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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消防安全精选(九篇)

城镇燃气消防安全

第1篇:城镇燃气消防安全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结合2014年“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的主体思想,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建设系统行政许可项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燃气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真正把安全工作纳入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切实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长久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进一步提高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加强燃气设施运行管理,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巩固和改善城市燃气设施安全状况,保障燃气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实行目标责任制,签定目标责任书

各燃气企业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负全面责任。为使各责任主体单位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措施,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提高各责任主体履职的主观能动性,镇政府特制订燃气企业安全目标责任书,各燃气企业按照目标管理各项工作内容,认真落实,确保全年平安无事故。

(二)强化燃气行政许可延续的管理

1.燃气企业在取得许可期间经营业绩良好,如无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且具备申请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由区住建局签认延续审批意见,报上级审批部门按程序办理行政许可延续。

2.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按《建设部令第135号》、《国务院令第412号》、《省建设厅2005〔200〕文件》执行,审批条件按《建设部令第135号》执行。

四、强化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各责任主体单位内部应形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按照“谁供气、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作好各自职责;同时各责任主体单位内部“强化监督,保证实效”,镇政府对燃气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督促其处理。为确保燃气安全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2014年镇政府将从以下几方面开展燃气安全督查和管理工作。

(一)大力查处和取缔非法燃气,遏制无证经营、违章经营的势头

1.燃气气源供应企业不得向无证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不得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切实把好气源关。

2.燃气企业必须取得三证:即《消防安全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管道燃气企业还应取得《供气区域许可》,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二)全面清理、拆除压占燃气管网设施的违章建筑

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管网燃气运行安全监控,对压占燃气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要逐项清理登记,汇总后报镇政府,并报区住建局。企业要建立上报制度,做好“拆违清障”工作。

(三)加强对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1.坚决杜绝在有地下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违章挖沙取土、植树、埋压圈占和恶性施工。对于必须在城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事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制定有效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在得到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了解地下管线的情况后,再进行组织施工,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须遵守有关技术规程和规定,并对燃气设施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之前不得施工。对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对10年以上管线进行安全评估,在检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线要提出管线改造方案,应尽量采取先进的现代化燃气管网监视技术,确保管网运行安全可靠。

(四)严把新建、改建燃气设施验收关

各管道燃气企业对供气区域内新建改建室内燃气管道及设施(以下简称待验管道设施),在通气前必须严格审查室内安装燃气管道设施是否符合燃气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待验管道设施必须督促其整改完善,所有待检设施排除安全隐患并验收合格后,供气单位才能在验收表上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并及时通气。对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验收过程中走过程,履职不到位违规通气的企业,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安全责任。

(五)加强燃气器具的销售和安装维修资质的管理

1.根据《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入我省市场的燃气器具,必须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列入《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产品。对于销售未经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或违反国家规定销售《销售目录》外燃气器具产品的经销商和企业,镇政府将予以查处。

2.燃气器具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燃气器具的维修能力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燃气器具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器具购买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有安装标准的燃气器具的安全,应当由取得安装资质证书的单位派员安装,用户不得自行接管安装或改装。用户违反上述规定安装、改装燃气器具或者使用《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以外燃气器具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不予供气。

(六)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建设行为

1.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燃气管理条例》,在燃气主程(含CNG充装站)建设及供气区域划分中,必须依据燃气专业规划和有消防安全的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一个燃气工程必须有初步设计审查、施工竣工验收和监理报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资质证书到工程所在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有关消防图纸和资料须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未经备案和审核及备案审核不合格的,任何单位不得施工。由于燃气工程大部分是地下工程,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中质量监督,严守工程质量安全关。

2.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营网点的布局必须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加强供气区域的管理

城镇燃气企业供气区域和液化石油气“配送制”经营和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管理按照《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管理,各企业必须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和供气区域等规定相关手续后,开展合法经营,否则镇政府将依法严查,由区住建局按规定采取强拆、加倍处罚,并上报相关部门。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和供气区域继续非法开展燃气经营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该企业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八)加强用气中间环节和终端的安全督查

督促燃气企业开展供用气中间环节和终端自查、排查和隐患治理工作,医院病房楼内、商场、市场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公共娱乐场所、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使用液化气作为燃料;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液化石油气瓶;石油液化气企业所售的液化石油气气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甲醚等组份不得高于3%),并按规定取样送检,严禁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各管道燃气企业承担供气区域内用气中间环节和终端环节的安全管理责任,必须定期派专人入户巡查室内(经营场所)燃气管线和设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九)加强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

凡未经专业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燃气器具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燃气器具的维修能力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效承担燃气器具安全使用的技术服务,并对燃气器具购买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最大限度地杜绝一切安全隐患。今年区住建局将组织一次燃气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

(十)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镇政府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要按照燃气安全目标责任书要求、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措施,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确保全年供用气安全。年底镇政府将按照《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镇政府将按要求和授权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约见法人代表、报区住建局进行停业整顿、延期审核许可证、缩小经营范围等行政管理措施,具体处罚措施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管理细则内容进行执法。

(十一)加强执法监督力度,消除安全隐患

镇政府将联合区住建局、城监大队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对燃气安全进行执法检查和监督,重点是:安全工作制度和责任是否落实,措施是否到位,应急预案是否建立;管道燃气是否按照规定加臭;如发生的重大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十二)开展燃气安全阶段性治理工作

2014年燃气安全治理阶段性方案,第一阶段:部署动员阶段(1月至2月);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3月至11月);第三阶段:总结评估阶段(12月份)。2014年燃气安全治理实施步骤如下。

1.2014年1月镇政府联合区住建局开展全年燃气安全治理动员和部署工作,制定并贯彻《区2012年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考核评分细则》、签订《燃气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责、权、利分明。

2.2014年3—4月镇政府联合区住建局在“五一节”前开展管道燃气企业燃气(含CNG加气站)、石油液化气加气站、换瓶点库房、经营门市安全检查和督查,检查内容包括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安全排查记录、消防设施、节日值班安排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等。

3.2014年5-8月镇政府联合区住建局开展燃气供用气中间和终端用气环节安全治理和督查,以燃气设施违反规范建设;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燃气设施残旧、燃气管道及其它燃气设施缺乏维修保养泄漏而导致起火爆炸、液化气气瓶仓库存放管理规范性等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同时对从事燃气企业所有技术工种人员的燃气职业技能岗位资格证书进行查处,严禁无证上岗。对发现无证上岗的企业,将根据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并督促其改正。

