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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精选(九篇)

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第1篇: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范文

1.1编制目的

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整合社会资源、提升救援能力,保障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有序、快速、高效、安全地开展,减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确保把道路交通事故危害降到最低水平,实现救灾、减灾目的,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西省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兴国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车辆发生伤亡人数较多的路外交通事故时,也应按照本预案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包括: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载有易燃、易爆、化学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包括: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载有易燃、易爆、化学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较大交通事故和一般交通事故的分级标准以*部制定的为准,待*部制定后再补充写进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处置事故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按照有关程序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2)防治结合,预防为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交通安全设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的义务。

(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按照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等进行有效整合,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情报信息的沟通与交流,以信息网络等为载体,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

(4)快速反应,密切协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控制势态。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支持,协调联动,整体作战。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兴国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全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县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员会)启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指令,统一组织、指挥县内的应急处置,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等。

2.1.2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局交警大队、县交通局、县政府办公室、县安监局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县人武部、县*局、县环保局、县政府办、县交通局、县监察局、县安监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气象局、县广电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局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为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局交警大队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县*局负责领导和组织*机关依法打击交通事故中涉及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交通局负责优先运送救援人员和物资,组织调配紧急救援物资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县安监局负责对交通事故的倒查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对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并将伤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全力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

县环保局负责因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以及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及时运送交通事故尸体并提供相关救助。

县*消防大队负责交通事故现场的灭火、控制和排除易燃、有毒物质泄漏等工作,协助组织搜救伤员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所在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参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交通事故的调处。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提供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问题的咨询意见。

县监察局负责组织对有关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事故现场气候,做好分析预测,及时提供气候分析预测信息;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警机制,对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情况,做到“早预测、早发现、早通告”。

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宣传部门和*交警部门,负责收集信息和资料,由上级指挥部授权统一通报事故情况,做好宣传工作。

县广电局要通过广播电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播发交通事故案例情况,提供公益性的交通安全宣传广告等。

县人武部负责紧急情况下协调解决部队车辆、人员的调动。

2.2办事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县*局交警大队,由县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传达和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检查和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示的执行情况。

(2)负责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现场应急指挥部保持联系。

(3)协调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5)办理应急状态终止后决定的有关事宜。

(6)对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预案中的职责进行指挥、督促和检查。

2.3工作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县应急指挥部指定人选任指挥,县属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等。

2.4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委员会,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必要时参加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由事故处理、法律法规、医学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主要是:现场指导交通事故的处置;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等。

3运行机制

3.1应急处置

3.1.1信息报告

建立健全县*局交警大队、基层交警中队交通事故信息常规监测网络,及时收集、监测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县*局交警大队对监测的信息进行汇总、风险分析,并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研判、划分等级。报送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及时,防止片面性,严禁报喜不报忧。

县*局交警大队对已经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交通事故的信息,应立即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对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信息应在半小时内报告市*局,其中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信息应在1小时内呈报至省*厅,并按规定或要求上报上级及有关部门。

县*局交警大队接警后,应在半小时内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应在半小时内报告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执行县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并及时掌握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一般交通事故信息。

3.1.2先期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当地*派出所和有关部门(单位)在及时上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同时,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全力防止事故损害后果扩大。处置措施主要包括维护现场、抢救人员和财产、对现场实施交通疏导、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一般交通事故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由县应急委员会迅速启动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3.1.3应急响应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县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报告县应急委员会,请求支援。当事态演变扩大到新的级别时,县应急指挥部及时报请县应急委员会做出启动新的等级应急机制的决定,并按照该决定进行应急处置。

3.1.4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现场抢救。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抢救人员、保护财产。必要时,可以请求武警部门予以协助和配合。

(2)交通管理。根据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的需要,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可以依法决定采取管理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理区域,对进出交通管理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等进行检查。

(3)医疗救护。县卫生部门应当紧急派遣专业队伍,为受伤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医疗救护人员应当将伤病人员及时转送有关医院抢救、治疗。

(4)调集征用。根据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县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3.1.5应急结束

一般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县应急委员会决定,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2事故后恢复

3.2.1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济救助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县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调查、统计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县应急委员会、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单位),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县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县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丧葬抚恤工作。

(4)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2.2调查与评估

处置结束后,县*局交警大队要会同县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对交通事故的原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应急委员会做出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发生后接警、出警及组织施救、现场处置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肇事和受损机动车驾驶人的基本情况、肇事和受损机动车的情况及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对交通肇事行为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刑事或党纪、政纪责任的情况以及整改措施。

县应急指挥部要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交通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报告。

4应急保障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1)组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预备队伍,按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县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2)县应急预备队由*、人武部、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3)鼓励和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处置队伍。

4.2财力保障

设立交通事故应急专项资金,保障应对交通事故所需经费。主要为应急机制、通信系统、数据库与信息系统、救援排险、医疗救治、应急装备器材、专业应急队伍训练和演习、人员培训与宣传教育等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县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4.3物资保障

(1)建立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交通事故应急物资,包括抢险救援设备器材、防护器材、救治药品等,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储备物资以实物形式为主,在保证适当储备量的同时,应当进行生产能力和技术的储备。对有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储备物资,在保质期或有效期内或期满后,应及时调剂使用或更换。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

(2)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要求,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3)卫生部门应当建立药品、试剂、医疗器械、救护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制度。

4.4医疗卫生保障

(1)卫生等部门组织和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治网络。

(2)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县卫生局要建立医疗救护动态数据库,包括医疗救治的各种资源分布、救治能力等。

4.5交通运输保障

(1)*交警部门负责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灾区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2)交通部门要利用城市道路监控系统进行监控指挥,及时通报道路维修地段状况,随时引导救援车辆的通行。

(3)根据救援需要,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4.6治安维护

(1)*机关要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各项工作方案。应急期间,组织强大力量参与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现场管制、交通管制等工作;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故发生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必要时,依法对事发现场或在一定区域内实行紧急状态。

(2)*机关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积极预防,有效预警。

4.7人员防护

在处置交通事故时,应当对事故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

当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交通事故正在或者足以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时,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等部门应当及时疏散人群。

4.8通信保障

发生交通事故后,依托电信、移动通信、卫星通信等社会公众通信网络,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交警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处置交通事故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4.9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或落实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0科技支撑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交通事故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交通事故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范的技术研究。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按照预案要求,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的实战演练,包括应急机制的演练、指挥协调系统的演练、应急专业队伍的演练、应急处置过程的演练等。演练科目可分单个、多个或综合性科目,采取现场模拟或模拟现场方式实施,综合性科目的演练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对每次演练,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并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强化和提高各项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5.2宣传和培训

对外公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及报警电话等。宣传、法制、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定期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指挥部工作人员进行常规培训或专业培训,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行政干部培训内容,增强领导干部的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指挥与处置能力。各应急成员单位、联动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指挥员、工作人员、救援人员及专业应急力量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培训,不断提高本部门(单位)预防和处置交通事故的能力。

5.3责任与奖惩

县道路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和事发单位由于,导致漏报、迟报、谎报、瞒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2篇: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范文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和财产损失,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港口和航道发生的涉及人身安全、通过能力、环境资源、重要财产等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

负责,相关部门(单位)分工协作,实施以块为主、以条为辅、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2)根据相关部门(单位)的现有职责明确其应急任务的分工和具体职责,保障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响应程序规范有序。针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与支持保障、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等应急全过程,建立结构完整、功能全面的应急体系。

(3)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将各相关部门(单位)的人力物力资源加以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4)做好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急科技水平,确保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路交通应急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株洲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交通局局长(书记)、县地方海事处处长任副指挥长,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电信局、县卫生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公路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地方海事处,由县地方海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领导、组织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传达贯彻省、市人民政府对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决定启动与终止全县水路交通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指挥、协调乡镇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组织后期处置与恢复、事件调查处理与奖惩。

2.2.2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办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政策、措施并贯彻实施;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具体组织水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练;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负责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港口、航道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及时上报。

2.2.3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交通局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行业管理、组织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机构方案;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资源和技术支持。

县水利局做好相关水利水电枢纽的运行调度工作,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条件。

县公安局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维护、爆炸险情控制、危险品清除、协助遇难人员的营救,以及必要的公众隔离、保障交通畅通等。

县安监局负责水路交通应急处置中的安全督促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县财政局负责审批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预算,并监督使用。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火灾扑救。

县电信局根据港口、航道应急工作的需要,提供有效的通信保障。

县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护。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湘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武警中队根据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人员及救生器材参与救援。

县环保局负责事发地上下游流域和周边区域的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污染防控和处置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县农业局负责核查和报告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农业用水水源保护区,通知所属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受到直接污染和废弃物的间接污染。

县地方海事处承担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水路运输资源参与应急行动;负责水上交通监控管制、水上危险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与打捞清障,以及提供水路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等。

县公路局负责协调解决普通公路物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2.3水路交通应急体系主要应急任务

水运事故灾难事件:如航道中断、港口瘫痪受损、港口危险品事故、核幅射超标事故、港口环境污染损害、水运建设事故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保障并恢复水路交通能力、预警预防水运事故灾难的发生、应急处置水运事故灾难事件等。

水路交通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如恐怖袭击、暴力犯罪、集团犯罪、、破坏港口设施、破坏航道设施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降低各类社会安全事件的风险、保障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自然灾害事件:如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保护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动物疫情、重大职业中毒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保障水路交通能力和运输畅通、提供应急救援物资运输支持、阻断疫情传播和救助伤病员等。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3.11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风险源、诱发风险因素、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预警预防与应急对策以及其他内容等。

3.1.2信息来源:公众信息相关部门(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卫生、公安等)提供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诱发风险因素的政府公布信息、专业实测和预报信息、秘密情报信息;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港口、航道及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部门)提供事发地港、航道、通航设施、危险货物运输、进出港船舶、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港口航道安全和社会安全信息等可能诱发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源信息;其它有关机构及公众或提众有关的监视、监测、分析信息。

3.1.3信息报送: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提供的风险源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具体报送程序按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办理;公众信息、相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掌握的信息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收集办理。

3.2预防预警行动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对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实情况,及时确定和所辖区域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预警预防工作。

