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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专项奖励办法精选(九篇)

融资专项奖励办法

第1篇:融资专项奖励办法范文

[关键词]职业院校 金融管理专业 职业技能大赛 机制 构建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3)02C-0021-02

职业院校要以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为人才培养目标。近几年,职业院校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形成了一种以就业为重心,以提高职业技能为目的的发展思路,在学生职业技能素质和就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纵观这几年的省赛和国赛,几乎没有金融管理专业的职业技能大赛。根据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金融行业的业务需要,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在全省甚至全国举办金融管理专业的职业技能大赛,以提高金融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和服务能力,提高职业院校金融职业人才培养的工作水平。本文讨论职业院校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机制的构建。

一、构建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的保障机制

(一)构建领导机制

各级教育部门会同人保、财政、经委、各家金融机构、大学和职业院校等部门,组建技能大赛组委会,落实人员具体负责大赛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领导本级技能大赛。在技能大赛组委会的领导下,设仲裁组、评判组、赛务组、宣传组和后勤保障组等,明确各组的职责和要求,以确保技能大赛顺利、安全、有效地进行。

(二)构建评判机制

一是制定科学合理的竞赛方案。竞赛方案也称行动指南,是在借鉴其他专业办大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金融企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竞赛方案应包括竞赛指导思想、竞赛目的、竞赛项目的分组、选手报名参赛的资格要求、代表队组成要求、选手报名表、竞赛内容及评分细则、竞赛形式、竞赛方法、竞赛环境要求、竞赛评判要求、竞赛奖项设置、竞赛经费来源、承办和协办单位的安排、选手须知、食宿安排、承办单位场地示意图等。

二是进行切合实际的命题。有些竞赛项目需要命题,命题的公平公正是竞赛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命题环节中,首先,必须把保密工作放在首位;其次,将命题与金融行业需求相结合,与职业院校的教学实践相结合,以提高命题的实用性;最后,命题在难易程度的把握上要高于一般的考试和竞赛。

三是进行保密规范的评判。评判工作是技能竞赛的核心活动,评审专家也就是评委是技能竞赛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笔者认为评委要采取“一人负责制”,实行由技能大赛组委会确定选聘评委的原则,然后由一位组委会成员负责评委队伍的选定与组建,比赛开始前10分钟才能够公布,在比赛开始之前,没有第二个人知道评审专家队伍的组成,从而确保大赛最大的保密性。评委会根据金融行业的需求和职业院校的教学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竞赛标准、规则和程序,明确命题、竞赛、评判、仲裁、监督等各个竞赛环节的要求,规范领队、选手、指导教师、裁判、后勤服务等各类参赛人员的职责行为,保证比赛有序进行。

二、构建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全员参与、层层选拔机制

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要面向全体学生,要主动融入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过程中,融入到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的功能体系中,实现技能大赛与专业培养目标相结合,与专业教学实际相结合,与就业岗位需要相结合,与国家职业标准相结合,真正形成“普通教育有高考、职业教育有大赛”的新局面。

(一)建立统筹规划、分级举办制度

在省教育厅的统筹规划下,全省职业院校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要形成县(区、校)、市(州)、省和国家四级大赛机制。在县级技能大赛的基础上,逐级选拔优秀选手参加上一级技能大赛。省属职业院校选拔出的优秀选手可直接参加省级大赛。

(二)建立全员参与、定期举办制度

开展职业院校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的目的是提升师生的技能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所以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要尽量实现“专业全覆盖,师生全参与,社会共关注”的目标。省、市(州)、县(区、校)级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全国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的要求设立大赛项目,由阶段性工作向常规性工作转变,做到定期举办。建议县(区、校)级大赛在每年3月份举行。市(州)级大赛在每年4月份举行,省级大赛在每年5月份举行,选拔的优秀选手每年6月参加国家大赛。有条件的市(州)、县(区、校)要选择广场等人口相对集中的场所举办开幕式,以提高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的影响力和关注度。

三、构建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的经费保障机制

(一)探索以承包转让的方式进行公司化运作

一是将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以承包转让的方式转交给知名的专业化的会务、会展管理公司进行运作,授权由公司直接承办,解决大赛经费的来源,在取得经验后再大力推广,期间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适时对大赛评判过程予以监督,并负责对结果予以总的确认。二是直接组织相关人员,建立一支由领导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参与的专门队伍,引入市场机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专家队伍建设、竞赛费用筹措以及竞赛活动整个策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等于新建一个临时性的开发机构,在省级鉴定中心授权的基础上开展各项工作。

(二)通过中介与金融或其他企业合作办赛

一足与新闻媒体合作共同引资,创建一个由媒体运作筹措资金,金融或其他企业承担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大赛管理部门主办大赛的合作办赛模式,促进大赛的良性发展,不断扩大大赛的社会影响和规模。二是通过直接转让大赛冠名权,由企业解决部分运作资金,大赛方统一调动经费的筹措、应用,进行多元化的管理。

(三)财政部门和职业院校各自承担一部分资金

省教育厅还应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在职业教育经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省级及全国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各市(州)、县(区)财政部门也要在职教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本级技能大赛,各职业院校要按照学生规模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校级技能大赛,以保证分级大赛经费的落实。此外,还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合理支配资金,为技能大赛提供资金保障。

四、构建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行业(企业)合作机制

(一)建立校企合作、行业参与制度

各级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组织机构要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在技能大赛中的作用,积极联合相关行业、企业参与举办技能大赛。要用行业、企业标准引领大赛规则,实现专业设置与职业岗位、课程设置与职业标准的对接;积极引进企业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支持和服务技能大赛;聘请企业相关人员,参与技能大赛评判;鼓励企业现场招聘,推荐选手优先就业。

(二)直接与企业联合办赛

部分企业,尤其是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因为企业知名度不高,迫切需要大力宣传自己,树立品牌。并且这部分单位又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但又很难找到合适的宣传平台。鉴于此,可以探索与企业进行联合办赛的方式,这样,企业可以借助大赛这一载体树立自己的品牌,扩展知名度,实现公司的宣传、产品的销售、从而达到经济效益的目的。而作为技能大赛管理部门,既能够在市场化运作的条件下,有效解决大赛的经费筹措问题,又能通过有力的监督控制达到良好的效果。

五、构建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的奖励机制

(一)明确奖励范围

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奖励范围包括: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参加省级、部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取得优异成绩者;指导学生参加省级、部级技能大赛取得优异成绩的指导教师;对组织参加省级、部级技能大赛,成绩突出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对省级、部级技能大赛提供较大赞助的企业和单位。

(二)确定奖励方式

一是精神奖励。在全国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学生,授予“职业院校学生技能标兵”称号,并颁发证书。指导学生在全国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教师,授予“优秀指导教师”称号,并颁发证书。在省级、部级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中,组织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和“组织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证书。对在省级、部级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其竞赛工种和竞赛内容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学校可优先推荐就业。对支持职业院校金融管理专业职业技能大赛表现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并可用企业名称冠名技能大赛,在设立技能大赛基地、推荐优秀毕业生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凡在省赛或国赛期间与企业签约的选手,予以解决当地城市户籍问题。

第2篇:融资专项奖励办法范文

第二条节育奖励对象应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含渔民、盐民),具体是:

(一)只生育一个孩子、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夫妻;

(二)纯生二个女孩、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夫妻。

第三条奖励标准为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奖励50元,从一方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发放,直至达到《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年龄,转按省的奖励办法发放奖励金。

第四条节育奖励金由市、区(县)财政按6∶4的比例承担。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将节育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专户管理节育奖励专项资金,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

第五条节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

贪污、骗取、虚报、挪用、克扣、截留财政拨给的节育奖励金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节育奖励金筹集、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发放奖励金中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节育奖励金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应与当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节育奖励金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负责将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八条节育奖励金的申请。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对象,在落实了绝育措施后即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结扎证、子女医学出生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本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应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出具的当地户籍证明。《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后送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办)。

第九条节育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名单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二)审核。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核对户口,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将《申请表》和《*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区(县)人口计生部门。

(三)确认。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对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对象名单,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审核确认后,汇总所有镇(街道)上报的奖励对象人数名单及所需节育奖励金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局),同时将已确认后各镇(街道)节育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由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四)张榜公布。村(居)委会送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的节育奖励对象名单,应同时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十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的,可延长十日。