4.2014年9月中、下旬开展管道燃气、石油液化天燃气安全全面检查、督查整改工作,包括燃气安全突发事故的应急演练计划或演练总结。

5.2014年10-11月下旬督促各燃气企业(含CNJ加气站)“回头看”工作,确保隐患整改得到真正落实。

6.2014年12月下旬开展“元旦”节前对管道燃气、石油液化天燃气的安全检查,镇属各燃气企业对本单位开展隐患治理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要将今年各单位安全生产形势与去年同期进行对比,检查评估隐患治理的实际效果,查找不足,不断完善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区住建局将把隐患治理成效与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安全监督机构业务考核、《区2013年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考核评分细则》等工作结合起来考评、总结。

7.各责任主体单位结合自身燃气安全的风险源编制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并立即启动制定的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处理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损失扩大。

(十三)严格行政执法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考核评分细则》处罚标准进行执法。燃气安全工作实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各燃气企业按要求购买安全及意外伤害保险,对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过3次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企业,以及一年内受到过公安消防、工商、质监、安全监管部门3次以上依法查处的城镇液化石油经营企业,一律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2篇:城镇燃气消防安全范文

县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

(2020年8月16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县城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会,主要任务是通过开展城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结合城乡燃气行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不断加强我县城镇的安全防范意识,确保我县燃气行业安全有序运营。下面,我就如何全面落实城乡燃气行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我县城镇燃气行业安全运营,减少和杜绝气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三点意见:

一、 提高认识,牢牢守住安全生产红线底线思维

随着我县城镇燃气的推广普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工作与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关联度愈加紧密,因此,我们要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高度,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牢固树立城镇燃气安全运营“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乡镇、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守初心担使命的政治自觉,深刻理解把握《城乡燃气行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利城管委办﹝2020﹞9号)文件精神,不断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正确政绩观,扎实推进城乡燃气行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落地。做到 “三个一刻也不能”,即认识一刻也不能忽视,工作一刻也不能放松,措施一刻也不能疏漏。

各乡镇、各燃气企业、各液化气经营门点要深刻吸取燃爆事故教训,以案为鉴、对标查本。各成员单位要彻底治理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燃气门点,避免一般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竭尽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本次检查治理重点范围及对象:(一)对居民住宅、学校、敬老院、宾馆、饭店、食堂、商店等使用管道燃气的供气用气单位开展燃气使用安全隐患排查。

(二)规范使用瓶装液化气作为主要气源的餐饮、商业场所的用气行为,提升其安全使用燃气意识。

本次对全县城乡燃气安全隐患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强化防范整改措施。通过加大督查检查、监管执法和执纪问责力度,抓实抓细抓好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本次检查对查出问题较多、性质严重的企业,除要及时约谈相关责任人外,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屡教不改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二、强化严管严治,确保安全生产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城镇燃气属于易燃易爆品,做好城镇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与管理工作是我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城乡燃气安全生产工作没有捷径可走,只有落实落细安全监管举措,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燃气企业主体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失职追责和推动长效机制建立结合起来,彻底排查整治城乡燃气在储存、灌装、运输、经营、使用等环节上存在的安全问题。切实提升我县城乡燃气安全管理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城乡燃气用户安全使用能力和事故防范能力,确保城乡燃气用户安全使用,力争不发生、最大限度减少燃气供应和使用环节的伤亡事故,坚决杜绝餐饮服务、商业企业等公共场所燃气爆燃事故和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本次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内容及标准:

(一) 依法取缔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商业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3)必须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4)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三)城乡居民家庭使用瓶装液化气必须达到以下要求方可使用:

(1) 用气房间要随时保持通风,严禁紧闭门窗。使用然气时要有人看守,不用燃气时关闭室内燃气、灶具阀门。

(2)必须使用合格的金属软管连接燃气器具,软管两端必须连接牢固,防止漏气,软管应经常检查,并定期更换。

(3)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

(4)必须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5)居民应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

(6)打开燃气阀门必须打开全部,防止经常部分打开造成燃气泄露。

(7)严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液化气。

(8)若有燃气泄漏请立即打开门、窗,将泄漏气体排出室外,并立即关闭气阀,截断气源,不要使用火(电)源,及时到安全地带拨打抢修热线或服务热线报修。

三、坚持预防为先,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燃气设备安全运行

现在正处于高温季节,高温、大风及强降雨等恶劣天气时常出现,各燃气企业及燃气经营门点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全面落实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除严格开展日常设备维保外,还要加强现场管理力度,力争把不安全、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做到零事故运营。同时我局燃气办也会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对各燃气企业及经营门点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一定会一盯到底,做到闭环管理。各燃气企业对于检查后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举一反三,同时建立健全三个清单(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及责任清单),我们城市管理局有彻底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决心、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的信心以及坚决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燃气门点的恒心,通过以上措施可以避免一般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竭尽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我局燃气办会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城镇燃气行业调研检查工作,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研究解决。各乡镇分管安全的领导要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重点问题必须亲自检查、亲自部署、亲自督促落实,分管领导靠前指挥抓落实。各乡镇也可利用“村村通广播”进行宣传,重点宣传:1、居民用气房间要随时保持通风,严禁紧闭门窗。使用然气时要有人看守,不用燃气时关闭室内燃气、灶具阀门;2、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的危害;3、必须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4、发生燃气泄漏时的应急处理方法等。

第3篇:城镇燃气消防安全范文

城镇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特性,并且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安全工作十分重要。必须以“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及时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1目的

全面提高对发生燃气突发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体系,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住建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政综[]219号)和《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编制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部门的职能,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燃气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城镇燃气安全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明确相关部门、办事机构、咨询机构以及燃气企业等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更有效地处置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

(4)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市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做到条块结合,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村委会、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燃气事故的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措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燃气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综合素质。

