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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选(九篇)

交通事故

第1篇:交通事故范文

交通逃逸事故通告范文一

2006年6月14日7时左右,北仑城区松花江路与恒山路路口北侧路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骑摩托车青年被一过往车辆当场碾压死亡,事故现场惨不忍睹,肇事车辆驾驶员漠视生命、道德沦丧的行为令人发指。目前警方正全力开展侦查,同时积极寻找目击证人,凡提供有价值线索者我大队将予以重奖。

联系电话:110,13906690121。

北仑交警大队

年6月14日

交通逃逸事故通告范文二

2016年12月8日晚上19时许,在昆明市阿子营街道办事处辖区S101线银河生态园附近路段发生一起致一名行人当场死亡,肇事车辆逃逸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昆明交警六大队经过工作已掌握部分线索。现向社会征集破案线索,如有能提供有效线索协助破案者,将给予现金奖励,并为其保密。同时,警方正告肇事驾驶人,尽快到交警六大队投案自首。

特此通告

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

有线索的市民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举报

0871-65199110

0871-67952201

交通逃逸事故通告范文三

2月10日04时许,在北海市海城区湖南路与湖海路交汇处,一辆悬挂号牌为桂EXY113东风风行商务车与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受伤,东风风行商务车辆逃逸。经调查,肇事逃逸车辆灰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为套牌车辆。有知情或提供线索者,请与海城交警大队联系,对提供线索协助破案的奖励壹仟元。

联系人麻警官、蒋警官,联系电话18877911669,18877916086。

附:肇事东风风行商务车相片

北海市交警支队海城大队

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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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交通事故范文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到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第3篇:交通事故范文

6月3日6时50分,北京冀东广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朔州分公司一辆车牌号为晋*的重型大货车,行驶到*省*县至*城区省道*处违法越过公路中心黄虚线超车,与相向行驶的*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车牌号为晋*的*客车正面相撞,造成22人死亡、3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初步分析,此次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晋*重型大货车驾驶员严重违法驾驶,晋*的依维柯客车核载17人,实载24人,严重超员。二是有关部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货车违法超车、客车严重超员等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查处和纠正。事故详细情况及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各有关部门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禁止驾驶员超载超速、违章超车等不安全行为,保证安全运营。

二、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电〔〕15号)要求,加大对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道路等各个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于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要结合当前开展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加大路面管控、动态巡逻频率和密度,依法严厉查处和纠正各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4篇:交通事故范文

交通事故赔偿是指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以及其他与驾驶机动车辆有关的人员,因违法、违规使用机动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要素,即:在道路上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已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的行为与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免除致害人责任的法定事由。

工伤事故又称工伤,是指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及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危险因素的影响或者直接作用,而使执行工作职务的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致死的事故。

工伤事故赔偿是指用人单位对因发生工伤事故而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劳动者或者其亲属依法给予的补偿。目前,各国都通过工伤保险(劳动保险)的方式对受害劳动者或者其亲属予以补偿。因而,工伤故赔偿一般又称工伤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工伤事故赔偿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要素,即: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了事故;事故造成了劳动者人身伤亡;遭受人身伤亡的劳动者在执行工作职责之中。

2、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的主要区别

交通事故为民事侵权行为,交通事故赔偿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因而交通事故赔偿具有民事侵权赔偿的一般特征。工伤事故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因而工伤事故赔偿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两者相比,主要具有以下区别:

①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工伤事故赔偿产生于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获得赔偿的权利人是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赔偿义务人是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因此,工伤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为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其显著特征。而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则无此特殊要求。

②适用法律不同工伤事故赔偿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范畴,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责任,适用《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③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事故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论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用人单位均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即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

④主张权利的时效不同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应当自争议发生后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逾期劳动者即丧失了主张权利的胜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为1年。

⑤主张权利的程序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规定,工伤事故赔偿应当先行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而交通事故赔偿则无此前置程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事故认定书》后,如双方当事人未申请调解或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未履行的,即可向人民法院。

