证思维具有特有的辩证思维形式结构,而事实上这些辩证思维形式结构也确实存在着,而它们也正是辩证逻辑应该研究的对象。

第6篇:辩证思考的重要性范文

【内容提要】卢卡奇与列宁的辩证法思想具有时代共性,但各属不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传统,因而具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思路。本文从两人的辩证法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理论来源和两人关于辩证法的基本思想等方面作一概略比较,并对未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方向作一乐观预测。

【英文摘要】The essay’s main purpose is to contract the dialectical ideology of Lukucs with Lenin’s.Their dialectical ideologyhave general character of era.Owing to different Marxistphilosophy tradition,they have different train of thought.This essay contracts in view of era background,theory originand their basic concept on dialectics,and make optimisticprospects for the Marxist philosophy.

【关 键 词】辩证法/认识论/总体性dialectics/theory of knowledge/totality

【 正 文 】

卢卡奇和列宁处在同样的历史年代,两人的辩证法理论都创立于二十世纪初,具有时代共性,但由于各属不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传统,因而形成了两人各具特色的辩证法。比较列宁和卢卡奇辩证法思想产生的时代前景、理论来源和两人关于辩证法基本思想的同异,从思想史乃至人类史的总体出发,我们不难发现使两者发生内在联系和差别的根本所在,并从中得出合理的见解。

一、时代背景

任何一种哲学思潮或理论的出现及其发展都必然受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的影响,列宁和卢卡奇的辩证法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无疑也与他们的时代背景息息相关。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出现了许多新现象、新情况,它的固有矛盾以及帝国主义各国之间的对立日益暴露出来并趋向尖锐化。俄国无产阶级领导劳动群众进行的反对沙皇****制度的斗争,1912年又开始走向高潮。西欧工人运动也日趋激烈,与此相呼应,东方殖民地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民族解放运动也在蓬勃发展。由于帝国主义战争的频繁爆发,反动当局加强了对革命运动的压制和破坏,经济危机、政治危 机日益激化,这些新的历史时代的迫切课题摆在马克思主义者面前。时代背景是促使列宁探讨解决时代迫切课题的根本理论基础。

为了反对机会主义和修正主义的种种思潮,列宁意识到必须从总体上对它们作决定性的揭露和批判,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的理论基础,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是真正的哲学科学。当时马克思揭示社会经济发展的辩证法的研究成果,恩格斯揭示自然科学、自然界的辩证法的研究成果,亟待加以总结概括。列宁力图从《资本论》和《逻辑学》中总结出辩证法理论,完成马克思、恩格斯建立辩证法体系的未竟事业。在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下,他自觉意识到历史赋予他的神圣使命,即总结思想史上关于辩证法思想的一切成就,系统阐发辩证法思想体系,用它为指导剖析时代和具体的形势,制定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策略,以及揭露机会主义者的诡辩手法。因而列宁对辩证法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1914年至1915年写下了《哲学笔记》八本蓝皮笔记本,系统考察并论述了辩证法理论各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有科学价值的见解,把马克思主义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与此同时,卢卡奇也开始了他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独创性探索。在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推动下,欧洲一些国家相继发生了无产阶级革命。卢卡奇加入匈牙利共产党后便积极投入了革命斗争,匈牙利革命的失败使卢卡奇等共产党人陷入反思,苦苦探讨失败的原因,寻求复兴革命的道路。他们审视了当时马克思的后继者们对马克思主义的解释,进一步认清了第二国际的理论,从而促使他们对马克思主义的根本问题进行理论反思。他们发现从马克思逝世到本世纪二十年代的这段时间内,错把经济学而不是把哲学当作马克思着作的重点,而对马克思哲学的解释又为实证主义的机械论思想所统治。卢卡奇针对这种科学主义和自然主义的倾向,同第二国际的理论家们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论战。与第二国际的理论反其道而行之,卢卡奇从自然走向历史,将历史科学作为衡量一切的标准。

卢卡奇与列宁的分歧也体现在列宁强调客观性的重要性,把革命当作社会进化中的自然事件;而卢卡奇则更重视无产阶级的历史首创精神和主体意识的决定作用,这种分歧使他认为列宁眼中的马克思主义具有实证性和机械论的色彩。卢卡奇认为人是历史的主体,应该强调人的优先地位。他由此以为,正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和背离,造成了无产阶级意识的不成熟和创造历史的自觉性的贫乏,导致了革命的失败。因此,要取得革命成功,需要重新解释马克思主义,重建马克思主义哲学;必须弘扬人的主体意识和主体能动性,恢复主体在历史过程中的地位和价值。1923年卢卡奇的《历史和阶级意识》出版,其主旨是研究马克思主义阵营内没有被注意到或被忽视的重要问题。

二、辩证法思想的理论来源

列宁与卢卡奇都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观点,特别是都以《资本论》的结构方法为依据,并揭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黑格尔思想来源,但列宁着重继承《资本论》科学体系中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相统一的思想,受恩格斯哲学思想的影响较深,主要发掘黑格尔《逻辑学》中科学主义的结构因素;而卢卡奇则着重继承马克思的社会历史的总体观和分析方法,对恩格斯的若干观点提出批评,主要发掘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中人文主义的精神因素。

列宁关于辩证法体系的设想是从辩证法的集大成者黑格尔的着作入手,他批判继承了黑格尔逻辑学的有关辩证法的合理思想。列宁认为,黑格尔虽然将辩证法神秘化了,但是他第一个全面详尽且内容广博地论述了辩证法,除了对辩证法的各个基本范畴和基本原则作了细致的考察和论述之外,还对作为哲学科学的辩证法体系的形成途径作了研究探讨。列宁认为,作为哲学科学的辩证法,其研究对象即是事物的发展规律,其实质就是对立面的同一;在此基础上,列宁提出了唯物主义和逻辑学、辩证法和认识论三者同一的思想。列宁进一步总结了《资本论》的研究和阐述方法,认为《资本论》中也揭示了三者同一的理论,“这种唯物主义从黑格尔那里汲取了全部有价值的东西并发展了这些有价值的东西。”[1](P288-289)《资本论》中体现出一般辩证法的要素。列宁的这些论述总结了马克思的《资本论》和黑格尔的逻辑学精华,但其基本内容、倾向应该说是和恩格斯一致的。其辩证法思想受到恩格斯的影响较深,关于怎样研究辩证法,从何入手,恩格斯即主张从黑格尔的《逻辑学》入手,因为它是辩证法的真正宝藏。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就较多地反映了辩证法方面的研究。恩格斯的思想给列宁以启发,列宁对辩证法的研究正是从《逻辑学》开始的。在以后长期的研究过程中,列宁注意把《资本论》中运用辩证法的成果同黑格尔的《逻辑学》作比较分析,批判吸收了黑格尔的合理思想,对于辩证法性质、功能、研究和阐述方法以及理论体系的认识,都推进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 。

