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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精选(九篇)

民间借贷

第1篇:民间借贷范文

去年以来,民间借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

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根据现有的一些解释,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

2011年年底,央行有关负责人表态称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

一个极具现实性的背景是,温州中小企业资金链危机引发专家呼吁放开民间金融,将民间借贷合法化。有人认为,此次央行的表态,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不过其中有一个插曲:央行在确认民间借贷合法性的同时,重申了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对于这个规定,多位经济学家称找不到任何理论和事实依据。

中国民间借贷将走向何方?从地下走到地上,民间借贷将发生怎样的变化?

生死背后的谋变

新年伊始,坊间关于吴英案件的消息便呈铺天盖地之势。这个浙江女商人近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如果说吴英案或将成为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标枰性事件,那么其背后依靠互相拆借资金衍生出的民间借贷问题也就不能被回避。关于这个女商人的一切,已然被坊间大肆炒作,吴英俨然一个悲情人物,在当下的多事之秋,被中国司法乃至全社会重新打量。而构成这一切的核心事件,却也正面临着一场隐然的大局,没有人知道,这个局,将走向何方。

吴英将用她的死,来推动一场关于民间借贷的变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样的代价,似乎正成为中国的现实。

去岁,央行负责人就“民间借贷”这一焦点话题接受官媒采访时,力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央行还借此公开表态称,“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这令坊间相信,中国监管当局将相继出台放宽民间借贷经营限制的新政,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允许隐于民间的巨量资本“转正”,从而在中国逐步建立起一个多元化的融资体系。如果这个推断被现实证实,那么,吴英或将后无来者。

当然,一个备受争议的插曲是,当时央行强调,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这个所谓的规定,令相关人士广为疑惑。

其实,所谓的利率规定仅仅是表面的争议,而关于中国民间借贷这一滩浊水,从来就没有被认认真真地厘清过。

2012年初,因涉民间借贷纠纷,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董顺生被刑拘,并进入刑事立案程序。

吴英与董顺生并不是温州民间借贷的全部,但他们绝对可以代表中国民间借贷者的大部分境况。当资本市场与权力发生交集时,他们最终的结局或许只能由交集变为并集――当然,民间资本只能作为子集而存在。

随着相关产业的持续低迷,银行信贷亦不断收紧,又不能让企业倒闭,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并进一步引发了高利贷。

民间借贷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中间人”,一种是通过担保公司。而即便是再有信誉的担保人,也有力不能支的那一天,在变幻莫测的市场变局面前,不断有企业主成为民间借贷链条上的牺牲者。

个人财富增加,为民间融资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由于资金需求旺盛,而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导致民间融资旺盛。同时,金融服务的缺位,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门槛”较高,银行存款利率低,也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金融学者李建军称:作为一种正常的融资体系,基本上针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而衍生的民间借贷,在任何时代都会存在,在美国、日本等金融体系相对发达的国家也一直存在。

生死之中的困局

在学者王春字的研究中,建国初期的农村,政府曾鼓励自由借贷和整顿高利贷。195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人民银行区行行长会议关于几个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大力提倡恢复与发展农村私人借贷关系,利息数不要限制,债权应予保障。”

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国开始整顿清理民间私营金融业。经过整顿清理后,民间私营金融业出现大幅萎缩。而政府推手下的私营金融业经过“社会主义改造”,最终并入中国人民银行体系。

在这一时期,政府还制定了诸多措施限制民间私营金融业发展。

经过轰轰烈烈地改造后,民间借贷几近消失。此后相当长时间内,政府对于民间金融活动呈打压态势。

不过,经过长期隐秘发展,地下钱庄的业务范围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货币经营,开始涉足银行中间业务领域。打压最终反而促成了这个产业的逆向成长。

于此同时,其他形态的民间借贷,也开展了起来。

相较于银行业信贷规模,民间借贷规模其实相对较小,并主要集中于某些特定地区。

经济学家马光远曾表示“应该看到,急需资金救命的中小企业无法通过合法的主流金融体系获得资金,很多小企业就只能通过高利贷等苟延残喘。”

时至今天,在信贷紧缩、楼市调控背景下,民间资金缺乏投资渠道,同时,中小制造类企业、房地产、矿业等行业资金需求量大,民间借贷空间迅速扩大。

在中国,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属于高利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央行2002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合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则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相当多的机构与研究者认为,民间借贷增加经济运行风险,影响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民间借贷市场的“非理性繁荣”,无论从短期、中期还是长期来看,都会对实体经济产生不良影响,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过高,巨大的偿还压力,使民间借贷往往成为压垮中小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更重要的是,在监管空白的前提下,越来越多的资金流出实体经济,一旦资金链断裂,整个民间借贷市场将出现雪崩式的金融风暴,进而引发难以预测的金融风险,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生死之上的拷问

到底该如何看待民间借贷?

有声音认为(例如茅于轼),民间借贷并不等同于高利贷,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对于目前的民间借贷热潮,应当客观认识其“是”与“非”,在有效防范潜在风险的前提下,发挥民间借贷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客观来看,面对急剧增长的中小企

业融资需求,正规金融服务不能及时、充分供给,给了民间借贷快速发展的空间。同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更加灵活、简便、快速,收益也更高。民间借贷为资金供给和需求双方架起了一座桥梁,一方面让一些富余资金实现了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填补金融服务缺失。

从近几年情况看,不可否认的是,相当一部分民间资本主要进入了房地产、矿产等领域,同时,这些资金进一步通过市场流转,在相关环节中以高利贷的形式流出。

但高利贷部分毕竟占据少数。

高企的借贷利率远超出一般企业的承受能力,处在监管的真空地带,央行和银监会构成的正规监管体系无法对其形成有效监管。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由于高利贷现象催生的企业资金链断裂问题,由于民间借贷催生的商业流通格局,都不能全面代表民间借贷的格局。

不可否认的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效率高,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偿还率高。但另外一个方面,利率高、法律约束力差等问题亦不容忽视。

在监管晦暗不明、法律空白下游走的民间借贷犹如一枚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引爆的可能,在融资难、贷款难的当下,“民间借贷”已然进入风险高发期。

在研究地下金融的学者李建军看来,从民法的角度、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民间借贷本身是合法的。

而关于央行的相关利率规定,李建军亦不认为有何不妥。在李建军的观察中,日本民间借贷提高利息法,其中就有“28%”的利率限额规定,“那你说人家是怎么处理的?”

生死之下的出路

民间借贷是否面临死路一条?或者说,是否有着一定的出路?

银行业研究学者郭田勇此前曾表示,民间借贷“天生而言就具有理论上的合法性”。他认为,当前应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将金融领域对民间资本开放,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

如何让民间借贷在有效监管下合法化、正规化、阳光化,如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成为支持实体经济,尤其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生力量,已成为十分紧迫的课题。

同时,中国在早已对外资银行业开放的前提下,却对民间资本仍有颇多限制,民间资本也呼唤待遇“国民化”。

至于此前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则早已在2004年央行确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的规定面前失去了实际意义。

民间借贷之所以长期盛行,就在于社会有需求、有供给,就这个意义来看,它是符合经济学上的供求规律的。

当下中国相关金融机构网点逐步萎缩,城乡信贷出现断层,金融产品数量减少,金融机构服务质量下降,审贷标准提高。比起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可以更便捷地使供求双方达到需求。

第2篇:民间借贷范文

2012年1月18日下午,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从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到2009年12月18日一审被判死刑,再到今年二审宣判。六年来,出生于1981年的女青年吴英一直吸引着公众的目光。吴英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在民间金融极为活跃的浙江,吴英的死刑判决结果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其罪是否至死的争议。在很多人眼里,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似乎从来就没有严格的界限。民间借贷是把双刃剑,一旦误入歧途就会滑向非法集资的深渊。如何准确辨别非法集资和正常的民间借贷,如何安全地参与民间借贷,我们不得不练就一双慧眼。

