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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民办学校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民办学校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一、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日常监督管理。

1、强化监督检查。春期开学伊始,我办对66所区教育局直管校(园)饮食、饮水卫生安全、学生宿舍管理及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学校提出了整改意见。3月3日至3月7日,与卫生执法大队联合对农村16个乡镇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卫生执法大检查,此次共检查了16个乡镇36所中小学校和14所幼儿园的食品卫生安全及传染病防治;3月11日—3月13日,针对民办幼儿园管理存在的严峻问题,对城区12所民办园进行“双饮”检查,并对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拟订解决办法,要求民办校(园)卫生安全实行季度自查报告制度;4月18日至5月下旬,对全区94所民办幼儿园、7所厂办园及10所乡镇幼儿园的饮食、饮水卫生、消防安全进行全面督查,对17所民办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全面开展后勤安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5月中旬至6月,对我区八个乡镇自备水源进行化验,对部分整改或新打的水井进行复查验收,进一步巩固与提高整改成果,树立典型,突出亮点。

2、实行学校食品卫生量化考评制度。根据*市教育局及卫生部门的相关要求,对我区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实行量化监督检查,制定《*区教育局学校(幼儿园)食堂“标准化建设”基本要求》及《*区教育局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基本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建设及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3、加强高考、中考期间学校卫生安全督查。

为了加强区属高考、中考考试点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确保我区高考、中考顺利进行,我办对设有考点的学校提出卫生管理要求,采取学校制定应急预案,公示食谱等形式,安排专人对各考点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与传染病防治实行全程监控。

二、注重对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培训。

为更好地促进我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建设,提高食品卫生管理水平,我区学校食堂实行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两证”上岗制度(健康证、培训合格证。)今年2月22日,教育、卫生联合对城区8个街道所属校园进行卫生安全工作培训,有110名校园长参加了此次培训会。3月1日—3月2日,我办组织农村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从业人员270人到区疾控中心进行健康体检和培训。通过培训和测试,从业人员认真履行好自己岗位职责的意识更强了,食品卫生专业知识提高了,使学校食堂的管理水平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三、强化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

为加强民办学校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管理,我办于今年3月11日—3月13日,对城区12所民办园进行“双饮”检查,针对民办幼儿园在管理方面存在的严峻问题,如何开展下一步工作进行认真分析,拟订出相关工作制度,要求民办校(园)卫生安全实行季度自查报告制度;4月18日至5月下旬,对全区94所民办幼儿园、7所厂办园及10所乡镇幼儿园的饮食、饮水卫生、消防安全进行全面督查,对17所民办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全面开展安全检查。主要检查了食品留样,采购索证、餐具消毒、食谱是否公示、食品卫生管理日志、原材料出入库登记等六项,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学校、幼儿园发出了整改通知。

四、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今年,我办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精神,要求每一位工作人员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做到“安全工作无小事”,对学校后勤安全实行“标准化建设、精细化管理”,受到兄弟县的关注。今年4月8日,高县教育局在分管局长的带领下,一行8人参观了我区学生宿舍建设与管理,同时还参观了农村学校饮用水工程;4月25日,屏山县教育局带领20余名校长到李庄镇兴中小学、关圣小学参观蒸饭建设及饮用水工程;5月12日上午,高县教育局校长培训班一行30余人参观了我区邱场中心学校、同兴小学的后勤安全管理,这些兄弟县对我区的“双饮”安全管理及学生宿舍建设与管理给予高度评价,同时也鞭策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更加努力与敬业,方能达到“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

五、加强学生宿舍管理。

学生宿舍管理直接关系到校风建设,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了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我办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拟订了详实可行的住校生管理工作计划,根据《学生宿舍管理资料装档要求》规范了资料收集工作。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区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水平,今年3月份,我办制定了《*区学校“星级学生公寓”评比标准》。今年,我办继续实行联系人负责制度,对有学生宿舍的的学校管理实行分片包干,责任落实到人,对住校生多的重点监控学校间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等制度,同时,明确了有住校生的学校实行安全自查季报告制度。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的同时,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督查力度,特别注重对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培训。

六、切实加强校办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校办企业产值、利润在去年的基础上约有下降。截止今年5月,全区校办企业已完成销售产值281万元,上缴税金14.5万元,完成销售利润10.6万元。具体开展工作:

1、年初制定了20*年校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并继续实行企业联系人制度,做到责任到人、分工明确。加大了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检查力度。上半年综合性安全检查二次,财务检查二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检查1次,上半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健全组织,制定措施,落实制度。各校办企业成立了以企业法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意见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校办企业实行安全管理责任金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应急预案。今年3月26、27日,我办对校办企业进行安全检查,3月28日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企业法人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规范企业与员工签定用工合同;

第2篇:民办学校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民办高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民办高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建设是学校校园安全管理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高校校园安全管理的基本特征,又有民办高校的独特性和特殊性,在社会改革过程中还兼有社会、企业的文化影子。高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是校园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构建和谐校园、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

民办高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应该以民办高校这个环境为基础,以本校的大学生为主体,以学生宿舍安全管理为内涵,这主要包括学生宿舍管理的制定、文化、物质和精神在内的一种综合性安全管理。它直接关系到学校和谐校园文化建设水平和校园安全的构建成败。

1 民办高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的内涵

民办高等院校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重于高等应用型人才培养,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目前为止,我国民办高等院校有698所[1],其中民办本科院校98所,独立院校287所,民办高职高专313所,从中可知,大部分的民办高等教育举办四年制本科教育,有一部分进行高职高专技术应用型教育;总而言之,民办高等教育在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层次中还是比较低,社会的认可度也不是很高。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就是把宿舍打造成为学生的安全港湾,有助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是以一定的部门、一定的规章制度和学生管理员,在宿舍对学生学习、生活等活动进行的安全管理,为大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提供基本服务和保障。它在民办高校整个管理体制之下,具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管理,管理的目的与本质必须与民办高校管理保持一致。

