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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业务精选(九篇)

融资业务

第1篇:融资业务范文

所有国家和地区都有中小企业,但是台湾中小企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特别为人们所称道。同为东亚经济,论及日本、韩国时,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大公司、大财阀;而论及台湾时,我们首先想到的是中小企业。不仅如此,作为世界第三大经济势力的海外华人经济圈,主要都是通过小企业而不是通过股份制发展的。正如约翰·奈斯比特在《亚洲大趋势》一书中所指出:华人经济实体其实就是一个靠宗族和同乡组成的公司和企业网。

近20年里,台湾中小企业家数从1980年的70万家增至1998年的104.5万家,平均增加率为每年2.52%,其中1991年到1998年增加率为3.48%。由此可见,台湾即使已经迈入成熟经济,走向高科技产业阶段,中小企业的生成仍不减增幅,这当然与社会资源的配置密切相关。因此,对台湾中小企业的融资进行剖析,有着很现实的意义。

一、台湾的中小企业

(一)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

自1967年公布《中小企业辅导准则》以来,台湾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共修订过7次。修订的主要原因,是通货膨胀影响了企业投入产出的计量,以及经济水准提高后导致价值判断变更。

目前台湾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见表1。台湾的许多商业点都可以使用人民币,比价是1元人民币=4元新台币,在表1中即以这一比价进行换算,以便提供更直观的概念。

表1台湾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合乎标准之一的企业即认定)

(二)中小企业的组织形态

制造业和商业是中小企业最活跃的两个领域,其中小企业的组织形态见表2。从表中可以观察到:这两个领域里中小企业都首选独资形式,商业更为明显。其后依次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最少(在“其他”类中包括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外国公司、外国公司办事处、分公司等)。中小企业在创设之初选择独资、合伙等组织形态,对于债务资金的融通有着很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无限责任的企业结构使得资金、资产得以在个人、家庭、企业之间无障碍地变换。台湾的经验表明:

第一,中小企业初期的投资资金,除个人的储蓄与家人的提供为主要来源外,寻求亲戚朋友的借款援助与民间标会者也不在少数。

第二,向银行借钱必须提出足额的担保品,除少数获得中小企业信保基金的保证外,大部分企业系以负责人自己的土地与房屋作为抵押品,而这些土地与房屋中,有些是经营企业赚到钱后所购买的。

第三,小企业比大企业更多仰仗的融资渠道,是向信用社或农渔会借款。至少截至1992年,《合作社法》仍规定“法人仅得为有限责任或保证责任合作社社员,但其法人以非营利为限”,也就是说中小企业不能以法人名义与信用合作社往来。但事实上,独资与合伙企业不具法人资格,自不妨向信用社告贷。而且,中小企业可透过其负责人、经理或股东以私人名义入社,造成贷款之实。

表2中小企业组织形态

资料来源:历年《中小企业白皮书》。

所以,企业形态与金融形态是有匹配关系的。如果是有限公司,这些资金渠道就都不通了。二、政策性措施

台湾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以“经济部”为政策制定机构、“中小企业处”为专责辅导行政机构,分别建立融资、生产技术、市场行销及经营管理等四项辅导体系。其中,中小企业融资辅导体系包括中小企业专业银行、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省属行库联合辅导中心。此外,当局还为中小企业组织专案贷款。

(一)中小企业专业银行

1976年起,台湾省公、民营之合会储蓄公司陆续改制成中小企业银行。依据“银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供给中小企业信用之专业银行为中小企业银行。中小企业银行以供给中小企业中、长期信用,协助其改善生产设备及财务结构,暨健全经营管理为主要任务。”

截至1990年12月底止,中小企业银行共有总行8家,分行274家,办事处68家,合计350家,其分支机构遍布各县市。中小企业银行的运营须符合关于“中型企业不得低于放款总额30%,小型企业不得低于40%,办理中、长期放款之总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收定期存款总余额。……”的规定。

1992年15家新的民营银行加入营业后,台湾地区金融体系更趋向激烈的竞争,而中小企银在资本额、营业区域、业务范围与资金运用等方面受到法令的规范,先天上便无法与一般银行处于公平的地位竞争,因而从1998年纷纷改制为商业银行。当然,改制后的银行不再受到对中小企业放款总额不得低于70%的限制。看来,只有政策性的资金投向限制,没有政策性的资金来源补充,是难以永续发展的。

(二)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

1974年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经核准设立,并完成财团法人登记。截至1990年止,基金计获捐助82.3亿元(新台币,下同),其中各级政府计捐助60.1亿元,金融机构计捐助22.2亿元;另历年之累积结余计16.25亿元,以上合计净值约98.6亿元。

信用保证对象系参照“中小企业辅导准则”,并依其性质和规模划分为生产事业、一般事业及小规模商业等三类;另配合“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辅导青年创业之措施,将创业青年纳入保证对象。现有行业除极少数外,均已纳入保证范围。至1989年,每月承保金额已成长至65亿左右。以1988年为例,一般贷款信用保证、购料周转融资信用保证、政策性贷款信用保证、外销贷款信用保证是四项主要业务,合计约占95.5%。这四大项目在各年度所占的百分比基本都在90%以上。

据统计,信保基金从1974年至1990年共对中小企业提供6650亿元的担保,因而协助中小企业自金融机构获得融资8326亿元。全部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有5%左右是通过信保基金的信用保证。以1990年信保基金的净值98亿来说,每年能有将近800亿的保证业绩,不可谓成效不彰。所以研究者认为,在整个中小企业的金融体系中,保证的重要性绝不低于融资。

(三)省属行库联合辅导中心

出于政策性考虑,以及认识到中小企业乃是促进工业升级、再创经济奇迹所不可或缺之因素,台湾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台湾省合作金库、第一商业银行、华南商业银行、彰化商业银行及台湾中小企业银行等七家省属行库乃奉核准,共同捐资,于1982年7月成立“财团法人省属行库中小企业联合辅导中心”,推动辅导工作。其辅导宗旨为:“配合政府积极辅导中小企业之政策,选择策略性及具有发展潜力之中小企业,予以综合辅导并协助其融资。”

由于一般中小企业普遍缺乏健全的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知识,成为营运上最主要的障碍,因此该中心业务范围乃扩及财务管理辅导,积极协助中小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改善财务结构,强化经营素质,并在辅导范围方面扩及一般中小企业,不再以省属行库客户为限。

省属行库联合辅导中心最大的问题在于它无明确的权责。虽然其与“经济部中小企业处”、中小企业信保基金、台湾中小企银等就中小企业各方面需要保持密切联系,但在融资诊断上,它仅能“建议融资”,对信保基金和金融机构并无强制力或约束力。同时因其地位独立,一旦诊断失误致融资金融机构发生呆帐,它也无须负担任何责任。这种既无权又无责的情况,使它的功能大打折扣。

(四)专案贷款

为推动中小企业融资,当局核拨专款,指定金融机构(绝大多数为公营银行)办理低利贷款,这就是专案贷款。

例如,自1983年至1989年,计有33宗专案贷款。每个专案持续的时间不等,发放的金额已计入各银行贷款,没有专门统计。这些专案可类分为一般性辅导贷款、策略性工业贷款、促进自动化或电脑化贷款、公害污染防治设备贷款、青年创业贷款、其他。专案贷款有如下特点。第一,由于掺有财政性资金(如开发基金)及海外捐助,所以利率能够低于一般商业利率。也有的是规定公营银行必须执行,无利率优惠。第二,均属中长期贷款,有些且有宽限期。第三,项目由银行审核,呆帐责任也由银行承担,但大多透过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予以保证。

三、基层金融

基层金融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是由旧有的大陆金融系统及日据时期原有的金融机构混合而形成,其中合会储蓄公司(1976年起改制为中小企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与农渔会信用部等负责基层金融资金的周转。游离于正式金融之外的地下金融也可视为基层金融的一个组成部份。