⑥赔偿项目、内容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两者分别获得不同的赔偿项目及内容。

3、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的赔偿模式

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在赔偿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两种法律责任的竞合,就民事侵权行为所引发的工伤事故,受害人如何获得赔偿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①:

①选择模式即受害人在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之间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②取代模式即以工伤保险赔偿取代民事侵权赔偿,受害人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第5篇:交通事故范文

    1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2 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 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交通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判定的,而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根本原则。其先后程序如下:

    (1)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

    (2)违反"让行"规定的;

第6篇:交通事故范文

随着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越来越高,除了人为因素以及车辆因素,交通环境、道路因素也对交通事故有着巨大的影响。

1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

1.1违章行驶

如果驾驶员所行驶的道路并不具备较高的等级标准,交通环境较差,存在大量混合交通的现象,驾驶员会高度集中注意力,并保持较高的警惕性;如果驾驶员所行驶的道路标准等级较高,交通环境会存在全立交与全封闭的情况,交通路面较为宽阔平坦,但道路周边环境不具备丰富的景观条件,会很大程度上影响驾驶员的警惕性,致使驾驶员处于注意力涣散、思想空白以及精神松弛的状态,在超车时无法准确判断安全距离,无法准确掌握被超车的行驶位置,造成交通安全事故。

1.2超速行驶

很多驾驶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会出现超速行驶的情况,安全意识薄弱,没有考虑自身与他人的生命安全,忽视交通安全标志,导致在超速行车过程中,突发紧急情况时无法及时作出反应,造成交通安全事故。车辆追尾现象的主要原因便是驾驶员的超速行驶。

1.3疲劳或酒后驾驶

我国交通安全事故,多数都是由于驾驶员醉酒驾驶以及疲劳驾驶导致的。驾驶员并没有形成正确的安全意识,由于驾驶车辆经验丰富,存在侥幸心理,无视行车规章制度,在长时间驾驶或是酒后驾驶过程中,会出现思想麻痹、动作迟缓、心理麻木以及操作不协调等现象,面对各种交通情况无法及时有效地做出具有可行性的措施,最终引发交通安全事故。

1.4车辆状况

车辆需要具备良好技术性能以及车况。现阶段,很多厂家在对车辆进行设计时并没有严格遵照相应的标准,导致车辆不具备良好的技术性能,在高速行驶过程中,各个部件不符合运行需求,出现失灵等故障,导致出现交通安全事故。除此之外,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爆胎的情况,也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很多汽车的轮胎无法满足长时间高速行驶的需求,长期高速行驶过后,内部会集聚过多的热量,导致轮胎因无法承受高压出现爆胎的现象。如果车辆不具备良好的被动安全性能,会引发更加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1.5气候条件

当出现大雾、雨雪等天气情况时,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道路的能见性,为道路交通埋下安全隐患;如果路面出现结冰或是积水的情况,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容易出现发飘以及刹车失灵、打滑的现象,诱发交通安全事故。

1.6管理与设施

道路周边不具备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不符合现阶段交通安全工作的需求,无法为交通安全提供有效的设备保障。只有在道路周边设置与交通安全在数量与质量方面标准相同的安全设施,才能及时收集并上报道路的情况;对安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限制、警告以及提示;对道路的交通量进行控制与观测;对道路上存在的车辆故障以及交通事故进行及时的求助与反馈等。现阶段,我国道路周边设立的交通安全设施往往会存在程度不一的损坏率,并不具备高可靠性。

