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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低保申请书精选(九篇)

城镇低保申请书

第1篇:城镇低保申请书范文

××县民政局:

兹有××(女,身份证:×××)××人。父亲因脑溢血半身 瘫痪于××年病逝,母亲年迈体衰,旧疾缠身,弟弟现就读于 ××中学。我初中毕业靠打工挣钱维持生活,微薄的工资既要 顾家又要供弟弟上学,坚强面对生活,我无以怨言,但不幸 的是××年××月来我经常感到呼吸困难, 经医院检查发现患有 先天性心脏病,犹如晴天霹雳,基本不能从事体力活动,失 去了经济来源,使本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 为了家人的生活,弟弟的学业以及使自己的病情尽快康 复,担当家庭责任,特向贵局申请低保,维持基本生活。 特此申请。

申请人: ××

第2篇:城镇低保申请书范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不断完善城市低保管理运行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促进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低保工作机构。在区民政局设立低保科,工作人员采取调配或招聘的办法解决。街道办事处(镇)成立低保管理中心,由4—6人组成,街道办事处(镇)主管领导任中心主任,街道办事处(镇)民政(低保)专干任副主任,配备2—4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从辖区社区居委会中抽调。街道办事处(镇)的民政(低保)专干以区民政局为主管单位,街道办事处(镇)协同管理。社区成立低保管理站,由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低保委员、社区低保协管员组成,社区居委会主任任站长。

(二)调整工作程序。将社区居委会接受低保申请调整为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直接受理贫困居民的低保申请;将社区居委会组织入户调查调整为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牵头,社区居委

会低保管理站配合;将社区成立低保评审会调整为在街道办事处(镇)统一设立低保评审会,评审会和低保义务监督协管员(以下简称低保协管员)人数根据街道办事处(镇)按照辖区大小、人口数量、低保人数等情况自行确定,并报区民政局批准,市民政局备案。低保协管员按照《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镇)重新公开聘任,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评审会成员和低保协管员报酬由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发放。

三、调整后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申报制度。由户主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初步审核后,协助申请人填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报、核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请人应本着城信原则填写《申报表》。对不如实填写相关栏目和栏目填写不齐全,或不提供在职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调查。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在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的协助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调查核实工作,填写《申报表》。

(三)评审。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召开评审会,对申请享受低保的家庭进行民主评议,并经过无记名投票过半数的,社区居委会、低保评审会签署意见,同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内张榜公布,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对经调查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给予耐心解释,并按程序报区民政局审核,由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审核。街道办事处(镇)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报经街道办事处(镇)行政会议研究后,认为申请人家庭符合入保条件的,以街道办事处(镇)名义在各社区张榜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张榜公布时间为5天,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汇总后,以街道办事处(镇)名义行文上报区民政局审批。上报材料包括申请人的原始资料和街道办事处(镇)研究入保对象情况及其结论性意见。群众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责成低保管理中心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重新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再次予以公布。认为申请人家庭不符合入保条件的,要进行备案,并通过相关程序书面通知本人。

(五)审批。区民政局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报送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填写《申报表》,将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镇),并在保障对象的区内张榜公布,张榜公布时间为3天,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由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并由社区居委会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发给《*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

管理审批机关根据审批需要,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管理。低保对象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和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对*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宁民政[2005]106号)精神,对低保对象家庭进行分类管理,以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管理为主。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要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定期对低保对象进行审核,并通过组织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等办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管理。

四、工作职责

市民政局和区政府负责调整城市低保管理模式工作的组织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区政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区民政局负责低保对象的审批、低保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低保资金的管理等工作。负责对街道办事处(镇)低保工作专职人员的考核。

区财政局负责区配套资金的落实到位并对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负责接受贫困居民的低保申请,做好登记备案,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在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的配合下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召开低保评审会。对评审会意见进行审查。根据考勤情况,发放低保义务监督协管员和评审会成员的报酬。做好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低保对象档案、微机管理工作。

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协助街道办事处(镇)做好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和低保对象的定期审核工作。组织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做好低保对象的管理以及低保档案和微机管理等日常工作。

