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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精选(九篇)

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

第1篇: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范文

从市场在配置社会经济资源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来看 ,我国已进入市场经济社会 上 ,但现行宪政民主却基本定型于计划经济社会。因此 ,现行宪政民主对于市场经济社会 ,难免存在不完全适应的情况。所以 ,现行民主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 ,但如何调整呢 ?笔者拟根据经济与政治间的互动关系原理对此作出尝试性回应。

我国市场经济社会有两个方面的特征 :其一是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的特征 ,主要表现为宪法序言关于社会主义道路的宣告 ,第 6条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 ,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宪法修正案第 5条关于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宪法第 8条第 2、3款、第 9条第 1款以及第 1 0条第 1款的有关规定等 ,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 ,称为基本经济制度特征 ;其二是经济体制方面的特征 ,主要表现为宪法修正案第 7条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 ,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非本质性特征 ,称为经济体制特征。市场经济社会的体制性特征的各种具体属性是有关经济体制自身固有的东西 ,不论姓社姓资 ,只要发育水平相等 ,它就有相同的经济属性。但这并非与基本经济制度毫无关系 ,事实上 ,后者虽不能决定其有无 ,但却主导或限制着它们的作用力方向。

马克思主义认为 ,“第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由此而决定产生的社会结构 ,是该时代政治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2 “任何民主 ,和任何政治上层建筑一样 ,归根到底是为生产服务的 ,并且归根到底是由该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决定的。”3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民主 ,是由该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它可以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 ,也可以阻碍其发展。

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 ,是一种协调国家权力所有权 (在实践中表现为公民权利 ,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公民的政治参与 )与国家权力行使权 (在实践中体现为国家权力 ,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国家权力的配置 )的方式 4。根据经济决定政治的原理 ,我们可以将民主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加以区分 :即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相联系的体现国家阶级本质的特定内容和与社会经体制相联系的实现其特定内容的表现形式。民主内容决定民主形式 ,但民主形式可以促进民主内容发展 ,也可以导致这种民主的衰亡。

比较而言 ,现行民主的内容即人民民主与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特征是适应的 ,并且已趋于相对稳定 ,而现行民主的形式即国家权力的配置与公民的政治参与离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经济体制性特征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因此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点应当放到民主形式建设上 ,具体来说 ,就是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公民的有效政治参与。

在政治现实中 ,国家权力往往表现为相对独立于公民权利之外而存在的集中运用的物质力量 ,具有通常分散存在和运用的公民权利所无法比拟的强度。因此 ,国家权力一旦形成就极易反过来控制公民权利 ,甚至奴役公民本身 ,使公民与国家机关及其官员之间政治上的主仆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换位 ;此外 ,由于国家权力具有强烈的利益属性 ,极易转化为或还原为以金钱为代表的物质财富 ,因此失控的国家权力势必成为腐败之源。

“只有代议制成功地保证了政府的行动确实是按照人民的愿望和需要办事时 ,我们才有理由称之为代议制民主”5,真正的民主 ,必须是少数人的执政受到多数人的有效监控。为了确保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控制 ,除了应当保持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基本比例并加强这种权利的建设外 ,另一个不可或缺的措施就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强度 ,不仅应适当分散国家权力以减弱其强度 ,同时还应当让国家权力的不同构成部分之间形成一定形式的制约与平衡关系以自我抵销一部分强度。这后一点对于一个公民自治程度不高的国家尤为重要。而要确保国家权力的运作不致于反仆为主 ,不违背国家权力委托人的意志和利益 ,其基本途径就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和加强公民政治参与 ,这正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民主建设的根本途径。

我国现行国家权力配置模式基本形成于计划经济社会 ,国家权力高度集中 ,高度垄断 ,适合于计划经济体制和人治 ,而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 ,改革十余年来 ,针对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局部调整 ,但总的看来 ,并未从制度上去解决根本问题 ,现行国家权力结构仍存在诸多弊端 ,具体表现为 :

1 .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不明晰 ,党权、党政关系不明晰 ,“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 ,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 ,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6这种关系不明晰造成党不适当地直接干预国家具体事务 ,不仅影响宪政与法治 ,也影响党自身建设。

2 .权力配置不合理 ,表现为权力分工不明 ,自由裁量权过大 ,权力越界行使 ,导致权力运行的失控。从横向权力配置看 ,政 (政府 )权 (权力机关 )关系、政、权与司法机关关系都不明晰 ,各级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由于职能虚化 ,长期形同“橡皮图章”,使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受到极大抑制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从纵向权力配置看 ,尽管宪法第 3条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 ,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但这毕竟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 ,而迄今为止仍未有一部具体的专门法来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 ,所以多年来我们总是迷惘于“一放就乱 ,一收就死”的尴尬境地 ,而且由于缺乏法制的界定和保障 ,“权力下放”后地方政府功能急剧膨胀 ,增强了地方利益扩张意识和垄断意识 ,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保护主义”等怪圈 ,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减弱 ,地方政府行为短期化。

3 .监督制约乏力。由于权力配置的不合理 ,权力分工不明 ,故无法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监督制约 ;监督机制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使得监督制约往往不能落到实处。现在看来 ,还是要从根本制度上解决问题 ,依法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 ,构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权力结构。

1 .把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纳入法制轨道。从法理上而言 ,党不是一级国家机关 ,不能行使任何国家权力 ;但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 ,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 :要把党权、党政的关系厘清 7 ;可以考虑在适当时候直截了当地制定一部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关系法 ,把所要确认和规范的内容包括进去。

2 .在权力配置问题上 ,主要是确立人民代表大会的应有地位和赋予其实际职权 ,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 ,缩小行政机关的权力 ,保证司法机关完整独立地依法行使权力 ;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身建设 ,使其担当起应有的责任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适当划分各种国家机关的权力限度。在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上 ,在保证中央权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 ,可制定一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或者通过《立法法》来确认和保障这种关系。

3 .针对现行监督制约弱化的现状 ,除强化各国家机关内部监督外 ,还应加强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来保证宪法实施 ,制定一部专门的《监督法》来协调各种监督机制 ,成立权威性的专门反腐败机构来加强廉政建设等。

总之 ,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民主的实现 ,防止反仆为主 ;但是 ,国家权力不能过分分散 ,必须相对集中而足以防止政府功能的失效和防止公民滥用权利 ,维护必要的社会秩序 ,这对一个缺乏民主经验的国家尤为重要。

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实践公民权利 ,保障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一般认为 ,公民的政治参与有助于政府最大限度地集中公民的意愿 ,防止决策的片面性 ;有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以补权力制约之不足 ;有利于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 ,增强公民的政治责任感。所以 ,公民的政治参与也是保障实现民主的重要途径。

在中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为公民实现政治参与提供了广泛的途径 ,公民的政治参与率也相当高。但是 ,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存在一些问题 ,呈现出高参与率与低参与质量并存的现象 ,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 8;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 ,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政治冷漠”,这种政治冷漠并非意味着公民政治意识的完全消失 ,而是意味着人们的政治注意力相对和暂时的转移 ,因而可以说是一种政治能量的积累期 ,这种政治冷漠一方面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相对政治稳定和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 ,但时间长了就会因公民参与政治过程的减弱而导致政府行为合法性与权威性降低和对政治过程的监控程度降低而导致公共权力异化。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归纳起来 ,主要有两点 :(一)政治参与水平不高 ,主要表现为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低 ,参与的理性化较低等 ; (二)政治参与的机制不健全 ,主要表现为参与的渠道不畅、参与信息有梗塞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不断提高 ,如果不及时加强公民的政治参与建设 ,使公民的利益表达能够在合法渠道内得以实现 ,势必影响我国的政治稳定。因此 ,提高政治参与质量和健全政治参与机制已成为公民权利建设的必然要求。

1 .提高政治参与的质量 :(1 )营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文化 ,为政治参与创造良好的政治心理背景 ,大致说来 ,要培养普遍的平等观念、广泛的自主意识、强烈的责任感、和法制精神 ,克服政治急躁和政治冷漠情绪 ; (2 )适当提高政治过程的公开化和透明度 ,使公民的政治参与落到实处 ; (3 )把公民的参与行为与其实际利益联系起来 ,提高参与质量等。

2 .健全政治参与机制 :(1 )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政治参与机制 ,即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 ; (2 )发展直接民主形式 ,如创制、罢免和复决 ,以济代议制民主之穷 ; (3 )建立和健全大众传播媒介的组织结构 ,使新闻传播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网络体系 ,在整个社会中形成广泛的、大量的信息流 ,为广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更多的渠道。

注 :1参见左羽、书生 :《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国家财产所有权》,《中国法学》1 996年第 4期。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 ,第 81页。

3《列宁全集》第四十卷 ,第 2 76页。

4参见拙文《论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探索》1 997年第 3期。

5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编译《宪法》第 1 48页 ,知识出版社 1 982年版。

6《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第 3 2 8-3 2 9页。

7参见郭道晖 :《权威、权力还是权利》,《法学研究》1 994年第 1期。

第2篇: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范文

[论文摘要市民社会就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追求多元化和民主的社会。这种社会为法治的成长创造了适宜的社会环境。市民社会孕育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促进法律形式化,市民社会权利和制约国家权力。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及特征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及演变

“市民社会(civilsociety)这一概念源于西方,它在思想史上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在西方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中,“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文明社会”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别,和政治国家混为一谈,这种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已经失去了在当代的价值。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强调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并坚持市民社会更多地具有经济性而非政治性的内容。最早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做出明确划分的是黑格尔。针对黑格尔的国家决定社会的观点,马克思指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社会决定国家,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非相反,当代市民社会理论的主流着重强调市民社会的社会关系领域和文化一意识形态领域,主张以市民社会—经济—国家的三分法来代替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当代最具影响的两位市民社会理论家首推葛兰西和哈贝马斯。葛兰西强调市民社会的文化意义而非经济意义。哈贝马斯提出了“系统世界”和“生活世界”的二元分析框架。他主张重建“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以便使社会文化系统渐次摆脱政治化和商业化以及技术统治论的影响而获得独立的发展,进而重现生活本身的意义和价值。

