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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

第1篇: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范文

一、民办教育机构特点及监管现状

截止2010年底,市共有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01家,其中有证有照的157家,具备前置审批条件,经工商核准登记的,含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141家,经劳动局审批登记的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16家;有证无照的38家,该类机构具备前置审批条件,但未经工商核准登记的机构;无证无照的6家,该类机构既未经相关部门核准前置,又未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机构。从总体分析看,当前民办教育机构经营中存在以下几大特点:

(一)涉及行业不断增多。近几年,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2010年统计显示,市目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服务项目涉及文化培优、琴棋书画、音乐舞蹈、职业技能、留学服务等56个类别,比2009年增加了22个种类,是2008年服务项目类别数量的2.3倍。同时,新型教育培训项目也逐渐增多,如电子类、旅游类、物流类、网络经营类等近年来新兴的各种专业,均成为当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服务范围,基本涵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二)经营场所、时间分散。多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属于中、小模式型,经营方式灵活、选择场地较为自由,部分培训场所属于租用民宅、车库、闲置场所等。同时,由于民办教育机构多数为补充式培训,办学时间比正规国营教育学校更加自由,有的利用双休日、节假日或晚上的时间进行,有的按学员要求临时性开课,缺少学规划制度。

(三)教育条件参差不齐。一是办班条件简陋。部分培训机构没有专用的教室、课桌椅、辅导教材,设在商住楼或自住房屋内,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二是聘请的教师教育水平难以保证。有的是兼职教师,还有不少是在校大学生,培训辅导的成效难以保证。三是没有严格的教学计划。“缩水缩时”现象严重,由培训老师随意安排教课时间和内容,培训质量无法保障。

(四)存在规避监管现象。一是规避工商部门监管。多数民办培训机构属于营利性质的私人办学型,依据相关法规应当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由于登记注册“营利”与“非营利”两个类型缴纳税率的不同和社会捐助程度的差别,多数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以“非营利”性质向民政部门登记,逃避税务的同时规避了工商部门的监管。二是规避教育部门监管。由于教育部门近年来审批门槛不断增高,部分未得到“办学许可证”的申请人,将申请经营范围定为“教育咨询”类企业,取得工商部门登记资格后大搞教育培训。这种打“球”的做法,规避了教育部门的监管,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

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无明确的监管法律依据。一是缺少明确的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8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涉及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问题,均未以明文提出“由工商部门负责登记”,仅以模糊的字面意思推断出由工商部门登记。二是缺少明确的管理法律依据。目前,实际监管工作中,涉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部分由民政、教育、劳动、工商等多个部门分头负责,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工商部门无权管理。针对营利性质的民办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一条款将日常管理执行依据授权于国务院制定,但目前具体的管理法规仍未出台,基层工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时,只能套用《公司法》、《无照经营取缔办法》、《广告法》等通用性法律法规,缺少专门的具体的法律执行依据。

(二)日常巡查监管较为困难。与正规的国家教育机构相比,绝大多数民办培训机构规模小、人员少、自由度大,常以租用的民宅、车库甚至地下室作为培训场所,具有较强的分散性和隐蔽性,给基层工商人员市场巡查工作带来较大难度。同时,部分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由于经营不善无法维持,将其分散的培训场所出租给其他无资质培训机构,还有的成为传销、造假活动的窝点,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成为社会安全的重大隐患。

(三)相关处罚标准难以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工商部门拥有对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监管权,但由于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缺失,针对民办培训机构违法经营行为处罚标准无法统一判定,实际监管执法过程中套用的《公司法》、《广告法》、《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等,均显得规定过于粗略、不够具体明确。

(四)多头监管存在扯皮现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营利性”两个种类,非营利性的由教育部门审批,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和监管,营利性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和监管,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两中类型无法明确鉴定,绝大多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非营利性”审批登记,而实际经营过程中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民政部门职能监管不够到位,工商部门又被拒绝在监管门槛之外,出现监管“真空”地带。同时,市场经营中存在“有证无照”(通过教育部门审批,但未在监管部门登记)、“无证无照”(既未通过教育部门审批,也未在监管部门登记)、“超范围培训”等多种违法经营行为,这些主体资质不“健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哪个部门监管,目前无法具体确定,有的出现部门间相互推诿现象,长时间处于无监管状态,有的多部门均实行监管权,导致多重处罚现象发生。

三、做好民办教育机构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出台具体的监管法规。坚持以《民法通则》、《经济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等为依据,出台有关民办教育机构的登记、监管办法,根据是否为营利性、涉及行业的特殊性等进行详细分类,分别明确登记监管注册主体和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则。同时,制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办法,结合《公司法》、《行政处罚法》、《无照经营取缔办法》、《广告法》等法律中适用于民办培训机构的法规,根据市场监管实际,制定详细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则,明确不同违法种类、不同违法情节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措施和办法。

(二)推行引导联合经营制度。民办教育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规模小、人员少、师资力量薄弱等问题,这些不足往往会引发投诉纠纷,针对这些问题,工商部门要积极发展职能作用,引导取得正规审批资格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发展联合经营模式,坚持以国家大中专院校为依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努力建立联合授课机制,有效补充师资不足等问题,同时起到教育系统内部监督自律经营行为的良好效果。

第2篇: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范文

 (二)政府监管标准不完善   

 根据《促进法》,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分为两类:一是在教育或人社部门登记的非经营性的机构,二是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性的机构。   