2 目前民办高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民办高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跟不上民办高校发展需求,在实际操控中不适宜学生思想特点,内容设计上没有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现实社会有点脱节,经常出现问题,在制度检查和考核上有点死板,不能有效的结合当前现代民办高校学生的思想特点,缺乏一定人性化,导致在工作落实的过程中出现缺乏操作性。

2.2 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到到位

学生的安全教育是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的重要前提,是民办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期民办高校校园中,要树立安全是第一的理念,特别是民办高校大学生的安全教育问题不能忽视,在安全教育过程中不能流于形式,寄望搞一次安全教育活动来提升大学生的安全常识和处理突发事件能力,搞点宣传标语、活动宣传、发放一下安全教育传单,是完全不够的。在学生宿舍安全教育方面,活动形式单一,缺乏安全教育文化内涵,缺乏长效教育机制,没有形成一种安全教育体系,其教育效果好不好大家心知肚明。

2.3 学校周边环境缺乏有效治理

随着社会化商业活动餐饮、食品上门服务不断地深入学生宿舍,给学生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带来不少问题。一些关于安全问题时有发生,比如偷盗事件、打架事件、酗酒等等。另外就是学校周边环境的影响,比如网吧、小旅社、夜宵摊,酒吧等娱乐服务场所,尤其是违规经营的网吧、酒吧,对当代大学生的身心健康产生很大的影响。还有就是校园周边的出租屋吸引了不少学生居住,这些地方管理薄弱,安全隐患更多,等等[2]。

3 民办高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措施

3.1 完善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把“以人为本”作为民办高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的前提,围绕激发和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建立有效的学生宿舍安全管理机制,以开展读书育人为目标,来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实现学校和学生双赢。所以在制定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时,要结合民办高校学生思想特征和学校发展状况。在制定内容上要充分结合学校、学生的实际情况,以人性化为前提,以原则为辅助管理手段。在制度落实上,必须严格地认真执行,从管理者开始,必须认真的了解制度规定的相关内容,只有在自己熟悉的情况下才能有效的教育学生。从学生入校开始,就必须开展针对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将制度学习落实到每一个宿舍,每一个学生,每一个宿舍管理者,学生干部,每位执行者和监督者上。为了保障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一是针对学生的考核检查,这有利于学生实现自我管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明确相关安全检查条款。特别是班级辅导员下寝室时,要与学生认真沟通交流,用实际爱心,责任心感化学生接受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从而,提升宿舍安全管理效果。

3.2 构建学生宿舍安全教育体系

民办高校的学生宿舍安全教育不是能通过一次会议、一次讲座、一次活动能解决的,也不是某个人,某个部门的事情,而是需要全校师生通力合作,才能完成的,因此,在学生宿舍安全教育上,要形成学生宿舍安全教育体系。只有安全意识教育及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到位,才能使安全教育普及到每个学生。所以,管理者及教育工作者必须有意识和责任,只有在严格落实管理,责任明确到人,不留任何缝隙的情况下,提升学生宿舍安全教育效果。

另外,在构建和谐校园的同时,要充分利用校园活动、校园环境、校园文化等进行学生宿舍安全教育,通常可以开展“学生宿舍文化节”、“党员文明宿舍评选”、“学生寝室创意大赛”等等系列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也加强了学生与学生之间、宿舍与宿舍之间的沟通交流,从而增强了学生之间的凝聚力[3]。

3.3 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是为了降低损失,开展有序、迅速而有效地应急行动,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在风险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预先设置的有关计划或方案[4]。学校是否能有效的处理突发事件,跟前期预防是离不开的,做好前期预防必须完善事件的预知、防止、戒备和警报等相关的机构管理制度。要加强安全工作联络点建设,该联络点主要由学生宿舍各个安全管理部门(保卫处、宿管服务中心)组成,对安全联络点进行必要的制定化管理,实行实名制,分片区化管理,在联络点上必须公布联络点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和照片,将校园的安全防范、治安管理和安全教育进行有机结合,着力完善安全联络点的建设。

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的关键就是要做好对事件未来要发生的妥善安排,只有做好突发事件的早期预防,才能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另外,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要确保信息沟通畅通,加强信息管制,明确信息的责任制度,部门的第一负责人要履行其职责,及时向学生和社会公布准确的信息,避免在信息传递过程产生偏差,导致事件发展不利。

4 结束

在民办高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中,安全稳定是第一,该工作做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也关系到民办高校的稳定,关系到民办高校的改革发展,所以,民办高校必须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管理教育工作,这样才能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生活场所。

【参考文献】

[1]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网[DB/OL].http://.cn/benkeyuanxiao.aspx?ch=4. .2016-10-18.

[2]路润凯,段万春,田存刚.论高校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管理[J].网络财富,2010(11):64-67

第3篇:民办学校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一、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形式发展民办教育

(一)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职业技术教育及其他特长素质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鼓励境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我市民办教育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对市外资金投资我市民办教育的项目,享受我市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三)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在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可以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的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

(四)民办教育以发展非义务教育为重点,努力扩充优质教育资源。在全市示范性幼儿园、示范性高中和示范性职业学校建设中,重点扶持发展一批民办学校成为全市示范性学校(幼儿园),支持一批民办职业学校的实训基地、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和专业带头人等重点项目建设,引导形成一批规模适度、质量优良、特色鲜明、资源优质的民办学校,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五)禁止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

