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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自查自纠报告精选(九篇)

煤矿自查自纠报告

第1篇:煤矿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九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录用。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第十二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名后归档。

第十三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15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它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监督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

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二)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三)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四)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第二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

(三)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六)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三十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它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向煤矿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隐瞒本煤矿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它安全问题。

第三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者责令关闭矿井的,应当对煤矿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应当出示安全监察证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来不及书面通知的,应当随后补充书面通知。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一条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它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它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2篇:煤矿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9天后,陕西省政府对外消息,由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正式进驻榆林横山,彻查群殴事件。

这则消息在给公众和媒体带来想象的同时,却挑动了横山另一煤矿老板赵发琦的神经。7月27日,在确信陕西省政府这次将“动真格”后,赵发琦决定终止自己一年多来的“隐居”生活,“把自己的事情讲出来。”

赵发琦的煤矿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生类似“7・17”的,但波澜不惊的表象下面,却潜藏着一出更为血腥的陕北煤炭资源争夺传奇。

百亿身价

事情要从2003年说起。彼时的赵发琦,年仅37岁,却在陕北建筑行当里摸爬滚打了近10年,积累起上千万身家。

这一年春天,赵在一次上网的时候,无意闯进陕西省地矿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的门户网站,看到西勘院挂出一则关于“联合勘查陕西横山县波罗一红石桥地区煤矿资源”的招商引资消息。招商信息透露,西勘院手里的“波罗 红石桥矿区”面积共计279.24平方公里,勘查工作投入高达数千万元。

“西勘院手里有资源,但没有钱来组织如此大规模的勘查,而勘查投资实际就是赌,勘查出来有矿,一下就发了,如果没有矿,几千万甚至上亿投入就全部打水漂。”生在陕北米脂的赵发琦,见惯了乡党因为投资勘矿一夜暴富,也目睹了一个又一个亿万富翁栽倒在勘矿的路上、一夜返贫的情形。

但这一回,赵发琦决定赌上一把。

几经与西勘院接触,2003年8月25日,赵发琦的“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下称“凯奇莱”)与西勘院签订《合作勘查合同书》,双方展开联合探矿。

合同标明,西勘院手里279.24平方公里矿区的探矿权,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国土资源厅备案,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为1500万元。合同核心条款约定:凯奇莱向西勘院支付探矿权总价值的80%,即1200万元之后,就获得了该勘查项目80%的权益,“协议生效后,该勘查区无论是勘查升值、联合开发,还是矿权转让,凯奇莱与西勘院将以8:2比例分享。”

合同意味着,赵发奇把1200万元押在了这279.24平方公里矿区上,如果将来探出煤矿,不管多少,赵发琦将拥有煤矿的80%权益,如果探不出煤矿,1200万元将血本无归。

2004年一年中,赵发琦天天如履薄冰踩着“亿万富翁与穷光蛋”的独木桥,经常睡不着觉吃不好饭。在终日提心吊胆中,他惟一解压的方式就是督催探矿工作。

当年底,野外探查结束,呈现在赵发琦面前的初步数据,表明这279.24平方公里矿区下储藏着优质动力煤近20亿吨。2004年国内原煤价格最高时接近每吨80元左右,按八成收益计算,赵发琦此时的身价已经飙至百亿以上。这一年,中国首富黄光裕的身价刚刚105亿元,IT首富陈天桥仅仅88亿元人民币。

退款风波

然而,正当赵发琦踌躇满志,准备续写自己的财富神话时,一个电话又把他搅得不能安宁。

2005年3月前后,西勘院致电赵发琦,通知要和他解除合作关系,退回赵发琦的已付款。“我问他是不是想黑吃黑,他说是上面领导不同意。”赵发琦怒火中烧,接到电话后就从榆林坐飞机赶往西安,“这是想欺负人么,我要找西勘院的事。”

赵发琦跟西勘院反复交涉,“西勘院讲出一大堆理由,都被我――驳倒。”但是,这并不能改变西勘院的决定。赵发琦转念一想,这样空对空讨论下去不是办法,如果西勘院坚持要退款,就得让他出具一个书面退款说明。

2005年3月25日,西勘院果然向凯奇莱发出书面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我院与你公司签订合作勘查项目‘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一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合同书’,由于与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召开的21次会议纪要有关政策不相一致,无法按合同约定实施,所以不能收取你公司款项。”

拿到这份书面材料,赵发琦心里有了底,一方面对西勘院的退款予以查收,另一方面,却紧急向陕西省委、省政府反映他的遭遇。

“西勘院出具的书面材料,本身很矛盾,一方面它要强调和我签的合同是合法的,以摆脱自己的责任,另一方面,又要强调退钱也是合法的,所以搬出省政府会议纪要,说合同与纪要有关政策不一致。那么,这不等于说省政府会议纪要与国家《矿产资源法》有矛盾吗?”赵发琦分析,或许正是这一点触动了陕西省政府,之后,在省领导督促下,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正式介入事件调查。

2005年11月8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协调解决“榆林市横山县波罗 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争议情况”的报告》。报告的协调处理意见第一条为:“双方同意继续以2003年8月25日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进行合作勘查。并同意勘查工作结束后,将探矿权转入双方合资成立的新公司或转入凯奇莱,进行后期开发。”

本刊记者日前证实了这份《报告》。赵发琦说,在《报告》出台前后,双方已经握手言和,他把退款再次付给西勘院,开始着手准备煤矿开采。

进占争议矿区

然而,又一个电话改变了赵发琦的命运。

2006年2月前后,西勘院再次致电赵发琦,表示仍要终止合作。“说是有香港企业要在横山搞甲醇制烯烃项目,我们的279.24平方公里矿区作为配套划给这个项目,以保证项目用煤。”赵发琦蜕,刚一接到电话,还以为这是件好事,“它搞甲醇制烯烃,实际就是做煤到油的化工转化,这样我生产的煤直接供给它作原材料,销路也不愁了。”

然而,赵发琦没有等来甲醇制烯烃项目的采购单,却等来西勘院与其他企业另行合作的消息。

2006年5月,在确认西勘院将本来为西勘院和赵发琦共有的279.24平方公里矿区与另外企业签署合作胁议后,赵发琦忍不下这口气,“一女二嫁不说,连招呼都不给我打一个,没有这样欺负人的。”随即,凯奇莱将西勘院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望东方周刊》目前确认,2006年10月1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凯奇莱胜诉。高院认为,“凯奇莱与西勘院于2003年8月25日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判决同时指出:“西勘院以种种理由终止合同履行,在与凯奇莱的合同关系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与其他单位签订了面积包括凯奇莱、西勘院合作勘查区域的合作勘查合司,构成违约。”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判决书披露情况,上述“一女二嫁”的事实之所以形成,皆因为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对凯奇莱与西勘院合作合同依法备案后,又对西勘

院与另外企业形成的合同也进行备案。“矛盾的根源就在于国土厅这两次备案。”赵发琦认为。

省高院最后判令:西勘院应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凯奇莱支付违约金2760万元;在判决生效1个月内,将探矿权转入凯奇莱名下。

一审判决之后,西勘院不服判决。2006年11月,西勘院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赵发琦在2005年通过向省政府反映情况的方式,第一次通过行政力量挽回了西勘院终止合同的局面,然后又在2006年通过司法程序,打击了西勘院“一女二嫁”的做法。然而,这些费尽心力的“征战’似乎根本不能扭转事情要去的方向。

就在该案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期间,2007年6月5日,与西勘院单方面协商后圈得279.24亩矿区资源的核心公司――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化益业”),在陕北能源化工基地榆横煤化学工业园举行项目开工仪式。

当时媒体报道,该开工项目系中化益业240万吨/年甲醇MTO一期60万吨/年甲醇及配套煤矿项目,是陕北榆横煤化工园区内首个大型煤化工项目,项目分两期建设,总投资165亿元人民币,一期甲醇、热电和煤矿项目投资约42亿元人民币。

开工仪式举行,标志着赵发琦手里尚存争议的矿区,已被中化益业进占,而从此正式亮相成为赵发琦实际对手的中化益业,根据其已经对外公布的消息来看,同样也是能够一掷数百亿的豪富。公函威胁判决?