(五)发放《*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金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负责对确认后的节育奖励对象发放《发放证》。

《发放证》格式由市人口计生局统一规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条节育奖励金的发放。

节育奖励金从节育对象落实绝育措施的当月起计发。具体发放时间由各区(县)自定。

第十一条节育奖励金的领取。

节育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发放证》,按规定到当地的金融机构领取奖励金。

节育奖励对象每半年要到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见面一次。因健康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见面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应回访当事人。

第十二条村(居)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本实施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辖区户籍人口中节育奖励对象的调查摸底,填写《登记表》,建立档案。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向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申报,协助当事人填写《申请表》;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四)协助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奖励对象及其变动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奖励对象迁出、迁入、新增、死亡或取消奖励资格等变动的,应在当月填写《*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对象变更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第十三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实施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审核节育奖励对象资格;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节育奖励对象签发《发放证》,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

(四)负责及时审核村(居)委会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并将审核后新增的奖励对象名单和退出奖励人群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人口计生部门;

(五)为杜绝出现奖励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奖励金,每半年与奖励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六)建立《*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金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为半年报表。年中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上报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的时间分别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

第十四条区(县)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所属镇(街道)办理节育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节育奖励金协议书;

(二)对各镇(街道)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分别于当年4月15日前和10月15日前报市人口计生局。

(三)在每年10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的奖励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奖励计划,并在11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局,以便财政部门做好奖励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四)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各镇(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确认后,正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临时增减的对象名单应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金融机构。

第十五条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审核各地办理计划生育节育奖励情况,汇总全市《统计表》,并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

(二)在每年11月底前将各区(县)的奖励计划预算报送市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奖励金的预算、下拨工作;

(三)负责《发放证》印制等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区(县)财政部门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节育奖励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当年下达的奖励金数额不因当年奖励对象人数的变动而调整,若当年的补助对象人数增加而增加奖励金数额的,由区(县)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二)市、区(县)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的节育奖励金每年分二次,分别于1月底前、7月底前拨至各区(县)财政部门设立的节育奖励金专户;

(三)区县财政部门将节育奖励金专户的年度节育奖励金及时下拨到金融机构;

(四)对年终《统计表》进行审核。根据年初下拔的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在下年拨款数中平衡;

(五)监督检查节育奖励金发放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的职责:

(一)应与当地区(县)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节育奖励金协议书;

(二)建立节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金融机构在收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镇(街道)节育奖励对象名单五个工作日内,应将奖励金直接划入到节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三)建立节育奖励对象数据库。金融机构在每年4月5日和10月5日前,分别将年中和年终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当地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区(县)人口计生局和财政部门;

(四)确保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对符合规定的奖励对象,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认其身份和核对名单后,应立即按规定支付奖励金;

(五)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有权拒绝发放奖励金。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不予办理节育奖励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不属于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对象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有权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行为发生后领取的奖励金,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节育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又政策外生育的;

(二)节育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又违法收养他人子女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节育奖励金的;

(四)奖励对象户口迁出本市或死亡后仍继续领取奖励金的;

(五)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的。

第二十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拒不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应在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五日内予以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的责任。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村(居)委会、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对象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工作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二十一条奖励对象户口在市内迁移的,按本实施办法的奖励待遇执行。外市户籍迁入我市的,从户口迁入之日起,按本市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第3篇:融资专项奖励办法范文

第一条*年,是我镇的项目年,镇委镇政府提出了上项目、保环境、促发展的发展思路,制定了《*镇关于扶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为我镇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参考和指引。为了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镇委镇政府提出了“扶、稳、放”的工作思路,并努力在“政策利用、问题化解、证照补办、会展补助、春运服务、环境改善、人才招聘、内销帮扶、品牌创建、培训推出、融资帮扶、劳资关心”等十二大方面落实措施,进一步推动我镇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民营经济是指在本镇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自然人股份占一半以上比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港澳台、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企业。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提的各项奖励扶持资金、补贴纳入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资金的预算范围内,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资金总额为500万元。

第二章扶持民营企业发展

第四条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按照《*镇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各部门落实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协调人,负责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为企业申报国家著名产品创造必要条件。同时,继续对发展自有品牌及自主技术的民营企业实行奖励。镇政府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专利奖”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专利奖”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同时获得上述两项以上奖项的,只奖励最高的奖项。

第五条加大对全镇1893家民营企业扶持力度,争取在年内全部走访完全镇所有民营企业,及时了解企业生产中存在的困难。每季度走访一次全镇各村(社区)和各村小组,充实、教育、培训好村组两级经贸干部队伍。各村组两级各指定1名企业联络员,每月对辖区内企业进行走访,及时反映企业新情况、新问题,并落实月信息报送制度。定期举办为企业解难题、送服务活动,实现难题交办、项目跟踪、领导联系的制度化,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以打造百个优秀本土民营企业家、千家优质本土民营企业为目标,提升民营企业技术含量,对通过博士后工作站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对纳税大户进行奖励。对年纳税额100-300万元(含100万元)的奖励2万元;对年纳税额300-500万元(含300万元)的奖励4万元;对年纳税额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8万元;对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被奖励的企业必须在奖励当年及前两年没有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对经认定的部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工程研发中心,镇财政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20万元、10万。

第八条积极推动企业参展。对企业参展电博会、广交会、高交会的,给予展位费30%的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2万元,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资助额6万元。

第九条健全企业融资机制。搭建银企对话平台,在市民办事中心开辟企业融资专柜,为企业融资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为企业申请市10亿元政府贴息融资计划提供便利。针对《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引进专业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镇设立融资资金,对企业担保费用实行补贴。鼓励和支持企业补齐现有物业相关证件,帮助其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完善现有物业相关手续。对土地、厂房是私人拥有但挂靠集体的,加强与银行沟通协调,争取通过银行解决融资问题。继续开展银行和企业的对接活动,简化其贷款手续和审批环节,帮助这部分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条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和“十百千万”城市品牌经济工程打造。着力筹建餐饮业、百货零售业和服饰业等行业协会,为政府和企业搭建沟通、交流渠道,落实帮助企业成长计划,加强行业引导和指导,建立和谐、互信、通畅的政企关系。按照两个检验标准,着力推进“十百千万”城市品牌经济工程。十个国家著名产品检验标准为年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并获发名牌产品证书的产品;百个优秀本土民营企业家检验标准为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我镇户籍的民营企业家;千家优质本土民营企业的检验标准为年纳税额达10万元以上且是我镇户籍居民为法定代表人并占多数股份的企业;万家健康市场主体的检验标准为年纳税额达1万元以上且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了的市场主体。

第十一条做好春运服务工作。认真策划好新莞人返乡专列、专车、专机工作,并着手探索返莞专列,努力为在*工作的新莞人提供良好的春运返乡和节后返回服务,解决企业和新莞人春运之忧。

第十二条建立化解企业劳资矛盾机制。联合工会、劳动、司法等部门深入企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宣传解读,提高企业主和工人法律意识,引导其正确理解、合理运用《劳动合同法》,健全用工制度,防止因过度维权而引发劳资矛盾;工会、劳动部门和基层劳动服务站要深入企业,全面排查和消除劳资双方对立因素,及时调解劳资纠纷,将劳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十三条完善政策宣传机制。及时捕捉新政策,汇编成册,以《经贸信息》形式发至协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邮箱,及时传导给企业;在*政府网开辟外经专栏,及时最新政策,方便企业查阅;不定期举办政策宣讲会,邀请上级领导和有关专家对新近的政策进行解读,引导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政策;召开工商企业协调会,向企业宣讲市镇优惠政策措施,进一步增强企业扎根发展信心。

第十四条加强企业项目引进。成立招商组,除在市内引进内资外,还将在广州、深圳、佛山、中山、长三角、东三省和环渤海等地区进行重点设点引进内资,集中精力抓好增强发展后劲的大项目、好项目的引进,抓好重点项目推进和储备项目跟进,并切实做好相关配套优惠措施。在引进企业介绍人或介绍机构方面,对介绍人或介绍机构实施奖励,对引进项目投资金额在1000—2000万元之间的介绍人或介绍机构奖励3万元,对引进项目金额在2000—3000万元之间的介绍人或介绍机构奖励5万元,对引进项目金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将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作为奖励资金,奖励给介绍人或介绍机构,最高奖励金额为100万元。同时,各村成立民营经济服务办公室,制定一名专职干部负责本村(社区)扶持民营经济工作。