六大疑点凸显吴英集资诈骗

2006年12月,有好几个浙江的朋友打电话问我,说借钱给吴英的本色集团可以得到6%以上的月息。看这样的投资是否可以做。我询问了一些他们了解的相关情况后断言:这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诈骗。为什么我能如此断言呢?从当时本色集团的所作所为来看,有六大疑点凸显出吴英不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而是属于非法集资诈骗。

首先,投资的边际收益递减存疑。哪怕是天才的投资家,他投资的边际收益也是递减的。也就是说,你投资1万元一年想得到100%的回报率是有很多机会的,但你投资1000万元要想每年得到50%的回报率就很难了,如果你投资1亿元要想每年得到40%的回报率就更难,而如果你投资10亿元要想每年得到30%的回报率是难上加难。

企业家在企业运转过程中,在实在没有其他办法能借到钱的情况下,去借一笔高息的民间资金做短期周转是可以的。因为按边际分析法,只要他借了这笔钱之后企业新增加的利润大于他付出的利息就可以了。这样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只适用于少量资金的短期周转,也就是说只有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的前提下才是可行的。而非法集资诈骗却相反,即你借钱给他他是多多益善的,甚至你借给他的钱批量越大,他就可以给你更高的利息。

其次,不切实际的投资回报率。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月利率低于2%比较普遍,超过2%的月息就要引起警觉。特别是某公司或某个人向你借钱如果是超过2%的月息还说多多益善,这就极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诈骗。而吴英就是月息大于6%时还说多多益善的。

第三,好大喜功乱投资。市场经济是靠优势生存的,如果她不是内行,她的投资就很难盈利。吴英年纪轻轻,手下也没有几个人能在自己投资的行业独当一面,却投资了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广告、本色酒店、本色咖啡馆、本色电脑网络、本色装饰材料、本色婚庆服务、本色物流、本色正道汽车服务、贵族美容美体沙龙(这是她唯一比较懂行的)、喜来登俱乐部、千足堂理发休闲屋、韩品服饰店,还声称自己炒房、炒商铺、炒期货、做服装和外贸、做珠宝生意,甚至还参股做过聚丙烯生意。做这么多的行业是神仙也做不好的,所以我当时认定这不是在做企业,是在玩障眼法。做这么多行业和企业,只不过是为了误导债权人相信她的实力和还款能力。

第四,捐款不量力而行。2006年9月2日,本色集团向东阳市光彩事业促进会捐赠500万元(后来这笔捐款被吴英收回),吴英随后担任其副会长。紧接着的9月13日,吴英再次向歌山镇西宅小学捐款80万元,加上之前本色集团在磐安设立的50万元助学基金,短短两个月内,本色集团的慈善捐款高达630万元。

懂行的人都知道,吴英投资的那些行业除了美容美体行业、喜来登俱乐部和本色酒店做得比较好可以多赚点钱外,其他行业的利润是很低的。也就是说,此时她所有投资的利润尚且不可能抵消她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更不要说她有多少利润了。在自己的企业没有足够实力也不盈利的前提下,捐出大笔资金就是明显的作秀,这是很多骗子的惯用伎俩。她这样做的目的还是为了误导他人愿意把更多的钱借给她。

第五,在资金并不宽裕的前提下耗巨资用现金购买房地产不是企业家所为。有媒体报道:吴英用3800万元现金购买了“望宁公寓”的40多套房产和30多间街面房。并且整个购买过程只花了15分钟。这同样属于虚张声势。如果她是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一定会讨价还价争取更多的优惠,并且在融资成本这么高的情况下要尽量争取按揭贷款的。

按机会成本理论,只要吴英还存在任何一笔高息贷款,每节省任何一笔现金开支都可以优先还掉一笔高息贷款而节省利息支出。如果买3800万元的房地产可以按揭贷款2500万元的话,即使按月息6%的民间融资成本计算(此时她的融资成本已经高于这个水平了),按揭贷款第一年就可以节省利息支出1000多万元啊!

第六,用后面的高利贷还前面的高利贷,这才是吴英苟延残喘的唯一“生路”,而这是不可持续的,时间一长必败无疑。因此,从本色集团的这些疑点就可以看出,吴英属于非法集资诈骗是毫无疑问的。

民间借贷期待阳光化

民间借贷由于高于银行利息,通常都被热人们列入“高利贷”的范畴。什么才是高利贷?高利贷与民间借贷如何区分,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高利贷在中国历来被当作一个贬义词,被认为是“为富不仁”的有产者剥削无产者的手段之一。高利贷一向被人们咒骂,古今中外莫不如此。很多人认为“借高利贷的人迫于生计不得不忍受这种剥削,放高利贷的人不劳而获,坐享其成”。莎士比亚在威尼斯商人一剧中对苛刻的放高利贷者夏洛克的描写,更淋漓尽致地发挥了从人道主义出发对高利贷的控诉。虽然“高利贷”经受了各种非议和制裁,但它一直顽强地存在着。

然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高利贷”就是利率比较高的贷款,利率的高低是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跟人的“良心”和“人品”关系不大。所以只要市场资金供不应求,就必然出现高利贷,高利贷是将稀缺的资金进行最佳配置的有效手段。

民间借贷在中国历来是合法的,至今为止没有任何关于民间借贷非法的法律条文,甚至没有任何关于高利贷非法的法律条文。一切与高利贷有关的犯罪都不是高利贷本身的犯罪,而是因高利贷引发的其他犯罪,比方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等。

在市场经济时代,定价与成本无关,主要是由供求关系、供应方的定价技巧和交易双方的谈判技巧决定的。所以利率市场化是有利于有限的资金进行最佳配置的有效手段。但要根本解决高利贷问题还是要增加供给――即政府鼓励更多的人来放贷并严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没有民间借贷,也许更多的企业根本不会产生或者会消失得更早,因为中国没有蓬勃发展而成熟的风险投资,民间借贷一定意义上是西方风险投资的替代品,简便、快捷的民间融资成了广大中小型民营企业发展初期融资最重要的渠道。而中国居民缺乏安全有效的投资渠道,积累了大量的闲置资金。这些资金存放在银行只有很低的利率,甚至是负利率(因为存款利率低于通货膨胀率)。有需求就要有供给。于是,“民间借贷”就作为“草根金融”在这样一种环境下形成并野蛮生长起来了。凡是民间融资发达的地区,就是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比方说浙江的义乌和温州、江苏的无锡和昆山、广东的深圳和东莞、福建的厦门和石狮等地。

可喜的是,民间借贷阳光化的呼声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2011年11月10日,央行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各有关部门下一步将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该负责人还表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对于超出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民间借贷,你能借钱给什么人?