开工仪式是砸向赵发琦的一记明拳,他曾经试图阻止,但几经朋友劝说,放弃了。但另一记闷拳,却让赵发琦感到害怕,“我觉得不能再这样抛头露面到处跑了,安全第一,我要让自己消失一段时间。”

《望东方周刊》了解到,就在案件到达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期间,2008年5月4日,陕西省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关于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探矿权纠纷情况的报告》。曾看到该份文件的一位内部人士称,该报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几点意见和请求:一是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合同因没有备案属无效合同;二是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的理解不正确;三是执行该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影响社会稳定。

赵发琦称,他从一些内部人士那里了解到,这份以陕西省政府名义报送的红头文件,真正起草者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这是明显的行政干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正,文件里甚至有威胁性的话语。”

于是,赵发琦一方面向最高人民法院写信请求抵制干预,一方面坐在家里通过网络等各种信息渠道公开事件,以争取公众关注。

《望东方周刊》了解到,赵发琦的举动曾引起国内数名法学专家、学者注意,一些学者甚至联名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痛陈行政干预司法之祸。

对于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中提出的“执行一审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本刊记者7月28日从陕西省工商局调取的资料看,作为另一方的中化益业,完全由多名私人老板操控,并无任何国资背景。

对于这份《报告》,7月27日上午,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经手此事的工作人员向《望东方周刊》表示,这是一份内部文件,时间已经长了,需要查档看是否已经归到档案上了,嗣后被问及文件起草单位时,其表示“发函应该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起草的”。

当日下午,再次向该工作人员询问查档情况时,其又表示“卷并不在手里存,具体谁起草的也记不清了”,该工作人员最后建议可以直接问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然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经手此案的工作人员当日仅向《望东方周刊》表示,目前案件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陕西省高院重审,并对起草《报告》一事予以否认。

本刊记者注意到,目前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的“横山7・17群殴事件”也被媒体曝出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对两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干预。当事双方同样因价值数亿的矿权之争对簿公堂,后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院判定后,矿权被划归当事一方,“然而,面对生效判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纠纷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

7月20日,针对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矿权纠纷案否定陕西两级法院判决一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对媒体表示,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行政部门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

第3篇:煤矿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一、总体要求

坚持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学习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针对我县煤矿企业存在的煤层自燃、水患威胁等严重灾害和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等事故易发多发环节以及隐蔽致灾因素多等重点难点问题,以学习培训《煤矿安全规程》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一规程三细则”)为重点,督促全县各煤矿企业学法尊法用法守法,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坚持抓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的目标任务不放松,对标对表抓排查,全力以赴抓落实,严谨细致抓整改,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活动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及其上级公司(以下统称为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为活动主体。下属单位按上级公司要求开展活动。各煤矿企业组织本企业开展活动。

三、工作安排

(一)学习培训(3—6月份)。以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分级分类学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结合煤矿灾害特点和各级各类岗位需要,联系实际组织学习培训,实现全员覆盖。

1.主要负责人重点学习培训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要求;关于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保障、安全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的相关规定、托管煤矿安全管理等;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重点内容;《煤矿安全规程》总则部分。

2.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学习培训内容。煤矿安全重点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的相关规定;托管煤矿安全管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重点内容;“一规程三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中安全管理类内容。

3.工程技术人员重点学习培训内容。“一规程三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中工程技术类内容;井工煤矿按照专业分类学习关于井巷掘进与支护、回采和顶板控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水、防灭火、防治冲击地压、提升运输、安全监测监控、煤矿供电系统、电气设备防爆等技术规定和标准;露天煤矿按照专业分类学习钻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边坡、防治水、防灭火、爆炸物品管理、电气安全等技术规定和标准;各类事故征兆、防范措施、避灾方法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安全评估要求及安全措施的制定等。

4.其他从业人员重点学习培训内容。“一规程三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具体作业规定;岗位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措施;各类事故征兆和自救、互救、避灾方法等。

5.煤矿安全设备材料生产制造企业,煤矿安全评价、检测、鉴定等中介服务机构重点学习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法》、“一规程三细则”、《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标志认证管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技术和管理规范;煤矿设计施工、验收等技术规范和煤矿先进适用技术以及新材料、新技术、新标准。

6.事故、隐患责任人员“靶向式”培训。对煤矿事故和监管监察部门查处的安全隐患责任人员,采取反思式、检讨式、案例式精准培训,实现“缺什么、补什么”。近年发生过较大事故及两年来发生过事故的矿井责任人员除现岗位学习培训外,由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监察分局组织针对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的专项培训;重大事故隐患相关责任人员由市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隐患识别和排查治理的专项培训;一般隐患相关责任人员由煤矿企业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

7.监管人员培训。县应急局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以《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为重点,学习掌握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法律规范;以“一规程三细则”为重点,学习掌握煤矿瓦斯防治、冲击地压防治、水害防治、火灾防治等技术规范和治理措施,做到“干什么学什么”“检查什么懂什么”。

(二)普法宣传(3—10月份)。以县应急局为主体,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1.组织参加视频和专题讲座。组织县应急局和煤矿上级公司及各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煤监局会同省应急厅组织的系列专家讲座、巡回讲座以及全国煤矿灾害治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系列视频讲座活动。

2.组织开展知识竞赛。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县应急局和各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从业人员利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微信平台,参与全国煤矿安全网上知识竞赛活动。

3.组织开展煤矿安全法治宣讲。组织县应急局和煤矿上级公司及各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煤监局会同省应急厅开展的全省煤矿安全法制宣讲;县应急局利用事故矿井、隐患矿井“靶向式”学习培训和执法案件公开裁定等形式开展煤矿安全法治宣讲;利用监管时机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解答疑虑,讲法释法,形成知法守法的宣传舆论氛围。

3.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煤矿企业利用企业报纸、电视、网站、微博微信、公共场所宣传屏等进行煤矿安全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视听资料、图片展览资料和其他宣教资源普法宣传教育。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要在矿区公共场所宣传屏每天集中时间展播煤矿安全警示教育视频。

(三)对标对表整改(3—8月份)。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对照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组织自查自改,边学习贯彻、边整改执行,整改提高同步进行。

1.突出抓好蓄意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对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权利保障,以及煤矿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整改,重点解决法律法规标准不执行、蓄意违规突破法规底线的问题。

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要向社会、本单位职工和监管监察部门作出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绝不蓄意发生“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的公开承诺。

