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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交通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1篇:交通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不断创新管理体制,明确招标、监管、服务“三个主体”,实行管办分离,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我县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步入公开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建设

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

成立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县招管办作为县政府直属的正科级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是全县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监管主体。其主要职责:负责招标投标市场的统一管理,组织制定有关交易规则,监督交易行为,受理交易投诉,对有关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县招标投标机构业务。

组建县招标投标中心。整合我县现有的建筑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等工作机构,组建县招标投标中心,作为全县集中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县招标投标中心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承办服务主体,为县招管办下属的二级机构,接受县招管办管理。

三、依法将各类招标投标事项全部纳入统一市场规范交易

县境内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包括询价、竞争性谈判、拍卖等)必须纳入县招管办统一管理,达到规定限额的,必须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交易: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以工代赈、扶贫等政策性资金项目,房屋、水利、交通、教育、卫生、文化、公路、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管线敷设等领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工程项目的分包活动;

(二)涉及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策性融资的项目;采用BT、BOT投资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通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的各类政府采购项目,药品集中采购,重要材料和机电设备等项目采购;

(四)国有和集体产权、股权转让,政府特许经营权(如广告权、交通线路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加油站经营权、采矿权等)出让或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拍卖,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出售和租赁;

(五)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六)社会单位委托的交易事项;

(七)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对于应进而未进县招标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后期手续。

四、统一招标投标市场的运行原则

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公开交易,统一规范运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确保各项交易和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假借招标投标搞暗箱操作;必须坚持科学、择优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必须坚持市场充分配置的原则,使所有潜在的竞标单位都能充分参与竞争。

五、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制度

加强和规范投标人资格审查。完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与市联网,建立健全统一的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名录库,加强和规范资格审查。对于技术要求不高、投标人较多的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制度,防止投标人恶意串标。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有效低价中标和出售项目高价中标的评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类(包括施工、监理等)确定有效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中标,勘察、设计单位可参照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择优确定;出售类(包括出让、转让、拍卖等)和租赁项目类确定报价最高的竞买人和承租人中标。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中标担保制度,强化中标人责任。逐步引入国际通行的FIDIC条款,明确工程量和报价的调整及索赔程序和方式。中标后对因设计单位原因需要增加工程造价的,由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保函制度,中标人要向招标人出具由县招管办认定有效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保函(包括设计、施工、维修保函等),以承担低价风险,防范企业为谋取中标恶意低于成本价竞标。

加强招标投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畅通专家进出专家库的渠道,扩大专家库的容量,优化专家结构,通过网络充分利用我省及外地专家资源。

建立招标投标信息、查询体系,加强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逐步提高招标投标的自动化水平。

六、几点要求

建立县招标投标统一市场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难度大,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协调配合,扎实做好县招标投标统一市场建设的各项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现行的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建立集中统一的县招标投标中心,必然涉及到部门职能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创新政府管理体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二)全部进场,规范交易。对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重大事项,必须进入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管办分离,规范运作。县招管办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创新管理模式,建立奖惩机制,实施全程监管。

(三)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县编办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确定机构的设置、职能和编制;县建管、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做好相关招标投标交易机构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的各项工作;县人事部门要做好人员的选调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协作,将有关招标投标事项委托县招管办具体实施,支持县招管办做好监督工作和对有关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主动做好招标投标前后的工作衔接;县财政部门要对新机构正常启动运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证;县监察部门要制定相关规定,采取驻点办公、聘请监督员、巡视员等形式加强监督,确保进场交易等各项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县招管办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招标投标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县新闻媒体要及时宣传报道县招标投标统一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及工作进展情况。

第2篇:交通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潘健平

为了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精神,学习借鉴兄弟县(市)的先进经验,4月下旬,由市发改局牵头会同市人大、纪委、招标委组成联合学习考察组,对三门、缙云、龙游等地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了学习考察,我们参观了当地的招投标管理和交易场所,听取了他们的招投标工作经验介绍,感到他们的许多招投标管理理念和工作措施很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借鉴。

     一、三县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情况

为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三县都建立了招投标统一平台,进行了一些有益实践和探索:三门县于2007年成立了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和纪委书记任副主任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发改局下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发改局局长兼任,招标办规格为正科级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县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各行政监督部门派人参与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招投标中心和招标办分设,是副科级的事业单位,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平台。缙云县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主任的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在发改局设置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发改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行政监督部门派人参与招投标管理工作,招投标中心设在审批中心。龙游县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主任,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政府副县长任副主任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下设独立的监管办,监管办是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市政府的正科级派出机构,由纪委副书记调任监管办主任,把各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能全部划归监管办,负责全县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招投标交易中心是副科级的直属事业单位,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平台。三县统一平台建立以来,基本上实现了管办分离、机构分设、职责分开,理顺了决策层、监督层、操作层的关系,保证了统一市场健康运行,公共资源从行业部门分散交易管理向有序开放的集中交易管理转变,有效地从源头上防止了腐败现象产生,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三县招投标工作的主要经验

    (一)政策先行,协调配合,构筑交易平台。三县在招投标统一平台搭建的初期,都遇到了管办不分、职责不清、招投标事项应进未进等问题。为保证平台的顺利运转,三县政府先后出台了政府令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把各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能划归监管办,并对招投标中心的职能,对各类招投标交易活动进场运作的程序,对相关部门的分工配合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确保有章可循。

    (二)确立制度,统一规则,抓好平台规范化建设。三县都从制度入手,规范工作行为和交易程序,制订并推行充分体现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效能效率要求的规范化服务标准等基本制度。特别是缙云县制订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招投标操作流程,实行标准化、程序化运作,他们把所有的招投标信息都在网上,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并直接进入开标,实行资格后审,有效杜绝了串标现象。

