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民间借款风险范文

民间借款风险精选(九篇)

民间借款风险

第1篇:民间借款风险范文

近年来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成为小微企业及“三农”经济获得资金的重要渠道。但由于立法、监管等的缺位,民间借贷存在借贷行为不规范、借贷资金用途违规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在最近的调研中发现,受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变化的影响,部分中小企业资金链总体趋紧,民间借贷活跃化、高利化、短期化特征明显,并且相关风险已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向银行体系传递扩散,必须引起高度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严加防范。 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传递的四类风险 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入民间信贷市场产生的信贷风险。其表现形式主要是获得授信的企业或个人通过信托理财、直接借款,甚至是欺骗等形式,将从银行套取或骗取的资金转贷给他人;或者将资金存放到投资公司、典当行等企业,再通过它们发放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谋取利差。整条资金链中,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风险,或是案情暴露,势必影响银行贷款的归还,引发银行体系的风险。 部分中介机构超越经营范围违规从事民间借贷活动产生的信贷风险。从调研情况看,在净资产收益率有限的情况下,部分担保公司偏离主业、违规经营,参与民间借贷。甚至个别担保公司各股东企业将从银行获得贷款作为担保公司的注入资金,这些资金不仅作为担保金,而且也参与民间借贷和房地产投机。今年在长三角地区不断爆发的“钢贸领域”老板跑路潮即为典型。在同一钢铁市场商圈的钢贸商,成立并控制某家担保公司,借助钢材质押、联保互保等模式从银行获得贷款,再将贷款资金集中到担保公司,从事高风险、高回报的民间借贷,主要集中在房地产投机和民间高利借贷。一旦民间借贷出现风险,必然要传递到银行体系。 企业盈利无法覆盖民间借贷利率致使资金链破裂产生的信贷风险。受产业转型升级困难,原材料、劳动力、资金成本上升等诸多不利影响,部分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来偿还银行到期的本金利息。据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的相关监测,2012年4月末辖内民间借贷的年利率约为27.5%。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催款手段多,有的甚至涉及暴力催款,借款企业一般先还民间借贷,而最终导致银行信贷资产出现风险。高利贷往往比较隐蔽,只有当企业资金链条真正断裂后才会“水落石出”。绍兴市中心支行2011年第三季度的调查发现,当前经营者出逃、倒闭和关停的主要原因,有74.7%的企业认为是“民间融资成本过高,到期无法偿还”。近年来绍兴市发生的资金链断裂、给银行资产造成巨大风险的案件中,涉案的企业民间借贷金额均在10亿元以上,严重削弱了其还贷能力。 银行员工利用单位身份、客户资源,参与民间借贷给银行带来风险。有些银行员工在民间借贷交易中充当中间人、介绍人,不仅对银行的声誉产生不良影响,而且导致银行信贷资产出现风险。从调查来看,近几年受市场资金面偏紧等因素影响,银行风险呈现出“涉案人员内部化、涉案机构基层化”等特点,同时绝大部分案件与民间借贷相联系。尤其是基层一线银行员工往往利用在“转贷”过程中企业还贷资金压力大、筹措资金困难的机会,介绍高利民间借贷用于“搭桥”,并以个人或单位名义提供担保。一旦企业资金链断裂,银行的利益和名誉将受到严重影响。 政策建议 加快民间借贷制度立法进程,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是一个渐进和动态的过程,当前民间借贷处于合法和非法相交界的模糊状态,部分风险已经蔓延到银行体系,亟需在法制建设方面及时跟进。一方面加快立法进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尤其是要规范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使当前大量在“地下”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能够走到“地上”;另一方面要加大司法力度,依法遏制民间借贷高利化和投机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吸储、高利放贷、非法集资和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确保民间借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实体经济服务。要营造信贷有效投放的良好外部环境,切实解决融资中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融资乱”的不良现象。要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使社会公众能够正确认识和对待民间借贷,倡导“做守信人、办诚信事”“守信获利、失信损失”的观念。 建立民间借贷工作机制,构建区域金融稳定有效平台。按照民间借贷事件发生的脉络,人民银行基层行主要建立和发挥三个工作机制:一是民间借贷监测机制,要不断扩大监测范围,将依托机构由农村合作机构扩展至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网络融资平台等,建立民间借贷监测网络,按季进行监测分析。二是民间借贷预警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形势分析会、情况通报会、案件协调会等,分析交流民间借贷影响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新情况、新途径,及时预警区域经济金融运行中潜在的风险,构筑区域金融稳定的“防火墙”。三是民间借贷应急处置机制,人民银行基层行针对民间借贷一旦出现风险矛盾容易迅速激化的特点,应本着“风险信息快速传递、快速研究和快速处置”的原则,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处置流程,在第一时间报告风险,并根据案件随时续报,以最大限度减少风险损失。 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创新,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有效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创新更多方式,积极扩大与合格担保公司的信贷合作,进一步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同时要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及时高效提供多层次的融资产品,从源头上遏制非法民间借贷的活动空间。华夏银行绍兴分行在全国首推“年审制贷款”,对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在贷款到期前对其授信业务进行年审,凡通过年审的,无需归还原贷款、无需签订新的贷款合同即可自动延长贷款期限。这就克服了众多企业在传统贷款转贷过程中“先贷后还”资金压力,因为无需民间借贷“搭桥融资”,不仅减轻了企业财务负担,而且还有利于部分民间资金从寻求高利转贷回报回归到实体经济,有利于构建良好的金融秩序及降低银行员工的道德风险。#p#分页标题#e# 金融机构要强化信贷管理和员工行为约束,切实防范由民间借贷引发的银行风险。金融机构还要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严加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传递。要严格信贷“三查”和全流程管理,密切关注信贷客户的民间借贷行为。当前重点关注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多户多笔贷款资金流入同一账户、贷款本息由同一账户支付等异常行为的客户;关注大规模偏离经营主业或以委托贷款等形式融出资金,其他应收款、现金流异常波动的客户;关注生产规模和融资需求不匹配、票据贸易背景真实性存在瑕疵、他人权利质押频繁更换的客户;关注个人创业贷款、综合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异常的客户。对存在直接或间接挪用资金介入民间借贷行为,要“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要强化员工道德行为约束,规范员工行为,严禁银行员工利用工作便利以任何形式参与民间借贷。

第2篇:民间借款风险范文

关键词: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加强监管

一、 引言

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已经发生显著变化,人民币汇率升值预期强烈,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劳动力成本增加,产品外部需求急剧萎缩。此外,中国人民银行频繁提高存款准备金率, 实施信贷紧缩政策,银行有效信贷供给显著下降。不利宏观经济环境使部分企业面临严重的经营困难和财务困境,其中资金链问题尤为突出。

然而,信贷紧缩政策下,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由于股市持续低迷,房地产调控政策从紧,大量炒股炒房投机性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形成民间借贷热。实体投资机会较少而且利润低,民间持有大量闲散资金。另外,高通胀预期下银根紧缩,这直接导致企业融资成本增加和资金可获得性较低。企业难以获得银行信贷,正规融资渠道狭窄,企业转向民间借贷市场融资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营。因此,民间借贷既有供给又有需求。此外,民间借贷呈现高利率趋势,且规模大,参与广泛。据估算,民间借贷平均年利率超过20%,远高于央行所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

事实上,作为银行贷款的替代,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约束,解决企业暂时性资金短缺问题,但高利率也增加企业融资成本,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大且不断累积,可能面临大规模违约风险。温州、鄂尔多斯等地部分企业陷入民间高利贷、企业主欠债逃逸事件频发,引发债权人挤兑,民间借贷诚信危机凸显,民间借贷可能诱发区域性债务危机。面对民间借贷危局,理解民间借贷风险形成和扩散机制尤为迫切。

二、 民间借贷

事实上,信贷市场上存在严重的问题。具体地,贷款人无法观察到借款人特征(如项目风险程度)、贷款人努力程度以及利润实现。这些信息问题会导致无效率。具体地,贷款前,贷款人对借款人质量拥有很少可靠信息。更好信息可能使贷款人不至于由于未能精确评估所包含风险而向低质量借款人提供贷款。放贷后,贷款人无法完全知道借款人如何使用资源。此外,一旦实现投资收益,贷款人无法验证。当投资获得高收益时,尤其是存在有限责任时,贷款人会有这样的激励,宣称业绩不好,从而要求减少贷款支付。