参与民间借贷,人们最关心的是资金的安全,什么样的人能借,什么样的人不能借?通过笔者多年来对民间借贷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有以下几点粗浅的解读。

第一是选人,首先是熟人。且看这个人顺不顺眼,不顺眼的人就不能借。有些人很不守规矩,我一看就大致明白。宁可错过,不可做错。确保本金安全是投资的底线。

第二看这个人诚不诚信,不但要看他在跟我的交往过程中,有没有不良信用纪录,还要看他在人家面前有没有不良信用纪录。他的手机号码是不是经常变,如果这个人的手机号码已经用了五年以上,那就比较值得信任。经常换手机号的人,大部分是信誉不太好的人。一个人值得很多人信赖和有很多人值得你信赖是两笔巨大的财富。

第三,有赚钱本事的人,借给他的钱才会更安全。凭什么说他有赚钱的本事呢?他跟我说话,我就会知道他的经营理念,是不是某方面的行家。如果他说的是外行话,那就很危险。做资金放贷生意的核心的竞争力:一是融资能力;二是控制风险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只有你的债务人赚的钱比付给你的利息更多时,你的资金才是最安全的。

第四,看实力。做民间借贷,讲究的是锦上添花,不是雪中送炭。我们如果做慈善是选择谁最贫穷、谁最困难,我就帮谁。而做民间借贷我只是看谁有实力。好比有一个项目,需要投资一千万元,但他现在只有九百万,我借一百万给他是可以的。但如果那个项目需要一千万,他自己只有一百万元,要我借九百万给他,那是绝对不行的。我们的钱只能借给现在缺钱但将来有钱的人,而不能借给现在缺钱并且将来也总是缺钱的人。

第3篇:民间借贷范文

正规借款合同范本民间借贷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乙方还款保证人____________,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_______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七、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民间借贷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最新民间借款合同格式范本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立合同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二、借贷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利息每万元月息________元,乙应于每月____日给付甲方,不得拖欠。

四、届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五、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六、乙方应觅保证人一名,确保本契约的履行。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利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第4篇:民间借贷范文

内容提要:现代的民间借贷实践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范畴,研究其类别及法律关系,对于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有利作用,更好地调解、仲裁和审理裁判民间借贷纠纷,进一步完善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规范等都有重要意义。

对于以借据形式发生的民间借贷,按照借贷中是否发生现金转移,可把现代民间借贷分为三大类别:一是全部现金转移的民间借贷。二是全部现金不转移的民间借贷。三是部分现金转移、部分现金不转移的民间借贷。本文重点研究了全部现金不转移的现代民间借贷关系。并对解决全部现金不转移的现代民间借贷关系提出了自己的新看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借贷形式及形成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由此产生的借贷纠纷也日益增加。现代的民间借贷实践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范畴,研究其类别及法律关系,对于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有利作用,更好地调解、仲裁和审理裁判民间借贷纠纷,进一步完善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规范等都有重要意义。

民间借贷按照是否有借据可分为口头借贷和书面借贷两种基本形式。对于大金额的民间借贷,我们主张要用书面形式,就是提倡以借据为凭,尽量少用口头形式。

一、对于以借据形式发生的民间借贷,按照借贷中是否发生现金转移,可把现代民间借贷分为三大类别:

(一)全部现金转移的民间借贷。

这种民间借贷方式,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方式,由贷方把现金转移给借方,借方给贷方出借据为凭。对于这种借贷方式,在借贷之间形成了一种单向的借贷关系,即贷方给借方现金,借方给贷方提供借据,一旦双方的法律行为完成并双方认可,借贷之间就形成了单向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即贷方享有并到时收回借据金额的权利而不负有义务,借方负有承担并到时归还借据金额(本息)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这种借贷方式,我国合同法把它规范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这种合同的性质是单务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这种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明了,处理起来也比较容易。

(二)全部现金不转移的民间借贷。

这种民间借贷方式,是借方与贷方双方约定,由贷方自己出资金或者向他方借款代为借方进行某项或多项事宜,借方向贷方出借据,认可贷方所出的资金或者向他方的借款。这种借贷方式实际存在着,并容易发生纠纷,有了纠纷,提讼后,审理裁判起来比较复杂困难。

这种借贷方式与传统意义上的借贷方式有着根本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根本差异:

1、不发生现金的转移。

就是说,贷方不把现金交给借方,而借方仍然要给借方出借据,借方给贷方出了借据,但并没有收到贷方的现金,现金仍然掌握在贷方手里。

2、形成了双向等量借贷关系。

在全部现金转移的借贷方式里,全部现金由贷方转移给借方,形成的是单向借贷关系,即借方向贷方借钱的关系。而在全部现金不转移的借贷方式里,由于现金并没有转移到贷方手里,所以,它形成了双向等量借贷关系,即一方面是借方向贷方借钱的关系,另一方面是贷方向借方借钱,就是说借方以向贷方出借据的方式,实际上等于向贷方提供了与借据上等量的现金金额。如果从借贷资金运动的角度来说,对于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现金只转移一次,即只是从贷方转移给借方,借贷方就形成了借贷关系。而对于不转移现金的现代民间借贷来说,等于贷方给了借方现金,借方给贷方出了借据后,又把现金给了贷方,现金转移了两次,又返回给了贷方,现金实际上虽然没有转移运动,但进行了一去一回的两次虚拟性运动,即由贷方转移给借方,又从借方转移或者返回给贷方。而真实的运动形式是仅仅是借方给贷方出了借据,没有收到贷方的钱,钱仍然在贷方手里,这同现金进行两次转移运动的结果是一致的。例如,甲与乙约定,由甲自己出钱或者向他方借钱十万元为乙办理某事项,由乙向甲出借据十万元认可,乙就向甲出了十万元的借条,这时,不管钱是甲自己出的还是向他方借的,甲乙之间形成并存在的真实的借贷关系是,乙欠甲十万元,但并没有收到甲的一分钱,而甲依据借条却享有乙所承担的十万元债权,并且甲手里仍然掌握着十万元现金,这等于是乙以出借条的方式向甲提供了十万元现金,甲实际上也欠乙十万元,这就形成了双向等量的借贷关系,即甲作为贷方,乙作为借方,乙欠甲十万元,同时,甲也欠乙十万元,双方互为对方的借贷方。只有承认这种双向等量的借贷关系,才符合客观实际,才能清楚地说明实际存在的这种借贷关系。如果不承认这种双向等量的借贷关系,那么,在以出借条而现金不发生转移的借贷关系中,就很难找到借贷双方的平衡点。

3、借贷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由于是一种双向等量的借贷关系,所以,借贷双方都是集债权人与债务人于一身。而在传统意义的民间借贷中,是单向的借贷关系,借方仅仅是债务人,不同时是债权人,贷方仅仅是债权人,不同时是债务人。

4、借贷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在这种双向等量的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都互享有债权权利,互负有债务义务,而且是一种互为等量的双向债权债务,一方的债务正是另一方的债权,而一方的债权正是另一方的债务。而在传统的民间借贷关系中,仅仅是单向的债权债务关系。

5、这种现代民间借贷合同为双务合同、诺成性合同。

我国合同法把民间借贷合同规范为单务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这同现金不转移的现代民间借贷合同不太相符合。实际上,现金不转移的现代民间借贷合同,即以出借条为凭证而不转移现金的民间借贷合同,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合同的范畴,具备了双务合同、诺成性合同的特征。

说它们是双务借贷合同,是因为它们是一种双向等量的借贷关系,借贷双方互享有债权和互负有债务,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如果否认它的双务性,那么,就不能真实反映实际存在的双向等量的债权债务关系。

说它是诺成性合同,是因为这种借贷关系,只要双方约定,贷方向借方出了借条,借贷关系就已经形成并存在,当事人就应该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也享有各自的权利。因为,这种借贷关系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德,而且双方之间确实形成了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应该给予支持和加以有效保护。这样才能有利于充分发挥现代民间借贷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为民间提供较多的便利。如果把这种现代民间借贷关系作为实践性合同来加以限制,就会否认它的合理性、有效性,不给于法律支持和保护,那么,是不利于这种实际存在并日益增多的民间借贷活动的有效开展的,并使其产生的纠纷更难处理。

