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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与借款的区别精选(九篇)

融资与借款的区别

第1篇:融资与借款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融资平台;贷款;监管

近年来,为了突破资金瓶颈和法律障碍,各地政府开始建立了一系列的专业投融资公司或事业单位承担建设任务,并利用这些单位法人承借银行或信托资金,成为地方政府获取资金的主要平台。借助融资平台,地方政府从金融机构获得大量资金,有力地支持了基础设施建设,拉动了地方经济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2008年以来,这一投融资模式被地方政府深度开发与利用,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总量快速增长。与此同时,此类贷款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也引起社会各方广泛关注。2010年1月19日,在国务院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总理把“尽快制定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措施,防范潜在财政风险”列入今年宏观政策方面重点抓好的工作任务之一。为掌握合川中心支行辖区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相关情况,近期我们对此开展了专门调查。

一、辖区政府融资平台及其贷款的基本情况

到2010年底,辖区共有政府融资平台8家(合川区4家,铜梁县1家,潼南县3家),贷款余额共计98.59亿元。从出资人看,8家融资平台均由当地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出资成立,其中两家融资平台的出资人为本地另外两家平台,而且潼南县三家平台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均分别为同一人,平台之间“关联性”特征明显。从设立时间看,除合川三家平台成立较早外,其他5家平台成立时间均在2006至2008年之间,“为融资而成立”的特征十分明显。从贷款总额与注册资本总额来看,平均比例为4.56,最高的合川城司达17.97;如果考虑对外担保,融资平台显性和或有负债总额与注册资本之比更高,平均比例为5.1,依靠平台自身偿债能力显然不足。从平台获取贷款的途径看,除本地银行贷款外,部分平台还从辖区外金融机构(主要是国开行重庆分行和一些中小股份制银行)获得贷款;从 贷款的期限上看,上述平台贷款均为3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部分贷款期限长达12年。

调查中了解到,近年来以上贷款在三区县土地储备和整治、道路和桥梁建设、园区扩建和旧城改造以及实施林权制度改革和绿化造林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直接拉动了固定资产投资,增大了地区生产总值。为平台争取更多的融资已成为当前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如2010年三区县都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列出了明确的平台融资计划,其中潼南县计划融资10亿元,铜梁县计划融资6亿元,合川计划融资35.5亿元。

二、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

尽管政府平台贷款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此类贷款规模过大,信息不透明,使用、管理不规范以及由此给银行带来潜在风险等问题值得高度关注。

1 少数区县过度举债问题较为突出。以合川区为例,目前该区四家融资平台贷款总额达74.93亿元(此外还有近9亿元的对外担保)。而同期该区地区生产总值和地方财政收入分别为228.7亿元和25.39亿元。也就是说,假设该区一年的财政收入不用于其它,全部用于偿还平台贷款,也需花三年多时间。如果2010年该区实现《政府报告》中提出的再融资35亿元的目标,即使其财政收入继续按2009年48.9%的较高速度增长,其债务缺口还将新增20亿元。总之,目前合川区举债过度的问题相当突出。相比之下,潼南县和铜梁县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与地方经济发展和财力相比,较为适度,但如果不加控制,相互攀比,不久也可能大超过自身承受能力。

2 贷款借、用、还主体不一致,导致贷后管理和按期还贷风险加大。如某县银行机构反映,该县一些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借款人是融资平台,但贷款的使用人和还款人却是另外的主体,这就导致贷后管理和按期还款的难度加大。同时,一些融资平台自身也面临是否继续生存的问题,如前不久重庆市政府规定,大的区县政府融资平台最多不超过3家,小的区县不超过2家,按此规定合川至少有一家融资平台将不再存在,如果某一平台被注销,其贷款面临的风险更大。

3 个别融资平台的借款信息不透明。调查中了解到,合川区某融资平台实际贷款余额大于信贷咨询系统上查询到的贷款余额。这反映出该平台的贷款信息透明度不够,在平台向多家金融机构(包括区外银行、信托机构)建立信贷关系的情况下,借款人借贷信息不透明必然误导一些银行的放款决策。

4 单个银行对融资平台贷款集中度较高。潼南县三家融资平台中,潼南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潼南县富潼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两家的全部贷款3.91亿元均是由农发行潼南支行一家发放,平台贷款占该支行贷款总额的45.6%,贷款集中度明显偏高。另外,合川江城林业投资有限公司的3.42亿元贷款也全部由农发行合川支行发放。上述贷款由于期限较长(均为8-9年),目前风险尚未暴露,但潜在风险不可忽视。

此外,融资平台贷款无担保或担保有效性不足(如高估抵押物价格抵押物变现能力不强)、平台注册资本金不实等问题在辖区也一定程度存在。

三、相关建议

1 地方政府应对融资平台贷款高度重视,增强自我约束。尽管融资平台贷款问题已引起社会有关方面的关注,但一些迹象显示,作为借贷主体的地方政府对此却有些“不以为然”,加大平台的融资力度仍然是地方政府当前的主要目标之一。因此,建议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地方各级政府从珍视政府信誉和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过度举债可能带来的危害,在借债问题上减少盲目攀比,主动进行负债总量的平衡,明确自身的资金缺口,自我控制借债节奏,增强自我约束,切实做到量力而行。

第2篇:融资与借款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信贷 货币需求 货币供给 利率 小额贷款公司 行为动机

一 、引言

自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并进一步加大对农业扶持力度之后,广大农村地区迎来了快速发展的契机。然而,由于农村信用环境较差,正规金融系统不发达,民间金融受管制等原因,农户的贷款难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导致农业发展陷入“瓶颈期”。

要了解农户贷款难的原因,不仅要考察现阶段农村地区的金融环境,更要分析农户贷款的需求特征。基于此,众多学者都在农户贷款行为方面进行了研究。亓新敏,王家传(2007)根据山东泰安市的调查指出正规金融以自我为中心忽视了农户的信贷特点是导致农户贷款难的原因之一。在对农信社改革方向的建议上,史正涛,张建国,韩晓波(2000)指出农村信用社应掌握更多的信息,增加服务的主动性。金烨、李宏彬(2009)则经过论证表明如果农信社等正规金融维持低效现状,农户的资金需求在无法得到正规金融渠道的满足下会轻易转向非正规金融渠道。杨伟坤,刘洁,闫贵娟(2009)在河北省的调研甚至发现当地农户80%的资金需求是通过非正规金融渠道得到满足。

本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展开调研,对当地农户进行了问卷调查。受调研农户按收入来源被分为三组,分别是产业化滩羊养殖、农作物种植、山羊放养。收入来源为产业化滩羊养殖的农户基本为青壮年农户,而以农作物种植的农户悉数为留守老人与儿童,放养山羊为生的农户大多为山区移民。通过对回收问卷进行整理分析,得到基本情况如下:

二 、偏远地区农户的贷款需求特征

(一)农户年均贷款量接近年均总收入,贷款量农户间差别较大,潜在货币需求量很大。

三组样本农户的贷款金额年均分别为11万、3.5万、4.5万,平均每户的年收入分别为10万,4.4万,5.3万。30户农户平均每家的货币年需求量约为6.3万,年收入平均为6.2万。

三组样本农户年均贷款量极差分别为28万、4.5万、9.5万,年均贷款量中位数分别为7万、3万、1万,与平均贷款量相比,第一组与第三组皆表现出极大的组内差异性。

在接受调研的三十户农户中,有26户有融资需求,并且认为现有资金供给并不能满足当下资金需求。收入来源为滩羊产业化养殖的所有农户都有在未来扩大生产的计划,大部分希望将现有融资量扩大一倍。

由于调研抽样率为千分之一,因此可以推断,整个盐池县的货币需求量约为6300万左右,估计潜在货币需求量接近一亿。

(二)农户货币需求的利率弹性较小,融资速度是农户选择贷款渠道重要考虑因素。

盐池县农信社的贷款利率为8%—10%,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为11.4%—15.3%,邮储的贷款利率为12%,所有农户分别从三种融资渠道借款127.5万、36.8万、31万。邮政储蓄的利率虽然略低与小额贷款公司,但农户却从小额贷款公司借入更多资金。三组农户平均每户每年支出的利息分别为1.3万、0.44万、0.4万,分别占年收入的13%、10%、7.5%。全部受访农户均认为利率较高,但由于生产消费需要而不得不被动接受。

将农信社作为首选融资渠道的农户占所有有融资需求的农户的70%,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首选融资渠道的农户占所有有融资需求的农户的23%,将邮政储蓄作为首选融资渠道的农户占所有有融资需求的农户的4%。尽管利率较高,但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贷款手续简便,时间成本较低而受到农户青睐。

(三)农户的信用水平良好,担保贷款占主要地位。

盐池县农户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农户有能力偿还利息,因此该县农户贷款违约率极低,受访的融资农户无一户违约,皆能按时还贷。盐池县农户贷款全部采取联合担保制度,在该制度下,参与全民联保的单位成员多数以血缘为纽带,对农户起了道德约束作用,继而能有效避免信用贷款带来的道德风险,而且农户之间的了解程度也能解决资金供给方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没有任何农户选择抵押贷款与风险投资。

农户从正规金融渠道所借资金全部用于生产。在农业生产中,如养殖业、种植业,皆有固定生产周期,因此农户的资金需求也带有周期性,这就方便了农户在正规金融渠道办理借、还款相关手续,使他们拥有按时还款的意识。

