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范文

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精选(九篇)

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

第1篇: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范文

1、必要性: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弊端。如果仅由市场调节,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社会经济不稳定,发生经济波动和混乱;收入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拉大,甚至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既需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又需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共同富裕目标要求国家必须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

2、重要性:能够实现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加强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它能更加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3、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二、我国的宏观调控仍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宏观调控业已取得初步成效,但是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投资增幅仍然偏高,投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还比较明显。二是基本建设贷款继续增加,贷款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三是煤电油运供求关系依然相当紧张,电力迎峰度夏的形势严峻。四是价格总水平上涨压力依然较大。五是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矛盾依然比较突出,粮食库存下降较快。

上述问题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之所以反复出现,是有其深层次的历史原因的。这些“深层原因”归纳起来,就是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体制不完善,机制转换滞后,增长方式粗放。不真正解决结构、体制和增长方式问题,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投资盲目扩张的冲动和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的倾向,就不能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经济发展中的不健康不稳定因素就随时可能再度出现。党中央、国务院反复强调,这次宏观调控的着力点要放在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上。从这个要求来看,目前取得的成果还是初步的,宏观调控仍处在关键时刻,加强宏观调控的决心不能动摇,力度不能减弱,工作不能松懈,必须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按照“果断有力、适时适度、区别对待、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中央确定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下更大的功夫来促进结构调整,推进各项改革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使国民经济真正转到持续快速协调健康的轨道。

宏观调控还要继续进行。我们在取得初步成效,可以松一口气的时候,很有必要冷静地审视一下目前宏观调控所付出的代价。当然,这是很难量化的,只能进行“定性分析”。所谓宏观调控本来是一项着眼于总量平衡的市场化举措,主要是通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手段,实施间接的经济调控,尽量熨平经济波动,保持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令人遗憾的是,目前宏观调控还是过多地采用了以审批和控制贷款为主要手段的行政性调控。经验告诉我们,行政性调控比起市场性调控往往付出更大的代价,以调节市场价格为导向的宏观调控手段来谨慎地干预市场,是成本最低的。因此,我们的宏观调控措施也应做到“与时俱进”,多一些创新,少一些守旧;多一些市场,少一些行政;多一些规则,少一些命令;多一些法治,少一些人为;多一些间接,少一些直接。

三、宏观调控的手段

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其中应该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总体功能。

1、宏观调控三种手段的联系与区别

(1)区别:

①内涵和外延不同。经济手段是指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措施。常见的经济手段有制定经济计划和经济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投资政策、价格政策等)。法律手段是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法律手段主要包括经济立法、经济执法、法律监督等。行政手段是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指标、规定等行政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手段。行政手段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制度、行政规章和条例等。

②地位不同。经济手段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最主要手段,法律手段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当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都不能有效调节经济活动时,就需要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调节。

③特点不同。经济手段调节具有宏观性、战略性、指导性和间接性的特点。法律手段对经济具有经济普遍的约束力和严格的强制性,对经济运行的调节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明确的规定性。行政手段具有直接、迅速和强制性的特点。

(2)联系:三种手段各有特长,各有特色,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宏观调控手段的体系。在运用这三种手段时,应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总体功能。

2、走出宏观调控的认识误区

(1)把宏观调控看成只是靠行政手段。

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是指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措施。法律手段是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行政手段是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指标、规定等行政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手段。三种手段各有特长,各有特色,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宏观调控手段的体系。在运用这三种手段时,应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总体功能。不能认为宏观调控就是靠行政手段。

(2)把宏观调控和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对立起来。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但市场的调节作用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弱点。这些会带来经济的波动和资源的浪费,引起社会矛盾,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国家的宏观调控是建立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的,能够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因此,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续地发展,既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加强宏观调控,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不应该把二者割裂开来,更不能对立起来。

(3)认为只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有宏观调控。

在当代,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实行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市场的调节作用并不是万能的,存在着固有的弱点和缺陷,这就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有宏观调控,只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能够实行更强有力的宏观调控,能比资本主义国家做得更好的,更有成效。

3、进行宏观调控实施的具体可行方法

(1)要正确处理好投资和消费、内需和外需的关系,最根本的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当前工作的着力点,就是要合理控制投资增长,努力优化投资结构。坚持以增加居民消费尤其是农民消费为重点,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努力提高农民和城镇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

(2)要处理好进口与出口、利用外资与扩大境外投资的关系。在保持出口和利用外资合理增长的同时,积极扩大进口,积极有序地扩大境外投资合作。

(3)要继续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强流动性管理,合理控制信贷投放和优化信贷结构。

(4)要注意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合理引导和有效调控。

(5)要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价格政策、土地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的协调配合,继续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小结

中国的市场化改革走到今天,已经没有回头路可走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宏观调控,乃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比较明智的选择是,应当在未来的宏观调控中不失时机地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由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去决定项目的生死,让行政审批制这只有形之手淡出经济活动。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府和企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当然,这并不是指各行其是。

参考文献:

[1]《中国经济新思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10-01

第2篇: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范文

众所周知,现代市场经济离不开宏观调控,而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有三种,即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前提下,法律手段是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必须加强农业宏观调控的法律建设,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农业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一、法律手段是农业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进行农业宏观调控的法律建设,首先要加强对法律手段在农业宏观调控中重要性研究,形成成功的农业宏观调控必须依靠法律手段作为它的重要手段的统一认识,为农业法制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单纯行政手段无法实现农业宏观调控建国以来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农村经济长期没有脱离产品经济的窠臼,农业始终依靠单一的行政手段进行直接管理,政府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购销一手包办,农民对于种什么、种多少、怎么卖都没有自,甚至产生“一个县只有一个‘生产队长’(县委书记)”那样的怪现象。在过去高度集中的农业管理体制下,排斥法律的介入,由统一的行政意志来实现管理农业经济,在一定的时期、一定范围有其成功的一面,但计划经济基本上属于“人治”经济的范畴,因而缺乏法律约束的行政手段本身存在着致命的弱点:(1)它所体现的往往是长官的意志,或者说是领导人的意志,在这种意志下做出的行政行为,其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人本身的品德和才干,也就是说与掌握行政权力的领导人的好坏有着密切关系;(2)领导者个人的智慧和能力毕竟是有限的,领导者主观随意性在所难免;(3)依靠领导者的权威和智慧,出现“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专断和滥用;(4)在“人治”的状态下,如果权力掌握在坏人或庸人手里,其行政权力越大,就越容易造成腐败和失误;(5)在民主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条件下,领导者个人权威运用过程中的失误不易察觉,察觉后也不易校正;(6)追求行政目的而不讲经济效益,易犯瞎指挥的错误;(7)容易形成“人治”,出现“权大于法”。农村改革前农业发展中的反反复复、大起大落已充分暴露了这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农业的农业管理体制的局限性,历史已经无可辩驳地证明:发展农业,仅凭长官意志去运用行政手段是不行的。

(二)单纯经济手段也无法完成农业宏观调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体制改革使我国开始逐渐采用以间接控制为主的宏观调控方法,一段时间曾试图主要依靠经济手段以经济杠杆来调节和控制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这一思路无疑是积极的,但是经济手段的运用也不能没有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相配合。虽然由于现阶段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多元化的利益关系,同价值规律和物质利益规律相联系的经济手段,将作为农业调控的主要手段。但如果有人认为,在农业宏观调控中经济手段是万能的,它可以取代其他手段,那就走向另一个极端了。这一时期,我国农业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手段主要体现在经济政策上,它是通过政策性文件来实行,自80年代起几乎一年一次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一年一个的中央农村政策文件,成了农业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和形式,发展农业“一靠政策,二靠投入,三靠科技”这一至今仍然在使用的政策性口号也得到了某方面的佐证。这种远离法律规范而通过政策性文件—规定经济政策—实施单一经济手段的农业宏观调控思路,肯定是不全面和行不通的。因为农业政策除了具有原则性、系统性、实践性、阶段性等一般政策特点外,还具有自身内容上的纲领性、工作范围上的广泛性、具体应用上的灵活性、政策效力上的有限性等特点,它与法律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1)缺乏国家意志的属性。农村政策是全党意志的集中,允许以“内部文件”形式存在。(2)缺乏明确的规范性。农村政策规定过于原则,具有较大的“弹性”或灵活性,操作性差。(3)缺乏国家的强制性。农村政策执行不执行、执行得好与不好,除了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依据外,没有明确要负什么责任,也没有追究责任的标准和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政策是“软”的。(4)缺乏相对的稳定性。农村的基本政策一般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但是,某些具体的农村政策则必须适应社会形势的变化而随时调整,否则,便不能对特定问题或事情作出指导性、方向性和原则性规定以及明确必要的政策界限,显然农业政策大都具有时间性或阶段性。怕政策“变”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深化农村改革的一大心理障碍。(5)缺乏执行中的监督检查机制。农村政策一般不明确规定由谁负责组织实施和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策或执行中“走了样”的,难以采取及时有效的纠正措施。因此,实践中时常出现所谓“土政策”,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形。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单纯依靠文件和各级领导对文件精神的领会来指导商品化生产,客观上增加了农民的顾虑,也容易造成经济宏观失控。

(三)法律手段较之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更具重要地位党的十四大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农业也必须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为了实现我国农业的历史性巨大变革,国家对农业确定了“引导、支持、保护、调控”的基本方针。为了贯彻实施这一方针,必须改变过去单纯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管理农业的方式,而应当采取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现宏观调控。中发1991年21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第37条明确规定:“加强立法工作,逐步把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的宏观管理纳入法制轨道”。1993年7月2日颁布实施的具有基本法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政府从宏观上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措施作了一些重要的原则规定。特别是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纲领,突出了实行“法治”、摒弃“人治”的坚强意志和决心。“法治”并不把希望寄托于领导人的完美,而是靠法律制度来约束人。法制完善了,即使坏人掌了权,他也不能利用权力去做坏事,否则人民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将他罢免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法治”虽然不能保证决策的绝对正确,但却可以减少失误,有了失误,也能够按照法律程序及时予以纠正。我国在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必须以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和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因为靠法律来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既可以不受个人感情因素干扰而具有规范性、强制性、权威性和稳定性,又因法律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而具有国家意志性、较高程度的严密性和科学性以及可操作性。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要求把更多的政府经济活动准则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法律手段成为政府实行农业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以法律手段实行农业宏观调控,可以减少政府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另一方面,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往往通过法律手段体现出来,如依法行政、各种经济调节手段的运用都应当法制化;再一方面,法律手段有利于保护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有效运用和坚强有力。因此,政府对农业的支持或干预政策,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为根据。可见,在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宏观调控的三种手段各有其用,不可替代,但法律手段较之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更具有重要地位,是农业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第3篇: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范文

宏观调控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基本方式,规范或者控制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规范是宏观调控法。在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中,各国政府使出浑身解数,采取了各种宏观调控措施以救市。伴随此过程,一个强烈的共识逐渐清晰: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实现宏观调控的法治化,宏观调控法治化是当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

宏观调控;市场经济;法治化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在这场全球共振的金融风暴中,各国频频出台各种各样的救市政策,如大幅度降低贷款利率,金融机构注入巨额资金,大规模增加公共工程投资,刺激消费,强化监管等等,不一而足。毫无疑问,任何救市的宏观调控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视野。