五、低保办理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申请低保需要提供的材料。户主本人的申请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劳动能力的申请人还应提供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街道办事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求职登记情况。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确属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出具证明,方可申请和享受低保。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街道办事处(镇)要做好受理申请的登记备案工作,接受申请后要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二)受理时限。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街道办事处(镇)、区民政局必须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三)解决人户分离问题。按照《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第五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跨区县以上地区的人户分离家庭,原则上在解决人户分离前,不受理入保申请;因无固定住房不能办理户口迁移的,可持公安机关证明和原户口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申请入保。原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低保工作部门要根据移地居住居民的要求,向现居住地低保工作部门提供该居民有关情况。个别无法解决人户分离状况,且租住地不稳定,生活十分困难的人员,可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低保中心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镇)按照程序办理。

(四)不得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的或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培训、推荐就业的。

2、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收入证明等有效材料的。

4、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暂停其低保待遇。

5、无正当理由,拒绝低保工作人员和“协管员”入户调查或对调查工作不予配合。

6、侮辱、殴打低保工作人员的。

7、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8、为改善居住条件而自行购买商品房(旧城改造拆迁房屋除外)、子女在私立学校就读或出国留学、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9、因吸毒、、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其本人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另外,家庭拥有非经营性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移动电话、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的按日常费用计算其家庭收入。

(五)建立社区公益性考勤登记制度。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要按规定参加社区公益性活动(劳动),公益性劳动以治安、环保、卫生等社区服务为主。劳动时间原则上一月不少于两次(或7小时)。禁止无劳动能力的人员顶替家庭其他成员参加公益性劳动。

六、工作要求

城市低保管理模式调整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各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有效实施,确保机构健全,管理到位,操作规范,群众满意。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关注民生、解决民生、改善民生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切实加强对低保管理模式调整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安排,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做好调整低保管理模式工作。同时,区政府要把低保工作纳入对街道办事处(镇)的目标考核,对于因错保、漏保、行政不作为等造成群众上访的,经查证核实后,扣除街道办事处(镇)相应的目标考核分。

(二)做好宣传动员。各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城市低保管理模式调整的政策和具体规定,使广大低保对象家喻户晓,理解支持此项工作。

(三)做好低保对象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工作。各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和社区居委会要利用4—5个月的时间按照新的低保工作程序对原有低保对象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并健全低保档案。同时,按照新的工作程序接受城市困难居民的申请并进行调查、审核、审批。

(四)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低保中心和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要按照《关于对*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宁民政[2005]106号)“一类家庭每年审核一次,二类家庭每半年审核一次,三类家庭每2个月审核一次”的要求做好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低保管理站、低保评审会和低保协管员的作用,及时掌握了解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和收入变化情况,对于发现的不符合低保条件应停发或调整低保金的家庭,由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后,报区民政局审批,从批准当月起调整或停发低保金,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书面通知本人,并做好登记。同时,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区县民政局低保管理软件上做出相应调整。切实做到随着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真正实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差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五)落实经费。为确保低保管理模式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区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区民政局低保科招聘的低保工作人员经费采取区财政负担的办法解决。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抽调的工作人员报酬从原渠道解决。低保评审会成员和低保协管员的报酬从低保结余资金中支付,低保协管员报酬原则上按每个工作日10元计发,但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00元;评审会成员会议补贴按每个会议日20元计发。同时既是低保协管员,又是评审会成员的,在领取报酬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享受高一级的待遇。

第3篇:城镇低保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区社会救助体系,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办发〔〕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家庭。

第三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低收入标准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动态管理。

(五)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城镇常住户口、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家庭认定,适用本实施办法。

失去原有耕地,城镇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六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省民政厅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自行确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按照不同的社会救助项目和家庭实际支付能力,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也可以分别确定。

第三章认定机关

第八条市民政局是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批和建立档案;向设立和提供救助项目的部门、团体和社会组织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有关资料。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审核、入户调查、管理和服务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受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市民政局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配备可以满足实际需要且胜任工作的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市、乡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行、入户调查、数据采集、证表印制和建立档案等。

第四章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一条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上一年度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经市民政局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颁发的对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

(三)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五)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经市民政局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

主要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第十四条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私家轿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置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购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三)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

(五)因、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七)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

(八)有为获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经市民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由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经办机构,并填写《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申请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申请人同意授予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权力的书面凭证。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和城区建设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凭申请人的授权书积极配合对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调查核定。

(二)街道(乡镇)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授权书,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定,符合条件的填写《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公示15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报市民政局核查中心;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核查中心复核。市民政局核查中心接到经办机构报送的材料后,要对每一个申请家庭进行入户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签属意见后报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经办机构重新审核。

(四)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接到核查中心的同意意见后,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7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出具市城市居民家庭低收入核定证明取得市城市居民家庭低收入核定证明家庭,其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应当登记在市政府网站上进行长期公示。