    (三)发挥各方职能,依法强化监督。首先,加强市场监管。招管办负责对招投标中心、进场交易各方进行监管。其次,突出职能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履行行业监督职能,着重抓好招标文件审核、资格审查、专家抽取、开评标现场等环节的监管,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和公正性。第三,严格执法监察。纪检监察部门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招投标工作,通过现场督查、重点监督、专项监察、举报调查等形式加大监督力度。

    三、几点启示和建议

    (一)加强领导,理顺体制,是做好招投标工作的前提。理顺管理体制是统一市场建设的关键,从三县的考察情况来看,他们特别注重理顺“一委一办一中心”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和招投标交易中心各自的职责和相互之间的关系。管委会是决策层,主要实行宏观管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市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招管办是监督层,是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日常管理和场内监管职能。招投标交易中心是服务层,为招标投标提供统一的交易平台。三县按照政府职能与市场职能分离、管理机构与交易机构分设的要求,将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场交易服务职能剥离,统一集中授予招投标中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实施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具体监管,真正担当起裁判员的角色,招投标中心具体负责招投标活动交易服务。这样,就从机制上理顺了各行业主管部门与招投标中心的关系,使各类招投标活动在中心有效地开展起来。

从我市情况来看,招标委于2004年成立,和办证中心合署办公,办证中心常务副主任兼任招标委主任,交易中心直属招标委,实质上相当于招标委的一个科室。因招标委先天不足,法律法规没有授予其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难以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的招投标工作;不能对各种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招标委和交易中心职责混淆不分,对招投标工作的审查和监管容易扯皮,不能发挥真正的监管职能;业主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现象依然存在;企业串标、挂靠等不诚信行为时有发生,且招标委对此很难制约;招标委因职能限制无法对招投标后各方行为进行监管,后续监管产生严重脱节。

2005年,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其第四条明确规定:“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此外,成立于2007年的省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省发改委,因和我市办证中心没有直接隶属关系,所以造成了上级的工作任务、政策文件很难贯彻落实到位,经常产生工作脱节现象,每年上级对我市的考核都因此而不同程度地扣分。建议市委、市政府按省里的模式成立市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任主任,把招标委更名为招标投标管理局,由发改局代管,为正局级事业单位,招投标交易中心隶属于招标投标管理局,作为招投标市场交易平台进行运作。

(二) 健全制度、完善政策,是做好招投标工作的基础。公共资源招投标牵涉面广,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为了保证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有章可循、规范运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招标投标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套出台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制度保证招投标统一市场顺利运作是三县重要经验之一。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规定:“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法律法规精神,根据温岭实际情况出台各种配套政策、并要根据形势、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完善我市原有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我市陆续出台了包括《温岭市国有产权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在内的许多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招投标行为,保证平台的顺利运转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尚有部分规范性文件亟须修改,如《温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它依据的是已经废止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我们应该根据新颁布的《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来修订我市的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年初,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把建立完善统一的招投标市场专家库、建立招投标信用体系作为今年的招投标工作要点,我市应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对我市的专家库进行整合,并把它纳入全省统一的专家库,制定统一的专家库的入库标准、运作程序和管理方法,对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同时应规范我市的招投标信息工作,根据省发改委制定的《浙江省招标公告办法》规定,应在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体上招投标信息;建立投标保证金的统一退缴制度;建立招投标信用体系。

 (三)严格监督、强化管理,是做好招投标工作的保证。三县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招投标工作,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管理、监督与协调。在具体工作上,出台各种规范性文件,强力规范各类招投标行为。纪检、监察部门都有负责同志长期定员联系招投标工作,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为有形交易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我市,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土资源交易、产权交易已经基本上进入招投标交易中心,但仍有部分项目因手续不齐备等原因不能进中心交易、有些项目存在肢解现象而在场外绕道操作,招标委和交易中心无能力控制这种现象的发生,极易造成国有、集体资产和政府财政的流失。建议市政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以及制订擅自在场外交易的追究处理措施,促进各类招投标项目进场交易,实现职能部门和市场的彻底分离。建议成立由发改部门牵头,纪检监察和各行业监督部门参与的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防止市场运作过程中部门相互“扯皮”现象的产生,保证各部门形成合力,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纪委和各行业监督部门加大执法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公开查处和曝光一批违法、违纪案件,确保政令畅通。从而建立起纪检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三个层次的招投标监督体系。同时对招投标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各行政主管部门、进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业主、中介机构以及有关工作人员,防止少数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放任自流不作为,减少招投标过程中明招暗定、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操纵评标等问题的发生。从而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在我市的健康顺利进行。

                        (作者单位: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3篇:交通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市场引力基本形成。

各受检单位领导重视,加强队伍建设,以组织学习、业务培训等方式,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业务水平。在招投标工作中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及配套法规,打破地区封锁,不断加强和规范招投标工作,促进了我区有形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据统计,今年1—9月份进入交易中心招标发包项目总共68个,范围涵盖建设工程、交通、水利、设备采购及电信等类项目,其中公开招标41个、邀请招标2个、私资房地产25个,工程控制价57475.86万元,中标价51088.15万元,节省投资达6387.71万元,节省率达11.1%,工期为6365日历天,工程质量合格,应招标工程招标率为100%,应公开招标工程公开招标率为100%,没有发现违法议标和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行为,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健全配套规章制度,市场运作基本规范。