市场机制是配置资源最主要的机制,但是市场机制不能独臂支天,不能自给自足,面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各类市场失灵现象,仅靠市场自身的调节是无法恢复的,这就需要用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当前,中国主流经济法学者基本共享其中法律手段是基本的、主要的。但是,在传统法律观念惯性的影响下,宏观调控法从立法到理论都未得到人们应有的重视,许多问题尚处于探讨的过程中。在当前各国应对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宏观调控法的地位更加突显,急需完善我国宏观调控法制建设,规范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行为。

一、宏观调控法治化的必要性

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不允许存在超法律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宏观调控是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其中法律手段是宏观调控的基本方式,是其他调控手段的载体。宏观调控法治化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宏观调控法治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政府调控的权力和管制措施需要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而不应在法律之外自我授权。只有将宏观调控纳入法制化轨道,调控才不至于在具体实施中被扭曲,市场才可能健康发育。市场经济的运行,客观上要求市场主体在法律规定的秩序中进行活动,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这是因为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和制度成为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常规手段:市场主体的资格要用法律来确认;市场主体的行为要用法治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要用法治来保障;宏观经济调控需要法治来完善。

(二)宏观调控法治化是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我国制定的《预算法》、《人民银行法》、《税收征管法》、《价格法》等单项宏观调控法律,对保障和促进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仅靠单项宏观调控法律并不能完全处理各项宏观经济政策之间的相互矛盾,保障宏观经济政策之间的相互协调,必须通过系统的宏观调控法治化加以解决。

(三)宏观调控法治化是依法处理利益冲突的重要途径

一方面,正确处理重大经济关系,迫切需要宏观调控法治化。要正确处理好我国带有全局性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速度和效益的关系,经济建设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的关系等重大经济关系,必须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化解部门、地区之间利益冲突同样离不开宏观调控法治化。要统筹中央和地方关系,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这些思想必须上升到法治层面,成为国家意志,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四)宏观调控法治化是确认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法律地位的需要

国家的经济职能包括宏观调控职能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行为来实现。只有明确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活动中的法律地位,赋予政府法定的宏观调控权,确定其法定的调控手段和应遵循的程序,才能保证政府作为法定的调控主体依法调控,约束政府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宏观调控权,防范和制止“政府失灵”、行政性垄断等现象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危害。

(五)宏观调控法治化是提供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的最重要途径

一方面,市场机制无法提供完全的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因为存在信息偏差等市场失灵情况,市场机制的自动运作会导致“穷者愈穷,富者愈富”,需要国家介入对二次分配进行干涉;另一方面,国家介入干预需要法治化,否则就有可能出现行政行为恣意等政府失灵情况,侵害市场主体的利益。

二、宏观调控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障碍

(一)宏观调控的技术性和灵活

宏观调控法治化首先要求有法可依。宏观调控具有两项典型特征:一是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宏观调控必须是在占有大量经济数据的基础上,基于对当前经济形势的把握和对未来经济发展趋势的认识,采用一定的手段来影响经济发展的方式、走向,平抑可能出现的经济波动。二是灵活性。宏观调控就是相机抉择,因时之需,灵活多变。

当前,我国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和灵活。主要表现在:

一是立法步伐不够快,体系建设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些重要的宏观调控立法项目,如计划法、投资法、宏观调控法等至今仍未出台。

二是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立法或授权行政部门起草法律的惯常做法,往往让部门利益“私货”塞进法律,使得宏观调控法律起草协调工作难度增大。

三是与已出台的宏观调控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制度措施滞后,宏观调控法律之间缺乏统一的协调,影响了现行法律的实施。即便如此,当经济生活中出现较大的问题时,这些有限的法律法规往往被抛在一边,真正起作用的主要还是直接的行政手段。这主要是因为计划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力经济、行政经济,它与严格意义上的法治经济是排斥的。

(二)我国转型时期宏观调控的特殊性带来的障碍

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一般认为,转型是指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而事实上,伴随这一伟大转型同时发生的,还有另外三种模式: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型、从集权经济到分权经济的转型、从传统意识形态到现代意识形态的转型。这四大转型共同构成了我国的转型时期宏观调控的基本环境。转型时期的宏观调控带有明显的转型烙印,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宏观调控法治化相比,其法治化面临更多的障碍。

影响我国转型时期法治化的整体水平主要因素有:①政府和人们的法治观念还不强,还存在对人治的某种迷恋,对宏观调控法治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②市民社会培育不足,政府权力独大;③崇尚“和为贵”的文化意识难以培育出监督制衡的现代法治理念,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未能对行政权力形成有效制衡,等等。以上原因导致我国转型时期法治化的整体水平不高,从某些方面制约了我国转型时期宏观调控法治化水平。

转型时期宏观调控法治化遇到很多的障碍,但都不能否定我国的宏观调控是有效的,宏观调控法治化的必要性。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已经被确定,宏观调控是国家治理的一部分,不应当游离在法治之外。在转型时期,虽然宏观调控存在多变的特点,但多变并不妨碍它遵循法律的规定,只是需要我们探讨适合转型时期宏观调控法治化的实现方式而已。

三、金融风暴平息后宏观调控法治化的路径

尽管目前金融风暴已经得以平息,我国的宏观调控是有效的、经济仍然在高速增长,但如果不进一步推进宏观调控法治化进程,那么就无法改变目前这种粗放型的增长方式,我国也就无法建成真正的、完全的市场经济。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全面推进宏观调控法治化。

(一)树立正确的宏观调控法治理念

在宏观调控和其他经济活动中,树立法治理念比立法更重要。法治精神的充盈是宏观调控法治化的保证。宏观调控表面上调控的只是经济,但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也是一个重大的契机。当前,我国改革与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的路径日渐重合,按照科学发展观推进宏观调控法治化应当成为共识。在思想观念上要加深全社会对法的认识,加强对法的功能的理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具有规范功能、制约功能、保障功能、导向功能和调节功能。法治化的宏观调控,就是依法、依权、依序调控,即宏观调控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根据严格的授权、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即便必须借助行政力量,也要赋予其法律的形式和程序。要加快政府体制改革,牢固树立正确的宏观调控法治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加快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环节的公正性;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建立法律制约机制,督促政府不断提高宏观调控的法治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国宏观调控的法治基础

要实现宏观调控法治化,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国宏观调控的法治基础。这是伴随我国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法制建设进程而逐步推进的一个过程。

1.宏观调控体制法定

宏观调控体制包括宏观调控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划分。宏观调控决策权由中央政府和省级地方政府两级行使;宏观调控执行权和宏观调控监督权由各级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行使。另外,决策权的划分还包括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划分。转型时期的宏观调控体制具有过渡性,是可以调整的。例如,按照税收法律主义的原则要求,税收立法权应当归属立法机构,但我国目前很多税收法律制度还是行政法规。严格说来,这不符合法治的要求,但这正是转型时期的特点。转型时期是一个逐渐实施法治的过程,即从没有规则到有行政规则再到法律规则。在确定了宏观调控体制之后,不享有宏观调控权的机构就不能行使宏观调控权,这对于防止政府越权行为有积极意义。

2.宏观调控方法法定

依法规定宏观调控方法。要对宏观经济进行有效调控必须有法治化的方法。一是宏观调控方法要合法化,要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二是宏观调控方法要法律化,要成为法律规则和行为模式,具有可操作性,并普遍适用。三是宏观调控方法要依法行使,要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主体、职权、程序、要求进行,不得非法行使。具体来说,就是要依法设定税收调控、信贷调控、预算调控、投资指南、计划指导、外贸协调、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等宏观调控的手段。

(三)宏观调控程序法治化

程序本身也是规则,是实行实体规则的方式。正当程序是法治的典型标志。没有程序的约束,执行者就可能为所欲为,滥用权力,而程序则通过对权力行使方式的规定对之加以约束。宏观调控程序是宏观调控权实现的方式,对于树立宏观调控的正当性、可信性,保障宏观调控权正确行使,防止宏观调控权滥用等,均具有重要意义。宏观调控法治化必须规定宏观调控程序。宏观调控程序法治化的目的是规制宏观调控主体的行为,使宏观调控在程序的保障下安全、健康运行,最终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宏观调控程序法治化的度就是要找到一个合理的契合点,使我们对法律程序的设计不只是停留在限权的层面,而应着力于设权和促进权力正当、合法行使上,既要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更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强化宏观调控程序法治化,必须建立宏观调控决策法律程序、宏观调控执行法律程序、宏观调控监督法律程序、宏观调控后果处理程序。

(四)加强对宏观调控相关法律的实施监督

任何权力都有滥用和腐败的趋势,绝对权力,绝对腐败。宏观调控权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该权力的行使影响很大,其滥用的后果也特别严重,故必须加强对宏观调控权行使的监督。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转型时期,大量的本应由立法机构行使的权力通过委任立法的形式委托行政机关行使,这种监督显得更为重要。在没有授权给政府的情况下,政府的越权行为会显而易见;在立法机构通过委任立法方式授予政府自主设定宏观调控权的情况下,政府完全可以将其各种不适当的宏观调控行为通过立法形式合法化。因此,除了建立一般性的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外,必须建立违宪审查机制,以保障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不至于侵害人民的基本权利,不至于超越宪法的规定。

宏观调控法治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在2008年金融危机及其应对过程中,坚持法治救市的方法为多个国家普遍采用。本文的探讨是粗线条的,也存在诸多不足。坚持宏观调控手段的法治化,包括种种应对金融危机的方式,都必须尽量纳入法律的规范范围,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制。

参考文献:

[1]胡光志.论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J].现代法学,2008(2).

[2]徐鹏程.宏观一调控政策的成果!问题和经验教训[J].生产力研究,2007(4).

[3]万勇.30年来我国宏观调控:经验趋势与完善路径[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8(4).

[4]王新红.转型时期宏观调控法治化的障碍及其实现路径[J].中南大学学报,2012(9).