(二)市民社会的特征

综合各种论说,我们可以看到现、当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包括以下基本特征摘要:第一,市民社会是独立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成员的自治领域;其次,市民社会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第三,市民社会中的交往和活动以自愿为前提,遵循契约原则;第四,市民社会是在民主、自由的呼声及其为争取自身地位、权利的动力中产生的,所以它以民主、自由为核心,奉行法治。

二、法治的内涵及特征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定义,法治是指“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p199)笔者认为,理解法治内涵,应当把握三个方面的规定性。首先,法治是指一种特定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社会主体一律遵循法律,非凡是国家权力受到法律的有效制约。在这一意义上,法治和人治相对应。其二,秩序是遵循规则的结果状态,法治秩序是建立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之上的,这种法律制度具备形式合理性特征。对于这种特征,富勒称之为法律的内在道德。这种内在道德包括八个要素摘要:(1)一般性或普遍性;(2)公布或公开;(3)可猜测性或不朔及既往;(4)明确性;(5)无内在矛盾;(6)可为人遵守;(7)稳定性;(8)官员的行为和已公布规则的一致性。其三,“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2)(p334法治的这种规定性体现法治的实质合理性,法治追求的价值目标包括民主、平等、自由和人权。

三、市民社会的法治功能

西欧中世纪末期市民社会的形成和运动,直接导致了城市自治制度、城市法的确立、罗马法的复兴和商法、海商法体系的建立,从而推动了作为法治重要特征的法律形式主义运动在西欧的兴起和发展,造就了近性的形式主义法律的主体架,为法律形式主义运动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基础,从而以一种自下而上的方式推动着西方法治的发展进程。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以及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全面确立,西方市民社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充分发挥,和此相适应,西方法治在自然演进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得到了逐步的完善,为西方社会的稳定繁荣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支持和保障。由此,我们发现市民社会的形成和成熟对法治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市民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追求多元化和民主的社会。正是由于它所具有的独特特征和价值要求,使得市民社会成为现代法治得以存在并良性运行的基础。

1.市民社会孕育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

法治的终级关怀是人的自由。自由是人类本性所求,它体现了社会主体对自身价值、尊严、人格和理想的执着追求。在论述法律和自由的关系时,马克思也指出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3)(P71)在法治精神中,作为体现人之尊严、人格的价值要求,除了自由,还有和之密切联系的平等观念。但现代法治所要实现的平等主要是机会均等。机会均等在法律上表现为法律地位、权利能力的平等,这种平等和自由是和谐统一的。法治所要促进的价值目标首先应当是意义上的平等。

市民社会是以多元化自由产权为核心的市场经济社会、是一种契约社会,必然孕育着自由和平等。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的内容、形式和实现程度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经济条件。不仅如此。作为意识形态的自由观念也是如此。马克思强调商品经济对自由观念的促进功能。“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4)(P77)近代市民社会出现以来,它一直存在着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和整合,并追求着自由的、自决的人的个体完善的目的,并塑造了市民社会的理性规则秩序。市民社会答应个人及机构追求多样化的目标,但并不答应不择手段地追求这些目标,而是要对冲突进行合理的控制来达到市民认同、社会整合和理性规则秩序。这种理性规则秩序即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市民法”,它是一定的社会法规,这种法规能够正式或非正式地涵盖斗争的全部领域,对冲突实施有效的管制。这种理性规则秩序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为公众普遍遵守,它立足于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和整合的过程中,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法律的至上性和普遍才得到逐步确认。

2.市民社会的经济形式促进法律形式合理性发展

在追求自由和平等过程中,法治是人类社会最有力的手段。这种手段就是法律形式化。西方近代法律形式化运动,固然有其自古以来的尊法重法传统、崇尚法治的精神、普遍性和体系化的教会法等因素的重大影响和功能,但其更深层、更根本的动因,则源于市民社会精神的涌动并融入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之中的独特进程。[5)(P85)

市民社会是由独立的个人组成的,个人的独立性是市社会的首要特征和存在条件。市民社会又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社会,而多样化个人利益的实现途径主要是经济活动,因此经济领域在市民社会中具有核心地位。作为法治秩序内涵的法律制度的形式合理性特征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发展都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具有内在的联系。首先,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非凡是私法制度的完备性发展。市场经济活动具有开放性、自主性和多样性特征,市场经济下的社会关系比之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丰富而复杂。这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内在地要求权威性法律规则的调整和规制,要求法律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资格、确认市场主体财产权利、规范交易行为和建立有效的纠纷处理和责任救济方式。其二,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具备形式合理性特征。在市场经济下,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易追求和实现经济利益。由于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它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时刻威胁着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出于对经济利益的强烈关心和算计,市场主体要求通过法律规则建立对市场交易过程和结果的合理预期,使市场交易活动在法律规制下具有一定的可猜测性,从而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这种预期规划和处理其交易行为。符合这种要求的法律制度必须具备一系列形式合理性特征,包括公开性、明确性、稳定性、一致性和不溯及既往等等。其三,市场经济还进一步要求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市场竞争关系的存在,客观上制约着市场主体只能共同选择在公平交易秩序中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为了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市场主体不仅要求国家制定符合经济理性的法律规则,而且要求国家作为市场活动的裁判者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公正地行使权力。

3.市民社会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近代法治产生和运行是以权利制约和权利保障为基础和核心的,并强调当权者和其他人同样服从既定的法律,而这一制约保障及法律至上的要求,则主要是由市民社会多元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分享和制衡来获得保证和实现的。这不仅使专断权力难以立足,而且也使得权力和权利都服从于共同的规则而纳入法律规制的框架之中。

首先,从总体上来讲,个人享有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形成对国家集权的社会消解。其次,市民社会组织的多元化,自主化发展,形成了对国家权力的分割和制衡。市民社会组织将分散的个人资源和能量聚集在一起,使民间零散的呼声转变为团体的诉求,从而对国家权力机构及政府官员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使国家权力必须对法律和公众的意愿负责。再次,市民社会形成多元利益中心分散国家对资源的独占从而遏制国家权力。在一种非政治化的经济制度下,市场化必然要削弱政治权力对经济活动的直接控制。市场经济促进了社会阶层的分化,使利益主体趋于多元化。最后,由于市民社会是公共领域高度发达的社会,对内,它是市民社会成员相互沟通的机会和场合;对外,它是市民社会行使民利、监督执政党和政府、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的有力手段。

其实,对于政府而言,来自市民社会的批评和压力,应当被视为一种珍贵的施政资源。它可以促使政府更真实、全面地了解民众的意愿、呼声、要求和希望,使社会和国家之间保持良性的互动,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民主制度才会获得旺盛的生命力。

第3篇: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构成 特征 法治意义

2011年3月10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也明确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出和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享有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保障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及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利而制定并修正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从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以确立,同时,第一次把“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定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至从1997年提出到2010年形成,其经历了一个探索、实践和不断发展的过程。大致上,可以把它分为三个阶段:在九届全国人大期间,“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十一届全国人大期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改革开放尤其是1992年十四大后提出并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社会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文化等状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和成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统帅,以基本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律所构成的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容完善、关系和谐的体系。

按照法律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划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层次”,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三个位阶的规范性文件。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是在深刻总结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的基础上,在党领导全国人民实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历史进程中不断推进的;也是在党领导全国人民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社会主义道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坚定步伐中不断发展的 。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扎根于本国国情、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生长起来的,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和时代精神。概括地说,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本质特征,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新形势,并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部法律规范和各项法律制度,以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各项基本制度,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要求。

――时代特征,体现改革开放的要求。这个法律体系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逐步形成的,它反映和肯定了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经验,也适应了改革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妥善处理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又吸收借鉴了人类社会发展文明成果。

――结构特征,是统一而又多层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而由于历史原因。不同的立法主体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都是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他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整体。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法治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整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的要求,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这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全面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肯定了民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为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平台和法治保障。

(二)全面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关人权的法律制度,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对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人权作了具体规定,从法律和制度上切实保证公民所享有广泛的真实、普遍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且,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服务民生、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全面而系统的法治保障。

(三)全面规定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律制度,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充分肯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了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了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以及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切实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四)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立法制度,全面规范了立法体制,健全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建立法律体系,为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提供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

(五)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行政法律制度,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系统化的法律指导,有利于规范和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监督和保证政府依法行使权力。

(六)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保障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得实现,推进了司法体制机制得改革和司法公正实现。

参考文献:

[1] 吴邦国. 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讲话[J]. 海南人大, 2011,(06)

[2] 法言. 重大的意义――话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三)[J]. 中国人大, 2011,(13)

[2] 张少瑜. 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建构学术研讨会综述[J]. 法学研究, 2000,(05) .