6、借贷关系同委托关系紧密联系,密不可分。

这种现代民间借贷关系同委托关系虽然各自可以独立成立,但是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委托关系是现代民间借贷关系的前提,借贷关系就是因为委托关系而发生形成的。现代民间借贷关系是委托关系的反映,离开借贷关系来谈论委托关系,或者离开委托关系来谈论借贷关系,都不能真实地反映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有把这两种关系紧密联系起来统一考虑,才能真实地反映这种客观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这种一般具有权限不明的特征,就是说,这种委托比较模糊,尤其是在支出方面,对于支出原因、支出对象、支出时间、支出数量等一般没有被委托人的明确具体的意思表示或指示。这种委托纠纷的中心也就在于支出的真实性上,即被人是否认可人的支出。而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不存在着委托关系。

7、借贷方主体的双重性,从借据角度来说,即借方同时是贷方的被人,贷方同时是借方的人。

因为这种民间借贷关系是同委托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借方是贷方的被人,贷方是借方的人,借方和被人浑然一体,贷方和人浑然一体。

8、资金运动方式不同。

传统意义的民间借贷,资金运动表现为现金的转移,即借的时候,现金从贷方转移到借方,还的时候,现金从借方转移到贷方。一借一还,完成了借贷的全过程,反映了借贷双方债权债务的形成和消灭。

在现代民间借贷中,虽然在借贷关系形成的时候现金并没有从贷方转移到借方。但是并不是说不存在资金的运动,实际上也是存在着资金的运动的。

现代民间借贷中,资金运动主要不是以现金运动为主,而是以支出为主,即由贷方作为借方的人,为借方支出,而贷方这种支出行为,等于是向借方偿还债务。所以,现代民间借贷关系中,贷方为借方的支出行为,不仅仅是贷方作为借方的人履行人的义务,同时,也是贷方作为借方的债务人向借方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

9、牵涉到第三方。

传统意义的民间借贷,借贷关系只涉及到借贷双方,一般同第三方没有关系。但不转移现金的现代民间借贷,一定会涉及到第三方。因为这种借贷关系同委托关系密切相联,贷方的支出行为必然涉及到第三方,在需要贷方证明其支出的真实性时更需要第三方提供证明。如果没有第三方的证明,贷方支出的真实性就很难证明。

10、诉讼中,举证情况复杂。

当事人因为这种借贷关系而产生纠纷提讼,在诉讼中举证情况比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要复杂得多。对于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贷方只要拿出借据来,举证责任由借方承担,如果借方不能证明借据是虚假的或者已经把钱还给贷方了,借方就应该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

而在这种现代民间借贷关系中,由于没有发生现金从贷方转移到借方的运动,所以,除了证明借据的真实性外,还需要证明贷方为借方支出的真实性。证明借据的真实性只是证明双方存在着等量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仅仅证明贷方对借方享有债权,借方对贷方负有债务。证明借据的真实性应该由借贷双方共同来承担。证明贷方为借方支出的真实性,这种举证责任应该由贷方即人来承担,如果贷方不能证明其支出的真实性,那么,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由于贷方作为借方的人,其支出行为比较复杂,往往不是一次性支出。而是多次反复地支出,并且先后支出经历的间隔期间也比较长,所以,要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就比较困难。而且,有些支出往往是不正当、不合理、不合法的,很难进行公开的证明,甚至根本没有办法进行证明。好比说因办事给人家送的礼,只是两个人的事情,天知地知,没有第三人证明,而接受礼的对方也不可能承认收到礼。所以,贷方作为人要证明支出行为的真实性的确是很难的,要贷方来承担举证不能的全部后果好象也有些说不过去。但是按照委托关系来说,人应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不能依人说支出是多少就要由被人来承担多少,这也是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

所以,对于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来说,举证责任主要是由借方来承担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对于资金不发生转移的现代民间借贷来说,举证责任主要是由贷方来承担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部分现金转移、部分现金不转移的民间借贷。

现代民间借贷的第三种类别是第一种借贷类别和第二种借贷类别的混合体,即在借贷关系形成时,贷方向借方转移了部分现金,而其余现金没有转移到借方,仍然掌握在贷方手里。

这种借贷方式,其性质也是第一种借贷方式和第二种借贷方式的混合,同第二种借贷方式不同的地方是单向借贷关系和双向等量借贷关系的交叉统一,现金转移和支出的资金运动方式的交叉统一,比起第二种借贷关系更复杂。但是,搞清楚了前两种现代民间借贷类别,处理的方法基本上是前两种借贷类别的结合。

二、对现金不转移的现代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两种错误态度。

对现金不转移的现代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目前基本上存在两种错误态度:

一种是完全否认其有效性,把它作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对待。理由是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虽然借款人向贷款人出了借据,但贷款人并没有向借款人提供现金,所以,借据仅仅表明借贷双方有借款的意向,不能证明借贷双方真实发生了借贷关系。

另一种是完全承认其效力,也把它作为简单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对待。理由是既然双方都认可借据,那么,就能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借方不能证明其已经归还借款,就应该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

上述两种态度,都是建立在把这种现代民间借贷的复杂关系归结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然后适用我国合同法有关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规定,对这种借贷关系加以否认或者确认,好象似乎都有法律依据。其实,上述两种态度,共同的错误是把这种现代民间借贷关系简单化,否认委托关系和借贷关系之间真实存在的紧密联系,把委托关系和借贷关系分割开来,简单地把同委托关系密切联系的双向等量借贷关系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单向借贷关系,并简单地套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的规定,单就借款人出的借据做文章,把委托关系抛在一旁不加理睬。这样,不仅对同一的借贷关系作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确认或者判决,而且违反了借贷双方真实统一的意思表示,完全背离了借贷双方真实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对现金不转移的现代民间借贷的正确态度。

1、这种现金不转移的现代民间借贷关系,是借贷双方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秩序,而且是切实可行的,并且它的存在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间事宜的进行,应该确认其效力。

2、审理时,应该结合借贷双方之间存在的委托关系结合起来一并审理,不能把委托关系和借贷关系完全分开独立审理,甚至抛开委托关系,单在借据上做文章。

3、从借贷关系来说,借据表明的不是单向借贷关系,即不仅仅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据表明的是一种借贷双方双向等量的借贷关系,即借方借贷方一定量的金额,贷方也借借方同等量的金额。

第5篇:民间借贷范文

关键词:民间借贷热;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192-02

引言

民间借贷,顾名思义,即正式金融体系之外的金融活动,往往被称为“地下金融”、非正规金融或“草根金融”等。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各种各样的民间借贷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民间融资市场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它弥补了正规金融组织在服务社会经济上的不足,为活跃社会经济做出了积极贡献。然而,民间借贷相应的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和存在的风险也随之呈现出来。正确认识民间借贷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控制,才能够稳定市场经济,实现民间借贷的理性发展。

一、民间借贷热的成因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属于高速发展的时期,各种金融行为和金融方式并存,民间借贷也在这种状况下产生并发展壮大起来。

(一)商业银行贷款要求高、手续烦锁、周期长,为民间借贷创造了条件

中小企业从创业之初与大型企业相比就存在天然的弱势,在中小企业发展之初,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价值有限,经营风险较高,难以成为合格的银行贷款企业,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大型银行风险偏好导致其对中小企业融资积极性不高。虽然近几年来国家不断推出对中小企业借贷的优惠政策,鼓励、甚至要求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力度,但各家银行提供的融资额度依然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对资金的迫切需要,"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繁荣不仅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反而日渐突出。

在此情况下,民间借贷能够及时填补了这一融资缺口,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具有手续简便、放款时间快、获取资金条件相对较低、资金使用效率较高的优势。民间借贷融资正是具备了这些比较优势,才使得民间融资市场日趋活跃起来。

