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财产保险的特征范文

财产保险的特征精选(九篇)

财产保险的特征

第1篇:财产保险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财税支持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业风险保障的重要性。而农业保险的“三高”(高风险性、高赔付率、高亏损率)特征决定了没有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就难以实现可持续经营。2007年以来在全国6个省区试点推行、现全国有近九成省份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财政补贴型保险。其实质是政府通过在保费方面的补贴支出,并通过大面积的普及推广,将可能出现的农业生产风险部分转移到保险经营主体和未受灾农户,从而既达到保障农业生产的目的,又适当减轻政府巨额救灾支出压力。在这种保险模式下,能否调动农户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的积极性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能不能搞起来、能不能搞好的关键。各地试点表明,保证并尽量提高政府的保费补贴支出对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起了重要作用,但如何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以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顺利实施仍是值得探究的一个现实课题。

    一、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的障碍分析

    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减轻了农民付费的成本,提高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缓解了以往农业保险“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尴尬局面,但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一些客观障碍仍存在,影响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1 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使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综合赔付率居高不下。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频率大,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广,其赔付率要远远高于一般的财产保险。以许多国家的经验,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综合赔付率(即赔偿与收入保费之比)一般都很高。以美国为例,1982~2004年只有6年赔付率低于1。在有的发展中国家,其赔付率经常达到2以上,甚至更多,均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能够完全覆盖灾害赔偿和管理费用。另外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使大面积范围内的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承担起赔付额以致亏损严重。

    2 农业保险经营高成本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农业保险业务不仅风险高,而且经营工作开展难:一是定损理赔难。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难以准确估计其损失;被保险人四处分散,标的分布四面八方,一旦受损,现场勘查定损、赔付兑现的工作量很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对时间的要求紧迫,加之有些地方交通不便,更是增加了理赔工作的难度。二是保费厘定难。由于农业生产的危险主要是自然灾害,发生极不规则,各地在受灾频率、程度及灾害种类上各不相同,而且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伴发性,还可能引起其他灾害的发生,加之农村中有关灾害情况的统计资料不全,加大了对危险发生频率测定的难度,使得保险经营主体对种养业等具体项目的损失进行费率厘定需要有专业的评估。这些困难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在20%~30%之间,农险业务的经营成本更高,但部分试点地区政府认可的经营成本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低至8%。而且由于农险业务的社会公益性,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都不允许承办者有利润,这样很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不利于农险工作的持续良性开展。

    3 农业保险中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态度由过去的大力发展变为谨慎从事。由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在农业保险的委托关系中,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优势方,作为方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往往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受农业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法律法规制度的缺乏,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加上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很大,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也很严重,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

    二、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的政策探讨

    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由政策扶持。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政府保费补贴水平较低,在税收上除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免征收营业税外,并没有推出新的优惠政策,而且对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费用没有进行适当的补贴,从而使政府引导保险经营者积极主动开展农业保险的引导作用大打折扣。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需要政府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1 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农业保险业务高成本、高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难以获得一定收益水平,所以许多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所承担的税负给予一定的优惠,以吸引各方资本参与到农业保险的经营领域。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的是美国,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切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资本、准备金、结余、收入、财产权和免赔款,免征一切现有和将来可能开征的税收,包括国家所征税种、各级地方政府所征税种;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和向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联邦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除了其业务成本外不再有其他方面的负担。日本政府财政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力度很大的税收优惠,《法人税法》中将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纳入公益法人的范围,只对由收益事业所产生的所得进行课税,对其他所得不课税。在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中除规定农业保险的所得税率为22%,营业税率为5%~6.5%之外,免除征收其他一切赋税。

    适当的优惠税收政策也是我国大力倡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措施。根据现行税法,除免征种养两业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以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因营业税免征而免征,同时对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外,并无其他财税优惠政策。针对这种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应扩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一是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以外的其他农业险产品也免征营业税,特别是将营业税的免征范围扩大到农村家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二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可在一定期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增大保险费的返还比例,提高其对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三是允许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甚至可规定对经营政策性种养两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可以将其全部盈余作为农业保险特殊风险准备金提留出来,用作其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以增强其抵御农业保险风险的能力。

    2 提供经营业务费用补贴。国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补贴主要用于补贴经营管理费用。如美国政府从1995年开始,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个公司提供相当于其农业保险费31%的补贴;日本在这方面的补贴也高达50%~60%。针对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参考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经验,并考虑我国具体的财力状况和实践经验,政府应为各种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补贴,以提高其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特别提出要“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到操作中,应遵循分级负担、区别对待的原则,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承担;对商业保险公司则根据其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按保费收入的10%~20%左右向其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对于比较偏远、农户保险意识薄弱、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比较困难的地区,政府财政适当加大补贴,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3 提供再保险支持和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比较多,大面积干早、洪水、台风等风险事故往往会给直接保险人带来超过责任准备金数十倍的损失,从而导致经营机构破产。为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财务稳定,提高其经营农险的积极性,需要政府财政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后盾,通过再保险机制和风险基金来分散风险。由于商业性再保险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愿承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可考虑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采取中央财政控股、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参股的模式组建,其注册资本金可来源于中央财政注资、地方参股、农村救济费分流、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节流部分等。另外,中央和省级政府还应通过适当机制筹措资金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例如从保户缴纳的保费中列支部分资金共同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用于弥补保险公司巨灾之年的亏损,借以平衡农业保险的经营。根据实践经验数据,一般以保费收入的10%计提巨灾风险基金比较合适。就全国而言,如果巨灾风险基金只提供60%的财政支持,在70%参保情况下,则每年需要财政预算安排5~6亿元。

    4 创新农业保险支持机制——以险养险。在提高保险公司积极性方面还有一点值得特别指出,那就是大多数地区在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时都会提出“以险养险”这一措施,并把它当作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问题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以险养险”是一种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中部分商业保险险种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并通过这些险种的收益来弥补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的方法。从上海等地的实践经验看,把以政府资源配置为主的保险与农险捆绑式结合,是弥补农险亏损的重要途径。为保证这一做法的顺利实施,在推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通过多少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项目养得起农险。第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类保险业务的盈亏如何核定。第三,在“以险养险”中如何维护商业保险市场的平衡性和公平性。只有上述三个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险养险”才能真正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强力助推器”。

第2篇:财产保险的特征范文

说到遗产继承,就不得不说到遗产税。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从2012年遗产税在深圳试点后,就一直让人们神经高度紧张,随即便掀起了相关富人咨询保险避税的热潮。

不可避免,拥有“避债避税”特性的保险成为避税首选,但也不乏相当一部分富人为避税将资产转向国外。资金外流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的伤害是很大的。怎样才能做到既缩短社会贫富差距,又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资金不外流?保险的“避债避税”的特性真得是合理避税的不二法宝吗?

保险避税引青睐

北京一位从事食品加工业的李女士生意越做越红火,十几年下来手头上已经积累了上千万的固定资产。人到中年的她现在想要把手里的产业慢慢交给下一代人去继承和经营,但是面对呼声越来越高的遗产税开征让她感到很犯愁。她不能眼睁睁看着自己十几年辛劳和汗水打造出来的财富缩水。

为了让后人更好的继承自己的财产,李女士咨询了相关理财顾问。根据理财顾问的建议,可提早转移给下一代的保值性产品成为李女士资产规划的首选,如房产、黄金、艺术收藏品以及购买大额保险等。而购买保险的直接原因就是可以避免遗产税。李女士投保的是一种返还型人寿保险,年缴保费100万元,缴费期为15年,她本人已近五十岁,个人的医疗、养老等物质需求都不成问题,李女士说出她买这份巨额保险的初衷,“我只是希望子女能够尽可能多地继承我辛苦多年打拼下来的家产。”

中国平安保险业务员白小姐告诉记者,买保险可以巧妙合理的避税是富人愿意为巨额保险买单的最直接原因。比如说一个亿万富翁生前为自己投保巨额的人身保险,他的这部分财富可以免税由子女继承。

“虽然国家距离正式征收遗产税还有不短的时间,但有一定财富积累的人群已经看到了未来征收遗产税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这种年缴保费在50万元以上的投保人很多。”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业务经理张力告诉记者,“以一些返还型寿险产品为例,客户选择年缴费50万元,缴费10年的话,自缴费第2年就开始返款,年返生存金共为5万元左右,可一直返至客户90岁,而且在客户达到一定年龄后会返还本金和一定的红利,这部分保险金所得都不计入遗产税征收范围内。”

避税不止保险一条路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目前各家保险公司所谓的避税业务,并不是什么新险种,更多的都是原有保险和理财产品。市面上销售的保险产品,以终身寿险或者定期寿险为主,基本都属于人寿险范畴。这类以死亡为条件的人身保险具有一定的避税作用。但其他诸如企业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则不具有避税功能。并且目前购买任何险种大部分是用收益的部分来弥补税费,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规避遗产税。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任何保险金所得都是免税的,投保人可通过购买保险达到避税的目的。但要切记,被保险人必须要在保单中指定受益人,不然未被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将被作为遗产对待。” 某投资理财公司首席理财规划师王先生特别提醒,“并且购买大额人身保险并不是合理避税的唯一途径。”

既然购买大额人寿保险不是我们合理避税的唯一途径,那么还有哪些理财投资方向值得我们参考,更好地将财产传承给下一代呢?