2交通事故与交通环境

2.1交通量

除了道路条件会对车辆驾驶员的驾驶状况造成影响外,交通条件也有着很大的影响力。在交通环境中,交通量是对驾驶员影响最大的一种因素。道路交通量的多少,对驾驶员的心理会造成直接的影响,驾驶员的心理状态对交通事故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公路的交通量较小,可以避免驾驶员出现心理紧张的状况,继而可以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在道路的交通量较小时,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会依照车辆性能以及道路条件进行行驶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车辆行驶情况不符合道路条件、冒险行车以及高速驾驶等。道路交通量的不断加大,会导致车辆之间出现避让不及、超车不当、相互阻碍与干扰的现象,致使交通事故频发。所以,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该对行车速度进行合理掌控,避免违规驾驶等行为,从而有效避免因驾驶员自身原因造成交通事故。

2.2混合交通模式

我国在进行道路建设时,采取的是混合式交通模式。同一条道路上会出现非机动车、机动车以及行人,很大程度上缩减了道路的使用空间,加之互相争抢,为道路交通埋下了安全隐患。当各种车辆通行时,由于不同的速度与动力,无法避免出现超车现象,互相超车的行为致使该道路的交通流具有很大的变动性,无法实现稳定性,这样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道路的通行空间,还会造成很大的交通安全隐患,会诱发安全事故。

2.3交通信息特征

车辆的在行驶中所处的交通环境较为复杂。驾驶员往往是依靠自身的触觉、听觉以及视觉对不停变化的道路环境进行识别、判断、分析、决策,从而获取自己所需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直接决定了驾驶员的运作选择。驾驶员会针对所获取的信息的特征,通过有效的分析与判断做出相应的决策,驾驶员的各种决策以及道路环境是影响道路安全性的主要因素。所以,相关人员在对道路的交通信息进行设置时,要确保驾驶员能够及时且准确地接收到相应信息,避免出现信息凸显与潜伏的情况,这样可以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提高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的轻松性、愉悦性以及舒适性。

3交通事故与道路因素

3.1车道数

相对而言,如果道路是两车道,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会小于三车道的道路,四车道中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与三车道相差无几,而车道在四条以上,事故发生概率将会逐渐降低。除了车道的数量会对交通安全事故造成很大影响外,道路周边的交通安全设施对交通安全事故也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例如,在道路中设置上坡慢行道、停车带、防护壁、护栏、路侧带以及中央分隔带等,将会有效降低多条车道中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对于三条车道道路而言,也能起到增强道路通行能力的作用。

3.2道路路面

道路路面是影响交通事故的主要道路因素。如果路面较为干燥,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率较小,如果道路路面湿润度较高,极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尤其是在降雨、降雪以及结冰的情况,交通安全事故频发。道路路面过于光滑,将会导致驾驶员无法对车辆进行有效控制,易产生发飘等问题,无法在预定距离内实现减速停车。相关部门应该对道路路面采取有效的措施增加摩擦系数,从而有效避免因路面过滑引发交通安全事故。除此之外,引发交通安全事故的道路因素还有施工单位没有树立明显的施工标记、人为破坏以及路面不平等等。

3.3道路交叉口

道路交通的中心地区是道路的交叉口,在交叉口驾驶员要对行驶路线进行自主选择,这时候,经常会出现与其他车辆行驶冲突或交织的现象,所以,道路的交叉通安全事故频发。在我国每年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中,事故地点一半左右都在交叉口,主要原因是交叉口的交通量不具备稳定性,各个方向的交通流汇聚在一起,如果交叉口存在较多的支路数,导致车辆的交织点与冲突点大幅度上涨。通过对交通事故的具体分析,可以判断,每一个冲突点都是诱发交通安全事故的潜在因素。除此之外,还有道路车道宽度、交叉口长度、交叉方式、信号控制以及交通量都造成交通事故的道路因素。

3.4路肩宽度

路肩宽度在交通安全事故中的影响力也不能被忽视。道路的路肩宽度越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越小。如果没有在路肩表面铺设路面,在降雨季节,路肩将会出现大量积水或泥泞的现象,如果大型车辆行驶在这种路肩表面上,驾驶员很难对车辆进行有效控制,极易出现打滑现象,引发交通安全事故。