(四)非正规金融仍有市场。

在有融资需求的26户农户中,尝试民间借贷的有7户,占比27%。其中五户在民间借贷渠道中承受了20%的高利率,两户因从亲友处借款,故利率为零,农户选择从亲友处借款主要用于消费支出,如盖房、婚丧嫁娶等大项消费支出。但他们也面临着潜在的“人情成本”。如今,农信社,小额贷款公司,邮政储蓄等多方融资渠道存在,仍有两成多农户选择高利率的民间借贷方式。

三 、偏远地区农户贷款需求表现

(一)生产性资金需求。

在宁夏盐池县,农户所融资金基本用于生产。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餐饮业、制造业的兴旺带动了农业蓬勃发展,同时政府出台各种扶持政策,使盐池县以滩羊养殖为主的各产业迅速发展,资金需求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农村地区货币供给水平却一直没有提高,农户的贷款满足率较低。尽管如此,养殖产业的利润率较高使农户在筹资的过程中仍然可以接受15%以上甚至是20%的较高利率,并希望扩大融资规模。

其次,偏远地区农户生产效率低下且并没有生产方面的相关理财知识,因而对资金的利用效率较低,农户在现行生产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增加资金投入来增加收入。目前,所有农户的固定资产投资已经完成,年折旧费较少,农户的投入集中于各项流动资本,这增加了他们对未来生产的乐观估计,并因此对货币需求的利率弹性较低。

另外,受传统观念影响,农户对风险始终选择规避态度。同时,农户自身水平有限,对金融新产品、衍生品不甚了解。因此,农户更愿意选择传统的联合担保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农户受到道德约束而十分重视自身信用水平,故违约率很低。

最后,在农业的某个环节,例如种植业的播种、喷药、养殖业的饲料供给等,一旦资金无法继续追加就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但是,提前准备充足资金会支出更多利息费用,而当需要时再融资又会因办理各项手续等原因贻误时机,因此当农业生产进行到某环节时,农户只能向融资速度快的机构借入高利息的资金,或直接转向融资速度更快的民间非正规融资渠道。

(二)消费性资金需求。

由于收入不断提高,除盖房、婚丧嫁娶等大项支出外,农户的日常消费无需贷款。农户在大项消费支出上,习惯从亲友处借款。由于传统观念,在诸如盖房、婚礼等家事上,农户间因人情关系相互帮忙,此时借款皆免去利息。因此,农户的消费性资金需求基本通过亲友间帮助而满足。

据了解,盐池县部分农户为留守老人儿童。青壮年劳力进城打工,每逢过年才能与家人团聚,而农村由于生产水平落后,相关精神文化生活也较城市匮乏。当地小额信贷公司承担着扶贫的政策任务,他们将农户所上缴的利息用于举办联欢会等各项文娱活动,丰富了当地农户的精神文化生活,受到了当地居民的热烈欢迎。因此,即使这些农户的生产对资金的实际需求并不是很高,他们也积极参与融资活动。

四 、农户贷款困难原因

(一)资金供给量不足。自农业银行商业化改革撤离农村以后,在农村地区,农信社占据了对农户提供贷款的垄断地位,但是货币供给量不高。同时,资本的逐利性使农信社本不多的资金部分流向城市与东部地区。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而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吸储的政策限制使其货币供给较少。大部分农村地区地处山地,农户多数散居,使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设立网点的成本加大,没有进军农村市场的动力。同时,非正规金融由于发展水平不高也无法提供较大的资金量。

(二)农业经营面临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农业对自然依赖程度较大,恶劣的自然环境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尤其是在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农业的生产率水平不高,自然环境的变化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更为严重。近年来投机商不断对农产品炒作,农产品的价格波动极大,农户获取信息渠道较少,盲目进行投资生产,而农业生产周期较长又使农户无法做出及时调整,造成了较大损失。

(三)借贷过程中易产生道德风险。国家针对农村地区的部分扶贫项目是为农户提供低息贷款,而贷款农户文化水平不高,不了解金融制度与相关法规,无法正确区分贷款与救助金,偿还贷款积极性较低。在无法收回贷款时,贷款机构往往会向放贷的相关工作人员追究责任。长此以往,放贷人员惜贷情绪加重,即使当今农户的诚信水平较以往有了很大提高,贷款机构仍然对农户还款的可能性表示怀疑。另外,由于农村地区产权不明确,农户缺乏能够抵押的担保品,进一步加重了贷款机构的惜贷情绪。而农户在选择贷款机构的时候往往倾向于利率水平低的贷款机构,而这些机构为了尽量减少贷款带来的交易费用而对农户的贷款请求作集中处理,这就增加了农户等待的时间成本,无形中增加了贷款的难度。

五 、相关政策建议

(一)切实完善农业担保体系与风险补偿机制。农业生产面临着自然风险,而农户又无法将土地等资产作为担保品进行抵押,因而信贷机构提供贷款的积极性受到影响。鉴于此,地方政府应鼓励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对于资金周转困难的农户,政府可以代缴保险费。

(二)承认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并在制度层面予以规范。相对于正规金融繁琐的手续流程与相对僵化的管理体制,民间金融在提高农户融资速度等方面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应在法律上使民间金融正规化,同时,由于民间金融高风险、隐蔽性强等特点,也要对其加强监管,杜绝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三)重视对留守老人儿童的人文关怀。举办各项娱乐活动,提供相关运动设施,让老年人安度晚年,儿童健康成长。抓住时机建设有农村特色的集体企业,让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回流。

参考文献:

[1]张宁,刘刚.农村金融的困境与发展对策[J].南开大学经济学院经济研究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

[2]谢丽霜.论农民信贷权的实现——基于低收入人口发展困境的讨论[J].改革与战略, 2011,(8)

[3]陈宝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贷供给行为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1,(7)

[4]黄新颖.农民贷款难的经济学分析[J].农村金融2010,(10)

[5]叶爱军.农民信贷需求变化呼吁特色金融服务[N].金融时报.2011,(11)

第3篇:融资与借款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融资次序;圈层结构;需求分层;金融监管;金融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4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2)01-0077-05

一、引言

以往农村金融改革绩效不显著,关键一点就是撇开了农户[2](李锐,2004)。目前金融体制改革的关键性问题是在保持现有体制稳定的前提下,引入新的博弈主体,改变现有农村金融市场的博弈格局,构建一个充分考虑金融需求者需求的农村内生金融体制[1]。新一轮的金融体制的构建必须要全方位围绕资金需求者――农户,由资金需求的起点来设计农村金融体制,才能构成合理高效的农村内生金融体制。

为深入了解西部地区农户资金需求特点,2011年8月课题调研组在陕西省咸阳市随机抽取农户进行问卷调查。咸阳市地处关中腹地,是陕西重要的粮、棉生产基地,农业经营日益多样化,是果蔬、养殖、棉花和粮食等多种农产品的商品基地。选择咸阳市农户为调查样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数据来源及说明

按照优、中、差的原则,最终确定渭城区的正阳镇、周陵镇和秦都区的双照镇3个乡镇,每个乡镇内选取2~3个村庄。此次共调查8个村庄,每个村庄平均完成问卷30份,调查农户样本258户,其中有效问卷256份,问卷有效率为99.2%。调查内容涉及2008―2011年上半年农户借贷来源、用途、规模、期限和利率情况。

三、农户借贷需求现状及特征分析

(一)借贷渠道日趋多样,仍以非正规渠道借贷为主

此次调查的256个农户,2008-2011年上半年期间发生借贷的农户共计118户,其中从非正规途径融资的农户64户,从正规途径贷款的农户36户,组合贷款(从正规途径和非正规途径均进行借款)的农户18户。按照每年发生借贷行为农户进行统计如表1,结果显示三年半内全部依靠非正规途径融资的农户为98户,占到61.88%,仅从正规金融渠道贷款的农户数量为41户,占比25.63%,从两种途径同时获得贷款的农户数量为20户,占比为12.5%。显而易见,农户从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等多途径筹措资金的态势已经显现,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后正规金融对农户贷款增加显著,已占近1/3,但非正规借贷仍是农户融资的主要渠道。

(二)非正规借贷更多倚重亲戚朋友借款

为进一步了解农户详细的非正规金融融资渠道,调查问卷将非正规融资渠道分为亲戚、邻居、朋友、合作社或资金互助社等几种。结果显示,表2。亲戚借贷为59.86%,向朋友借款占26.76%,向邻居借款占3.52%,其他的有息贷款比重占9.15%,专业合作社或资金互助社占0.7%。

显然,农户非正规金融融资选择的次序分别是亲戚、朋友、有利息的民间借贷、邻居和合作社或者资金互助社,这是与中国乡村社会所特有的“圈层结构”是一致的,以家庭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向外延伸,由小家到村邻―由村到镇及县,再依次扩展到地市、省、国家等,每个农户都可以在某个圈层找到自己的位置,家庭内保障的要求也因此赋予每个人为其亲戚朋友提供必要帮助的义务,由此便形成了农村当中普遍的熟人借贷和友情借贷[1]。

(三)正规金融渠道融资中农村信用社一枝独秀

从农村信用社获得贷款的农户比重为72.31%,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农户比重为12.31%,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贷款比重为10.77%,获得邮政储蓄和村镇银行贷款的农户只有1家。目前虽然个别农户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但贷款用于城市购房,属于商业性贷款的范畴,如果不考虑这部分农户,仅涉农类的贷款,农村信用社承担比重达82.46%,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力量仍旧有限。