“以孩子名义购置房产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王先生给出这样的建议。据了解,近几年父母以子女的名义购置房产的事情还真不少。一些高档楼盘的买主当中,有不少房主居然是几岁大的儿童,最小的竟只有几个月大。

一位私企老总以自己女儿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价值300多万元别墅,他私下表示,还会考虑继续以女儿的名义购买一些房产。而购买房产的主要原因除了看重房产有保值增值作用外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将来遗产税征收的数目。

理财规划师王先生表示,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法律就保护谁拥有物权。但是父母在房产证上写孩子的名字,也会导致一些风险,“比如孩子不懂事,随意卖出房产,或孩子被人利诱,卖出房产等。”

至于风险的防范方法也很简单,“父母可以选择在孩子具有行为能力(10岁)以后在交付房款时留下付款凭证,并和孩子签订协议,以便在必要时收回房产。”

知己知彼 合理避税

在投资理财领域“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这句话我们早已耳熟能详。他的意思是指在投资理财时,要做到合理的资产配置,将风险与收益匹配到最佳状态。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保险投资。

“保险虽好也切忌孤注一掷。”专家提醒,“尽管购买大额寿险确有避税作用,但没有一个明确的目的,听信保险推销人员的怂恿,盲目乱买却有可能适得其反。”

由于试证遗产税的说法目前只是建议,尚未到实质阶段,因此尽管通过购买大额寿险保单的确能够起到避税作用。“避债险”“富人险”则作为很多保险公司向富人推销的噱头,被说得神乎其神。但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指出,只有人寿保险能“避债避税”。并且大量购买势必会占用许多资金,不利于企业经营,因此专家提醒,“切莫盲目跟风,在投保时仍应以个人保障的需求为主。

第3篇:财产保险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农村社会基本养老;政府责任;市场改革

当前,我国财政收入迅速增长(从2002年到2006年,年均递增20%,2006年达到3.9万亿元),但由于经济转轨时间较短,政府的主要任务仍着力于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还没有作为重点全面推进。因此,在我国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虽然提出了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但重点仍放在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做实个人账户扩大试点的工作之上;对于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也只是将农民工作为试点,提出加快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本思路。所以,由点到面积极推进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再由基本养老保障转变到补充养老保障,还需要经历一段时间。在由点到面推进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的阶段,由于基本养老保障自身固有的属性,政府的责任和角色如何确定,将成为下一步政策改革和推进成败的关键。因此,本文重新界定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的公共产品特性,以此来认识政府承担责任的必要性并明确责任边界和政府责任特征,以避免盲目推进基本养老保障市场化改革,保证政府主导原则在当前实践中的有效贯彻。

一、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的公共产品特性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是一种区域性公共产品,即在农村地域范畴内私人不愿提供的社会产品。根据在消费过程中的不同性质,公共产品又可区分为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从性质和影响看,应属于纯公共产品,但当前又是一种接近于纯公共产品的准公共产品。为便于分析,本文将纯公共产品特性和准公共产品特性看成是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公共产品的两个组成部分。

(一)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障的纯公共产品属性

1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公共产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障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效用由大家共同享有而不可分割。从直接效用来看,满足生存需要的基本养老保障具有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外部效应,一旦生产出来就会惠及全体社会成员。同时,老有所养是一项基本的社会道德。在这样良好的社会氛围下,人人讲爱心,社会关系将变得更为融洽与和谐。因此,不仅个人而且整个社会都受益于养老保障效应。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公共产品效用具有联合消费的特点,所以养老保障具有了公共品的特征。从间接效用来看,通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有效供给,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农民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经济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带来的这种效用具有明显的外溢性特征和良好的社会收益,人人应该能够得到享受,而不是仅供少数人占有。

2 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障的非排他性。非排他性是指,在技术上没有办法把未付款之人排除在公共产品的收益范围之外。也就是说,不论人们是否为之付款,都能从公共产品中得到利益。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公共产品的这种非排他性主要体现于其公平性特征。福利经济学家认为,社会保障是政府提供给全民的公共产品,全体国民都应当平等享受,而不论他们的社会状况和身份地位如何。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显然,这里所指的公民,不仅包括城镇居民,也包括农民。现在农民被排斥在整个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之外,在很大程度上是剥夺和歧视农民的社会政策使然,是对农村劳动者的不公平待遇。这样,农民没有享受到基本的国民待遇,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事业中的职责也没有得到体现。

非排他性还体现了利益对等原则。从农民的角度看,他们上缴各种税费,直接为国家财政做出了贡献,还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方式间接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政资金,且这种积累仍在继续。按照利益对等原则,政府以财政资金向社会提供服务及公共产品,这些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受益者应当包括所有向政府上缴税费的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作为政府向国民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农民应该是养老保障的主体,而不能被排除在外。

3 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障的强制性。公共产品一旦生产出来,就面向整个社会供应,整个社会的成员共同享用其效用,社会成员一般没有选择余地,只能被动接受。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障的强制性首先由基本社会养老可能带来的负外部效应所决定。如果部分社会成员不参加养老保障或逃避缴费义务,就存在一定的负外部效应,即当这些老年人年老贫困时,其养老成本要由社会或其他人承担。虽然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谈判和协商自愿达成一项交易使外部效应内部化,但在实践中这种交易成本是巨大的,因为人人都需要养老,只要一方不愿协商或达不成一致意见,交易就不能成功。此时,就需要政府介入制定交易规则,以公共管理的方式规范当事人的行为以节约交易成本。

其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强制性还受到农村养老保障的绩优品特性和局部市场供给失效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障的“绩优”主要指其带来的经济效能,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具有农村社会福利再分配功能;可以诱致农村有效需求;能够推动农村资本市场形成;具有优化农村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功能(唐振龙,2006)。然而一种产品的绩优特征不一定被人们所充分认识。绩优品就是消费者对消费品的效用评价低于该产品应有的效用评价的一种产品。消费者若未能充分认识到产品为其带来的利益,就会对产品的评价过低。若任由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偏好购买,市场提供的绩优品数量就会低于资源配置的最佳水平,造成效率损失。这就需要政府对绩优品进行公共管制,强制性地要求消费者增加购买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典型的绩优品。对于这样一个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产品,政府必须以强制性和权威性将农民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使其由个人有限理性向社会理性转化。

局部市场供给失效是指养老社会保障的某些具体方面由市场提供引起的效率损失,政府需要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发挥作用,以弥补市场机制调节的失灵。比如养老社会商业保险市场失效现象。与城镇地区相比,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信息的传递速度都要落后得多,被保险人与提供保险者之间的

“不对称的信息结构”更为突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市场失效更为严重。因此,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只能以政府或其他的共有单位为主体进行(尚长风,2004)。

4 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障的非竞争性。该属性又称为消费的共同性。这意味着个人使用或享用某一物品时并不阻止他人使用或享用。尽管它被一个人使用了,其他人依然可以使用,而且质不改变,量不减少。一方面,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非排他性,提供了广大农民共同参与的平等机会;另一方面,这种公共产品产生的经济效能及其溢出效应,不仅使大家共同参与时公共产品效用没有减少,反而会增加。从长期来看,随着国家实力增强、支持力度加大、农民变富、购买能力增强,农民享有产品的效用和福利也将逐步加大。

(二)现阶段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的准公共产品特性

相对纯公共产品的四个特性而言,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障的准公共产品特性主要体现在它的私人产品特征上。这个特征表现在排他性和竞争性两个方面。

1 一定的排他性。按照目前政府、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能力,一般会采取政府和集体为主体、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组织结构。这种模式一定程度上会减少“搭便车”现象。但是,养老保障支出只要形成个人可支配性收入,个人在自利原则的驱动下就会有确立私有产权的需求,希望确立一种养老保障制度使其产权不受他人侵犯,从而消费上具有排他性的特点(刘江军,2006)。而且,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即根据收益多少(即享受到政府提供的服务水平)缴纳税负,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交多保多,交少保少。对于某些养老保障项目和一般人群,不交者还可能被排斥在保障范围之外。