一是公开、公平,阳光管理。区交易中心通过登报公示、张贴布告、网上、电视台公告等形式,提前预告交易信息,实现信息共享,防止因信息渠道不畅、交易透明度不高而发生私下承诺、“暗箱操作”等违规现象。资格预审和开标结果事后及时告知公众尤其是各投标单位,主动接受监督。二是统一文本,规范管理。招标办全面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外统一推行《招标方案》、《招标公告》范本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监督交底书》,并按工作阶段要求,设计了《招标方案审核表》、《招标前备案表》、《资格预审备案表》、《招标文件备案表》及《招标后备案表》等五种表格,同时辅以《行政建议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统一文本,强化了监督,规范了管理。三是履行职责,提前管理。在工程招标前,对每一个财政投融资项目,区财政局均能按规定对项目的控制价进行审核把关,保证了工程量准确性,节约财政资金,同时规范了工程预决算行为。自XX年以来,财政局审核控制价项目共163个,送审控制价94365万元,审后造价为90822万元,核减3543万元,核减率为3.8%。国土局针对以往招标方案由区领导直接同意,若有错误难以更改的情况,报经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由区领导直接把关改成招标办审核后再送区领导审批;同时对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材料,改先后备案的做法为初稿先送交招标办审核把关,定稿后方予以发放的做法,做到积极主动介入,提前业务把关,尽量把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达到防范于未然的效果。四是探索改进,强化管理。针对我区有形市场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XX年区政府制定下发了《泉港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确定招标方案由区政府审批、标底控制价由财政局审核确定、保证金由企业基本帐户转入、1000万元以上工程投标单位法人要到位及原则上不搞推荐入围等原则。XX年国土局招标办下发了《关于加强招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重点对招投标公告、报名、预审直到开标、备案等9个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强化管理,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比如:若有要求法人到场的,一律在报名和开标时拍照存档;将评委名单由开标前一天抽取改在开标前一个小时抽取;评标专家库组成人员从14位扩充到29位;另对最低价中标法中存在的一些不足,极易给围标、串标这种场外行为有可乘之机的问题,配合区纪委监察局对不同工程试行界定最高中标百分数。如市政、公路工程最高中标价为控制价的88%,房建工程为控制价的92%,土方、绿化工程为控制价的85%。从机制上对抑制场标、串标行为起了积极作用,实现了节约财政支出的目的。

(三)认真履行监管职能,确保市场规范运作。

经过几年的不断探索实践,我区逐渐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三统一”的监控机制,保证了整个交易平台运作的统一规范和有序。一是统一进场标准。明确所有国有集体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单项结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监理、勘察、设计、设备供应等类项目,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二是统一交易办法和规则。区政府先后出台了《泉港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泉港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办法的暂行规定》及《泉港区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等一系列文件,招标办也出台了《关于加强招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泉港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招投标的一系列规范文本,使各类交易活动在统一的交易规则下有序进行,保证招投标活动有章可循。三是统一“三个层面”监管。各类公共交易活动进入交易中心后,接受来自执法单位、招标办和相关职能部门三个层面的统一监管。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招标办、交易中心履行职能情况及各类交易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等进行监督检查,招标办专门履行对交易中心的监管职能;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能。如:工商局对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财政局对财政投融资项目的预决算进行审核把关,国土局对建筑市场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交通局对交通项目进行稽查管理。

二、存在问题:

1、四个“中心”重复建设,监管机构和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分离。一是建设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及土地交易中心各自分设,机构重叠、交易场所重复建设,造成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增加了财政负担;二是部门和行业各自为政,制度不统一,行为不规范,服务不到位;三是四个中心都存在综合管理办公室和交易中心没有完全脱钩,导致职责交叉扯皮、多头管理、重复审批、政企不分;

2、围标、串标、陪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我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直接影响了招投标的健康发展,干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如检查发现有的工程报名签到表未原始存档,标段划分不是随机摇号而是人为划分,存在明显漏洞,容易给不正当竞争者有机可乘;

3、评标专家库组成人员档案未实现微机管理,组成人员中含有机关公职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

4、项目管理“四制制度”(即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执行不到位,容易造成违法分包、转包、虚大工程造价和偷工减料等行为。如检查发现普安支三号路监理单位监管不力,致使劣质沙子流入施工现场,影响了工程质量;沿海大通道有的标段中标已5个多月,工程已施工,施工合同尚未签订;山腰美发中学学生宿舍楼危改工程项目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部分主要条款未约定,合同签订不规范,甲乙双方权责不明确;

5、财政审核力量较为薄弱,造成审核控制功能不足。由于缺乏必要预决算专业人员,财政局绝大多数直接将委托审标单位的审标结果作为控制价,而大部分审标单位仅审单价,没有审核工程量。若所编工程量多算或漏算,造成今后工程决算时工程量调整幅度较大;

6、“不良记录”清出市场制度尚未建立,对交易主体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大。

三、加大执法力度的对策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招投标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各单位要从贯彻“xxxx”重要思想,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招投标工作对规范市场运作,加强廉政建设和从源头上治理~的积极作用。