[4] 潘在清.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几点看法[J]. 海南人大, 2011,(07)

第4篇: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范文

对私有财产得宪法确认和保护是第四次修宪得一个重要内容。古今中外,征收都是国家财政得主要来源。本文在分析税费关系得基础上,主要论述了行政征收得涵义和特征,以及行政征收的法治与公平公正原则、效率原则、费用拆偿原则和对等原则,并论述了行政征收的理念与功能。

一、行政征收的特征

1、强制性。行政征收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实质上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征收权,这种权利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效力。因此,实施行政征收行为,不需要征得相对人得同意,甚至可以在违背相对人意志得情况下进行。

2、无偿性。国家为了完成其职能,维护其统治,必须耗用一定得物质资财,而作为凌驾于社会生产之上得管理机构得国家行政机关,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创造财富。

3、法定性。行政征收直接指向得是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由于其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其对相对人的权益始终都具有侵害性。因此,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征收行为的侵害,必须确立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则。

二、行政征收的原则

1、法治与公平公正原则。

2、效率原则。

3、费用抵偿原则。

4、对等给付原则。

三、行政征收的理念

(一)、行政征收的法理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如果没有了财政资金的支持,国家机器就不能正常运转,整个国家就会瘫痪。所以,财政资金可以说是一个国家的命脉。

(二)、行政征收的理念

1、法治是行政征收的基础。。

2、公益是行政征收的目的。

3、人权是行政征收行为的界限。

4、程序是对行政征收的法律控制。

四、行政征收的功能

行政征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国家财政支持整个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并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公平、人权也是最终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行政征收 特征

原则

理念

功能

行政机关致力于管理和服务社会就必然需要一定的财产,这些财产主要是通过民法或行政法上契约的方式取得的,但是如果仅依靠这两种方式并不能满足行政上的需要。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承认行政主体在必要时根据单方面意志而不是契约强之区的公民财产权,这种在行政国家时代所经常使用的行政手段就叫做征收。由于征收主要是一种国家公权力的运用,而该权力享有者主要是行政主体,所以征收又可称为行政征收。[1]所谓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为。我国的行政征收分为税收征收和行政收费两部分。

受多年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传统的影响以及当前进行的改革开放大环境下,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征收行为,例如征收 土地用于道路、房地产或开发区建设,城市旧房拆迁改造等。然而由于我国并没有有关征收的统一立法,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征收的研究和讨论也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可以说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统一的行政征收制度。此外各地方政府大多通过规章甚至一般的红头文件来规定本区域内的征收规则,但因囿于地方利益、基层政府官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各地方有关行政征收的规范性文件对被征收者(公民或集体)利益的保护明显不足,最终导致社会上有关征收的问题频发,已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综观各国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条款,一般都包括两大部分:首先是规定公民财产权由宪法保障,不容任意侵犯;紧接着就是公民的财产权要受到一定限制,国家在必要时可以对财产进行剥夺或限制(征收)。表面上看来,把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征收规定在财产权保护保护条款里似乎是矛盾的,实则不然。因为在进入福利国家社会后,政府为了更好的为公众谋福利致使征收在所难免,所以在这一前提下,如何限制征收以及如何保障征收过程中的公民财产权就成了关键所在。宪法中的征收条款则恰恰规定了有关征收的条件、规则,是对征收这一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主要活动的规制,所以对征收的规定本质上就是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正因为以上两个原因,在2004年的第四次宪法修改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在宪法中明确肯定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笔者认为,以此次修宪为契机,建立我国的行政征收制度已势在必行。本文主要从特征、原则、理念和功能几个方面对行政征收做一探讨。

一、行政征收的特征

1、强制性。行政征收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实质上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征收权,这种权利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效力。因此,实施行政征收行为,不需要征得相对人的同意,甚至可以在违背相对人意志的情况下进行。征收的对象、数额及具体征收的程序,完全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无须与相对人协商一致。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征收命令,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2、无偿性。国家为了完成其职能,维护其统治,必须耗用一定的物质资财,而作为凌驾于社会生产之上的管理机构的国家行政机关,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创造财富。因而,只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通过行政征收来取得所需物质资财。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就转移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负责分配和使用,从保证国家财产开支的需要。行政征收必然是无偿的,是财产的单向流转,无需向被征收主体偿付报酬。

3、法定性。行政征收直接指向的是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由于其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其对相对人的权益始终都具有侵害性。因此,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征收行为的侵害,必须确立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则。将行政征收的整个过程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具体的行政行为受相对稳定的法律支配,使行政征收项目、行政征收金额、行政征收机关、行政征收相对人、行政征收程序都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这是现代行政、特别是侵益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只要没有法律根据,任何擅自决定征收的行为,都是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都为国法不容。行政征收法定性具体表现在:

(1)行政征收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征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但是,在具体的行政征收中,哪一个行政机关成为某一特定行政征收主体,则由法律予以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征收中的各种税收,除关税由海关征收外,其余的均由国家税务机关组织征收。我国现行税务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大致是:在中央财政部设税务总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分别设税务局,县、市设税务局,县以下设税务所,大中城市的区域街段可设税务分局,承担具体的税务征收工作。

海关是代表国家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关税的国家行政机关,也是依《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进出口税则》的授权,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税的征收主体。

国家交通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征收某种与交通有关的社会发展费用,因而成为行政征收的主体。

根据有关法律的授权,环保机关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可以成为相应的社会发展费用的行政征收主体。

(2)行政征收的缴纳主体也是法定的。在行政征收法律关系中与行政征收主体相对应的另一主体即缴纳主体,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负有缴纳税款或其他款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每一项具体征收的税和费,都有具体的缴纳义务主体,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必须依法履行缴纳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由于税和费的自身特性,决定了行政征收的交纳主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①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和一般公民个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均可能成为缴纳主体。

行政征收主体与缴纳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具体的征收活动中,征收主体总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而缴纳主体始终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缴纳主体作为被管理者,并不意味着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而是有权依法向征收主体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行政征收的原则

第一,法治与公平、公正原则。法治原则是一切行为的最基本的原则。它应包括两方面的含义:(1)行为主体本身要合法。就是说,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是合法的行政机关,并且还要有法定的职权。(2)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不得法外行政。法治原则是一种基本的、综合性的原则,只要实现了法治,人们才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各种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才能享有充分的自由,他们的各种权利才能得到最大的尊重和保护。同样,在我们的行政征收制度中,法治是前提。实现了法治,就能保证公平、公正原则的实现。具体地讲,公平、公正原则体现在税收公平方面。税收公平又称公平税负,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普遍征税,一是平等征税。通过税收,既可以保障国家财政来源,又可以减少纳税人之间收入上的差距,从而保障社会公平。?

第二,效率原则。效率原则也是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就税收来说,效率原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税收征收过程本身的效率,一是税收作用于社会政治经济的效率。公平和效率作为行政征收的原则,应力求兼顾。在处理问题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灵活多样,不可死板教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平和效率在每一具体问题上不可强求等量齐观,应是一种在质上、总体上的把握和追求。

第三,费用抵偿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确定收费总额的问题,目的是费用逾越禁止。即作出的开支应用行政收费来抵消,而不应该使其成为公众整体承担的开支。不允许行政部门显著提高某一收费项目而为其它项目集资,或是补贴财政,或是挪做他用。计算支出时,应只计算行政部门在人力、物力方面的总体花费,不得考虑其它无关因素。

第四,对等给付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在确定相对人具体交费额时应坚持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对于因对公共设施、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引起的收费,必须根据实际对等给付价值予以确定。在此不得根据“交易价值”、给付受领人的主观价值或其社会关系来量定收费额,收费应尽量与“真正”给付保持对等性。不能衡量或不适宜衡量某一真正给付价值时,如排污费,则必须采取与真实性最为接近的估计准则(可能性原则),受领人的给付能力和社会因素以及给付对受领人的价值皆不在考虑之列。

三、行政征收的理念

(一)行政征收的法理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如果没有了财政资金的支持,国家机器就不能正常运转,整个国家就会瘫痪。所以,财政资金可以说是一个国家的命脉。那么财政资金从哪里来呢?国家是人民的国家,自然应由全民共同来承担,由具有纳税能力的人来承担。其次,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国家也要不断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及福利待遇,同时为实现社会公平,接济社会贫弱者,也同样需要社会的支持,需要全社会来承担。税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良好途径。?

我国行政征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也具有法律上的依据。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在宪法上规定了公民纳税的义务。为实施宪法,我国又制定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消费税法》等法律,对宪法进行细化、具体化,规定了哪些人需要纳税,根据什么标准纳税等。行政收费之所以存在,也有其理论上的依据。最根本的理由在于:特别支出由特别收入来满足。与行政税收这种“普遍性收入”相比,行政收费是一种“特别收入”,是由于行政机关在针对个别人提供特定服务产品过程中的特别支出引起的。特别支出不应以税收来满足,应由受益相对人或其它特别义务主体独自承担。其次,行政收费存在的客观理由,是行政收费在弥补实际上的财政拨款不足。但行政收费是针对特别支出的,应贯彻“费用抵偿原则”,不能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产生盈余来弥补财政不足。否则,则属于乱收费,是应该禁止的。

再次,行政收费存在的理由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理论。为保护资源,对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减少破坏和浪费,对受益人进行收费也是合理的。

(二)行政征收的理念

第一,法治是行政征收的基础[3]。法治首先是一种观念,有了法治观念才可能制订出良法。同时它也是一种行为准则。在良法的前提下,法治是一切行政行为公正合理的基础。[2]从税收法定主义的观点出发,“无承诺不课税”,“无代表则无税”说明的是,涉及公民财产的税收,要由最具广泛代表性的、完全反映民意的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即所谓“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机关行为时,只有从“权力本位”的旧观念中超脱出来,遵从“平衡”、“权利”、“法治”理念,唯法律至上,依法行事,才能够作到公正合理,才能够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的意愿才能够得以真正地实现。

第二,公益是行政征收的目的[3]。真正地法治应以良法为前提,而衡量良法的主要标准就是看它是否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是否具有公意性。显然,只有在民主社会才可能提出法治问题,因为只有通过民主途径产生的法律才可能体现公意和保护公益,只有这种法律才能具有权威性和得到人们的尊重和遵守,从而达到法治状态。我国的法制建设越来越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在立法、执法、守法等各个领域“法律保留原则”得到很好的遵循,体现了最广泛的民主性,代表了最大程度的公意。另外,从行政征收的目的来讲,行政收费和税收征收都是为了社会公益,前者是为了较小的、局部的利益,而后者是为了整体的、全局的社会公益。

第三,人权是行政征收行为的界限[3]。行政法的价值由“管理论”向“平衡论”、“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更加突出了人权在一切行政行为中的至上地位。行政征收应以维护人权为己任和目标,人权是行政征收行为的界限和坐标。一切偏离、背离这一坐标的行为,都是不正当的,甚至是违法的,应予以撤消。当然,这里存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问题。要遵从法治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和“人本位”理念,运用精密的法律技术,正确处理好两者的矛盾,做到既不损害国家利益,又保护人权。在自然的状态下,人权始终是行政行为的界限。?