1. 短期债务融资。债务融资是企业重要的融资决策,其中债务内部结构如债务期限很重要。企业融资决策如负债和债务期限是造成资金链断裂的主要影响因素,具体表现在过度负债、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短期融资渠道冻结等。合理债务期限结构可以降低债务融资成本和提供管理者激励。短期与长期债务融资具有不同的激励特征。短期债务融资能够减轻信息不对称程度、传递企业成长机会信号、约束管理层、减少债权人受债务人掠夺、减轻投资不足,即短期债务融资合约治理效应反映在企业清算与约束管理层自由现金流处置权上;而长期债务使管理层处于控制中、防止管理层进行无效率扩张、阻止债权人剥夺价值和降低利率(Hart & Moore,1995,Caprio & Gemirguc,1997)。

然而,短期债务冻结是冲击的放大机制。本质上,民间借贷是短期债务融资,企业使用固定短期债务为风险长期非流动性资产融资,在发生财务困境期间经历了再融资冻结。由于担心未来市场恶化,短期债权人拒绝为债务再融资,这导致企业发生财务困境。短期债务会对企业产生负债方风险,或者融资风险。He和Xiong (2009a)认为,用固定短期债务为非流动长期资产融资产生债权人动态协调问题,并可能导致无效清算。再融资冻结显著特点是债权人拒绝债务展期,因为担心未来债权人也拒绝再融资。企业为长期非流动资产融资,使用固定短期债务并必须持续债务展期。一般地,短期债务产生跨期协调问题或者债权人信心不足,当企业基本面足够低,债权人拒绝为债务展期。因此,到期债权人再融资决策取决于其对未来债权人是否再融资的预期。

2. 民间借贷新趋势。当前,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借贷形式以及资金用途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总体上,民间借贷规模扩大、借贷利率趋高,借贷潜在风险增加。

家庭闲置资金和企业利润构成传统民间借贷资金主要来源。然而,当前民间借贷资金渠道更加广泛,个人、企业、风险投资基金,甚至上市公司、商业银行等都参与了民间借贷。中国社会科学院2012年社会蓝皮书称,在温州1 100亿元民间借贷资金中,10%是银行信贷资金间接流入。个人也参与放贷,江苏省泗洪县石集乡5 800多户居民,其中1 740户参与民间借贷,参与率接近30%。

在借贷形式上,社会融资中介起着重要作用,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寄售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这些机构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民间借贷。社会蓝皮书还披露,目前温州有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寄售行、典当行约1 000家,部分机构违规放贷,收取高额佣金和利息。

民间金融活动中资金需求也发生明显变化,资金用途不再以家庭消费和小额商业经营为主,而主要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甚至是长期投资。2011年以来,受信贷紧缩政策影响,企业融资渠道相对狭窄,民间借贷活动活跃。民间借贷主要用作企业暂时性周转资金,然而由于信贷紧缩政策,银行有效信贷供给严重不足,企业短期掉头资金变成长期投资资金。这样,所募集资金规模迅速扩大,出资人之间关系也相对松散。民间借贷资金被用于企业贷款到期周转,这直接导致借贷期限缩减,推高借贷利率,民间借贷风险不断累积。

更重要的是,在民间金融市场上,出资人变成纯粹资金供给者,最终资金使用者与出资人之间只有借贷合约关系,关系相对松散。因此,民间借贷近似于间接融资。民间借贷资金使用者和供给者关系越来越分离,初始资金提供者无法掌握资金流向,民间借贷从直接融资方式演变成间接融资方式。然而,传统民间借贷资金主要用于家庭消费和小额商业经营,所募集资金规模小,出资人之间关系密切,资金供求双方信息较对称,传统民间借贷近似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史晋川(2011)认为,温州民间金融市场中金融风险集聚和爆发根本原因是,民间金融市场赖以有效运行的人格化合约执行机制,无法保证民间金融市场合约有效执行,从而导致民间金融市场风险集聚和大面积爆发。出资人之间,出资人与最终资金使用者之间关系松散,人格化合约执行机制不能有效保证合约履行,民间金融市场聚集金融风险越大。

三、 民间借贷风险形成及扩散机制

货币政策主要通过银行借贷渠道和资产负债表渠道传导。Kashyap, Stein和Wilcox (1993) 认为,货币政策通过借贷渠道影响实体经济必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在其资产负债表资产方,银行视贷款和证券为不完全替代,这样,货币紧缩的确减少银行贷款供给。二是,在其资产负债表负债方上,贷款和非银行融资来源对企业也是不完全替代,这样减少贷款供给有实体效应。信贷供给冲击对公司融资和投资产生影响。像银行借贷渠道,资产负债表渠道产生是由于信贷市场上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当净值下降,信贷市场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增加。更低净值表明企业拥有较少抵押,从而增加逆向选择和增加支持冒险的激励,因此恶化道德风险问题。结果,商业银行更不愿意放贷,或者通过要求更高风险溢价或者减少借贷数量,导致支出和总需求下降。Bernanke和Gertler (1989),Bernanke, Gertler和Gilchrist (1999)指出,更低净值增加与债务融资中不对称信息相关的问题,从而增加外部融资溢价。货币政策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企业资产负债表。紧缩的货币政策导致资产价格下降,这降低企业净值。因此,紧缩的货币政策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恶化,导致借贷,支出和总需求下降。另外,货币政策可能通过现金流影响企业资产负债表,现金收入与现金支出之差。紧缩的货币政策,提高利率,使企业利息支付上升,从而使现金流下降。持有较少现金流,企业拥有较少内部资金,必须外部融资。由于外部融资受不对称信息问题,从而外部融资溢价影响,额外需要外部资金推高资金成本,减少借贷,投资和经济活动。

Bernanke和Gertler(1995),Bernanke, Gertler和Gilc-hrist (1996)借贷外部融资溢价与借款人净值负相关。当借款人财富少,借款人与外部资金供给方之间利益可能差异较大,增加成本。由于借款人净值是顺周期的,由于利润和资产价格是顺周期的,外部融资溢价是反周期的,放大信贷可得性变化(Bernanke, Gertler & Gilchrist,1999)。

近年来,央行频繁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导致信贷资金供给紧张。银根紧缩下商业银行惜贷,正规融资渠道冻结,企业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导致民间借贷利率持续走高且期限短,而货币贬值、通货膨胀、劳动力成本等因素导致不少行业利润微薄,尤其是低附加值制造业,民间借贷短期内能够缓解企业短期资金短缺问题,但当民间借贷严重侵蚀企业利润时,民间借贷最终会压垮企业,从而无法支付民间信贷本息,出现企业家欠债逃逸危机局面。2010年实施房地产调控政策以来,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狭窄。由于资金供应紧张,为维持项目,房地产企业转向民间借贷市场融资。大多数因资金链断裂而逃逸企业家陷入困境,主要是由于参与房地产投资或间接向房地产企业放贷,而其主业经营并未出现太大问题。由于原材料和劳动力等要素价格上升,企业生产成本增加,融资成本上升,企业利润低。在高利率诱惑下,部分企业家从企业抽离主业运营资金,参与放贷。民间资本撤离实业部门投入到房地产、金融等服务业部门。温州等地民间借贷危机,主要表现为,在高利息下,企业资金链发生断裂,企业主“逃逸”,乃至引发连锁反应,使众多企业陷入困境甚至出现大范围企业倒闭(范建军,2012)。危机爆发直接诱因是高利贷。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年利率20%~30%,最高可以达到100%,高出央行所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3~8倍。此外,一般生产经营借贷资金比例下降,借贷资金主要流向房地产、煤炭等高利润行业以及其他投机性领域。社会蓝皮书称,温州有1 100亿元民间借贷资金,用于一般生产经营仅占35%,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占20%,民间借贷市场仅有40%,投机及不明用途占5%,进入实体经济尤其是一般生产经营的资金比例大大降低。

四、 民间借贷潜在效应

民间借贷可能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损害实体经济。

1. 企业融资成本上升。由于民间借贷利率不断攀升,企业融资成本上升,加重企业经营压力。当实业利润低时,企业加速从实体经济撤出资金。若企业利润低于借贷利率,民间借贷严重侵蚀实体经济利润,持有民间借贷的企业将面临巨大偿债压力,民间借贷可能最终压垮企业。受温州企业家逃逸事件影响,民间借贷市场出现资金供给恐慌性收缩,这对企业融资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实体经济。

2. 经济行为投机性。由于相当比例民间借贷资金流入房地产、大宗商品等领域,一旦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如利率下跌,房地产、大宗商品价格下降,违约概率可能显著上升,进一步加重民间借贷风险。投机性市场上企业资金链断裂反过来会增强资产价格下降预期,部分企业可能面临更大偿债压力和破产风险。民间借贷可能导致资金流出实体经济,强化经济行为投机性。

