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安全管理调查报告范文

安全管理调查报告精选(九篇)

安全管理调查报告

第1篇:安全管理调查报告范文

一、干部作风的基本情况

我们锦州水电段主要担负着为全局运输生产供水供电任务,是全局点多线长、布局相对广泛的行车单位。全段共有职工2020名,干部166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干部 83人。我们通过对干部一年来在现场作业参与、组织、监控,日常测查、检查、指导和为基层解决问题等方面的调查,归纳分为以下几个表现。

1、作风务实。每一个干部都有“安全是天”的责任意识,都把提高安全控制能力作为重点。深入车间班组,传达上级精神,加强职工教育,强化两纪一化,定点定位包保,狠抓了6个关键职场,6个结合部设备,5个关键岗位,10个关键作业、10个关键环节的安全控制,今年以来,不论山海关绝缘锚段关节的施工还是秦沈线的换线大修,不论北部线的非改集还是沈山线电化改造的配合施工,技术科、安全科的干部从施工例会到作业的每一环节都跟在现场。另外,在“三查”中,针对查出的385个问题,广大干部沉到一线,认真整改,解决实际问题,使每一个问题得到很好的落实,为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利的组织保证。截止11月30日,实现了合段以来安全835天的最好成绩。

2、好人主义。从全段发出的黄、白牌通知上分析干部严抓“两纪”上的作用,多是着装不整、卫生不好、记录不全、报表上报不及时等问题,实质性问题少。没有主动的研究防止职工违章违纪的措施、办法和机制。

3、管理不到位。明知安全在管理,管理在考核,但管理上存在二个不到位。一是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作用上不到位。参与安全管理是表面的、浮浅的,直接解决安全上的问题不够,自身直接发现的安全问题少,间接拿来的问题多。二是现场监控力度不到位。没能做到积极主动地去问责,更没有做到按标准和要求去处理。有习惯了、看惯了的做法;对在贯彻落实上级精神有“段讲的多、车间有梗塞”的问题。

4、深入不够。一是不能经常的深入车间班组了解问题,解决问题,就是下去了也是“走马观花”,作用不大;二是遇到问题叫真碰硬不够,处理问题公正、公平不全面,工作中灵活性有余原则性还不够,存在形式主义、好人主义问题。

二、几点建议

为了提高广大干部的安全意识,使各级干部的工作作风有持之以恒的转变,特提出以下建议:

1、提高干部的责任意识。一是强化干部的安全责任意识。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目标教育,引导各级干部认清形势,明确目标,增强“安全第一”的责任意识;深入开展安全反思教育,组织各级干部对照安全管理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大反思、大整改,克服消极、麻痹、松劲、乐观等不良情绪,增强安全忧患意识;深入开展事故案例教育,组织各级干部针对单位发生的各类事故,举一反三,剖析查摆,明确事故原因,认清事故造成的严重危害,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2篇:安全管理调查报告范文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崭新的思维理念。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极为丰富,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各个领域,既有生产力和经济基础问题,又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问题;既管当前,又管长远;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重大的实践问题。它的基本内涵是:一是坚持发展这个主题;二是全面发展;三是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所谓坚持发展,就是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所谓全面发展,就是要着眼于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各个方面的发展;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下面几个关系:

1、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发展是硬道理,只有坚持发展,才能提高群众的生活水平,才能保持社会的稳定。改革是推动发展的强大动力,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由之路。稳定是推进改革和发展的前提。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一定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把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作为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重要结合点,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2、正确处理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关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

一定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者的关系。一定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既大力促进物质文明发展,也大力促进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并努力使它们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协调。

3、正确处理好经济增长、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发展的关系。经济增长、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发展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经济增长、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社会发展则是经济增长、经济发展的目的和保障。只有经济不断发展,才能为社会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学习科学发展观要贯穿落实到日常工作去,除处理好上述关系之外,还必须增强四种意识,做好本职工作。

一是政治意识,我们必须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始终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提高政治觉悟。