1.4现状

由于我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公布实施后,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我市城镇燃气主要使用类型是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有一家(市区),主要经营管道天然气;瓶装燃气企业五家(其中角美工业综合开发区一家在我市瓶装供应,另有一家现停产),主要经营液化石油气储配和瓶装燃气供应。根据《市燃气专项规划》(—2020),其城镇燃气设施主要是各城镇(含中心城区)城市天然气管道燃气设施、天然气调压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以及新、扩改、建小区庭院管道供气设施;全市城镇燃气用户约5万户。但是,我市城镇燃气行业还存在着无证无照非法经营、非法使用燃气和部分燃气企业未能依法对燃气设施建设审批申报,一些燃气设施未能按期进行检测、检修、更新以及违法经营、建设工程违章操作破坏燃气设施的现象依然存在。

1.5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设施、燃气生产及储存、输配供应环节过程中因发生燃气泄漏、爆炸、火灾、停气等导致人员死亡或者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天然气开采及城市门站以外的管道输配,液化石油气的气源生产及槽车运输,沼气、秸杆气的生产与使用,工业企业为生产、生活配套的自用燃气设施的建设及其运行,不适用本预案,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领导机构

成立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组成相关应急工作组,具体为专家组、协调组、救援组、后勤保障组、警戒保卫组和事故调查组。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建设局局长、安监局局长、消防大队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经贸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地震办、市广电局、市容管理处、市供电公司、市供水公司、市电信运营相关公司、新闻单位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同志。

市城镇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未在、工作变动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全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本预案;

(2)制定全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完善全市重、特大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网络;

(3)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使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地开展;

(5)对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做出决策,下达指令,视情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6)负责城镇燃气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7)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8)负责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

(9)报请市政府组织对城镇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组织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在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1.2相关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建设局履行应急办公室职责;

市经贸局负责建立防护设备储配制度,做好所需物资供应与信息,组织提供抢险人员的防护装备和其他所需物资,受灾人员生活必需品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参与较大燃气安全生事故现场指挥,处置较大安全事故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协助调集相关安全事故专家、技术人员到现场,执行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协同各参战单位完成较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处置任务,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及交警大队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及警戒、交通管制、交通指挥和指挥部安全保卫工作;

市消防大队(市综合应急大队)负责组织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检测技术保障,协同有关单位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单位在可能发生人员伤亡的救援现场待命,开展卫生医疗救治及突发事件区域的卫生防疫工作;

市工商管理局负责无照非法经营的查处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劳务人员权益保障、工伤劳保理培协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防护设备储配、应急专项经费的组织落实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人员社会救助及协助受灾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运输车辆调配及提供事故现场交通运输管理保障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产生环境污染的次事故处理及技术协助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因地质灾害引起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地质灾害处理技术协助工作;

市地震办负责因地震灾害引起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处理技术协助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新闻媒体负责在应急状态下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对突发事件、异常情况的报道要本着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新闻的真实性,防止不实报道和炒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或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燃气应急新闻通稿;教育引导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市容管理处负责协助人员疏散、维持现场秩序及事故后市政道路恢复等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电力保障工作;

市供水公司负责供水保障工作;

市电信运营相关公司负责通信保障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责属地安全保障及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协助工作。

2.1.3办事机构

应急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

成员:市经贸局、市发改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质监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广电局、市地震办、市容管理处、市供电公司、市供水公司、市电信运营相关公司、市燃气运营公司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部门指定人员及市建设局办公室、规划科、城建科、建工科、燃管站、村建站、安监站、质监站、房管局、市容管理处城建大队、市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

(1)负责与应急机构中相关部门的联系,了解最新信息,并及时向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

(2)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指挥专业抢险队伍开展燃气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4)编制审查市城镇燃气事故的信息报道稿件;

(5)根据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相关的通讯、交通、物资等保障;

(6)督促燃气经营企业配置抢修设备、物资及组建专业抢险队伍;

(7)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企业日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城镇燃气行业专业应急物资、设施管理,开展培训、演习、技术研究委托市燃气管理站组织实施。

2.1.4应急工作组

1、专家组。专家组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由供气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维护、检修以及压力管道(容器)、消防工程、安全工程、环境工程等相关专业具有高中级职称、国家注册工程师或有实际作战经营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参加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应急响应时,按照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到指定地点集结,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提供安全有效的救急方案或建议;

(3)参与事故评估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4)受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派,对事故发生地实施技术支援。

2、协调组。协调组由应急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农林场、村居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

主要职责:

(1)负责了解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向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2)负责协调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单位进行救援工作。

3、救援组。救援组由市建设局牵头,市经贸、安监、卫生、民政、公安、消防、质监、劳动保障、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事件主管单位及事发地镇政府、农林场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现场救援由建设局、安监局、消防大队配合指导作战。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和有关清理工作;

(2)组织有关人员会同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初步勘查,掌握事故现场的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的分布情况、事故发展情况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3)及时疏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联系抢救医院,保障必须车辆及救援器材、担架等,及时将伤员护送入院;

(4)迅速制定安全、有效的抢救方案,报指挥部批准,按照批准的抢救方案组织现场抢救工作。

4、后勤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由市经贸局牵头,市建设、发改、财政、安监、质监、消防、民政、供电、供水、电信、市政、市容等相关部门事件主管单位及事发地镇政府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同时提供气属行业应急设备保障。

主要职责:

(1)负责提供抢险人员的防护装备和其他所需物资;

(2)组织受灾群众的安置,联系有关部门提供生活必需品。

5、警戒保卫组。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交警大队、交通局、市容管理处、城建大队等相关部门、事件主管单位及事发地乡镇政府、农林场、村(居)委员会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

主要职责:

(1)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保卫工作;

(2)划定警戒范围,维护现场的秩序,阻止闲杂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干扰抢救工作;

(3)疏导车辆和人员,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

6、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总工会、建设、公安、消防、质监、监察等相关部门、事件主管单位及事发地镇政府、农林场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

主要职责:

(1)做好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对事故现场作出安全评估;

(2)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3)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形成事故原因分析报告。

2.1.5各燃气经营企业的应急组织和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应急办备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专业或兼职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出现燃气安全事故及时向市燃气主管部门、市安监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属地政府报告,并组织进行抢险。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政府领导下工作,同时指导、检查燃气企业应急领导小组的工作,如下图。

3预测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安监局危险源监控中心、市突发公共事件事故指挥中心、市燃气应急办信息互通,对全市燃气事故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事故信息跟踪。