二、认真落实国家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

(一)依法保护民办教育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实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对民办学校应当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办理验资、过户等手续。民办学校其他出资者向学校的出资,由学校向其开具引资凭证,依法享受权益、承担义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其他出资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收费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帐,并依法享受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对学校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民办学校在留足学校发展基金后,举办者、其他出资者可以从年度净收益中取得合理回报。

(二)严格执行民办学校收费许可制度。学前教育和非学历培训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办学机构自行确定,报县区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根据各类学校(专业)办学成本、发展建设基金和略有节余的原则,由市物价局商市教育局按照“核定上限,下浮自主”的办法,统一发文,规范监管。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由县物价局商县教育局核定。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按照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不得擅自变更,不得中途变相收费。物价部门除收取许可证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三)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民办学校用地和新建、扩建项目报建立项、税费优惠、用水用电、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公益事业建设的有关规定,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兴办民办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取得的教育用地改作其它用地的,国土管理部门有权收回。

(四)落实民办学校办学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学生勤工俭学取得的收入,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或者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社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除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规定的公办学校所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五)鼓励金融机构对民办学校实行信用贷款。各级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为民办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信贷扶持。

(六)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民办学校健康发展。从年起,市财政在教育事业经费之外,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万元,并随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鼓励社会向民办学校捐资,或者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资金支持民办教育。

(七)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一是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公办学校教师经批准到民办学校任教,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原有教师身份保持不变,退休后按公办学校退休教师相关政策执行,连续计算工龄。二是民办学校教师如果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在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学校教师可以参加公办学校的公开招聘,一经录用,工龄、教龄连续计算。三是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四是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科研立项、表彰奖励、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一管理。五是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由教育部门管理。

(八)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招生自。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纳入当地招生计划,统筹安排。民办学校享有招生自,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可以跨县区招生,县区要大力支持,不得设置障碍。严禁生源学校有关人员向民办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劳务费。

(九)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入学、升级、留级、休学、转学、纪律处分等,与公办学校一样严格管理,并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学生转学必须经学籍管理部门批准,才能办理转学手续。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也要按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民办学校的学生考试、升学、就业、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助学贷款、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以及运动会、文艺汇演和各类知识、能力竞赛等活动方面,给予民办学校的学生同等机会和待遇。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民办学校要按照省政府要求,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以上的经费,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受教育者入学后提出退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受教育者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十)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级政府要协调各部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协调教育、公安、交通、城建、卫生、工商、文化和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严厉打击干扰民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涉校案件,维护学校周边安全。要严厉打击非法办学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办学人员。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民办学校的各种罚款一律上交财政,作为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对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及其他非法增加负担的行为,民办学校有权抵制,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正面宣传,及时推介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和招生信息。凡擅自刊发违反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各种招生简章、广告、信息者,要追究该媒体领导者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加快教育强市、教育强县的重要措施来抓,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安排部署,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对县区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的评估考核,要将民办教育单列项目指标,并加大评估考核的权重。在教育强县区的督导评估中,要把民办教育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二)落实民办教育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全市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由举办者按条件和程序申报,县区教育部门初审,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审批,按属地原则由县区管理。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审批和管理。实施中级以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并在批准后七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别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国家对其设立审批权限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按属地原则由县区管理。市、县区要认真履行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职责,加强对民办学校的依法规范管理。

(三)严格实行办学准入制度和年检评估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严格把好审批关。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申请设立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必须提供有关材料,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凡是达不到办学标准和要求的,一律不得发放办学许可证。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财务状况、教育质量等进行检查评估。对未经审批的违法违规的民办学校,要及时查处,坚决取缔。对办学水平低下,管理混乱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并可责令暂停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市、县要将检查评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都必须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和校长的职权。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或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必须报送审批机关核准备案。民办学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民办学校变更学校地址或者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外增设教学地点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民办学校要建立和健全学校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诚信建设,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社会监督。

(五)切实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市、县区教育、劳动保障、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变更、处分和大额资金的用途,应当经过学校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进行审计、检查。民办学校应当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混乱或者违规使用办学资金,政府有关部门应责成其纠正,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提高办学风险防范能力。各级政府及安监、教育、卫生、公安、消防、交通、规划建设、文化等部门要将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纳入各自职能的安全监管体系。民办学校要增强安全意识,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为增强民办学校安全和办学风险防范能力,民办学校要积极发动学生自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民办学校、幼儿园向保险机构办理校方责任保险;提倡设立民办学校专项风险资金,比例为学校当年总收入的3%,存入专门帐户。专项风险资金属于民办学校所有,在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挪作它用,只能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的处理。教育部门要将民办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工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学校评价、年检年审考核体系。具体实施办法由教育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4篇:民办学校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快把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重点切实转移到规范管理和提高质量上来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显著成绩,已成为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现有独立设置的各种形式的民办高校13所,另有独立学院20所,在校生总数已占全省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总规模的三分之一。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加快紧缺人才的培养,创新办学体制和办学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民办高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不够规范;投入不足;不少学校法人财产权不落实、财务管理混乱,有的甚至造成校园不稳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等等。对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当前,要把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实。

二、加强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要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始终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加强内部管理,切实保证教育质量。

(一)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民办高校须按法律规定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制订理事会(董事会)章程,规范决策

程序。各民办高校理事长(董事长)、理事(董事)名单以及理事会(董事会)章程须在*年6月底前报省教育厅重新备案,省教育厅据此进行规范管理。民办高校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制订办学章程,实行规范办学。办学章程经理事会(董事会)批准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校(院)长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报省教育厅核准后,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高校在申请校(院)长备案时,要提供校理事会(董事会)会议纪要、填报《校长备案表》、举办者或理事长(董事长)与校长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依据学校章程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等。校(院)长任期原则上为5年,连任或适当延长任期的须重新上报审核备案。