第四,程序是对行政征收的法律控制。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即使是一部良法,没有公正、合理地程序,也只能说是一部扭曲、变形的法律,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的行政征收制度,在程序法的建设中正向前迈进。虽然现在还没有行政征收程序法,但从法的精神、原则出发,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执法程序,并不断地加以补充和完善,使之最终合法化。合理、公正地程序,不仅能使法律、法规得到很好地执行,实现其最大效能,而且还能对执法主体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因为有了程序,就可以约束执法主体的任意性,使行政执法行为合乎理性,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大有益处,实现程序的控权功能。

四、行政征收的功能

行政征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国家财政支持整个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并调控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公平、人权也是其最终的价值目标。

第一,国家功能。

(1)敛财功能。[4]聚敛钱财或称“集中收入”是征收的基本功能,是征收产生的直接动因。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征收中的税收为其强制性的筹集资金作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以便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比如英、美、日等发达国家,[5]税收占财政收入的90%以上。我国税收大约占同期财政收入的85%以上。所以说,敛财是征收的主要功能。

(2)调节功能。[4]因为税收是国家一切政治、经济活动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在现代社会,税收的调节功能日渐重要。税收是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是对利益的均衡和重新分配,必然对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产生深刻影响。收费也同样如此,通过收费,可以实现对有限资源和准公共产品的合理利用,提高使用效率。对各个社会来说都是如此。因此,科学的征收政策,完善的征收立法,使征收征之有节,分配有度,必然对经济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二,实现社会公平负担,维护社会公平。②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国家财政维系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所以说,根据法律、法规,所有有义务纳税的人都要照章纳税(任何人不得游离于法律之外),并且规定了税率制度,根据具体的负担能力分别课税。这不仅体现出社会公平精神,而且也体现出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而行政收费贯彻“受益者负担”而不是“按支付能力负担”原则,这样也可以实现社会公平。因为对准公共产品的消费具有不同程度的排他性,从而只能有一部分人获得。对于这样的公共产品,如果贯彻“按支付能力负担”原则,由全社会共同负担,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要维护社会公平,就要实行“受益者负担”原则。要求特定利益获得者为给他们带来利益的行政给付作对等给付,这样不但实现了当代社会成员的负担公平,而且追求当代与未来社会在享有自然资源上的平等负担。

第三,实现公意,扩展人权。③无论是税收征收还是行政收费,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那就是为了社会公益。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实现也正是公意所在。所以,可以说,行政征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意。从人权的角度讲,公意与人权有着必然的联系。笔者认为,公意是人权的载体,是人权的集合与外在表现。所以,公民的意愿不断地得到满足人的权利自然就会得以实现,人权就能够得到进一步地扩展。这也正符合了人权的流动性、发展性等特征。人权是流动的、不断扩展的,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权的内涵会更加丰富、丰满。

注释:

①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计价检[1998]614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问题。《价格法》第四十七条,将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作为一种特殊的价格形式,作了原则规定,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在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②毫无疑问,一国政府能力强弱取决于国家财力大小。国家财力主要由下列方式提供:增发货币、发行国债、征税和收费、税费特别是税,是国家财力的主要来源和政府能力的基本支持力量。自近代以来,各国通过税收形式从社会收入中获得财政收入在整个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日渐提高,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高达90%以上,因而有学者将近代国家称为“租税国家”或“税收国家”。

③例如岂埃尔创立的税收保险说,认为国家保护了人民财产和社会公共秩序,人民因此就应向国家支付报酬。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关系如同保险公司与投保者的关系,税收就是国民向国家交纳的保险费。再例如以维克塞尔、格伦采尔、林达尔等为代表人物的税收价格论,认为国家可以分解为构成国家的个人,国家满足公共需要就是满足每个人共同的私人欲望,因此,个人纳税就象为满足私人欲望而购物时所支付的价款。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 沈开举:《行政征收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3] 张守义:《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5篇: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个体;社会共同体;关键;德性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3)01-0153-04

“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1](P3)。就基本属性而言,思想政治教育既有一般教育活动的普遍性,即“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人类社会实践活动”[2];与此同时,它还具有因其所处社会关系和地位所衍生的特殊性,即“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的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内容”[2][3]。普遍性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性质,强调它的实质在于倡导个体对共同体的行为责任和义务;而特殊性则规定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要求,强调它的实施关键在于激发和塑造行为者独立的德性人格。更进一步看,无论是作为特殊性还是作为普遍性而存在的思想政治教育,都具有某种合目的性,要求我们不断探求科学的教育方法,提升教育实效,呼唤社会个体德性人格的塑造。这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出路。

一、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质:倡导个体

对群体的行为责任和义务 作为一种合目的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思想政治教育在我国具有集“政治性”、“思想性”和“教育性”于一身的多元特征。

1.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性”倡导群体对个体义务和利益诉求的反哺

“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性,集中表现为意识形态性。作为一项特殊的实践活动,思想政治教育主要是为宣传和传播统治阶级的思想,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有序和谐发展和稳定服务的,是思想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内容。”[3][4]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统治阶级在我国代表了最广大的社会阶层,统治阶级的意志集中地体现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思想政治教育强调“宣传统治阶级的思想,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从根本上说,我国人民民主的政体决定了我国思想政治教育所宣传的思想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维护的利益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看,作为统治阶级的广大人民群众,一方面是作为群体而存在的,即人民民主的主体,另一方面也是由无数个社会个体所组成,即各个不同的社会个体。如何让这些作为群体一员的个体自觉、自愿、自发地服从和服务于群体,在思想上保持与群体的一致性,在根本利益诉求上保持与群体的协同性,这就要求作为群体一员的社会个体必须切实履行自身对于群体的责任和义务。只有这样,作为群体的统治阶级才能更好地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体的根本诉求和根本利益,并在这一过程中以群体对个体的义务来反哺多元个体的不同利益及诉求。

2.思想政治教育的“思想性”倡导个体的群体责任承担和群体意识觉醒

“思想政治教育中所说的思想,主要是政治思想,即统治阶级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体系或观念体系”[5]。换言之,作为思想政治教育重要内容的思想不是“别人”的思想,不是单一社会个体的思想,而是统治阶级的思想。诚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言,“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6](P89)。因此,作为我国思想政治教育重要内容而存在的“思想”——这一思想体系或观念体系,其直接来源于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是广大人民群众思想精髓的集中提炼和凝结。当然,这种思想并不是说将某一个社会个体的单一思想直接拿来加以利用,而是成千上万的社会个体的思想的凝集和升华,它既取自社会个体,而又高于社会个体;既来源于社会个体,而又有所深化。要让这种思想体系和思想观念为社会个体所喜闻乐见,为其所接受、运行和实践,这就需要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依托一定形式的教育活动,借助一定的教育手段将这种取自于社会个体而又高于社会个体的观念体系纳入到作为统治阶级的群体思想体系和观念中,以社会个体应为的群体责任承担和群体意识觉醒达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

3.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性”倡导正视社会群体框架内的个体独立性

“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性是指以对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政治觉悟的普遍提高产生影响为直接目标,通过遵循教育规律以一定的方式和方法教化人们,帮助人们获得对事物的正确判断和科学认知,从而达到内化,形成正确的法律人格、道德人格和政治人格,以期符合社会的政治要求”[7]。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性”无疑表明,思想政治教育终极目的的实现途径在于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来教化个体,帮助社会个体形成正确的法律人格、道德人格,使社会个体符合群体的政治要求,它明确地体现并指示着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方向性和价值取向。而任何群体都是由无数多个个体所组成的,只有群体中的每一个个体都遵守群体的义务和规范,群体规范才具备存在的可能,只有每一个个体都履行自身在群体中应负的责任,群体责任才能形成并恒久维持,群体也才能更好地守候和服务于个体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看,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就在于倡导个体能在正视自我独立性的同时,将自己放置于社会群体中,作为群体一员切实承担自身的责任,履行个体义务。

归结来看,“传播统治阶级的思想,宣传其思想体系和观念体系,维护其根本利益”仅是思想政治教育的表现形式而非实质。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质在于“倡导个体对群体的行为责任和义务”,如履行社会义务,服从社会规范,遵守社会道德,维护社会法律,弘扬社会公德,传扬社会文明等一系列的社会个体对群体(社会共同体)理所应当的责任与义务。

二、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激发

并塑造行为者独立的德性人格 由上所述,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质在于“倡导个体对群体的行为责任和义务”。思想政治教育目的的达成,关键还在于激发并塑造行为者独立的德性人格,使思想政治教育的所有目标导向活动从人之行为的规范转向人之品质的德性。

1.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决定了其教育的关键在于激发并塑造行为者独立的德性人格