(二)银行存款利率过低,投资渠道过窄,是促成了民间借贷活跃另一原因

目前,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3.25%,而民间借贷月利率就达到5%甚至5%以上,银行存款利率与民间借贷相比较,其收益率是无法相比的,加之社会投资渠道过窄,使得社会闲散资金难以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人们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将手中富余资金,不向银行流动,而是进入了民间借贷市场,这也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三)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润吸引了资金持有人进入民间借贷市场,是促成民间借贷热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

按照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对于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实际操作中,很多时候已经超过了4倍的规定,而这正吸引着日益丰厚的民间资金逐利的本性不顾民间借贷的高风险,带着“钱生钱最快”的心理,将资金从银行、风声鹤唳的楼市、“跌跌”不休的股市搬出来,甚至违规套取银行贷款资金投入到“放贷”的生意。因此,民间借贷的高利率是吸引各路资本进入民间借贷的特大磁场,导致民间借贷热愈演愈烈。

二、民间借贷热下的几点冷思考

民间借贷属于“草根金融”,一直徘徊在国家性质的融资体系之间,没有得到真正的完善和获得法律制度的保障。从此前的温州、鄂尔多斯、江苏泗洪,到现在的河北邯郸,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的“神话”相继破灭,隐含的诸多风险浮出水面。对于民间借贷热中所存在的风险,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民间金融活动监管尚未纳入立法程序,会造成民间借贷无序发展

民间金融活动监管尚未纳入立法程序,使得民间金融活动一直处于合法与非法“灰色”边缘。2014年3月,温州市政府出台了温州金改试验区的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等等一些引导民间借贷活动健康发展的管理条例,对规范民间借贷行业具有示范和榜样作用。但这些条例和制度大都属地方政府推出,不具有完整性、系统性和强制性,在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上作用有限。法律上的真空会造成民间的借贷无序发展。

(二)民间金融监管缺位,形式监管风险敞口

民间融资活动监管缺位和多头监管并存,如中介机构和投资公司归工商部门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由各地金融办监管,而典当行由商务部门监管;多头分散管理使监管长期缺位,使得有些担保、中介、小贷等机构“不务正业”,违规吸存放贷,形式监管风险敞口。

(三)民间借贷的无序发展会冲击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

政府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会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实施宏观调控,如在经济过热时央行会通过提高商业银行基准利率、减少流通货币量等方式引导银行资金回流,以控制通货膨胀;而在经济萧条时通过降低银行基准利率、增加货币供应量等方式鼓励银行资金流入市场。但是以上宏观调控往往受到民间借贷的挑战和干扰,由于民间借贷关注的是如何更安全的牟取最大利益,政府为抑制经济过热而收紧银根时,民间借贷可能继续提供大量资金信贷,从而助长经济过热;而政府为刺激经济增长而放松银根时,民间借贷往往又基于逐利及避险本能,会处于资金收缩的状态。因此,民间借贷做为游离于正规金融监控之外的资金融资活动,会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生反向效果。

另外,民间借贷还会可能影响国家的产业政策。民间借贷不受国家宏观调控,具有自发性,容易造成盲目无序的投资或低水平重复的建设,从而影响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

(四)民间借贷行业缺乏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有可能造成债务纠纷,引发社会矛盾

民间借贷虽具借贷手续简单、灵活方便的特点,但带有盲目性,往往为追求高收益而投入风险较大的地方。与商业银行相比,民间借贷行业缺乏科学风险评估和监督机制,防范风险意识普遍较弱,风险控制能力较差,导致借贷风险系数较大,一旦有一笔资金不能收回,就必然引起连锁反应。民间借贷催收手段不规范,在缺乏正规法律渠道对债权人进行保护的情况下,在借贷人不能按时偿还借贷款时,债权人为了保护借款的安全,通过暴力收回借款,甚至动用黑社会性质的人员追要债权。在追要债权时,往往通过非法拘禁或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逼借款人还债,极易引起债务纠纷、矛盾升级、滋生犯罪,酿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引发社会矛盾。

(五)高利贷扰乱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和谐

民间借贷有的已出现了高利贷,这种利息已实际超出了行业正常利润范围,一些企业因借债过多利息负担太重,加上企业效益不佳,从经营取得的利润已不能满足支付高额利息的需要,导致无力如期偿还借款,甚至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破产。

民间借贷市场鱼龙混杂,容易被一些不良分子利用,进行金融诈骗。一些民间借贷从业者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利息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吸收存款,并将更多募集的资金投入到虚拟的资本运作之中,借助各种民间的金融杠杆手段,积累的风险被成倍放大,一旦民间借贷崩盘,使债权人血本无归,造成了群众利益受损。这种“变味”的民间借贷风险最大,一旦这种情况发生,大面积还款困难的风险将很有可能传导到银行,传导到社会。不仅干扰了国家正常利率政策,而且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

三、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措施

对于民间金融产生的问题和风险,我们要区别的对待,对民间借贷应加以“引导”和“规范”,为民间借贷构建合法的活动平台,促使民间借贷成为合规、透明的信用行为,使得社会上的闲散资金有一个新的投资渠道,中小企业获得急需的资金;对于那些属于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金融活动给予严厉打击和取缔。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应当建立有关民间借贷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民间借贷有法可依

温州市出台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通过设置合理的规则,使民间融资真正做到阳光化、规范化,具有积极的榜样和示范意义。

其他地区也要借鉴温州的做法,尽快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立法,明确民间借贷地位,将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既有利于发展中小微实体企业,同时可以控制寄生在正常民间借贷的高利贷、洗钱行为,保证民间借贷有法可依。

(二)加强监管措施,加大对违法民间借贷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监管制度建设,设立专门机构监管民间借贷。依托现有的央行、银监、保监等体系,各部门联动,加大调查力度,打击高利贷等不法行为,净化民间借贷环境。对违法经营和具有“地下钱庄”性质的金融公司要坚决取缔,涉及非法集资或者涉嫌诈骗犯罪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改善金融服务,疏通融资“瓶颈”

民间借贷在活跃地方经济的同时,也反映出了银行金融服务的不足。商业银行应着力创新服务体制与机制,改进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全方位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让民营经济充分享有金融服务的机会,以压缩“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市场空间。

(四)强化利率管理,推进利率市场化 建立利率定价机制

进一步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效应就要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利率定价机制,确定民间借贷合理的利润空间。利率市场化使得利率的形成较为透明,这既有利于压低民间借贷参与者的套利空间,遏止民间借贷中的“高息”投机行为,又有利于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

结语

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众多中小企业解决了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对中国民营经济的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具有高利率、高风险特征,如不严加防范,对经济也会造成严重伤害,影响社会稳定。针对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风险和存在的问题,应尽快给民间借贷“修渠筑坝”。只有在引导民间资金之水流向市场的过程中强化监督和管理,民间借贷才能得到理性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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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彩林,杨惠益.我国民间金融蓬勃发展的原因及其对经济的影响[J].武汉金融,2011,(9).

[3] 方剑锋.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与法律思考[N].山西法制报,2012-05-15.