 关于非经营性的机构,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都出台了具体的监管标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分别于2004年和2007年印发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标准》。大多数地方政府(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均沿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或基于此标准颁布了本地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少数地方虽然没有颁布专门的设置标准,但是关于此类机构的管理文件中明确规定了设置条件和要求。一些地方(如上海市)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标准》评定机构的办学水平,结果分为达标、良好和优秀三档。另一些地方制定了年度检查(评估)标准(指标体系),结果一般评定为合格与不合格,其中一些地方(如山东省)将结果评定为高低不等(A级、B级、C级和D级)的级别。教育部尚未出台关于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的相关标准,但是许多地方政府(省级、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都出台了专门的设置标准。少数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虽然没有出台专门的设置标准,但是关于此类机构的管理文件明确规定了设置条件和要求。同时,一些地方也制定了机构的年度检查(评估)标准(指标体系),结果一般评定为达标与不达标,我国有些地方出台了星级评定标准,将结果评定为不达标、达标、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有些地方最高到四星级)。  

市出台了管理办法和标准。2013年,上海市出台《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教委终〔2013]5号)和《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沪工商注〔2013 ] 228号),明确了民办经营性培训机构的登记要求。2014年10月,重庆市出台《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渝教民办〔2014] 18号),明确非营利性教育培训学校或营利性教育培训公司设置均适用此标准。同年12月,该市颁布《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渝人社〔2014 ] 415号),明确以职业技能为主的非营利性培训学校或营利性培训公司均适用此标准。2011年,温州市出台《关于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委(2011) 8号),明确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2015年,《温州市贩海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温贩政办发〔2015 ] 99号)明确指出,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机构的设置标准一致。   

 (三)行业标准不健全   

 目前,我国民办培训教育行业标准或规范主要有两项:一是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并的《中国民办培训教育行业自律诚信公约》;二是在该委员会的倡议下,学大教育集团、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等17家培训机构在2013年2月28日联合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自律公约》,倡导校外培训机构尊重教育规律和人的发展规律,以育人为本,立德树人,诚信招生,努力提供优质教育培训在机构办学的具体行为、质量,以及如何评价等方面还缺乏行业标准或规范,急需健全。  

第3篇: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范文

自200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南京市秦淮区民办教育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民办教育的发展不仅扩大了教育资源供给总量和教育规模,适应了辖区居民群众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还推动了教育体制机制创新,增强了秦淮教育创新活力。在民办教育促进法贯彻实施10周年之际,为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秦淮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利用1个多月时间,通过走访区教育局、召开座谈会、视察民办教育机构等方式,对全区民办教育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推动民办教育发展的作用,以及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调研。

鉴于此次调研,区教科文卫工作委从全区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发展的机遇和挑战、发展的思路和建议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探究和分析,并形成调研报告。现将调研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民办教育的发展现状

秦淮区民办教育始终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截止目前,全区有民办教育机构112家,其中民办学历教育中小学3所,民办学前教育幼儿园28所,民办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81个;拥有专兼职教师3166 人,培训总人数64746人;2012年纳税总额达1100余万元。现已形成了学前教育、基础教育、成人教育齐头并进,文化培训、艺术培训、技能培训兼容并蓄的多层次、多形式的民办教育体系,成为全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多元化的办学结构、多样化的教学内容、特色化的办学理念,已成为南京市民办教育界一道亮丽的风景,为全区教育与人力资源开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目前,全区的民办教育发展呈现四大特点。

1.门类齐全,机构集聚

秦淮区区位优势明显。近年来,全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数量和规模持续增长,办学层次日趋丰富多样。全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共81个,位居南京市各区审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数的第一位(全市共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450个),占全市总量的近五分之一。民办教育内容涉及面广、种类多,其中文化培训类占24.7%,语言培训类占16.1%,艺术培训类占29.6%,体育培训类占4.9%,继续教育培训类占13.6%,综合培训类占11.1%。这些民办教育机构集聚在被称为“中华十大商圈”之一的新街口。在新街口0.37平方公里的核心窗口地区,聚集有韦博国际语言专修学校、南京译林教育培训中心等17家民办教育机构;若再将范围扩大到新街口商务商贸街区4.5平方公里的区域则有45家,占全区民办教育机构的55.6%。

2.品牌突出,效益良好

随着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办学行为的逐步规范,全区民办教育机构中涌现出一批品牌优、效益好的办学单位。从影响力角度看,南京锦绣前程教育培训中心一直坚持“永远只请江苏最优秀的老师”的办学宗旨,开办的“启东名师讲习班”“江苏名师班”一直享有盛誉;南京德爱教育培训中心与美国TESOL教育协会合作,开设的R.ISE瑞思学科英语已成为南京少儿英语教育的知名品牌;南京市金陵万国进修学校从国家司法考试培训起步,形成了以教、研为一体,建筑类考试培训为核心的多元化教育培训机构,累计培训合格学员达上万人次,各类考试通过率均名列国内前茅。从纳税角度看,2012年纳税100万以上的有2家,分别是学大教育专修学校纳税447万,新唐思创教育专修学校纳税162万;40万以上的有6家,韦博国际语言专修学校纳税94万,新动态语言文化培训中心纳税64万,金陵万国进修学校纳税63万,绵绣前程教育培训中心纳税54万,创新专修学校纳税41万,中兴文化培训中心纳税40万;还有7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纳税在20万以上。