2 一定的竞争性和拥挤性。在社会用于养老保障的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增加某个人的养老保障消费,就会减少其他人的消费,因此具有消费上的竞争性;另一方面,在当前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国家或集体免费提供一些养老保障项目,过多的需求者会出现拥堵现象,影响农民对这些保障项目的享用。

二、政府责任确定和政府责任特征

(一)政府责任确定

1 政府责任的主导原则。由上面的分析可知,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纯公共产品特性是其本质属性,而它的准公共产品特性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这个条件就是政府现有财力的约束。当政府财力足够宽裕时,现存两个相关准公共产品特性将会逐渐消失,这和补充养老保险固有的准公共产品特性是不相同的。可见,一定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并不始终伴随在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左右。因此,我们不能以此为动因而加大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的市场化改革力度。从长远看,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应坚持政府主导原则,由政府承担主要供给责任;在当前财力有限前提下,由政府和集体为主体、个人共同参与来提供(这种公共产品的政策价值取向可从2007年教育部所属6所师范高校免收学费的政策窥见一斑)。并且,当居民个人的经济能力能够满足基本养老保险要求时,也不能盲目引人基本养老保险私有化、确立私人所有权、强力推进市场化改革,这是由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共产品特性所决定的。否则,将受到基本养老保险绩优品特性和局部市场供给失效的影响,引起市场失效,带来较大的负外部效应(盛洪,2003)。

2 政府责任边界、目标。在以国家和集体为主体来提供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障的大前提下,政府提供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的责任边界又如何确定呢?我们认为,坚持政府主导要量力而行、适可而止。陈树文指出,政府责任边界的上限应当定位在保险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下限应该是与政府的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2003)。下限隐含这样的含义,就是在财力不足以保险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情况下,政府为此还应当作出最大的努力,而不能责任不到位甚至无作为。把上限定位在保险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这是由养老保险的公共产品特性决定的。补充养老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具有保险水平高的特点,更倾向于一种私人产品,应该选择由市场提供。否则,会造成养老保险运行的交易成本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下降,社会福利效应随之降低。因此,我国政府在不能实现上限目标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农村社会基本养老制度改革目标构建如下:以满足农民老年基本生活需求为基本目的,在养老金筹集模式上坚持国家和集体为主、个人为辅的原则,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家庭养老和社区互助为辅助、逐渐与农村从业者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整合的社会养老制度模式。

3 政府主导原则的实证。由于城乡基本社会养老保障具有相同的公共产品特性,在当前农村养老相关数据缺失和空白的条件下,上述结论可以由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数据初步加以推断和证明。

在下文的证明中,我们首先作出如下假设:政府的主导地位是相对家庭个人支配能力而言的。如果政府财力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该并有能力提供较多的养老保险基金,那么政府便处于主导地位。政府主导地位由政府财政支持力(由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高低来反映)对提供养老保险基金的综合影响力来体现。综合影响力大小通过政府财政支持力和家庭人均可支配能力(收入)两者对比得到。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结果,Pearson相关系数及单尾检验值显示,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存在正向相关,且在0.01上相关水平显著。回归模型描述表的方差分析结果显示,P=0.00

回归模型意义。PGDP与因变量之间存在高度正向相关,表示随着经济发展,人均GDP提高,政府部门有更强的财力支持基本养老保险,并可加大基金投入。变量PJZS与因变量之间存在负向弱相关,可能存在两个方面含义或两类家庭:一是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较少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财力也较为有限(两者高度正相关,相关值为0.887)。为降低风险,维护家庭可持续发展,保险基金的缴纳变得相对较多,这种情况在我国大部分家庭特别是农村较为突出;二是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自我抵抗风险能力增强,政府支持力度也相应加大,家庭会减少保险基金投入(这种情况可能会和准公共产品相反,即可支配收入增加时,家庭会增加购买。从这个角度相对而言,基本养老保险这个纯公共产品更像吉芬物品),由政府买单。

政府主导地位推断。由相关系数a=0.860和b=0.199可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每提高1元,可以使保险基金增加0.86;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提高/减少1元,将使保险基金减少/增加0.2。前者是后者的4倍多,明显高于后

者,表明政府财政支持相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因素对人均养老保险基金数额的边际效用更大。同时,又由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量PGDP大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量PJZS(就全国平均而言,2003年的PGDP/PJZS=6.25),综合相关系数和增长量比率两个因素,2003年政府财政提高的综合影响力是家庭的24倍,政府作用明显强于家庭,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中显然应居于主导地位。

由于全国的农村家庭纯收入不足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农民对提供养老保险基金的综合影响力明显要弱于城镇家庭。由此推断,政府在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中更应居于主导地位。

(二)政府责任特征

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共产品特性决定了政府职责边界。政府尽管在农村基本养老中居于主导地位,但政府履行责任并非在任何时间、任何地域都一成不变。政府责任具有三个重要特征,即动态性特征、区域性特征和层次性特征。这三个特征客观上要求政府责任在不同时间和地域其侧重点和功能有所区分并相机抉择,从而保证政府主导原则在当前实践中的有效贯彻。

1 政府责任的动态性特征。政府责任的动态性从时间序列角度表明,政府责任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其内容和重点不尽相同。上述政府责任的目标主要是站在政府现有财力角度而加以取舍的。为了完成这一目标,政府要承担相应责任、履行相应义务。无论是否引入市场化改革,政府作为市场的合作伙伴和重要互补,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职责,只是在不同的财政状况下,政府功能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在现阶段,我国政府应该是一个财政主要支持者、组织引导者、政策支持者、立法支持者和监管支持者的多重角色的扮演者。这就是说,我国政府的职责包括五个方面的功能,即政府需要从立法、组织、财政、政策、监管五个方面同时着力,逐步建立系统、完善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这五项职责中,主要财政支持者的作用当前尤为重要。而当我国实现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之后,政府的功能角色将由主要财政支持者向最终财政支持者转变;政府为促进和保障农村养老的市场化,其监督、立法等职能也将日益增强。即使在养老保障高度市场化的国家,政府也承担着最终财政支持者和市场监管者的责任,发挥着重要作用。

2 政府责任的区域性特征。政府责任的区域性特征是指对处于不同发展水平的区域,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支持力度大小不同。通过上文政府主导原则的实证,我们可以推测,不同地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PGDP、农民人均纯收入RI和农村社会基本养老基金分别存在正、负相关关系。综合考虑PGDP、RI两方面因素,政府综合影响力决定的政府主导地位在不同地区有所差异。因此,对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政府所承担的责任也应有所不同。 一类地区,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有较强的地方财政实力和需求,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基本养老的财政支持。包括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省、直辖市和自治区。

二类地区,人均GDP超过800美元,有一定地方政府扶持能力和需求,可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对农村基本养老的财政支持。这包括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等省、直辖市和自治区。

第4篇:财产保险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 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险费 强制储蓄

社会保障是国家抵御公民社会风险的制度体系。制度安排由资金筹集、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三个环节构成,筹集资金的方式包括“税”(tax)、“费”(contribution)和“储蓄”(saving)三类。虽然三种方式的最终目标都是保证受益人的待遇,但从法学视角看,三者具有明显产权差异,各自支持不同的制度安排。

“税”的法律性质和社保制度安排

征税是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方法之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以2008年为例,国家财政收入共6.13万亿元,其中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5.42万亿元,占全年财政收入的88.4%。税收,是指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征,具有普遍性、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公民具有纳税义务,拒绝纳税将受到国家法律制裁。

税收义务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可有效地保证税收来源。同时,这也是对人民平等权的尊重,即人人都有纳税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享有完全不纳税的特权。只有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标和社会政策需要,平衡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时,才能对某些人或者某些征税对象给予税收优惠,但这并不构成对税收普遍性的否定。

税收具有法定性,即是否征税以及征税的税种、税率、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税收征收方式、逃避税负的制裁方式等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无权设定税收。由于税收实质上为对人民财产的无偿剥夺,这种剥夺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并经民意机关许可。1628年英国的《权利请愿书》以及1689年的《权利法案》即已规定征税必须经过国会同意。税收法定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民主与自由的重要内容。

综上所述,税收具有明显的公共品特性。通常,国家社会保障税收制度包括普通税、特种税和附件税等多种方式。公共品的分配不具有排他性,追求社会公平和政府责任等原则,通常用于福利性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即“保基本、广覆盖”,其待遇水平在不同群体之间具有可比性。