卢卡奇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研究的理论来源是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卢卡奇自己承认,他写《历史和阶级意识》时,是透过黑格尔的眼光看待马克思的,从他所着的《青年黑格尔》也可以看出,卢卡奇获得思想灵感和理论借鉴的,是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其中主体——客体的外化、异化——通过外化、异化的扬弃和克服达到主、客体辩证的、具体的统一,这种哲学模式的构筑和完成给了卢卡奇创立和提出物化理论的哲学依据。卢卡奇将黑格尔哲学模式中的马克思的理论、异化及其克服上升到了主导地位,其中的主、客体关系理论与黑格尔的哲学模式相互交织,形成了卢卡奇自己的物理化理论。这其中体现着卢卡奇的创造性,即给黑格尔的哲学模式注入了实实在在的、明显可见的新的社会内容、新的主体和新的阶级立场,是对黑格尔哲学模式创造性的批判继承。

卢卡奇反对离开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来谈论辩证法。他批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辩证法的理解和运用,说恩格斯在那里根本没有提到历史中的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他说,“他(恩格斯——引者注)对最根本的相互作用,即历史过程中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辩证关系连提都没有提到,更不要说把它置于与它相称的方法论的中心地位了。然而没有这一因素,辩证法就不再是革命的方法,不管如何想(终归是妄想)保持‘流动’的概念。”(P50)卢卡奇认为,只有坚持客体和对象的历史性质,才能真正地理解和把握它们。如果不承认这些事实及其相互联系的内部结构是历史地产生和连续不断的发生变化的,一味要求在这些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具有客观普遍性的科学概念,这只有陷入理论的误区。卢卡奇认为,要透过事物的表面现象和直接存在方式深入揭示它们的内在联系和隐蔽内容,了解其本来的历史制约性,把客体当作统一的整体来把握,这就需要运用辩证的总体性方法。早期卢卡奇用黑格尔主义精神解释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质上就是历史的辩证法。

三、列宁和卢卡奇关于辩证法基本思想的同异

列宁和卢卡奇都反对形而上学的发展观,批判机会主义思潮的哲学基础,两人都把辩证法的研究提到首位,而且都着眼于从总体上构思辩证法,但列宁把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理解为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三者同一的哲学体系,他探索和构思的重点是认识、思维的辩证法;而卢卡奇则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为社会历史哲学,他主要着眼于社会历史的辩证法。

列宁认为,“逻辑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而是关于一切物质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事物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关于世界的全部具体内容及对它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P89-90)列宁认为辩证逻辑是关于整个世界发展的学说,是对整个世界认识的发展规律的反映,是认识史的精华,这表明了三者一致的思想。按照列宁的观点,三者不是绝对的同一,而是有差别的一致,即在本质上的一致。所谓实质上的一致就是三者在其内容的辩证性上的一致,其一致的客观根源就是物质世界永恒的辩证发展即客观辩证法。而辩证法、逻辑学、认识论都是对客观辩证法的认识和反映,都只不过是对不同的领域的辩证规律的认识和反映,这反映是一系列的抽象过程,体现的是认识和思维的辩证法,即概念、规律等等的构成。

与列宁将辩证法研究侧重于认识和思维的领域不同,卢卡奇主张在历史领域中理解辩证法,他认为,辩证法应当侧重于历史领域。马克思是在历史本身中发现了辩证法,“辩证法不是被带到历史中去的,或是领先历史来理解的……辩证法是来自历史本身,是在历史的这个特定的发展阶段的必然的表现形式,并被人们所认识。”(P264)卢卡奇的具体的总体性,把辩证法转变为历史的辩证法。他认为总体范畴,不仅规定着历史的客体,也规定着历史的主体,是历史主体和客体的辩证统一。

首先,从客体来说,历史是总体性的历史而非支离破碎的。他不是个别事物的杂乱无章的堆积,而是有其内在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同时,历史的总体性也不应该脱离个别的具体的历史事实。卢卡奇在此把历史的总体性限定在既超越经验现实,又存在于经验现实之中这两方面的辩证理解上。当他讲这种历史总体存在于经验现实之中时,他强调的是其客观性的一面,当他讲这种历史总体超越经验现实时,仅对一种非中介的直接经验主义的理解时,他强调的是超越现实只能意味着经验世界的客体将被作为一个整体的各个方面或部分去理解和把握,“也就是作为总体的社会状况的各个方面,体现在历史变化的过程中。”(P1984)

其次,卢卡奇认为,总体性范畴同时决定着认识的主体,只有假定主体本身是一个整体,客体的整体才能被设定。卢卡奇确定总体性是马克思辩证法的核心范畴,但这一具体的总体性只能是限于社会历史领域中的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和联系之中,是关于 社会历史的辩证运动,是包括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全面社会活动。因而主体要了解和认识自身,就不能脱离社会现实中存在的事物。卢卡奇由此深入到社会历史的内部,找到体现了创造历史,实现了主体与客体同一的无产阶级。他认为,只有无产阶级才代表着历史的总体性,才是一种在实践中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积极的主体。可见卢卡奇的总体性范畴始终是置于历史过程中去把握的,他把意识与实践相结合,实现了历史性和主体性的原则与实践性、革命性原则的辩证统一。

由于列宁与卢卡奇在辩证法理论研究上的出发点和侧重点的差异,异致了两人不同的研究思路和理论走向,形成了两种各具特色的辩证法。列宁从认识发展规律的高度,揭示哲学思想、哲学体系产生的认识论根源,总结出哲学认识的规律性,通过对规律的研究形成认识论的辩证法;而卢卡奇则根据他的逻辑和方法来理解和阐释辩证法,把辩证法推到历史中去,把主体纳入辩证的相互关系之中,认为主体的自我生成、自我对象化(物化)和扬弃对象(自我认识)的过程,就是历史。卢卡奇由此转向对意识形态的批判,形成了历史辩证法。

在列宁看来,辩证法也就是认识论,是哲学史、认识史的总结和精华,他从各个时期哲学思想的分析比较中,总结、概括人类哲学认识的发展规律,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一书中,列宁从认识发展的辩证规律的高度,揭露物理学唯心主义的认识论根源,指出摆脱危机、克服错误的出路。在《哲学笔记》中,列宁从人类认识的辩证过程的高度考察和分析唯心主义,揭露它的认识根源,总结了人类哲学认识的经验教训,科学地规定和解决了辩证法的研究对象。他尤其重视对规律的研究,并根据辩证法的内容、基本原则、内在关系以及研究方法的思路,对辩证法体系的阐述方式作了一些构想,从其理论途径来看,走向了一种认识论的辩证法。