[5]胡光志.宏观调控法研究及其展望[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作者简介:

李娜(1985-),女,汉族,许昌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助教,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宏观经济发展等。

第4篇: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范文

“调控”仍在继续

目前正在进行的这次宏观调控已经是改革开放以后的第五次宏观调控,从去年下半年起,到现在也将近1年时间了。目前看起来,本轮宏观调控仍未结束,可能仍会持续一段时间。究竟会持续到几时,专家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只说要看调控效果和视具体情况而定。

本轮宏观调控与前四次宏观调控相比,表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首先两者针对的形势不同。前四次宏观调控,针对的都是当时经济增长中已经出现的超过11%的“大起”。其次,前四次宏观调控针对的都是经济的全面过热或总量过热。第三,前四次宏观调控都要治理严重的通货膨胀。

本轮宏观调控,即第五次宏观调控针对的不是经济增长中的大起(2003年经济增长率为9.1%),而是为了防止出现“大起”局面,从而防止由“大起”导致“大落”。本轮宏观调控是一种主动的、局部的调控,调控的重点是3大重点行业,后来扩大到9大重点行业,目的是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这是与前四次宏观调控完全不同的。

手段更加灵活与务实

本轮宏观调控在方式和手段上也与前四次有所不同。在方式上,本轮宏观调控采取了渐进的方式,由冷静观察、温和预警到逐步加大力度,注意准确地把握调控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对看准了的问题采取果断有力的措施。在手段上,本轮宏观调控综合采用了三种手段,即市场经济手段、体制调整手段和行政管理手段。市场经济手段,如央行的准备金手段、公开市场操作等,从减少资金供应上进行调控。体制手段,如调整土地管理体制,国务院决定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土地的体制,设立银监会,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等。行政手段,如随着人民银行调整分支行的信贷管理职能,各商业银行也相应调整了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规则,加强了信贷风险管理;国务院还通过对重大违规项目的处理,组织固定资产项目和银行信贷的大检查,加强本轮宏观调控的效果。本轮调控中,人们更多看到的是有关部门将三种调控手段组合起来运用,如市场经济手段与行政管理手段结合运用,体制规范与法规执行结合运用,政策目标引导与解剖典型项目结合运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提高了宏观调控的效率,增强了宏观调控的弹性,软化了宏观调控的刚性,使宏观经济调控形成对失衡经济结构的制度性规范,支持和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与前四次宏观调控不同,本轮宏观调控还表现出了“有保有压、有紧有松,有动有静”的特点。对于地区、行业、项目的经济实体,有保有压,有限制有鼓励,行业调控突出重点,受重点调控的行业,谨慎地、逐步地由最初的三个,扩大为包括钢铁、有色金属、机械、建材、石化、轻工、纺织、医药、印刷等九大行业。在政策上不是全面紧缩,而是有紧有松,有动有不动,央行的准备金政策趋紧、信贷政策规范,但外贸外汇政策宽松;土地管理政策调整,利率政策和汇率政策却迄今未动,在调控的同时,努力为经济增长创造宽松环境。

结果可能有三种

从目前情况看,本轮宏观调控虽然取得了不少成果,但仍旧面临着三大挑战,一是如何继续以稳妥措施,巩固宏观经济调控成果,使特定时期的宏观经济调控平滑转入正常时期的宏观经济调节。二是如何促进消费合理增长,缓解主要靠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压力,避免非理性的投资反弹。三是经济结构调整的问题。本轮针对经济局部过热的宏观调控暴露了我国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体制瓶颈和资源瓶颈问题,要通过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推进结构调整、体制改革和增长方式转变,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研究所所长汪同三认为,本轮宏观调控可能出现三种结果。

第一是实现大家所希望的软着陆。要想实现比较成功的软着陆,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时间问题,软着陆需要有一段时间,时间上可能会长一点,二是继续深化改革,要想比较好的实现软着陆,需要坚持改革。

第二是硬着陆。硬着陆的五个因素,1、增速跌落的太快;2、不良贷款上升;3、就业情况得不到改善;4、企业间债务链加重;5、企业的资金困难。从目前情况看,这五个方面的因素都不同程度存在,所以出现硬着陆并非无可能。

第三是出现反弹。现有的体制造成地方各级政府大搞投资的热情,为反弹准备了体制条件。在资金方面,今年上半年,已经完成了全年的财政征收任务,目前财政的收大于支大概有上千亿元;因为抽紧银根,银行上半年存贷差扩大了5万亿元,银行里有大量的钱,同时也有花钱的冲动;再有就是大量的民间资本,为反弹准备了良好的资金条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继续实施宏观调控方面,目前政界、学界意见几乎惊人一致。一些企业界人士希望本轮宏观调控很快就会过去,希望到时候再大干一场,这种希望可能会落空,如果有基于这种希望的投资计划,需要尽快调整。

七个问题要注意

针对当前宏观调控的形势,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战略室副主任王元京指出,要使宏观调控措施进一步落实,真正实现经济的“软着陆”,当前在投资领域特别要注意七个问题:

一、控制投资增长要避免一刀切。既要防止因投资膨胀引发通货膨胀,也要防止因产业链条断裂引发通货紧缩。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在钢材、水泥、电解铝等中游产业层面已经形成了庞大的生产能力,要充分释放已形成的庞大的产业产能,就必须加大旅游、房地产、消费品等下游产业的发展。如果调控力度掌握不好,导致产业链断裂,会使产能无法释放,需求不足则可能导致通货紧缩。另外,还要防止因信用链条断裂引发金融风险。目前一些行业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率不高,银行信贷的支持力度较大,形成了一批高负债项目,对银行资产的安全构成了一定威胁。但是在处理在建项目的债务关系时,也要区别对待,掌握好调控力度,防止信用链条断裂引发新的金融风险。

二、要防止过热行业卷土重来。经过调控,目前投资总量与部分行业投资过热的势头已得到有效遏制,下一阶段应继续贯彻已经出台的宏观调控措施,并根据形势的需要进行一些调整与补充,防止部分行业投资过热卷土重来,同时适当加大对农业、水利、能源、交通、环保、教育、卫生等薄弱行业的投入,加快旅游、金融、居民服务等新型服务业的发展,以迎接新的经济周期的到来。

三、要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在当前的宏观调控中,由于土地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水资源政策、环保政策尚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地价、水价、税率、利率等经济杠杆的调节功能仍不够灵敏,这使得控制投资过热等重任过多地落在了产业政策上面,有关部门不得不使用某些行政手段来刹车,难免带来一定的副作用。因此,未来应当更多的发挥地价、水价、税率、利率等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分担产业政策的调控压力,替代行政手段的调控作用,用经济办法调控投资流向,在财政上,可考虑重新启用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要创新产业政策调控机制。根据当前经济发展与宏观调控形势的需要,宏观管理部门适时提出了新的产业政策目录,规定了限制与禁止产业(包括产品)发展的清单,并且制定了相配套的信贷政策,取得了明显的产业调控的成效。但是,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产业政策本身也有着一定的不完善之处,即产业政策的调节往往静态的、孤立的支持与限制某些产业的发展,却无法适应这些产业周期变化与相互关联的需要,从而难以避免供求偏差的发生。所以,要创新产业政策调控机制,尽量避免一人生病,大家吃药,要制订政策,鼓励发展产业集群。

五、要严格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从制度上限制各级行政机关越权配置投资资源。比较有效的办法是强化行政问责制。重庆市最近通过了《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这是政府部门首次在制度上直接约束政府投资行为的有益尝试,应当充分肯定与大力推广。除此以外,还应当增强各级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债务融资的有效监督与制约,提高社会公众对城市规划、建设的民主参与程度。

第5篇: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范文

笔者认为,要避免宏观调控政策之间的矛盾对经济目标的实现造成反作用的冲击,使宏观调控达到综合协调,除了应以遵守宏观调控法原则为基础,具体来说应该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机制,这在当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尤为重要,上面已经述及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有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相应的我国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主要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组成。宏观经济调控的决策、规划、实施、协调等工作,也是由这几个经济职能机构共同来完成的,因而有必要在组织机构上建立起综合协调的机制,才能更有效地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以控制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其一,在制定决策时,各个部门之间应该进行沟通,向其他部门论证自己部门实施此项决策的可行性、目的及具体的实施步骤,并且说明这项政策对其他部门所产生的影响及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如产业政策的制定部门必须与财政、货币的宏观调控部门进行协商,以取得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支持。对于将要确定的政策,由相关专家及部门进行评估,明确利弊,在国务院批准此项政策后,针对此项决策将要产生的消极影响,建立一套预警方案,由此确立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及颁布流程,确保此项措施不对其他部门的决策造成破坏性作用,以致影响宏观调控整体目标的实现;其二,不同的宏观调控部门拥有巨大的宏观调控权,其使用的经济变量如利率、税率非常敏感,这些变量对价格、成本及利润的变动起着决定性作用,对经济、市场主体和普通的民众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因此以国家立法机关及审判机关为核心,针对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权力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并且各部门之间达到相互监督与制约。

二、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必要性

宏观调控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国家需要衡量各方面的利益与关系,制定经济发展的决策。在宏观调控法的概念中,我们知道其具体目标是经济增长、币值稳定、充分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在经济运行中,这四个目标是相互关联并且存在着矛盾。宏观调控各项目标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关系,与这些目标相对应的是,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手段由于是不同的部门制定与实施,也常常会出现作用方向不匹配,作用力度不一致的情况,甚至出现“一脚踩油门,一脚踩刹车”的自我较劲现象。如何发挥宏观调控各手段的组合效应,需要政府把握好当前国民经济运行的具体形势,确定一个主要的宏观调控目标,在这个目标指引下,各项政策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有可能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各项政策之间需要配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1)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之间需要配合。这两项政策是宏观调控中的两大工具,二者之间的配合基于这两项政策调节的不同点:就作用时效来说,财政政策起效的时间相对较短,对经济存在着直接的拉动效应,而货币政策的作用较为缓慢;就作用杠杆来说,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税收的增减,国债的发行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总需求,而货币政策主要是通过影响流通中的货币量来影响社会总需求;就调节侧重点来说,财政政策对资源配置与结构优化能起到更为明显的效果,货币政策更侧重调节社会需求总量。在当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摆脱经济危机所带来的阴影,刺激经济的繁荣与复苏。面对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政府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日前国务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税收政策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一系列的税收调整,如2008年1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宣布适当调高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通过这项举措应对我国贸易出口下滑的境况。这些政策分别在经济总量与结构调整方面起着相互配合的作用。

(2)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需要为产业政策的实现提供支持。产业政策一词,源于日本。在下河边淳、菅家茂编纂的《现代日本经济事典》认为,“产业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某种经济与社会目的,以全产业为调整对象,通过对全产业的保护、扶植、调整与完善,积极或消极参与某个产业或企业的生产、经营、交易活动,以及直接干预或间接干预商品、服务、金融等的市场形成和市场机制的政策的总称。”1国家财政的投资规模和和投资结构、财政补贴与中央银行所制定的信贷利率与规模及商业贷款的政策都会对产业政策产生影响。日前全国发展改革会议指出,“着力推进经济结构改革战略性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大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保护和发展好支柱产业、骨干产业、重要产品和重要生产能力。”针对这一产业政策,财政部应加大对支柱产业的投资规模,在税收政策上应给与这些产业优惠;中央银行应放宽对属于支柱产业中企业的信贷约束。

结语: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是为了客服单一宏观调控手段其自身的局限性而建立的,其职责是为不同宏观调控部门之间制定经济政策提供使之协调的程序和措施,避免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影响宏观调控总体目标的实现;通过对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防止出现宏观调控权力的滥用,使其最大限度的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

参考书目:

【1】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丘本著:《宏观调控》,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版

【3】邢会强著:《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吕忠梅、陈虹著:《经济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綦赞超:《浅谈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清华学术期刊,2007年第二期

第6篇: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范文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多种因素导致房价过高的现状。国家层面多次出台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希望能有效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实现社会经济平稳有序发展的目标。本文根据国家出台宏观调控政策的时间节点,以江苏南京房价走势为例,进行宏观调控政策对房价走势影响的分析。通过分析得出相关结论并对宏观调控政策提出一些有效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 宏观调控 房价 南京

