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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未成年保护法精选(九篇)

中小学生未成年保护法

第1篇:中小学生未成年保护法范文

关键词:未成年学生学校监护人责任

未成年学生在我国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群体。由于未成年学生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没有明确的是非观,缺乏一定的安全意识,不能完全认识到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加之受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所以保障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研究学校与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关系,正确确定学校责任,成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重要方面。

一、争议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学校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是监护职责。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在校内发生的安全事故,都应由学校负责并赔偿。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者,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是教育管理职责。中小学校不是法定监护人,根本无法对未成年学生尽到监护义务。

二、学校不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监护人

1.中小学校不具有法律设定的作为监护人的资格

从《民法通则》确定的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上看,法律设立监护人有以下前提条件:

(1)一般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确定的监护人是与未成年人有血缘和亲属关系的。学校并不在监护人的范围之中。有人说,这是立法时疏漏。其实,这不是立法时的疏漏,而是特意以法律条款的形式,严格地将学校排除在监护人的范围之外。

(2)监护人与未成年人有财产联系。未成年人因各种条件的限制和制约不能独立生活,他们的生活完全依赖于监护人。因此,其监护人必须与未成年人的财产有直接的关系,从而对其所属财产行使使用、收益、支配等权利。如前几类监护人都没有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表面看是体现出行政隶属关系,其实质仍是和这种财产相关联。

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是法律授权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单位,它不是自然人,谈不上与未成年人具有血缘和财产上的联系,所以学校只负有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的义务,而没有为其管理财务和提供衣、食、住、行等义务。未成年学生所在的学校正是因为与未成年学生没有这种亲属和财产上的联系,而没有为未成年学生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条件。学校或教师即便是为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要进行一定的民事行为,同样亦应征得监护人的同意或得到认可后方为有效。

2.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没有取得监护权的法律形式

《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所以有人认为:学生在学校读书,向学校缴纳了学费,就是把监护职责委托给了学校,原有的监护权发生转移,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成了学生暂时的监护人。这是对监护委托的错误理解,理由如下:

(1)委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一定委托费用的法律行为。委托的实质,就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协商达成协议而形成的代为办理一定事项的合同。作为合同,必须要双方协商达成合意后方为有效。而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强制推行和实施的,根本就不具备契约性质和教育消费的特征。

(2)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内容和管理方式是《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并不是和未成年学生或其监护人约定的,同时也不能以监护人的名义进行,而是以学校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法律法规还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3)中小学校对未成年人入学收取的费用并不能认为是接受监护职责委托的代价。中小学实施的是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国家扶助的教育,即教职员工的工资、教学设施等费用均由国家财政负担。另外,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有关物价局文件,目前中小学的收费项目有杂费和代收费两项。杂费主要是书本和作业本费,代收费主要是体检费、文娱费、班费等,以及与学生实用实结的代收代管性质的费用。同时,法律法规还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禁收学费和物价部门没有规定收费项目的其他费用。可见,中小学校向未成年学生收取的费用,根本不是接受委托的委托费,而是用在未成年学生身上的非常有限的教育成本费。

3.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有限保护而不是监护

(1)中小学校的有限保护责任。按照《宪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等的规定,学校是对学生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其基本职能是对学生进行教育,发展其智力,培养其能力。为实现这一目的,学校必须同时履行教育和管理两种职责。学校的这种教育管理职责,是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它围绕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确立了有限保护原则。有限保护的责任范围或内容包括:

①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备设施。

②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使学生能够在就读期间顺利地完成学习任务,为学生在学校获取―定的知识,掌握一定的学习技能提供保障。

③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中确保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④有关教育方针的执行和教育手段的禁止性规定。如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

(2)中小学校的这种有限保护与监护人的监护明显不同

①学校保护与监护人的监护的内容不同,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仅限于这种有限责任所及范围;未成年人的监护则是全面的无限制的照顾其生活、保护其人身安全、维护其人身利益、管理其财产和对其进行教育。

②它们之间的侧重点也完全不同。中小学校在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方面,代表着社会的公共利益,较多体现出党和国家对青少年一代的关心和照顾。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管理,不可避免地更多地表现为私人性质的个体化要求。

(3)中小学校承担的责任是仅就其过错而言的。《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可知,学校仅就其过错承担责任。而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4.学校赔偿不同于监护人赔偿

(1)学校赔偿的范围和原因仅限于有限保护责任中存在过错,责任形式更多地或者说主要地表现为因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的支付金钱形态的赔偿金。而监护人则不同,他要因被监护人对别人的侵权行为和自己的监护行为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承担的责任形态除了支付赔偿金外,还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形式,甚至主要表现为后面这些形式。

(2)学校赔偿与监护人赔偿性质不同。中小学校是法律授权的义务教育实施机关,在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没有合同的契约性,也没有教育消费的性质,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对象而言,倒具有行政性或者说准行政性更为恰当,因为义务教育本身就是国家的强制教育。而监护人赔偿则是纯粹民事赔偿性质,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加害或受害所提起的诉讼都是民事诉讼。

(3)在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①主体地位不同。在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诉讼中,学校一般是以证人或第三人身份出现,起到证实事件或协助查明事情缘由的作用。监护人则是以侵权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人身份直接参与诉讼。在特殊情况下,监护人还可以直接作为诉讼主体出现。