3. 流动性风险和担保危机。企业拥有长期投资项目,而民间借贷是短期负债,期限较短,这样,企业的资产负债期限严重不匹配,容易对企业产生流动性风险,从而,那些基本面正常但缺乏流动性的企业容易遭挤兑而陷入财务困境。另外,部分经营状况正常企业陷入担保困境,出现资金问题。企业通过互相提供担保形成担保链,抱团贷款,从而缓解融资约束,然而企业间密切的金融联系也可能成为财务风险集聚、扩散渠道,如资金链断裂、扩散风险,可能诱发区域系统性财务危机。

4. 破坏民间信用基础。民间借贷主要依赖血缘、亲缘、地缘民间信用,和借贷中介社会信用形式,缺乏规范的借贷合约。2011年以来,温州等地不少中小企业发生经营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部分企业家、借贷中间人逃逸以逃避偿债责任,削弱民间信用对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约束作用。

究其原因,民间借贷潜在风险大,其体制根源是二元信贷体制,造成资本错配和资本成本扭曲。商业银行具有明显所有制歧视,主要向国有企业提供贷款,由于信息不对称程度较严重且缺乏抵押品,民营企业遭遇更加严重的信贷配给。相比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较高。此外,实体经济利润小、银行储蓄利率低、高通胀预期、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控下,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相对有限。在企业面临融资约束、对民间借贷资金需求量增加情形下,民间资本大量涌入民间借贷市场。2011年,货币政策趋紧,货币总供给增速放缓,商业银行惜贷,民间借贷成为企业的主要外部融资渠道。企业民间借贷融资需求增加,导致民间借贷规模扩大,借贷利率急剧攀升,违约风险也增加。最后,民间借贷利息高且期限短,对企业产生流动性风险和偿债压力,民间借贷市场游离在金融监管之外,其资金规模、价格及流向难以掌握,从而可能诱发潜在风险。

五、 规范民间借贷

1. 民间借贷合法化。制定民间借贷法律法规,明确民间借贷合法地位,界定民间借贷主体,借贷活动范围和方式,规范民间借贷活动。

2. 实行利率市场化。放松民间金融市场资金价格管制,即利率管制,实行利率市场化,通过资金供求关系决定民间借贷利率。

3. 创新监管模式,构建多层次金融监管体系。完善民间借贷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创新监管模式,监督交易和风险控制相结合;构建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自律性监管为主导,银监局、司法部门等多层次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 范建军.我国民间借贷危机形成的原因和对策.经济纵横,2012,(4):26-29.

2. 中国社会科学院2012年社会蓝皮书.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3. Bernanke, B. S. and Gertler, M.“Agency costs, net worth, and business fluctuations,”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9,(79):14-31.

4. Bernanke, B.S. and Gertler, M.Inside the Black Box: The Credit Channel of Monetary Policy Transmission.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995,(9):27-48.

5. Bernanke, B.S., Gertler, M.and Gilchr- ist, S.The Financial Accelerator and the Flight to Quality.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1996,(78):1-15.

6. Bernanke, B.S., Gertler, M.and Gilchr- ist, S.The Financial Accelerator in a Quantitative Business Cycle Framework. In J.B.Taylor and M.Woodford, Eds. Handbook of Macroecono- mics. Amsterdam: Elsevier,1999.

7. Caprio L., and Demirgü?-Kunt A., The Role of Long Term Finance: Theory and Evidence, Policy Research Department-The World Bank,1997.

8. Hart, Oliver, and Moore, J.,Debt and seniority: an analysis of the role of hard claims in constraining management,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5,(85):567-585.

9. He, Zhiguo and Wei Xiong, Dynamic debt runs, Working paper, University of Chicago and Princeton University,2009.

10. Kashyap, Anil K., Jeremy C.Stein, and David Wilcox.Monetary policy and credit conditions: Evidence from the computation of external finance.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3,(83):78-98.

第3篇:民间借款风险范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服务的完善产物,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民间借贷不同于其他形式的金融服务,它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在资金流动、财务风险中存有不少问题。同时,民间借贷还对我国商业银行造成一定冲击和影响,增加了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难度。本文在对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影响作出论述的基础上,就民间借贷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应对对策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

民间借贷;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民间借贷是在经济差距增加的环境中形成的,它对缓解资金供求矛盾关系具有积极的作用,加速了资金流通,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民间借贷也对金融环境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关系到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因此,我们应该辩证地认识民间借贷,分析其产生的积极效益和负面影响,发挥其应有价值的同时,引导其健康发展,尽量消除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不良影响,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实现社会资金的有效配置。

一、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民间借贷的发展得益于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紧缩,并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产生了影响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内部风险。民间借贷拥有其他很多行业无法比拟的高额利息,它虽然聚拢了大量的资金,但仍难以满足参与者的资金需求,而商业银行作为社会资金的管理者之一,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极易引发违规操作的风险性案件。民间借贷的发展,改变了我国的金融结构,不少违法分子利用银行业务存在的漏洞,转嫁风险,如若商业银行不加以防范,很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其中,技术手段、设备等失效是诱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重要原因,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民间借贷的发展还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我国非法集资现象恶化,挑战了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神经。某些商业银行职员受利益的驱使,主动或被动卷入到民间借贷的利益漩涡中,其一旦出现职业道德失守,势必会造成商业银行或他人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增加外部风险。信贷是商业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途径,其与存款成正比关系,即商业银行存款越多,则可承担的信贷业务量越大。民间借贷的出现,挤占了部分金融市场,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和信贷业务造成了冲击,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存贷比考核压力。某些民间借贷机构正是利用商业银行的这一窘境,在缓解商业银行存款压力的同时,把部分风险转嫁给了商业银行。民间借贷参与者以存款之名,到相关银行办理大额存单质押贷款,表面上看,此业务可以同时为商业银行存款和贷款带来增长,并且以存款做贷款保证金,是一种低投入高产出的业务。这对民间借贷参与者而言,他们可以通过发放贷款或高利贷等形式,利用商业银行贷款赚取利益,同时还能享受银行存款利息,而需支付的仅是银行贷款利率。一旦民间借贷机构出现资金利益链断裂问题时,其向银行的贷款则无法归还,最终由银行承担风险。

(三)增加市场风险。区别于国家制定商业银行借贷价格,民间借贷利率以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为导向,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是在商业银行无力解决资金需求紧张、迫切的情况下发生的,其利率点远高于银行利率,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因此,民间借贷引发了商业银行利率风险,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了冲击。近年来,在金融市场日渐活跃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利率不断增长,提高了借贷质押资产的价格和规模,加大了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难度。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对社会信用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进而影响了银行信用。部分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的情况下,把目标转向社会闲散资金,利用高回报诱导社会资金流向,干扰了金融市场秩序,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根据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旦有企业不讲信用,就可能向周边蔓延,进而拖欠、逃避银行贷款,增加了银行的信用风险。

二、民间借贷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应对对策

结合对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影响的认识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几种民间借贷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应对对策,以供参考。

(一)控制内部风险。商业银行必须要紧随时代和市场发展潮流,积极引入先进技术手段和设备,不断完善自身的业务流程体系,加强职工培训,从而提高本银行的结算质量和效率。目前,很多商业银行都引入了自动化智能设备,改变了传统柜台办理业务的单一模式,而只对大金额单笔网银交易进行监管,为违法犯罪行为创造了可乘之机。为此,商业银行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严格审核业务办理流程,在仔细确认客户身份之后,再提供相关服务,尽量控制网银交易等风险。针对操作风险,商业银行还应该加强内部控制,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内部职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制定健全的考核机制、监管机制以及奖惩机制,有效规范职员的操作行为,一旦发现违规,立即予以严惩,从而净化银行操作环境,控制内部风险。

(二)规避外部风险。民间借贷环境下,金融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同一个企业或个人扮演着多重角色,增加了债务纠纷的发生频率。因此,在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管理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商业银行需要认真分析所处的金融环境,尽量规避外部风险。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明确、细化风险管理目标和任务,积极配合外部监管,推进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和优化,在能力范围内预判风险并加以防范。商业银行需要坚定地拥护和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从而构筑坚实的风险抵御堡垒,提升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对信贷人进行严格审批,建立信用查询系统,全面考量申请人的还贷能力和信誉度,在降低风险的基础上,增加自身的存款和信贷业务。

(三)抵制市场风险。民间借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商业银行存在的目的和价值就是实现利益最大化,其根本任务是发展。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没有发展本身就是一种风险。民间借贷对商业银行存款和信贷业务造成了冲击,挤占了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一定的份额。商业银行要想有效抵制民间借贷引发的市场风险,就需要不断优化自身的服务结构,提升本银行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在执行货币紧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信贷市场的需求,创新发展银行信贷产品,适度调整资金的投放范围和力度,简化服务流程,让客户可以更加快速、有效地办理相关业务,增强他们对银行信贷的兴趣和依赖。与此同时,商业银行还应该拓展自己的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先进科技,提升存贷款办理效率和质量,积极搭建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缓解资金供需矛盾,引导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