(四)生活性借贷占一半以上,生产性借贷有增加趋势

把农户贷款用途分为9个项目: 1种植业、2养殖业、3购买农机具、4非农产业、5子女上学、6买房/造房、7婚嫁丧娶、8看病就医、9其他,按照生产性用途和生活消费性划分,前四类归为生产性借贷支出,1、2、3项是涉农贷款, 4项为非农贷款,5、6、7、8是生活消费性借贷支出。将调查农户以此标准进行归类,结果如表4所示。

当前农户借贷用于生活消费占53.37%,生产性消费支出的比重是43.26%,这一比例与位于发达地区的江苏省比例相当(56%:46%)[3]。农户收入差距较大,但借贷用途比例相当,意味着在中国,高昂的教育支出成本和医疗费用,远远超出了农户的实际支付能力,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的缺失,使得农户不得不举借大量资金用于子女上学和看病就医。生产性消费支出中,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户比重为30.34%,非农产业贷款农户为12.36%,从趋势看,贷款用于农业的农户比重在下降,用于非农产业的农户比例不断增加。

生活消费借贷的次序为:子女上学(20.22%)、建房/买房(17.98%)、婚嫁丧娶(10.11%)、看病就医(5.06%),这与中国农户的消费心理也是一致的。“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观念下,中国农户对子女教育是十分重视的,但是目前中国教育远超出一般农户的承担能力,必须依靠借款来实现。除了子女培养外,房屋也是中国农户重视的项目,改善居住条件是中国农户的普遍愿望,因此用于建房/买房的农户比例相当大,排在第二位。婚嫁丧娶作为家庭生命周期内的常规性支出,随着生活成本的提高,费用支出较大。此外,农村合作医疗虽已普及,但是先花费后报销的报销制度,使得农户必须要先借款再还款,借贷支出仍时常发生。农户还反映农村合作医疗医院收费不规范,对享有合作医疗的农户收取较高费用或者开具较贵的药品,导致实际看病支出仍然居高不下。

生产性借贷的次序是:种植业(18.54%)、非农产业(12.36%)、养殖业(7.87%)和购买农机具(3.93%)。调查区域主要是农业产区,以设施农业为主的新型种植业的发展,引发了农业投资的新一轮高潮,在高收益驱动下,农户投资意愿强烈,用于设施农业等新型种植业的借贷比例较大。同时,调查区域养殖产业发达,并逐渐形成规模,因此发展畜牧产业的借贷性投资位于第三。在国家农机具政策补贴下,农户购买农机具的数量增多,借贷资金用于购买农机具的农户也较多。除了涉农贷款外,非农产业的借贷比例仅次于种植业,且有增加趋势。发展非农产业是农户增收的主要渠道,有能力的农户对非农产业的资金需求十分迫切。

(五)农户借贷规模大,且借贷数量差异大

所调查118户农户资金需求量巨大,从总规模来看,三年半内从正规和非正规金融途径借贷总额为451.91万元(其中有两户信息缺失),每户平均每年借贷金额为1.09万元。此外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借贷额标准差很大,意味着农户资金需求分层逐渐显现,两极分化现象加剧,少数农户对资金需求数量巨大。

农户从正规金融获得贷款最高为350 000元,最低为1 000元,农户贷款主要集中在30 000元。从正规金融获得较大额度贷款的农户数量较少,用途主要是商业购房,只有1户自主创业,投资开办“开心农场”,并未纯粹意义的种植业投资。对于一般农户而言,纯粹发展种植业贷款最高60 000,购买农具贷款最高50 000元,用于非农产业贷款,额度最高获得140 000元,正规金融贷款额度限制较大。

农户从非正规金融机构借款最少的仅500元,最高的300 000元,农户借款主要集中在20 000元。除了个别农户外,多数农户的借款规模不大,亲戚朋友间借款,期限宽松,一般没有利息,借贷规模相对自由,因此标准差也大于正规金融借贷。从调查期限内的样本借款情况来看,发展种植业借款最高为50 000元,畜牧业借款最高为250 000元,购买农机具最多50 000元,上学借款最多40 000元,婚丧嫁娶最高100 000元,看病借款最多80 000元。

虽然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途径借贷均值差异不大,但相比较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借贷期限、利率宽松,对借款用途没有限制,因此农户偏好从非正规金融借款。调查期内,样本农户从非正规金融途径融资规模高达429.15万元,是正规金融融资规模2倍左右,进一步验证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在农户生产和平滑消费发挥重要作用。如此规模巨大的民间资金借贷,尚处于国家金融监管的范围之外,蕴含金融风险极大。

(六)贷款利率和期限结构分析

非正规途径借贷中,85.71%的样本农户借款是无息和还款期限, 13%左右的样本农户在急需资金时选择了付息的私人借贷。从贷款利率上看,2008年私人借贷的利率略低于正规金融贷款利率,2009年之后高出正规金融机构3个百分点以上,属于正常借贷的范畴,并不存在高利贷现象。

正规金融手续繁琐,要求一定的担保,审核严格且审批周期长,相比较而言,私人借贷贷款方式简单,大多无需担保,与正规金融利率相差不大的情况下,部分农户还是愿意私人借贷。这意味着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要抢占农村市场,首要任务是开发出灵活的贷款产品。

四、农户借贷意愿分析

为进一步了解农户的借贷意愿,问卷设置了从农村金融机构借贷是否方便、原因、未来五年内是否有非农产业或者农业投资计划、愿意选择的借贷途径以及愿意提供的抵押品等问题。

(一)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便利性

对于“从银行或者信用社贷款是否方便”的问题,调查的256户农户中,除了60户不清楚或者说不清外,其余196户均作出判断,其中50个农户认为比较方便,占调查样本总量的19.5%,146户认为贷款不方便,占样本总量的57%。对银行和信用社贷款困难的认知中,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没有社会关系、无人担保和无抵押物,农户借贷缺乏合适担保品,农村正规金融中关系借贷的问题相当普遍,借贷不公正问题依旧存在,仅2.44%选项是认为贷款不难。还有个别农户认为存在手续复杂,无法证明信用等原因。

进一步调查农户对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认知时,发现114户农户对正规金融贷款利率不清楚或没感觉,做出判断的142户农户中,76户认为这一利率是合适的,占样本总量的29.7%,认为利率高的占样本总量的25.8%。

(二)农户未来投资计划和意愿贷款途径分析

为了解农户未来的借贷可能性,对农户未来三年的五万元以上投资在农业生产项目或者创业项目的计划进行了调查,79户明确表示会在三年之内有大的投资项目,占样本比例的30.86%,45户表示还没有想好,占样本的17.58%,50%的农户表示没有投资计划。

为进一步分析农户借贷途径的意愿,问卷设置了正规和非正规融资融资方式中的不同途径,供农户选择,并按照重要程度进行排序,整理结果见表9。

农户愿意选择的借贷途径,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亲戚朋友、农村信用社、私人借贷和国有商业银行。这与前面分析一致,在家庭面临困难时,农户第一顺位求助人主要是亲戚朋友,农户第一选择向亲戚朋友借款的占比达76%。目前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农村信用社支农力度最大,因此也是较多农户愿意选择的借贷途径。私人借贷成为大多数农户借贷的第三选择,这意味着私人借贷在农户借贷越来越重要,但是私人借贷处于国家金融监管之外,如果发展速度过快且规模庞大,那么其间蕴含的巨大市场风险是难以估测和控制的。国有商业银行虽然为部分农户提供了商业性的购房贷款,但涉农贷款业务短期内不会增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刚起步,农户对其了解较少,因此愿意从这一渠道借贷的比重较小。

(三)贷款抵押担保品

没有担保品是制约农户从正规金融借贷的关键性因素之一。对农户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品时,仅43.4%的农户愿意以自家承包地、宅基地和房产进行担保,30.1%的农户明确表示不愿意,还有26.2%的农户认为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愿意提供抵押物的农户中,第一选择抵押品的排序分别为承包地、房产和宅基地;第二选择的排序宅基地是首位;第三选择的排序房产才是首位。这意味着农户对住房相当重视,愿意抵押的农户数量最多,但首位选择的却数量不多。由此来看,农村正规金融可尝试以宅基地、房产等作为担保品,探索贷款抵押新品种。

五、结论与启示

(一)结论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

1.农户借贷途径日益多样化。同时从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两种途径借款的农户数量增多,但仍以非正规金融机构途径借贷为主,尤其偏好亲戚朋友间的友情借贷。此外,付息的私人借贷比重有所增加,虽然贷款利率略高于正规金融,但凭借借贷手续简便、无抵押担保、还款自由等优势,成为了农户筹措资金新途径。专业合作社或者资金互助社等组织形式在调查样本区域内并未发生资金借贷或者担保。

2.正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一家独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后,正规金融对农户借贷有所增加,但农村金融市场中仍是农村信用社一家独大,对农户贷款占80%以上,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仍是寥寥无几,国有商业银行主要是对农户在城市购房给予资金支持,个别农户获得了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但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3.借贷用途上,50%以上的农户借贷是用于生活消费支出,生产性借贷农户有增加趋势。中国农户重视子女教育,目前中国大学教育成本过高,远超出农户的实际承受能力,这些借贷农户都是为了子女上大学的费用支出,因此子女上学排在借贷首位。住房投资与中国农户“家”的情结有关,投资较大,排在第二位。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完善,使得农户在看病就医的借贷比例也很大。