第十五条打造中国镇节庆礼品、服饰、创意产业、文化产业、电子光电等特色产业链,增强产业配套能力,降低工厂企业在采购、生产过程中的风险,降低要素成本,形成专业产业集群,打造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链。

第十六条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中介服务业和商业写字楼建设,依靠我镇交通区位优势,重点培育和扶持一至两家第三方物流企业。

第三章扶持本地人创业

第十七条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大力弘扬“敢为人先,勇于创新”的创业精神,宣传“人人可以成才,人人可以创业”的创业理念,制定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健全创业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劳动者立足于服务业的发展,广泛开展创业活动,形成全民创业的良好局面。

第十八条引导和鼓励各类群体创业。鼓励具有专业知识、技术和技能的人争先创业,成为“能人创业”、“知识创业”的示范者,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自立自强,成为“青年创业”的引领者,鼓励我镇农村劳动者务工经商,成为“劳务创业”的带头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成为“民生创业”领创者。

第十九条为促进本镇户籍劳动力实施创业计划,由镇级财政预算安排200万元设立扶持本地人创业专项资金,其中安排50万元作为创业培训费用,150万元作为创业贷款贴息资金。

第二十条本地人创业范畴:主要是指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从事非国家限制发展的农业生产、工业、服务业或在社区举办非正规就业组织。鼓励本地人在金鱼养殖业、“中国服”、餐饮服务等特色产业领域自主创业。

第二十一条创业培训对象:具有本镇户籍(购房入户的需满五年并且长期在*居住)、创业愿望和一定创业能力的人员,包括:下岗失业人员、院校毕业生、农村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的人员、返乡创业人员或其他人员等。

第二十二条创业培训内容:将整个创业培训过程分为理论学习阶段、咨询辅导阶段和后续扶持阶段。在理论学习阶段,主要进行创业意识、创业基础知识和有关经济法规教育;在咨询辅导阶段,聘请专家或培训机构教师对学员制定的《创业计划书》进行分类指导和咨询,帮助学员确定有发展前景、符合市场需求的创业项目,修改和完善《创业计划书》;在后续辅导阶段,主要针对学员在实际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和服务,包括为学员在办理档案存放、开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调整营销策略、申请贷款提供帮助等。

第二十三条加强创业培训跟踪服务。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开展贷款服务、财务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等后续服务,及时为创业者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定期组织创业交流和考察等活动,引导创业者成立创业联谊会,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

第二十四条创业贷款贴息另行制定实施细则,镇财政分局、经贸办牵头制定,于2009年4月1日前出台。

第四章扶持特色餐饮发展

第二十五条以推进餐饮业规模化、规范化、特色化为重点,以*传统“家乡菜”为切入点,进一步挖掘我镇地方特色饮食文化,加快餐饮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步伐,努力将*打造成为“美食名镇”。

第二十六条成立东莞市餐饮协会*分会。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活动,组织企业与市内外同行业间的学习交流活动,建立和完善餐饮行业协会自律机制,促进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镇政府将在扶持奖励资金中一次性拨出1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推进协会成立、会员交流培训、餐饮企业人员培训等工作,该项资金具体使用由镇经贸办监管。

第二十七条镇财政将拨出10万元扶持资金,每年举办烹饪技术大赛和各种技能大赛,尤其是在元旦、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开展各种美食比赛,提升我镇饮食文化品位,树立起*“美食名镇”的饮食品牌。

第二十八条认真贯彻国家《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积极引导和鼓励我镇餐饮企业开展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工作。镇财政每年拨出奖励资金,对于镇内具备申报条件的餐饮企业,经法定程序和上级考评认定为国家钻级酒家的,对获得特级五钻酒家的餐饮企业将一次性奖励8万元,获一级四钻酒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二级三钻酒家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进一步树立品牌意识,培育一批餐饮名店,培养一批本地名厨,提升餐饮业的品牌效应。

第二十九条加强餐饮行业经营环境的整治管理,经贸、市政、公安、交通、交警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服务的力度,每季度开展一次现场办公,从治安交通、市政设施、公共绿化、行政服务等方面支持和配合餐饮企业做好软环境服务,营造良好的消费大环境。

第三十条人才招聘。加强与市餐饮企业协会的沟通,针对餐饮企业急需的管理人员、厨师和服务员,定期举办餐饮业人才招聘会和培训课程,解决餐饮企业人才短缺问题。

第三十一条定期破解餐饮企业发展难题。每季度由经贸办牵头召开现场办公联席会议,全面协调组织、宣传、公安、劳动、市政、交警、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轮流到我镇各大餐饮企业召开现场办公会议,为其解决人才招聘、劳资纠纷、停车配套、路牌指引、税收减免、融资贷款、教育培训、证照补办、宣传推介、行业价格管理等问题,确保现场办公会扎实有效,并督促各相关部门按照自身职责,迅速落实相应措施,及时为餐饮企业排患解难。

第三十二条建立餐饮业信息联络员制度。各村、组要指定一名专职干部,负责本村、组辖区内餐饮业的日常服务与协调工作,全面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形成镇、村、组三级联动,及时动态反映本村餐饮企业的状况,及时将国家、省、市关于餐饮业的政策落到实处,扶持好当地餐饮业做稳、做大、做强。

第五章扶持商贸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积极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对全镇的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使全镇农贸市场面貌有明显改观,形成现代农贸市场体系。加大市级样板市场创建的扶持力度,对成功申报市级样板市场的,按1000m2以下扶持5万元,1000—2000m2扶持10万元;2000m2以上扶持15万元的标准,市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实施补助。对达市A级农贸市场标准,经检查验收合格的,镇财政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成立镇百货零售业协会,扩大百货零售业协会的影响力,充分发挥百货零售业协会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活动,建立和完善百货零售业协会自律机制,促进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镇政府将在扶持奖励资金中一次性拨出1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推进协会成立、会员交流培训、百货零售业人员培训等工作,该项资金具体使用由镇经贸办监管。

第三十五条加强百货零售业经营环境的整治管理,经贸、市政、公安、交通、交警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服务的力度,每季度开展一次现场办公,从治安交通、市政设施、公共绿化、行政服务等方面支持和配合百货零售业做好软环境服务,营造良好的消费大环境。

第4篇:融资专项奖励办法范文

一、巩固壮大地方主体财源

1.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意见》(烟政发〔2011〕34号)、《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烟芝政发〔2011〕105号),区财政每年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1000万元,主要用于国家、省、市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配套,大力扶持发展现代物流、动漫游戏、软件和信息服务、服务业外包等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加快发展楼宇经济、港站经济、总部经济基地、大型综合物流园区、大型批发市场、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等服务业业态和载体。

2.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积极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烟政办发〔2008〕31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烟财教〔2010〕66号),区财政每年设立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和资助新兴重点文化产业、文化产业重点技术改造升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和广告创意产业园等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奖励为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项目,积极探索资金有偿使用方式。大力发展休闲购物、商务酒店、特色餐饮、酒吧演艺等产业业态,挖掘特色文化资源引导发展文化旅游和文化创意产业,提升“休闲”城市品牌。

3.积极支持金融业发展。对新入驻我区商务楼宇的市级(含)以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类金融分支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240元的一次性购房补助,租赁办公用房三年内按其租赁面积给予每年每平方米80元的补助(该项补助以符合补助条件申报企业的当年区级财政贡献为上限)。

4.鼓励工业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支持工业企业剥离设立生产业企业,提升企业专业化发展水平。工业企业剥离后当年税负高于原税负,高出的区级所得部分相应给予补助。对工业企业剥离设立的生产业企业,自剥离次年起,3年内,按剥离经营后新增地方税收的30%奖励该工业企业。工业企业剥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享受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等各项财税优惠政策。

