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融资制度范文

融资制度精选(九篇)

融资制度

第1篇:融资制度范文

第二条境外金融机构向已依法设立的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金融机构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是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其他政府间开发性金融机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外国注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外国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中资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中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占中资金融机构的实收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的比例。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并以中长期投资为目标。

第六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用货币出资。

第七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二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第九条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由吸收投资的中资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直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中资金融机构吸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中资金融机构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吸收投资入股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资金融机构吸收投资入股的申请书;

(二)中资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吸收投资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境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决议;

(四)双方签定的意向性协议;

(五)境外金融机构最近三年的年报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六)境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经营情况等资料;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投资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中资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交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该外国金融机构最近二年的评级报告和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接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决定后6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足额划入中资金融机构账户,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第十四条中资金融机构因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中资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股东、调整股权结构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已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境外金融机构增加持股比例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八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购买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流通股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投资入股汽车金融公司,依照《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2篇:融资制度范文

当前民营企业的融资方式

融资方式的选择是关系到民营企业构建和健康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企业融资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基本方式有两种:内源融资,是来源于企业内部的融资,包括所有者投入、企业留存收益和职工集资;外援融资,是主要源于企业外部的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债券融资、股权融资、风险投资和民间借贷。如图1所示。

内源性融资对民营企业资本的形成具有原始性、自主性、成本风险小的特点,是民营企业的立足之本;外源性融资具有规模大、速度快、比较灵活等特点,是民营企业不可或缺的融资源泉。因此,必须确保融资渠道特别是外源性融资渠道的畅通,以利于民营企业的顺利发展。

西部民营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根据调查资料显示,目前西部民营企业的融资结构大致是企业自我积累约占69%,亲友筹借占15%,金融机构融资占16%。

西部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困难多

虽然近几年民营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渠道已逐渐开通,但有些融资方式对民营企业的开放程度很低,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企业要想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必须具备一系列的条件,而西部民营企业由于规模小、设立时间短、管理能力差等原因,它们难以参与社会直接融资。要发行债券更困难。不能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制约了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宽,进一步加剧了西部民营企业资金供给短缺问题。

西部民营企业间接融资难度大

由于直接融资市场的限制,银行贷款就成为西部民营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但银行融资仍困难重重。主要原因有:

西部民营企业自身的缺陷民营企业大多是家族企业,许多西部民营企业设立时就存在先天缺陷,如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水平低,财务信息严重失真,在企业规模扩张到一定程度时,家族式管理会限制企业的融资。加之较为封闭的运营方式,使其信息透明度低,社会公信度不佳,给银行贷款和信用评级带来很大困难;自身信用不足。产品技术含量普遍较低,客观上处在为大型企业配套的地位上,市场前景不明朗,对于贷款特别是长期贷款来说风险很大;民营企业数量多,组织形式和布局十分松散、变动性大,银行难以掌握其具体情况,也导致了银行的恐贷和惜贷。

政府缺乏对西部民营企业的管理与支持在法制建设、政策协调、资金支持等方面缺乏对西部民营企业强有力的支持;对西部民营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没有建立起来;金融体系建设中没有建立专门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民营金融服务机构。

僵化的利率机制制约了银行贷款的积极性由于目前利率没有完全市场化,并且民营企业贷款额小且分散,单位贷款资金的管理成本高,有悖银行经营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加之国家缺乏对民营企业贷款的政策支持,国家对利率的限制及对交易费用和监督费用的限制,使大银行对民营企业贷款动力不足,虽然人行规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利率可在规定的利率基础上浮动30%,农村信用社等收取的利息可比基本利率高50%以上,但现行的利率浮动范围并不足以为贷款的风险提供足够的补偿。从我国这几年金融机构的信贷数据看,总量上民营企业贷款的绝对量在逐年增加,但其占贷款总量的比例最高不到1%,2002年甚至还有下降趋势。

贷款担保体系不健全目前,银行的评信、授信指标体系不符合民营企业实际,现有评级标准仍比照大型企业执行,根本无法反映民营企业的资信情况,银行对有发展潜力、但目前状况不十分好的企业缺乏识别能力;另外,评估费用高、随意性大。根据《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精神,工商、土地、房地产等部门要减免相关收费,但在实践中却仍有很多困难;西部民营企业无法满足银行对抵押品的要求。大多数民营企业的厂房、设备等因地处偏远、价值低、可转让性差,一些高科技企业资产中无形资产所占比例较大,可作为抵押品的不动产比例较小,这些企业难以得到银行贷款。从担保贷款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中央有关政策的扶持下各地陆续建设了一些贷款担保公司,但担保公司资金筹措难、规模小,不能满足数量庞大的民营企业的担保需求。

西部民营企业融资制度的创新思路

政府支持是西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必备的外部条件,鼓励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开辟西部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没有规范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企业经营者的控制权难以节制,就有可能侵犯所有者的权利。股份制本身就是一种融资制度,其实质是令企业的治理结构规范化,以利于股权的转让与交易,从而有利于企业的外部融资。在民营企业初期的业主制下,单个所有者掌握企业的所有控制权,为了自身利益,完全有可能隐匿企业的财务信息、资产,以欺骗外部投资者。而规范的股份制企业治理结构,通过建立管理与控制相分离及岗位分工的制衡机制,使得股权投资者有保障享有同等的股东权利,从而起到了保护投资利益的作用。当然,即使在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资金筹措迅速转向直接融资也是有困难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中小企业规模小,其股票难以满足一般的股票交易市场的上市条件。为此,政府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开辟新的“场所”,促使民营企业股票上市交易。

建立创业板市场为避免直接设立创业板可能给我国资本市场造成的动荡,可对主板市场上市条件进行小幅度调整的基础上,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当前在深圳交易所已初步建立了中小企业板块,并已经产生了积极的效应,应该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上市的中小企业数量,并最终过渡到创业板市场,更好的为西部民营企业融资服务。

开辟西部民营企业债券市场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基本上被大企业垄断,当前应理顺企业债券发行审批体制,逐步放松规模限制,扩大发行额度;完善债券担保和信用评级制度,积极支持经营效益好、偿还能力强的西部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此外还可适当放开债券利率、丰富债券品种,让企业以其可承担的利率获得生产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鼓励西部民营企业海外创业板上市目前我国已有近100家优秀民营企业到美国纳斯达克、香港及新加坡创业板市场上市,因此,西部地方政府和民间部门应积极引导、多举办海外上市推介会,为具有较强综合发展实力的西部民营企业提供一个与国际证券机构、金融投资机构、著名金融投资专家进行面对面交流的机会,通过向民营企业宣传、介绍海外证券市场,加强西部民营企业与银行、投资机构的了解与合作,从而拓宽民营企业资本运作与发展的视野和思路,增强民营企业按国际化标准规范管理的意识,鼓励、协助西部民营企业融资走向国际市场。