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审核、复核、审批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可以自收到或知道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本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需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房产总公司、统计局、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配合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第十八条市民政局以及经办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人需要申请重新认定。市民政局以及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定期复核制度,至少要每半年复核一次。

对家庭收入情况好转的要及时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并终止其相关待遇。

市民政局、经办机构应当随时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二十条市民政局、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档案,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以及享受到所有社会救助项目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审核信息管理系统,有效利用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和城区建设(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对比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信息平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不予认定或者取消其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对于已经取得的社会救助款物,由市民政局予以追回,同时废止已出具的市城市居民家庭低收入核定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城市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市民政局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和《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式样,由省民政厅统一规定。

第4篇:城镇低保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的申请、审核及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租赁,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申请对象到市场上租赁普通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是指由市政府对已享受配租廉租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住房租金核减的行为。

第四条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本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配租:

(一)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同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家庭,或已接受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低保家庭。

(二)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的;

2.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危房(含居住自有危房、租住政府直管公房、租住所处单位住房);

3.没有住房的。

第五条提供廉租住房配租的房源包括如下:

(一)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收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旧普通住房;

(二)回收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腾空公有住房;

(三)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所需住房的年度计划,兴建的廉租住房;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第六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配租,应当由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配租应如实申报相关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或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

(二)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申请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作出调查意见,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证明,并经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及出具符合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及户口簿;

(四)申请人所处单位或所处社区居委会作出调查意见,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第十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申请人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90日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讼。

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异议人。异议人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90日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一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对符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后,应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实际情况以及租赁房屋的勘查情况,计算出每月应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金额。

对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后,应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实际情况,给予安排住房配租或排队轮候。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安排住房配租。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应根据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变化的事实,相应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轮候配租资格。

第十二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须凭住房租赁合同与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协议应明确保障人数与面积、补贴标准、拨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每次拨付的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按6个月时间计发,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租赁期限计发。

第十三条已准予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明确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合同约定提供廉租住房,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廉租住房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计。申请家庭成员按与户主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未婚兄弟姐妹界定。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具体租金标准为:砖木平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0.5元,砖混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0.7元,钢砼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元。

对于提供配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面积的部分房屋,超过部分的房屋租金标准为:砖木平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00元,砖混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50元,钢砼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2元。

租赁住房补贴的金额以家庭成员的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为基数,按租赁住房相应房屋结构的租金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具体为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贴2元;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贴3元;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贴4元。

第十六条配租廉租住房租金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并由其将收取的租金列入市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予以管理。

第十七条对已核准廉租房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廉租住房配租资格,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已核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逐一建立专项档案,实行跟踪管理。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每年应将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情况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每隔3个月时间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居住的相关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存在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变化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廉租住房承租户,可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免租住房租金:

(一)享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达2年(含2年)以上,且家庭成员人数在2人(含2人)以上的;

(二)家庭唯一劳动力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持有残疾人证书的,且家庭成员人数在2人(含2人)以上的;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困难家庭;

(四)经批准的特殊困难家庭。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廉租住房承租户,可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减收配租住房租金:

(一)家庭成员中有3人(含3人)以上的;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被赡养、扶养或者被抚养人现没有经济收入的;

(二)经批准的特殊困难家庭。

住房租金减收幅度,原则上不超过该廉租住房核定租金的40%。

第二十三条对于准予免交或租金核减配租住房租金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金核减手续。免交或租金核减配租住房租金的范围,只限于经核准配租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内的住房租金。

第二十四条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保障资格的决定,停止发放住房补贴,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因家庭人数变化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标准的;

(三)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连续一年(含一年)以上超过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保救助资格已经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终止的;

(四)擅自改变配租房屋使用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确有住房困难而无法腾退已配租廉租住房的,经申请人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可以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续租该住房,但续租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一年。市场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联合调查后拟定,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并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5篇:城镇低保申请书范文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工作,提升规范化管理及服务水平,实现对象准确、制度健全、管理有序、操作规范、服务优良、群众满意的目标。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城乡低保、五保是一项事关城乡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稳定的民生工程,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为了确保此次复核和新申报审批工作圆满完成,经大石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城乡低保领导小组。