(二)规范招生办学行为。学校要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确需变更办学主体、名称、办学层次和办学地址的,须报审批机关重新批准。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办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举办全日制和成人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招生纳入省年度招生计划,学生须参加当年全省统一组织的招生考试,达到录取分数线,并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择优录取,由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同时经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学籍。对非学历教育学生,民办高校可自行招生,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对学习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必须实行登记备案制,将学生的名单、学习形式、年限、取得学习证书等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后的名单在校内公布。

在每年招生前,学校须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不得。

(三)落实法人财产权。民办高校出资人须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高校要对举办者投入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办学积累等分别登记建账,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学校资产。学校贷款、受赠资产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

民办高校资产须在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已经成立的民办高校,其土地、校舍等资产尚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须在*年12月底前完成过户工作。

(四)规范财务管理。民办高校要依法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须取得会计职业资格证书。要建立健全内部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针对民办教育的实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要根据国家统一的财会制度,就资产管理、成本核算、投资回报、财务监督等制订具体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今后国家出台新的民办高校财会管理规定,从其规定。

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民办高校要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依法组织审计。各高校须接受省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管。

规范收费管理,依法组织办学收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积极推行收费“阳光工程”,加强收费公示工作。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不得收取。民办高校须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须使用合法票据。各项合法收入须存入学校账户,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建立一支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教育教学规律、精通管理业务的管理干部队伍和数量充足、相对稳定、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严格按照专任教师资格制度规定,聘任或安排符合任职条件、具备任职资格的教师承担教学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足配齐辅导员,每个班级还需配备1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班主任。高校要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规定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加强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六)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民办高校要积极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等的安全检查,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等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依法维护校园正常办学秩序,落实安全和稳定工作校(院)长负责制。

三、依法落实扶持政策,为民办高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一如继往地关心和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依法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民办高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依法落实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充分保障出资人的权益,调动出资人持续投资办学的积极性。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教育厅在*年6月底前根据出资人的要求,对民办高校的类别进行界定,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二)建立并完善人事制度。民办高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高校教职工同等的待遇,人事档案由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教师的专业技术资格纳入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范围,参照同级同类公办高校教师的评价聘任办法和有关政策执行。

(三)落实表彰和奖励措施。省市设立专项资金,对在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水平性教育教学重点建设项目的民办高校,原则上享受公办高校同等标准的项目经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人员经费的支出。

四、切实加强对民办高校的领导和监督,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协调发展省级有关部门、民办高校所在地政府要加强交流与合作,建立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自对民办高校的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高校管理工作新格局。

(一)建立省级民办高等教育协调机制。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管理范畴,积极做好服务、管理、监督工作。省教育厅牵头负责民办高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对民办高校财务状况的监管。省工商局牵头负责对违规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依法查处。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对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的依法查处。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重点,加强协调,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二)依法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自*年开始,省里将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民办高校督导专员队伍。督导专员的职责是:监督民办高校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政策文件;引导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向省教育厅报告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具体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专职督导专员由省教育厅按国家的有关要求,考虑学校党务、教学、财务、人事等专业管理需要,原则上从已退居二线或退休、身体健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高校校级领导中聘任。督导专员聘期一般为5年一届。受省教育厅委托,督导专员以督导组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民办高校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专职督导员必要的工作经费,由省教育厅商省财政厅确定。各民办高校的党委书记为兼职督导专员,协助专职督导组开展工作。民办高校的党委书记要进入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全过程参与所在学校规划、人事、财务、基建、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的

(三)实行民办高校年度检查制度。每年12月份,省教育厅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民办高校进行年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政策情况,财务状况,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按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党团组织建设、安全稳定工作、招生办学等情况。具体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

第5篇:民办学校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近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中小学的监管比较注重硬件设施和安全、卫生等底线,对民办中小学的教育质量目前还缺乏一整套监控管理体系,普遍存在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内容不明确、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评价不科学等问题。因此,构建民办中小学教育质量监控管理体系势在必行。石碣镇教办从2008年底开始承担东莞市“十一五”招标课题“民办教育质量监控管理的研究”,在省市专家、领导的指导下,以石碣镇10所民办中小学为阵地,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民办中小学教育质量实施监管,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出台政府文件,实行制度监管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提高民办中小学教育质量,首先要对民办学校实行规范化管理,实行规范管理的基础是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近年来,石碣镇教办对民办中小学的管理,先后制定出台了21项管理制度,对民办中小学的招生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校车管理、财务管理、学生管理、教师管理、教学管理等方方面面作了明确的制度规定,并严格按制度抓好检查落实。对特别重要的、关乎全局的制度,我们以镇政府文件的形式制定并下发。如《石碣镇民办学校(幼儿园)量化考核评估管理办法》,就是以镇政府文件形式,从招生、收费、安全、卫生、计划生育、教师聘用、竞赛获奖、等级学校等12个方面对全镇民办学校、幼儿园实行量化考评管理。这份文件对规范我镇民办学校的管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考评日常工作,实行过程监管

很多地方对民办学校的监管,一般都重视一年一次的年审,加上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布置的专项检查,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管理往往带有随意性,缺乏过程的有效监管。针对这种现状,石碣镇教育办在重视年审和落实上级专项检查的同时,把更多的时间、精力用于对民办学校日常管理的检查和考评。镇教办为此制定了《石碣镇民办学校(幼儿园)日常管理考评表》,主要分四个渠道进行考评:一是对镇教办布置的每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打分;二是镇其它职能部门布置的任务完成情况委托其考评打分;三是镇教办每条线的人员下学校检查必须有考评记录;四是镇教办挂点民办学校人员每周一次必须有监管记录。比如对教师教学常规的检查,镇教办组织人员随机抽查教师的备课情况、作业批改情况,实施推门听课制度,了解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通过集体评课、教研活动进行研讨,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民办学校教师教学水平。实施过程监管,不仅使民办学校的常规管理落到实处,而且完成镇教办和其他职能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的质量明显提高。