健全西部民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体系

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要有一定的信用作为保障,方能消除融资各方的风险顾虑。为此,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以信用为立法基点的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民营企业信用法律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包括对民营企业的注册、资产监管、财务信息管理、信用纪录收集与管理等。同时,为使民营企业牢牢树立信用经营观念,减少交易风险,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网络,便于交易各方获取所需的信用信息,减少交易风险;积极引导企业以诚信为本;建立与培育信用中介机构;严厉惩戒失信行为,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承担相应责任的良好信用环境。

建立多元化的信用担保机制

西部民营企业在贷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缺乏有效的担保物,解决这一问题可在省、市、县三级建立担保机构,其模式有三种:政府型信用担保模式,以财政出资为主,吸收企业投资,主要负责一些需要政府出面的政策性担保业务,可实行商业化运作,以扶持西部民营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互助型担保模式,由加入行业协会的民营企业自行出资建立企业互助型融资担保机构,解决会员融资担保难问题;商业担保模式,以民营企业投资为主,设立商业性担保公司,实行股份制,建立董事会,按照现代企业的要求,市场化运作。

建立西部民营企业发展基金

为解决西部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可建立西部民营企业发展基金,其渠道有三种:中央和西部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专项资金;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债券,向社会直接筹资;建立集中为西部民营企业服务的互助基金。同时应该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发展基金的运作,为基金的发展创造好的环境。

第3篇:融资制度范文

信用保险融资破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机理

(一)中小企业贷款信用保险定义

传统银企借贷中蕴含着一定风险,有风险就有保险公司的商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保险是保险公司通过保险的方式保证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及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措施和手段。在保险公司承保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若借款人失去清偿能力,银行根据贷款五级分类法确认为损失类后,由保险公司承担贷款的全部或部分本金和利息。

(二)贷款信用保险的基本思路

贷款信用保险的基本思路是: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同时,就此笔贷款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或者以某个时期所发放的贷款本息为标的购买保险,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信贷风险,以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保险公司在借款中小企业不能按期偿还本息时负责向放贷银行赔偿,并有权向借款企业追偿代还贷款。

(三)贷款信用保险提升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的经济学分析

信用保险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扮演风险分担的角色,降低了融资的信用风险,将应收账款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并提前从银行获得应收账款的收益。此外,通过信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和损失补偿机制能够有效地提升中小企业在银行的信用等级。2009年在中关村国家自主示范区启动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试点,试点实践显示,这种以财政补贴为杠杆、以信用基础为支撑的“保险+信贷”融资新模式,截至2011年7月末,该试点已经累计为60家中小企业提供185亿元的信用保险和6亿元的贸易融资贷款,目前无一例违约行为发生。

结论和对策

从上文的分析来看,贷款信用保险机制确实能有效地提升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从而破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题。当然,保险公司参与贷款信用保险在我国开展的时间不是太久,也存在一定问题。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尽快建立中小企业征信系统,提升中小企业整体信用等级

针对中小企业整体信用短缺情况,建议我国尽快建立中小企业征信制度,确立守信也是企业发展必备的条件的观点,降低中小企业的“赖账”行为,提升中小企业整体信用等级。

2.尽快健全中小企业财务制度和技术创新,提升中小企业单个企业信用等级

针对中小企业单个企业信用等级低情况,建议中小企业尽快健全其财务制度,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提升其资信水平,进而创设自主品牌,扩大经营规模,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提升单个企业信用等级。

第4篇:融资制度范文

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各国(地区)形成了适合自己市场实际情况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这些制度可以概括地归结为两大类,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和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在市场化融资模式中,证券公司主要通过货币市场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信贷、回购和票据融资,融资融券交易均表现为典型的市场行为,欧美的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的就是这种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在专业化融资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必须向经过特批的证券融资公司筹借资金,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台湾等实行的是这种专营的融资公司模式。

(一)美国的融资融券制度

在美国现行体制中,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管理的部门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美联储的管理是建立在《1933年证券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之上的,此外美联储还先后颁布了4个有关信用交易的规定。除美联储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协会等自律机构也从自身的角度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例来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对联储的法规和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信用交易账户操作的细则,以保证联邦有关法规的实施。证券公司在融资交易方面的自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客户进行融资时,严格遵守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自己客户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比率一般都高于联储所规定的比例,常规保证金维持率也高于交易所的规定。二是证券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转融通时,必须严格按照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挪用冻结的证券。另外,为了加强整个证券公司的规范水平、防范各种法律合同风险,证券公司协会还制订了标准化的信用交易账户开户合同和借券合同,对账户的操作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活动通过法律的条款加以界定。

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比较完整的自主性基础之上的。在美国信用交易体系下,基本上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美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而证券公司之间,同样可以相互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与交易客户之间,只要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实际上也可以进行融资融券的活动,比如出借证券、使用客户保证金等等;银行的参与方式则以资金转融通为主,同时也向证券公司提供借券,而其他金融机构(养老金、保险公司等)则积极参与借券的转融通。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

2、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联系

在美国的信用交易中,不仅融资融券主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结合。美国的货币市场基本上是对机构开放的,各个机构都能够在货币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得开展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者证券。而在货币市场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工具就是债券回购。回购工具的广泛使用,源于美国透明的货币市场以及完善的信用基础。另外对于证券公司的短期资金需求而言,抵押贷款和融券也是广为采用的方法。

(二)日本的融资融券制度

日本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

为什么日本选择了由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模式呢?应该说,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往往与信用交易模式的专业化(或者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大凡金融市场越不发达、信用环境越薄弱,对专业化机构监控的依赖性就越大,这就是日本在战后发展中选择专业化模式的内在原因。

日本的专业化融资融券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1.证券金融公司的垄断专营地位

从负债结构来看,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资本的比例很小,为2.5%。如此小的自有资本规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才能够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它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而在融资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以及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方面的垄断性要小一些,是一种“准垄断”的状态。

2.信用交易操作层级分明

在日本的专业化信用交易模式中,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

3.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公司资券转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

导致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比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银行与货币市场的资金使转融通需求发生分流,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从其他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但与转融资的情况相反,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额占证券公司总借券交易额的比重却越来越高,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的垄断地位。

像日本这种职能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确实便于监管,也与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相适应。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损失了资源快速配置的效率。

(三)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

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虽然是与日本相似的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差异,就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

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一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唯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

从台湾信用交易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基本上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

在台湾的信用交易模式中,一方面根据台湾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台湾有四个证券金融公司,但并不象日本那样,一家几乎完全垄断市场,而是在信用交易提供转融资上展开市场竞争。另外,从资本规模上也比较接近。这种四家竞争的形式促进了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

2.客户信用交易并非必然集中于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逐步从转融资过渡到直接融资

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而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还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所以,证券金融公司在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的情况下,更多地转向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资券融通,成了一个市场化的融资公司。

3.证券金融公司的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

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而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这导致了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萎缩。

二、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现状分析

(一)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现状

证券公司可支配资产的多少是决定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参数之一。因此,国内外券商都非常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还没有做空机制,因此目前国内券商尚无法进行融券交易。

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券商融资渠道比较通畅,券商的资产负债率相当高。如美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95%,所有者权益仅为5%,这意味着95%的资金来自于别的融资渠道。一般说来,公开上市是国外许多知名证券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美国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还在多个交易所同时上市。此外,国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有发行金融债券、进行特种信用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