成员: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镇长、社会事务中心主任、社会事务中心办事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处理日常工作。各村(社区)驻村干部为组长、村(社区)三职干部为成员的城乡低保领导机构,负责本村(社区)的低保、五保复核、审核、调查、评议和申报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2014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30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150元/人·月。将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低保家庭及时取消低保待遇,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对全镇的五保对象进行见面式年度审核,对已死亡、已领取社保和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取消;对新申请五保对象要严格按照五保的条件申报、审核。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政策宣传阶段(2014.3.10-2014.3.25)

1.各村(社区)驻村干部和村(社区)三职干部调查、民主评议为主体。

2.各村(社区)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审核审批工作相关政策进行宣传讲解,确定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完善固定公示栏内容,对本村(社区)审核审批工作安排进行公示。

3.各村(社区)逐户进行摸底调查,及时掌握对象基本信息,发现不稳定因素及时处理、上报。

(二)低保申请受理阶段(2014.3.25-2014.4.15)

1.2014年度低保复核对象,由人民政府提交低保复查书面申请,人民政府委托村(居)委会代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村(居)委会收到材料后,应及时上交人民政府。

2.新增低保申请对象由本人向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人民政府委托村(居)委会代交。

(三)低保审核阶段(2014.4.15-2014.5.15)

1.各村(社区)的低保复核材料后,进行书面审核,人民政府将进行的入户调查。对于家庭情况不清楚、群众有异议的低保对象和基层干部及其亲属申请低保的应进行入户调查。

2.各村(社区)收到新增低保申请后,依程序逐一进行入户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其理由。

3.入户调查结束后,人民政府组织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四)五保对象审核审批工作

开展对五保对象的年度审核工作。一是五保对象本人带上五保供养证或者本人提供附有健在证明的照片和五保供养证。二是对已购买社保和家庭状况已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五保待遇的要按程序停发,对死亡人员要及时上报大石镇人民政府。三是对符合条件的新增五保对象,按程序审核后,向大石镇人民政府申报。年度审核工作4月中旬前结束,新增对象审批工作5月底前结束。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新增对象申请。新申请低保的对象,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人以户主的名义向大石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申请中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如与基层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如实申明,并签字确认(户主私章),同时按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新申请五保对象,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签订相关协议。

(二)低保复核。各村(居)委会要通过有效途径通知低保家庭进行年度复核。进行低保复核的家庭,必须由低保户主本人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村(社区)提出并递交书面申请,对于未按要求递交续保申请的低保对象,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

重点审核以下对象家庭:一是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家庭人均月收入已超过低保标准的家庭;二是家庭成员中已死亡但未终止享受低保待遇的;三是干部及其亲属不符合低保条件却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四是购买社保已到退休年龄,领取了退休金的家庭;五是因子女就学造成生活困难,现子女已毕业或就业家庭;六是劳动年龄内身体无病、无残且有劳动能力的家庭;七是长期在外打工不在本地居住或常年不在家的家庭;八是不积极就业,好逸恶劳,长期参与造成不良影响的家庭;九是子女家庭条件较好且具有赡养能力的家庭;十是无户主身份或虽有户主身份但不以家庭全部人口为单位申请的;十一是家庭中使用汽车、摩托车、高档电器及饲养宠物的;十二是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十三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村(居)委会公益劳动的;十四是出资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就读或在义务教育阶段外择校就读的;十五是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土地未退还给村组或土地已退还给村组但未满五年的(国家建设农转非除外);十六是提出申请前5年内购商品房、自建房3年内装修住房的;十七是采取虚报、瞒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骗取低保的;十八是其他不符合城乡低保规定的家庭。

(三)入户调查。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村(社区)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三职干部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应详细核实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住房、购买电器家具、拥有车辆等情况,对患病人员具体核实其医治费用开支情况;对老年人申请低保的,应调查其所有赡养人是否具有赡养能力;对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应调查其是否拥有二代残疾证,残疾等级及类别,对照分类施保进行登记。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和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盖章。

(四)民主评议。各村(居)委会召开低保民主评议。各村(社区)驻村干部负责主持村(社区)低保民主评议会议,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最少为7人,由所评议村(社区)的村(居)民代表担任,村(社区)干部、参与低保调查人员等可参会讨论,有条件的可邀请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会。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并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果签字确认。

(五)公示。各村(社区)要及时更新、完善固定公示栏内容,广泛宣传,让低保政策家喻户晓。对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结果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不低于7天。同时,对享受低保对象家庭的户主、享受人口、保障金额等进行长期公示。对进行复核(新增)的低保家庭,各村(社区)在收到复核(新增)申请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一榜公示。镇人民政府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二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三榜公示。