(二)要进一步优化配置资源。按照“行业主办、中心服务、政府监督”的改革理念,建立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一体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最终实现管办分离、职能分设、政企分开。一是“行业主办”,指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中心服务”,指中心为综合性招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投标各方提供法律、信息、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服务。三是“政府监督”,指区政府及纪委监察等部门切实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要进一步完善机制,打击和防范围标、串标及陪标等行为。一是坚持“两到位、一控制”(法人到位、保证金从企业基本帐户转入到位、不同类别工程实行不同的控制价)。二是坚持随机摇号制。坚持评委、标段划分入围随机摇号产生,标段要根据报名前后排序随机摇号产生,杜绝人为划分行为,入围不搞推荐,报名原始材料要存档以备查。三是要防止“假法人”到位。要在拍照存档基础上,结合录音,校对法人真假。四是完善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要实现微机建档,机关公职人员一律要退出专家库,同时专家库要实现与惠安等邻县(市)区联动,实现资源共享,使投标人不易与评委串通。五是要建立起“不良记录”清出市场制度。对交易主体出现的围标、串标、陪标、违法分包、转包、虚大工程造价、偷工减料及行贿等行为,一经发现,一律记录存档,并按规定通报给有关部门或向社会公布;同时要依照《泉港区建筑市场廉政准入制度规定》,严格兑现奖惩。六是充实财政审核技术力量。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尽快引进有丰富经验的预结算方面专业人员,以确保审核控制价的客观性、合理性;同时为提高效率,节约财政资金,限额50万以下工程控制价要做到自己负责审核。

(四)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项目管理“四制制度”。一是要管好“三大主体”。指中标单位、监理和业主代表三者间是否各自建立起内控制度,是否形成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二是要抓好“三大目标”。指审查工程质量、工期、造价“三大目标”在施工阶段是否得到有效控制。如工程量变更是否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4篇:交通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根据中、市相关要求,为进步规范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加强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全县工程建设高效有序推进,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交易,集中监管

以下范围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信息、报名受理、资格审查、评标(审)委员会(小组)组建、开标、评标、比选、宣布中标结果等工程建设交易程序,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公管办交易中心)依法依规进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入场交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政府投(融)资、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1)公路、铁路、管道、水运等交通运输项目;

(2)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3)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4)道路、桥梁、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

(5)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系统项目;

(6)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7)其它政府投(融)资、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政府投(融)资、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园林、绿化、路灯照明、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等项目;

(3)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4)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

(5)其它政府投(融)资或国有投资公用事业项目。

3.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4.政府投(融)资、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采用BT模式和BOT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工程建设项目入场交易标准

政府投(融)资、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软件开发等服务项目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虽然低于1、2、3项的规定,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标准的50%,同时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它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

政府投(融)资、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招标人应当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经审批同意,也可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承包商。邀请招标及竞争性比选活动应当统一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具体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限额标准以上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上级部门有特别要求等特殊事项的政府投(融)资、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县公共资源交易特殊事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采用BT模式进行建设的,BT投(融)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模式进行建设的,BOT投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二、严格招标文件会审制度,规范交易流程

凡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招标文件的会审均采用“5﹢X”会审制,即由县公管办牵头,会同县发展改革委、检察院、监察局、财政局、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的答疑、补遗须报县公管办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进入县公管办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

(一)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由县级相关部门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并按相关程序报建及审批。

(二)招标人在县公管办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凭招标方式核准文件(或变更审批文件)到县公管办交易中心设立的中介机构储备库中选取招标机构,并与机构签订招投标合同。

(三)招标人按照投资概算批复,编制工程预算(含计价原则),并将工程预算(含计价原则)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由县财政评审中心出具招标最高限价。

(四)招标人(或机构)将拟订的招标公告送县公管办,由县公管办商请县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招标公告在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县政府公众信息网(或行业招标信息网)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同时进行。

(五)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送县公管办,由公管办会同招标人和相关职能监督部门共同审查同意后,由县公管办交易中心按程序组织发售。

(六)招标人在开标前,按照招标文件的时限要求,招标最高限价。

(七)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从单位基本账户将投标保证金划转至县公管办交易中心设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八)招标人(或机构)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县公管办交易中心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后的评标专家名单(自动加密)由县有关监管部门专人保管。

(九)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县公管办交易中心组织开标、评标,评标专家名单与评标专家身份的现场核对,由相关监督部门和县公管办负责,其他有关监督部门现场监督。

(十)评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出具评标报告,确定中标结果;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中标结果送至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县政府公众信息网(或行业招标信息网)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进行公示。

(十一)县中介服务考评小组对招标机构开标和评标服务、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并出具考评意见。

(十二)中标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公管办交易中心通知中标人到县公管办交易中心交纳综合服务费,县公管办交易中心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报县相关职能部门和县公管办备案。

(十三)县公管办交易中心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未中标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十四)保证金手续办理完毕后,县公管办交易中心根据县中介服务考评小组出具的招标考评意见,按照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服务费有关规定向招标机构支付服务费。

(十五)县公管办交易中心根据招标人对中标人出具的有关工程建设进度审查报告和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中标人办理履约保证金退付手续。

三、明确时限,严肃纪律,确保工程建设交易高效有序运行

(一)时限要求

本通知执行起始时限为2011年4月1日,我县其它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纪律要求

1.项目实施单位不得进行场外交易,不得将工程项目进行肢解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方式,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违者将严肃处理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县公管办要会同县发展改革委、监察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投标信息等不正当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交通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城轨交通;土建工程;招标策划

引言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自1965年北京地铁一号线建设至今,已走过将近60年的发展历程,截止2020年底,我国开通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已达到45个。营业线路244条,运营里程7970km,2020全年完成建设投资6286亿元,在建项目可研批复投资累计45289亿元,在建项目总里程6798km,建设规模、建设水平目前均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投资额约占建设总投资的40%,土建工程内容多、工期紧、管理复杂、安全质量风险大,投资控制难度大。故要择优选择土建工程承包商,若因招标策划出现漏洞,导致选定的承包商无法胜任建设任务,则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等管控,必然出现问题,建设目标将难以实现。因此,招标成功与否是项目建设管理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