二是学习意识,始终树立如果你不能向前走,我们就很难一起走的学习理念。处处留心皆学问。不仅要熟练掌握业务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树立学习意识,要处处留心,养成随时随地学习的习惯,做个有心人。要经常多思考、多学习,从而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技能水平。

三是效率意识。当前,新思想、新问题、新事物、新设备、新工艺层出不穷。只有牢固树立效率意识,才能够适应工作节奏,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效率意识,一方面要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善于在工作中发现倾向性、规律性的问题,善于把表面现象上升为本质规律进行把握,善于在复杂情况下挖掘问题的本质,做到见事早,主动出击,抢占先机。在具体工作中,做事不拖泥带水,提高工作效率。

四是责任意识。应当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严谨慎微,从而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必须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高度的责任性严格要求自己,不能出现半点草率、马虎和大意。

二、公司安全管理科学发展的思考

在公司党委、安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广大职工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要求,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立足安全生产无事故的转移,以制度管人,以文化人,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结合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安全生产已取得了长足进展。

(一)狠抓安全生产,消除事故隐患

严格以制度监管、规范作业现场行为,严格杜绝三违现象,严格执行风险分析的落实和风险分析记录的审查制度,健全了各类安全检查台帐;还加大对各检维修、加工、安装、吊装等现场监督检查和有效管理,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技能,增强职工对事故的预判处理能力。

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通过教育,让广大员工牢固树立集团公司的财富可以再造,生命不能从来的安全理念;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掌握职业安全技能、安全救护知识及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为实际的安全操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让职工们真正做到按制度执行、按规程操作、按指标运行。

(三)创新管理机制,积极学习吸纳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

及时把XX安全标准化的管理内容(10个A级要素和51个B级要素)结合我车间实际特点特制定了《机修车间各工种的安全标准化》下发到各班组,安全标准化工作已在我车间得到充分落实。已初步取得成效。同时也经常得到李总的高度赞扬。

(四)、提前做好夏季的防暑降温。

由于我车间的工作性质,流动作业、漏天作业较多,稍有不慎,极易发生中暑、中毒事故。因此我车间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坚决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把此项工作做实做细。

(五)、狠抓反事故演练,增强大家对事故的预判、防范能力。

组织各班组职工搞好反事故演练工作,使演练的内容贴合实际、贴近生产及生活。通过此项活动的有效开展确实让员工增强对事故的预判能力及发生事故时的迅速、科学、果断的处理事故的能力。

(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细化考核机制,促进安全和谐发展。

为了增强广大员工激励机制,加大了安全考核的力度。确实有效地调动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力争做到考核公开、公平、公正、合理。

第3篇:安全管理调查报告范文

第一条安全事故分级

(一)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下,由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组成调查处理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如实向市交通局报告。

(二)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人以上10人以下,由市交通局组织调查处理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向市安监局报告。

(三)一次死亡3人或重伤10人以上,由市交通局向市安监局报告。由市安监局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条事故调查处理

(一)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接报后,主要领导和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和现场保护,并立即如实向区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事故后的10至15天内,对本单位的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形成自查报告。积极配合区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市安监局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调查组的调查。

(二)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辖区事故单位的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会同事故单位进行现场处理,初步查明事故的基本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并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负责对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下的事故进行调查,在事故后10至15天内,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

(三)市交通局接到区交通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对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4人以上的事故,向市安监局报告。对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组成调查组,对发生安全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并在事故后30日内形成调查报告。

第三条调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条件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2.是否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5.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标准要求。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4.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5.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制度;

6.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7.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8.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登记整改制度;

9.是否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0.是否建立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1.是否建立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教育和培训

1.新近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记录;

2.离岗六个月以上及换岗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记录;

3.在岗从业人员定期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记录、档案;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记录。

(四)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对定期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是否制定了整改方案、整改时间;