相比之下,国内券商的融资渠道就显得乏善可陈。除自有资金外,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方式有:

一是同业拆借。199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为证券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提供了一条合法通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总数已经由1998年的171家、1999年的319家增加到2000年的464家,目前已经达到495家。2000年,信用拆借全年成交6728.07亿元,较上年增长104%。

二是国债回购。目前,我国国债市场由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两个相互分割的市场组成,大部分证券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市场交易,而国债的最大买家——商业银行只能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从1997年起,我国国债市场就一直以银行间市场为中心。交易所市场虽然交易活跃,但由于发行量小,债券供不应求,导致回购利率高企,特别是在新股发行时尤为明显,券商融资成本较高。2000年,我国国债回购全年成交15781.74亿元、较上年增长299%,现券买卖全年成交682.68亿元、较上年增长782%。

三是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股票质押贷款具有的乘数效应使券商能以低成本扩张并获取高收益,但券商提高了收益的同时负债也相对上升,风险也自然增加。因此管理层对该项业务作了较严格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券商获准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总体而言,我国券商的融资业务存在渠道窄、数量少、比例小的特点。融券业务至今还没有开展,债务融资也只处于起步阶段。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1999年的《证券法》第35、36、141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也就是说,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强调现货交易,既限制券商通过融资融券进行自营业务,也限制其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二)拓展融资融券渠道的必要性分析

在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券商自身的风险内控机制尚未健全,各种配套的监管措施尚未完善,因此从微观层次上看,严格的分业经营势所难免,但从宏观层次上看,银行与证券、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必须在最高层次上融合,这也是当今国际金融业的整体趋势。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育,以及应对加入WTO后国外券商的激烈竞争,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已是摆在管理层及券商面前的当务之急。

1、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证券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资产规模直接决定了券商的竞争力。我国券商与国外同行相比,其一大劣势是自有资本金不足,总资产规模小。如2000年我国101家券商的资产总额为5753亿元(含客户保证金),净资产总额为236.4亿元,平均每家券商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仅为57亿元和2.34亿元。从1999年起我国券商掀起了一波大规模的增资扩股运动,但截止2001年底,券商总资本金才刚刚突破800亿元,平均每家不到7亿元。相比之下,美国1998年底券商总资本金达1045亿美元,总资产达19739亿美元(不含客户保证金)。2000年我国券商业务价值量排名第一的海通证券的营业收入为28.94亿元人民币,而同期美国最大的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营业收入为454.13亿美元,前者仅为后者的0.77%。现在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券商很快就要和国外的投资银行“巨无霸”在同一平台上展开公平竞争,这样小的资产规模,如果没有一条通畅的融资融券渠道的话,如何能与国际大投行竞争。

2、现有融资渠道的有效程度不足

从美国、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看,券商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证券金融公司和货币市场。其中,回购协议正在成为券商融资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渠道,逐步代替传统的证券抵押融资方式。而我国目前阶段由于货币市场的发展相对落后,交易工具的种类少,交易规模小,参与机构也少,而且证券公司自营帐户中以股票持仓为主,可以用来作回购交易的债券数量有限,因此,回购市场尚不能很好地满足我国券商的融资需求。拆借市场上融资不用证券作抵押,融资风险比较高,银行出于自身安全性考虑对融资额度有较严格的限制,因此同业拆借所能获取的资金是有限的。另外,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都不能满足券商对中长期资金的需求。证券质押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银行很难对券商或投资者融资取得的资金投向进行有效的监控,加之我国股票市场实际运行过程的不规范性,因此监管部门对证券质押融资作了严格的资格认定和比例限制,使其至今仍处在起步阶段,市场规模很小。因此,我国现有的几种券商融资渠道,都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性或政府管制行为,而不能很好地满足券商对资金的需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寻找一种新的券商融资方式,或者改进现有的融资手段,使其能更好地为券商融资服务。

3、有利于活跃交易市场

与证券交易相关的融资融券属于信用交易,而信用交易可利用保证金比率这一杠杆,有效地放大参与市场交易的资金量,从而活跃交易市场。总体上说,我国股票市场的交投一直比较活跃。以1998年为例,纽约和东京交易所的换手率分别为69.9%和34.1%,台湾证券交易所的换手率为314%,而我国1998年为515%(上海A股,下同),1999年为428%,2000年为498%,远远高于美国和日本,也高于台湾。我国股票市场能维持活跃的交易,主要得益于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府对股市的大力支持;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封闭性使投资者缺乏其他高效的投资渠道;三是我国股市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运行尚不规范,散户比例大,做庄盛行,投机性强。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上三个有利于股市活跃的因素将逐渐淡化,同时一些新的市场变数已开始显现:一是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大量违规资金将撤离股市;二是市场扩容速度加快,对资金的需求增加;三是我国即将推行国有股流通方案,虽然方案还没有最终确定,但大量国有股的流通,无疑需要巨额承接资金。因此,未来我国股市的资金面并不宽裕,市场交投将逐渐趋于平和。而证券市场要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维持一定的交易活跃程度是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进而活跃股市交易,是应时之需。

4、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能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我国股票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也就是说,投资者要想博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由此导致市场一味地追高,市盈率高企,股价远远脱离基本面。一旦市场出现危机时,往往又出现连续的“跳水”,股价下跌失去控制。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1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年平均波动幅度达40%(按上海综合指数计算)。而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市场本身具备了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其原理是:当市场过度投机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沽出这一股票,从而引致股价回落;相反,当某一股票被市场过度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价格稳定器才能发挥作用。在没有融券交易的配合下,融资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制造市场虚假信息,破坏市场供需平衡。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应注意两者的协调发展。

5、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金融市场风险。

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是两个既相对独立又紧密相关的金融子系统,供需的变化和市场的割裂将不可避免地在这两个系统中产生风险积累,如果风险长期得不到分散和消弭,将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过度膨胀而危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的金融风险已经不可忽视。一方面,银行存款大量增加,目前已超过7万亿元,且每年的增量在8000亿元以上,存款的迅速增加与银行“惜贷”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导致银行单位资产赢利下降和总体资产质量恶化。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因其快速发展和高额回报所引致的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得不到很好地解决,于是违规事件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如银行资金违规入市、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向客户融资融券进行非法交易等。这些状况说明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都已具有相互渗透的需要和冲动,人为的割裂非但不能解决这种矛盾,反而会引发更大的风险和危机。因此,当前应逐步放开对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管制,使银行资金能合法、受控制地进入证券市场,从而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

(一)主导思想:建立过渡性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

从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比较中可以看出,一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选择从根本上说是由该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的结构特征决定的。美国的制度是在市场的历史进程中自发地形成和发展,并由法规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日本和台湾的制度都是战后在证券市场欠发达、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其制度从一开始就有别于美国,具备中央控制的性质。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难以直接采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同时,应注意到我国属于“转轨经济国家”这一现实,证券市场中仍有许多地方有别于他国,如国有股问题,A、B股问题,银行、券商、上市公司以国有控股为主等等,因此在建立自己的模式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制定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