2.重点抓好“一规程三细则”落实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抓好规程落实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重大隐患排查不到位、超层越界开采以及顶板管理、机电设备、监测监控等管理措施不落实问题的整改。井工煤矿对照“一规程三细则”中关于地质保障、矿井建设、“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运输提升、监控通信等要求进行整改;露天煤矿严格对照钻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边坡、防治水和防灭火等要求进行整改。重点解决规程标准技术要求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3.持续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能动态达标问题的整改。对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关于理念目标、矿长安全承诺、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素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质量控制、持续改进的相关要求进行整改。重点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能持续改进、动态达标的问题。

(四)督导检查(3—10月份)。充分利用考试考核、评估评价、督导检查等措施,把学习培训与对标对表整改结合起来,真学真查真改,务求取得实效。

1.全覆盖考试考核。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对各类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分级、分类、分专业组织全员考试,检验学习培训效果;煤矿上级公司对所属单位学习培训进行考核、全过程检查,形成学习培训和考核报告;县应急局对所组织单位进行指导考核、全过程检查。

2.全覆盖检查评估。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自纠、对标整改情况开展全覆盖检查。学习培训和对标对表整改细化到具体岗位,学什么、什么问题、改了什么都要建立台账,确保各项整改要求落到实处。

3.全过程督导检查。县应急局结合执法工作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开展活动不认真、自查自纠走过场的,下调煤矿安全保障程度分类等级,实施重点监管,问题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是全年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县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县应急局矿监股负责日常工作。各煤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制定实施方案,及早行动,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落实。

(二)加强动态督导。县应急局要将活动要求纳入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汇总反馈,及时督导整改。煤矿上级公司要对下属煤矿派出督导工作组;县活动领导小组将建立巡回检查督导组,对各煤矿企业及煤矿活动开展情况严督实导。

第4篇:煤矿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本报讯 最近,河南省淮滨县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一名妇女当场死亡。由于事发夜间,现场遗留的只有一个灯罩和一些散落的油漆,接到报警时间也晚,给破案带来了很大困难。事故处理民警来到临近的安徽省阜南县交警大队城南中队,想通过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设在这里的公路卡点“机控”系统的监控资料查找破案线索。他们的辛苦没有白费:通过监控资料,他们发现事发当晚有一辆可疑车辆往阜南方向驶来,车号为豫S60355。当淮滨交警最终确认了该车即为肇事车辆时,民警赞不绝口地说:“安徽的路控系统神了!”

为进一步加大对公路车辆超载、超速、超限行驶等违法行为查纠力度及侦破跨省治安案件和交通事故逃逸案件需要,安徽省公安厅在全省统一部署建设了33个省际公路卡点“机控”系统,于2004年10月份陆续投入使用,截至2005年2月,全省共利用公路卡口“机控”系统查纠超速、超载、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3021起,协查刑事、治安案件33起,破获两起,协查交通事故逃逸案件22起,破获16起,追回被盗车辆两辆,摧毁盗窃团伙一个。

(赵纪彬沈正宏)

卫生部要求严查职业病问题

据新华社电 在3月16日召开的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上,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要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对于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涉嫌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自上世纪50年代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以来,我国已累计报告尘肺病人58万多例,现有尘肺病人44万多例,每年还新增约1万例。此外,全国每年报告的职业中毒和生产性农药中毒病人近3万例,报告中毒死亡数约1500例。有的地方职业病危害已发展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出现“尘肺村”“中毒村”。劳动者因职业病返贫、致贫的情况在一些农村地区大理存在,职业病危害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这位负责人指出,导致职业病危害严重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原因:一些用人单位无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没有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有些地方政府领导缺乏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使一些未经职业卫生审查的建设项目违法立项建设;国家关于产业政策调整的有关措施在有的地方没有得到全面落实;监管力量薄弱,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惩处不力;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严重不足。

(周婷玉)

我省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设“绿、橙、红”三色通道

林银来

本报讯 从今年开始,省建设厅对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将推行差异化管理模式,设置“绿、橙、红”三色安全通道。

据了解,“绿、橙、红”三色安全通道设置情况是,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上一年无重大事故,无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进入绿色通道,以企业自控为主;对上一年度发生重大事故或受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企业,进入红色通道,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重点;对上一年无重大事故、但业绩平淡,日常检查发现存在一般不良行为的企业进入橙色通道。

瓦斯浓度达到1.5%煤矿须停止工作

据新华社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了《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根据《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煤矿严禁瓦斯超限作业。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使用电站;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

九类矿井必须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

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记者刘羊 刘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22日指出,凡达不到法律法规确定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或立即关闭。

李毅中在22日举行的全国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说,以下五类矿井须立即停产整顿: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在建、改扩建矿井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矿井。

李毅中强调,这五类矿井停产整顿结束后,必须按照隶属关系,经由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批准,方可恢复生产。要坚决杜绝借整顿之名行生产之实的弄虚作假现象。

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的有四类矿井:无证非法矿井;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

李毅中要求,这四类矿井必须关闭取缔,地方政府要公告,发证机关要依法吊销其所有证照。对非法和死灰复燃矿井,要依法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1至5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查的要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

每吨煤提取15元瓦斯治理费

第5篇:煤矿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关键词】 资源整合; 规避风险; 企业利益; 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煤炭工业的科学发展问题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煤炭资源整合对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是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是煤炭工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地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按照煤炭工业生产集约、经营专业、管理科学、安全长效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一般都倾向于引进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发挥集团管理、技术、装备、队伍、销售等优势,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合理配置优化矿井布局、提升资源整体开发水平。

在国有大型企业整合小煤矿的过程中,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是整个整合工作的核心问题。整合过程中,企业的法律、财会、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员必须全程参与,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企业提供最佳整合方案,做好资源整合的法律结构设计、尽职调查、价格及支付方式的确定等安排,最终形成资源整合法律意见书和一套完整的资源整合合同和相关协议。对大企业而言,一项完整的整合项目包括前期的尽职调查、中期的合作谈判、后期目标公司的控制三个方面,工作重点主要是风险防范和政策法规的把握和运用。

一、整合前期的尽职调查工作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牵扯到目标企业经济、法律、人力资源等各方面的问题,必须对这些方面进行完善、准确的尽职调查,规避各种现存和潜在的风险,为领导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利益。在整个尽职调查过程中,首先要收集目标企业的各种资料,再由专业人员对目标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核实,提供详尽的尽职调查清单,最终汇集各方面信息,听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出具总结性的调查报告。

(一)收集相关资料

资料的收集既包括双方往来的文字资料,也包括双方谈话的纪要,最主要的形式还是由大企业提供详尽的尽职调查清单,由目标企业按照要求提供资料。完善的尽职调查清单应当包括管理人员的背景调查、市场评估、销售和采购订单的完成情况、环境评估、生产运作系统、管理信息系统(汇报体系)、财务报表、销售和采购票据的核实、当前的现金、应收应付及债务状况、贷款的可能性、资产核查、库存和设备清单的核实、工资福利和退休基金的安排、租赁、销售、采购、雇佣等方面的合同潜在的法律纠纷等方面,尽职调查越详尽,企业承担的风险就越小。

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必须根据现实情况确定尽职调查的项目,使尽职调查具有可操作性而不是流于形式。很多目标企业管理混乱,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并没有进行改制,很多目标企业出于缩短整合时间和保护本企业商业机密等因素的考虑对尽职调查工作有抵触情绪,这种情况下不能奢求其提供完善的各种资料。既要整合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又要收集目标企业资料得出客观、真实的调查结论,这就要求调查者必须采取多样化的调查方法,灵活运用问卷调查法、分析法、审核法、访谈法等不同形式的方法,在目标企业能够接受的前提下完成资料的收集。