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收集到的有关信息和早期发现的隐患进行核实、分析、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后认为引发燃气事故有可能性超过四级响应级别以上的,应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视情况报告省、市燃气应急指挥部。

3.2预防与预警行动

3.2.1预防工作

(1)市燃气应急办应当定期研究燃气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燃气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建立畅通的信息流通渠道,检查本市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加强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2)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检查本单位燃气应急救援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

3.2.2预警行动

预警行动由多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应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正确指挥下,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市燃气应急办接到有关城镇燃气事故信息后,利用科学的预测预警手段,进行信息研判,根据事故的不同等级,立即将预警信息报告给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传递给相关乡镇、部门和单位。

3.3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Ⅲ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等级划分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预警信息根据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类型、起始时间、可能产生影响范围、产生的后果、必需采取措施要求确定预警级别:

(1)一般级别(IV级):城镇燃气设施在生产使用中或外因造成损坏、破坏发生燃气泄漏、爆燃爆炸、设施损坏,企业单位及相关部门无法在正常时间及条件下组织愎复的,应启动IV级预警;

(2)较重级别(Ⅲ级):城镇燃气事故已经发生,可能造成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或可事件能继续扩大的,应启动Ⅲ级预警;

(3)严重级别(II级):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已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能继续扩大的而构成重大或特重大事故的,应启动II级预警;

(4)特别严重级别(I级):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已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启动严重级别(II级)预警且可能事件继续扩大的,应启动I级预警。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预警由市政府确定;较重预警报市政府确定;严重预警、特别严重预警报请省政府确定。

3.4预警解除

根据事情发展动态和处置情况,由分级预警命令的政府决定并解除预警。

4事故应急处置

4.1事故信息报告

4.1.1报告原则和程序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将发生事故情况报告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

根据事故事态发展控制情况,预警报告相应按照预警级别进行,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1.2报告内容

(1)事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设施损失及对供气造成影响的情况;

(2)险情的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直接经济损失;

(3)险情或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或基本结论;

(4)采取的措施;

(5)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2先期处置

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企业单位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应启动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发生事故后,构成启动本预案条件时,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相应启动单位应急方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积极参与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开展的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响应

4.3应急响应

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根据事故事态发展的严重程度,如果认为本单位自身无能力控制事故事态的继续发展的,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并向当地政府和市建设局(市燃气应急办)、安监部门、公安消防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抢险、疏散工作;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应急办)接到报警后,立即向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即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4.3.1分级响应程序

高级别响应程序启动,低级别响应程序自动启动。

4.3.2级别的确定

按城镇燃气重、特大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国家对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分类,响应级别分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I级响应四级。

Ⅳ级响应,是指造成人员死亡1人至2人,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造成1万户以下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一般事故,需要响应的级别。

Ⅲ级响应,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人至9人,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含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或者造成用户1万户(含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较大事故,需要响应的级别。

Ⅱ级响应,是指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含5万人)、1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造成3万户以上(含3万户)居民停气24小时以上的重大事故,需要响应的级别。

I级响应,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含30人)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含100人)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含10万人)以上的事故,或造成5万户以上(含5万户)居民供气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需要响应的级别。

4.3.3应急级别指挥工作

应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通过市政府逐级报请、市政府、省政府或国务院启动相应Ⅲ级、Ⅱ级、I级响应。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在上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一般事故,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启动IV级响应;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协助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

4.3.4确定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I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

4.3.5分级响应程序流程

4.4响应启动

4.4.1Ⅲ级、Ⅱ级、I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报请市政府、省政府或国务院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由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各级相应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投入运作。

同时,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经批准,按各级指挥部相应指示,立即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的前期人员抢救和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抢险工作。市燃气应急办职责:

1、立即调派专业抢险队伍赶赴事故发生地进行紧急救援;

2、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前期救援具体实施方案;

3、将事故现场信息及时上报给上级指挥部。

4.4.2Ⅳ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提请越级上报。

事故发生后,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赶赴现场,了解核实事故和所造成的灾害程度,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在指挥部领导下,应急办制定救援具体实施方案,将事故现场信息及时上报上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4.3发生轻微事故,由根据发生事故的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市燃气应急办公室。

5应急处置措施

5.1应急响应措施

5.1.1I级、II级、Ⅲ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人民政府除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1.2Ⅳ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1.3发生轻微事故,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燃气应急办公室,根据发生事故的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时应急处理。

5.2事故信息处理

5.2.1燃气事故信息共享和处理的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严重、特别严重事故,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要报告市燃气应急办,由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报上级政府应急指挥中心。

5.2.2信息共享和处理

1、接到城镇燃气事故信息后,市燃气应急办应立即核实其真实性,无法核实其真实性的应在30分钟内指令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核实;将核实的信息及时上报给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

2、事故一经确认,市燃气应急办须立即向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确定事故级别。

3、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市综合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4、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通知专家工作组和专业抢险队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赶赴事故现场。

5.3指挥和协调

5.3.1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获悉发生城镇燃气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市综合应急指挥中心,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序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5.3.2指挥或指导现场救援工作。

5.3.3由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

5.4应急处置

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有效”的原则,共同做好燃气险情及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5.4.1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巨大,并产生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由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政府研究处置对策,并及时上报。

5.4.2市燃气应急办,在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抢险救援指挥命令和抢险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安全监督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和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5.4.3燃气经营企业,在公安、消防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抢险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5.4.5燃气事故发生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应急指挥部,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件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件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件。

4、服从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写出事件快报,分别报送市综合应急指挥中心和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必要时直报上级政府应急指挥中心。

5.5事故快报

5.5.1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发生单位的经济性质、生产规模、服务类型。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部门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5.5.2当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力量不足时,及时上报上级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支援。

5.5.3事故发生的救援坚持属地原则和就近原则,及时通报属地和就近各相关单位第一时间现场配合救援。

5.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类型燃气事故发生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危害性的不同,在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救援任务之前,须给应急人员配备相应应急装备和防护装备,明确进入和离开事件现场的程序,以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

5.7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城镇燃气易燃、易爆等危险特点,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敦促各相关单位制定好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案。事故状态下成立的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应首先考虑到群众医疗救助、生活救助、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组织、指挥以及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紧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相应的计划实施。

5.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发生的级别,由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社会力量的动员范围,按规定的组织程序、决策程序进行。