(一)信用合作社与农渔会信用部

信用合作社与农渔会信用部乃根据自有、自营与自享原则,调节基层金融,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台湾省合作金库为合作金融的中心机构,随时收受基层合作金融机构的过剩资金,并配合其资金需要,适时提供融资,而且受央行委托办理基层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检查工作。根据台湾地区“金融统计月报”和“金融机构业务概况年报”,1992年1月,在货币性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中,信用合作社与农渔会信用部占有9.2%(中小企业银行占有8.2%)。

作为最基层的金融机构,在1990年底,信用社和农渔会的分支机构共1517个,是一般银行的2.1倍,更是中小企业银行的5.4倍,可见它分布之广,支撑面之大。

从市场占有率来看,统计显示,自1981年至1990年,基层金融机构在全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比例从29.9%上升至36.5%,放款比例则从19.5%上升至28.0%。而在基层金融机构中,信用合作社与农渔会占有放款额的65%。

这就难怪2002年在当局以逾期放款比例过高为由,要取消农渔会信用部时,引发了有12万人参加的台湾有史以来最大的示威游行。

(二)金融双元性

所谓双元性金融体系,乃是“正式”与“非正式”金融体系并存的现象;或称“已纳入管理”与“未纳入管理”之金融体系;或称“有组织的”与“无组织的”金融体系;或称“合法”与“非法”金融体系,后者又俗称“地下金融”或“民间借贷市场”或“黑市资金市场”。

无组织民间借贷的交易主体,主要包括个人、家庭、非金融机构之一般企业、租赁公司、分期付款公司等,其交易型态有信用借贷、质押借贷、远期支票借款、存放厂商(如员工存款)、民间互助会(标会)、融资性租赁与分期付款等方式。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的利率对比见表3。

表3民间与银行的利率对比(年息,%)

资料来源:《台湾地区金融统计月报》,1990年。

当局方面认为无组织金融的弊病,一是导致资金成本负担较重,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二是民间借贷查核不易,利息所得漏报相当普遍,严重侵蚀税基,影响政府税收;三是民间借贷缺乏法律规范,金融纪律不良,风险偏高,倒帐情事时有所闻,进而危害金融稳定;四是民间借贷市场盛行,透过货币流通速度的提高,削弱货币政策执行效果。

当局虽然总想“规范”、“引导”,但是民间金融仍然长盛不衰。除市场确有需求之外,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它起着均富、转移支付的作用,使资金供应者也能和企业家共享经济高速成长的果实。《台湾地区金融统计月报》表明,民间放贷利率要远高于其机会成本——存款利率,从1964到1994三十年间的年利差,都在11.5~18.1个百分点区间。

四、中小企业债务融资的特点

(一)民间借贷的地位非常重要

《台湾中小企业的成长》一书中所做的一次问卷调查,尽管只反映一部分业者的看法,但仍有相当程度的代表性。这次调查所得到的企业创业之初(组织形态为独资)的资金来源,依次为个人储蓄(74.43%),向亲友借款(71.43%),银行贷款(47.62%),标会(42.86%)。因一家企业可有多种渠道融资,所以各项比例相加后大于100%。

据《台湾地区资金流量统计》,从1964年到1989年,在一般民营企业的借款来源中,金融机构(历年平均)占63.68%,民间借贷占到36.32%的份额。由此完全可以推断,在中小企业的借款来源中,民间借贷所占的比例要更高一些。

(二)银行放款比例下降

根据1992年到1999年的《金融业务统计辑要》,在1990年代,全体银行对中小企业放款总额逐年增加,然就放款比重而言,却呈现逐年下降走势,由1992年39.36%逐渐下降到1998年的28.78%,到1999年7月又降为27.29%。这显示中小企业从银行体系中所能分配到的资金有恶化倾向。

(三)融资结构和大企业有显著差别

“经济部”于1996年和1999年分别对台湾地区制造业所需资金来源进行了调查。从调查报告可见,在9种资金渠道中,与大企业相比,小企业更多仰仗的渠道依次为向亲戚朋友借款、向信用社或农渔会借款、向本岛银行借款、向民间标会借款;小企业最不具优势的渠道依次是发行商业本票等票券、发行公司债、现金增资、向外商银行借、保留盈余或公积金。同一报告显示,制造业企业对融资困难的看法,小企业比大企业更觉不便之处依次为金融机构借贷审查严格、利率太高、没有足够的担保品、金融机构作业时效不配合;而大企业比小企业更多抱怨之处,依次为增资或发债申请手续太复杂、股票市场不景气、金融机构授信紧缩。

(四)负债率偏高

第2篇:融资业务范文

关键词:债务融资;融资工具;债务效应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061-01

一、我国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展现状

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标志着企业直接融资工具发展的新起点。自此以后,企业债、公司债、长、中、短期融资券及信托理财、信托保险等债务融资工具蓬勃发展起来。截至2010年底,企业通过债务融资工具融资达3.90万亿元。2011年5月4日,中国五矿集团等三家公司首批推出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券融资工具,规模达130亿元,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新途径,拓宽了企业,特别是资信较低,银行信贷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强了竞争力,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债务融资工具按照发行监管主体不同,可以简单的分为三类:企业债券,由发改委核准;公司债,由证监会核准;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由于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发行管制较为严格,在不作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本文的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指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定向发行债券等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非金融企业债券。

二、债务融资工具对我国企业发展的积极效应

(一)充分拓宽融资渠道

通过债务融资工具,能够扩大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使其受宏观调控的影响减少。近年来短期融资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及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的发展,有效缓解了企业依靠银行信贷融资的融资渠道单一、风险集中的束缚。通过债务融资工具,企业有了更大的融资灵活性,可以提高企业融资比例,优化融资结构,增加企业现金流的流动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二)增大自由现金流量效应

通过债务融资工具,能够给管理者增加偿付未来现金流的压力,有效约束了管理者的资金,避免自由现金流量的低效使用。债务融资下,管理者必须通过提高投资效益归还债务,约束了企业管理者过度投资的倾向,有助于防止资源的低效配置,从而提高经营绩效。

(三)延长资金使用期限

短期企业融资债券采用注册制,通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在两年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注册制给企业很大的方便,只要市场接受,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办法及注册规则的要求,符合国家经济管理的需要,都可以注册。企业可以利用该特性,通过滚动发行的方式,增大募集资金的使用期限;同时,债券的利率可根据市场情况由发行企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可以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增大资金使用期限,减少财务支出。

(四)提高企业市场认可度

通过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可以借助媒体的宣传,增大市场影响力,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也可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同时,在评级机构及承销商的合作中,企业领导可以发现公司的优势和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与潜在风险,从而及时制定策略加以解决,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五)明显提高财务杠杆效应

企业债务融资每期支付的利息,可以计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成本中予以抵扣,从而降低实际筹资成本,债务融资额越大,节税作用越大;其次,在投资报酬率大于负债偿还利率时,债务融资可以提高权益资本净利率,财务杠杆效应明显;最后,债务融资可以减少通货膨胀带来的货币贬值的损失,在当前负利率的市场形势下,利用债务融资可以将货币贬值的风险转移到债务融资工具的购买者身上,减少通货膨胀损失。

三、完善我国企业债务融资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的监管和市场约束

我国目前的非金融企业债券市场监管,发行制度不同,对之进行监管的主体也不同。企业债和中小企业集合债由发改委对之进行监管,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券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管理。市场准入不同,监管规则也不同。所以,为了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制定有差别的监管规则,加强各个监管主体的协调与沟通。当企业出现违约,不能及时偿还债券本息时,市场可以限制其再次发行债券融资。