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及其根本利益,与国家机器的职能高度类同,但两者的实现手段明显差异。从手段上看,前者是一种“教化的力量”,后者则是一种“强制的力量”;从模式上看,前者以“违反(犯)——惩戒(罚)”为基本模式,即某种规定范围内,违反就要受到制裁,而后者以“引导——适应”为基本模式,即通过一定的方式引导社会个体接受统治阶级的思想观念和思想体系;从实践的能动性上看,前者强调的是对既定社会规范和行为范式的遵从,更多的是一种“被动行为”,后者强调的是社会个体对某种理念的自我认知与自觉,更多的是一种“主动行为”。以此观之,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比人之行为规范更高层次的、人之品质德性的塑造活动,它需要通过崇高的理想抱负和价值追求,需要通过社会伦理道德的内化,以达至在思想政治教育这一活动和认知上的自我肯定、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

2.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决定了其教育的关键在于激发并塑造行为者独立的德性人格

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主要有“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几个方面。不论是思想观念、政治观点还是道德规范,都是观念形态的东西,这些内容的传递都无法做到如同实物一般的直接交付和给予,需要的是受教育者对内容本身的深刻理解,主动接收并加以践行。而如何保证受教育者本身愿意接受思想政治教育这一活动,接受这一活动所传递的内容、思想、观念、精神乃至情感,这是法律约束等强制手段无法实现的,需要实实在在地激发并塑造受教育者独立的德性人格,使其能够意识到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意识到自己作为独立社会个体所肩负的社会道义、责任和使命,进而变外部力量强制的思想政治教育为自己自发、自觉地追求与学习,最终以德性人格的塑造来形成遵守社会规范、维护社会公德、坚定政治信念的社会个体。

3.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决定了其教育的关键在于激发并塑造行为者独立的德性人格

“精神生产”是思想政治教育现象中最一般、最普遍、最稳定的属性,是思想政治教育现象的本质。[8]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精神生产”的存在,这就决定了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必然涉及“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一种精神传递和精神生产。从这个意义上看,思想政治教育已跳出了一般性知识教育的樊篱,变特定的知识传输为某种形式的精神生产,这种精神生产并不是单纯依靠教育者就可以实现的,其还需要教育双方在精神上的互动与契合。整个思想政治教育只有形成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在对关乎统治阶级思想观念、根本利益等问题上的契合,方能就这些教育的内容形成精神上的联动。这就涉及受教育者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精神省察,如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深层思考,对自我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再认识等,这个过程就是受教育者德性人格的激发与塑造过程。

三、思想政治教育的出路:

还原德性本真,重构思想政治教育 1.基于德性的终极性特征中确立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

德性具有典型的终极性特征。诚如学者陈根法所言,“一个人的生命总是表现为实现某种目标,这种目标也就构成了人生的终极价值”[9]。换言之,以德性为目标的人生价值本身就是自足的和终极的。[10]既然德性的追求可以带来人生价值的自足,那么在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理应将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确立同激发社会个体的德性人格塑造结合起来,在保持思想政治教育主导内容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的基础上,让思想政治教育在目标上更为贴近大多数社会个体对幸福和至善的原初理解,更为贴近社会个体的本真德性追求,进而让其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自觉地将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思想观念、思想体系和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导向、理想信念结合起来,将社会的规范、公德、自我社会责任和义务内化为自愿、自为的德性诉求。

2.依托德性的稳定性特征中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

“德性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社会化后获得的品格,德性一旦形成就表现出较为稳定的性质,可以称为人的第二天性”。[11]从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受教育者两者间的联系看,一方面,社会个体的德性一经形成,就生成了某种稳定性;而另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也是相对稳定的。要保持思想政治教育在内容上与社会个体的长期适切性,这就需要在教育内容的稳定性和受教育者德性的稳定性之间找到一个“彼此对应的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个体在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可以形成适合的、相对稳定的德性塑造的过程。这就要求依托德性的稳定性特征来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将个体一般德性塑造的规律、生长点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方法、规律进行科学对接,尽可能使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一方面符合其本质需求,另一方面符合社会个体德性生成的稳定性特征。

3.借助德性的导向性特征来型塑思想政治教育的模式

德性的导向性是一种为善的天然倾向,这种倾向显然不是一时的、偶然的冲动,而是一种稳定的“精神定势”。[12](P56)以此来看,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个体德性塑造也具有为善的稳定精神定势,换言之,任何一个社会个体都具有天然的德性倾向,只要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全面清晰地找到社会个体的这种德性并加以因势利导地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自然而然也就能演变成社会个体的德性塑造过程,其实效不言而喻。在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模式尚且未能很好地形成与个体德性塑造的结合的当下,借助德性的导向性特征型塑思想政治教育的模式(如变传统的思想指导为思想引导,变传统的政治观点教育为以爱国主义教育、爱党教育为主导的新型政治教育,变传统的意识形态教育为价值观教育、荣辱观教育,变传统的道德规范教育为生命教育、生存教育和生活教育等等)成为必然。

4.因循德性的结构性特征分解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

“理性是灵魂中的一个高级部分, 德性就是这个高级部分向相对较低的非理性部分融渗的结果。”[6]可见,德性具有一定的结构性特征,这个特征使德性得以为德性,即是德性从一般行为规范的非理性转化为自觉至善的理性。因此,以社会个体德性的塑造来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这就要求我们要依据德性的结构性特征来重新架构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将思想政治教育按照一定的教育内容,一定的教育目的分属于不同的教育过程,进而针对不同的过程考虑社会个体的德性塑造程度和德性塑造的结合点。如可依据德性在行为上表现为向善的定势,但仅凭善的意向,显然难以达到现实的善, 因此必须强调情感是德性的根本,理智是德性的灵魂[10]”这一认识展开,譬如说在道德规范教育过程中以情感教育为主线,在政治教育中以理智为主线,在意识形态教育中以理性为主线等。

总而言之,当代思想政治教育的德性回归,不仅是克服思想政治教育传统的灌输方式所推向的形式化、教条化的困境的需要,更是当代思想政治教育回归自身本真存在的必然要求。只有将人格作为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载体,才能还思想政治教育以动态特征,体现社会个体的价值追求,如此人必须也必然被置于受教育的中心地位,进而聚焦点必须也必然是人之德性的形成。

[参考文献][1]刘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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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根法.论德性的意义和价值[J].复旦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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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国荣.伦理与存在[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第6篇: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于“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一、知识与技能:

识记民族的基本含义、基本特征、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民族自治机关的主要自治权、我国的主要宗教和自由的含义;理解社会主义制度下新型民族关系的建立、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三个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必要性;

二、过程与方法:

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分析说明我国处理民族关系三原则的正确性、根据我国国情和实践说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确性和优越性,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能够从国内外的事例的比较中说明民族团结对维护国家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培养学生分析、比较有关政治现象的能力。

三、情感态度价值观:

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懂得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知识、我国民族的基本概况,正确认识我国民族政策,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观念,增强维护各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观念,积极学习科学理论,自觉抵制和反对各种迷信,努力树立科学世界观。

关于“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教材分析

一、本节结构:

本节"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设四个框题。

为了让学生了解我国民族概况、民族政策,第一个框题《民族及其基本特征》首先介绍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的基本知识和观点。在此基础上,第二框题《我国各民族共同缔造了统一的伟大祖国》讲了我国民族概况,即讲我国历史和现实国情,同时也为第三、四框题"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奠定了基础。

二、本节教学重点难点:

1、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原因分析]使学生掌握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理解和拥护党的民族政策,是本课的主要目的之一。

[理论剖析]1)随着我国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消灭,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已经铲除了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根源,各民族之间已经建立起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各民族人民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决定我们必须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三个基本原则。

2)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在我国,56个民族对我国历史发展都做出了各自的贡献,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员,因此必须坚持民族平等原则。

3)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平等的基础上联合起来,为反对共同的敌人,实现共同的目标而奋斗。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凝聚力的强弱与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前途有密切关系,它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标志之一。因此,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也是哥哥民族的共同愿望。

4)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指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项事业都得到发展,各民族自身得到发展进步,民族素质得到提高。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我国必须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实现56个民族共同富裕、共同繁荣,才能最终实现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

5)民族平等是实现民族团结的政治基础,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条件,各民族共同繁荣又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物质保证,三者是互相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民族区域自治

[原因分析]这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它是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体现,使学生正确理解和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在当前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同时,学生一般对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比较生疏,正确认识民族区域自治有一定的难度,因此作为本节的重点、难点。

[理论剖析]1)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驶自治权。

2)要注意四个方面:

第一、是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体现了民族平等,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族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前提是国家统一领导。作为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执行国家法律和大政方针,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民族自治权,这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国家保证宪法、法律赋予的管理本民族地区自治权的实施。

第四、国家统一领导和享有民族自治权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任何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的思想和行为都是错误的。

3)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必要性: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国情决定的。

第一、我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第二、我国民族分布有自己的特点;

第三、只有联合起来,才能维护国家和领土的完整;

4)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第一、有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少数民族自治结合起来;

第二、有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

第三、有助于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结合起来;

第四、有助于把各民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

三、知识的内在联系:

1、国家、民族、宗教之间的内在联系

1)任便和国家都是由一定的民族组成的。一个国家只要存在两个以上的民族,就会存在民族问题;

2)每个民族一般都有自己的,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常常交织在一起;

3)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和国家政治生活密切相关,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问题,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

4)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政策体现了这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民族利益也常常是促使不同国家相接近或互相敌对的基本原因。

2、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的区别与联系

相同点:都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都是我国不可分割的地方行政区,享有一定自治权;与中央的关系都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

不同点:

(1)两者解决的问题不同。民族区域自治是根据我国的民族政策为解决民族问题而设置的,特别行政区是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为妥善解决香港、澳门、,为实现解决祖国统一问题而设置的;