作为“青年马克思的发现者”,卢卡奇看到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无情批判,对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的预测,以及关于无产阶级是真正实现这一远大目标的主体的揭示。他提出隐匿在马克思经济学分析背后的历史哲学批判逻辑,抓住了马克思对商品拜物教的批判作为立论的出发点来展开他对历史的批判,即对资产阶级社会的批判。他引用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的一句话说:“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在他看来,被群众掌握的理论已经变成群众的实践意识,它不仅具有普遍性品格,而且具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卢卡奇说:“只有当意识同现实有了这样一种关系时,才可能做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P49)他认为,只有在历史领域内,历史的主体与客体是同一个东西的前提下,意识和现实的统一才是可能。既然无产阶级是资产阶级社会这个特定历史阶段的同一的主体——客体,那么无产阶级意识和资产阶级社会的现实之间本质上就具有了同一性,在这个前提下就可能达到理论和实践的同一。卢卡奇反对单纯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待理论,而是从历史主义原则出发,从对意识形态的批判上联系到无产阶级意识,认为无产阶级意识是其作为历史中同一的主体——客体所具有的意识,只有这种意识才具有理论的普遍性和对现实把握的总体性。他从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立场出发提出其历史理论,其历史观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批判的历史观。可见,从卢卡奇对辩证法的理解和阐述来看,辩证法不是科学方法的逻辑,也不是辩证的规律和范畴,而是批判现实的武器,是革命批判的学说,卢卡奇由对意识形态的批判,从理论上走向了历史辩证法。

四、在比较中看马克思主义哲学未来发展的特点

比较列宁和卢卡奇的辩证法的同异,可见列宁和卢卡奇通过辩证法创造了两种不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传统。当然,比较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卢卡奇辩证法思想的局限性,他把总体性的优先性凌驾于经济之上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方法所作的黑格尔式的歪曲,他并未能用其主客体的辩证法解决好客体性对主体性的制约问题,未能完全划清同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社会历史观的界限,从而削弱了他历史辩证法的唯物主义基础。在对主体性的理解中,又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客观物质生活条件对人的制约,从而陷入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二律背反之中,在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上未能走出一条正确的道路。但他回溯到黑格尔并由此开创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史的另一种传统,即西方马克思主义。因而对卢卡奇的辩证法思想我们必须辩证地看待,剔除和超越其错误和不足,吸取其合理因素。将其同列宁的辩证法思想作比较,也是为了看到比以往更多一些的肯定的因素和成分,更全面而深刻地理解它。从一定意义上说,卢卡奇的具体的总体性范畴是对列宁辩证法思想的补充和发展,卢卡奇强调主体及其意识在辩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只有形成了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主客体同一才能最终实现,这是对列宁辩证法所强调的客观法则和规律的重要补充,使辩证法的内涵更加丰富,有了超越性的 发展。

在哲学的理论形态上,马克思主义哲学呈现为一种研究生活世界及其实践问题的哲学理论,其对前人思想遗产的批判继承,也都是通过同时代思想成果的批判熔铸而实现的。尽管20世纪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们创立了种种不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形态,但他们都是从各个角度、不同方面探讨和思考着当代人类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丰富和发展着马克思主义哲学。正因为如此,对于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众多理论形态中,到底谁代表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流?我们很难下一定论。比较列宁与卢卡奇的辩证法,我们无疑也证明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共性和个性相互渗透的哲学。个体化的失落和哲学流派的单一化会阻碍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要发展,就要通过多流派之间相互取长补短、互相争鸣的方式来实现,这就要求不同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之间展开理论对话。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未来的发展中,其反思功能和对话功能将日益突出,体系也将日趋完善化、科学化和时代化。作为一个多元化的、开放性的、处于探索和未完成状态的思想体系,它随时准备吸纳各种哲学思潮研究的积极成就和各门科学的优秀成果,从而显示出它相较于其它思想体系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参考文献】

[1]列宁全集:第56卷[M].

卢卡奇.杜章智等译.历史与阶级意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第7篇:辩证思考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新课程 语文教学 辩证思维能力

“有人建议把标题‘魔盒’改为‘贝格斯太太’,你认为哪一个合适,谈谈你的看法。”

“根据孔子与子贡的对话,概括出一条教学原则,并加以评析。”

2009年的浙江高考语文试卷中,出现了这种开放性的阅读思考题,让学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地发表自己的见解。这种题型的出现,标志着高中学生的辩证思维日趋成熟,也标志着考查高中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已纳入高考范畴。

心理学表明,中学阶段,尤其是高中阶段,学生的思维发展迅速。一方面,他们的思维已经由再现性形象思维(以回想为主体因素)向着创造性形象思维(以想象为主体因素)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他们的思维形式已日益扬弃了具体形象的成分,逐步学会了概念思维,并在此基础上,又向着更高形态的辩证思维发展。这是中学生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这一规律决定了高中学生的思维心理已由初中阶段的被动接受、以识记具体形象为主要内容的特点向高中阶段的主动感知、以理解抽象概念为主要内容的特点转化。这一阶段,高中学生的辩证思维日趋成熟。

如何采取相应的措施,培养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和良好的阅读创新能力,已成为高中语文新课程教学的一个重要问题。下面我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谈谈自己是怎样注重培养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的。

一、运用问题牵引,培养学生辩证思维能力

文本阅读教学,既要重视感受、体验,更要重视质疑、讨论,进行辩证性阅读。如苏教版必修四中对《雷雨》主题的解读:表面上看它是暴露了资产阶级大家庭罪恶的社会悲剧,周朴园的性格是虚伪、自私的,其形象令人痛恶。但曹禺在《雷雨》序中却明确表示:“《雷雨》所显示的并不是因果,也不是报应,而是我觉得天地间的‘残忍’……我的情感要表现的,只是对宇宙这一方面的憧憬。”由此可见,《雷雨》的主题也可以有另外的解读法:人面对着一个为人所无法洞悉的,使人即使怀着最善良的愿望仍要归于失败的某种力量或原则所控制的世界。从性格论看,周朴园是一个性格极其复杂的人物,他既有虚伪的一面,但又不乏温情、宽厚。他是真诚地认为自己在怀念鲁侍萍,见了鲁侍萍他也真的以为一张支票可以偿还三十年的痛苦,但想象不出精神痛苦和金钱之间的区别,只不过相对于虚伪,他的温情、宽厚显得苍白无力,也掩盖不了他的自私虚伪。周朴园的双重性格演绎出了人性的复杂。我在课堂教学该课文时,抓住“周朴园对鲁侍萍的怀念是否真实”这一关键点展开讨论,用问题牵引学生的辩证思维,让学生在阅读中提出不同见解,甚至相反见解,让各方观点持有者展开激烈辩论,挖掘主题的多个层面,然后归纳总结,得出上述结论。运用这种问题牵引方法引导学生进行文本阅读,培养他们的辩证思维能力。