(二)出具详实的调查报告

通过尽职调查,企业可以发现收购项目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为确定整合成本和设计交易方案提供依据,尽职调查报告将构成企业是否采取收购或兼并行动的决策依据之一。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应详尽地陈述在调查中所了解到的情况,并充分揭示被调查客户可能遭受的风险。但是,并不是简单地罗列所审阅文件的内容,而是从法律工作者角度归纳文件的要求、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对交易发生的影响。

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尽职调查报告主要关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问题,主要是指目标企业的设立和存续是否合法有效;二是重要的固定资产情况,主要是指矿井机械设备等资产的权属、使用性能等;三是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问题,这也是煤炭资源整合的一个核心问题,包括取得的方式、时间、期限、是否合法持有,煤炭资源的种类、质量、储量,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转让限制或禁止性规定等;四是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对外有无重大债务、担保;五是目标企业对外有无重大法律纠纷或者产生重大法律纠纷的可能。上述五个问题构成了煤炭资源整合尽职调查报告的核心部分,对确定合理的整合价格、规避企业重大的法律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具体的合作谈判

前期的尽职调查是为了让企业对目标企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在具体的合作谈判过程中处于主动地位,能更好地做好经济、法律方面的风险防控。煤炭资源整合由于涉及的金额较大,谈判的过程肯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最终结果是双方博弈后利益平衡的结果。

在具体谈判过程中,企业的谈判人员既要有谈判技巧,又要懂得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才能尽可能降低企业整合后的风险。煤炭资源整合不是单纯的市场经济行为,政府在整合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由于整合牵扯到地方利益,很多地方政府制定了明确详尽的整合政策。在与目标企业谈判的同时,一定不能忽略和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以免违背了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使得整合无法完成。山西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9]1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做强煤炭主体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5号)明确了整合必须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只有政府确定的整合主体才有资格对当地的小煤矿进行整合,整合双方私下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这就意味着企业必须首先取得政府认可才能开展整合工作,以免在政府最终不同意的情况下造成前期投入的浪费。合作谈判最终的意思表示要体现在协议和相关文件中,在这一过程中要从法律角度严格把关,保证所签署的各项文件合法、严密、真实体现双方的意思表示,避免为将来合作留下隐患。双方协议的签订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双方达成初步意向

在正式签订合作协议之前,双方应该就合作的框架性事宜签订合作意向书,使整合工作开始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意向书的核心事项一般包括确定交易双方、整合的方式、目标企业的运行状况、交易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等。

(二)起草具体的合作协议

就煤炭资源整合而言,不论是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合作协议中最重要的不外乎煤炭资源相关事项、价款事项及目标企业事项,这三项构成了整个协议的核心事项。煤炭资源事项包括煤炭的储量、品种、质量,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存续合法有效,转让方必须保证其不存在瑕疵;价款事项主要包括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税费的承担等;目标企业事项包括目标企业的债权债务承担、整合后的人员安排、现有及潜在的法律纠纷解决、整合后目标企业已签署的合同的处理等问题。当然,完整的合作协议还包括违约责任及救济、协议的变更与解除、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协议的附件等部分。协议书是双方谈判的结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双方合作的行为准则,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详尽的合作协议是维护企业利益最有力的法律保证。

三、对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主要是通过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两种方式来完成整合。资产收购是指收购者只依自己需要而购买目标公司部分或是全部的资产,属于一般的资产买卖行为,因此不需要概括承受被收购公司的债务。股权收购是指主并公司直接或是间接购买目标公司部分或者全部的股权,以主导该公司的经营权。

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各有不同的特点,因此企业在设计收购方案前,应对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之间的特点差异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降低收购经济成本,减少收购法律风险。就煤炭资源整合而言,资产收购涉及的税负比股权收购种类多、税额大,经济成本高,股权收购是对企业最有利的方式。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由于目标公司与收购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收购方有可能在未查清目标公司的负债特别是或有负债的情况下签订收购协议,而目标公司的债务又是影响目标公司股权价格的重要因素,因此,股权收购对收购公司而言,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在尽职调查时必须对目标公司的债务进行详细调查,并在股权收购协议中对现有和潜在的负债风险进行明确约定。

四、整合后企业文化的融合问题

第6篇:煤矿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20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我县煤炭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之年,也是实现我县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之年。上半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强化现场管理,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各项工作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重大事故,进一步促进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现将上半年安全监管工作总结如下:

一、夯实安全责任,将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层落实

一是年初县局组织召开了全县煤炭工作会议,与各乡镇煤管所、各煤矿企业、驻矿安全监管员层层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逐步形成了县、乡、矿三级安全管理的“立体网络”,并始终抓紧抓细抓实安全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二是实行了领导包片、干部包矿、安监员驻矿的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做到了“人人都管矿,矿矿有人管”的监管工作格局;

三是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要求各煤矿企业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形成网络化得安全管理模式,并层层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到班组。

四是充分发挥矿山救护队职能,坚持每月开展一次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煤矿企业检测设备的校验、校核工作,加强煤矿生产的技术指导,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了一定的保障。强化安全监管力度,将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抓到位

二、强化安全监管力度,将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抓到位

为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煤矿改善安全办矿条件,杜绝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发生。

一是我局从强化企业法人责任意识入手,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煤矿按照要求,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强化了安全管理。

二是始终坚持以“一通三防”工作为重点,多次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了通风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安全可靠,消除了无风微风作业现象,完善了防尘、防火、瓦斯监控系统,严格执行了瓦斯治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方针,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遏制较重大瓦斯事故。

三是继续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切实加强对防治水工作的领导,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水害应急预案,成立探放水机构,加强对采空区、老窑水的探放工作,有效防范了矿井水害事故。

四是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煤矿企业从合理开采布局、改善支护形式、提高支护质量、确保支护有效,严格执行敲帮问顶等制度,严禁空顶作业,强化现场管理、科学编制措施等方面入手,切实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

五是加快质量标准化建设。煤矿企业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和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细化标准和考评办法,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切实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六是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现场交接班制度,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将事故隐患消失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将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深入化

加强日常检查、巡查,每月对全县各煤矿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检查,针对查出的安全隐患。

一是我局定期召开安全例会,排查梳理煤矿安全隐患,明确整改措施,部署落实各项安全工作,监督煤矿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二是要求各煤矿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到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实行挂牌督促整改隐患制度,确保隐患治理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应急预案“五落实”,并严格按要求定期报告。

三是严格安全监管执法,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及时掌握煤矿存在的问题,督促煤矿进行整改,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建设、生产行为。

四是驻矿安全监管员认真履行职责,督促煤矿并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做到下矿必下井,安全检查做到“严格认真、全面细致”,不搞形式,真正做到服务于企业。

五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安全资格准入,强化全员安全意识,有效地防范各种“三违”现象的发生,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使煤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积极开展春季大检查

为了进一步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县煤矿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确保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式的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春季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一是检查方式:安全大检查活动采取以“煤矿自查、部门检查、政府督查”的方式开展;另外,我局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进行“回头望”,不定期突击检查,将煤矿事故遏制在萌芽状态。