政府宏观政策和背景

从1998年实行住房由实物分配转向货币化分配后,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尤其是进入21世纪,房地产的发展,由于其乘数效应,带动相关行业发展,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显著提高。然而在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社会经济问题。首先,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关联度较高,一旦房地产发展过快,形成泡沫并破灭,会对国家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害。再者,一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业间的均衡发展也相当重要。对于过快发展的房地产业来说,会对其他的实业经济带来“抽血”效应,不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又因为住房是准公共品,有其特殊的价格机制,且关系到百姓的民生,国人“居者有其屋”的传统朴素思想根深蒂固,房价的高企必然会对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由于种种原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经常会存在失灵的情况,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这时政府的宏观调控就必须发挥其作用,以便社会资源更加合理有效地配置。当然,宏观调控也有可能会失灵。几年来,国家多次出台了相关调控政策,为稳定房价,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也采取了许多相应的措施。通常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道德手段。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发展阶段,主要以经济手段调控为多。包括财政调节、信贷调节、价格调节和汇率调节。因为政府的宏观调控对国民经济具有导向性,一般而言,政府实行的货币政策有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紧缩的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政策是政府调节市场的重要手段。本文旨在根据对江苏南京新增住房房价的波动趋势的分析,研究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期望提出合理的建议,使得调控更富有针对性。

房地产市场走势分析

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因素较多且相互作用,因果关系复杂,本文主要通过研究南京近几年来的房价涨落的变化来验证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并结合实际提出合理化意见。

江苏南京2007-2011年房价环比同比价格指数如表1所示,其房价走势如图1所示(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

从图1表示环比的曲线中可以看出,在2007年初到2008年初南京房价的环比上升,从2008年3月出现环比下降,一直到2009年初。从2009年3月开始出现环比上涨,直到2010年年初。2010年年中房价环比价格指数略有下降,全年基本持平。2011年南京房价从4月开始环比基本出现下跌。从图1表示同比的曲线可以看出,南京房价同比指数波动得较为激烈。2007年的每月同比指数基本维持在105点以上,从2008年2月到2009年1月,同比指数持续下跌,跌至96.3点。从2008年8月到2009年6月,同比指数小于100点,同比出现下降。从2009年7月,南京房价同比指数开始上升,从2010年4月达到峰值。此后同比增速变慢。综合同比指数曲线和环比指数曲线来看,两条曲线在整体的趋势是一致的,但是环比指数在反应房价的变化上要比同比指数更加灵敏。为验证宏观调控的短期效果,从环比指数的变化上,能够比较好的反映出来。但考虑到调控的长期效果,从同比指数的变化上,能较好地反应出来。

宏观调控政策对比分析

2007年3月,央行2007年首度再次加息(全年共计6次加息,10次上调存款准备金);2007年6月,加强外资管理—进一步扼制房地产市场外资过热;2007年9月,央行规定以家庭为单位,第2套住房贷款首付不得低于40%,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严厉打击炒房行为。

由于政府接连推出土地、税收、信贷等调控手段,从多方面进行调控,如土地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抑制投机、调整住房结构等,使得房价的上涨幅度有一定的减缓。对于市场的反应对政策实施有其固有的延迟性,从南京房价的反应上来看,在2007年年末的时候,环比指数略有降低,从效果上来看,调控的作用不够明显。从全年来看,全年的同比指数是有所上升的,从同比指数与环比指数的关系看出(1-11月的环比指数之积等于12月份同比指数),南京房价的年增长率约为7.4%。

2008年1月,国务院重拳打击囤地;2008年6月,再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缩进银根(全年共5次上调准备金率,从年初的14.5%上调至17.5%)。上半年宏观调控主要针对房地产市场的投资过热和囤地现象,政策倾向于紧缩。但由于2008年下半年美国出现次贷危机,各国的经济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中国也不例外。为保证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政策的方向变化明显。从图1中2008年的房价走势可以看出,房价一路下跌,可见金融危机的影响力。整个世界陷入危机的影响之下,各国采取了多种拯救国内经济的方法。从而下半年的宏观经济政策开始放松。2008年9月,降低贷款利息0.27个百分点,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1个百分点;2008年10月,财政部降低真实购房需求的门槛,降贷款利息0.27个百分点,降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2009年1月,四大国有银行宣布:执行基准利率0.85倍优惠、原则上都可以申请七折优惠利率等。2009年上半年采取的是宽松政策为主。

针对2007年的调控局面,2008年上半年政府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表现了政府调控的决心,房地产市场双量齐降,调控的效果有所体现。2008年下半年由于世界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扩大 ,政府为了保证经济的稳定增长,央行推行双率齐降,采取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明显有救市的倾向。从宏观政策的定位可以看出,政府由“控制”向“救市”的态度转变。从2008年南京房价环比指数的变化来看,房价的变化与现实情况相一致,调控的目标基本完成。房价有自身上涨的动力,并在正面政策的推动下,2008年下半年到2009年上半年进入房价上涨的高速期,这使得政府开始意识到房价过快的上涨又将会带来新的问题。从而在2009年的下半年,宏观调控政策又开始转向。

2009年7月,加强贷款资金监管,防范贷款的银行风险。2009年12月,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以抑制投机炒房。2009年12月,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从政策上看,2009年下半年由松变为紧,由于房价过快上涨,政府的调控开始抑制房价上涨和炒房现象。中央政府出台了抑制投机,增加供给等政策,以稳定房价。调控的目标基本与2007年一致。从2009年7月到2010年6月的同比走势来看(同比曲线延迟6个月),曲线的走势与调控的节奏一致。同比指数先增大,然后变小。但是在绝对的数值上,变化微小,正体现了调控的难度。但客观地讲,从数据上看,宏观调控仍然起到一定的作用。

2010年1月,国十一条;2010年9月,出台最严厉房产调控政策—暂停发放第三套房贷;2010年10月,上调公积金贷款利率至3.5%;2010年11月,限制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比例等。从全年的宏观调控政策来看,实行紧缩的财政政策,延续了2009年下半年的态度。2009年房价的上涨,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中央政府意识到房价问题后果的严重性和民生建设的重要性,2010年实行了更为严苛的政策。从限贷、限购到限价,体现的是政府坚定的决心。从同比曲线的走势来看(同样时间推后6个月),曲线表现为总体持续下降。可见调控的政策在长期的作用之下,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2011年的1月和2月,南京房价同比仍有上涨。当然,在2011年开始采用新的房价统计方法也可能带来数据波动。

2011年1月到6月,央行连续上调准备金率,全年采取紧缩财政政策,进一步对房地产调控深化。从上半年的调控可以看出,在各种严厉的调控政策之下,从环比的走势来看,2011年全年的房价环比指数呈下降趋势,2011年12月同比为99.7%;2012年5月,定基指数为99.1%。这些数据表明宏观调控效果凸显。

从南京房价指数来看,环比指数在反应宏观调控的效果上比较灵敏,更能体现市场情况的瞬时变化;同比指数的变化更能反应调控效果的累积效应,趋势更加明显。在时间轴上,同比数据反应现实调控政策的效果约有半年左右的滞后。可以看出,南京房价指数的走势基本上与宏观调控的调控方向是一致的。现实中人们也没有感觉到房价的回落,与数据反映的情况基本一致。但是,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的言行使得人们对调控能否持之以恒有所怀疑。

现阶段政府进行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的当下,必须认清调控的范围、调控的目标以及调控的结果。宏观调控的本质是弥补市场的缺陷与不足。政府的调控目标应是使得市场具有更好的功能,并应更加看重调控对市场的改善结果。在运用宏观调控手段进行调控的时候,政府应该着重考虑各种手段对于具体问题的作用效果。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中选择合适的手段,必要时,通过各种手段的配合运用,实现调控的目标。

总的来说,政府应当立足于经济手段,并在运用金融手段的同时,着重区分消费性需求和投资性需求。政策应当严格控制投资性购房需求,同时要倾向于支持民众的正常居住需求。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手段的调控,将房价的快速上涨,纳入到地方政府及官员的考核制度中,建立相关的问责制度,并出台规范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制度,得以充分发挥调控的作用。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的法律制度,对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至关重要。在完善相关制度方面,政府尽快完善公积金制度,使之覆盖更多的人;完善保障性住房体系,使得更加公平和有效的分配保障性住房资源;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使得土地的流转和使用更加有效率,根本上解决土地供求问题;完善售房制度,最大限度地消除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同时,由于“分税制”的原因,土地出让金一度是地方政府财政的大部分来源。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考虑到GDP的政绩考核,使得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下达的调控任务时,表现为“不作为”使得调控的效力减弱。通过处理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分配问题,对于土地市场以及二级市场的宏观调控,应当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起到积极作用。选择时机出台限制人均住房面积的政策法规,使我国稀缺的土地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使用,泽惠后代,缓解住房市场的供求关系,有效控制房价的过快上涨。

参考文献:

1.李婕,崔开丽.1998-2010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1(7)

2.徐宇.房地产业宏观调控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企业技术开发,2011(9)

第7篇: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范文

一、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不同之处

经济管制是指具有经济管制权的政府管制部门依照政府制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进行的(主要是)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宏观经济调控则是指政府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在相关法规的约束下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的需要对宏观经济进行的调节。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宏观经济调控一词带有较浓厚的计划经济或者管制经济的色彩,“宏观经济调控”一词所表达的意思是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节和控制。准确地说,这里探讨的是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节的关系。因为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对宏观经济只能是进行调节,目标是实现宏观经济的平衡,并不是对经济进行控制,对宏观经济进行控制的结果是管制经济。但根据习惯或传统,这里笔者仍称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是存在着多方面的不同之处的,以下将分别予以说明。

1.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产生的具体原因不同

虽然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产生的根本原因都在于市场缺陷,都是由市场经济所内生出来的(注:参见曾国安:《政府经济学》,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但两者产生的具体原因是存在差别的。经济管制主要是由经济的外部性、垄断、信息的不对称、经济人的非理性行为以及收入分配不平等问题、非市场品、有害物品的生产与消费问题、产权保护问题、市场不完善问题等所引起的,宏观经济调控则是由宏观经济失衡(包括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失衡,总投资、总消费的波动,总就业的波动,一般物价水平的波动,国际收支失衡,经济增长的波动等)所引起的。两者产生原因的差别导致了政府干预部门、干预目标、干预手段等等的不同。

2.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所要达到的目标不同

虽然总的来说,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都是要通过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弥补市场的缺陷,充分发挥市场的优长(包括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促进技术创新,促进积累的增长等),提高经济效率,增进社会福利,但两者的具体目标是存在着差别的。经济管制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主要是:(1)通过政府的干预解决外部经济效应问题,即限制、减少具有负的外部经济效应的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具有正的外部经济效应的产品的生产和消费;(2)通过政府的干预解决垄断问题,即政府在避减垄断的总原则下,通过对不同类型的垄断分别采取禁止、限制以及数量管制、价格管制和促进竞争的政策,以维持或者促进形成有效竞争的行业市场结构,促进企业和产业经济效率的提高;(3)通过政府的干预增加市场信息的供应量,减轻由信息不对称对经济效率带来的危害;(4)通过政府的干预约束经济人的非理性行为,如禁止非市场品的生产、交易和消费等;(5)通过政府的干预减少交易成本,促进市场交易,增进生产性活动;(6)通过政府的干预进行收入再分配,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宏观经济调控则旨在通过对经济总量的调节,实现经济总量的平衡。具体来说,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是:(1)通过对总供求的调节,实现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2)通过对投资的调节,避免或减轻总投资的波动;(3)通过对消费的调节,避免或减轻总消费的波动;(4)通过刺激经济实现充分就业;(5)通过调节宏观经济实现物价水平的稳定;(6)通过调节国内经济和汇率实现国际收支的平衡;(7)通过逆向的经济调节实现国民经济长期稳定的增长。