建立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充分注意到其过渡性。从日本和台湾的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和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桥梁。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在数量上,宜控制在3家左右;在功能上,应尽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行方式,减少政府过度干涉,防止权力和责任过于集中。

(二)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意义

1、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监督控制

我国证券市场是建立在公有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对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所有市场都进行调控,这与美国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自有市场经济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美国模式中,风险的控制由市场参与者以自律为原则自发地实现。证券公司和银行直接发生个别融资融券交易,中央监管部门对市场整体的融资融券活动难以有及时而全面的了解,也难以对交易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证券交易所作为第三者可以对融资融券活动的结果进行监督,但很难对交易过程实行监控,也难以防止交易双方发生不规范的内部交易。而专业性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融资融券市场的唯一窗口,可以随时掌握整个市场的融资融券情况,并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服务。公司的性质、地位及其与监管部门的关系决定了它在提供服务时将履行严格的自律准则,降低风险和防范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2、有利于融资融券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下,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贷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后者转融给各个证券公司,这使融资融券活动的传递链单一化,在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相反,如果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直接贷给证券公司,由于参与主体繁多,可能导致融资融券市场的无序化,不利于市场监管,尤其是对银行现有的管理水平及其人员的技能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此外,银行与证券的存管、清算、登记等业务机构分属不同的管理系统,在协调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障碍,这也限制了银行和券商之间进行直接的融资融券活动。

3、有利于降低融资融券的系统性风险

融资融券不可避免地含带着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在我国目前融资融券制度和有关法律制度欠完备的情况下,银行出于对贷款安全性的考虑,对券商的融资融券需求可能显得不够热心。通过建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凭籍其高于券商的信用水平以保证贷款和利息收入的安全性,可大大消除银行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安全性的信心,从而有力地扩大券商的融资融券通道。

(三)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和运作机制探讨

1、自有资本的筹集

从股东结构上看,日本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都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交易所,这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国借鉴。未来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

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直接影响到其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运行质量。台湾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金充足率8%;相比之下,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仅为2.5%,其资本金比率很低,且债务中几乎全部为短期债务,要求高效率的流动资金管理技能。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

第5篇:融资制度范文

关键词:融资融券交易;保证金制度;实证检验;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B

保证金制度是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监管的基础性制度,也是证券公司和清算机构抵御风险的重要工具。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两种,其内容主要包括保证金的账户、保证金的比率及其调整、保证金的追缴等,而保证金比率是该制度的核心。保证金制度作为一种舶来品,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引入了该制度,但由于法律移植的固有缺陷,并未深入探究和发现该制度的内核,导致我国的保证金制度并不完善,无法有效的发挥其作用。鉴于此,本文在深入分析美国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对境外市场保证金比率调整的实证分析和成果,并对我国保证金制度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立法与实践:保证金制度的域外考察

为了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的权益,防范和控制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和安全,各国和地区大都建立了保证金制度。美国作为第一个建立融资融券交易保证金制度的国家,所以其融资融券交易也称为保证金交易。因其保证金制度最具代表性,以下将以美国的保证金制度为中心,探讨美国保证金制度的立法和实践。

(一)初始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20世纪2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只有少数证券交易所对保证金交易进行监管和防控。由于保证金交易的初始保证金金额过低,导致保证金交易容易诱发市场过度繁荣,同时,市场价格上下波动而产生保证金的“催缴”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大量股票抛售交易也导致了1929年的市场崩溃[1]。有鉴于此,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7条授权给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美联储)就融资融券交易(豁免证券和证券期货产品除外)的原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数额制定规、条例进行管理。其中该条(a)款规定,对于初次提供的信用,以下以两者较高者为准:该证券目前市价的55%;或过去前36个月中证券最低市价的100%,但不得高于目前市价的75%。尽管有上述规定,依据该条(b)款规定,美联储有权随时通过规和条例,就所有或者个别证券或交易,或类别证券或类别交易:即在权衡全国总体信用状况后,为进行工商业资本融通,对首次提供或维持信用而规定必要或适当较低的保证金要求;以及为防止证券交易中过度使用信用的情况出现,对首次提供或维持信用规定较高的保证金要求。

依据美联储颁布的T规220.12条的规定,在保证金账户中的每个证券持有部位应维持以下保证金的规定:第一,融资融券交易的权益证券,除去豁免证券、货币市场的共同基金或豁免证券基金、股指认股权证、外国货币或选择权的多头,应维持该证券现行市价的50%或交易发生时主管机关制定的比率,而以其中较高者为准;第二,豁免证券、非权益证券、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或者豁免证券共同基金,依授信者的存入保证(good faith)所定的保证金比率或交易发生时主管机构定的比率,而以较高者为准;第三,非豁免证券融券卖空时,除了非权益证券外,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该证券现行市价的150%;二是该证券市值的100%,如果该证券在90天内交易或转换没有限制,且该账户中有该证券融券卖空时的价款作为担保;第四,豁免证券或非权益证券的融券卖空,应维持该证券目前市价的100%加上授信者依存入保证所定的保证金数额;第五,非豁免权益证券应维持现在证券市值的100%。

在自律组织规方面,依据NYSE Rule 431(b)和NASD Rule 2520(b)的规定,投资者要进行新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前,其保证金账户内的原始保证金应至少满足以下最低条件之一:第一,上述美联储规T规定的数额;第二,本条(c)款规定的以下数额:融资融券交易账户内,所有融资买空证券维持现在市值的25%;每股股价低于5美元而融券卖空者,应维持每股股价2.5美元或现在市价100%的较高者;每股股价在5美元以上而融券卖空者,应维持每股股价5美元或现在市值的30%的较高者;债券的融券卖空者,应维持其资本额的5%或现在市价的30%的较高者;第三,交易所或证券商协会可随时针对特定证券规定较高的标准;第四,应维持最低2 000美元的现金权益。投资者无论是融资买入还是融券卖出,其买入之证券或卖出之价款以及前述初始保证金,均应存放在证券公司处,由证券公司保存以用来担保和支付相关费用。

(二)维持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维持保证金是指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证券公司会对每个融资融券交易账户进行核算,如果客户的保证金下降到交易所或证券公司制定的保证金比率之下,证券公司应及时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要求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依据NYSE Rule 431(c)和NASD Rule 2520(c)(3)的规定,其账户内的最低维持保证金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融资融券交易账户内,所有融资买空证券维持现在市值的25%;第二,每股股价低于5美元而融券卖空者,应维持每股股价2.5美元或现在市价100%的较高者;第三,每股股价在5美元以上而融券卖空者,应维持每股股价5美元或现在市值的30%的较高者;第四,债券的融券卖空者,应维持其资本额的5%或现在市价的30%的较高者。当然,证券公司在遵守以上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制定更为严格的规定。以美国网络证券商The Vanguard Group为例,其规定当融资买入的证券每股市价高于10美元的,担保维持率为30%到35%;当每股市价为3美元到10美元时,担保维持率为每股3美元;而低于3美元者,应提取100%足额之担保。在融券卖出部分,当每股市价高于17美元以上者,担保维持率为30%到35%;每股市价5美元到16.875美元者,担保维持率为每股5美元;而低于5美元者,应提取100%足额之担保或每股3美元之担保,以其中较高者为准。也有证券公司自行规定每股市价在5美元以下者,就不接受融资融券交易的委托[2]。