(二)推进企业融资债券的利率市场化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价由发行企业与主承销商协商制定,但是,必须在利率市场化的基础上才不会出现盲目定价,所以,基准利率的选择显得特别重要。目前的利率期限结构有多种,有效的债券市场化利率还没有完全形成,致使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价不够准确。所以,推进企业债券融资的利率市场化,有利于债务融资券的健康规范发展,有利于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

(三)丰富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及品种

目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在品种少、期限不灵活等缺陷,不能够满足我国企业融资的需要。可根据高、中、低信用等级不同的企业为其设计长、中、短不同期限结构的产品。这样,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状况,制定不同的融资策略,发行不同的融资债券,同时,也可以满足市场上不同的投资者的投资需要。

(四)加快企业融资债券的二级交易市场的建立

市场投资者在购买了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产品以后,如果缺乏有效的二级交易市场,流动性就会降低。企业融资债券就满足不了投资者的需求,必然影响一级市场的发行,进而企业通过债券融资的能力就会下降。由于,我国的债券流通市场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分割的现象,所以,市场迫切需要将两者连通,加速债券的流动性。当我国企业债券发展到一定程度,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尝试将企业融资债券在沪深上市,增加流动性,进一步规范债券流通。

总之,只有完善的外部市场环境提供高效的流动性和准确的定价,丰富的企业债券品种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才能使市场投资者接受企业债券融资产品;只有投资者接受企业债券,市场能够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我国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才能持续下去,才能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绿邦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李广子.刘力债务融资成本与民营信贷歧视[J].金融研究,2009,12:25.

[2]蒋琰.权益成本、债务成本与公司治理:影响差异性研究[J].管理世界, 2009,11:15.

第3篇:融资业务范文

关键词:供应链融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一、供应链融资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供应链融资,是指对一个产业供应链中的单个企业或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全面金融服务,以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配套企业“产—供—销”链条的稳固和流转畅顺,并通过金融资本与实业经济的协作,构筑银行、企业和商品供应链互利共存、持续发展的产业生态。

与传统的贸易融资业务相比较,供应链融资的最大特点就是在供应链中寻找出一个大的核心企业,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为供应链提供金融支持。一方面,将资金有效注入处于相对弱势的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供应链失衡的问题;另一方面,将银行信用融入上下游企业的购销行为,增强其商业信用,促进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协同关系,提升供应链的竞争能力。

从操作上看,供应链融资业务的特点可总结为“封闭运行,单笔操作”。银行围绕贸易本身进行程序设置和寻求还款保证,提供信贷时,着重关注的是融资链流程是否符合“封闭性、自偿性和可控性”三原则。银行对资金流向和物流信息进行监控,跟踪融资的使用和进出口结算情况从而能够有效的控制资金流向,大大降低融资的风险。同时银行对于授信企业的考量不再强调企业所处的行业、企业规模、固定资产价值、财务指标、担保方式等的考量,而是强调企业的单笔贸易真实背景和供应链主导企业的实力和信用水平,从而使一些难以获得信贷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贸易融资或的银行的支持。将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三者统一起来控制管理,这就是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发展的新阶段。

二、我国供应链融资市场的发展现状

在国际上,不管是作为供应链核心的大型制造企业,或是承担供应链整体物流业务的大型物流企业以及承担供应链资金流服务的金融企业,都在积极参与供应链金融活动,全球供应链融资理念已经形成。而我国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发展起步较晚。

(一)国内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的主要模式

国内商业银行基于中小企业的供应链融资模式主要包括三种方式:(1)应收账款融资。这种模式一般是为处于供应链上游的债权企业融资,下游的债务企业在整个运行中起着反担保作用。即一旦融资企业出现问题,债务企业将承担弥补银行损失的责任;(2)存货融资。当企业处于支付现金至卖出存货的业务流程期间时,可以以存货作为质押向金融企业办理融资。银行重点考察企业是否有稳定的存货以及长期合作的交易对象和整合供应链的综合运作状况作为授信决策的依据。(3)预付账款融资。这种模式一般是银行为下游企业提供短期信贷支持。供应链中的下游企业往往需要向上游供应商预付货款,才能获得所需的原材料、产成品等,这种业务适用于供应商承诺回购条件下的采购融资。

(二)国内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的开展状况

与欧美企业相比,供应链融资在我国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但其发展非常迅速。

2005年,深圳发展银行先后与国内三大物流巨头——中外运、中储和中远签署了“总对总”战略合作协议,正式拉开了我国供应链金融活动的序幕,短短一年多时间,已经有数百家企业分享到了供应链融资平台带来的便利。

中国工商银行的供应链融资主要体现在“沃尔玛供应商融资解决方案”中,利用沃尔玛公司的优良信用,对其供货商提供从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融资支持。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推出的“企业供应链融资解决方案”中,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创新推出了在线账款管理方案、采购商支持方案、供应商支持方案、区内企业贸易融资方案、船舶出口服务方案和工程承包信用支持方案的六大业务方案,针对企业供应链管理的各环节需求精心设计而成,为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提供了一整套全面、专业的银行支持服务,力争实现银企双赢。

中国银行于2007年7月也推出了其供应链融资产品“融易达”通过利用“核心企业”授信资源向作为供应商的中小企业服务提供资金融通,帮助其加速资金周转、扩大生产规模、降低单位成本,强化上游链条的力度,提升供应链整体竞争实力。

在外贸政策导向转变为要“积极扩大进口”的新形势下,2007年7月,深发展供应链金融再创新品,推出名为“进口全程货权质押授信业务”,该行基于进口贸易过程中的“在途货物”以及到港“仓储货物”设定质押,给予大宗商品进口企业授信。与传统“货押”业务不同的是,该业务既可以现货质押融资,还可以“未来货权”质押融资。

三、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的意义

供应链融资业务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小企业开辟了新渠道,促进了整个供应链的健康发展。在商业银行纷纷思考并推进战略转型的大背景下,供应链融资也同样具有积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点:(1)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可以增加商业银行交叉销售机会,有效带动中间业务、结算业务和低成本结算性业务的发展,有助于优化业务结构,与我国商业银行向先进的交易性银行转型的目标相适应。(2)可以调整商业银行以大客户为主的客户结构,分散客户集中度的风险。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还可以对整个供应链上的企业进行挖掘和开发,使得生产商、物流企业、零售商或最终消费者的资金流在银行体系内部实现良性循环。(3)根据《巴塞尔协议Ⅱ》对银行风险资产管理的要求,风险资产权重的大小直接关系到银行的成本和收益。由于贸易融资比一般贷款风险低且该业务有自偿性的特点,所以开展此业务有利于突破资本约束的限制,改变中国商业银行一直以来在传统发展模式下,风险资产规模扩张过快、信贷结构不尽合理和不良资产比率较高的现状,改善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扩大中间业务收入,增加收益。

四、商业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应注意的问题

(一)突出特色、提升功能,加快产品线再造

国际贸易融资竞争主要体现在金融产品和服务功能的竞争,当前国内商业银行贸易融资类新产品虽不断推出,但整体缺乏特色,引进的复制品较多,同外资银行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另外当前国内多家银行都推出了供应链解决的整体方案,但在实践中仍然只针对供应链单一环节进行融资,因此服务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针对这些问题,商业银行应该根据供应链各个环节的金融需求及风险特点,进行产品创新,大力研发给予存货即应收账款的融资产品,尤其要积极关注汇款结算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要结合供应链金融的特点,简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处理效率。