3.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出现的时间不同

基于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产生的原因的不同,决定了两者出现时间的不同。虽然经济管制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但由于经济管制主要导源于市场的不完善,由于市场的不完善始终存在,伴随着市场经济产生、发展的全过程,因此经济管制伴随着市场经济产生、发展的全过程。而宏观经济调控导源于宏观经济失衡,在市场经济足够成熟,宏观经济失衡对社会大众的经济利益产生了负面影响,损害了经济的正常运行,并危及社会稳定,而且社会充分认识到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并且已经建立起了宏观经济调控的“基础设施”以后,才会出现宏观经济调控。从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演变历史来看,经济管制出现的时间要远远早于宏观经济调控出现的时间,市场经济出现之时,经济管制也随之出现了,在不成熟的市场经济阶段有经济管制,在成熟的市场经济阶段自然也有经济管制(注:实际上,如果不限于市场经济,经济管制在国家或政府出现之后,市场经济出现以前就已经存在。可以说,经济管制是随国家或政府的出现而出现的。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如外部经济效应问题、垄断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居民的非理性行为等等,在市场经济产生以前就存在,只不过其规模、影响等小一些而已。),而宏观经济调控是在市场经济进入到成熟阶段以后才出现的,在市场经济进入到成熟阶段以前不存在宏观经济调控,在市场经济出现以前也不存在宏观经济调控。在西方国家,只是在20世纪30年代之后才出现宏观经济调控,如果从16世纪算起,在市场经济阶段,宏观经济调控出现的时间要比经济管制出现的时间晚了400多年。

4.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机构不同

经济管制涉及的具体领域很多,政府部门中实施经济管制的机构既包括司法机构,也包括行政机构,既包括中央政府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也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在行政机构中既包括纯粹的宏观经济管理机构(如中央银行、财政部等),也包括其他专门的经济管理机构(如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等)、非经济管理机构(如文化管理机构、环境保护机构、药品管理机构等)以及综合性管理机构。这些机构依照颁行的法规在各自管理的领域对被管制者依法进行管制。经济管制具有很强的行业性,即依照行业性质,由设立的政府主管机构对被管制者进行管理和监督(如商业银行一般主要由中央银行进行管理和监督,投资银行主要由证券监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险公司主要由保险监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但经济管制的行业性并不排斥政府其他管理机构依法对被管制者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也有许多行业同时受多个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这些管理机构拥有非重复的,但对被管制对象的活动的影响几乎具有同等的制约力和管制权。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机构则主要是中央政府的行政机构,并且主要是中央政府行政机构中的宏观经济管理机构,在宏观经济管理机构中主要是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机构的数量远远少于实施经济管制的机构。

5.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手段不同

虽然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具体实施手段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管制或者调控对象的特征与行为的变化、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制度的演进等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但两者的区别还是相当大的。经济管制的实施手段主要是行政、司法手段,因此具有强制性,虽然经济管制肯定会影响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但政府主要并不是通过对市场的调节,改变市场信号来达到管制的目的,而主要是通过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直接管制而达到管制目的的。政府对经济当事人的经济处罚直接减少经济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但经济当事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不是来自于市场,对经济当事人的经济奖励会直接增加经济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但经济当事人由此获得的利益同样不是来自于市场,而是来自于政府,来自于政府的行政机构或者司法机构,这种直接来自于政府的经济处罚或者经济奖励在这里仍应归于行政或司法手段,因为它们是行政管理和监督、司法管理和监督的工具。在经济管制中,政府的角色定位主要是“裁判”。需要说明的是,经济管制本身并不排斥经济手段的运用,有的领域也需要政府当“运动员”,最近一二十年来,无论在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在许多领域,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取得了过去运用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进行管制所没有取得的效果,经济手段的运用范围也有扩大的趋势,但基于经济管制的基本性质,经济管制的实施手段以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为主的格局并不会发生变化。

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手段则主要是经济手段,因此具有非强制性。宏观经济调控是通过政府参与市场(充当“运动员”的角色),通过对市场的调节,改变市场信号,从而使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发生变化,从而使经济总量发生变化,来矫正宏观经济失衡,维持宏观经济平衡的。经济手段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这些政策的运用,会对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市场的供求产生影响,继而会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从而使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发生变化,从而促使其调整其行为,最终重新恢复市场平衡。在市场经济中,除非是在战争时期,政府是没有理由普遍采用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来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因为政府采用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来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从根本上是与市场机制相排斥的,这样做的结果是政府对市场的替代,从而也就必然导致市场优长的丧失,造成社会福利的根本性下降。同样需要说明的是,撇开特殊的战争背景,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有的时候也是可以采取行政和司法手段的,例如在严重的通货膨胀条件下,政府可以采取直接控制收入增长的收入政策来抑制通货膨胀,但这类政策的采用除非迫不得已,应该禁止政府使用,并且政府要使用这类手段,也必须获得政府立法机构的授权。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由于经济管制主要采用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管制者与被管制者多发生直接的联系,它是管制者直接对被管制者进行管理与监督,而且管制具有强制性,因此应该说经济管制主要是直接干预;而宏观经济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宏观经济调控机构并不与调控对象发生直接的联系,它是政府调节市场,市场影响或者引导微观经济单位的调节方式,不存在宏观经济调控机构对调控对象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注:否则,就属于经济管制范畴,因为如果宏观经济调控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即主要采取直接干预的手段,那么市场经济的基础就会受到破坏,这样的经济也就不再是市场经济了,而是计划经济或者管制经济了。因此,市场经济下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与直接干预是相冲突的,换句话说,市场经济下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只能主要采取间接干预手段。近20年来,中国国内经济学文献中大量提到的市场经济中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应该以间接干预为主(或者市场经济中政府对经济的调控应该以间接调控为主)的理论应该说针对宏观经济调控是正确的,而且只是针对宏观经济调控才是准确的。),而且宏观经济调控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应该说宏观经济调控主要是间接干预。(注: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曾经有过还要不要经济管制的疑义。应该说,经济体制改革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是要不要经济管制的问题,而是要什么样的经济管制的问题。1950年代初开始形成的中国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与市场经济是相背的,必须对这种经济管制制度进行根本的改革,这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比较缓慢,根本原因就在于对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的改革过慢,市场化改革过程从实质上来说也就是废弃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的过程,废弃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的进程越快,市场化改革的进程越快,市场化改革每向前推进一步,也意味着废弃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的进程向前推进了一步,市场经济的完全建立要以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的根本改革为前提。但是市场经济与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势不两立,并不表明市场经济与经济管制制度势不两立,市场缺陷要求建立经济管制制度,政府的经济管制是市场经济所内生出来的要求,是实现经济的高效率和社会公正的必要条件,但是这必须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弥补市场缺陷的、有着明确的管制边界的经济管制制度。从市场经济国家来看,宏观经济调控制度方面的差异远较在经济管制制度方面的差异小,借鉴各国在宏观经济调控和经济管制的经验时,选择更困难的是在经济管制方面的经验。各国的经济管制制度相当复杂,而且合理性差异也很大,因此在研究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调控经济的经验教训时,虽然研究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经验教训是必要的,而研究各国经济管制方面的经验教训更为迫切,应该避免(也是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错误)的是将别国特殊的经济管制制度,并且是不合理的经济管制制度当作市场经济的具有共性的一般经济管制制度。对各国经济管制制度进行比较、甄别、判断、改造对改革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和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管制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6.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方法不同

这里所谓的实施方法是就政府干预的力度而言的。宏观经济调控的力度依宏观经济失衡程度的不同而会有所不同,宏观经济失衡越严重,宏观经济调控的力度应该越大,失衡程度越轻,宏观经济调控的力度应该越小。市场经济中的宏观经济失衡具有周期性,因此国民经济无法避免短期性的周期性的波动,这样宏观经济调控的力度的选择直接与经济的短期性的周期性的波动有关。在市场经济中,宏观经济会经常性处于失衡状态中,为了防止宏观经济出现严重失衡,一般来说,政府应该逆对经济风向采取经常性的调节政策,这种调节属于微调。相对于有可能出现的宏观经济的严重失衡,这种调节属于预防性质的调节。微调是经常性的,大调则不是经常性的,而是周期性的(有时间周期,宏观经济严重失衡才应该进行大调)。相对于宏观经济调控的方法的选择性,针对于微观经济主体,经济管制一般来说并不存在微调与大调问题,因为经济管制是依律行事,按照法规应该受到什么处罚就给予什么处罚,应该受到什么奖励就给予什么奖励,同业者间的区别会相当大。当然对于一些经济活动,政府是加大管制力度,还是减轻管制力度,也需要政府做出选择,但这种选择与宏观经济调控力度的选择不同,它与宏观经济失衡的程度无关,与经济周期性运动无关,而是取决于公众的认识、技术水平的变化、产业结构的变化、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等方面的因素,力度加大或减轻一般会表现为长期趋势,而不是短期性的周期性的变化。

因此,我们就能发现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运用具有典型的逆经济运行的特点,而经济管制则不具有这一特点,无论是在经济萧条时期,还是在经济繁荣时期,只要经济管制制度未变,管制政策就不会有变。

7.经济管制、宏观经济调控与产业政策的关系不同

宏观经济调控可能会对产业发展产生影响,因为宏观经济调控可能会改变相对价格,如果宏观经济调控改变了相对价格,那就会改变产业的比较利益,从而会引起经济资源在产业间的重新配置。就其性质而言,可能产生有利于产业政策的效果,也有可能产生出不利于产业政策的效果。不过就宏观经济调控本身而言,其性质、目的等等都与产业政策无关,宏观经济调控并不是为了产业政策的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

经济管制则不同,经济管制虽然并不是只服务于产业政策,但是它是产业政策的必备工具,要实施产业政策,就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经济管制,否则,产业政策就是无效的。例如政府要支持幼稚产业的发展,政府就要对外实施进入管制政策和其他相关管制政策;政府要促进一个行业的竞争,政府就要实行反垄断、鼓励进入和促进公平竞争的管制政策;政府要压缩有较大污染的行业生产规模,扶持污染小的新兴行业的快速发展,就要采取抑制前者、鼓励后者的进入管制政策、污染排放管制标准与排放数量的管制政策、污染排放税政策等。

8.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不同

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是无选择性的,它是通过对市场的调节而影响微观经济主体,宏观经济调控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和全局性,虽然市场的影响程度对不同的微观经济主体会有所差别,但由于宏观经济调控所要改变的是宏观经济变量,因此任何微观经济单位都难以避免地要受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影响,因此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实际上是针对所有的经济主体。就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的性质来看,可能使所有的经济主体受益,也可能使所有的经济主体受损,也可能使一部分经济主体受益,而同时使另一部分经济主体受损。从社会整体而言,一项正确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将会增进社会福利。

经济管制的对象则是有选择性的,它所管制的是具体的微观经济单位。例如基于保护环境而实施的污染排放管制的管制对象只是污染排放单位,其他单位则不在管制之列。微观经济单位如果违规,将会受到管制机构的处罚。任何经济单位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如果不在经济管制的范围之列,它就不会受到经济管制机构的约束。虽然经济管制造成的影响可能是全局性的,不过一般来说,其影响的局部性更强。

9.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存在着差别

无论是经济管制,还是宏观经济调控,都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具有影响。不过两者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是存在着差别的。这种差别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