三、结语

总之,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未来,在我国金融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民间借贷将会发挥更多的功能,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与日俱增。新形势下,我们应该持续关注民间借贷的发展,认真分析其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找出负面影响部分,有针对性地提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对策,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帮助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从而发挥民间借贷的价值,实现商业银行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段绍译.民间借贷双刃剑[J].金融经济,2012,5

[2]肖杰.关于民间借贷的理性分析[J].海南金融,2012,2

第4篇:民间借款风险范文

关键词:个人住房贷款 风险分析 防范对策

一、房地产个人信贷的分类

(一)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是为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运用住房公积金、住房售房款和住房补贴存款,为房改单位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而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其他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自营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微观意义上的银行经营性居民以房借款即个人用房分期抵押贷款或个人住房贷款,是商业银行采用自己内部的本外金额储蓄,白发性的向城镇客户签发的房子担保借款。而宏观意义上的银行经营性居民以房担保贷款一般包括了居民以房借款、转让房分期借款、居民商用用房借款、居民用房装修借款、居民自建房借款和居民用房担保消费借款等种类。

(三)居民住房组合贷款。居民住房组合贷款是政策指导性和银行运营性贷款相组合的借款形式,就是商业银行在给房屋改造单位的员工发放政策性居民用房贷款中,若是该项借款不能够支付买房金额,商业银行则向贷款居民同一时间发放一些银行运营性用房贷款以补充买房金款的不足。

二、房地产个人信贷风险类别分析

(一)个人信用风险。其一,借款人薪资证明水分较多,借款人依据自我购买的房子可以在单位开出对应的收入凭证,就连快破产的公司或事业单位也可以给下岗员工开出对应的收人凭证。其二,因为商业银行之间可能会有信息对接不上,部分借款人的收入凭证一式几份,在不同的商业银行借款,多地买房。其三,居民用房贷款是中长期信用贷款,还款时间较久,自身支付能力缺失等不确定因素很可能出现,这将极大可能成为商业银行的信用贷款隐患。其四,居民用房贷款业务当下实施浮动利率机制,借款人承受大部分的利率风险,放贷人在利率上升周期中可能出现违约现象。

(二)银行的操作风险

第一,审查把关不严,个别银行贷前没有认真调查贷款人所提供资料,甚至纵容贷款人弄虚作假,并且在贷款发放后,对贷款人的家庭状况和家庭收入变化情况缺乏必要的监控。第二,估价风险目前是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之一,银行通过房屋价格或评断价格当作放贷根据,不能保证有效的担保率,在居民用房贷款业务中可能会有着较大的评估风险。第三,处罚力度不够,从银行关于信贷经营管理方面看,其制定的制度、规定是比较多而且详细的,但从银行信贷经营的实际结果来看,效果却不佳。原因主要是内部管理失之过宽,尤其是信贷责任追究制度没有严格执行,落实不到位。

(三)流动性风险。目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大部分资金来源是居民储蓄。在市场经济规则中,很多居民不愿意于把现金存入银行,而是要将钱变“活”,用来各类投资。这就提高了银行储蓄存款的波动性。存款的波动性会使商业银行自身把握的资金相对变少,而随着居民用房贷款业务范围的增大,银行使用资金长期化与资本来源短期化的矛盾越来越凸显,影响商业银行Y本的流动性。

(四)政策风险。目前,我国宏观经济还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房地产业作为一个支柱产业得到了政府的扶植,一旦宏观经济发生变化如出现滞胀或衰退,这种扶持力度将会减弱或消失。这将不可避免地对微观面产生巨大的影响。目前市场竞争激烈,管理部门大都把精力集中在市场营销上,从而疏忽了对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的形势、需求及风险敞口等的深入研究与分析,导致缺乏符合实际的理论和对策指导,对政策的把握和应用不能够随机应变,行动存在盲目性。

三、房地产个人信贷风险防范措施及对策

(一)改善个人信用风险的识别环境。首先,要构建健全的居民信用系统,其核心是个人信誉机制,包括:居民信用注册机制、居民信用评断机制、居民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居民信用风险管控机制、居民信用风险转移等。其二,应尽快通过居民信用信息在金融体系中的互享,从而防止借款人多处借款,及时对借款人失信的概率做出预测,构建信用缺失的防范制度,如果发生信用风险,便可立即采用挽救措施。

(二)加强对政策的研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房地产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政府会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房地产行业实行不同的宏观管理政策。商业银行必须加强对政策和市场追踪与探究,迅速依据情况的变动发展给出合情的居民用房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和方法。观察政府对房地产经济加大宏观管理以及对房地产金融行业加大管控力度的政策势头,避免因市场的不稳定和不规范所引发的市场隐患。

第5篇:民间借款风险范文

[论文摘要]农民贷款难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本文在目前已有的委托贷款界定的基础上,将借款人定位为普通农民,委托人扩展为金融机构及个人,并提出用委托贷款这一崭新视角解决农村金融问题。

本文先从概念入手,给出这种新型委托贷款的界定。然后再分析它的优势、障碍及解决方法。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贷款通则》第七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本文所说的用委托贷款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途径,是指农民作为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的一种新型的特殊的委托贷款。此种贷款的委托人依旧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任何愿意提供贷款给农民的主体;受托人不再只局限于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个人;借款人可以是农民自己,也可以是农村企业。

二、用委托贷款解决农民贷款难的优势

1.三赢局面(微观)。(1)对委托人。首先,对于委托人来讲是收益率的上升,把剩余资金存入银行一年期的存款利率仅为3.87%(截至07年12月14日),而把钱贷出去每年的贷款利率肯定会比存款利率高。其次,还有利于委托人拓宽投资渠道,分散风险,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

(2)对受托人。主要是扩大了业务收入。目前,银行的业务收入过于单一,传统的存贷业务的收入占绝对比例,而发展中间业务,是银行扩大业务收入的重要途径。委托贷款的业务收入是手续费,它不受贷款风险和贷款效益的直接影响,因而比利差收入更为稳定,而且成本费用极低,业务收入几乎等同于可实现利润。此外,还有利于分散银行的风险和增加其竞争力。如果受托人是个人,主要也是增加了其收入。

(3)对借款人。主要是贷款可以得到满足。从瑞安市对十个村一百户农户问卷调查得出:瑞安市农户对投入农业生产和经营的主要资金来源,有51%选择自有资金,25%为民间借贷,24%为申请贷款。这说明还有49%的农民希望通过借贷途径获得资金,而金融贷款仅能满足不到其中一半的农民贷款需求,农民贷款需求仍有较大空间。从该资料中不难得出,如果针对农民的委托贷款得到推广就可以满足部分农民的贷款需求,从而可以解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促进农村的发展。

2.两个促进(中观)。(1)有助于促进资金从城市到农村的流动。目前,普通的城市企业和广大年的城市居民即使是有剩余资金想投资农村也没有好的途径。如果推广委托贷款这种方法,就能使得原来并不了解的双方成为资金链条的两极,从而打破从城市到农村的资金无通道的局面。

(2)有助于促进农村内部资金的循环利用。委托方当然可以是农民自己,他们之间信息基本是对称的,部分富裕的农民或有资金剩余的农民完全可以通过这种有法律保护的途径把钱借给其他农民,从而使得农村本身的资金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利用,缓解农村资金的外流。

3.杠杆效应(宏观)。政府为了解决三农问题从各个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如果财政拨款是在给农民输血的话,那金融贷款就是在造血。而在金融贷款中委托贷款和其他贷款相比就在于它很强大的杠杆效应。如果将委托贷款比作一个支点,将政府所作出的工作比作所用的力,那这个杠杆撬动的就不只是原来的那种政策性贷款所带来的微小的资金量,而是整个社会巨大的资金量,其中不仅包括农村自身的也抱括城市的,不仅包括企业、机构,也包括个人的。这是其它贷款所没有的。此外,这一方法还有打压高利贷,制止地下钱庄和地下金融,以及缓解流动性过剩的作用。

三、用委托贷款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障碍(风险分类)虽然这种委托贷款有诸多优势,但是推广它也存在许多障碍。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分析这种特殊的委托贷款实现的障碍,可以从源自借款人的风险和受托人的风险这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1.借款人的风险

目前,国内的各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的借款对象主要是针对市政建设、旧城改造、道路开发等项目,而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农发行的委托贷款则针对的是有相当规模的农村企业,这中间均没农民。农民难以成为委托贷款的主角,主要是源于其贷款风险相对于其他贷款主体的风险更高。主要是以下两点:

(1)是自然风险。其广泛意义上指由于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所导致的风险,如洪水、地震、风暴、火灾、泥石流等所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本文指的是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周期长,受自然资源和自然灾害影响大,导致农民收入不稳定,从而会导致贷款的风险。

(2)是信息风险。这一点主要是指城市资金流向农村的障碍。具体而言,由于地域差异,作为借款人的农民比委托人拥有更多的信息,前者更确切地知道的这笔贷款的风险与前景。委托人由于地域原因更愿意将钱借给相对熟悉的市政部门。

2.受托人的风险。本文指的受托人不再只局限于金融机构,还包括个人。一方面可以使得这种贷款更加灵活便于推广,另一方面还可以是地下金融合法化。但这样做本身会带来受托人的信用风险。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个人非金融机构),如果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受托人有可能将资金据为己有,也有可能和借款人串通故意制造不良贷款。

四、针对障碍的几点建议

1.开展业务宣传。目前,社会公众普遍对委托贷款都缺乏了解,更不用说针对农民的委托贷款了。这是制约业务发展的关键间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就无法发展客户,委托贷款就会成为无源之水。解决这个间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全方位大力开展业务宣传。在宣传过程中应该重点宣传以农民为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2.建立农村试点。由于该项业务属于创新,应该寻找一个比较合适的农村作为试点,向该村农民详细介绍,对有意借款的农民提供一定的帮助。将其各种情况和建议记录下来,及时的分析并调整政策。待试点取得成功之后再加以推广。鉴于我国农村的地区性差异很大,推广时应该因地制宜,不应一刀切。

3.构建信息平台。鉴于目前我国金融运行体制和当前的有关制度规定,建议由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牵头,其它各商业银行参与,定期针对农民的委托贷款供求的相关信息。经办行可先大量收集资金供求信息,汇总后一批一批地定期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向社会,构建一个促进委托人和借款人能够相互了解、相互沟通的信息平台。可以客观公正的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人所要求的条件和欲提供资金数目等内容,使资金供需双方真正得以相互沟通,以提高签约的成功率。

4.协助设计产品。受托人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比委托人和借款人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可以针对不同的贷款双方设计不同的委托贷款的产品。设计时可以考虑以下几点:抵押、担保和信用的选择,一次性和分期还款的选择,利率的确定,借款期限长短的确定等等。

5.引入保险机制。针对自然风险,可采用在委托贷款中引入贷款保险的方法,让保险公司对这种委托贷款进行承保,降低这种风险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也可以让农民购买农业保险,避免遭受灾害之后没有收入,造成违约。建议这些保费应该由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出一部分,以鼓励这种方式的推广。

6.进行风险评级。受托人可以仿照西方银行“6C”原则(借款人的品德(Character)、才能(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经营环境(Condition)、事业的连续性(Continuity)),设计一种专门针对这种农民作为借款人的风险评价标准。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评价:过去的借贷情况,抵押品情况,年收入情况,家庭成员的情况等等。评价的语言应该浅显易懂,便于农民的理解。7.进行财政补贴。为了这种新型贷款的发展,就要得到广大农民的认同,政府可以进行一定的财政补贴以减轻农民的费用支出,补贴大小可以参考每笔这种特殊委托贷款的费用。建议政府将补贴给与促成委托贷款的受托人,这样一方面可以鼓励银行或信用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避免将补贴直接给委托人和借款人的容易引发的道德风险。

8.监控贷款使用。受托人应积极主动地利用自己的贷款监控系统帮助委托人监控借款人的借款资金使用情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委托人。对发现借款资金使用上存在的安全性问题时,应主动及时地协助委托人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将贷款风险降到最低。总之,这种委托贷款的推广虽然有一定的障碍,但是它本身具有的强大优势是其他贷款所少有的。可以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尽量减少其弊端,让它成为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新途径。

参考文献:

第6篇:民间借款风险范文

摘要:P2P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创新与进步,极大地提高了资本运作效率,使资本流动加快,为中小企业融资以及个人理财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渠道;但由于P2P网络借贷的发展时间较短,法律监管尚未健全,以及其自身的互联网特性,使得P2P网络借贷运作过程中风险较大,存在问题较多。基于此,本文分析了我国P2P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并针对性的提出防范措施及改革建议。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防范

一、引言

自1974年尤努斯(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在孟加拉开展小额信贷扶贫实验以来,小额信贷模式在全球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是进入21世纪之后,伴随着互联网应用技术的普及,其发展势头更加突飞猛进,一种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新型模式快速发展,这就是P2P网络借贷。

我国在2007年8月成立了国内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虽然我国引入P2P网络借贷的时间较发达国家稍晚,但其发展势头却异常迅猛,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4年上半年我国已有1184家网络借贷平台;而在高速发展的背后却是问题多出、风险事件频发。这些风险事件使P2P平台公信力受到质疑。因此,对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防范的研究就显得很有必要,本文正是基于这种背景下进行的研究。

二、P2P概述

(一)P2P的产生

P2P是peer to peer 的简称,其最早产生于IT行业,是互联网中的一种传输协议。在小额信贷领域,P2P是peer to peer lending 的简称,翻译为“人人贷”,是一种点对点的信用,P2P网络借贷平台最早产生于英国,2005年,世界上成立了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Zopa,之后,Prosper、Lending Club、Kiva等P2P网络借贷平台迅速成立并在全球得以快速发展;我国于2007年8月成立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截止2014年6月份,我国已有1184家网络借贷平台,具有代表性的有拍拍贷、红岭创投、人人贷陆金所等。

(二)P2P的一般运作流程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金融与互联网结合的一大创新,是一种全新的金融脱媒,摒弃了通过银行进行资金借贷这一传统媒介,真正地做到了普惠金融,其一般运作流程为:第一步,参与借贷的双方需要在第三方借贷平台上注册;第二步,借款人需要借款时,须向平台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财务状况材料以及平台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步,平台对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财务状况以及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核;第四步,审核通过后,即可借款信息,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第五步,有放款意向的投资者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全额或部分投标;第六步,投标期满后,若投标总额达到或超过标的总额,则按约定利率中标,若投标总额小于标的额,则次标的流标;第七步,借款成功后,平台自动生成电子借条,借款人须按约定的利率以及还款方式按时还款。

三、我国P2P发展中存在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或无力履行合同而构成违约,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信用风险是金融行业中的主要风险之一,信用风险的发生主要源自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对借款人的信息了解不够充分,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P2P行业,一方面,由于网络贷款平台只充当了第三方的角色,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协助完成借贷业务,并没有真正的参入到交易当中,很难认证借款人的真实信息;另一方面,P2P借贷大多属于信用借贷,而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尚未开放,投资者不能准确的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致使信用风险提高。

(二)监管风险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只是充当中介机构,并不真正的参与到交易中去,因此,其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不需要取得金融行业的执业牌照,只需在工商局注册即可从事网络借贷业务。对于这种实质上从事金融服务的网络中介平台,政府部门缺乏专门的部门对其准入资质、信息披露、内部管理等进行监督与规范,央行、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都没有法定权限实施监管,致使监管主体缺位。

(三)平台风险

首先,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网络交易性质,使其面临巨大的网络技术风险。由于借贷业务的每一步都是在网络上形成的,借贷双方的交易都是以网络为载体进行的,各种信息都会暴露在网络里,一旦平台遭受黑客的攻击,就很容易导致交易数据的流失,造成严重的后果。其次,P2P行业监管的缺位,致使一些不法分子构建虚拟平台,捏造虚假贷款信息,通过P2P平台非法集资,然后卷款而逃;最后,由于P2P交易的虚拟性,导致平台对借贷双方的监管不够,风险控制能力弱,P2P平台的违约率、坏账率一直居高不下,致使部分P2P平台出现倒闭、跑路的现象。

四、P2P风险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加快征信体系的建立

P2P网络借贷实质上属于信用借贷,借款人的还款与否主要依赖于其个人信用,因此,构建征信体系对P2P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Zopa、Prosper、Lending club等P2P平台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国内先进的征信体系。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构建覆盖面广,信息真实可靠的征信体系,推动信息共享。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尚未健全,可先向P2P平台逐步放开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服务,使其稳步发展,再基于现有信息,添加和更新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性的征信系统,防范借款人重复借款和过度负债,降低投资人的风险。

(二)加强行业监管

P2P网络借贷平台和民间金融都被称为“乱象”,潜在风险大,关系交错复杂,不易监管。但是其有市场需求产生,也是普惠金融的一个有益补充。总理曾强调:“民间借贷之所以阻挡不住,就是因为民营企业有需求,而金融机构又不能满足。正门开得不大,那旁门就要开。民间借贷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其目的是使其健康发展。但是我们不能因为需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就不让它发展。”因此,针对P2P行业的风险与“乱象”,应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内容以及监管形式。

(三)完善法律法规

P2P 行业在我发展已有数年时间,政府应当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与P2P网络借贷的界限,引导行业正规化健康发展;明确规定网络借贷的利率及金额范围,使P2P网络借贷各方参与者都有法可循;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透明化,及时公布平台运行信息,披露贷款成交额度、坏账等方面的数据。(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7).