3.模式创新,特色鲜明

全区民办教育机构注重办学模式和管理模式的创新,在引入和推行新的办学理念、教育方式、管理模式上能够自由选择,大胆探索,不断创新,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紧贴学生意愿,以特色求生存,走国际化之路,赢得了社会和学生的广泛认可。一些机构已具有了鲜明特色。如创新专修学校十分重视国际文化交流,与美、英、法、日等国家合作办学,引进培训课程。学大教育专修学校的特色是一个学员均享有一个教学团队,即由教育咨询师、学员管理师、个性化教师、心理辅导师等组成的教育团队,对学员的学习方案和教学计划进行全程跟踪和评估。南京韦博国际语言专修学校以全新的教学模式和核心理念引领南京英语培训市场,其“多元学习法”同社交俱乐部相结合,实现课堂教学和真实世界的完美融合;聘用数十名专兼职外籍教师,为每一位在职教师提供持续的专业进阶培训。琴星艺术培训学校的教学陪练一体化模式也赢得了良好声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了脚跟。

4.依法管理,优化环境

区教育部门坚持管理和服务两手抓,不断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1)抓管理。强化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实行教育准入的行政许可,严格对照法规标准进行审批,并对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进行督查和清理。在督导评估工作中大胆推出“自律、交流、发展、观摩、学习”的五步式法,邀请区内办学规范、业界口碑良好的民办教育机构负责人组成“督导评估团”,经过相关政策法规的培训,在政府引导下按照《督导评估指标》,重点就行政与教育管理、教职工和学生档案及名册的管理、规范物价备案的落实情况、跨区设点广告备案及收费、财务、税务规范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督导评估,增强了各办学单位依法办学、规范办学的意识,引导各办学机构健康成长。

(2)抓服务。一方面,支持和引导民办教育机构提档升级。指导新审批机构规范管理、规范办学、规范财务,引导“老牌”办学机构创新思路、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特色化民办教育机构提供市场信息,为薄弱机构寻找新领域,引进外来资金做大做强民办教育。另一方面,定期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业务培训。举办民办教育机构校长培训班,从教育心理学、企业文化、经营管理、合同法以及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等方面,帮助各教育机构提高教学、经营以及市场管理方面的水平。

二、民办教育发展的优势和机遇

随着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以及民办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民办教育宏观管理体制和政策环境也日益完善。1997年《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于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2002年底和2004年初相继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确立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民办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给予的高度肯定,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制度建设得到加强,民办教育法制与政策环境逐步优化。所有这些,都为民办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民办教育在秦淮区的土地上能够日益壮大,是具有其他区无法比拟的优势的。

1.创新创意优势

民办教育的发展离不开群众思想观念的开放,取决于群众对民办教育的接受程度,提升于民办教育机构自身的开拓创新。秦淮区既是高端商务和商业活动的集聚区,也是南京市最具深厚城市历史和文化底蕴的都市核心区,区域内各类人才汇集,2006年落户光华东街的创意东八区成为南京市发展壮大创意产业的开篇之作,2007年具有显著文化特征的1865创意产业园区开园,创新创意的观念融入整个社会和市民之中。

2.市场环境优势

民办教育应“市”而生,在满足需求中建立自身定位,以顾客为中心,以效益为导向,面向社会、开放办学,重视办学特色和教育质量,强调错位竞争和差异化经营,从而谋得学校良性循环和永续发展。

作为南京市中心城区,秦淮区拥有新街口、夫子庙两大商圈,商业旗舰、龙头企业汇聚,城市综合体、高档商务楼林立,较早适应了信息化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转变观念,对外开放,并逐步走向国际化。

3.科技领先优势

科技对社会生产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是通过现代教育实现的。作为一个科技大区,对教育的需求与日俱增,成为民办教育发展的沃土。区内拥有13所大专院校、37家科研机构,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正在打造融高科技研发、科技企业孵化培育、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军民两用功能为一体的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全区共集聚院士创业团队2个、国家“”专家19人,省双创计划人才17 人、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182人、市科技创业家9人。

4.金融发达优势

民办教育机构由于出资人自身的经济实力有限,在发展过程中也会遇到资金短缺的问题,需要政府的扶持和帮助。秦淮是全市金融机构最集中之地,省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大区行,以及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四大国有银行的省分行坐落区内,吸引了众多银行保险、股票证券、投资担保、基金财经机构落户,形成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可以为民办教育机构的发展壮大提供创业投资、财富管理等特色金融服务。

三、民办教育发展的困难和挑战

1.外部竞争形成的压力

近年来,全国各省市都高度重视民办教育的发展,转变思路,推出各种有效举措,加大投入,积极扶持。

(1)上海:出台九大举措推动民办教育。①加大财政对民办教育支持力度。②继续探索民办学校年金制度。③探索建立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合作机制。④积极探索示范性民办学校建设工作。⑤积极支持民办学校开展学科队伍建设。⑥充分调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积极性。⑦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⑧规范财产、财务管理制度。⑨依法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上海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发展,不仅扩大了上海教育的总体规模,为上海在全国率先实现教育的现代化做出了积极贡献,为区域经济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资源保障,而且开辟了社会资源转化为教育资源的有效渠道,缓解了公共财政的压力。(2)广州:确定十二五期间民办教育发展的保障措施。①继续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落实公民办同等待遇。②创新民办教育的管理体制,加强政府规划和调控。③认真贯彻落实公民办同等待遇的各项政策,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④引进和培育教育中介组织。⑤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教师的同等待遇。⑥开展民办资助实验。⑦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设立民办学校防范办学风险的保证金。广州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有1950所,在校生109万人,其中各类职业与社会培训机构近600所,年社会培训量达72万人次。办学层次覆盖所有教育领域,举办者类型包括集团化企业办学、校企联办、名校办民校等多种不同的办学模式,办学效能上集团化运营和品牌崛起。