三、落实挂点人员,实行定点监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更好地发挥镇教办的服务职能,更及时准确地了解每间民办学校的具体情况,做到上传下达,下情上传,促进镇教办与民办学校之间的及时联系与有效沟通,督促民办学校实行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民办学校解决实际困难,石碣镇教办制定了《石碣镇教办工作人员与民办学校挂钩联系制度》,规定教办工作人员每人必须挂钩联系一所民办学校,明确挂钩人员的职责,要求每周不少于一次到学校检查工作,提供服务,了解并协助指导学校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对学校自身无力解决的困难和重大问题,提交镇教办领导和镇分管领导研究处理。教办工作人员对学校工作的监管、服务,包括学校行政管理、教学业务管理、教研科研、财务后勤管理、安全工作、卫生工作、家庭教育、投诉等各方面,镇教办每学期组织一次对教办工作人员挂钩联系学校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并把考评成绩与评先评优和绩效工资等挂钩。由于有一名教办干部常年挂点学校,每周至少一次到校检查各项工作,学校日常工作不敢懒怠、不敢应付、不敢漂浮,学校常规管理职责明确、落实到位、效果良好。

四、推动等级创建,实行督导监管

创建等级学校,是民办学校走规范化发展、优质化发展的必由之路。对此,石碣镇教育办积极引领,大力支持、鼓励民办学校创等级,树品牌,把争创等级学校作为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加大民办学校硬件投入、提高民办学校管理水平、提升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抓手。镇教办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制订全镇民办学校创等级学校专项规划,根据各校实际情况和校董事会重视程度排出创等级学校时间表,要求在三年内全镇民办学校上等级学校的比例达80%以上;二是将民办学校创等级学校数纳入镇教办每年工作计划中必须完成的实事之一;三是争取镇委、镇政府领导重视支持,出台了《石碣镇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对被评上市三星级、市四星级、市一级的学校给予3万元至15万元的奖励;四是教办相关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等级学校的标准,深入到学校指导、督促,严格按要求抓落实,抓到位;五是有创等级任务的学校在民办学校校董、校长例会上汇报工作进度,并在《石碣教育视窗》和石碣教育网上通报进展情况。由于借助市教育督导这一强大的推手,我镇民办学校创等级工作可以说是突飞猛进,硕果累累,成为全市民办教育的排头兵。

五、协调职能部门,实行联合监管

民办学校的管理,除了教育主管部门外,还牵涉到公安、交警、消防、综治、物价、财政、卫生、工商、文化、环保、综合执法、审计、等十几个政府职能部门。为了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监管,石碣镇教办争取镇委、镇政府的重视支持,成立了“石碣镇民办教育管理领导小组”,规定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镇卫生办的职责是:负责对校园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对群众性突发疾病进行监控和防治;负责对学生进行相关疾病和卫生知识的教育,对学生进行体检;负责对校园饭堂、小卖部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难题,共商民办学校管理之策。凡是省、市布置的各项重大检查,镇教办都与相关成员单位一起实行联合检查,各自考评,联合检查结束后,再由镇教办对相关成员单位的考评进行综合,然后针对每一间学校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逐项整改。整改期限一到,由镇教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验收检查。

六、搭建家校平台,实行家长监管

对民办学校而言,家长的认可是学校生存的关键,家长的满意度是民办学校的生命线。作为基层教育主管部门,我们想方设法搭建家校联系平台,为家长参与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的监管尽可能畅通渠道,提供条件。2009年初,镇教办选择新民学校作为试点学校,让新民学校承担子课题《家长有效参与民办中小学教育质量监控管理的研究》。镇教育办指导学校成立了三级家长委员会,即班级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和校级家长委员会,三级家长委员会成员每学期分别为学校、年级、班级的工作做一次全面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各校的年审。为了让考评更具有真实性,不走过场,镇教育办与学校一起组织三级家长委员会成员做到“四个参与”和“五个走进”。“四个参与”指家长参与学校工作计划制订,参与学校制度修订,参与学校重要活动,参与教职员工年度考评。“五个走进”指家长走进课堂听课,走进考场监考,走进食堂用餐,走进校车跟车,走进教职工例会旁听。2010年,镇教育办在全镇民办学校推广了新民学校的做法,全镇所有民办中小学都成立了三级家长委员会,让广大家长参与学校各项工作的监管。经过两年的实践,家校关系更加融洽,学校管理更加规范,家长满意度明显提升。

七、精心组织年审,实行综合监管

第6篇:民办学校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一、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发展目标

1.发展目标。通过对民办教育的全力扶持,努力打造一批与公办学校具有一定竞争力的规模适度、质量较高、特色鲜明、社会声誉良好的优质民办学校。到2015年,基本形成“学前教育以公办为示范,促进民办幼儿园上等级,提高保教质量;义务教育以公办为主体,民办上水平,不断满足社会选择教育的需求;高中(或中职)教育以公办为龙头,民办成特色,扩大全县普通高中优质教育资源”的办学格局。

二、加大力度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2.鼓励发展学前教育。在发挥公办幼儿园示范、引领、指导作用的基础上,努力打造一批规模较大办园规范的幼儿园成为全市一流品牌民办幼儿园;努力建设一批市级和省级示范幼儿园;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学前教育领域,促进全县学前教育办出质量、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每个乡镇至少建好一所符合省定标准的中心幼儿园,幼儿园(班)覆盖全部行政村,保证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80%以上,彻底改变学前教育落后现状。

3.支持民办义务教育。理顺民办学校办学机制,大力支持民办学校办优办大办强,以便满足社会对多元化、个性化教育的需求。允许学生自主选择民办学校,依法保障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权益。