海事部门:针对港口和航道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及时通报信息、编制应急预案,实行专用救捞船

舶和全天候动态待命和救助值班制度,随时执行救助打捞等救援抢险任务。

3.3预警支持系统

由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水路交通预警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与共享工作,建立相关信息库和预报分析模型库,对事发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提供科学的预警预防与应急反应对策措施建设,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防信息。

3.4预警级别及

3.4.1预警级别确定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预警级别主要依据已经发生或潜在的自然灾害、水运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短缺事件,可能造成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确定。

3.4.2预警信息确认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信息后,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及时报告相关领导确认预警级别,并及时向相关的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可能受到损害或影响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应立即采取预警预防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在确定和各自管辖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同时,应立即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严重、特别严重预警应报省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较重预警应报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一般预警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确定,较重预警报市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确定,严重、特别严重预警报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确定。

3.5预警预报解除

当确定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不会发生时,预警预报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预报;已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分为一般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Ⅳ级)、较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Ⅲ级)、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Ⅰ级)四级。

4.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的;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2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的;造成5—6级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或7级及以下航道断航的;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调用当地资源能够控制的;对当地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4.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重要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的;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的;4有以上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其他5—6级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的;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的;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调用本市资源能够控制的;对本市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4.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级:重要港口遭受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惩堵塞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造成4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的;造成

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资源能够控制的;对本省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4.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Ⅰ级: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24小时以上;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2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对全省的社会、经济、政治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Ⅳ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一般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市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市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4.2.2Ⅲ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较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报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并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4.2.3Ⅱ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报水中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赶赴事发现场,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预案规定职责开展应急行动。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

4.2.4Ⅰ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报水路交通应急指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报告相关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指示,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信息采集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信息主要来源于港口、航道管理部门和企业、海事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信息传输的主要方式是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需重点采集的信息包括:

(1)事发现场位置、事件性质、事发原因、时间及发展态势,事发港口和航道的名称、设施及装卸储运情况和联系方式。

(2)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

(3)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

(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救援行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

(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风力、涌浪大小、冰情、能见度、水流流速和流向等。

4.3.2信息分析和报送

县、乡镇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工作,追踪事件进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将分析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4.4通信

应急通信的信息网络系统主要由交通专业通信网络和公共通信系统组成。通信方式采用语音电话、电报、传真、数据通信等,在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实现应急通信信息资源的交互与共享。

4.5指挥和协调

4.5.1本县辖区内水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统一领导、协调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5.2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当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搜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件发展变化情况。

4.5.

3当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5.4发生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及时上报省市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4.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依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或有关隐患,应向有关部门(单位)或各级人民政府报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行动。

在接报并确认事件等级后,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等级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组织动员驻军和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社会力量到达应急抢救现场,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

4.6应急处置4.6.1处置措施落实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1)水运事故灾难

联系航道管理机构疏通碍航、堵航物件,联系有关港口建设、疏浚和航标维护部门恢复港口或航道技术条件,联系水利等相关部门给予通航便利条件;紧急分析、监控、减轻和消除断航和压港的诱因,注意控制危险货物泄漏源,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抢救遇险及中毒人员,疏散受危害人群;对事故区域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加强对事故及其危害的监视监控;调动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及船舶、应急设备与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投入应急响应行动。

(2)水运交通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展开处置工作;疏散车、船及重要设备、危险物资,对现场周边地区及水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秩序,有效控制局势。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当本县境内或与本县有固定水运交通往来的其它地区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协助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港口和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船舶卫生防疫工作。

(4)自然灾害

严格遵守有关防灾减灾规定,在预警预防阶段加强对港口和航道设施设备的保养检查;及时收听天气预报和做好记录,注意灾害动向,及早充分估计对港口和航道的影响并做好防港准备;加强对水文情报的收听和记录,加强对浅段和急流段的标识。

4.6.3专用设备、器械、物资、药品调用程序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本辖区内的救生、消防及防护设备和器械及其他应急资源的分布情况及管理状况。在具有较高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港口和航道附近区域,适当配置应急响应设备库,并确保设施设备的数量、质量和性能。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对本辖区应急物资、设备和器械有紧急调配权。港口和航道的抢险、消防、救援、重建恢复等工作所需的船舶等在县内运输的,由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属于军队和武警系统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调用。

4.7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

4.7.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各类应急工作、抢险救援人员应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

(1)进入有危险的现场:应急人员应采取防护措施,经现场指挥批准;掌握作业时间,随时监控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状况、行动;一旦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危及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立即启动备用方案。

(2)进入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在进入受灾区域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防止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如果未判明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性,应对毒性作最坏的假定;在进入污染区域时应佩戴依靠压力的自给式呼吸器和全套防护衣;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封闭处所;在接近有潜在危险的区域时应有足够的防护;对从危险区离开的所有人员进行检查和清污;现场应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后,按照规定进行医学检测和观察。

4.7.2群众安全防护

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及其衍生危险威胁的人员应尽快组织疏散,撤离到安全地带。现场指挥部应密切监视险情,及时上报,并做好疏散、防护、安置工作,或向上级指挥部提出意见、请示。如危险已减轻,则允许撤离人员重新进入现场;如险情加剧,危及现场人员和附近居民,应进行局部疏散。

如需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拟定撤离计划,确定撤离路径、备用路线及交通工具、车流量控制、疏散目的接纳条件、通知撤离方式,告诉有关人员自身保护的注意事项或预防措施,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保持社会秩序及公众情绪稳定。

4.8信息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县交通局会同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工作。

4.9应急结束

4.9.1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已得到控制。

(2)港口通过能力、航道通航能力已经恢复。

(3)应急运输任务已完成。

(4)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火灾爆炸危险或危险隐患的排除等)已经结束。

(5)危害已经消除。

(6)对周边地区构成的威胁已经得到排除;

(7)被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妥善安置或已经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4.9.2应急结束宣布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响应进展情况按照有关程序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1.1人员安置、物资征用与补偿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安置和物资征用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并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赔偿。

5.1.2灾后重建

因突发公共事件严重受损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其恢复经费应纳入县救灾专项财政预算。

5.1.3社会救助

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5.2调总结与评估

应急结束后,县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小组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协助调查小组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

乡镇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编写调查报告与总结,对应急经验教训加以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并组织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提出损失赔偿、灾后恢复及重建等方面建议。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设施,采取各种通信方式确保救灾抢险现场指挥通信畅通。在依托和利用公共互联网的基础上,加强紧急处置专用通信网的建设。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应加强管护,建立备份和紧急保障措施。在整合水路交通各应急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通信保障体系。

6.2资源保障

县、乡镇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必要的应急资源保障机制,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了解掌握有关应急资源,包括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和物资保障等。

6.3经费保障

水路交通应急资金根据《湖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由县财政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予以承担和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自救、互救、避灾等知识的宣传工作。

7.1.2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

7.1.3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实战能力。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且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县交通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港口、江河、湖泊及其它通航水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交通局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交通局印发并负责解释

第3篇: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范文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地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遭遇大风、雪、雾霾等自然灾害造成铁路、公路、机场大量旅客滞留的应急处置。

(三)工作原则

1.加强预防。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旅客滞留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以及物资准备。

2.快速反应。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旅客滞留事件造成的危害和负面影响。

3.以人为本。把保障旅客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旅客滞留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分级负责。在旅客滞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旅客滞留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并根据旅客滞留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以及所需动用的资源、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启动相应的预案。

5.联动处置。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加强铁路、公路、机场与市、部门、军地之间的沟通协调,积极动员,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旅客滞留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6.资源整合。在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整合现有旅客滞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组织网络,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指挥体系;整合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常备不懈的保障体系。

7.依法规范。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使应对旅客滞留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旅客滞留突发事件是指在常态和非常态时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造成铁路、公路、机场大量旅客滞留且实际滞留时间达4小时以上,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旅客滞留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定为Ⅳ级(一般)旅客滞留事件:

铁路、公路、机场一个站旅客滞留人数达到500-1000人时,由市政府应急办牵头,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配合处置应急相关工作;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定为Ⅲ级(较大)旅客滞留事件:铁路、公路、机场一个站旅客滞留人数达到1000-2000人时,由市应急办上报地区,由地区协调处置应急相关工作;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定为Ⅱ级(重大)旅客滞留事件:铁路、公路、机场一个站旅客滞留人数达到2000-3000人时,由地区上报自治区,由自治区协调处置应急相关工作。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定为Ⅰ级(特别重大)旅客滞留事件:铁路、公路、机场一个站旅客滞留人数达到3000人以上时,由地区上报自治区,由自治区协调处置应急相关工作。

(五)机场、铁路、公路的两个站同时发生一般旅客滞留事件,可定为上升一级旅客滞留事件。

以上各级标准中所称旅客滞留人数是指旅客实际滞留4小时以上的人数,不包括动态滞留和滞留4小时以下的人数。

三、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市异常天气铁路、公路、机场旅客滞留协调处置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铁路、公路、机场旅客滞留、物资保障和安全保卫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办,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承担应急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是市铁路、公路、机场旅客滞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部门应对Ⅳ级(一般)旅客滞留事件。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应急办主任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成员:由市公安局、交通局、民政局、卫生局、气象局、旅游局、住建局、工商局、财政局、消防大队、环卫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广局、宣传部、机场、北站、火车站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别承担旅客滞留、物资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分工

根据铁路、公路、机场旅客滞留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下设5个工作组:

1.旅客安置和后勤保障组

负责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指导滞留旅客安置点做好铁路、公路、机场滞留旅客的紧急安置;做好铁路、公路、机场各大车站和各滞留旅客安置点食品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配备供电、供水、通信保障及环卫设施和旅客转运车辆;负责接受和安排捐赠援助;负责志愿者的招募与管理;制止和查处各类商品经营者哄抬物价,损害滞留旅客利益的事件。

由市应急办牵头,市民政、财政、住建、公安、工商、城管、电力、中国电信分公司、中国移动分公司、中国联通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

2.运输指挥协调组

视情启动《市交通运输局道路旅客滞留应急预案》,组织调配运力,协调组织应急物资运输,人员疏散撤离;做好道路交通设施的清理、疏通和修复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情况及对道路交通的危害程度,实行分级交通管制。