二、大力培植高效骨干财源

5.支持都市工业膨胀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8515工程”培强做大企业发展新兴产业的意见》(烟政发〔2011〕4号),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列入全市“8515”范围内我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支持重点企业和新兴产业膨胀发展,壮大现有工业经济规模和实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6.引导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从2010年到2015年,区财政每年设立200万元,专门用于科技创新“五个一”工程实施,对列入市科技创新“六个十”工程的项目,按照1:1的比例进行配套支持,同时每年选择10家“五个一”工程实施好、创新能力强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继续落实区政府〔2008〕86号文件,对年申请专利50件、30件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等政策;落实国家出台的技术转让、软件和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名牌产品实行奖励制度,获得省名牌称号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省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开发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力培养选拔科技领军人物,加大创新型人才的引进、培养、开发和使用,为科技创新提供人才支撑。

7.支持总部经济企业发展。对总部在外地的有税源的企业,将总部或地区总部迁入我区或将其在我区的分支机构改组为法人公司,或者我区现有企业外迁,但仍将总部继续留在我区,企业所得税在我区就地交纳的,以及对我区具有总部经济特点的跨区域经营企业,采取由总部统一销售外地分公司产品的方式增加我区地方税收的,前3年按新增区级税收的30%,后2年按新增区级税收的20%给予奖励。

8.鼓励本地大企业延伸产业链。我区大企业新引进的为其提供主要原材料、主要配件、配套服务的外地生产或服务企业,在区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3年内,按照其上缴区级税收的30%奖励相应的我区大企业。

9.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大对上市企业政策上的扶持,拟上市公司首次发行上市,以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进入公司指定账户数额(扣除发行费用)为基数,按0.4‰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三、着力抓好新兴后续财源

10.加快蓝色经济区平台和载体建设。“十二五”期间,区财政设立蓝色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重点用于中央、省、市蓝色经济重点项目建设地方配套,对重大事项的推进落实、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示范推广项目以及重点园区给予补助、贷款贴息或奖励等。区发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项目筛选申报工作,争取国家、省、市蓝色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我区蓝色经济区建设突破发展。

11.扶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积极实施《中共市区委、市区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全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烟芝发〔2011〕16号)、《关于加快扶持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烟芝发〔2008〕11号)以及《区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烟芝政发〔2009〕8号),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成长性中小企业规模化发展,特色产业集群、产业聚集区建设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设立1000万元中小企业信贷周转金,为结构调整中的中小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接力资金支持。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主要从事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新办担保机构,由区财政按照注册资本的1%给予开办费补助;对以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按当年新增民营企业担保额比上年增长部分的1%给予风险补助。

12.加大招商引资奖励力度。注重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提高服务业利用外资比重。区财政设立全区招商引资奖励基金400万元,按各单位完成实际外管到账外资额占全区总额比例进行奖励。对实际引进外资额50万美元以上的单位,授予“对外开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外经贸企业当年进出口超3000万美元前5名、实际使用外资超500万美元前5名的予以表彰,区委、区政府分别授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先进企业”和“利用外资先进企业”称号。对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各种无偿资金、有偿无息和有偿低息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的单位,以取得的项目资金批文和当年实际到账的资金数额为依据,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四、创新财源建设投融资机制

13.扶持创业投资发展。拓宽创业投资资本来源渠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鼓励境内外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来我区设立股份制的股权投资公司,区财政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1000万元,对我区市场前景好和成长性高的中小科技型企业进行投资,加快全区高新技术开发及成果产业化步伐。

14.做实做强融资平台公司。在摸清资产底数的基础上,通过整合全区国有资产和资源、政府注入注册资本等方式,逐步扩大政府投融资平台资产规模,提高其融资和资本运作能力,把融资平台做实做大做强,打造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独立运行、滚动发展”的市场投融资主体。

15.挖掘资产资源运营潜力。加强政策研究,强化城市广告等资源运营,挖掘城市资源增值潜力。强化土地熟化整理,加大城市资产运营力度,全面盘活现有闲置资源,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完善财源信息监控体系

16.建立财源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区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听取成员单位财源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财源建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财源建设工作的新政策、新措施。

17.建立企业纳税排行通报制度。区政府每年度按纳税额区级口径对企业(按集团统计)纳税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对排名前50名企业在全区新闻媒体进行通报。

18.建立纳税信息反馈制度。国税、地税部门将各街道、园区及区直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及时纳入监控征管范围,并提供相应的税收入库情况,尤其要对新投产大项目、新登记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追踪管理和信息反馈,形成涉税、征税、护税的良性循环。

19.建立投资项目财税评估和纳税分析评估制度。财税部门要对辖区内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拟建投资项目的税收贡献度进行预测、评价,形成财税预期效益综合评估报告。加强对区域税负、行业税负、企业税负的调查分析,严格征管、公平税负。

20.建立部门合作协税护税机制。健全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综合治税考核办法。强化重点行业、骨干企业、重点税种的征管,特别是加强对房地产产业和建筑业的税源监控,确保应收尽收。

21.建立联络沟通机制。各街道、园区及区直相关部门、单位与所辖范围内的骨干企业和重点驻区单位建立联络、沟通机制,积极为骨干企业解决经营发展中所面临的各方面问题,及时了解各重点驻区单位所涉及的与我区财源建设有关的信息,不断推进全区财源建设工作纵深发展。

22.建立联合评估机制。以“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整体推进”为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城区搬迁改造联合评估机制,加强对城区外迁企业、驻区大单位以及旧城旧居整体搬迁改造项目等重点对象开展联合评估,在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从行业布局、土地规划、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政策扶持等方面入手,科学决策、统筹规划,努力实现城区资源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六、建立财源建设激励机制

23.对地方财源贡献大户给予奖励。对年度财政区级排名前30名的企业,按实际情况分档次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

24.对区税收征管部门超收给予奖励。完善对税收征管部门税收完成情况考核奖励办法,根据其组织的地方税收超收情况,区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5篇:融资专项奖励办法范文

一、进一步明确支持发展产业和对象

(一)明确园区发展业态。多媒体产业园应重点培育发展以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工业设计为主的现代服务业体系,努力打造全省一流、长三角有影响力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二)明确扶持项目对象。本意见扶持对象为入驻多媒体产业园、在区登记成立且体制结算纳入区财政的法人实体或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其中服务外包企业主体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等。服务外包企业需经商务部注册确认资质。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三)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从2012年起,区财政在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在产业园上缴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区得部分中提取5%用于补充专项扶持资金。多媒体产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多媒体产业园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业园内重点项目扶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加快专业人才引进,促进产业集聚,保障园区的健康运营。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企业投入发展。对引进项目按其装备、系统及专用软件实际投资额,经审核确认后,给予投资引导支持:

(1)对从事呼叫中心或电子商务的项目,其座席规模100席以上的,按普通座席1500元/座席、金融外包座席及离岸外包座席3000元/座席,或按其实际投资额不超过20%的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对建设软件即服务(SAAS)、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平台即服务(PAAS)等基础平台的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以及从事文化产品开发、多媒体技术应用的项目,按其投资额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的支持,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3)对从事软件开发和软件离岸外包项目,按其投资额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5%的支持,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50万元。

(4)对引进企业为中国服务外包50强、软件出口50强、文化产业50强的,以及世界五百强、上市公司在园区设立的项目,符合支持标准的,在上述支持基础上,另行给予一定的奖励。

(5)对投资额1亿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其支持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

2.鼓励创新平台建设。对经有关部门评审批准,企业创建的部级、省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测试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3.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在园区经营期间,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按性质给予奖励,其中:

(1)获国际发明专利的,给予每项5万元奖励;

(2)获国家发明专利的,给予每项3万元奖励;

(3)企业获软件著作权的,给予3万元/项奖励。

4.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凡入住企业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从其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对其上缴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奖励80%;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奖励100%。对作出特殊贡献的企业,在奖励期限期满后,经批准可适当再延长奖励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奖励比例一般不超过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

(2)经相应部门认定为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文化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可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大力支持服务外包业发展。

1.扶持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对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当年离岸外包实绩达到20万美元以上(含),按每1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上年度有出口实绩且当年出口额超过上年的,每超过1美元再给予0.03元人民币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支持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认证、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认证、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T服务管理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认证所产生的认证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资助,单项认证资助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鼓励先进装备技术引进。对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国际先进数据存储、处理装备和网络传输设备及系统,按购置费用给予30%的资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对国家、省、市商务部门组织的重点境外服务外包活动、软件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生的摊位费等给予适当的资助,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摊位费的50%,且同一活动每家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3个标准摊位,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服务外包企业和软件出口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年度计划内的重点全国外包展会的摊位费、展示区服务外包企业整体形象发生的公共布展费给予适当的奖励。