第4篇:安全管理调查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5篇:安全管理调查报告范文

法之制定,原则为先

《条例》既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法律体现,又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重大举措;既是无数事故伤亡人员的鲜血和生命换来的“血铸条文”,又是实施事故责任追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力武器。制定本《条例》可谓“四年磨一剑”,它的特点和创新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确立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要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担负着领导本地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任,守土有责。要确保一方平安,必须有责有权,充分依靠和发挥各级政府的领导作用。二是强调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依此明确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制度、机制和程序,保证各项工作在法律的范围内有序开展。三是加大了事故责任追究和处分处罚的力度。由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惩事故责任人和逃匿瞒报、谎报事故、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四是实现了相关立法以及相关执法部门职责的和谐统一。《条例》不仅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作出了基本规定,而且充分考虑了一些特殊行业的特殊情况,考虑了与相关法律规定的衔接,考虑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相互配合,并且作出了相应规定。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错综复杂,涉及到诸多法律主体、法律关系、法律程序和工作环节。《条例》着力于解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总结概括了工作实践中的特点规律和经验做法,确立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条例》确立的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四项法律制度带有基本性和长远性。这些法律制度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的法律地位、法定职责,明确了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义务和责任,明确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程序。《条例》为建立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体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法之普及,首抓学习

《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于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要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条例》的立法原则和主要内容。一要领导带头,统筹安排,制定计划,精心组织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全员学习。要逐条逐句地学,做到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深刻理解《条例》的立法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全面、准确地掌握《条例》的内涵,熟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制度、机制和主要法律规定,增强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二要通过各种媒体,利用各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编写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宣传教材,对《条例》的要点进行阐释讲解。使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遏制事故,依法报告和调查处理各类事故;使全社会关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形成强大的法制氛围,依靠群众和媒体实现有效监督。三要在自学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项培训。要把《条例》列为各类安全生产培训的重点内容,主要培训对象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的领导干部、监管执法人员,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法之威严,重在执行

第6篇:安全管理调查报告范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各级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监察机夷要依法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严肃查处在较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努力提升我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控制水平,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二、建立健全联合查处协作机制

(一)牵头部门及工作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我市较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工作牵头部门。其工作职责是:按照

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报告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根据需要成立“XX较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联合调查组”,负责提出联合调查处理工作建议方案,组织开展查处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组成单位及主要任务。较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联合调查组,根据事故性质和工作需要确定组成单位,由市监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落实;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严肃事故责任查处,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督促追踪源头,处理违法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格执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畅通事故信息报送渠道。各级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按照《*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

(四)建立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制度。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调查处理工作需要,提出联合调查处理工作建议方案,牵头成立“XX较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跨市(州)、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方案应报省应急指挥部决定。

1.成立联合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以及调查处理工作需要,组成“XXX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下设综合组、专家技术组、责任组。

2.调查取证。联合调查组人员应迅速到达事故发生地,深入事故现场搜集相关证据、证物;询问有关人员;查封和妥善保存相关材料、资料、样品、残留,必要时应送相关技术机构进行检测。

3.形成联合调查报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联合调查组在进行研究分析、专家论证、技术鉴定基础上,应及时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定性,评估事故影响程度,确定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调查结论和行政责任追究建议,形成“XX较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联合调查报告”,联合调查组成员在调查报告上签字。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45日内提交,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60日内。

三、建立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实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审定制度。由市监察局牵头,联合调查组成员单位参加,在联合调查组形成事故原因分析、性质认定和对责任单位及人员初步处理意见基础上,研究确定“XX较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责任审定会议由市监察局局长主持(也可委托分管副局长主持),形成《XX较大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专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完善较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结案制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联合调查组形成的调查报告和《会议纪要》一并上报市政府。不涉及市管干部的行政责任追究,由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审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会议上通报。涉及市管干部的行政责任追究,立案请示报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审定,处理决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定。调查报告和《会议纪要》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审签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市政府形成“XX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结案通知”并下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监察局。市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落实行政处理决定。

四、加强对查处工作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实施较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工作机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关心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主要领导要负总责,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加强政策指导,健全协作机制,有效整合和运用各方资源和力量,全面推动和促进联合查处工作机制的落实。

第7篇:安全管理调查报告范文

(一)工作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指导和规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将危害程度降到最低。