通常来讲在证券公司处开立融资融券交易账户,投资者应在开户时与证券公司签订质押合同,同意将融资买入之证券、融券卖出之价款作为融资担保物存放在证券公司处,由证券公司以拟制所有人的名义持有。但当投资者融资买入之证券价格下跌或融券卖出之证券价格上涨,导致融资融券交易账户保证金不足时,证券公司应立即发出催缴通知书要求投资者补齐保证金,或在紧急情况下降(证券价格急剧下降)证券出售来抵偿。纽交所规定当保证金不足时,证券公司应于15个营业日内,补齐担保维持保证金。但假如证券公司发出追缴通知后,投资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足保证金差额时,证券公司可以进行强制平仓,清算其账户内的款券,以规避信用风险。而且当证券公司经清算发现其账户内的资券仍不足时,可以就不足部分向投资者追偿。

二、比率调整与实证检验

在美国建立融资融券交易保证金制度后,其他证券市场也纷纷引入保证金制度。如日本在1951年引入、而我国台湾地区和韩国分别于1962年2月和1971年12月引入。这些市场引入保证金的初始目的在于,控制和调节市场波动,降低市场的价格风险。美国从1934年1月开始,直至1974年1月,美联储对保证金比率的调整总共有22次,显然是将调整保证金比率作为调节证券市场的重要手段,但保证金比率的调整并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反而有10次比率的调整加大了市场波动。鉴于此,美联储于1974年1月,将保证金比率固定为50%,基本放弃了以调整保证金比率作为调控证券市场工具的做法[1]。同样,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经历了一个将调整保证金比率作为调控市场的主要工具,到逐渐放开保证金比率管制的过程。以1975年到1988年间的日本、韩国为例,日本在改期间调整保证金比率的次数高达47次,直至1990年才将初始保证金固定为30%;而韩国在该期间保证金比率调整的次数也有13次,并逐渐放开了对保证金比率的管制,改由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自行调整,一般将其规定为50%。

一直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保证金比率调整能否调节市场波动存在争议,这也成为融资融券交易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Hardouvelis利用线型回归模型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由于投机者预期股价将大幅上涨或者下跌,从而进行融资买进和融券卖出交易,故投机性活动的增加会使股价上涨。如果股价上涨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投机,股价严重偏离了其平衡点时,自然就会下跌。股价下跌时又会引发市场融券卖出的压力,造成股市更加恶化,故监管当局使用调整保证金比率的办法来控制股市的波动。如果股市的波动是由于投机,调高保证金比例将有利于抑制投机行为,并且降低股市的波动[3]。有学者将这种行为定位为“投机性效果”(Speclative effect),这也就为政府控制保证金比例提供了理论基础[4]。Hardouvelis & Peristiani认为,日本证券市场可以提供同时期世界金融市场中最丰富的数据。运用这些数据,他们发现保证金比例的调整对于股价变化的影响是相当有效的。并指出日本的经验显示,保证金比例作为一种影响股市波动的有效工具,学者可以从其他重要的股票市场中得到检验[5]。

Lee & Yoo考察了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股票市场,研究发现:首先,在短期影响方面,日本是唯一一个保证金比例的调整对于股市的波动有显著影响的国家,但是其影响效果是流动性效果,而不是投机性效果。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在这方面的效果并不明显;其次,在长期影响方面,这个国家和地区的资料都没有明显的证据证明保证金比例的调整与股市的波动之间有一定的关系。所以,他们认为在韩国和中国台湾股市中,调整保证金比例对于股市的影响是一种流动性效果而不是投机性效果[6]。Yenshan Hsu探讨保证金比例的调整对于台湾证券市场的影响,并利用1981年到1991年间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两种类型的股票来研究保证金比例和股市波动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显示,在保证金比例的调整和股市波动性之间的关系上,(1)在短期效果方面,没有找到非常重要的证据来证明两者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2)在长期效果方面,只有微弱的证据证明基于Granger因果检验方法的保证金比例对于股市波动有些许的影响[7]。

Hsieh & Miller分析了美国股市股价变动的日资料和月资料以及美联储自1934年10月以来设定的保证金比率,认为不论在长期还是短期方面,都没有可靠的证据证明美联储对保证金比例的调整可以对股市的波动性产生影响。并认为,一些迹象表明,保证金变化在应对市场波动时,就如同被期望的一样,当市场下跌(上涨)和波动性上升(下降),美联储会趋向于降低(提高)保证金[8]。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姚海青等的研究结果显示,调整融资融券交易保证金的比例会对股市产生影响,即调高信用保证金比例会使理性投资人的交易成本增加,会迫使这些理性投资人减少融资融券交易,而融资融券交易量减少,会导致市场流动性下降,进而在缺乏流动性的市场上会出现较高的波动性[9]。所以说,监管机构如果意欲通过保证金比率的调整而达到调节证券市场的效果,实际上要取决于两种力量或者说两种效果的对比。而两种力量是指投机者和理性投资者的对调整保证金比率的实际反应,相应的两种效果是指两种力量对证券市场波动所产生的两种效果,包括投机性效果和流动性效果。投机性效果是指市场波动水平与保证金比率的调整呈反方向变化;而流动性效果是指市场波动水平与保证金比率的调整呈同方向变化。因此,当流动性效果高于投机性效果时,保证金比率的调整就无法达到调控市场的预期目的;而当投机性效果高于流动性效果时,保证金比率的调整可以达到调控市场的预期效果[10]。

从上文对于保证金比率实证研究的梳理来看,学者们对于保证金能否调节市场波动的问题有着不同的见解和结论,但总体来说,众多实证研究都表明保证金并不能作为市场调节的主要工具,监管部门如果期望利用变动保证金比率来达到调控市场,并不一定会达到预期目标和带来市场的平衡运行。但由于市场存在理性投资者和投机者两种力量,保证金比率调整的效果取决于两种力量之间的对比,而保证金比率调整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向市场发送一种信号,理性投资者必然会迅速地发现并消化这种信息,用以调节自身的投资策略和活动,从而改变证券市场的供需变化[11]。此外,在设定保证金水平时,必须注意平衡和协调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当设定较高的保证金比率时,有可能会降低投资者的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造成流动性不足以及导致市场规模萎缩[12]。反之,如果保证金水平设定的较低时,可以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促进市场流动性,但风险程度也会相应增加。