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轨道交通市场目前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通过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合理设置招标控制价,合理设置合同执行条件,合理设置项目建设目标,合理设置评标方法和评标指标等条件,基本能选定合格的施工承包商。土建招标目前大多采用综合评标法。因招标文件编制的水平存在差异,各地的习惯和特点也不尽相同,轨道交通工程招标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1.1限制竞标

尽管招投标法中明却要求,招标人不得以排他性条款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竞标。但在实践中,因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本身管理难度大、技术复杂度高、风险点多、风险高且频发。导致招标人对投标人经验业绩要求不得不高,甚至会设置一些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业绩要求,这些明显不合理,甚至违法。针对此类问题,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搞行业壁垒、区域保护肯定违规违法。要严禁杜绝在业绩设置中犯此类错误。其次,把握好业绩条件设置的适应性,过高会排斥潜在投标人,降低竞标的充分性,难以选定高性价比的承包商。过低会增加招标评标工作量,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资源浪费,甚至会造成无序竞争,扰乱市场环境。

1.2细则偏差

评标细则是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以建设目标实现为导向,设置择优选定承包商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标细则设置是否合理直接关系“择优价廉”选择承包商,直接关系到项目实施的成败。因此,评标细则设置需结合项目特点,体现招标人的意志、需求,能全面响应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成本等建设目标。目前,在部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招标中,由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业务水平有限,在评标细则设置上不合理、不全面、不客观。导致评审操作性差,评审结果无法体现投标人的真正实力,评审结果与招标人实际采购需求存在一定差距,给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等建设目标实现埋下隐患。

1.3低价中标

部分无经验的招标人,为了控制工程投资,盲目选用低价评标办法,导致投标人为博取中标而可以压低报价,采取不平衡报价策略应对低价中标。不平衡报价是指投标人为谋取中标在不违反投标规则的前提下,通过分析预判,调整一部分清单的报价,对未来可能减少工程量的清单价格尽可能调低,对未来工程量可能会大幅提高的清单项,尽可能报高价,对未来预计先期实施的,提高报价,未来预计后期实施的,降低报价,通过调整实现项目在未来收益的最大化。不平衡报价如果不能有效识别和防范,则会发生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问题。因此,不平衡报价可能会导致工程的实际投资增加,引发建设市场竞标价格混乱,甚至造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风险。为避免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招标人在公布招标限价时,应对可能发生不平衡报价的清单项单价进行公布,将单价评分纳入报价评审打分,对过高或过低的综合报价提出修正意见,要求投标人承诺,一旦中标须在合同报价中进行修正,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

2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招标策划

2.1招标策划依据

招标策划是招标工作的计划酝酿阶段,是招标调研、方案研讨、方案拟定的总称。招标策划的依据比较多,主要包括:(1)项目概况: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立项批复、规划批复、线位布置、车站车场设置、施工工法、建设投资等。(2)法律法规: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守建设工程相关法规,如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建设部门颁布的各类规范、标准,地方关于招投标方面的法规、制度等。(3)项目管理:包括招标人拟采取的建设管理模式、标段划分、工程筹划、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环境保护要求、前期工作要求等,应在符合相关法规前提下最大化满足招标人的管理需求。(4)市场竞争: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承包商进行摸底调研,了解市场竞争情况及成交价格,如具备承揽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实际作业能力、专业特长优势、区域分布及经营战略、企业规模及从属关系、本区域市场价格、本区域承揽项目及信誉评价等。(5)项目经验,主要包括参照已有类似项目的经验,合理进行建设模式选定、标段划分、资格设定、评标定标办法选定、项目进展计划、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预案等。

2.2招标策划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招标策划要以项目基本概况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准则,以项目管理需求作为导向,围绕如何合理、合规、全面、系统的编制招标方案这条主线开展编制工作。确保招标方案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其主要内容如下:(1)项目概况信息:包括项目的立项批复、规划批复、初勘报告、可行性研究方案、初设批复、各项专项方案评审等。(2)建设管理要求:包括施工承包模式、施工标段划分、工程筹划及工期安排、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环境保护要求、投资控制等。(3)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招标工作程序、招标工作计划、招标文件组成、投标保证金设置、评标方法、评标细则及定标办法、招标限价设置等。(4)承包合同内容:主要合同条款、工期质量安全考核条款、主要权利义务、验工计价付款程序、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履约考评办法等。

2.3招标策划流程

轨道交通工程专业复杂,体量大,牵扯方方面面的工作,招标策划工作一般会委托有经验的招标机构实施,其正常的业务流程有以下几步:(1)签约: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组建招标业务组,进行分工安排、时间计划。(2)进场会:双方就招标计划、招标人诉求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拟定招标方案编制时间,确定招标策划各要素。(3)专项沟通会:招标机构与前期、工管、法务、合约等招标人职能部门沟通,了解项目基本信息和招标人需求,编制招标方案相关内容。(4)专项汇报会:招标策划专项问题汇报,招标人根据机构的初步意见,确定施工承包模式、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标段划分等招标要素。(5)专项审查会:招标机构编制招标初步方案,专题会议汇报,由招标人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研讨、评审、确定。(6)审议审批:招标机构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招标方案,报招标领导委员会审查、决策。(7)方案定稿:招标机构按照招标委员会的审批意见修改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定稿。