2、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对各类各环节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全县统一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和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反应及时、运转高效。对食品安全事故迅速反应,准确决策,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食物(食品)养殖、种植、生产加工、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县应急指挥部

县上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德庄、县政府办副主任马之正、县卫生局副局长陈慧任副指挥长,成员有县委宣传部、县计划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农发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监察局、县林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粮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2、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预案;

(2)统一协调全县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指挥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4)定期听取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汇报,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工作;

(5)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的进展情况。

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是县食品安全协调监管的决策领导机构。根据食品安全预测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3.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2)县教育局:协助有关部门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因学生在校用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以及善后处理事宜。

(3)县民宗局: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少数民族集体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和事后的协调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对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和事发地的监控工作。

(5)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突发事件发生后资金的到位及管理。

(6)县农发局: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7)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对畜禽屠宰点单位的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注水肉、病害肉源头的查处工作。

(8)县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和技术支持,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县监察局:负责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10)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林产品、野生动物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林产品、野生动物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1)县工商局:负责流通、经营领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12)县质监局:负责生产、加工领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对重大、特大食品案件的查处工作。

(13)县粮食局:负责做好县级粮油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会同工商部门对粮食购销市场粮食质量的管理、监测和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4)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对重大、特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15)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县政府的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群众落实食品安全预防措施;负责本辖区一般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和配合县相关部门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是县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局局长兼任。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统一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检查督办各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

(3)负责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4)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根据处理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6)组织建立和管理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

(7)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8)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应急处理小组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

1、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程度,按照职能界定,由相应部门牵头开展工作。其职责是: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其职责是: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由卫生部门牵头组成。其职责是: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由公安部门牵头组成。其职责是:迅速侦办案件,追踪源头,查处违法当事人。

5、专家咨询组由事故调查处理组的主要牵头单位和有关部门组成。其职责是: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提供技术帮助。

6、综合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成。其职责是: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三、预警和预警机制

(一)建立监测系统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发部门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联合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二)预警机制与支持

县农发、教育、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装、运输、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对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及时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三)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县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下级向上级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各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政府相关部门;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3)食品检验机构及学校、科研院所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4)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5)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四)通报制度

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

(五)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或者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应急查处、救援状态的级别和启动

(一)应急查处和救援状态的级别

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和查处救援工作状态分三级:

一级应急查处和救援状态:主要涉及全县特别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需要对全县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源头以及流通渠道进行全面监控。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一人以上事故;或引起中毒的食品未得到控制,中毒或死亡人数不断增加,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

二级应急查处和救援状态:主要涉及全县重大、突发食品安全问题,需对全县已经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源头以及流通渠道进行重点监控。一次食物中毒超过30人或发生一般性食物中毒突发事件,但引起中毒的食品未得到控制,中毒或死亡人数不断增加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级应急查处和救援状态:主要涉及我县发生的区域性、临时性食品安全问题,需对部分区域进行监控。发生食物中毒,一次达10-15人,陆续发生在30人以内、无死亡病例报告或发生在学校内、内区性及有关重要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应急查处和救援状态启动

1、发生危害性和蔓延性较强的一般突发事件或者重大突发事件,进入二、三级应急查处和救援状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2、发生了特大突发事件,进入一级应急查处和救援状态,立即启动应急查处和救援预案。

3、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启动应急查处和救援预案。

五、善后处置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县上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技术平台,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通报等工作。

(二)人员保障: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县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各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所需的医务、公安、交通等人员保障。

(三)物质保障: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必要时由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四)资金保障: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资金,该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共同管理。

(五)宣教培训

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七、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

(一)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第8篇:安全管理调查报告范文

一、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省质监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变更有关工作的通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等。

二、监督检查范围

监督检查范围是全县通过资格许可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三、监督检点内容

1、资格许可部分

重点检查机构法律地位、检测工作公正性等方面内容。

2、资质认定部分

重点检查实验室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评审准则的要求,能否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测。

3、检验规范部分

重点检查安检机构有无无证检验、不检验出报告、篡改检验结果、漏检检验项目、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检查方式