(二)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加强风险管理

在商业银行对供应链上的企业提供融资的过程中,伴随着资金、商品、单证的流动,涉及到客户、银行及物流企业等多方面的利益,也必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主要表现形式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政策风险、行为风险等,因此供应链上的参与各方应结合风险来源加强相应的风险管理。对此提出的建议是:(1)商业银行应加强与物流企业的充分合作,并加快建立信息技术平台,管理客户信息及时跟踪评估核心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贷后管理的动态分析。(2)加快建立快速灵活的市场商品收集信息和反馈机制。物流企业和银行应及时收集商品的价格信息,监控产品的销售状况和价格变化趋势,根据市场行情选择质押物,设置合理的质押率,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起对质押货物的评估失真,控制并规避产品市场风险。(3)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内控机制。要建立严密有效的组织结构,加强自律,严禁有章不循、执纪不严等失控行为发生;其次要遵循内控的有效性、审慎性、全面性、及时性和独立性原则,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4)积极呼吁立法部门在这方面尽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同时尽可能完善合同文本,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降低法律风险。(5)加快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覆盖前、中、后台的专业化队伍。通过引进人才,在职培训等方式开展针对性的学习,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另外要注意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完善对供应链融资的风险管理,增强风险识别能力。

(三)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由于供应链融资是多环节、多通道的一种复杂系统,很容易发生一些突发事件。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预警应急系统,通过信息平台、流程制定、人员配备等对突发事件的发生要有充分的准备。一旦发生意外事件,能够不慌不乱,按照相应的措施快速处理。同时,商业银行要加快建立一整套预警评价指标体系,当其中一项以上的指标偏离正常水平并超过某一临界值时,预警系统必须发出预警信号,以便应急系统处理紧急、突发的事件,避免整体业务或组织带来严重后果。

参考文献:

[1]邹辉霞.供应链物流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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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融资业务范文

国际上通行的并购融资方式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内部融资是指企业动用自身盈利积累进行并购支付。外部融资是指向企业外的经济主体筹措资金进行并购支付。外部融资又分为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和混合性融资。

1.债务性融资

债务性融资指收购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筹措并购所需的资金。这种方式主要包括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和向社会发行债券。

(1)贷款。这是最传统的并购融资方式。其优点是手续简便,融资成本低,融资数额巨大。其缺点是必须向银行公开自己的经营信息,并且在经营管理上受制于银行。此外,要获得贷款一般都要提供抵押或者保证人,这就降低了企业的再融资能力。

(2)发行债券。这种方式的最大优点是债券利息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减轻了企业的税负。此外,发行债券可以避免稀释股权。其缺点是债券发行过多,会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降低企业的信誉,增加再融资的成本。

2.权益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的主要方式就是发行股票和换股并购。

(1)发行股票。企业运用发行新股或向原股东配售新股筹集的资金作为并购支付。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不会增加企业的负债,由于企业规模的扩大,也增加了企业的再融资能力。其缺点是稀释股权,降低每股收益率。此外,由于股息要在企业交纳所得税之后支付,这就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2)换股并购。以并购方本身的股票作为并购的支付手段交给被并购方。根据换股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增资换股、库藏股换股、母公司与子公司交叉换股等等。换股并购的优势在于其可使企业避免大量现金短期流出的压力,降低了收购风险,也使得收购不受并购规模的限制。此外,可以取得会计和税收方面的好处。但换股并购的弊端在于其会受到各国证券法规的严格限制,审批手续复杂,耗时较长。

3.混合性融资

混合性融资因其同时具有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的特点而得名。最常用的混合性融资工具是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

(1)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的最大特点是债券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债券转换为股票。在企业并购中,利用可转换债券筹集资金具有如下优点:第一,可转换债券的报酬率一般比较低,可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第二,可转换债券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计不同报酬率和不同转换价格的可转换债券;第三,当可转换债券转化为普通股后,债券本金就不需偿还,从而免除了企业还本的负担。发行可转换债券也有如下缺点:第一,当债券到期时,如果企业股票价格高涨,债券持有人自然要求转换为股票,这就变相使企业蒙受财务损失。如果企业股票价格下跌,债券持有人自然要求退还本金,这不但增加企业的现金支付压力,也严重影响企业的再融资能力。第二,当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时,企业股权会被稀释。

(2)认股权证。认股权证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能够按照特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内购买一定数量该公司普通股票的选择权凭证,其实质是一种普通股票的看涨期权。认股权证通常随企业的长期债券一起发行。认股权证的优点是避免并购完成后被并购企业的股东成为普通股东,从而延迟股权的被稀释,还可以延期支付股利,从而为公司提供了额外的股本基础。其缺点是如果认股权证持有人行使权利时,股票价格高于认股权证约定的价格,会使企业遭受财务损失。

二、我国的并购融资现状

1.我国内部融资现状

我国企业内部融资的资金来源是在满足企业自身正常发展以后留存的可自由支配的现金。1984年以前,企业的利润都要上缴国家。1984年以后,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逐渐形成企业内部积累。1994年《公司法》生效,确立法定公积金制度,企业才开始有真正意义的内部积累。由于法定公积金制度到现在只有10年时间,而大量的非公司企业并不适用法定公积金制度,这使得企业很难积累到大量的并购资金。

2.我国债务性融资现状

(1)贷款融资分析。《贷款通则》第20条规定:“对借款人的限制:……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实际上禁止商业银行为股权交易的并购活动提供资金。在非股权交易的并购活动中,企业从银行获得并购资金存在很大困难。原因如下:第一,目前我国大多数银行缺乏针对企业并购的专业人才和专业知识,还没有能力参与企业并购的操作,也没有能力实现对企业并购完成后的有效参与、监督和控制,从而难以控制信贷风险;第二、担保物变现的风险也使得银行不愿为企业并购提供大量贷款。

(2)发行债券融资分析。《公司法》第15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第161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可见,我国法律对债券的发行条件要求非常严格。事实上,我国发行债券的主体大多是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企业和基础产业,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等“瓶颈产业”的发展。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为企业并购发行债券的先例。

2.我国权益性并购融资现状

(1)发行股票融资并购分析。《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我国一些上市公司通过增发A股或H股成功实现了并购。发行新股是最受我国企业青睐的并购融资方式。

(2)换股并购分析。我国资本市场上第一例真正意义的换股并购是清华同方并购山东鲁颖电子。之后还有新潮实业、正虹饲料、华光陶瓷、大众科创、青岛双星、龙电股份、宁夏恒力、亚盛实业、陕西金叶、TCL通讯等案例。换股并购的优点在于比现金并购方式节约交易成本,而且在财务上可合理避税和产生股票预期增长效应。由于我国企业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换股比例难以客观化,再加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换股并购没有获得应有的发展。

3.我国混合性并购融资现状

《公司法》第172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第173条规定:“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1996年5月国务院同意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试点。1997年3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8月3日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5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成功发行,这是中国资本市场上第一只非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后,吴江丝绸和茂名炼化都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成功实现融资。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企业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进行并购融资。至于发行认股权证,目前在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完善和开拓我国的并购融资渠道

1.完善贷款融资渠道

我们可以考虑修改《贷款通则》,允许商业银行对股权交易的并购发放贷款。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这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

2.完善债券融资渠道

我国法律对债券的发行条件要求很严格。这使得很多企业无法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放宽债券的发行条件,扩大企业融资的渠道。

3.规范股票融资渠道

通过增发新股的方式筹集并购资金,一直是并购融资的首选。但是,一些关联企业打着收购的旗号,通过发行新股进行“圈钱”,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这个问题需要予以重视。