具体由市交通局牵头,市旅游、公安交警大队等单位和部门共同参加。

3.医疗卫生组

负责医疗求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求助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患病受伤旅客进行救治;加强对滞留旅客安置点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对各滞留旅客安置点的室内空气、环境进行监测,指导落实环境消杀工作;对事态的发展开展评估,必要时向市政府建议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具体由市卫生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

4.信息宣传组

负责铁路、公路、机场旅客滞留事件各类信息的工作;负责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承担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各类简报编辑和新闻稿撰写工作;及时准确滞留信息,加强舆论收集分析,正确开展舆论引导。

具体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气象、广电文体等部门参加。

5.社会治安组

负责铁路、公路、机场和各滞留旅客安置点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旅客生命安全,坚决防止在铁路、公路、机场和各滞留旅客安置点发生人群拥挤和踩踏事故。

具体由市公安局牵头,公安交警大队、各派出所共同参加。

机场:负责与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站联络协调工作,掌握旅客滞留情况及对地方的相关要求建议,及时启动联动机制以及《旅客运输应急预案》,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对滞留旅客的疏导情绪安抚、协调工作。

北站:负责与乌鲁木齐车务段(北站上级单位)、机场联络协调工作,配合机场抓好联运措施,了解掌握旅客滞留情况及对地方的相关要求建议,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启动《旅客运输应急预案》以及对滞留旅客的疏导情绪安抚、协调工作。

火车站:负责与乌鲁木齐车务段(火车站上级单位)联络协调工作,了解掌握旅客滞留情况及对地方的相关要求建议,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启动《旅客运输应急预案》以及对滞留旅客的疏导情绪安抚、协调工作。

市应急办:负责与机场、北站、铁路、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制订旅客滞留处置方案;负责协调实施旅客滞留的现场处置工作;协调机场、北站、铁路处理旅客滞留事件的善后工作。

公安局:按照指挥部总体安排,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员、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交警大队按照预案相关要求,依法采取有效交通管制措施,根据车辆类型进行分流,避免道路出现车辆拥堵,维护正常道路交通秩序,以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统筹协调消防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民政局:按照指挥部总体安排,配合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旅客分流工作,安排好旅客临时居住点的筹备工作,做好食物、饮用水等日常基本生活用品的准备和购买。

交通运输局:积极做好空铁联运协调和落实工作,指挥调度公交、出租、客运和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参与枢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支持配合相关工作,为应急疏散、旅客输送提供相应的运输保障,并及时向应急管理委员会通报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及事件处置情况。

工商局:配合旅游文物管理局做好旅馆、食品、饮食等与滞留旅客生活密切相关行业的监管,制定相关措施,对违法促销、制假售假、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等行为开展检查,确保旅客消费安全,并将监管情况及时上报。处理重大群体消费投诉;部署应急响应期间的专项商品质量抽查监测;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避免引起消费恐慌。

旅游文物管理局:定期做好市辖区内宾馆、饭店空床登记及对接工作,做好滞留旅客的情绪安抚工作;及时做好机组人员食宿安排工作;与各宾馆、饭店签订《自然灾害接收滞留旅客协议》,保证滞留旅游能够顺利入住。

卫生局:协调地区医院、市人民医院为固定的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单位,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医疗技术支持,协调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住建局:牵头负责北站、机场周边道路、市政道路等市政设施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时向应急管理委员会通报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及事件处置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滞留旅客安置点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环卫局:配合机场、北站、火车站做好旅客滞留时现场环境卫生的保洁、环境卫生整治及垃圾清运工作。

市委宣传部:做好整个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工作,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在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下负责对外新闻。

电信分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提供应急通讯设备,保障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通信的畅通。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

四、应急响应

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要完善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监测、预测与信息报告

要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旅客滞留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构建常态和非常态情况下的信息互通制度,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的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对已经发生的旅客滞留事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及时通报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并按应急管理委员会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不得瞒报、迟报、谎报,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旅客滞留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制度,内容主要包括总体概况、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应急计划等。

市应急管理委员会接到旅客滞留事件发生的信息后,对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旅客滞留事件,由市应急管理委员会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对于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旅客滞留事件,由市应急管理委员会牵头,立即与有关部门会商研判,提出初步处置建议,并在接到报告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行署。

(二)先期处置

旅客滞留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市政府。

对于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旅客滞留事件,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在接到信息后,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在立即与有关部门会商研判的同时,抓紧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预案启动和预警

应急管理委员会根据旅客滞留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

发生旅客滞留事件应及时向社会预警,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分别对应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旅客滞留事件。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短信等方式进行。

(四)指挥与协调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原则,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旅客滞留事件并已预警时,市应急管理委员会要立即转为总指挥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市政府的授权,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按照总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态发展,转移、疏散旅客,调集和配置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为旅客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并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要求等。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五)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Ⅰ级(特别重大)旅客滞留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已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的,由总指挥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地区主要领导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请求自治区有关方面及驻吐部队的支援。

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时,各部门(单位)旅客滞留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的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六)应急结束

旅客滞留事件在滞留旅客疏散安置完毕后,由应急管理委员会宣布应急结束,撤消总指挥部。

(七)善后处理

旅客滞留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由滞留旅客安置点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八)调查评估

市应急管理委员会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旅客滞留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政府报告。

(九)信息和通报

总指挥部信息宣传组负责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旅客滞留信息的统一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有关言论和信息。

旅客滞留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要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密切关注关于旅客滞留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负面信息造成的影响。

旅客滞留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由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及时通报地区;如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滞留的,由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及时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市公安局外事科。

五、应急保障

市应急管理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自身工作职责做好旅客滞留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滞留旅客安置点保障

铁路、公路、机场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要组织市民政部门,就近确定若干滞留旅客应急安置点,并分别对应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旅客滞留事件所需,制定应急安置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明确安置点责任人,储备应急物资,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旅客的有序安置。

(二)应急物资及旅客住宿保障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与具有一定规模、信誉较好的道路客运企业签订突发公共事件运力征用协议,做好应急运力保障,并组建应急队伍。

市住建、卫生、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应急物资、车辆、器材保障工作。

(三)资金保障

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准备工作所需资金,由铁路、公路、机场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提出预算,报经市政府审核后,通报高铁、火车站、北站、机场及相关上级部门,协调解决旅客滞留所需专项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人员培训

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对旅客滞留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应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协同有关部门制订旅客滞留事件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并结合工作实际,不定期地对旅客滞留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及时发现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预案,提高对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责任与奖惩

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要对参加处置旅客滞留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旅客滞留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范文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及时恢复公路交通正常运行,保障公路畅通,并指导地方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增强应急保障能力,满足有效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需要,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相关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制订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下列突发事件引发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路以及重要客运枢纽出现中断、阻塞、重大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重大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造成重要物资、旅客运输紧张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公路交通运输生产事故。主要包括交通事故、公路工程建设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

各类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能力的,或由国务院责成的,需要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公路交通运输保障的其它紧急事件。

本预案指导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平急结合、科学应对、预防为主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高度重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增强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做好有效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各项保障工作。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动协调

本预案确定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各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的作用。

1.5.3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部门协作、资源共享

明确应急管理机构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响应程序,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与其他部门密切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联动处置机制。

1.6应急预案体系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及总体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对特别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公布实施,报国务院备案。

(2)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是交通运输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公布实施。主要涉及公路气象灾害、水灾与地质灾害、地震灾害、重点物资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重点交通枢纽的人员疏散、施工安全、特大桥梁安全事故、特长隧道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

(3)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由省级、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在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辖区内发生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包括专项预案)。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实施,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公路交通运输企业突发事件预案。由各公路交通运输企业根据国家及地方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企业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各公路交通运输企业组织制订并实施。

2应急组织体系

公路交通应急组织体系由部级(交通运输部)、省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县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四级应急管理机构组成。

部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包括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工作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咨询组、现场工作组等。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管理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2.1应急领导小组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是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由交通运输部部长任组长,分管部领导任副组长,交通运输部内相关司局负责人为成员。

日常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审定相关公路交通应急预案及其政策、规划;

(2)审定应急经费预算;

(3)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应急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决定启动和终止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

(2)负责统一领导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根据国务院要求,或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并监督实施;

(5)当突发事件由国务院统一指挥时,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6)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在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成立,由交通运输部内相关司局组建,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工作组分为八个应急工作小组:

(1)综合协调小组:由办公厅主任任组长,公路局、安全监督司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厅、公路局、安全监督司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根据应急领导小组和其他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统一向党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门报送应急工作文件;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公路抢通小组:由公路局局长任组长,公路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公路局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跨省应急队伍调度和应急机械及物资调配;拟定跨省公路绕行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公路抢通工作;拟定抢险救灾资金补助方案;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运输保障小组:由道路运输司司长任组长,道路运输司分管副司长任副组长,道路运输司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人员、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拟定应急运输征用补偿资金补助方案;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通信保障小组:由科技司司长任组长,办公厅、通信中心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科技司、办公厅、通信中心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信息系统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电视电话会议通信保障工作;保障交通运输部向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下发应急工作文件的传真和告知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新闻宣传小组:由政策法规司司长任组长,政策法规司分管副司长任副组长,政策法规司相关处室人员及新闻办联络员组成。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筹备召开新闻会,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指导地方应急管理机构新闻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6)后勤保障小组: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任组长,机关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机关服务中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状态期间24小时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7)恢复重建小组:由综合规划司司长任组长,公路局、财务司、质监总站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综合规划司、公路局、财务司、质监总站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公路受灾情况统计,组织灾后调研工作;拟定公路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8)总结评估小组:由公路局局长任组长,由其他应急工作小组、专家咨询组、交通运输部直属科研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编写应急处置工作大事记;对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评估报告;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协调小组、公路抢通小组、运输保障小组、通信保障小组、后勤保障小组在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解散;新闻宣传小组、恢复重建小组、总结评估小组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由应急领导小组宣布解散。

2.3日常管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设立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以下简称“路网中心”),作为部级公路交通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日常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普通国道干线公路、重要客运枢纽的运行监测及有关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向社会公路出行信息;