对安检机构的监管检查方式主要有:一是审核年度工作报告;二是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三是检验能力比对测试;四是加强社会监督;五是对日常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六是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检查包括资料检查和现场实地检查两部分。七是实行约谈制度。

1、审核年度工作报告监管:督促安检机构在自查的基础上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2、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安检机构检验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数量一般应不低于安检机构当年检验机动车数量的5‰,但不少于50辆的报告和纪录。检查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结论应真实、准确。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必须一致,若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不一致,应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检验能力比对监管:督促各机动车安检机构每年对检验能力进行测试、比对。

4、加强社会监督:组织安检机构开展公开承诺活动,督促安检机构积极签署承诺书并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主动接受广大车主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5、对日常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在接到投诉案件时,应及时做好记录、调查、处理、存档工作。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调查情况属实时,应对产生的原因、案件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依法对责任机构进行处理。

6、定期、不定期监督抽查: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采用预约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实行制度化监管。检查小组深入到检测现场,通过采取座谈交流、现场查看、查阅资料等形式,充分与安检机构的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进行沟通。并对安检机构质量体系运作、检测仪器设备周期检定、人员持证上岗、检测记录及出具报告真实、规范情况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查。预约检查前县质监局将下达《2015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通知书》(附件1),提前通知安检机构检查的具体时间。在此基础上,每年再进行至少一次的不定时抽查,上级下达的专项检查除外。监督检查内容见《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3)。主要检查常规检验资格安检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检查检验工作流程的符合性;检查计量认证证书和安检资格许可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检验所用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检查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正确、规范、保存完好。专项检查主要针对问题突出的有关项目组织开展的检查。

7、实行约谈制度:以帮助安检机构解决在政策方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方面遇到的问题为目标,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和工作基础薄弱的安检机构的负责人,主动开展约谈。通过约谈,增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意识,积极整改工作中的问题,改进和完善基础管理,提高工作质量。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及通报

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无证开展检验、超资质范围检测、出具虚假报告、超期检测以及其他问题,将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市局,反馈给发证机关,作为在机动车安检机构办理复评换证等许可事项时的参考依据。

对发现不符合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或不履行职责、违反安检机构守则,情节严重的,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撤销相关资质证书;对检查中发现安检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要转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安检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整改。对重要项目不合格或逾期未整改、拒不整改的,建议取消认证资质。

第9篇:安全管理调查报告范文

一、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指导县(区)安监局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查、竣工验收

1、按照局领导安排,本月到宜良县、富民县、嵩明县、安宁市、富民县、晋宁县、寻甸县、官渡区安监局指导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查、竣工验收行政审批工作。

2、本月参加了省安监局组织的农药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审查、参加了云南晋宁黄磷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竣工验收审查。应寻甸县、西山区安监局邀请,参加了组织的云南钟灵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硫酸生产建设项目、西山区安监局组织的资江化工有限公司甲醛生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查。截止2008年4月30日,全市已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审查31家(2006以前完成设立审查4家,2006年度完成设立审查13家,2007年完成设立审查12家,2008年完成设立审查2家),完成竣工验收25家(2006以前完成竣工验收6家,2006年度完成竣工验收4家,2007年完成竣工验收8家,2008年完成竣工验收7家)。

(二)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甲种、加油站、省属乙种)经营许可证复审换证审查

1、本月受理到云天化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富瑞分公司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经审查符合要求,已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安监局。

2、本月受理了云南红河物流有限公司、云南铁投泛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经审查基本符合要求,已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安监局复审换证。截止2008年4月18日,市局共完成25家危险化学品甲种证经营企业的换证审查(2007年复审换证14份。2008年复审换证11份)。

3、本月受理到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兴化经贸分公司1家企业申请办理省属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查资料,经审查基本符合要求,已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安监局复审换证。

4、本月受理了中石油昙华加油站申请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办理名称变更材料,经审查基本符合要求,已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安监局复审换证。

(三)按照省局授权的行政许可审查的要求和行政许可时限规定,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甲种、加油站、省属乙种)的审查、发证

1、本月受理到华立香料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资料,经专门邀请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并与企业共同协商,认为不具备整改条件,建议搬迁改建。