二是工作具体要求:各煤矿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查找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细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安排具体,任务明确,责任到人,隐患整改及时;驻矿安全监管员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纠正违

规作业行为,督促煤矿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并及时向县局报告。检查活动中,各煤矿企业、矿山救护队、乡镇煤管所全力配合,严格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确保了大检查活动取得实效。五、严格验收程序,做好煤矿节后复工验收工作

严格验收程序,为了认真抓好全县煤矿节后复工验收工作,我局成立了验收小组,把节后复工验收当做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严格履行复工验收程序和标准。

一是煤矿复工前认真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特别是供电、通风、瓦斯排放、巷道维护和排水的安全措施,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复工前的瓦斯排放工作由县矿山救护队组织实施,未经复工验收合格的矿井不得恢复施工。组织开展全面的自查,经自查合格后,向县煤炭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复工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二是严格验收标准。严格按照“子长县节后煤矿复工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坚持井上井下全面检查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并实行安全监管员签字备案制度,防止敷衍塞责走过场。

三是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不得恢复施工。矿井建设未按设计组织施工、未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以建设为名非法组织生产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未严格落实安全责任的;未按要求建设完成监测监控系统(或未签订合同)、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的;未制定复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煤矿作业人员、新招录的工人未按规定进行培训、特种岗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的。截止目前,我县共有煤矿16个,申请节后复工验收煤矿14处,(甄家沟煤矿未开工备案,石家沟煤矿未申请复工验收)验收基本合格的煤矿14个。

六、积极开展夏季煤矿安全大检查

夏季汛期来临,根据县安委会安全工作会议安排,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特别是汛期防汛工作,对全县煤矿开展了夏季安全联合大检查。此次煤矿安全大检查采取煤矿自查、部门检查、政府督查的方式进行。各煤矿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对各煤矿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此次检查内容主要针对矿井防止水和雨季“三防”工作;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在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矿井、采区、工作面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符合规定要求;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检查组严格认真,全面细致,不走形式,真正查出隐患,督促煤矿进行整改,真正做到服务于煤矿企业。

七、积极主动,加大安全检查力度

1、针对今年节后复工验收,严格要求煤矿企业掌握季节气候变化规律,认真汲取以往事故教训,突出抓好“一通三防”工作:

一是矿山救护队对复工前各煤矿进行入井探查和瓦斯排放工作,瓦斯安全排放后,煤矿才组织人员入井作业。

二是根据市局要求,局安排矿山救护队每月逐矿开展一次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隐患大检查。

三是确保矿井的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各用风地点实际供风量达到规定要求,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局部通风设备实现“三专两闭锁”。

四是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做到“三统一”(瓦斯记录牌、记录手册、日报表),严禁空班漏检。

五是建立完善瓦斯监控系统,确保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实时监控,瓦斯超限及时报警,确保无瓦斯超限作业现象。

2、加强日常的监管检查。我局安全监管人员不怕劳累,不间断对复工验收的基建矿井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加强夜查和抽查,对重点隐患反复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饿矿井进行“回头看”检查,确保将安全隐患整改到位。上半年,我局共检查煤矿103次,检查矿井158处次,检查人员入井366人次,发现隐患904处。

3、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在今年的日常检查中,合营煤矿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值班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超定员下井作业,针对合营煤矿的违规现象,我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合营煤矿罚款50万元的处罚,给予合营煤矿矿长罚款3万元的处罚,给予合营煤矿机电副矿长罚款5万元的处罚,并停工进行整改;给予包矿领导罚款3000元并督促整改的处罚,给予包矿干部罚款3000元并待岗一个月的处罚,给予驻矿安监员各罚款元,扣三个月工资并督促煤矿整改的处罚,同时对其他煤矿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

八、存在问题及薄弱环节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是部分煤矿法人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投入不到位,隐患整改积极性不高,效果不明显;

二是瓦斯治理、水患防治、顶板、运输管理还须进一步加强;

三是煤矿工人劳动纪律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任然存在;

四是部分煤矿不能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五是部分煤矿由于各种原因矿井基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进度缓慢;鉴于上述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督促煤矿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二是继续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重点抓好“一通三防”、重大水害防治、顶板等工作;

三是扎实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将全县煤矿全部建设为质量标准化矿井;

四是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五是认真抓好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全面提升工人安全意识和作业技能;

六是加快矿井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切实抓好煤矿建设工作,引导全县煤矿企业走上安全、规模、效益的发展轨道。

第7篇:煤矿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一、煤矿产业发展基本情况

威信县煤炭资源十分丰富,是云南省15个重点采煤县之一。远景储量达40亿吨,全县10个乡镇均有煤炭资源,分为新庄、石坎、马河、洛旺四大矿区,其中新庄矿区已列为国家规划矿区。目前,已投入勘探资金1.85亿元,探明境内有可开发的煤炭资源15.6亿吨,煤层气资源量400亿立方米。当前,全县煤炭产业已形成较为科学合理的行业管理体系、安全规范的原煤生产体系、运转灵活的销售体系和组织严密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40对整合保留矿井已形成年产原煤200万吨以上的生产能力,年外销煤炭150万吨左右,煤炭产业总产值占全县工业总产值的40%以上。

二、存在的问题

(一)因煤炭开采导致的地质灾害、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峻。随着各煤矿企业加大开采力度,煤矿开采区山体崩塌、地表塌陷、地裂缝等灾害日益增多,煤炭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直接导致了群众房屋受损、地表水源枯竭和地下水位下降、部分土地不能耕种。

(二)矿群矛盾激化、矿群纠纷急剧增加。在调研过程中,不少煤矿业主反映群众将输煤要道挖断、堵断,阻碍业主方施工,严重影响煤矿企业的正常运转,而矿区群众又反映煤炭开采导致房屋开裂,地基不稳等问题,明显感受到煤矿业主和矿区老百姓之间尖锐的对立情绪。

(三)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不断发生。据调查了解,群众由于生产生活受到影响,不能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已引发多次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给全县综治维稳工作带来极大的压力。

(四)少数矿区周边村民受利益驱动制造事端,由于煤炭产业是一项高风险、高利润行业,少数矿区周边村民受利益驱动,想不劳而获,找种种理由和借口向矿方施加压力,或煽动群众引发事端,严重影响了一方的社会稳定。

(五)因煤矿管理不善带来的安全问题。少数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引发煤矿安全事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较大的损害,同时也给社会维稳工作带来负面影响、舆论压力。

(六)煤炭运输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因煤矿运输、销售导致交通拥堵,路面货车流量增多,给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带来极大的压力。

三、对策意见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及风险,为切实解决好煤矿经济发展与维护社会稳定,提出以下对策意见:

(一)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生产原则,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必须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和落实煤矿企业法人代表第一责任人责任体系,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煤矿安全生产法》,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和落实煤矿自身监管责任体系,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机制,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极大限度地消除隐患。实现安全生产,可极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要认真抓好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煤矿建立隐患排查工作责任制,并建立健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要制定隐患排查整改方案,定期对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作业场所、设施设备、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进行隐患管理。加大隐患治理投入力度,政府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加大隐患现场检查,跟踪监督监察,对不按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加大处罚力度,可从源头上减少事故发生。