已获国家、省、市资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六)鼓励文化产业发展。

1.大力扶持文化产业市场开拓。

(1)对文化企业参加国家、省、市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重点文化产业展览、博览会所发生的摊位费视情给予资助,但同一活动每家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3个标准摊位,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已获国家、省、市资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2)鼓励文化产品出口,纳入我区统计口径的文化产品出口,按每出口1美元补贴0.02元人民币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在本区申报,经批准的原创动画片版权出口,在市奖励基础上,按每部作品给予每分钟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大力扶持文化创意作品开发。

(1)取得文化部门“重点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企业独立投资创作的电影、电视剧、数字动漫原创作品,由本区申报获部级、省级、市级奖项的,在市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企业创作,经国家文化部或工信部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在市奖励的基础上,每款奖励5万元。获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企业投资创作,在本区申报、由国家广电总局或省广电局批准播出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在市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分别奖励每分钟1000元、500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最高补助额每部作品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

(4)企业独立投资制作,在本区申报,由国家广电总局或省广电局批准播出的原创电视剧,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播的,一次性奖励每集1万元,最高奖励额每部作品不超过35万元;在中央电视台八套黄金时段首播的,一次性奖励每集5000元,最高奖励额每部作品不超过15万元;在省级卫视台黄金时段首播的,一次性奖励每集1000元,最高奖励额每部作品不超过3.5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企业合作投资制作并在本区申报的原创电视剧,分别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5)企业独立投资制作,在本区申报、由国家广电总局或省广电局批准播出的原创电影,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在国内电影院线播出的,每部一次性奖励25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每部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企业合作投资制作并在我区申报的原创电影,分别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3.鼓励发展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可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大力培育工业设计为主的技术服务业。

以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为契机,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健康发展,着力推进区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重点支持工业设计企业引进、自主知识产权开发、工业设计人才队伍建设、工业设计产业化成果转化及工业设计平台的打造等,除共性政策外,具体专项扶持标准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强化人才引进培育

(八)鼓励高端人才引进。

1.鼓励引进领军人才。凡属世界五百强、上市公司,中国服务外包业、软件出口或文化创意企业前50强企业在园区举办的项目,对其在园区的法定代表人,分别给予60万、50万、40万的安家补助;对上述企业的特殊岗位人才,经认定,按层级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安家补助分5年到位。

2.支持海归人才创业。对硕士以上海外归国人才在园区举办的创业型企业,优先推荐纳入我市“365”优秀创新团队培养工程和“部级”、“省级”、“南太湖精英计划”、“南太湖特聘专家计划”、“南太湖紧缺急需人才引进计划”等人才工程,并享受相应政策扶持。

(九)加强职业技能人才引育。

1.鼓励创办人才培训机构。鼓励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人才培训机构入园创办专业人才培训基地,针对园区各类人才需求开展社会化培训。每建立一个基地,且连续三年年均培训200人以上并输送到园区企业工作的,经认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高校院所人才输送。鼓励高校院所、园区外人才培训机构主动向园区企业输送人才。一年内每输送人才满50人,且与园区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园区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3.鼓励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区户籍中专以上待业人员参加经认定的职业机构培训,到园区工作且与园区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享受50%的培训费补贴,每人不超过3000元;非区户籍中专以上待业人员的,享受40%的学费补贴,每人不超过2000元。学费补贴分两年发放。

(十)优化人才创业就业环境。

园区企业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其需要,应为其提供廉租房、人才公寓用房保障。其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政奖励,前三年奖励100%,后三年奖励50%。

引进人才在职称评聘、社保缴纳、科研经费、继续教育、子女就学等方面可按市、区有关政策享受优惠。

四、进一步推进园区建设发展

(十一)保障园区健康运营。

1.支持园区正常运营。

(1)园区运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上缴营业税金、所得税地方留成区得部分(不包括房地产税收),由区财政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自营业收入发生第一年至第五年奖励100%,第六年至第十年奖励50%。

(2)园区运营公司土地使用税区得部分,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前5年奖励100%,后5年奖励50%。

(3)自2012年起,对园区引进企业所产生的营业税区得部分(不包括房地产税收),按10%奖励给园区运营公司,时间暂定三年。

2.给予园区贡献奖励。自2012年起,三年内园区所有企业上缴税收总额(不包括房地产税收)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给予园区运营公司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每一档次奖励不重复计算。

3.实行园区房租优惠。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产业业态,且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项目,视情给予园区运营公司一定的租金补贴奖励:

(1)引进世界五百强、上市公司、中国服务外包业、软件出口或文化创意企业前50强企业举办的项目。

(2)引进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引进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或服务贸易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4)引进企业年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5)引进为园区从事人才培训、且经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

(6)引进获“南太湖精英计划”及以上计划支持的项目。

(7)引进以总部经济形式运行的其他鼓励类项目。

凡引进项目符合上述条件,可享受园区房产租金补助政策,其中:

(1)对2011年12月31日前已签署入住协议,且已落实场地的项目,自物业交付之日起,三年内给予租金减免,其中区财政对园区运营公司按20元/月/平方米标准进行补助。

(2)对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内签署入住协议,且落实场地的项目,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每完整年度由区财政给予园区运营公司15元/月/平方米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十二)加快配套人才公寓建设。

经批准,园区可建设公租房性质公寓,专项用于解决专业人才、技能型人力资源的住房问题。有关人才公寓入住标准及政策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三)完善园区公共服务体系。

1.支持园区创建集聚区(示范区)。对园区获得国家、省、市级现代服务业、服务外包、文化创意产业等示范园区、集聚区或示范基地称号的,在授牌年度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技术与管理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由园区运营公司直接投资建设,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建)不超过10%的补助。

3.加大入园企业投融资的支持力度。支持园区建设投融资服务平台,整合金融、财政资源,积极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投融资机制。对我区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有融资担保需求、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参照文件规定,给予政策补助。对重大项目可采取特事特办的办法加以重点扶持。

4.加大对园区配套服务的支持。全力支持园区进行改善公共配套服务建设,不断提升园区重点培育发展产业的承载力,根据公共配套投入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奖励。

(十四)对重大项目实行政策倾斜。

对项目引进过程中的特殊政策问题和重大重点培育发展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协调解决。

五、进一步健全组织保障机制

(十五)建立联动招商机制。

各方联动,支持开展产业招商和市场开拓活动。区发改、商务、文化部门要会同园区、所在地乡镇组织专业招商力量,全力开展招商活动,推进产业快速集聚。对由政府组织的招商活动,经批准可给予园区运营公司和入住企业适当补贴。

(十六)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为切实推进多媒体产业园健康发展,区政府成立由区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多媒体产业园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区委办、区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建设交通局、区文体局、区商务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分局、区地税分局及多媒体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为组成单位。工作协调推进小组统一协调解决园区建设、产业发展中的相关问题。

六、附则

(十七)本意见中财政奖励政策主要针对多媒体产业园范围注册的独立法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财务制度健全,符合本意见规定产业类别的企业。区财政、发改、商务、人力社保等部门应根据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人才相关政策,保障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6篇:融资专项奖励办法范文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更加开放的市场准入政策

(一)坚持“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鼓励民营企业平等进入;凡允许国资、外资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民间投资开放;对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只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均允许民营企业进行登记。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另行设立前置审批条件。

(二)坚持“公平待遇”原则。各类投资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所有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凡国资、外资享有的优惠政策,民间投资同样享有和适用。

(三)降低创业门槛。申请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除一人有限公司外,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本。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建设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功能板块、保障性住房、新农村、城市环境等领域项目的建设。可以采用委托经营、投资经营、特许经营、合股经营、BOT、BT、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政府与民营企业的合作。

(五)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先进制造业

(六)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工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我市重点先进制造项目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装备更新,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七)投资我市传统优势工业和战略性新兴工业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1年内合计在我市缴纳地方税收达200万元以上,且设备购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在企业所缴纳地方级税收市留成部分扣减200万元之后的限额之内,按该企业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民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现代服务业

(九)在执行现有金融业、旅游业、流通业、文化产业等扶持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鼓励民间投资服务业促进体系。