二、品味文本情感矛盾,培养学生辩证思维能力

新课程教材入选的文本,有不少文章内含情感矛盾,令人解读费力。如“必修五”李密的《陈情表》中“情”与“理”的内心矛盾,司马迁《报任安书》中“隐忍苟活”与“死节”的人生选择,《渔父》中屈原与渔父的人生价值取舍等,无一不染上强烈的辩证思维的理性色彩。我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有意突出文本情感矛盾,引导学生联系生活实际,让他们谈谈对这些矛盾关系的看法。通过文本研习、深挖本质、触类旁通、变换视角,充分培养他们的辩证思维能力。如在教读“必修一”史铁生的《我与地坛》时,作者身体致残的痛苦时期刚好与学生现在的年龄相仿,我就设置这样两个问题供学生思考:①假如你处在这一境遇,你会怎么想?怎么做?②作者的思想并没有多么崇高、伟大,甚至一度情绪低落到极点,但他靠什么战胜了“死亡之神”?学生联系自身实际,设身处地地想象作者当时的处境、心情,再结合作者的文本表述,通过反复讨论,各抒见解,尽管不乏肤浅幼稚,但通过老师的引导、点拨、归纳,最终都能辩证地、较全面地把握人物情感和文章主题,收益匪浅。

三、拓展作文思路,培养学生辩证思维能力

近年流行的新材料作文,是非常适合培养学生辩证思维能力的作文训练题型。在作文教学中,我有意提供一些可以多角度思考的作文素材,让学生运用逆向、发散思维,拓展思路,从正反面提炼材料的寓意。譬如有这样一则材料:有一年轻人跋山涉水历尽艰辛去寻找宝物,最终在热带雨林找到一种能散放香气,放在水里却沉到水底的香木,他想这肯定是宝物,就满怀信心地把香木运到市场去卖,可是却无人问津,隔壁的木炭总是很快卖光,开始还能坚信自己的判断,可是最终改变了想法,把香木烧成木炭,结果很快一抢而空,他很高兴,回去告诉他父亲。父亲却老泪纵横。原来,青年烧成木炭的香木,正是这个世界上最珍贵的树木――沉香,只要切下一块磨成粉屑,价值就超过了一车的木炭。本试题要求全面理解材料,但可以选择一个侧面、一个角度构思作文。我在作文指导课上,要求学生反复体味、领悟材料内涵,引导学生正反立意。学生通过思考,在作文中主要提炼出以下思路:①“沉香”指代的是高贵、珍奇等有价值的东西;“木炭”象征的是普通、平凡等价值不高甚至没有价值的东西。每一个人都有一段“沉香”的经历,但往往不能发现并珍惜它,反而对别人的“木炭”羡慕不已,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利令智昏、本末倒置,被蝇头小利蒙蔽了自己智慧的双眼。也许我们很多时候可以做“沉香”,却因为我们没有珍惜,最终失去了我们的宝物。

四、设置课堂辩论,培养学生辩证思维能力

第8篇:辩证思考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辩证法:认识论:总体性

中图分类号:A821;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111(2008)12-080-04

作者:郭晓玲,四川师范大学政治教育学院2007级马克思主义哲学硕士研究生;四川,成都,610068

卢卡奇和列宁处在同样的历史年代,两人的辩证法理论都创立于20世纪初,具有时代共性,但由于各属不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传统,因而形成了两人各具特色的辩证法。比较列宁和卢卡奇辩证法思想产生的时代前景、理论来源和两人关于辩证法基本思想的同异,从思想史乃至人类史的总体出发,我们不难发现使两者发生内在联系和差别的根本所在,并从中得出合理的见解。

一、时代背景

任何一种哲学思潮或理论的出现及其发展都必然受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的影响,列宁和卢卡奇的辩证法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无疑也与他们的时代背景息息相关。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出现了许多新现象、新情况,它的固有矛盾以及帝国主义各国之间的对立日益暴露出来并趋向尖锐化。俄国无产阶级领导劳动群众进行的反对沙皇专制制度的斗争,1912年又开始走向高潮。西欧工人运动也日趋激烈,与此相呼应,东方殖民地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民族解放运动也在蓬勃发展。由于帝国主义战争的频繁爆发,反动当局加强了对革命运动的压制和破坏,经济危机、政治危机日益激化,这些新的历史时代的迫切课题摆在马克思主义者面前。时代背景是促使列宁探讨解决时代迫切课题的根本理论基础。

为了反对机会主义和修正主义的种种思潮,列宁意识到必须从总体上对它们作决定性的揭露和批判,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的理论基础,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是真正的哲学科学。当时马克思揭示社会经济发展的辩证法的研究成果,恩格斯揭示自然科学、自然界的辩证法的研究成果,亟待加以总结概括。列宁力图从《资本论》和《逻辑学》中总结出辩证法理论,完成马克思、恩格斯建立辩证法体系的未尽事业。在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下,他自觉意识到历史赋予他的神圣使命,即总结思想史上关于辩证法思想的一切成就,系统阐发辩证法思想体系,用它为指导剖析时代和具体的形势,制定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策略,以及揭露机会主义者的诡辩手法。因而列宁对辩证法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1914年至1915年写下了《哲学笔记》八本蓝皮笔记本,系统考察并论述了辩证法理论各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有科学价值的见解,把马克思主义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与此同时,卢卡奇也开始了他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独创性探索。在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推动下,欧洲一些国家相继发生了无产阶级革命。卢卡奇加入匈牙利共产党后便积极投入了革命斗争,匈牙利革命的失败使卢卡奇等共产党人陷入反思,苦苦探讨失败的原因,寻求复兴革命的道路。他们审视了当时马克思的后继者们对马克思主义的解释,进一步认清了第二国际的理论,从而促使他们对马克思主义的根本问题进行理论反思。他们发现从马克思逝世到本世纪二十年代的这段时间内,错把经济学而不是把哲学当作马克思著作的重点,而对马克思哲学的解释又为实证主义的机械论思想所统治。卢卡奇针对这种科学主义和自然主义的倾向,同第二国际的理论家们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论战。与第二国际的理论反其道而行之,卢卡奇从自然走向历史,将历史科学作为衡量一切的标准。