2.自身存在的局限

(1)以创意价值增值的核心产业增加动力和潜力不足,影响持续发展。在世界进入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创意的时代已经来临,“创意”是一种思想创造,有了创意,才会有创造、创作、创新发明和原创产品。英国每年花费2500万英镑针对儿童和年轻人实施“发现你的才能”计划,培养个体创意。秦淮区要全力建设创新驱动发展高地,不仅仅是引进几名“”专家,培养几名“321”人才,而是需要大量的创意创新人才。在这类人才的培训、教育上就尤显不足。全区81家民办非学历机构中,以创意为特色宣传点的只有1家,开设创意教育课程的也为数不多。创意理念的落后、创意素养教育的缺失、创意人才的短缺与创新驱动发展高地的打造不相适应,以创意价值增值的核心产业增加动力和潜力不足,影响发展后劲。(2)办学不规范行为屡有出现,办学水平和质量亟待提高。部分民办学校以就业和经济利益驱动为目的,不申请、不注册,想办就办,想停就停,我行我素,擅自办校或设立分校,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一些民办教育机构不熟悉教学规律,缺少一支稳定的、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教师以兼职居多,任课教师流动性大,责任意识不强,学校随意解聘和教师随时辞职的现象较多,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部分机构缺少现代管理理念和手段,教学管理工作水平不够高,教学效果和质量监控机制也没有完全建立,与学生需求相差较大。多数机构财务管理还要进一步民主公开,加强监管。

(3)品牌数量不多,尤其是国内外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不多。虽然秦淮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数量上排南京市第一位,但整体上优势不足。民办教育的发展具有动态性,近几年优胜劣汰在加速,民办学校中,一部分形成强势品牌,一部分生存状况良好,一部分规模日益萎缩,一部分自动关闭转让,一部分依法责令停办,还有一些民办学校尚未树立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影响行业声誉。

3.政府部门对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不够有力

(1)对民办教育法制建设的“缺位”。民办教育的法制建设、发展规划、标准制定和信息服务等方面,本应是政府部门职责范围之事,目前不少环节还存在缺位现象,亟待改进和加强。秦淮区目前尚未形成民办教育发展的专门规划,仅停留在安排招生计划、科室计划的层面上,对民办教育的发展模式、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发展重点以及布局和规模、公办和民办教育资源如何优化配置等问题尚缺乏系统的研究。

(2)对民办教育行政管理的“错位”。目前,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分别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政府部门审批管理,没有一个统筹协调的机构,往往造成多头管理或多头失控的现象。区教育局设立的职社科只是属于教育部门的职能部门,它没有被赋予协调政府其他部门对民办教育进行管理的权力,对于某些民办学校尤其是一些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不规范办学乃至违规违法办学行为,相关部门则缺少行之有效的规制办法,监管与处置都不够有力。

(3)对民办教育政策落实的“ 不到位”。虽然省市出台了不少对民办教育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但由于可操作性不强,许多好的扶持措施、优惠政策难以真正落实到实处。比如,民办学校在表彰奖励、教师职称评审、资格认定、人事关系流转等社会优待方面还没有依法落实相应的权益,享受应有的待遇。

四、民办教育发展的对策思路在改善发展环境和加强自身建设方面,民办教育都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需承担起新的使命,通过实践来证明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1.发展思路

秦淮区民办教育应坚持“分类扶持、提升质量、多元发展、依法管理”的发展思路,研究先进的民办教育发展模式,规范与发展并重,管理与服务并行,诚信与质量并举,突出民办教育的特色和可选择性,建立一个政府指导管理,学校自主管理,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比较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信息咨询服务体系、评价督导体系,努力把民办教育做大、做强、做优,让民办教育成为秦淮教育新的增长点,为“三中心、一高地”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发展目标

制定全区民办教育振兴发展三年规划,重点发展特色优势领域;建立健全信息咨询服务体系、评价督导体系,创新人才政策环境,构筑人才高地;加强品牌建设,提高综合实力,推动民办教育产业化、集团化,占据发展制高点,着力打造一批省市级领军学校,构建民办教育发展现代体系。