②学校和监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内容也不相同。在诉讼活动中,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权益没有处分权,当然也没有和解、撤诉、上诉等权利。然而监护人可以从未成年人权益出发,以法定人的身份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包括所有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5.中小学校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人、财、物条件

(1)中小学校的职能是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的。教职工人数数量及岗位是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的编制文件来确定的,多数的岗位是直接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其他的岗位也都是从属于或服务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没有也不可能设立类似于监护人保育员岗位。

(2)中小学校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教育教学来促进未成年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章专章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教学”,如第19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第20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正是因为中小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对学生开展教育教学,所以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现实可能。

(3)中小学校在我国现阶段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没有用于履行监护职责的专门经费和物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还指出:农村中小学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代收的书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特别是在当前教育经费严重不足,许多地方连教师工资都无法保证按时发放,赋与学校监护职责在客观上难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2款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14条、15条、16条等条款,对学校的性质、职责和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等,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的学生只在教学过程中承担教育、管理和一定的保护责任,所以在未成年学生进入学校之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管理。这种教育、管理职责,不是由监护人和学校自行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法定职责。

作者单位

第2篇:中小学生未成年保护法范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各民族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各民族未成年人一律平等,享有国家法律赋予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对各民族未成年人的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从小培养各民族未成年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品德和团结、友爱、互助的思想感情。

第三条  保护各民族未成年人是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家庭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二章  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自治州各民族未成年人有权依法参与社会生活,有关心国家大事,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出建议的自由。

第五条  自治州各民族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自治州各民族未成年人有休息权,有权合理支配自己的业余时间,有权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福利待遇。

第七条  自治州内年满16周岁以上,受完义务教育的各民族未成年人,有就业和取得报酬的权利。

第八条  自治州各民族未成年残疾人和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享有受到国家特殊保护和帮助的权利。

第九条  自治州各民族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第三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监护人应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或被监护人的监护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或被监护人应承担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必要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父母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儿童入学,义务教育期间不得令其弃学、退学。

第十三条  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未成年子女或被监护人不饮酒,不吸烟,不阅读和不观赏不适合于未成年人的读物和影视制品、音像制品,不参加不适合于未成人的活动。

父母或监护人应制止未成年人逃夜、、斗殴等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父母或监护人必须以科学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对他们不准打骂,不得纵容、教唆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也不得包庇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父母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禁止放任或胁迫他们早婚。

第十六条  父母对其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养父母对其未成人养子女,继父母对其未成年继子女,离婚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都必须依法履行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和遗弃。

第四章  中小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自治州内的中小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自治州内的中小学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准辱骂、体罚学生;对后进的学生应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或放任,不得擅自停止学生上课,防止学生旷课、辍学、流失。

第十九条  自治州内的中小学校及其教师,要重视学生的卫生健康,保证学生应有的休息,不得随意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

第二十条  自治州内的中小学校,对进入青春期的学生应及时进行青春期性知识和性道德教育;发现学生早恋,应及时会同家长进行教育和劝阻。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内的中小学校及其教师,应采取特殊措施关心和帮助孤儿、残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内的中小学校及其教师,应密切与家长的联系,同家长一道保护和教育学生。

第五章  地方国家机关和社会保护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民族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

自治州自治机关各工作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和本条例。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维护各民族未成年人之间的团结,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禁止对各民族未成年人的歧视和侮辱。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关心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为各民族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保障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边远山区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专业、业余创作人员,创作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学艺术作品。

自治州内的出版、文化、影视部门或单位,应多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读物及电影、电视片,要办好以朝鲜族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报刊、广播和电视节目,不断增加朝鲜族未成年人课外读物的种类。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内各营业性舞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并应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户,不得招用16周岁以下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各民族未成年人就业或当帮手;不得让不满18周岁的各民族未成年人从事有害性和危险性生产作业以及繁重的体力劳动。

第三十条  禁止未成年人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得诱骗、教唆、胁迫未成年人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组织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维护各民族未成年人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应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理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告诉、控告和申诉。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应保障各民族未成年人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诱骗、教唆、胁迫各民族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和拐卖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

第六章  特殊保护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家庭和公民,都应重视对各民族未成年人的保护,坚决制止侵犯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六条  各民族女未成年人在入学、就业、劳动报酬等方面,同男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第三十七条  禁止让女未成年人在经期内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激烈的体育活动。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公安、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奸污女未成年人和容留、诱骗、教唆、胁迫女未成年人进行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人歧视、戏弄、虐待生理有缺陷的未成年人和心理、精神有障碍的未成年人。

第四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民政、劳动部门应根据盲、聋哑、肢残、弱智等各民族未成年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定向培训。对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应按排就业。

自治州自治机关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兴办各类残疾未成年人的福利事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为有特殊天赋和有突出成就的各民族未成年人的发展创造条件,并关心他们健康成长,保护他们的智力成果和其他成果不受侵犯。

第七章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与安置

第四十二条  有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够逮捕判刑又符合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由矫治单位实行强制性教育。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各民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尊重人格,不得辱骂、体罚、刑讯逼供。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社会各界要为工读学校结业、劳动教养期满、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提供升学就业的机会,教育、劳动部门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予以复学或复工、录取或录用。

第四十五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其家庭、监护人和原所在学校、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矫治单位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