卢卡奇与列宁的分歧也体现在列宁强调客观性的重要性,把革命当作社会进化中的自然事件;而卢卡奇则更重视无产阶级的历史首创精神和主体意识的决定作用,这种分歧使他认为列宁眼中的马克思主义具有实证性和机械论的色彩。卢卡奇认为人是历史的主体,应该强调人的优先地位。他由此以为,正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和背离,造成了无产阶级意识的不成熟和创造历史的自觉性的贫乏,导致了革命的失败。因此,要取得革命成功,需要重新解释马克思主义,重建马克思主义哲学;必须弘扬人的主体意识和主体能动性,恢复主体在历史过程中的地位和价值。1923年卢卡奇的《历史和阶级意识》出版,其主旨是研究马克思主义阵营内没有被注意到或被忽视的重要问题。

二、辩证法思想的理论来源

列宁与卢卡奇都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观点,特别是都以《资本论》的结构方法为依据,并揭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黑格尔思想来源,但列宁着重继承《资本论》科学体系中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相统一的思想,受恩格斯哲学思想的影响较深,主要发掘黑格尔《逻辑学》中科学主义的结构因素;而卢卡奇则着重继承马克思的社会历史的总体观和分析方法,对恩格斯的若干观点提出批评,主要发掘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中人文主义的精神因素。

列宁关于辩证法体系的设想是从辩证法的集大成者黑格尔的著作入手,他批判继承了黑格尔逻辑学的有关辩证法的合理思想。列宁认为,黑格尔虽然将辩证法神秘化了,但是他第一个全面详尽且内容广博地论述了辩证法,除了对辩证法的各个基本范畴和基本原则作了细致的考察和论述之外,还对作为哲学科学的辩证法体系的形成途径作了研究探讨。列宁认为,作为哲学科学的辩证法,其研究对象即是事物的发展规律,其实质就是对立面的统一;在此基础上,列宁提出了唯物主义和逻辑学、辩证法和认识论三者统一的思想。列宁进一步总结了《资本论》的研究和阐述方法,认为《资本论》中也揭示了三者统一的理论,“这种唯物主义从黑格尔那里汲取了全部有价值的东西并发展了这些有价值的东西。”《资本论》中体现出一般辩证法的要素。列宁的这些论述总结了马克思的《资本论》和黑格尔的逻辑学精华,但其基本内容、倾向应该说是和恩格斯一致的。其辩证法思想受到恩格斯的影响较深,关于怎样研究辩证法,从何入手,恩格斯即主张从黑格尔的《逻辑学》入手,因为它是辩证法的真正宝藏。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就较多地反映了辩证法方面的研究。恩格斯的思想给列宁以启发,列宁对辩证法的研究正是从《逻辑学》开始的。在以后长期的研究过程中,列宁注意把《资本论》中运用辩证法的成果同黑格尔的《逻辑学》作比较分析,批判吸收了黑格尔的合理思想,对于辩证法性质、功能、研究和阐述方法以及理论体系的认识,都推进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

卢卡奇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研究的理论来源是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卢卡奇自己承认,他写《历史和阶级意识》时,是透过黑格尔的眼光看待马克思的,从他所著的《青年黑格尔》也可以看出,卢卡奇获得思想 灵感和理论借鉴的,是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其中主体――客体的外化、异化――通过外化、异化的扬弃和克服达到主、客体辩证的、具体的统一,这种哲学模式的构筑和完成给了卢卡奇创立和提出物化理论的哲学依据。卢卡奇将黑格尔哲学模式中的马克思的理论、异化及其克服上升到了主导地位,其中的主、客体关系理论与黑格尔的哲学模式相互交织,形成了卢卡奇自己的物理化理论。这其中体现着卢卡奇的创造性,即给黑格尔的哲学模式注入了实实在在的、明显可见的新的社会内容、新的主体和新的阶级立场,是对黑格尔哲学模式创造性的批判继承。

卢卡奇反对离开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来谈论辩证法。他批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辩证法的理解和运用,说恩格斯在那里根本没有提到历史中的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他说,“他(恩格斯――引者注)对最根本的相互作用,即历史过程中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辩证关系连提都没有提到,更不要说把它置于与它相称的方法论的中心地位了。然而没有这一因素,辩证法就不再是革命的方法,不管如何想(终归是妄想)保持‘流动’的概念。”卢卡奇认为,只有坚持客体和对象的历史性质,才能真正地理解和把握它们。如果不承认这些事实及其相互联系的内部结构是历史地产生和连续不断的发生变化的,一味要求在这些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具有客观普遍性的科学概念,这只有陷入理论的误区。卢卡奇认为,要透过事物的表面现象和直接存在方式深入揭示它们的内在联系和隐蔽内容,了解其本来的历史制约性,把客体当作统一的整体来把握,这就需要运用辩证的总体性方法。早期卢卡奇用黑格尔主义精神解释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质上就是历史的辩证法。

三、列宁和卢卡奇关于辩证法基本思想的同异

列宁和卢卡奇都反对形而上学的发展观,批判机会主义思潮的哲学基础,两人都把辩证法的研究提到首位,而且都着眼于从总体上构思辩证法,但列宁把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理解为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三者同一的哲学体系,他探索和构思的重点是认识、思维的辩证法;而卢卡奇则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为社会历史哲学,他主要着眼于社会历史的辩证法。

列宁认为,“逻辑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而是关于一切物质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事物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关于世界的全部具体内容及对它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列宁认为辩证逻辑是关于整个世界发展的学说,是对整个世界认识的发展规律的反映,是认识史的精华,这表明了三者一致的思想。按照列宁的观点,三者不是绝对的同一,而是有差别的一致,即在本质上的一致。所谓实质上的一致就是三者在其内容的辩证性上的一致,其一致的客观根源就是物质世界永恒的辩证发展即客观辩证法。而辩证法、逻辑学、认识论都是对客观辩证法的认识和反映,都只不过是对不同的领域的辩证规律的认识和反映,这反映是一系列的抽象过程,体现的是认识和思维的辩证法,即概念、规律等等的构成。

与列宁将辩证法研究侧重于认识和思维的领域不同,卢卡奇主张在历史领域中理解辩证法,他认为,辩证法应当侧重于历史领域。马克思是在历史本身中发现了辩证法,“辩证法不是被带到历史中去的,或是领先历史来理解的……辩证法是来自历史本身,是在历史的这个特定的发展阶段的必然的表现形式,并被人们所认识。”卢卡奇的具体的总体性,把辩证法转变为历史的辩证法。他认为总体范畴,不仅规定着历史的客体,也规定着历史的主体,是历史主体和客体的辩证统一。