4.大力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积极鼓励行业、企业根据生产实际和发展需要举办职业教育,通过“校企结合、工学结合、订单培养”等形式参与职业教育,引入竞争机制;引进民间资金和市场化运作方式,融进县职业学校管理,盘活我县职业教育资源,做强做大县职业学校。

5.发展民办普通高中。大力扶持民办学校办出规模、办出水平、办出特色,积极鼓励民间资金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股份制办学等多种形式举办优质、特色高中,扩大普通高中优质教育资源。

6.加大对民办教育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奖励和补助机制。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的民办学校集体和个人;免除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结合教育用地总体规划,最大限度解决民办教育用地问题。

7.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合理设置各类规费,支持民办学校快速发展。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现行政策规定范围内给予税收优惠。对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涉及的建设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建立并实施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的政策,合理减免相关规费。

8.建立健全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对新办和达到规范标准的民办学校给予教师总量20%的公办教师5年时间支教,支教期间的基本工资由财政拨付,绩效工资由被支教学校拨付;经批准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支教期间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人事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学校。

9.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科研立项、表彰奖励、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统一管理。

10.统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招生管理。高中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全县统一招生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承担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当地划片招生范围,由教育部门统一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超计划抢揽生源。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招生。

11.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合法利益。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与户口办理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权利;民办学校的学生资助纳入同级同类公办普通学校学生资助体系。

三、加强对民办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12.落实民办教育“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要认真履行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职责,加强对民办学校依法规范管理,重点落实有关民办学校规范招生、教育收费、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安全管理等依法办学的规定。教育、民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严格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13.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和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办学许可证核定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变更。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必须到教育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资产、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预警和社会监督机制,实行民办教育机构风险保证金管理制度,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的监管,督促民办学校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合理支配收益,保证办学资金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物价部门要依法对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批、备案、公示,并加强检查和管理。

第7篇:民办学校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

(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机制。

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以下同),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完善政府统筹协调和监管机制,培育、规范非学历教育和教育培训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培训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七)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外商投资公司在我国境内开展教育活动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的规定。允许外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与合作办学。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参与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赴境外办学,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三、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八)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进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工作。民办学校设置,执行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幼儿园审批条件。民办高校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按与公办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九)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政策和做法,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重点清理纠正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保护民办学校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十)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引进的境外课程需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境外教材应依法进行审定。

(十一)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支持民办高校参与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民办本科学校招生自,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视生源情况允许民办本科学校调整招生批次。完善民办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允许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层次以下民办学校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十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补充保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专项补贴等办法,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服务制度,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

(十三)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

(十四)完善民办学校税费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学校同价。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开展营利性民办学校试点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各种代收代办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十五)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建设。扶持和资助民办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四、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十六)健全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构成,限定学校举办者代表的比例,校长及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董事会召开会议议决学校重大事项,应做会议记录并请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存档备查。健全校长和领导班子的遴选和培养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保障校长、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行政管理权。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实现民办高校党组织全覆盖,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建立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办高校要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辅导员和班主任。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和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力量,完善安全防控体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十七)健全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帐户,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公共性资金的银行专款帐户进行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各地要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制订工作预案。学校主管部门应关注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运行情况,对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抽逃出资,挪用学校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对可能影响所举办学校的重大事件及时了解、快速预警,督促学校规避风险、平稳运行。

(十九)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保护师生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举办、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事先公告,按规定程序变更后报学校审批机关依法核准或者备案。

五、健全民办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

(二十)将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各地在制订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学校布局时,要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作用,挖掘民间资金的潜力。新增教育资源要统筹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发展实际。

(二十一)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据,不断完善政府扶持政策体系。健全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督导专员的责任,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督导评价科学化水平。将检查、督导、评估作为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手段。

(二十二)提高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各地要逐步建立满足公众需求、方便办学者需要、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的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强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和社会培训事业的信息统计和工作。引导民办教育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加强民办教育研究机构建设。积极宣传民办教育先进典型、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8篇:民办学校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方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政发[]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为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以下决定:

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办学。鼓励境外教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民办教育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

三、引导民办教育以发展非义务教育为重点。同时在全县示范性幼儿园、示范性高中、示范性职业学校建设中,重点扶持发展一批民办学校成为省、市示范性学校(幼儿园)引导形成一批规模适度、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反响良好的优秀民办学校(幼儿园)以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多元化需求。

四、民办学校用地和建设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依照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以民办学校名义取得的教育用地改作其他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供给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

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在教育事业经费之外,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学校发展。资金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县财政每年布置30-50万元;二是统筹管理从公办学校到民办学校任教教师的财政性工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随县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鼓励社会向民办学校捐资,或者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资金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

六、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证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平安费。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惩办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一管理。

七、进一步统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招生管理。高中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招生列入全县招生计划。其招生纳入当地划片招生范围。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招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

八、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依法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惩办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同等权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按相关政策执行)义务教育阶段由于公办学校单位不足。且执行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其学生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有关减免和补助政策,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纳入预算。已经由县人民政府安排补助资金的项目,民办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费用。

九、进一步落实民办学校的法人财富权。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由学校向其出具出资凭证。民办学校其他出资者凭学校出具的出资凭证,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享受权益、承担义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其他出资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富、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富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对学校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民办学校应根据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制定预算管理和财务、财富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变卦、奖励和大额资金的用途,应当经过学校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审计,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对审计演讲反映的情况进行例行检查。对民办学校占有的国有资产以及取得的银行贷款、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监督。对公办学校和其他单位投入民办学校的国有资产,须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民办学校要履行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混乱或违规使用办学资金及发现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政府有关部门应责成其纠正,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十、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职责。严格把好审批关;要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改正,并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对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9篇:民办学校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根据《元谋县教育局关于成立楚雄州教育局领域损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元教通(2014)16号)及《元谋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楚雄州教育局领域损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方案的通知》(元教通(2014)17号)精神,为切实纠正中小学办学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根据元谋县教育局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我校积极开展办学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自检自查工作汇报如下:

一、整治教育乱收费、乱摊派

1、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元谋县元马小学近几年的生均公用经费用于办公费、专用材料费、培训费、水电费、电话费和网费、维修费支出、图书资料费、工程前期费用等。没有用于人员经费、偿还债务和发放教师工资补贴、教职工福利、公务接待费等方面的开支。

2、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治理情况:我校没有收取择校费。

3、教辅材料管理使用和公示制度执行情况:我校教辅材料每学期均由县教育局教研室统一时间集中到县教育局按照教辅材料征订单统一征订。一是学生自愿到新华书店购买;二是统一向新华书店征订;三是数量上只征订一套;四是严禁任何教师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指定学生使用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教辅材料;没有任何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4、教师组织学生有偿补课乱收费情况:我校没有教师组织学生有偿补课现象。

5、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以及规范收费情况:学校各附属幼儿园的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根据〈滇发改费楚元证证字【2013】第058002号〉和〈元发改字[2009]215号〉文件的批准标准收取:每月每生教育费35元、保育费35、杂费30元。

6、学校执行教育收费公示情况: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实行零收费制度,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各附属幼儿园的收费严格按照县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制作收费公示牌悬挂在学校内。

7、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没有收取学生任何服务性收费,无代收费情况。学年初的保险费是由保险公司到我校设服务点,学生自愿购买;每学期的教辅资料是学生根据县教研室提供的目录自愿到新华书店购买。

二、整治违规挪用、占用、套用、挤占教育专项经费问题

1、教育工程项目建设情况:2013年至2014年元谋县元马小学辖区内8所完小,在建学校共用4所,清和完小正在建设一幢教学楼和一幢食堂,教学楼第四层已经封顶,正在室内装修,预计5月底可以完工交学校使用,学生食堂正在做基础,预计8月底可以交学校使用;东城完小正在建设一幢教学楼和一幢食堂,四层的教学楼现在已经三层封顶。预计8月底可以交学校使用,学生食堂正在做室内装修,预计5月底可以交学校使用;城北小学计划建设一幢教学楼和一幢食堂,两栋楼的规划许可证已经办好,图纸已经审核通过,正在准备招标,预计5月初可以正常开工;莲花完小正在建设学校围墙,预计4初可以完工。

2、公用经费管理情况:公用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元谋县义务教育学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严格公用经费管理,无违规使用情况。

3、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使用情况、营养改善计划执行情况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情况:学校严格执行“两免一补”政策,免除学生学杂费和书费,学校根据在校学生数征订中央免费教科书,在学期初按时发放到学生手中。2013年春季学期共有343人享受寄宿制补助,享受金171500.00元,2013年秋季学期共有325人享受寄宿制补助,享受金162500.00元,每生每月100元生活补助已经按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8所完小营养改善计划都由学校食堂供餐,品种多样:米线、面条、卷粉每天供应,牛奶+面包每周按组轮流享受,水果(苹果、梨、香蕉)适时提供。定点购货,按月结算,账务公开。

4、其他民生资金使用情况: 元马小学为审批过的民办幼儿园和村完小附属幼儿园中的困难幼儿121人,发放助学金36300元,这些助学金都是各贫困幼儿的监护人到各幼儿园签字、按手印后领取。民生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5、财务管理情况:严格执行有关财经纪律,规范经费收支行为,组织编报经费预算,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做好学校资金年终决算。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学校资产流失。办理学校日常经费的报销业务,初审报销原始凭据,填制审核报销单。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按时与会计对帐,每月月底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三、整治各级各类学校违规办学行为

1、中小学办学行为。

(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定课程方案开齐开足课时情况:我校教材都由县教育局教研室组织统一与新华书店征订,并按照教育局统一下发学校的《国家课程课时开设方案》要求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信息技术课设置情况:我校按《国家课程课时开设方案》,三至六年级都设置了信息技术课。除中心完小翠峰校区以外,其他学校由于受教学条件限制,无法按生机比配置计算机,没有专用计算机教室,影响到了信息技术课的教学质量。教师只能利用教材和校内有限的计算机网络资源组织学生学习,上机操作教学无法开展。今后,学校会努力争取各方支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2)、严格执行“减负提质”有关规定及切实减轻学生负担情况:我校严格执行“减负提质”有关规定,切实减轻学生负担,大力推行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一方面,学校近年来深入开发校本课程,先后开设了几十个课外兴趣活动小组。师生全员参与,利用每周一、二、四下午最后一节课的时间集中开展活动。既丰富了校园生活,更培养了学生特长,受到社会和家长的一致好评;另一方面,学校积极推进课改工作,深入开展课堂教学研究。提出了“主动参与”教学模式,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向课堂要质量,着力打造高效课堂,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学生课外负担。

在作业量方面,要求一、二年级作业当堂完成,不留课外作业;三、四年级课外书面作业总量不超过半小时;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我校绝大多数教师能严格按照学校要求合理安排作业,但仍有极少数教师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教学方法不当,导致在安排作业时出现了超量的现象,加重了学生负担。今后,我们将积极整改。

(3)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申办情况:元马小学辖区内现在共有7所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1218人。7所民办幼儿园中,通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有5所,1所正在申请审批过程中;另一所正在积极改善办园条件,争取早日通过审批,取得办学资质。元马小学对民办幼儿园的办园申请,原则上是条件达标一家,同意办学一家,整改不达标的坚决不同意办学。