(三)认真抓好煤炭产业发展的风险评估

煤矿产业开发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直面的客观问题,煤炭资源开发造成的植被破坏、水源和土壤污染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干群、矿群关系紧张引发群众非正常上访或越级上访问题等。因此,在做大做强煤矿产业过程中,要切实抓好社会稳定评估工作。一是对新增布点煤矿,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凡是存在地质灾害、重大安全隐患、严重破坏环境、广大人民群众不支持的,坚决不予立项通过。二是对现有布点煤矿,在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重大技改过程中,也要按规定和程序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四)加强监督,煤矿企业要认真抓好环境保护工作。对环境的污染是一个不可逆的破坏过程,若是以破坏环境来换取经济利益,我们的子孙后代将受到极大的影响,对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造成极大隐患。所以煤矿企业要制定环境保护方案,在生产环节和运输环节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防止大气、河流污染进而影响到矿区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8篇:煤矿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1、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年初,我局结合煤炭行业安全管理、项目建设等工作任务,制定完善了《____县煤炭局2014年煤(石墨)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方案》、《____县煤炭局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工作方案》、《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培训教育工作要点等文件制度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内设股室(队)工作职能职责和干部职工人事分工,为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和完备的制度保障。同时,我局严格贯彻落实领导带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即驻矿盯守责任领导每月带队安全检查不低于2批次,分管(协管)领导每月带队安全检查指导不低于3批次,主要领导全年带队安全检查不低于8批次。至十月底,全局领导干部共带队安全检查巡查200余批次,确保了年度安全检查和监管执法的“全覆盖”,推进了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有效落实。

2、驻矿盯守跟踪督办。2014年,我局继续采取“5盯1”的驻矿盯守监管方法,即由1名科级领导干部驻矿联系指导、1名业务骨干驻矿巡查督导督办、1名工作人员和2名安监员驻矿盯守24小时实时管控,推动了“五真”工作法全面执行,为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提供了人力保障。同时,我局大力提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半军事化管理,要求全局干部职工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特护期期间班子成员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不得整体休息,工作日和节假日全局工作人员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时刻保持安全生产临战态势,确保遇有突发事件,能招之即来,来之能战。

3、安全检查高度密集。截止10月底,我局共开展节前安全隐患大排查、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大检查、防汛安全大检查等专项检查7批次,查出各类安全隐患600余条,整改570余条,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率达100%,一般安全隐患整改率达95%以上,为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零事故”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突出重点治理两害。煤矿瓦斯灾害或水害是全县安全生产的大敌,为了破解难题,我局结合省、市、县关于坚决纠正安全生产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瓦斯治理攻坚和水害治理攻坚活动。在瓦斯防治方面,我局组织全县煤矿进行了瓦斯等级技术鉴定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按照 “一矿一策” 制订瓦斯治理工作方案,每月下达瓦斯治理工作计划,对煤层底板抽放钻场、钻孔、瓦斯抽放量等均做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2014年9月,我局与省煤研所合作,对煤矿瓦斯检测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技能操作培训,并促成永佳煤矿和鸿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煤研所签订瓦斯治理技术服务总体打包合同,由省煤研所专家负责指导企业开展瓦斯抽放及瓦斯综合治理,对企业瓦斯治理工作进行技术攻关,使

瓦斯治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针对水害威胁矿井,我局严格坚持“预测预报、有凝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切实提高了水害防治能力。汛前,我局制发了《____县煤(石墨)矿防洪应急预案》和《防治水指导意见》,并督促县辖煤矿企业对可能危及安全的河流、小溪、沟塘、老窑、废弃井巷、采空区等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掌握水患情况和水文地质资料,及时测绘上图。对南方石墨有限公司井下积水抽排任务重的情况,我局督促企业进行物探排查水害,指导公司制定中长期水害治理工作计划和探放水设计,并严格跟踪督促公司按照设计进行探放水。截止目前,全县保留煤(石墨)矿防突机构队伍和防治水机构队伍健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前三季度共抽采瓦斯500余万立方米,瓦斯抽采基本平衡。南方石墨有限公司井下积水抽排进展顺利,太和矿区、荷叶矿区干塘片保有的煤(石墨)矿井下积水基本抽干,为该公司下阶段开展煤炭地质储量补勘、技改设计、扩能提质等工作奠定了基础。2、严管严治持续攻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后,我县制定了《____县遏制煤(石墨)矿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攻坚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攻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煤(石墨)矿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攻坚工作。4月下旬,县安委办制发了《____县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各成员单位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百日攻坚子方案。我局及时制发了攻坚方案,并召开了攻坚动员大会,按照攻坚目标、攻坚职责、攻坚步骤及攻坚要求推进攻坚活动。下半年,我局对攻坚活动进行了“回头看”,并于9月份开展了安全生产百日攻坚集中执法行动,集中执法行动共立案查处5起,收缴行政处罚罚金49.5万元,警告约谈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2人次。目前,煤(石墨)矿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和遏制煤(石墨)矿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攻坚活动继续有效推进。

3、联合打非依法治违。近年来,我局持续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以严厉打击8类非法违法行为和深入排查治理12类安全生产隐患、制度缺陷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了与国土、产煤乡镇等“打非治违”职能部门的合作,强化了部门与部门之间“打非治违”信息资源共享。9月份,我局“打非治违”持续发力,深入开展了煤炭行业“四打四治”专项活动,强力推进正规开采。截至10月31日,我局共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38批次,摸清了全县煤(石墨)矿持证情况、资源储量、开采工作面及开采工艺等基本情况,对存有8类非法违法行为和12类安全生产隐患、制度缺陷的煤矿企业,采取限量审核批供火工品,核定作业头面和入井作业人数等有效措施,实现了分类监管和分类处置,进一步推动了全县煤矿企业朝着正规开采、依法办矿方向发展。目前,全县技改及技改竣工验收保留煤(石墨)矿均建成了正规后退式采煤工作面,采掘接替平衡,煤炭产量(含工程煤)基本满足全县工业、农业生产及群众生活供给需求。

1、关退整合压小做大。按照国家对小煤矿确定的“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的总体思路,我县启动了新一轮的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关闭年产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8个,保留年规划生产能力9—21万吨不等的煤矿企业7个。上半年,我局采取实地调查摸底、会议讨论酝酿、书面征求业主意愿、一线现场勘查核实、业主签字确认等工作方式方法,做足做好了稳妥实施小煤矿关闭退出前期准备工作。2014年9月,我县根据省、市分解下达的关退指标任务,编制了《____县小煤矿关闭退出规划》,并按程序报送省、市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部门或机构逐级审核批准。同期,我县按照市深整领导小组的规格调整了____县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2014年10月下旬,县人民政府印发了《____县小煤矿关闭退出实施方案》,并对关闭退出矿井下达了关闭决定书。县深整办印发了《____县小煤矿关闭退出“五包”工作方案》,并在县主要媒体公示关闭矿井名单及县级联系领导。随后,“五包”工作组分组进驻所负责矿井按“五包”工作要求启动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2014年10月底,全县拟关闭的8个煤矿均已签订关闭(整合)补偿协议,停供和处理了火工品,遣散了从业人员,并按程序申请有关部门予以吊销相关证照。目前,关闭(整合)8个煤矿已有7个煤矿的生产设备和井下供电设备被撤除,井口被封闭填平,并设置关闭标识牌,(另1个煤矿有望在11月中旬,按要求予以关闭到位)。