(2)负责与国务院相关应急管理机构和地方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机构的联络、信息上传与下达等日常工作;

(3)拟定、修订与公路交通运输相关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4)指导地方公路交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5)组织公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练;

(6)组织有关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参加有关的国际合作;

(7)提出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建议;

(8)参与公路交通应急规划的编制;

(9)根据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的请求,进行应急指导或协调行动;

(10)负责督导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点建设与管理;

(11)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负责24小时值班接警工作;

(2)负责接收、处理应急协作部门预测预警信息,跟踪了解与公路交通运输相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Ⅰ级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建议;

(3)负责收集、汇总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信息,编写应急工作日报;

(4)根据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组的要求,负责应急处置的具体日常工作,统一向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下发应急工作文件;

(5)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由公路交通运输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应急咨询机构。专家咨询组具体职责如下:

(1)参与拟定、修订与公路交通运输相关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对应急准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3)负责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承办应急领导小组或路网中心委托的其他事项。

2.5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是由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要求,或公路交通运输Ⅰ级预警和响应时,或根据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请求,指定成立并派往事发地的临时机构。当现场工作组由国务院统一组建时,交通运输部派出部级领导参加现场工作组;当现场工作组由国务院其他部门统一组建时,交通运输部派出司局级领导参加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具体职责如下:

(1)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参与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2)负责跨省公路交通应急队伍的现场指挥和调度,并保障作业安全;

(3)提供公路交通运输方面技术支持;

(4)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公路建设工程、道路运输、客货运站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6应急协作部门职责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和处置,需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和共同实施。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应急管理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在国务院应急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参加应急协作,各协作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据其职责而定。

武警交通部队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作为国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专业应急队伍。国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业队伍参与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1.1预警信息

涉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及相关信息包括:

(1)气象监测、预测、预警信息

每日24小时全国降水实况图及图示最严重区域降水、温度、湿度等监测天气要素平均值和最大值;

72小时内短时天气预报(含图示),重大交通事件(包括黄金周、大型活动等常规及各类突发交通事件)天气中期趋势预报(含图示),气象灾害集中时期(汛期、冬季等)天气长期态势预报;

各类气象灾害周期预警信息专报(包括主要气象灾害周期的天气类型、预计发生时间、预计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预计强度等)和气象主管部门已的台风、暴雨、雪灾、大雾、道路积冰、沙尘暴预警信息。

(2)强地震(烈度5.0以上)监测信息

地震强度、震中位置、预计持续时间、已经和预计影响范围(含图示)、预计受灾人口与直接经济损失数量、预计紧急救援物资运输途经公路线路和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3)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信息

突发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强度、预计持续时间、受影响道路名称与位置、受灾人口数量、疏散(转移)出发地、目的地、途经公路路线和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突发地质灾害预测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预报的等级、发生时间、发生地点、预计持续时间、预计影响范围。

(4)洪水、堤防决口与库区垮坝信息

洪水的等级、发生流域、发生时间、洪峰高度和当前位置、泄洪区位置、已经和预计影响区域(含图示)、预计受灾人口与直接经济损失数量、需疏散(转移)的人口数量、出发地、目的地、途经路线、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堤防决口与库区垮坝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已经和预计影响区域(含图示)、预计受灾人口与直接经济损失数量、需疏散(转移)的人口数量、出发地、目的地、途经路线、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5)海啸灾害预测预警信息

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计发生时间、预计影响区域(含图示)、预计受灾人口与直接经济损失、预计紧急救援物资、人口疏散运输的运力要求和途经公路线路。

(6)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突发疾病的名称、发现事件、发现地点、传播渠道、当前死亡和感染人数、预计受影响人数、需隔离、疏散(转移)的人口数量、该疾病对公路交通运输的特殊处理要求,紧急卫生和救援物资运输途经公路线路、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公路干线、枢纽交通管理手段和运力需求。

(7)环境污染事件影响信息

危险化学品(含剧)运输泄漏事件的危险品类型、泄漏原因、扩散形式、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所在路段名称和位置、影响范围、影响人口数量和经济损失、预计清理恢复时间,应急救援车辆途经公路路线;

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事件的原因、疏散(转移)人口数量、疏散(转移)时间、出发地、目的地、途经路线、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8)重大恶通事故影响信息

重大恶通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已造成道路中断、阻塞情况、已造成道路设施直接损失情况,预计处理恢复时间。

(9)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引发的紧急物资运输信息

运输物资的种类、数量、来源地和目的地、途经路线、运载条件要求、运输时间要求等。

(10)公路损毁、中断、阻塞信息和重要客运枢纽旅客滞留信息

公路损毁、中断、阻塞的原因、发生时间、起止位置和桩号、预计恢复时间、已造成道路基础设施直接损失、已滞留和积压的车辆数量和排队长度、已采取的应急管理措施、绕行路线等。

重要客运枢纽车辆积压、旅客滞留的原因、发生时间、当前滞留人数和积压车辆数及其变化趋势、站内运力情况、应急运力储备与使用情况、已采取的应急管理措施等。

(11)其他

其他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应急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

3.1.2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面向交通行业的气象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建立各级预警联系人常备通讯录及信息库,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数据库,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评估系统。

联合相关应急协作部门,建立长效预测、预警机制。

路网中心负责交通运输部预测预警支持系统的建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路网中心指导下建设本省各级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1.3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对公路交通的影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Ⅰ级预警(特别严重预警)、Ⅱ级预警(严重预警)、Ⅲ级预警(较重预警)、Ⅳ级预警(一般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交通运输部负责Ⅰ级预警的启动和,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Ⅱ级、Ⅲ级和Ⅳ级预警的启动和。

3.1.4预警启动程序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Ⅰ级预警时,交通运输部按如下程序启动预警:

(1)路网中心提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Ⅰ级预警状态启动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在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Ⅰ级预警启动文件,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待命状态;

(3)Ⅰ级预警启动文件签发后1小时内,由路网中心负责向相关省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下发,并电话确认接收;

(4)根据情况需要,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此次Ⅰ级预警是否需面向社会,如需要,在12小时内联系此次预警相关应急协作部门联合签发;

(5)已经联合签发的Ⅰ级预警文件由新闻宣传小组联系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布;

(6)路网中心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形成突发事件动态日报制度,并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增加预警报告频率;

(7)交通运输部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筹备工作,公路抢通组和运输保障组开展应急物资的征用准备。

Ⅱ、Ⅲ、Ⅳ级预警启动程序由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考Ⅰ级预警启动程序,结合当地特点,自行编制;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过本级预警条件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3.1.5预警终止程序

Ⅰ级预警降级或撤销情况下,交通运输部采取如下预警终止程序:

(1)路网中心根据预警监测追踪信息,确认预警涉及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已不满足Ⅰ级预警启动标准,需降级转化或撤销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Ⅰ级预警状态终止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在同意终止后,正式签发Ⅰ级预警终止文件,明确提出预警后续处理意见,并在24小时内向国务院上报预警终止文件,交通运输部各应急工作组自行撤销;

(3)如预警降级为Ⅱ级,路网中心负责在1小时内通知Ⅱ预警涉及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12小时内启动预警程序,并向路网中心报送已正式签发的Ⅱ预警启动文件;

(4)如预警降级为Ⅲ或Ⅳ级,路网中心负责通知预警涉及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涉及的市或县启动预警;

(5)如预警直接撤销,路网中心负责在24小时内向预警启动文件中所列部门和单位发送预警终止文件;

(6)Ⅱ、Ⅲ、Ⅳ级预警终止程序由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考Ⅰ级预警终止程序,结合当地特点,自行编制;

Ⅰ级预警在所对应的应急响应启动后,预警终止时间与应急响应终止时间一致,不再单独启动预警终止程序。

3.1.6应急资源征用

公路抢通小组和运输保障小组应根据预警事件的特征和影响程度与范围,提出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资源征用方案,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

在交通运输部征用通知下发后24小时内,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通知的要求,负责组织和征用相关应急保障资源,签署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资源征用通知书并下发相关单位,征调相关公路抢险保通和运输保障的人员、车辆、装备和物资,并到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3.2应急处置

3.2.1分级响应

3.2.1.1响应级别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交通运输部负责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对符合本预案3.1.4款的公路交通Ⅰ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或由国务院下达的紧急物资运输等事件,由应急领导小组予以确认,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重大事件(Ⅱ级):对符合本预案3.1.4款的公路交通Ⅱ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或由交通运输部下达的紧急物资运输等事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予以确认,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交通运输部备案。

较大事件(Ⅲ级):符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公路交通运输Ⅲ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事件(Ⅳ级):符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公路交通运输Ⅳ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3.2.1.2交通运输部负责的其它突发事件

除Ⅰ级预警或应急响应外,交通运输部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敏感程度、影响范围等,还负责处置如下突发事件:

(1)根据路网中心的日常监测或对已启动的Ⅱ级应急响应事件的重点跟踪,已经发展为特别严重事件(Ⅰ级)或已引起国务院和公众特别关注的、交通运输部认为需要在不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情况下予以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

(2)根据省级应急管理机构请求,需要交通运输部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

(3)按照国务院部署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协助处置的突发事件。

3.2.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Ⅰ级响应时,交通运输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响应:

(1)路网中心提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在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文件,报送国务院,并于24小时内召集面向国务院各相关部门、相关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电话或视频会议,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正式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由新闻宣传小组负责向社会公布Ⅰ级应急响应文件;

(3)Ⅰ级应急响应宣布后,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公路交通应急处置工作;

(4)Ⅰ级应急响应宣布后,路网中心和各应急工作组立即启动24小时值班制,根据本预案2.2.款、2.3款规定开展应急工作。

各地应急管理机构可以参照Ⅰ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Ⅱ、Ⅲ、Ⅳ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上一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

3.2.3信息报送与处理

建立部际信息快速通报与联动响应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名称和联络方式,确定不同类别预警与应急信息的通报部门,建立信息快速沟通渠道,规定各类信息的通报与反馈时限,形成较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快速沟通机制。