6应急结束

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救援处理工作情况,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达到应急结束条件后,向市政府报告,由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应急状态结束。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理

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统计上报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物资与人员劳务的征用补偿;统计上报应急救援行动中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应急物资的损耗情况等。

7.2社会救助

按照市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规定执行。

7.3保险与理赔

对已投保的事项(项目),有关保险单位应及时定损理赔。

7.4调查与评估

7.4.1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按国家相关程序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对已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检测和后果评估。特别严重燃气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开展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7.4.2事故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专家工作组和有关部门负责燃气事故的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将已发生事故的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适时予以通报,并报送市政府。

城镇燃气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事故发生及抢险经过;

2、查明的事实(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得出事故结论;

5、提供各种必要的附件;

6、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7、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8、安全工作改进意见。

7.5信息和新闻报道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由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事故所在乡镇政府、农林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信息的公开和新闻报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8应急保障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8.1.1建立以市燃气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持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的需要。

8.1.2应急响应期间,市燃气应急办应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保证随时接收上级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及其相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8.1.3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由市政府综合应急指挥中心通知市电信运营位,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要求,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加以解决。

8.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8.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市燃气事故发生后可能要使用的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应急常用设备,主管部门需要的由市财政局纳入专项经费预算支出落实,根据市城镇燃气设施实际分布情况,设立城镇燃气专业应急设施储配库3个,租赁或依托燃气企业储配库管理(其中中心城区应急储配库设在安然燃气有限公司柯坑调压站、上半市区域设在榜山镇市龟仔山石油气有限公司储配站、下半市区域设在港尾镇市华润华达石化液化气储配有限公司储配站),燃气企业相应自备负责落实,并造表列出,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

8.2.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主要依托市综合应急救援中心,各应急响应部门建立应急处置队伍,规定召集、出动程序,确保抢险救援快速反应和持续保障能力。

8.2.3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公安部门交警大队、市交通局归口管理。

8.2.4医疗卫生保障

由市卫生部门归口管理。

8.2.5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部门归口管理。

8.2.6物资保障

由市发改、经贸、民政、建设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援物资,保障救援和受害区人民的生活必需品供应、恢复水、电、气的供应。

8.2.7经费保障

由市财政设立专门经费,由相关部门分块提出,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用于防护设备储配、应急装备保障和应急处置。

8.2.8社会动员保障

在必要情况下,由市人民政府进行社会动员工作。

8.2.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安排,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负责具体实施。

8.3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理专家组,并与相关科研机构联系,建立相应的技术信息系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燃气事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8.4宣传、培训和演习

8.4.1公众信息交流

向社会公布发生燃气事故的应急预案信息、报警电话和部门。公布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通过各种形式对燃气的基本常识、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及发生事故的应对方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进行宣传普及教育工作。

8.4.2培训

对所有参与燃气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都应进行教育培训。

市应急办公室负责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队伍和人员的教育培训,并组织实施。

8.4.3演习

市应急办公室应按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演习,根据演习的情况提出对预案的修订建议,报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完善预案。

8.5城镇燃气事故预防保障

经营企业应做好城镇燃气事故预防,涉及燃气工程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审批,并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市建设局规划科、城建科、建工科、燃管站、村建站、安监站、质监站、房管处、市容管理处根据相关职能,加强沟通、互相配合、依法审批,并负责。

第4篇:城镇燃气消防安全范文

【关键词】适用性;经济性;安全可靠性;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

1、概述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剧了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城市配套建设日益健全,大大提高了城市现代化水平。在城市消防、通讯、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等设施日趋完善,在给市民的工作、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凸显了消防、给水、排水、燃气管网的地下敷设以及通信、电力线路入地敷设和地下铁路交通的建设等都需要大量地下空间的问题。为了有效缓解此矛盾,作为城市神经系统的燃气、消防、给排水、电力、热力、通讯等的配套设施建设都应该加以创新,以便更合理、更高效利用地下空间。单从天然气行业来讲由具有成熟技术的直埋阀门替代传统的阀门后将会省去大量地下空间,促使城市和谐、安全、快速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2、使用直埋阀门的必要性

2.1直埋阀的适用性

直埋阀能够很好地适用于城镇燃气管网,具有运营成本低、操作快捷、灵活、安全可靠、技术成熟的特点。直埋阀生产、制造技术在国际上已经比较成熟,已广泛应用于天然气、热力、给水等管网中。

从直埋阀的结构特点来谈谈其在燃气管网上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以直埋闸板阀为例,阀门的闸板使用球墨铸铁板芯内外全部被硫化上NBR橡胶,无金属部分暴露在介质当中,采用优秀的橡胶硫化工艺能防止橡胶与金属间的裂缝腐蚀,同时避免操作过程中产生火花,同时具有较强的耐腐蚀性。球墨铸铁具有非常低的变形量能保证最佳的密封性与耐久性,使用寿命可达50年以上。三重独立的阀杆密封提供了三重安全保护,能够有效防止燃气泄漏。阀杆螺纹是冷辊压成型的,保证了不锈钢的组织结构不变,增加了阀杆的强度。阀杆在数控车床上由电脑控制的机器人一次定位加工成型,保证了阀杆密封配合的对中性,辊压的螺纹边缘光滑,有效减小了操作扭矩,大大增强了其操作的灵活性。另外,直埋阀采用全通径设计,也就是说直埋阀的内径与管道的内径相同,大大方便了燃气管网建成后的清管作业,能够保证清管器顺利通过。管网投产运行后也便于带压开孔作业,方便新用户的接入。由此看来,直埋阀能够很好地适用于城镇燃气管网,为城镇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提供了有利保障。