2、固标提质增强后劲。在积极推动落后小煤矿的同时,我局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企业管理人员准入,进一步加强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考核,强力推进“九项制度”贯彻执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自动化“四化”建设。目前,全县保留煤(石墨)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均按照省三级以上标准要求推进;技改及技改竣工验收矿井均建成了正规采煤工作面,其中1个矿井采煤工作面实现了刮板机运输;新掘岩巷工作面全面推行锚喷支护;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均建成了瓦斯抽放系统、瓦斯监控统、人员定位系统等“五大系统”,企业发展后劲进一步增强。

3、矿山复绿美化环境。2014年初春,根据市、县“矿山复绿”和“绿城攻坚”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____县煤(石墨)矿“矿山复绿”工作方案》,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我局要求企业抢抓春季黄金植树时节,指导企业向村委村民发包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强化企业与临矿村委村民的合作意识,充分调动了村民的积极性,加快了苗木种植速度,扩大植被绿化面积。第一季度,全县煤(石墨)矿共投入矿区公路绿化、工业广场、矿区园林建设,以及关闭煤矿地表复绿等资金500余万元,全面完成了市、县下达的“矿山复绿”指令性工作任务。

1、集中宣传普及知识。2014年5月12日和6月12日,我局分别组织开展了应急救援知识和“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日活动,共接见咨询群众500余人次,发放煤矿应急救援知识问答、10项险情煤矿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撤离作业人员等宣传单(宣传报)1000余份。同期,我局业务股室会同县矿山救护队组织技改及技改竣工验收矿井开展了反风演练,全面收集演练过程矿井通风方面数据信息,为企业优化通风系统提供科学依据,切实加强了煤矿“一通三防”的管理。

2、进矿宣传提高意识。一年来,我局注重向企业负责人

和从业人员宣传“保护生命安全,矿长守规尽责”、职业危害防治等方面的知识,定期编制发送安全生产警示短信,及时通报事故案例和安全生产预警信息。同时,我局注重攻坚行动、专项行动的宣传动员部署,统一制发并悬挂安全生产宣传横幅、宣传标语等,并督促各煤矿企业建立完善班前检查和训话制度,完善群监基层组织建设,建立职工群众举报奖励制度,不断推进安全生产知识进企业、进班组、进矿工群众家庭,进一步增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截止目前,我局统一制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牌板和源头治超工作牌板30余幅、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及横幅300余条;发放“七条规定”顺口溜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学习读辅导读本、郴煤安篇等书籍600余册。3、接访宣传化解纠纷。2014年,我局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规定和国家、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同时,局领导充分应用值班接访的机会,为群众提供决策咨询、管理咨询、技术咨询和工程咨询以及维权咨询,切实提高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截止日前,我局共接访90余人次,成功化解涉煤各类矛盾纠纷,未发生越级到市、进省、赴京及群体性上访事件,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1、普工培训全员参与。我局把矿井春节后的安全培训作为复产复工硬条件、硬标准、硬任务,凡不组织安全培训的煤矿,一律不予复产复工验收。各煤矿春节后复工复产验收之前,所有工人集中进行为期一周的安全教育培训。新工人作为培训重点,由煤矿安全培训中心组织不少于72小时的业务知识培训和操作技能的岗前培训学习,经局统一考核并发合格证。同时,我局驻矿盯守工作组跟踪督促企业带班领导对大要师傅、班组长进行走动式培训教育,现场进行技术操作示范,再由从业人员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程序进行口述或演练,积极引导从业人员达到熟练操作的目的。

2、“三项岗位”严格准入。第一季度,我局行管工作人员对全县煤矿“三项岗位”人员持证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逐矿健全了培训方面的资料台账,下达了煤矿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计划。并积极引导和支持煤矿企业选送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热爱矿山工作、有一定文化基础的“三项岗位”人员,严格煤矿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参培准入门槛。截至日前,我局共报送“三项岗位”人员260余人次,送培人员考试考核合格率100%,进一步充实了煤矿安全管理力量。

3、监管人员分批送培。2014年,我局先后报送驻矿安监员、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科级领导干部参加省、市、县主管部门开展的专业技术、安全教育培训或复训10批次,送培30余人次。并集中组织全县驻矿安监员进行了安全知识考试考核,及时清退了2名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安监员。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我局严格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聚焦“”,联系实际,扎扎实实完成了“学习教育、听取意见,查摆问题、开展批评,整改落实、建章立制”三个环节的工作任务。学教活动成效彰显,干部群众受益非浅。“三公”经费支出同比下降64.9%,党风廉政建设持续加强;组织开展和配合开展专项整治58项,创先争优活动扎实深入;修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20余项,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备;组织开展集中学习12批次,学习型机关创建全面推进;争取小煤矿关退配套资金1100余万,向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核发瓦斯抽采补助70余万元,投入农村帮扶资金10余万元,走访慰问困难群众30多人次,党群、干群关系明显改善,机关单位、煤矿企业、村委村组安定和谐。

1、煤矿企业筹资技改压力大。在前二期的资源整合过程中,我县煤矿企业实行“一对一”收购兼并整合,资金投入量大,加上,受近年来煤炭市场需求下降的影响,产量大于需求,投资大于回报,煤矿企业主投资信心严重缺失。然而在新一轮的煤矿整合技改过程中,所需资金缺口较大,煤矿企业筹集资金推进技改建设的压力较大。

2、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压力大。一是部分煤矿企业还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的基础还不牢固;二是上层煤炭主管部门重监察轻监管,重扣证轻执法(2014年底,全县保留的7个煤矿企业中,有3个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或注销,另4个煤矿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安全监管责任全面向基层煤炭主管部门倾压;三是长期的停产整顿,煤矿企业主只有投入,没有产出,增大了非法违法突击生产的风险系数。

3、属地主管部门维稳压力大。随着全县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推进,被关闭煤矿企业股东之间的股资纠纷,企业与劳工之间的劳务纠纷,企业与临矿村委村组村民之间的村矿矛盾等遗留的问题涉及面广,涉及到的人多,调处难度大,维稳压力大。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保安全、稳增长、促发展”的工作思路,采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教育培训”三并重的原则,努力打造“装备水平高、资源利用率高、管理水平高”和“本质安全好、生态环境好、矿群关系好”“三高”、“三好”煤矿企业,力争年度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全市排名前三。

1、安全目标。不突破市、县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力争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

2、建设目标。保留的突出矿井单井能力全部达到15万吨/年以上;保留的瓦斯矿井全部达到9万吨以上;力争3个煤矿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产。

3、行业管理工作目标:创建省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1个以上,其余的保留矿井均按省三级标准化进行建设。从业人员培训率100%;煤矿企业总工程师配备率100%。

4、煤炭产量预期目标。预计全县完成煤炭产量50万吨

1、进一步抓好煤矿基础建设,促进煤炭产业安全发展。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升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大力推广适合____煤炭开采实际的半机械化的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实现科技兴安、科技兴矿;集中推广小型机采、机装、机运和正规回采工作面等先进适用的装备和技术,全面推进煤矿机械化程度,优化矿井系统、环节,提高煤矿企业防灾、抗灾能力。

2、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执法,促进煤炭产业规范发展。继续加强对煤矿监管的密度和力度,