4.农户借贷融资规模大,资金需求分层明显。2008-2011年上半年,调查样本农户借贷总规模为656.75万元,平均每户每年借贷额1.09万元, 资金规模十分庞大,其中从非正规借贷的资金量高达429.15万元,是正规金融的2倍左右。农村金融市场,尤其是非正规金融市场蕴含潜在风险极大,一旦监管不力,发生风险,必然造成大规模农户利益受损。此外,农户借贷规模差异较大,最高借贷金额为35万元,最低仅500元,且标准差极大,农户资金需求分层的特点已经显现。

5.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尚存困难。原因主要是没有关系、无担保和抵押物,正规金融机构为了控制借贷风险,要求借贷者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人和抵押物,但农民多数无法提供具有合法产权的抵押品,致使借贷困难,因此探索合适有效的抵押品,成为当前解决农户从正规金融途径借贷困难的关键性因素。从调查意愿来看,农户愿意以农地承包权、宅基地和房屋等作为担保品,但是其产权确定的问题,还需要法律给予承认。

(二)启示与建议

农户资金借贷需求的调查和分析为如何改革农村金融体制、满足农户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提供了一些思路和启示。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正规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开发特色产品,放宽涉农贷款条件。农户偏好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渠道借贷,主要原因在于其借贷简便、快捷,无需担保和期限自由。当前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产品单一,信贷条件严格,缺乏针对不同层次农户需求的特色产品,成为涉农业务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当然,深层面的原因在于正规金融机构自身活力不强,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因此首当其冲需要培育有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继续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程度,改变农村信用社一家独大的现状。在微观层面,尤其是在抵押担保品方面,要积极探索贷款抵质押品方式创新,如农地抵押、农舍抵押、农机具抵押、门店抵押和商家协会联保等贷款方式,积极推行一次抵押、集中授信、余额控制、循环使用的管理方法,探索经济林权、订单、动产抵押、权利等作为抵押。

此外,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农户分层现象明显,农村中的大户对资金需求量十分巨大,这些大户可以作为金融机构的潜在优质客户去培育,针对其开发设计合适的贷款种类,使其成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实际客户,作为正规金融机构今后业务发展的重点之一。

2.进一步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对非正规金融适当解禁。非正规金融渠道融资在农户平滑生活消费和发展生产中的作用举足轻重,调查样本显示非正规金融融资规模是正规金融机构的20倍左右,且付息的私人借贷比重具有增加趋势。适当放宽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允许有实力的私人借贷者以成立金融组织的形式,纳入到金融监管。这样不仅可以与正规金融形成适当竞争,激发正规金融机构的活力,还可以避免私人借贷或者不规范的融资引发区域性的金融风险。

3.加强非正规金融市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此次调查中,三年半内发生借贷行为的农户占调查样本的46%,从非正规金融渠道融资规模高达400余万,其中集资形式、私人借贷(付息)等融资方式均有发生,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相当活跃,资金借贷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市场蕴含潜在风险很大,但金融监管却处于空白。

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点,以熟人或者亲缘关系为纽带,主要是局限于一个村庄或者几个村庄内,农户收入较低,一旦借贷农户资金链断裂,项目失败,对关联农户的影响将会十分巨大,也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的隐患。

4.建立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户资金借贷其中一个重要用途是看病就医,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实际上并没有有效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因此要改变现行合作医疗的报销制度,赋予合作医疗证一定的担保抵押作用,在医疗费用超出农户资金承担能力时,可以先就医再付款。此外要规范农村合作医疗医院的收费标准,避免国家补偿变相流入合作医疗医院。与此同时,要加快商业性养老医疗保险在农村地区的发展,与现行国家农村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保险制度相互协作,相辅相成,共同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制。

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西部农村金融市场开放度、市场效率与功能提升政策体系研究”(项目编号:71073126)、2010年度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课题“我国农村小型金融机构试点运行绩效评价与支持政策研究”(项目编号:2010020411003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创新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0CJY043)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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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胡世华. 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07.

第4篇:融资与借款的区别范文

论文关键词 民间融资 法律解决机制 非法融资

一、民间融资存在背景

(一)民间融资的概念界定

目前,国内的相关研究还未对民间融资的概念形成统一和清晰的界定。在国外的文献中,多称为非正式金融(informalfinance),广义的民间融资是指各种非正规金融的总称,但其与洗钱、资金和外汇黑市交易、金融诈骗等所谓的“黑色金融”是严格区分开来的。狭义的民间融资仅指私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本文认为民间融资概念泛指非金融监管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它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目前我国广泛存在的民间融资有如下几种模式:(1)互助型借贷;(2)企业集资型借贷;(3)发放高息型借贷;(4)规范的中介借贷。

(二)民间融资存在的前提

1.存在的合理性

民间融资自产生至今已有近千年的历史,尽管我国在法律和政策上对民间融资一直采取强力控制和严苛管制的做法,但民间融资一直存在并快速增长,一定的社会环境和其自身的有利条件使然。一方面民间融资有其存在的社会背景:根据对江苏省某县数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调查发现,近三年来,二十个样本的民间融资的绝对规模、加权平均指数逐年增加,现已达到32.6%,即民间融资的规模与正规融资的比例超过三成。而根据国际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2002-2006年,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四倍,从地区借贷来看,东部地区农民的资金来源中有81%来自民间融资,中部和西部地区来自民间融资的比例分别为76%和60%。另一方面,民间融资有其自身的优势:民间融资方便灵活,不需要办理正规金融一系列繁杂手续,尤其对个人之间的小额借款而言,甚至不需要签订借款合同,无需支付利息,借还款时间完全自由约定,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为中小企业解决了贷款危机,中小企业由于自身担保能力不足及发展前景模糊,很难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资金支持,民间融资给中小企业提供了广泛的生存空间。

2.存在的合法性

虽然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法律明确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地位,其相关规定散见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中。但现有法律法规互相印证补充,足以证明民间融资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1)理论基础,《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公民自由转移资金使用权的行为,从宪法的精神上看,应当予以保护。《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均表明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民间借贷予以承认并给予法律保护。同时《刑法》、《公司法》、《贷款通则》、《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也都相应有关于民间融资的规制和保护的规定。

(2)实践基础,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将陕西、四川、贵州、山西等四个省确定实施小额信贷的试点地区,开始“只贷不存”民间融资试点工作,民间贷款公司作为新型“正规兵种”,昂首步入金融市场主体序列。同时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明确指出企业间的相互借贷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为非法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但在审判实践中可区别对待即“企业以自有资金为其他企业解决资金困难或者生产急需所收利息与按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基本相同;或者银行信誉好的企业接受银行信誉差的企业的委托,从银行贷款进行转贷,中间无加息牟利的,借款方除了要返回所借本金外,还应将借款本金的孳息(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一并返还给出借方。对此江苏省在审判实践中曾经有过判例,2006年,上海电力修造厂扬中分厂诉扬中市工业局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扬中市工业集团总公司借款纠纷案,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镇民二终字第196号判决书确认借款人返还借款并偿还出借人利息(利息以银行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可见,民间融资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二、民间融资立法的现状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民间融资的立法现状

目前虽然在刑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众多法律条款中都有规范民间融资问题的法律条文,但这些条款比较分散,掌握起来难度很大,缺少规范民间融资的专门法律及与之相配套的风险防范措施;法律之间协调性较差,甚至出现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司法执行的难度很大,很难区分合法的民间融资与非法民间融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取证困难,涉及人数众多,案件定性困难,加之其缺乏法律依据和规范性,集资高息追缴困难,部分集资参与者在借款时已收取高息,甚至有的利息超过了本金,这部分高息的追缴尚无法律依据。民间融资的普遍存在,对经济发展影响深远,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制定远远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使其一直游离于法律引导和保护之外,陷于发展的无序状态。

(二)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民间融资行为实为合法且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但由于缺少健全的法律规制,给经济发展带来一定负面影响,给社会埋下安全隐患。

基于市场规律及交易行为本身的特点所产生的市场性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1)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目前民间高利贷者大多以注册担保公司使其高利贷行为合法化,在他们借贷过程中,通常以高于银行数倍的利息向社会集资,或者直接利用银行的钱作为他们的资金来源,而民间融资放出去的贷款利息在年息60%--300%不等,远远超出国家规定,使银行吸储困难;同时,高利贷债务人在股票、期货市场的投机性行为,也为资本市场带来潜在的金融风险。(2)加大了企业负担。中小企业特别是制造业,利润偏低,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国家扶持和资金支持,不得不向担保公司或个人借款,一旦还款时间延长,则必将亏损,甚至面临破产。(3)损害了借贷双方的人身财产利益,激化社会矛盾。由于民间融资长期游离于政府的监管之外,运作的规范性较差,因此,有关民间融资导致社会不稳定的案件不断出现,大多的贷款都是靠借款契约或者借据,没有正规的借款合同,也很少有抵押担保等措施,所以一旦出现问题,很难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这时候他们的保护只能通过私人来提供,诸如黑社会、讨债公司等非法组织往往成了他们的选择,这是破坏和谐社会的因素。