2、本月未受理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资料,无审查任务。

3、本月受理了晋宁心瑞加油站、嵩明大营加油站、禄劝县转龙源泉加油站、雪山加油站、寻甸县风仪加油站、星星加油站的申报资料,并和县(区)安监局一道对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验收,待专家审查资料后,提出意见及建议后报领导审批。

4、本月受理到云南英茂糖业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省属乙种经营许可证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已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安监局审批。

(四)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1、在前期起草完成2008年市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因市政府未同意下发执行,经请示局领导同意,本月起草完成2008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发执行。

2、按照进度安排,调查统计分析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分析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布情况,分析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等信息,认真汇总起草了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基本情况上报局领导,为科学决策、安全监管提供支撑。

3、4月2日,会同盘龙区安监局对云南化建物资有限公司郭家凹仓库、德兴荣化工原料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完善安全设施及管理机构、落实禁烟禁火和门卫管理制度。

(五)加强废弃化工装置设备拆除安全监管

按照新机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关于原中石油浑水塘油库及加油站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从2月25日起(周六、周日放弃休息),我局会同官渡区安监局、空港区安监局,继续监管、协调中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浑水塘油库拆迁施工安全工作,截止4月18日历时近两个月时间,原中石油浑水塘油库拆迁施工工程安全、顺利完成。

(六)加强成品油市场安全监管

4月22日、4月25日参加了市商务局组织的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供应和安全工作协调会议,根据市商务局通报了近期国内相关情况后,会同市公安局、市安监局以及中石油、中石化等企业共同协商加强加油站、油库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奥运顺利举办。

(七)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挂牌督办工作

按照国家关于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安排部署和要求,在云南巨星安全评价公司2007年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56个重大隐患整治挂牌督办整治工作安排部署的基础上,4月18日起开始向各县(市)区安监局跟踪督促落实整治进展情况。目前,部分县(市)区安监局已将重大隐患整治进展情况书面上报我局,部分企业已经完成重大隐患整治工作。

(八)加强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开展突发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按照局领导安排,为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本月认真统计完成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联系电话等相关资料,积极加强市气象局衔接,及时将天气变化情况告知企业提前做好防范和应对处置。

2、按照市政府和局领导安排,联合陆军第十四集团军开展处置突发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演练,4月24日制定完成开展化学事故演练地方方案的编制工作,同时,积极完成好应急救援演练的各项协调筹备任务。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监管

按照国家、省局和局领导的要求,本月已向市属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安监局转发了《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河南濮阳市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23”较大中毒窒息事故通报的通知》、《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北省随州市大地化工有限公司“3.17”氨气泄漏事故通报的通知》,安排部署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备案审查、竣工验收审查,强化建设项目源头安全管理,加强液氨生产储存企业和制冷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开展登记申报工作。同时,衔接市液化气管理处通知各液化气充装单位参加了4月23日省安监局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登记工作会议。

(十一)开展50家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示范)企业监管工作

按照工作进度安排,结合企业改革改制、转产、停业、搬迁改建,本月已调阅相关资料,调整完成50家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示范)企业名单,起草文件下发实施重点监管。

二、认真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要求,认真汇总各县(市)区2007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备案情况及各生产经营企业年度情况统计,并按照要求上报省安监局。

三、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情况

按照省安监局安排,参加省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4月28日参加了云南凯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4月29日参加了新桥商行现场审查,经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检查、专家评审,新桥商行原则通过审查,圆满完成了省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进一步强化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四、开展工商贸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1、按照局领导安排,为强化安全监管,本月会同市国资委、市市政公用局协调关于开展煤气管道安全检查相关事宜,两次召开了协调联络会议,专门组织对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盘龙区辖区范围内的煤气管道事故隐患开展重点安全检查,实施强化监管。在此基础上起草完成了安全专项检查情况报告。

2、按照局领导安排,本月收集整理完成中央、省属驻昆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情况和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联系相关资料,进一步掌握了中央、省属驻昆企业基本情况,为强化监管奠定了基础。