(六)分类施保。各村(社区)应将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在校学生进行摸排统计,根据其困难程度按照分类施保标准实施分类施保。

(七)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对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的,各村(社区)进行备案,按要求上报备案资料,在复查审核时要进行逐户调查。

(八)处理。接到群众应及时处理,有关政策咨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6篇:城镇低保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物价、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以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县(市)区政府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的租赁私有住房货币。

租金核减是指公有住房产权单位依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租金核减通知,对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房保障家庭减免租金。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区政府向住房保障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

第六条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市、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当地居民住房平均水平确定,以满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使用面积,下同)的百分之六十。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两人以下家庭,其人均住房保障面积可以高于当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但不超过二十五平方米。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单位面积租金核减额按照同期公有住房租金的百分之五十计算。

单位面积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

第八条本市路南区、路北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县(市)区保障标准由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无房可居的或者现居住面积低于保障标准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已租住公有房屋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核减租金,但实际居住面积高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其超出部分按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超出部分达到一套以上的,应当退出整套住房。

最低收入家庭中无子女的老人、无亲属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无房可居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请免交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但实际住房面积高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只免收应予保障面积部分。

第十条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二)通过社会捐赠或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前款筹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相应资金予以保障,其中市区住房保障资金的差额,由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县(市)住房保障资金的差额,由县(市)政府财政承担。

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各级财政、审记部门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购置的普通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包括单位的产权住房);

(三)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最低收入家庭应当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其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的住房保障申请,并附送身份证、户口本、住房情况证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三条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查证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居住地范围内公示十五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结果视情况确定该家庭的住房保障方式,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住房保障家庭。

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告知理由。

第十四条住房保障家庭应当在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住房保障书面通知五个工作日内与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住房保障协议。

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租金核减的,从签订协议之日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住房保障。

确定实物配租的,须按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的时间排序轮候。

第十五条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首次实物配租方案的,应当重新进入轮候;连续两次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

用于实物配租的住房只供保障家庭周转使用,使用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出租转让。

第十六条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城镇家庭享受享受低保情况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或者廉租住房。经复核,对家庭收入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停止租金核减,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住房保障家庭是否享受低保待遇和实际住房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最低收入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出廉租住房:

(一)擅自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

(二)擅自转租转让廉租住房的;

(三)连续六个月欠租或者不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一年内累计六个月欠租或者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或者对住房保障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复议、不、又不履行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7篇:城镇低保申请书范文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北京廉租房的申请指南,更多廉租房申请书点击“申请书大全”查看。

北京廉租房申请书范本_X社区:

本人__X年生,系__镇居民,1990年至2000年在_X厂做工,2000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_X,_X年生,X镇_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08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_,现年8岁,就读于_县民族小学三年级。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_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2003年8月和2004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1、“三房”轮候家庭

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三房轮候是什么意思?北京“三房”轮候家庭指什么?

2、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同一户籍的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

3、产业园区

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除了以上三种,北京市还开展了面向京籍无房职工家庭和“新北京人”两个项目试点,具体要求如下:

4、京籍无房职工家庭

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申请人具有房源分配区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房源分配区工作。

注:详细申请条件以项目公告要求为准。

5、外省市来京家庭(“新北京人”)

一是必须是在京有稳定就业,且从事的产业行业不得在禁限目录范围内;

二是要求家庭成员在京均无住房,在京没有购房记录,且未享受过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三是与居住证政策挂钩,要求已办理居住证。

申请公租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5周岁以下,在京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60个月。

北京廉租房申请流程一般来说,申请公租房会经过备案、意向登记、摇号、签约入住等流程。但按房源归属不同,市区两级可分别组织申请工作。下面,小编将以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持有的房源为例,详细介绍下具体的申请流程。

第一步,备案

“三房”轮候家庭去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登记,申请公租房。

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需经过“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程序,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备案表。

》》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备案流程)图一览

第二步,意向登记

在项目公告发出后,四种申请家庭(“三房”轮候家庭、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新北京人”、京籍无房职工家庭)均需登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的官网,按照相应提示完成登记。

第三步,摇号

摇号时间确定后,项目属地住房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将共同组织摇号,摇号过程由公证部门现场监督,摇号结果和选房顺序都会向社会公示。

第四步,签约入住

摇号结果公示结束后,产权单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将按照摇号顺序,分批组织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办理选房、签约及入住手续。

》》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步骤(详细)

特别提醒

一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只租不售,不得买卖!