[2]杨先旭.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监管[J].金融天地,2014(2).

[3]刘丽丽.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和监管问题探讨[J].征信,2013(11).

[4]何晓玲 王玫.P2P网络借贷现状及风险防范[J].金融视线,2013(7).

第7篇:民间借款风险范文

非银行融资类机构运作模式和存在的问题

据调查,截至2013年3月末,甘肃省张掖市辖内共有10家小额贷款公司获批开业,6家获准筹建,另有10余家提出设立申请;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数量21家,投资咨询公司注册数量77家,典当行注册数量7家。

管理能力低下,家族式经营现象较为普遍。各类机构中,约有91.3%的机构为家族式经营,公司治理架构不完善,公司的股东、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大多来自于同一家族,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风险控制措施原始,合规经营意识淡薄,内部控制不到位,缺乏有效制衡机制。

注资不实或注资方式不合规,抽逃资本金现象突出。较具代表性的表现有:一是完全虚假注资;二是注资方式不合规及采取高估实物资产价值等方式虚增本金;三是利用客户现金反担保资金虚增资本金。

超业务范围或监管指标经营问题突出,部分业务游走于法律边缘。一是超监管指标类。此类问题主要反映在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主要表现为向企业发放贷款或担保责任金额超过净资产规定比例。二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类。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存在变相以高利率向其他企业、个人融入资金的情况,其中投资咨询公司尤为突出,以10%~15%的高利率向民间大量借款。三是超经营范围发放贷款类。调查发现,担保公司、典当行均存在违规直接发放贷款或办理抵押现象。四是资金掮客类。此类问题主要反映在投资咨询公司。主要方式为组织关系人或其他实体企业、个人办理高息民间借贷,充当“高利贷”掮客。

担保基金来源不实,实际放大倍数高于监管标准。担保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往往要求被担保人交纳现金反担保资金,交纳比例一般为担保责任金额的10%~20%不等,并以此充当担保基金,导致担保公司担保基金放大倍数失控。据对某担保公司的调查和计算,该公司实际放大倍数为21.6倍,远远高于8倍的控制要求。

资金管理不规范,与发起人资金混淆使用。据对某小贷公司银行账户2013年1~2月份资金流转情况跟踪,发现小贷公司资金与关联人经营资金难以准确划分,不仅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同时增大了小贷公司资金核算管理难度,混淆了小贷公司与实体企业的经营风险。

机构及业务监管缺位,对违规经营整治缺乏力度。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工信委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由政府金融办审批和监管,典当行由商务局监管,政出多门,且缺乏业务监管标准,缺乏具备相应专业素养的监管人员,无法进行有效的综合监管。

非银行融资相关类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担保代偿能力不足引发银行信贷风险。如担保公司虚假注资、注资方式或资产结构不合理、担保基金来源不合规、违规直接发放贷款等问题,不仅超出了其风险管理能力,同时削弱了担保公司风险代偿能力,一旦发生大额代偿或贷款呆账,势必侵蚀被担保机构交纳的反担保资金,进而产生风险放大效应,导致资金链断裂的恶性循环,引发大面积银行贷款风险暴露。

经济实体资金挪用引发银行信贷风险。一是利用实体公司向银行借款,并通过一定途径转入关联融资相关类公司;二是调整实体公司资产结构,用自有资金投资融资相关类公司,实体公司资金缺口利用银行贷款解决;三是企业间进行非交易目的资金融通,将实体企业现金临时借贷给融资相关类机构,或通过融资咨询类媒介参与民间融资,获取高额利差等,均有导致企业偿债能力削弱、银行信贷风险增大的隐患。

个人贷款通过投资咨询类机构媒介进入民间借贷领域导致银行贷款风险增大。调查发现,一些个人贷款存在不按约定用途使用或违规使用银行授信额度的现象,其中不乏通过投资咨询公司参与民间借贷的现象。此类行为风险极大,将直接导致银行信贷风险增大。

存在利用民间借贷“还旧借新”导致银行信贷风险积累现象。据调查,一些银行借款人为持续获得银行信贷支持,避免还贷不及时影响自身信用等级,往往采取先从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及投资咨询公司高息借入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再向银行办理“还旧借新”归还借入资金的现象,且此类行为在目前经济景气程度偏低的情况下,具有迅速蔓延的趋势,形成了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的特殊客户群体。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银行即期信贷风险暴露,存在银行信贷风险积累隐患。

防范银行外部风险传染的建议

进一步强化担保风险评估与管理,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在合作担保机构的选择中,银行应建立对合作担保机构资产构成,担保基金规模、来源及运用特征的持续监督和综合评价体系,合理评估代偿能力,防止风险累积放大。对于担保公司利用收取的反担保资金,应当严格控制使用范围,禁止反担保资金作为担保基金或从事高风险业务。

进一步做好借款人信贷资金需求测算工作,加强贷款用途监管。对于法人贷款客户,银行应根据企业经营周期规划信贷投放计划和还款计划,既要避免不合理安排增大企业还款压力,又要及时收回信贷资金,降低挪用信贷资金的风险;对于个人贷款特别是循环贷款额度,要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其进入民间借贷领域引发银行信贷风险。

做好借款人投资风险评估,防止过度利用经营杠杆。对于和非银行融资类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应在严格监督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强化贷款审查与贷后管理,加强对借款人营运资金完整性的检查和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防止借款人过度利用信贷杠杆而导致偿债能力减弱,增大银行信贷风险。

第8篇:民间借款风险范文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F43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3)01-0032-06

金融危机后中国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都出现了严重的经营困难,尤以小企业为甚。其中以融资困难最为突出。经济危机使银行保持着高度的警惕性,为了防止不良资产的上升,银行乐意支持国有大型企业的发展,而中小企业很难在银行中筹集到资金。虽然政府为帮助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频频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但对于这些企业来说也都是杯水车薪,成效甚微。资金短缺仍是阻碍多数企业发展创新的难题。

为了解决融资困难,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跨区域发展的民间借贷受到了中小企业融资垂青。由此民间借贷规模越来越大,它不仅挽救了多数企业的生命,而且为企业提供了发展创新的契机。但长久以来,中国并没有对民间借贷形成统一的、明确的管理规范,更没有对民间借贷给予法律上的合理定位,因而,难以避免出现了一些负面影响,比如温州中小企业老板“跑路”事件。鉴于此,中国必须加快建设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制度,积极地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防范民间借贷引发的各种类型的风险。

一、民间借贷的内涵及其新特点

(一)民间借贷的内涵

民间借贷属于民间信用形式,国外学者大多是以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界定民间借贷的内涵,他们以是否处于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的监管范围之内或者是以相关的资金融通活动有无经过正规金融体系为标准来定义民间借贷的内涵,非正规金融,指未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并且不受监督管理的、活跃于金融法规边缘的资金融通活动[1]。在国外,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货币借贷、民间互助会、信用合作社。在国内,学界相关研究多称之为“地下金融”、“体制外金融”、“民间金融”、“非正式金融”等;国内学者多从企业的融资活动是否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认可和正规金融机构的批准的角度来定义民间借贷。如张宁认为:“民间借贷即非正式金融是指未得到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正式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活动。”[2]

对于民间借贷,学界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凡是从非正式的金融机构进行的融资行为都属于民间借贷;第二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是民间信用,但并非民间信用的全部,民间信用还包括要回、标会、太会以及民间组织之间发行股票、债券甚至办理钱庄等;第三种观点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区分民间借贷。广义上,民间借贷不仅包括企业之间的借贷,还包括私人之间、企业与私人之间的借贷行为;狭义上,民间借贷仅仅指民间的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借贷活动参见:王春宇《民间借贷发展研究》(《哈尔滨商业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集》,第2页);详见:《全国民间借贷利率学术讨论会综述》(《金融与经济》1986年)。。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观点。笔者将民间借贷定义为,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将民间借贷界定为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发生在企业之间、私人之间以及企业与私人之间,并且借款人到期偿还出借人本金与利息或者仅偿还本金的行为。笔者主要从广义上来研究民间借贷的相关风险问题。

(二)民间借贷的新特点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增大,民间借贷应运而生。但经济条件的不同,使民间借贷产生的风险也各具特色。