第6篇:民间借贷范文

画面之一:A公司是一家中型加工型企业,经过一系列努力之后,终于竞得国外的一个大单,但因为各种原因,公司一时没有充裕的资金购买生产用原材料,而对方要求工期相当紧张,15天交货之后,资金便可回笼,这个时候去银行贷款,无疑是费时费力的举措……

画面之二:B公司是一家成长中的民营企业,最近几年通过银行贷款周转资金,生意越做越大,而在银行方面的信誉也一直很好,但这段时间销售款没有及时到账,正逢有50万元的银行贷款还有最后一个月的偿还期限,企业的信用度会受到很大影响,今后再寻求银行贷款将有更大难度……

画面之三:C先生是一名私营企业主,在商场上打拼多年以后,把已经运转得很成功的公司交给了合伙人打理,自己开始享受生活,手上有宽裕的闲置资金平时都是存在银行里,虽然有利息,但是也经不住货币的不断贬值,他思考着如何盘活这笔“闲钱”……

2007年以来6次加息、10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我国的持续从紧货币政策效果已经显现,然而从紧的货币政策在稳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中小企业信贷困难,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据发改委披露的信息显示,目前已经有6.7万家中小企业倒闭,而且这一数字可能还会增长。中小企业资金状况的剧变,使民间金融生态也发生很大改变,部分省市的民间借贷开始活跃起来。

民间借贷日益活跃,地下钱庄的“高利贷”水涨船高,放贷人亟需正名……为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业务,规范金融市场的稳定,完善金融体系建设,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链问题,在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央行建议,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予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助力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放贷人条例》具体内容虽然还没有,但必将给我国金融市场,尤其是私人金融机构带来深远影响。

民间借贷升温

民间借贷实际上包含范围很广,其中典当行、担保公司早已获得合法放贷地位,今年5月银监会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也成为合法的民间放贷机构。而个人和企业间的直接借贷以及私募基金等民间借贷行为仍在水面之下,处于模糊状态。

相关资料显示,今年上半年,济南市各类金融存款高达近5000亿元,民间资本已成为我国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以外的第三支力量。

今年以来,央行实行宏观调控政策,导致银行贷款额度缩减,让原本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更加雪上加霜。不少急需资金的企业只好把目光投向民间借贷,这使得济南的民间借贷日渐升温。据不完全统计,济南目前有近20家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记者走访了两家规模较大的民间借贷公司,虽然是“地下金融”,但均有多年成熟运作经验,他们并不直接与投资人或借款人签借贷合同,而是作为中介,为投资人和借款人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在投资人和借款人达成协议后收取佣金和担保费。

山东丰大投资担保股份公司的副总经理宫伟先生分析,目前民间借贷活跃的主要原因,一是银行提高门槛,信贷条件提高。广大中小企业由于受资产规模、竞争实力等条件限制,获得贷款支持比较难,从而转向民间借贷。其次是民间借贷具有“急、少、快”等特点,恰好适应中小企业及个人资金需求,能够满足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

宫总介绍说,中小企业融资一般比较急,尤其是遇到临时大单或者年终岁尾,急需购买原材料、发放工资、银行贷款到期时,需要资金在短时间内到位;另外,中小企业贷款额度都不大,少则十几万,多则几百万。如果向银行贷款,一是银行对抵押物要求比较高,二是贷款审批程序严格,企业即使符合贷款要求,至少也要等十多天甚至一个多月才能得到贷款,因而企业急需资金周转时,往往借力手续简便、融资速度快的民间借贷。“今年上半年,我们有几个较好的项目急需资金,可因为贷款难,只得采用民间借贷的形式,被迫支付高额利息。”一家中小企业老板在接受采访时说,因为今年信贷从紧的政策,一些企业的流动资金特别紧张,有的只好求助民间借贷。“虽然利息高,但要挺过难关也只能如此。”

专家观点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部务委员会副主席:焦瑾璞

我国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放贷人条例的法规,将民间金融和个人放贷纳入规范化程序,即将民间金融阳光化。中国对民间金融的约束相对较多,至今没有一部以个人借贷或私有借贷关系为基础的法律法规,造成大量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融资活动需要政策、法规和制度的规范。

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符合我国国情。现在我们国家缺的是为农村服务、为社区服务的小银行。我们不缺存款市场,因为我们存款汇兑很容易,我们缺的是如何为一些需要资金的人创造好的贷款机制。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

信贷资金向民间借贷转化后,原有的银行与客户之间直接的借贷关系被破坏,不仅提高了借款者的资金成本,而且也影响银行对企业的信贷增长,滋生银行内部腐败问题。在此过程中银行员工可能因为私人关系而出现违规操作,为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埋下隐患。这种(银行信贷资金向民间借贷转化)现象极大地扰乱了当地的金融秩序,也破坏了金融生态,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遏制。

北京大学农村金融研究所所长:王曙光

现在对民间融资立法的时机还不成熟。我国民间融资形式多样,包括民间私人借贷、典当等,要分门别类对不同金融形式加以界定,可能近期还不具有可操作性。可以给比较规范的民间金融形式一个合法地位,让它注册、登记,实际上相当于给一个出口,加以规范化和合法化。香港地区的《放贷人条例》既保护借款人,又限制贷款人的行为。有正常的司法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就可以创立“只贷不存”的信贷公司。

放开不等于保护“高利贷”

业内人士认为,民间借贷阳光化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并将有效遏制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但放开民间借贷并不等于保护“高利贷”。

“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有很大区别。”专家表示,银行的资金通常来源于普通储户存款,政府对此存在隐形担保,不能拿去冒太大风险。而“民间借贷”一定意义上就类似“风险投资”。其资金来源者有种“愿赌服输”心理,为了博取较高收益,愿意冒比银行更大的风险。所以令其合法化,有助于发挥民间资金活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缺口,并分散正规金融机构风险。

记者了解到,按照国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目前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至8%,据此,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30%。

有关人士认为,该项政策的具体内容还没有出来,大家最关心的是放贷行为的界定与规范,比如放贷人条件、放贷对象、放贷利率在何种范围波动等。“以利率为例,是否可以界定一个相对基准利率,以此利率放出的贷款受法律保护,视作合法民间借贷,高于此利率外放出的贷款则不受法律保护。”业内人士表示,过去传统民间借贷的高利率是因为市场不透明所致,一旦政策出台,民间借贷将会逐步规范,比如利率,就一定会降低。

新的理财方式悄然兴起

随着民间借贷的日渐阳光化、合法化,作为一种理财新方式,已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市民热切关注。

“我有一笔闲置的资金,想通过民间借贷放出去,利率是多少?”

“我的资金是否安全?”

“办理的手续是否麻烦?”

……

人们的心中依然有不少顾虑,据了解,目前正规的机构都采用“只贷不存,不摸钱”的严格规章制度,让投资者完全掌控自己的资金安全。同时还用“三个见证”即“见证抵押物评估全过程”、“见证抵押登记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全过程”、“参与律师见证全过程”保证了投资者的资金绝对安全。

目前投资者年收益率一般在7.5%-10%之间,即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又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假如投资者放贷20万元,按每年8%的年利率计算,那么他一年就能获取16000元的利息收入。

当然,民间借贷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操作,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丰大投资的宫总介绍说,民间借贷一般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另外,以下事项也要格外注意:

首先,借钱一定要立下相关凭据。借条书写必须规范准确,最好由专业人士指导或通过公证机关公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其次,有担保方式的民间借贷需查明担保人履行担保的能力,有抵押的需要查明该抵押物权属关系,避免以后发生纠纷。而且,抵押不动产的还需要在相关部门登记,要问明白担保人是否同意担保,并明确约定担保情况及担保方式,以免发生意外。同时,担保人必须明白自己对债务担保的后果,别到时稀里糊涂地成了被告。

第三,不要被高利率诱惑,以免上当受骗。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高风险、高回报的规律分析,如果利率高到了惊人的程度,借钱出去的人就要仔细想一想了。

第四,不要轻易将钱借给不熟悉的人。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借贷双方不熟悉的还款成功率要远远低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不少陌生人借了钱后一走了之,还款日期到了,人却找不到了。

第7篇:民间借贷范文

【关键词】民间借贷;借贷纠纷;金融抑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民财产的增多,作为一种古老的、长期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的融资手段的民间借贷迅速膨胀,有效地调剂了居民、私营企业和个体商户之间的资金的周转问题。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随意性特征明显,而且又缺乏有效的机制加以约束管理,所以,近年来关于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多。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与特点。