(4)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情况:元马小学成教处在对各民办幼儿园的检查中发现,在民办幼儿园中,也存在一定的“小学化”教育倾向,每当遇到这种情况,我们都会及时制止和纠正,当面向负责人讲清楚幼儿教育“小学化”的危害,责令其改正。然而,由于种种因素,在民办幼儿园中,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仍然存在。元马小学将加强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检查和监督,一如既往的制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

(5)、中小学校教材教辅选用规范情况:我校所有教材教辅统一与新华书店征订,严禁非法渠道征订。教务主任负责征订教材教辅、管理教材(教材分发、教材转移有记录,保留三年备查)。教辅材料由学生自愿到新华书店购买。

2、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目前,元马小学辖区内,阳光幼儿园已经向元马小学提交了办学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元马小学将尽快联系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到该幼儿园实地审核、查看、打分,待实地审核、查看、打分后才能答复阳光幼儿园是否同意其办学。

元马小学辖区内已经审批过的5所幼儿园,3所幼儿园硬件已经达标,2所幼儿园硬件基本达标。5所幼儿园的园长中,有4位园长具有大专学历,且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并且都有一定的幼儿园管理经验。

在审批过的5所幼儿园中,都成立了工会组织,隶属于元马小学工会,并且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待遇进行集体协商解决。尽管各民办幼儿园都建立了资金管理流水帐,但是,却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今后,元马小学将要求各幼儿园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

四、整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问题

1、制度建设情况:元谋县元马小学根据县教育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制定了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堂管理制度:《元谋县元马小学食堂管理制度》、《元谋县元马小学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元谋县元马小学食品营养餐领导小组》、《元谋县元马中心完小食堂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并成立了膳食委员会和聘请食堂账务监督员。

2、许可情况:元马小学辖区内8所完小,共用6个食堂,其中龙泉完小、中心完小翠峰校区的食堂许可证没有过期;中心完小双龙校区、莲花完小、清和完小、丙华完小的许可证已经到期,正在办理中,相关材料已经交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食堂环境情况:我辖区内6个食堂中龙泉完小、丙华完小、莲花完小、中心完小双龙校区的食堂都是近几年的新建食堂,食堂的环境较好。但是清和完小、中心完小翠峰校区两个学校的食堂都是临时食堂,所以条件相对要简陋,但符合卫生要求。

4、健康管理培训情况:元马小学各食堂的管理人员按时参加县上开展的健康管理培训,并定时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健康培训,工作人员每年按时体检并办理健康证,无健康证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每天上岗都有专人(食品安全监督员)对工作人员进行晨检,凡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5、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情况:我校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每家供货商证件齐全有效,每次进货都有专人负责验收货物,向供货商索票并做好进货台账。

6、清洗消毒情况:食堂工作人员每餐后都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定时对炊具进行消毒,一般采用药物消毒(用消毒灵浸泡)和生物消毒(用开水煮),消毒以后并做好消毒记录。

7、食品加工制作管理情况:食品加工制作严格按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要求进行食品加工。

8、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学校食堂只是使用一般的调料,没有使用添加剂。

9、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情况:学校通过晨会、例会、家长会、班队活动,利用板报、校园广播的对师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

五、整治学校安全问题

1、学校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情况:学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各科室、班主任、教职工、学生、家长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

2、校园及周边治安情况: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校园周边环境治安情况,从2007年开始,学校实行学校行政、教职工、年级安全监督员、学生会值周制度,并且严格校外定点送学制度;对校园周边环境严格认真排查,在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帮助和指导下,对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整顿,确保学生及家长的安全。目前,双龙校区校门口道路狭窄,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翠峰校区门口有较多修车摊点,维修车辆随意停放,造成学生上学、放学人流高峰期的交通拥堵,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急需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整治。

3、预防猥亵、性侵学生情况:为防止校园猥亵性侵案的发生,学校加强教师的师德教育,加强学校的安全保障,采用科学方法加强对学生性安全方面的防范教育。

4、防范暴力恐怖事件情况:为有效预防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及时处置危及师生安全的各类恶性事件。学校制定了《防范暴力恐怖事件预案》,完善门卫制度,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与学校财产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5、校园消防安全情况:学校制定校园防火安全预案,定期对学校及所属村完小火灾隐患和消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此次自查发现少部分灭火器已过期,学校将及时更换。

6、溺水事故防范情况:一是严格学生外出活动申请及审批制度,并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制度。二是严格执行活动方案制度,要求外出活动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方案。三是校内通过晨会、班队活动课、广播站、宣传栏、黑板报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四是通过告家长书的形式要求家长做好监护。

7、交通安全情况:一是严格学生外出活动申请及审批制度,并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制度。二是严格执行活动方案制度,要求外出活动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方案。三是校内通过晨会、班队活动课、广播站、宣传栏、黑板报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四是通过寒暑假告家长书的形式要求家长做好监护。

8、安全教育开展情况:(1)校内通过晨会、班队活动课、广播站、宣传栏、黑板报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2)通过节假日、寒暑假告家长书的形式要求家长做好监护。(3)聘请法制副校长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9、应急疏散演练情况:学校按照教育局统一部署,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开展避险自救和应急疏散演练。

10、危险化学品安全情况:学校设立实验员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管护,并且制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守则,规范管护和实验操作。

11、事故查处情况: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所辖村完小进行校园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定期整改,对辖区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层层上报并及时处理。

六、整治学校防震减灾问题

1、防震减灾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情况:校内通过晨会、班队活动课、广播站、宣传栏、黑板报对学生进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学校德育处把防震减灾教育纳入工作计划。

2、提高学校应急处置能力的情况:一是学校制定科学合理的抗震应急预案;二是提高师生避险、自救自护及应对突发地震的能力;三是积极开展防震避险、疏散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