三、给民间融资法律规制提几点建议

(一)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确定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

国际上早有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的先例,例如香港的《放债人条例》,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等。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针对我国的国内环境和民间融资自身的特点,制定一部规范并能适应其发展的《民间融资法》,才能做到有法可依,保证民间融资合法有序地发展。制定相关法律应首先承认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规范其合法经营。该法律应当涵盖: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的确定、与非法融资、金融犯罪区别开来、对融资合同的规定、规定融资的管理主体、职责和内容、明确融资的用途、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等。同时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应当注重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在立法模式上,可吸收民间融资活动长期形成的交易习惯及自律性规范,节约立法资源降低立法成本。

(二)确定正式的监管机构,成立民间融资自律性组织

民间融资虽然本质上属于私人交易行为,一旦涉及不特定公众时,就进入到社会公共领域,容易引发欺诈和各种犯罪,因此,需要将其纳入正式监管体系。但由于民间融资本身的自由性、灵活性特点,还应以自律性组织监管为主,积极引导和支持民间金融机构依法组建一些非官方的行业自律组织,监督会员执行金融政策法规的情况,调解会员在竞争中出现的矛盾,对会员提出检查并对违规的会员予以处理意见,通报信用不良的债务人及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等。有利于减少违规经营和恶性竞争,更有利其健康发展。

(三)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灵活性

降低民间借贷的门槛,积极并多渠道的发展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可以让那些资金数额比较大的、具有相关经营资格的民间协会或者地下钱庄等民间融资机构逐步由“地下”转到“地上”来,鼓励民间融资进入正式金融,以便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加快扶持阳光化民间借贷组织,通过组建民间小额贷款组织、农村融资互助、农民融资服务社等形式,使分散的、隐蔽的民间借贷活动走向公开化、正规化、阳光化。

(四)建立民间融资的退出机制

第5篇:融资与借款的区别范文

【提 要】

■ 互助会这种以对称的互助主义为基础的非正规金融组织,能够被不同阶层的人们所使用

■ 它不仅能够被消费者用来提高自身的福利水平,也能够降低销售商和正规金融机构的风险

■ 利用互助会能够较大程度地提高农村地区居民的消费水平

■ 只要引导合理,互助会等非正规金融组织是能够稳定运行的

■ 正规金融机构以及销售商应该改变长期以来关于互助会的种种模糊和错误的观点

来自实地调研的数据分析

2002年8月,笔者在浙江省台州市下道头村进行了关于互助会的实地调研,采用的是随机走访的调查方式。在我们调查的时间里,该村共有503家农户,它们分布在4个相对独立的地理区域中,我们对每个区域中40%的农户进行了访问和问卷调查,一共调查了200家农户。

问卷调查的内容包括:家庭的基本情况(人口、年龄、受教育水平、性别)、家庭的收入状况(家庭的总收入、各项收入来源及其收入金额)、支出状况(各项具体的消费支出和投资支出);参加互助会情况(参加互助会的个数、每个互助会的规模、参加者得到资金的次序、参加互助会的目的、互助会资金的使用方向、互助会的稳定性)、私人借贷(包括每一笔借入资金的金额、利息率、借款期限)。

案例1:下道头村互助会概况与规模

在当地,得到互助会资金称为“得会”,向互助会投入资金叫“应会”。按照得会次序决定方式的不同,互助会又可以分为座会(有些地方也称轮会)、摇会和标会等三种主要类别。其中座会的得会次序是由成员事先商定的,摇会的得会次序是通过抽签等随机方式决定,而标会的得会顺序是通过每期对互助会利息进行投标来决定的。在当地,座会是最普遍的互助会形式,大约占总互助会的90%以上,此外还有10%左右的摇会。

调研中发现,下道头村的居民参与互助会是非常普遍的。在2001年,有171家农户当年至少参加了一个互助会,占被调查家庭的85.5%。事实上,更多的家庭参加了2个甚至2个以上的不同互助会,其中最多的一家农户参加了6个不同的互助会,平均每个入会家庭参加了2.29个不同的互助会。保守估计,当地互助会的总数大约在200个左右。

在当地,每个互助会每期集中的资金数额称为“会额”。调查显示,在171个家庭所参加的200个不同的互助会中,近50%互助会的会额为2万元;30%互助会会额为1万元;15%互助会会额达到3万元;此外,5%的互助会会额为5000至10万元人民币不等。这些不同的互助会每期汇聚的资金总额达400万元左右,一年要在会员中周转两次。在2001年中,171家农户一共向互助会投入了大约111.56万元会款。同期,有62家农户获得互助会的贷款,总计达111.75万元左右。

除了互助会融资之外,当地的私人借贷市场也非常发达。2001年,200家农户借款发生的总金额为142.82万元,其中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只有1000元。由此可见,正规金融部门的贷款对当地居民生活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

案例2:关于互助会作用的描述性分析

由表1可知,在回答入会理由时,出于亲友之间互相帮助的原因参加互助会是最被广泛提及的理由,占入会家庭总数的49.12%;住房是当地居民考虑参加互助会的最重要因素,占入会家庭的45.03%;20.47%的家庭表示打算通过互助会为大额的支出项目融资;此外,还有11.11%和9.36%的居民分别表示是出于婚嫁和子女教育的考虑参加互助会的。

当地互助会并没有在会约上规定会款的用途,会员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需求情况来使用资金。在1996~2001年间得到会款的家庭,其资金使用方向如下:

1.居民住房支出。1996~2001年间,受调查的200家农户中,拥有新盖成住房和在建住房(包括新购买宅基地)的家庭共有38家,这些家庭全部通过互助会来融资。此外,还有16个家庭在此期间进行的住房装修是通过互助会进行融资的。

2.子女的婚嫁支出。在农村地区,子女婚嫁的开支相对于农民收入来说是相当庞大的。200家农户中有34家在1996年前后至2001年间有过婚嫁活动,其中有30个家庭是通过互助会进行融资的。

3.日常开支融资。171户入会家庭中,有20户利用互助会为日常生活开支融资,占所调查入会家庭总数的11.70%。

4.生产经营投资和教育投资。考察期间,有25个家庭的数额较大的生产经营开支和11户家庭的教育投资是通过互助会进行融资的,分别占入会家庭总数的14.62%和6.43%。

以上数据充分表明,互助会在当地居民的生产和消费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人们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此外,不少农户利用互助会为家庭中的疾病、意外事故以及丧事进行融资,在我们所考察的时间里,2/3的类似支出项目是通过互助会来融资的。

互助会的得会时间与进行某项大额消费的时间可以不完全一致。我们把先得会后消费的情况称为“事前融资”,把先消费后通过互助会融资的情况称为“事后融资”。

保证事后融资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就是存在一个活跃的借贷市场。在我们所调查的地区,恰恰具备了这样一种条件。在当地,私人借贷市场非常活跃。2001年200家被调查农户中,有107户发生过借款,总借款发生额达到142.82万元(其中私人借款总发生额达到142.72万元),借款家庭的户均借款额达13347.66元,人均借款额达3517.73元。在当地,互助会与私人借贷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由表2可知,入会的171家农户中有94户有借款,总借款额为131.62万元,入会且有借款的94户家庭户均借款额为14002.13元(全部入会家庭户均为7697.08元),人均借款额为3625.90元(全部入会家庭人均为2401.49元)。没有入会的家庭有13户有借款,户均借款额为8615.38元(全部非入会家庭户均借款3862.09元),人均借款为2604.65元(全部非入会家庭人均为1204.30元)。

入会家庭的借款不论是从户均还是从人均角度来看,都要高于没有参加互助会的家庭。由此可见,入会与非入会农户在借贷市场上的融资水平相差较大。如果入会家庭的借款对消费支出具有非常直接的促进作用,则参加互助会就可能会通过促进借款从而刺激消费增加。

何谓“互助会”?

■ 互助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和原理:

一个互助会通常由若干数量的成员组成,每个成员按规定在互助会存续期间每隔一定的时间捐出一笔资金(或一定数量的实物),从而汇集成一笔数额较大的基金,并在各期将这笔基金轮流交给各个成员使用。一般讲,每个互助会成员最多只能得到一次基金,在所有的成员都得到该基金后,该互助会就宣告解散。

第6篇:融资与借款的区别范文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受到抑制,与农村金融相适应的配套设施的缺失,使得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缓慢,供需矛盾凸显。本文 旨在通过对苏南农村地区非正规金融发展现状的调查和研究,探索出一条规范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的可行之路,从而优化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 

其中,“苏南”主要指苏州、无锡、常州地区;“非正规金融”则泛指在现有正规金融体制以外,不被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不受正规金融制度保护的资金融通方式。 

二、苏南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现状 

在调研期间,小组成员通过问卷、访谈、实地走访等形式,辅以文献资料、新闻报道等,对苏南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现状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一)家庭借贷情况 

从渠道来看,苏南农村家庭借贷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银行、农信社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二是通过农村普遍存在的非正规金融途径获得借款,主要有自由借贷、以非正规金融机构为中介的融资活动等。调研发现,苏南地区农村家庭借贷主要以非正规金融形式为主,其中又以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的民间自由借贷最为普遍。 

从用途来看,主要有生活消费、生产经营。从调研结果来看,在列出的多项借贷用途中,用于购房建房的消费性借贷最多,其次分别是医疗、子女教育、婚丧、购置汽车家电等;在生产经营借贷方面,因为做生意投资而向他人借款的情况最多,其次是农业生产借贷。 