深入开展遏制煤(石墨)矿较大安全事故攻坚、瓦斯防治攻坚、水害防治攻坚、打非治违攻坚等攻坚行动;继续推行驻矿盯守制和领导带队安全检查制,科学制订月监管执法计划,对各矿每月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各煤矿企业认真执行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和矿图交换制等“九项制度”。同时严格执法,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责任追究制度,重点抓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重点打击煤矿行业的违规违法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确保煤矿合法安全有序生产。3、进一步加快技改项目建设,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发展。切实加强对技改建设施工矿井的现场管理,全面推进技改施工建设步伐,在确保质量、严格标准的前提下,快速、高效地推进施工进度,改善和优化矿井通风、排水、供电、提升运输等系统,稳定好技改竣验收煤矿企业的安全产能,确保年度煤炭产、供平衡。同时,进一步加大技术服务力度,加快推进技改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编制及报批步伐,力争在2015年上半年,存有技改施工建设的矿井完成《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编制及报批工作,年底前,50%以上的技改矿井向市、县呈报竣工验收报告,培养煤矿企业发展后劲,推动煤炭产业转型发展。

第9篇:煤矿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一、2001年—2003年全县煤矿事故情况

2001年至2003年全县共发生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25起,死亡31人,百万吨死亡率达8.86%,直接经济损失138.45万元。

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事故类别分析,3年中共发生顶板事故23起,死亡了24人,分别占3年事故总数的 92%和77.4%;其中瓦斯事故是自1994年我县官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10年后又一起重大的瓦斯爆炸。顶板事故突出,瓦斯事故再次发生,说明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没有抓到位,预防顶板事故和瓦斯事故的措施没有到位。

2、从事故的性质分析,3年25起事故均是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企业人员“三违”造成的,说明我县煤矿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滞后,安全素质普遍较低,自我防护意识较差,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不强。

3、从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顶板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客观上由于全县煤矿基础条件差,井巷布局不合理,安全投入不够。主观上是由于工人在工作中支护不到位、或者是支护不及时造成的;有的是处理危岩时,措施、方法不合理造成的;有的是支护材料不合要求造成的。在瓦斯事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瓦检员配备不足,责任心不强,检查不及时,没有及时跟班作业,井下电器有失爆现象;煤矿树枝状开采还未根本杜绝,通风状况还不是非常良好,瓦斯很容易产生突然集聚,造成瓦斯事故的发生。从分析来看,事故归根到底均是由于直接操作者不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或者是企业没有制定切合实际的、详细的、科学的操作规程,致使从业人员有章不循或无章不循,企业的管理人员又严重不负责,加之本身基础条件差,致使事故多发。

4、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分析,25起事故当中,在上午10:30(含10:30)以前发生的仅有3起,而10:30以后发生的占22起,也就是说在企业现场管理人员要下班、或者已经下班、或者现场管理人员没有跟班作业致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说明了企业的现场管理责任不落实,监督不到位,工人乘机违章操作。这也是我们总结、分析事故以前所忽视的。

5、从事故发生的年度分析, 3年中以2003年发生的事故最多,也就是在煤矿行业效益明显、抢生产、争利益的时候容易发生安全事故,说明了企业老板仍然存在着重生产、轻安全的老问题。

三、对策措施

1、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基本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克服厌战、麻痹、侥幸心理,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从全面贯彻落实县的党的十一次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特别是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从安全生产的投入、教育培训、现场管理等各个方面入手,努力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真正做到生产安全,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2、坚决贯彻国家安监局5号令,努力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国家安监局5号令对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我县煤矿由于大多开采的是极薄的煤层,井巷布局多数不合理,提升运输、开采、通风设备设施较为落后,虽通过去年停产整顿,但企业改变不大。为此,县煤炭、安监部门和产煤乡镇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促进煤矿企业按照国家安监局5号令要求,进一步加大投入,全面改善企业的软、硬件设施,特别是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设备设施等方面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同时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关停,从而努力改变企业安全生产的条件。

3、狠抓安全培训,努力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当前从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来看,主要表现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安全知识溃乏,在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失误较多,不能够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科学的安排部署,而从业人员自身素质较低,自我防护意识较差,“三违”现象严重,为此做好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县煤矿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强化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的宣传教育,使取得资格和实际管理水平形成统一,真正提高煤矿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二是煤矿企业自身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特别是要针对各自煤矿的实际情况按照操作规程逐条逐款培训到位,真正使工人既熟悉井下开拓布局情况,又真正能够做到遵章守纪,不违规操作,确保生产安全。从而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

4、严格各项制度的落实,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要全力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必须做到严格管理。我们既要认真总结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上取得成功经验,更要看到我们薄弱环节,特别是在制度的落实上还存在着差距,为此要抓好(1)企业要进一步针对煤矿的实际制定和完善煤矿采掘作业规程,并且按照规程要求切实加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真正按照规程操作。(2)每一个生产企业都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真正做到“日监测、周报告、月分析”,即“日监测”:每天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对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时段生产过程都要做到监测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章行为,同时保证做到工人不出井、管理人员不下班。改变以前管理人员只上半天班,或者不跟班作业的问题。同时对每天的工作情况都要做到有书面记载,并报告有关矿领导。“周报告”: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要将每一周的工作情况及时梳理、总结,并报告给矿长以及有关的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月分析”:就是企业矿长每月要召集有关的人员对当月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并安排下月工作,真正做到安全生产胸中有数。(3)建立严格安全检查制度,全力整改安全隐患。一方面企业自身要重视安全生产,不仅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硬件设备投入,更要抓好日常安全生产的检查,特别是对井下采掘碛头、盲巷、废巷的通风瓦斯管理,对井下运输大巷、工作面的支护管理危岩的处理对水灾的预兆等都要严格的进行检查,制定好严密防范措施,确保生产安全。另一方面县级有关部门,特别是煤炭局片区负责人和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矿的日常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采掘作业规程是否合理、通风设备设施是否完善、井下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配齐配足、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预案是否制定、井下的开采布局是否合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隐患制定专人负责的预案,确保隐患整改及时,从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5、针对重点,解决难点,全面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当前,我县煤矿安全生产上伤亡事故发生的重点是顶板和通风瓦斯两个方面,但工作上的难点还包括水患的治理。因此如何防范以上三个方面的伤亡事故,是我们下步工作的重中之重。

在顶板管理上,一是必须督促企业配齐配足专职顶板管理员,明确其具体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范围,分片分段加强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是企业的操作工人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做到敲帮问顶,支护到位,成排成行,充填必须足实接顶,杜绝工作面现场空顶作业,冒险作业,在处理危岩时技术人员必须现场指挥,制定科学的方案措施方可进行,切实防止顶板事故;三是煤矿井下负责技术的矿长,必须对专职顶板员的工作和工人的支护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抽查,及时解决顶板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四是煤矿企业要逐步推行“以钢代木”的支护材料,确保支护到位。

在通风瓦斯管理上,一是企业必须按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全面制定企业的瓦斯管理方案,并严格按方案操作;二是全县所有的高瓦斯矿井必须配备瓦斯监控系统,其监控的范围、地点、时间必须按规程进行,并实行专人负责;三是加强通风设施的管理,严禁井下无风、微风作业,特别是要抓好碛头掘进通风管理,防止瓦斯突然集聚;四是企业必须配齐配足瓦斯检查人员和瓦检设备,并严格按照规程加强瓦斯检测,真正做到“一班三检”、“一炮三检”,坚决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五是必须加强井下电器设备的管理,严禁井下电器失爆;六是严格井下掘进作业放炮作业瓦斯检查员的跟班作业,防止掘进过程中瓦斯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