2.2直埋阀的经济性

采用直埋阀门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这也是燃气运营商高度关注的指标之一。具体从采购环节、施工环节、运行管理环节来论述其良好的经济性。一是阀门的购买,直埋阀的直接采购成本略高于传统的同品质的阀门,经过市场调查发现直接购买成本高于传统阀门50%左右。二是施工环节,就安装而言成本相当,无异于其它阀门,而最大的区别是省去了阀门井的建设,一座城市的阀井数量很大,其经济效益可观。另外,其最大的亮点在于省去了很大空间,一方面为城市的整体规划创造了很大方便。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很大的协调难度,加快了施工进度。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三是运行管理环节,阀体采用了绝缘防腐漆,具有良好的绝缘和防腐效果,有效避免了由于电化学腐蚀、生物腐蚀等对阀门带来的伤害。同时该阀门从结构设计、制作工艺、材料选型、密封设计及密封材料的选型等多方面实现了本质安全型,从而实现了日后的大量维护、保养工作。与传统阀门对比增加了人力成本,由于阀井的存在,产生了密闭空间,阀井内设备的维护保养需要至少两人才能完成,井上需要设置监护人,并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通讯装备、应急装备等。而直埋阀由于免维护且不要设置阀井则不涉及此问题,与传统阀门相比则大大提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投入和人力投入。从以上几个方面的论述来看,直埋阀应用在城市燃气管网等系统从技术上是完全可行的,综合成本低于传统阀门,具有良好的会效益,可观的经济效益。

2.3直埋阀的安全可靠性

首先从结构设计上来讲实现了本质安全。球墨铸铁板芯内外全部被硫化上NBR橡胶,无金属部分暴露在介质当中,AVK最优秀的橡胶硫化工艺能防止橡胶与金属间的裂缝腐蚀。阀杆由不锈钢材质制造,具有最佳的延展性与抗拉伸性能。三重独立的阀杆密封提供三重安全保护,可靠的阀体与阀帽连接密封能保证阀门密封的耐久性,有效保证了燃气的泄漏。阀体外部采用了绝缘防腐漆,有效的避免了阀体因受到电化学腐蚀和生物腐蚀等导致阀体受损或燃气泄漏。其次是与传统的阀门对比,其安全可靠性更胜一筹。传统的阀门需要建设一座与之大小相适应的阀井,阀井大小应能满足至少两人以上人员的操作空间、维修保养空间,形成了可燃气体的密闭空间,同时埋下了事故隐患。

一旦燃气泄漏并在井内积聚,达到燃气的爆炸极限浓度范围(常温常用下天然气的爆炸极限范围为5-15%)时遇到明火发生爆炸,威胁市民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与当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采用直埋阀的燃气企业的运行维护人员不用下井进行阀门的检查、维护、维修、操作,提高了员工作业环境的安全性。由于未设置阀井,而是采用沙土直埋的方式,无法形成密闭空间,燃气泄漏后不会产生爆炸空间,大大提高了城镇燃气管网运行的安全系、可靠性。如果采用阀井,在夏季井内湿度较大,不利于保护管道。汛期雨水容易进入进内,导致阀门和燃气管线被水浸泡导致腐蚀,缩短管线寿命;另外,如果附近的污水、给水管线泄露后也有可能导致渗入阀井内,威胁管线安全。适应了当代社会安全、快速和谐发展要求。

2.4直埋阀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

直埋阀在城镇燃气管网中的应用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的城镇化水平日趋提高,城市居住人口越来越多,已占到全国人口的50%以上。城市的通讯电缆、光缆、热力管网、电力电缆、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日臻完善,这些基础设施的敷设、安装需要的空间也越来越大,尤其是国内大中城市为了安全、美观,要求电力电缆、通讯电缆入地敷设,更加剧了各种基础设施对地下空间的需求,矛盾日益突出。再加上各种庞大的检查井遍布城市便道,使燃气管线与给排水、电力电缆等其它基础设施的安全间距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给居民的生活、城市安全发展带来了巨大威胁。直埋阀门的应用从某种意义上大大缓解了城市基础设施敷设所需空间紧张的矛盾,为城市的安全、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利支持,直埋阀的广泛应用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

3、结论

综上所述,直埋阀在安全、技术、经济、运行维护等方面都优于传统的阀门,给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为城市规划更加科学、合理、安全提供了强有力支持。由此可见,直埋阀城市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的应用势在必行,适应了当今社会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第5篇:城镇燃气消防安全范文

通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使治理范围内的建筑、场所基本情况清楚、消防安全组织制度健全、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员工消防安全素质得到提高;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建筑、场所装修材料普遍符合消防标准要求;电气线路老化、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电气设备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擅自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安全不合格擅自违法投入使用等行为基本根除;商(市)场占道经营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建工程施工工地用火用电管理规范,各项防火措施落实;九小”场所火灾隐患得到整治;社会各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增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有效运行,火灾隐患预防和整改机制行之有效,全市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

二、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为了加强此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领导。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公安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治理活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大队。

三、专项治理范围

(一)商场、市场;

(二)三合一”场所;

(三)公共娱乐场所;

(四)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地下建筑;

(五)建工程施工工地;

(六)易燃易爆场所;

(七)九小”场所。

四、专项治理内容及工作措施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依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一)消防安全布局。

建筑、场所建设是否符合当地城市功能布局和城镇消防规划要求;周边公共消防设施是否能满足灭火救援实际需要;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三合一”场所、棚户区”和“城中村”火灾隐患整治是否纳入城乡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地下建筑使用性质、商(市)场内部经营布局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标准要求。

要采取改变使用性质、限期搬迁、依法关停或强制拆除等措施消除隐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三合一”场所要立即整改;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棚户区”和“城中村”要制定三年整改规划;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建筑和场所。

(二)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

防火卷帘是否处于半降状态;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并符合登高作业等使用要求。建筑、场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在营业期间是否锁闭、堵塞;防烟、封闭楼梯是否正常;商(市)场非营业期间。

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停产停业整改。对建筑、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的要立即整改。

(三)消防设施。

高层建筑管道井封堵等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是否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运行是否正常,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电梯、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等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泵结合器是否正常好用;灭火器材配备、应急照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检测制度是否落实;否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区。否落实消防控制室“256消防管理要求。

不能立即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建筑、场所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擅自停用的要立即改正。

(四)装修材料。

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是否具有防火性能;建筑内部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

方可开业。对建筑、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立即停产停业整改。文化、工商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消防验收合格后。

(五)用火用电。

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敷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选用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各类建筑、场所是否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规定;否存在电气线路老化、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电气设备和明火等现象。

责令限期改正,对建筑、场所存在电气线路老化、私拉乱接现象以及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电气设备的行为。产权单位、供电部门应配合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抽烟、使用明火或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动用明火的对违法人员依法拘留。