(1)影响的时间长短不同。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具有非持续性的特点。原因在于:第一,微调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较小,大调才会明显地影响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而大调所具有的周期性的特点,使得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具有非持续性的特点;第二,宏观经济调控并不会改变经济制度,即不会改变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这样一旦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发生变化,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就会消失。经济管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则具有持续性的特点。因为:第一,经济管制总是表现为一种长期的趋势,一项管制制度确定以后,往往会在很长的时期内运行,有的持续几十年,有的持续上百年,有的经济管制制度一经确定,几乎就成为永恒性的了,这样就使得经济管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具有长期性;第二,经济管制制度的变化改变的是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这样一旦经济管制制度发生变化,新的制度会在长时期内影响微观经济单位的行为,从而对经济效率产生持续的影响。

(2)影响的途径不同。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效率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改变市场环境,或者说宏观市场结构,从而改变微观经济单位的外部环境(压力),来影响经济效率。经济管制既通过改变微观经济单位的外部环境(压力),也通过影响微观经济单位的动力机制和能力,还通过对相对价格或者成本、利润率的影响而影响经济效率。简而言之,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效率的影响途径具有单方位性,而经济管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途径具有全方位性。经济管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途径的全方位性预示着经济管制会通过渗入到经济机体的内部而在深层次上影响着经济效率,这就意味着一个社会的经济效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经济管制制度,低效率社会要提高经济效率就应该主要从经济管制制度的改革入手。

(3)影响的结构不同。虽然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都具有影响,但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影响最大,而对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则比较小。在经济不景气时,政府采取扩张性的经济政策会使经济资源的利用率得到提高,这是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效率的最主要的积极影响。在经济繁荣时,政府采取紧缩性的经济政策会使经济资源的利用率下降,也会增加微观经济单位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这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但由于宏观经济调控并不会增强微观经济单位提高生产效率的动力和能力,因此并不一定能够使微观经济单位努力提高生产效率。虽然宏观经济调控可能会改变要素或者产品的相对价格,从而具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可能性,但一方面相对价格的变化可能会出现不利的变化,从而出现恶化资源配置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要素的流动性等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条件并不是宏观经济调控所能改变的,因此即使要素或者产品的相对价格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也会因为其他条件不具备而不能改变资源配置,从而不能使资源配置效率得到提高。而要具备这些条件恰恰需要经济管制制度的改革。

与宏观经济调控一样,经济管制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都具有影响,但与宏观经济调控不同的是,经济管制不只是主要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产生影响,而是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都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首先,经济管制对经济资源利用率的高低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进入管制、过程管制等都会影响经济资源的利用率。例如,中国实行了几十年的排斥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非农产业部门的劳动力进入管制政策就造成了中国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大量闲置,实行了几十年的排斥非国有经济进入金融、汽车等现代产业部门的产业进入管制政策也造成了金融发展能力、汽车发展能力的闲置。一般来说,进入管制的领域越广,管制越严厉,经济资源的利用率越低。其次,经济管制对生产效率的高低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生产效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有无提高生产效率的内在动力、能力和外部压力,经济管制对这几个方面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经济管制可以削弱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内在动力和能力,减轻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外部压力,也可以增强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内在动力和能力,增强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外部压力,好的经济管制制度应该是能够增强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内在动力、能力和外部压力的制度。其三,经济管制对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经济管制既会影响生产要素和产品的相对价格,也会影响产品生产的成本,影响不同产品生产的利润率,还会影响资源的流动性,因此就会影响经济资源的配置。经济管制可以促进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的提高,也可以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下降。好的经济管制制度应该是能够促进经济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制度。

简而言之,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效率的影响结构具有局部性的特点,而经济管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结构则具有全面性的特点。

(4)影响的程度不同。由于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在时间长短、途径、结构方面存在着差别,因此两者对经济效率的影响程度也存在着差别。由于经济管制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时间所具有的持续性、影响途径所具有的全方位性、影响结构的全面性,而这些是宏观经济调控所不具有的,因此经济管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程度自然要超过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效率的影响程度。

由上可以得出结论,一个社会的经济效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其经济管制制度,如果要提高经济效率,就必须要改革经济管制制度。

10.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失效的原因存在着差别

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失效存在着共同的原因,但是也存在着差别。最主要的差别在于两者在被调控对象俘虏的可能性上存在着差别。宏观经济调控的失效不是因为被调控对象俘虏了调控机构,因为在宏观经济调控中,政府机构并不与微观经济单位发生直接的联系,而且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是系统性的、整体性的、全面性的,具有非排他性,因此不存在政府机构设租和被调控对象向政府机构寻租的条件。宏观经济调控的失效主要在于政府能力不足,而一般主要不在于政府权力的滥用。而管制者被被管制者俘虏却是经济管制失效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在经济管制中,政府管制机构要与微观经济单位发生直接的联系,管制的利益是可以排他的,而且管制机构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每一级管制机构、管制机构的每一个职能机构都有其独享的管制权,并且这些管制权又是被分配给一个一个的作为管制者的自然人手中,管制权都是人格化了的,管制者与被管制者之间的直接联系使得管制具有了一对一的“交易”的性质,这样就存在着管制者设租和被管制者寻租的条件,从而也就出现了管制者被俘虏的可能性,一旦管制者被俘虏,就会出现管制失效。在经济管制中,不仅管制的执行者存在着被被管制者俘虏的可能性,而且管制规则的制定者也存在着被被管制者俘虏的可能性,在管制规则的制定中,所谓政治上的“看不见的手”(特殊的利益集团等等)发挥的作用往往相当大,这样就使得管制规则本身与管制应该实现的目标相背,即管制规则背离效率和公正而出现的管制规则的扭曲。由于管制规则的制定者被被管制者俘虏而导致的管制规则的扭曲对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的损害比由管制者被俘虏对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的损害更大。

11.经济管制、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自由的影响存在着差别

经济自由是指微观经济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地做出经济决策的自由。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最基本、最重要的性质和特征,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没有经济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经济自由使得市场经济具有多方面的计划经济体制所不可能具有的优越性,但同时无约束的经济自由也会使市场经济难以避免地产生多方面的缺陷。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都是市场经济中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它们都会对经济自由产生影响。无论是经济管制,还是宏观经济调控,实质上都是市场以外的力量——政府对经济自由施加的约束,但是两者对经济自由的影响方式、影响程度是存在着差别的。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自由的影响是间接的,它并不直接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决策进行干预或限制,它是通过改变宏观市场环境而对经济自由产生影响的,其对经济自由的影响具有整体性、系统性的特点,除非宏观经济调控采取直接的经济管制的手段,否则宏观经济调控并不会直接剥夺或限制经济自由。因此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自由的影响程度也要小一些。经济管制则不同,它对经济自由的影响主要是直接的,因为它要直接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决策进行干预或限制,因此经济管制会直接剥夺或限制经济自由,经济管制对经济自由的影响主要是差别性的。例如进入管制直接剥夺或限制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自由,价格管制直接剥夺或限制了卖方和买方的价格决策自由,出口管制直接剥夺或限制了出口商的出口决策自由。不过管制也会对经济自由产生间接影响,因为管制会影响产业环境。由此,经济管制对经济自由的影响要比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大。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尤其要对经济管制的边界给予明确的界定,对政府的经济管制权予以明确的规定,否则就会导致经济管制的无限延伸,就会不正当地侵害经济自由,从而损害经济效率。

由上可见,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两者都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但是两者的差异是明显的、多方面的。

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相互联系

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存在着明显的、多方面的差异,但是两者也存在着多方面的联系。两者的联系并没有为将两者混同提供依据,但是明确两者的相互联系也是经济理论研究应该关注的,并且两者的联系也是两者关系的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两者的联系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和范围都是由市场缺陷所规定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都是由市场缺陷所产生的,虽然与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相联系的市场缺陷存在着差别,但都导源于市场缺陷。如果不存在市场缺陷,那就不需要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市场缺陷是市场经济内生的,市场经济内生的缺陷使得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遭到破坏,或者市场经济本身不能保证满足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所需要的条件,或者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导致经济效率的下降或者低下,从而使得仅仅有市场力量并不能使社会的生产能力得到充分的有效的利用,不能实现社会在已经拥有的可资利用的经济资源的条件下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某些市场缺陷可以由第三种力量的作用得到或多或少的弥补,但第三种力量的作用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并不能作为弥补市场缺陷的依靠力量,(注:参见曾国安:《政府经济学》,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因此只能由政府充当弥补市场缺陷的依靠力量,政府弥补市场缺陷需要根据市场缺陷的不同领域分别通过实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来实现。虽然政府实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并不一定能够弥补全部的市场缺陷,但它却是一个社会弥补市场缺陷的最终依靠力量,而且只要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性能够得到不断的提高,就可以与市场力量这只看不见的手一道不断增进社会福利。(注:无论是市场缺陷,还是第三种力量的缺陷,抑或政府缺陷,从根本上来说,都是由人类的生产能力的有限性所决定的,因为市场经济、第三种力量以及政府都是人类社会的事情,没有人,便无所谓市场经济、第三种力量和政府。虽然人类的生产能力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生产实践的发展、社会制度的不断改进(简而言之是随着人类知识的增长)而不断增长,但相对于人类的需要,相对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仍然存在着巨大的缺口。即便是进入到所谓的知识经济社会,人类所掌握的知识仍然是极其有限的。因此,如何使经济资源得到充分的有效的利用,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永恒挑战。)

市场缺陷导致了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也同时规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范围。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都在于弥补市场缺陷,因此,无论是经济管制,还是宏观经济调控,都不能渗入到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而只能进入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这从根本上规定了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边界。虽然两者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起作用的“领地”有不同,但从它们都只能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发挥作用这一点来看是相同的,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范围都是由市场缺陷所规定的。

2.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主体都是政府,都是政府的基本经济职能,最终目标都在于提高经济效率

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都是由市场缺陷所引起的,都在于弥补市场缺陷。尽管实施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具体的政府职能机构有不同,但都是政府机构。实施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既不是企业、居民,也不是第三种力量,而是政府。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要履行多方面的具体的经济职能,主要包括:维护产权;抑制、限制或消除垄断,促进市场竞争;解决外部经济效应问题;提供和鼓励提供公共物品;提供信息和促进市场信息供应量的增加;补充市场的不完善,提供或鼓励提供市场供应不足的私人物品;进行收入再分配,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限制非市场品的生产和消费,禁止有害物品的生产和消费;矫正宏观经济失衡,维护宏观经济平衡,促进宏观经济稳定;调节经济结构,促进结构平衡等。任何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的政府都应该履行上述经济职能。而这些经济职能可以归结为两个大的方面,即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要充分弥补市场缺陷,使社会的经济效率达至最优,既需要实行经济管制,也需要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政府只有有效地实行经济管制和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才能有效地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于市场缺陷内生于市场经济本身,因而具有长期性,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离开了两者中的任何一个方面,社会的经济效率都会无法达到最优水平,所以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的基本经济职能。

虽然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具体目标不同,两者的干预对象、方式、方法等等都存在着差别,影响经济效率的时间长短、途径、结构、程度也存在着差别,但是不管是经济管制,还是宏观经济调控,从它们的最终目标来看,都是要通过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增进社会福利。