4.完善换股并购方式

1998年前,除上市公司股票在深、沪交易所上市外,还有一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证在一些地方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柜台交易。1998年国务院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暂停各地方产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股权的流通,并鼓励上市公司与那些行业相同或相近、资产质量较好、有发展前景的柜台挂牌企业实施吸收合并。为了解决这部分在各地产权交易中心停止交易的股权证的出路,国家进行了吸收合并试点,希望通过试点达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目的。在这种背景下,1998年清华同方向山东鲁颍电子定向增发新股进行了换股合并试点。之后,一些换股并购的案例不断出现。但是,上述换股并购的案例只是限于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在各地非法场所交易的非上市公司,并且都属于试点性质。2002年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换股并购方式终于获得法律上的肯定。但是,我国法律对换股并购规定的过于简单。因此,我国应该尽早制定有关换股并购的法律法规、操作细则,对折股比例的计算方式、合并程序、不同意换股并购方案的少数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换股并购中的信息披露问题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进行详细的规定。

5.发展可转换债券融资渠道

我国可以考虑放宽可转换债券发行条件,丰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监管部门可以适当放宽可转换债券的融资条件。鼓励组建、发起可转换债券投资基金,将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的比例调高,或规定一定比例的资产必须投资于可转换债券,鼓励社保基金和保险基金进入可转换债券市场,以此吸引更多资金进入可转换债券市场。这都有待我国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

第5篇:融资业务范文

1、银行信贷。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也是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代表,有能力对企业进行干涉和对债权资产进行保护。

2、融资租赁。这种方式在债务清偿之前,债权人始终拥有租赁品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对企业可能的资产转移或隐匿行为都能产生较强的约束。

3、企业债券。债券融资在约束债务成本方而具有银行信贷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4、商业信用。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16条第1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第6篇:融资业务范文

[关键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作者简介]黄少娜,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路证券营业部存管部经理,广东深圳518034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8-0026-03

融资融券交易是境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种成熟的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具有提高市场流动性、缓冲市场波动、发现市场合理价格的积极作用,是完善证券市场机制,优化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逐步开展,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向更高层次的发展、提高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积极性并促成券商经营模式的转变、增强证券公司盈利能力具有显著意义。

一、融资融券的含义及特征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定义,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人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根据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融券交易的特征有:双向交易、保证金与杠杆。融资融券结束了我国A股市场只能进行单边交易的格局,为投资者提供了卖空渠道,改变现有盈利模式和市场结构。同时保证金模式为投资带来杠杆效应,当然也带来相应的风险暴露。

二、发达国家或地区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

(一)美国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证券卖空交易开始发展成为大量日间交易的、由专业机构服务的市场。华尔街上许多龙头公司不仅获得了跨越式的利润增长,而且激起了1929年崩盘及以后一系列的萧条之后大量极佳的投资机会。飞速发展的经济燃起了华尔街上的证券投资热情,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和退休基金冲进了市场,许多公司利用股价的上涨而发行混合型证券,如可转换债券,有的公司利用上涨的股价作为资金而参与市场并购浪潮,也带动了套利交易的发展和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s(ADRs)的流行。

20世纪70年代早期,由于期权交易的繁荣和B-S期权定价公式在资本市场上的广泛运用,以及基于期权的股票借贷行为管理,使得卖空交易得以进一步发展。另外,在供给面上,70年代美国证券托管银行开始为保险、公司投资组合和慈善基金提供证券出借服务,很快法律也允许养老金参与证券卖空来获得更高的收益。到了80年代中期,美国大部分的机构投资者都使用卖空交易,证券卖空也已经完全制度化。1980~2007年纽约交易所客户信用交易融资余额由1470亿美元增长到39787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12.5%。美国采用的是分散化的信用交易模式,也是典型的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由于美国有发达的金融市场、货币市场和回购市场,因此美国对信用交易主要依靠市场因素,对券商的借贷关系并不积极主动地干预,采取了市场化的授信模式。美国《1933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了市场化的授信模式,券商可以向任何一家合法的联邦银行借款借券。纵观美国融资融券的悠久历史,融资融券制度为完善美国金融市场、长期稳定市场波动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市场化的分散信用交易制度下,金融机构间的合作优势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从证券公司的角度来看,融资融券业务的稳定发展给证券公司提供重要的利润来源;但是关于卖空交易,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待于完善。

(二)日本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日本于1951年推出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率及相关的管理由大藏省进行。1954年日本通过了《证券交易法》,在规范了之前的买空交易的同时,又推出融券卖空制度。很快又成立了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专门负责提供信用交易的资金。这标志着日本的卖空机制正式确立。1960年,日本规定允许证券金融公司向客户提供债券交易融资,这成为证券金融公司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7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交易融资规模一直不断上升,使原本占主导地位的股票融资交易发展呈下降趋势,80年代末跌至最低。90年代后融资融券交易占市场总交易额的比例一直在20%左右。在1997年、1998年和2001年,日本又分别对信用交易规则进行了大量的修改,虽然日本股市一直低迷,但是融资融券的比重一直比较稳定,而且个人投资者占信用交易的比重呈不断上升之势。

日本是典型的集中授信模式,由于日本金融体系上的主银行制度,为防止银行资金在证券市场中可能的渗透性,日本实行了以证券金融公司为主的专业化授信模式,日本《证券交易法》专门规定了集中的授信模式,日本现在主要有三家证券金融公司,即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大阪证券金融公司和中部证券金融公司,这三家公司在日本信用交易市场中处于完全垄断的地位,他们提供股票抵押贷款、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等方面的融资融券服务,而券商在信用交易中的主要功能是作为中介客户融资融券,并且可以从证券金融公司得到融券资金或借款。日本融资融券发展历史也较为悠久,由于采取了政府专门监管下的专业证券金融公司经营,从而避免日本主银行体制可能带来的过分渗透。另外,债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是日本的一个特色。

(三)香港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1994年1月,香港的融资融券机制正式出台,联交所推出受监管的股票卖空试验计划,选择了17家总市值不少于100亿港元及流通量不少于50亿港元的股票进行卖空,采取类似美国的报升规则,规定其只能以不低于当前最优价的价格卖空。1996年3月,联交所推出一项修订计划,增加可卖空股票的数目至113只,并取消卖空的报升规则限制。1998年9月,限制卖空规则又被恢复,同时规定豁免此规则限制的情况。香港证券市场的成熟度较高,其融资融券的主要模式是分散的信用模式,具有信用交易办理的券商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抵押贷款为客户提供借贷资金。香港的授信中介是中央结算公司,它提供自动对盘系统对卖空交易进行撮合成交。中央结算公司建立了股票借贷机制,首先选择可供借贷的证券,建立借贷组合,然后提供给信用交易办理券商,再由券商提供给投资者融券服务。中央结算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具有较强的中介和管理作用,但并不直接向投资者服务,而是由券商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所以,香港市场是一种分散化的市场授信模式。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一)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积极影响。一是信用交易的推开将增加证券公司的利息收入。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初始阶段,证券公司利用自有的资金及证券,通过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直接从中收取利息;而在此后,随着证券金融公司的介入和“分散信用”模式的推进,证券公司可以从更大规模的交易中赚取利差。因而,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交易为证券公司增加了新的盈利渠道。据相关资料显示,美国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利息收入约占证券公司全部营收的15%左右,日本、台湾等国或地区的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利息收入也占到全部营收的10%左右。从我国内地开展试点以来的情况看,若以8%作为融资融券的统一利率水平,日交易额为1000万元,每年250个交易日,则融资融券业务每年可带来2亿元的利润,若以6家试点证券公司及另外5家参与试点联网的证券公司净资本的20%为融资融券年交易规模计,则每年可带来约30亿元的利息收入。

二是融资融券业务促进了证券交易活跃,将增加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佣金收入。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之前,我国证券市场一直都是“单边市场”,缺乏有效的做空机制。当行情出现持续下跌时,投资者则纷纷远离市场,证券公司佣金收入也随之大减。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在为市场提供做空机制的同时,还可与股指期货相配合,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完备的套期保值渠道,能够降低投资者参与市场的风险,提升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积极性,极大地吸引了场外资金进入市场交易。因此,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也必然增加。特别地,在行情看跌时,若没有融资融券这一做空机制,交易活跃程度将受到较大冲击,但利用融资融券工具,投资者可以将融入的证券先卖出,在价格下跌后再买人证券用于偿还以实现盈利。因此,交易的活跃程度将不会受到显著影响,从而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也将得到较大保障。