1.民间借贷较之以往规模有所扩大

现今民间借贷大规模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单笔借款金额增大。在20世纪80、90年代,民间借贷以生活借贷为主,主要是为了缓解生活中遇到的一些困难,此时民间借贷的单笔资金量低,随着生产的发展,民间借贷朝着生产性借贷的方向发展,单笔资金量不断增高,单笔借贷规模也相应扩大。二是从总体上看,民间借贷资金总额增大。“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估算,200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规模可达7 405~8 164亿元。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 500亿元。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参见:董伟《报告称中国民间借贷总规模超4万亿 潜在风险大》(《中国青年报》,2012年1月)。 如浏阳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讼标的扩大,2011年案件标的达1.1 亿元,为2005年的12.1倍。一批债务人单个案额均逾3 000万元参见:唐志强《民间借贷如何走向阳光地带》(《中国审计报》,2012年4月)。 。

2.民间借贷已呈现出跨区域发展的态势

传统型的民间借贷,其形式不过是亲友之间“一对一”形式的借贷,这种借贷方式主要是依靠亲友之间的相互信赖。在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较之于欠发达地区更加繁荣。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突破了亲缘地缘关系限制,它不再拘泥于亲人之间的借入借出,而是通过他人介绍或者专门的中介组织牵线搭桥发生的跨行业跨区域的借贷关系,民间借贷也开始由经济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发展。

3.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增大

由于民间资本积累越来越多,有关专门从事借贷活动的放债人和中介组织如雨后春笋般相继涌现出来。有的为获得介绍费,为借贷双方创造借贷契机;有的则在向借贷方借取资金的同时又把借来的钱转贷于他人或者企事业单位以赚取利差。这样,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地下钱庄、金融中介公司等各机构混合发展,呈现出“全民借贷”的发展形势。

4.借贷资金的使用多样化

传统的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用于解决日常生活资金的周转需求。但从目前情况看,民间借贷资金更多的是解决企业自身出现的经营危机。民间借贷资金的用途范围扩大,从解决生活困难发展到解决企业发展的瓶颈。资本积累的规模越来越大,商业竞争也愈演愈烈。由于制造业所带来的利润越来越低,而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却能带来高额利润,于是一部分民间借贷资金便从实体经济领域转入投资领域。还有一部分民间借贷资金仅仅是用来单纯的“炒钱”参见:赵洋《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哪里》(《金融时报》,2011年10月)。 。

另外,经研究发现,民间借贷的公开化程度也在不断地提高。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分析

鉴于民间借贷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重大的影响,笔者认为,为了防范其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有必要对民间借贷在交易活动中的风险予以分析,以便对民间借贷的行为进行合理的规制。

(一)民间借贷风险的种类

由于民间借贷规模的增长、范围的扩大、资金用途的多元化以及借贷主体的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不同的风险类型。关于民间借贷的风险类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主体风险

第一,关于放债人。传统的民间借贷具有“草根性”,是一种依赖于信用的带有亲缘地缘关系的借贷方式。这种借贷方式建立在借贷双方相互彼此了解的基础上,因此信息比较透明,且放债人对借款人所借款项的用途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督,风险相对较小。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突破了亲缘地缘关系限制,演变为跨行业跨区域的借贷。作为贷方的一方越来越多地形成了一条贷方链条,从而使处于链条尾段的放债人与借款人无信息上的联系,对于借款人的资信能力、还款能力知之甚少,甚至是一无所知,从而使民间借贷跳出了既有的运行轨道,使放债人扩大了放债范围,这就凸显了信息的不对称问题,进而使放债风险上升。一些从正规金融渠道融不到资金的借债人,由于处于企业的初创时期或成长时期,其自有资金不足,其相关的项目前景难预测,风险也相应地难以把握,而放债人由于信息渠道狭窄得不到借债人充分的信息,甚至无法得到真实的信息,从而承担较大的风险[3]。

第二,关于借债人。由于信息不对称,也容易导致借债人过度地负债。民间借贷相对于从正规金融借贷其自由度较高,借贷所办理的手续简单,速度快,借债人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拿到数额较大的资金,而且审批的程序较为宽松,因此往往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导致一个借款人向多个贷款人负债。借款人过度负债,进而造成资不抵债,无法还清到期债款,使债权人面临风险[3]。另外,在现实中还会存在借债人利用他人的身份证或者使用假身份证借款的情形或者借据落款由他人代签的借款情形。这都会给债权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2.用途风险

由于没有相应的对借款用途的监管,部分借款人恶意借款恶意借款指借款人筹集资金所指向的对象为非法用途的借贷关系。 。中国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都认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为了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法活动,那么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往往有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特别是用于非法的黄赌毒的借款,由于放债人没有得到相应的信息,那么一旦借款人运用借来的款项用于非法活动,借贷人对于如何证明自己事先“不明知”的问题很难予以说明,如果证明不了,国家法律则对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那么借贷人就只能自己承担风险。

3.借据风险

中国有着相互帮助的优良传统,身份制度在民间尤为盛行,民间借贷行为多产生在熟人范围之内。民间借贷活动建立在当事人双方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并且具有一定的人身化,维系双方合约关系的不是相互之间的法律观念,而是伦理、道德观念,所以双方之间很少要求有规范的契约合同。借贷双方唯一的借款凭证就是不具有规范性的借据,有的甚至连借据都没有,仅凭双方的口头约定,这样在产生纠纷时很难实现借贷行为的目的。另外随着借贷范围的扩大,企业之间为了规避法律也不采用正式的契约合同,借贷关系越来越复杂,数目越来越大,单纯的打借条不仅会阻碍正常的借贷行为的顺利实现,还会造成借据无法成为法院判案的证据而失去胜诉的可能性2001年4月,某村张某拿一张内容为:“收到张某人民币5元整,年利率10%。李某”,落款时间为2000年5月6日的纸条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5 000元。最后法院判定,该纸条因相关要素不齐全,并不能断定为欠款凭证,原告败诉。 。然而当债务人恶意借款、借款后失去了还贷能力或由于其他的原因逃避债务时,受害者将很难取证,从而使纠纷无法得到公正解决。

4.担保风险

经济危机之下,银行信贷额度从紧,企业要想从银行获得贷款需满足较高的条件,因此大多数企业只能把目光投向民间借贷。而商业性担保公司为了求得企业的生存发展便转移业务,不得不采取以吸引普通民众为中小企业投资的办法来维系企业的生存。另外,由于民间借贷费率高额,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诸多民众为了赚取高昂利润,往往不顾其中的借贷风险而进行投资,与此同时一些担保机构更是鼓吹投资回报率,故意规避担保风险引诱投资者,使得许多普通大众盲目参与投资借贷活动,使其承担较高的风险[4]。

部分担保公司为了筹集资金以高息吸引投资者,若到融资人期无法偿还贷款,由于合同内容的不合法性,投资人就将承担不完全受法律保护的巨大风险。

5.利率风险

现今,民间借贷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原因之一就是其高利率高回报率。投资者为了追求高回报,冒着巨大的风险投资民间借贷,以求“钱生钱”。近年,央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银行信贷额度下降,使民间借贷看到了新的发展契机――“量价齐升”。就温州而言,2011年温州借贷利率水平超过了历史最高数值,一般月息为3分到6分,有的甚至达到了1角至1角5分。而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利率是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以保护。如此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这种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很难得到法律的完全保护,那么投资者就得承担巨大的风险。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成因

1.企业自身的缺陷

一些中小企业,其管理水平落后,产品科技含量低,经营能力低下,盈利能力差,相对应的还款能力差。这些不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的因素,制约着银行贷款的成功率和贷款规模。原本应该产业升级改造或者关闭的企业,因民间借贷,为其继续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会,这种发展弱化了企业自身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等调控动能,经济发展出现盲目性和非理性的倾向。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使那些为了追求利益的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视而不见,盲目对中小企业进行放贷。借款人正是抓住出借人的逐利心里,而将经营风险转嫁于出借人身上,如果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所借的款项很难在到期时偿还给出借人,那么投资者就会承担巨大的风险。

2.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

从中国现行立法看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仅散见于《民法通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199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些法律根本不能解决复杂的民间借贷问题。

第一,从私法的角度看,法律没有必要限制依据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而产生的民间借贷。但是,由于法律规范之间可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冲突,所以对于相同的行为可能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评价而得到不同的结果《宪法》认可运用自有资金放贷是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利,同时民间借贷行为也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但是按照《贷款通则》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遭取缔。并且在实践中,不同的国家机关对于同一案件引用不同的规定,判断标准不一致,也有可能作出截然相反的处理。参见:张立先《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路径研究》(《金融发展研究》,2009年第1期)。 ,以至于作为依据私法自治产生的民间借贷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第二,从公法的角度看,民间借贷被认定为非法其标准是模糊不清的,很难从已有法律的层面上清楚地认定其为非法行为或者为合法行为。现行法律对于“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什么是合法的民间借贷”,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5]。正是因为法律对民间借贷态度的不明确性,导致在实践中很难正确把握到底何者为正当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因此而存在法律制度方面的风险。