3.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是相互补充的

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都是政府的基本经济职能,由于两者导源于市场缺陷的不同方面,由两者的性质决定了两者功能上的差别,决定了各自适于弥补不同类型的市场缺陷,也就是说,应该实行经济管制的就不适于采取宏观经济调控,归属于宏观经济调控的就不应该采取经济管制,经济管制不能代替宏观经济调控,宏观经济调控也不能代替经济管制,两者的关系不是相互替代,而是相互补充。两者这种相互补充的关系决定了只有既能有效地实行经济管制,又能有效地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政府才能实现有效地履行政府应该履行的经济职能的目标,市场缺陷才能得到有效地解决。

4.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制度都需要不断地发展

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是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能够进入的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这些领域政府就一定要无条件地实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这里涉及到政府的能力。如果政府进入这些领域不仅不能起到弥补市场缺陷的作用,使社会的经济资源完全浪费,反而因为政府在这些领域实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而损害了市场机制在其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的作用的充分发挥,那么政府就不应该在这些领域实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因为政府实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结果不是增进社会福利,而是减少了社会福利。政府能力是人类生产能力的组成部分,人类生产能力的增长包含着政府能力的增长。政府能力的增长使得政府可以进入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中的更多的领域,经济管制制度和宏观经济调控制度也因此要相应地发展。

市场力量作为人类生产能力的一部分,也是随着人类知识的增长而不断增长的,这就使得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与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的结构会发生一些变化,基于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和范围都是由市场缺陷所规定的,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手段等都应该做一些相应的调整。

随着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实践的发展,人类会发现和掌握实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更有效的方法,更有效的具体的手段,更恰当的干预力度和时机,更好的决策制度,更好的机构设置,更好的机构协调机制等等,人类自然就应该利用这些新的知识来改进经济管制制度与宏观经济调控制度。

经济管制制度与宏观经济调控制度的不断发展是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有效的必要条件,也只有经济管制制度与宏观经济调控制度能够得到不断发展,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才能成为增进社会福利的手段。

5.经济管制的有效性与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性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

(1)经济管制的有效性会影响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性。如果经济管制的范围、程度等超越了其应该有的边界,宏观经济调控不可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例如如果存在着普遍的市场进入管制、普遍的价格管制、普遍的投资管制、普遍的分配管制,那么无论政府如何努力,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都不可能有效。(注:中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方面一直在努力从改革开放前的直接干预过渡到间接干预,在出现宏观经济失衡时,力图依靠间接干预矫正宏观经济失衡,政府的这种意愿是好的,是正确的,但每次都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以致于每次都要通过直接干预来最终矫正宏观经济失衡。出现这一现象并不奇怪。原因就在于中国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在这种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下,市场信号是扭曲的,资源不能自由地流动,微观经济单位应该享有的经济决策权和经济利益都被经济管制所侵蚀或者说被剥夺,应该承担的经济风险也因为经济管制而无法通过新的经济安排而转移或者被经济管制自动地转移到其他的经济主体,这就使微观经济单位对于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所传达的信号缺乏反映,因此使得间接干预失效。在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下,宏观经济调控只有采取直接干预才能达到预期目标,间接干预的宏观经济调控与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是相背的,因此只有根本改革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性也可以作为判断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改革进程的一项指标。)经济管制制度所影响的是宏观经济调控的微观基础。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要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微观经济单位享有独立的经济决策权,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自己承担经济风险,需要有灵活的价格机制,经济资源能够自由地流动,需要有发达的高度竞争性的市场,这些条件在存在普遍的严格的经济管制的经济中是不可能得到满足的。经济管制既可以为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有效地发挥作用提供有利的条件,也可以成为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障碍。

(2)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性也会影响经济管制的有效性。例如如果国民经济处于总需求严重超过总供给,通货膨胀高居不下,政府的反垄断管制政策就难以奏效。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能够为经济管制的有效性提供有利的条件,宏观经济调控的失效则会使失衡的宏观经济成为经济管制有效性的不利因素。如果宏观经济调控本身导致了宏观经济失衡或者加剧了宏观经济失衡,这样的宏观经济调控就成了经济管制有效发挥作用的障碍。

6.某些经济管制在特殊条件下也可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

与实现宏观经济调控调控目标相关的经济管制可以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例如为实现国际收支平衡而对汇率进行管制,为解决通货膨胀而对利率、银行的贷款规模、企业的投资规模和薪酬进行管制,为提高就业率而对雇主辞退在业者进行限制等。不过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某些经济管制在特殊条件下也可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实际上是说为了达到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政府可以采取管制手段,而不是说这些管制是正常的经济管制的现成的组成部分,因为这些管制本身是不应该存在的。因此经济管制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是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的,只有在间接干预无法矫正业已出现的宏观经济失衡,而宏观经济失衡对于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对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也就是说出现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危机时,政府才可采取管制手段矫正宏观经济失衡,因此经济管制只能作为市场经济中特殊条件下宏观经济调控的临时性手段,而不能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常用手段。经济管制手段的运用应该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有严格的范围限制和时限,一俟危机缓和,政府就应该撤消管制,而完全采用常规性的间接干预手段。

三、关于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几点思考

基于上述对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关系的讨论,考虑到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在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方面,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1.不能混同经济管制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经济管制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有相互联系的地方,但两者的差别也是明显的。政府在制定经济调控政策时,应该考虑两者的差别,在政策工具的选择、职能部门的分工等方面都应该有相应的差别。如果将经济管制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混同起来,在政策工具的选择、职能部门的分工等方面就会出现错误的选择,导致的结果要么是经济管制的目标和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无法实现,要么是使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不仅不能弥补市场的缺陷,反而会强化市场缺陷,而且会使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成为导致效率下降的因素,总的来说会导致政府失效。如果政府失效由此引起,这样的政府失效比市场失效更糟。

2.政府应该不断完善经济管制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市场经济需要政府对经济实行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政府也应该成为弥补市场缺陷的主要力量和最后依靠力量,但政府是否能够有效地实行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呢?这取决于多种因素,除了受政府政策性质的影响外,政府干预方式的选择、政策工具与力度的选择、政府实施政策的能力等都会影响政策的效力。政府不是万能的,不可避免地会在政府干预方式的选择、政策工具与力度的选择等方面出现或多或少的错误,甚至政府制定的政策本身就是错误的。减少错误才能提高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效力。政府应该不断学习,不断探索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规律,不断改进和完善经济管制制度和宏观经济调控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制定和实施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能力,从而不断完善经济管制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不断提高经济管制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效力。

3.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应该法治化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通过实施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弥补市场缺陷,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但与企业、居民、民间组织等不同,政府是一种特殊的力量,它是公共权力的垄断机构,它享有立法权、司法权,它是唯一合法享有暴力的机构,它能够动用强制力贯彻它的意志,这为政府实施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来弥补市场缺陷提供了前提,也是它作为弥补市场缺陷的主要力量和最后依靠力量的根本原因。但它作为公共权力的垄断机构也同时造成了它不作为和滥用权力的可能性。无论是它不作为,还是它滥用权力,都会造成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失效。要防止政府不作为和滥用权力,不断提高政府有效实施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能力,就应该为此提供制度保障,根本的唯一可行的制度保障就是法治化。政府进行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从性质上来说是受托行为,即它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公众赋予其公共权力,它运用这种公共权力,代表公共利益,贯彻公共意志,进行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因此,首先应该通过立法明确政府进行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权力和责任,无论是政府的行政机构,还是政府的司法机构,其履行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权力和责任都应该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政府应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政府各层次、各职能部门所享有的权力和应该履行的职责,都应该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从立法上防止政府缺位和越位;其次,应该通过立法和司法对政府各层次、各职能部门所享有的进行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权力和责任进行监督,并进行相应的激励和惩处制度,一方面防止政府不履行进行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责任,另一方面一旦出现政府滥用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权,就及时予以纠正;其三,应该通过法律对政府进行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程序予以明确,保障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制定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一方面防止政治中的看不见的手起作用,另一方面防止政府机构出于自身利益而无限扩张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范围的行为和政府随意制定政策而扰乱经济正常运行的行为。只有将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纳入法治化轨道,方能限制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才能被限制在弥补市场缺陷的范围内,才能促使政府切实履行它所应该进行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责任,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才能成为弥补市场缺陷、促进经济效率提高的有益的手段。 【参考文献】

1.斯蒂格里兹:《政府经济学》,中文版,北京,春秋出版社,1989。

2.斯蒂格里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中文版,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

3.吴易风、王健、方松英:《市场经济和政府干预》,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4.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第8篇: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范文

一、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宏观调控的作用

区域经济发展的基本是要靠市场经济的运作,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基础性的调节,使各运行机构效率得到提升。宏观调控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处于整合的角色,是对市场机制的再次调节,主要目的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公平性。对于经济发展来说,资源配置可按照市场运行规律自行调节,但是,如果仅依靠市场机制来调节,会造成资源的严重失衡,导致区域间发展差距扩大,对于区域经济的发展显然是不利的,而且,无法达到国家集中开发区域的任务,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在调控过程中,如果政府不遵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一味的追求公平和资源平衡配置,也会影响着区域经济的发展速度和资源的利用效率。同理,如果只是追求发展的速度和效率,忽略资源的平衡配置,也会导致区域发展差距的不断扩大,进而引发各种社会问题,不利于整体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在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内,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作用,运用各种手段,两方面共同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问题,达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从而达到社会的相对公平,实现相对的共同富裕目标。

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必要的宏观调控是十分重要的,但必须要认清二者的互补关系,共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方面是遵行市场机制的运行规律,一方面是积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对区域内相对薄弱地区进行帮扶,使区域内资源配置达到均衡,逐步缩小区域差距,使区域内经济能够整体快速提升。

二、宏观调控在区域经济中运行模式

1.区域经济中宏观调控对象

区域从概念上说相对比较模糊,现阶段我国主要以行政管理为基础的区域,如省级经济区域。而对于区域经济中宏观调控对象来说,应该是全国内的经济区域。一方面,从我国国家性质来定,在经济决策中,政府占据决定权。以省级为经济区域与行政划分相对符合,在调控中具有集中优势;另一方面,是由我国财政体制所决定,各省级政府都有一定财政支配权,使省级政府具有很强的调控能力,对于区域经济发展能够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最后,省级经济区有很完整的基础设施和经济规模。

2.区域经济中宏观调控主体。

区域经济的宏观调控主体,在我国基本上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中央政府,而是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宏观调控中,中央政府作为主导地位,地方政府是区域经济宏观调控中的重要组成部门,也是实际的执行者。这主要是由于中央政府相对于地方政府具有更高的权威性,从资源和政策上都能给与区域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资源,这是地方政府所不可匹配的。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地方政府要在与中央政府的区域宏观调控的前提下,积极完成地方应尽的权责,从而才能达到宏观调控的效果最大化。但实际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局部利益,与中央方针相违背,在宏观调控中,地方政府即是执行者,又是被调控者,所以,必须重新对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宏观调控中的角色定位。

3.区域经济中宏观调控目标。

区域经济中宏观调控目标与整体的宏观调控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保证经济的平稳增长,保证公众分配的公平性,促进就业达到共同富裕。但从区域经济宏观调控来说,它直接所要达到的目标,是实现是协调区域分工与协作配合,达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区域分工与协作配合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这也是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是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安排的主要根据。在我国近年的发展过程中,出现很多区域产业结构雷同,区域内分工不明晰,区域经济保护严重等问题,这些都造成了资源的重复浪费,不利于区域经济的长久发展。只有通过实际考察分析,确定各区域所具有的优势,明确在整体分工中所处于的位置和作用,才能突出区域特色,提升发展速度,达到区域资源的宏观配置效益,实现经济的协调发展。