(六)消防管理。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是否建立,建筑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否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是否取得消防执业资格认证;人员密集场所是否开展“消防安全两规定三提示”活动;建筑、场所是否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建筑防火分区;餐饮场所、熟食加工区厨房排烟道是否定期进行清洗;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是否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和场所,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要立即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达到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停产停业整改,建设、文化、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停工停业或取缔;对建筑、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改;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公共娱乐场所未按专项治理要求开展自查自改的责令停业整改。

(七)建工程施工工地。

防火安全措施、用火用电管理制度是否落实;临时消防供水是否正常可靠、消防器材设施是否完整有效;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各类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堆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施工人员集中住地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堵塞消防车通道,对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用火用电管理混乱,现场值班看护制度不落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施工工地无消防供水保障的立即停止施工整改。对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相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八)九小”场所。

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对“九小”场所(小学校含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消防管理混乱。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火灾隐患复杂的公安派出所要加强监管力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督导民警。

五、工作步骤

第6篇:城镇燃气消防安全范文

【关键词】燃气管网;安全

燃气管网要求“低成本、高效益、覆盖广、安全高”,考虑当地的地理信息,根据地理信息的不同,进行燃气管网的安全布置和排查,消除隐患,满足燃气的家庭需求和生产需求。

1.不同地理信息之一――土质差异不同下的燃气管网安全排查

土壤有酸碱之分,有厚薄松紧之分,也有土壤不同成分含量的差异。从地理环境看,土壤的粘稠度和透气性(涉及到保温性能),在方便当地对于燃气使用的同时,我们考虑燃气管网地下布置的注意事项,针对不同的土质采取不同措施,做到“长时间使用,高质量保障,有效性安全”。

排查防护燃气管网土壤的防腐蚀防破裂。

当前燃气管材料有聚酯合成材料、PVC塑胶、合碳钢管、合金管、聚乙材料等,这些不同材料的属性根据不同的环境温度以及湿度,会产生不同的形变和材质变化,产生漏气和火花,容易引起爆炸和火灾。

北方土壤程碱性,南方土壤酸性居多,在不同PH值的土壤中架设煤气地下管网,需要在管道外部涂抹不一样的保护涂层,碱性土壤的燃气管网布置需要密度较高的合成涂料,并且要紧密涂抹,防止破裂和管道渗漏,安全排查的重点在于检验胶漆的密封性和有无胶裂,涂料开裂处有无摩擦和断裂,为了防止燃气外漏,我们要及时进行涂料的二次或者多次涂抹,进行管道的替换和修补置换。

酸性土壤腐蚀性较大,对于燃气管网的地下布置,在裂口处和接口处有破坏性的腐蚀作用,容易减轻管网厚度,导致内部压力过大,破坏管道壁,导致燃气外泄,容易在土壤压力之下,产生爆炸危险。对于酸性土壤侵蚀的防护,我们可以涂抹碱性的涂料进行防护,此外还可以进行保护膜的覆盖,对于燃气管道的接口处可以进行双重的涂层和保护膜覆盖,排点在管道的破裂和燃气的泄露。

2.不同地理信息之二――环境温度差异不同下的燃气管网安全排查

当地环境温度的差异,与当地的气候有关,更与环境温度(像日夜之间的温度差)有关系,由于任何物体都有热胀冷缩的性质,长时间的温度差异形变,容易导致管道的破裂,管道涂层的破裂和残损,导致燃气泄露,造成安全隐患。

排查防护燃气管网温度变化下的破裂和燃气泄露。

地下燃气管网由于受到温差影响(冬夏温差、日夜温差),容易导致外层涂料破裂和管道破裂,为了消除温度差,我们可以考虑室外土层地下燃气管网,进行恒温材料的防护,保证长时间的温度恒定,保证管道材料的形状恒定。在管道下置之前可以涂抹恒定温度的涂料,并且定时进行检查和二次涂抹。

考虑到日夜温差的变化和冬夏的温度差,根据当地的最高温度和最低温度,选择不同的温度差异的有效涂料进行保护,保证温度在一个相对恒定的数字之内变化和相对稳定。

3.不同地理信息之三――人口分布和地区需求差异的燃气管网安全排查

不同的人口分布,决定了燃气管网布置的方向,包括总管道和分支管道的布置等,多分支的燃气管道容易导致多通道的燃气泄漏,我们为了保障燃气管网的安全,并且能够方便快捷的排查其安全性,需要做到燃气管网的布置简洁性和整齐,防止方向混乱。

排查防护燃气管网室外和室内的安全布置和排查。

燃气管网的安全防护和排查需要做到户外和户内的双重防护,户外燃气管网包括燃气管道完好性,燃气是否泄漏,外层保护涂料的防护性能等,排查防护的手段在于二次检查的安全防护和涂抹,管道燃气的泄露和防护,燃气泄露的有效处置,管道的置换等,这些都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要及时考虑和观察外界温度、湿度以及压力变化对于燃气管网的影响。

对于户内燃气管道的安全防护和排查,要做到有效合理的布置,防止交叉和混乱,导致燃气外管和内管的破坏,或者造成破损和摩擦,导致室内燃气浓度过高,造成危险。同时对于室内的燃气管网,要定期进行燃气泄露的测定和管道(以燃气软管为主)的更换,同时也要考虑外界环境的影响,考虑管网在室内与室外的不同,考虑消除温度差,定期进行有效的安全排查。

综上所述,燃气管网的安全排查,要做到“定时定期、高效快捷、方便适宜、兼顾内外、对于燃气管网安全排查要求亦不同,要求结合当地理信息进行安全环境的考虑,结合当地不同的地理信息条件,进行不同措施的防护与防护材料的选择,通过多渠道保障其安全性。

【参考文献】

[1]《燃气燃烧与应用》编委会《燃气燃烧与应用》[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11.

[2]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城镇燃气及燃气器具标准技术汇编》[D].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08.