(一)规模总量不断增长。

据对湖南省益阳市50 家企业、120 户城镇居民和120 户农村居民问卷抽样调查测算,至 2008 年末,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约为 54亿元,比 2004年增加9.52亿元,增幅为21.4%,分别占全市人民币存、贷款总额的8.6%、9.7%。样本企业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规模 122.4万元, 比 2004 年增加38 万元, 年均增长 11.25%; 样本城镇居民 2008 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94 万元, 比 2004 年增加 1.33 万元, 年均增长9.8%;样本农村居民 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42万元,比 2004年增加1.06万元, 年均增长 7.4%。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全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 34.29 亿元,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63.5%,城乡居民约占36.5%;二是城市居民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略高于农村居民;三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远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

(二)融资范围不断扩大。

抽样调查显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约77% 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约 23% 用于固定资产投产;农户得到民间借贷在生产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 58∶42;城镇居民民间借贷资金约 74% 用于投资经商。

从益阳市民间借贷投向看,主要集中体现在三大领域,一是农业产业化领域的需求。二是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需求。三是新型工业领域的需求 。

(三)交易活动由暗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化。

民间借贷虽不具有合法地位,但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逐步演变成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逐渐由“地下交易”

变为半公开或公开化。

二、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首先,民间借贷的高利率是导致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因之一。当前民间融资利率一般高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并且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其次,民营企业为代表中小企业的经营中存在风险,由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能力相对低下,盈利能力差,资金偿还能力差等,所以以银行为主要代表的金融机构难以对其注入资金。中小企业要想求生存、求发展,只能另辟蹊径,民间借贷的存在,为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提供了条件。近年来,民间融资规模的扩大,民营企业为代表的中小企业俨然已经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

三、民间借贷产生的风险。

(一)高额的利率,影响国家宏观调控。

国家的信贷利率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水平制定的,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则是根据借贷双方自身的利益而定。据调查,当前民间借贷的利率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实力、信用情况和借款时间长短而定。当贷款人对借款人的经济情况比较了解或者认为其有能力按时还款的话,会酌情降低利率水平,反之则是相应的提高标准,作为自己利益的保障。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远高于银行的存款利率,从一定程度上截留了信贷资金来源,直接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弱化了信贷资金能力。

(二)民间借贷的监管模式落后,金融利益的保障乏力。

我国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只是停留在政府独立监管的层面上,并且具有滞后性,监管效率较低,难以实现金融利益的有力保障。《取缔办法》虽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侦查”,但实际上人民银行无力监管。因为人民银行既无强制措施,在乡镇、村又无分支机构,监管信息不对称,且在取缔非法金融活动过程中,人民银行可以在什么条件下,应当按照什么程序提请地方政府协调或请求公安机关配合,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如不配合怎么办等,对此《取缔办法》并未明确规定。

四、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健全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制度环境。

第一,制定《放贷人条例》作为规范民间借贷的基础法律,健全财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放债人(包括企业主)的放债确立宽松的规则框架和必要的监管框架,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为规范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制定《放贷人条例》有助于规范和引导农村地区民间借贷,发挥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拾遗补缺作用。第二,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现有民间借贷组织及其行为规范化,现在国家试点实行的小额信贷公司的建立就是一种模式,我们可以通过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各种民间借贷组织规范化。

(二)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和调控。

民间金融有着灵活多样化的特点,但由于它涉及的领域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金融行业,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秩序。因此要对其进行合理的监管和调控,使其在相应的框架内进行。首先,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相关数据,尤其要对利率变动情况定期监侧,切实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其次,要切实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测,密切关注涉及众多自然人、借贷范围超出熟人社区的民间借贷行为;将非法集资活动扼杀于萌芽时期。再次,要改变过去单一的监管模式,充分发挥金融行业组织的自律功能和社会监督作用,逐步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管的综合性监管模式。最后,在监管的过程中仍需调动民间借贷的积极性,使之在服务经济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规制,如果宏观调控的手“伸的太长”,民间金融就会丧失其低成本迅捷简便的优势,丧失其对经济的巨大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朱峻宏,《民间借贷: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解决途径——基于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商场现代化,2010.7。

第8篇:民间借贷范文

【关键词】民间借贷 风险 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主要指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其主要被分为民间个人借贷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在我国经济市场中,民间借贷在服务中小企业、活跃金融市场、繁荣地方经济以及改善地方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民间借贷长期脱离政府监管范围,民间融资具有隐蔽性、随意性等特点,易引发各种欺诈、犯罪行为,增加了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与稳定。例如,近几年发生的温州老板跑路事件就充分暴露了民间借贷的高风险特征,防范民间借贷危机已迫在眉睫。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因此,民间借贷风险已不是局部地区问题,而是演变为了群体性的国家金融事件,处理不慎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宏观发展。为了规避风险、减少损失,我们应深入探索减小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措施,清楚认识风险根源,对症下药,这样才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民间借贷的效应分析

(一)正面效应

民间借贷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也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满足了市场的需求,因此我们应正视它的正面合理性。首先是它可以满足市场需求,有效补充正规的金融机构,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存在,资金市场供求严重失衡,民间借贷的存在有效缓解了这一紧张状况,民间资金的注入使得中小企业得以发展壮大。其次是提高了金融服务水平,促进了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民间借贷组织弥补了我国金融体系的空白,及时满足了客户的需求,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国的金融服务水平。最后是促进了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民间借贷是金融创新的重要源泉之一,它顺应时代的需求,其创新更具可操作性。

(二)负面效应

有正面效应必然存在负面效应,一方面民间借贷导致了大量资金流出银行体系,加之金融活动大多在金融监管之外,因此虽然表面上扩大了资金供给,但其干扰了金融市场的信号,影响了央行的决策。另一方面民间借贷会引发自发性的负面效应,虽然其手续简单、不拘形式,但这种信任基础较低的活动极易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一旦债务人失信出现逃债行为,债权人将会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还会导致企业资金的恶性循环,民间借贷利息一般较高,企业经营效益不好的情况下,高利息负债只会雪上加霜。如果企业到期难以支付债务,也许还会通过引进更高利息负债还债,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将会严重制约企业今后的发展。

三、民间借贷风险成因

(一)金融体系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未形成完善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银行体系,银行贷款过多的倾向于国有大型企业,而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却很难获得贷款。银行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在贷款管理权限上收回了很多基层网点,收缩了县域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中小企业由于找不到担保人,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最后只能依靠风险较大的民间借贷机构。同时垄断领域的高标准使得大量民营资本脱离国家整体规划,无序存在于股市、以及民间借贷等虚拟的金融市场,金融资金配置率低下。

(二)宏观经济政策与实际经济需求不匹配

近几年,我国实体经济一直处于低迷状态,融资成本增加、融资渠道狭窄等因素制约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亟需宽松的货币政策刺进经济发展,但我国货币政策偏紧,国家一直强调控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同时央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严控银行信贷规模,信托贷款、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债券等也出现了明显减少的趋势。此背景下,中小企业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组织。

(三)金融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几乎是空白的,首先是民间借贷的适用法律比较落后,合法与非法的界定模糊不清,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一片空白。其次是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民间借贷处于不审批、不监管、不控告的三不状态。成立借贷组织也仅仅只办理工商登记,导致借贷资金趋于隐蔽化。最后是借贷监管措施单一简化,可操作性差,由政府出台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来看,我国的民间借贷监管措施十分简单,规章制度可操作性差。