(2)1)两者实行地区不同。民族自治区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特定地区,特别行政区是在香港、澳门、台湾等特定地区;

2)两者权限不同。民族自治区有民族自治权,而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

(3)两者实行的社会制度不同。民族自治区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

关于“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教法建议

一、民族及其基本特征

教师可通过展示我国部分少数民族的图片,或通过视频材料,在学生讨论的基础上导入新课关于“民族的形成”可采用议论、讲解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关于“民族的基本特征”这部分内容教师应讲清三点:一是各自的含义及其之间的内在联系;二是讲清认识民族四个基本特征的意义;三是讲清民族与种族的关系,这部分内容可采用议、读、讲、练地步教学法。

二、我国各民族共同缔造了伟大的祖国

可通过播放歌曲《56个民族56朵花》或《大中国》导入新课。关于“我国民族概况”的教学,可按照由具体到抽象的顺序,先引导学生讨论我国民族的分布特点,再讲述我国民族形成的历史,这部分内容教材做了比较详细的分析,学生理解起来并不难,因此可采用直观教学法或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自学。

三、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可采用录像导入法:播放关于波黑内战的录像导入新课。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建立”这部分内容的教学,可通过新旧中国的对比,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自学。关于“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这部分内容可采用自学阅读和讲授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可以分别从基本原则的含义、确立的原因、重要性以及三个基本原则之间的内在联系等方面进行分析,在教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引导学生联系实际,通过学生自己列举熟悉的、有说服力的事例,深刻理解并领会“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

在讲民族平等原则时,首先要让学生明确,这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观点。

贯彻民族平等原则,在我国主要是指汉族和少数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要分析,在我国各民族在享有权利方面已经实现了真正平等,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方面还处于相对落后状况,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因而影响了平等权利的充分行使。所以,对少数民族要结帮助和照顾,采取一定的特殊政策。但这不是有没有平等权利的问题,而是充分不充分的问题。

关于民族团结,教学中可着重分析民族团结的重要性,特别是从加强民族团结对国家的统一、社会的稳定、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人民的生活等方面加以分析说明,要学生从中体会,民族团结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正因为它和国家前途命运如此密切,也就成为当今世界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标志之一。只有民族团结,才能为一个国家发展与进步提供保证,才能增强国力。教师可结合原南斯拉夫等国家的例子加以说明和印证,从中体味民族团结的重要性。

关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原则,应重点讲三点:(1)把坚持共同繁荣原则和社会主义本质、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目标联系起来。社会主义本质是使全体人民最终过上富裕的生活,这就要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达到共同繁荣。(2)我国各民族发展很不平衡,有的民族比较先进,民族素质提高较快,有的民族则和先进民族还有一定的差距,只有坚持共同繁荣原则才能最终达到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3)各民族共同繁荣才能为民族平等和团结提供保障。

最后,要把三原则联系起来,说明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其中忽视了哪个原则,都会影响其他原则的贯彻,都会影响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三、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

可以通过图表的方式,把民族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及经济特区加以比较,找出他们的异同,这样给学生一种直观生动的印象,有利于学生把握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提高他们的比较能力和辨证思维能力。

关系

民族区域自制

特别行政区

经济特区

不同点

目的

社会稳定,解决民族问题

和平统一祖国

发展经济,促进现代化建设

社会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

资本主义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

权限

可根据本地区、本民族的实际,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自治权

拥有除外交、国防外的高度自治权

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特殊的经济管理政策

范围

主要是五大民族自治区

港、澳、台

主要是沿海开放城市

联系

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

与中央都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都不是国家实体

民族区域自治是宪法规定的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政策,也是我国的重要政治制度。教学中要重点分析:

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主要是讲清国家统一领导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要明确,它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所以,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要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同时,国家要保证民族自治权的实施。教学中可根据学生容易将民族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混淆的情况,联系已经学过的“一国两制”内容,对两个概念的区别加以解释。特别行政区是解决国家统一,恢复香港、澳门的方针、政策。二者都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但自治权的程度不同,内容不同,一是“一定的自治权”,一是“高度的自治权”、一是社会主义制度,一是资本主义制度。自治权也不是等于国家,自治权要在维护国家下行使。

民族区域自治适合我国国情,教学中可侧重分析教材提出的第一和第二点。可以将我国和原苏联的国情相比较,俄国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建立的时间比我们短得多,大约只有400多年历史,俄国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50%,并且聚居比较集中,俄国少数民族地区资本主义比较发达,有的甚至超过了俄国东部地区。经过十月革命,许多民族实际上已经分离为不同国家,所以十月革命后,苏联采取了联邦制以便把各国联合起来。相比之下,我国的国情和原苏联不同,在我国,适宜实行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教材讲了四点。中心是正确地解决了国家统一和民族自治的关系,在讲完四点之后,教师可归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叙多年来,维护了国家统一和,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民族自身的发展,这也是我国没有发生大的民族纷争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因。

在讲解民族自治区时,要有意识与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进行比较,从而提高学生的是非能力及比较能力。

首先,比较它们的含义不同、范围不同、权限不同、实行的社会制度不同。

其次,他们之间存在相同点:一是都是马克思注意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二是与中央都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三是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享有一定的自治区。

关于“民族及其基本特征”的教学设计示例

复习提问

本书前言中提到,政治是阶级的大事,国家的大局,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那么,民族和宗教与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有什么关系?我们了解我国的民族概况和宗教概况以及国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有什么意义?(设计第一个问题目的在于让学生明白本课的地位,本课知识与上面学过的知识的联系,设计第二个问题的目的是调查研究,摸摸学生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情况,以备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

导入新课

今天我们学习第一个框题“民族及其基本特征”。

第四课我国的民族和宗教(板书)

第一框题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板书)

民族及其基本特征(板书)

(图画导入法)(教师展示我国部分少数民族穿着各民族服装的图片。展示图片的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注意本节课将要学习的内容。)

提问:同学们能看出图中有哪些少数民族吗?(学生讲出其中的一些少数民族名称。)

民族是我们经常讲的一个词,什么是民族?并不是一下子能说清楚的。下面我们先看看民族是怎样形成的,民族有些什么基本特征。

或(趣例导入法)播放视频:南斯拉夫内战

组织学生讨论以下问题:南斯拉夫内战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看了录象后你们有什么感想?

(教师在学生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同学们的感想一定很多,我的感想也很多,但我最想说的是10个字:“一朝战火起,倒退几十年”,可见,“民族、宗教无小事”,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问题,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乃至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学习和掌握关于民族和宗教的知识就至关重要。从这节开始,我们将学习这些问题。

讲授新课

一、民族的形成(板书)

(这部分的知识可采用议论、讲授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在座的同学都属于我们56个民族中的一个,有谁知道民族是怎么形成的?

(学生发表看法)

关于民族的形成,教材作了简要概括,还用一段楷体字,具体说明了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共同体如何一步步发展,最后形成民族的过程。请同学们在阅读了这段材料后来归纳民族是怎样形成的?

(学生发表看法)

媒体显示:民族产生示意图

(教师结合图表分析)在人类历史上,民族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原始社会里,基本的社会组织是氏族,那时并不存在民族。原始社会末期,由于金属工具的使用,生产力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提高了劳动效率,社会上有了剩余产品,于是产生了私有财产。从此,以掠夺财富为目的的部落战争频繁发生,亲近的各部落为了掠夺其它部落或者防御其它部落的掠夺,就联合起来结成部落联盟。部落联盟使各部落互相杂居,逐步融合,人们间的关系也由地域关系逐步取代血缘关系。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随着氏族制的解体,阶级和国家的产生,人们的共同体便由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发展为民族这种新的共同体。

我们通过了解民族的形成过程。可以得出什么结论呢?(学生议论)

至少应该明确下面两个观点:

1、民族的含义:民族是历史上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板书)

需要说明的是,“民族是历史上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的表述,只是民族的一般含义,不是完整的民族定义,作为中学生我们掌握到这个层次就可以了。

2、民族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板书)

从民族的形成过程,我们可以看到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一个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以后还会有一个逐步消亡的过程。

二、民族的基本特征(板书)

(这部分的内容可采用议、读、讲、练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首先,教师先展示某一个民族典型特征的画像让学生辨认,然后提出问题供学生思考:

①你是根据什么判断这个画像上的人是**族的?

②划分不同民族的依据是什么?是以他们的长相以及服饰为依据吗?为什么?

学生自由讨论、发言,教师引导:长相、服饰是可以反映不同民族特征的,但不能认为划分民族的依据就是长相服饰。长相服饰与划分民族的依据之间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长相、服饰属于民族的外部特征,民族的四个基本特征才是民族内在本质的东西,要正确划分不同的民族必须抓住其内在的特点和本质,现在请同学们结合这些问题阅读课本101页最后一段到10页倒数第二段。

(媒体显示)

下列各题分别反映了民族的哪些特征?