第八章  保护机构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受州人民政府领导,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和本条例的实施;

(二)讨论、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制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

(四)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事宜。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各市(县)、乡(镇)、街道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奖励和表彰保护未成年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对违反本条例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本条例的具体奖惩办法,由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制定,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保护的各民族未成年人,是指居住或暂住在自治州内的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公民。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3篇:中小学生未成年保护法范文

[关键词]未成年人 权利 责任 守法

一、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1.我国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未成年的公民同样享有该权利。

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大致可以分为几类: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另外,公民还有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自由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称修订案)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有以下的特点:

(1)突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修订案规定对未成年人实行全方位四大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开宗明义未成年人享有四大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及参与权,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保护、优先保护。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注、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目前,中国有1亿多农民工在城市打工,涉及农民工子女数百万。解决外来工子女就学,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也已得到关注。修订案明确要求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同样,另一特殊群体的孩子也没有被遗忘,修订案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也给予了充分保障: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2)强调素质教育,为学生减负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修订案从细处着眼,处处体现了以学生为本、实行素质教育的呵护。修订案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修订案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3)建立校园安全网,制定突发事件预案

传染病、学生饮食安全、学生安危受到影响等校园安全事故一直是学生家长、学校、社会关注的问题。此次经过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有关法学专家认为,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给予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原则。

(4)立法戒除未成年人网瘾

我国有一些青少年网民存在网瘾问题,沉溺于网吧不能自拔,并由此引发诸多犯罪问题。

为从源头上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修订案提出对游戏软件的开发进行控制,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一些中小学校门口开有网吧,吸引着孩子放学进去玩游戏,修订案对此予以禁止,并要求这些场所的经营者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修订案对大量伸向未成年人的、恐怖图书说“不”,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修订案强调,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同时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饮酒。

3.2009年1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突出了家庭保护和人性化关怀,很多规定在国内属首创。

《条例》规定了社会各界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方面的责任。其明确将促进未成年人“心理”发展放在与促进其德、智、体等方面的发展同样重要的地位。“这应该是国内首个把心理健康也纳入到未成年人保护范围内考虑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广举例说,《条例》还要求“对有心理困扰或者心理障碍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给予心理咨询和辅导”等,都是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构建一个比较系统的规范要求。《条例》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公民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车安全,不得将未成年人单独留在机动车内,不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机动车副驾驶位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其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学校在公共卫生间等设施的建设、配置和使用上,应当照顾未成年女学生的生理特点,女卫生间人均实际使用厕位数量应当多于男卫生间厕位数量。“学校和教师应当允许未成年女学生在经期内不进行剧烈的体育活动”,《条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化的关怀。

二、加强责任意识,做个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1.什么是责任意识

简单地讲,责任就是一个人应当做的事情,也可以说责任是不应该做某些事情。责任意识是指个人对自己和他人,对家庭和集体,对国家和社会所负责任的认识、情感和信念,以及与之相应的遵守规范、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态度。英国王子查尔斯曾经说过:“这个世界上有许多你不得不去做的事,这就是责任。”

我们在一个家庭内有作为家庭成员的责任,在一个班集体内有作为班成员的责任,在一个学校有作为一个校成员的责任,作为公民有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在家里,我们作为一个家庭成员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负担一定的家务,学会一些简单的照顾妈妈的技巧,每天回家给爸爸妈妈讲讲在学校发生的趣事。在过生日的时候爸爸、妈妈、爷爷、奶奶会给我们过生日,但是有几个同学能够记得爸爸、妈妈、爷爷、奶奶的生日?又有几个同学给长辈过生日的呢?家庭成员间关心是互相的,照顾也是互相的,作为晚辈对于长辈的关心和爱护要懂得感恩。在学校举行运动会的时候,我们多加练习,为班级增光,当我们代表学校参加各种活动并赢得荣誉的时候,作为校成员给学校带来了荣耀,这都是责任意识。

责任意识是一种很重要的习惯。我国加入WTO的首席谈判龙永图在《实话实说》栏目中讲述了一个令人感慨的故事,他到瑞士访问的时候,在一个洗手间里,他听到隔壁小间里一直有一种奇特的响动。由于这响动时间过长,而且也过于奇特,因此不觉吸引了他的好奇。于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他通过小门的缝隙向里探望。这一看使他惊叹不已。原来,小间里一个只有七八岁的小男孩正在修理马桶的冲刷机构。一问才知道,是这个小男孩上完厕所以后,因为冲刷设备出了问题,他没有把脏东西冲下去,因此他就一个人蹲在那里,千方百计地想修复那个冲刷设备。而他的父母、老师当时并不在他的身边。一个只有七八岁的小男孩,竟然有如此强烈的负责精神,这也是以后成为一个优秀人才所需要具备的非常重要的素质之一。

一位大公司的老板曾经讲过这样的故事,有个人来他公司招聘,经过交谈,他觉得那个人其实并不适合他们公司的工作。因此,他很客气地和那个人道别。那个人从椅子上站起来的时候,手指不小心被椅子上跳出来的钉子划了一下。那人顺手拿起老板桌子上的镇纸,把跳出来的钉子砸了进去,然后和老板说再见。就在这一刻,老板突然改变了主意,他留下了来应聘的人。事后,这位老板说:“我知道在业务上他也许未必适合本公司,但他的责任心的确令我欣赏。我相信把公司交给这样的人我会很放心。有责任意识是我们做好其他事情的基础,相信一个有责任意识的人会有更多的机会和机遇。