2.4招标策划要点

根据以往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招标方案的主要内容,相关策划要点如下:(1)施工承包模式: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行业发展现状,目前,各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都在推行大标段总承包模式,这种模式既减轻了建设管理的压力,又能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优势较大,因此得到广泛采用。(2)施工承包范围:以大标段总承包模式为例,施工承包范围一般为前期管线迁改、交通导改、绿化移栽恢复、临时租地、文物勘探、土建施工、轨道施工等。或者采用全专业总承包,除了前期工程和土建、轨道工程外还包括安装装修、四电系统、外电源工程、辅助设施等,既全专业大标段总承包。(3)施工标段划分:标段划分应以综合考虑施工承包范围、施工工法、水文地质、工点位置、投资等要素,以便于施工管理、便于节约资源。近年来随着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加大,建设速度、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单位的管理任务越来越重。因此,大标段总承包模式倍受青睐,一般一条线路划分成2至3个大标段,每个标段的建安费约50至80亿元。(4)资格条件: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投标人资格条件应满足一定限度的竞争数量,避免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企业资质,包括施工总承包资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专业资质,总承包资质分特级、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分一级和二级。类似业绩,一般是指与招标项目在专业、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方面相似的建设项目。业绩设置注意禁止设定限制特定行业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条件,另需注意合理设置业绩数量。负责人资历,轨道交通项目属于大型建设项目,项目负责人业绩和资质一般要求较高,必须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高级工程师,并执掌过同类规模的建设项目的负责人。(5)资格审查方式: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竞争异常激烈,潜在投标人众多,为减少评标工作量,一般要进行资格预审,但缺点是增加了评标时间。也可选择资格后审方式,能够大幅缩减评标时间。选用预审方式时,推荐评审方式采用合格制,可增强投标的竞争性。(6)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费用的2%。保证金有效期需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因各地招办相关规定存在差异,招标机构应和招办事先沟通投标保证金相关事宜,如保证金形式、提交阶段、是否转给当地交易中心等。(7)招标限价:合理设置招标限价,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目前,在轨道交通工程招标时,都会委托专业造价咨询单位,依据招标设计图编制招标限价,并报送地方财政、定额站等部门评审。合理设置报价清单及报价,并纳入评标打分,确保投资可控。(8)市场调研:市场调研、收集信息是投标策划和决策的重要依据,招标机构要安排专人搜集整理包括项目概况信息、承发包模式、标段划分、承包范围、投标资格、潜在投标人信息、评标方法和分制设置、控制价设置、成交价格、合同价款等信息,供招标策划、决策参考。(9)评标方法:目前,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招标大多选用综合评标法定标,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纳入了资质、业绩、人员配置、技术方案、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报价等多项评分指标,能客观全面的反映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因此,得到各地广泛采用。

第6篇:交通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建立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在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和支持下,经过专班人员的共同努力,市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正式挂牌成立了。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对中心的挂牌运作表示热烈的祝贺!

借此机会,我根据常委市长联席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就今后如何加强和推进综合招投标工作,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充分认识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深化反腐败抓源头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市场机制、优化发展环境的客观要求,是改革所趋、发展所需、民心所向,是一件事关全局的大事。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党性、讲纪律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建立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是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的需要。近几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房屋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得到了有效规范;交通、水利、土地整理、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土地招标拍卖等专业工程和项目的招投标也相继启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化,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管理体制不顺、政事不分、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日益显露出来,中心多、主体多、业务量小、效率低、各自为政、监督乏力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浪费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少数单位和个人围标串标、分包、转包、泄露标底、“明标暗定”、同体监督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地损害了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招投标实行综合管理,建立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为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搭建一个良好的平台。今后中心将依据《招标投标法》、《省招投标综合管理办法》,按照省政府、省纪委的要求,坚持“统一进入,分行(级)管理,集中监督”的原则,把所有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全部纳入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阳光操作。这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节约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有利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有利于规范办事行为,改变办事作风,提高行政效能。

(二)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需要。近年来,我们先后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投诉中心、财会核算中心,实施了政务公开、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等源头治腐举措,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这也为实施项目综合招投标积累了经验。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意味着对招投标项目实行集中办公,公开办事,全程监控,是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的重要举措。可以从机制上保证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可以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铲除、权钱交易的土壤和条件,保证并监督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可以从根本上遏制“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的现象产生,标本兼治,更好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提高预防腐败的能力。

(三)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效的现代化市场体系,保证市场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就是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集中服务、依法监督”的运行机制,通过整合资源,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我市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来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二、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切实提高综合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水平

建立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是顺应改革发展新形势,加强招投标综合管理的一种新模式。要使这一管理模式具有生命力,使之健康持久地发展下去,必须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强化管理,才能使工作收到实效。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综合招投标工作顺利运行。

市政府《关于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对综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大家要认真学习,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一是要明确综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为规范执法行为,市政府在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时,成立了市综合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职责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履行,两办合一,其职责是:负责全市招投标日常监管工作,对全市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招投标工作实施协调、督办;对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专家评委库的建立和管理。市政府办与、有关部门协商,拟建立三市区域评委库,这个办法很好,这样可以解决评委不足和评标失范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执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切实管好使用好专家评委;要做好招投标活动中投诉案件的管理、分流、处理工作及督办、协调工作。确保《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在我市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是要明确市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的职责。服务中心是一个综合性的操作平台,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要搞好各类招标信息的收集、存储、工作。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和商务服务;要为各类招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交易场所。为提高服务水平,使之操作规范,市政府投资建立了电视监控系统,电子评标系统及相关设施将随之配套,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和手段,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中心要严格按制度办事,按程序操作,严于律己,创优质服务,优良作风和优美环境。全力打造规范、高效、廉洁服务平台。凡在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各类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业务,都必须在电视监控系统的监控之下进行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规避监督,违者,将严肃查处。