三是融资融券业务推动投资者专业性程度的上升,将增加证券公司的中间业务收入。由于融资融券业务要求投资者对市场行情能有较为准确、全面的把握。因此,投资者在作出并执行融资或融券决策前必然会寻求相关专业建议,这将给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更专业、优质的咨询服务创造新的契机。同时,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还可提供专业的财务顾问服务、资产管理服务等,这些中间业务的提供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的中间业务收入。

(二)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潜在风险。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公司带来的潜在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风险。主要指证券公司在动用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为投资者融资融券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判断措施所引起的风险,例如股票上涨误判为下跌时,错误融出资金。这种风险主要是由于证券公司对此业务的研究不够深入以及相关人员对市场行情判断出现较大偏差产生的,是一种或有损失。理论上讲,如果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量充足,则其资金的融入融出和股票的融入融出可以实现动态平衡,因此在整个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实现股票风险和资金风险的自我对冲。但在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期间,由于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因此,证券公司很难具有充足的资金和股票规模,同时其研发能力和研发素质较发达国家相关机构相差甚远,因此潜在的操作风险较大。

二是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特征具有放大证券交易量的效应,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当资金向客户融出时,在一定时期内就被客户所占用,在现阶段,由于证券公司从外部获取的资金规模有限,且期限有严格限定,因此随着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如果到期资金被客户大量占用,而证券公司无法扩展其他有效的筹资渠道,将会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

三是客户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客户在其账面损失超过缴纳的保证金后由于实施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风险。在融资交易中,证券公司以自有或筹措的资金提供给客户使用,希望获得相关的利息和手续费收入,客户则希望通过融入的资金获取股票市场中的收益,证券公司和客户是在承担巨大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这种利益的。如果证券市场出现大规模的下跌或投资者操作出现失误,通过信用融入资金的投资者将会遭受超过保证金数额的亏损而不履行还款协议,因此证券公司将存在可能无法追回巨额款项的可能。

除此之外,融资融券交易对证券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是一次考验。作为一项新业务,其推出必然会对证券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冲击。若证券公司不能对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及时有效的完善,则可能对证券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四、完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对策建议

一是战略上要充分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由于融资融券业务无论是对整个资本市场,还是对证券公司的经营模式、经纪业务竞争格局和投资业务、营业收入等都有相当的正面影响,因而,证券公司必须在准确把握其风险的基础上,从战略高度对此业务予以重视。

二是证券公司应努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并积极寻求外源性融资扩大自身规模。对于非试点证券公司,由于营业网点相对较少、经纪业务规模小等原因,应形成具有自身特色并以此提升核心竞争力的规划;与此同时,积极实施股份制改造,寻求外部融资并选择合适的时机实现首发上市,同时大力拓展经纪业务的规模和质量,搞好综合投融资业务,并据此转变自身的经营模式,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大规模展开创造坚实基础。

第7篇:融资业务范文

融资融券业务是证券公司面向客户开展的一种资金或证券的借贷业务,具体而言,是指在客户提供担保金或担保物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相应利息的前提下,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用于买入标的证券或者出借证券用于卖出的一种经营活动。

融资融券业务从19世纪开始在美国出现并迅速发展,至今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2010年3月31日我国首笔融资融券交易成功,开启了我国国内股票市场双边交易的新纪元。信用交易的出现大大的增强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同时,融资融券的双向交易机制可以有效防止股价的过度波动,当股价被严重低估时融资交易可以积极促使股价回归,而股价被严重高估时融券交易又可以及时抑制市场泡沫的进一步膨胀。

二、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公司的积极影响

(一)改善证券公司收入来源结构

在我国,作为证券公司的一个新的业务领域,融资融券业务自推出以来,短短的几年就迅速得以发展壮大,成为证券公司的重要收入来源。根据证券业协会对国内105家主要券商的统计数据,截至到2013年底,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的总规模仅次于各券商的经纪及发行承销两项业务,稳居第三位,2014年以来两融业务规模及收入更是飞速发展。

分析其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两融业务的开展在短时间内迅速的激发了市场的活力,增强了交易的活跃度,特别是融资业务的杠杆性直接向市场注入了流动性,高频率的交易给证券公司带来了比以往丰厚的多的佣金收入。在国内两融业务实践中,有实力的券商在两融业务中还会收取远远高于普通经纪业务的佣金,普通经纪业务中佣金最低可以拿到万分之2.5,而一些券商两融业务最低也要千分之一的水平。另一方面,作为信用交易参与两融交易的投资者需要向证券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目前各券商融资业务收取的利息平均在8.6%左右的水平上,融券利率则高达10%以上,有如此之高的费率水平,两融业务的迅猛发展自然不足为奇。

(二)加剧行业内竞争,促进客户资源重配

证券公司间的竞争大致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简单的概括就是资金、营销和增值服务三个方面。在牛市来临时能否提供给客户足够的资金成为关键性问题,所以各个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的竞争上首先要做的必然是尽可能的加大资金的供给,那些在资金方面占据优势的大公司将占得先机。融资融券业务极大的促进了市场的活跃度,吸引了更多得客户积极主动参与证券交易活动,面对庞大的潜在客户群,各个证券公司必然会加大客户营销力度,为此他们会不遗余力的加强经纪人队伍建设,提高本公司经纪人的整体素质,采用多元化营销策略,通过多种渠道开展经纪营销活动。在业务模式趋同的情况下,证券公司之间的竞争还会体现在各种软实力上。比如证券公司会通过加大研发投入,更为准确的把握市场及行业动态,为客户提供比其他公司更严谨有效的投资咨询意见。

各个证券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优胜劣汰,客户资源也将在这一过程中得以逐步的重新洗牌,优质的客户资源必然流向那些资金实力雄厚、具有精良的经纪人队伍并能够持续的为客户提供优质增值服务的证券公司。

(三)促进了证券业与银行业间的相互联系

当前,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资金与证券仍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或证券持有人处直接融得,但可以通过转融通业务间接从商业银行以及货币市场获得资金,从证券持有人处获得融券业务的券源。证券金融公司这一新兴金融机构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混业经营趋势,加强了证券业与银行业的联系,成为分业经营模式下连接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桥梁。

三、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风险

(一)业务规模风险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的借入资金大多数是由证券公司通过外部融资获得,这部分资金是需要付出利息成本的,融资融券业务中一旦发生信用风险或者融资期限于外部融资期限结构不匹配就会导致证券公司资产流动性缺乏,抑或是净资本规模和比例超出监管当局的规定并因此受到监管处罚。

(二)资金流动性不足风险

当牛市来临时,面对快速增长的融资需求以及可观的业务收入,证券公司往往放松标准,将防范流动性风险的资金底线一降再降,把更多的自有资金用于扩大融资业务规模。当市场行情急转直下,证券价格大幅下跌时,投资者可能面临大笔亏损。此时,如果投资者无法及时缴纳保证金,而证券公司既无法顺利平仓,又无法从其他途径获得资金,那么证券公司就可能陷入资金调度困境,引发流动性风险。

(三)客户信用违约风险

当市场震荡剧烈时证券价格通常会暴涨暴跌,此时投资者有可能受到价格非正常波动的影响遭受损失,从而无法偿还融入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因此要承担客户的信用违约风险。

我国沪深股市在2015年6月份开始的前所未有的股灾中,证券公司遭受客户信用风险的案例比比皆是。从6月15日沪深两市有大量的股票连续巨量封一字板跌停,一些在高位融资买入的投资者无法及时止损离场,更有甚者达到强行平仓线后证券公司也无法平仓卖出,而当股价在低位打开跌停板后,不仅投资者血本无归,证券公司也因无法如期收回本金而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失,尽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追缴欠款但依然会给公司的流动性带来影响。