2.我们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也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宪法在规定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有同学讨论青少年应有的公民意识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权利我喜欢,义务我讨厌。”他的观点对吗?该同学只想享受权利不想履行义务的观点是错误的。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密不可分,相互依存,具有一致性,这要求公民要依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上海某大超市的保安人员怀疑某女大学生将商品藏入内衣,遂将该大学生扭住,并叫两名女工作人员将其带入更衣室内脱衣搜身,但未发现所谓被窃物品。该大学生回去后遭到很多人的误解,其精神受到很大的打击,因此向法院提讼,经过二审法院判决,该超市向女学生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超市本来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却侵犯了顾客的权利,结果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公民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不得超越合法权利的范围,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3.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

《刑法》第17条把责任年龄分为3个阶段:第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规定。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第三,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4篇:中小学生未成年保护法范文

主题班会教案

徐庄实小 二(1)班 活动目的:

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养成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好习惯,有效地树立和维护学校良好的学风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活动方法:

通过法律知识竞答、案例分析和学生参与讨论事例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活动过程:

一、主持人讲话: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中学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自律,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十分必要。

(一)法律知识竞答

你对法律知多少:

1、说出你所知道的有关青少年的法律法规的名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内容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请你举例说说哪些是未成年人不能做的事情:旷课、夜不归宿,参与或者变相,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携带管制刀具等等。

(二)讨论: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学生的独立自主意识逐渐增强。未成年学生的独立自主的意识是很可贵的,有些未成年学生对家长和教师的教育缺乏正确的态度。如认为父母“赶不上潮流”,对父母的话听不进去,甚至动不动就与父母顶撞,耍态度,发脾气;对教师的批评教育很反感,认为是和自己过意不去。如果连教师、家长的正确教育也不接受,那就很容易在生活的道路上出现偏差。

二、主持人讲措施:

1.义正辞严,当场制止。

当你受到坏人的侵害时,要勇敢地斗争反抗,当面制止,绝不能让对方觉得你可欺。你可以大喝一声:“住手!想干什么?”,“耍什么流氓?”从而起到以正压邪、震慑坏人的目的。

2.处于险境,紧急求援。

当自己无法摆脱坏人的挑衅、纠缠、侮辱和围困时,立即通过呼喊、打电话、递条子等适当办法发出信号,以求民警、解放军、老师、家长及群众前来解救。

3.虚张声势,巧妙周旋。

当自己处于不利的情况下,可故意张扬有自己的亲友或同学已经出现或就在附近,以壮声势;或以巧妙的办法迷惑对方,拖延时间,稳住对方,等待并抓住有利时机,不让坏人的企图得逞。

4.主动避开,脱离危险。

明知坏人是针对你而来,你又无法制服他时,应主动避开,让坏人扑空,脱离危险,转移到安全的地带。

5.诉诸法律,报告公安。

受到严重的侵害、遇到突发事件、或意识到问题是严重的,家长和校方无法解决,应果断地报告公安部门,如巡警、派出所,或向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治保委员会等单位或部门举报。

6.心明眼亮,记牢特点。

遇到坏人侵害你时,你一定要看清记牢对方是几个人,他们大致的年龄和身高,尤其要记清楚直接侵害你的人的衣着、面目等方面的特征,以便事发之后报告和确认。凡是能作为证据的,尽可能多的记住,并注意保护好作案现场。

7.堂堂正正,不贪不占。

不贪图享受,不追求吃喝玩乐,不受利诱,不占别人的小便宜。因为“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软”,往往是贪点小便宜的人容易上坏人的当。

8.遵纪守法,消除隐患。

自觉遵守校内外纪律和国家法令,做合格的中学生。平日不和不三不四的人交往,不给坏人在自己身上打主意的机会,不留下让坏人侵害自己的隐患。如已经结交坏人做朋友或发现朋友干坏事时,应立即彻底摆脱同他们的联系,避免被拉下水和被害。

第5篇:中小学生未成年保护法范文

同学们,我们的生活是美好的,但生活也是复杂的,在我们的周围也有可能会出现各种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甚至是生命健康的情况。请问,你知道在我们自己的生活中我们可能受到来自哪些方面的侵害吗?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你知道我们应该怎样有效的保护自吗?这就是我们第九课第一框题“身边的侵害与保护”要学习和讨论的内容。

展开教学:(板书)

1、在我们自己的生活中,我们青少年可能受到来自哪些方面的侵害?还有哪些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现象?这些侵害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什么影响?(板书)

1)青少年所受到的侵害主要来自于意外事故的伤害以及家庭的伤害、学校的伤害和社会的伤害。(带领阅读教材P91页的插图故事,并进行分析说明)

周欣所受到的伤害是来自于意外事故的伤害;小创所受到的伤害是来自于家庭的伤害;画中的同学们所受到的伤害是来自于学校的伤害;画中的青少年们所受到的伤害是来自于社会的伤害。

2)在社会生活中还存在很多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现象:

同学们,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可能受到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侵害或伤害:

我们可能受到来自于种种意外事故的伤害,例如,火灾,洪涝灾害,雷鸣闪电,风雪冰雹等各种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伤害;交通事故,触电事故,房屋倒塌等各种人为事故所造成的伤害等。

我们还可能受到来自于自于家庭的伤害,有些家长、监护人对孩子比较粗暴,甚至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特别是女性未成年人和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有些家长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强迫孩子辍学经商、务农、做工;有些家长受各种落后思想的影响而强迫自己的孩子过早结婚或过早的订立婚约;有些家长甚至以不健康的思想、品行教育未成年人,引导孩子从事一些不健康的活动;等等。

我们可能受到来自于学校的伤害,有些学校为片面地追求升学率,只让学生学习升学考试学科,减少甚至不开非升学和非统考学科,直接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有些学校为片面地追求升学率,而随意追赶差生、勒令差生退学或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的学籍;有些学校忽略学生生活、学习的安全以致酿成事故;有的学校随意将校舍或学校运动场、设施出租出售或挪着它用;老师教育教学法不当,存在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现象,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一定的伤害;等等。

我们可能受到来自于社会生活中的种种不法伤害,例如,社会上一些不法之徒为谋求经济利益,雇佣童工、小女工;社会上一些不法之徒为谋求经济利益,而向未成年人兜售宣传暴力的、色情的等不健康的图书、音像制品;社会上一些不法之徒为谋求经济利益,而用游戏机、网吧甚至是色情诱惑青少年;有些娱乐场所如歌舞厅、夜总会、酒吧等违反规定,引诱未成年人进入;社会上一些不法之徒为谋求经济利益,而把黑手伸向了未成年人,偷盗、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甚至绑架未成年人;社会上一些不法之徒为谋求经济利益,引诱、教唆未成人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如偷盗、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甚至绑架,或者吸毒贩毒、;等等。

3)(教师小结)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各方面都很不成熟,社会生活知识和经验很少,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经验和能力。由于我们的生活环境比较复杂,存在着很多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和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严重的影响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甚至是会严重损害青少年的生命健康。

2、在社会生活中我们青少年会得到来自哪些方面的保护?我们为什么必须加强自我保护?你知道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怎样有效的保护自己吗?(板书)

(教师小结):在社会生活中,我们青少年会得到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的保护,(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明确的规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各个方面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但在面对各种侵害行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时,身心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的青少年,往往因为警惕性比较差,缺乏防范意识,缺乏自我保护的策略和方法而受到侵害和伤害。因此,青少年在积极争取社会、学校和家庭等方面的保护的同时,必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保护,要尽自己的所能,用自己的智慧和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

在面对各种侵害行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时,我们青少年应该积极争取得到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的保护;但是,如果这些保护不能及时到位,我们就要尽自己的所能,用自己的智慧和国家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课堂小结:同学们,通过这一节课的学习,我们懂得了这样的一些道理:

1)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可能受到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侵害或伤害,

2)我们青少年所受到的侵害可能来自于意外事故,也可能来自于我们的家庭、学校和社会;

3)在面对各种侵害行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时,我们青少年也会得到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的保护;

4)我们青少年在积极争取社会、学校和家庭等方面的保护的同时,必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保护,要尽自己的所能,用自己的智慧和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

课后探究:

1、在我们自己的生活中,我们青少年可能受到来自哪些方面的侵害?还有哪些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现象?这些侵害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什么影响?

2、在社会生活中我们青少年会得到来自哪些方面的保护?我们为什么必须加强自我保护?你知道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怎样有效的保护自己吗?

第6篇:中小学生未成年保护法范文

考点1:知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理解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法律的三个最为显著的特征: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法律的性质: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考点2:懂得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规范作用:我国法律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其突出的表现为:它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如果人们违反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或处理。法律为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它还是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准绳。

保护作用:日常生活离不开法律,法律是我们生活的“卫士”;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国家生活的保障。法律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享受权益,需要法律的保护。

考点3: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

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的原因:①未成年人代表着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②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都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③现实生活中,不尊重未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为保护未成年人设置的四道防线: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四道防线的基本内容:(1)家庭保护,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职责和抚养的义务,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2)学校保护:要求学校等教育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

(3)社会保护:全社会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4)司法保护: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专门保护措施。

考点4:了解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知道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违法行为的含义:凡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的分类:(1)依据违反的法律类别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

(2)依据违反情节的轻重分为:一般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刑事违法行为)

犯罪:(1)含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严重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第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标志。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罚当罚性,是犯罪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后果。

(3)刑罚:①含义:刑罚又叫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②类别:我国刑罚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A.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B.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4)认清犯罪的危害:它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对社会,都有百害而无一利。

(5)加强自我防范:我们应该树立法律意识,维护法律的尊严,自觉依法自律,做一个守法的人;加强修养,践行道德,做一个有道德的人。要从小事做起,预防违法犯罪。

身边的诱惑。(1)我们身边的诱惑:金钱的诱惑、游戏机的诱惑、黄赌毒与的诱惑。

(2)辩证地看待金钱、游戏机的诱惑:对待金钱,我们一定要取之有道,通过正当途径来获得。决不能沾染法律禁止的,如“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等违法行为,更不能触犯刑法。对待电子游戏,我们要适当地、有节制地操作,但决不能沉迷于其中。

(3)不良诱惑的影响:不良诱惑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学业进步,甚至诱发犯罪;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影响社会稳定。