三是要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实施综合招投标管理后,有关职能主管部门不再直接参与招投标具体操作,但各行业和部门的执法主体没有变,监管职能没有变,要依法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建委、财政、土管、水利、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业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和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对中标后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做好招投工作。

在明确各自职责的基础上,还要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好政府采购中心、土地交易中心与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的关系。三个中心都是依法建立的服务平台,都属市政府管辖,都要接受综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监管。同时,政府采购中心还要接受政府采购办的监管,按政府采购法的程序操作,所有政府采购业务必须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运作和交易,接受统一监督。土地交易业务暂不进入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但必须接受综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监管。二是要正确处理好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关系。《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是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专门法律,两部法是平行法,根据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长办公会决定,政府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按政府采购法程序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水利、交通、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产权交易等工程和项目皆按招投标法程序由市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三是要正确处理好综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全市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协调、督办,各职能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同时,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不能形成两张皮、两不管,要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总之,各单位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做到“到位不缺位、到位不越位、到位不错位”,严把交易制度关、交易程序关和交易中各环节的监督关,确保招投标交易活动公正、公平,规范运行。

(二)进一步完善现行招投标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认真执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招投标管理,提高管理水平。要抓源头,要在交易项目的“应进尽进”上有新突破;要抓制度,要在健全统一监管的机制上有新突破;要抓监管,要在发挥齐抓共管优势上有新突破。一是要强化每一个环节的备案管理工作。重点要放在“一核查四备案一公示”上,即:一核查:就是核查招标条件、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四备案:就是招标项目的公告或邀请书备案;资格审查文件及结果和招标文件备案;建立评标定标组织和评标定标报告备案;书面报告备案。一公示:就是每个招标项目中标结果,都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备案审核的重点是招标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是要加强招标过程中主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市场主体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三是要探讨和研究招标后的跟踪管理内容和方式,查处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等不法行为。要加大对招投标举报投诉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招投标弄虚作假、串标、陪标等行为,维护招投标的正常秩序。

(三)尽快完善专家评审制度,确保评标活动公正性。要按照国家、省对评委专家库的组建要求,尽快组建天仙潜三市区域评委专家库。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委参与评标。要严明评标纪律,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评委资格,并不得再录用;同时提请其主管单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市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廉政制度建设,规范监管行为和服务行为。严禁招投标管理人员单独执行重要公务,严禁参与评标、定标的具体活动。要模范带头执行相关法规,建设一支清正廉洁、高效务实的招投标监管和服务队伍,为我市的招投标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强化领导,严肃纪律,确保综合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

(一)要加强部门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综合招投标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各部门、各单位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站在大局的高度,与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服从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推进综合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要强化监督,确保公平公正。要建立健全监督网络,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一是加强民主监督。要建立投诉信箱和举报电话,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建设和施工单位等代表参与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争取市人大、市政协的支持,尽快在城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中选聘部分人员作为我市综合招投标工作的义务监督员,对招投标的主要环节实行有效监督。二是加强纪律和执法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在中心设立监察室,加强对全市招投标活动的执法监察,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三是加强司法监督。对重大工程,检察等部门可以派驻人员提前介入,防患于未然。

第7篇:交通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近年来,我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逐步到位,操作比较规范,既达到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目的,也为建设单位节约了大量资金。但还存在着规避管理,逃避监督和违规操作现象,扰乱了全县招投标工作秩序,影响了全县建筑市场的繁荣稳定。为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女子招商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和服务工作。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为外商创造一个既宽松又合法的投资环境。招投标服务中心要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招商引资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直接发包,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实行备案管理;投资额50万元至200万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使用私有资金的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投资200万元以上且关系到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发包。

招商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一律由招商单位负责牵头办理,到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交易。评标委员会在招商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工作中,重点帮助投资商对投标施工方案的科学性和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核把关,凡是项目施工方案评审下合格,不得作为中标候选人。

二、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投标管理。房地产开发页目是国家明令强制招标项目之一,必须实行招标。凡开发对外七售的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其它营业性用房等凡没有实亍招投标的,建设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性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省、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提出的“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由各系统自行管理,但必须进场交易”的要求,凡在我县境内施工的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各专业工程,都必须到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公开交易,接受统—管理和监督。

四、进一步重申世行贷款和各级扶贫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规定。使用世行贷款和上级扶贫资金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涟发[*]6号、涟政发[*)15号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并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打折扣。

50万元以上的桥、路、涵闸、防渗渠以及成片开发的水利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50万元以下的桥、路、涵闸、防渗渠等水利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五、进一步规范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必须落实建设所需的资金,提供银行出具的付款保函或第三者的担保证明,禁止垫资、压价和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对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但不能及时到位的项目,司法机关要进行法律公证或由工商机关对合同进行鉴证。投标人应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市场价格信息、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要求等进行投标报价,禁止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进行恶意竞争;禁止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违者除依法给予罚款,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责任外,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其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30号令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标的,出现循私舞弊违反评标纪律的,招标办和县纪委驻场监察室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8篇:交通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成立,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第十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施工规模较小;

(二)有特殊技术要求;

(三)工期特别紧。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工程施工规模,合理划分标段和合理确定工期。

划分标段应当有利于承包人合理组织施工和合理投入。

施工工期应当按批复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招标人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考察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十)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技术要求;

(二)资格标准和审查办法;

(三)提交资格审查申请书的时间、地点。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不得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及其它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审查标准。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并可以适当简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工期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九条国道主干线、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核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部门审批。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二十条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底的各单项工程费用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标底在开标前保密。

第二十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公路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三)资信、财务能力的证明文件;

(四)资产构成情况及投标人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证明;

(六)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七)近五年来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

(八)近三年来财务平衡表及财务审计情况;