3.金融监管不健全

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规定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地方政府为辅。后来于2003年实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又规定由银监会负责履行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职责参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4条规定。 。这就导致了央行与银监会在对民间金融组织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产生冲突,监管主体职责范围不明晰,进而出现各个监管主体在履行职责中互相推诿亦或是争相监管的局面。

另外,中国金融监管制度起步晚,而民间借贷处于正规的金融机构之外,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凭借现有的监管手段,难以获得有关民间借贷真实有效的信息。为了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只能以事后加强管理的方法来达到监管目的[6]。政府对民间借贷的严格管制使得民间借贷不仅得不到健康的发展,而且还受到极大地抑制,名不正言不顺,进而可能滋生民间借贷畸形。

三、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规制

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在对待民间借贷的问题上,不能一味地持反对态度抑制其发展,应该进行合理地引导,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其规范化发展。鉴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修改、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由于上述民间借贷产生的风险,因此修改、制定相关的法律,加强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建设,对于民间借贷具有重要的意义。

1.准确合理地界定中国的民间借贷

合理地界定民间借贷对其规范化发展意义重大。因此,如何给民间借贷一个科学合理的定位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中国应当吸取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制定规范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使民间借贷走出“灰暗地带”,如制定《放贷人条例》,规定作为放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7]。以《放贷人条例》来保护资金所有者放贷的权利,尊重投资者对其财富使用的权利,确保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发挥民间借贷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特别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新的作用。

其次,修改《刑法》条文中有关金融犯罪的条款,正确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不同之处。中国《刑法》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未规定其具体的构成要件,并且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也未作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实践中,往往将民间借贷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认定,这将抑制其发展甚至会使民间借贷畸形发展,使法律欠缺了其应有的可预测性。完善《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款势在必行。另外,《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与《证券法》也不一致。《刑法》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犯罪。而《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的证券经过有关部门核准即可而并非批准。因此,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于公开发行的,规定其必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对非公开发行的行为,由于不涉及不特定人的公共利益,不应当一概地采用刑事责任进行规制,这也与 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10条《证券法》第 10 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规定相协调。

最后,法律也应当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罪的区别。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判断标准,正当地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行为对于减少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社会主义管理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2.确立借贷双方的资格

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如《合同法》已经明确认可私人之间、企业或其他组织和私人之间的借贷,但是法律仍然禁止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在法律上,企业具有独立的人格,尊重其自由运用财产的权利和尊重自然人自由运用其财产的权利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贷款人条例》上赋予企业间自由融资通融的权利。为了防范企业之间借贷带来的风险,可以要求企业之间的借贷以信托的方式进行,并可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8]。

3.实行市场化利率

近年来,民间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合法与否也不应当以利率的高或者低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在民间借贷中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即民间借贷利率以当事人的自主约定为主。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所以应尽快创造条件取消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控制,实现利率市场化。但所谓的利率市场化也不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没有限制地高,国家对利率放开管制后,会呈现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利率标准,并且利率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上下波动,因此不会出现太大的反差。但是民间高利借贷首先是一种金融服务,有可能带来一些负面社会后果,所以应当在实行市场化利率的同时,加快制定一系列的社会政策机制和法律机制作为市场化利率的配套措施。

4.规范借款合同及民间担保

通过《合同法》第210条规定可知,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书面形式并非其唯一的表现形式,因此一旦借贷双方发生纠纷,不但双方举证困难,而且法院也将无法查明事实,从而不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无法实现借贷所要达到的目的。为了防止纠纷的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用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出合理的干涉,规定借贷双方须签订书面协议,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对于民间借贷的担保,在吸收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制定专门的规范民间融资的担保法规,规范担保行为,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的法律体系,规范民间借贷的担保业务,降低担保风险。

(二)完善法律监管

民间借贷的有序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为保证民间借贷活动的稳健进行,需要对其资金运转进行必要的监管。监管主体上,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行使对民间借贷的监督权。监管手段上,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聘任具备相关金融知识的专家,设立危机评估机构,配合监管主体,监测民间借贷引发的各种风险,并以此来研究应对风险的各项措施。建立市场化的民间借贷机构的退出机制,制定退出标准,完善退出审批程序,进而加强民间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以此使普通的借款人也能够了解民间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

参考文献:

[1]陈宋阳.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集,2010:5.

[2]张宁.试论非正式金融[J].当代财经,2002(11):34-38.

[3]周红岩,曾立平,李文政.民间借贷的风险隐患新特点与应对措施[J].经济与金融,2008(1):50-52,67.

[4]藏博,何永新.间借贷融资担保风险之法律研究[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21-25.

[5]庄文敏.我国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建构[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集,2006:20.

[6]崔百胜,霍学喜.简论民间信贷成因及其治理对策――从金融监管者角度分析[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29-31.

第9篇:民间借款风险范文

一、 民间借贷融资担保之法律关系剖析

从目前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民间借贷融资关系中存在三方法律主体,分别为作为债权人的自然人、担保公司及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开始于企业因有融资担保需求向担保公司提出融资借贷担保申请;担保公司对其审核后,如同意为其提供担保,便向普通民众提出融资性担保借贷的要约邀请;自然人如愿意提供借款,即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并同企业签订借贷合同,向企业提供借贷。其中,自然人与担保公司的约定,主要为当被担保人(企业)不履行还款责任时,由担保公司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二、民间借贷融资担保之风险剖析

随着金融政策从适度宽松转向稳健、银行信贷额度从紧,部分商业性担保公司将业务从为企业进行融资贷款担保转向吸引普通民众为企业进行借贷投资中来,许多普通民众受部分担保公司高投资回报宣传的影响,在不具备相关常识的情况下盲目将资金向企业或个人进行借贷融资,引发了较高的风险性。

(一)担保公司内部运营、业务操作不规范引发的风险

就实践中遇到的案例,担保公司在内部运营中存在诸多的缺陷:

一是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部分担保公司为增加影响力,占领担保市场,会伪造出资或在出资后违法抽逃出资,这使得其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有些担保公司甚至会利用客户资金进行自己融资以充填其注册资金,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

二是高利担保吸引投资资本。部分担保公司为吸引投资者,允诺自然人高额利息,以致借款企业或个人无力承担。

三是违法吸收公众资本。一些担保公司直接吸收公众的资金,然后再转贷于有需要的企业或个人,这些行为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涉嫌非法集资,不仅违反国家的法律规范,其极有携款逃跑的可能性,此违规操作势必给投资的普通民众带来损失资金的风险。

四是以新贷养旧贷。在出现还款困难的情况下.一些担保公司采取用后续资金填补上一笔不良借贷,或协商让债权债务人签订延长还款期的合同。这种以新贷养旧贷的做法,极易形成恶意循环,给债权人带来风险。

(二)外部环境带来的风险

一是民间借贷隐患重重。从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看,我国法律之认可和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但由于民间借贷是由债权人自行判断的行为,不可避免具有随意性和主观性,这就使得其成为一些人进行市场投机、攫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容易异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那么为这些借贷提供担保的行为,其风险性不言而喻。

二是企业信用不足,承担责任能力有限。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其自身发展能力有限,自身资本有限再加上管理上的不规范,很容易带来企业经营上的困难,这也直接降低了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同时在借贷中,如果借款利息过高,给其还款造成过大的压力,目前发生的许多企业主弃企逃跑的大多数是因为这个原因。

三是融资性担保相关法律供给不足。推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建设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相关立法;第二类是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一些地方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这些是融资性担保法律规范的具体细化,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仍存在不足,主要是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直接约束的现行规范效力层次低。

三、民间借贷融资担保风险之法律防范

随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多方,民间借贷融资的风险及纠纷也会随之加大,在制度构建方面,对其进行风险防控已迫在眉睫。

(一)完善立法,加强法律制度供给

结合目前我国民间借贷案件高发,矛盾相对集中的情况,建议借鉴、比较国外的立法的基础上,应采取单行的立法模式,并尽快修订法律和规范之间的冲突。在此基础上制定针对关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专门法律规范,完善民间借贷融资性担保的法律体系,使其有完善的法治运行环境。

(二)引入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力度

在民间借贷融资担保隐患已经显现的情况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担保行业准入的监管,严格审批,把好担保行业发展的第一关口,力促担保行业规范化发展。在此基础上,建议可以成立明确统一的监督管理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制度,使得对担保公司的监督力度真正落实到位。

(三)加强法律引导,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