3.发展对策

(1)突出规模质量,进一步提升民办教育水平。一方面,组建民办教育集团,走集团化发展之路。主要途径是:以产权为纽带,将若干小的民办学校合并组建民办教育集团;通过收购、兼并其他民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扩大自己的规模;通过投融资、引入风投机构等,控股其他民办学校或公办学校。只有形成民办教育集团,实现规模效益,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另一方面,关注办学质量提高,走“有特色高水平”之路。民办教育的核心任务是培养人才,民办教育的发展,必须从关注学生数量增长,转变到关注办学质量提高;从追求扩大办学规模,转变到立足学科和队伍建设;从主要争取外部支持,转变到追求形成办学风格。民办教育机构要抓住全区打造“三中心、一高地”的机遇,增强信心,以市场为导向,通过细分市场,找准学校定位,着力打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在学科设置和专业建设上,与同类学校实行错位竞争、差异发展;在师资队伍建设上,把教师的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生涯发展放在重要位置,为教师提供更优厚的待遇,更宽松的环境;在品牌打造上,充分发挥学校自身的特长和优势,创办特色学校,努力开发优质化的教育服务,满足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把握市场竞争的主动权。

(2)突出服务管理,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体系。教育部门实行源头管理,加强服务引导,做到“有了困难帮,有了问题查,有了经验传”,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合作的民办教育服务管理体系。一是加强和改善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和评估,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一法一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基本办学条件设置标准,把好审批关;

第4篇: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税务 教育行业 税收管理 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

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

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有应纳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规定,各普通高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各普通高校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收取代收费用时向学生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务收款收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005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对不征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第5篇: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第6篇: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教育培训产业;政策环境;利与弊

中图分类号: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一、教育培训产业支持政策框架

教育培训产业是绿色环保的新兴产业,投入少、回报高,非常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和人才强国战略的要求。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支持教育培训产业的发展。具体支持政策可以从以下框架的几个方面得以说明。

(一)宏观层面的支持

法律规定,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努力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

(二)办学体制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鼓励公办职业学校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积极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推动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

(三)财政和经费方面的支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规划纲要》指出: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也可以采取经费资助的方式,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四)税收优惠方面的支持

法律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如果从事教育培训产业的机构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那么它将可以在规定年限内享受15%的优惠税率,不同地方政府还将对该类机构采取“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等优惠税收政策(例如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园)。也就是说,教育培训产业最低可享受7.5%的优惠税率。

(五)师资建设方面的支持

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法律地位平等,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设施服务方面的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教育建设投资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对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此外,政府要构建先进、高效、实用的数字化教育基础设施,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

(七)监督管理方面的支持

法律要求各级政府明确教育管理责任,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教育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八)对外交流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吸引境外知名学校、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企业,合作设立教育机构、研究机构或项目。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提高我国教育国际化水平和教育的国际影响力。

二、当前教育培训产业政策弊端

虽然国家对教育培训产业给予诸多政策支持,但结合实际情况而言,教育培训产业仍面临较多障碍。以新东方为例,越来越多的教育培训企业选择在海外上市,这与国内市场面临的政策环境不无关系。现有政策环境的不利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难以成为上市主体,融资困难

《民办教育促进法暂行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这说明大多数教育培训企业属于非企业法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在遭遇资金困境时,其校舍、固定资产等均不能进行抵押贷款,融资遭遇瓶颈。此外,法律还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这两点决定了教育培训企业难以成为上市主体,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融资。

(二)教育培训产业税收法律障碍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教育培训产业税收优惠的具体法律条款,这给企业造成了一种不确定性。与公办教育相比,现行法律对教育培训企业存在不公:企业需比公办教育多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这加剧了教育培训企业与公办教育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三)监管存在盲区,缺少具体处罚措施

法律对教育培训产业监管的内容不够完善,监管缺乏统一标准,部门间管理范围不明确,存在盲区。此外,管理中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对资金、场地、设备等方面要求严格,但对教育质量、招生方式、师资来源等方面缺乏监管,致使教育培训市场良莠不齐。另一方面,法律没有规定关于企业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对违法企业缺少震慑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M].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

第7篇: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范文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一是制定方案,统筹推进。印发《县关于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行动活动方案》,县教育局成立治理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安排,协调推进治理全县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行动,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亲自调度,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二是营造氛围,加强教育。召开全县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治理专项部署会、推进会和师德师风主题教育动员会、推进会等,营造有偿家教治理工作浓厚氛围,各校通过组织教职工集体学习、集体宣誓等方式,积极引导广大在职教师自觉抵制有偿家教行为。三是专项治理,强化考核。每年组织开展有偿家教专项治理行动,全体教职工开展自查自纠、签署拒绝有偿家教承诺书。修订完善《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考核办法》,每学年组织开展师德师风考核,把有偿家教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向社会公布有偿家教治理工作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跟踪督查。近两年来,未发生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行为。四是弘扬激励,建立机制。通过宣传树立师德典型和示范引导,激励和引导广大教师自觉杜绝有偿家教。贯彻《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做新时代好教师的实施办法》,制定实施《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不断完善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落实有偿家教治理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偿家教治理工作长效机制。

(二)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一是严格审批年检制度。针对全县培训机构数量不断增加,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及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对申报提交材料审核通过的民办培训机构,经验收评估合格,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目前,全县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18所,其中,城区17所,镇1所。二是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年检机制。制定《县校外培训机构年检考核细则》,每年对发证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年检,确定等次,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并通报全县,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建立校外培训黑白名单制度。将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培训内容、师资力量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截止目前,全县公开白名单18所,黑名单2所。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建立完善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治理和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第8篇: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范文

论文关键词:成人教育培训;问题;对策

近几年来,我国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巨大的培训产业。据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9年全国职业技术培训机构15.31万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812所,其他民办培训机构19395所。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发展,完善了国家教育体系,提高了劳动者素质,推动了学习型社会建设。但是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的成因,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以利于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健康发展。