第7篇:城镇燃气消防安全范文

一、重点企业源头保障

XX市供气工程始于19年,燃气高中压管网950余千米,供气村庄380多个,30万户居民用上了天然气。其中,10年以下高压管网66公里,中压管网427公里,低压管网1900公里,10-15年高压管网32公里,低压管网800公里,工商业用户695户。城市气化率达99%,农村气化率达75%,除部分山区外,已基本实现全域气化。

督导好企业源头,安全就能有保障。为实现燃气安全源头治理,综合执法局督导20家城镇燃气企业开展隐患自查,摸清风险底数,找准薄弱环节,以问题为导向,开展自纠整改。通过行业督查方式,每天进站抽查20家燃气企业,先后开展了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6月份截止目前,共排查隐患96处,重大隐患6处,已整改完成90处,剩余隐患仍在继续跟踪消除。通过持续的企业自查、行业监察,聚焦隐患治理,严防燃气行业领域安全事故发生。

二、分线推进拉网排查

针对重点企业、领域分线推进重点排查,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排查的隐患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逐一“销账"。

1、重点环节,重点督导。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抽查等形式,督促城燃企业对各自辖区范围内的燃气安全生产和安全用气做好全面排查,对设备、技术、管理、人员等重要环节重点督导,环环相扣全面覆盖。

2、重点企业,重复督导。以天然气公司为总抓手,循环开展液化气站和加气站隐患排查,其中查处绿能天然气公司2处重大隐患并对其下达《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通知书》,要求其每天上报停产停业照片。

3、综合领域,联合督导。对涉域范围较广、影响较大的领域联合公安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消防队、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等部门召开相关会议,共同督导监测执法。

三、末端治理全面覆盖

第8篇:城镇燃气消防安全范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现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今年以来,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中有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比均有下降,但较大、重大事故仍时有发生,部分地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地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对国家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工作,坚决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在节前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冬季防火工作的通知》要求,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作为安全大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坚决责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实行挂牌跟踪督办;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惩。

三、加强冬季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要加强对事故高发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及地铁工程等重点在建项目的安全监管,继续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冬季施工安全措施,强化对施工现场和作业人员生活区的管理,严防火灾、爆炸、煤气中毒、触电等事故发生。

四、加大燃气安全监管力度。要加大城镇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抓好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要继续完善城镇燃气系统事故快报制度,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系统应急救援体系,妥善处置各类燃气事故。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的通知》,做好防控宣传教育工作,重点排查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确保供水、排水和供热安全。要切实加强城镇供水水质督查工作,注重原水、制水和输配水等各个环节的管理,重点加强对原水环节的监控。要特别重视各类化工企业和各类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的水污染对城镇供水安全的影响,建立健全饮用水源水质预警机制。各地要落实供水管网冬季防冻措施,细化应急预案,完善应对措施。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冬季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并针对可能因断电造成的影响,制定应对方案。冬季采暖地区要督促供热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对锅炉、热力管井的安全排查,防止发生大面积供暖中断事故。要落实水、气、热等重点部位各项安全防范和处置措施,确保城镇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六、强化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的安全管理。要加强对冬季风景名胜区和公园景点的巡查,及时组织人力清扫冰雪路面,做好游乐设施、冰面、路面的安全防范及公园防火工作。要加强节假日期间对园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举办群众性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因拥挤、踩踏等造成人员伤亡。

七、加强城乡减灾防灾工作。要加强与气象、地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灾害的预报预警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应对暴风雪、冰雪灾害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应急预案,排查整治次生灾害隐患。遇有极端气象灾害,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抢险工作。要督促房屋产权单位、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单位及时清扫大跨轻型屋盖积雪,防止坍塌事故。在建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要合理安排工期,遇有暴风雪等灾害天气要及时停止户外作业。要积极开展减灾防灾及城市安全运行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努力减小灾害损失。

八、认真做好应急值守工作。要针对冬季天气、环境特点,做好应急物资、设备、人力的保障工作。要切实加强节假日值班制度,有关领导要亲自带班,确保信息畅通和快速处置,同时严格按照事故类别和时限如实上报有关情况。

第9篇:城镇燃气消防安全范文

一、专项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范围为我县辖区内所有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燃气管网设施、燃气器具的销售和安装维修市场。

二、专项整治重点和目标

(一)专项整治重点

1、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设计、建设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消防、防雷设施是否合格;液化石油气储罐、自动灌装秤、压缩机、配电、钢瓶等充装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设备、过期钢瓶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是否建立健全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事故抢险预案;相关人员是否接受过消防安全、气瓶充装等专业培训;是否持证上岗;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是否建立完整的销售备案制度;是否有违法违规销售,特别是违法销售大钢瓶倒气现象;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对用户进行了安全用气宣传。

2、所有有证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是否设置在专用建筑物(房间)内;是否与周围建筑物、道路、明火(散发火花)地点保持了一定的安全间距;对符合要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是否按规范配置了必要的安全设施;是否有用钢瓶相互倒气行为;是否存在用改装、报废、非法制造和超期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3、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否合格;凡报废钢瓶坚决予以没收,过期钢瓶要强行送检;液化石油气钢瓶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客、货混装,是否有摔、打、砸等危险行为;居民用户,特别是商业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安全行为。

4、对县城区内有占压燃气管网设施的建筑物进行全面清理、拆除。

5、对燃气器具的销售和安装维修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二)专项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经营秩序,遏制违法经营势头,有效控制检验不合格或超期未检验钢瓶的灌装和使用,消除占压燃气管网设施的违章建、构筑物,规范燃气器具销售、安装和维修市场,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强化燃气市场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时消除全县燃气行业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整治方法步骤

(一)组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11月30日至1112月2日)

全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县建委、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公安消防等相关单位参加,办公室设在县建委。各乡镇政府开专门会议,传达省、市、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有关要求,成立专项整治组织机构(各乡镇政府、建设所、工商所、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乡镇政府将专项整治方案于2012年12月2日前报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2月3日至12月13日)

各乡镇政府专项整治组织机构应按照专项整治重点和目标任务开展以下工作:

1、对县辖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进行全面检查,未获得相关证件的,责令立即停业依法查处、取缔整顿;对已获得相关证件的,加强气站安全管理工作,严格经营销售的管理,发现违法经营销售的,坚决予以查处。

2、对县辖区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进行全面检查,对无证的非法门点,立即查处、取缔;对有证但不符合安全经营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有倒气、溜街卖气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吊销有关证件,责令立即限期整改;对证、照不齐全的,督促尽快办理。

3、进一步加强燃气设施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清理、拆除占压燃气管网设施的违法建筑物。

4、全面清查、整顿燃气器具的销售和安装维修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