三、反思与启示:完善我国保证金制度的建议

保证金制度是融资融券交易的核心和关键之一,合理科学的保证金制度可以灵活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证券市场总体情况的变化。我国于2006年以来,相继由中国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沪深证券交易所了《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以下简称《试点实施细》);国务院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文件,基本搭建起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平台。由此,2010年1月,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拉开了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大幕。关于融资融券交易保证金的规定散见于以上诸多文件之中,基本上达到了“法制经济、立法先行”的要求,但“有法”并不能代表是“良法”。如果有些法律从开始酝酿到诞生,就存在一些先天的缺陷或者发育不良,就会陷入“有法不善,与恶法同”的困境之中。所以,基于未雨绸缪的视角,有必要对上述文件中的保证金规定进行检讨和反思,发现其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一,厘清保证金制度的设立宗旨。保证金制度是融资融券交易的安全阀门,有利于控制市场的投机活动,通过让投资者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可以增加投资者的机会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程度。美国从1934年到1974年总共对保证金比例调整过22次,但从1974年起,就将保证金比例定为50%,至今未曾调整。而日本、韩国等国家在设立初期,也曾频繁的调整保证金比率,试图达到控制市场风险,抑制市场投机活动的目的,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此外,上文的众多实证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所以,保证金制度的设立宗旨应主要侧重于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信用风险扩张,但并不能依赖其作为调控市场的主要手段,特别是在危机情况下,保证金比例的调整并不能起到预想的效果,反而会延误危机的处置时机。

第二,明确保证金比例的主管机关。《试点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本办法中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和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折算率,以及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客户补交差额的期限,由证券交易所规定。而纵观世界先进立法例,该权力无不是由央行或者最高的证券监管机构来行使。比如,美国《证券交易法》第7条就授权给美联储就融资融券交易的原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数额制定规、条例并进行管理。而日本是由大藏省管理,我国台湾地区是由“金融监管委员会”经“中央银行”授权后制定规和管理。正如学者所言,我国立法者在酝酿保证金制度时,只是“画地为牢”地考虑了下辖的问题,而没有高瞻远瞩的将保障金制度和中央银行实现货币政策手段的利率调控职能对接起来[13]。所以,笔者建议将保证金比例的确定和管理收归中国人民银行,这样可以从宏观上、全面的角度审视货币政策和证券市场之间的衔接,有利于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更好的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第三,规定保证金的现金比例。上文提到,《试点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以证券冲抵。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投资者融资融券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而保证金是可以用证券代替的。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保证金中没有规定现金的比例。所谓现金比例,是指投资者所缴纳的保证金中,现金所占保证金的比例。现金比例在保证金制度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证券的价值并不具有稳定性,是随着市场形势、国际环境、公司治理变化的,而现金可以防止用作保证金的证券在上下波动的情况下,起到稳定剂的作用。反观美国,依照NYSE Rule 431(b)和NASD Rule 2520(b)的规定,投资人的融资融券交易账户,最低应备有2 000美元的现金存于账户内,证券公司才能接受融资融券交易的委托买卖。这样规定的优势在于,如果将证券作为保证金的唯一选项,容易将融资融券交易置于证券市场波动的漩涡之中,因为证券容易受市场行情变化的影响,这就必然会影响保证金制度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所以,保证金制度作为融资融券交易风险防范的防火墙,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保证金变动性的成分存在[14]。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发展初期,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特点,建议在保证金制度中要求一定的现金比例,即客户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能完全是证券,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现金,从而降低抵押物价值的变动,减少市场波动对保证金的影响。

第四,建立灵活的、多层次的保证金制度。其一,设定保证金比例的上下限。沪深交易所《试点实施细》都规定,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但这个比例究竟是多少却语焉不详。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现象比较明显,市场波动较为频繁,在此情势下,法律规应该规定保证金比例的上下限,并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及时调整保证金比例。其二,《试点实施细》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证券时,融资或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但并未涉及保证金比例的调整问题。上文论及,当投机性效果强于流动性效果时,调整保证金比率可以达到调控市场的目的。目前,对于中国股市而言,高投机性是其一大特点,具体表现为市场换手率过高,而整体市场流动性却不足,同时,境内投资者对金融创新产品有着极其狂热的追逐心理。因此,在我国刚刚推出融资融券之际,保证金调整的投机性效果相对较强,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的整体运行状况,适时地调整保证金比率,从而达到调控整个市场的目的。其三,针对不同类型证券、不同价格证券的融资和融券交易适用不同的保证金比例。融资和融券交易的运作机理是不同的,前者是投资者看涨某只股票,而后者是投资者看跌某只股票,所以有必要区分融资和融券交易的保证金比例。而同理,针对不同类型证券、不同价格证券的融资和融券,投资者的偏好和风险也是不同的,所以我国可以借鉴美国联邦规和交易所自律规的规定,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价格证券的融资和融券交易适用不同的保证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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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姚海青,杜化宇,陈胜源. 我国股票市场融资比率与融券保证金成数调整对股价波动性影响之研究[J].证券市场发展季刊,1999.

[10]廖士光,杨朝军.证券市场中卖空交易机制基本功能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05(3).

[11]陈淼鑫,郑振龙.融券保证金成数调整对证券市场波动性的影响――来自台湾的证据[J].财经问题研究,2008(3).

[12]王敏玉.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必要性及其对策[J].商业研究,2008(6).

第6篇:融资制度范文

【关键词】非公有制经济;金融制度;融资渠道

一、在我国产权制度与金融制度配比存在体制与增长两方面的问题

(1)在体制层面,中国的正规金融是否能够促进产权改革依然缺乏理论和经验上的论证,当前政策界不断讨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正规金融层次上的市场准入障碍(中小企业融资专题调研组2000)。虽然中小企业与非公有制经济是分别从规模和产权角度给出的不同定义,但两个集合存在事实上的较大“交集”。延展到政策设计上,谢平(2001)就提出了应就金融制度与企业组织与制度形式的配比问题进行重新设计,换句话说,当前融资形式以间接金融为主,在间接金融中又以国有或国家控股机构为主的市场格局是否与企业产权多样化相适应,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2)在经济增长层面,我国当前的研究依然集中于宏观意义上的货币政策有效性问题;对微观角度讨论金融体系的作用不足。没有分析金融结构与促进经济增长的各关键要素(如具备快速增长潜力的部门或产业)的关系,在理论上,产权结构变迁和经济增长都属动态范畴。

二、非公有制经济融资局限问题的基本面分析

就个体代表而言,当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已开辟了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包括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企业内部职工集资及民间借贷等多种途径,这为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的资金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融资渠道承载规模的广度和深度均非常狭窄和肤浅:(1)中小企业和个体户在非公有制经济构成中占绝对优势,自身原始积累的资本投入,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利润生成后的再投入是其资金主要来源,企业内部职工集资对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需求量无济于事。(2)在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户的融资总额中,民间借贷的资金所占比例很大,而时下管理机构对民间借贷管制比较严格,在各种约束条件下民间借贷融资规模的拓展潜力非常有限。(3)非公有制经济直接融资的约束因素多,市场进入不充分,现代市场融资的参与机会以及主体介入者在当前非公有制经济中可谓微乎其微。