“费”的法律性质和社保制度安排

缴费是社会保险计划的筹资方法。征费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收费(fee),二是准公共基金缴费(contribution)。国家财政收入包括税、利、债、费四大组成部分,其中的“费”主要是指行政收费,即政府机关依其行政权向相对人收取的费用,如工本费、审批费等。社会保险缴费之费属于公共基金缴费性质,非行政收费。

中世纪时,德国出现了“基尔特”,即手工业者互助基金会,通过向会员收取会费筹集基金,以帮助那些丧失工作能力又没有土地的手工业会员。18世纪的英国,出现了类似的“友谊会”。这些组织都体现了互济性,具有互助“俱乐部”的特征。会员缴费形成的基金来自个人产权的让渡和集中,个人丧失对其缴费的所有权,从而获得受益权;但基金只能为其当初所设立时的目的服务,既不能被个人挪用,也不能被任何第三方操纵和挪用。

社会保险及其基金具有准公共品特征。准公共品的使用具有如下特征:(1)有限排他性,保护计划成员,排斥非计划成员;(2)有限互济性,权利义务对等,获益与贡献关联;(3)有限保障性,社会保险是具有缴费能力的群体分担风险的制度安排,不是普惠的社会福利制度。正如台湾学者桂裕所言,“保险为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之制度,即将不幸而集中于一人之意外危险及由是而生之意外损失,透过保险而分散于社会大众,使之消化于无形。”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之处在于,后者应对个人和家庭意外风险(如事故等),前者应对社会风险,即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所界定的年老、患病、失业、职业伤害、生育等事件。比如,我国政府通过补贴城乡居民缴费的方式,推行医疗保障全民化就是这方面的创举。

“税”“费”之争

我国《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支柱。

在实践中,社会保险资金存在“征缴难”、“地区差”、“统筹层次低”和“携带难”等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有费改税之声。

支持社会保险“费改税”的主要理由是:税收具有普遍性特征,可以扩大税源,保证社会保险资金来源;税收具有强制性,能够以强制手段保证社会保险税的征收;征收社会保险税适用统一的税率,可以避免不同行业、地区负担不均、待遇不同;社会保险税能够纳入财政体系,国家可以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分配实施有效的调节和控制,从而平衡地区、部门利益。

反对社会保险“费改税”的观点则是:社会保险需要针对特定对象征收,功能全面,具有弹性,不适用税的普遍性。例如,工伤保险实行雇主责任制,职工个人不缴费,且根据企业风险系数和雇主安全工作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加强社会保险立法,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制度和权威性,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可以解决征费难问题,不必实行费改税。

综上所述,两方均忽略了税和费的性质差别以及其与不同制度安排的联系。取消社会保险费制等于取消社会保险制度安排。中国国情决定,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支柱,即使建立社会保障税,也不必取消社会保险费;税费不具有替代性,取之有道、用之有道。

笔者认为,成熟的制度安排应该是,国家统筹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应当通过社会保障税筹集资金。地方实行失业保险税,统一地方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工作。医疗、工伤、生育等适用社会保险费制。职工住房保障则适用公积金制。

混淆“费”和“储蓄”的危害

强制储蓄是强化个人风险保障责任的方法。储蓄本是自愿行为,一旦被强制即制度化,就成为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之一,并附带国家税收减免、保障基金安全和确保最低收入的政府责任,即相对担保责任。如果国家采用个人养老强制储蓄这种制度安排,即应当基于保护个人财产的原则,明确经办机构、投资原则、信息披露和领取方式(禁止提前支取和一次性支取),挪用个人账户资金是违法犯罪行为,但这已经脱离社会保险范畴,应当由《养老金法》加以规定;如果是社会保险的缴费工具,因产权已经转让和集中,则不需要建立个人账户;如果是名义账户的制度安排,需要向缴费人和社会公众说明个人财产转化养老金权益的计算原则和兑现方法。这种制度是西方国家雇主待遇确定计划的放大,需要精算技术、人口统

计趋势平衡以及良好的社会治理和政府信誉。

中国养老金制度安排尚未定型化,且缺乏理论认知和社会共识。社会保险“保基本”原则的内涵并不清晰,加之财政预算缺位、养老基金投资市场不健全、政府治理和监管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存在比较严重的立法缺陷,这种缺陷可能诱发立法陷阱。比如以个人储蓄的名义,征收社会保险费,为了解决当前收支平衡问题,继而转向不规范的名义账户,掩盖挪用个人账户资金的真实目的,使“空账运行”合法化。

不同类别的个人账户其责任主体不同。个人储蓄账户的责任主体是个人,政府仅承担相对担保责任,如安全运营和最低收入等。名誉个人账户的责任主体是账户发起人,即政府。当个人账户作为管理工具时,责任主体是经办机构,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和社保银行等。

税、费、储蓄三者产权性质截然不同,这不仅是概念之争,而是更深层次的制度之别。只有厘清三者的产权性质,才能为中国养老金制度定型化和社会保险立法奠定基础。

延伸阅读 费改税不适合我国国情

第5篇:财产保险的特征范文

财务会计信息化的主要特征是财务会计信息的高度共事和深度利用,是核算型的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ElectronicDataProcessingSystem向基于网络应用的决策管理型财务会计信息化管理系统ComputerizedAccountingInformationSystem发展。同样,笔者认为,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财务会计的信息化就是基金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发展方向,是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管好、用好基金的必由之路。

一、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征

基金会计核算的最主要特征就是会计核算主体是基金本身,而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基金会计核算的这一特征是由基金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所说明的内容是:1.基金既不属于政府,也不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是用于全体参保人员;2.基金财务会计工作首先是要对所有参保人负责;3.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必须具备开放性;4.基金会计核算的对象是海量的数据;5.基金的安全管理及保障支付能力必然是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相应地,其对基金财务会计信息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财务会计于系统”)建设的要求是:1.必须满足管好。用好基金,确保基金安全的需要。2.必须满足明细核算到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收入、支出、结余的需要;3.必须满足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待遇享受情况的历史查询需要;4.必须满足安全、快捷、甚至实时地处理海量数据的需要;5.必须满足为政府部门制定社会保险政策提供预测、决策支持的对要;6.必须满足接受社会各方监督的需要。

显然,要做到这些,财务会计子系统必须与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子系统”)实现无缝连结、数据共享、互相支持和监督,并能提供决策支持。也就是说,基金财务会计必须实施信息化管理,是由基金会计核算特点决定的。

二、社会保险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现状

社会保险业务从单位、个人参保登记到享受待遇,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基金财务会计从价值方面核算反映基金收、支的财务状况,反映社会保险事业的管理工作成果,从而形成了社会保险业务部门和财会部门之间互相支持。互相监督的工作关系,并决定了财务会计子系统和业务子系统两者密不可分。只有建立一套与业分子系统互联直通、资源共享、互相有效支持和监督、电子化数据处理,并提供预测、决策管理支持的快速、高效的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化管理干系统,才能满足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化的需要。

但是,基金通用会计电算化系统从一开始就是与社会保险业分子系统互相隔绝,不相往来。这与基金财务会计核算特点扼要相比,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首先,对于社会保险财务会计来说,电算化系统的应用,只是部分地减少了会计人员记帐、自制报表的工作量而已。而对于大量的社会保险会计核算数据资料仍依赖人工逐笔输入,特别是成千上万张社会保险费征收、拨付单据的到帐处理仍需手工进行逐笔确认计算,并要在业务部门和财会部门之间进行传递,既重复劳动,又容易增加出错的机会,造成收、付信息的不真实。

其次,通用会计电算化系统,根本无法满足基金会计核算海量数据的需要。例如,《社会保险舍计制度》规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应按社会保险对象个人设置明细帐,核算每一个社会保险对象的个人帐户收入、支出和结余憎况。经办机构财务部门的总帐上不单独反映的,应以建立个人帐户台帐的方式,单独反映个人帐户的缴纳及积累情况。对于这些以十万、百万计算的会计核算数据,比如,参保单位的缴费数据,个人帐户的收入、使用、结存情况,离退休个人应付台帐等大跨度的历史查询,传统的通用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根本没有能力处理,也无法向有需要的社会保险对象提供开放性的信息查询需要。

再次,通用会计电算化系统,无法实现财务会计与业务部门的相互监督。由于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与社会保险业务干系统两者互不相通,财会部门无法监督业务核定的每一个单位、个人的收、付数据与会计收、付数据是否一致,而业务部门又无法监督财会部门是否按业务收、付数据进行收、付款处理。财会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相互脱节、无法监督,不能满足基金的规范管理需要。