二是入住公租房后不可以转租、转借,否则房屋将被收回!

第8篇:城镇低保申请书范文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

(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四)城乡低收入居民。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

(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

(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

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三)对城乡特困居民实施门诊补助。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a类人员(“三无”人员除外),每人每年可享受一定额度的医疗门诊补助。

(四)取消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救助病种和救助起付线。此三类对象患病进行住院治疗,可申请医后救助(见附件)。

(五)实施重特大病医前救助。凡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的前八种重特大病范围内的困难居民,凭年度近期的病情诊断书,可申请医前救助2000元,以后年度不再予以申报;本《意见》规定的后四种重症慢性病不享受医前救助,可享受医后救助。

(六)实施重特大病跨年度治疗医中救助。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凡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的前八种重特大病,跨年度治疗,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达5000元以上的,凭相关费用单据,可申请医中救助1000元。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居民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病种,患病自付住院费用达5000元以上,即可享受相应的医后救助(见附件)。

(八)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内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1000元。

(九)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再次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要如实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度病情诊断书,并需附有主治医生亲笔签字;

2.民政部门出具的《伤残证》、《五保证》、《抚恤金领取证》等优抚对象证件、《城乡低保证》及患者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3.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医疗费用收据;

4.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补偿凭证;

5.相关单位或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6.城市低保居民、“三无”人员、城市低收入居民由区民政局认定并出具低收入统一证件;农村低收入居民由户口所在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

(二)医前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政府委托,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凡具备上述(一)款1、2条规定证明的,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前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医中救助:申请救助对象持上述(一)款3、4、5、6条规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委会(居委会)公开栏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中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医后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平时累计的医疗费用应于当年5月或11月份,另外持上述(一)款3、4、5、6条规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委会(居委会)公开栏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后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五)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区财政局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区、镇两级财政要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其中,区级财政配套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用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救助的资金,由区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区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付至区民政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帐,区民政局分批将医前救助资金与医后救助资金及小额临时救助资金下拨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给救助群众。

七、组织与实施

(一)区政府成立“屯溪区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档案管理和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申报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区民政局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按时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组织实施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发放。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区财政应按当年救助资金总额的3%左右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3.区卫生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上的衔接,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5.区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八、救助监督

(一)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9篇:城镇低保申请书范文

党委政府组织召开动员会议,详细安排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相关干部和核查人员熟知城乡低保重新认定工作的目的意义、认定步骤、政策法规和操作程序,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政策,形成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申请承诺阶段

无论是否城乡低保对象,凡有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意愿的家庭,都要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在村委会如实填写申请表并作出承诺。受理人要利用此机会,向申请人宣传低保政策和评议报批程序,尽可能地让其了解已申请户的名单并发表看法。

(三)评议申报阶段

要推选好民主评议小组人员。民主评议人员要兼顾到各个方面,由文化素质较高的村组干部、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代表、优抚对象、退休人员等组成,一般不得少于20人(评议小组人员以每村民小组至少2人为宜,现任村组干部不得超过4人)。每次出席的人员不固定,要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确定此次评议人员9至13人(奇数为好)。如果抽取的评议人员中与被评议对象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由村委会干部和评议小组人员分组对所包的申请户进行调查,通过了解和入户调查等形式全面掌握情况。各组将所包户的情况向评议小组会议汇报,评议小组全体人员认真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当场开箱记票,得赞成票三分之二以上的作为上报镇低保对象人选。上报镇的名单及相关内容,在村委会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集处张榜公示一周。

(四)审核上报阶段

镇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对每份申请内容、评议记录、公示情况等认真审核,对存在的疑点和公示期间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核查并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完全符合要求的上报县民政局。随后将上报县民政局的名单及相关内容,第二次在村委会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集处张榜公示一周。

(五)审批认定阶段

县民政局、财政局对乡镇上报的名单按一定的比例抽查到户,对上报材料、公示等环节发现的问题,全部核查清楚,逐一审批。审批情况及时反馈到镇、村委会,批准的名单第三次在村委会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集处张榜公示一周,未被批准的要书面说明原因。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重新认定仍符合条件的,被认定为低保对象,城市低保于次月、农村低保于次季度开始享受低保待遇。

(六)归档立制阶段

要一户一档,装订成册。档案工整,内容齐全,从低保申请、评议公示到审批认定等资料缺一不可,清楚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