首先,从客体来说,历史是总体性的历史而非支离破碎的。他不是个别事物的杂乱无章的堆积,而是有其内在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同时,历史的总体性也不应该脱离个别的具体的历史事实。卢卡奇在此把历史的总体性限定在既超越经验现实,又存在于经验现实之中这两方面的辩证理解上。当他讲这种历史总体存在于经验现实之中时,他强调的是其客观性的一面,当他讲这种历史总体超越经验现实时,仅对一种非中介的直接经验主义的理解时,他强调的是超越现实只能意味着经验世界的客体将被作为一个整体的各个方面或部分去理解和把握,“也就是作为总体的社会状况的各个方面,体现在历史变化的过程中。”

其次,卢卡奇认为,总体性范畴同时决定着认识的主体,只有假定主体本身是一个整体,客体的整体才能被设定。卢卡奇确定总体性是马克思辩证法的核心范畴,但这一具体的总体性只能是限于社会历史领域中的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和联系之中,是关于社会历史的辩证运动,是包括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全面社会活动。因而主体要了解和认识自身,就不能脱离社会现实中存在的事物。卢卡奇由此深入到社会历史的内部,找到体现了创造历史,实现了主体与客体统一的无产阶级。他认为,只有无产阶级才代表着历史的总体性,才是一种在实践中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积极的主体。可见卢卡奇的总体性范畴始终是置于历史过程中去把握的,他把意识与实践相结合,实现了历史性和主体性的原则与实践性、革命性原则的辩证统一。

由于列宁与卢卡奇在辩证法理论研究上的出发点和侧重点的差异,导致了两人不同的研究思路和理论走向,形成了两种各具特色的辩证法。列宁从认识发展规律的高度,揭示哲学思想、哲学体系产生的认识论根源,总结出哲学认识的规律性,通过对规律的研究形成认识论的辩证法;而卢卡奇则根据他的逻辑和方法来理解和阐释辩证法,把辩证法推到历史中去,把主体纳入辩证的相互关系之中,认为主体的自我生成、自我对象化(物化)和扬弃对象(自我认识)的过程,就是历史。卢卡奇由此转向对意识形态的批判,形成了历史辩证法。

在列宁看来,辩证法也就是认识论,是哲学史、认识史的总结和精华,他从各个时期哲学思想的分析比较中,总结、概括人类哲学认识的发展规律,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一书中,列宁从认识发展的辩证规律的高度,揭露物理学唯心主义的认识论根源,指出摆脱危机、克服错误的出路。在《哲学笔记》中,列宁从人类认识的辩证过程的高度考察和分析唯心主义,揭露它的认识根源,总结了人类哲学认识的经验教训,科学地规定和解决了辩证法的研究对象。他尤其重视对规律的研究,并根据辩证法的内容、基本原则、内在关系以及研究方法的思路,对辩证法体系的阐述方式作了一些构想,从其理论途径来看,走向了一种认识论的辩证法。

作为“青年马克思的发现者”,卢卡奇看到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无情批判,对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的预测,以及关于无产阶级是真正实现这一远大目标的主体的揭示。他提出隐匿在马克思经济学分析背后的历史哲学批判逻辑,抓住了马克思对商品拜物教的批判作为立论的出发点来展开他对历史的批判,即对资产阶级社会的批判。他引用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的一句话说:“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在他看来,被群众掌握的理论已经变成群 众的实践意识,它不仅具有普遍性品格,而且具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卢卡奇说:“只有当意识同现实有了这样一种关系时,才可能做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他认为,只有在历史领域内,历史的主体与客体是同一个东西的前提下,意识和现实的统一才是可能。既然无产阶级是资产阶级社会这个特定历史阶段的同一的主体――客体,那么无产阶级意识和资产阶级社会的现实之间本质上就具有了同一性,在这个前提下就可能达到理论和实践的同一。卢卡奇反对单纯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待理论,而是从历史主义原则出发,从对意识形态的批判上联系到无产阶级意识,认为无产阶级意识是其作为历史中统一的主体――客体所具有的意识,只有这种意识才具有理论的普遍性和对现实把握的总体性。他从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立场出发提出其历史理论,其历史观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批判的历史观。可见,从卢卡奇对辩证法的理解和阐述来看,辩证法不是科学方法的逻辑,也不是辩证的规律和范畴,而是批判现实的武器,是革命批判的学说,卢卡奇由对意识形态的批判,从理论上走向了历史辩证法。

四、在比较中看马克思主义哲学未来发展的特点

第9篇:辩证思考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矛盾 矛盾辩证法 一分为二 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B0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7)03-0005-04

“矛盾辩证法”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用过的概念。恩格斯列举了“运动本身就是矛盾”,数学中高等数学以至“连初等数学也充满着矛盾”,[1] (P462、463) 以证明矛盾辩证法的存在。实际上从黑格尔起不少哲学家都重视矛盾在辩证法中的核心地位。列宁指出:“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2] (P407)“辩证法就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2] (P278) 他把矛盾辩证法的含义讲得更清楚了。有的学者对矛盾辩证法提出质疑(《矛盾辩证法质疑》,载《岭南学刊》2006年第4期,以下简称《质疑》),主要集中在质疑矛盾范畴上,并认为,“我们今天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清除矛盾辩证法及其影响。”因此,怎样认识辩证法的矛盾范畴以及矛盾辩证法,对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很有意义,《质疑》提出的问题,有利于学术争鸣,把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故提出几点商榷的看法。

一、矛盾范畴的由来

作为辩证法的矛盾范畴,是和韩非在他的《难一》与《难势》中提出的形式逻辑矛盾律的矛盾不相同的。韩非所讲的“不可同世而立”的“矛盾之说”,与亚里士多德差不多同时提出了形式逻辑的矛盾律,形象地表述了两个相互否定的判断不能同真、必有一伪的矛盾律含义,在逻辑学上作出了杰出贡献。但这一“矛盾之说”,同辩证法的“矛盾之说”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正像《质疑》所言:“从出处上看,说的本来并不是辩证法的问题。”但在中国哲学史上并不是如《质疑》所说:“未见有哪个哲学家用‘矛盾’一词来说明对立统一关系的”。唐代刘禹锡谈到祸福相依附的矛盾时说:“祸福之胚胎也,其动甚微;倚伏之矛盾也,其理甚明。”[3] (P225) 强调祸福之间存在互相倚伏和转化的矛盾。当然刘禹锡尚未从普遍意义上概括出辩证矛盾概念。明清之际的方以智,详细论述了“一分为二”与“合二为一”的辩证矛盾观,并说,“正信之子,只学天地,……学天地者不妨矛盾。不必回护,不必玄妙,不妨矛盾。”[4] (P225) 在肯定客观世界的矛盾前提下,肯定了人们在认识和主观逻辑上进行矛盾表述的合理性。当然,这还是一种朴素辩证法的矛盾观,只是以直观方式认识到了矛盾变化规律。但刘禹锡、方以智等人对矛盾辩证法的探索,却为辩证矛盾的提出打下了哲学史的基础。