一、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秩序不够规范

由于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利润丰厚,吸引众多投资者投资教育培训行业,培训机构迅速增加,导致教育培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竞争激烈的条件下,发生了以争夺生源为目的的市场失范行为。首先,以虚假广告为代表的欺骗行为严重。一些培训机构以虚假承诺吸引学员,大街小巷宣传招生,闹市街头分发培训简章。其次,过度竞争,价格战愈打愈烈。培训价格竞争的白热化,导致一部分中小培训机构在教学质量上大打折扣。再次,部分培训领域存在垄断和暴利现象。这些培训机构独占了本领域的职业资格认证权和相关培训资源,成为垄断性的培训服务提供者,从而获得了大量的垄断利润,严重影响了培训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培训机构参差不齐

当前,我国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发展迅速,据有关媒体介绍中国有培训机构7万多家,培训从业人员达100多万人。在众多的培训机构中,确实有一批办学规模大、社会信誉好的培训机构,如北京的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北大青鸟等已成为著名的品牌教育机构。这些培训机构不仅为各层次、各年龄段居民转换职业、拓展知识、提高素质提供了学习的环境和条件,而且在迈向学习化社会和逐步形成终身教育体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因为现在成立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门槛很低,给成立培训机构开了方便之门,三两个人甚至一个人也可成立一家培训机构。目前的7万多家培训机构,大都规模较小。有些培训机构以小型作坊式经营,从业人员少则几人,多则十几人,既没有规范的管理,也没有能力吸引或聘请到高水平的培训师,缺乏研发力量和自身特色的课程,极其缺乏竞争力,在培训市场中随时都会因生源枯竭而被淘汰。

(三)师资力量严重缺乏

随着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迅猛发展,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严重缺乏。教育培训对培训者个人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不仅要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还必须掌握高超的授课技巧。然而,当前许多培训机构十分缺乏既有丰富培训经验、了解培训需求,又具有专业度高、研发能力强的教师。有些培训机构甚至没有教师,只起招生和中介作用,从社会上或客户那里得到了培训需求,组织到生源后,临时聘请几个教师,教师通常上课时来,下课就走,当培训结束,拿到酬金后,就跟培训机构没有关系了。

(四)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培训质量不高是当前社会成人教育培训非常突出的问题,有些培训机构只注重招生数量,而忽视或不注重教学资金的投入和教学条件的改善;有的教学达不到学时要求,偷工减料,不能保证学员的实习时间和实习内容;有些培训机构只看重暂时利益,不重视教学质量。“一锤子买卖”现象严重;有些培训机构既没有标准化教材、课件,又没有正规教师,更没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实验设备;甚至极少数培训机构只有一个教师、一间房子、一本教材就开始培训。

(五)培训收费过于虚高

为了满足社会需求,社会培训机构竞相开办了各类培训班,受到求学者的欢迎,人们报名参加培训极其踊跃。这本是一件好事,但是一些培训机构认为是一个赚钱的大好时机,于是,违反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培训费用一涨再涨,违规收费的乱收费现象、谋取暴利的利润最大化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存在扩大趋势。如公务员考试培训有几千元的“面试保过班”、有万元的“面试特训班”,考研培训动辄标价万元的“高端辅导班”。甚至有少数国内知名的培训机构也打着高端培训的旗帜,高级专家讲课的幌子,收费高得离奇,完全不履行教育培训产业准公益性的责任。

二、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缺少国家法律支撑

成人教育培训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人教育法虽经千呼万唤,但至今尚未出台。尽管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先后颁发了有关成人教育培训的政策规定,而且这些政策规定对成人教育培训的发展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就成人教育培训的法治环境来说,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从国家层面缺乏一部成人教育培训的专门法律来规范教育培训行为。当前,成人教育培训政策规定多为部门性或地方性的,部门和区域特性较强,全国统管性较弱。二是这些政策规定多是鼓励性政策原则,几乎不涉及强制性手段,对成人教育培训明显缺乏具体有效的保障机制和惩戒措施。在成人教育培训没有国家法律支撑的条件下,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成人教育规定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势必大打折扣,不仅影响政府、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和公民个人的重视程度,在贯彻过程中也比不上国家法律的执行力度,在追究违反规定的责任时更缺乏刚性和硬度。

(二)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多头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社会力量办学机构除了接受教育部门宏观管理,经营性的培训机构要由工商部门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并管理,公益性的培训机构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事业单位性质的培训机构由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登记管理。综观办学审批机关和执照核发机关就可以看出,政府有多个部门在负责管理教育培训机构,这种多头管理现象,必然导致部门相互推诿,办学资格一审了之,营业执照一发了之,两张皮运作,管理规范和管理制度不能统一,最终形成无人管理或管理松懈的局面。 转贴于

(三)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一段时间以来,成人教育培训常常被人误解为不正规教育,究其原因,除了教育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与成人教育培训自身专业特色不够、专业化程度不高有密切关系。有些培训机构没有一支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培训教师大多是半路出家,临时聘请,一般不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基础,而对培训教师进行培训的机构很少,导致专业培训师严重匱乏。有些培训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性不强,甚至没有专业,大多承担招生、教学组织、后勤服务等管理工作,对市场运作和商业策略缺乏足够的经验和知识。我国对教育培训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培训市场的研究还未引起教育部门的充分重视,目前内地尚无大学开设培训师专业,师范大学也只开设了教育经济学专业。研究教育培训市场化问题的学者专家寥寥无几,专业研究人才稀少,教育培训市场理论体系难以快速建立起来。因此,我国社会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不高,核心竞争能力较弱。