1、我国维吾尔族80%以上的人口住在新疆南部

2、在古代,蒙古部落过着游牧生活,以“黑车白帐”为家,逐水而居

3、“洋装虽然穿在身,我心依然是中国心”

4、藏族群众向客人敬献哈达,傣族群众要过泼水节

(学生阅读后归纳)民族具有四个基本特征,分别是: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心理素质。

民族的四个基本特征: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心理素质。(板书)

(学生发言)民族的第一个特征是:共同的语言。是指民族内部用以彼此交流思想和互相往来而通用的语言。

(学生发言后教师分析)共同语言是一个民族稳定的重要特征。没有共同语言就不能共同从事生产,也不能实现经济联系和文化交流,也就不能结成一个民族。语言促进了一个民族文化的发展和稳定。

在我国,民族识别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从语言的识别而确定的。比如汉族语言主要是汉字的定型和书面声韵的统一,这是从秦始皇统一文字又经两汉、三国、隋代的发展,成为至今通用的汉民族语言。蒙古语言是到14世纪初形成更准确的蒙语,成为至今通用的蒙文,从而促进了蒙古经济文化的发展。

(学生分析)“我国维吾尔族80%以上的人口住在新疆南部”反映民族的第二个特征:共同地域。因为共同地域是民族形成的前提,民族的其它特征都是以共同地域为基础形成的。

(学生分析)“在古代,蒙古部落过着游牧生活,以‘黑车白帐’为家,逐水而居”反映民族的第三个特征:共同经济生活。共同经济生活是人们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发生的密切的经济联系,这种经济上的联系,把本民族的人们结合为一个整体,并形成统一的民族市场。经济上的联系是人们聚拢在一起的纽带,也是民族其它特征形成的物质基础。

(学生发言)“洋装虽然穿在身,我心依然是中国心”、“藏族群众向客人敬献哈达,傣族群众要过泼水节”反映了民族的第四个基本特征:共同的心理素质。是指一个民族的共同爱好、历史传统、风俗习惯、民族尊严等,主要表现在共同的民族文化和民族习俗方面。如“藏族群众向客人敬献哈达,傣族群众要过泼水节”。

(教师总结)共同心理素质是民族的物质生活条件、历史发展、地理环境等在精神面貌方面的反映,在民族的四大特征中,民族的心理素质是最具稳定性、代表性的,是最重要的因素。我们刚才观看的“南斯拉夫内战”、还有大家熟悉的海外“唐人街”,还有在我国革命和现代化建设时期为祖国做出贡献的海外华侨等,这些都说明:民族的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民族清洁既可以发挥经济作用,也可以造成社会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很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处理民族关系。

民族共同心理素质对民族的凝聚力非常大,主要表现为都认为是本民族的一员,热爱自己民族的思想感情和对传统的风俗习惯的浓厚感情。俄国沙皇政府曾在西伯利亚搞了一个移民区,把一些波兰人强行移居到那里。日子一长,这些人已经不会说一句波兰话了,但是他们仍然认为自己是波兰人,并且对俄罗斯人怀着波兰人的仇恨。又如我国的回民,是13世纪初叶大量迁入的阿拉伯、波斯、中亚人在不断和汉人、维吾尔人、蒙古人融合中逐惭形成的。东迁初期,通用职权拉伯语和波斯语,由于长期和汉人杂居,逐惭学习汉语、汉文。但共同的生活习惯和共同信仰成为维系其长期存在的牢固纽带。

民族的四个特征,在民族的发展过程中,有的已经不很明显了,每一个民族都发生了或大或小的变化,或与其他民族日益趋同,但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质仍作为维系民族共同体的纽带而长期存在下来。这是因为一个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总要设法巩固其共同心理,总要强调一些和其它民族不同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赋予强烈的感情,甚至升华为民族的标志,把长期生活中形成的风格,经过艺术加工,加以宣扬,成为一见即知是某民族的特点。例如一看见献哈达,我们就知道这是藏族是了庄重的待客礼仪;看见泼水节,就知道是傣族的节日。所以,民风民俗是一个民族繁衍兴旺的标志,民族文化成为维系一个民族的精神纽带,一旦民族文化失去特色,被另一民族的文化所同化,势必削弱本民族的凝聚力,这对这一民族无疑是一个灾难,因此,尊重一个民族的民风民俗,就是对这个民族的尊重,珍惜本民族文化,就是热爱本民族的最好表现,就是对本民族的最热诚的贡献。

现在请同学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是不是民族的同化对任何一个民族都是不幸的?

(学生讨论,可举例说明,教师做总结:从人类的进步的角度看,落后的民族被先进的民族所同化,恰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民族的四个特征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民族的这四个基本特征是有内在联系的。它们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在民族产生、形成过程中,共同地域和共同经济生活是首要的前提条件,它们共同语言和共同心理素质的形成,提供了地理空间和物质基础。反过来,共同语言和共同心理素质的形成,又促进了共同地域的巩固和共同经济生活的发展。

四个基本特征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板书)

(教师分析)四个基本特征是识别民族的基本依据。民族的四个基本特征是从民族形成的一般过程来说的,但是某一民族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其特征将会有变化,有些民族四个特征不一定齐备。同进,不同民族,也有不同程度上的共同性,这些都不影响四个基本特征作为识别民族的科学依据。

在学习和把握民族问题时,我们要注意民族和种族的区别。

(教师引导学生分析)

种族的特征是一种生理现象和自然现象,而民族则是一种社会现象。种族是个生物学概念,是以人的生理特征(如肤色、发色、眼色、体形等)为划分标志的不同人种,这些特征是在一定的地域内,长期适应自然环境而形成的,是一种自然现象,而民族则是一社会经济文化现象,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在同一种族里可以包含不同民族,如共同色人种中有汉族、蒙古族、朝鲜族等等;一个民族里面可以包含不同种族、如美利坚民族中有白人、黑人和黄种人。

小结:

教师引导学生作总结:

请同学们结合本堂课讲的内容,回去思考一下民族和阶级、国家的关系,下一堂课讲新课前请一些同学来回答。

复习巩固

一、单项选择题

1.民族是历史上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这种共同体以为基础。()

A、血缘关系B.氏族关系C.地域D.部落联盟

2.氏族是的产物。()

A.私有制服B.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C.国家发展D.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

3.在民族的四个基本特征中,区别民族的最显著的特征是()

A.共同语言B.共同地域C.共同经济生活D.共同心理素质

4.识别和划分民族的基本依据是()

A.民族的四个特征B.生理遗传特征C.血缘关系D.地域关系

参考答案:

单选题:1.C2.D3.D4.A

关于“各民族共同缔造统一国家”的社会调查

调查目的:中华民族是一个多元一体的伟大民族。在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在5千年辉煌文明史的缔造过程中,在抗击外强侵略、维护祖国领土和完整的斗争中,在反抗阶级剥削和民族压迫的斗争中,各族人民,无论汉族还是少数民族,无论现代民族还是古代民族,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做出了巨大贡献。

活动一:调查我国各族人民奋勇抵御殖民主义侵略,共同保卫了祖国边疆的事例。

目标:通过对我国各族人民奋勇抵御殖民主义侵略,共同保卫了祖国边疆的事例的调查,了解少数民族对祖国统一与繁荣作出的巨大贡献。

提示:鸦片战争后,中国面临着被殖民主义分割肢解的危难关头,我国各族人民与侵略者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粉碎了殖民主义妄图瓜分的阴谋。

完成表格一: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英勇抗敌的事例。

地区

抗敌的历史与人物

藏族地区

维吾尔族和新疆各民族

台湾的高山族

蒙古族地区

其他地区

活动二:调查分析各族人民如何共同创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完成表格二:为祖国建立作出贡献的少数民族英雄人物及事迹

姓名

民族

事迹

活动三:历朝历代有哪些为中华民族的繁荣独立和富强作出巨大贡献、永留青史的中华英才。

完成图表:举例指出各民族有哪些功勋卓著,彪炳千古的英杰人物,各是什么民族。

诸子百家

(文学科学艺术家)

天之骄子(历朝明主、政治家、政治活动人士)

英烈丰功

(战将英豪)

名垂青史

(其他历史人物)

调查步骤:

1、全班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进行分组,每组负责一个课题的调查,同时,各组之间分工合作;

2、学生阅读教材有关内容,小组合作,利用各种渠道收集材料,了解有关情况。学生根据各自的调查结果和认识程度,填进表格内。

3、撰写探究报告和学习体会,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提出见解,并与同学交流。

对教师的建议

协助学生对获得的信息进行系统分析,及从信息中获得新认识

评价重点

1、学生是否对问题产生探究兴趣,并在活动中与同学合作,积极参与调查与讨论。

2、是否能有目的地收集资料,提出有事实依据的见解。

第7篇: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制度建设;原则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党的历史使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充分展示了中国共产党人与时俱进的品格和追求。

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

文明是指人类社会进步和开化的状态,人类社会文明包括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就是人类政治实践所形成的积极成果,具体表现为政治意识、政治体系、政治行为、政治发展的相对先进阶段和进步状态。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是比资本主义更先进的社会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更高级的社会形态,因此,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应当比资本主义政治文明更加进步,也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最先进的政治文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可以解释为社会主义社会政治意识提高、政治体系完善、政治行为进步、政治发展先进的阶段和状态。然而,进步与先进总是相对的,政治文明也是发展的、相对的。同历史上任何一种政治文明一样,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有其产生、发展和自我完善的过程。这一过程同社会主义整体发展水平特别是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这样,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就应当是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基本国情的政治文明建设;服务并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政治文明建设。因此,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至少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所以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要求是,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内容,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第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原则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通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把优秀人才聚集到党和国家及各项事业中来。以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为重点,以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为目标,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健全公务员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辞职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建立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

第四,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决策机制。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其进行监督。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体履行职能。与此同时,党的领导机关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论证制度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

第五,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总的要求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此外,维护社会稳定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当前国内国际形势下,这一点至关重要。

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

十六大报告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概括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表明我们已经初步确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理论框架,使我们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为继续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和道路。

首先,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改革开放以来,共产党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共产党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因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既要积极推进,又要注意保持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社会稳定是民主政治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根本利益所在。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程中,要正确处理民主与稳定、改革与稳定的关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一个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必须有步骤地推进,循序渐进,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总结经验,任何急躁冒进、急于求成的作法,都会阻碍和破坏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程,进而影响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甚至导致社会的动荡。

其次,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包含丰富的内容,其核心是人民民主。没有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人民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就没有制度保障,现代化建设也就无法顺利进行。发扬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