最后,传统的通用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是财会部门级的系统,与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没有数据联结口,信息仅限于财会部门使用,电算化系统成了事实上的信息孤岛。财会电算化系统进行预测、分析时,无法取得业务数据的直接支持,直接削弱了财会电算化系统参与决策管理的能力。

可见,传统的通用财务会计电算化软件无法满足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化的需要。

三、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化的主要内容

正如前面所述,基金会计核算的特点决定了基金财务会计必须实施信息化管理,社会保险财务会计信息化就是社会保险财务会对电算化系统的发展方向。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社会保险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一方面要向业务干系统的互联互通横向扩展,另一方面也要向财务会计子系统的决策管理纵向延伸,其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基金财务会计的信息化。

(一)与业务干系统无缝连结,数据完全共享和高度统一

在网络运行环境下,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不再是一个封闭的信息孤岛,而是与社会保险业分子系统有着“血缘关系”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核心子系统。

社会保险业分子系统负责按照严格的数据生产流程产生基金应收、应付数据源,并存放在中心数据库。基金财务会计于系统则从中心数据库中完整地将业务子系统产生的应收、应付数据(表现为各种应收、应付台帐等),以电子数据的形式提供给外部关联单位,如银行、地税机关等进行收、付款处理,并负责将外部关联单位对数据的处理结果,如成功或失败原因等信息反馈给业分子系统。这个信息的反馈是通过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对数据的到帐确认处理来完成的。

从业务子系统到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的整个数据处理流程中,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在进行到帐确认时,只是将数据的到帐标识、到帐时间等更新到中心数据库的应收、应付台帐数据表中的相关字段,并从中心数据库的应收、应付台帐中直接读取相关数据,生成会计记帐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从业务产生应收、应付数据的金额,到产生会计的核算金额,自始至终都没有人工的介入点,会计的核算金额与业务最初的数据源金额保持绝对一致。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和业务子系统通过共享一个中心数据库中的各种数据信息,实现两者的无缝连结和数据的完全共享及高度统一。

(二)与外部关联单位的数据信息实行电子化处理

基金财务管理的全过程涉及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税务机关、银行、邮政、医院等众多部门。不但数据处理的环节众多,而且数据量庞大。其中,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卡注资数据、养老保险的离退休金社会化发放数据往往是以数十万、上百万计算的。要做到成千上万条数据处理得既快捷,又安全准确,靠人工传递、处理是绝对做不到的。在社会保险事业蓬勃发展,需处理的征收、拨付数据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实行电子化数据处理才是财务会计人员安全、有效、准确地处理数据和进行会计核算的惟一出路。

要实现数据信息的电子化处理,就要将财会部门需要对外处理的数据进行合理、细致的分类,然后按分类数据的处理方法提出相应的电子化处理数据程序开发要求,并与数据对应的外部关联单位约定统一的电子数据处理及结果反馈格式等,从而实现磁盘文件或网络电子数据交换。在成熟份电子化数据处理条件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银行、地税机关、邮局等外部单位交接的数据资料可以简化为一张软磁盘,一张汇总表、一张支票或进帐单。

另外,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可以与外部关联单位进行网上的实时数据信息交换和核算。实时交换应收、应付数据信息和核算征收、拨付到帐数据,不仅是为了提高社会保险设的征缴效率,缩短社会保险状的征收到帐周期、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足额和按时支付的必要技术手段,而且是社会保险制度内在的要求。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先缴费,后享受待遇。这也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存续的基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人持旧时,必须先确认参保单位、个人已经缴交了社会保险员,才可能准确计算其所享受的各项待遇。比如。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注资额,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金额,失业救济金额等等计算都与其实际的缴费年限、徽记额多少直接挂钩。必须实时进行核算。记录参保单位、个人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特别是计算待遇当月缴费的实时到帐,才能准确计算其享受的待遇,最终解决社会保险待遇的实帐计算和支付问题。否则,在未见其缴费的情况下,就按参保年限来足额计发参保人的待遇,必然会造成基金不同程度的损失。

(三)与社会保险业务子系统互相支持和监督,形成一套有效的系统内部控制制度

毋庸置疑,基金无论是对参保人,还是对国家、对社会,都有着非同寻常的作用。完善内部管理,加强内部监督,是基金财务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基金管理监督机制的基础环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基金收支管理的主体,必须加强财务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形成财务和业务相分离的自我约束机制。但是,在社会保险收、付数据量十分复杂、庞大,以及数据实施信息化管理的条件下,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并非易事。

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的重点和难点在于、面对基金收支发生的海量数据,如何实现基金财务会计的实收实付金额、到帐标识、到帐时间与业务部门经办的应收应付台帐的金额、到帐标识、到帐时间保持一致,、防止重复、甚至虚假收入和支付的情况发生。显然,靠手工操作来实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有很大的困难,必须借助电子化监督。况且,社会保险收支业务,并不像一个生产企业般有看得见的生产流程、产品实物、产品数量等。业务部门又是凭财务部门对参保单位、个人的缴费记录来办理其社会保险待遇。只有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和社会保险业务子系统实现相互间的有效监督,才能有效堵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的漏洞。为此,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必须精心设计数据处理的应用程序;严格业务和财务会计的数据处理操作流程,使之环环相扣。互相监督。

具体来说:l、财务会计部门所要征收或拨付款项的应收、应付数据必须取自社会保险业分子系统形成的应收、应付台帐资料。2、财务会计部门对实征的数据和实付的数据通过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进行到帐确认和会计核算处理时,在共享数据库中直接取其对应的数据生成常设会计记帐凭证。也就是说,会计核算的收、支数据首先是业务办理产生的,其次是会计核算的每笔收支业务只能在共享数据库中取数

一次性生成会计凭证3、若有重复收、付处理,系统则自动会报警。3、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在自动生成常设会计记帐凭证的时候,将会计的到帐时间、记帐凭证号、财会操作人等信息反馈到共享数据库中,并能在共享数据库中查询到上述信息。4、业务部门通过统计报表的基金实收、实付金额与财务会计的基金实收、

实付金额进行核对和监督。其中,通过常设会计记帐凭证金额与业务数据应收。应付金额的唯一性的对应确认,是堵塞基金收支业务漏洞,实现严格的系统内部控制的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手段。一方面,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在进行应收、应付数据到帐确认处理时,直接由成功收付款的业务应收、应付台帐数据自动生成常设会计记帐凭证。另一方面,由纸质会计原始凭证创新出电子化会计原始凭证的概念。即,凡是涉及基金正常收付(指有业务应收、应付台帐)的会计记帐凭证,都必须附有一张电子原始凭证,列示该张会计记帐凭证的明细组成资料。这些资料是电脑直接在共享数据库取数生成,没有人工介入点。因此,如果会计主管审核某张会计记帐凭证金额的真实性,只要点击出该张会计记帐凭证的电子原始凭证查看便可辨别出来。再一方面,会计记帐的信息也会同时反馈到共享数据库中,业务部门可以看到会计部门在何时做实收实付处理和进行会计核算,或者收付不成功的原因,并对会计部门的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可以这样说,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成败的关键;不建立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管好用好基金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四)基于网络应用

网络平台是基金财务会计实现信息化的基础。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是基于社会保险机构局域网LAN或内部网Intranet的应用,并可向Internet延伸。

首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总部本身要建有一套网络系统,包括中心数据库服务器Data-baseServer、应用程序处理服务器TransactionServer、WebServer等。数据和应用程序集中存放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总部各专用服务器中。

其次,下属分支机构通过宽带网、光纤网,或者是帧中继、拨号上网等方式与上级机构联网。下属分支机构财会人员可以通过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进行远程数据传输、查询打印、到帐确认、填制记帐凭证、记帐、结帐等并发操作。

再次,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还可以为WebServer提供开放性信息,通过Intranet接入Internet,向外界可开放性的信息。例如,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应收、实收、余额资料,参保单位的应缴、已缴、欠缴资料,单位和个人的应付待遇和实付待遇资料等。参保单位、人员可以通过Internet进行参保情况的网上查询、打印、对帐和办理有关业务等。

最后,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还可以与外部关联单位网Extranet连接,如银行电脑系统、地方税务部门电脑系统(如果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等进行数据信息的加工、交换和查询。

(五)支持决策管理

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化的最主要特征是数据的高度共享和信息的深层利用。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利用财务和业务各种历史数据信息,进行基金的收入、支出走势分析。找出基金收支的盈亏临界点,为决策管理提供支持。