那么,辩证矛盾又是从何而来的呢?《质疑》认为,韩非的矛盾是一个本来和辩证法没有什么关系的词,后来何以会成为几乎和辩证法具有同等意义的重要哲学范畴并为人们普遍认同呢?是“由于的崇高威望和绝对权威,《矛盾论》所阐述的理论观点,演变为关于对立统一规律的最高权威阐述”而来。这是不符合中国哲学史实,特别是中国现代哲学史实的。我倒同意著名的中国哲学史家冯友兰所说的:“‘矛盾’是一个翻译出来的名词,上面所讲的故事(指韩非《难一》所讲的楚人叫卖矛和盾的故事――引者注),只是这个译名的出处。”[5] (P446) 就手头资料来看,这个译者最先可能是研究黑格尔哲学的著名学者贺麟先生提出的。他在1930年发表于当时天津《大公报・文学副刊》中的《朱熹与黑格尔太极说之比较》一文中,称“黑格尔全系统的中坚是矛盾思辨法(dialectical method)。”[6] (P631) 并说:“黑格尔则认为太极的矛盾进展,经过正、反、合三个历程。”[6] (P631) 说明贺麟当时已用矛盾一词来翻译黑格尔关于“既对立而又统一”这种辩证关系。贺麟在1936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黑格尔学术〉译序》中提出:“黑格尔的矛盾法”包括“矛盾的实在观”、“矛盾的真理观”、“矛盾的辩难法”。并把这种实在观的矛盾列为:“相反的矛盾”、“递进的矛盾”和“相辅的矛盾”。他还分析了黑格尔与马克思之矛盾法的异同,以及肯定列宁《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似乎切实领会到黑格尔相反相成的根本观念”。[6] (P654-655) 从《矛盾论》引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是读了《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这本书的。1936年出版的艾思奇的《大众哲学》读过;1936年11月到1937年4月读了西洛可夫、爱森堡合著的《辩证唯物论教程》译本;1937年5月读了李达寄给他的《社会学大纲》,这三本书都是把矛盾与对立统一当作相同的规定使用的。这说明在写《矛盾论》前所读的这些著作都将矛盾一词与对立统一一词同等看待,这种情况并不是如《质疑》所说由《矛盾论》阐述的理论观点所演变成的。《矛盾论》讲矛盾规律还是沿用了艾思奇、李达和《辩证唯物主义教程》对矛盾的用法。至于后来的教科书、哲学论文“几乎无一不以《矛盾论》为权威的根据”,矛盾辩证法“成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并在现实中发挥重大作用的理论观点”,这确实和《矛盾论》的宣传、普及有关,但是否也和《质疑》所说:“矛盾分析法对人们分析和认清当时形势、反对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的确起过重大历史作用”有关呢?“桃李不言,下自成蹊”。理论在实践中的显著成效,往往使它的影响不胫而走。

二、“矛盾辩证法的理论困境”从何而来

矛盾辩证法揭示了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循着这个实质和核心去了解和掌握辩证法,才能把握辩证法的精髓和灵魂,在实践中做到分析矛盾,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从而游刃有余地解决面临的各种问题。为什么《质疑》会认为把“矛盾范畴设定为辩证法的核心范畴,或者将辩证法直接地称为矛盾辩证法,必然在理论上陷入无法摆脱的困境”?我想主要是由作者对矛盾的理解有问题引起的。

矛盾具备作为哲学范畴的特性。《质疑》认为“组成矛盾这个概念的‘矛’和‘盾’是两种具有明确指向的古代兵器”,“属于抽象层次较低的概念”,“不具有作为哲学范畴的特性”。虽然《质疑》也肯定:“由矛和盾组成的矛盾概念不再用来专指两种具体器物,而主要是在两者关系特性上的运用,”但作者仍然摆脱不了矛和盾曾指向的古代兵器,所以不能把握到矛盾“作为哲学范畴的特性”。这里的原因就在于作者对矛盾只停留在表象的理解上,而没有由具体表象进入到抽象反映的上升和深化阶段,实现认识过程的飞跃。矛盾概念是反映客观对象的思维形式。思维形式并不直接属于客观对象,而只是客观对象在我们头脑中的主观形式。正如马克思所说:“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7] (P112) 这种“改造”就是通过理论思维扬弃它直接的外在表象,而深入到它的间接性去把握它的内在本质和规定性,把握和运用这种思维形式。《质疑》在否定矛盾作为“哲学范畴的特性”时,处处不忘矛和盾这两种十分具体的古代兵器,说明他始终脱离不了矛和盾的表象。黑格尔讲过:“表象固然以矛盾为内容,但不曾意识到矛盾,它仍旧是外在的反思。”[8](P68) 这是由于表象的直接性掩盖了矛盾的本质内涵,使他只能陷入外在的反思。《质疑》承认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哲学范畴,当然是具有“哲学范畴的特性”的。如果只停留在基础和上层建筑这种建筑物的表象上,那就思考不到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和建立在这种生产关系上的思想、观点以及相应的制度、设施的体系之间的本质关系,它们同样也没有“哲学范畴的特性”了。

矛盾不是马克思所讲的那种简单范畴。《质疑》为了说明矛盾“不具有哲学范畴的特性”,还举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的话来说明矛盾是不可能表现“较多方面的联系或关系”的简单范畴。其实,马克思这段话是阐明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抽象思维行程是符合于现实的历史过程的。简单范畴所反映的关系在“较不发展的具体可以已经实现”。[7] (P20) 但它只有在比较发展的具体里,才能在精神上表现出“较多方面的联系或关系”。[7](P20) 马克思举了占有、货币等范畴的变化来说明。货币在资本存在之前、银行存在之前、雇佣劳动存在之前就存在过,但它“较多方面的联系或关系”是在资本、银行、雇佣劳动等等出现以后才产生的。矛盾则不然。矛盾是以扬弃的形式把同一、差异、对立诸环节包含在自身的统一体中的具体范畴,它本身就包含“较多方面的联系或关系”。列宁在《哲学笔记》中把黑格尔的本质“通过各种有区别的环节的运动”概括为:“同一―差别―矛盾”,[2] (P139) 说明矛盾是比同一、差异、对立更深刻、更本质的东西,它具有的“哲学特性”绝不亚于辩证法的其他范畴。