另外,借款渠道和用途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而一般日常消费所需的借款,则主要通过民间自由借贷等非正规金融渠道获得。 

对于像高利贷等广为知晓的民间借款,多数家庭表示没必要存在或者无所谓,问及原因,许多人表示,在当地因借高利贷导致家破人亡的事例屡见不鲜,高利贷在多数人的印象中就是一种利率极高、为等服务的比较极端、甚至对社会有一定破坏性的放贷形式,与正常生产经营有关的资金融通活动关系不大。 

(二)中小企融资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苏南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以乡镇企业为特色的苏南县域经济,极大地带动了周边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目前,苏南地区中小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且多为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业,这些民营企业在刺激经济、促进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受内外部客观环境的约束,近几年苏南地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日渐突出。 

一方面,受大环境的影响,企业资金链明显抽紧。据一些民营企业负责人反映,近些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特别是一些依赖出口的行业,面临着产品外销受阻,资金无法回拢,而原材料价格却不断上涨,劳动力成本也呈现上升趋势,企业利润大幅降低,从而导致企业资金链紧张。 

另一方面,从目前来看,中小企业现有的融资渠道比较狭窄、融资成本偏高。一是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要求比较严格,短期内多数中小企业无法通过这类途径获得直接融资。二是以银行贷款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方式并没有充分满足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由于中小企业在经营规模、风险承受能力、信贷抵押能力和信用水平等方面存在不足,无法获得银行的“亲睐”;尽管在相关政策扶持下,苏南地区一些中小企业确实能从国有商业银行、当地农商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一定量的贷款,但是由于审批程序复杂、时间长、金额有限,不足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另有不少企业反映,大多数银行在放贷时采取了对央行基准利率上浮的政策,加上一些理财产品捆绑销售以及一系列类似的附加条件,企业向银行贷款的实际成本比预期要高出很多。 

在这种供需矛盾之下,很多中小企业将融资渠道投向非正规金融领域,一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非正规金融中介应运而生。事实上,苏南地区民间资本发达,民间借贷向来比较活跃。近年来实体企业资金短缺、正规金融机构融资不足现象日益严重,使得非正规金融迅速发展,民间借贷几乎已成为一个热门“生意”,苏南地区不少商会、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个人等纷纷参与其中以谋求高额利润,在多方推波助澜之下,市场上通行的借贷利息一度达到20%至30%,甚至30%至40%。 

(三)非正规金融机构发展情况 

在广大苏南农村地区,较为普遍的非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有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会等。一方面,这些非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借贷服务灵活、简便、快捷,在信息、成本等方面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具有明显优势,因此一定程度上与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形成互补,填补了市场缺陷。另一方面,这些非正规金融机构无论是在外部环境还是其内部发展方面,均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例如缺少法律认可和保护、未受到有效监管、内部控制不到位、缺少规范性、风险防范能力较弱等,使其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堪忧。 

下面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分析其自身面临的经营问题: 

第7篇:融资与借款的区别范文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与特点

(一)规模总量不断增长

据对湖南省益阳市50家企业、120户城镇居民和120户农村居民问卷抽样调查测算,至2008年末,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约为54亿元,比2004年增加9.52亿元,增幅为21.4%,分别占全市人民币存、贷款总额的8.6%、9.7%。样本企业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规模122.4万元,比2004年增加38万元,年均增长11.25%;样本城镇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94万元,比2004年增加1.33万元,年均增长9.8%;样本农村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42万元,比2004年增加1.06万元,年均增长7.4%。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全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34.29亿元,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63.5%,城乡居民约占36.5%;二是城市居民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略高于农村居民;三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远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

(二)融资范围不断扩大

抽样调查显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约77%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约23%用于固定资产投产;农户得到民间借贷在生产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58∶42;城镇居民民间借贷资金约74%用于投资经商。从益阳市民间借贷投向看,主要集中体现在三大领域。一是农业产业化领域的需求。据调查的100家龙头企业资金需求达83亿元,较上年增加24亿元,增长13%,银行贷款满足率仅为50%,有三成的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资金缺口约38亿元。二是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需求。据调查,在自筹资金中房地产开发商向民间借贷的资金所占比重下降了约12%。2008年农民住房支出较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增长了20%、18%和22%,使民间借贷由过去的生活急用转为居住借贷。三是新型工业领域的需求。

(三)交易活动由暗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化

民间借贷虽不具有合法地位,但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逐步演变成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逐渐由“地下交易”变为半公开或公开化。

(四)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

随着民间资本规模扩大,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应运而生。有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中介费;有的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者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有的企业或个人一方面借入资金,另一方面从事放款活动,从中赚取利差,成为名副其实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专业放债人。此外,随着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增强,相继出现了白条转借贷的形式。与此同时,在社会上涌现了一批食利群体。其中:包括在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当前民间融资动向及发展趋势

近几年,随着民营经济体不同形式的蓬勃兴起,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提高,民间借贷出现了新的动向。

(一)民间融资替代化

据样本点监测显示: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互为替代的特征较明显。据监测的10户企业(主要是当地重点企业)数据显示,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今年1-6月获得银行贷款7345万元,同比增加1350万元,企业民间融资总额2532万元,同比减少了560万元。

(二)融资性质股权化

据样本监测点显示,近几年,股权性融资在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被广泛的运用,在民间融资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6-2008年分别上升了7.3%、10.2%、13.6%。如南县鑫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入股会员2358人,企业融资规模达680万元,比2006年增长26%,入股者不仅能保利分红,还得到了企业饲养技术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带来的实惠。

(三)农村融资趋于产业化

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协会)作为农业产业化的载体,近年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据统计,益阳市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56个,拥有资产39亿元,民间融资规模5.8亿元,入社会员26.5万人,带动农户39万户,占到了全市农户总数的39%。问卷调查显示,农信社基本上满足了农户小额信贷需求,资金供需矛盾主要集中于企业和专业大户的大额资金需求,有80%的企业和专业大户都有民间借贷,一些龙头企业或协会通过合股、入股和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紧密地连在一起,缓解了企业大额的相对稳定的长期性资金需求。

(四)借贷行为趋于理性化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辖区民间融资行为更具市场性和公开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显。首先是融资价格随行就市,并依据信用、风险、期限等进行定价。二是融资方式更趋规范。据监测数据显示,以书面协议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86%,以担保或抵押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14%,同比分别增加了7%和4%。三是付息基本上参照银行的结息方式来执行。

三、区域比较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一)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益阳市是一个农业大市。长期以来,工业基础较薄弱,原计划经济下的许多小水泥、小钢铁、小纸厂以及高污染、高能耗企业,通过改制转为民营企业后,因长期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积累了大量的风险。以桃江县为例:全县16家立窖水泥生产企业,年产量普遍为8.8-16万吨,因不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而长期依赖于民间借贷维持经营;同样的情况还有桃江县金沙钢铁厂,长期在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的狭缝中求生存,企业发展由小做大完全依赖于民间借贷,2008年末民间借贷余额达到5000多万元。

(二)进入成熟期后的民营企业仍达不到正规金融所需的信贷条件

据了解,为了适应民营企业贷款小、频、急的特点,缓解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近几年工总行、农总行都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但基层行具体执行起来却十分困难。以益阳市为例:全市工业企业19865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764家,规模以下小企业2566家,个体经营户16811家。调查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满足率度不到40%,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资的企业高达77.3%,占到了企业融资规模的50%左右。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定义模糊

目前,在我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模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有期徒刑或罚金。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取缔办法》中有关规定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上述法律对合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定义并不明确,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四)民间借贷趋利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民间借贷具有隐匿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行业。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四、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途径

(一)制定相关法律,在法律上明确区别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解释虽在某种程序上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都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为官司纠纷而做的解释,仅有几条“判案解释”已难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国情的《民间借贷法》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和中介业务管理办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形式、运行方式,在制度设计上为民间借贷双方构建法律保障。

(二)加强政策舆论导向,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各级政府应尽快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改变目前民间借贷放任自流的状况。一是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和风险教育,提高广大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二是根据民间借贷的性质,区别对待,加强管理。对于数额小、参与人员少、不跨地区、用于互助解困等合法用途的,应允许其存在,并加以引导和规范。三是严厉打击民间高利贷行为。对于脱离实体经济的各类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行为要严厉打击;对于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和违法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的要坚决取缔。

(三)建立科学监测体系,跟踪民间借贷变化

一是建立民间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民间借贷主管部门要以民间借贷借款方为监管对象,建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对融资规模较大企业要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可视同为非法行为。二是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应包括民间借贷规模、融资方式、用途、期限、利率和借款偿还情况等。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主管部门应时实定期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其动态变化,并实施有效地风险控制和管理。三是依托各级民间借贷监测登记部门建立全国性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区(县、市)一级负责收集辖内民间借贷信息,定期汇总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全国、省(市)监测部门通过整理分析,为相关部门加强民间借贷管理和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超级秘书网

(四)加强产业引导,优化民间投资结构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民间借贷的引导和服务,选择具有市场前景、成长性好的项目为依托,优化民间投资结构。严禁民间资本投向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有关部门要创造政策条件,帮助有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直接进入资本市场,逐步减少民间借贷比重。