(十)对各类服务型民营企业重点产业项目和区域功能项目给予资助。凡纳入市“861”计划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其设备购置、技术引进给予2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对新设立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总部和区域总部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5年内给予50%奖励。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奖励,前2年土地使用税给予50%奖励;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对新设立(不包括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20人以上、办公面积超过200m2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50%奖励。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奖励,前2年土地使用税给予50%奖励;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缴纳的契税给予50%补助。

(十二)民间资本投资服务外包产业以及服务外包人才中介、专业技术培训机构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50%奖励,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相关国际认证按当年实际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贴。已获得国家、省补贴的认证项目如国家、省补贴数额不足实际认证费用50%的,其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十三)加大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商业运营模式。对民营软件服务企业按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第1年给予100%奖励,后两年给予50%奖励。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现代高效农业

(十四)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高效农业规模化工程。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新(扩)建农副产品加工和林木花卉生产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按其申报期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一次性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范围为项目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辅助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新建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六、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十五)引导鼓励民营企业开发和引进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国家或省级自主创新产品、省级以上鉴定并投产的新产品。扶持重大专利新产品产业化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各类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对由民营科技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对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新主导制订国际、国家标准的牵头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和15万元奖励;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列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国家经费支持的,一次性给予其经费的50%、不高于100万元资助。对当年列入国家政策引导(鼓励)类计划项目,无经费资助的,给予企业5万元的项目补助资金。

(十六)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建立自主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给予100万元资助,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资助,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资助,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资助,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部级创新型企业、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资助,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和20万元资助。

(十七)加大对科技型中小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与创新,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对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自认定当年起,每次按规定复审合格的,奖励企业5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铜陵市知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和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对列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八)鼓励民营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我市民营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并开展研发工作,新购置研发设备经费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无偿启动经费补助。企业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展项目开发的,按支付技术开发经费实际开票额的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或成果单位自行首次在我市实施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的,一般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十九)扶持民营企业参与铜陵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列入市重点产业技术研发平台建设计划的,安排100万—200万元的建设补助或参股跟进投资;对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产业技术研发平台,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加大对科技孵化器的政策扶持。对入驻孵化器的企业,其在孵期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返还。

(二十)加强中小企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对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的民营企业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在购买商品住房时,市财政按90平方米标准,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补贴。对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金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采取先征后奖办法给予50%奖励。对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进入我市民营企业就业的,在购买商品住房时,市财政按80平方米标准,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补贴,县区财政和所在企业按市级补贴标准1:0.5:0.5的比例进行配套补贴。企业补贴部分由申请人向所在企业申请。鼓励民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每招收1名博士后科研人员给予5万元补贴。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

(二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事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以及培训、实训基地设施,在土地使用、水电配套、税收等方面依法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优惠。

(二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卫生事业。支持民间资本按照铜陵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兴办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民间资本兴办的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障定点、等级医院评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在土地使用、水电配套、规费、税收等方面依法享有相应待遇。

(二十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对民间资本投资的社会福利设施,其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给予其适当优惠。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体育产业发展,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和健身设施。

(二十四)对民营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款,符合税收有关规定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八、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走出去”

(二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到境外从事生产加工、科研开发、建立营销网络、创建项目平台、设立窗口公司等,积极帮助其争取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支持。

(二十六)对外投资单个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按照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为30万元。民营企业境外从事资源类投资项目,按照境外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为50万元。

(二十七)民营服务贸易企业在境外进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版权登记,民营企业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各类展销会,对其发生的摊位、布展、展品运输等费用,积极帮助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资助政策。

九、加强民营企业投融资工作

(二十八)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利用好我市企业上市工作专项扶持资金,扶持高新技术、成长性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和再融资。对企业因上市补缴的税费,省级返还和市级以下留成部分全额奖补原企业股东。完善民营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计划,鼓励民营企业“借壳上市”和参与上市公司重组。融资企业所在辖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同时予以配套奖励。

(二十九)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利用好支持铜陵示范市建设专项金融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等的设立和发展,支持和发展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机构。完善多层次的政银企沟通机制,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长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直接融资。

(三十)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市政府每年拿出部分资金,采取贴息和奖励等方式,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民营经济集聚发展和服务体系的建设。健全民间投资担保体系,由市工商联牵头适时组建行业商会担保公司,拓展会员企业贷款互保业务。

(三十一)鼓励中小民营企业加大对重点产品和重点技术取得重大突破的项目进行投资。对经核准备案并新增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专项资金的项目资助。

(三十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行业并购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鼓励有条件的中小民营企业通过行业并购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盘活闲置生产能力。对企业在合并、分立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于企业改制重组,符合有关规定的,2012年12月31日前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返还。

十、继续开展民营企业“扶优扶强”活动

(三十三)实施“万千百十”工程,每年根据民营企业技术进步、经营资产、营业收入、利税和自主知识产权等指标,不断扩大民营企业“双扶”队伍,对“双扶”企业当年新增税收超过20%以上部分,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十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围绕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加快投资发展,集中力量扶持发展一批技术先进、主业突出、行业优势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中型民营企业和企业集团。加大民营“双扶”企业融资扶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对“双扶”企业贷款实行同级财政贴息政策。

十一、建立政府与民营企业重大项目合作机制

(三十五)加强政府与民营企业重大项目合作的研究和施行,抓紧制定出台我市民间投资指导目录,编制民间投资项目计划,理清项目投资导向和合作领域,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功能板块、重大公共项目、保障性住房等领域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

(三十六)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的资源供给保障机制。对民间资本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产业发展方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保证供地。工业项目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符合规划条件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或增加容积率,经批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于不同意所拟选址的民间投资项目,要提供1—2处选址供民间投资者参考选择。

十二、建立政府与民营企业定期联系沟通机制

(三十七)建立定期联系沟通制度,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家与政府领导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服务重点民营企业。

(三十八)市发改委、经信委、工商局、工商联等单位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定期举办围绕铜陵投资政策、园区建设、城市规划等主题的论坛、说明会、推进会,开展广泛的互动交流。

(三十九)设立铜陵市民营经济发展顾问机构。聘请知名民营企业家、中介机构负责人担任市民营经济发展顾问,承担为铜陵加快发展出谋划策、招商引资职责。

十三、营造良好民间投资发展环境

(四十)精简审批事项。实施民间投资项目代办制度,完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和网上审批制度。对民营企业投资的备案、核准项目,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合并审批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不再单独审批初步设计。

(四十一)健全服务体系。加快社会事业领域改革步伐,各级政府部门挂靠的各类协会组织一律与职能部门脱钩,逐步将应由或适宜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履行的职能和工作,依法转移、有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承接。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型中介组织。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适时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十二)完善信息服务。切实搞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加强民间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公布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行业发展动态,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目录和采购信息、土地招拍挂信息、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各类办事指南等,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

(四十三)严格效能监察。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认真做好涉及民间投资主体监督检查的协调工作,除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环境保护、工程质量的事项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主体的例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1次。加强对涉及民间投资有关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的效能监察,认真受理涉及民间投资的效能投诉,严肃查处影响投资环境的行为。

十四、强化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十四)强化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能。加强民营企业群团工作。大力宣传民营经济在富民强市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时总结和表彰奖励先进典型。

(四十五)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认真做好民间投资引导和服务工作,在全市形成政策通畅、工作落实、反馈及时的民营经济工作体制。

(四十六)市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本意见精神,确保各项投资优惠和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十五、附则

(四十七)本实施意见涉及的优惠政策、奖励补助资金、税收返还资金,凡市政府文件明确由市财政承担的属市财政承担,没有明确的由企业所属辖区财政承担。

第7篇:融资专项奖励办法范文

一、建立信用档案,筑牢诚信“防火墙”

(一)建立企业社会信用信息综合数据库。由县人民银行和县金融办牵头建立企业社会信用信息综合数据库,对县域范围内的企业资产、员工人数、平均工资、新上项目投资额度、预期收益、纳税情况、贷款记录等信息进行收集。同时,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发改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住建局、房管局、工信局、商务局、法制办、综治办、中小企业局等单位依法征集企业信用补充相关信息。数据库由人民银行信用工程建设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单机运行,不入互联网,只有企业本身及金融单位才可授权进行信息查询,建立诚信网。