4结语

第7篇:交通事故范文

申请人:__(死者宗__之妻),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联系电话:13541654680

被申请人: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10】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10】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__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自公交(沿)认字【2010】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

自公交(沿)认字【2010】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过程技术分析报告》第101201号的分析意见及结论可以得知,宗增强所驾驶的川CF800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计算速度为45.9KM/H,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宗增强没有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该交叉口允许由自贡向太源井方向左转,且设有左转标志,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大队对该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二、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__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造成的自公交(沿)认字【2010】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__在碰撞前的瞬间速度为71.6KM/H,且其没有按照规定车道行驶。S305道路的限速为60KM/H,其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并且承办本案的交通警官在组织事故双方座谈会的时候,在座谈会现场,承办警官向参加座谈会的家属谈到:“丰田驾驶员__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注视前方,而是在看旁边。”该事实有双方家属在场为证。丰田汽车驾驶员__在驾驶汽车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但该内容在交通责任认定书上并没有体现。

综上所述,自公交(沿)认字【2010】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不能成立,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安全行驶。丰田汽车驾驶员__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和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望贵支队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和真实原因,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10】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__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致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第8篇:交通事故范文

申请事项:请求对*****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复核,并对该事故书中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作出同等责任的认定。

申请人在提出本复核之前已认识到交通事故给对方当事人及家属和本人带来的严重伤害,对受害人的家属在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按照城镇户籍标准给予了充分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共计****万元人民币;申请人也深刻认识到离开事故现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错误性。现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请求和理由:

一、 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不全面,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权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4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中对基本事实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中的陈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上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而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受害人在机动车道路内玩耍和通行分别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第64条第1款规定,学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责任的人带领。认定书仅认定了受害人(患有脑瘫后遗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监护人是有过错的,而忽视和遗漏了受害人行为的种种违法性和由此产生的事故中过错。

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方当事人作为事故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过错严重程度认定不全面,并且未区分一般过错与严重过错之间的基本界限是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对主要原因,也是该认定书对责任划分不当的主要原因。

二、 申请人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影响在发生该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与对方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二者之间没有联系。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做出事故认定书应当根据该规定第45条,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是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标准。申请人离开事故现场,是严重的过错,但没有导致作出事故认定书的公安部门查证交通事故,包括对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和受害人过错的相关证据收集。同时可以印证的是受害人的过错与申请人离开现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过错的严重程度与申请人的相当,参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8.1.4条同为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确定双方为同等责任。

三、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误。依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6条,交通警察调查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收集有关证据,而经申请人了解公安机关并未搜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现场监控录像。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未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致使申请人无法及时对鉴定文书******号做出与肇事车辆比对核实,致使从程序上影响了对鉴定文书自收到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权利的行使(《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对事故车辆的检验报告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认定书未按规定程序送达。《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事故认定书应当分别送达当事人,***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未送达本人。

第9篇:交通事故范文

现____区已成为南京市中心区,路况复杂,车流出入频繁,既是南京市的重要交通枢纽和交通要道,也是重大交通事故的多发区。长期以来,交管部门承担着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工作,由于实际警力少、事故数量多、问题复杂等原因,调解工作的实效一直不能很好的凸显。为了帮助交管部门减压卸负,节约警力资源,同时,也进一步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模式,拓宽大调解工作的新格局,____区司法局主动与相关部门对接,合力整合资源,制定科学制度,明确规定调解工作室的职责、纪律、原则、工作流程和受理范围,规范了调解工作的有序、规范操作。联合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及时上报重大纠纷信息,定期报送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月报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室运行以来,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矛盾纠纷对抗性,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将纠纷处置在一线,化解在基层,切实做到为党委政府分忧,为群众解愁,为地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其运行真正做到了有形式、有内容,更有实效。