首先,要建立财务预测模型和财务预测功能模块。在定量预测分析法的基础上,按照财务预测的目的和项目,根据可利用数据信息与预测目的之间的数理和逻辑关系,建立财务预测模型,并据以组合成财务预测功能模块,通过人机对话的交互方式实现预测功能,而且可以进行反向预测。

财务预测功能模块有效运行的前提是比较全面地占有历史数据,要求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有足够时间段的历史数据。在与社会保险业务子系统数据信息共享的情况下,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很容易从中心共享数据库中准确地取得各时期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参保人员年龄分布、平均缴费工资、平均缴费比例、征缴率,待遇享受人数、享受待遇人员年龄分布、平均待遇水平、待遇标准等指标数据。同时,人工可以输入必要的宏观政策变量指标和调整、剔除一些不可比因素等。预测的结果包括输出预算报表、基金收支的未来走势、某个时间的基金收支平衡点、达到某个基金收支规模需要的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支付的政策措施等等。通过建立测算模型进行财务预测的好处是比较科学,避免人工预测的主观随意性,精确度较高。

其次,要建立社会保险财务分析功能模块。就是将财务分析的专门方法,如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程序化,系统地对社会保险财务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利用财务分析功能模块,可以准确对基金财务状况进行科学的分析,反映财务管理、预算执行中的成绩、问题、差距,从而分析原因,掌握规律,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

完整的财务分析功能模块必须包括财务报表、财务状况说明书、财务指标体系、财务分析报告等内容。财务分析功能模块可以输出社会保险各种报表,计算基金各种财务指标,提供各种一目了然的图形分析图等。通过财务分析模块,建立一套完整的基金财务历史指标数据库,随时为决策管理提供支持。

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提供决策支持的关键,就是利用财务和业务各种历史数据信息,建立合理的测算模型,对基金短、中、长期的收入、支出走势进行分析,找出基金收支的盈亏临界点,为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制定社会保险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从而减少人为主观意志的决策行为。

四、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化的实现方案

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信息化的实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技术人员根据社会保险财务会计信息化的需要自主开发;一种是与专业财务会计软件公司合作,进行二次开发。

第一种实现方案,功能设置、操作界面等完全按财会人员的要求量身订做,应该说能够按照财务会计信息化的需要进行开发。问题在于,一是多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足够的技术力量进行自主开发;二是就算有技术力量进行开发也会因为经验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程序实际运行不稳定,要经常进行小修小补,操作用户使用并不满意。三是在通用会计核算功能和操作界面的友善性上,更难以达到通用财务会计软件的性能指标。

第6篇:财产保险的特征范文

综观目前有关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的研究文献,我们不难发现两个问题一是现有的研究基本上是将公司财务风险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因而,规避和控制的手段也是全方位、多角度,成本高、耗费大,但效果不明显,且缺乏层次感,二是受传统部门财务观念影响,将财务风险控制的主体定位在财务部门,认为财务部门理所当然应该对企业的所有财务风险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将财务风险作为一个由财务部门加以控制和防范的整体,往往权责不清、目的不明,实际效果并不理想。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企业不同管理层次所拥有的财权和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不同管理层次在风险控制中所能发挥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一、财务分层管理理论与财务风险的层次性特征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来看,公司财务管理是分层次展开的,管理主体及相对应的责权利是不同的。1997年,汤谷良、谢志华、王斌三位教授分别提出了经营者财务论、出资者财务论、财务经理的财务观以及财务管理的分层管理体系。这一理论将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按主体划分为出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财务经理财务三个层次,其中,出资者财务是以股东及股东大会决议名义直接行使的对重大公司财务事项的管理,出资者财务的目标是其所出资本的保值与增值。经营者财务是以董事长和总经理为代表的管理层行使对公司日常财务事项的决策权和重大事项的制定权、执行权,其管理对象是全部的法人财产,经营者既要承担对出资者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又要承担对债权人还本付息的责任。财务经理财务则是经营者财务的具体操作性财务,它属于较低层次的财务管理,其主要任务是保证企业短期资产的效率和短期债务的清偿。

公司财务风险是否具有层次性特征是现代企业财务风险能否采用分层管理的关键。结合企业组织结构特征和财务分层管理理论,我们认为企业财务风险是具有层次性特征的,理由如下

1财务目标的层次性决定实现不同财务目标有着不同的风险。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但具体到不同管理层次又有各层次的具体目标。出资者、经营者和财务经理目标不同,风险各异,目标的层次性决定实现不同层次目标有着不同层次的风险,尽管某些风险影响因素可能影响各个层次,但每个层次对这些因素的反映以及应该发挥和所能发挥的作用显然是不同的。

2财权在不同管理层次之间的分配决定着不同管理层次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不同。层级化的组织结构决定了不同管理层次在整个企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及职责权限不同,各个管理层次的财务权限不同,承担的职责也就不一样,在风险控制中所能发挥的作用也不同。

3导致财务风险的各种因素产生作用的层面不同也表明财务风险具有层次性。财务风险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各种风险因素在财务上的集中体现,由于企业各个财务管理层次上权责清楚,职责明确,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各种风险因素发生作用的影响范围和深度不同。

笔者认为,公司财务风险可以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层次划分为出资者财务风险、经营者财务风险和财务经理财务风险三个层次,公司财务风险应该是各个层次财务风险的总和,各层次的目标不同,存在各自的风险,他们的风险累加起来构成了企业财务总风险。需要说明的是,将财务风险层级化并不否认某些风险因素自上而下影响各层各级;也不排除某一层次风险控制不力而加大其他层次风险,产生连环效应;更不排除在对待某些风险时各层级之间的协调作战。强调分层管理,我们认为更有利于分清职责和各层次实现目标的业绩考评。

二、不同层次财务风险的特征及责任主体

基于财务分层管理理论和上述财务风险的层次性特征,将风险管理理论和分层管理理论结合起来研究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对出资者财务风险、经营者财务风险、财务经理财务风险三个层次进行分层管理就成为解决目前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权责不清、效果不理想问题的一种新思路,也是现代企业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后管理更科学的必然要求。

(一)出资者财务风险的内容与特征

这里所说的出资者财务风险仅指出资者与特定受资企业之间形成投资与受资关系所带来的财务风险,不包括出资者自身经营活动和其他投资活动所带来的财务风险。归纳起来主要有资本投资风险、资本减值风险、资本经营财务风险、获取股利风险以及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五个方面。

首先,财产所有权是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经济权利,企业设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财产所有权的维护和扩张。因此,出资者财务风险是企业最基本的财务风险,其风险程度在企业中是最高的;其次,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生产经营活动交由经营者决策和执行,出资者对企业风险的管理主要通过一系列监控机制来实现。因此,出资者重视的是企业经营的结果而非过程,所以,这种风险具有一种静态性,再次,由于出资者对企业日常经营的参与程度低,其对企业的管理主要通过一些制度性手段来实现,因此,出资者财务风险是一种制度性风险。针对出资者财务风险的特点,我们认为,出资者应对上述五个方面的风险负责并采取相应的、合理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控制。

(二)经营者财务风险的内容与特征

经营者财务风险是指由于经营者财务决策失误或财务组织不当或财务协调不妥所带来的风险。其中,财务决策最为关键,财务决策中诸如筹资决策、投资决策、股利政策等长期财务决策是经营者财务的管理重点,由此而产生的企业筹资活动风险、投资活动风险和收益分配活动风险就成为经营者财务风险的主要内容。

与出资者财务风险相比,经营者财务风险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企业经营者担负着出资者资本保值增值和对债权人还本付息的责任,因而必须从出资者和债权人双方角度综合考虑企业财务风险。其次,经营者财务涉及企业经营过程中现金流转的各个环节,风险存在于现金流转的各环节中,由此引出的经营者财务风险管理也必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再次,经营者财务权既包括了企业出资者财务决策的执行权,又包括了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决策权和操作权。因而与出资者财务相比主要是制度性规定不同,经营者财务是制度性与操作性的综合,与此相适应。经营者财务风险包括了与企业财务相关的制度性风险和操作性风险。

(三)财务经理财务风险的内容与特征

第7篇:财产保险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法律,赔偿,责任保险

西方保险界认为,保险业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大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传统的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后来扩展到一切财产保险);第二阶段是人寿保险;第三阶段是责任保险。保险业由承保物质利益风险,扩展到承保人身风险后,必然会扩展到承保各种法律风险,这是被西方保险业发展证明了的客观规律。同时我们还知道,责任保险在保险业中的地位是很高的,它既是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结果,又是保险业直接介入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表现。