四、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

(一)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风险

这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资产状况,如果借款人没有足够的资金,还款能力可能不足,应及时加强戒备。即使借款人具备足够的资产还应考虑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信誉问题,如果经常出现拖欠货款行为,则很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因此,借款前应充分调查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其资产能力与信誉基础的情况下,订立相应的书面收据等资料,以保日后出现经济纠纷时可以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借款用途的合法性风险

借款时还应考虑借款是否合法,虽然将钱借出去了,但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那么这种借款行为就是不合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加之非法集资的风险一般较高,很容易出现血本无归的现象,因此应谨防非法集资行为,借款前事先约定好资金用途的合法性,这样才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资金使用风险。

(三)担保人资格风险

借款活动中不可避免的要找担保人担保,因此选定担保人时一定要注意其是否是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一旦担保人不具担保资格,担保行为就是无效的,日后出现经济纠纷时也不能作为担保凭证。现实中有很多案例就是这种情况,约定借款时间到期后,债务人没有及时将款项归还债权人,当找到担保人时才发现其不具备担保资格。因此发生借贷行为时一定要找到具备资格的担保人,不可滥竽充数。

(四)追讨欠款的合法性与时效性风险

一般而言,我国的民间借贷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双方约定时间归还本金利息,如若借款人逾期不还,追债行为就会产生,此时我们可以通过协商以及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很多的借贷机构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催债,而是通过恐吓等不法手段进行催债,最后不但没有保护自己的权益还造成了更大的损失。同时,也要注意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问题,借款人出现逾期不还行为,出借人应在借款之日起两年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讼。

五、民间借贷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改善宏观环境,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资金市场的供需失衡是导致民间借贷组织活跃的直接原因,消除民间借贷的风险最重要的措施之一便是改善我国的宏观环境,规范民间借贷组织的借款行为。首先应加强金融体制的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信用体系,确保金融监管的适度性,同时加强信贷担保机构的建设。其次是确保借贷机构的金融地位,打破正规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由根本上解决资金失衡问题。最后是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步伐,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部分原因也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发展水平,企业应改革内部不完善的制度体系,争取更加符合金融信贷的要求,从而可以由正规金融渠道取得贷款。

(二)加强民间借贷的自身规范建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将会有更大的金融市场,如果一直放任其发展,也许会产生更大的消极作用,因此规范民间借贷机构的自身建设已成为十分迫切的现实需要。加强民间信贷组织的自身建设首先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的信用保障,如第三方、担保等等。其次是及时清理高风险、高危害的高利贷违法组织。再次是积极宣传民间信贷的利弊,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使人们更加理性的选择是否进行民进借贷。最后国家还应积极引导民间信贷行为,及时纠正轨道偏差,以确保其发挥合理优势。

(三)法律遏制民间信贷负面效应

一方面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丰富人们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还应切实依法办事,通过严格执法来遏制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现实中我们应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加强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打击放贷人的不正当行为以及严惩债务人的逃债行为。通过法律手段消除民间借贷的负面效应重点在于通过强制手段保护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法律才可以在不干预借贷行为的基础上确保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同时消除了其负面效应。

六、结束语

通过分析,相信大家对民间借贷行为已有了一个大体的了解。现实中,民间借贷行为在一些不发达地方仍然存在,我们应理智对待这种行为,要尽量规避其风险,发挥其优点,以致达到效用的最大化。民间借贷是一项复杂且重要的经济活动,它既可以满足履行快捷,资源充足的条件,也具备一定的风险。因此,只有在进行合理引导、保护好民间资本市场、及时控制借贷风险的基础上,民间借贷行为才可以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李雪净.民间借贷的风险分析及化解对策[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

[2]张强.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风险分析及其法律规制[J].金融纵横.2013(01).

第9篇:民间借贷范文

关键词:民间融资;民间借贷;中小企业融资;区域性小银行;小额贷款公司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9-0-01

一、民间融资的概述

民间融资,是指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按照借贷利率的不同,简单分为友情借贷(一般利率)和高利率借贷(高于国家法定规定);按照参与借贷关系的主体不同划分,可以分为个人形式的民间借贷、公司形式的民间借贷(即地下钱庄和企业间借贷);按照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可以分为民事性民间借贷和商事性民间借贷。

我国民间融资近年来发展迅猛,融资规模逐年扩大。但因为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许多人抱着投机的心态,依靠吸引民间资本,扩充资金数量,壮大自身发展规模,并不核实款项的性质,为整个资金链的良好健康发展留下阴影。

二、鼓励融资渠道多样性

(一)区域性小银行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民间借贷经常以“熟人关系”作为交易及契约执行的基础,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方面具有独特的信息优势。如浙江温州当地的某银行利用地域、信息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优势只在特定区域开展业务,无论贷款标的大小,均需借贷人子女或父母做连带责任人,不良贷款率远低于其他大型商业银行。民间借贷的优势是对借款人信息的及时把握,一旦离开了“熟人社会”的依托,放贷人的风险也将骤然上升,其优势功能就会因此而丧失,所以区域性小银行应当限制经营地域,不能盲目扩张。

(二)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没有充当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者,这说明新形势下的借贷问题开始复杂化,借贷金融业务也可由其他机构如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来监管。但是,正因为监管机构的非专业性,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政府介入过度、资金来源单一化以及监管模式不透明等诸多弊端。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市场准入、监管机关、业务规则和监管措施是小额贷款公司能否长久健康的发展下去的关键所在。

虽然区域性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制度尚未成熟,但是从客观上丰富了金融市场。若公司间直接贷款也能够松绑,这三种融资形式必然会为中小企业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三、立法建议

(一)制定特别法规范民间融资市场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民间借贷,无论其是否有偿,在不违反四倍基准利率限制的条件下,都予以保护。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如果没有经法定机关核准并登记,则属于非法金融行为。这种笼统的将营利性民间借贷归为非法金融行为是不利于缓解当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情况的。比较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并专门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的借贷行为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即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

(二)限定主体范围

通过最低注册资金与申请人资格审查制度限定主体范围。由于民间借贷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实业型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民间借贷公司“只贷不存”,注册资本应当高于我国《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一般规定。而且民间借贷行业极易与犯罪联系,因此对民间借贷公司设立申请人及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避免民间借贷公司变为犯罪分子的洗钱天堂。

(三)限定利率范围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的标准,如果规定得过高,可能有的借款人会为偿债不惜犯罪;如果规定得过低,可能会出现无人愿意放贷,信贷供给出现短缺,甚至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利率的限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贷款用途;(2)贷款的种类;(3)放贷人的种类;(4)发放用于特定用途的贷款。最高利率可以是一个固定利率,也可以是取决于某些指数的浮动利率,如中国人民银行贴现率。

四、小结

客观地说,我国资本市场并不缺钱,民间资本高达数万亿,从长远来看,只有不断创新的金融工具和不断完善的金融市场法规才能保障民间借贷的稳步发展。同时亟望监管部门通过合理的途径来加以引导,使其能为我国各类企业在融资问题上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黄孟复.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调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1(1):276.

[2]姜旭朝,丁昌锋.民间金融理论分析:范畴、比较与制度变迁.金融研究,2004(8).

[3]在区别民事性民间借贷与商事性民间借贷时,有偿与营利是两个既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不能仅因有偿而认定为营利,后者需具备连续性和职业性特征。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一般民事主体偶尔从事营利活动,不属于商事行为。

[4]《民间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5]王志新.中小企业在困境中踯躅前行.中国经济网,.

[6]陈志武.金融的逻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9:120.

[7]该区域性银行不良贷款率仅为0.7%(2010年初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80%,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30%,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2.76%).

[8]银监会和央行联合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8-5-8.

[9]白山.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优势与发展定位.金融观察,2012.

[10]《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11]李有星.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定位与核心规则.中国商法年刊,2009: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