(四)政府投入不足

成人教育培训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在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在财政上应该担负更大的责任。早在1987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中就明确规定,在国家财政预算中列出成人教育科目,在地方财政中把成人教育列入预算。《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每年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继续教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并可以根据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从中可以看出,成人教育培训的经费应该来自三个方面:政府、单位和个人,而现实情况是政府对成人教育培训的投入严重不足。实施成人教育培训的机构大多没有从政府获得拨款和资助,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完全依靠收费维持运转。虽然职业培训定点单位表面上能够获得一些资助,但实际上这种资助是对学员学费减免的补贴,培训机构并未得到额外的资助。很多行业部门举办成人教育培训,也很少从行业管理部门获得资助。这样不仅加重了学员的负担,而且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也难以改善,培训质量当然很难保证。长期以来,学员承担的教育培训成本过重,使下岗待业、家庭困难的学员望而却步,失去很多培训机会。

(五)行业监管不力

首先,政府对社会培训行业缺乏有效监管。由于我国尚未颁布针对培训行业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对整个培训行业缺乏整体规划,相关的专门政策和标准也不够系统,部分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对成人教育培训的发展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对培训行业研究不多,缺乏管理经验,导致政府管理缺位,监管不力或疏于监管。培训机构到底应该由谁来管?工商部门和教育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据由,教育部目前正组织研究制定教育培训服务的国家标准,计划对各种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定期公布评估结果。其次,由于政府统一管理的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各部门在实施管理过程中缺乏协调,造成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各管一摊,管理的统一性和科学性较差。再次,由于各行业协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和行业规则的职能还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在混乱的市场环境面前显得“力量单薄”,难以促成行业规则的形成,导致成人教育培训的行业标准与规范尚未建立。

三、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加快立法进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加快继续教育法制建设。继续教育法规是发展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重要保障,依法治教是各级政府管理和监控成人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手段,因此,尽快制定和颁布继续教育方面的法律是发展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当务之急。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使我国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管理体制得以理顺与完善,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广大公民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成人教育培训的办学经费,使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尽快进人有法可依的轨道。

(二)理顺管理体制。要建立通畅和高效的管理体制,首先要解决目前多头管理、却又存在管理缺位的问题。成人教育培训的管理权力应该进行调整并相对集中。在教育系统内部仍应该成立一个管理成人教育培训的机构。《教育规划纲要》把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统一归到继续教育范畴,可以在教育行部门设立专门机构,统筹管理继续教育工作。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继续教育的地位,也有利于继续教育的发展,而且有利于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现在成人教育培训机构遍地开花,但是主管部门政出多门,要想统起来十分困难,这就需要不同部门之间相互沟通与合作。因此,《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政府成立跨部门的继续教育协调机构,统筹指导继续教育的发展;将继续教育纳入区域、行业总体发展规划;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负责制定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组织实施办法。只有按照《纲要》的要求,才能理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的管理体制,从而保证成人教育培训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队伍建设。一是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要广辟渠道,科学聘任,充实和稳定师资队伍,既要有自己的专职教师,又要充分利用高校的师资,还可以聘请社会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教师,这样才能满足多样化的教育需求。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还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师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素质。二是要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是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者,管理人员无时无刻不在展示着培训机构的风貌。其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代表了培训机构的形象。作为成人教育培训管理人员,首先是一名教育工作者,要按照教育教学规律、按照成人教育培训的性质和特点从事管理工作;成人教育培训管理人员还要增强服务意识,做到以人为本,用爱心、热心和公心热情为学员、为教师服务,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

第9篇: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职业培训;办学模式;创新

近年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立足市场,灵活办学,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民办职校在快速发展中逐渐暴露出不少问题,如果不及时进行纠正,必将影响职业教育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如何让民办职业培训真正体现出它的价值所在,尽情发挥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功能,是职业培训人士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文以太原市为例,就相关问题进行探究。

1 民办职业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根据我们调查了解,当前太原市民办职业培训存在的问题具有普遍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是民办职业教育培训力量尚处在初期阶段,没有形成有力的约束体系和促进机制。第二是生源市场开发不足,数量严重短缺,质量参差不齐,特别是在“国家中职学校可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影响下,更多的民办培训机构面临着生源不足,成为制约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硬约束。第三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陈旧老化、“软件”落后于现实发展。好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公和校舍是租用长期闲置的地方,这在电脑培训方面最为突出,有些只有一间房几台电脑就开张。同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还缺乏稳定的师资队伍、管理团队和科学规范的管理方法,大有拼凑糊弄之嫌。第四是办学理念陈旧,没有认识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职业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短期行为严重,没有积极培养市场、适应市场,而是简单地盲目跟从市场。办学起点不高,很少在研究国家职业教育政策上下工夫,未能形成良性竞争之势。有的民办培训学校招不来学生,却拼命在广告上下工夫,每年大量的资金用于宣传,效果一般。