一 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有自身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立成体系的保险业务。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业务,产生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工业化国家迅速得到发展。1880年,英国颁布《雇主责任法》,当年即有专门的雇主责任保险公司成立,承保雇主在经营过程中因过错致使雇员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1886年,英国在美国开设雇主责任保险分公司,而美国自己的雇主责任保险公司则在1889年才出现。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均采取强制手段并以法定方式承保的汽车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末,并与工业保险一起成为近代保险与现代保险分界的重要标志。当时的英国“法律意外保险公司”最为活跃,它签发的汽车保险单仅承保汽车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责任,保险费每辆汽车按10—100英镑不等收取,火险则列为可以加保的附加险;到1901年,美国才开始有现代意义的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承保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法律赔偿责任的保险。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责任保险的发展在工业化国家进入了黄金时期。在这个时期,首先是各种运输工具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得到了迅速发展;其次是雇主责任保险成了普及化的责任保险险种。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民事活动急剧增加,法律制度不断健全,人们的索赔意识不断增强,各种民事赔偿事故层出不穷,终于使责任保险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工业化国家得到了全面的、迅速的发展、在本世纪70年代天,美国的各种责任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就占整个非寿险业务收入的45%—50%左右,欧洲一些国家的责任保险业务收入占整个非寿险业务收入的30%以上,日本等国的责任保险业务收入也占其非寿险业务收入的25%—30%.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日益重视发展责任保险业务。

二 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1、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一定水平,而且还需要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成为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最为直接的基础,正是由于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都是在法律制度的一定规范之内,所以才可能因触犯法律而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必须承担起经济赔偿责任。在当代社会,没有环境污染防治法,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就不会对污染受害者承担什么赔偿责任;没有食品卫生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人对受害人也不会有经济赔偿责任,等等。因此,只有存在着对某种行为以法律形式确认为应负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时,有关单位或个人才会想到通过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责任保险的必要性才会被人们所认识,所接受;只有规定对各种责任事故中致害人进行严格处罚的法律原则,即从契约责任经过疏忽责任到绝对责任原则,才会促使可能发生民事责任事故的有关各方自觉地参加各种责任保险。事实上,当今世界上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必定同时是各种民事法律制度最完备、最健全的国家或地区、它表明了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是健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法律与经济法律制度。

2、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在一般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实践中,保险人补偿的对象都是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其赔款或保险金也是完全归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所有,均不会涉及到第三者。而各种责任保险却与此不同,其直接补偿对象虽然也是也保险人签订责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无损失则保险人亦无需被偿,但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失又首先表现为因被保险人的行为导致第三方的利益损失为基础的,即第三方利益损失的客观存在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才会产生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失。因此,尽管责任保险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被偿。保险人的赔款既可以直接支付给受害人,也可以在被保险人赔偿受害人之后补偿给被保险人。责任保险是由保险人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3、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特征。一般财产保险承保的均是有实体的各种财产物资,人身保险承保的则是自然人的身体,二者均可以在承保时确定一个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度。而责任保险承保的却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对每一个投保责任保险的投保人而言,其责任风险可能是数十元,也可能是数十亿元,这在事先是无法预料的,保险人对所保的各种责任风险及其可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大小也无法采用保险金额的方式来确定。但若在责任保险中没有赔偿额度的限制,保险人自身就会陷入无限的经营风险之中,因此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时,通常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务规定若干等级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4 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从责任保险的经营实践来看,它在承保时一般根据业务的种类或被保险人的要求,采用下列承保方式:①独立承保方式,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②作为一般财产保险业务的附加险承保的方式;③作为一般财产保险业务中的基本责任承保。

第8篇:财产保险的特征范文

记得2004年张艾嘉的一部《20,30,40》曾风靡一时,它讲述了20多岁去台湾当歌手的少女小洁,30多岁的空姐想想和40岁多岁的花店老板娘施亦梅各自不同的生活。可以说,对于女人而言,20岁、30岁、40岁是她们一生中最具韶华和活力的岁月,如何有效地把握这三个年龄段的财富,或许也正是广大女性朋友最为关心的话题。

20岁花样年华的时代

群体特征:20岁年龄段的女性正处于花样年华之时,跨出学校校门不久,刚参加工作,漫漫人生路刚刚开始。她们的知识文化水平较高,对新生事物有着强烈的兴趣,追求时尚,日常开销较大,经济收入要比其他年龄段低。

理财需求:处于这一年龄层的女性理财的主要目标是积累充实自我、提升自我的经济资本或是为步入婚姻殿堂而做相应的资金准备等。

理财建议:20~30岁是未来家庭资金的积累期,因此,理财的主要内容是努力寻找高薪机会并埋头工作,广开财源,投资的目的不在于获利而在于积累资金,这时期的理财可以选择“强迫储蓄形式”的产品。建议如下:

――银行零存整取。银行零存整取的手续非常方便,但是收益相对较低,一年期的零存整取利率为1.71%,三年期为1.98%。

――基金定投。所谓的基金定投是指投资者于每月固定的时间以固定的金额购买基金一种投资方式。基金定投的主要特点有:积少成多,平均成本,投资起点低,手续简便。

――储蓄型保险。储蓄型保险是一种把保险功能和储蓄功能相结合的产品,除了基本的保障功能外,还有储蓄功能,如果在保险期内不出险,在约定时间,保险公司会返还一笔钱给保险受益人,就好像逐年零存保费,到期后整取。与银行的零存整取类似,如:目前在工行热销的联泰大都会吉祥无忧产品就是其中之一。

30岁智慧独立的时代

群体特征:30岁年龄层的女性,一般已经结婚,已经有或计划要生小孩。经济收入增加且生活稳定,家庭已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希望能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这一年龄段的女性较为忙碌,承受着较重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资产增值愿望比较迫切。

理财需求:理财目的相对于20岁的年轻女孩而言要复杂得多,以住房需求、子女的教育金为主。

理财建议:对于风险承受力较低,刚刚进入理财市场的投资者,保本类银行理财产品无疑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收益预期不要太高,以战胜同期储蓄利率为起点,选择收益设计简单,投资对象明确的产品,但需要控制流动性风险。通常而言一年期的理财产品比较合适。

针对今年震荡行情的市场特点,有经验的女性投资者可以做一些基金配置,选择平衡型和新发指数型、股票型基金组合的方式,结合市场阶段性进行波段操作。

40岁成熟优雅的时代

群体特征:40岁的女性在经济上、生活上都趋于稳定,对未来人生安排和生活目标也日渐清晰。

第9篇:财产保险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巨灾风险基金

长期以来,在对农业保险的讨论中有一种倾向,即认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停滞的原因在于没有找到适宜的模式。故而,在实践中将不少精力投向对农业保险模式的研究和试点,试图在没有政府有力支持下,寻找到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模式,以推动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然而,3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这条途径行不通。而从2004年以来开始试点的黑龙江阳光模式、吉林安华模式、上海安信模式以及浙江共保体模式,之所以在短期内取得了明显成效,不在于各模式本身的优越性,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它们都有明确的财政补贴安排。多年实践和国际经验反复证实:政府财政支持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保障。

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农业灾害风险十分复杂,每年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超过千亿元,因此,人们对于公共财政到底应该如何支持农业保险,所需财政资金的总规模有多大,国家财政是否具备相应能力等问题一直存在很多疑问和担心。以下,通过对财政支持农业保险原则和四个重要途径的分析测算,表明当前落实我国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政策的条件已经成熟,能力基本具备。

一、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原则

农业保险的特点和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表明,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将是一个不断探索完善的历史过程。因此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一)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

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气候差异大,农业生产条件复杂,开展农业保险时间短、险种少、规模小、经验不足,不宜短期内全面铺开。应循序渐进,稳步发展;先试点,后推广。同时,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有限,难以对所有农产品实行高额财政补贴,必须量力而行。

(二)基本保障的原则

若提供高保障的农业保险,对收入较低的农民来说,难以承担高额保费;对保险人来说经营风险大,不利于持续发展;对国家来说,加大财政补贴额度,财力有限。可能产生“农民保不起,保险人赔不起,国家补不起”的问题。我国现阶段开展农业保险,要确定一个使农民能得到基本保障,国家又有能力补贴的保障水平。

(三)可保风险的原则

农业风险按产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风险和人为风险。自然风险是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产生的风险,包括旱、涝、风、雹等气象灾害风险和地震、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险;人为风险包括社会风险、市场风险、政治风险、技术风险等。人为风险和大面积毁灭性的自然灾害风险是不可保风险,农业保险只能承保自然风险中的一部分气象灾害风险。财政补贴的应主要是可保风险。