1、减少了当事人处理纠纷的时间精力耗费。

人民调解工作以启动程序上的多元性,受理上的便捷性、调处上的灵活性、解决问题上的快速性、调解结果上的有效性等特点,能在第一时间将大量民事纠纷化解于基层、消除于萌芽状态,是一种成本最低,见效最快的方式和出路,既方便了群众,又节省了人力、物力,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通过诉讼程序耗时长花钱多,而人民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合理合法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不收费耗时短,在调解员主持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调解,使纠纷当事人在不伤感情、不失和气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减少矛盾和对抗,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当事人依照法律,对照标准,协商一致即可达成协议,满足了当事人快速合理处理损害赔偿的迫切要求,最大程度减少赔偿纠纷对当事人日常工作生活的影响。其次,在调解过程中适时开展法制宣传,引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有效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矛盾,及时消除纠纷隐患,避免矛盾激化,有效维护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

2、减轻受案法院和办案民警的工作压力,节约司法成本。

将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移送人民调解工作室,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有效减少了民警压力和行政成本,提高了事故处理效率,更为交警部门从被动处理交通事故向主动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创造了条件。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为交管部门“卸负减压”,缓解了交管部门处理非警务矛盾纠纷的压力,保证优良的警力可以全身心的集中处理重大交通事故,提高工作效率。随着大量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在人民调解这一环节被化解,进入诉讼途径的案件得到减少,缓解了法院的受案压力,节约了司法成本。

3、交通事故调解进一步拓展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提升了人民调解的社会知晓率。

人民调解传承了中华民族“以人为本”、“和为贵”的深远文化底蕴。代表了一种文明理性、高效和平、情理交融的民间解决纠纷模式、人民调解不仅可以生动活泼地进行法制宣传,弘扬社会主要道德,而且其非对抗性,使当事人不伤和气,更易于解决纠纷。避免了矛盾激化,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双赢”结果。

更多人知晓、认同人民调解这一处理问题、化解矛盾的方式,使交通事故调解充分发挥了大调解工作实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扩大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增强了群众信任度,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第一选择”。

4、消化了矛盾、调顺了民心。

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意外事故,事故当事人之间绝大多数过去不相识,没有积怨,矛盾产生具有不确定性和偶然性。但是,由于交通事故直接涉到人民生命财产损害大,突如其来的车祸会使受害人及家属一时难以承受,其对抗性激烈。因此,调解员必须出于公心,以“中立”的立场来主持调解,不能有任何偏心,必须依法进行调解。同时,要善于把握时机、掌握调解局面,运用各种技巧,使矛盾逐步缓和,在双方互让互谅的基础,达成合议,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切实予以履行。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员出于公心,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正真做到调顺民心,使得人民调解成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鱼水相依的“连心桥”。

总体来看,我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推进是顺利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以下几点问题亟需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1、与保险公司协调尚不到位

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赔偿中有自主运行的一套规定,对调解协议书目前尚不认可。因而,一些即使各方能达成一致意见,但赔偿数额较大的,涉及到保险公司理赔的案例,目前仍无法进行人民调解。与保险公司协调尚不到位,直接影响人民调解在更大范围发挥作用。

2、各家保险公司对伤残司法鉴定认可不一。

目前,较多数保险公司只认可诉讼程序中摇号产生的鉴定部门,这意味着,交通事故赔偿涉及伤残鉴定的,当事人也必须采取诉讼程序进行。

3、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目前,调解人员工资水平相对过低,难以留住人才。以____区交通事故调解室为例,现阶段其人员工资水平大概在2万元左右,而去年南京市城镇人员人均收入达到3.6万元。要通过提高工资,加大培训等一系列措施来建立高素质的调解队伍。

总之,要将交通事故调解发展成为人民调解范畴的一项主要内容,还有许多工作需

要进一步完善。对接、协调、管理和指导必须成为区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四、改进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1、合理配置专职调解人员,积极选聘政法系统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通过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等对人民调解员工作进行细化要求和培训,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2、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相关调解工作机制和流程,并专门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展出,作为调解工作相关依据,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依规,持续、常态化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