建立完善部省公路交通应急信息报送与联动机制,路网中心汇总上报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省(区、市),并提供跨区域出行路况信息服务。

严重以上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启动后,事件所涉及的省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将进展情况及时上报路网中心,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每日情况简报。路网中心及时将进展信息汇总形成每日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情况简报,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并通报各应急工作组。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和程度、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

公路交通运输管理有关单位在发现或接到社会公众报告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后,经核实后,应依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调集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在2小时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3.2.4指挥与协调

3.2.4.1部省路网协调与指挥机制

当发生Ⅱ级以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路网中心和事发地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均进入24小时应急值班状态,确保部省两级日常应急管理机构的信息畅通。

建立交通运输部与相关省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之间的定期视频应急会商机制。

路网中心协调各省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科学实施跨区域公路网绕行分流措施,同时及时路况信息。

3.2.4.2部门间协调机制

当发生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指导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建立与公安交警的联合调度指挥机制,实现路警“联合指挥、联合巡逻、联合执法、联合施救”。

3.2.4.3现场指挥协调机制

现场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根据应急物资的特性及其分布、受灾地点、区域路网结构及其损坏程度、天气条件等,优化措施,研究备选方案,及时上报最新事态和运输保障情况。

3.2.5国家应急物资调用

当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在数量、种类及时间、地理条件等受限制的情况下,需要调用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时,由使用地省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由路网中心下达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调用指令,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接到路网中心调拨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完成储备物资发运工作。

3.2.6跨省支援

在交通运输部协调下,建立省际应急资源互助机制,合理充分利用各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力量,以就近原则,统筹协调各地方应急力量支援行动。对于跨省应急力量的使用,各受援地方应当给予征用补偿。

3.2.7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时,交通运输部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1)路网中心根据掌握的事件信息,确认公路交通恢复正常运行,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平息,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Ⅰ级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如同意终止,签发Ⅰ级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并在24小时内向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报送;

(3)新闻宣传小组负责向社会宣布Ⅰ级应急响应结束,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以及应急响应终止后将采取的各项措施。

Ⅱ、Ⅲ、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由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参照Ⅰ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结合本地区特点,自行编制。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3.3.1.1抚恤和补助

事发地各级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对参加应急处置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并提供相关心理和司法援助。

3.3.1.2救援救助

事发地各级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社会捐赠物品的运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3.3.1.3奖励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3.3.2调查与评估

总结评估小组具体负责Ⅰ级响应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省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的要求上报总结评估材料,包括突发事件情况、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等。

3.3.3补偿

3.3.3.1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的补偿

在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处置的Ⅰ级突发事件中使用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采取“无偿使用”原则,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应急储备物资由使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由代储单位清点后入库。损耗、损毁的物资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补充。其他等级突发事件中经交通运输部同意使用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的,按照“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3.3.3.2征用补偿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相应级别的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资源的征用补偿工作,并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行动结束后,由被征用单位(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交应急征用补偿申请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补偿申请后,按规定发出行政补偿受理通知书,并结合有关征用记录和事后调查评估的情况,对补偿申请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出应急征用补偿通知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行政征用补偿形式包括:现金补偿、财政税费减免、实物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行政性补偿等。

3.3.4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小组负责组织Ⅰ级响应的恢复重建工作,省级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其他等级事件需要交通运输部援助的,由省级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请求,路网中心根据调查评估报告提出建议和意见,报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援助,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指导。

3.4信息与宣传

3.4.1信息共享

(1)由路网中心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渠道,负责全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和处理。

(2)国务院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应急管理要求和部门职责及时提供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及时提供各类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必要的基础数据。

(3)路网中心将信息及时通报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经复核确认后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3.4.2信息

(1)特别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由路网中心负责。其他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各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负责。

(2)渠道包括内部业务系统、交通运输部网站和路网中心管理的服务网站、以及经交通运输部授权的各媒体。

(3)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应当加强同新闻宣传小组的协调和沟通,及时提供各类相关信息。

3.4.3新闻与宣传

(1)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新闻与宣传工作由新闻宣传小组负责,承担新闻的具体工作。其它级别事件分别由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上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2)新闻宣传小组负责组织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新闻通稿、预案启动公告、预警启动与应急响应启动公告、预警终止与应急响应终止公告,传递事态进展的最新信息,解释说明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问题、澄清和回应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错误报道,宣传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动态,组织召开突发事件相关各单位、部门参加的联席新闻会。

(3)新闻主要媒体形式包括电视、报纸、广播、网站等;新闻主要方式包括新闻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接受多家媒体的共同采访或独家媒体专访、新闻通稿。

(4)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新闻材料包括新闻词、新闻通稿、答问参考和其他材料,由其他应急工作小组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新闻宣传小组汇总审核,其中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新闻材料须经应急领导小组审定。

(5)涉外突发事件由交通运输部商外交部,统一组织宣传和报道。

(6)同相关部门建立多部门重大信息联合机制,并以会议纪要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规定。

4应急保障

4.1应急队伍

4.1.1组建原则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队伍。

4.1.2专业应急队伍的组建

4.1.2.1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

(1)国家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

武警交通部队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作为国家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兵力调动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地方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

省、市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应急抢通保障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构建以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路政管理部门、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路养护工程企业为主体的公路交通应急抢通保障队伍,按照路网规模、结构、地域分布特点,采取全社会范围内的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公路养护工程企业,并与之签订合作合同,明确技术管理要求、应急征用的条件和程序、征用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规范公路交通应急抢通保障行为,保障参与公路交通应急抢通保障企业的利益。

省、市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统一调度本预案4.2.2.2款规定的本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点的各类应急物资、机械设备,由本级应急抢通保障队伍用于公路的应急抢险。在发生Ⅰ级公路突发事件时,由公路抢通小组统一调度各类储备物资和设备,组织实施跨省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1.2.2公路交通应急运输保障队伍

(1)应急运输保障队伍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建设工作,按照“平急结合、分级储备、择优选择、统一指挥”的原则在本辖区内建立应急运力储备,选择达到一定标准的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通过协商签订突发事件运力调用协议,明确纳入应急运力储备的车辆及其吨(座)位数、类型、技术状况,以及对运输人员和车辆管理的要求、应急征用的条件和程序、征用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通过协议规范应急运输保障行为,并保障参与应急运输保障企业的利益。

在发生特别重大公路突发事件(Ⅰ级)时,由运输保障小组负责协调运力调配,保障各类重点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和人员的疏散。

(2)运输装备及技术状况

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技术等级要求达到二级以上技术标准,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或行驶里程不超过15万公里。建立应急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车辆的技术状况。应急运输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保持应急运输储备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并强化应急运输车辆的日常养护与保养工作。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所辖区域内突发事件的特征确定相应的应急运输装备,以满足不同种类的应急运输需求。

(3)应急运输人员

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和执行应急运输保障单位按照相关标准确定从事应急运输的人员,包括现场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员。应急运输人员年龄原则上控制在20~55岁之间、身体健康、政治素质高、熟悉有关政策法规等。

应急运输人员在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由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统一配发证件和必要的用品。

(4)应急运力的备案管理

建立相应的应急运力储备档案,包括运力单位、车辆及其吨(座)位数、类型及人员数量等,并上报上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备案。每年针对储备运力的技术状况、单位及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审查,对运力储备及时进行调整、补充,及时上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更新备案。

4.1.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根据属地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制订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在公路交通自有应急力量不能满足应急处置需求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请求动员社会力量,协调人民、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1.4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管理机构应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不同类型公共突发事件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发放使用说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应急管理机构应为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安全风险的工作人员投保人身意外险。

4.2物资设备保障

4.2.1应急物资设备种类

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强化应急物资储备能力。

应急物资包括公路抢通物资和救援物资两类。公路抢通物资主要包括沥青、碎石、砂石、水泥、钢桥、钢板、木材、编织袋、融雪剂、防滑料、吸油材料等;救援物资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取社会租赁和购置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一定数量的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撒布机、汽车起重机、清雪车、平板拖车、运油车、发电机和大功率移动式水泵等。

4.2.2应急物资设备储备体系

4.2.2.1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

根据全国高速公路的分布情况,确保应急物资调运的时效性和覆盖区域的合理性,以“因地制宜、规模适当、合理分布、有效利用”为原则,结合各地区的气候与地质条件,建立若干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点。

4.2.2.2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和特点,结合公路抢通和应急运输保障队伍的分布,依托行业内养护施工企业和道路运输企业的各类设施资源,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建设本地区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点。

4.2.3应急物资管理制度

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实行应急物资代储管理制度,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监管,物资的调度和使用须经交通运输部同意。担负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代储单位,负责具体建设与管理工作。

代储单位应对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各项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代储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上报路网中心。

地方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各项应急物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采购、储存、更新、调拨、回收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加强物资储备过程中的监管,防止储备物资设备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3通信与信息保障

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公路交通应急平台体系。

公路交通应急平台体系包括交通运输部、省、市三级公路交通应急平台,以及依托中心城市辐射覆盖到城乡基层的面向公众紧急信息接报平台和面向公众的信息平台。

各级公路交通应急平台根据公路交通领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接报处理、跟踪反馈和应急处置等应急管理需要,实现与上下级公路交通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具有风险隐患监测、综合预测预警、信息接报与、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异地会商、应急保障、应急评估、模拟演练和综合业务管理等功能,并能够及时向上级公路交通应急平台提供数据、图像、资料等。

公路交通应急平台的基本构成包括:应急指挥场所、移动应急平台、基础支撑系统、数据库系统、综合应用系统、信息接报与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

4.4技术支撑

4.4.1科技支撑

依托科研机构,加强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建立突发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制订研发计划,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重点加强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信技术装备、辅助决策技术装备、特种应急抢险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4.4.2应急数据库

建立包括专家咨询、知识储备、应急预案、应急资源等数据库。

4.5资金保障

公路交通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应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中。

国家和地方公路交通专业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点的物资采购、运输、储存的相关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路网中心要根据每年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编列年度预算,报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并统一负责该项工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应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请求,交通运输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路网中心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部省联合应急演练活动。