(五)培育征信市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一般具有先民间资本、再银行贷款的顺序。进入成熟期后的企业要得到银行信贷支持,首先,要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的“瓶颈”。因此,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征信市场,规范中小企业经营行为,引导中小企业转变信用观念,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中小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为银行信用评级创造条件。

第8篇:融资与借款的区别范文

论文关键词 民进借贷 犯罪性异化 非刑法法律规范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功能及其限度

(一)民间借贷的功能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第一,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由于我国现有正规金融的贷款主要面对我国国有企业及民营的大型企业等有明显国家计划扶持的企业,然而占企业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却几乎得不到正规金融的借贷支持 。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04年底,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经超过全国企业总量的99%(到2008年已经超过800万家),中小企业创造了gdp的55.6%、税收的46.2%,75%的就业岗位。而我国作为目前融资重心的商业银行,近70%的贷款输出到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起到了很大的互补效应,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二,民间借贷满足了农村资金不足的发展缺陷,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对于农村,巨大的矛盾一直存在于过强的资金需求与明显弱势的资金需求之间。我们知道当时正规商业银行曾经进驻农村,但是却无法满足农村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供给低于借贷需求的矛盾从来不曾得到有效缓解。正规金融系统满足农村资金需求的能力非常有限 ,民间借贷有效地弥补了这个资金缺口。民间借贷的发展,给农村经济带来了进一步加快发展的契机,在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进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极大促进了从村经济发展。

第三,民间借贷带动了正规金融发展 。同正规金融相比,民间借贷具有即时、便捷、灵活等特点,与正规金融一起构成了我国多元化的金融格局。相对来讲,民间借贷的条件较低,较低的门槛似的他更加适合中小企业融资;另外,民间借贷的资金使用效率较高,众所周知,银行的贷款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民间借贷则可以即借即还,适合中小企业资金使用频率高的特点。在这种形势下,民间借贷以其上述优势对正规金融造成了不小的竞争压力,这样也促使正规金融改善经营理念,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推动了正规金融的发展。

正规金融在农村乡镇以及针对中小企业时,服务效率极低而且正规金融有效益至上的原则,对于放贷的风险评估极为严格,对象一般为国有企业,服务对象有限。而民间借贷的借款金额与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都可以由双方商议协定,而且针对的对象十分广泛,从个人到中小企业,从乡镇到城市。总之,民间借贷以其灵活、便捷、快速等特点,形成了与正规金融既有竞争也有互补的关系。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补足了农村资金不足发展缺陷,带动了正规金融发展,成为我国金融健康快速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二)负面影响及规范异化的必要性

2011年11月7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法院对浙江银泰非法集资案做出一审判决,季文华等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抽逃出资罪。

首先,我们要看看银泰为何顷刻崩塌。首先是外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所导致的外部不利环境,是银泰房产资金断链的主要原因之一,低迷的房地产市场冻结了银泰房产的资金。当然还有内在原因,那就是季氏父子奢靡之极的生活。在这些集资中仅用于他们个人挥霍的就达到近8000万元,其他还有数十辆豪华轿车、跑车,多处房产。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列举了8种情形,其中两种是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肆意挥霍集资款导致集资款不能返还。很明显的,季氏父子以房地产开发为掩护,许以月息2分的高息进行非法集资,而且集资户众多达1.5万余户,人员构成则是从政要到农民极其复杂,资金来源广泛,去向复杂。

民间借贷的消极效应有许多方面,表现在削弱了正规金融及国家宏观调控的力度,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风险的危害性较大等。辽宁省营口市东华“养殖蚂蚁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达30亿元,青岛东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集资达10亿元等等,以江苏省为例,2007年、2008年二年间,江苏省公安经侦部门分别立集资诈骗案件37起、91起,分别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53起、99起,这两个罪种的立案数每年平均分别递增194%和145% ,还有今年一月份吴英非法集资一案中本色集团女富豪吴英被判死刑,这让民间借贷的犯罪性倾向问题更加现实严肃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防范民间借贷犯罪性异化十分必要。

二、正常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定

目前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界定,现有刑法《刑法》第176条是一条简单罪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该条对于罪行的客观方面的内涵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而在对集资诈骗罪的规定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略显模糊,定罪弹性较大。正因为现有法律规范中关于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十分模糊。同时,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拥有相同的特定行为,即向他人吸收一定数量的资金,并且要到其支付本息 ,上述原因都导致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行为难以界定。

简单的来说,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民间资本的流转,这种现象这种行为本身是无罪的。那么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一个直观标准就是资金的使用去向是否合法,如果将筹集资金作挥霍、炒钱、等用途,那就是非法的。从法律角度看,如果集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民间借贷进行合同诈骗,或者巧立名目实施集资诈骗,那就是非法的。还可以看放贷、收贷的手段是否合法,如果是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是通过利诱、恫吓、人身威胁等方式进行放贷借贷,强迫对方付出高额利息,那就是非法的。

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还是难以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前者异化为后者的事屡见不鲜,其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机构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机构或个人向特定的公民借款。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和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 。而且“特定”与“不特定”的区分:首先,“不特定”应该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非法集资者针对广大民众的集资行为,非法集资者往往发出虚假信息或过分夸大投资回报,吸引持有资金的广大群众投资,而且将对广大群众产生何种伤害都是非法集资者自己都未知的;第二个方面是广大群众对集资者,广大民众对集资者的信息不了解,对其资产、还贷能力不清楚,甚至是谁都不知道,对可能面对的风险也缺乏承受能力。笔者认为也就是这两个方面决定了借贷对象的“不确定”。而“特定”对象则是投资者和投资对象拥有较为清晰、相对牢固的关系,投资者对投资对象经过了一定的审查,对投资对象的企业经营状况等有一个较为清晰地了解,而且有相应措施对债务资金进行追讨,即对风险有较强的防范承受能力。

三、加强民间借贷非刑法规范

(一)刑法规范的矫枉过正

从上述民间借贷现状分析来看,我国刑法层面的监管存在很多问题。一直以来,我国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监管政策,刑事打击上对民间借贷也采取“一刀切”严打政策。在一定的时间段以内,这种严格监管的政策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但在新的发展时期,由于政府监管的天平仍不能适应时代要求发生时代性偏移,导致国家机关对民间借贷产生政策性压制,使得正规金融始终处在一个垄断地位。对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过于严格的监管导致了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滞后性,阻碍了司法监管的进步和创新,也导致民间借贷专门立法迟缓和监管制度滞后,比如在司法程序中适用法律性文件的冲突:《合同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 。

刑法的过严厉规制也导致民间借贷的“异化”问题的加重。再当前状况下只能注意对相关证据进行严格排查,对疑似以民间借贷为名掩盖非法目的的,法院应加大职权调查力度,对非法集资等案件进行严格甄别,及时将涉及非法集资或者涉嫌诈骗犯罪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吴英案与季文华案两者的性质是不完全相同的,由于没有相关专门法律进行规范,所以同样是集资诈骗罪罪名,在笔者看来,两者是应该区别对待的 ,吴英有为数不多的特定放贷对象,只是这些放贷对象拥有较多下线。相比吴英,季文华一案更加符合我们所认为的非法集资。很多集资户在发现问题的时候,往往选择在观望一段时间,实在没有获得本息资金的情况下,才会需要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原因是就是,国家不加判别的追究集资者的刑事责任。而且在公安机关介入之后,集资户的资金不仅不能讨还,反而要被没收,自行承担后果。过强的刑事规范使得国家对集资盲目打击,对社会安定无法做出有力维护 。所以,在使用刑法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可能会矫枉过正,要慎用刑法。

(二)鼓励并加强非刑法规范

日前,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已经了《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泛滥的民间借贷进行系统性的规范。这是政府旗帜鲜明的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这也为鄂尔多斯地区民间借贷提供了行为依据、法律依据,虽然没有太多内容创新,但更多的是《暂行办法》是第一个对现有法律全面系统的梳理,这也是其最大意义所在。

第9篇:融资与借款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货币信贷;民间融资;合规性

中图分类号:F830.58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8-0035-03

一、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

民间融资是一种直接融资形式,是与银行间接融资相对的一种解决市场资金需求的重要的方式。与正常的银行信贷业务相比,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一种重要的融资形式。其包括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两个方面。民间借贷市场是指个人和企业相互之间的融资行为。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民间借贷是处于中间状态,我国法律不限制居民之间的借贷行为,但严格打击高利贷融资行为,对企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贷行为也已纳入涉及公众利益的金融业务严格进行管制。而对企业之间以及其向居民个人的放贷行为,目前也作为一项金融业务严加管制。

从民间融资的表现形式上来看,主要有亲朋好友之间的相互借款,其中人情借贷利率较低;发生在比较熟悉、信誉比较好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之间的资金借贷,利率比较高。借了钱的企业和个人,则以生产经营性融资和房地产等投资为主,有80上个人借款被用于办企业、搞投资,直接借贷的单笔规模趋向扩大。另外,利用高额回报为诱饵,直接向公众募集资金也成为了民间融资的一种重要形式。目前,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的繁荣,导致在社会募集公众资金形成所谓的私募基金,进行证券投资的形式。

从地域上看,农村的民间信用活动明显比城市活跃。同时民间信用活动一般限制在有限的社区范围之内,借贷双方大多具有亲友、邻里或生意伙伴等或者其他社会关系。民间借贷以短期获利为目标,其投资性和投机性特征明显。