(4)如何战胜不良诱惑:需要结合自己的实际,用科学的态度、坚强的意志、清醒的头脑和正确的方法,摆脱他们的干扰,避免其对自己的危害。方法如下:避开诱因法;联想后果抵制诱惑;请人帮助自己拒绝不良诱惑;婉言谢绝朋友的诱惑,提高自制力;专时专用,改正不良习惯。

考点5:学习日常生活中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知道未成年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树立自我保护意识,能够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1)提高警惕:保持高度警惕是避免侵害的前提。

(2)用智慧保护自己:①面对不法侵害,要依靠自己的智慧迅速而准确地作出判断,要采取机智灵活的方法与其斗争。遭到意外险情时.需要冷静,要学会运用最有效的求助办法:遭遇不法分子的侵害,有能力将其制服时,当然要勇敢地同其搏斗;没有能力将其制服时,可以采取“呼救法”、“周旋法”、“恐吓法”等及时脱身。②青少年学会自我保护,不仅需要有保护自己的意识和勇气,更要有保护自己的智慧和方法。

(3)用法律保护自己:我国法律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1)维护权益的最有力的武器:法律。

(2)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的机构: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

(3)维护权益的有效手段:①非诉讼手段。是维护合法权益常用的有效手段。它通过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等方面反映问题,寻求帮助,以解决问题;或者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纠纷,保障公民权益。②诉讼手段。诉讼:就是打官司,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一种手段,是保护我们权益的最后屏障。诉讼的类别: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告官,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途径)。

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善于同侵权行为作斗争;当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也要加以维护。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危害社会的侵权行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是包括我们青少年在内的全体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易混易错]

1.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道德,是依靠舆论、习惯和信念的力量,力求在人们心中定出准则;而法律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与道德等比较,它具有强制性,具有三个最为显著的特征:即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法律对

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2.违法即犯罪,犯罪即违法。

①凡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②而依据违反情节的轻重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所以犯罪即违法的说法是正确的;违法即犯罪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它还包含情节较轻的一般违法行为。

3.在我们周围存在很多诱惑,我们必须自觉加以抵制。

这种观点不正确。在我们周围存在很多诱惑,如金钱的诱惑、游戏机的诱惑、黄赌毒与的诱惑。其中金钱、游戏机的诱惑既有积极意义,又有消极影响。黄赌毒与的诱惑则全是不良诱惑,对个人及社会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我们要善于分辨并自觉抵制不良诱惑。

4.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异同点及联系。

5.未成年人要健康成长主要靠外部的“四个保护”就足够了。

这种观点认识不全面。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这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设置了四道防线,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有力武器,但这四种保护毕竟是未成年人要健康成长的外因。未成年人要想健康成长,必须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这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因。

6.社会保护与司法保护。

社会保护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它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劳动保护、自由权和精神权的保护等方面。它归根到底是要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司法保护是指国家执法机关和国家其他行政机关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一种特殊保护措施。注意,它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的!

[跟踪训练]

一、单项选择题

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加大了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相关条款,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还要承担经济赔偿等民事责任。据此回答1~2题。

1.上述材料表明法律(

)

A.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B.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C.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D.是依靠舆论、习惯和信念的力量

2.画线句子表明(

)

①法律具有规范作用②如果人们违反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或处理③法律也具有保护作用④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A.①②③④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③

3.2011年11月2日下午,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两名未成年人盗窃的刑事案件。该院首次组成帮教团对两名被告人进行庭审帮教。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

)

A.家庭保护 B学校保护

C.社会保护 D.司法保护

4.对右边漫画分析正确的是(

)

①网吧老板的行为是违法的②该未成年人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抵制不良诱惑

③网吧老板没有做到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

④未成年人应该远离网络

A.①②③④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③

5.2011年7月25

,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吉林省辽源地区、延边地区部分基层法院近日对首批5起醉驾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均被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一个月及以上不等的拘役,并处1000元及以上罚金。这说明(

)

A.“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该成为每个公民的自律行为

B.社会公共生活不可能有共同的准则

C.我国法律具有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功能

D.在社会生活中,只有法律才能起作用

6.我们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需要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及他人的保障,否则权利就会落空。其中,最重要、最有效的保障是(

)

A.社会保护

B.法律保障

C.自我保护 D.物质保障

7.为抵制不良诱惑,我们应该(

)

①保持清醒的头脑②用坚强的意志来摆脱干扰③克服猎奇和盲目从众心理,提高自己的控制力

④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修养和科学素养

A.①②③④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③

8.以下给青少年的自我保护建议中,可以借鉴的有(

)

①记住可以信赖的成年人的姓名、电话②学会拒绝不正当要求,坚决不与坏人、坏事同流合污

③上学、放学时应该与同学结伴而行④独自在家不要给陌生人开门

A.①②③④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③

9.2011年10月27日11点30分,家住浙江丽水市区银苑小区230幢的季女士买菜回家时发现家里躲了3个贼,不过季女士很勇敢.依靠平时的细心和智慧,协助警察把3个贼给抓起来了。这告诉我们(

)

①遇到意外险情与伤害时,需要冷静②要学会用智慧保护自己

③任何时候都不得与歹徒勇敢地进行搏斗④青少年要学会自我保护

A.①②③④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①②③

10.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讲话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其中之一是切实维护群众土地合法权益。其实维护好这一合法权益最权威、最有效、最正规和最终的途径是(