三、非公有制经济融资局限问题的原因

(1)非公有制经济融资不畅的根源在于制度演进时滞。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至今不足20年,整体上只能算是处于向规模化扩张的初始阶段,即规模边际效益递增的上升初期,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差距甚远。首先在资产规模上无法与国企相比拟;其次在各种分类制度上非公有制经济比国有企业存在着不少的差异与不公正待遇,包括税收政策、财务制度、市场竞争、投资方向等。从资产负债关系理论上看,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制度演进时滞是导致非公有制经济融资不畅的根源。经济主体抵抗风险及社会融资的能力由资产的规模及质量决定,而当前非公有制经济个体规模普遍很小,因此通过举债融资的规模必然受限制。(2)对于非公有制经济,金融制度改革时机不成熟。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经营方式、经营规模及其小额、快捷便利的需求特征使地方性、中小金融形式成为其最适合的融资方式,就融资环境而言,其时机并不见佳。随着金融制度改革的深化,信贷制度的完善,间接融资的条件越发严厉,而大部分非公有制经济缺乏抵押质押条件、信用担保中介或信用担保体系组织。因此,非公有制经济自身的资质条件约束了其间接融资。(3)非公有制经济融资的扩大与深化受其投资约束影响。相对于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领域、产业实业的后进入性使其在投资方向选择的竞争上处于劣势,另外非公有制经济的产业进入门槛高于公有制,不少非国家必须垄断的行业不允许非公有制经济介入。基础性、利润来源稳定的垄断或半垄断行业非公有制经济难以进入,原始积累较小的非公有制经济其创业之初仅能介入一些边缘产业并分享边界利润,因而,非公有制经济的内源融资主要靠自身缓慢的利润积累来,由此其内源融资的规模和效益受到制约,进而影响投资规模的扩大,丧失投资的机会。非公有制经济因其投资规模与市场竞争力不足而丧失社会信用影响力,难以开展以商业信用为中介的融资方式,参与商业票据市场融资的机率降低,因此非公有制经济陷于投资约束融资、融资又反约束投资的怪圈。

参考文献

[1]谢平.《中国金融改革和金融监管的主要问题:在国家计委和哈佛大学“加入WTO和中国可持续发展研讨会”上的演讲》.2001

第7篇:融资制度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交易(Margin Tmding)又被称为“证券信用交易”或者“垫头交易”,是成熟资本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重要交易制度。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与其他国家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限制或禁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选择了推行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我们既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成熟证券市场发展和运作的经验,也要认真分析我国的国情特征和法律环境,使融资融券交易的各项制度在合法、合规的背景下规范开展。 

 

一、成熟市场国家和地区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发展 

 

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最早诞生于美国。在美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为了满足市场融资的需求,就出现了融资融券的交易,但欺诈与违约的现象频现。在20世纪30年代全球经济大萧条之后,美国政府将股市震荡崩盘的部分归因于过度融资融券交易,因此美联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法案来规范融资融券交易。随着金融机构自主性的不断增强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美国融资融券交易典型的市场化融资模式日趋成熟和完善。在分散授信的模式下,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集中表现为市场主体的业务风险。监管机构只须对市场运行的规则做出统一的制度安排并监督执行。另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协会等一些自律机构也从自身出发,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例来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对监管机构法律和法规的有益补充。可见,美国的融资融券活动是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而自发形成的,是以微观经济个体为主体一种制度变迁过程。 

日本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是建立在二战以后证券市场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尚不健全的基础上,引入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导入临时供求,来确保证券市场的交易量与流动性,促进公允价格机制等目的实现。其融资融券制度建立伊始就具备了中央控制的强制性,是一种以政府为主体的具有一定激进性质的发展过程。日本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还由具有一定垄断性质的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以实现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活动进行机动的管理。这种典型的专业化模式的特点即: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南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通过控制资金量和证券量来实现对融资融券交易规模的控制,在整个融资融券活动中处于核心和枢纽地位。 

我国台湾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正式开放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了独特的双轨制信用模式,即:证券金融公司不但可以对证券公司办理资金和证券转融通业务,还可以直接为一部分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处于一种半垄断半竞争的市场地位。随着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业务门槛的逐步降低,证券公司的交易占有量得到不断的增长,而相应的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也因此受到影响,加之证券金融公司需要直接对投资者进行征信,很难深入了解客户的真实状况,其地位陷入比较尴尬的窘境,这也使得台湾地区融资融券双规制交易模式的功效受到影响。

二、全球金融危机下我国推行融资融券业务恰合时宜 

 

当前由美国次级房屋贷款所引发的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向全世界范围蔓延的形势不可遏止,深刻影响着全球金融体系。市场和监管机构将买空卖空的融资融券交易列为亟待限制或加强监管的业务之一,美日等国监管机构纷纷采取措施限制融资融券交易。与此相对,我国则开放了融资融券业务,笔者认为,此举是适时可行的。

第8篇:融资制度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交易(Margin Tmding)又被称为“证券信用交易”或者“垫头交易”,是成熟资本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重要交易制度。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与其他国家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限制或禁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选择了推行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我们既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成熟证券市场发展和运作的经验,也要认真分析我国的国情特征和法律环境,使融资融券交易的各项制度在合法、合规的背景下规范开展。 

 

一、成熟市场国家和地区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发展 

 

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最早诞生于美国。在美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为了满足市场融资的需求,就出现了融资融券的交易,但欺诈与违约的现象频现。在20世纪30年代全球经济大萧条之后,美国政府将股市震荡崩盘的部分归因于过度融资融券交易,因此美联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法案来规范融资融券交易。随着金融机构自主性的不断增强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美国融资融券交易典型的市场化融资模式日趋成熟和完善。在分散授信的模式下,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集中表现为市场主体的业务风险。监管机构只须对市场运行的规则做出统一的制度安排并监督执行。另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协会等一些自律机构也从自身出发,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例来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对监管机构法律和法规的有益补充。可见,美国的融资融券活动是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而自发形成的,是以微观经济个体为主体一种制度变迁过程。 

日本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是建立在二战以后证券市场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尚不健全的基础上,引入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导入临时供求,来确保证券市场的交易量与流动性,促进公允价格机制等目的实现。其融资融券制度建立伊始就具备了中央控制的强制性,是一种以政府为主体的具有一定激进性质的发展过程。日本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还由具有一定垄断性质的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以实现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活动进行机动的管理。这种典型的专业化模式的特点即: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南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通过控制资金量和证券量来实现对融资融券交易规模的控制,在整个融资融券活动中处于核心和枢纽地位。 

我国台湾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正式开放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了独特的双轨制信用模式,即:证券金融公司不但可以对证券公司办理资金和证券转融通业务,还可以直接为一部分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处于一种半垄断半竞争的市场地位。随着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业务门槛的逐步降低,证券公司的交易占有量得到不断的增长,而相应的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也因此受到影响,加之证券金融公司需要直接对投资者进行征信,很难深入了解客户的真实状况,其地位陷入比较尴尬的窘境,这也使得台湾地区融资融券双规制交易模式的功效受到影响。

二、全球金融危机下我国推行融资融券业务恰合时宜 

 