(四)强行平仓引起的纠纷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当证券价格短时间内发生异常波动时,如果投资者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就会面临被强行平仓的厄运,可是当市场行情转好或因为重大利好等因素导致证券价格大幅反弹时,心有不甘的投资者可能会在通知平仓时间、平仓范围、平仓顺序以及平仓时间等方面向证券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证券公司给予全部或部分赔偿。由此引发的法律诉讼通常也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额外的费用支出,既伤神又伤财,更有甚者还会引发社会问题。

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对策

(一)有效控制业务规模

首先,要从制度上严格执行监管当局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挂钩的相关规定。在严格执行相关限额的基础上对本公司的资本结构、业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清晰准确的自我评估,确定合理的融资融券交易业务规模,对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经营状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业务规模始终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其次,要对融资融券总量以及融资与融券比例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对单个投资者融资、融券额度及总额度规定上限,并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再次,要对单个投资者融资买入单一证券的规模做出规定,以防止客户风向过于集中,一旦单个证券价格异常波动会对证券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

(二)客户信用违约风险防范

客户信用风险的防范应该从优质客户的选择、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两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建立完善可靠的客户征信与评价体系。对申请开立融资融券账户客户的资质、以往的交易经历、资金实力、风险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严格审查,从根本上降低客户发生违约风险的概率。其次,要制定完善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配套制度。对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客户的融资融券额度予以合理的限制,避免客户过渡融资融券。同时,在交易所要求的范围内,综合考虑公司自身资金实力、风险承受能力、业务布局状况以及市场总体环境等要素确定合理的初始保证金、维持担保比例,严格执行逐日盯市制度、预警补仓制度和强行平仓制度,从制度上预防客户违约风险的发生。

(三)提高抵押资产定价的合理性

抵押资产是证券公司风范风险的一道重要屏障。抵押资产的范围过小、折算率过低无法满足客户需求,无法吸引更多的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证券公司盈利能力难以提高,抵押资产范围过大、折算率过高又会增加客户信用违约风险。

抵押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市场波动较大,对抵押资产合理定价需要综合考虑证券价格的历史波动性、股本结构与规模、流动性、交易上市时间等都种因素,是一项较难的技术工作,需要专业人员来完成。

(四)强化动态管理与风险预警系统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需要动态的监测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客户的信用账户变化状况、客户账户的质押比例变化等方面。通过逐日盯市、保证金追加、强制平仓等相关制度,更加有效地防范风险。

在动态监控的同时,证券公司还要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预测市场的发展趋势把握市场动向,及时、适时调整授信额度的比例、维持担保比率等指标,加强风险预警,扼杀风险于萌芽。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发展报告(2015)[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

[2]王宏宇、包燕玲.我国融资融券存在的问题及研究对策[J].法制博览,2015(7)

[3]仝浩辉.对我国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思考[J].经济师,2015(8)

[4]姜冬冬.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现状及问题浅析[J]. 现代商业,2014(6)

[5]何绍全,万亚晨.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析[J].时代金融,2014(15)

第8篇:融资业务范文

融资融券业务在国际上的应用

融资融券本质是一种资金证券的融通交易方式,它需要一个交易平台和一定的交易模式。从国际市场的经验来看,通行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欧美国家分散式的融资融券模式。投资者经由证券公司,通过货币市场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信贷、回购和票据融资。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由市场的参与者自由交易。其前提是具有完善的市场基础,信用主体之间、信用主体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都具有紧密的联系。

从管理的方式看,美国是双向管理。美联储、证交所和证管部门都从不同的角度,对该项业务制定有详细规则。其中联储和证管方面主要侧重宏观法律方面的政策,而交易所则侧重微观技术操作,如投资人、证券公司的操作规范等。

二是日本、台湾地区集中式的融资融券模式,通过建立专业化融资公司来进行。投资者、证券公司必须向经过特批的证券融资公司筹借资金。因此,融资公司就处于一种核心地位。监管方能够较为方便地控制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和风险。这种模式,适合市场化程度不高或者市场体系不甚健全的市场。

证券融资公司处于一种政策性垄断地位,用较小的资本金(日本为2.5%),就可以完成整个资本市场中介之间的资金调配,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从管理者的角度看,有效控制证券融资公司是监管核心。

日本和台湾地区的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也有一定的区别。日本的证券投资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必须要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绕过证券公司这一环节,直接向证券融资公司办理。

从交易成本角度分析,成立证券融资公司,可以节省融资融券人的搜寻、谈判(交易对象、交易价格)成本,但增加了一定的手续费用。因此,只要节省的成本大于增加的费用,就是一种制度性改进。只要费用控制合理,则成立证券融资公司就是可行的。

银证携手推动融资融券是大势所趋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对证券公司的融资业务(如券商股票质押贷款),从2000年就已经开始。但风险和其他限定因素,使得券商真正通过股票质押贷款获得资金很难。特别是2001年开始的股市的大跌和庄家覆灭,令银行资金饱受创伤,急速“叫停”了此类业务。而投资者的合法融资融券业务仍属空白。

随着券商重组改制进程的加快和完成,一批技术领先、管理规范的优秀创新类证券公司开始出现。在A股市场逐步实现全流通、走向国际化的背景下,融资融券又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中。随着新《证券法》的颁布实施和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许可,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已经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从整个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来看,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作为两大资金主战场是难以割裂的。但我国两个市场之间的沟通渠道还是太少。银行和券商之间,由于历史原因一直相互提防。特别是银行方面,对券商的业务风险深有体会。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化的要求和压力的增加,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日益规范、壮大的过程中,二者相互扶持的大趋势已不可逆转。

两个市场的割裂,对双方都是没有好处的。最新的数据表明,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逾15万亿元,整个货币市场资金超过30万亿元。银行的资金,也在不断寻找新的投入渠道。单纯依靠贷款业务,不仅受到政策的约束,而且也孕育很大的风险。因此,银行资金通过正规渠道进入资本市场的要求十分迫切。

对证券公司来说,也需要新的业务创新来增加收入来源。从宏观方面讲,资本市场也需要银行的合规资金。目前,整个资本市场的流通市值,仅仅1万亿元多一点,相比银行货币市场的规模少之又少。而券商的自有资金更是匮乏。在此情况下,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可谓望眼欲穿。

融资融券业务模式的选择

对融资业务来说,商业银行是毫无疑问的主角。相较银行,券商的资金规模就显得非常有限了。融资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贷款业务。从贷款业务的要求看,只要风险不高于一般的商业贷款,银行应该是乐于接受的。收益(利率)可以由监管部门制定,也可以由银行和客户(融资人)协商。关键一点是风险的控制,也就是银行的资金安全要有保障。商业银行对融资融券的模式,应该偏好于集中式。分散模式风险较大,但收益率较高,而集中模式正好相反。如果大规模开展此项业务,银行是需要有人为其控制风险的。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和价格波动,从而增加市场风险。银行最担心的就是风险如何控制的问题。在制度设计上,必需要让银行觉得有保障。如严格的平仓机制、可靠的证券存管制度、可融资证券的条件限定、证券融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融资总额与净资本的比率、证券的抵押比率等。必要时,还可以联合保险业,对所展开的业务进行投保。只有让资金的提供方银行认可,融资融券这口“锅”才有“米”可下,否则仍然是无米之炊。

从融资人的角度讲,没有明显偏好模式。分散式虽然可以免去一笔手续费支出,但利息率可能比较高;集中式则可以在付出少许手续费的情况下,得到较低的利率。融资人大部分还是基金、券商等机构投资者。对券商来说,只有做大此项业务,才能促进交易量的增长,得到较高的的佣金收入和息差。因此和银行一样,偏好于集中式。