地方公路应急管理机构要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

5.2宣传与培训

路网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统一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通俗读本,做到图文并茂、通俗易懂、携带方便、快速查询,提高宣传与培训效果,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图书等多种渠道,加强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宣传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原则上,应急保障相关人员每两年应至少接受一次相关知识的培训,并依据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实施应急人员的动态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5.3应急能力建设评估

各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建立规范化的评估机制,综合路网规模、组织体系、重大危险源分布、通信保障、应急队伍数量、规模、分布等因素,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价指标,提出评估方法和程序。

5.4责任与奖惩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5篇: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范文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1.1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电力生产重特大交通事故处置机制,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理在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设备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1.2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电网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有关文件和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1.2 适用范围

1.2.1本预案适用于公司应对和处理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1.2.2 本预案用于指导公司各车辆使用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理。

1.3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1.3.1 应急处理应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提取证据。

1.3.2应急处理要服从指挥机构命令,有条不紊,防止忙中出乱。

2 组织结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重特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2.2 职责

2.2.1负责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协调工作;

2.2.2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2.2.3负责制定处理方案,总体指挥,部署阶段性工作;

2.3 应急处理办公室

2.3.1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事故处理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监察部。

2.3.2成员组成:由安全监察部和事故单位组成,受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

2.3.3办公室主任:安全监察部主任

2.3.4办公室副主任:安全监察部副主任及事故部门负责领导。

2.3.5成员:安全监察部安全专责及事故部门相关人员。

2.3.6成员职责: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伤员救治、证据采集、责任认定、赔偿调解、保险索赔等具体处理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 .1预防措施

3.1.1建立健全并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制定预防事故措施,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3.1.2 开展经常性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驾驶员安全知识和驾驶技术水平,提高安全思想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安全行车。

3.1.3 加强车辆技术状况的日常管理,坚持定期检查和“三检”制度,及时消除车辆缺陷,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制止“带病车”上路行驶;

3.1.4 加强车辆动态管理,严格查禁交通违法行为,做好交通事故防范工作。

3.2预警行动

3.2.1 各单位对当日派出车辆要随时掌握动向,从出发、到达、返回要形成链接,直至车辆安全回场入库。

3.2.2 恶劣天气要严格车辆派出,必要时增加带车人员,保证车况完好,备好防滑工具,和驾驶员保持通讯联系。

4 信息报告程序

4.1报告程序

4.1.1 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如果有人员伤亡应立即拨打120请求救援,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因抢救受伤人员变更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4.1.2 事故单位要迅速通知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启动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公司启动交通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4.1.3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由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按规定24小时内报告市公司安监部。

4.2通讯联络方式

4.2.1 公用电话:交通肇事122;急救120;车辆保险(中保)报案:95518;

4.2.2 内部电话: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

5 应急分级

5.1应急分级

5.1.1 发生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的轻微事故及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一般事故,按常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5.1.2发生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重大事故或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6 应急响应

6.1应急响应一般规定

6.1.1 事故单位接到造成人身伤亡交通事故报案电话后,应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组长迅速召集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6.2 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6.2.1 电话详细了解事故地点、伤亡等现场情况,指导事故当事人立即向122、120、保险公司报案。

6.2.2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应急处置。

7 应急处置

7.1应急处置

7.1.1事故单位相关人员接到预警通知后,应按照各自职责,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配合交警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在距现场来车方向五十至一百五十米外设置发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标识,引导车辆、行人绕行,疏导交通,车辆应当开启闪光和示廓灯;对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疏散过往车辆、人员;对被挤压困在车内或事故引发火灾的,应立即要求消防人员排除险情。

7.1.2 立即开展事故救援、救护工作。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移动现场,必需要移动现场事故车辆或其他物体时,应做好标记。

7.1.3 在施工现场、设备区内各类汽车、特种作业车发生事故应纳入应急事故紧急救援。事故单位、安全监察部及时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并做好事故现场勘察记录。

7.1.4 在设备区发生的车辆事故,涉及到人员的伤亡时,先救人,后其他,现场操作人员,应按照设备运行的相关操作规程,减少设备损失。

7.1.5 伤者已送医院的,应派人员到医院了解伤员伤情,通知事故单位根据需要垫付抢救费及安排护理人员。

7.1.6 通知伤者家属并做好接待工作。

7.1.7 协助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勘察。

7.1.8 协助公安交警部门救援事故车辆,领取并保管车上物品。

7.1.9 根据现场情况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向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现场证据资料。

7.1.10 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对事故损失进行定损。

8 应急保障

8.1 保障措施

8.1.1 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安排值班人员,印制电话表,保障应急联系。

8.1.2 固定值班车辆,根据事故特点,备好乘用车、吊车、拖车,随时进行车辆抢险。

8.1.3 准备好应急工具、修理人员、拖车绳索、防滑链、警示标志,灭火器具等。

8.1.4 做好医疗保障,备好药品,随时进行急救。

8.1.5 成立应急抢险队,招之即来,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救援。

9 后期处置

9.1 后期处置

9.1.1 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

9.1.2 办理伤者出院及结算手续,致残者进行伤残鉴定。

9.1.3 事故车辆维修并结算。

9.1.4 申请公安事故处理部门或法院进行事故调解结案。

9.1.5 根据调解协议进行经济赔偿工作。

9.1.6 整理保险索赔资料进行保险索赔工作。

10 附 则

10.1 附则

第6篇: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范文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安全第一。

坚持及时性和有效性。(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整体联动。(四)坚持预防为主,做到早预测、早准备、早处置。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区交通局成立由局长王小林任指挥长、分管副局长左良骥任副指挥长、相关科室和单位责任人为成员的交通运输突况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组(简称工作组),下设指挥调度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交通管理服务中心,谢刚任办公室主任。(一)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组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我区春运道路旅客运输应急工作,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二)指挥调度办公室职责负责收集、汇总并向工作组汇报春运动态及各种突况,研究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督促各企业制订春运应急运输预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在工作组领导下,发出各项应急处置指令,指挥应急工作的实施。各运输企业作为指挥调度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机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服从工作组指挥调度。(三)责任落实指挥调度办公室成员单位应于春运前制订本单位应急预案报指挥调度办公室,明确分解责任,落实办公室人员及联络方式(各运输企业要落实在参与加班的各客运站或客运线路派驻的专职运调人员,高峰运输的加班运调事宜,一律与专职运调人员联系),并负责本单位的应急运输工作。

四、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一)区交通局春运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与相关区(县)运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确定相关线路的运输组织调整办法,以便在客流高峰期实现各线现有运力的高效运作。

(二)客运站提前预测客流高峰期上涨幅度及时段,预先与参营企业签订加班运输合同,储备加班车辆,逐一落实到车头,并报局春运办备案。(三)客运站在加班运力逐车落实后,预测高峰期运力仍需支持的加班车数及参加加班的时段,报局春运办。局春运办通过积极协调调集运力对运力缺口进行弥补。(四)客运站要印制明晰的线路图发放给参与疏运的应急运力驾驶员;并准备充足饮水、方便食品等,预留旅客大量积压时的候车空间和场地。(五)各运输企业要预先储备机动驾驶员,驾驶员在高效营运过程有超时驾驶的,要更换驾驶员运行。

五、应急处置(一)预测预警1、信息监测与报告春运期间,局春运办应积极收集辖区主要干线路段有关信息,及时掌握大雾、突发交通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导致道路阻断情况。如遇道路阻断不能通行,应制订改道运行方案;遇大面积治安状况要及时上报区应急办及公安机关。

第7篇: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春运工作全局,按照“以客为主、科学组织、协调配合、安全有序”的指导原则,以“平安春运”为主题,动员和依靠各方面力量,完善协调机制,提前落实春运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和生活重点物资运输畅通高效,确保完成春运任务。

二、春运形势分析

根据市春运办客流调查预测情况分析,预计2013年春运我市旅客流量增长约5%。鉴于2013年春运节前15天,节后25天,节前返乡流、学生流和旅游探亲流将叠加,特别是今年春节较去年提早,学生流与返乡流重叠,高峰持续时间集中,以返乡探亲旅客为主。

三、运力安排

为快速疏运高峰客流,各客运企业在保证安全运输的前提下,将利用现有的运输能力,进行长班套短班、白天加密班次、晚上延长收班的方法进行科学调配。

在城市公交方面,重点抓好火车站和各长、短途汽车站旅客运输的集散衔接工作。春运期间,公交企业要加强所属公交专线车辆、旅游车辆、出租车与火车站、汽车站、工业园区衔接,制定出相应的实施方案,并根据火车站、汽车站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延长开收班时间,缩短发车间距,方便旅客出行。

四、做好灾害性气候和各种突发事件应对准备

制定建阳市春运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务求快速反应和科学处置,确保旅客运输安全通畅。

五、组织机构

春运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为协调各有关部门工作力量,整合管理资源,切实加强对全市春运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春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局(电话:5822208;传真:5827440),具体负责全市春运的日常综合协调工作。各乡镇(街道)、各运输主管部门要相应成立春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春运工作的领导和具体负责人。

具体组织分工

(一)市春运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春运期间旅客运输的组织领导,制定总体工作方案,检查有关部门春运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协调春运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主要任务是加强对春运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检查督促有关春运的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跟踪掌握春运动态,及时提供决策的参考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春运统计及春运简报的编写工作。各部门遇到跨行业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春运办公室报告。

(二)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运力和旅客流量、流向的调查,密切注意客流的变化,抓好运力调配,确保广大群众出行安全、有序。要制定和落实应急运力方案,把应急运力数量分解到各运输企业,做到企业负责人、具体车辆、司机三落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运输应对速度和保障水平。要加强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和司乘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严禁不符道路运输客运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人员驾驶营运客车。完善车辆进、出站登记检查制度,督促车站、码头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防止旅客携带“三品”乘坐车船,确保旅客运输安全。要加强春运期间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