)

A.投诉 B.申诉

C.诉讼 D.调解

11.2011年9月6日,北京平谷夏各庄镇政府对姜某夫妇的小卖部进行了。姜某夫妇一纸讼状将镇政府告上平谷法院,要求确认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8万元。这一诉讼属于(

)

A.刑事诉讼 B.行政诉讼

C.民事诉讼 D.非诉讼手段

12.2011年11月,小明在路过某照相馆时,发现自己的生活照在没有征求自己意见的前提下,挂在该馆的宣传栏内,小明前去理论,却遭到了馆主的讽刺,一气之下,小明将该照相馆告上法庭,法庭断定馆主立刻撤下照片,并赔偿小明精神费300元。这启示我们(

)

A.保持高度的警惕是避免侵害的前提

B.未成年人的权益最重要

C.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D.要用智慧保护自己

二、非选择题

13.某校九年级学生李正从小就是爸爸妈妈的乖乖崽,可是进入中学后李正迷上了电子游戏,无・心读书,经常迟到旷课,有时甚至整夜泡在网吧里,父母的苦口婆心,老师的谆谆教诲都无济于事。因为缺钱上网,他多次向小学生索要零花钱,后因与人结伙持刀抢劫致人死亡,受到刑罚处罚。

分析上面的案例,联系所学知识,思考回答下列问题:

(1)李正的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哪些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2)我们从李正的事例中应吸取哪些深刻教训?

14.2011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夏磊、郑树林入户抢劫,分别致两名被害人死亡并劫

取人民币10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南京市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两被告人夏磊、郑树林死刑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②。

结合材料,运用所学知识回答:

(1)运用材料具体分析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2)请指出①②分别属于哪类刑罚。

(3)对夏磊、郑树林的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什么特征?

15.2011年n月16日上午,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教育部高度重视,袁贵仁部长立即作出部署,派出工作组前往当地调查了解情况,协助进行抢救和善后工作,同时向教育系统发出紧急通知。教育部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一要立即开展对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情况排查。二要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接送车辆管理检查。三要集中进行一次中小学生及其家长交通安全教育。四要制定应对极端天气交通安全措施,防范冬季大雾、降雪及路面结冰对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的不利影响。

(1)教育部为什么如此重视学生的安全?

(2)教育部的做法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哪一保护?

(3)假如你所在的学校是由汽车接送学生,你有哪些好的建议送给学校?

参考答案

1.A 2.D 3.D 4.D 5.C 6.B 7.A 8.A 9.B lO.C 11.B 12。C

13.(1)李正的不良行为有:整夜泡在网吧;无心读书,经常迟到旷课;向小学生索要零花钱。他的犯罪行为有:持刀抢劫致人死亡。

(2)①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要学会防微杜渐,勿以恶小而为之。②青少年要学法、知法、守法,做到依法自律,学会依法保护自己。③要正确听取父母和老师的教育。④要结交有利于自己健康成长的朋友等等。

14.(1)①严重侵犯他人生命安全,社会影响恶劣,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①属于主刑,②属于附加刑。

(3)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死刑,,体现了法律的刑罚当罚性。

15.(1)因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权利;青少年学生各方面不成熟,在社会生活中处于被动地位;社会环境复杂,存在各种不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因素;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第7篇:中小学生未成年保护法范文

甲:点击班队生活,感受校园精彩;

乙:放飞少年梦想,打造阳光生活。

甲: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下午好。

乙:今天由我们两个给大家主持节目,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甲:本次节目的主题是——《学法、懂法、做守法的小公民》。

乙:同学们,12月4日是我国的法制宣传日。我国的法制宣传日从2001年开始,今年已经是第x个法制宣传日了。

甲:我们应该大力宣传宪法和法律,弘扬法治精神,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

乙:接下来,我们来听二个故事。在今年开学时,同学都高高兴兴的背着书包上学了。但是五年级的学生——张华,却没去学校,在家里很不开心。原来爸爸不让他上学,让他去打工赚钱。

乙:张华只是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属于未成年人。根据《未成人保护法》,张华的爸爸已经触犯了法律。同学们,我们都有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都有学习的权利。任何人都没有任何的理由剥夺我们接受教育的权利。如果张华去打工找工作,属于童工,任何单位不得招用他,否则也触犯了法律。同学们想一想,这时张华应该怎么做呢?张华应该拿起《未成年人保护法》来保障自己受教育的权利。他可以用这部法律来教育爸爸,夺回自己的学习机会。

甲:还有一个故事:程浩是个非常活泼好动的男孩子。今年读四年级了,可是他总是管不住自己,特别的调皮。为此他爸爸经常地打他、骂他。有一次爸爸在打他之后,还把他关在房间里不准他吃饭。

乙: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的职责。程浩的爸爸应该以适当的方法去教育他。而不能以暴力去体罚他。更不能经常性地体罚,用不文明的语言去骂他。程浩的爸爸没有尊重程浩的人格,已经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甲:刚才,我们在两个故事中都提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指的是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简单点说,《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保护我们的法律。

乙:今天,我们就是希望通过广播让同学们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同学们关系是非常密切的。知道如何用《未年年人保护法》去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甲:下面,我就和同学们聊聊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或者变相;