(九)目前正在承担施工的项目情况和正在参加投标的项目情况。

(十)招标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与拟承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一)未按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人印章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内容虚假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投资参股招标项目的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国道主干线、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核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部门审批。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结果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资格后,即可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拟将投标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四条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

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参加。

第三十九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公布标底。

第四十条招标人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当自开标之日起2日内将开标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三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或者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分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适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工程,其它工程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复合标底计算公式和各项评价内容取分权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投标。

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应当对评标价、施工能力、施工组织管理、质量保证措施、业绩与信誉按不同权重分别进行打分,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推荐得分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应当对通过技术和商务评审的投标人按评标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不得推荐评标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投标人的评价;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五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五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三)投标人对同一招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五)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六)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投标或干预评标工作的。

(七)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八)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一个标段少于3个投标人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

(四)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重新招标方案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有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一并备案。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9篇:交通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一、明确工作职责,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住建局、县招投标监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招管中心)协作配合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

县发改局是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依法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监察局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监察,主要工作是依法监督查处虚假招标、双轨运行、规避招标,不进县政府集中监管平台招标,在招标活动中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等行为,纠正招投标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县住建局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会同县招管中心制定我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会同县招管中心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进行监督管理,对招标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各方当事人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施工许可、工程验收等行政审批环节对项目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进行监督把关;承担《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县招管中心依据县政府授权,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审定或参与制定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各项规则和制度;备案审查招标项目及其招标文件、招投标书面报告和合同等书面材料;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对建筑市场中介机构参与招投标环节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会同县住建局建设管理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招投标中介机构库;协调处理重大投诉事项。

县招投标交易中心是县政府设立的开展招投标活动的运行服务机构,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招标公告、中标公示等交易信息;投标报名登记;提供评标专家、招投标中介机构的随机抽取服务;受招标人委托统一收退投标保证金;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见证记录;统一提供中标交易证件;建立电子化招投标管理系统;为招投标各方提供组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有关服务。

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住建局、县招管中心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有关部门要安排专门的科室及人员做好此项工作的衔接。确保我县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健康运行。

二、增强服务功能,促进招投标活动规范高效运行

(一)建立县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将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分库作为县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进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县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设置在县招管中心,由县住建局和县招管中心共同管理。县住建局会同县监察局、县招管中心建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评小组,负责评标专家的定期考核。对业务水平低、违反职业道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及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暂停或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县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由县住建局会同县招管中心另行制定。

(二)组建县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介机构库。将在我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登记注册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等中介机构纳入县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介机构库(简称机构库),机构库设置在县招管中心。中介机构遵循节约财政开支、优惠让利的原则收取中介服务费。对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质量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及时从机构库中除名。入库的中介机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由县住建局会同县招管中心根据中介机构项目服务的工作质量、业务水平、规范执业、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考核,按一定比例淘汰考核排名列后的中介机构。新取得相应资质的招标等中介机构自取得相应资质后纳入机构库。

(三)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实行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认真落实《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对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在县招投标信息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信息网和有关媒体公布。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对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信息公开、资源共享,把信用记录作为招标机构资格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使失信违法者受到惩戒。

(四)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投诉举报的处理。县住建局负责受理和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规范投诉受理审查程序,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县招管中心配合县住建局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重大影响的投诉由县住建局会同县监察局、县招管中心共同调查处理,联合形成投诉处理决定。

(五)建立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制度。县招管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专用帐户,受招标人委托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需招标人书面委托书),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对投标保证金交、退实施监管。投标保证金收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和最高限额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缴纳采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电汇、转账支票等方式。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五日内,县招管中心将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付至其帐户。对注册地在行政区域内、信誉较好的投标企业,经县招管中心和县住建局审核后可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管理办法由县招管中心会同县住建局另行制定。

(六)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建立电子招投标管理系统,建立电子招投标信息和监管平台,制定电子化招投标工作流程,逐步实现招投标项目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网上报名。实行电子标书和计算机辅助评标,按照试行完善、稳妥推进的原则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强化监管措施,切实规范招投标行为

县域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投标活动一律进入县招管中心政府公共交易平台进行。

(一)严格招标方式核准程序。发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招标人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发改部门同时将核准的招标内容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招管中心。

(二)严格招标条件审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满足必要的招标条件,方可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发出5日前,持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招标核准手续,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和相关技术资料等有关材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符合招标项目备案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时办理备案手续,同时抄送县招管中心。对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招标备案;对未招标先进场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加强对投标报名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应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县招投标信息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信息网,也可同时在县人民政府网、国家或省市政府指定的媒介。投标报名活动在招投标交易中心统一进行,招标人和招投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对投标企业的资格进行核验。邀请招标项目,招标人须将投标人的相关资格证书送县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核验登记。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登记汇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招管中心备案。

(四)严格审查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方案要详细、招标范围要明确。招标文件发售前,招标人须将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招标文件后,抄送县招管中心审查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招管中心自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一般项目2个工作日内、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须在县招管中心进行。为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统一评分标准,防止招标文件中出现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县住建局会同县招管中心制定我县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予以推行。

(五)现场监督招投标活动。

1、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招标人在县招管中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对按要求送达的投标文件进行公开宣读,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书、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核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现场核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原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通过现场核验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投标。

2、对评标专家随机抽取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使用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县招管中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项目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部门和县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3、对评标、定标活动进行监督。评标活动在县招管中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应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应认真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发现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废标处理,并及时报告监督部门。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必须将中标结果在县招投标信息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4、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送县招管中心备案。

(六)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送县招管中心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招管中心负责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对发现合同中有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责令改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后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