融券业务的主角,是证券持有人和融券人,也就是投资者。由于是投资者之间的交易,询价等交易成本较高,因此难以采取分散式。融券的交易平台,最好选择登记公司或者交易所,可以立足于全国市场进行撮合,便于对投资者的持券、资金状况进行掌握。当然,如果采取证券融资公司形式,那么,为了管理方便和对平台的充分利用,也可以在此框架内开展融券业务。

证券融资公司的创立,可以由证管部门牵头,联合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有实力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发起设立,采用交易所式的管理模式。银监会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商业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证监会作为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或投资者提供资金证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而证券交易所则对具体的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会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

先行试点 逐步推开

目前,多家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的成立,说明银行对目前的证券市场,已经有了积极的认可。2月21日,银监会公布了《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条件。而证管部门早在春节前,就开始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了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比例限制。

今年是商业银行的改制年,也是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最后一年,商业银行的改制上市和参与国际竞争,就显得越发重要。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的开展,客观上也为商业银行的多元化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在政策实施步骤上,可以先融资后融券。以商业银行上市为突破口,首先进行IPO融资试点,允许客户用在IPO过程中所申购到的股票作为质押证券进行融资,然后再推行一般股票质押融资。而融资的对象,首选基金、券商、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

第9篇:融资业务范文

沉闷的双融业务

在海外市场,融资融券业务是十分发达的,有人统计过,在成熟市场中,融资融券的规模往往可以达到股票总市值的10%左右,其交易则可以占到市场交易量的30%。可以说,在这些市场中,融资融券已经成为最重要的一项业务活动,没有了融资融券,恐怕这些成熟市场是难以正常运转的。

但是,为什么在境内市场中,融资融券并没有显现出十分强劲的发展势头呢?当然,这可以解释为它现在还处于试点阶段,各项工作刚刚起步。但是,如果拿融资融券与在它之后推出的股指期货相比较,人们就会发现,同样处于试点阶段,股指期货却搞得风生水起,十分活跃。最近股市震荡比较大,不少舆论就指责股指期货拖累了大盘,甚至要求予以关闭。客观而言,股指期货其实并没有能力改变股市的运行方向,但市场上会有这样的看法,也可以从一个侧面表明其影响力的确是不容小看的。

于是,问题也就出来了,显然,融资融券业务之所以会显得比较沉闷,应该有其它方面的因素。根据对两个多月来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析,我们认为它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度调整,在原有框架上实现一定的突破,否则根本不可能取得长足的发展。

交收制度上的突破

突破之一,是需要对现行的交易机制进行调整,恢复T+0交收制度。大家都知道,沪深股市创立的时候,就根据国际惯例,实行T+0的交收制度。到了1996年,鉴于当时股市火爆,投机现象比较突出,有关部门对交易制度进行了修改,其中一项就是实行了T+1。也许,当时这样做有其必要性,但是十几年过去了,这项制度是否依然适用,实在是可以讨论的问题。别的不说,它的存在,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就非常不利。融资交易是一种杠杆交易,它会放大收益,同时也会增加风险。而融券业务由于是卖空股票,其风险性显然也要大大高于卖出自有股票的操作。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控制风险的最有效操作手段,就是一旦发现在操作上出现失误,就及时止损。在T+1的条件下,最快止损也要到第二个交易日才能进行,如果遇到系统性风险,这些投资者就会因为不能及时卖出股票、纠正错误,而面临极大的被动。因此,对于融资融券的参与者来说,他们是很需要T+0这种操作模式的,因为它能够对其提供有效的保护。但是,现行的交收制度是T+1,这固然可以通过降低交易效率的方式来避免投资者过于追涨杀跌,但同时也让他们在第一时间止损成为不可能的事情,这就难免让人们对融资融券望而却步。

有人说股指期货之所以一推出来就很火,与它实施事实上的T+0交易有着密切关系。不可否认的是,T+0交收制度的确是受到广泛认同的。进一步说,如果要大规模推进融资融券业务的话,没有T+0这样的交收制度,恐怕是不利于控制风险的。所以,在交收制度上的突破,客观上已经成为发展融资融券业务所必需的一个环节。

扩大双融业务的标的物

第二个突破,应该是有效地扩大融资融券的标的物。现在,只有上证50指数与深证成份指数的样本股,被纳入融资融券的标的物,总共也就90个股票。客观而言,这些股票的同质化倾向比较突出,基本上都是大盘蓝筹股,而这与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存在一定差异。就以现在的市场状况为例,这些可以用于融资融券的股票,普遍市盈率都不高,同时价格弹性又不是很好。对于投资者来说,如果融资买入,因为股价短期内难以出现象样的上涨,因此尽管介入的价位不算很高,但是却难以带来预期中的收益。反过来,如果是融券操作的话,要大胆卖出这些估值已经比较低的品种,恐怕也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从操作层面来说,只有股价有了足够的弹性,才会对融资融券客户产生吸引力。融资融券操作因为增加了一定的资金成本,对股票的价格弹性要求会更高一些。在这种情况下,将一批走势平稳的大盘蓝筹股作为融资融券的标的,尽管有利于回避风险,保证相关资金与股份的安全,但是却是在很大程度上牺牲了效率。其实,不少客户对融资融券不是没有兴趣,只是过于狭隘的投资标的,令其无法产生入市的冲动。

最近已经有消息说,有关部门正在考虑适当扩大融资融券的标的物范围,准备把沪深300指数样本股都纳入其中。这当然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使得客户的选择可以多样化。不过,沪深300指数的样本股,也还是具有一定的同质化倾向,无法全面代表市场风格,因此也有人担心即便是作了这样的调整,恐怕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实,以目前的风险控制措施,将大多数股票都列为融资融券的标的物,应该是基本可行的。而且将什么样的股票作为标的物,完全可以让证券公司根据一定的原则自行决定,而不必由交易所做硬性的规定。这不仅能够比较充分地满足投资者的各种需求,而且也是给各个券商以更大的运作空间,以利展开差异化竞争。

扩大融券品种的来源

还有一个突破,是融券业务中股票的来源方面。根据现行的规定,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券商只能是借出自有的资金与证券给客户。从目前的状况来说,券商手中还是有一定的现金,可以基本满足客户的融资要求。但是,现在券商自营规模普遍都不大,通常也就几十个亿,有的只有十来亿。从理论上说,券商也只能是把自己十分看好、并且愿意长期持有的自营股票出借给他人。而这样的股票数量显然是非常有限的。与此同时,要让融券业务能够开展起来,还必须有人看空那些券商看好并准备长期持有的股票,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他才会进行融券操作。这里不妨想一想:出现这种状况的可能性又有多大呢?还有,即便是有了这种情况,券商是否愿意就此借出自己的自营股票呢?要知道客户借到了股票以后是要卖出的,而这会影响股票的价格,不利于券商自营的市值稳定。因此,一般来说,现在券商通常都不会有很大的兴趣,同时也没有相应的余力来开展融券业务。事实上,这两个月来尽管股市低迷,做空股市有着很大的盈利空间,但是能够让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的融券业务却很冷淡,与融资相比不但规模小,而且受关注程度也低得多。究其原因,不是没有需求,而是在供应不足上。

显然,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对现有的融资融券框架进行调整,突破其对融资融券所需资金与股票来源的限制,其中最关键的是要扩大融券品种的来源。在成熟市场,一般都有专门的股票出借公司,可以提供转融通服务,即根据一定的手续,将一些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转借给券商,再由券商作为融券的标的物提供给客户。这就基本解决了融券标的物不足的问题。这种做法,也完全可以为境内市场所借鉴。