(七)观看、收听色情、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乙:可是有些同学认为,讲法律就要讲纪律,可是讲纪律就没有了自由。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由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鸟在空中飞翔,它们是自由的;鱼在水中嬉游,它们是自由的。但如果把鸟放入水中,让鱼离开了水,那么它们不仅得不到自由,而且很快就会死掉。人走在马路上是自由的,但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乱走马路,被车辆撞倒,那就失去了行走的自由。

甲:是呀,世上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此外,纪律限制自由,又保护自由。如当你走进阅览室,里面静悄悄的,只能听到偶尔翻书的沙沙声。对于想看书的人来说,这一片宁静多么宝贵!因为人人都遵守阅览室的规则,大家可以享受阅读不受干扰的自由。若有人不守纪律,高声谈笑,这自由就消失了。

乙:学校里,同学间总会有些矛盾和摩擦,同学们要互相关心和尊重,友爱相处,团结合作。如遇意见出现矛盾的情况,一定要冷静,决不可意气用事,更不可挥拳相向,伤及自身或他人。所以,同学们遇事要冷静,要有法纪观念,不能做害人害已的事。

甲:我们正担负着努力学习,将来建设祖国的重任。祖国、社会都要求我们知法懂法、遵法守法。我校有着严肃的校纪和优良的校风,我们作为其中的一名小学生,更应该与同学和睦相处,理智冷静地对待和处理问题!

乙:作为新时代的学生,我们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自觉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逐步培养法律素质,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小公民;同时我们也要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同时我们还要热心宣传法律法规,以正确的法制观念去影响身边的人,带动周围的人都遵纪守法。

第8篇:中小学生未成年保护法范文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权利,但如今大多数公民仍是忽视了它的存在,不懂得要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更不知道用“法”来捍卫自己的生命健康权。许多青少年也是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以及维权意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因此导致起起的悲惨事件发生在我们身旁。

案例(1)

2007年五月十九日下午,青岛理工大学北院篮球场上,几个男孩在打球过程中发生碰撞而发生争执,何某持刀捅伤16岁中学生邵某,邵某心脏破裂,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何某因故意伤害最被非法逮捕。

一次小小的篮球活动,一个不经意间的碰撞,一场不道德的争执,使在场的运动少年完全忽略了自己与他人生命健康,狭隘的内心再也不能容忍对方的存在...最终一位含恨的离去,一位含悔的受惩.以暴力手段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既损害了他人的生命与健康,也损害了自己,行为人也要依法受到相应的制裁.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一旦失去,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意义。

提倡青少年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因故发生了争执,要懂得控制情绪,宽容他人,以免以一时冲动而导致伤害事件地发生."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案例(2)

2006年11月21日,哈尔滨双城市周家镇发生非法"送子车"坠桥翻车事故不具备驾驶资格和营运资格的村民关景全驾驶一辆中型客车拉载五十二名小学生,在前往学校途中因严重超载转弯时速度过急侧翻坠入河中,39人受伤,12人重度昏迷,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关景全肇事逃逸他乡,双城市监察机关和交通肇事逃逸处批准对关景全实施围追逮捕。

一辆超载的"送子车",一个没有责任心的司机,牵连的是五十二个幼小无知的小生命.生命岂是能这样开玩笑.

提倡: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容易受到伤害。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共同携手,营造良好的氛围,保护青少年的生命健康。

案例(3)

2000年10月1日,与小强同村的几个小朋友玩“过家家”游戏.此时,小强路过此处,向他们说了几句“结婚”“亲嘴”之类的脏话。当天下午,“新娘”的父亲和母亲就去小强家中进行质问,并罚小强跪了2个多小时,第二天上午10:30左右,“新娘”的母亲王某、叔叔杨某、“新郎”的父亲何某再次闯入梁家。几人把小强拎到街上,一边让小强罚跪,一边拿酒瓶和椅子对小强进行殴打和辱骂,小强的腿被打得鲜血直流,当时有一百多人围观。小强就这样被打骂着直到下午5:00多才有人报警。被打后,小强4个多月未能上学,双腿发麻发软,双手冰凉,不能独立行走,只有扶着东西或有人搀扶时才能站立行走.

本案中,杨某、王某、和某对小强进行殴打、罚跪、辱骂,不仅给幼小的小强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而且给其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成长造成极大的影响。他们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行为恶劣,手段残忍。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有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然而在小强被当街殴打长跪的案件中,围观者有一百多人,却没有一个人能够站出来,及时报警,制止这场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提倡:作为未成年人自身,应当在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要树立法律观念、加强法律意识、学习和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在遇到非法侵害时,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但法律虽然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一直以来社会各界普遍重视青少年犯罪现象,而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违法犯罪现象却往往受到社会的忽视。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违法犯罪现象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第9篇:中小学生未成年保护法范文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未成年人年龄虽小但同样享有人格尊严,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发生违纪的情况时,少数教师会粗暴侮辱、厉声训斥,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这些都是不尊重未成年人的行为。再联想我自己平日的班级管理与对学生的教育方式与上文提到的现象相似之处,令我不禁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这是在违法!要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得到保护,必须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问题提高到法制的高度来认识,并自觉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中。我经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联系学过的教育心理学知识,我认为教师在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

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