系统分析太原市民办职业教育培训当前所面临的问题,其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教育理念的问题,在对民办职业教育认识上出现偏差。在不少人的思想观念中,只认准普通的全日制教育才是“正式”教育,职业教育只不过是考大学无望的人的无奈选择。相当多的人还没认识到职业教育相对于全日制教育来说,是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更直接、更密切的一块,它担负着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各行各业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的职能。其次是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在实践中自身的原因,从教育培训的设施、师资队伍、管理水平到培训质量都不尽如人意。有的学校师资是生拼硬凑,管理没有制度,队伍松散,导致培训质量没保障;有的培训机构不择手段,唯利是图,设置没有审批就非法办学,在社会造成极坏的影响。

2 着力培育学校核心竞争力

面对职业培训市场混乱割据的局面,尤其是在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基本处于“同质化”的情况下,怎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保持可持续的生存与发展,提高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可以说是制胜法宝。市场上好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人数多,主要靠学生口碑宣传其过硬的教学质量、规范的学生管理和满意的就业安置。

2.1 凝练学校管理团队的文化价值观

学校文化是指学校信奉并付诸实践的价值理念。全体教职员工要有共同信奉的价值理念,并能将理念付诸行动。良好的学校品牌应体现如下价值理念:经营性的价值理念如诚信、比较优势、危机意识、开拓创新。管理性的价值理念如质量与效益、团队合作、人性化、效率优先等。还有最重要的教育活动中的价值理念如以人为本、公平等。学校只有拥有了属于全体教职员工的共同价值理念,正是有精神追求,学校才有一种张力,有无所不在、生生不息的“场”,深刻地影响学校的发展。

学校的发展、学校的文化气息和价值追求是由领头人的梦想和价值观决定的。这个领头人可能是校长,正如陶行知先生所说校长是一个学校的灵魂,当然也可能是一个管理团队。领头人决定了学校的办学理念和教育服务理念。并且领头人的价值选择也决定了这个团队的用人标准,用人又影响学校的发展。

2.2 提升优势专业,打造品牌

品牌是学校的生命和核心,是培训学校在竞争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保证。当家长满怀期待要给孩子选择一个好培训机构时,当一个年轻人对未来充满成功梦想要为自己选择一个培训机构充电时,走到街上、打开网络,能接触到多家培训学校,都说自己很好,那一刻,怎么辨别哪些是可靠的?要踏入哪个门?权威机构研究证实,人们搜寻、加工和评估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社会、家长和学生在选择教育服务时,一般都会为降低风险而选择有品牌的学校。新浪网在2007年进行过一次调查,人们在选择培训机构的考虑因素中,85.24%被访者认为“机构品牌最重要”。为此,学校要打破过去办学的“小而全”的办学思路,充分利用自身机制活、决策快的优势,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教学,下手快而稳,选择专业精而准,要使自己的特色成为品牌,做精、做特、做强,给学生提供好的就业出路。

2.3 规范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

教学质量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忠诚度,是学校的生命线。这需要学校建立以学员为对象,以学校内部运营的整个服务过程的组织构成和制度构成来保证。从开始的宣传和咨询解答,到教学管理和实施、学员日常服务等几方面,怎么增加学员满意度?怎么建立忠诚度?课程是否体现了学术要求?提供课程产品的过程和结果是否达到预定目标高度,是否受学生欢迎?这需要有效的学员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学校的质量提升和品牌打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于内部的劳动人事管理、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后勤管理、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财产管理等方面到底存在什么问题,在教学环境方面比如通过硬件上的跟进,提高和改进学校服务规模和服务技术等,另外还有品牌的延伸、品牌联手等,涉及品牌锻造的不同方面。但家长和孩子的需要是在变化中,行业也在变化中,这意味着我们要多多体悟民办培训行业的本质,需要主动研究实现顾客满意最大化的新方法和途径,树立学校良好的品牌形象,内外兼修、整合营销,最后通过教学质量的提高、通过学员和家长服务的忠诚度提高,不断提升培训学校的影响力,走向辉煌。

3 积极赢得企业、学员和政府认同

3.1 要充分运用国家有关部门培训政策,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人社部等六部门印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中指出要统筹抓好各类人员培训,各有关部门有专项的培训计划。如政府扶贫培训、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创业培训等,为学校争取发展机会。在政府主导下,采取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优化环境的积极措施,对规模接近要求的积极引导扶持,同时,倡导诚信办学,为规范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3.2 以就业为导向,赢得学员和企业的社会认同

我国现阶段的职业技能培训,针对的目标人群多是农村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业户口的学生,还有部分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市场需求方的主要目的是学得一技之长,尽快实现就业,取得收入,摆脱目前困境。他们最关心的是成本收益比较,即现在交多少学费,未来能挣多少钱。按照这样的要求,对照国家现行政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与中职生相比,明显处于劣势,拿不到国家的相关补助,使不少人即便进了学校门,最后又流失掉,生源大打折扣。但民办培训学校有着自己的优势,随专业发展需要不断更新培训内容,民办学校师资配备较灵活,内部激励机制强,订单培训、定岗培训、定向培训等与就业紧密联系的培训形式多样化着力提升职业培训的吸引力。

此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还要同公办学校加强交流,取长补短。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重点是突出办学特色,提高培训质量。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近期国务院又出台了《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在新机遇和挑战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充分发挥其优势,以就业为导向,在专业技能人才培养方面是大有作为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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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涛.人力资源经理卓越工作手册[M].中国商业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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