(四)保障粮食安全的原则

我国粮食安全问题比较突出。农业保险可解除农民惧怕种粮高风险的后顾之忧,使其敢于扩大种植规模、提高技术含量、增加资金投入,从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应全国统筹,重点投入到粮食主产区,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向农户提供保费补贴

由农业经营和农业保险特征决定,对于多数农业保险险种来说,并不存在一个有效的商业化农业保险市场。农户的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农业保险的低收益、甚至负收益也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因此,财政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首要着力点是提供保费补贴。保费补贴属直接补贴,农民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单时,只交纳保险单上列明由农民自身承担的保费部分,财政补贴部分由国家财政替农民直接交纳。当前,我国保费补贴的优先顺序应遵循“先粮食作物、后经济作物;先种植业、后养殖业;先粮食主产区、后全国推广”的基本路径。

(一)补贴的农业保险标的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保险标的是所承保的所有标的集合,包括与种植业和养殖业财产本身及与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如农作物、林木、各种饲养动物等。根据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家财力,确定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标的应坚持基本保障、量力而行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原则,根据以上补贴顺序,当前可重点考虑对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四类作物提供保费补贴。然后再逐步扩展到棉花、奶牛、生猪和肉牛等标的。

(二)确定保险金额

考虑到我国当前的农民投保能力和财政补贴能力,在短期内,农业保险的保障金额以立足维持农民基本再生产能力为基础,保险金额以直接物化成本为依据较为适宜,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对农业保险补贴比例和金额。表1是我国部分农作物全国平均投入直接物化成本。

(三)确定保险费率

农作物保险费率是以保险责任计算的损失率为依据,不同的保险责任有不同的损失率。黑龙江垦区在经营10年的基础上,测算出了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四种作物的损失率。见表2。

在没有更好的数据来源前提下,可以在黑龙江农垦10年积累的风险损失数据的基础上,考虑我国地区风险的差异性,设定10%的误差范围,大体推测出全国平均风险损失率。见表3。

保费费率的确定是以损失率为基础,但农业保险损失可控性差,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也会时有发生,为规避这些风险,在制定保险条款时,都采取绝对免赔率来进行控制。因此,四种主要农作物的费率确定,一般可采取按损失率扣除30%的绝对免赔率为保费费率。见表4。

在测算出保费率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根据保险金额与保费率的关系,计算出各主要农作物的亩均保费。再以稻谷、小麦、玉米和大豆为保险标的,根据这些作物在我国5年(2000年—2004年)中平均播种面积,计算出全国主要作物的保费总规模。见表5。

考虑到重点保障粮食安全原则,可以先考虑在粮食主产区试点。如果我们将粮食主产区界定为:2000年—2004年平均粮食产量超过1000万吨的省份,则测算得到的粮食主产区稻谷、小麦、玉米和豆类保费规模如表6所示。

(四)财政保费补贴标准和规模

确定农业保险补贴难点是没有测算财政补贴的数据,而要取得较准确全面的依据,必须经过一段较长时间的农业保险实践积累。本文在以上数据测算的基础上,假设全国所有稻谷、小麦、玉米和豆类都参保,即参保率为100%的情况下(见表7),若以保费率上限为准收取保费,并且财政补贴综合比例达到50%,则财政总补贴规模为88.27亿元,如果按30%的低补贴比例,财政补贴规模达到52.96亿元。如果以保费率下限为准收取保费,则财政综合比例为50%和30%时,总补贴规模分别为72.22亿元和43.33亿元。

如果我们只考虑粮食主产区,参保率100%情况下(见表8),若以保费率上限为准收取保费,假设财政补贴综合比例达到50%,则财政总补贴规模为77.99亿元,假设按30%的低补贴比例,财政补贴规模为46.80亿元。假设以保费率下限为准收取保费,则财政综合比例为50%和30%时,总补贴规模分别为63.81亿元和38.29亿元。

然而,全部参保是不可能的。乐观假设有70%的作物面积参保,如果以50%补贴比例进行财政综合补贴,则全国年财政补贴规模为50.55-61.79亿元;如果以30%的低补贴比例进行,则全国年财政补贴规模为30.33-37.07亿元。而如果只考虑粮食主产区,相应补贴规模分别为44.67-54.59亿元和26.8-32.76亿元。

为了充分调动地方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积极性,同时适当减轻中央财政的支出压力,中央和地方之间还可以进一步对这一补贴规模按比例分担(区别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则需要中央政府直接拿出的年度补贴规模将进一步缩减。

三、向保险公司提供管理费补贴

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以及农业经营的分散性,风险勘查的复杂性,使得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偏高,难以获取正常经营利润。财政对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做法。补贴数量一般根据其农险业务保费规模确定,具体补贴比例各国差别较大,高的达到25%-35%(如美国),低的为5%—7%(如部分相互制保险公司),甚至不提供(如西班牙)。考虑到我国的财力状况和实践经验,既要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又要充分发挥其自身能动性,建议采取就低的补贴方案,以农业保险保费规模的5%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

四、扩大税收优惠力度

在实施保费补贴的同时,对农业保险提供税收优惠也是国际通用的做法,而且许多国家对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收。我国现行税制规定,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这对促进农业保险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仅界定在种养两业,范围偏窄。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的外延在不断扩大,种养两业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比例持续下降,所以应该根据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服务范围。因为从农业保险受益的并不只是农民,而是整个社会。由农业保险的特性决定,其税收待遇不能等同于一般商业保险,也不能简单等同于其他涉农企业。

参照国际经验和我国现行对涉农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考虑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免征种养两业的保险所得税。对除种养两业外的其他农险业务,包括农村家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等,营业税可参照对农信社优惠税率[财税(2004)35号],按3%征收;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险业务则免征[财税(2001)118号]。当前,将涉农保险合同等同一般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适用0.1%的税率,与我国总体支农补农政策不相适应。可考虑暂不征收印花税,或者先征后返还,返还的税金用于充实风险基金;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合并以后,可以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建立巨灾风险基金

从各国的经验看,大范围、高强度的地震、洪水、海啸等巨灾保险不同于一般农业政策性保险,是任何一种一般政策性农业保险无法解决的。一旦发生农业巨灾损失,往往吞噬农业保险公司的所有准备金和资本金,严重地冲击农业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危及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化解农业巨灾风险,并非农业保险公司自身力所能及的,也不是单纯通过再保险安排就能解决的。因此,建立政府主导下的中央级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由中央、地方提供财政支持,积累巨灾风险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增强其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将是维系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一)筹集巨灾准备金的渠道

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的来源是多渠道的,主要包括:

1.政府财政预算拨款。国家根据农业保险公司年度经营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补贴,提高巨灾风险的偿付能力。

根据实践经验数据,一般以保费收入的10%计提巨灾风险基金比较合适。就全国而言,如果巨灾风险基金全部由财政拨款形成,100%参保情况下,则每年需财政预算安排14.44-17.65亿元;如果70%参保情况下,需要预算安排10.11-12.36亿元(见表9)。为了便于调动保险公司的主动性,如果财政选择对巨灾风险基金只提供60%的财政支持,则在100%参保和70%参保情况下,需要财政预算安排的巨灾风险基金分别为:8.67-10.59亿元,6.07-7.41亿元。

如果只考虑粮食主产区,按10%提供巨灾基金预算,在100%参保情况下,每年需要财政预算安排12.76-15.6亿元;在70%参保情况下,则需预算安排8.93-10.92亿元(见表10)。如果只提供60%的巨灾基金支持,则在100%和70%参保情况下,需要预算安排分别仅为:7.66-9.36亿元,5.36-6.55亿元。

2.国家粮食风险基金。国家为防止国内粮食短缺,用来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而储备的风险基金,可以在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补贴巨灾风险基金。这种存量调整如果实行,则对增量的财政预算要求会更低。

3.从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可以发行一定数量的巨灾风险基金债券,采取融资的方式引进资金,或者从世界银行获取支农“软贷款”。

(二)巨灾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巨灾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农业保险公司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保险损失,补偿农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部分,提高被保险人生产自救能力。

农业巨灾风险基金,除了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补偿外,还可用于其他方面:一是巨灾风险的预防。比如通过兴修水利设施来预防洪涝和干旱的发生,通过疫苗注射来预防禽畜传染病的发生和扩散。二是支持设立农业灾情研究机构,分析和研究我国农业灾害发生规律,以便建立农业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农业风险管理,同时为国家制定农业保险政策,构建有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提供科学依据。

六、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