当前由美国次级房屋贷款所引发的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向全世界范围蔓延的形势不可遏止,深刻影响着全球金融体系。市场和监管机构将买空卖空的融资融券交易列为亟待限制或加强监管的业务之一,美日等国监管机构纷纷采取措施限制融资融券交易。与此相对,我国则开放了融资融券业务,笔者认为,此举是适时可行的。

第9篇:融资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认为现存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及相关制度有诸多缺陷与不足,打造一个基于市场充分竞争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立状融资渠道体系,相关各方在融资关系中良性互动,使有价值的中小企业在成长发展的各个阶段得到对应的资金支持,构建、形成一个和谐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正确途径。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安排和谐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它产生60%GDP.实现70%人El就业,50%的财政收入在技术创新方面,中小企业创造65%专利发明,75%以上技术创新,以及80%以上的新产业开发。但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重要地位相比,其所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例是相当低的,始终在5%上下徘徊,远远满足不了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始终也没有得到解决。

一、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意义

1.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和经营积极性.促进其健康营运,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走出去的发展战略。

2.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能遏制地下金融和非正常金融进一步泛滥,降低金融风险。

3.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将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4.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利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重组。因为融资难问题不存在了.中小企业便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投资改制中的国有企业.便于中小企业为大型国有企业配套服务,也便于吸纳国企改革过程中分流出来的职工就业等等。

5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突破了中小企业发展瓶颈,有利于其持续快续健康发展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福利才能普遍改善提高建成和谐社会的目标方能最终得以实现。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症结:残缺的不合理的融资制度安排

近段时间以来,有许多学者、研究机构政府官员和金融实践工作者从不同的角度层面分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给笔者以启发。笔者认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实质在于现存的残缺的不合理的融资制度安排。表现在:

1.政府方面

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的初期它缘起于计划经济.是经过改革开放逐步过渡过来的。我国的市场从总体上说,是一个自上而下形成的市场。市场的决定力量来自于政府行为。市场的供给和需求等参与者是相对被动的政策接受者。因而我国的融资市场带有浓厚的“政策市的特征.政府的职能和政策选择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只重视和扶持大型国有企业,选择实施的是金融抑制政策.中小企业在经济转型中受到所有制歧视和规模歧视.融资被边缘化,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到目前为止,政府远未形成出善的可执行性好的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比如需要政府制定的金融政策,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合同可执行的法律框架司法制度,企业债务登记制度,征信体系制度等等。

2.融资渠道方面

总的说来,我国的融资渠道结构残缺不全不合理,根本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

(1)商业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处于垄断地位.除此而外有股份制银行如民生银行、浦发银行深发展.还有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这些银行机构一是布局不合理.在县以下的区域几无网点.二是它们贷款目标定位主要是大中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向其贷款的普遍形式是不动产抵押,所获融资额极为有限。在现存的银行体系中,奇缺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真正市场化、地方化的中小银行。最近有媒体报道.2005年末,商业银行储蓄达到14万亿元,人民币存差(存款余额减去贷款余额的差额)与贷款余额之比攀升到47.28%,这表明商业银行每吸收100元存款只有约53元发放了贷款进入实体经济领域,而有47元滞留在银行间市场或者中央银行。可见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有多严重!难怪有些中小企业家发出贷款难,难于上青天的感叹。

(2)资本市场。资本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股票市场融资条件高,一般中小企业不满足直接进入股市融资的要求,即使进入中小企业板块的也少的可怜股票市场层次单一,没有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安排。债券市场比股票市场还不发达、还不完善,目前中小企业根本不要指望通过发行债券融资。

(3)风险资本缺乏。中小企业在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急需要天使资本,风险资本的支持但遗憾的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风险投资机构不成气候。

(4)民间融资。政府为防范金融风险,多年来一直对民间金融进行取缔和严厉打击,民间金融只能带着“非法”的帽子,艰难地在夹缝中生存。事实上中小企业有一部分融资就来自于民间资金民间金融有待合法化。

3,信用中介方面

没有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中介体系.信用不发达,没有相应的信用制度安排,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扩充融资担保额度。

4.中小企业自身方面

中小企业产权不明公司治理欠规范、内部管理混乱、信息不透明等等也是造成其自身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构建和谐的融瓷制度安排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正确出路

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灵活、盈利能力非常强.其中有的边际盈利能力可达甚至超过100%.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突出贡献有目共睹.其重要性正日益得到政府及相关各方的重视。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在开局之年就应抓紧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安排.尽快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跨越式发展,顺利实现十一五”规划总目标。构建和谐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我国加入WTO以来,随着”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向广度和深度推进,国内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形形的投资融资机构政府应从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原则出发.以市场化为理念来构建金融制度。具体到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安排来讲,政府在制定、完善各项融资及其相关政策制度法律法规时.应符台市场经济规律取消行政干预体制歧视和规模歧视.利率市场化.在加强监管的条件下,允许各种融资形式的合法存在政府只管建立一个市场化的融资制度平台,只要市场不失灵,资金供求方的行为不违反市场规则,不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政府就没必要管。

2.打造一个全方位、多屡次覆盖各种类型的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融资渠道体系:

(1)动用各方力量,加快建成一批布局合理的中小银行、卫星银行,针对中小企业.卫星企业开展融资服务,与现有各种商业银行一道构成一个完善的银行体系。各种类型.各种体制各种规模的银行基于各自的优势及其对收益、风险的驾驭能力自主地对企业客户进行市场细分.自主地确定目标市场开展融资业务。各种银行间基于市场化的原则完全可以展开充分竞争,以促使银行的优胜劣汰,以保证整个银行体系的管理能力、抗风险能力,竞争能力持续提高

(2)完善证券市场。创新金融制度构架多层次证券市场,为中小企业的成长提供市场化的金融支持。股集市场:健全股权融资体系按上市门槛和交易成本的高低.形成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三板市场等等。债券市场:加快建设企业短期融资券市场企业长期债券市场以及区域债券市场,方便企业(包括中小企业)根据自身信用等级高低发行不同级坎的债券直接融资。健全的证券体系不但可以减少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降低银行贷款在全社会的融资中的重要性而且可以分散目前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降低银行发生危机的概率还会迫使银行在贷款业务上更多的面对中小企业客户。

(3)抓紧时机,逐步建立和完善开发性金融机构、风险基金、信托投资公司,票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租赁公司使中小企业在孵化.创办期间就能得到资本金的支持

(4)发展、规范民间融资渠道。事实表明我国民间金融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旺盛的生命力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做出了重要贡献。建议国家尽快颁布《民间融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民间融资纳入法律规范和保护范围.大力发展各种民间金融组织。

3形成科学有效的信息甄别机制,大大降低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融资的交易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1)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一是大力发展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监督管理机构等组织体系,积极扶持独立信用评级机构.二是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完善信用奖惩制度;应尽快建成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让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方便快捷、高效地交换.实现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监督社会化.

(2)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努力构建融资担保体系。我国应该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信用评级、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加强担保业的权威与自律等相关制度建设,形成合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采用多种担保形式,进行担保形式的创新比如信用保险.动产担保等等.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

4中小企业要自已建立起有效的内部风险防范机制.提升自身形象,提高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