(三)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车辆、驾驶员的管理。与安监、交通及客运企业配合,共同做好春运驾驶人的资格审查工作。对一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并负主要以上责任,或上一个记分周期因交通违法记满12分,或所持驾驶证未满实习期的驾驶人,春运不得驾驶营运客车;协助交通运输管理执法人员,打击非法营运、欺行霸市行为;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和危及行车安全的犯罪活动;打击制贩假票、炒票等违法行为,保障旅客的利益和安全;加大对客车无牌无证、超载滥载的查处力度,严禁车辆超载运行,对超载车辆要坚决采取卸客分流措施;及时做好春运车辆的临检工作,把好车辆安全关。掌握各种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动态情况,维护好各客运站的治安秩序,防止发生司机集体上访、聚众闹事、慢驶、罢驶等情况。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总工会要做好外来务工人员返乡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春运办,对外来务工人员留下过年,指导企业做好外来务工人员春节期间的生活安排。同时要加大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力度,查处企业拖欠员工工资行为,确保工人足额领取工资;配合铁路、道路运输部门做好团体票及包车购票工作;配合交通部门做好疏运外来务工人员工作,避免客运站场形成猛增的返乡客流;协调有关企业做好外来务工人员提前放假工作,错开春运客流高峰。

(五)公路管养部门要确保公路畅通,桥梁安全。春运期间要加强巡查,发现路障及时清理,危险路段要设置警示标志;做好抢险工程机械及物资准备,特别是融雪、融冰物资准备;所有公路工程,在春运到来时确实不能停工的,要保证至少两车道通行,并安排专人指挥疏导交通;要做好路面、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标识的检查和整修工作;公路收费站要开足通道,缩短收费时间,提高通行能力。

(六)铁路部门要切实抓紧抓好火车票预订预售工作,做好团体票预订预售工作,尽量满足外来务工人员的购票要求,组织外来务工人员有序乘车。加强与各镇街、劳动部门和工业园区、企业的联系,要在春运前开始预售票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市春运办和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售票情况,铁路部门应该制订好详细的退票机制,做好团体订票记录,一旦发生异常天气导致旅客严重滞留的情况,可以及时启动应急退票预案,疏散滞留旅客。

(七)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各有关部门、各有关行业落实道路、水路、公路桥梁等方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协调春运期间全市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及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八)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春运工作,及时报道春运动态,发挥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规范运输企业守法经营,引导旅客有序流动,营造我市春运文明有序、和谐安全的良好环境。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新闻单位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妥善解决。

(九)卫生部门要按相关卫生应急预案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突发疾病,特别是流感疫情防控工作。重点指导和协助运输企业、客运站、码头等人流密集的场所做好流感防疫工作,确保旅客的身体健康得到保障。

(十)物价部门要加强春运期间客票价格的监管,严肃查处客票乱涨价行为,切实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十一)气象部门要密切监测天气变化,提供准确的天气预报及天气趋势预测,及时向公众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暴雨、寒潮等预警信号。

(十二)市总工会要积极协助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动员各企业组织员工留下过节,并要安排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安排好留潭外来务工人员的文娱生活。

(十三)各运输单位和站场要加强对司乘人员与车辆安全管理,对司机安全行车教育与监督,认真做好车辆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清洁消毒工作,确保运输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旅客提供一个干净舒适的乘车环境。客运站要提高服务质量,采取有效措施整治客运站、车辆的“脏、乱、差”问题,要按有关要求落实好卫生防疫措施,为旅客提供一个整洁、美观、舒适的候车环境,做好“三品”检查工作,提高车辆的始发正点率。

(十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坚持“属地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加强对本辖区春运工作的领导,要提前研究、周密部署春运各项工作,组织协调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春运工作,要设置一定的场馆、学校等区域作为应急安置点。

春运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各乡镇、各部门要遵循“统一、效能”的原则,围绕春运各项工作任务,相应成立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春运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周密的春运工作方案和应变措施。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密切关注春运动态,亲临第一线协调解决春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在市春运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

六、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运力协调。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春运值班制度,及时向市春运办报送春运交通安全信息,如发生春运交通重大情况应立即向春运办和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领导报告,保证信息渠道通畅。春运期间公路、铁路、公交、劳动等部门要抽调专人,跟踪掌握运输情况,及时解决运力调配问题,涉及跨行业的要及时向市春运办公室报告。市春运办公室将抓好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协调工作,处理好特殊情况下的紧急疏运,确保旅客平安回家、顺利返岗。

(二)强化责任意识,确保春运安全畅通。各成员单位和部门认真组织,精心准备,层层分解任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最大限度配合各交通运输单位,完成春节旅客运输的工作。各交通运输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春运开始前要集中力量对运输工具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严禁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运输设备参加春运。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行为,交警、交通部门要加大现场监管力度,对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理。要做好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车、船的宣传和查堵工作。针对可能出现的大风、大雾、冰雪天气,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进行排查和除险加固,提高对极端天气事件的快速反应和科学处置能力,确保旅客运输安全。

(三)规范客运市场,营造良好环境。春运期间,各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运输市场监管力度,特别是在火车站、汽车站等客流密集地,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和坑、倒、宰、甩客等违法行为,维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运输沿线和车站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整顿,有效控制盗窃、抢 劫、敲诈勒索以及其他恶性案件的发生,坚决打击车匪路霸和拉客、倒客、倒卖客票、欺行霸市等非法活动。要会同物价部门,监督各客运站场、运输企业在售票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对越权定价、擅自涨价、相互杀价及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四)以人为本,提高服务质量。为保证旅客走得及时、走得舒心,各交通运输企业要营造“服务优质、秩序优良、环境优美”的春运氛围。通过扩大售票网点、增开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开展网上售票、上门售票、 售往返票等形式,减少旅客购票难度。要做好低温、冰冻天气准备,加大清扫保洁力度,改善旅客候车环境,还要通过增设服务人员,及时帮助有困难的旅客,努力让旅客走得了、走得及时、走得满意。

(五)广泛利用媒体,加大春运宣传。各车站要充分利用广播、显示屏、宣传栏等宣传载体,及时提供春运动态、气象情况、运价政策、客票供需信息,适时报道火车、客车的班期时刻,以及加班临客等信息,为旅客出行提供方便。各交通运输单位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春运中涌现的好人好事、典型事迹,争取社会各界对春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保证春运投诉热线畅通,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及时整改。

(六)规范工作制度,确保信息畅通。一是加强春运值班制度。春运期间,各交通运输单位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春运办成员单位联络员保持在线,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在及时处理的同时要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二是信息上报制度。各交通运输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春运期间的客流运输统计日报工作,市春运办公室负责汇总客流量统计,收集春运工作情况,定期向市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附件2:

建阳市2013年春运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春运期间旅客运输工作安全有序高效进行,提高应对各类春运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我市社会稳定,特制定《建阳市2013年春运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法律法规。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春运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

根据春运可能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将春运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五类:

一类: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

二类: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水路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及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渡口(以下简称客运站场)发生火灾等。

三类:公共卫生事件-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动物疫情,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四类:公共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爆炸事件、恐怖袭击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春运突发事件。

五类:大规模旅客滞留事件。主要包括因恶劣天气、道路中断等各种事件造成火车、道路客车等其它交通工具严重误班、脱班,客运站场出现大规模旅客滞留事件。

各类春运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在春运期间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大规模旅客滞留事件时应对处置工作,以上五类突发事件应急启动,可单项也可多项合并启动。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分工负责、快速反应、协调联动、依法实施的原则,将应急救援和交通疏导工作作为首要任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交通安全畅通。

二、组织机构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建阳市春运办作为我市春运期间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统一负责全市春运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春运期间全市预防和处置春运突发事件的重大措施和指导意见,统一领导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的春运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春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春运应急办联系电话:5822208

2.2办事机构与职责

2.2.1市公安局

(1)负责维护各客运站场区域及周边道路的治安和交通秩序,组织警力确保旅客进出客运站场通道畅顺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做好防爆防火防恐等春运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严厉打击车匪路霸。

(2)在接到实施应急预案的指令后,要及时增派警力迅速到达指定区域。

应急联系电话:5820522、5623814

2.2.2市交通运输局

(1)严格管理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及道路客运秩序。

(2)及时掌握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动态并及时向市春运办报告。

(3)负责安排道路客运应急运力。在实施《应急预案》的情况下,要及时调配应急运力,疏运火车站及各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的滞留旅客。

应急联系电话:5843151

2.2.3建阳公路局

受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公路中断时,迅速组织抢修队伍,尽快恢复交通畅顺。

应急联系电话:5828939

2.2.4市安监局

协调春运期间全市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及春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应急联系电话:5838966

2.2.5市卫生局

(1)在春运期间准备好医疗救护应急力量。

(2)在接到实施应急预案的指令后,要及时派遣医疗救护队进驻客运站场及旅客紧急疏散点,全力抢救伤病人员;安排医疗单位做好伤员救护工作。

(3)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救治工作,按相关卫生应急预案开展客运站场的消毒和防疫工作。

应急联系电话:5822464

2.2.6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协助做好滞留人员的安抚工作。

应急联系电话:5822746

2.2.7市民政局

及时调配一定数量物资,确保滞留人员有足够的食品、保暖设施,避免滞留人员出现“受冻、挨饿”等情况出现。

应急联系电话:5631866

三、预警预防与信息报告

3.1 信息监测预测

3.1.1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开展春运突发事件隐患调查,监测并掌握可能导致春运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

3.1.2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要遵循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各类春运突发事件进行预测分析。预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处的气候条件,周边的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等。

(2)事件的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

(3)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3.1.3 通过预测分析,若发生春运突发事件的机率较高、影响较大,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早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同时迅速报告市春运办。

3.2 信息报告

3.2.1 春运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以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值班系统为主渠道。

3.2.2 发生春运突发事件,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必须立即报告市春运办,市春运办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应急办,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3.2.3 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隐患、采取的措施、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3.2.4 信息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和后续情况报告,基本情况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后续情况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

3.2.5 有关法律、法规对春运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应急处置

4.1自然灾害应急处置

4.1.1受自然灾害影响,出现长时间道路中断无法通行情况

(1)交通部门迅速向全市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火车站码头发出紧急通知,密切注意沿途路况,情况严重时,汽车客运站、火车站码头要立即停止预售客票行为,避免发生旅客滞留或受困。