在实际运作中,民间借贷一般以两种经营模式来保证借款的收回,一是完全按照商业银行的贷款方法,要求贷款人提供抵押或担保,有借款合同,手续相对完善,在收贷产生问题时可能会议法律手段解决;二是民间借贷的方式是――打借条、收据,利息在贷款时扣除。在这种经营模式下,收贷者为了回收贷款,往往采取一些比较极端的方式,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社会问题。三是利用合同方式,通过入股,投资性存款等方式进行融投资,以利息和股息分红进行回收贷款,这种方式隐蔽性强,易出现法律纠纷,现在的产权制度还不太完善,利用公众的逐利心理进行诈骗的比例非常高,社会危害性比较大。

从民间借贷的性质上,可分为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灰色的民间借贷行为以及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

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是指正常的企业和个人相互之间正常的资金融通,不具有非法的动机,以合理的利率水平和回报率,和完备的的手续,进行借贷的行为。例如:合伙企业的入股行为,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行为等。灰色的民间借贷行为是指以表面合法的形式,但具有非法目的的民间借贷的行为,在法律的界限中模糊概念,混淆借贷的相关概念。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于非法融资的惩处并不十分清晰。一些资金贩子以高收益高回报为旗号,保底高息为诱饵,汇集民间资本,如经营得当可能不会造成恶劣影响,但如果资金链条不能顺畅,经营不能达到良好效果,则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是我们日常所常见到的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目前的非法融资活动欺骗的性质有花样翻新、不断推陈出新的趋势。除了原来裸的的欺骗之外,目前一些地区出现了用植树造林承诺高额回报、养蜂集资以及高价购买未上市企业原始股等方式进行欺骗,而且欺骗的手段更隐蔽,跨地区的欺骗活动所占的比率更高。这种民间借贷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二、我国民间融资的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融资发展速度很快,借贷主体日趋多元化

民间融资行为从经济发展程度看,经济发达的县(市)融资行为较为普遍,如河北省保定地区蠡县调查的10户中小企业、15户个体工商户和50户农户的民间融资2004年达到2114.5万元,而河北省保定地区唐县(部级贫困县)调查的10户中小企业、15户个体工商户和50户农户的民间融资 2004年只有153万元;从城乡分布看,城镇融资不如乡村活跃,城市市区因金融机构比较完善,抽查的10户中小企业没有出现民间融资行为。民间融资借贷的主体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而且涉及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民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得银行贷款支持不够,因而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贷款满足程度下降,民间融资占比提高

对天津分行辖内唐山市20户有代表性的中小企业、15户个体工商户和48户农户近两年的民间融资调查情况显示:2003年企业资金总需求2826万元,获得资金支持1974万元,需求满足率为69.9%,其中:金融机构贷款1360万元,民间融资614万元,民间融资占资金供给比例31.1%;2004年企业资金总需求4009万元,获得资金支持2564万元,资金需求满足率64%,其中:金融机构贷款1440万元,民间融资1124万元,民间融资占资金供给比例 43.8%。个体工商户,2003年资金总需求780万元,获得资金支持211万元,资金满足率为27%,其资金组成全部是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占资金供给比例100%;2004年资金总需求920万元,获得资金支持176万元,资金需求满足率为19%,其资金组成也全部是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占资金供给比例100%。农户融资情况,2003年资金总需求792万元,获得资金支持415.5万元,资金需求满足率为52.5%,其中农村信用社贷款166万元,民间借款249.5万元,民间融资占资金供给比例60 %;2004年资金总需求985万元,获得资金支持465万元,资金需求满足率47%,其中信用社贷款174万元,民间借款291万元,民间融资占资金供给比例62.6%。

(三)民间融资利率总体水平高于城乡信用社同档次贷款利率

民间融资利率一般在10%―― 20%之间,有时高达35%,高出银行同期利率几倍甚至数十倍。在抽查的县(市)了解到,经济比较发达的县融资利率相对高于经济落后的县(市),融资利率一般在10%――20%之间,有时高达40%,而经济落后县民间融资利率一般在1%――10%之间。

(四)借贷投向日趋复杂化,民间融资投资性质明显

民间融资主体中,有用于发展二、三产业的;有用于投资证券的;有用于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有用于婚丧嫁娶、修建房屋、子女上学、找工作、住院治病等费用的;有用于交各种罚款、还债的,总之借款用途近年来明显有由生产用贷款向非生产用贷款转移的倾向。另外,在民间融资的目的上,投资性和投机性质明显。

在近年来信贷资金趋紧的宏观调控下,民间借贷非常活跃,在某种程度上,较好的活跃了资金市场,弥补了一定量的资金缺口。目前我国的融资结构中一个最为显著的问题,就是社会资金过分集中于国有银行体系,民间融资的活跃,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在国家宏观调控的严格措施下,个别地区经济超常高速发展,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有大量的民间资本市场做缓冲。

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形成一定的规模,跟其利率调整灵活、趋利性强、借贷手续简便、流动快速等有关系,它从某种程度上增强了地区民间资本的活跃程度,提高了资本的盈利水平,增强了地区民间金融的集聚能力和辐射能力。

民间借贷作为重要的金融补充,与正规金融之间还有着灵活的“你退我进”的关系。在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正规金融无形中为民间借贷让出了一块“市场”,也刺激、推进了银行业的竞争,使银行借贷投向更符合市场产业结构。

三、民间融资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民间融资面临着很大的制度风险和产权风险

我国尚未对民间融资进行规范,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在某些方面,民间融资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一旦出现支付和回收的问题,其救济途径不明确,很容易引发社会危害性。民间融资,民间借贷对借款人多是基于以往的经验判断,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也缺乏有效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系统。

(二)民间借贷大部分缺乏相关的法律手续,一旦出现行业性信用风险,则借贷资金安全性将受到很大的威胁

从现在的资料看,民间信用是民间借贷的基础和主要方式,因此资金的回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民间借贷的逐利性倾向明显,当市场发生变化时,容易发生投机行为

(四)信息不对称导致民间融资安全性没有保障按照一般的贷款规则,主要要经过四个步骤,一是贷款前的准备,必须获得充足的信息,作充分的调查;二是贷款本身要具有完备的法律文书;三是贷后整个过程要双方互动合作紧密的管理和监察;四是一旦发生纠纷和冲突,要有很好的机制和平台进行调节和法律解决。以上四个步骤民间融资行为很难达到。

四、规范民间借贷的建议

(一)应努力发展面向中小投资者和公众的公募市场,分流民间资本

完善我国的金融融资体系,针对不同公众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偏好而设计多种投融资金融产品,其别是储蓄替代型的低风险金融产品,包括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债券等。实际上,中国现在的居民储蓄中有70右是用来提供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功能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一,如果要对这一部分储蓄进行分流,不能鼓励其从事高风险的投资,因此必须要提供相应的金融产品来满足他们的这种低风险的投资需求。

(二)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民间融资合规性的界限

明确什么是非法的民间融资行为,什么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对公募行为和私募行为进行适当的区分,这是保护部分民间融资的关键,也是打击部分非法融资的分界线。对于一部分风险承担能力比较高的机构投资者和富裕人群,如果能够设定一定的门槛,是可以将部分富裕人群的资金引入到民间融资,特别是直接融资领域中的。鉴于私募融资的相对高风险性,需要通过法律保证其不能面向公众,不能以各种非法的方式引诱普通老百姓从事这个高风险领域的投资。

(三)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灵活的信贷政策和融资形式

从目前中国的企业融资结构看,中小企业中资本金不足比较普遍,银行贷款困难。我们应利用市场经济成熟的做法,用疏导的办法解决民间融资问题,制定灵活的信贷政策引导商业银行设立小额信贷部和批准一些小额信贷组织专门做小额信贷业务,推动小额信贷市场的发展。

另一方面我们应进一步完善股权融资私募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分流到民间融资市场并进行股权融资,或者是股权与债券的混合融资,以提高其整个社会的股权融资的比例,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目前,我国由于缺乏私募的股权融资市场,有些很有前途的中小企业往往只有在融资结构中现金流为正值时才可能得到贷款和债务融资,这是银行特定的融资特性所决定的,但是恰恰是在早期阶段中小企业的资金最为困难的时候,这个阶段最为需要的是股本融资,特别是私募的股本融资。从金融市场发展的历史看,一些发达的金融市场在促使直接融资市场发展的一段特定时期,银行利率在相应的一段时间内往往也低于货币市场利率,使得银行的资金能够在成本收益的推动下分流到直接融资市场,这不仅包括公开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还包括私募的股权和债务市场。

(四)完善社会融资结构,开拓银行以外的多种融资渠道

我国目前的社会融资结构直接融资比例过低,社会投融资过多依赖银行贷款。一方面,商业银行需要向企业提供大量的流动资金贷款,而相当部分流动资金贷款被作为企业铺底资金长期占用。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还承担着向企业投资项目提供大量中长期资本性投入的任务。在这样的情况下,市场风险极易转化为金融风险。融资结构单一将导致整个经济运行的不平衡。只有规范民间融资,开拓银行以外的各种融资渠道,才会更好的完善我国的社会融资结构,更好补充企业发展所必须的成长元素。在国家银行体系之外进一步完善社会的融资结构,更好的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五)规范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社会监控体系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