(二)成立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办公室。为防止一些恶意逃债行为,和影响我县发展的金融逃废债务,成立打击逃废金融债务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有红任组长,副县长副组长,县人民银行、县农发行、县工行、县农行、县中行、县建行、县交行、县农合行、县邮储行、组织部、宣传部、综治办、局、法院、检察院、公安、监察局、发改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住建局、房管局、工信局、商务局、金融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下设办公室于县金融办,负责日常事务,大力整顿和规范我县金融市场经济秩序,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开展信用镇、村和诚信企业评选活动。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各银行具体操作推的方式,由县人民银行、县金融办和县委宣传部联合开展一年一度信用村、信用乡镇、诚信企业评选活动。评选结果及时在报纸、电视和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布。

(四)组建诚信协会。由县工商联牵头,联合各行各业的企业家,组建诚信协会,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二、壮大担保机构,积极服务中小企业

(五)多措并举,增强担保实力。全县目前现有的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小城镇担保公司和省担保公司分宜分公司三家,努力形成竞争格局,促进企业发展,齐头并进服务企业。一是必须多方筹集资金。坚持政府投资,引导民营资本、社会投入的原则,向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个人融资等多方筹集资金,尽可能提高资本实力。二是建立风险分散机制。建立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共担风险机制,银行承担20%—30%的风险责任,担保机构承担80%—70%;设置灵活的反担保措施增强企业还贷意识。三是健全规范的内控机制。担保机构必须建立完善、客观和公证的审批制度和风险内控机制。

(六)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县财政每年按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在保责任余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单个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担保机构所获补偿资金全部转化为一般风险补偿金,用于弥补担保损失。

三、多管齐下,促进有效信贷投放

(七)充分发挥好金融办多项专业服务作用。一是负责筹建银企双向信息通报制度,把每年全县的大项目、好项目、成长型项目汇总,编制“企业融资需求表”,组织“金融服务进企业”和“银企对接洽谈会”,增强融资针对性,减少盲目性;二是多向企业宣传和推介金融衍生产品,如集合票据、金融租赁、信托、保理、福费廷等业务,深化金融服务;三是加强与异地银行对接,特别是已在新余开展业务的异地银行,多沟通、多交流,推动其开拓县域内信贷投放工作。

(八)发挥财政杠杆调节作用,促进有效信贷投放。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政府性存款与银行信贷投放挂钩,以积极鼓励全县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政府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贷款投放力度。

(九)加大对金融机构贷款投放的奖励力度。以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为基数,对完成县政府下达的贷款目标任务的金融机构,按新增贷款余额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同时对于支持分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金融机构创新表内、表外金融产品和服务行为给予相同比例奖励;银企对接资金落实率不足90%或完成贷款任务低于90%的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县人民银行按县各金融机构的平均数执行。异地银行也参照执行,鼓励更多异地银行来县内开展业务。

(十)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和开展咨询服务。驻县金融机构开展银行进园区活动,由工业园区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安排县域内各家银行派1-2人轮流值班两天,为园区提供企业信贷业务咨询和企业理财服务,通过活动与企业保持面对面交流,更好服务于企业。

四、加强培训指导,规范企业财务管理

(十一)加强财会人员智库基地建设。工业园区要坚持立足于园区,服务于园区的原则,吸引优秀财会人才入园,做好与企业对接工作,推动企业财务规范,打造企业快速发展的“专业智库基地”。

(十二)强化财务管理知识培训。县工信局要组织为新办企业提供财务会计服务,分期分批举办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班,特别是组织开展针对新办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和重点培育成长型微笑企业的财务会计知识培训,规范企业财务管理,使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合法、合规、完整,为企业提高融资能力创造条件。

五、推进企业上市,提高资本市场融资能力

(十三)支持和引导企业上市。县金融办对恩达家纺等10家拟上市企业,督促其通过并购、重组、私募等方式规范改制,通过直接IPO、借壳、买壳等多种渠道上市,夯实发展基础,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尽快实现上市目标,县财政根据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上市规则,参照市里政策给予奖励。

第8篇:融资专项奖励办法范文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当前工业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千方百计支持企业正常运转

1、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企业有效信贷投入。针对当前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状况,各商业银行要抢抓国家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机遇,加大信贷规模争取,千方百计扩大投放总量,确保每年新增贷款稳定增长,市政府将根据金融考核办法每年对各商业银行新增有效信贷投入组织考核,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2、多方争取政策性银行和信托机构信贷支持。继续深化与农发行、开行、进出口银行、国元信托等政策性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争取开行中小企业发展与城市建设贷款逐步达到授信额度;力争南京进出口银行出口企业专项贷款逐年增加;争取国元信托基础设施融资1亿元尽快到位,并推进政府、担保机构、国元信托的三方合作,扩大融资规模。

3、切实加大融资平台建设力度。争取徽商银行明年上半年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扩大天振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放大贷款担保比例,确保年底前完成注册资本增加到5000万元,为企业提供担保贷款不少于3亿元;组建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注册资本5000万元,争取及早获得省金融办批准,并投入运营。

4、建立企业间隙调节基金。从今年起,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资金建立企业间隙调节基金,着力解决企业还贷应急需求,争取两年内基金总量扩大到2000万元。

5、鼓励多种方式融资。加快典当、拍卖、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积极筹措流动资金。创新金融产品,利用股权融资、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票据贴现、买方信贷、出口创汇贷款、联合协作贷款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增加流动资金。

6、鼓励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上市辅导和发行企业债券,引导企业通过证券市场筹集发展资金。对上市企业除执行省政府奖励政策外,市政府给予1:1配套奖励。

7、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国税、人行、财政、商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在退税计划允许的情况下,及时足额办理出口退税。

8、扩大地产品消费需求。将本市工业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市产品;鼓励电力、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本市生产的电线电缆、数据通讯设备、交通器材、建材、水泥等产品。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9、合理把握法定收费征收力度。各种法定收费项目要按法定标准下限征收,超收部分限期调整。社保、税务等部门要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适度把握征收节奏和进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确保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10、整顿规范中介机构等经营收费。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中介收费项目,把收费标准下限作为上限,在此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再予以优惠。企业可依法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有关部门不得违规强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对企业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11、建立减轻企业负担的监督机制。有关部门要减少各类会议、检查、评比,严厉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行为。除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税收、环境监察检查外,其他涉企检查活动一律实行向市政府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检查。要建立公开举报制度,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曝光。

三、大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与产业升级

12、积极帮助企业申报各类项目。从明年起,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申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上报条件的技术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等项目。

13、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按照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市建设规划要求,从明年开始,市财政突出加大科技投入,确保财政每年切块用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增长,高于全市财政支出增长幅度。确立企业在科技投入上的主导地位,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14、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建立各类国家或省级技术检测中心、产品研发中心以及面向行业的技术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新认定为部级企业技术中心或部级研究所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省级研究所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部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6万元;部级高新技术产品奖励6万元,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奖励3万元。凡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减半奖励。

15、鼓励企业加快新产品研发和专利申请。凡被列为部级新产品的,奖励项目负责人3万元;列为省级新产品的,奖励项目负责人1万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500元。

16、推进产学研结合。大力推进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企业的紧密合作,加速重点技术、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凡工业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市财政可视每项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效益,给予2-3万元的补助。

17、大力实施名牌战略。支持企业加快名牌战略实施,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省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30万元,新获得安徽名牌产品称号或安徽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3万元。获得安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凡复审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减半奖励。

18、大力推进节能减排。积极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和省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项目,争取中央和省的资金补助。鼓励企业将淘汰落后与技术改造升级相结合,压小与上大相结合,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严格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和核准程序,严把环保准入关,控制新上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四、支持骨干企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

19、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由市委、市政府予以祝贺;对年实缴税金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授予“突出贡献奖”,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0、支持市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鼓励市区“十强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向开发区和城东工业园集中迁移,由市政府安排等面积土地置换,地上建筑物、构造物及附着物按评估价收购,并给予一定的搬迁费用补偿,支持搬迁企业新厂建设。

21、促进骨干企业加快发展。对“十强”企业新上项目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该企业在确保上年税收基数和当年全市平均增幅的基础上,对其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可享受经济开发区和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入围的“成长型”企业新上项目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可按上述80%的比例享受经济开发区和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