(2)公路部门迅速组织抢修队伍,对市内中断道路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道路交通畅顺。特别当因天气原因导致路面到结冰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尽快恢复交通。

4.2事故灾难处置

4.2.1发生交通严重堵塞

当发生交通严重堵塞或重大交通事故时,如交通堵塞在1小时以上,交警执勤人员要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处置,同时向上级部门和市春运办报告。交警部门要尽快排除交通堵塞,做好事故处理,恢复交通。公路部门对受损道路迅速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通车。

4.2.2发生火灾事故

当运输工具、客运站场等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时,现场工作人员要迅速疏散群众,维持秩序,抢救伤员和财产,并立即向消防部门和市春运办报告。消防部门要迅速调派消防车辆和人员到达现场灭火。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增派力量维持现场及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卫生部门实施紧急救护。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4.3.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卫生防疫、公安等部门立即对疫病传播区域进行警戒、隔离,对被传染人群进行救护,做好防疫处理。如发现严重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应立即向卫生部门和市春运办报告,并就近及时隔离治疗,切实防止因病人跨地区求医或流动而导致疫情扩散。各运输企业、客运站场要加强对旅客携带、托运的物品的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乘车船出行。一旦发现来自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要立即暂扣并请市动物防疫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必须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疫情。

4.4公共安全事件处置

4.4.1发生爆炸事件

(1)运输工具、客运站场如发现可疑爆炸物品,现场执勤人员(包括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要迅速疏散群众,控制现场,及时向市春运办和有关部门报告,市公安局要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2)发生爆炸事件时,现场执勤人员要迅速组织旅客疏散和实施抢救,维持现场秩序,划定警戒区域,搜捕凶犯,同时立即向市春运办和有关部门报告。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要迅速调派力量前往现场处置,实施救护。当地医疗部门立即派出足够人员实行抢救,人员不足时,迅速向邻近医疗单位申请增援。

4.4.2发生恐怖袭击事件

(1)客运站、运输工具、运输道路、旅客等目标受到恐怖袭击威胁时,现场执勤人员要迅速疏散旅客远离袭击目标,维护现场秩序,及时向市春运办和有关部门报告。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迅速调派力量前往现场组织处置,实施救护。

(2)当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袭击事件时,市公安局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由市协调调集兵力、警力进行处置,迅速平息事件。

4.4.3发生群体性骚乱事件

(1)如运输长时间受阻,滞留客运站旅客聚集闹事,现场执勤人员要及时做好劝导和秩序维护工作,并立即向市春运办和有关部门报告。公安、交通等部门迅速增派力量前往现场组织处置。对现场闹事及故意破坏人员,要立即予以扣留,并移交市有关部门审查处理。

(2)当出现不法分子趁乱进行等违法犯罪活动时,现场执勤人员要坚决制止,公安干警应将首犯抓获并迅速带离现场。各客运站场所在地公安机关要负责对不法分子进行监控、取证,为事后依法处理提供依据。

(3)当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暴乱时,市公安局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由市协调调集兵力、警力进行处置,迅速平息事件。

4.5发生大规模旅客滞留事件

当车站滞留旅客接近候车室容量上限、聚集站场人群出现拥挤时应采取应急措施:

(1)市春运办发出实施《应急预案》的通知。市春运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春运办成员开通所有通信设备,随时待命。

(2)市春运办向市政府申请增派执勤人员,执勤人员应在30分钟内到达站前广场区域。

(3)交警部门对站场周边地区及各进出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交警输大队制定。

(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调配应急运力,紧急疏运滞留旅客至应急疏散安置点。

(5)各站场开通广场广播,说明旅客滞留原因和调配运力情况,稳定旅客情绪,并引导无票旅客改换行程或改乘其它客运交通工具,及时向市春运办通报铁路列车客运班车运行情况,并调整、增派运力,配合疏运旅客。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滞留人员安抚工作。

(7)民政部门配合政府做好滞留人员保暖、防饥饿等物资准备工作,及时有序发放给有需要的旅客。

(8)卫生部门要及时设置临时医疗服务点,为有需要的乘客提供简单医疗处理。

五、应急响应

5.1.1分级负责

春运期间发生春运突发事件,由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1)发生四级(一般)春运突发事件,由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市春运办做好指挥、协调工作。

(2)发生三级(较大)春运突发事件,由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市春运办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指导。

(3)发生二级(重大)春运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上报市春运办,市春运办接报后迅速启动对应预案进行处理。

(4)发生一级(特别重大)春运突发事件,由事发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市春运办接报后迅速启动对应预案进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南平市春运办。

5.1.2 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5.2 总结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将应急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为今后妥善处置春运突发事件积累经验。

六、预案演练与调整

6.1演练

各级政府与部门要在春运前实施至少一次演练,按照预案要求排查隐患、演练报送、响应、处置内容。

第8篇: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范文

一、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旅客滞留、引发群体骚乱、危害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因雨雪冰冻天气引发的;

2、因道路交通安全引发的;

3、因春运车辆故障引发的;

4、其它与春运有关的突发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可能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二、工作原则

加强预防,快速反应,以人为本,损益合理,分级负责,联动处置,资源整合,依法规范。

三、组织体系

本区春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区春运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春运办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具体执行春运应急处置工作。(市春运办另有安排的除外)

区春运工作领导小组由孙剑甫任组长,成员由宣传部、建设部、社发局、城管局、安监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交警大队、运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春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市春运办应急领导机构决定的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区春运办,由郑卫国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局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四、工作机制

区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群体,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工作。

(一)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如参加春运车辆企业)负有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应急处置。局相关部门职能部门也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突发群体,事件进行先期处置,要及时调配力量,做好预警处理,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二)事件处置

1、滞留旅客处置

滞留旅客主要由运管部门及公安部门负责,区春运办负责协调指挥。运管部门负责住、食、饮、照明,公安部负责人身财产安全。主要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对滞留旅客做好住、食、饮、医等各方面的服务工作,区春运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及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滞留旅客不被冻着、不被饿着、不被渴着;同时要确保滞留旅客有病能及时治疗,人身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一旦情况好转,千方百计增加运力,使滞留旅客能早日返乡。同时,各单位要尽力安排不能返乡旅客在当地过一个舒心的春节。

第二,区运管部门负责调配应急车辆。区有关运输企业要加强与主城区客运站的信息沟通,适时、适量的发送需在杭州中转的旅客来杭转车。各运输单位要根据实际天气情况发车,各客运班车要服从当地交警的指挥和管理。如天气情况恶劣,无法保证安全的,要坚决停班,待情况好转再行发班。

第三,区春运办负责就近确定若干旅客安置点,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旅客能安全有序安置。

2、道路故障处置

区春运办及城管、交警部门要加强各路段的巡查管理,对涉及安全的各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要特别加强重点路段、桥梁的除雪、防冻、清障工作,各公路业主单位要积极配合春运部门工作,尽最大努力,保持公路安全畅通。

3、车辆故障处置

区运管部门要与具有一定规模、信誉较好的道路客运企业签订的突发公共事件运力征用协议,做好应急运力保障,

并组建应急队伍,做好人员的培训工作。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车辆随时等候应急;

4、客运秩序处置

旅客滞流时,非法营运会有极大生存空间,运管、交警、公安、城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从重处理含“四小车”在内的无证无照、非法营运的车辆,严格禁止这些无安全保障的车辆带客上路,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五、责任与奖惩

区突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要对参加春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旅客滞留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预案管理

第9篇: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范文

关键词:道路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抢险

中图分类号:U41 文献标识码:A

目前,公路运输成为我国运输方式的主要途径,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突显其要,特别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治,公路管理部门责无旁贷。就道路安全应急抢险工作谈些自己的看法。

一、辩识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类别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主要包括道路水毁、路面冰冻、滑坡、泥石流、台风、地震等;另一类是人为突发事件,如交通事故、桥梁垮塌、路面抛撒(或堆积)、路面坍塌(或挖掘、机械损毁)、机械伤人、高温中暑、烫伤、触电事故、火灾等。

二、明确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

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目标是通过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尽可能地降低事故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

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包括下述几个方面: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防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抢救受害人员是应急救援的首要任务,在应急救援行动中,快速、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送伤员是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的关键。由于重大事故发生突然、扩散迅速、涉及范围广、危害大,应及时指导和组织员工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必要时迅速撤离危险区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在撤离过程中,应积极组织员工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迅速控制事态,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及时控制住造成事故的危险源是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任务,只有及时地控制住危险源,防止事故的继续扩展,才能及时有效进行救援。应尽快组织工程抢险队与事故单位技术人员一起及时控制事故继续扩展;消除危害后果,做好现场恢复。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空气等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监测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及时清理废墟和恢复基本设施,将事故现场恢复至相对稳定的基本状态;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评估出事故的危害范围和危害程度,查明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调查。

三、制定完善的应急抢险预案

(一)制定应急抢险预案的目标

更好的适应法律和经济活动的要求;给企业员工的工作和施工场区周围居民提供更好的安全环境;保证各种应急反应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指导应急预案按计划有序地进行;防止因应急预案组织不力或现场援救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而延误事故的应急援救;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帮助实现应急预案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神”。

(二)应急预案制定的原则

1、安全第一,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2、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

3、以人为本,优先保护大多数人,优先保护贵重财产。

(三)应急抢险预案的主要内容

完善的应急抢险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说明编制顶案的目的、工作原则、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等。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明确各组织机构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突发事故应急响应全过程为主线,明确事故发生、报警,响应、结束、善后处理处置等环节的主管部门与协作部门;以应急准备及保障机构为支线,明确各参与部门的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预防行动,预警支持系统,预警级别及(建议分为四级预警)。

4、应急响应:包括分级响应程序(原则上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启动相应预案),信息共享和处理,通讯,指挥和协调,紧急处置,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群众的安全防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事故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新闻报道,应急结束等11个要素。

5、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保险、事故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6、保障措施: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技术储备与保障,宣传、培训和演习,监督检查等。

7、附则:包括有关术语、定义,预案管理与更新,国际沟通与协作,奖励与责任,制定与解释部门,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等。

8、附录:包括相关的应急预案、预案总体目录、分预案目录、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等。

四、开展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