第8篇: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依法治国

    当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政治文明的一种新的发展产物,他既具有政治文明所包含的内容、特征及本质,也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首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先进政治意识.它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形成开放、民主、和谐的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人民团结、政府廉洁高效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其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和精髓是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小平同志曾指出:“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党的十五大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因此,是否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关系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问题,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和精髓。第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标志是依法治国。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没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更谈不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第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理论依据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基础之上,主要为政治与经济辩证关系的理论、社会基本矛盾推动社会发展的·理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理论等,这些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区别于其他文明的显著特征,也表明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巨大的作用。

    一、全面理解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1毛理论指导下.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是,国际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的存在以及两种制度间的对立和矛盾,在不同政治文明间的反映,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日益加剧,国内政治文明方面存在制度优越但体制不够合理、权利真实但法制不够健全、形式多样但机制不够完善、有物质保障但发展不平衡等诸多不足,体现在现实经济生活领域表现为:国企改革一直不能取得突破,党在农村政策在一些地方执行中出现偏差,政府职级转变步履艰难,许多改革方案在执行中严重走样,腐败现象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增无减,等等。出现这些总是有多种复杂的原因。笔者认为,从人类历史不断发展的观念、政治与经济的辩证关系出发,在经济全面提速的同时,必、须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1.我国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基础。经济发展是政治发展的驱动力,政治发展又是经济发展的根本保证。党在新的阶段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任务,反对脱离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但是并不认为把政治体制改革放在可有可无、完全被动的地位,甚至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邓小平指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常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这说明若不想触动政治体制,单纯就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已经很难取得实质性进展。

第9篇: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范文

 

法治思想源远流长,在古希腊时期,先贤亚里士多德对法治作了深刻阐述:“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这一论述实际揭示了法治的两个构成要素——良法与守法。守法是指法律制定出来后,在实际施行的过程中,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模式,从纸面上的法转变成现实的行为指导。守法它要求所有的社会成员把成文法作为最高的行为准则,依法而行,最终将自己的社会生活与法律融为一体,视法律为人类特有的生活方式。 注重守法是当代法治基本内涵的普遍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公民守法的前提是必须认识法律。将公民分为法律专业公民和非法律专业的普通公民,法律专业公民与普通公民对知悉法律的要求程度并不一样,前者要求更高。法律专业公民应当掌握比较全面的法律知识,普通公民只需要具备法律常识。法律常识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法律相较于法律有什么特殊功能,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目前在学术界并没有一个系统的阐述。

 

一、法律常识的基本特征

 

认识常识应先廓清“知识”的含义。“知识”一词在传统上有三种含义上,第一种含义:是如何做或如何造某种东西的预先倾向、才干、能力、技艺等;第二种含义:是知识一般地等价于任何在认知上有意义的信息;第三种含义:作为特定的认知单元,知识被诠释为日常知识或科学知识。 根据知识的三种含义,有学者将知识界定为:是人类在实践中认识世界所得到的信息、技艺、诀窍、真理、原则等及其集合。

 

“常识”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两种解释:一是普通的知识【elementary knowledge】二是一般的知识【common sense】。由此可知,常识属于知识的一种。费耶阿本德说:“常识与我们不可分离,它是我们思想和行动的实践基础,我们的生活要依靠它” 。按鲍曼的说法,常识即“用来指导日常生活的知识,这些知识丰富而零散、没有系统性、常常难以用言语表达。我们都在他人的陪伴下生活,与他人互相交错并相互影响。我们每个人都不止一次经历过与他人交流失败的痛苦,为了在他人的陪伴下更通畅的生活,我们需要许多基本知识即常识” 。瓦托夫斯基揭示“常识是广泛的,是长期的经验产物。它可以说是社会进化而来的对人类环境的适应。它的适应性证明它有着很大的生存价值,而且从某种进化的观点来看,它是人类生存的一种重要手段” 。

 

综上所述,常识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广泛性,常识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中所覆盖的每一个领域,为正常的社会活动提供保障;二是基础性,常识是基础性或本源性的认识,是知识的基础性内容;三是稳定性,常识是长期发生的众多现象和过程的概括,是长期积累形成的极其稳定的共识;四是习惯性,常识一旦形成,就变成我们的习惯,会习惯的、无意识的指引着我们的行为。法律常识是法律的常识,常识具有的特征,法律常识当然也具体。法律常识相较于常识还具有区别特征,即法律性。综上所述,法律常识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广泛性;二是基础性;三是稳定性;四是习惯性;五是法律性。

 

1.广泛性。法律常识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指导性,它对很多领域的社会关系都能进行宏观性指导。例如,“民主”作为一种法律常识,民主不仅在社会生活层面,而且在政治生活层面都作为一种基础性调节的手段。民主在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中表现为:立法民主,行政民主,决策民主,治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谈判民主或民主政府,民主程序,民主生活等。

 

2.基础性。基础在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事物发展的根本起点”或是“为事物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法律常识的基础性是指法律常识在法律中处于基础地位,亦是法律的基础原理。例如,“民主”在法律制度中处于基础地位,任何制度的构建都将以“民主”为起点,任何制度的完善又将会回到“民主”。简而言之,法律常识是法律的起点,又是法律的终点。

 

3.稳定性。法律常识具有相对独立性,其含义不会随着一个具体条文的修改而发生改变,具有稳定性。王名扬教授提出:任何法律,其内部均是“同时存有一个可变的因素和一个稳定的因素。法律的稳定因素是法律的传统,构成法律的固定的基础” 。法律常识是构成法律的固定基础的一部分,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亦是法律内在的、本质的、抽象的东西,更是一以贯之的价值。

 

4.习惯性。法律常识是法律意识的最高阶段,是一种无意识的习惯性的意识形态。法律常识坚定不移的、深信不疑的告诉公民如何行为,对公民的行为是一种不知不觉的、未加注意的、不由自主的指引。在法律常识的影响下,公民则会习惯性的按法律常识的指引为之,所以法律常识的习惯性对塑造公民的守法意识有重要的意义。

 

5.法律性。法律常识应当是具有规范性的内容,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们行为与社会关系的行为指导。法律性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体现了法律权力(利)义务运作之特性或要求的内涵;二是体现在其可以作为立法、执法和司法之依据;三是对公民的法律行为会产生直接的法律意义、法律效果,如果不按法律常识为之,会导致一种否定的法律效果。

 

二、法律常识的特殊功能

 

法律常识除具有与法律相同的功能之外,还有特殊功能,具体而言,法律常识的特殊功能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守法底线功能

 

“底线”这个词有其比较鲜明乃至强烈的色彩,表示一种“很基本的”或“很重要的”的含义。 守法底线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它是一种普遍主义的,第二,它是一种强调基本义务的。守法底线是指对守法主体是普遍的,是最基本的守法义务。法律常识是基础性真理、原理,是公民应当遵守的最低要求。每一位公民都应当认识法律常识,进而被法律常识所同化,在其内心深处形成共识,形成守法意识。法律常识的守法底线功能对引导公民做一个守法公民,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概括指引功能

 

法律的指引功能,即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具体的调整。法律常识的概括指引,即法律常识对人们的行为是一种方向性的调整。法律常识含有一种允许、命令、禁止或调整人的行为与行动的概括性声明或指令,它对人们的行为是一种方向性的、大概的指向。法律常识的习惯性会不知不觉的、未加注意的、不由自主的概括指引人们的行为。法律常识的概括指引功能对引导公民合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价值评判功能

 

价值评判是以某一选定的标准进行衡量,是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评价与判断。主体进行正确的价值评判,需要有一个共识标准。法律常识作为一种基础性的真理或原理,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也是一种价值评判衡量的共识标准。法律常识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共识,对公民的行为有一种价值层面的评判,直接影响着公民价值观的形成。法律常识的价值评判功能对公民守法价值观的塑造,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

 

从法律常识的广泛性、基础性、稳定性基本特征分析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首先,法律原则没有具体的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指导性。其次,《布莱克法律辞典》记述:“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再者,法律原则是法律的稳定部分,其含义不会随着法律规则的修改而改变。综上所述,法律常识的主要内容是法律原则。另外,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可以分为公法与私法。调整国家权力的法为公法,调整私人权利之间的法为私法。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法与私法又对立统一于根本法宪法,可以认为法律原则主要包括宪法原则、公法原则、私法原则。

 

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位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内容确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从整体上确定规范、限制和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则,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法治背景下,宪法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宪法原则主要包括: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原则等。公法是规定国家和个人之间权力和服从关系的法。在法治背景下,公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公法一般包括刑法、行政法和程序法,公法原则主要包括:罪刑法定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私法是规定个体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在法治背景下,私法是公民守法的重点。私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划分为民法。私法原则是指民法原则,主要包括: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

 

四、法律常识的教育

 

通过对法律常识的基本特征、特殊功能、内容进行分析,不仅能够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常识,而且也为进一步探讨法律常识教育的重要性作了充足的理论准备。从法律常识的基本特征角度,法律常识是普通公民应当具备的基础知识。从法律常识的特殊功能角度,法律常识可以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概括指导公民的行为,塑造公民的价值观。法律常识有着如此重要的地位,那如何才能普及呢?答案是教育。没有教育,就没有公民的守法,就没有法治的进步,教育是法治进步的主要载体。

 

法律常识教育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适时的、可行的。接受法律常识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积极接受法律常识教育。通过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法律认同感,保证公民正确行使权利与义务。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我们不仅应该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培育合格的法律专业执业者,更应该把目光聚焦于普通公民,通过法律常识教育,培育符合法治社会需求的普通公民,使普通公民知法、懂法、守法,以满足法治建设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