4.区域经济中宏观调控手段

对于区域经济宏观调控手段,主要以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等经济杠杆来调控,能够直接影响经济主体,并直接作用于宏观调控的对象,达到宏观调控目标。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通过开设调整财政、金融政策,并开展产业规划,已经能够很好地做好宏观调控工作。其中,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对于区域经济发展将产生重要的作用,而规划的制定,主要隐居区域经济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来定,并辅助于政策手段加以实现。当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存在盲目开发、重复浪费等一系列问题,给区域统筹发展带来很多问题。因此,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要对各区域的经济、社会、自然等各方面进行系统、科学、全面的考察研究,使各区域产业发展规划不仅满足与本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也满足与整体经济发展规划,使每个区域都有自身的定位于功能,使生产力得到最优化,推动各区域协调有序共进。

三、提高区域协调发展的宏观调控策略

1.各种调控手段共同推进。

区域协调发展的宏观调控,需要各方面的支持,不仅包括国家的产业结构规划,还有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等多种调控手段的结合,达成一个调控体系,才能使调控效果更为明显和有效。

2.协调互动共同发展。

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各区域协调互动,充分发挥政府在区域宏观调控的职能,统筹各区域协调发展,打破区域间的壁垒,是市场统一建设,建立市场合作、互助、扶持机制,实现区域发展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9篇: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 周期波动 宏观经济调控

房地产周期波动与国民经济波动的关系

(一)房地产周期波动

经济周期是指国民经济在运行过程中,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出现的扩张和收缩交替反复运动的过程。相应地,房地产经济周期则是指房地产经济在运行过程中,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出现的扩张和收缩交替反复运动的过程,是一个上升与下降、扩张和收缩不断往复运动的过程。在一个周期中,房地产经济可分为上升(扩张)阶段和下降(收缩)阶段两个阶段,从谷底到峰顶是上升阶段、从峰顶到谷底是下降阶段。从谷底到谷底或从峰顶到峰顶,是房地产经济经历了一个完整的上升和下降阶段,成为一个周期。

房地产周期内经济出现上升与下降、扩张和收缩的波动,周期间相互联接使得波动周期往复。房地产的波动包含了房地产经济的各个层面,包括房地产经济增长率(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收入或 社会 生产总值等宏观经济变量中房地产部门中的总产出水平的波动),房地产消费水平、房地产业就业水平、房地产价格(物价)水平、以及产业结构等方面的变动。

(二)房地产周期波动与宏观经济波动的互动关系

房地产周期波动与宏观经济总的发展态势密切相关,可以从两个不同层面分析房地产周期与宏观经济周期的关系:

随着经济发展阶段不断上升,房地产经济景气与宏观经济景气的相关程度逐渐提高。

从经济周期不同阶段的展开过程来分析,房地产周期作为宏观经济周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张阶段,虽然晚于宏观经济周期进入扩张阶段,但因其复苏速度快,故早于宏观周期进入复苏阶段;当宏观经济进入繁荣阶段时,房地产周期可能已经进入衰退阶段,并且在收缩阶段持续的时间可能要长于宏观周期。

当宏观经济复苏后,房地产投资与开发也随之上升,但因物业开发的时滞效应,使得房地产复苏稍晚于宏观经济的复苏。在房地产经济开始复苏后,在宏观经济持续增长的带动下,房地产需求不断上升,但由于房地产供给短期刚性,加上在保值增值心理 影响 下,于是导致房地产价格全面上升;与此同时,随着房地产价格上升,房地产开发商资产相应快速膨胀,在银行提供大量按揭的情况下,经过投资乘数等作用,结果导致房地产经济周期比宏观周期更快进入繁荣阶段。由于房地产周期的繁荣期更早来临,加之没有宏观经济那种各行业之间相互消长的综合影响,因而房地产业通常比宏观经济先期进入衰退现象。当宏观经济进入衰退后,房地产经济出现更为猛烈的下降过程,房地产价格大副下降,房地产交易也大大降低,房地产商品空置率明显提高。经过明显的产业紧缩之后,房地产经济进入相对持续时间较长的萧条阶段,直到宏观经济缓慢复苏,才慢慢走出萧条期,重新进入新一轮的经济周期。

本文关于房地产周期和宏观经济周期之间的相互关系分析,仅是一种原则性的 理论 描述。由于研究 方法 不同,指标选择各异,使得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甚至在不同时段内,房地产周期与宏观经济周期的关系表现的较为复杂。

河北房地产周期波动与宏观经济波动的互动关系

为了能同我国的房地产周期波动与宏观经济波动之间的关系进行对比,本文采用相同的比率对河北省房地产周期波动与宏观经济波动的互动关系进行分析,即用商品房销售面积年增长率作为指示指标,对河北省房地产波动周期进行研究,采用GDP增长率波动为宏观经济波动周期。还考虑了影响房地产周期波动的主要宏观经济变量,重点分析了投资、就业率、通货膨胀率等宏观经济变量与房地产周期波动之间的关系。

(一)房地产周期波动与宏观经济波动

地区生产总值是地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年)生产的最终商品和劳务的市场价格的总和,因此用地区生产总值 计算 的经济增长率,实际上已包含了房地产业。因此,经济增长率不但反映了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水平,而且也在总体上反映出房地产业在这一时期的实际运行状况。以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增长率作为河北省房地产的基准周期,以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作为宏观经济周期。 从河北省房地产周期波动的情况可以看出,从1995年到1998年,河北房地产周期波动和地区国民经济周期波动呈逆反现象;1999—2005年二者波动较为吻合。房地产的总体波动幅度大于GDP增长速度的波动幅度。当1995—1998年,国民经济下滑时,房地产却由于国家宏观调控的措施,持续往上升,在1998年达到峰值,这主要因为住宅需求旺盛,还有政府政策因素存在。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河北省房地产市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政策的指导,但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消费者消费观念的成熟,房地产市场的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房地产经济的波动将主要取决于市场力量。 从1995—2005年间河北省GDP增长波动周期和房地产业波动周期比较可以得出,河北省房地产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敏感度非常强,房地产业在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受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也从另一个侧面来说,河北省政府高度重视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严格实施有效的房地产业宏观调控,使得房地产业同国民经济之间呈良性的互动作用。

(二)消费水平与房地产周期波动 从河北省1995—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主要项目构成来看,消费结构变化非常明显,用于食品消费的支出显著下降,用于文化 教育 、 交通 通信和医疗保健等服务项目的支出显著上升。城市中住房比例要高于食品和衣着的比例,其中在1996年达到峰值,在1998年降到谷底后回升,一直维持在15%左右,但是三者总的变化趋势一样。 (三)固定资产投资与房地产周期波动的关系

(四)就业与房地产周期波动 不同行业就业人数的变化与 经济 增长率的相关性也说明了这一点。就河北省而言,全部就业人口的增长率与地区GDP增长率的相关性不明显(0.4808),农业就业人口增长率同经济增长率呈负相关关系(-0.7174)。而房地产业就业人口增长率、建筑业就业人口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相关性强,相关系数分别为0.5457和0.5013。这说明房地产业与经济周期波动的关系紧密,房地产业创造的就业机会与经济波动有着直接的关系。

(五)通货膨胀周期与房地产周期波动

长期以来,房地产都被认为是一种抵抗通货膨胀风险的冲销工具,有实际的通货膨胀,预期的通货膨胀和未预期到的通货膨胀之分(wurtzebach,Mueller,machi,1991)。实际的通货膨胀由一般价格水平来衡量,最常用的指标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onsumer price index, CPI)。 在1995—2001年,通货膨胀周期与房地产周期呈相反方向变动。主要是因为“九五”期间,河北省加大了住房制度改革力度, 采取措施优化投资结构,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项目开发,实行房地产投资向普通住宅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有效倾斜。房地产开发规模得到有效控制,开发土地减少,施工面积增加,使房地产 发展 迅速。但是房地产市场供需矛盾突出,整个国民经济形式不乐观,并且出现了通货紧缩现象,因而两个周期几乎反向波动。在2001年以后,二者周期呈同向波动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河北省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有关。

推动河北省房地产业稳定增长的建议

(一) 影响 河北省房地产业稳定增长的宏观调控要素

研究 河北省房地产业周期波动与宏观经济波动之间的关系在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河北房地产业的波动幅度非常大,近期接近于 历史 峰值,因此根据经验,可判断出河北房地产业将进入回落状态。由于房地产业周期波动与宏观经济波动之间关系,房地产业的回落将影响河北宏观经济的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宏观调控,积极推动河北省房地产业稳定增长。

河北省房地产业要稳定增长,需要从三个维面来考虑。这三个维面就是“时间—政策”、“时间—力度”、“政策—力度”。这三个维面组成一个稳定的三锥体,为河北省房地产业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1.“时间—政策”维面。这个维面主要解决的 问题 是何时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实施调控,何时取消调控政策。由于政策准备制定、实施以及产生效果都需要时间,而且由于市场资料、管理水平等的欠缺,政策从研究到产生效果都要滞后。而即使在准确的时间开始研究政策,还有一个合理选择政策的问题。宏观调控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 法律 手段、计划指导以及政府的经济监督。同时各个政策里又有很多手段可以选择。在准确的时间里选择合理有效的政策对宏观调控至关重要。因而政府在宏观调控时要注意解决这个维面的问题。

2.“政策—力度”维面。这个维面引进了“力度”的概念。它包含两个意思,既是指政策实施程度,同时又因为力是有方向的,因而它也指政策的实施方向。比如在房地产周期波动复苏阶段,可以采取降息、减税、增加土地供应、减少管制等手段,同波动方向相同,加速经济增长,在房地产周期波动衰退、萧条阶段采取同样的措施则是同波动方向相反,减缓了经济衰退;在房地产周期波动扩张阶段采取提高利率、减少货币供应量、增加税负等手段,同波动方向相反,以防止房地产泡沫,促使其稳定增长。

3.“时间—力度”维面。“时间”和“力度”其实都是针对政策而言的。政府在考虑实施政策时要考虑什么时候,对哪些房地产产品,程度要多大。供需调控力度大小与作为调控手段的变量变化大小相关。在决定房地产市场供需调控的力度时,要考虑如下因素:房地产经济波动的幅度;调控手段从使用到产生效应的滞后时间;调控效应惯性大小;调控时间。

(二)对河北省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建议

在房地产宏观调控时间上,可以根据周期预警系统的先行景气指标,及时实施调控,以免来不及或急刹车带来巨大的 社会 震荡。

在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上,要按市场经济机制的要求,同时与宏观经济调控机制改革相协调,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制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房地产宏观调控机制,强化政府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机制。

在房地产宏观调控力度上,要恰当合理,避免力度过大或力度不足造成大幅波动或恶性发展。要依据产业发展现状,实施反周期反向调控操作,适度紧缩与适度扩张交替推行,紧缩型与扩张型调控手段混合运用。

参考 文献 : 2.曲波.房地产经济波动 理论 与实证 分析 .北京: 中国 大地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