22、着力实施一批重点工业项目。紧紧抓住国家促进自主创新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机遇,突出抓好重点工业项目的储备,组织、筛选相关项目上报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和省发改委、省经委,积极争取列入国家和省计划,争取更多的资金投入天长。

23、加快企业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建立市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挂钩联系重大项目制度,开辟重大项目建设绿色通道,着力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用地、拆迁、融资等难题,缩短项目建设周期。积极向上争取建设用地指标,推进建设用地项目置换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加大闲置土地盘活力度,将争取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及置换、挂钩的周转指标优先保障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建设用地。

五、加强和改进对工业经济的领导

24、建立工业企业联系帮扶制度。建立市领导、部门和镇(街)负责人联系帮扶企业制度,明确帮扶责任,落实帮扶措施,切实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确保重点骨干企业平稳发展,确保一大批中小企业能够生存。认真落实工业企业帮扶协调机制,建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市经贸、发改、财政、监察、科技、环保、工商、税务、商务、劳动、质监、安监、开发区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密切配合,研究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和企业经营中的特殊困难。

第9篇:融资专项奖励办法范文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资金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优化信贷资金结构,增加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企业的信贷投入。引导支持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设立服务于中小企业贷款的部门,加大对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科技企业的信贷投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二)加大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力度。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总体要求,制定我市上市融资企业培育与辅导计划,成立企业上市融资专家咨询小组,定期入驻企业开展上市诊断服务活动,实施分类指导。对已步入融资轨道的企业,集中优势资源,全力做好帮扶工作;对已初具条件的企业,引导其尽快启动上市计划,协助分析、选择合适的上市地点和上市方式;对目前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但有上市意愿的企业,指导其进行产权重组和股份制改造,为企业上市融资奠定基础。

(三)搭建银政企沟通融资平台。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与银行、担保等融资服务机构及企业的联系,搭建多元化的资金供需交流合作平台。定期宣传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优质项目、重点工程和金融创新产品信息,争取相互理解,达成共识,让银行业在沟通对接中更好地实现选择。对涉及企业融资项目,召开专题洽谈会,加强项目合作对接,推动银企合作融资对接、担保融资对接、产(创)业投资基金融资对接、金融租赁融资对接,为中小企业搭建多种融资平台。

二、加大业财税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快速发展

(一)增加企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贷款贴息或补助,奖励为企业贷款担保成绩显著的担保机构,支持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企业发展基金或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贴息扶持企业发展,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开拓国内外市场。同时,政府对口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协助企业争取国家扶持企业发展资金。

(二)加快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根据我市情况,政府安排一定的资金,设立扶持信用担保专项基金,用于担保机构增资扩股和担保代偿损失。鼓励现有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由政府出资设立、运作规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的担保机构,政府视财力情况,按照比例逐年递增的原则,安排一定数量资金作为其资本金补充和扩充。鼓励民营企业和社会自然人投资组建担保公司,鼓励担保机构引进境内外投资和吸引民间资金等多种形式,增加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

(三)扩大企业担保融资规模。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探索和创新适合企业融资担保的新业务,通过开展担保资金委托运作、联合担保和再担保等业务形式,开展担保业务合作,形成辐射全市的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做大全市担保业务规模,积极为有市场、效益好的企业开展担保业务。

(四)切实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宏观调控指导方针和对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确保政令畅通。对国家最近出台的增值税转型、提高出口退税率、暂停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实转”、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高效快捷的操作办法,落实到企业。

(五)加大对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的扶持力度。围绕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开拓市场、品牌信誉等各个方面,切实落实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要将政府的有效资源、资产向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倾斜,帮助企业提高生存能力、应变能力和谋求突破的能力,确保企业在困境中站稳脚跟,主动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

(六)认真落实职能部门帮扶企业措施。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企业和基层进行调研,在准确把握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实行部门联系帮扶企业制度。政府职能部门对重点骨干企业实行结对帮扶措施,主动靠前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并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定期调度考核。

(七)加强对企业的重点服务。企业在用水、用电、交通、通讯及职工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的困难,由有关部门主动协调解决,收费标准一视同仁。供电、供水、电信等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基础行业,要按企业的申请,在承诺的时间内及时办结,及时提供服务。相关部门不得随意停止服务,确需暂停或终止服务的,必须提前告知。对不事先告知(不可预知的紧急情况除外)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八)建立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点内外资企业,各部门要设立“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特事特办、跟踪服务、专人负责。需要省、市备案、核准、审批的项目,对口单位要指定专人配合,直至办结手续。

三、制定奖励措施,支持现有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企业技改扩能给予奖励。年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入资金用于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能力、扩大生产规模可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1.积极为其跑办省、市重点项目立项,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2.企业需新征土地的,优先为其提供土地指标。

3.项目投产后,按照企业扩能部分纳税额地方财政留成的50%给予奖励,连奖三年。

(二)对企业上市给予奖励。在我市注册企业上市成功的,根据其融资中投入我市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净融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奖励20万元,每增5000万元(含5000万元)加奖10万元。

(三)奖励资金的兑现。

1.以上奖励政策可同时享受,与企业现行享有的优惠政策不一致的,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2.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的企业,不影响继续享受工业20强奖励政策(《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期间支持工业20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发[]13号)。

3.所有奖励资金由工业促进局、统计局、发改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核确认后,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兑现,奖金由市财政承担。

四、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完善市政务服务中心功能,按照“能进则进”的原则,适当增加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和事项。进一步整合规范部门审批工作流程,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必须明确驻服务中心分管领导负责审签所有事项,实现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到位,同时加快推行行政审批“一审一核制”;没有进入服务中心的部门要将所有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窗口或科室进行受理,并全程代办,建立“一站式”办公服务体系,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办理时限;市监察局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监督机构,监督部门行政审批规定执行和服务情况,接受并查处企业反映的相关问题。

进一步规范受理告知程序,对企业申报所需材料名称、书写格式、注意事项等要在政务网站和办理窗口公示,实现一次性告知,凡是企业申报材料齐全、能够现场办结的,要全部做到即收即办。进一步规范部门办事流程,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联合办公,严禁出现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现象;首接部门要负责审核企业所报相关材料,同一材料抄报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服务承诺、首问首办负责、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要严肃查处违反规定故意妨碍、拖延企业正常审批的行为。

(二)严禁对企业乱检查。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准到企业进行检查。不按法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方式对企业实施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杜绝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的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涉及环境保护、节能降耗、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税收等必要的检查,实行“履职不收费”制度。检查中不准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准以检查为名在被检查单位“吃、拿、卡、要、报”;不准接受被检查对象的礼品、礼金、宴请等;不准利用检查之机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准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评比。大力整治违规罚款行为,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企业一般违规行为实行“首违不罚制”,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实施处罚。

(三)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有关涉企费用的缓征政策。在落实企业合法的减、免、缓、退等行政征收优惠政策时,严禁附加条件或索取好处;不准以共建、协商等形式向企业收取各种名义的资费;不准强制企业出资参加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研讨、培训等活动;不准强制企业出资参加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不准将法定的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向企业收取咨询、信息、检测等各种资费;在实施法定有偿服务项目时,不准只收费不服务或只提供部分服务。

(四)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不准以广告、认购及其他形式直接或者变相向企业强买强卖产品;不准以各种名义向企业摊派财物,报销各种费用;不准以任何理由长期无偿占用或变相占用企业财产、物品;不准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摊派订阅各类书报刊、音像资料、其他出版物以及刊登广告;不准在对企业年检或登记注册工作中搭车收取各类会员费;不准利用职权对企业指定、介绍有偿中介服务;不准以赞助、捐赠、评比、达标等名义向企业乱摊派。

(五)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分类清理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保留的收费项目由市财政局印制《市涉企收费目录》,随时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项目,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五、强化监督考核,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

(一)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建立健全优化发展环境的预警机制。一是进一步深化文明接待制度、限时办理制度、结果审核制度、快查整改制度、协调督办制度、举报联系会制度。二是建立实名举报查实奖励制度。对实名举报问题一经查实,由政府给予举报人200-1000元的奖励。三是建立分析预警机制。对举报情况实行季分析制度,对投诉较多的单位要进行效能通报,连续两次被通报的单位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四是积极探索建立效能监察建议、函询制度等。五是不断完善效能监督员制度,加强对效能监督员的培训与管理,实行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