矛盾要在运动、变化中才能把握。恩格斯曾说:“当我们把事物看作是静止而没有生命的,各自独立、相互并列或先后相继的时候,我们在事物中确实碰不到任何矛盾。……但是一当我们从事物的运动、变化、生命和彼此相互作用方面去考察事物时,情形就完全不同了。在这里我们立刻陷入了矛盾。”[1](P461-462)《质疑》认为,矛盾双方不是互相依存、更不能互相转化,至于互相渗透、相辅相成、互相合作等,则是和矛盾概念正好相反的属性。我觉得这正是没有在运动、变化中去看矛和盾。试想:一手持矛,一手持盾的士兵在战场上作战,他手中的矛和盾在运用中自然是相互依存的,不但盾要依赖矛,矛也要依赖盾,他手中的矛和盾在运用中也会互相贯通、互相转化,更会相辅相成、互相合作。何况现代军事装备,从坦克、军舰到导弹,都是把攻击(矛)和防护(盾)结合在一起,它们不但互相渗透,而且融为一体。可见,只有在运动变化中,才不会只看到矛盾互相排斥的“本意”,而是也能看到它们互相依存、互相转化、相辅相成等“固有属性”。

这说明要摆脱所谓“矛盾辩证法的理论困境”,不是如《质疑》所说:“不再使用矛盾辩证法的提法”,而是要从哲学高度、从辩证法高度正确理解矛盾,克服用表面、静止的观点去了解矛盾的内容。

三、“辩证法在现实中的扭曲”不是由矛盾概念造成的

“矛盾哲学”同“斗争哲学”没有直接联系。《质疑》 认为,把矛盾设定为“反映事物对立统一关系的最高范畴,必然造成辩证法在现实中的扭曲”,“矛盾哲学”直接联系的是“斗争哲学”,在“”中“直斗到昏天黑地……也是矛盾辩证法在现实中的逻辑结果。”《质疑》在前面已告诉我们,把矛盾“设定为对立统一关系的最高范畴”是从的《矛盾论》引起的。《矛盾论》发表于1937年8月。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当时我们党正开始与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矛盾哲学”不但没有“直接相连”产生“斗争哲学”,而且纠正了王明在统一战线中实行的“一切斗争,否认联合”的关门主义路线,促成了同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随后又纠正了王明的“一切通过统一战线,一切服从统一战线”,即“一切联合,否认斗争”的阶级投降主义路线,在统一战线中建立了“又联合,又斗争”的全面政治路线。中,党内产生了“团结―批评―团结”这种处理党内矛盾的“公式”,对犯错误的同志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纠正了“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错误方针,实现了全党的大团结。实践是包含理论而又高于理论的,这些实践上的成功证明了党在这一时期包含《矛盾论》在内的各项基本理论方针政策是正确的。《质疑》也认为《矛盾论》的确起过重要的历史作用,肯定了《矛盾论》的真理性。我们怎么能将《矛盾论》发表20多年后出现的“斗争哲学”作为它“在现实中的逻辑结果”呢?实际上“斗争哲学”是1957年以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产生以后提出来的,是同《矛盾论》中关于矛盾的统一性和斗争性相结合的观点背道而驰的。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对同志这方面的错误所做的科学分析,为我们正确认识“斗争哲学”的错误思想根源指明了方向。所以把“斗争哲学”造成的祸乱,作为矛盾辩证法的逻辑结果,是逻辑与历史完全脱节的。

“一分为二”是一个辩证法命题。《质疑》认为,“矛盾斗争再深入一步就是一分为二。……改革开放时,为什么每出现一种新事物,有人就要先问‘姓社还是姓资’呢?就是把事物放在一分为二的框架去思考。”确实,矛盾理论要求观察问题一分为二,一分为二是一个辩证法命题。但矛盾理论同时也要求合二为一。黑格尔认为,“不能把对立面结合起来,不能达到统一”,“那就是空洞的辩证法”。[2] (P311) 列宁也同意黑格尔的观点。所以,一分为二与合二为一的统一,就是矛盾的对立性与统一性的统一。上个世纪60年代初,“左”倾错误批判杨献珍同志的“合二为一论”,认为只有一分为二是辩证法,而合二为一则被批判为形而上学和修正主义,对矛盾理论进行了片面的割裂,已经脱离了矛盾理论的框架。我们不能把这种片面的一分为二观点当成马克思主义的矛盾理论的命题,这是不言而喻的。至于在改革开放中,有的人对于新的事物要先问姓“社”姓“资”,这不是“一分为二”、“两点论”,而是否定一分为二的“一点论”。因为这些人看改革开放,不是把重点放在“三个有利于”上,而是放在制度上;在制度上,他们又只要社会主义的东西,不要非资本主义的东西作补充,更不能让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合作、联合和混合生长,利用资本主义发展社会主义。他们总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的路,所以在改革开放上迈不开步子。这里最深刻的思想障碍不就是一点论吗?很显然,他们把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事物放在“一点论”的框架中去思考,而不是《质疑》所说的“放在一分为二的框架去思考”。

和谐社会不能建立在无矛盾论的哲学基础上,既然“斗争哲学”和把“一分为二”片面化是违反矛盾辩证法的,那么,《质疑》还把矛盾辩证法视为“‘左’的错误路线的深层次的哲学思想理论基础”是站不住脚的。《质疑》还认为,如果不去掉矛盾辩证法,“我们今天要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必将阻力重重”。按照《质疑》的意思,只要“不再使用矛盾辩证法的提法”,也就没有“阻力”了。这倒很容易,但能行得通吗?《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何况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且正处于空前的社会变革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正是各种矛盾的多发期,怎么能无视矛盾的存在,去落实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呢?所以《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决定》要求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既然如此,如果我们不想回避矛盾,不让矛盾积累和发展起来,就不应“清除”矛盾辩证法,而是应该学习掌握它,提高理论思维能力,去正视矛盾、分析矛盾、找到化解矛盾的正确途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列宁全集(第38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3]刘梦得文集(卷二十四)[M]. 转引自. 中国古代同一思想史[M]. 济南:齐鲁书社,1991.

[4]方以智. 一贯问答[M]. 转引自. 中国古代同一思想史[M]. 济南:齐鲁书社,1991.

[5]冯友兰. 中国哲学史新编(第2册)[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6]贺麟. 黑格尔哲学讲演集[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