3、按照局领导安排,本月继续参与市掌鸠河引水供水工程输水工程停水检查,帮助、指导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做好输水工程停水安全检查的各项工作。截止目前已完成4个管段的检查维修。

4、按照国家、省局和局领导的批示要求,本月已向市属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安监局转发了《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企业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安排部署冶金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五、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

1、按照全国、全省、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安排布置,按照局党组安排,4月10日起草完成了监督管理二处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分析汇总了今年以来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商贸企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工作情况,并按照时限要求上报局办公室,以便汇总筹备召开市安委会会议。

2、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第二督查组工作方案,处内积极协助局办公室做好各项督查准备工作,认真准备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资料,参加了市政府汇报会议、参加督查组举行的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座谈会。

3、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做好督查工作。按照全局安排,抽调处内6位同志参加,并认真制定了第三、四、六、七组隐患排查治理督查方案,提前通知各县(市)区认真迎接督查工作。

六、组织事故查处情况

1、按照局领导安排,3月31日,局党组研究讨论磊豪工贸有限公司“12.16”窒息事故调查报告行政处罚情况后,向市政府办公厅上报了关于提请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4月14日接到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已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市政府的批复件传真至东川区安监局,并督促认真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整改措施,完成了事故结案工作。

2、按照局领导安排,本月4月1日、4月3日专门对云南三环化工有限公司“1.13”硫酸车间硫磺仓库硫磺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分别征求省安监局、云天化集团公司意见。4月17日召开了事故调查分析会并原则通过事故调查报告的意见,并专门征求了市监察局意见,经修改完善事故调查报告,已上报市政府申请批复结案。同时,按照省委、市委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的要求,4月23日将该起事故的原因分析情况专题进行了汇总上报。

3、4月18日,嵩明小街云洪土石方工程处在同仁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地进行排水沟开挖过程中,将煤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广福路干管挖破,导致煤气大量泄漏,继而引发火灾。局领导和监管二处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4月19日及时向市政府、省安监局上报了情况报告,向市政府上报了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按照市政府安排,由市安监局牵头、公安、建设、市政公用局、国资委、监察、工会等相关部门联合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专门到市规划局查阅市政管网规划审批许可、专门到供电局西区分局调查电力线路情况,并查阅煤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煤气管线施工、巡查情况。经分析汇总后开始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4、4月23日,官渡区大板桥镇白充村新机场建设工地内,一辆装载机在开出工地时发生侧翻,装载机压伤2名施工人员,接到情况报告后,我局立即核实情况。目前2名受伤人员压伤脚杆和腿部,无生命危险,已在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同时,及时将情况报告分管领导。

七、举报查处(领导批示件处理)情况

1、4月2日,会同盘龙区安监局、国土、规划、茨坝街道办事处对赢金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违规建设办公及住宿楼导致山体滑坡、围墙开裂情况,影响富锦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安全,已责令两家企业危险区域内人员必须撤出、加强排水,及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立即邀请有关专家对隐患情况进行分析,采取措施立即整改。

2、4月7日,接到市民举报,位于广福路三斗汽车交易市场内一商铺内储存了一批立邦牌油漆、涂料,我局立即通知官渡区安监局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立邦牌涂料属于水性涂料(非危险化学品),官渡区安监局已经下达责令搬迁整改指令书限期处理,截止4月21日,该商铺储存的涂料已全部搬迁处理完毕,已将查处情况反馈举报人。

3、3月28日,电视台“街头巷尾”栏目报道了西山区福海八组韩家湾村一房屋内私自储存有大量汽油和柴油的情况后,按照局领导安排,及时通知西山区安监局会同公安、工商、商务和福海社区居委会进行了调查核实,截止4月7日,西山区安监局会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已经把储油罐内油料处置后,将储罐进行拆除。该事故隐患已经消除。

4、4月12日,接到嵩明县安监局情况报告,在嵩明县杨林开发区内发现一个无证生产乙炔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已组织嵩明县公安、工商、质监、环保和当地政府联合进行查处,并将生产设备设施拆除、产品没收进行处理,消除了事故隐患。

5、按照局领导的批示要求,4月7日、4月14日两次协调省劳教局第二劳教所调查处理群众举报工人受伤工伤保险问题的件,经调查了解该受伤人员属于劳动教养的工人,省第二劳教所曾多次协调处理,目前该劳动人员伤口恢复良好,情绪稳定,对劳教所的处理没有提出新的异议。4月15日已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上报省安监局。

八、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调整和权限下放

1、按照局领导的批示要求,本月协助政策法规处完成《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联合审批牵头部门及上报联合审批制度的通知》。经共同研究,形成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联合审批的建议》上报市审改办、市法制办。

2、按照全局软环境建设的安排和要求,实施监督管理二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公开。本月起草完成监督管理二处行政审批事项内容、行政审批事项依据、程序、办事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布实施。

九、开展全市软环境建设工作

1、按照全局安排,组织学习市委九届四次全会、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动员大会精神,参加4月7日全局软环境建设督查推动阶段动员大会、解放思想大讨论,认真整改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4月2日会同盘龙区安监局对沈机集团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体制和机构,强化事故隐患整改和现场安全管理工作。4月11日专门邀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市消防支队防火处专家,会同西山区安监局到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帮助。

2、按照局党组安排,组织认真学习贯彻4月24日白恩培在全省开展“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市委九届四次全会、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活动精神,参加解放思想大讨论,并做好软环境建设的各项工作。

十、大型活动安全保卫

按照中国国际旅游文化节狂欢节活动指挥部和综合保障部以及局领导安排,参与狂欢节活动安全监管,自4月15日开始组织对6个景点景区、开幕式花车巡游及广场展演沿线、狂欢节活动场所舞台架设、动力配置的安全施工、操作情况开展安全检查和复查。4月29日晚上参加了指挥部组织的开幕式花车巡游预演。先后下达安全检查表13份,责令整改隐患67条。5月1日再次开幕式东风广场等重点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狂欢节期间,加强节日期间值班和领导带班工作,由分管领导专门带队继续开展好旅游节安全巡检巡查,确保旅游节期间各项活动顺利举行,确保狂欢节圆满成功举办。

十一、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

按照我局《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的通知》和局领导分片联系的精神,积极协助分管领导做好工作,制定完成了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工作措施。4月2日分管领导参加了市国资委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4月23日到官渡区安监局指导工作。同时,积极督促县(市)区统计上报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十二、加强政治业务学习

1、按照省安监局《关于举行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业务培训会议的通知》安排,认真统计参加培训人员名单上报省安监局,并参加了业务培训暨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学习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知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等业务知识。

2、按照全市统一安排,4月8日参加了市政府组织的省政府颁布实施的机关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机关首问首办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服务承诺制度等四项制度的学习和考试。

3、4月16日组织参加了省安监局组织举行的安全生产形势报告会议。

4、按照全局安排,处内程运明参加了省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监察员资格证书培训。

十三、开展职业卫生安全监管

按照局领导批示,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参加了云南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组织的云南富瑞化工有限公司、云天化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现场评审会议,经审查,企业通过了职业卫生现场评审。同时,4月16日参加了由云南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省卫生厅组织召开的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调研稿)立法调研座谈会,提出我局修改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

十四、完成其他任务情况

1、认真做好网络维护、信息、公告工作,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回复了群众反映及业务咨询企业如何办理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问题。

2、协助政策法规处修改完善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按照市工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函》,针对市工商局与我局联发的《关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我局清理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到市工商局。

3、4月22日,按照市编办《关于调查了解机关各部门职能配置情况的通知》和我局的要求,认真查找本部门是否与其他部门职能重叠、职责交叉、推委扯皮和权责脱节等现象、局内部职能处室之间职能交叉重叠的情况上报局办公室。

4、按照进度安排和年初制定的处(室)目标责任状的要求,起草完成监督管理二处3月份工作完成情况、一季度工作总结,按照时限要求上报局办公室。

5、按照局领导安排,4月7日专门对市总工会关于评选全市劳动模范相关候选人员征求意见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